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商圈 商業發展及推廣行動支付普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商圈:經本處公告之本市商圈。 (二)目標商圈店家:位於目標商圈內,已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 經本處盤點尚未使用行動支付之營利事業者。超商、超市、量販店 、無店面零售業、歌廳、舞場、視聽及歌唱業、特殊娛樂業、遊戲 場、夜店及三溫暖浴室行業,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支付平台合作業者: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申請,經本處審查合格並 公告之支付平台業者。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與支付平台合作業者簽訂行動支付服務之目標商圈 店家,由本處補助行動支付交易手續費,每店家總補助金額上限為新 臺幣六千元,補助期間以公告日之次月一日起至六個月以內為限。
- 四、本要點申請補助店家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 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其他經本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店家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經審查完竣後,由本處公告核定補助名單。
- 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行動支付業者,得申請為本要點支付 平台合作業者。 前項申請,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其他經本處指定 之文件向本處提出。 支付平台業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經審查完竣後,由本處公告核定名單。 本處為遴選支付平台合作業者,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相關作業。
-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核銷程序,受補助店家應按本處所定作業期程,檢 具與支付平台合作業者簽訂之契約影本、發票或領據等相關請款文件 ,提供支付平台合作業者彙整列冊後,並由支付平台合作業者定期每 月向本處辦理核銷作業。
- 七、支付平台合作業者及受補助店家應配合本處監督查核作業,未配合者 ,本處得通知限期改正。
- 八、支付平台合作業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並自公告名單中移除: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 (二)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 (三)檢附不實之請款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四)經本處依前點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 (五)因自行停業、擅自歇業或無正當理由中止行動支付服務之提供。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 九、受補助店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及原核 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 (二)行動支付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 (三)檢附不實之請款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四)經本處依第七點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 (五)因自行停業、擅自歇業或無正當理由中止行動支付服務之使用。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總補助經費以本處年度預算額 度內為限。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情事者,本處得公告停止 受理申請補助款。
- 十一、本要點執行作業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 十二、本要點之執行作業方式、申請及核銷書表等相關事項,由本處另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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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臺北市商業處北市商四字第112601281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溯及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