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 第 2 條本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按左列項目核實列支: 一 工作人員所需差旅費、趕工加班、誤餐、自行規劃設計獎金、特殊施 工環境加給及因公傷亡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 蓋築工棚,用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之租金。 三 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測工、技工、工友等之薪資 及有關機關借調工作人員之交通費。 四 工地臨時辦公處所所需之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及其他費用 。 五 除重大及特殊工程外之一般工程測量、設計、圖說、公告、建築執照 等費用。 六 工程車輛之購置及修護、油脂、稅捐等費用。 七 工程用之圖書、儀器用具設備及維護搬運等費用。 八 工程開辦之各項費用及進行中各種協調費用。 九 兵工協助趕辦各項急要工程之慰勞費用。 十 依規定發給員工程效率獎金。 前項第一款自行規劃設計獎金、特殊施工環境加給發給標準及第九款之慰 勞費用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定。
- 第 3 條列有工程用地及房屋等補償費者,其工作費之支用,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 辦理。
- 第 4 條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提列之數額應按工程項目之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並 以明細表報府核定後覈實支用。
- 第 5 條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編列標準,得視當年度地方建設工程預算情形調整 之。
- 第 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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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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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79051955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