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警察機關拘留人犯口糧之支領、審核 、報銷及監督,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人犯之口糧分主食、副食兩種,均比照本市綜合救濟院院民之主、副食標 準報領之。
- 第 3 條本府所屬各警察機關,刑事業務單位應於每月終按人犯拘留日數,依第二 條規定,編列人犯口糧支出明細表(格式一)送由主計單位辦理核銷。
- 第 4 條本府所屬各警察機關價購人犯主食時,應洽臺灣省糧食局準照售撥囚糧辦 法辦理。
- 第 5 條發給人犯口糧如有㼌扣冒領浮報等情事,應予應法究辦。
- 第 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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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6002
臺北市政府所屬警察機關拘留人犯口糧報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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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0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6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60)府秘法字第511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