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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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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7434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警察機關拘留人犯口糧之支領、審核 、報銷及監督,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人犯之口糧分主食、副食兩種,均比照本市綜合救濟院院民之主、副食標 準報領之。
  • 第 3 條
    本府所屬各警察機關,刑事業務單位應於每月終按人犯拘留日數,依第二 條規定,編列人犯口糧支出明細表(格式一)送由主計單位辦理核銷。
  • 第 4 條
    本府所屬各警察機關價購人犯主食時,應洽臺灣省糧食局準照售撥囚糧辦 法辦理。
  • 第 5 條
    發給人犯口糧如有㼌扣冒領浮報等情事,應予應法究辦。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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