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機關)為加強所屬聘用人員及約僱人 員(以下簡稱約聘僱人員)之考核獎懲,以利運用與管理,提升工作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 三、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約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 識、才能定期考核,詳予記錄。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本機關約聘僱 人員期間之成績。 (三)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本機關約聘僱人員不滿一年 ,而連續任職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當年十二月 底前離職者,不予考核。
- 四、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 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一。 各單位主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機關 首長核定。
- 五、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結果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由本機關自訂,當年度受考人達 3人以上 時,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市府所定之比率。
- 六、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續聘(僱),於同等別內晉高一報酬薪點。 (二)乙等:續聘(僱),仍支原報酬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前項年終考核,指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 年終考核。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 高一報酬薪點資格。已晉支原聘(僱)計畫列本職最高薪點及適用單 一薪點者,年終考核雖經考核列甲等以上,亦不予晉高一報酬薪點。 另予考核結果,列甲等者,續聘(僱)並維持原薪點。列乙等者,續 聘(僱)並維持原薪點。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 七、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 大過,並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 懲。其相關規定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 八、各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約聘僱人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其優 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 ;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績。 前項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格式如附 表二。
- 九、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 十、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 十一、約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機關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 本機關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機關 得隨時解聘僱。
- 十二、本機關約聘僱人員之敘薪及考核,除依約聘僱人員有關法令規定及 約聘僱契約約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參考公務 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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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11)北市政人字第1113008874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