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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市字第111302787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及自111年10月25日生效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本市商機,於疫情舒緩後,透 過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發放數位台北熊好券 2.0 市集券( 以下簡稱本券)之方式,吸引民眾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零 售市(商)場、攤販集中場(區)、地下街等場域消費,以達振興經 濟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凡在本處所轄場域內之公有零售市(商)場攤商、攤販集中場(區) 攤販、地下街攤(鋪)等提出申請並經本處審核核定者,為本券適用 店家。 店家申請登錄網址為:https://ecoupon.taipei。 申請店家於申請時資料缺漏或不全者,得予補正經本處審核通過後列 為核准名單。
  • 三、民眾得於台北通 APP「台北熊好券」專區登記本券抽籤意願,抽中者 即可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本券,並得不分平假日持本 券至本活動適用店家使用前項本券劃分為一百元面額十張共四類票券 ,應依各場域數量使用:公有零售市(商)場四張、攤販集中場三張 、地下街二張、通用券一張(可在以上所有場域使用),另為刺激消 費並鼓勵民眾參與本活動,於活動期間凡交易順序為百之倍數,將再 加送一張面額一百元之本券。
  • 四、為鼓勵店家踴躍加入振興行列,並讓店家瞭解如何使用及收取熊好券 ,以提高店家收券意願,凡成為本券合作店家者,將派發兩百元之體 驗券(面額一百元通用券二張)予本券合作店家使用。
  • 五、本處由台北通後台逕行下載台北熊好券之使用清冊,併同金融機構匯 款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透過電子核銷系統進行核銷作業。
  • 六、店家向本處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處及店家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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