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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五字第90074358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其應具備書表、格式依本要點附 錄之規定辦理。
  • 三、各機關於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時,應詳實查填預算數、分配數及執行數。其中預算數應含 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金數、第二預備金數、追加(減)預算數及流用數;分配 數應依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核定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 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數,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作分配預算數之調整),執行數應以截 至六月三十日止已收得之歲入款項或已支撥之歲出款項填報。
  • 四、各機關應依附錄所定編製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各一份。
  • 五、各機關有執行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者,應依附 錄所定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主計處及主管機關 各一份。
  • 六、市庫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日以前依附錄所定編製融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處及 主計處各一份。
  • 七、各主管機關應依所屬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 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者,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處、主 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代替主管預算半年 結算報告。
  • 八、各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將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 ;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
  • 九、主計處應依各機關編送之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 算報告,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
  • 十、主計處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臺北市 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有不當或錯誤者,應即予修正,並 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處、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 十一、主計處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 加具說明,隨同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前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 送審計處。
  • 十二、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審計處及 主計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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