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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國字第1123071366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 程應注意事項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提供推動本土語文之政策建議, 並促進辦理本土語文之成效,特設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本土語 文教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行政機關代表。 (二)各學層之學校代表。 (三)專家學者代表。 (四)推展本土語言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委員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應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 三、本會任務及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本市本土語文教育政策推動方向諮詢及建議。 (二)督導本市各級學校本土語文教育推動情形及執行成效。 (三)協調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本土語文教育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推展本土語文教育事宜。
  • 四、本會每年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召集 人與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行政機關及學校代表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機關 學校內之成員為限。
  • 五、本會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構)或具實務 經驗之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及中等教育科科長兼任 ;置幹事一至三人,均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兼任委員者,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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