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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人管字第1123011273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族教育事項,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臺北市原住 民族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市長 指派副市長一人、教育局局長及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 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文化局代表一人。 (三)原民會代表一人。 (四)教師及學校行政代表共四人。 (五)學生家長代表三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二分之一,並應兼 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制度或重要計畫之諮詢與審議。 (二)原住民族文化、語言保存、傳承及發展之諮詢與審議。 (三)其他須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列 席。
  • 五、本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 項時,應自行迴避。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教育局派員兼辦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原民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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