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部 分,稱營業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 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半年結算報告。
- 二、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依會計制度或會計法之規定,本一致性原則辦理,其所列貨幣以 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壹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並應切 實依照附錄壹各該書表格式之附註說明辦理。
- 四、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目錄及封底,依照本要點附錄壹所定 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點規定 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 五、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書表規格以A4紙張為準,所有文字數字,均由左至右書寫;其載列 數據應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 六、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以前編製完成,並分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 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七、為配合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請 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切實依附錄貳「九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 算報告辦理日程表」辦理。
- 八、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六點規定陳報之半年結算報告,應詳予審核,於九十年八月十 日前送審計處及主計處。
- 九、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半年結算報告,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 結算報告及綜計表。
- 十、主計處應於九十年八月底前編成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 ,函送審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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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7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五字第9010953400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