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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教體字第1123108047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舉辦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全國中等 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一一三年全中運),提升一一三年全中運捐款 (以下簡稱本捐款)運用效益,並以效率化及透明化之處理原則,使 捐款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 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捐款者對一一三年全中運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捐款,均視 為已指定為舉辦一一三年全中運之用途;捐款者並得就指定用途再指 定使用項目,其使用項目應符合舉辦一一三年全中運之目的,但經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確認捐款者指定之使用項目有執 行困難或爭議者,教育局得詢問捐款者是否願意調整指定捐款之使用 項目;如捐款者不願意調整使用項目或調整後之使用項目執行仍有困 難或爭議者,教育局得通知捐款者將捐款無息退還。 教育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教育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教育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 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教育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教育局評估有 接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 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 三、本捐款之指定用途及再指定之使用項目,不得任意變更。本捐款經費 之收支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 四、本要點之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 者之姓名、捐贈金額、用途及項目。其入帳流程如下: (一)捐款者以匯款方式捐贈逕入本專戶者,由教育局出納開立收據 。 (二)捐款者以現款或支票方式捐贈時,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 ,將款項存入本專戶,並由教育局出納開立收據。捐款如為支 票,則俟其票據兌現後,方始入帳。
  • 五、本專戶捐款之收支管理如下: (一)教育局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或其他適當帳簿逐筆詳細登 錄,定期彙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本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三)實際使用或動支捐款之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申請動支捐 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途、經費概算及預訂 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及項目後,使 用單位依行政程序簽報教育局辦理經費控留,並提報臺北市中 華民國一一三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始得動支,並辦理核銷事宜。但動支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者,授權由前開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動支,並提交下次委 員會追認。 (四)本專戶捐款,於一一三年全中運相關業務執行完畢後,如有節 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教育局特種基金專戶。 (五)本專戶捐款應由教育局局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人員組成查 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 ,並作成書面紀錄。
  • 六、本府對於本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應定期公告捐 款者名單、金額及收支明細等經費運用成果報告資訊,供大眾查閱。 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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