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為管理無線電機臺(以下 簡稱機臺)通信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網路架構 (一)機臺網路(以下簡稱本網路)以VHF一組兩頻率,頻寬12 .5MHZ所組成:
行動臺
TXA組頻率
RXB組頻率
基地臺
TXA組頻率
RXB組頻率
中繼臺
TXB組頻率
RXA組頻率
- 三、機臺配置 (一)中繼臺:全網路共同使用。 (二)基地臺: 1.於交工處工程隊設總指揮臺,供指揮調度號誌維修使用。 2.於交工處交通控制中心設第二指揮臺,供配合號誌維修、接 收網路傳遞交通狀況及相關資訊。 (三)車裝臺: 1.裝置於維修工程車,供維修號誌連繫使用。 2.裝置於首長指定業務連繫頻繁之公務車。 (四)手機臺: 1.供查報交通狀況、號誌故障及維修連繫使用。 2.供交通業務督導使用。
- 四、維護及保管責任 (一)基地臺由各單位指定負責人保管使用,車裝臺及手機臺由各領 用人負全責保管及一般性保養;集中保管者,由使用單位另行 規定。 (二)機臺清潔及正常使用,必須依規定方式操作;不按正常使用者 維修費用由保管人員自行負責。 (三)機臺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及維修,以防頻率被他人讀取干擾本網 路通訊,不按規定以致本網路損失,應負責全網路改善之所有 損失。 (四)機臺遺失: 1.遺失者依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外,並應賠償車裝臺每臺新臺幣 (下同)四萬元,手機臺每臺三萬元。 2.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 (五)所有機臺除由負責人隨時抽檢外,須每年實施裝檢一次,以配 合每年換照及維持使用壽命。
- 五、機臺使用 (一)有其他方式可資通訊者請勿任意使用本網路,以防滿載阻礙緊 急使用。 (二)通話內容必須簡短扼要,並依規定之呼叫程序通訊。 (三)禁止使用本網路談論列為機密之公務資料。 (四)各機臺使用人必須先行負責單位實施講習後方可使用,各機臺 使用單位必須將機臺使用人名冊送各基地臺負責人,使用人更 換時,須報請基地臺更改識別資料。 (五)執勤人員不按規定通訊,經基地臺制止不聽者,將通話紀錄送 該員所屬科室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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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13)北市交工程字第1133013002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