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0)北市稽工乙字第9091901700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查定課徵對象: 1.電影院(除郊區及營業情況特殊者外–指放映二輪影片或經常被檢 舉有逃漏稅者)、夜總會及遊樂園一律依自動報繳營業額課徵娛樂 稅。 2.其他各業一律依查定課徵娛樂稅,但使用統一發票有節目之餐飲業 、舞場、視聽歌唱業(KTV、卡拉 OK 、MTV),得經核准依 自動報繳營業額課徵。
  • 二、查定課徵方式: 1.免用統一發票規模狹小之娛樂業,娛樂稅應參酌營業稅查定營業額 核課之。 2.使用統一發票之娛樂業,申請代徵娛樂稅時,娛樂稅承辦人員應參 酌其營業稅自動申報銷售額及調查營業狀況,依查定公式核定課徵 娛樂稅,並將查定情形知會營業稅承辦人員。 3.娛樂稅代徵人未申請代徵娛樂稅經通知後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娛樂 稅承辦人員應即依營業稅稅籍資料逕行設籍查定課稅,並應依娛樂 稅法第十二條及十四條規定辦理。 4.營業稅尚未設籍課稅者,娛樂稅承辦人員應會同營業稅承辦人員辦 理。
  • 三、查定計算公式: 1.電影院: 原依自動報繳申請為查定課徵者按最近壹年申報營業額,平均計算 每月營業額加計 10% 核定之。但原開始營業尚未屆滿壹年者仍依 其自動報繳營業額課徵。 2.舞廳(場): 每月營業額=門票售價× 座位數× 1÷2 (按:即扣除舞女人數)× 每天營業場數× 營業成數× 每月天數 3.歌廳: 每月營業額=門票售價× 座位數× 營業成數× 每天場次× 每月天數 4.高爾夫球(練習場): 每月營業額=每盒收費額× 每小時打球盒數× 球道數× 營業成數× 每天營業時數× 每月天數 5.保齡球: 每月營業額=每局收費額× 每小時打球局數× 球道數× 營業成數× 每天營業時數× 每月天數 6.撞球: 每月營業額=每小時收費額× 檯數× 每天營業時數× 營業成數× 每 月天數 7.電動玩具: 每月營業額=每次收費額× 台數× 每小時次數× 每天營業時數× 營 業成數× 每月天數 8.資訊休閒服務業: 每月營業額=每小時收費額× 台數× 每天營業時數× 上網遊戲成數 × 營業成數× 每月天數 9.漆彈射擊場: 每月營業額=每人每次收費額× 平均每次營業人數× 每天營業次數 × 每月天數 10.小鋼珠: 每月營業額=每公斤單價× 台數×1(按:即每小時)÷ 每公斤平 均耗用時間× 每天營業時數× 營業成數× 每月天數 11.MTV: 每月營業額=每片平均收費額× 房間數× 每房間平均人數× 每天 營業時數÷ 每片平均時間× 營業成數× 每月天數 12.KTV: 每月營業額=每人平均收費額× 房間數× 每房間平均人數× 每天 營業時數÷ 每節平均時數× 營業成數× 每月天數 13.卡拉 OK: 每月營業額=每人平均收費額× 坐位數× 每天營業時數÷ 每人平 均消費時數× 營業成數× 每月天數 14.投幣式點唱機: 每月營業額=每次收費額× 台數× 每小時使用次數× 每天營業時 數× 每月天數
  • 四、查定稅額之調整: 1.娛樂稅承辦人員應每半年(每年元月及七月份)調查業者實際營業 狀況調整查定稅額,營業情況變動較大者,得視實際營業情形隨時 調整其查定稅額。 2.娛樂稅代徵人對於查定稅額如有異議申請更正或復查者,應派員稽 查,就查得之資料,作為核課之依據。 3.娛樂稅代徵人因故連續停業在五日以上經申請調查屬實者,其查定 課稅額按比例核減之。但經政府機關命令停業或因天災地變人力不 可抗拒之情事發生,而被迫停業,不受五日之限制。
  • 五、其他注意事項:娛樂業申請設立、變更、停歇業、復業及稅額調整時 ,營業稅、娛樂稅承辦人員應相互知會。
  • 六、本注意事項經陳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