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縮短權管基金之存款及貸 款間利率差距,增進資金運用效率,加速資金融通速度,並本於資金 成本最小化及資金運用靈活化之前提,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依據 (一)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 例。 (二)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 條例。 (三)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四)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投資理財作業要點。
- 三、本作業原則借貸原則 本局各基金管理單位,應確實掌握各基金之年度現金流量。如有借貸 需求,應以本局權管基金間借貸為優先。其原則如下: (一)額度: 1.各基金可借出之數額,以現金及定期存款等合計數額計算。 2.各基金實際可出借之資金額度,扣除年度內各項應支用金額 及準備金後數額百分之五十,並以該基金中本府資本額比率 為限。 3.有借入需求之基金,其各年度之借貸金額應以該基金之債務 舉借及償還計畫之預算為限。 (二)利率訂定: 1.各基金間之議定借貸利率,應為出借基金辦理最近二年定期 存款加權平均利率與中華郵政一年至未滿二年期定期儲金存 款機動利率(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最高者。 2.最近二年定期存款加權平均利率,係為借貸當年度往前回算 二年內各筆定期存款之加權平均利率。 (三)期限: 1.每次借貸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2.借貸期屆滿,應重新議定借貸利率。
- 四、本作業原則借貸程序: (一)匡列總融通額度 1.為加速資金借貸程序,簽陳市府同意於新臺幣二百億元為總 融通額度,由本局依實際需求,隨時借貸調度。 2.累計出借或借入金額達前述數額時,應重新簽陳市府核定總 融通額度。 (二)借貸作業 1.由基金管理單位於市府核定之總融通額度內進行調度,並依 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第 四點規定項目議定之,並辦理簽約。 2.簽約完成後,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及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 特種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規定,報請本府財政局、 主計處及臺北市審計處備查。 3.每筆借貸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事先函知臺北 市議會;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函送臺北市議會備 查。
- 五、本作業原則未規定者,應依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間資金互 為借貸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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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財字第1123015956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