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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體競字第1123023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2年8月2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新北市政府為辦理二○二五雙北世界 壯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壯運)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 關資源之認捐及認養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得依本要點無償認捐或認養世壯 運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但以現金方式認捐者 ,不在此限。 前項認捐或認養人應檢附相關資料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 稱產業局)審核。 第一項但書有關現金方式認捐之情形,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三、產業局受理前點認捐或認養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捐或認養價值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者,審核小組應 召開會議審核。 (二)認捐或認養價值達未達一百萬元者,審核小組得逕行書面審核。 前項審核小組會議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府及新北市政府之相關機關 代表組成,必要時得委請府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供審核小組參考, 並得通知認捐或認養人進行說明。
  • 四、審核小組進行會議或書面審核時,應就認捐或認養內容之必要性、數 量、整體貢獻度、加值服務、協調及其他配合作業等面向綜合考量, 並作成審核結果。 經審核通過後,除認捐或認養標的為場地、場館或競賽器材,應由臺 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辦理簽約及履約相關事宜外,其 餘應由產業局辦理。 前項認捐或認養價值達一百萬元以上者,體育局或產業局應以書面通 知認捐或認養人辦理簽約及用印事宜,認捐或認養人應於收到通知後 三十日內與體育局或產業局辦理簽約事宜,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 視為放棄。 第二項認捐或認養價值未達一百萬元者,體育局或產業局以書面通知 認捐或認養人審核結果及雙方權利義務內容,認捐或認養人收受該書 面通知時,認捐或認養契約關係視為成立,並應依書面通知內容辦理 認捐或認養事宜。
  • 五、認捐、認養之方式及範圍如下: (一)認捐方式: 1.實物認捐:認捐人交付贈與物,由體育局開立收據交予認捐人收 執。贈與物金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應列入財 產管理者,由體育局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 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並於本府財產管理系統辦理財產列帳作業;不須列入財產管理項 目者,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2.認捐其他為舉辦世壯運所需之相關資源:認捐人得以無償提供勞 務、場地或其他財產權方式為標的。 (二)認養方式: 1.設置認養:經體育局擇定之場地或場館之設備、設施,由認養人 負責辦理規劃設計、施作及維護管理事宜,或由認養人自提認養 標的,經體育局評估後擇定。 2.維護認養:經體育局擇定場地或場館已設置完成之設施、設備, 由認養人負責維護管理事宜。 (三)認捐及認養人,應配合世壯運工作時程辦理捐贈或養護事宜。 (四)認捐及認養之標的與範圍,由產業局公告之。
  • 六、認捐人得於實物認捐標的標示認捐人名稱或識別意象。 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示。 前二項標示內容、型式、規格、圖樣及露出位置,應經認捐或認養人 與體育局或產業局雙方商議後為之。 體育局或產業局得視情形,並經認捐人或認養人同意,於世壯運相關 網站、出版品、宣傳品或其他露出平台,揭露認捐人或認養人之名稱 或識別意象。
  • 七、認捐及認養人不得將認捐或認養契約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亦 不得將契約應負之全部或一部義務轉由他人承擔。
  • 八、認捐及認養人應依契約進行認捐或認養之各項工作,並遵守本要點及 相關法令規定。 認捐或認養人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時,經體育局或產業局通知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體育局或產業局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如因此致本府、新北市政府或其他第三人受損害,認捐或 認養人應負賠償責任。
  • 九、契約期間屆滿未續約或終止時,認養人應依現狀點交認養標的予體育 局或產業局,且不得要求補償。
  • 十、對於認捐標的達一定金額之認捐人、設置或維護認養成效優良之認養 人,體育局得公開表揚或邀請參加世壯運相關活動。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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