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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商字第111603928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溯及自111年11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餐飲 商機,刺激帶動餐飲店家營業額成長,辦理「餐飲業數位回饋振興」 活動(下稱本活動),透過結合本市支付業者發放新臺幣(下同)三 千萬元餐飲數位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方式,以直接吸引民眾至 本市餐飲業店家消費,達到振興餐飲業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之支付業者: 以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遴選出三家支付平台業者(以下簡稱支付業者) ,並由得標之支付業者以平均分配執行經費為原則執行。 前項所稱執行經費為回饋予民眾之三千萬元回饋金。
  • 三、本作業規定適用之店家: 於本市設有營業據點並與支付業者合作,且非屬百貨或非屬大型連鎖 體系(全國店數達十家以上)之餐飲店家。
  • 四、本作業規定適用之民眾: 於台北通 APP「餐飲數位回饋」專區開放民眾進行意願登記,由民眾 選擇參與活動之一家支付業者,選擇後不得更改支付業者,完成登記 者可於活動開始後使用指定支付方式參與活動消費,並得不分平假日 至本活動適用店家使用。 民眾於活動期間至適用店家使用指定支付方式消費,可獲得每筆消費 金額百分之十之回饋金,每次回饋上限一百元,每人回饋上限總額五 百元。
  • 五、支付業者向本處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處及支付業者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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