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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3822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市人口結構發展趨勢,統籌、 策劃及協調人口政策,督導本府各機關逐步落實相關計畫,特設臺北 市人口對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八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民政局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 (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交通局局長。 (五)社會局局長。 (六)勞動局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地政局局長。 (十)體育局局長。 (十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專家學者代表九人。 (十三)民間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人口政策之規劃、擬定、整合及協調。 (二)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人口政策相關措施之諮詢及督導。 (三)其他有關人口重大政策之協調及推動。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民政局派員兼辦之,並得設少子女化對策小組、銀 髮樂活對策小組、好住宜居對策小組等工作小組,均由本府業務相關 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兼辦之。工作小組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業務主政工作小組局處首長指派代表兼任;置幹事若干 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工作小組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工 作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
  • 六、本會人員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局處辦理者,必要時該相關局處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民政局及相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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