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非營業循環基 金及償債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 第 2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臺北市議會審議結果,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修改預算 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 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備查。
- 第 二 章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
- 第 3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於預算執行前,應按法定預算及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 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內容如左: 一、總說明。 二、收支盈虧(餘絀)估計。 三、主要產品產銷(營運)計畫。 四、資金運用計畫。 五、資本支出計畫。 六、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七、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二期,於各該期計畫實施前十日內, 其為各主管機關者,送由本府核定;其為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或基金者 ,送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用作年度考核之依 據。
- 第 4 條前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按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 運)狀況可能產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 。資本支出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衡酌緩急,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審慎編 列。但執行之結果,於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 第 三 章 預算執行之程序
- 第 5 條附屬單位預算各項成本與費用支出,劃分為固定與變動二部分,固定部分 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變動部分應受法定預算變動率之拘束。在預算執行 期間,確因市況變動及業務擴增,致固定部分不能受預算變動率拘束時, 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後,併入決算處理。
- 第 6 條各成本及費用科目(總帳科目)間不得相互流用。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用途 別科目間經費之流用應受左列限制: 一、用人費用不得流入,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二、公共關係費不得流入。 各用途科目流用,除前項限制外,其預算流出入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並將流用情形填具預算流用申請表附入當月份會計報告,分送各該主管 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第 7 條資本支出,應依本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分期實施計畫嚴格執行。如因業務 實際需要,必須調整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進行中,因收入短少或財務狀況不佳,或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 期效益,應予減少、緩辦或停辦。除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 達外,並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核定副本分送審計處、財 政局及主計處。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必須在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調整列支,而不 影響原計畫目標,其調整數未達預算百分之二十者,得由事業機關首 長核定後辦理。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填具預算調整申請表,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核定副本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三、計畫型資本支出,同一工程計畫內不同總帳科目間之調整列支,或因 外在因素,須修正計畫,而不變更原預期目標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核定副本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第 8 條資本支出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者,得依預 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並應補列以後年度預算。
- 第 9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營繕工程及購置設備預算之執行,準用本府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 第 四 章 預算執行之考核
- 第 10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對於預算之執行結果,以半年為一期,按期綜合檢討,於 各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實施報告,其為各主管機關者,送由本府核備; 其為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或基金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審計處 、財政局及主計處。
- 第 11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之各部門,應按期檢討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預算執 行成效,年度結束時,應依本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修正 要點規定,審慎檢討,適時向首長提出改進意見。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2 條各基金管理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預算流用、併入決算等有關經費 案件,應由各業務單位提供資料,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第 13 條財政局、主計處及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於各基金管理機構執行預算之情形, 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 費用、固定資產等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簽報市長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 之經費。 各基金管理機構於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修正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 第 14 條各基金管理機構執行預算所需之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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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4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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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480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