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順利舉辦二0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會),提升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二0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捐 款(以下簡稱本捐款)運用效益,並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 達到捐款資源發揮最大效用,爰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 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幕僚單位由二0二五雙北世界壯年執行委員會綜合行政處及市 場開發處擔任。
- 三、捐款人對本局二0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 戶)之捐款,均視為已指定為本局用於舉辦本賽會所需負擔相關經費 之用途;捐款人並得就指定用途再指定使用項目,其使用項目應符合 舉辦本賽會之目的,惟捐款人指定之使用項目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 幕僚單位得詢問捐款人是否願意調整指定捐款之使用項目;如捐款人 不願意調整使用項目或調整後之使用項目執行仍有困難或爭議者,幕 僚單位得通知捐款人將捐款無息退還。本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 捐款。 本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本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局評估有接受 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本 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 四、本捐款之收支管理如下: (一)指定用途捐款之指定用途及再指定之使用項目,不得任意變更 。經費之收支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或其他適當帳簿逐筆詳細登錄,定 期彙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三)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使用單位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 途、經費概算及預訂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 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本局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提報本 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准後,始得動支,並依程序辦理核銷事 宜。但動支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由前開委員會主任委 員同意後先行支用,並提前開委員會追認。
- 五、本局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 人之姓名、捐贈金額、用途及項目。其入帳流程如下: (一)市場開發處於受理捐款後,應即會請綜合行政處出納依捐款人 指定用途及項目開立收據送本局會計室及首長核章後,將收據 郵寄或交付捐款人。 (二)捐款人以匯款方式捐贈逕入本專戶者,由市場開發處確認捐款 人及使用項目,並請綜合行政處出納開立收據。 (三)捐款人以現款或支票方式捐贈時,市場開發處應確認捐款人及 使用項目,並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將款項存入本專戶, 並由綜合行政處出納開立收據。捐款如為支票,則俟其票據兌 現後,方始入帳。
- 六、本專戶之捐款,於本賽會相關業務執行完畢後,如有結餘,應將餘款 全數解繳市庫。
- 七、本專戶捐款應由本局首長指派會計、政風、綜合行政處出納及相關人 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六月底前實施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 成書面紀錄。
- 八、本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應定期公告捐款 者名單、金額及收支明細等經費運用成果報告資訊,供大眾查閱。但 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九、本局只接受捐款人對本局於本賽會所需負擔相關經費之捐款,捐款人 對其他縣市針對本賽會需負擔相關經費之捐款,應逕洽其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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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體競字第1123026957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