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及學校資 通人員職能,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適用機關包括: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規 定,設置之局、處、委員會、區公所,及該等機關所轄機關、機構、 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 三、本基準所稱資通人員,指各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 管理作業要點所配置之資訊業務人員、資訊主管人員,以及依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所配置之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 四、本基準所稱資通人員具備資通技術背景,指資通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一)職務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或具有轉列至資訊處理職系資格。 (二)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電 子工程技師資格。 (三)經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硬體裝修或電腦軟體應用技能檢定合格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四)取得資通安全、網路管理、資料庫管理、軟體工程、軟體測試 等五類中,至少二類各一張專業證照,並應於在職期間維持該 證照之有效性,上開證照應為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認可、資訊軟 硬體廠商核發、資訊專業證照發行機構核發,或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發、認證、認可。 (五)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且畢業之科系應包括於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科基準分類之「資訊 通訊科技領域」中。 (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其最近十年在專科學校以上學校(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資 通安全、程式設計、資料結構、系統專案管理、資料庫應用或 資訊管理相關課程,累計達二十個學分,持有學分證明者。 (七)最近十年研修職業訓練機構、教育推廣機構開設經主管機關認 可之資通安全、程式設計、資料結構、系統專案管理、資料庫 應用或資訊管理相關課程,累計達六十小時以上,持有結訓證 明者。
- 五、資通人員應接受職能訓練分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法制及技術等五 個面向,其中技術面向依深度區分為專業、進階、基礎、通識四個等 級,各課程時數不得採計入不同面向重複計算之。
- 六、資通人員資通安全面向職能訓練,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規定 辦理。
- 七、資訊業務人員除資通安全面向外,其他職能訓練規定如下: (一)每年應接受三小時以上政策面向職能訓練。 (二)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管理面向職能訓練。 (三)每年應接受三小時以上法制面向職能訓練。 (四)具備資通技術背景者,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技術面向專業或 進階等級職能訓練;未具備資通技術背景者,每年應接受八小 時以上技術面向基礎等級職能訓練。
- 八、資訊主管人員除資通安全面向外,其他職能訓練規定如下: (一)每年應接受三小時以上政策面向職能訓練。 (二)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管理面向職能訓練。 (三)每年應接受三小時以上法制面向職能訓練。 (四)具備資通技術背景者,每年應接受三小時以上技術面向專業、 進階或基礎等級職能訓練;未具備資通技術背景者,每年應接 受四小時以上技術面向通識等級職能訓練。
- 九、資通安全專責人員除資通安全面向外,其他職能訓練規定如下: (一)每年應接受二小時以上政策面向職能訓練。 (二)每年應接受二小時以上管理面向職能訓練。 (三)每年應接受三小時以上法制面向職能訓練。 (四)具備資通技術背景者,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技術面向專業或 進階等級職能訓練;未具備資通技術背景者,每年應接受四小 時以上技術面向基礎等級職能訓練。
- 十、資訊局應訂定資通人員職能訓練各面向課程項目,並以每二年檢討一 次為原則。
- 十一、資訊局得辦理資通人員專業能力測試或競賽,並訂定相關獎勵及未 達基準人員強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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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7837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