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發揮社教功能,提供社會大眾公 開使用本團各項出版品及視聽著作,達到推廣樂教目的,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暨視聽著作,係指以本團經費與名義製作取得著作 權之出版品及視聽著作,包含已出版發行或未出版發行之文字、圖像 、數位圖檔、錄音、錄影等資料。
- 三、申請本團出版品暨視聽著作之授權,須支付權利使用費,計價基準如 下: (一)使用於出版者
項目
營利性質
非營利性質
備註
視聽著作
2,200元/每3分鐘
1,100元以內/每3分鐘
不足3分鐘,以3分鐘計算,依此類推。
錄音著作
2,200元/每3分鐘
1,100元以內/每3分鐘
不足3分鐘,以3分鐘計算,依此類推。
語文著作
1,100元/每千字
500元以內/每千字
不足1千字,以1千字計算,依此類推。
圖照
1,100元/每張
500元以內/每張
項目
營利性質
非營利性質
備註
視聽著作
1,500元/每3分鐘
800元以內/每3分鐘
不足3分鐘,以3分鐘計算,依此類推。
錄音著作
1,500元/每3分鐘
800元以內/每3分鐘
不足3分鐘,以3分鐘計算,依此類推。
- 四、為行銷本團暨推廣樂教目的者,包含政府機關、學術團體、民間單位 或個人,基於公務、教育推廣或學術研究等非營利用途者,應敘明用 途、使用本團出版品或視聽著作內容,經本團同意後,得免支付權利 使用費,惟須於適當處標示為本團提供之。
- 五、非屬本團所有之著作權部分(作曲、作詞、編曲、配器、指揮、演唱 、演奏、作者等)由被授權人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取得著作者授權 ,若因而產生糾紛,由被授權人負責。
-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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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7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臺北市立國樂團北市國樂研推字第11260023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12年10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