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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1130436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11年11月9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防疫旅館業者退場前 之清潔、消毒等前置整備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局核定及同意退場,且完成退場前之清潔、消毒等前置整備作 業之防疫旅館。 (二)辦理完成清潔、消毒等前置整備作業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 業登記證所載之公司或事業單位。
  • 三、本要點補助基準及申請期限如下: (一)補助基準:每房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以防疫旅館退場時房間數計算 。 (二)申請期限:申請者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向本局提出申 請。申請期限得由本局配合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之政策予以延長並公告之。
  • 四、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領據。 (三)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四)切結書。 (五)申請補助款信封。 前項第三款匯款帳戶存摺影本之帳戶名稱應與第二點第二款所載觀光 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所載之公司或事業單位名稱相符。
  • 五、申請者檢附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本局認有疑義者,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 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與本要 點規定不符或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調查者,本局得駁回申請,不予補助 。
  • 六、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者,審核通過者以電 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帳戶。
  • 七、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經本局核准補助 者,亦同。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調查。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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