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則依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中山堂各廳室以供應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集會、康樂活動、市民喜慶聚會 等租用為限。租用時間與租金計算方式如左: 一 中正廳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間六時至十時(六 時半至十時半)三節出租,租金按節計算。光復廳、堡壘廳自上午八時 至下午十時,按小時出租,租金以小時計算。但每次租用,不得少於三 小時。 三、貴賓室、演員室、休息室配合各主要廳室租用,租金按次數計算。 三、畫廊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按日出租,租金按日計算。 前項租金與服務費收費標準表由臺北市政府另訂之。
- 第 3 條凡租用各廳室者,應填具租用申請書,如係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申請租 用時,應先出具公函,載明使用廳室、時間及活動內容,經本所同意後,辦 理租用手續。 其租用目的係舉辦康樂活動或放映電影者,應先向主管機關辦妥准演(映) 手續。
- 第 4 條全部租金應於使用前一次繳清。如租用人主動解約者,除設備租金與服務費 外,其餘費用不予退還,但在同一期間,有其他租用人租用者,原繳場租應 予退還。
- 第 5 條各廳室之佈置、衣帽保管、康樂活動之驗票、帶座,均由本所提供服務,收 取服務費。
- 第 6 條書畫藝品展覽以租用畫廊為限,並不得發售門票。 展覽品由租用人自行看管,如有毀損遺失,本所不負責任。
- 第 7 條中正廳康樂活動以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不售票之員工同樂會為主。如有售 票,則以國際文化交流、國內各界贊助之公益慈善事業籌募基金活動為限。
- 第 8 條所有康樂活動,均須憑券入場。其入場券由租用人自行印製,經稅捐機關驗 章後,再交本所驗印,始為有效。 其需對號入座者,並應由本所編定座位。
- 第 9 條租用各廳室,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一切活動不得違反政府法令。 二 遵守租用時間,如有超過,應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時間 比例計算,補繳租金。 三 不得損壞公物,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 四 康樂活動不得自行加設座位、使用火或有妨害公序良俗之演出。
- 第 10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本所得隨時終止其租用: 一 重要公務需用者。 二 違反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依前項第一款終止租約者,應返還全部租金,因第二款終止租約者,租用人 不得請求返還租金。
- 第 11 條餐廳、理髮室之出租方式,由本所層報市政府核定之。
- 第 12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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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6002
(廢)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管理規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58464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