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交運字第11230346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12年3月1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貼運輸業者因配合推行公共運輸定 期票(以下簡稱定期票)短收票款差額,辦理相關審查及核撥等作業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票:係指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捷公司) 發行,並經本府核准,得於固定期限內不限里程及次數,搭乘臺北 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新北市輕軌運輸系統(以 下簡稱輕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營公車及新北市市區公 車(以下合稱公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之大眾運輸票證。 (二)運輸業者:係指北捷公司、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本市 聯營公車路線及新北市市區公車路線之公車業者。 (三)定期票專用存款帳戶:係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 公司)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規定,於專 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開立儲存民眾購買定期票所付票款之活期存款 帳戶,處理定期票資金保管及撥付。 本作業要點所稱定期票短收票款差額,不包含公車票價與運價之價差 、民眾搭乘公車或捷運之轉乘優惠,以及租借公共自行車前半小時優 惠。 前項價差及優惠之補貼事宜,由原補貼機關另依相關規定及預算程序 辦理。
  • 三、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得就定期票短收票款差額,依第四點所定經費分攤 計算方式編列預算,對運輸業者進行補貼。 前項補貼所需經費之每年度預算編列上限,由本府、新北市政府及運 輸業者定期檢討議定之。
  • 四、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就定期票短收票款差額進行補貼所需經費之分攤計 算方式如下: (一)捷運及輕軌:依捷運站所在行政轄區之民眾出站搭乘金額分攤計算 。 (二)公車:依民眾搭乘本府及新北市政府所轄公車路線之金額分攤計算 。
  • 五、定期票補貼款核撥作業如下: (一)各運輸業者應於每月九日前提供上個月民眾使用定期票搭乘捷運、 輕軌及公車之交易紀錄資料予悠遊卡公司。 (二)悠遊卡公司應計算定期票專用存款帳戶內當期已啟用之定期票票款 金額,扣除當期發行成本(包含清分費及匯費),依當期民眾實際 使用定期票搭乘捷運、輕軌及公車之交易紀錄,自定期票專用存款 帳戶撥款予各運輸業者。 (三)定期票專用存款帳戶內之當期定期票票款金額如不足以支付運輸業 者當期應收票款時,應由悠遊卡公司先依比例撥款予各運輸業者, 再由悠遊卡公司就各運輸業者之當期定期票票款短收差額,通知本 府及新北市政府。 (四)本府及新北市政府接獲悠遊卡公司之通知後,應就悠遊卡公司所提 送之當期定期票票款短收差額進行審查,再將應補貼款項逕行撥予 運輸業者。 悠遊卡公司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清算效期業已結束之定期票票款金額 、當期發行成本(包含清分費及匯費)以及當期應補貼各運輸業者之 定期票票款短收差額,並於每月三十日前將相關檢核報表提交本府。 前二項有關由悠遊卡公司辦理定期票清分及撥款作業事宜之規定,溯 及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 六、受補貼之運輸業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全部 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且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案 件情節輕重停止補貼一年至五年: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本府提供補貼。 (二)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有虛偽、隱匿、不完整等不實情事。 (三)違反本作業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