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定各年度預算籌編過程中,資訊計 畫先期審查相關作業規定及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 三、名詞定義: (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 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資通設備:指提供資通系統運作及作業所需之用戶端設備、網 路設備、伺服端設備。 (三)資通網路:指連接資通系統、資通服務、資通設備,提供網路 封包或資訊傳輸交換之區域網路或廣域網路線路。 (四)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 、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五)資通用品及零組件:指單價未滿新台幣一萬元之資通設備周邊 用品或零組件。 (六)資通消耗品:指資通設備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必須定期或不定 期更換、補充或易損毀之資通用品及零組件,包括但不限於: 碳粉匣、墨水匣、色帶、感光組件、磁帶、光碟片、紙張、標 籤貼紙、電子標籤、智慧卡、電池、電源供應器、滑鼠、鍵盤 、線材…等。 (七)營運技術系統(Operation Technology, OT):指運用營運技 術建置於能源、水力、交通、醫療、垃圾處理等作業環境場域 ,監控或操作場域環境之可程式化邏輯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 PLC)、資料蒐集與監控系統 SCADA(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儀錶及人機 介面設備。 (八)嵌入式系統(Embedded Systems):指程式碼內嵌於設備內容 ,提供專屬功能之資通系統。 (九)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本府所屬機關(構)。 (十)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設立 之局、處、委員會。 (十一)二級機關: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 級機關、機構及學校。
- 四、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區公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各機關)編列年度資訊相關預算,依其核定之資通安全等級,以附 表 1內容為限。 各機關年度資訊相關預算應擬訂資訊計畫,通過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始得編列。 非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之年度預算計畫,經市府政策要求或府級 任務編組委員會指定,得比照辦理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預算計畫如同時有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及範圍外之內容,應將範 圍內部分獨立為個別計畫,並得視計畫性質,將完整計畫內容作為附 件。
- 五、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係就技術、經費、政策、效益、時間等面向,評估 計畫的合理性、重要性及適法性,並提供計畫內容或經費通過或調整 建議。
- 貳、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
- 六、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編列前成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辦理資訊 計畫先期審查作業。
- 七、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資訊局局長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資 訊局業務單位主管五員、本府主計處代表二員、財政局代表一員、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代表一員及其他機關具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人 員派(聘)兼任。
- 八、機關代表委員應為薦任九職等以上編制內公務人員,機關代表委員於 資訊計畫審查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原機關另行指派人員遞補。
- 九、資訊局於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兩人以上之工作 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本小組開 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 十、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 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十一、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 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十二、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會議,機關代表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原機 關得指派適任人員代理,代理人員應為薦任九職等以上編制內公務 人員。
- 十三、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或案件需要,邀請相關機 關出席或列席提供說明。
- 十四、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得依規定支付出席 費用或審查費用。
- 參、審查作業程序
- 十五、一級機關資訊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後送件;臺 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資訊計畫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 後送件;二級機關資訊計畫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及 隸屬一級機關審查同意後送件;區公所資訊計畫經各區區長或其授 權人員審核同意及民政局審查同意後送件。
- 十六、資訊計畫完成送件,由資訊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重點包括: (一)資訊計畫內容範圍是否屬第四點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 (二)資訊計畫或資訊計畫修正或補正資料之送件程序,是否符合 第十五點及第二十一點規定。 (三)資訊計畫格式、內容、編製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 十七、資訊計畫通過形式審查,由資訊局進行初審,初審重點包括: (一)建議計畫是否同意。 (二)建議計畫內容調整。 (三)建議計畫經費調整。 (四)優先計畫或競爭型計畫歸類。 (五)初審意見。
- 十八、資訊計畫初審意見應通知機關,機關得於通知次一工作天(含)起 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逾期未提出者,視同無意見; 機關對個別資訊計畫初審意見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以一次為限。
- 十九、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得以線上或書面方式辦理複審,初審意見經 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同意,即確認為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審查意 見,不另召開會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交付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小組會議討論確認: (一)機關對初審或複審意見提出申覆,處理結果無法達成共識時 。 (二)個別資訊計畫初審意見未經過半數委員同意。 (三)個別資訊計畫有任一委員要求交付會議討論。
- 二十、資訊計畫複審意見應通知機關,機關得於通知次一工作天(含)起 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逾期未提出者,視同無意見; 機關對個別資訊計畫複審意見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以一次為限。
- 二十一、機關提出申覆或計畫補正,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區公所需經各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送件;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需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同意後送件;二級機關、區公所另 應副知隸屬一級機關或民政局。
- 肆、資訊預算額度分配
- 二十二、資訊預算額度分配範圍為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經費來源 為單位預算,經審查通過之資訊計畫。 資訊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資訊預算額度分配範圍: (一)經費來源為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中央補助款或工程 管理費者。 (二)原非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依第四點第三項比照辦理者 。 (三)未符合附表 1編列範圍。 (四)經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決議刪除,惟因特殊事由仍需編 列者。 (五)資訊局、上級主管機關(適用二級機關)、本府業務主管 一級機關已提供通用資通系統、共同平臺、共通平臺、網 路服務、目錄服錄,且機關屬適用範圍,但機關仍自行編 列者,惟中央二級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另有規定 ,或有特殊技術限制,經資訊局專案評估,書面同意者除 外。 (六)資訊局、上級主管機關(適用二級機關)、本府業務主管 一級機關已統籌編列之工作項目,但機關仍自行編列。 (七)未符合年度資訊編列原則基準。 (八)未依規定日程交付者,惟如係需配合中央規定或作業時程 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導致計畫延遲交付之情況,經機關提出 相關佐證資料予資訊局判斷,書面同意者除外。
- 二十三、資訊計畫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二十二點第二項情形時, 優先分配資訊預算額度(以下簡稱優先計畫): (一)依核定之資通安全等級,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 表三至附表八公務機關應辦事項。 (二)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級機關(不適用資通安全責任 等級 C至 E級機關)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 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 個人資料檔案持用、業務涉及所屬機關(構)共用性資通 系統之維運(不含新增或重新開發),前開資通系統應與 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訊資產盤點等相關內容一致。 (三)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級或 C級機關(不適用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 D至 E級機關)核心資訊系統之維運(不含新 增或重新開發),核心資訊系統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施 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與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訊資產盤 點等相關內容一致,並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 三至附表六,導入並持績維持資通安全管理系統。 (四)經議會審議通過之連續性計畫,惟總經費或年度經費如有 增加者予以排除。 (五)數據線路設定費及月租費。 (六)經簽報核定由資訊局列管之重要資通計畫。
- 二十四、資訊計畫未列為優先計畫者均為競爭型計畫,依優先計畫分配後 所餘額度進行分配。 競爭型計畫之排序經資訊計畫審查小組會議討論後,由府級督導 主管主持資訊計畫審查結果確認會議決定之。
- 二十五、資訊計畫有第二十二點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情形,或依第二十 四點無法容納於資訊預算額度內,機關仍需辦理時,自機關其他 預算額度內自行調整容納。
- 二十六、完成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及資訊預算額度分配,資訊局擬訂資訊計 畫先期審查完成報告書,循行政程序送交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 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完成報告書內容重點包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辦理過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意見及結果、資訊預算額度分配、 其他建議事項等。
- 伍、其他
- 二十七、資訊計畫格式、內容大綱、編製及送件方式、作業日程表、編列 原則基準、競爭型計畫排序原則由資訊局訂之。
- 二十八、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所需經費,由資訊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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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4599號函修正第16、22~2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