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特設置臺北市社會福 利彩券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留本基金,以本府財政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 發行社會福利彩券之銷售收入。 三 本基金利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在臺北市銀行設立基金專戶存儲運用。
- 第 5 條本基金彩券盈餘部分依本府社會局所提運用計畫撥交社會福利基金充作發 展社會福利事業之用。
- 第 6 條本基金之收支程序如左: 一 收入桯序: (一)本府編列預算,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發行社會福利彩券銷售收入由臺北市銀行按期解繳。 (三)本基金利息收入,由臺北市銀行按期計入。 (四)其他收入,逐案解繳。 二 支出程序:依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第 7 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之編造、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 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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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6008
臺北市社會福利彩券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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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9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790567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