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增進動物福利,鼓勵民眾於 臺北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認養動物,並為其辦理寵物保險,特訂定本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認養動物,指犬及貓。
- 三、於臺北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認養動物,且為認養動物投保寵物保險, 並符合下列條件者,應檢具申請書、有效期限內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 明書及投保證明相關文件,向動保處提出寵物保險費用補助之申請: (一)已完成認養動物之寵物登記,並登記為飼主。 (二)已完成認養動物之絕育或屬免絕育申報之情形。 (三)已完成認養動物之狂犬病預防注射。但經獸醫師診斷不適注射者, 不在此限。 動保處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受理補助之申請。但如有 必要者,得視情形調整,並將調整結果公告之。 補助金額,由動保處公告之。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動保處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 以一次為限。 動保處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四、每隻認養動物以補助一次為限。 認養動物之同一保險契約已取得動保處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同性 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三點補助。
- 五、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應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 (二)不符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
- 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不符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 (三)違反動物保護相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動保處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 八、本要點執行作業涉及個人資料者,動保處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
-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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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收字第11260214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