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加強合作教育,培養合作精神,特訂頒本辦法。
- 第 2 條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社員講習班,由各該合作社自行辦理,以講 解暨討論合作概要、合作法令、合作社之管理實務,並以集體座談、演講 比賽等方式行之。各科課程分學生社員(分小學、中學、大學)教職社員 兩種。
- 第 3 條講習對象為社員全體,教職社員與學生社員分別舉行,先辦教職社員講習 ,後辦理學生社員講習。
- 第 4 條各級學校員生社員之講習,每年最少舉辦一次,每次講習以一週為度,但 不得少於六小時,並以利用公(課)餘時間或利用公民訓練及其他集會時 行之。地點由各講習班自行決定。
- 第 5 條講習教師由各講習班自行聘請,學生社員講習教師,以級任導師擔任為原 則。講習教材之深淺視講習對象之程度定之,由各科教師負責彙編,合作 社統一印發。所需一切費用由合作社自行籌措。
- 第 6 條各級學校員生合作社辦理社員講習班,由各該合作社主辦,學校之總務、 教務、訓導等負責人員協辦,並成立講習班,分設班主任、教務、訓導、 總務各一人。 由合作社理事會聘任,分別負責辦理有關一切事宜。
- 第 7 條勵行督導考核與獎懲,以收講習效果:個人:除班主任由社會局會同教育 局派員實地督導考核並辦理獎懲外,員生及辦理講習之職員督導考核與獎 懲,由各講習班自行負責辦理。 團體:除各講習班由社會局會同教育局實施督導考核與獎懲外,各教授班 之督導考核與獎懲,由各講習班自行負責辦理。
- 第 8 條各講習班於實施講習前十日,應將起止日期、課程、教材、職員及教師簡 歷冊(分職稱、姓名、年齡、籍貫、學歷、現任學校職務、住址、電話、 備考)逕報社會局核備,並會教育局。
- 第 9 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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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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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2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0556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