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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綜企字第11230010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112年3月1日起生效
  • 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規定訂定。
  • 本基準適用範圍本市民廣場小型集會廣場(簡稱小型集會廣場)。
  • 小型集會廣場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 者,免徵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由本府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合辦(共同主辦)或協辦單位者,場 地使用費依收費基準表減半收取。
  • 各場地開放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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