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書攤業之輔導管理,以杜絕不良及違 禁出版品,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之 規定。
- 第 2 條本市書攤業之輔導管理,由本府新聞處會同警察局辦理。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書攤業者,指販賣及出租書刊之攤販。
- 第 4 條經營書攤業者,應向本府警察局請領固定臨時攤販證後,始得營業。
- 第 5 條書攤業者於請領固定臨時攤販證時,應具結保證不陳列租售違禁或有礙風 化之出版品。
- 第 6 條書攤業者於購進或接受寄售出版時,應先自行檢查,如發現違禁或有礙風 化之出版品應予拒絕,並通知本府新聞處或警察機關處理。 禁止租售閱之出版品,其出版品之名稱本府新聞處應會同警察局知所有書 攤業者。
- 第 7 條本府得隨時派員輔導書攤業者鑑別出版品之內容。
- 第 8 條書攤業者如能提供線索,因而查獲違禁或有礙風化之出版品時,由本府新 聞處予以獎勵。
- 第 9 條書攤業者因陳列租售違禁或有礙風化出版品一經查獲除依有關法令處理外 ,並在固定臨時攤販證背面註記,其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受違警處分三次者 ,註銷其固定臨時攤販證。
- 第 10 條經註銷固定臨時攤販證之書攤業者,自註銷日起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設攤 。
- 第 11 條已領有固定臨時攤販證之書攤業者,政府因整理交通市容或其他必要措施 ,得調整其設攤地點,但須徵得管理權人同意。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