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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前字第11230189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3月14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 件,促使受處分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 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本處理原則。
  • 二、行政罰鍰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其申請,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行政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行政罰鍰者。 (三)有其他無法一次完納行政罰鍰之事由,而確有繳納意願者。 行政罰鍰受處分人依前項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 (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理由。
  • 三、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 (二)罰鍰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八期繳納 。 (四)罰鍰金額十五萬元以上之案件,未滿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二 十四期繳納。 (五)罰鍰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三十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 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本局局長核 定之;但最高不得(延長)超過三十六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 四、行政罰鍰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或繳納金額不足 應繳金額者,未到期之金額視為全部到期,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 五、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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