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各區公所之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本府對區公所所執行年度計畫及辦理委(交)辦事項,應由有關區、處、 會依其主管業務,以平時督導考核資料,評定年度成績,於年度結束後一 個月內送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彙報市長核定。
- 第 3 條年度考核項目及其所占成績之百分比由民政局召集有關局、處、會會商決 定之。
- 第 4 條考核評分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計畫周詳程度。 二 處理時效。 三 主動積極程度。 四 協調周密程度。 五 業務改進情形。 六 資料蒐集與整理狀況。 七 作業程序之適切程度。 八 計畫與預算配合運用情形。 九 工作繁簡程度及工作量多寡情形。 十 工作績效。
- 第 5 條考核成績等級如左: 一 總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二 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 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 第 6 條區公所總成績經評定列甲等前五名之區長,第一、二名各記功二次,第三 、四名各記功一次,第五名嘉獎二次。 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 第 7 條課(室)成績列甲等前五名之秘書、民政、兵役、人事、會計主管,第一 、二名各記功一次,第三、四名各嘉獎二次,第五名嘉獎一次;前三名之 社會、經建主管,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前二名之社經主管,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 第 8 條主辦項目之工作成績經評定列為各該項目全市甲等前三名之人員,除依前 條第一項規定獎勵外,並發給個人績優獎金,第一名貳仟元,第二名壹仟 伍佰元,第三名壹仟元。 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 第 9 條個人績優獎金,由本府一次撥發各該區公所。個人獎金部分由有關課(室 )主管簽報區長核定,發給各該項目之績優人員。如另有協辦人員時,主 辦人員之獎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 第 10 條區及課(室)成績列前五名而積分相同時,其名次由民政局召集有關單位 會商決定之。主辦人員同項目成績列全市前三名而積分相同者,其名次由 各主管業務局、處、會遴定之。
-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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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6003
臺北市各區公所工作考核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74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74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138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