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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一字第09201008700號函訂定全文26點
  • 一、(成立依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依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 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成立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施工品質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依該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組織)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市長指派本府參事兼任,綜理小組業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工作人員兼任,辦理小組幕僚業務。 辦理評鑑時,本小組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遴聘評鑑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之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二,並由本小組召集人擔任評鑑主持人,負責統籌現場評鑑有關事 項,如安排評鑑時間、確定評鑑重點、評分方式與配分調整、選定檢查點及主持評鑑檢 討會議等。 評鑑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委 員名單中選取之。
  • 三、(評鑑委員排除條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執業執照或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 。 評鑑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者,本府各機關應主動告知本小組並得通 知工程會自登錄名單中刪除之。
  • 四、(迴避規定) 評鑑委員辦理評鑑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迴避,評鑑委員 為本府員工應主動迴避其任職機關所主辦之工程。
  • 五、(評鑑對象) 受評工程以查核金額以上,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且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為主要對象,評 鑑之數量以抽選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的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為配合實施工程會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品質優良獎之推薦作業,得遴選工程契 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小型工程辦理評鑑。 未達查核金額或進度未達百分之三十之工程,得視需要辦理評鑑。
  • 六、(評鑑時機) 本小組辦理評鑑,應訂定年度施工品質評鑑執行計畫,於每年三月底前函送工程會備查 。
  • 七、(評鑑內容) 評鑑內容以主體工程之品質為主,並包含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項目之 管理績效。
  • 八、(評鑑標準) 評鑑作業應依工程契約所列各項規定,並參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手冊(以下簡 稱作業手冊,詳見工程會資訊網站工程管理檔案下載區)之標準辦理。其他特殊或未定 評鑑標準之工程,得由本小組比照訂定之。
  • 九、(評鑑項目及配分) 評鑑項目大項分為管理績效及主體工程品質兩部分,其配分以管理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主體工程品質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各評鑑項目細項之配分,如作業手冊。 前項評鑑項目大項內細項之配分,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小組召集人或評鑑委員予以調整。
  • 十、(檢查點選取原則) 評鑑之實施,由評鑑委員視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狀況,以隨機抽樣方式選擇適當之檢查 點。各類工程檢查點選取規定,詳如作業手冊。
  • 十一、(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選項:由評鑑委員視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進度選定受評工程之項目,並通知工 程主辦機關辦理配合事宜。 (二)取樣:由評鑑委員依作業手冊規定於現場隨機選取適當數量。 (三)評鑑實施:由評鑑委員就選定之檢查點,依評鑑標準,以目視檢查或簡易工具 量測方式進行評鑑。如本小組認為有需要,得選定適當處所實施抽驗。 (四)評鑑計分:由評鑑委員依評鑑結果各評鑑項目之合格比例,計算其得分。計算 公式如作業手冊。 (五)品質檢討:由本小組召集人召集評鑑委員、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含建築 師或專案負責人(及承包廠商)含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等相關人 員,舉辦施工品質檢討會,針對受評工程施工品質及管理績效提出檢討及建議 ,作成會議紀錄,並於當天送交本小組工作人員彙整。若召集人無法主持時, 則由評鑑委員當中推舉一人擔任之。 (六)評鑑紀錄:由本小組彙整評鑑會議記錄後製成評鑑紀錄,並於七個工作天內函 送工程主辦機關。
  • 十二、(檢驗、拆驗或鑑定規定) 評鑑委員辦理評鑑時,得通知或會同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 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進行取樣鑑定等 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 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 廠商負擔。 評鑑委員抽查之材料及設備由工程主辦機關送至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 理或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 誌之檢驗報告。選擇之優先順序為本府工務局材料試驗室、本府捷運工程局品保中心 、本市轄區內之實驗室、其他縣市轄區內之實驗室(以取近為原則),所需費用由工 程主辦機關先行墊付,再依前項費用負擔原則辦理。
  • 十三、(受評機關之配合) 受評之工程主辦機關應全程配合本小組之作業,並提供車輛、材料送驗或工程項目檢 驗、拆驗及鑑定等行政支援,所需經費由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四、(評鑑等級) 評鑑成績以各評鑑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受評工程之等級依評鑑成績評定, 九十分以上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為乙等, 未達七十分為丙等。 受評工程相關缺失未於限期內改善完成,且未以書面向受評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 提出說明並經獲准展延期限者,應改評為丙等。
  • 十五、(抽驗結果處置) 受評工程經本小組抽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評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取樣不及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不及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不及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鑽心取樣試驗規定依照中國國家標準CNS1238.A.3051或其他相 關規定辦理。
  • 十六、(評鑑缺失檢討改善) 受評工程之主辦機關應即檢討各項缺失,責成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限期改善,並應於 評鑑後一個月內確認改善完妥後,附改善前、改善中、及改善後彩色或數位照片報本 小組備查,並副陳其上級機關。 經評列之缺失,其上級機關應予列管追蹤。
  • 十七、(評鑑結果處置) 本小組應依下列期限,將下列相關評鑑結果函送工程會: (一)評鑑成果報告:每年十月底前。內容含評鑑結果總表、委員分數彙整一覽表、 各場次之評鑑檢討會議紀錄等。 (二)評鑑缺失改善報告:每年十二月底前。內容含各場次之評鑑缺失改善結果。 受評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對工程主辦機關有關人員,應依評鑑結果予以適當之獎 懲。
  • 十八、(優良工程複評) 本小組應按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就受評工程擇優推薦至工程會辦理複評, 並依該要點辦理獎勵。 前項推薦之工程標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年度業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實施查核者。 (二)無第十五點應評為丙等之情況者。 (三)該年度歷次工程施工查核結果之評分均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 十九、(優等工程廠商獎勵) 各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獎勵品質評鑑評列優等之廠商,並得將曾受 評為優等之紀錄,自受評為優等之次日起二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標案 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
  • 二十、(丙等工程廠商處罰) 受評為丙等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就承包廠商施工品質不良部分,依契約規定暫停 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 條規定處理。該工程如係委託監造,主辦機關應依契約追究監造廠商監造不實,致該 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 二十一、(無故不會同者之責任) 本小組執行施工品質評鑑時,工程主辦機關之相關人員無故不會同者,應檢討追究 其責任,予以懲處。
  • 二十二、(指定專人為聯絡窗口) 本小組為順利業務推行,得請本府各機關指定專人為聯絡窗口,俾利相關聯繫事宜 。
  • 二十三、(評鑑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本小組之評鑑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
  • 二十四、(經費來源)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二十五、(得另訂補充規定之依據) 本小組得視工程性質或實際需求,另定評鑑補充規定。
  • 二十六、(發文名義) 本小組發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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