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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收字第11260107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2年7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範辦理各項動物保護相關業 務時,受理各界捐贈物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處受理捐贈物之範圍,應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一)收容處所動物醫療、照護設施、設備改善或修繕之相關物品。 (二)收容處所收容之動物照顧、運輸或認養之相關物品。 (三)其他動物保護或符合業務需求之相關物品。
  • 三、本處受理捐贈物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捐贈人應填具「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受理捐贈物表」,並檢附身分證 明文件等,由本處進行書面審查。 (二)捐贈物以新品未拆封之飼料、罐頭或動物用品為原則,食糧需有兩 個月保存期限以上。捐贈人有義務確保捐贈物品質,本處得要求捐 贈人提供捐贈物來源證明、購買證明或使用說明等文件。 本原則使用之書表格式由本處另定之。
  • 四、本處不受理附條件或增加臺北市政府經費負擔之捐贈物。但經評估有 接受之必要時,應報本處核准後始得辦理之。 本處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所捐贈之物品。 本處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所捐贈之物品;期間 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同。 捐贈物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發生爭議時,本處得拒絕之。
  • 五、本處受理捐贈物經點交無誤後,應開立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 予記載捐贈人之姓名及捐贈時價。如屬舊品設備則不予登載時價。 捐贈物金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應列入財產管理者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法令辦理,並於臺北市政府財產管理系 統辦理財產列帳作業;不須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管理手冊規 定辦理。
  • 六、本處對於捐贈物之收受應採公開透明及充分揭露原則,並定期公告捐 贈者名單,以昭公信。
  • 七、本原則執行作業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 八、本處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捐贈清冊函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 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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