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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108904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增進人員職務歷練,使熟悉 機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並避免久任一職產生弊端,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指輪調人員限於工程監工、發包、公園路樹維護管理、拆遷補償查估、規劃設 計及採購人員。
  • 三、左列人員不列入實施輪調: (一)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二)在本處服務未滿一年者。 (三)其他因業務需要或特殊狀況,暫不宜實施輪調者。
  • 四、輪調人員職期以三年為一任,如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於屆滿前經報准者,得連任一次。
  • 五、遇有左列情形者,得隨時調任: (一)受檢舉查明違法屬實者。 (二)工作執行不當而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三)基於工作上特殊需要者。
  • 六、每次輪調人數以不超過合於輪調人數總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七、每年十二月由本處人事室會同業務單位主動檢討職期屆滿人員,按規定程序辦理。其輪 調生效日期以每年一月一日為原則。
  • 八、經核定輪調人員應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及交代條例規定赴任,無故不到職者,視其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 九、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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