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計畫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市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 量能,廣設社區式長照機構,特訂定本計畫。
- 貳、依據: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 三、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 四、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申請對象: 申請本計畫應符合下列資格,但受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管 理之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得申請: 一、經本局同意籌設臺北市社區式長照機構或現已依老人福利法設立之臺 北市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服務提供方式包括日間照顧服務、小規 模多機能或團體家屋之單位。 二、服務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或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
- 肆、申請文件、期程、補助項目及基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審查,重點如下: (一)申請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二、審查結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受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政府採購 法規定,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陸、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費用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二、本計畫本局得隨時派員了解。 三、有關硬體設施之補助項目,專供社區式長照機構使用,並應登載財產 目錄,並於適當位置貼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財產編號」等三種字樣。 四、申請單位應指定專人維護保管,並負損毀或滅失之修繕及賠償責任。 五、申請單位自核銷後一年若未與本局簽訂特約,接受補助之經費應繳回 本局。 六、申請單位自核銷後三年若當月個案數未達申請時之核定收托數八成, 接受補助經費之四成應按未達個案數之比例繳回本局。 七、申請單位營運未滿五年有停辦情形者,其接受補助之經費應按未使用 月份比例繳回本局,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申請單位管理。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一、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參照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第二章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十二、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柒、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 支應。
- 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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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23199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