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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9)北市警交字第8921595300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依據本局「辦理汽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講習測驗計畫」拾貳─一規定訂定。
  • 二、依規定時報到,並佩帶學員證,逾規定執到時未報到者,取消其參訓資格。
  • 三、參訓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教室內請勿喧嘩,並保持清潔,不得抽菸、嚼檳榔,並應遵從 輔導員指導。
  • 四、受訓期間不得有飲酒、吸食注射麻醉藥品或賭博、服裝儀容不整、穿著拖鞋上課等行為 ,一經查獲立即退訓,涉有刑責移送法院審理。
  • 五、病假須依請假規定辦理,未按規定請假,曠課超過時數者依規定予以退訓。
  • 六、遵守教室常規禮儀,上課鈴聲後,立即進入教室,逾十分鐘以遲到註記,逾廿分鐘予以 曠課一小註記。
  • 七、測驗時應依規定時間進入考場就坐,測驗開始超過十五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參加 測驗,並以零分計算。
  • 八、其他請假及退訓規定: (一)冒名頂替受訓者,一經查獲立即退訓,並依相關法令移送法辦。 (二)破壞公物毀損設備者,立即退訓,並負賠償責任。 (三)違反及考場秩序,經制止仍不遵守,予以退訓。 (四)請假不得逾三小時,違者予以退訓。 (五)事假每小時扣測驗成績二分,且須事前完成請假手續,病、喪假部分,須備妥有效 證明文件請假。 (六)點名缺課一次未到,扣測驗總成績五分,點名缺課二次者,依規定退訓處分。 (七)遲到或早退累計註記二次,則視為曠課一小時。
  • 九、經通知講習(補考)無故未辦理報到(參加測驗)或報到後因故退訓者,自講習日期起 算,半年內不得再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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