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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國字第1113092731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長期追蹤研究臺北市國民小學 學生學力品質,研究有效教學方法,建立學習扶助系統及提供教育政 策規劃參考,設立臺北市教學評量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辦理臺北市國民小學基本學力檢測。 (二)執行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習扶助方案。 (三)辦理臺北市國民小學數位學習評量研發及推廣等業務。 (四)從事提升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力之政策研究(含長期追蹤) 。
  • 三、本中心之編制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指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 向。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擔任,督導本中心業 務之執行。 (三)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本局指定之學校校長兼任或聘專人擔任, 統籌並執行本中心各項業務事宜。 (四)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遴聘具教學評量實務工作資歷之校長 、教師或專業人員擔任,綜理各項業務之規劃、協調、考核等 業務。 (五)置組長三人,由本中心主任遴聘具教學評量研究能力之校長、 教師或專業人員擔任,報教育局聘任之。 (六)置組員若干人,由學校教師或專案聘用人員擔任,辦理本中心 各組別業務。 (七)為因應本中心業務執行需要得另聘諮詢委員若干人。
  • 四、本中心分設三組,業務如下: (一)行政規劃組:統籌本中心之人事、會計、預算、法規研修等業 務。 (二)學力檢測組:執行學力檢測試卷編製、施測、統計分析等相關 業務;試題之命題、審題、修題及檢測結果分析;規劃政策研 究問卷、分析及報告彙整;全市教師命素養提升等業務。 (三)學習扶助組:推動學習扶助相關業務、擬定新興教學方案等。
  • 五、支援本中心業務之教師或專案聘用人員,其薪資及職務資歷以教師認 定。惟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甄選遷調時,積分比照學校兼任 組長採計,原任主任職務者(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積分比照主 任採計,其餘人員之積分比照組長採計。
  • 六、支援本中心之教師或專案聘用人員,得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支領強 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 事費項下支給或中心編列。
  • 七、本中心設於本局所指定之地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局編列預 算專款專用之。地點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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