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94)府消救字第09406063600號函訂定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消防法第 36 條第 5 款妨 礙供消防使用之蓄水或供水設備規定之罰鍰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 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 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消防法第36條第5 款妨礙供消防使用之蓄水或供水設備規定之罰鍰案件, 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適用法條

    消防法第36條第5款

        違規情形
    次數

    輕微違規

    一般違規

    嚴重違規

    附註:
    1.輕微違規:
    (1)依「本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參點第10欄任務三規定:各施工單位於道路施工前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結果於施工完成後複勘時發現違反人於同一時間及同一施工路段施工不慎埋沒地下式消防栓數量1處,致礙消防栓使用,且於發現後立即改善者。
    (2)於消防栓設置位址擺設可移動之攤位或積物品,致妨礙消防栓使用,經勸導後仍不改善者。
    2.一般違規:
    (1)依「本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參點第10欄任務三規定:各施工單位於道路施工前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結果於施工完成後複勘時發現違反人於同一時間及同一施工路段施工不慎埋沒地下式消防栓數量2處,致礙消防栓使用,且於發現後立即改善者。
    (2)於消防栓設置地點周邊架設固定圍籬,妨礙消防栓使用者。
    (3)因工程施工或車禍造成消防栓出水口、關、栓體斷裂等機件損壞,而影響消防栓使用者。
    3.嚴重違規:
    (1)違反人未依「本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計畫」規定,於施工前、後辦理工區內消防栓位置、數量會勘,致消防栓遭施工埋沒者。
    (2)依「本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參點第10欄任務三規定:各施工單位於道路施工前辦理消防栓設置地點會勘,結果於施工完成後複勘時發現發現違反人於同一時間及同一施工路段施工不慎埋沒地下式消防栓數量3處上,致妨礙消防栓使用者。

    同一違反人第一次違規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同一違反人第二次違規

    6,000元

    12,000元

    15,000元

    同一違反人第三次違規

    12,000元

    15,000元

    15,000元

    同一違反人第四次違規

    15,000元

    15,000元

    15,000元

    備考

    1.裁罰金額之下限為3000元。
    2.裁罰單位:新臺幣╱元。

  •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照裁罰基準表酌予加重處罰或減輕 處罰,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四、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