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劃分國民中學學區特 依據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學區劃分應依左列原則決定之; 一 當地區之人口、交通、地理環境、社區、學校分佈及就學人數。 二 便利學生就近入學。 三 配合行政區域,或國民小學(國民學校)學區。 四 現有國民中學(初中)容量。 五 新設國民中學收容學生之班級數。 六 指定私立中學代用為國民中學。
- 第 3 條國民中學以收容分發本學區之國民小學畢業生為準。 不得收受其他學區學生,但本學區國民中學不能容納時得按學生戶籍分發 最近之國民中學就讀。
- 第 4 條現有公立國民中學(初中)應就其容納與擴充力求發展,新設國民中學三 年內收容學生,最高不得超過七十五班。
- 第 5 條每學區應設置國民中學一所(私立中學如經選定代用者包括在內)。 前項國民中學得男女合校。
- 第 6 條本市對已劃定學區如認為事實有必要者得適時調整之。 前項調整應於每學年開始前為之。
- 第 7 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