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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9)北市警交字第8921595300號函訂定全文4點
  • 一、依據: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汽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講習測驗計畫拾─三。
  • 二、目的: 為充分運用台北市汽車駕駛人訓練中心之教學資源,使在他縣市已領有執業登記證之駕 駛人以抽籤方式取得優先參加講習資格,以符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嚴密 管理執業事實異動、正確掌握駕駛人動態之意旨。
  • 三、對象: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他縣市之有效執業登記證,移轉本市執業者。
  • 四、實施方式: (一)本項之「優先講習」採取抽籤方式行之。 (二)駕駛人應由本人辦理抽籤登記,並依規定日期、時間內準時到達台北市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辦理抽籤(不得由他人替代,凡遲到或缺席者視同棄權), 屆時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組派員監抽。 (三)駕駛人所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1.國民身分證(個人車行、合作社領取本市執業登記證時須設籍臺北市)。 2.職業駕駛執照(須經年度審驗)。 3.行車執照(屬個人車行者須備)。 4.他縣市之執業登記證(逾期查驗者,應先至原核發執業登記證警察局辦理年度查 驗)。 5.最近二吋照片二張。 6.他縣市合作社之退社證明(合作社員於領取本市執業登記證時須備)。 (四)優先到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參加講習,每梯次以十名為限,於講習日期前一週 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開始登記,當日上午十一時抽籤,依中籤號碼辦理講習登記 ,有關抽籤日期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告之。 (五)中籤後應參加規定梯次之講習,未參訓者,視同棄權,不得藉任何事由以他人替補 ,且於應參加規定梯次講習一日起算,六個月之內不得再參加本市之講習。 (六)本作業規定奉 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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