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機關(構)及學校(下稱機關 )申請財政部核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獎勵金(下稱獎勵金)支 用事宜,並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 作業要點(下稱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 則。
- 二、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局列帳控管,其運用應依民參獎勵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款及第十五點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 三、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事項,應擬具支出計畫(包含 計畫目的、計畫內容、計畫期程、預算編列、經費合理性分析,格式 如附件)簽會財政局及主計處,報本府核定。
- 四、機關依前點申請支用獎勵金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促參案件前置作業之原 則如下: (一)BOT、BTO案件或初次辦理招商之OT、 ROT案件,得委託專業顧 問辦理前置作業。 (二)優先定約案件或重新辦理招商之OT、 ROT案件,得視案件差異 及複雜性,部分委託專業顧問辦理。 機關申請獎勵金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促參案件前置作業,不得逾下列金 額: (一)BOT、BTO案件:預估民間投資金額之一千六百分之一或預估政 府收益金額之九百分之一,擇一計算。 (二)OT、 ROT案:預估民間投資金額之百分之五或預估政府收益金 額之百分之五,擇一計算。 (三)前二款所定預估政府收益金額係機關預估契約期間政府可收取 之權利金、土地租金及房屋稅等收益之加總(由當年幣值加總 無須折現)。 機關如因案件特殊,無法依前二項方式辦理者,應於前點報府簽呈及 支出計畫敘明理由。
- 五、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核發獎金應依民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二項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一 級機關(構)以本府名義訂定重大專案獎勵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六、機關獲本府核定支用獎勵金後,應循年度(概)預算辦理,或於支用 當年度辦理追加(減)預算。
- 七、經本府核定支用獎勵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除屬緊急事 項外,機關應送請臺北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 八、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經簽報本府核定後,應將府簽影本送財政局,俾 利控管獎勵金剩餘額度。 機關依前點規定送請臺北市議會同意暨其同意之文件影本,亦應送財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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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財金字第11230213831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