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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161952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 壹、計畫目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等相關 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民國 112 年 6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
  • 肆、補助對象:民國九十二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且已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局報備有案。
  • 伍、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消防設備、安全門之維護修繕。 (二)公共通道溝渠設施之維護:共同走廊、樓梯間、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開放空間地坪飾面之維護修繕。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合法取得建築執照之水塔、蓄水池清洗 。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與公共安全或政策相關之設施:外牆纜線共用線槽 、樓梯間防墜設施、開放空間照明設備及兒童遊憩設施之維護修繕 。
  • 陸、補助方式及受補助優先順序: (一)採兩階段開放申請,其符合資格之對象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 理負責人依規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審查。 (二)第一階段受理對象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84 年 6 月 27 日)領得使用執照之 7 樓以上公寓大廈,並於 111 年至 112 年首次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局完成報備者。 (三)第二階段受理對象為 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 大廈,並向本局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 (四)補助經費以第一階段對象為優先補助,第一階段補助核撥完畢後經 費未用罄,開放第二階段申請。 (五)經費核撥先後順序以建管處收文日排序,同一日收文則順位相同, 如剩餘經費不敷支應同樣順位之所有申請案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 定之,且後續申請案將不予以補助,原案予以退件。
  • 柒、受理期間:第一階段自 112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截止,第二階段自 1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截止,並以建管處收文戳或郵戳為憑。
  • 捌、受理機關:建管處(公寓大廈科)。
  • 玖、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經建管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規退件;但 僅部份申請項目資料不符或未齊全者,建管處得就其餘申請項目符 合規定部分予以審查並依規補助。 (二)本補助項目完成日、維護修繕成果及發票或收據正本等審查基準日 ,以建管處收文日為準。 (三)申請案經建管處收文後,不得再增加申請項目。 (四)申請項目經建管處書面審認涉違規者(如違建、限制開放空間之使 用及增設停車空間規定、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變更... 等之申請項目 ),經通知後如申請人無法檢附合法證明文件者,則該項將不予補 助。 (五)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經審查核定後,不得補正、抽換或申請 再度覆審,但得申請退件。 (六)申請案經獲建管處撥款補助,原申請資料、發票及收據正本留存建 管處歸檔。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 拾、本計畫經費來源:112 年度補助經費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建管處 支應。
  • 拾壹、相關書表:如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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