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 簡稱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 件)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宜,並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民參獎勵作 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 二、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列帳 控管,其運用範圍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 三、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辦理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款規定之民參 案件相關事項,應擬具支出計畫(包含計畫目的、計畫內容、計畫期 程、預算編列、預計效益、經費合理性分析,格式如附件)簽會財政 局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報本府核定。
- 四、機關依前點申請支用獎勵金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應 依臺北市政府委外標案計價標準核列。 機關如因案件特殊,無法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於前點報府簽呈及支 出計畫敘明理由。
- 五、機關申請獎勵金辦理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其 他法令案件相關事項時,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八點第一項規定 辦理。 機關申請獎勵金運用於約用人員酬金者,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 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機關申請獎勵金運用於赴國外行銷案件或觀摩優良案例者,應依民參 獎勵作業要點第十八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 六、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核發獎金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 (構)以本府名義訂定重大專案獎勵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七、機關獲本府核定支用獎勵金後,應循年度(概)預算辦理,或於支用 當年度或次一年度辦理追加(減)預算。
- 八、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經簽報本府核定後,應將府簽影本送財政局,俾 利控管獎勵金剩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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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金字第11330195211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