-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及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 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 、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四、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局各單位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 員)依本要點規定執行。 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 局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 六、司法機關依法得為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 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申請應以函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並由該機關公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 填寫申請表為之。
- 七、本局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於公共場所設置之 攝錄影音設備,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 填寫申請表,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前項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提出申請。
- 八、本局人員因執行職務之需要,需調閱、複製影音資料,應填寫申請表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執行之;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申請時,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九、影音資料嚴禁私自拷貝複製或任意公開散布,為避免侵害隱私權,不 得再行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
- 十、影音資料由各該監視系統之設置或權管單位自行管理,並為受理申請 處理、利用之單位;受理影音資料申請書表應由各單位保存五年,以 做為紀錄俾供查考。
- 十一、管理單位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損毀、滅失之虞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 而有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原則應保存一個月。
- 十二、管理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或共同使 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 異動事宜。
- 十三、本局所屬機關未訂有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規定者, 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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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政字第1113064088號函訂定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