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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91)府主五字第09116673301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其應具備書表、格式依本要點附 錄之規定辦理。
  • 三、各機關於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時,應詳實查填預算數、分配數及執行數。其中預算數應含 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金數、第二預備金數、追加(減)預算數及流用數;分配 數應依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核定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 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數,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作分配預算數之調整),執行數應以截 至六月三十日止已收得之歲入款項或已支撥之歲出款項填報。
  • 四、各機關應依附錄所定編製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各一份。
  • 五、各機關有執行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者,應依附 錄所定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主計處及主管機關 各一份。
  • 六、市庫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日以前依附錄所定編製融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處及 主計處各一份。
  • 七、各主管機關應依所屬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者,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處、 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預算半年結算 報告代替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 八、各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將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 ;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
  • 九、主計處應依各機關編送之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 算報告,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
  • 十、主計處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臺北市 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有不當或錯誤者,應即予修正,並 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處、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 十一、主計處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 如具說明,隨同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前函送審計處。
  • 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審計處及 主計處各一份。 附錄壹: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之名稱 一、各機關編製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 (一)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格式一)及目錄(格式二) (二)總說明﹝格式三﹞ (三)歲入來源別結算表﹝格式四﹞ (四)歲出機關別結算表﹝格式五﹞ 二、各機關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 (一)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格式六)及目錄(格式七) (二)總說明﹝同格式三﹞ (三)中央政府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八﹞ 三、市庫主管機關編製融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 (一)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格式九)及目錄(格式十) (二)融資調度結算表﹝格式十一﹞ 四、各主管機關編製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 (一)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格式十二﹞及目錄﹝格式十三﹞ (二)總說明﹝同格式三﹞ (三)歲入來源別機關別結算表﹝格式十四﹞ (四)歲入來源別結算表﹝同格式四﹞ (五)歲出機關別結算表﹝格式十五﹞ 五、各機關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 (一)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格式十六﹞及目錄﹝格式十七﹞ (二)總說明﹝同格式三﹞ (三)歲入執行結算表-本年度部分﹝格式十八﹞ (四)歲出執行結算表-本年度部分﹝格式十九﹞ (五)歲入執行累計結算表﹝格式二十﹞ (六)歲出執行累計結算表﹝格式二十一﹞ 六、主計處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 (一)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格式二十二﹞封底﹝格式二十三﹞及目錄﹝同格式七﹞ (二)總說明﹝同格式三﹞ (三)中央政府補助經費結算表﹝同格式八﹞ 七、主計處編製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 (一)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格式二十四﹞封底及目錄﹝格式二十五﹞ (二)總說明 (三)主要表 1.歲入歲出簡明對照表﹝格式二十六﹞ 2.收支性質及餘絀簡明分析表,刪除之。 3.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格式二十八﹞ 4.歲入來源別結算總表﹝格式二十九﹞ 5.歲出機關別結算總表﹝格式三十﹞ 6.歲入來源別結算表﹝格式三十一﹞ 7.歲出機關別結算表﹝格式三十二﹞ (四)附表 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執行結算表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各機關經費流用分錄說明 一、為利本市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各機關有流用經費者,應於六月底辦理流用 分錄,至七月時再行沖轉。 二、流用分錄說明如次: (1)六月底 借:歲出分配數 ─流出之 XX計畫、XX用途別 貸:歲出分配數 ─流入之XX計畫、XX用途別 (2)七月初 借:歲出分配數 ─流入之XX計畫、XX用途別 貸:歲出分配數 ─流出之XX計畫、XX用途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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