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市為適應社會需要,輔設立兒童托育中心,以協助職業婦女安心就 業,使國民小學兒童放學後獲得妥善照顧,依據臺北市政府頒布之「 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凡機關、學校、團體、工廠、公司附設或私人創設兒童托育中心,應 檢具申請書及左列各項文件一式二份(請參考第 4-13~4-24 頁), 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後,始得收托兒童。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6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社五字第90269874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