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品質計畫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圖 (1)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2)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1.2.4 廠商資料 1.2.5 樣品 1.2.6 實品大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定義 1.4.1 「施工圖」係指包括「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之統稱。 1.4.2 「施工製造圖」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約定所繪製的永久性產品之製造及安裝圖樣 。 1.4.3 「工作圖」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約定施作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控 制系統、模板、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臨時性工作之圖樣。 2. 產品 2.1 品質計畫:應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2.2 施工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依實際需要經 工程司同意後,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 2.2.1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含如下: (1) 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2) 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3) 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4) 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 (5) 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時間 (6) 工地佈置 (7) 臨時排水 (8) 環境清潔維護 (9) 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10)施工協調 (11)緊急應變組織計畫 2.2.2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如下: (1) 施工方法 (2) 施工步驟 (3) 施工進度 (4) 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5) 施工圖 (6) 安全措施 2.2.3 交通維持計畫: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2.3 施工圖 2.3.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提送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及第 二原圖各1份,提送工程司審查。 2.3.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圖 (2)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3)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4) 適用之標準,如CNS等之章節編號 (5) 與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6)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7) 製造廠商之圖說 (8)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9)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10)性能及測試數據 (11)承包商依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2.3.3 工作圖應附設計計算書或其它必要之資料,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 方式。於該項工作施工前,由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核,提送工程司備查。 2.3.4 施工圖之標題欄應包括下列資料: (1) 施工圖之圖號、標題、日期 (2) 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3) 承包商簽名或蓋章 (4) 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2.3.5 施工圖在提送工程司審核前,須與其他關連契約彙整界面並經關連承包商簽認,必 要時報請工程司協調。 2.3.6 送審未核定之施工圖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承包商應以書面說明 或在再提送之施工圖上標示出除前次工程司審查指示修正及以外之變動。 2.3.7 若先前已核定之施工圖有變更之必要,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通知進行變更,承包商 即應按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施工圖,並再提送工程司審查。 2.3.8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承包商對送審 施工圖正確性之責任。未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承包商應負其全責,包括 訂購材料或進行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2.4 產品及廠商資料 2.4.1 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產品及廠商資料: (1) 就製造商之圖說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圖說資料文字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本。 2.5 樣品 2.5.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示產品完整 之功能特性、顏色色樣範圍及附屬裝置。提供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1) 樣品之型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2)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4)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5) 適用之標準,如CNS或ASTM等。 2.6 實品大樣 2.6.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 製作。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契約約定項目之 單位] 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 內。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 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 第 2 條第01421章 規範定義(Contract Definitions)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契約內各單位、人員之界定,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特殊名詞之解釋。 1.2 定義 1.2.1 一般 (1) 業主(Owner) 為執行本契約之機關。 (2) 工程司(Engineer) 指經業主指派或授權並以書面通知承包商,代表機關行使契約中明訂之各種權 責及簽發各種決定、證明文件及指示者。 (3) 監工人員(Inspector) 為經工程司指派代表工程司對已完成之工程、施工中之工程和由承包商自備之 材料以及機關供應之材料,作各項必要之監督及檢驗之人員。 (4) 承包商(Contractor) 與業主簽約承攬本工程之廠商。 (5) 關連承包商 指本工程承包商以外之其他承包商,與業主訂有契約,承辦與本本程有關之另 一部分工程或臨時裝置者。 (6) 分包商(Sub-Contractor) 為依契約約定,承辦承包商契約中無需自行履行部分工程之廠商。 (7) 工程施工規範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8) 特定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並為該工程契 約文件之一部分。 (9) 補充說明(Addenda) 為開標前對契約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0)契約圖說(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圖說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供或批准之補充圖說,以及為工程之修 正而增加之圖說等,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1)工程契約(Contract) 為業主與承包商所簽訂,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之書面文件。 (12)契約工作項目(Contract Item; Pay Item) 為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13)詳細價目表(Schedule of Unit Prices) 為契約文件中詳列本工程工作項目、數量、單價、複價及總價之表格。 (14)單價分析表 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要求,合理考慮每一工作項目之工率、機具使用工作小時 、材料使用數量,分別列入分析表中,並將單價填入細目,分別求得每一工作 項目之單價,以作為每一付款項目單價之依據,其表格謂之單價分析表。 (15)契約總價(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6)一式計量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量之工作項目 ,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 工機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 目以「一式」計量。 (17)一式計價(Lump Sum)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量之工作項目 ,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 工機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 目以「一式」計價。。 (18)工作圖(Working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約定施作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控制系統 、模板、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臨時性工作之圖樣。 (19)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約定所施作的永久性產品之製造及安裝圖樣。 (20)同等品(Or Equal) 為經執行本契約之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 所要求或提及者。。 (21)公用設施(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22)契約變更通知(Contract Change Order) 為工程司辦理契約變更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3)先行使用(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含部分工程)未完工或未驗收前,業主基於實際需要提前使用者。 1.2.2 道路 (1) 快速道路 指進出口部分管制之道路,主要服務都會區或市區內通過性之交通。 (2) 幹線道路 指服務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市內社區間交通之道路。 (3) 連絡道路 服務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幹線道路與巷弄,並供兩旁人車之 出入。 (4) 巷弄道路 專供兩旁人車出入之道路。 (5) 高速公路(Freeway) 指其出入口完全管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 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6) 交流道(Interchange) 為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7) 匝道(Ramp) 交流道中為連接加減速車道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之部分 。匝道包括環道、岔道等。 (8) 立體交叉(Grade Separation) 為兩條道路,或一條道路與一條鐵路在上下不同平面之交叉。 (9) 車道(Traffic Lane) 為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以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10)行車道(Traveled Way) 為路幅之一部分,供車輛行駛之用,不包含路肩及輔助車道。 (11)縱坡基線(Profile Grade Line) 為垂直面與計畫面或其他經指定層之頂部相切處之跡線。該跡線係沿(或平行 於)道路縱向之中心線,通常係表示上述跡線之高程或坡度。 (12)路幅(Roadway) 為路權內施工所需之部分。 (13)中央分隔帶(Median) 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4)路肩(Shoulder) 為路幅之一部分,與車道鄰近,用於暫時停放車輛或緊急使用。 (15)人行道(Sidewalk) 指專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16)路旁(Roadside) 為鄰近路幅外緣之地區。 (17)繞行道(Detour) 為一臨時性路線,以便車輛、行人繞過封閉之部分。 (18)施工便道(Haul Road) 為承包商所構築以便其進出工地之臨時通路。 (19)路權(Right of Way) 為工程需要而取得之土地及其他一切權益。 (20)樁號(Station) 為沿道路中心線表示實際長度之里程。 (21)測量(Survey) 為將地形、地物等之現況按比例尺測繪於圖面上,或從圖上之特定資料表示於 地面上之技術。 1.2.3 路面及路基 (1) 路面(Pavement) 為道路面層及底層所構成之一個整體。 (2) 面層(Surfacing) 為路面之頂層。 (3) 底層(Base) 為置於道路面層之下,具有預定厚度及規定材料之支持層,用以傳佈載重於路 基者。 (4) 透層(Prime Coat) 為以瀝青澆舖於卵石或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上部,作為上下層之黏結及防水之 用,隨後舖設面層。 (5) 黏層(Tack Coat) 為兩層瀝青混凝土間或水泥混凝土面上加舖瀝青混凝土時所舖之黏結層,通常 為瀝青材料。 (6) 路基(Sub-grade) 為道路路面結構以下部分,用作路面與路肩之基礎。 (7) 穩定處理(Stabilize) 為以加入適量之結合料,並經充分混合以結合粒料。如用於路肩之穩定,亦可 以砂或粒料混合以增加土壤之承載力。 (8) 借土(Borrow) 為用於路堤或其他類似工作之填築材料。 (9) 坍方(滑落)(Slip) 為道路斷面挖填方部分對其正常之位置滑移或跌落。 (10)瀝青(Bitumen) 為可燃性碳氫物質,其形態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瀝青材料一般係指規範中 所述或工程司指示,用於路面之任何一種膠結油料,如地瀝青(亦稱柏油)。 (11)地瀝青(Asphalt) 為棕色至黑色可溶於汽油或石腦油(Naphtha)之固體瀝青。 (12)透水層(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可透過該層。 (13)不透水層(Im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為其隔絕,無法透過該層。 (14)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 為在土壤可塑之含水量範圍內,液性限度與塑性限度之差值。 (15)CBR值(California Bearing Ratio Value) 依AASHTO T193 之試驗方法,在設計圖或特定條款所規定之壓實度條件下,浸 水四天所得之CBR值。 (16)相對密度(Relative Density) 最大乾密度(工地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00﹪ 工地乾密度(最大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1.2.4 構造物及排水設施 (1) 構造物 為土木建築工程設施,包含結構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並具備所需求功能者,如 橋梁、隧道、箱涵、擋土牆和房屋等。 (2) 結構物 為構造物內部之構件,經結構計算後能承受載重、地震力及風力者。 (3) 橋梁(Bridge) 為一包括上部及下部結構物之構造物,橫跨低地或障礙物如道路、鐵路、河流 等,其本身為一通道,用以暢流交通及通過物。 (4) 橋梁長度(Bridge Length) 為橋梁結構之全部長度。係兩端橋臺胸牆背之間距。如無胸牆設施,則為橋版 兩端之間距或為多孔橋涵孔邊盡頭之間距,但不得小於構造物之淨長。 (5) 橋面寬(Bridge Roadway Width) 為橋面之全寬。係沿橋梁縱向中心之垂直方向兩緣石外側之間距,若無緣石, 則以橋護欄或隔欄之外側間距為其寬度。 (6) 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為單跨度或連續跨度結構物之支承以下,並包括橋台胸牆、翼牆、護翼等在內 。 (7) 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為橋梁除卻下部結構以外之所有結構部分。 (8) 涵洞(Culvert) 為任何不被視作橋梁而在路幅下具有一開口之構造物。 (9) 回填(Backfill) 為回填於挖方地區之材料或在挖方地區回填材料之行為。 (10)排水設施(Drainage Facilities) 為匯聚、排除積水區地面或地下水之圓管、排水路、溝渠及構造物等設施。 1.2.5 交通 (1) 照射軸(Axis of Incident Light) 連接投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2) 觀測軸(Observation Axis) 連接受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3) 觀測角(Observation Angle) 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角度。 (4) 入射角(Entrance Angle) 照射軸與反光試片中心法線所形成之角度。 (5) 標誌牌面(Sign Face) 標誌板印有圖樣字面之部分。 (6) 圖例(Legend) 為標誌牌面上依規定繪製之體形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 (7) 標誌牌(Sign Panel) 由組合單位或金屬板製成之標誌之結構部分,其表面附有反光材料,并附有圖 例,但支柱或結構物除外。 (8) 標誌牌支撐(Sign Supports) 依設計圖所示,各種標誌牌之支柱及架設於橋梁及桁架上之標誌,支撐用之梁 及組件等。 (9)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S.I.) 反光試片朝向觀測軸方向回歸反射光度與入射光垂直平面照度之比值。其單位 以燭光╱呎燭光表示之。 1.2.6 其他 (1) 工作(Work) 為承包商基於契約義務與責任,為完成契約所提供勞力、材料、設備以及其他 必要之附帶工作。 (2) 工程(Works) 為遵照契約完成之所有工作。 (3) 永久性工程(Permanent Works) 為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完成須經驗收之各項工程。 (4) 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 為完成契約工程所作之臨時性工程。 (5) 工地(Site) 為施工場所之地下、地上或契約中業主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 (6) 工地作業(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但因該裝置與操作 為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7) 人工(Labor) 為以人力方式施作者。 (8) 材料(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9) 供應材料(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業主供給之材料。 (10)施工設備(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契約工程所須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或臨時設施,連同保養與維 護所必須之零件,以及工具與儀器,但不包括用於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1)處理過程(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12)粒料(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如礫石、碎石、爐碴、砂或其混 合物。 A.瀝青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8篩(2.36㎜)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 .8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B.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4篩(4.75㎜)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 .4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13)膠結料(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4)水泥砂漿(Cement Mortar) 為砂、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5)化學摻料(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例如混凝土加入強 塑劑、緩凝劑、減水劑、早強劑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 第 3 條第01450章 品質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制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 1.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推廣的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分為三 階段管控,第一級品質管制由廠商負責全面性自主品管,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 關(包括監造單位)負責督導及查核廠商落實自主品管,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由 上級機關(即各工程主管機關)組設「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小組」對所屬相關單位 新興之公共工程進行評鑑及查核。而本施工規範的品質管制主要是對於承包商的自 主品管加以規範,以澈底落實三級品管中的第一級品質管制,而第二級品質保證與 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則另依業主之規定辦理。 1.1.3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驗作業等 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 ,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中,承包商亦應會同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1.1.4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1) 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強度、成分、性 質等認為有檢驗、試驗或再檢驗、試驗之必要時,承包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 驗、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檢驗、試驗。 (2) 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A.工地實驗室須對欲提供之試驗/ 測試項目向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 )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供該項試驗/測試項目服務。 B.申請驗證之實驗室能力應由認證機構依CNS 17025 Z4058 之規定進行評鑑。 已通過驗證之實驗室應隨時符合CNS 13041 Z7228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管理責任 (1) 公司組織 (2) 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1.2.2 施工要領 1.2.3 品質管理標準 1.2.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1.2.5 自主檢查表 1.2.6 不合格品之管制 1.2.7 矯正及預防措施 1.2.8 內部品質稽核 1.2.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2.10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2)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3) CNS 13041 Z7228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之一般準則 (4)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 政府採購法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工程處落實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及施工督導查核作 業要點 (9)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施工品質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10)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11)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 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整體品質計畫應依規 定時程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1.5.2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承包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定標準。各類報告 按契約之約定提送。承包商提送證明書,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 裝產品之責任。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2) 承包商遴選之品管人員應於開工前,將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以書面報請機關 同意,機關應於七日內依品管人員登錄表,填列相關資料,送請工程會登錄列 管。 (3)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質計畫經工 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2 品質計畫 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辦理下列各項品質計畫措施。 3.2.1 管理責任 (1) 公司組織 (2) 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3.2.2 施工要領 3.2.3 品質管理標準 3.2.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3.2.5 自主檢查表 3.2.6 不合格品之管制 3.2.7 矯正及預防措施 3.2.8 內部品質稽核 3.2.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3.3 品管工作 3.3.1 承包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 狀況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品質水準等,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3.3.2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依契約約定辦理下列產品製程階段之品管工作。 (2) 工作流程: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交工地。 (3) 依契約約定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之項目及報表。 (4)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理之,並依契約 約定及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3.3.3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工作流程: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資料建檔。 (2) 承包商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施工完成後不 易由外觀檢驗其品質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工程司進行現場監督。 (3) 承包商應就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 等各項作業,依據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工作各階段應納入檢驗之項目,使用核定之表 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向工程司提出查核或抽驗申請。 (4) 承包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 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項目者 ,應經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機關監造單位備查,始得進行次一階 段之施工項目,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3.3.4 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自主品管,每批材料、設備進場時應備出廠證明、檢驗報告, 由承包商品管人員依契約約定,自行辦理相關之檢驗,並填製自主檢查表,未符合 約定者即行退貨;符合約定者,將自主檢查表提報工程司核備,經審查合格後應分 批放置管理,如有需要及施工期間工程司得進行檢驗或要求提供樣品。 3.3.5 本施工規範之檢驗標準為承包商第一級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下限標準,驗收時,查 核檢驗紀錄文件,以承包商自主檢查表經工程司同意核備之文件為基準。 3.3.6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 實施。 (2)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 及簽認等事項。 (3) 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4) 品質文件及記錄之管理。 (5) 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 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 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 第 4 條第01510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使用限制 1.2.2 工地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工程用電、照明、通訊設備及消防) 1.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5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6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7 第05091 章--焊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臨時工棚許可證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工作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契約設計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所需任 何額外施工用地。 3.1.2 契約設計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起 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工地使用限制 (1)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承包商不得擅自占用作 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2) 工地之特殊用途,應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承包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但本項之各個限制,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 緊急情況。 A.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工程司得擴充、修改,或限 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不得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未經工程司核准,不得在工 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C.本工程完工後,或依工程司指示於完工之前,除工程司指示保留者外,應拆 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 ,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E.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及類似處所。 F.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或棄土於樹幹周圍,並應對工地內保留 之所有樹木加以保護,至工程司核可之程度。 G.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已受到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污染之表土,應 依工程司之指示清除。 (3) 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以免損害公 用設施。 (4) 執行工作時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 便。 3.2.2 工地臨時設施 (1) 承包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臨時設施,其中應 至少包括電力、給水、工地通訊設施及防災之應變措施等。 (2) 承包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臨時設施及其相連設施、相關裝置之設置及維護作業, 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及基地之安全。工程司 認為有危及安全及衛生之情形時,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 置。 (3) 各類橫越道路、人行道之水管、電管、空調管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 (4) 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A.供電一般規定:供電應經臺灣電力公司核准。 B.給水:工地內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及施工用水。 C.工地通訊設施:承包商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包括信差、傳真、電話 ,如有需要,亦包括網路、無線電等。 D.消防:承包商應備有消防設施,如滅火器等。 3.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 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提供、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 倉庫與儲存場,並依工程司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移或拆除。臨時建築不得阻礙 本工程設施、管線出入口等。應繪製一份平面圖,標示所有辦公室、浴室、廁 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之範圍及位置,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2) 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所應定期清理維護,並保持工地 及廁所之清潔及衛生。材料、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3) 需要在工地搭建臨時工棚時,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臨時工棚許可證 辦法」之規定辦理。 (4)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設置工地會議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4.2 計價 4.2.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設施時,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依該項設施之原有標準予以復 原。 〈本章結束〉
- 第 5 條第01521章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防護網,包括材料、安裝及拆除等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2.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安全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 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 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10㎝;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一網目之面 2 積不得大於100㎝ 。 2.1.2 覆網 (1) 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 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 外。 (2) 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2㎝;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一網目之面 2 積不得大於4㎝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於高處工作施築前應先吊掛防護網,以 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配帶安全帶外, 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 防護網應設置兩層,網孔10cm ×10cm者在下,網孔2cm ×2cm者在上層。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 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3.1.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免在施工期間,因掉 落之石粒、板屑、工具等擊傷行人及車輛。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設置之 安全防護設施,人員不得行走於其上。 (2) 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配帶安全帶外, 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 除設計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防護設施應設置兩層,防護網在下層,其上 以密排合板固定於構造物。 (4) 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 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安全防護網工作,以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吊掛、拆除、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 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 條第01526章 施工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架之材料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施工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2) CNS 4751 A3079 鋼管施工架檢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施工架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細構 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施工架之設計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 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 A2067之規定。 2.1.2 其他材質之施工架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2.1.3 固定施工架之繫件、配件等,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2.2 產品製造 2.2.1 施工架之設計應能承受工作人員、搬運器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 他可能發生之荷重。並應確實固定,以免發生危險。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施工高度2m以上者應設置施工架。 3.1.2 施工架之安裝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3.1.3 施工架之安裝及踏板、護欄、安全網之設置等相關作業應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之規定施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架依建築物或結構物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室內使用之施工架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架依建築物或結構物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室內使用之施工架包含於相關工作項目中,不予單 獨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7 條第01532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覆蓋板與其支撐系統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開挖區域之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蓋板與其支撐系統 。 1.2.2 包括必要時或工程司指示時,於公共管線及其他開挖區域上方架設之臨時覆蓋板工 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計畫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準則應足以承受設計圖說所規定之載重及衝擊 力、地震力、公共管線載重或其他包含承包商機具設備之活載重、衝擊力及靜 載重等設計。但懸吊公共管線用之支撐系統(跨梁)應與路面蓋板用梁分別設 置,不得共用,以免車輛機具行駛於蓋板上之振動損及公共管線。 (2) 除設計圖已有覆蓋板詳圖外,承包商應負責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 施工、維護及移除,工作之執行應符合所示之施工順序與交通維持時程,及相 關單位之規定與安全要求。 (3) 開挖臨時覆蓋板如採用已使用過之材料,應提送該材料以前每次使用狀況之資 料,例如用途,使用時間,載重型式等,如仍堅固完好且無任何影響其強度之 缺陷,得用以替代新品。 (4) 臨時覆蓋板「防滑係數」應符合各種車輛(包括機車)之防滑效果,如工程司 認定防滑能力不足時,應加舖瀝青混凝土或其它材料。 (5) 提送覆蓋板組立及移除之詳細時程,並應與所需之交通管制計畫時程配合。 1.5.2 工作圖 (1) 安裝開挖支撐系統之構件前,應提送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 (2) 現有管線設施經工地調查確定其位置後,配合工地情況會置繪製工作圖。 (3) 標明擬用之臨時覆蓋板之施工程序及方法,包括支撐系統及必要之施工細節與 高程。 2. 產品 2.1 鋼質覆蓋板 2.1.1 應依設計圖說,符合CNS 2947 G3057或CNS 9278 G3195之規定。 2.1.2 覆蓋板表面並有抗滑措施。 2.1.3 開挖寬度與覆蓋鋼板規定尺度如下表:2.2 蓋板梁型之覆蓋板 2.2.1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2.2 覆蓋板表面並有抗滑措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裝開挖支撐系統之構件前,應提送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 3.1.2 覆蓋板安裝工作之執行應與交通維持之時程相互配合。 3.2 施工方法 3.2.1 重要路口當天可回填或於次要路口、路段或巷道中施工時,應於規定工作時間收工 前,依核可之施工計畫舖設止滑鋼板,以便行駛車輛。若當天無法完成覆土,且在 重要路口交通量大,應採用蓋板梁型之覆蓋板。 3.2.2 覆蓋板之安裝應依設計之高程。鋼板下方與開挖同寬處,應與鋼板四週銲角鋼,以 免車輛行進之振動,而使鋼板滑離開挖孔面。 3.2.3 覆蓋板面於舖設瀝青混凝土前,應保持板面乾燥、污泥或其他碎屑雜物。 3.2.4 現有路面與覆蓋板交接處,必須維持良好排水,防止積水之部位應舖設瀝青修補材 料,以形成平順之接合。 3.2.5 鄰近承包商所使用之開放區域或其他區域之行人步道覆蓋板邊緣應設置護欄及圍籬 ,並給與油漆及維護。 3.2.6 進行舖面及人行道之挖除工作時,應依規定設置護欄。開挖深度達2m時應沿開挖區 四周全長設置人行步道及圍籬。 3.2.7 設置載重及車速限制等標誌及維持行車安全,以限制作用於覆蓋板上之載重不得超 出設計之最大載重。 3.2.8 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應於不用時即行移除。 3.2.9 覆蓋板應以合成橡膠或類似之支承條墊之,以減少噪音。 3.2.10 覆蓋板舖設時應由中心部向端邊舖設,並以金屬扣件扣緊;安裝後不應有翹起、脫 落情形發生,以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3.2.11 覆蓋板所覆蓋之區域應設置並維持足夠亮度之照明設備,以確保各施工階段之安全 與效率。 3.3 許可差 3.3.1 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以內。 3.3.2 覆蓋板之水平間隙不得超過10mm。 3.3.3 覆蓋板之架設若須高於現有路面或人步道之高程,其與地面連接之斜坡坡度不得大 於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工作,按實際施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工作,按實際施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所 有人工、材料、設備、製造、設置、覆蓋板、防滑表面、覆蓋板之支撐及梁結構、 維護之油漆、填縫之材料及施作及覆蓋板移除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 用在內。 <本章結束>
開挖寬度 使用鋼板規格(長×寬×厚) W≦60㎝ 120㎝×240㎝×12㎜ 60㎝<W≦75㎝ 120㎝×240㎝×14㎜ 75㎝<W≦90㎝ 120㎝×240㎝×16㎜ 90㎝<W≦105㎝ 150㎝×300㎝×18㎜ 105㎝<W≦120㎝ 150㎝×300㎝×20㎜ - 第 8 條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所需之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設施佈設及施工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交通維持計畫 1.2.2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及其佈設(包括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 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 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等) 1.2.3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計畫 1.3.3 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4 第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手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道安會報重要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台北市道安會報重要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作業規定」辦理。 (2) 承包商依設計階段已送審之交通維持計畫(符合「工程交通維持計畫書檢核表 」內容)進行檢核及修正工作,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並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高度至少120㎝。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 適當材料固定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適當方 式加重底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且至少每隔10m 安裝一只,惟其首 尾端或重要地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 能。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 淨高為1.90m,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5 移動性施工標誌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 2.5.2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6 警告燈號 2.6.1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或獨立 活動支架上,高度約120 ㎝。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之規 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菱形 標準型 70㎝×70㎝ 標稱管徑50㎜(2in)鍍鋅鋼管 放大型 90㎝×90㎝ 標稱管徑65㎜(2.5in)鍍鋅鋼管 特大型 120㎝×120㎝ 標稱管徑80㎜(3in)鍍鋅鋼管 長方形 100㎝×60㎝ - 2.7 反光導標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錐頂各附加軟線掛勾,再串掛遞亮 式閃光軟性管線。 2.8 臨時指揮標誌 2.8.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 能。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15㎝。 2.8.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正面應有市徽 ,背面應有三條銀白色反光帶。 2.8.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 ×46㎝,旗桿約長80㎝。夜間則改用紅色電 指揮棒。 2.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2.9.1 利用乙種圍籬(L ×H=200㎝ ×180㎝)及丙種圍籬(L ×H=200 ㎝ ×90㎝)隔成間距 約2m之臨時人行道。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m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2.10 施工安全護欄 2.10.1 活動式預鑄鋼筋混凝土安全護欄(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 少為3.2 ㎜。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 2.10.2 改良式安全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製品,底殼厚度為6㎜,其它厚度為4㎜,不得摻滑石 粉等雜質。 (3) 面漆黃色,反光貼紙使用橙黃色。 (4)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5) 護欄頂部預留2 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 用螺栓嵌入。 (6)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7)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鏽。 (8)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 欄注水已超過150kg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2.10.3 槽鋼護欄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180㎝×114㎝。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 ×9㎝ ×0.9㎝ ×1.3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 隔25㎝。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3.5in),厚度3㎜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1.5in),厚度2.6㎜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 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焊接或螺接。 2.10.4 型鋼護欄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H84.6㎝。 (2) 底座採H型鋼,尺度應為25㎝ ×25㎝ ×0.9㎝ ×1.4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 間隔25㎝。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5in),厚度3.25㎜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槽鋼製作,尺度為100㎜×50㎜㎝×2.8㎜,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焊接或螺接。 2.11 工程告示牌 2.11.1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2.12 施工圍籬 2.12.1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2.13.1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2.14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2.15.1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發 布新聞周知用路者。 3.1.2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 廣播電臺或電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3.1.3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 局等權責機關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承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 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3.1.4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 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 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 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 用。 3.1.5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 範圍較廣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 段附近,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 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叉路 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 ,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 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 域時、工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 ,以利市民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1)工程告示牌:應豎立或安置於明顯處所及工程終點,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 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市民反應缺失。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 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布之。 A.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或工程規模較小之場所。 B.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或重要之工程。 C.巨型告示牌:重大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豎立目標顯著之巨型告示牌 ,並加繪彩色位置透視圖。 (12)圍籬:施工圍籬種類之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A.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 建築、道路、橋梁、地下道 (雨水及衛生)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 等工程,以及工期在180天以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 B.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或網狀圍籬之工 地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C.移動式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採用。 D.網狀圍籬:適用於路口視線不良或轉角處採用。 (13)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 安全防護網,以免在施工期中,因跌落之石粒、板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14)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 設置之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3.2 交通安全設施之佈設 3.2.1 佈設位置:所有安全設施標誌之設置,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但須設立 於其他位置時,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度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之: 2 V W L=─── (V≦60) 155 或 L=0.625VW (V>60) L=交通錐或拒馬排列漸度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 臺北市區道路,車輛頻繁,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 車速率應以不超過40km/hr 為宜,以策安全。為如街廓短,漸便段長度無法達 到需求佈設長度L時,則至少應達安全停車視L=40m 以上。如施工範圍距離路 口40m以內時,其安全設施佈設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少每隔20m佈設1個。 3.2.3 工作人員注意事項:市區道路工程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問題,工地施工人員應 根據上述說明並基於「安全與路況」之考慮,加以靈活運用。 3.2.4 次要巷道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在交通量不大之次要道路及巷道等小型工程施 工時,工地人員得視實際情況,於各有道路 (巷)口,加設施工標誌。 3.3 施工方法 3.3.1 應依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各階段之期程確實管制,如有變動應完成其變更程序 。 3.3.2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 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 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3.3.3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整齊,若有傾倒、不正、失落、損壞或電 力中斷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3.3.4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 整。 3.3.5 工程告示牌之辦理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3.3.6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應符合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 定。 3.3.7 挖掘道路或管溝時,應視實際需要,事先圍以拒馬或交通錐及設置所需標誌,並在 可能範圍內隨挖隨填。如不能當日回填時,日間應豎立紅旗,夜間設置紅色警示燈 以策安全,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挖掘工作橫越道路時,以夜間施工為原則,如一夜不能完工,應依交通維持計 畫舖設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日間交通得以維持。 (2) 挖掘之餘土應隨時清運,不得堆積於道路上。 3.3.8 覆蓋板之安裝應符合第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3.3.9 為施工需要所搭建之施工架或其他臨時設施均不得妨礙交通,並經工程司檢查認為 與交通安全無礙後,方可施工。 3.4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施工期間應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與交通管制設施,對交通繁忙、複雜、交叉路口等 ,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以維持來往車輛、行人之安全與通暢。 臨時指揮勤務要點如下: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旗(夜間執紅色指揮棒)及指揮牌 。 3.4.2 勤務人員應位於施工路段漸變線前端約20m之路肩、人行道、中央分隔島(帶)上, 或工程司指定處,以便指揮交通。 3.4.3 執勤人應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有時並要回答駕駛人問題。 3.4.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應避免長時間只用一個人指揮交 通。 3.4.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時之注意力。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 旗,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 色電指揮棒,手臂作輕拍狀。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 成水平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 臂成水平狀,手執紅色電指揮棒。 3.4.7 在快速道路上,為防追撞事件發生,「停」字指揮牌應避免使用。 3.5 其他 3.5.1 相關交通維持之作業說明及其檢查應依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之「臺北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說明表」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檢查表」第九項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種類 鏡面數 閃爍次數 (次/min) 光度 (燭光) 適用地點 閃光燈號 單面或雙面 55~75 20~40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點及特別 危險處 定光燈號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駛 - 第 9 條第01564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8 第05091章--焊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組合式固定圍籬、組合式活動圍籬、網狀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四種。本章 所稱營建工程之分級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分為第一級營 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2.1.2 面板 (1) 採用槽型鋁板或1.2㎜厚槽型鍍鋅鋼板。 (2) 網狀圍籬中部應使用平面鋼板。 2.1.3 支柱:採用鍍鋅鋼管或角鋼。 2.1.4 尺度 (1) 組合式固定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 得低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 (2) 組合式活動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 得低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 (3) 網狀圍籬之間隔支柱寬度應為1.8m,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 於2.4m(離地高度80cm以上使用金屬網,其餘採用平面鋼板之圍籬屬第二級營 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離地高度80cm以上使用金屬網,其餘採 用平面鋼板之圍籬),並塗以螢光漆或貼反光紙,以維護人車安全。 2.1.5 附屬配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平帶鋼,並採用標稱尺度 9.5 ㎜以上之螺栓。 2.1.6 顏色 (1) 網狀圍籬之平面鋼板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漆或貼 反光紙。 (2) 其它圍籬顏色以使用綠、藍、橙為原則,其板面則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圖 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3) 組合式活動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之油漆應另加螢光漆繪製。 2.2 大門 2.2.1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 築、道路、橋梁、地下道(雨水及衛生)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 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 出口。 (2) 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或網狀圍籬之工地 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3) 網狀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以內者。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及地區交通 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 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臨時圍籬及出入工 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 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 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 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1)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為2.25m~6m,並視需要連續裝設紅色定光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基座均應完 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 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 作如油漆、修飾之維護、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10 條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辦理各項環境保護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空氣污染防治:包括工區及週邊道路灑水。 1.2.2 噪音管制:包括工地噪音。 1.2.3 水污染防治:包括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1.2.4 廢棄物清理:包括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2.5 其他:包括工區出入口舖設混凝土路面、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4 第02611章--排水渠道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6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127 C7143 聲度表 1.4.2 相關法規 (1) 水土保持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空氣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4) 噪音管制法 (5)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6) 噪音管制標準 (7) 水污染防治法 (8)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 放流水排放標準 (10)廢棄物清理法 (11)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2)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13)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5)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2) 施工水土保持計畫 (3) 灌排水路維持計畫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舖面:應符合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空氣污染防治 3.1.1 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或廢棄物, 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1) 覆蓋防塵布。 (2) 覆蓋防塵網。 (3) 配置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3.1.2 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 施之一: (1) 舖設鋼板。 (2) 舖設混凝土。 (3) 舖設瀝青混凝土。 (4) 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前項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需達車 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第一項之 規定。 3.1.3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 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1) 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2) 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3) 植生綠化。 (4) 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措施。 (5) 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6) 配合定期灑水。 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地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達裸露 地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3.1.4 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 棄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 (2) 設置廢水收集坑。 (3) 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砂池。 前項營建工程無設置洗車台空間時,得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妥善處理洗車廢水 。第一項洗車設施於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應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 著污泥。 3.1.5 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程結構體施工架外緣,設置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塵 網或防塵布。 3.1.6 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 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 (1) 電梯孔道。 (2) 建築物內部管道。 (3) 密閉輸送管道。 (4) 人工搬運。 前項輸送管道出口,應設置可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或灑水設施。 3.1.7 營建工程進行期間,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其進出 營建工地之運送車輛機具,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1) 採用具備密閉車斗之運送機具。 (2) 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制設施 。 前項第二款之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應捆紮牢靠,且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 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3.1.8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1) 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 (2) 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3) 設置防風屏。 前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款、第二款之防制設施。 3.1.9 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具有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排氣井或排風口,設置旋風分離器 、袋式集塵器或其他有效之集塵設備。 3.2 噪音管制 3.2.1 工地噪音 (1) 工程施工應儘量採用低噪音之工法及機具,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營建工程 噪音管制標準。 (2) 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4 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制定本市之工地噪音 如下:(3) 時段區分:括弧內音量適用時段,在第一、二類管制區為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 七時,在第三、四類管制區為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未加括弧者為其他時 間適用。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為最高容許音量降低5dB。 (4) 管制區分類: A.第一類:陽明山國家公園、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 B.第二類: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文教區、行政區、農業區、風景區、保護 區。 C.第三類: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商業區、機場用地邊緣外五十公尺範圍內 區域、市場用地、鐵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供捷運系統沿線及車站設施使 用之交通用地、主要道路之道路用地。 D.第四類:都市計畫工業區、倉庫區、行水區、機場用地、供捷運系統機廠使 用之交通用地、垃圾處理廠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 (5) 音量單位:分貝 (dB(A))括號中A 指在噪音計上A 權位置之測定值。 (6) 測量儀器:使用符合CNS 7129 C7143之微音器、頻率加權放大器、時間加權檢 測指示裝置等。 (7) 測定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1.2~1.5m之間,接近人耳之高度 為宜。 (8) 動特性:檢測指示器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速(fast)特性,但音源 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速(slow)特性。 (9) 背景音量的修正: A.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B.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 以上,如不得 已相差在10 dB(A)以下,則依下表修正之。 C.背景音量之修正: (單位:dB(A))
╲ 音 ╲ 機械名 ╲ ╲ ╲ 量 ╲ 管制區 ╲ ╲ 打樁機 空氣壓縮機 破碎機 鑿岩機 推土機 壓路機 開挖機 其他 均能音量 (Leq) 第一二類 75(50) 70(50) 70(50) 70 第三四類 80(65) 75(65) 75(65) 70 最大音量(Lmax) 100 85 85 80 D.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 響;若負責人不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 註明。 (10)測定時間: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11)測量地點:以工程周界外15m 位置測定之。(周界為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 ,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12)評定方法: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最大音量(Lmax ) ,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但各音源須同時符合表中之均能音量(Leq)及 最大音量(Lmax)。 A.檢測指示器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 連續5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 )平均之。如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 期一定,或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 值,共五次平均之,以Lmax表示。 B.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取樣時 距不得多於2秒。如在檢測指示器指示一定時,指針變化僅僅1~2dB之變動情 形,或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以Leq表示。 3.3 水污染防治 3.3.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灌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灌排水設施以維持灌排水路暢 通。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1)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承包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 ,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 導流、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 ,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 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 工後,均應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2) 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承包商亦須施作臨時排 水設施。 A.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越阻隔,需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路者。 B.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需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改道、改 建、新建或復舊者。 3.3.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承包商應設置減緩水流及攔截因 沖蝕而流失之土石之設施。工作要求如下: (1) 承包商應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動,於工 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 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池、滯洪池、導流溝等,以減緩水流 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2) 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及施作地點 等,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實 施。 3.4 廢棄物清理 3.4.1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應依施工計畫之位置設置,以設置於工區大門出口為原則 ,經工程司同意後得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 (2) 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方得駛出,如有污 染地面,應隨時清除乾淨。 (3) 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方法沉澱後,上 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 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需清理積泥。 (4)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澱之用 。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依工程設計圖 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5) 如因工區範圍狹小或進行全區開挖作業時,無法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承 包商得提出符合環保規定之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3.5 其他 3.5.1 工區出入口舖設混凝土路面 (1) 工區出入口應依核可之施工計畫所示位置,舖設混凝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 上。 (2) 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之指示,承包商應將現場混 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5.2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 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適當圍籬或其他 設施予以隔離,並按契約約定維護更新。 (2) 在市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應立即裝載車輛上,不得堆置於道路 上。工地圍籬或其他隔離設施以外之道路以不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為 原則,但受場地限制時,承包商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道安會報核准後,道路 可作部分施工需要臨時使用。 (3)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注意所有載運 開挖剩餘資源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溢散、掉落地面。如發 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應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4) 工區及廢土棄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防止砂石、泥土流入水溝,堵塞 水流,並應隨時清理以保持水流暢通。工程完工後應將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 ,並澈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旁之廢棄物。 (5) 工區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及堆放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 質。 (6) 工地範圍內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應停放整齊,不得任 意堆置。 (7)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 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8)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儲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 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9)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 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 處理。 (10)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施工人員生活污水 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將污水予以妥善處理後回收使用,或符合「放流 水排放標準」後排放,或申請排入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內;基樁施工、混凝土 作業、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亦應經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排放 標準」後,始可排放。 (11)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設施,或收 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12)運送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物嚴密封固, 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13)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環境保護 管理及監視工作,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 。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 時,承包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測責任,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並採取適當防 治措施以免影響環境。 (14)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承包商負責。 3.5.3 相關環境保護之作業說明及其檢查應依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之「臺北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說明表」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檢查表」第八項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空氣污染防治 工區及週邊道路灑水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 4.1.3 水污染防治 (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量。 (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量。 4.1.4 廢棄物清理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1.5 其他 (1) 工區出入口舖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項目計量。 (2)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空氣污染防治 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用水、灑水車、司機之工資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3 水污染防治 (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價。該單價已包含臨時性 之導排水溝、管涵埋設、清潔孔等設置與拆除,水路維護、疏浚及排水箱涵施 工中臨時抽排水與溝渠工程施工中臨時排水等工作(均應於施工前後與施工中 拍照存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 在內。 (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施 築防災土堤、坡面保護、構築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及埋設管涵等所需人工 、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4 廢棄物清理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含構造物實際開挖與 回填、水泥混凝土拌和與澆置、模板、鋼筋、H形鋼及沖洗噴頭等所需一切材料、 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洗車台設 備附設沉澱池之操作維護及沖洗等作業所需水、電、人工等費用及拆除復原費已列 入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工作項目內另行計付。 4.2.5 其他 (1) 工區出入口舖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鋼筋、舖設水泥混 凝土與模板施工及工程進行中之修補維護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 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2)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量。該單價已包含全部人工、材料、機具,及 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6 以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間經工程司 檢查不合格不予接受或經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則有關計價項目應扣除不 予給付,並以減帳處理,爾後不予追補。如契約另有罰則,從其規定。另若經核可 展延工期,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其餘工作項目均依實作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音量差 3 4 5 6 7 8 9 修正值 -3 -2 -1 - 第 11 條第01574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 1.2.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857 A1009 營建業架設工程安全標準 (2) CNS 3504 Z2019 安全面具 (3)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4)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 (5) 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勞動基準法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6) 勞動檢查法 (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9)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10)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4)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15)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 (16)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補充規定 (17)臺北市政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計畫內容分列如下: A.工程概要 a.工程內容概要 b.施工方法及程序 c.現況調查 B.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a.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含設置核准資料與合格證書) b.勞工衛生安全協議計畫 c.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d.自動檢查計畫 e.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f.稽核管理計畫(稽核事項應包括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土支撐、施工 架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整體 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或檢核表 等留存相關檢驗記錄)。 C.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a.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b.作業方法及程序(如建築工程之升降機安裝工程宜採無架施工法施工;橋 梁工程之上部結構工程如位於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其支撐部分應避免採 就地支撐工法等)。 c.作業組織 d.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e.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f.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2) 營繕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承包 商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 「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施工計 畫、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文件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文 件等,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所指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如下: A.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m以上之建築工程。 B.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m以上之橋梁工程。 C.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D.長度1000m以上或需開挖15m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E.開挖深度達15m以上或地下室為4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之工程。 F.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m以上、面積達100 ㎡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60﹪ 以上者。 (3) 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營繕工程,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向工程司提送包含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計畫時,應提送副本至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備查。 1.6 品質保證 1.6.1 承包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依工程之從業人 數,於作業開始時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專司整體工程安全衛生之統籌規劃、督導及實施自動檢查事宜。 1.6.2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 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責防止職業災害 之責任。 1.6.3 依據上述規定,凡承攬工程之各標承包商,應共同組成「安全衛生小組」,推行各 項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宜,並接受工程司之督導。 2. 產品 2.1 儀器及設備 承包商除應依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外,並至少應準備足夠數量 之下列儀器及設備,經常加以維護。 2.1.1 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 2.1.2 黃色塑膠警示帶 2.1.3 急救設備 (1) 急救箱(含消毒藥、繃帶、合板及其他急救用品)。 (2) 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 (3) 擔架。 2.1.4 滅火器 2.1.5 個人防護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鏡、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電焊口罩、電 銲面罩、棉手套及皮手套等。 2.1.6 現場勞工安全衛生說明牌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設置專任常駐工地之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工作守則及向勞 動檢查主管機關報備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3.1.2 承包商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分包商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 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分包商。 3.1.3 承包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 規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墜落災害防止: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裝設護欄或護蓋等設施或架設安全母索配 掛安全帶。 (2) 感電災害防止: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3) 危險機械進場之許可:具備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合格證、起重機吊掛 作業手合格證等始可進場作業。 (4) 自主管理: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模板支撐、鋼筋組立、隧道挖掘及襯砌等 作業主管人員在場監督指揮。 3.1.4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揭示於工作場所,並設置警告標示。 3.1.5 工作場所於適當位置應設急救醫藥箱等設備。 3.1.6 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 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應妥為計畫施工及 預防措施。並事前告知勞工有關開挖機械運作程序、範圍及危險性。 3.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3.2.1 承包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 與工程特性訂定自主檢查表,且定期檢查並存檔備查。於首次施工前應將合格之自 主檢查表送交工程司後始得進場施工。工程司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稽 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檢查表」(如附表),進行各項安衛設施檢查工作。 3.2.2 承包商對工作場所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適當防護措施,並經常檢查。 (1) 進入工作場所之勞工應配戴合格安全帽、工作鞋、防塵口罩等個人防護設備, 對切割勞工並應使加戴護目鏡、口罩或面罩,搬運勞工應加配保護用手套。 (2) 各種機械應於適當處所,予以標示說明安全注意事項,且作業前應予檢查及協 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3) 對於勞工於水中作業有沈溺致死之虞時,應使該勞工穿著救生衣,並於該場所 設置監視人員及完善之救生設備。 (4) 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度; 對有墜落之虞者,土石應予以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支撐等措施,並排除可能 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原因之雨水、地下水等。 (5) 對工作場所發生噪音傷害之防止,其控制原則為工人的隔離,機具的隔絕,利 用吸音方法來控制噪音,採用低噪音、低振動機具,勞工配備耳塞或耳罩。對 高溫工作場所應給予勞工適當休息,並在工作場所附近備置鹽片及充足飲用水 。 (6) 對無法從梯子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其有 關構築、搭建、拆除等工作應由對此項工作具有豐富經驗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 監督、指揮、施工、維護、管理及檢查,並應使勞工配備安全防護器具且供給 足夠之工作台。使用中之施工架,至少應每週檢查一次,惡劣氣候襲擊後及每 次停工之前後均應檢查。 (7) 擋土及模板之支撐後應再加做安全檢查。於澆置混凝土時,為防萬一,應有數 名熟練模板工人在現場,並配置警告設備,注意模板支撐是否穩定,否則應立 即發出警告信號,停止模板上施工並作緊急措施,以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8) 工作場所應注重環境衛生,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保持清潔。 (9) 起重、升降機具作業前應做檢查,作業時應注意安全規定並設有專人指揮。 3.2.3 承包商不得僱用童工、女工從事危險工作。 3.2.4 承包商對緊急情況應加以準備,並安排員工演練防範措施。 3.2.5 工程施工中如經業主及有關機關抽查發現承包商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時,承 包商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在業主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 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勒令停工至改善為止,停工期間之工期不得 扣除。 3.2.6 危險物品與輻射 (1) 承包商應確保所有瓦斯、燃料等危險物品均依有關法規或工程司之規定,以安 全之方式儲存及搬運。承包商應負責取得儲存及搬運此等物品所需之許可執照 。 (2) 非經工程司認可,不得從事含電離或電磁輻射之作業。承包商應確保所有人員 及民眾均已保護,不致受到輻射之影響。所有輻射區皆應張貼明顯之警告標示 ,並設適當之屏障。 3.2.7 承包商應提供合適之備用機具,以確保人員、本工程及大眾之安全。此等設備應包 括但不限於下述: (1) 控制水位用之備用發電機及抽水設備。 (2) 供本工程照明用之發電機具、裝備及零件。 (3) 供地下及水下工程使用之空氣壓縮系統,包括備用發電機設備、通風設施等。 3.2.8 承包商應在施工機械操作範圍內指派專人負責警戒,以策安全。 3.3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 3.3.1 工地應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程序。 (1) 緊急及意外事故包括三類: A.作業方面(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 B.自然災害方面(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 C.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破壞或偷竊、公 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 (2) 如有上述狀況發生,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工程司於 緊急事故發生應立即填報「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 處理。 (3)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圖如下所示。 ┌───────┐ │ 上級主管機關 │ └───────┘ ↑ │ ┌─────┐ ┌───┴───┐ │ │←──┤ 主辦工程單位 │ │ 政風室 │ │ (工程處) │ └─────┘ └───────┘ ↑ │ ┌───┴───┐ ┌───────┐ │ 監造單位 │ │ 勞工局 │ │ (工務所) │ │ 勞動檢查處 │ └───────┘ └───────┘ ↑ ↑ │┌────────┘ ││ ┌─────┐ ┌───┴┴──┐ ┌───────┐ │ 保險公司 │←──┤ 承包商 ├─→│ 檢警機關 │ │ 公證公司 │ │ │ │ │ └─────┘ └───────┘ └───────┘ 3.3.2 意外事故發生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採取行動如下: (1)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災害外,事故現場應保持現場以利證據收集。 (2) 事故有關之情況均應照相存證。 (3) 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3.3.3 承包商應建立意外事故及傷害紀錄並妥善保存。 3.3.4 承包商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訂定緊急事故救援方案,並應依方案內容定期演練。其 中承包商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張貼在每個電話機旁,緊急電話號碼表至少應 有下列資料: (1) 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 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及電力等電話。 (3) 業主電話號碼。 另承包商應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3.4 安全衛生小組組織及應辦理事項 3.4.1 協議組織成員 (1) 由各標承包商之工地主任及安全衛生人員共同組成,並互推一人為該小組之召 集人,召集人得由各標代表分季輪流擔任。 (2) 各標承包商應自業主通知開工日起,即參加安全衛生小組組織,迄該標工程完 工,並經業主驗收合格之日為止。 3.4.2 應辦理事項 (1) 工作場所之巡視:工區之定期巡邏,負責管制所有進出工地之人員與物料,以 維工區整體安全。對安全要項加以督導,並負責管制經常聯繫各關連承包商之 作業主管,對工作安全須相互配合事項之確認。且視現場狀況之需要調整安全 設施,以維工區整體安全。 (2) 施工安全措施:凡工區內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包括地下室開挖周圍,各 樓層預留孔洞、電梯機坑開口、管道間開口、樓梯等均應設置安全護欄、臨時 扶手、臨時蓋板,並設立危險警告標誌。 (3) 垃圾清理與環境衛生:全工區內環境包括各區及各樓層內部之日常清潔、清潔 工之雇用、工具購置、垃圾輸運管道之設立與運棄處理,各樓層臨時廁所之設 置與清理。 (4) 公共區域之臨時照明:包括工區及建築物內、外臨時照明之線路架設、燈具購 置安裝及其用電費用之核計等。 (5) 防火設備:購置適量之消防器材和滅火器等設備,裝設於工地辦公室及各樓層 易燃物料之儲存處所,以備急用。但各標承包商自設辦公室及倉庫等之消防設 施由各標承包商自行辦理。 (6) 安全衛生教育:採用適當方式,如利用每週某日剛上工時間,以擴音器廣播宣 導勞工安全衛生重要性,要求工作人員進入工地應戴安全帽。否則一經發現, 即按事先規定之標準罰款警告。 3.4.3 工作執行 (1) 安全衛生小組每月初應定期舉行工作檢討會,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主持,並 邀請業主列席指導,每次開會應提上月份各標應分攤之金額,檢討安全衛生工 作辦理情形。 (2) 各標承包商之間如有爭議時,應依工程司所作之安排、調度與裁決。 3.5 清理 3.5.1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之警告標示,應於竣工後一週內清除。 3.6 其他 3.6.1 勞工安全衛生作業說明及檢查表詳見本章後附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稽查 工程安衛設施作業說明表」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 檢查表」,另第八項及第九項增列第01572章「環境保護」及第01556章「交通維持 」之檢查項目,以利現場工程人員便於作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所需之 所有費用在內。 4.2.2 有關安全設施之保養維修由業主指定之承包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承包 商共同負擔。 〈本章結束〉
- 第 12 條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及放樣作業之施工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控制測量 1.2.2 基地測量 1.2.3 地形測量 1.2.4 放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資料送審 1.4.1 承包商應提送測量儀器之最新一期外校校正紀錄及定期內校紀錄,待工程司認可後 始可進行施工測量作業。 1.4.2 承包商經檢測設計圖或當地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座標及其他有關 資料後,將檢測之成果提送工程司核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檢討修正確認。 1.4.3 基地測量前之控制點佈設計畫,佈設完成後之成果應提送工程司核認。 1.4.4 地形測量成果併繪置之地形圖或斷面圖送工程司核認。 1.4.5 設計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轉換為放樣所需之座標值送工程司核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於進行施工測量前,應先選擇適當之測量儀器,進行儀器校正作業、選擇測 量方法以及誤差防範方式。 3.2 施工方法 3.2.1 控制測量 (1) 施工要求 控制測量係為提供測區施工放樣測量之基準,點位來源為設計圖或當地主管機 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 (2) 選點及埋樁 控制點須經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如已知控制點密度不足時,應實施加密控制 測量。選定之加密控制點均應埋設固定樁,可依現地選擇為石樁、鋼釘樁或鋼 片樁,所選點位必須通視良好且不易破壞處。固定樁各點均需繪製樁位指示圖 ,標明埋設者姓名、交通路線、路名(地址)及至重要地物之尺寸,並編入成 果簿中。 (3) 平面控制測量 A.GPS定位測量 應於施作前先行預計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及預期觀測網等資料,並於實際 觀測後提送實際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觀測網形、原始觀測資料、平差計 算(內約制平差)、精度分析及成果等資料,並將成果座標化算為控制點相 關向位與原控制點之相關向位比對,作為點位分析、篩選之依據。 B.三角三邊測量 三角形之各角選取以30度至120 度為原則,各邊長應儘可能均勻且通視良好 。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於3 秒,邊長觀 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 ±5ppm。水平角測回數至少3次,測回差小於5 秒,單 三角形閉合差不得大於5秒,天頂距觀測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10秒, 邊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至少作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 改正、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改正等系統誤差之改正。觀測成果經測站平差偵 錯後,以最小二乘整體平差計算,其成果座標值須化算為相關向位與原座標 之相關向位比對。 C.導線及導線網測量 以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於5 秒,邊長觀 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 ±5ppm。水平角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5 秒,邊 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對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 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系統誤差作必要之改正。單導線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 10"√N(N為測站數),閉合比數不得大於1/15000。導線網之佈設應同時滿 足偵錯及精度之要求,各獨立導線測站數以小於10站為原則。 D.高程測量 應採用精於2.5mm√K精密光學水準儀或1.7mm√Kk 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 間距不得大於80m,需施測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觀測 之讀數記至小數第4 位止。水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 站之間距應盡量相等,其閉合差不得大於7mm√K(k為測段公里數)。 3.2.2 基地測量 (1) 施工要求 基地測量係為佈設測區施工放樣所需之控制點,採用經控制測量檢測合格之控 制點為起終點,不足之區域或點位,承商應補設樁點,連結全部施工區。 (2) 平面控制 使用控制測量方式施測,導線精度須達1/10000。單導線長度以1~3km為原則, 其測站總數目不得超過15點(不含起終邊點),各測站邊長原則為150m以內。 (3) 高程控制 應採用精密光學水準儀或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間距不得大於90m ,需施測 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觀測之讀數記至小數第4位止。水 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應盡量相等,其閉合差 不得大於10mm√k(k為測段公里數)。 3.2.3 地形測量 (1) 施工要求 地形測量係為提供測區土方挖填、土方量控管、排水設施、管線布遷、水土保 持、整地等工程之規劃、施作、管控之用。 (2) 地形收樣 地形收樣應採用合格之測量控制點,依實際工區需要可採用等高線法或斷面法 。等高線法之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收樣間距以圖上距離約2㎝為原則讀定一 點,遇地形起伏規則平坦地區、可放寬為約4㎝一點。斷面法原則以每25m為一 斷面,遇地形高度變量大時,則加密斷面數目,各斷面內選取高度起伏大為收 樣點位。 3.2.4 放樣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設計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如以數值法實施施工放樣時,承包商應先行轉換設計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為放 樣所需之點位值,並送工程司核備,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自行負責修正 。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邊坡之放樣 施工前依原地表收方之地形斷面先行計算出坡頂、坡趾點,並測出開挖邊坡線 、填方邊坡線,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3.3 施工注意事項 3.3.1 承包商應依據設計圖或當地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及其他有關資料 ,經檢測後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道路之定線與定位,若有疑慮 ,應報請工程司檢討修正確認。 3.3.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聯測。若與上述 放樣線或中心線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提請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3.3 承包商應負責保護工地施工所需之控制點,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 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竣工時施工用之控制點須歸還工程司續用。 3.4 許可差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許可差應依相關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 價內。 4.2 計價 4.2.1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 價內。 4.2.2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其重新測量與設置 之費用已包括於本項工作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14 條第02218章 鑽探及取樣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瞭解地層分布、地質參數特性等所進行之一般性地質鑽探、取樣及試驗作業 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地質鑽探 1.2.2 地質取樣 1.2.3 地質試驗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2) 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3) CNS 5090 A3089 土壤比重試驗法 (4) CNS 11777 A3252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5) CNS 11778 A3253 土壤直接剪力試驗法 (6)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試驗法 (7) CNS 12386 A3284 土壤薄管取樣法 (8)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9) CNS 14532 A1066 貫入試驗及劈管採樣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113 鑽石鑽頭取樣法 1.5 定義 1.5.1 地層係指岩層、土壤層及卵礫石層。地層之區別以地質種類與鑽探方法考量,可分 類如下: (1) 岩層可依膠結程度分為軟岩層及硬岩層兩種 A.軟岩層:軟岩層係指未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包括泥岩、頁岩、粉砂岩、砂 岩、石灰岩等,因為膠結材料較差,又未經高溫、高壓變質故取出之岩心易 受磨損變形,高度風化之砂岩層因膠結脆弱易呈遇水分散,不易取得岩心樣 品。軟岩層之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惟為防止水流沖蝕岩石樣品,通常配 合採用三套岩心管施鑽。 B.硬岩層:硬岩層係指已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或火成岩,其平均單軸抗壓強度 大於750kgf/cm2,包括片岩、板岩、花崗岩、片麻岩、玄武岩、安山岩,變 質作用使岩層組織密緻、膠結良好、岩石強度較高,同時常有石英脈侵入岩 體,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惟遇石英脈或變質程度較高之岩體,需採用鑽 石鑽頭取樣,鑽探亦配合採用三套岩心管施鑽。 (2) 土壤層:以顆粒粒徑4.75mm為界,大部分顆粒粒徑小於4.75mm之黏土、粉土與 砂土均屬之,通常可以用水洗鑽探法或泥漿水清除鑽碴者。 (3) 卵礫石層:大部分顆粒粒徑大於4.75mm之礫石、卵石、塊石與崩積岩塊均屬之 ,無法單獨用水洗鑽探法清除鑽碴而需配合其他鑽探方法施鑽者。再以重鎚導 管 (Drive Pipe) 等夯擠卵礫石至管外,始得維持鑽探進行。卵礫石層鑽探尚 可採用鑽堡、鑿岩機或以普通鑽機配合灌漿方式鑽探,方式之取捨視工程條件 及設計需要而定。 1.5.2 土壤層與卵礫石層之判定:依照CNS 12387 A3285 按粒徑大小分類,相關內容摘要 如表1。 表1 土壤名詞摘要表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 鑽孔位置、鑽孔深度 (2) 鑽探施工方法 (3) 機具材料 (4) 取樣類別及數量 (5) 施工步驟及人員安排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處理 (1) 應於鑽探作業前勘查鑽探工作場所之地形地物以及其他對工作有影響之事物。 對各種預防危害環境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承包商應確實辦理及執行,如發 生意外事故時,應依契約約定處理及賠償。 (2) 鑽孔位置若有地上物,經工程司核可後可酌予移動鑽孔位置。若不可避開時, 該地上物應由承包商與地上物所有人交涉處理。 (3) 鑽孔位置若可能有地下管線等設施時,承包商應向主管單位洽詢其位置,提供 工程司決定是否移動鑽孔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工程司得視實際情況通知承包商調整鑽孔位置、鑽孔深度、鑽探施工方法、機具材 料、取樣類別及數量等,承包商悉應照辦。 3.2.2 承包商應派具鑽探經驗之工地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鑽探作業之策劃、執行、安全 、管理及聯繫工作。 3.2.3 定位及測量 (1)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定之控制點,於現場對預定探查位置放樣,經工程司核可 後始可開始鑽探。 (2) 各項探查工作最後之實際位置及高程,須由承包商詳測繪入平面圖,並記載於 地質紀錄上。 3.2.4 土壤層鑽探: (1) 套管:承包商應具備足夠之套管,套管直徑應能適合需要最大岩心管及取樣器 之作業,套管應儘量放至孔底,但不得超過取樣位置。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 得使用穩定液保護孔壁以防崩坍。 (2) 標準貫入試驗及劈管取樣:標準劈管取樣器應可兼充標準貫入試驗者,取樣器 尺度規格與取樣方式均須符合CNS 14532 A1066之規定。 (3) 土壤薄管取樣:須符合CNS 12386 A3284之規定。 3.2.5 卵礫石層鑽探: (1) 鑽探時可採用鑽堡或大型鑽機進行,以使用旋鑽法為主,若屬大粒徑卵礫層可 輔以衝鑽法。每隔2~3m每遇土層發生變化即做一次標準貫入試驗兼劈管取樣, 並須符合CNS 14532 A1066之規定。 (2) 前述鑽探法作業有困難時,得經工程司之核可,改採人工明挖方法,但工程單 價仍按契約規定不予變更,採用明挖時,必須注意防止崩坍。 3.2.6 岩層鑽探 (1) 如遇標準貫入試驗,貫入2.5cm 錘擊數大於50下之硬土層或岩盤,則必須使用 岩心鑽探法進行連續岩心取樣。 (2) 岩心管取樣器:須符合ASTM D2113之規定。 (3) 岩心箱:須符合ASTM D2113之規定。 (4) 鑽探工作完成後,全部岩心應送至契約約定地點存放,搬運時小心處理,以免 損壞或攪亂岩心。契約未約定存放地點時,應存放於本工程主辦單位所在位置 。 3.2.7 地下水位觀測: (1) 應於所有完成之鑽孔處觀測地下水位。鑽孔作業期間水位之變化及異常水位情 況皆應完整記載於鑽孔柱狀圖上。 (2) 每天於繼續未完工之鑽孔作業之前、鑽孔完成時以及完成24小時後,均應觀測 地下水位。 (3) 如工程司有所指示,部分套管應留置鑽孔內防止坍孔,以利地下水位之觀測。 如於地下水位觀測前即發生坍孔,坍孔部分之深度應加以記錄。 (4) 套管移除後,應依契約約定於設計圖說所示位置留置PVC 管並以水位觀測計量 測水位。 (5) 地下水位觀測計之使用,可於地表設置電表式量測水位計。若地下水層具水壓 ,則採埋設水力式水壓計之方式進行地下水位之測量。 3.2.8 紀錄及報告事項 (1) 各項探查工作每日均應有完整之紀錄,並照工程司核可之格式填寫,逐日送交 工程司簽認。 (2) 上述紀錄至少宜包括下列各項。 A.一般性紀錄 a.探查工作之名稱及編號、孔口座標及標高、鑽孔傾角等。 b.探查工作開始及收工時間、每日之工作進度。 c.所使用機具及方法。 B.技術性紀錄 a.套管內徑、外徑及管底深度。 b.每次提鑽之鑽孔深度、岩心提取率、所取得岩心當時之狀態描述及岩石分 類,並特別注意泥縫,破碎帶及軟弱層等詳細位置。 c.用水水壓、用水量、迴水率、迴水顏色及迴水沉澱物之描述,特別注重迴 水大量增加或減少時之深度。 d.鑽探操作記錄,包括所遇困難特殊事故及鑽進速度等之記述,特別注意鑽 進速度突然加快或減慢的位置。 e.地下水位記錄及記錄時間,至少每天開工前記錄一次,最後一次必須在鑽 孔完成24小時以後記錄。 f.其他重要事項。 3.3 檢驗 3.3.1 鑽孔檢驗:每孔鑽探完成後,承包商必須會同工程司複查孔深和地下水位,經工程 司認可後始能拔管。 3.3.2 鑽探取得之樣品應依照契約約定送往實驗室辦理試驗,實驗室之資格應符合第0145 0章「品質管制」之規定。 3.3.3 鑽探試驗報告 (1) 鑽探完成後承包商應編撰附有經辦技師、試驗人員及鑽探領班等簽證,並附技 師之執業證照號碼、相關人員之身份證字號及地址之鑽探報告。除另有規定外 ,鑽探報告應提送工程司一式10份。 (2) 鑽探報告應依契約約定項目填製,一般內容包括工程名稱、鑽探日期、鑽孔位 置圖、地層概況分析、地層剖面圖、孔號、標高、深度、柱狀圖、樣號、N 值 、地質說明、地下水位、岩心取樣率、岩心箱照片及其他足以提供地質特徵之 任何資料。 (3) 如契約約定內容包括試驗時,除上述項目外,亦應包括土壤分類、顆粒分析、 自然含水量、比重、當地密度、空隙比、液性限度、塑性限度、塑性指數、指 定之力學試驗結果,以及承載力估計 (註明來源依據)。 3.4 清理 3.4.1 鑽探過程中之廢水與泵孔岩心,須作妥善之處理,以免污染環境。 3.4.2 各孔鑽探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即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鑽探及取樣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PVC套管應依契約按實際留置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鑽探及取樣應依契約項目計價。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單價包括完成契約工作所需之 一切人工、施工機具、材料、水電、鑽孔、取樣、觀測、試驗及報告、安全設施、 施工便道及臨時用地等一切費用。 4.2.2 契約約定由工程司另指定工地試驗者,承包商應配合作業。承包商停工配合進行試 驗期間,每半日按施鑽10m 土壤層之契約單價計價,停工不足半日者以半日計,餘 數亦同。 4.2.3 PVC套管應依契約按實際留置長度以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名 稱 粒徑(㎜) 土壤特性概述 塊石 300以上 完整塊狀或巨大塊石。 卵石 300-75 完整卵石。 礫石 粗礫石 75-19 顆粒狀。 細礫石 19-4.75 砂 粗砂 4.75-2.0 無塑性,在氣乾狀況下呈鬆散狀。 中砂 2.0-0.425 細砂 0.425-0.075 黏土 0.075以下 在某程度之含水量時,會呈現其可 塑性;在氣乾狀態時,則略具強度 。塑性指數PI≧ 4,而且PI與LL之 標值在"A"線直線或其上。 粉土 0.075以下 可塑性非常小;在氣乾狀態時幾乎 不具備強度。塑性指數PI<4 ,而 PI與LL之座標值在"A"線下方。 - 第 15 條第02220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地內原有建築物、構造物、基礎等拆除作業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水溝、建築物、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 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管線、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 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包括設計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 、整理、掩埋或運棄及拆除後基地整理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 1.2.2 施工安全監測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5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6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4) 噪音管制法 (5)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6) 水污染防治法 (7)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8) 廢棄物清理法 (9)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噪音、振動、空污等相關法規及各管線單位與鄰近構造物調查 等相關資料擬訂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 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工安與環保措施及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 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等事項。 1.5.2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 力、電信、自來水、油料、瓦斯、警訊、軍訊等管線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時 ,承包商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3.1.2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確定無人於構造物內方可進行拆除,且不得危及 鄰近現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置臨時 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 3.1.3 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仍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先研 究其原有構造並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需保留部分。 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3.1.4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陷、 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時,應立即停工、疏散與隔離人員,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 以加固、支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造物情況穩定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可 繼續施工,以免造成損害。 3.1.5 依契約約定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並於拆 除或鑿除時極度小心,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若拆 除過程中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處理,惟古物古蹟之處理非 屬本工程之工作範圍。 3.1.6 除契約訂有約定外,瓦片、紅磚、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 學作用之材料,如經工程司之認可,得用於高填方之較下層區域內,並將其擊碎使 其尺度不超過15㎝,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築材料中使用。 3.1.7 石堤填築時,地坪、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過50㎝,不妨礙工 作,其本身又甚堅固,且該處石堤填築高度在2m以上時,可將其完全埋入石堤內, 不必拆除;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上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分應予拆 除。 3.1.8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3.1.9 工地拆除後所產生為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一般廢棄物者(如垃圾等),其處理方式應 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惟不屬於本工程之範圍。 3.1.10 工地拆除後所產生具有剩餘價值之營建剩餘資源,均屬業主所有且應依契約約定方 式處理。無剩餘價值之營建剩餘資源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工地拆除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工地拆除應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處理 則應依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 工地拆除應依契約項目計價。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搬運、掩埋或運棄、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 處理、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工地拆除應依實作 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 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處理、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 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餘方處理則應依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價] 。 <本章結束>
- 第 16 條第02231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並運棄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清除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棄。 1.2.2 掘除工程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並運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及掘除時,承包商經工程司同意可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 點存放,以備用於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符合填方材料規定者,經工程司認可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 下1.5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3.1.3 設計圖說指定樹木花草須予保留時,承包商對指定保留之花草樹木應小心保護,避 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3.1.4 清除 (1) 除設計圖另有指定外,施工區均應清除,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 決定之。 (2) 在工區範圍內之原地面、所有雜草、竹、木、農作物等,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 ,均應完全清除。 (3) 池塘、沼澤地、水田等溼地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 後方可進行。 (4)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一併清 除。 (5) 除工程司核可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前完成,避 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6)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 表層土壤流失。 3.1.5 掘除 (1) 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工程司視情況而決定移除全部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 料及所有障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 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 夯實。 (3)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指示之辦法處理。 (4)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棄 清除及掘除工作完成後之廢棄物運棄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計 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計 價。 4.2.2 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棄、指定保留物之保護 措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用地範圍外由承包商自行並自費取得而為工程司認可之合格棄置場及棄土區,其棄 置場、棄土區及清除及掘除工作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單價內,不另予給付。 <本章結束>
- 第 17 條第02240章 祛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期間在開挖區域內外,地下水祛水系統及地面排水工作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袪水作業 1.2.2 地下水位監測 1.2.3 地下水排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7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水污染防治法 A.放流水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祛水系統之功能應足以有效降低開挖界線內之靜水壓力及地下水位,使其低於開挖 面以下約1.5m,以利工程順利進行,並確保開挖底層之穩定。 1.5.2 祛水作業不得對鄰近產業、建築物、構造物、公用管線及其他工程造成損害。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於簽約後10天內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應包括所擬採用祛水系統之所 有相關圖說及細節,並應以圖詳示系統各組件之佈設形式、所在位置及深度與各機 具、材料、作業程序、備用機具、備用動力、排水點位置及觀測頻率等之完整說明 。 1.6.2 作業紀錄 (1) 祛水系統各組件裝設完成後及作業期間,應觀測並記錄系統中每一泵之平均流 量及作業時間,以及觀測井水壓計中之地下水位,並應定期提送觀測紀錄。 (2) 初期祛水期間應每日觀測,待祛水作業趨於穩定後,視現場狀況可延長其觀測 之間隔時間。惟承包商須先擬定時程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且遇有 大雨時,應恢復每日觀測。 2. 產品 2.1 功能 2.1.1 觀測井:於地下適當深度內設置穿孔聚氯乙烯 (PVC)管並包覆非織物(詳設計圖) 用以直接量測該處之地下水位。 2.1.2 水壓計:設於工地內垂直孔中之多孔元件,使用直接量測氣壓感應之原理量測特定 深度特定土層處之孔隙水壓。在特定深度處之儀器反應區間,應以膨土(皂土)封 填料加以隔離(詳設計圖)。 2.1.3 祛水井:祛水系統包括集水坑、單層或多層式的點井系統,抽取式或噴射式系統, 以及各單元之組合等,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施工圖施工。 2.2 設備 2.2.1 觀測井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觀測井之材料為內徑大於25.4mm之聚氯乙烯 (PVC)管,管 底端至其上方3m內入須鑽孔(開孔率須大於15%)外紮濾網。 2.2.2 水壓計 水力式水壓計包括水壓計本體及聚氯乙烯 (PVC)管,水壓計本體長約18cm,係以高 度透水材料所製成,其透水係數約0.01至0.001cm/s。上端接聚氯乙烯 (PVC) 管至 地表面,以量測地層內某位置之水壓力。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測定地面與地下水位高程及其可能之變化,作為祛水作業之規劃依據。 3.1.2 利用堤堰、導水溝、溝渠、管道、集水坑或其他方法將地表之排水截流並引導遠離 開挖區。 3.1.3 進行祛水作業之前,應設置觀測井與水壓計,其目的有二: (1) 於開挖區內用以量測水位是否於開挖作業進行中依規定維持在開挖高程以下1. 5m。 (2) 於開挖區外用以監測四周區域之水位。 3.1.4 在祛水進行之前,應驗証水壓計之功能良好,並在連續3 日內於每一觀測井取得一 組3個參考水位最初讀數,以了解祛水前穩定狀態下之地下水位情形。 3.2 施工要求 3.2.1 應依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裝置祛水系統。 3.2.2 應使用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使土壤顆粒之含量及粒徑在經過初期祛水後即逐步降低 ,證明經過初期抽水12小時後,抽出的水中不含土壤顆粒,否則承包商應立即自費 採取改善措施,以避免發生土砂流失或掏空,其後則依指示實施進一步之驗證。 3.2.3 於祛水系統作業期間,按工程司指示之進度,對每一觀測井與水壓計定期實施水頭 升降試驗,以證明其功能持續正常。 3.2.4 視地表下之狀況操作祛水系統,使觀測井與水壓計內之地下水位維持在規定之限度 內,以確保適當之洩降。 3.2.5 降雨及地下水應排放至施工區域以外,並應保持開挖區域之乾燥。 3.2.6 水位應維持在不致因靜水壓過高而損及構造物之高程,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維持開 挖區域內地下水位不低於最終開挖高程以下約1.5m。 3.2.7 開挖界線以外之地下水位不得低於設計圖說規定之範圍,亦不得導致建築物及構造 物之損害。 3.2.8 各項祛水設備應隨時維持其完全之效能,必要時依工程司指示,應有緊急供電設備 。 3.2.9 回填期間地下水位應維持在使浮力安全係數合於規定之高程,待提送計算書並證明 構造物已具足夠之重量後,祛水作業方可減少或停止,同時並應經工程司同意,以 決定留置或移除袪水設備。 3.3 地下水位觀測 3.3.1 地下水位觀測井之設置 於工程司指示位置完成鑽孔後,在鑽孔底部以設計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工程司指 定之觀測井應放置深度,待觀測井放置至預定材料回填至透水孔部位上方1m處,其 餘部份可用鑽渣回填至地表下1m,再以黏土或水泥砂漿封塞觀測井外鑽孔,並將觀 測井加蓋。 3.3.2 袪水作業期間水位之變化及異常水位情況皆應完整記載於鑽孔柱狀圖上。 3.3.3 地下水位觀測計之使用,可於地表設置電表式量測水位計。若地下水層具水壓,則 採埋設水力式水壓計之方式進行地下水位之測量。 3.3.4 水力式水壓計之埋設 (1) 鑽孔完成後,以設計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預定埋設深度下方125cm 處。再以 兩層約30cm的皂土填封底部,兩層皂土間回填約15cm砂料,所有皂土及砂料填 充時均應逐層夯實。 (2) 回填40cm之砂料,將水壓計放入鑽孔底部,再回填60cm砂料。 (3) 回填厚度約30cm的皂土兩層,兩層之間回填約15cm砂料,各層均應夯實。 (4) 於皂土上方再回填砂料直至孔口下方50cm,其餘部份用水泥砂漿灌至地面,並 作適當的保護措施。 (5) 應視土層狀況調整封層於不透水層界面處,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酌加封層 。 3.4 開挖區域之排水 3.4.1 設置合適之溝渠,用以阻截及收集可能流入開挖區內之地面水、地下水及滲流,並 將之引至集水坑,以便經工程司核可後排入或泵入排水溝或雨水下水道。 3.4.2 下水道幹線施工應設置小型抽水機以排除地下水。 3.4.3 視需要設置沈澱池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裝置,以降低導入雨水下水道之排水中之 微粒含量。 3.4.4 地下水之排放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廢 水項目:貯煤廠、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之水質限值標準。 3.4.5 若因祛水作業而造成雨水下水道發生阻塞或排水功能降低,承包商應負責清理下水 道及相關設施,以維排水通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項目以一式計量。 4.2 計價 4.2.1 祛水作業依契約價目表依契約項目以一式計價,其費用包括 [泵、點井、排水管路 、][排水溝渠、][集水坑][及水壓計等] 所需人工、材料、機具、觀測記錄及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 第 18 條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臨時性保護規定,如管線之懸吊或托底,包 括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除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祇要受承包商施工影 響,該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以臨時支撐,並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 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工程結束為止。 1.2.2 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至少應包括: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消防系統管線。 (2) 電力設施及供電設備。 (3) 警訊電信設施。 (4) 軍用地下通訊設施。 (5) 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6)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7)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管線。 (8) 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 (9) 雨水管線系統及箱涵。 (10)輸油管路。 (11)行動電話、固網、有線電視等纜線。 1.2.3 除設計圖說或詳細價目表內屬於承包商之工作範圍外,施工前應由業主通知管線單 位負責遷移及重建等作業。公共管線系統之相關管線單位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 如下: (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 臺灣電力公司 (3)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臺北分所 (4) 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所、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5) 大臺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民營瓦斯單位 (6)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 (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9)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10)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 (11)中華電信公司、各固網電信公司及各民營有線電視公司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8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9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0 第03210章--鋼筋 1.3.11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2) 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 (3) 臺北市重要地段挖掘道路加強管理要點 (4)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作之完整細節及時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作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法、擬採用 之臨時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動之監測方式,並依工 程司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1.5.4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 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前應由業主提供有關電信、電力、瓦斯、油管、自來水及下水道等管線位置資 料,然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 性。 3.1.2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中/ 高壓瓦斯管時,承包商應知會該管線 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以免造成災害。 3.1.3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各管線有關單位在現場進行試挖, 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 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 3.1.4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 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 線及相關構造物。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復舊工作。 3.1.5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並提供通行道 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業主單位則應給予必 要之協助。 3.1.6 除另經工程司認可外,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 管)之正常功能。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承包 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1) 懸吊保護:係將顯露於管溝或孔穴內之他種埋設物不改變原來之埋設位置,而 把管線支撐架橫跨於溝穴兩側之地面上,或放於溝穴兩側擋土設施之水平支撐 間,再以鐵線或鋼索懸吊埋設物。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 理。 (2) 支撐保護:凡重量過大之管體,並且已呈老化現象者,不宜採用懸吊方法處理 ,應在其下面設置支撐桁架以為支撐保護。若遇排水箱涵或暗管之龐大構造物 ,則應以托底方式加強保護以策安全。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 定辦理。 (3) 若遇自來水管、瓦斯管、輸油管或污水幹管等,應由該管線單位先以鋼管置換 原有之管道,以避免發生危險或災害。 3.2.2 若遇需混凝土保護、托底保護或鋼管保護之作業,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提出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3.2.3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開挖並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 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依各管線單位規 定之方式予以修復。對於工地附近之公私建築物應依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 之保護」規定辦理。 3.2.4 承包商應依規範及契約約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作,如道路臨時改道 、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承包商應提供必要之材料及 執行必要之工作。此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它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19 條第02253章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可能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等保護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契約及設計圖說所示工程範圍內與鄰近可能受施工影響之區域。 1.2.2 保護措施或所用工法除契約約定外,亦包括經工程司指示或由承包商所建議者,以 及為確認保護工作適當之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4 相關法規 (1) 建築技術規則 1.5 定義 1.5.1 「保護」係指於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對於鄰近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 ,為避免造成損害所採取之必要保護措施。包括地盤沉陷與振動龜裂之控制措施等 ,以及受損部分之修復或復舊工作,以確保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之結構完整性, 維護其功能、安全及美觀。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規定,擬訂建築物、構造物與道路之保護措施 ,並提送審查保護工作之圖說、施工方法說明書及[設計計算書],詳細說明準 備採用之工作程序,供工程司審核。提送之資料應包含: A.現況調查報告、標示建築物及構造物周邊施工步驟、地盤處理及儀器監測相 關資料之工作圖及簡圖,包括地下土質狀況之詳圖。 B.配合進度之監測計畫。 C.觀測發現建築物或構造物或道路有發生沉陷超過容許沉陷量、位移或損害時 或者地盤有沉陷等狀況,計畫採行之緊急應變、補救與保護措施。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之現況調查」之規定辦理調查,並 拍照存證。同時承包商應製作一份所有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清單,並提 供保護每一座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詳細步驟提送工程司審核。 3.1.2 契約約定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係最低標準,工程司或承包商得依現場施工狀況 或因施工方法及步驟而增加之必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3.1.3 承包商應對契約圖說中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採取特定之保護措施。各項 措施應達成契約約定之保護程度。保護措施得包括灌漿、托底或由承包商提議經工 程司核可採行之其他方法。 3.1.4 於開始進行建築物及構造物內外安裝監測儀器之作業或其他任何保護工作[30日]前 ,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可能受施工影響之產業所有人,請求給予出入其產業之便利 ,以及進入其產業裝設監測儀器或實施保障產業安全措施之許可。為取得產業所有 人之許可,工程司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若產業所有人拒絕給予進入其產業之許可, 承包商應適時以書面向工程司報告。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指定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其保護方法未經工程司核可前,或規定之監測系統尚未 安裝完成,其鄰近區域不得進行施工。 3.2.2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減低對建築物、構造物及其他產權所有人造 成之不便。 3.2.3 沉陷之控制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沉陷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因開挖、隧道施工或承包商其他施工作業所致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任何部位 沉陷量應小於25mm。 (2) 若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各部位之最大沉陷量大於15mm,則其相鄰兩柱或相鄰兩 支點間,因差異沉陷引致之角變量不得大於1:500。 (3) 道路之容許沉陷量應由承包商提送工程司核可。 3.2.4 若於開挖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建築物或構造物有發生沉陷量超過容許沉陷量、位移或 有損害等狀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建築物及構造物安全之 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復工。 3.2.5 施工完成後,承包商應將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包括外觀及飾面恢復原 來之狀態,並應確保其具有原來之運作功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計價。 4.2.2 因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損害修復及/ 或完全復 舊工作,應視為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保護工作之附屬責任工作,而不另予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20 條第02255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以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H型鋼樁、連續壁、水泥砂漿樁等之開挖臨時擋 土樁設施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木材擋土樁設施(木板樁) 1.2.2 鋼材擋土樁設施(鋼板樁) 1.2.3 合成材擋土樁設施(鋼軌樁加木襯板與H型鋼樁加木襯板) 1.2.4 混凝土擋土樁設施(連續壁與水泥砂漿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4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5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8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 1.3.9 第02266章--連續壁 1.3.10 第02472章--場鑄水泥砂漿樁 1.3.11 第03210章--鋼筋 1.3.1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268 E1008 普通鋼軌 (4) CNS 5083 A2076 H型鋼樁 (5) 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1.5 設計系統要求 1.5.1 擋土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擋土設施須能支持[臨時覆蓋板]、土壓力、管線設施之載重、裝備、交通及施 工之載重,以利永久性構造物之安全及施工,並應防止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及 管線設施遭到破壞。 (2) 擋土設施之底部須低於主開挖之底面,足以防止底部土壤之側向及垂直移動。 (3) 所有桿件須能支撐施工中可能產生之最大載重。 (4) 依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使用支撐、橫擋以及地錨做為板樁或水泥 砂漿樁等的水平支撐,支撐須於中間加適量的水平及垂直固定以防側潰。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 提送有關開挖臨時擋土樁及支撐系統之施工方法程序,並詳細說明擬採用開挖 臨時擋土之安排型式。 (2) 承包商所提送之臨時擋土及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可之前,不得進行構造 物開挖。 (3) 標明擋土樁設施及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 標明擬採用之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5) 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荷重及地盤位移觀測結 果。 1.6.2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關位置、未加支撐及未施加預力時之允 許開挖深度、以及支柱、橫撐之配置。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木板樁 木板樁之材料以採用針葉木為原則。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板樁寬25cm,依板厚 則可分為三類:(1)板厚7cm(2)板厚8cm(3)板厚9cm。 2.1.2 鋼板樁 應符合CNS 7851 A2109之規定。 2.1.3 鋼軌樁 應符合CNS 3268 E1008之規定。 2.1.4 H型鋼樁 應符合CNS 5083 A2076之規定。 2.1.5 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CNS 2947 G3057][CNS 2473 G3039]之規定。 3. 施工 3.1 木板樁擋土設施 3.1.1 木板樁主要用於管溝開挖,為避免周圍發生坍陷,在開挖工作進行時用以擋土之用 。其樁頂須先截鋸平整,打樁時以鋼料保護樁頂。 3.1.2 施工要求 (1) 施打木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 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2) 木板樁之施打與拔除多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拔樁機或以開挖機打拔之。 (3) 木板樁作擋土應用時應配合設計圖裝設支撐、橫檔等以免因受土壓而傾倒,致 生意外。 (4) 拔樁時需以填砂並灌水以隨拔隨填滿間隙,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 生變異之情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 3.2 鋼板樁擋土樁設施 3.2.1 鋼板樁用於地下構造物為避免周圍發生坍陷,在開挖及構築工作進行時,用以擋土 或擋水之用。 3.2.2 施工要求: (1) 開工前應依照設計圖示位置放樣。 (2) 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60m範圍內,如有不足7天齡期之混 凝土時,不得打設鋼板樁。 (3)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 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4)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鉤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 應在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避免板樁接槽受損。 (5) 鋼板樁施打前應詳細檢查,如發現槽縫有彎曲或受損,應妥為整修並將槽縫部 分所附塵垢及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並塗以油脂以利施打,施打時須隨時注意其 接槽是否緊密。 (6) 鋼板樁之施打與拔除都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與拔樁機。 (7)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工作圖所示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設計深度時,應 請示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8) 鋼板樁作擋土擋水應用時應配合設計圖裝設支撐、橫檔、角撐、中間柱、回撐 橫檔、拉桿等以免因受土壓而傾倒,致生意外。 (9) 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始可拔樁,拔樁時需填砂並灌水以隨拔隨填滿間隙, 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生變異之情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 ,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 3.2.3 施工方法 (1) 清除施打鋼板樁經過的地下障礙物。 (2) 進行導溝開挖、設置導軌。 (3) 架設並施打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 ,豎立時相鄰兩樁須完全聯鎖。 (4)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5) 重覆(3)與(4)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應 視實際施打狀況,可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打入之次數。 3.3 鋼軌樁(I型鋼)襯板擋土樁設施與H型鋼襯板擋土樁設施。 3.3.1 本施工方法係以鋼軌或H 型為樁柱,間隔打入土層依隨開挖作業之進行於樁間嵌入 橫板條,並填土於其背後之擋土樁設施。 3.3.2 擋土設施所用之材料 (1) 樁柱之規格尺度應依設計圖示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則橫板條以杉木或柳安為材,其厚度應大於1.8cm。 3.3.3 施工方法 (1) 樁柱應依設計圖示間隔配置,於吊放打入前,樁柱須校正垂直,再利用打樁設 備打入地中。 (2) 若地盤堅硬不易打入時,樁柱尖端應加以補強。 (3) 開挖時先以機械挖掘至樁面止,其須嵌入橫板條之部份則以人工挖掘。 (4) 橫板條應配合樁柱打設精度於現場裁切,自開挖面沿樁柱由下而上嵌放,以楔 子塞緊並加釘角材,撐桿以防板條脫落。 (5) 嵌放橫板條時,每嵌2片須即於壁背填土。 (6) 橫板條擋土面如有積水、湧水等現象則在橫板條背後裝入麻袋以防止砂土流失 或在背填土內灌入水泥使其堅固。 (7) 頂繫梁應依設計圖示規定辦理。 (8) 回填至工程司許可之高度始可拔樁,拔除樁柱時,應隨拔隨灌砂以防空隙造成 土壤移動。 3.4 連續壁擋土設施 應符合第02266章「連續壁」之規定辦理。 3.5 水泥砂漿樁擋土設施 應符合第02472章「場鑄水泥砂漿樁」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襯板與H 型鋼襯板等)應以水平進行 公尺(註明樁長)計量。 4.1.2 水泥砂漿樁之計量應符合第02472章「場鑄水泥砂漿樁」之規定。 4.1.3 連續壁之計量應符合第02266章「連續壁」之規定。 4.1.4 支撐系統之計量應符合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4.2 計價 4.2.1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襯板與H 型鋼襯板等)應以水平進行 公尺(註明樁長)計價。該項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 4.2.2 水泥砂漿樁之計價應符合第02472章「場鑄水泥砂漿樁」之規定。 4.2.3 連續壁之計價應符合第02266章「連續壁」之規定。 4.2.4 支撐系統之計價應符合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本章結束〉
- 第 21 條第02256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1.2.2 橫擋 1.2.3 支撐 1.2.4 支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 1.3.6 第02492章--預力地錨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M 結構鋼件 1.5 設計系統要求 1.5.1 承包商應妥善設計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載臨時覆蓋板系統 、土壤壓力、靜水壓力、管線荷重、交通及施工載重、臨近建築物及其他地表超載 重等,以確保永久性構造物得以安全迅速地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 臨近建築物、構造物、路面及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 提送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施工程序,並應說明擬採用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安排 型式。 (2) 承包商所提送之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可之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 (3) 標明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 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觀 測結果。 1.6.2 工作圖 (1)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支柱及橫撐之位置、允許 開挖深度等。 (2) 確定與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有關之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情況需要時並應提 供排除現有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必要之管線遷移及就地保護工作,應於工作 圖上標明其細節。 (3) 若開挖支撐系統包含背拉式地錨,應於工作圖上標示每一地錨所在位置之土壤 剖面、開挖全深度之設計載重、最大設計載重及安全限載重下之許可變形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木材 用於臨時擋土支撐之木材,應經工程司核可。 2.1.5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所需之材料應符合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相關規定。 2.1.6 支撐桿件 結構鋼如設計圖說所示應符合[CNS 2473 G3039][CNS 2947 G3057]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內部支撐系統之安裝 (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工作業之干擾應 減至最小。 (2) 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在必要處安裝監 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 (3)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所示之方法及程序,以千斤頂對斜撐及支柱施加預 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4) 施工中每層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60cm,支撐構件安 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1.2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應依照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規定。 3.1.3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拆除 (1) 如擋土用之支撐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在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之構造物 或公共設施管線。 (2) 緊接於地下構造物底板以上之第一層支撐,在底板混凝土澆置後應留置原處至 少48小時,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直到預計承受由拆除支撐所傳遞荷重之 混凝土達到28天抗壓強度之80%以上為止。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拆除後所留下之空隙應使用水泥砂漿回填。 3.2 現場品質管制 3.2.1 地盤情況 承包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必要時經工 程司核可,應變更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 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承包商應負責維護及其地盤穩 定,並保障其安全。 3.2.2 支撐荷重 若工程司有所指示時,重要支撐構件應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荷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及拆除,按[一式][每層每平方公尺][立方公尺]計量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量,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1.2 監測所需之費用於相關章節內計量。 4.2 計價 4.2.1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及拆除,按[一式][每層每平方公尺][立方公尺]計價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2.2 監測所需之費用於相關章節內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22 條第02259章 開挖安全監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之設備、安裝、施工及監測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傾斜儀 1.2.2 鋼筋應力計 1.2.3 應變計 1.2.4 沉陷觀測釘 1.2.5 水位觀測井 1.2.6 水壓計 1.2.7 構造物傾斜計 1.2.8 隆起桿 1.2.9 支撐壓力計 1.2.10 上述設備之安裝、施工及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266章--連續壁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472章--場鑄水泥砂漿樁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 包括埋設儀器及測讀儀器之規格、精度及數量,應送請工程司同意後方得使用 。 (2) 監測儀器埋設及監測計畫 (3) 各項觀測之安全標準、警戒值、行動值,及達警戒值及行動值之處理方式。 (4) 觀測工作人員、觀測頻率 (5) 緊急應變計畫 1.4.3 監測報告書 (1) 承包商應定期將監測所得之資料整理後製成報表提送工程司。全部監測工作完 成後,須將全部監測結果彙整作成監測報告書提送工程司。 (2) 監測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A.施工狀況。 B.監測日期及時間。 C.氣候(包括溫度、相對濕度等)。 D.監測儀器及監測設備之編號、規格或型式。 E.監測儀器埋設位置之座標。 F.監測儀器運作情形。 G.紀錄分析及檢討(達警戒值及行動值時應加列於監測報告內)。 H.監測儀器遭破壞或不能測讀時,承包商採取之各種補救措施。 1.5 品質保證 1.5.1 承包商應聘請專業廠商擔任全部監測工作。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2.1.1 監測儀器設備之規格、精度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2 設備 2.2.1 傾斜儀:包括雙向固定軌道之觀測套管、觀測套管接頭、保護頂蓋及底蓋和電纜等 。 2.2.2 鋼筋應力計:包括鋼筋計本體及電纜線。 2.2.3 應變計:包括應變計本體、保護蓋、電纜線及固定構件等。 2.2.4 沉陷觀測釘:為一長15㎝或30㎝,直徑為13㎜之鋼釘,或一般水準測量用之鋼釘。 沉陷觀測釘得視現場情形作適當之選擇。 2.2.5 水位觀測井:包括鑽有透水孔之塑膠管,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於靠近管底端以上 1.5m部分加鑽孔徑0.5cm透水孔至少四排,上下孔間距8cm。管外須包以二層尼龍網 或非織物。 2.2.6 水壓計:可採用水壓式水壓計的主要儀器構件,包括水壓計本體為高透水構造物, 其透水係數為0.01~0.001 ㎝/sec,上端接2.2㎝外徑塑膠管以塑膠接頭連通至地面 。 2.2.7 結構物傾斜計:包括傾斜計本體及固定構件。 2.2.8 隆起桿: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包括金屬製十字片、隆起測桿為直徑25㎜鋁管及保 護測桿用直徑為89㎜鍍鋅鐵管組成。 2.2.9 支撐壓力計:包括電子式荷重計,電纜線接線盒及固定構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監測儀器埋設及監測計畫,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得進行埋設及 開挖,並應針對各項因監測資料所示對施工安全可能有顧慮之處,作成應變計畫供 工程司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 觀測系統所用之高程基準點,應經工程司同意於工地附近選取設立之。 (2) 設計圖所示之監測儀器為最低需求,若承包商認為需要,經工程司核可後,得 增加監測儀器數量或觀測項目。 (3) 觀測工作若發現達警戒值或行動值時,負責監測工作之專業廠商應立即通知工 程司及承包商。 3.2.2 傾斜儀 (1) 埋設步驟 A.擋土結構內傾斜儀:在連續壁鋼筋籠製造時,將觀測管接妥封上頂蓋及底蓋 ,固定在鋼筋籠內。施工時與鋼筋籠一齊吊放入連續壁溝槽 (Slurry Trenc h)內,在混凝土澆置前,觀測管內以清水灌滿。 B.擋土結構體外側傾斜儀:在緊鄰擋土結構外側利用鑽機鑽一直徑為10cm之孔 至堅硬土層為止。將接妥之觀測管封上底蓋後,以人工放入孔底,再於觀測 管四週以填砂或灌漿方式固定。 C.組合傾斜儀套管:組合時應注意將每節套管及套管間各接頭之槽溝對正,使 觀測套管之槽溝能連續不偏斜,以便雙軸感應器可在套管內順利滑動。 D.塑膠套管之頂端要應加保護蓋,並作警示標誌及適當之防護措施。 (2) 觀測方法: 觀測時將傾度感應器以滑輪組件收入套管內,以電纜連接雙軸感應 器及傾度指示儀,即可量測出擋土結構傾斜及變形撓曲之程度、土層側向移動 量和方向。 (3) 觀測頻率: 基地每一階段開挖前後,水平支撐施加預壓前後及拆除前後各觀測 一次。平時每週觀測一次,開挖階段每週至少二次,必要時隨時觀測。 3.2.3 鋼筋應力計 (1) 安裝步驟: A.在製造鋼筋籠時,將鋼筋應力計以瓦斯壓接於主筋上,使應變計本體裝置於 預定深度處。 B.將電纜線拉出鋼筋籠外並固定妥善,於擋土結構灌漿後測出初始值,完成裝 設工作。 (2) 觀測方法︰鋼筋應力計隨著基礎工程開挖時擋土結構體變形而產生應變,鋼筋 應力計本體之電阻發生變化,由應力/ 應變指示儀量測鋼筋應力變化,作成紀 錄並換算成實際應力。 (3) 觀測頻率:於施工開挖階段每天觀測一次,平時每週觀測二次。 3.2.4 應變計 (1) 安裝步驟 A.將預定裝設應變計梁腹表面的鐵鏽或油漆磨光。 B.在H型鋼梁腹中央水平軸上,對稱於垂直軸的兩側各電焊熔接固定鋼釘。 C.將應變計本體固定在一對內側鋼釘上,並利用應力指示儀測出初始值。 D.按上述相同方法在梁腹另一側裝設另一組應變計。 E.將保護蓋固定在鋼釘上,完成裝設工作。 (2) 觀測方法: 支撐系統H型鋼承受荷重時,將產生應變,附著於H型鋼腹側之應變 計本體亦隨著發生變化,利用應力/ 應變指示儀量測可以換算出型鋼應力之大 小。 (3) 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每天觀測一次。 3.2.5 沉陷觀測釘 (1) 埋設步驟 A.於施工開始前須裝設完成,並量測初始值。 B.周圍沉陷:將觀測釘平均分布裝設於沉陷影響範圍區域內,或主要控制安全 之建築結構物及道路四周。 C.結構體沉陷:於結構體澆置混凝土之同時,平分插入結構體未凝固之混凝土 表面。 D.觀測釘得視現場情形作適當之選擇。 (2) 觀測方法:以水準測量方式定期量測各觀測點之標高變化,即可得沉陷量。 (3) 觀測頻率: A.周圍沉陷觀測: a.平時每週觀測一次,必要時隨時觀測。 b.在擋土結構開始施工後即應進行觀測。 B.結構體沉陷觀測: a.於澆置混凝土後即進行觀測。 b.於施工期間平時每週觀測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觀測。 c.結構體完成後平均每月觀測一次。 3.2.6 水位觀測井 (1) 埋設步驟: A.方法一 a.於水位觀測井預定埋設位置,利用水洗式沖洗鑽孔至預定埋設深度下50㎝ 。 b.清孔後,於孔底回填40㎝之砂料。 c.將已鑽孔之塑膠管包覆尼龍網或非織物埋入鑽孔。 d.取適量之砂回填使砂面位於預計埋設深度以上約2.5m,再回填二層30㎝厚 之膨土(俗稱皂土),並逐層搗實。 e.以近似該處土層之土壤回填其餘部分至地表為止。 B.方法二 a.於預定位置,以沖洗法鑽掘直徑約10㎝之井孔,鑽孔時孔壁應以套管保護 ,並應鑽至設計圖示深度或經工程司依現場情況決定之深度下方約20㎝處 。 b.以適量之透水砂料填入套管內,使井孔底部形成約20㎝厚之透水砂柱,同 時將套管向上提升約20㎝。 c.按設計圖示深度或經工程司決定之深度,將井管放入套管內,並於井管與 套管之間填入透水砂料。填砂工作應與拔除套管之工作同時進行,宜至填 滿為止。 d.井口應予適當之保護。 (2) 觀測方法:利用具刻度之電線、三用電表或水位指示儀測出塑膠管內水柱之高 度,可直接換算成水位高。 (3) 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基地抽水時每天應觀測一次,平時則每週觀測二次。 3.2.7 水壓計 (1) 埋設步驟: A.先將水壓計本體與塑膠管接妥,接妥後於塑膠管內試水,每節塑膠管接頭不 可有漏水現象。 B.利用鑽機鑽一垂直之孔,直至地面下預定埋設深度以下約50㎝為止。 C.清孔後,於孔底回填40㎝之砂料。 D.將水壓計置入孔內使其本體之中心點位於埋設深度,再回填60㎝之砂料,再 將砂層頂部填二層30㎝厚之膨土(俗稱皂土),搗實後即完成裝設工作。 (2) 觀測方法: 利用具刻度之電線、三用電表或水位指示儀測出塑膠管內水柱之高 度,可直接換算成該點之水位高。 (3) 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基地抽水時每天觀測一次,平時則每週觀測二次。 3.2.8 構造物傾斜計 (1) 裝設步驟 A.於裝設位置以膨脹螺絲及黏著劑將傾斜計之固定盤固定。 B.裝設時應量測並記錄方向與角度。 C.測讀初始值,裝上保護蓋,完成裝設工作。 (2) 觀測方法: 觀測時將傾斜計納入傾斜計固定盤以電纜連接傾斜計及傾度指示器 ,即可量測出結構物的傾斜度。 (3) 觀測頻率:基地開挖時每天觀測一次,平時則每週觀測二次。 3.2.9 隆起桿 (1) 設置方法 A.於設計圖所示位置鑽掘,深度達開挖底面下約150㎝ 直徑約10cm之孔,鑽孔 時應保持垂直,並以套管保護孔壁,以防坍塌。 B.孔底灌入適量之皂土漿液(水與皂土之重量比為10:1 ),使孔底充滿皂土 漿。 C.將鍍鋅鐵管放入孔內,其管底約位於孔底上方40㎝處,然後將保護孔壁用之 外側套管徐徐拔除。 D.將鐵製十字片與鋁管接妥之後放入鍍鋅鐵管內,當十字片到達孔底後,再施 壓使十字片貫入孔底約30㎝。 (2) 觀測方法:隆起桿裝設完成後測讀其初期讀數。觀測時以水準儀測量開挖底面 下部土層之隆起量,並隨開挖之進行拆除鋁管及鍍鋅鐵管。 (3) 觀測頻率:自開挖作業開始至最後兩次開挖階段以前,開挖之前及後各觀測一 次,開挖期間每隔三天觀測一次。最後兩次開挖階段時,須增加為每天觀測一 次。若工地工程司認為需要時,得增加其觀測頻率。 3.2.10 支撐壓力計 (1) 安裝步驟︰支撐壓力計本體與承壓板組成一體,固定於支撐桿件,裝設時應避 免偏心問題。在支撐施加預力後測讀預壓荷重。 (2) 觀測方法:利用應力/應變指示儀量測可以換算出支撐桿件之荷重。 (3) 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每天觀測一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費用已包括測試及安裝相關材料器具、以及 監測工作之監測、記錄與分析工作等,為完成本項功能設備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23 條第02261章 圍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包括臨時圍堰之填築土堤、挖運、復舊及河底疏浚,或鋼板樁圍堰之打拔與施築, 其中河底疏浚包括配合圍堰填築土堤所作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浚,主體結構構築 期間原已疏浚之行水斷面迴淤之再清除以及主體構造物完成後圍堰之移除疏浚工作 。 1.2 工作範圍 1.2.1 圍堰填築 1.2.2 圍堰移除 1.2.3 河川疏浚 1.2.4 單排鋼板樁圍堰 1.2.5 雙排鋼板樁圍堰 1.2.6 水平支撐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5091 A3090 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3) CNS 5086 A3085 土壤顆粒分析及常數測定之乾土樣配置法 (4) 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5)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水污染防治法 (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 水利法 (4) 水利法施行細則 (5) 臺北市河川管理規則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922 工地密度試驗法 (2) ASTM D4253;D4254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1.4.4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 (2) AASHTO T191、T204、T233 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圍堰及抽排水計畫 (2) 緊急應變措施 (3) 施工步驟 (4) 各主要工作項目數量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圍堰填築材料: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圍堰回填土方材料應為含砂、礫石、沉泥 及黏土級配良好之土壤,經開挖、篩分析或拌料後具有下列級配者。2.1.2 鋼板樁:應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 2.1.3 水平支撐系統:應符合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沖刷之保護:在施工期中,須隨時做好保護工作,以防止施工中之沖刷。 3.1.2 施工中之交通:將施工中運輸車輛及施工機具的行駛路線儘可能分布於整個滾壓面 上,以達成整體均勻的滾壓效果。 3.1.3 環境之保護:施工中需維護環境及河防安全。 3.2 施工要求 圍堰工程之施作應依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臺北市河川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在不違反水利法規以及河防安全下,圍堰施工依時機及目的可區分為: 3.2.1 配合圍堰施築以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浚:包括依設計圖說之範圍及高程,進行圍 堰施築及行水區斷面疏浚工作,以利河水流通順暢。 3.2.2 迴淤清除疏浚:包括河中主體結構築造期間,已疏浚完成河道行水區斷面需要平時 之維護及暴雨、颱風過後迴淤之再疏浚工作。 3.2.3 圍堰之移除疏浚:包含河中主體結構完成後,圍堰本體移除及疏浚工作。 3.3 安裝 3.3.1 圍堰填築前之清除 河床面既有之坑洞或因障礙物清除後造成之凹陷區域應予回填土或砂包填平壓實; 既有河底淤泥層須充份清除,完成以上作業後,方得進行圍堰填築。 3.3.2 圍堰填築時之疏浚作業 (1) 河中圍堰填築時,承包商應配合疏浚河道,以維持適當之河川行水斷面,並按 契約設計圖所示,施築臨時導流堤以確保河川行水之通暢。 (2) 疏浚之河床料,除部分合格材料用於填築圍堰及有關回填使用外,其餘未使用 部分承商得考量安全、經濟及法規等條件,在不影響行水功能之下,經工程司 同意選擇適當地點暫時屯儲以供河床復舊回填使用。 3.3.3 主體結構施工期間之迴淤清除 主體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經常對已疏浚之河道行水斷面進行迴淤之檢測清除作 業;雨季、暴雨或颱風過後期間則應加強檢測,經發現有迴淤狀況應適時進行迴淤 之疏浚工作,以維持河道行水之通暢。 3.3.4 圍堰及臨近重要設施保護 配合圍堰填築,護坡外側採用鼎塊保護,一般型拋石護坡外側使用2t鼎塊,加強型 拋石護坡於圍堰堤頭部分使用5t鼎塊。 3.3.5 圍堰填築 (1) 壓實密度 本工程圍堰回填除高水位面以下之部分採自然沉落方式外,其上部回填所需之 壓實密度如下: A.第一類壓實:黏質材料與粒狀材料皆須壓實至AASHTO T180 所定出的實驗室 最大乾密度的85%。。 B.第二類壓實:黏質材料與粒狀材料分別須壓實至AASHTO T180 所定出的實驗 室最大乾密度的90%、85%。 C.圍堰回填自高水位面以上,除圍堰頂部下方75cm之內採第二類壓實,其餘均 屬第一類壓實。 (2) 圍堰材料之使用: A.河中圍堰於填築時,如以抽砂方式作水力回填時,承包商得視實際作業狀況 於填築界限設置適當擋土措施,以防範土方流失。 B.河中圍堰填築時,水位面以下部分之回填須由河岸往河中方面分段進行,原 則上細料填築於圍堤之中間部位,每日收工前應作好既有填土之保護,以防 止沖刷。 (3) 填築及滾壓 A.河中臨時圍堰除最高水位面下方部分之回填外,回填工作應分層進行,於超 出高水位部分之第1 層回填,其厚度不得超過80cm;其餘部分每層厚度則不 得超過50cm。 B.填土次序由中心線開始漸向兩旁分填,所填之土應分層填平壓實,如遇有硬 塊或超徑粒料須妥為打碎並均勻攤平或撿除。施工含水量應調適至規定並壓 實至達到規定密度後始填次層。在次層土方填築前將原有地面犁鬆,藉使新 填之土層與原土面密合。 C.滾壓機之重量不得小於10t ,如用振動滾壓機,其每公分長度淨重不得少於 15kg,如用象腳滾壓機(Padfoot Roller)時,則每公分長度淨重不得少於 30kg,如使用羊腳滾壓機(Sheepsfoot Roller )時,其每公尺滾筒長之重 量不得小於6,000kg 。滾壓機型式、滾壓次數,壓實厚度均依不同材料情況 (級配及含水量)於實地試驗確定。 D.圍堰填築時為控制土方材料填築後之沈陷量,應即配合安裝測沈計,並於施 工中經常觀測紀錄,承包商應先行預估沈陷量,配合填築足夠土方維持堤頂 高度。 3.3.6 圍堰填築期間之防颱措施 圍堰填築期間如遇颱風引發之洪水,承包商應於氣象局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時,即 刻辦理防颱措施。 3.3.7 圍堰移除 (1) 圍堰移除應自河中往高灘地方向逐步進行,移除之剩餘材料,須符合水利法及 其施行細則,並經工程司同意及不影響河防安全下,可抽填於既有河床坑洞處 以穩定河床,其餘則應運棄於工區外經許可之棄土區。 (2) 開挖土之搬運路徑、數量等須向工程司提出報備。 (3) 土砂搬運 A.土砂堆積場所,配置專任之作業員,負責飛散砂土之清掃,周邊之整理,搬 運車之指揮引導等。另外嚴格限制搬運車之裝載,不可超載。 B.土砂搬運,必須採取防止土砂之漏出,飛散等裝備;搬運中,土砂不可分散 於道路,如搬運途中污損路面,則必須加以清掃。 3.3.8 臨時導流堤 (1) 本項工作依契約設計圖說施作,主要功能為將河水導向順暢。 (2) 導流堤如遇颱風暴雨或洪水而遭致損壞,承包商應立即修復。 3.3.9 單排鋼板樁應依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 3.3.10 雙排鋼板樁圍堰之設置應依設計圖說及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辦理 。於內、外層鋼板樁打設完成圍堰合攏後,在內、外層板樁間應填不透水黏土及施 作防漏措施,並進行鋼板樁間之水平支撐、拉桿及繫索設置。 3.3.11 水平支撐系統之施工方式依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試驗篩標稱孔寬 過篩質量百分率﹪ 50㎜ 100 9.5㎜ 75~100 2㎜(No.10) 20~100 250μm(No.60) 10~100 75μm(No.200) 0~45 3.5 許可差 3.5.1 配合圍堰工程填築之河道行水斷面,按設計浚挖高程疏浚,浚挖高程許可差為 -50 cm。 3.5.2 圍堰護坡與河岸護坡基礎之浚挖高程許可差為-50cm。 3.5.3 圍堰挖除在低水位面下方,高程許可差為-50cm。 3.5.4 圍堰填築在高水位面下方坡面按設計坡面整修,其填築坡面之高程許可差為 +50cm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一式計量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圍堰依契約設計圖說,以一式計量。 4.1.2 分項計量 (1) 單排及雙排鋼板樁擋土依水平進行之長度,以公尺計量。雙排鋼板樁之長度以 內、外兩排之中心線計算長度。 (2) 水平支撐系統之計量,依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一式計價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圍堰依契約設計圖說,以一式計價。其費用包括圍堰設施、基 礎排水、完工後之拆除及整平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附屬工 作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1) 鋼板樁擋土以不同樁長,依單排或雙排水平進行之總長度,以公尺計價。其費 用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 內。雙排鋼板樁擋土之費用包括內、外兩排鋼板樁及中間回填材料等費用在內 。 (2) 水平支撐系統之計價,依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本章結束〉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圍 堰 施 築 之 回 填 材 料 土壤相對密度 [ASTM D4253] [ASTM D4254] 實驗室最大乾密度 3 ≧1.6t/m 1.以每層數 量為依據 ,未達 200㎡免 檢驗。 2.數量達 200~1000 檢驗一次 。 3.數量超過 1000㎡時 ,每1000 ㎡加驗一 次。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本章2.1.1 之要求 壓 實 密 度 第一 類壓 實 黏質材料 AASHTO T180 最大乾密度的85﹪ 粒狀材料 第二 類壓 實 黏質材料 最大乾密度的90﹪ 粒狀材料 最大乾密度的85﹪ - 第 24 條第02266章 連續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下連續壁所需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導牆設置 1.2.2 連續壁槽溝挖掘 1.2.3 鋼筋籠組裝吊放 1.2.4 混凝土澆置 1.2.5 劣質混凝土打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23章--棄土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5091 A3090 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5)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6)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7)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放流水標準 1.5 定義 1.5.1 劣質混凝土:本章所稱之劣質混凝土為連續壁在混凝土澆置時,應澆置超過原設計 高度,此頂部多出含有泥漿之混凝土即稱之。若有礙工程品質時,該混凝土應待硬 化後予以打除。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 工地佈置 (2) 預定進度 (3) 各種機具配置略圖 (4) 連續壁單元分割情形 (5) 施工程序 (6) 各類型單元鋼筋配筋詳圖 (7) 單元間接頭型式 (8) 牆位、柱梁等搭接之預留鋼筋位置圖 (9) 預埋監測儀器 (10)預埋套管 (11)預埋鋼筋接合器 (12)錨筋位置 1.6.2 施工紀錄 連續壁作業記錄於每一單元完成後,送工程司備查。施工記錄須包含下列項目: (1) 溝槽挖掘 (2) 鋼筋籠吊放 (3) 混凝土澆置之日期時間及數量 (4) 穩定液試驗:穩定液控制記錄至少應包括試驗者、試驗時間、取樣地點、土質 狀況天候、比重、黏滯性、濾過量、漿膜厚度、含砂量、pH值及其他有關記錄 。 (5) 混凝土圓柱試體取樣 (6) 各種障礙及故障發生之經過 1.6.3 樣品 (1) 穩定液添加材料之樣品及出廠證明 (2) 混凝土摻料之樣品及產品說明書 1.6.4 承包商如擬採用之添加材料作為連續壁開挖穩定液使用時,應將計畫書提送工程司 審核,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材料樣品及特性包括成分、型態、化學及物理性質等。 (2) 不具毒性與危險性,不致影響環境生態及不致造成公害之相關資料及(或)證 明文件。 (3) 對開挖壁面穩定、混凝土澆置作業與品質、鋼筋握裹力等無不良影響之說明及 技術資料。 (4) 使用說明包括配比、拌和、使用過程、回收、棄置以及所需使用之相關儀器設 備。 (5) 品質控制及施工中檢驗需求,如黏滯度、含砂量、比重、pH值等之測定方法、 頻率、程序、設備等。 (6) 使用實績。 (7) 工程司要求提送之其他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 (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章「結構用 混凝土」之規定。混凝土28天抗壓強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 若使用摻料,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檢送樣品及產品說明,俟工程司核准後方可使 用。 (3) 混凝土之坍度應介於15~20cm之間。 2.1.2 鋼筋:鋼筋(含機械式續接器)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鋼材:應符合CNS 2473 G3039之規定。 2.1.4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5 穩定液添加材料 (1) 承包商如擬使用穩定液之添加材料時,應依第1.6.4 款之規定提送計畫書經工 程司認可後方得用於本工程。 (2) 擬使用之添加材料不得具有危險性與毒性,且不致造成公害,其處理及棄置應 符合有關環保法規之規定。 (3) 添加材料應能確保開挖面之穩定,且對混凝土澆置作業、鋼筋及完成後之混凝 土等不得造成不良影響。 (4) 工程司認可使用穩定液之添加材料,並不減免承包商對使用該材料所應負之任 何責任,如環境污染、公害或對公眾造成任何損害或損失等。 2.2 設備 2.2.1 承包商應根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程序,擬定採用之施工機具與設備,並應在施工 期間維持良好之操作狀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施工前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測定導溝位置。 3.1.2 地下管線清理或遷移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該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 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安裝 3.2.1 導溝之設置 (1) 導溝開挖時應按設計圖所標示之尺度及位置進行放樣,待標示清楚後方可開始 挖掘。導溝之放樣,應考慮到連續壁開挖之垂直誤差及主體開挖時連續壁之變 形,以確保結構體之寬度在尺度精度要求內。 (2) 導溝最小深度必須達到回填土層以下,實際深度及配筋依設計圖為原則,導溝 內、外側回填時應先於導溝面間使用適當木材加以支撐,再以良好級配料回填 其中並緊密壓實。 (3) 導溝面間之距離應較連續壁厚度略大,其超出範圍應在5㎝內。 3.2.2 穩定液 (1) 穩定液材料之濃度及化學摻料之配比,應視開挖孔周遭之地盤透水性,地下水 之狀況等而定,並應將其配比向工程司報請備查。 (2) 調製及輸送穩定液須有良好之設備及機具。 (3) 施工時應具備有漿密度天秤 (Mud Balance)、漏斗黏滯性儀(Funnel Viscosi meter)、過濾壓試器(Filter Press Tester)、pH值顯示儀、200號篩、1,0 00c.c.量筒、深水取樣器等試驗儀器。 (4) 穩定液拌和後放置於1,000c.c. 量筒內10小時後水之分離度應保持在5%以內, 同時液體亦須保持均勻。 (5) 穩定液灌入槽溝內6 小時後,其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之內,若大於20cm,得 視實際狀況調整穩定液濃度。 (6) 使用過之穩定液,若欲再度使用必須經過沉澱淨化處理,並重新做品質試驗, 若污染度過高,必須將其廢棄重新調配。為處理使用後之穩定液,降低其黏滯 性得加入適量F.C.L(擴散劑)。 (7) 穩定液廢液應依下列之規定處理︰ 處理程序: 廢液────→分 離───→ 固體───→ 運棄 │ (檢測含水量) │ ↓ 液 體 │ (檢測pH值及 │ 固體懸浮物) │ │ ↓ 排放至排水溝或下水道 3.2.3 連續壁槽溝挖掘 (1) 應視地質及設計條件選用合適之挖掘機具。 (2) 開始挖掘的同時應注入穩定液,穩定液之高度以能確保槽溝不致崩坍為原則。 開挖中如發現穩定液突然消失潛入地下,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發 生。 (3) 施工中應保持工地及環境之清潔,挖出之廢土及廢液經處理後應立即清除運棄 。 (4) 連續壁槽溝之挖掘時,必須使地面振動減至最低程度。如超過原設計預期值, 承包商必須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保護措施。 3.2.4 鋼筋籠製作及吊裝 (1) 鋼筋籠製作場應架設平台以求鋼筋籠之平整,平台之高度亦須配合現場計測儀 器之安裝需求。 (2) 鋼筋籠製造必須準確堅固,在吊裝前加上必要之補強鐵件,保證吊起時不會變 形,橫筋、豎筋、腹筋和預留筋之每一連接點必須加以焊接,鋼筋籠兩側之鋼 板與止水鋼片焊接部份必須完全焊滿。 (3) 鋼筋搭接時其搭接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搭接並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 」之規定。 (4) 預留筋、鋼筋續接器等必須以焊接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方式妥善固定於鋼筋籠 上。 (5) 鋼筋籠製作完成後之前後兩側所包裹之帆布應確實包裹穩當,以免混凝土澆置 時漏漿。 (6) 鋼筋籠吊放必須以自重慢慢放入槽溝壁,若遇到無法完全放入之情形應重新吊 起,重新挖掘清理槽底之沉澱物及砂土等廢料後再行吊放,不得將鋼筋籠切割 或壓下。 (7) 鋼筋籠吊放前,應使用鋼刷仔細清洗鋼筋籠之搭接節點銲渣,以保持節點之清 潔,必要時得利用壓縮空氣沖洗(Air Lift)節點。 (8) 若因實際情況限制,每單元鋼筋籠需以續段方式始可吊放入槽溝內,其接駁方 式及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 3.2.5 止水鋼板之清潔 止水鋼板應以特製鋼刷清理,以避免滲水。 3.2.6 混凝土澆置 (1) 混凝土澆置前應先將槽溝內之沉澱物、塌落之砂土等雜物處理清潔後再行澆置 。澆置混凝土應儘速於鋼筋籠吊放後1小時內為之。 (2) 混凝土澆置過程中,鋼筋籠不得有移動現象。混凝土保護層應保持在7.5 ㎝以 上。 (3) 特密管必須保持清潔及不漏水,同時直徑大小應不小於20cm且足以使混凝土保 持自由落下。特密管管底必須延伸至離槽溝底部約20cm,同時在第一次澆置時 必須先放入橡皮栓塞(Plunger ),再灌入混凝土以確保特密管內穩定液完全 擠出。混凝土澆置進行中特密管底部必須經常埋入混凝土中至少1.5m以確保穩 定液不致灌入管內。特密管抽動時要小心,不得碰觸槽溝壁,以免砂土崩落與 混凝土混合澆置,而影響連續壁品質。 (4) 混凝土澆置若使用2 個以上之特密管澆置,特密管內之混凝土面均應保持同等 高度,兩特密管之最大間距不得超過3m。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作業,不得間斷 ,特密管亦不得水平移動。倘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落下時,特密管可以垂 直上下移動,惟不得超過30cm。若圖上未註明,連續壁混凝土澆置時,至少須 澆置至設計高度90cm以上,此多出含有泥漿之劣質混凝土,若有礙工程時,須 待硬化後予以打除, 其餘部分應於回填復舊前打除。所有連續壁之地下管線進 口處均應予以打除。 (5) 每片連續壁單元澆置必須至原地面高度,或設計圖標示高度。 (6) 接續單元之開挖完成後,附著於接續面之黏泥及穩定液,必須加以清除。 (7) 每片連續壁單元從鑽挖、鋼筋籠吊放至混凝土澆置完成為止,應儘可能連續施 工。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3.2 上列測定次數為一般情形下之測量次數,工程司得增減實際測量之次數。同時下雨 前後、久置後、停工前及土層有變化情況時,應照工程司之指示,加做必要之試驗 。 3.3.3 施工期間應確認導牆中心線之水平,並隨時具備超音波測定儀,以檢測槽溝壁之崩 塌情況及垂直度。 3.3.4 鋼筋之檢驗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之檢驗應符合第03050章「混 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4 清理 3.4.1 廢液處理流程及設施應經工程司核准。經處理之廢液,其含水量依CNS 5091 A3090 測定,應小於85%。 3.4.2 穩定液廢液經處理後應立即運棄,不得堆放工地中以免影響施工,且不得隨意排入 臨近水溝,如因此造成淤塞承包商必須負責清理,遇雨成災所生損失由承包商負一 切責任,廢液之處理須符合環保相關法規之規定。 3.5 現場品質管制 3.5.1 地基開挖後,接合部位或其他牆面發生任何漏水現象,須立即修補,並知會工程司 ,費用由承包商負責。於先行止漏後,始能施築結構側牆, 若牆面凹凸不平,應修 整至不影響結構壁體施工。 3.5.2 若遇無法連續施工預期放置時間在1 天以上之連續壁單元接頭應以合適之碎石級配 料回填。 3.5.3 施工中須辦理本工程監測系統安裝之配合工作,並應預先準備有關配合工作所需之 器材。 3.5.4 施工過程中,排放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3.6 許可差 3.6.1 導牆中心線之水平許可差不得超過2cm。 3.6.2 施工垂直許可差偏斜率≦1/300。(以超音波測定儀量測) 3.6.3 地下連續壁牆面挖掘垂直度必須精確,許可差不得大於1/300 牆深,牆厚最大許可 差不得大於5cm,挖掘深度不可超過設計深度50cm,開挖過程如發現許可差超過1/3 00時,應立即校正施工方法和過程。 3.6.4 鋼筋籠吊放縱向許可差不得超過±7.5 cm,頂部高程許可差(以導溝為準)不得超 過±5cm。若超過許可差之規定必須重新吊放。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導溝依寬度分別以其中心線之實作長度以公尺計量。 4.1.2 連續壁依寬度分別按設計圖說所示施做完成面積,但不含劣質混凝土之面積(即依 設計圖說所示劣質混凝土打除後頂面至底部間之壁體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3 用於設計圖說所示複合牆之鋼筋續接器按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另項計量。 4.2 計價 4.2.1 導溝依寬度分別以其中心線之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其計價已包括一切材料、人 工、機具、及導溝打除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連續壁依寬度分別按設計圖說所示施做完成面積,但不含劣質混凝土之面積,以平 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棄土坑、沉澱池、鋼筋籠(含設計圖所示預留鋼 筋)、混凝土、廢液處理、廢土運棄、回填砂石料(含移除)、劣質混凝土打除、 十字路口處連續壁頂部打除,以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材料、人工及機具。 4.2.3 用於設計圖說所示複合牆之鋼筋續接器按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另項計價。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穩定液 比重 漿密度天平 (Mud Balance) 1.05~1.22 鑽挖前後、下 雨後、混凝土 澆置前 黏滯性 漏斗黏滯性儀(500/500 c.c. sec. Marsh Funnel Vscometer) 20~35秒 每日測定情況 同上 濾過度 濾過壓試器測試壓力 2 (3kgf/cm ) (Filter Press Tester) 滲透量小於15c. c.;泥漿膜厚小 於2mm 每5 日測定一 次 pH值 pH值顯示儀 7~12 混凝土澆置前 後 含砂量 200號篩 小於5﹪ 每5 日測定一 次 - 第 25 條第02291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對鄰近工程範圍內及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 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進行調查、記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調查 1.2.2 測量 1.2.3 攝影 1.2.4 記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4 資料送審 1.4.1 調查成果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相關工作施工前,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 界線內及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構造物除外)提送其調查 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及簡圖等[ 4份]紀錄文件。構造物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 ,並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調查注意事項 3.1.1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或構造物損壞之主要工作開始施 工前完成調查工作。 3.1.2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時應就設計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 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實施量測調查,並紀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 ,且由專業機構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 、拍照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依據。 3.1.3 專業機構有必要得至建築管理機關就構造物之地下室層數,地下室深度、竣工日期 與工程之實際距離等資料作調查並記錄於調查表上。 3.1.4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格式須 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量測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 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3.1.5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鏽之鋼筋等均應拍照紀錄。以光 學測縫儀量度並紀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加註簡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 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3.1.6 設計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 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3.1.7 調查表、照片及附註之說明及簡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活頁整齊裝訂。照 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期、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若契約內無「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項目時,則其費用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本章結束〉
- 第 26 條第02316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型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開挖,包括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人孔、集水井、排水溝、明 溝以及設計圖說所示其他構造物之開挖工作。 1.2.2 公共管線之管溝開挖 1.2.3 各類型混凝土砌卵石、混凝土砌塊石及內面工之明溝、土溝等渠道及其改線所從事 之開挖工作 1.2.4 試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8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3章--棄土 1.3.1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SSHTO T180 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 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線之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 之保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 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庫、油氣管及捷運設施等,於施工時應 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進行工作。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 如下。 1.6.1 砂土礫石 2 3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m 。軟岩、硬岩體積<0.3m 者, 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 2 (2) 10kgf/cm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 者。 3 3 (3) 0.3m ≦硬岩體積<0.8m 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3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m 者。 2 3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 ,且體積≧0.8m 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需依據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設計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挖,承包商 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核可。 3.2.2 若設計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處按H:V=0.5:1之 邊坡做為開挖線;小型構造物(深1m以內者)如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 外30cm處按H:V=0.3:1之邊坡做為開挖線。 3.2.3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 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管線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 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應由承包商事先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4 試挖結果及工程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需按第02220 章「工地 拆除」及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2.5 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挖。如採垂直開挖 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1.5m以上且 有崩塌之虞者,應設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物 開挖,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2.6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採取分段間 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物完成後應儘速回填。 3.2.7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基礎地質認 可後,須經整平及壓實後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 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或以混凝土回填。 3.2.8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基礎應挖成水平,並掘至最低基礎底 面以下經工程司認為適用之基礎材料為止。該不適用材料挖除後,應以工程司認可 適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予以壓實。 3.2.9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但該堆置地點須 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 阻礙。 3.2.10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構造物回填之用 。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需按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多餘之材料,需按 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處理。 3.2.11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此堅硬材料基礎之 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外10cm,超挖之10cm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 3.2.12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 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 混凝土回填之。 3.2.13 抽排水工作應符合第02240 章「袪水」之規定施作。由任何基礎內部抽排水時,正 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 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24小時以內不得抽水或排水。 3.2.14 除設計圖說另有指示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道時,應保持 原有之排水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方 公尺計量。此項數量係指設計圖說所示之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開挖數量(包 括三明治式擋土牆、預力岩錨幕牆),或經工程司指示之開挖數量。若其中有不適 用材料及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予扣除,並依其他項目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 若設計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公分處按 H:V = 0.5:1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公尺以內者)如U型溝、集水井等 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公分處按H:V=0.3:1之邊坡開挖線計量。 (2)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開挖寬度亦應至構 造物外緣10cm,此類超挖部分須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予以計 量。 (3) [管涵、管溝、暗管之開挖,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管涵、管溝、 暗管之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4)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開挖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 [人孔 、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5) 下列數量不予計量 A.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數量。 B.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數量。 C.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堆土等之挖掘數 量。 [D.承包商因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回填之混凝土。] (6) 試挖以一式計量。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 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7) 抽排水應於第02240 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 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8) 開挖計價體積之高度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其他開挖項目完 成後之地面為準;超出設計圖說所示開挖線範圍外之挖方不予計量。 4.1.3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及「餘方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棄土」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方 公尺計價。 4.2.2 試挖以一式計價。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 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3 抽排水應於第02240 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 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 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5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及「餘方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棄土」中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27 條第02317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回填 1.2.2 公共管線之管溝回填 1.2.3 夯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40章--袪水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9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0 第02322章--借土 1.3.11 第02323章--棄土 1.3.1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 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2.1.2 經工程司核可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其最大粒徑應小於10cm。經工程司核可 該項材料一時無法獲得時,可用石塊或礫石摻粒料回填之。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回填應回填至設計圖說整地線所示高程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時所有臨 時支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 3.1.2 構造物開挖完成後於回填工作進行中,應依第02240 章「袪水」之規定進行抽排水 之工作。 3.1.3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太低時,應均勻加水至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 3.1.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 3.1.5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3.1.6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需同時進行,並使其 高度大致相等。 3.1.7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構成楔塞作用。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 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以防止構成楔塞作用。 3.1.8 未經工程司檢查並核可,回填不得開始。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有承包商監工人員 在場監督。 3.1.9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cm,每 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以AASHTO T180 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 之90%以上。 3.1.10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後,始可拔除臨時擋土樁設施。 3.1.11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採用之預壓工法 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構造物回填依設計圖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回填數量,按壓實方以立方公 尺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 若設計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則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處按H:V=0.5: 1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m以內者)如U型溝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 cm處按H:V=0.3:1之邊坡開挖線計量。 (2) [管涵、管溝、暗管之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 [ 管涵、管溝、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3) [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之構造物回填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 量][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 予計量]。 (4) 超出開挖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回填」單價內,不予計 量付款。 (5) 抽排水於第02240 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 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計價方式 (1) 構造物回填依設計圖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回填數量,按壓實方以立 方公尺計價。 (2) [管涵、管溝、暗管之回填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價] [管涵、管 溝、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價] 。 (3) [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 價][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 予計價]。 (4) 抽排水於第02240 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 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2 構造物回填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 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回填 材料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58 [最大粒徑不得大於 10cm][依設計圖之規 定] 3 1.數量未達120m 時免 檢驗。 3 2.數量達120~600m 檢 驗一次。 3 3.數量超過600m 時, 3 600 m 加驗一次。 構造 物回 填 壓實度 AASHTO T191、 AASHTO T224 路面區域:最大乾密 度90%以上 1.每層面積未達20㎡時 免檢驗。 2.每層面積達20~100㎡ 檢驗一次。 3.每層面積超過100㎡ ,每100㎡加驗一次 。 綠帶區域:最大乾密 度85%以上 - 第 28 條第02319章 選擇材料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選擇材料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透水材料回填 透水材料係用於擋土牆、橋台背面及其他透水管之回填,以利構造物之排水及地下 水之排除。 1.2.2 砂與級配粒料回填 砂與級配粒料之回填材料係用於排水管及管線之回填或基礎墊層或設計圖說指定之 處,使構造物四周之壓實效果較佳且殘餘沉陷量較少。 1.2.3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係用於管溝之回填,以解決回填作業因夯實不確實而發生 沉陷之問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6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3)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4)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5) CNS 14220 A3372 混凝土凝結時間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4253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2) ASTM D6024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落球載重試驗 (3) ASTM D6103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坍流度試驗法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96 小尺度粗粒料洛杉磯磨損試驗 (2)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3) AASHTO T180 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4)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5) 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配比設計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透水材料 (1) 透水材料應為潔淨、堅硬耐磨之砂、礫石、碎石或卵石,並經工程司核可後使 用。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透水材料之級配按CNS 486 A3005試驗方法檢驗,應 符合下表類型1之規定。(3) 所有供應之粒料,須按CNS 490 A3009方法試驗,經過500迴轉後,其磨損百分 率不得大於40%。 (4) 透水材料依AASHTO T176試驗,含砂當量不得小於55。 2.1.2 砂 (1) 本工作所採用之砂,應為潔淨河砂或陸地砂,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通 過 百 分 率 (%) 試驗篩標稱孔寬 類型1 類型2 類型3 50mm(2") 100 - - 37.5mm(1 1/2") 95~100 100 - 19.0mm(3/4") 50~100 90~100 100 12.5mm(1/2") - 40~100 95~100 9.5mm(3/8") 15~55 25~40 70~100 4.75mm(No.4) 0~25 18~33 0~55 2.36mm(No.8) 0~5 5~15 0~10 0.075mm(No.200) 0~3 0~3 0~3 2.1.3 級配粒料 級配粒料需符合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 2.1.4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配比資料,經工程師核可後始可 施作。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透水材料應按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舖設之。 3.1.2 砂、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舖設之。砂、級配粒料之舖設及壓實, 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且每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以 AASHTO T180試驗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3.1.3 回填之材料無法以AASHTO T180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時,則經工程司同意,可依AST M D4253方法求得其相對密度,相對密度應達85%以上。 3.1.4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施工 (1)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前,管溝內之管線導管應先定位固定,以避免管 線導管因浮力而上舉。 (2)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輸送至澆置地點時,仍需具有所需的工作度,且無材 料分離之現象。 (3)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時得以卸槽導引入管溝內,卸槽斷面須平順而圓 角。 (4)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後不需進行搗實之工作。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試驗篩標稱孔寬 通 過 百 分 率 (%) 4.75mm(No.4) 50~100 0.075mm(No.200) 0~15 含砂當量不得小[30] 3.3 現場品質管制 3.3.1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運抵工地後應依ASTM D6103 進行坍流度試驗, 其工作性 須符合:15cm≦坍流度<20cm且表面無泌水現象,經工程師核可後始可進行回填工 作。 3.3.2 管溝採用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回填完成經數小時後,須依據ASTM D6024進行落 球承載試驗,量測落球沉陷之直徑須小於76mm,經工程師核可後始可進行上層路面 之舖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選擇材料回填應按不同材料之壓實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因超挖或承包商為便 利或因其疏忽而施作之回填,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選擇材料回填應按不同材料之壓實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因超挖或承包商為便 利或因其疏忽而施作之回填,均不予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 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砂與級配 粒料回填 壓實度 [AASHTO T191] [AASHTO T224] 最大乾密度之90 %以上 每層每100㎡ 1次 透水材料 相對密度 ASTM D4253 相對密度達80% 上 每層每100㎡ 1次 高流動性 低強度回 填材料 抗壓強度 依CNS 1232 A30 45之方法採ASTM D4832 之抗壓速 率進行檢驗 28天抗壓強度, 2 須小於90kg/cm ,且12小時平均 抗壓強度,須大 2 於7kg/cm 每次施工至少取樣 一次,且按CNS 12 31製作5 個圓柱試 體,於出廠12小時 後及28天檢驗其抗 壓強度(每組二個 ,第五個為備用之 試體) - 第 29 條第02320章 不適用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路堤及構造物工作中不適用材料之挖除運棄,包括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2.2 構造物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9 第02322章--借土 1.3.10 第02323章--棄土 1.3.1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2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產品 2.1 材料 3 指含有木本、草本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腐植土及最大密度小於1.5t/m 之 不良土壤,依CNS 12387 A3285試驗結果屬於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及 低塑性有機質土(OL)材料者,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定為不適於作為基礎或填方之材料 ,皆為不適用之材料。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用之土壤。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凡不適用之材料,無論係在整地或路堤地區內原地面以下,或在構造物開挖地區內 設計高程以下,或其他在設計圖說標明以及經工程司指定範圍內者,應按工程司之 指示,予以挖除並運棄處理之。 3.1.2 不適用材料之運棄處理需符合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辦理。 3.1.3 不適用材料移除後所形成之窪坑,應以符合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適用材料填補 滾壓,壓實度需符合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 規定辦理。 3.1.4 挖除之材料若為垃圾、受污染、含有特殊成份或有毒物質,須經特別之物理化學方 法或特殊之掩埋處理,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惟不屬於本工程之 範圍。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不適用材料挖除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範圍實際挖除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凡因超挖或因承包商之疏忽或便利而挖除之部分,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不適用材料挖除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機具、設備、動力、 運輸、於棄土場之處理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不適 用材 料 最大乾密 度 AASHTO T180 3 小於1.5t/m 3 1.數量未達20 m 時免 檢驗。 3 2.數量達20~100m 檢 驗一次。 3 3.數量超過100 m 時, 3 每100 m 加驗一次。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85 1.泥炭土(PT) 2.高塑性有機質土 (OH) 3.低塑性有機質土 (OL) - 第 30 條第02321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施工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開挖 1.2.2 路幅開挖 1.2.3 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 1.2.4 滑動及坍方材料之挖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9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10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2章--借土 1.3.12 第02323章--棄土 1.3.13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水土保持法 (2)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3) 空氣污染防制法 (4)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5) 噪音管制法 (6)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7) 水污染防治法 (8)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 廢棄物清理法 (10)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1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3)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 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 如下。 1.6.1 砂土礫石 2 3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m 。軟岩、硬岩體積<0.3m 者, 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 2 (2) 10kgf/cm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 者。 3 3 (3) 0.3m ≦硬岩體積<0.8m 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3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m 者。 2 3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 ,且體積≧0.8m 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測量原地面高程,再進行清除與掘除、拆除之工作後,始可 進行基地及路幅開挖。 3.2 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應先擬定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開始進行開挖工作。 3.2.2 基地及路幅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承包商應建造臨時排水溝,宣 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3 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水大量滲入地層, 軟化土壤而減低其抵抗崩坍之強度。 3.2.4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或已塌落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棄。該可 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挖至指定界限或坡度。 3.2.5 邊坡 (1) 開挖邊坡應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坡度完成之,所有殘渣及鬆散材料應全 部移除。 (2) 開挖邊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修成曲面。 (3) 每一階段開挖後,應即修坡並設置平台溝、截流溝等排水設施。 3.2.6 剩餘材料 (1) 除工程司另有核可外,剩餘材料不可棄置於工區附近。 (2) 開挖後近運利用及剩餘材料的運輸處理應符合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 3.2.7 不足材料 (1) 由開挖所取得之可用材料數量,其不敷基地及路堤填方填築之需要時,則為完 成填方所需補充之材料數量應按借土方式辦理。 (2) 承包商須符合第02322章「借土」之規定取得合格材料。 3.2.8 開挖規定 (1) 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完成後之整地及路幅面需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 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 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如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 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1.5m以上且有崩塌之虞者,應設 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開挖工作,並視進度施 築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 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持排水良好,邊溝及渠道之建造與維護, 應避免已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4) 設計圖說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之路基須加改善之處,如需換料應經工程司核可 後辦理。 (5) 超出設計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工程司之核可外應予禁止。 (6) 基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設置 水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高於(或將高於)路基頂面下1.5m 時,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他處理,並報請工程司核可後 辦理。 (7) 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工程司得依實際情況研判後, 調整開挖之邊坡、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依工程 司指示處理。另外,若欲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則須符合水土保持法之規定。 (8) 基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頂面材料及壓實度須符合第02 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9) 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設計圖說所示辦理。 (10)所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由下部開挖使上 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承包商使用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 概由承包商負責。 (11)於基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CBR )值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 或構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或 回填之用。 3.2.9 不適用材料須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10 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或其他章節之規定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幅開挖計量範圍 (1) 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進行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測量斷面圖 提送工程司簽認。其開挖數量應依原地面線與設計邊坡線、設計地面線及路基 頂面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 (2) 應扣除之開挖數量,包括拆除、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 (3) 滑動與塌方地區之挖除 A.為利用一般開挖機具進入滑動或塌方地區進行工作,其必要之清除土方,按 契約變更之規定以額外清除塌方計量。清除塌方給付僅以依工程司指示而實 際移除之滑動及塌方數量為限。 B.上述規定不得被解釋為解除承包商對維護所有邊坡坡度準確與平整之責任。 由於天然因素及施工之疏忽與不當引起之侵蝕,致使已完成之工作或進場材 料遭受損害,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不得視為塌方。 (4) 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 4.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 方公尺計量。開挖邊度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因修成曲面所作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 3 4.1.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Qc)大於50000m 時,土石方工程 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 Qc = 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自然方)。 Qa = 基地及路幅開挖(近運利用)數量(自然方)。 Qd = 基地及路幅開挖(餘方處理)數量(自然方)。 Qb = 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 = 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為1 ,經開挖回填 壓實後之體積為S。 (1) 若 Qc×S≧Qf時 則 Qa= Qf÷S Qd= Qc-Qa = Qc-Qf÷S (2) 若 Qc×S<Qf 時 則 Qa= Qc Qb= Qf-Qc×S = Qf-Qc×S 4.1.4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 」等項目,並於第02323章「棄土」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 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 」等項目,並於第02323章「棄土」中計價。 4.2.3 滑動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80% 計價,塌方材料(鬆 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70%計價。 4.2.4 由塌方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承包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修復,如塌方或滑 動係因非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復費用,應按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 價給付。 <本章結束>
- 第 31 條第02322章 借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之借土,包括材料、挖裝、運輸及檢 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土石方工作之挖裝、運輸等。 1.2.2 交通維持 1.2.3 衛生環保措施 1.2.4 運輸道路維修 1.2.5 土石方工作之計算挖填平衡,應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之餘土。 1.2.6 公園用之表土與客土另於第02920章「植草」及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中規定,不在本章範圍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8 第02323章--棄土 1.3.9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0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1 第02920章--植草 1.3.12 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1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土石方施工計畫 在開挖取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土石方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 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1.5.2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填方材料 (1) 路堤用:路基頂面下30cm之填方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之規定。 (2) 其他區用: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土壤分類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使用合法來源之借土適用材料,以構築填方區、路基、路肩及工程司認為 需要之其他地點。借土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1.2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借土材料由工區範圍外挖裝取出完成後,應運送至工區內,並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 之指示置放於指定地點,按設計之高程及橫斷面進行填築。 3.2.2 取土施工期間工區範圍內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工區範圍內之路 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3.2.3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離開工區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 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 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借土工作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借土應考慮填方區於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工地拆除後增加之填方 數量、土石方之脹縮比之增減數量、沈陷量增加之數量、不適用材料開挖所增加之 數量,扣除工程餘土利用(如地下室、公共設施及管線、構造物、渠道等)之餘土 ,但不扣除零星及雜項工作(如金屬護欄、柵欄等)之餘土。 4.1.3 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平衡數量應依第02321 章「基地及 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並應扣除第4.1.2款之數量。 4.1.4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借土工作不予計量。 4.1.5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借土工作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購土費用、挖 運費、取土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 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借土工作不予計價。 4.2.3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4 填築滾壓費另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計價。 4.2.5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 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借土 材料 CBR 值( 用於路基 頂面) AASHTO T193 路基頂面30cm內依 設計圖說之規定 3 1.數量未達120m 時免 檢驗。 3 2.數量達120~600m 檢 驗一次。 3 3.數量超過600m 時, 3 每600m 加驗一次。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85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 定外,應為礫石類 或砂類或粉土(ML )。 3 1.數量未達1000m 時免 檢驗。 3 2.數量達1000~5000 m 檢驗一次。 3 3.數量超過5000m 時, 3 每5000m 加驗一次。 - 第 32 條第02323章 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棄,包括挖裝、運輸及施工等相 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餘土之挖裝、運輸 1.2.2 整地工作中之餘方運棄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棄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2.6 工區內道路維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6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7 第02322章--借土 1.3.8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1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餘土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擬定餘土處理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 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准棄土場 之施工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1.6 定義 1.6.1 餘方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餘方近運利用」。 1.6.2 餘方遠運利用(指定他標工地)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他 標工地)處理時,稱「餘方遠運利用(指定他標工地)」。 1.6.3 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自行處理,而業主未提 供棄土場時,稱「餘方自行處理」。 1.6.4 工地設置土資場 承包商於工地自行設置供餘土暫屯、堆置、掩埋、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 、拌和、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等之場所。其相 關申請程序與規定應符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與內 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材料,應運棄至合法之棄土區。施工期間 ,棄土區之排水效能應維持通暢。 3.2.2 棄土作業應遵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與內政部頒行 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之相關規定辦理。 3.2.3 棄土施工期間工區範圍內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工區範圍內之路 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3.2.4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離開工區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 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 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為計算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等挖 填平衡後之餘土。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數量應依第0232 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 4.1.2 [ 餘方近運利用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遠運利用(指定他標工地) 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 4.1.3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棄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4.2.1 [ 餘方近運利用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內運輸,及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 餘方遠運利用(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 區範圍外運輸,及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 之費用在內(無棄土場及水土保持工作之所需費用)。] 4.2.3 [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棄 土場所費用、水土保持工作,及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4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 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 第 33 條第02331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之填築舖平 1.2.2 基地及路堤之灑水滾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22章--借土 1.3.9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0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4) 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 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不適用材料依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之規定辦理。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內之材料,應符合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之規定辦理。其餘填土材料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項工作包括基地及路堤之舖築與壓實,所用材料應為合法來源,並應符合設計圖 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辦理。 3.1.2 填築滾壓前,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及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完 成基地內所有清除及掘除、拆除等作業。 3.1.3 若有不適用材料,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填築舖平 (1) 在山坡或斜坡上填築時,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將斜坡挖成台階式,挖 出之材料其適用者應用於填築基地並按規定壓實。當原有堤坡或山坡之坡度, 若陡於水平與垂直比例為4:1者,則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再按規定分層填 築,直至次一較高層台階高度。 (2) 除沼澤地區或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且每層 壓實方厚度不得超過30㎝,而每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 (3) 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坡度以利排水。填築層面或坡面遭受嚴重沖刷時,其恢 復方法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外,不得一次回填。 (4) 土方填築︰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 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5) 砂方填築:指以砂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 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6) 石方填築 A.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基地及路堤,其成分應為粒徑 8 cm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合物,經粒徑分析停留在標稱孔徑15cm試驗篩上之石 料重量比應達25%以上。 B.除另有規定外,每層填築壓實厚度不得大於60cm,填方石料之最大粒徑尺度 ,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2/3。 C.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始可用 於填築基地或路堤。 D.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應挖除,以免大石周圍壓實不足。 (7) 填築滾壓達到設計高程或工程司所設定之高程後,於整修路基及舖築底層前,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堤應任令擱置一段時期,以測沉設施測得之路基沉 陷量少於2 cm者為合格。待等候期結束,承包商始可將路堤面整修並再壓實隨 之舖築底層。 (8)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採用之預壓 工法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9) 鄰接混凝土管填築滾壓應符合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3.2.2 灑水滾壓 (1) 每層在滾壓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 且能壓實至要求之壓實度。 (2) 每層滾壓應使用經工程司認可之壓路機予以均勻壓實。待達規定之壓實度並經 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舖設下一層。 (3) 築路之重量如能使涵管或其他構造物發生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 得行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4)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 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 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5) 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者,每層採用密度檢驗以控制其壓實效果,其壓實度需符 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6) 拖運機具應儘可能在每層基地上全面均勻行駛。 (7) 當基地頂面與原地面之高差大於2.5m以上,則該填方之下層部分,可以車輛連 續傾倒及舖平形成一載重均勻分布層,其最大厚度為1m。 (8) 當填築至距路基頂面設計高程下1.5m處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之預估殘餘 沉陷量,予以加填材料。 (9) 施工時,如發現基礎材料有位移、車輪痕跡及隆起等現象,則承包商應檢討原 因,必要時可減少其車輛荷重或改用較輕型之運輸與舖平機具,俾使次一填築 層施工時,不再發生上述隆起等現象,並應經工程司認可為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4 許可差 3.4.1 基地及路堤斜坡應按設計圖說設定或工程司指示之填方線及坡度完成之。已完成之 斜坡與規定坡面之許可差,若按垂直於設計坡面度量時,距路肩高程1m以內者,其 許可差不得大於20cm;距路肩高程1m以上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4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量。其實作填 築滾壓數量依原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間之平均端面積計算之。 4.1.2 在山坡側開挖之台階面上或原有填土邊坡上填築,其填築數量應為原地面線與依照 設計邊坡線及路基頂面間所量得之體積,台階回填按實作數量計量。 4.1.3 填築滾壓數量中應扣除箱涵及橋梁之體積,並扣除構造物周圍回填或已於其他工作 項目中付款之填土體積。先填築後挖土之管涵體積不予扣除。 4.2 計價 4.2.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價。其費用包 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分層撒舖、灑水、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 工作之費用。 4.2.2 台階回填按實作數量計價。 4.2.3 預壓土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填築 滾壓 (路 基頂 面下 30cm 以外 ) 壓實度 AASHTO T180 最大乾密度之 90% 上(若含有粗粒料 則以AASHTO T224 修正) 1.以每層數量為依據, 未達200㎡時免檢驗 。 2.數量達200~1000㎡檢 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0㎡時, 每1000㎡加驗一次。 滾壓檢驗 重車為後軸雙 輪,其後軸載 重在8t以上, 輪胎壓力為 2 7kgf/cm 不產生移動或裂痕 凹陷 以認可之重貨車,行駛 整個路基面至少3 次( 一往返為一次) - 第 34 條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作前之路基整理,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舖築底層之前,對新舊路基之整理及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5 第02322章--借土 1.3.6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7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4) AASHTO T238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之核子試驗法(淺層) 1.5 定義 1.5.1 路基(subgrade):為承受級配底層及瀝青混凝土面層載重之地盤。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借方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挖方路段路基頂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底層下之路基 (1) 填築路基前,路基底面全寬均應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有清除物依工程 司指示予以挖除並運棄,低窪處或車轍之積水應先予排除。 (2) 若基面下有鬆軟材料,以致影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應予翻鬆、曝曬 、或挖棄換填符合設計圖要求之材料,然後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壓實至規定壓 實度。 (3) 舖築底層前,全路基頂面應修成均勻之表面。 (4) 在路基整型修面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予刮除,所刮除之剩餘材料,用於頂層 高程不足地點或棄置之。 (5) 缺料時應補充新料,將原有之頂層耙鬆,加水拌和,並滾壓整修至合乎規定。 (6) 經過整修後,路基頂面應保持其整修完成之狀態,並繼續維護直至底層開始舖 築時為止。 3.1.2 面層下之路基 路面舖築前,路基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須 繼續維護直至舖築面層為止。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2.2 若有特殊情況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予免做壓實度試驗。 3.3 保護 3.3.1 承包商應維護路基,避免遭受損害。在整修完成之路基上,除施工所必需外,應避 免車輛之通行。 3.3.2 任何運輸用之車輛機具,如工程司認為使用時對路基或其下層材料,足以產生嚴重 損害者,應依工程司之要求移走或不准通行。 3.3.3 所有在路基表面上之窪陷處、車轍及土面破損等,均應於繼續舖築下一層填築料前 ,由承包商修補之。 3.3.4 承包商應經常修刮及滾壓路基面,俾能繼續保持完整良好之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路基整理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路基整理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 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滾壓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 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路基 整理 平整度 3m直規測量,許可差 平均不得大於3cm 1.數量未達200㎡時免 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 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0㎡時, 每1000㎡加驗一次。 壓實度 AASHTO T180、 AASHTO T191 最大乾密度之95%以 - 第 35 條第02342章 地工織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木及水利工程地工織物之材料規格、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織布 1.2.2 非織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10 L3080 非織物試驗法 (2) CNS 5618 L3086 非織物瑕疵檢驗法 (3) CNS 9024 L2053 碳弧燈型耐光試驗機 (4) CNS 10460 L3201 纖維製品防水性檢驗法-靜水壓試驗 (5) CNS 11228 A2183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6) CNS 13300 A3339 地工織物抗拉力試驗法(寬幅法) (7) CNS 13483 A3346 地工織物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法(抓式法) (8) CNS 14279 A3379 地工織物單位面積質量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1) ASTM D5034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reaking Strength and Elongation of Textile Fabrics(Grab Test) (2) ASTM D5035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reaking Force and Elongation of Textile Fabrics(Strip Method)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地工織物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位置舖設,主要功能為排除水份、防止土料流失及穩固 構造物擋土。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土木及水利工程用織布為聚乙烯纖維、聚丙烯纖維或聚酯纖維等編織而成之織布,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土木及水利工程用非織物為聚乙烯纖維、聚丙烯纖維或聚酯纖維等製成之非織物, 其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11228 A2183之規定。 2.1.3 舖設石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並且無尖銳刺穿地工織物之可能性。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舖設地工織物前,須先清除舖設面上之雜草樹木及其他雜物,並夯實整平舖設面。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地工織物應以順水流或垂直水流方向貼地舖設,舖設過程 中可利用ㄇ型不鏽鋼鐵絲加以固定,接縫之搭接應用手提縫紉機以同質料之縫線縫 接,或用工程司認可之一般尼龍帶(線)以手工縫接,接縫寬度應在5 cm以上,如 以自然疊接寬度於陸上應在30cm以上,舖設後地工織物表面須力求平整,避免有皺 折情形。 3.2.2 地工織物舖築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指示分層或依序舖設上方材料。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地工織物依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地工織物以依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舖設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含搭接)、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費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 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土木 工程 用織 布 拉力強度 CNS 13300 A3339 >140kg/5cm 1.數量未達 1000㎡時應 送出廠及試 驗合格證明 文件,免送 驗。 2.數量達1000 ~ 5000㎡檢 驗一次。 3.數量超過 5000㎡時, 每5000㎡加 驗一次。 伸長率 [ASTM D5034] [ASTM D5035] <30﹪ 透水係數(定水頭高為 10cm) CNS 10460 L3201 >1×10-2 cm/ sec 單位面積質量 CNS 14279 A3379 >300 g/㎡ 土木 工程 用非 織物 抗拉強度(雙 向抓式法) 類別Ⅰ CNS 5610 L3080 2 60 kgf/cm 以上 類別Ⅱ 2 80 kgf/cm 以上 類別Ⅲ 2 120kgf/cm 以上 類別Ⅳ 2 160kgf/cm 以上 伸長率(雙向 抓式法) 類別Ⅰ CNS 5610 L3080 40~100﹪ 類別Ⅱ 40~100﹪ 類別Ⅲ 40~100﹪ 類別Ⅳ 40~100﹪ 撕裂強度(雙 向梯形法) 類別Ⅰ CNS 5610 L3080 25 kgf以上 類別Ⅱ 35 kgf以上 類別Ⅲ 45 kgf以上 類別Ⅳ 55 kgf以上 瑕疵(每公尺 容許扣點數) 類別Ⅰ CNS 5618 L3086 6 點/m以下 類別Ⅱ 5 點/m以下 類別Ⅲ 3 點/m以下 類別Ⅳ 2 點/m以下 透水係數(定水位高為 10cm) CNS 10460 L3201 1×10-2 cm/sec 以上 耐紫外線性(紫外線碳 弧燈連續照射200Hr) CNS 9024 L2053 外觀無變化,抗 拉強力不得低於 原規定之90﹪ - 第 36 條第02343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噴射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現場試灌計畫(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 施工方法 (3) 施工機具 (4) 施工步驟 (5) 材料 (6) 漿液配合比、廠牌、規格 (7) 試驗及其記錄格式 1.5.3 廠商資料 (1) 化學藥液(摻料)無污染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3 摻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2 設備 2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 2 2.2.2 空氣壓縮機︰15kW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kgf/cm 。 2.2.3 鑽孔機:15kW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2.3.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 情況設計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 害。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 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1.2 試灌: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高壓水泥噴射樁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獲致至少三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 下列事項: A.漿液之配比。 B.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噴漿泵送壓力。 D.鑽桿提升速度。 E.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3項之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時,承包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 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工程司認可後施工。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 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 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 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 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2 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 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2.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 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2.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 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mm。 B.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 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 應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 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 證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3.2.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設計圖所示並經工程 2 司認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 kgf/cm 之間。 3.2.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 水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 鑽桿。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A.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2 B.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 C.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min。 D.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min。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 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 孔之灌漿作業。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3.2.8 灌漿紀錄 (1) 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 送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樁號。 B.鑽孔紀錄。 C.鑽機之迴轉速度。 D.鑽桿上升速度。 E.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配合比。 G.噴射壓力。 H.材料使用量。 I.壓力變化之紀錄。 J.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紀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 3.3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3.3.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 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3.2 取樣方法:以NX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 一個試體,共3個。 3.3.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4 許可差 3.4.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 核鑽桿(含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3.5 現場品質管制 3.5.1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項及第3.4項之規定,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 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 3.6 清理 3.6.1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 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 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 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設計圖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設計圖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 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高壓 噴射 水泥 樁( 不擾 動原 狀試 體) 凝聚性土壤無 圍壓縮強度試 驗法(單壓縮 強度試驗) CNS 12384 A3282 平均值≧85﹪ 設計強度 1.數量未達10支時免檢 驗。 2.數量達10~50 支檢驗 一支。 3.數量超過50支時,每 50支加驗一支。 4.超過1000支之部分, 每100支檢驗一支。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一支 - 第 37 條第02373章 蛇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蛇籠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蛇籠之製作、供應、安裝及裝填石料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1468 G3029 低碳鋼線 (3) CNS 2671 G3046 鍍鋅低碳鋼絞線 (4) CNS 8828 G3178 六方形鋼線網 (5) 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鍍鋅鋼線:鋼線應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鋼線之鍍鋅應為熱浸鍍鋅,除設計 圖說另有規定外,鍍鋅量不得少於245g/㎡。 2.1.2 塑膠被覆鋼線:鋼線應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塑膠被覆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 2 理,其材質應能抗老化,比重≧1.25,抗拉強度≧200kgf/cm ,延伸率≧100﹪。 2.1.3 高密度聚乙烯(HDPE)蛇籠: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4 卵石:所有卵石應質地堅硬,未經風化,表面潔淨,其級配應以直徑10cm~15 cm者 約占5%、15cm~22cm者約占15%、22cm~35cm者約占80% 為原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蛇籠之型式、大小及長度、裝填石料之大小尺度以及安放之位置,均應符合設計圖 說之規定。安放前應先整地,安放時尤需錨接穩固,保持不變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蛇籠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製作如下: (1) 鋼線蛇籠需以規定之鋼線,縱向排列,編結成六角形孔,孔長20cm,寬15cm以 下。每兩根鄰近鋼線之捲接處,至少繞結2圈以上,圍成橢圓之桶形,其斷面尺 度,可分為二種: A.甲種:以縱鋼線36根編成,其斷面短徑60cm,長徑100cm。 B.乙種:以縱鋼線24根編成,其斷面短徑40cm,長徑67cm。 (2) 鋼線蛇籠每隔1.5m應以鋼線網間隔之。該間隔網亦應結成六角形,孔寬15cm, 邊長17.4cm為原則。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蛇籠裝石應以直徑22cm~35 cm為原則,但為填實及填 平,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其空隙內斟酌填以10cm~22cm之卵石。 3.2.2 蛇籠安放於指定位置後,約每隔0.6m,用鋼線互相固結。籠端以兩條鋼線牢結。其 他重要部分,應照工程司之指示固結之。 3.2.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蛇籠安放之方向用於護坡之蛇籠,應垂直水流方向順坡安 放之。 3.2.4 鋼線蛇籠安裝前,地面應先整平,安裝後成弧形相接處之空隙應以塊石填實。平舖 部分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儘可能舖於原地面上,但相鄰兩蛇籠頂面高度相差不 得大於10cm。 3.2.5 每條蛇籠之實際長度,將俟邊坡修整完竣後,由工程司決定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蛇籠工作依契約設計圖所規定之種類,在填滿石料後量其中心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蛇籠工作依契約設計圖所規定之種類,在填滿石料後量其中心長度,以公尺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蛇籠編製、運送、填裝石料、捆結、安放、錨接及坡面整理等及為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 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38 條第02381章 拋石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拋石之材料及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拋石之石料供應、儲備、運輸、坡面整修及拋放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卵石 卵石之石質須密實、堅硬,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含有風化石質。卵石應為圓形 或橢圓形,其重量、尺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塊石 塊石應力求接近立方體,石質須密實、堅硬、無裂痕者,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 含有風化石質以及細長或扁平之石料。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拋放卵(塊)時前,坡面應先行整修至符合設計圖說所示。 3.1.2 拋放卵(塊)石應層次分明均勻,大粒徑石料需置於面層,並應注意相互契合,使 成空隙最小之整體,以達指定之位置。 3.1.3 拋放位置、範圍、坡度及詳細尺度須依照設計圖說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拋卵石、拋塊石依契約規定圖說,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拋卵石、拋塊石依契約規定圖說,以立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此項工作 所需之一切之人工、材料、設備、機具、運輸等費用。 〈本章結束〉
- 第 39 條第02384章 混凝土錨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錨塊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錨塊之製造、運搬、臨時儲存、吊放與聯結整理等事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應包括場地設施、施工程序、預定進度表、構件項目之施工方法、施工佈置圖 、錨塊吊放計畫及排列方法等。 (2) 應考慮錨塊澆置時所需場地大小與設備設施、模板數量、混凝土供應、搗實與 養護、氣象條件、運輸機具及吊放起重機種類等作業。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錨塊於拆模時應用紅漆標示製作日期及編號,以便搬運時檢查強度是否足夠。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錨塊 (1) 水泥: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之規定 (2) 混凝土: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 錨塊與錨塊間之聯結方式及材料規格,依設計圖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高程完成整地工作。 3.2 錨塊之製作 3.2.1 鋼筋混凝土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之規定。 3.2.2 模板限用鋼製,其構造應易於組拆,底部模板應堅強,接縫必須密接且不得變形。 承包商於製模之前,應先將模板設計圖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施行之。 3.2.3 混凝土澆置完成至拆除模板期間應為2天以上,養護至搬移及吊放之期間應至少為7 天以上。在此期間應灑水保養,使混凝土塊保持充份之濕度,並防止外物之碰撞破 損。 3.2.4 每一錨塊混凝土之澆置,應一次澆置完成,不得設施工縫。錨塊施做時工程司認為 有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於模板外增設振動器搗實。 3.3 吊放及聯結整理 3.3.1 吊放錨塊應用適當吊具,承包商應檢具作業方式說明經工程司認可後施行之;倘承 包商採用吊索,應於澆置混凝土時埋設吊環或吊扣,並須預先提出吊環或吊扣及吊 索設計圖,經工程司同意後施工。 3.3.2 吊放之前,應於吊放之坡面設置樣板,作為準繩,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3.3.3 錨塊裝車(船)搬運時,應注意吊置順序,使車(船)保持平衡,不致傾斜翻覆。 3.3.4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位置及範圍安置混凝土錨塊。 3.3.5 混凝土錨塊吊放時應小心平緩輕置於安放位置,不得驟然衝擊吊放,以免損及既有 構造物或設施,否則承包商應負責修復。 3.3.6 吊放前應注意鋼索、吊具等之安全檢查及施吊時應注意鋼索是否將混凝土塊充分繫 緊,並使吊起之塊體儘量保持平衡,以免發生意外。 3.3.7 吊放時,必須使塊與塊間平整且能互相完全卡住;若未能完全卡住,應將附近各錨 塊吊起重新安放。吊放施工應小心從事,勿使錨塊遭受衝擊碰損。 3.3.8 除另有規定外錨塊彼此間之孔隙,不得嵌填塊石。 3.3.9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以鋼索聯結錨塊。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混凝土錨塊依不同型式,以塊計量。 4.2 計價 4.2.1 混凝土錨塊依不同型式,以塊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場地整理租金維護等費用在內。附 屬工作包括製造、養護、運搬、儲存、吊放、聯結整理及場地清理等。 4.2.2 吊放不合格或有破損者,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 土錨 塊 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1.數量未達20塊時免檢 驗。 2.數量達 20~100 塊檢 驗一塊。 3.數量超過100塊時, 每100塊加驗一塊。 重量 ≧設計重量 - 第 40 條第02385章 坡面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利工程堤防、護岸、護坡等之混凝土坡面構築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坡面整平 1.2.2 混凝土坡面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3)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之175kg 2 f/cm 混凝土。 2.1.2 伸縮縫: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2 機具設備 2.2.1 坡面工之施工,除原有人工拍實工法依內面工之施工法及機具設備外,依施工法之 不同,其應具機械設備如下,該等機具應於施工前籌備妥當,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施 工。 (1) 舖築機工法 A.混凝土舖築機全1套,包括混凝土輸送機、混凝土舖築機及滾壓輪伸縮縫切 割機等。 B.軌道200m。 (2) 拖模工法 A.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最少10套。 B.拖模、發電機、捲揚機、工作架、振動機。 3 C.容量1m 以上挖斗之耙挖機1台。 (3) 機械拍實工法 A.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最少10套。 3 B.容量1.5m 以上挖斗之耙挖機1台(含鋼拍板)。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坡面應每10m或轉折處應釘設一處放樣標板, 作為施工控制之用。放樣標板材料應使用厚1.5cm、寬9cm以上之不變形木料。 放樣標板上應明確標註該處之設計樁號、高程及相關測量資料。 (2) 依照設計圖說,將堤防中心線或坡頂線放樣在現場,並在伸縮縫分界點釘控制 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伸縮縫每間隔10m設置1處;放樣標板亦可 作為安裝伸縮縫之位置。 3.1.2 澆置面處理 (1) 在開挖或填方初步整理時,均應使坡面土方較設計線增加沉陷預填高度,於舖 設混凝土前將預填高度部分削除整理。 (2) 舖設混凝土前之澆置面整理,應將坡面清理平整,使用機械拍(夯)實,使其 與設計坡度確實相符,並灑以適當之水量,使之濕潤,經品管人員認可後方可 開始舖設混凝土。 3.1.3 伸縮縫模型 伸縮縫模型(導模)底寬至少30cm、高度依坡面設計厚度而異,以厚2 mm以上之鋼 板焊製而成,背後以角鋼斜撐及加勁板補強,以堅固不變形為原則,長度配合設計 坡面長調整,可為組合式,安裝後於底座打入長道釘固定之。 3.2 施工方法 3.2.1 混凝土及舖設 (1) 混凝土之材料、配比、拌和、運輸、工地試驗等,應依照第03050章「混凝土 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規定辦理。 (2) 混凝土舖設應自底部開始,由下而上,無論以拌和車之洩槽卸料舖設或以耙挖 機舖設,均應設法以防止混凝土材料析離,每段(單元)工作開始後,需一氣 呵成,不得中止,以免產生不必要之接縫。 (3) 伸縮縫之施作應依設計圖之規定辦理。 3.2.2 拍實 混凝土澆置後,應先以木板、鐵耙、耙挖機或輸送帶推成粗坏後,再按下列施工方 式拍實之。 (1) 舖築機工法 以滾筒上下滾壓至少4次,如混凝土厚度超過20cm以上時,應啟動附屬之振動 棒,增加攤平螺桿之攤平能力,以強化混凝土壓實效果。 (2) 拖模工法 澆置作業自坡底開始,以振動機對灌入模內之混凝土充分搗實。初澆置時,振 動機之振動棒可伸入拖模下方搗實,使模內充滿混凝土,拖模向坡頂方向提升 後,振動棒只能在拖模前方振動,不可伸入拖模下方,以免使下方已成型之混 凝土受擠壓而上浮。 (3) 機械拍實工法 混凝土舖設完成後,以拍實鋼板順坡度作推擠,並上下振動拍實,直至混凝土 表面出漿為止。如厚度在40cm以上時,應分2層舖設,2次拍實。 無論以滾輪壓實或以振動棒搗實,或以拍實鋼板拍實或其他方法拍實,均應直 至混凝土表面有水泥漿出現。伸縮縫或死角則應以輔助器材搗實。 3.2.3 修飾 混凝土經拍實整平後,應以木質鏝刀或木質抹板修飾表面平順,表面不得留有孔洞 ,最後使用棕帚或草帚等順紋掃光。掃光時應注意使水泥漿能填滿混凝土表面,掃 光後尚遺留之微小孔洞禁止使用任何乾濕砂漿塗敷表面。 3.2.4 養護 應依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辦理。 3.2.5 伸縮縫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斷面設置伸縮縫。 3.3 現場品質管制 3.3.1 坡面工之混凝土品質控制與評估,應依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4 檢驗 3.4.1 取樣方式 完成之混凝土坡面工應作厚度檢驗及評估,評估標準以每1,000㎡鑽取樣品1組,不 足1,000㎡時仍應鑽取1組,每組有3個樣品。 3.4.2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坡面 工 抗壓強度 依第03310 章「結 構用混凝土」之規 定 依第03310 章「結構用 混凝土」之規定 厚度 設計厚度以上 1.數量未達200㎡時免 檢驗。 2.數量達200~1000 ㎡ 檢驗一組。(1組3個 ) 3.數量超過1000㎡時, 每1000㎡加驗一組。 抽驗人員: 承包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混凝土坡面工依設計圖說所示,依不同之厚度個別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混凝土坡面工依設計圖說所示,依不同之厚度個別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 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場 地整理租金維護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放樣、澆置面整理,混凝土之舖設、拍 實、修飾、接縫及養護等。 〈本章結束〉混凝土坡面工厚度檢驗表 抽驗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工程名稱: (坡面高= m,L= m) 組 別 樣 品 Ran 里程 樁號 Ran 位置 (m) 厚度 (cm) 平均厚度 (cm) 評 估 1 1 2 3 2 1 2 3 3 1 2 3 4 1 2 3 5 1 2 3 6 1 2 3 註: 1.混凝土坡面工檢驗頻率為以每A=1,000㎡鑽取樣品1組,每組有3個樣品。 2.每組取樣區間長度L=A ÷坡面高(m)。 3.第1個樣品樁號:(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4.第2個樣品樁號:L/3+(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5.第3個樣品樁號:2L/3+(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6.Ran(Random),係為電算機之亂數表,取小數點以下3位數。樣品鑽取位置 為自坡面上端向下起算。 - 第 41 條第02386章 砌排石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防止土方崩塌、沖刷以石材所施設之保護設施,包括砌排石工之材料、施工及 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乾砌石 (1) 乾砌石材 1.2.3 混凝土砌石 (1) 混凝土砌石材 (2) 混凝土排石材 (3) 混凝土襯排石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7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4) CNS 6989 A2093 塊石 (5)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6 定義 1.6.1 乾砌石 以石材圍築成一坡面或平面時,而不使用其他材料之砌石工法。 1.6.2 混凝土砌石 以石材圍築一坡面或平面時,石材間隙以混凝土填充,以增加黏結強度之砌石工法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石材用於混凝土砌石者,表面應保持清潔,如含有粉塵時須予以清洗乾淨始得運入 工地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工作所需之石材不得在施工範圍之河川區域採取。 (2) 石材應選用經自然琢磨形成、無裂痕而堅實者,其長徑應為橫徑之1.2至1.8倍 ,縱徑(厚度)應為橫徑之1/2 以上,如無特別註明,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 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表:2.1.2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 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配合比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 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之相關規定。 2.1.3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4 洩水管:應符合第03150 章「混凝土附屬品」之洩水管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砌石基礎底面應妥加整平夯實。砌石背後坡面,如屬填方應依填土之規定壓實,若 有與混凝土接觸時,應灑水飽和後始可砌石。 3.1.2 施作混凝土砌石工時,石材應灑水潤濕並保持清潔。 3.1.3 承包商施作混凝土砌石工前,混凝土之拌和、輸送設備之準備及檢驗工作應符合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 砌石應分段自基腳砌起,平均水平升高砌築,基礎底部各層應選用較大石材, 每段所砌高度不得超過3m;坡度較陡於垂直、水平比為1:1者,不得超過2m。 (2) 砌石時應小心排砌安放,不得拋置,並不得施以重大錘擊以免搖動。 (3) 砌石應使石材之長徑垂直於坡面,交錯銜接,並使其接觸面盡量平整、寬大、 露面成三角孔形。 3.2.2 乾砌石材 (1) 砌石以六圍砌為原則,五圍砌、七圍砌尚可使用,不可橫砌、重疊。 (2) 石材之背面空隙應以直徑0.5至3cm之小石填實,其每㎡砌石中所應填充之小石 用量規定如下表:
石 材 長徑尺度(cm) 用 途 卵 石 尺度<15 基礎、坡面舖石 塊 石 15≦尺度<40 坡面乾砌石、混凝土砌石 大塊石 40≦尺度<80 坡面舖石、基礎填石 巨 石 80≦尺度 坡面舖石、基礎填石 3.2.3 混凝土砌石材 (1) 石材應分層砌築,石材間隙先舖一層混凝土,然後在混凝土上安砌石材,石材 與石材間隙之混凝土應填實。 (2) 砌石用之混凝土用量,其每平方公尺所應填充混凝土用量規定如下表:設計石材尺度(cm) 30 25 20 3 填充小石用量(m ) 0.07 0.063 0.03 (3) 石材砌築後,其外壁表面之混凝土應搗實抹平。 3.2.4 混凝土排石材 (1) 混凝土排石材,為混凝土砌石材之一種,石材之排築應分層為之,石材間隙及 石材上面先舖以混凝土,然後在底層石材間混凝土上安排石材,使之每層石材 均互相交錯,石材與石材之間隙應在平均3cm 之間,間隙中之混凝土應填實之 。 (2) 混凝土排石材每層間混凝土厚度平均以2cm 計,其每平方公尺所應填充混凝土 用量規定如下表:設計石材尺度(cm) 3 混凝土用量(m /㎡) 石前 石後 30 0.030 0.050 25 0.030 0.045 20 0.025 0.040 3.2.5 混凝土襯排石材 (1) 應於施工前先行舖石材於混凝土砌石材之背後,以加墊混凝土之裡層。舖石材 應不限圍砌方式,可採用較大石材舖排,其橫徑不小於設計尺度時允許橫砌, 惟接觸露面儘量縮小以免增加混凝土墊層之用量。 (2) 混凝土襯排石材為混凝土排石材之石材背後,加墊1層混凝土,並以1層舖石材 與土方隔離,所用之混凝土強度應與砌用者相同,其排石材之混凝土用量依本 章3.2.4 規定。 3.2.6 混凝土砌面修飾 (1) 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設計圖說所示,石前應以水 泥砂漿抹平或以同成份混凝土做表面修飾,施作前並應灑水潤濕。 (2) 混凝土修飾 混凝土成分與砌石者相同,厚度1cm ,施工完成後混凝土外壁應比石面退縮 3 至5cm。 (3) 若設計圖說規定砌石不以混凝土砌面修飾時,應於砌石間混凝土尚未開始凝結 前,以棕掃掃平,保留天然粗面,或以水泥砂漿勾縫。 3.2.7 施工縫 砌石每段長度以不大於25m 為原則,每段之起始或結束處砌築應以梯狀逐層向上縮 砌,避免接點鬆動及利於下段砌築銜接,銜接時接觸面應灑水潤溼。 3.2.8 洩水管 洩水管施作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3.2.9 養護 應符合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3 檢驗 3.3.1 取樣方法 以指定挖驗位置為中心,應鑽孔或開孔至能見所砌石材之大小、襯裡之混凝土厚度 及內層填料為止。 3.3.2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設計石材尺度(cm) 3 石材用量(m /㎡) 3 混凝土用量(m /㎡) 30 0.25 0.111 25 0.21 0.106 20 0.16 0.093 3.4 許可差 3.4.1 石工常用石材為塊石,其尺度為一概括長徑,許可差範圍規定如下表: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砌排石 工 厚度 以大於50cm之直 尺或木條壓於砌 石面,以鋼尺垂 直於坡面,量測 石材長徑長度及 石面至裡層之厚 度 1.石材大小應在 許可差範圍之內 。 2.石面至內層填 料之厚度在設計 值-3% 為合格 1.數量未達100㎡ 免檢驗。 2.數量達100~500 ㎡檢驗一處。 3.數量超過500㎡ 時,每 500 ㎡ 加驗一處。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乾砌石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 方公尺計量。 4.1.3 混凝土襯排石材裡層之舖石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乾砌石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其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 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運輸、動力及其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混凝土之材料、購運及拌和、 放置、搗實、修飾,及一切石材之購運及砌築等。 4.2.3 混凝土襯排石材裡層之舖石材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 價已包括為完成舖石材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其 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石材設計 尺度(cm) 30 25 20 許可差範圍(cm) 22≦尺度<30: 30%以下 30≦尺度<38: 70%以上 18≦尺度<25: 30%以下 25≦尺度<32: 70%以上 15≦尺度<20: 30%以下 20≦尺度<25: 70%以上 備註 上項超過或不足規定尺度之百分數係指單項之最大限度, 並非指級配而言。 - 第 42 條第02457章 預力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支承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所使用之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材料、設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樁施打 1.2.2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2) CNS 2602 A2037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 (3) CNS 10137 A1038 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施工標準 1.4.2 相關法規 (1) 噪音管制法 (2)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3) 建築技術規則 1.5 定義 1.5.1 引樁 (Followers) 當打樁的落錘接近地面時,必須引用適當設備套在樁頭上,然後再將落錘升高套上 引樁柱,繼續打樁工作,使樁頭貫入地表下設計高程位置之施工方法稱為引樁,亦 稱頂樁或送樁。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晝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預定進度表、打樁方法及順序、打 樁設備及其承載力計算公式、臨時設施、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及基樁載重試驗等必 要事項。 1.6.3 施工製造圖 提送各型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施工製造圖,完整標示出製造、吊運點與安裝之所 有必要細節。 1.6.4 檢驗合格證明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預鑄構件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地基須堅實而無沉陷現象,且因安放所產生之 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1.7.2 構件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遭受 撞擊。 1.7.3 吊裝方法、使用之機具、運送之方式與構件運送前應達之養護期,均應經工程司核 可。 1.7.4 預鑄混凝土樁之儲藏、搬運、吊裝工作皆應避免過大之彎曲應力、破碎、剝落及其 他損傷。 1.7.5 用於海水或鹼性土壤中者,應避免表面磨損或其他使內部混凝土外露之損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應符合CSN 2602 A2037之規定。 2.1.2 無收縮混凝土應符合第03371 章「無收縮混凝土」之規定。 2.2 設備 2.2.1 打樁設備 (1) 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打樁設備及裝置應依地質及噪音、振動等規定而選定並應符 合CNS 10137 A1038 之規定。 (2) 預力混凝土樁應用蒸氣錘打樁機或柴油錘打樁機或振動式打樁機施打,選用樁 錘之性能應與樁長、樁徑及土質情況相配合,並應儘量注意對噪音、振動之控 制,使其符合環保法規之相關規定。 (3) 如使用自由落錘打樁時,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樁錘重不得少於1.5 公噸, 其落錘高度不得超過3m,並裝配有適當之樁架、導軸與捲揚吊車設備。 (4) 空氣錘應備有製造廠商對該錘之使用說明,包括其空氣容量。壓縮機應裝有正 確之壓力計。閥門機械與空氣之其他各部分或柴油機錘應維持正常情況,使其 能符合樁錘設計之衝距與每分鐘之擊數。效率不良之任何設備均應遷出工地。 (5) 使用柴油打樁機之設備及樁錘重量,須經工程司核可。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 承包商應依第02496 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 試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以決定基樁樁長。 (2) 支承樁所需長度應能承載需要之載重量,並達規定之貫入深度,且依設計圖之 規定伸入樁帽或基礎中。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 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施工方法 3.2.1 打樁 (1) 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施工,其施工標準應符合CNS 10137 A1 038 之規定。 (2) 打樁使用引樁(Followers) 或水中用錘打樁之施工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始 可施作。 (3) 打樁前,應將樁錘先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體三者之軸線須在 同一直線上。樁頭應加保護,樁帽之構造應用麻繩圈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 料緊貼樁頭。樁錘與樁蓋及樁蓋與樁之間應設置墊層(Cushion) 以保護基樁 。墊層上應加鋼套,套內再嵌置緩衝材料,墊層應套住樁之頂部並需套入樁頂 下10cm以上。打樁作業期間,墊層須維持良好之情況。 (4) 依據設計按實際之斷面所算得之載重量,當打擊次數超過需要貫入30cm深度打 擊次數之2倍,或超過需要貫入10cm深度打擊次數之3倍,或經核算打擊所致應 力有損及樁體之虞時,經工程司核可後應增加設備以達成規定之貫入深度,增 加之設備包括使用水沖孔法或預鑽孔法之機具。 (5) 若經工程司核可使用重錘以低速撞擊時,須注意不得危害樁之本身。 (6) 除另有規定外,吊樁以二點吊法為原則。 (7) 樁長超過15m時,打樁過程中宜有夾持設備,以免因樁過長發生彎曲現象。 (8) 打樁時須記錄每公尺之錘擊次數,並記錄最後30㎝之施打情形(包括錘重、錘 落高度、每次貫入量及反彈量等),每支樁之施打,應作成完整之紀錄。 (9) 基樁在施打作業中,已達到設計圖所示之樁尖高程,但未達到設計圖說所載明 之載重量(Bearing Value),經工程司核可後應辦理加長樁身之接樁工作。 (10)若承包商因打樁不當以致樁身毀損者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依下列方法擇一加以 改正: A.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B.在該損壞之樁或過低之樁旁另打一樁。 3.2.2 接樁:如因製樁或打樁設備之故,或其他原因致單支樁長度不能達到所需深度時, 經工程司核可始可予以接樁。接樁應預為設計,先行製作樁接頭,接頭處須照設計 圖說及工程司指示處理,並須平整密合。樁上下應連成直線,不得有彎曲現象。如 發現下樁己傾斜,則上樁亦須隨之同一傾斜,打樁隨之斜打務使打擊方向與基樁延 伸一致。為維持打樁作業不中斷,接樁工作應儘速進行,即使遇雨亦不得停止,如 預測可能遇雨時,應依事先預作適當防護措施,俾能繼續焊接作業。 3.2.3 切樁:在施打作業中因遇卵、礫石地層或岩盤,致無法達到設計圖所示之樁尖高程 時,應依設計圖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切樁。 3.2.4 預鑽孔 若設計圖說規定設置預鑽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水壓沖掘鑽孔。 (2) 為獲得設計圖說規定之貫入深度,經工程司核可承包商可提供水車設備與抽水 唧筒,或供給必需之鑽掘設備。所鑽掘之樁孔不得大於樁徑,並達適當之深度 。若於樁孔內打入基樁,掘孔之大小應使樁在樁體不受損之要求下,充分打入 至承載力足夠之處,並能達需要之載重量。 (3) 樁打入新建之路堤,若路堤填築厚度超過2m時,應預鑽孔後打入,所鑽孔徑不 得大於樁外徑加10cm。樁打入後,其周圍之空隙,應以砂或細礫石填充至堤面 高度。 3.2.5 地下障礙:施工時,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 即報請工程司核定處理方法。基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打擊異常、接樁傾斜 、樁頭破裂而須中途停止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定,並列入紀錄。 3.2.6 樁頭接樁處理:樁頭與基礎之結構連接,依設計圖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其 中無收縮混凝土之澆置應依照第03371 章「無收縮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按各不同外徑、種類以公尺計量,所稱長度指樁頂至樁尖。除 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切除樁長及引樁不予計量。 4.1.2 廢樁之長度不予計量。 4.1.3 基樁樁長依基樁載重試驗及實際地質狀況決定之。若工程司決定須進行補充鑽探, 補充鑽探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量。 4.1.4 基樁內若註明回填砂、澆置混凝土及排紮鋼筋或其他材料,依契約有關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按各不同外徑、種類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樁位定位、 提供基樁、打樁、切樁、樁頭處理(含無收縮混凝土、鋼筋、吊模及與基礎之接樁 處理)等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 作等費用在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切除樁長及引樁之費用已包括在預力混凝 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2 廢樁之費用已包含在預力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3 因打樁不當以致樁身毀損所造成之補樁費用不另計價。 4.2.4 基樁樁長依基樁載重試驗及實際地質狀況決定之,補充鑽探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 。 4.2.5 基樁內若註明回填砂、澆置混凝土及排紮鋼筋或其他材料,依契約有關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預鑄 預力 混凝 土基 樁 尺度 CNS 2602 A2037 1.尺度應符合設計圖 說之規定 2.許可差應符合CNS 2602 A2037之規定 製造商須全數進行檢驗 ,承包商得抽驗之。 混凝土抗 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 定 應檢送試驗合格證明文 件 抗彎強度 試驗 CNS 2602 A2037 CNS 2602 A2037 1.數量未達20支樁時免 檢驗。 2.數量達 20~100 支樁 檢驗一組。(1 組抽 查 2支樁) 3.數量超過100支樁時 ,每100支加驗一組 。 - 第 43 條第02463章 鋼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板樁作為永久性擋土或擋水使用且於竣工後留置不予拔除之材料、施工及檢 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完成鋼板樁打設之全部工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M 結構鋼件 (2) ASTM A6M 結構用輾軋鋼棒、鋼板、型鋼及鋼板樁之一般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應標明鋼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2) 施工程序及計算書。 (3) 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准之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 1.5.3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橫撐之配置。 1.5.4 廠商產品資料、型錄(至少包含產品材質規格、應力強度、材料長度、斷面性能、 斷面尺度、單位長度重量、單位面積重量等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板樁及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板樁採用連鎖型應符合CNS 7851 A2109 之規定。 (2) 其他結構型鋼須符合CNS 2473 G3039或CNS 2947 G3057之規定。 2.1.2 使用之鋼板樁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新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鋼板樁施工前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放樣。 3.1.2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試挖以探查擬施打之範圍內是否有障礙物。若有障礙物存 在,必須事先除去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 位處理。 3.1.3 鋼板樁之施打,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振動錘或其他適當之機具。 3.2 施工方法 3.2.1 清除地下障礙物後始可進行施打。 3.2.2 架設並施打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豎 立時相鄰兩樁須完全聯鎖。 3.2.3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 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3.2.4 重覆上述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中可視實際 施打狀況,經工程司核可後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打入之次數。 3.3 施工要求 3.3.1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鉤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應在 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俾免板樁接槽受損。 3.3.2 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60m範圍內,如有不足7天齡期之混凝土 ,不得打設鋼板樁。 3.3.3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按設計圖說所示辦理。 3.3.4 鋼板樁施打時,必須隨時注意其接槽緊密。 3.3.5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應避免發生嚴重偏差或傾斜現象。 3.3.6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設計圖示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設計深度時,應請示 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3.3.7 陸上打鋼板樁作擋土牆(或擋水牆)使用時,除鋼板樁間接槽必須緊密不得開裂外, 並須依設計圖所示加裝支撐或拉桿,以免因受土壓(或水壓)影響致傾倒而生意外。 3.3.8 施打鋼板樁時,應盡量採用振動及噪音較小之打樁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板樁應依設計圖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深度)計量。 4.2 計價 4.2.1 鋼板樁應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深度)計價。單價包括完成 本工作所須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 4.2.2 鋼板樁施打範圍內除去障礙物之費用不另計價,若因而損及地下管線等設施時則應 由承商負責賠償。 <本章結束>
- 第 44 條第02468章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承載基樁之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材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及打設保護管 1.2.2 設置沉澱設施 1.2.3 調配穩定液 1.2.4 鑽孔、樁徑及垂直度檢測 1.2.5 鋼筋籠吊放 1.2.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7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479 A3002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 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5)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6)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7)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8)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9)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 水污染防治法 (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材料、預定進度表、 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基樁載重試驗及泥漿水之 處理計畫等必要事項。且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A.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B.施工中孔壁之穩定、檢測及調整方法。 C.穩定液之混合及機具說明。 D.鋼筋籠之製造圖及分節詳細設計。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 緩凝擴散劑之相關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 土」之規定,其28天抗壓強度則須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3 所用之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 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4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焊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合CNS 560 A2006 之 規定。 2.2 設備 2.2.1 反循環式鑽掘機(Reverse Circulation Drill Machine) 之主要機具設備應至少包 含下列項目︰ (1) 唧吸泵(Suction Pump):泵傳動軸內徑為15cm以上。 (2) 動力引擎或馬達。 (3) 旋轉台。 (4) 保護鋼管(Casing)、鑽桿(Drilling Pipe)、特密管(Tremie Pipe)等。 (5) 吊車:其吊桿長度應配合鋼筋籠吊裝每節高度,且其起吊能量應足夠吊裝基樁 鋼筋籠之重量。 2.2.2 反循環式鑽掘機之鑽掘能量需符合設計圖說所要求之基樁直徑與深度。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 承包商應依第02496 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 試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決定基樁樁長。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0支樁應至少選試1支進行基樁載重試驗,惟工程 司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決定。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 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1) 承包商應按設計圖說訂定樁位正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並經工程司實地 核定。每支基樁正確位置處均應打設至少2m以上之保護鋼管,鋼管須儘量保持 垂直不得偏斜,其垂直度應經測量,斜度超過1/200 時,應拔起重新裝設。 (2) 施工中應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2.2 保護用鋼套管 (1) 為確保水頭及防止因機具過重或振動導致表層土壤崩塌,必須在鑽孔前打設鋼 套管以資保護。 (2) 套管入土深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應視地質、地下水位及防止鋼管下端漏 水之有效地層位置等決定之,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開始打設。 2 (3) 鋼套管頂部高度視需要而定,使管內水頭高度至少能使孔壁產生0.2kgf/cm 以 上的水壓。 (4) 鋼管之管壁厚應依直徑、長度及所受衝搫力而定,以免發生變形或損傷,其厚 度以不小於9㎜為原則。 3.2.3 設置沉澱設施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步沉澱。若設置現場挖坑式 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及穩定液之循環在工地漫流。工地 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留滯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果。或可 填加藥劑,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限制時,經工程司 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應挖出裝入鐵製容 器並運離工地,於工區外自覓專業廠商處理。 3.2.4 鑽掘 (1) 施工時依地下土層之性質,選擇用[蒜頭鑽頭][多翼鑽頭][多頭旋轉鑽頭]施工 ,鑽掘時鑽桿須垂直,位置須準確,其偏差應於許可差範圍內。 (2) 鑽掘過程中為防止孔壁崩坍,應經常派員監視或檢查,並應視地層狀況採用靜 水壓法、穩定液法或鋼壁法,同時應視需要添加穩定液之稠度或將保護管加長 。為防止孔壁崩坍,鑽掘孔內之泥水位應經常保持在地下水位之上至少1m,如 地下水位接近地表面時,應在地表面上加接保護鋼管,使孔內水位能保持在地 下水位以上1m。 (3) 樁機轉盤之安裝,不得直接壓於保護鋼管上,應使其腳架置於地面上,墊以方 木,使樁機放置穩固,以免保護鋼管受壓沉陷或位移。鑽掘中,如鑽桿擺動嚴 重時,將影響基樁之精確度,應降低鑽機之轉速,以減少孔壁坍崩之可能。 (4) 鑽掘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不能鑽掘至預定深度時,應即研 礙替代方案,提送工程司審核。平時施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中途停止。 (5) 鑽孔作業完成應立即準備下一步工作,不可使之停頓。萬一無法繼續施工至澆 置混凝土完成時,不得立即移機,且應派專人看管,注意孔內水位變化,每隔 1小時須轉動鑽桿5分鐘,使其保持泥漿水之均勻,並隨時補充穩定液,使其保 持應有之水位。 (6) 樁孔完成後應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有效方法檢測樁孔斷面及 垂直度。樁孔許可傾斜度為1/100 。樁頂量測樁位最大偏差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7) 經工程司核對深度並測量底部沉澱量,孔中沉澱不得超過30cm。如超過30cm者 ,應重新抽吸沉砂後,始可吊放鋼筋籠。為減少孔底沉澱物,可於樁孔鑽掘完 成後將鑽頭稍為提起,緩慢空轉,使泥水循環約10分鐘以降低孔內泥水濃度。 孔底處理之適當時間,以鋼筋籠吊放之前行之。 (8) 鑽掘樁孔到達預定深度後,若發生崩坍之現象,除應防止繼續崩坍外,並應清 除坍下之砂土,使達到原來鑽掘之深度,始可放置鋼筋籠。 (9) 鑽掘樁孔至高透水性土層時,易發生逸水現象,使孔內之水位急劇下降,而致 影響孔壁坍落,故宜立即補充泥水,增加泥水比重,使用穩定劑等,以穩定孔 壁。如情況嚴重時,應將鑽機移開,迅速回填黏土或經工程司核可材料,以防 坍陷。 (10)如因樁孔附近地面有超載荷重時,保護鋼管穿入粗砂層有湧水現象而致生孔壁 坍落時,應即減少載重,加深保護鋼管使伸至低透水土層,或調整泥水比重以 控制之。 (11)基樁施工中應依據現場樁施工及控制紀錄研判是否需要使用穩定液,以增加工 程之安全並提高工作效率及施工之品質。穩定液須用清水調配,水中不得含有 油質、不合規定之酸鹼物、有機物質或其他雜質。穩定液放置10小時,水之分 離度應在5%以內,穩定液保持均勻,放置6小時後液面下降應少於20cm。 3.2.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 主副鋼筋按設計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形,主鋼筋須 加環筋以點焊焊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焊連結。每處電焊長度不得少於 3cm 。 (2) 鋼筋籠外側應加做間隔鋼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 鋼筋平行(即與環筋垂直)。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鋼片之間距約為 200 cm。 (3) 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修正後再行 放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至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放下時,不得強行壓 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 以2 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2.6 混凝土澆置 (1) 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需密合不滲水,管底離樁底約 20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度,每支特密管之長度為0.5~ 3 m 不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最頂三支之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其 餘之管長需均等,不等長之管不得放入樁內使用。 (2) 特密管放置完成後,須清除底部沉積物,完成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3) 特密管之管徑為20~ 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應採用比管徑略大之碗狀橡膠 放置於特密管上方,當混凝土灌入漏斗,迫使碗狀橡膠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 漿水,使其從管底溢出,並使樁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4) 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1.5m且不得少於1 倍樁徑。每 次提昇特密管前,需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長。 不可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而影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5) 澆置混凝土時,應經常保持保護管內水位在地下水位上1m以上之高度,沉澱池 內之出水口應關閉堵塞,逐漸上升之泥水應使用水泵抽出,不得用溢流方式漫 流至整個場地。 (6) 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不得已時可將 特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度亦不宜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 土形成冷縫。 (7) 如設計圖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至高出設計高度 1 倍樁徑,並將保護管拔除,俟基礎開挖後,將高出部分鑿除使基樁內鋼筋露出 ,並將鋼筋按設計圖說示直入或彎入基礎混凝土中。 (8) 每支基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不斷日夜施 工,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9) 基樁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細砂填平並予覆蓋,附加區隔與標示以 免危險。 3.2.7 崩坍處理 (1) 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中擬訂孔壁崩塌應變計畫,以利施工。 (2) 施工時若鑽頭抵達預定深度後發生孔壁崩坍,除設法防止再崩坍外,應即除盡 坍下之砂土。 (3) 若在設置鋼筋籠後發生崩坍,仍應設法清除後始得澆置混凝土。 3.3 檢驗 3.3.1 完整性試驗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澆置完成後應針對直徑60cm以上,總組數 20% 之基樁做基樁埋設測管,總組數5% 之基樁做基樁超音波試驗,工程司得視實 際需要增加試驗組數。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預埋測管基樁之位置及應施作基樁完整性試驗之受測 樁之位置,須由工地工程司視現場實際狀況按均勻分佈之原則指定。 (3) 試驗前所有儀器設備應先行檢查、校正,確定其功能符合要求,經工程司同意 後,始進行試驗。 (4) 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依工程司指示須辦理試驗之基樁,直徑 60~80cm 應預先埋設3支測管;直徑 100cm以上則應預先埋設4支測管(聚氯乙烯(pvc) 管或鐵管,內徑大於50mm ,厚度大於3mm),長度係配合基樁之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20㎝,管底及頂均 應封蓋,以便工程司抽樣試驗。 B.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之情形,安裝時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籠上,避免有鬆 動情形發生。 C.澆置混凝土前及試驗時,測管內均須充滿水。 D.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E.澆置混凝土7天後,得進行超音波試驗。 F.基樁完整性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及方法之描述試驗結果記錄,試驗結 果之分析及研判,基樁缺陷種類及位置,基樁缺失之等級及處理建議等。 3.3.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完成樁體之規定樁徑 樁位最大偏差 60cm以下 ≦7.5cm 61cm~90cm ≦9cm 91cm~120cm ≦12cm 大於120cm ≦15cm 3.3.3 上列測定次數為一般情形下之測量次數,工程司得增減實際測量之次數。同時下雨 前後、久置後、停工前及土層有變化情況時,應照工程司之指示,加做必要之試驗 。 3.3.4 鋼筋之檢驗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之檢驗應符合第03310章「結 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4 現場品質管制 3.4.1 報表 每支樁之施工,承包商應製作報表報請工程司備查,其紀錄包括下列各項︰ (1) 基樁編號。 (2) 開挖開始之日期、時間。 (3) 開挖完成之日期、時間。 (4) 遇到困難或障礙及其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5) 鋼筋籠吊放完成之日期、時間。 (6) 混凝土澆置開始日期、時間。 (7) 混凝土澆置完成日期、時間。 (8) 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與澆置中遇到困難或障礙。 (9) 混凝土澆置頂高。 (10)穩定液灌入,調整與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1)混凝土試體澆置及抗壓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2)特密管起管時間、長度。 (13)混凝土面高程。 3.4 清理 3.4.1 泥漿水之處理 竣工後廢泥漿水之處理應依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泥漿水處理計畫施作,並可參考下列 方式進行: (1) 於泥漿水中添加凝結劑促使土粒子凝聚成粗大結塊,使與水自然分離。分離之 水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排放。 (2) 將前次處理產生之粗大結塊再以機械施以強制脫水,使其含水量再減小後裝車 運棄。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計量長度依基樁載重試驗結果或地質情況而決定,以自 基礎底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為計量標準,並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量。 4.1.2 基樁澆置混凝土時,無論係由於土質影響或施工操作上缺失而致所使用之混凝土數 量超出設計數量時,均不另行計量。 4.2 計價 4.2.1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價。 4.2.2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其單價已包括樁位定位、保護鋼管之打設移除、鑽挖、 鋼筋籠之製作吊放、混凝土及其澆置(含損耗)、樁頭處理、超音波探測及完整性 試驗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4.2.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空鑽之費用已包括在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 價。 4.2.4 若因承包商施工不當而致廢樁,經工程司同意後補樁,廢樁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 〈本章結束〉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皂土類 穩定液 比重 漿密度天平 ( Mud Balance) 1.05~1.22 鑽挖前後、下雨 後、混凝土澆置 前 黏滯性 漏斗黏滯性儀( 500/500c.c. sec. Marsh Funnel Viscometer) 20~35秒 每日測定情況同 上 濾過度 濾過壓試器測壓 力 (3kgf/cm2) (Filter Press Tester) 滲透量少於15C. C.泥漿膜厚小於 2㎜ 每5日測定一次 pH值 pH值顯示儀 7~12 混凝土澆置前後 含砂量 200號篩 小於5% 每5日測定一次 - 第 45 條第02469章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 1.2.2 鑽掘及打設套管 1.2.3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4 水中混凝土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4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5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5)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6)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 水污染防治法 (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材料、預定進度表、 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及基樁載重試驗 等必要事項。且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 用水必須符合CNS 13961 A2269 之相關規定。 2.1.2 混凝土 基樁工程所使用之混凝土應符合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28天抗壓 強度則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3 緩凝劑 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畫,包括 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並經審核同意後才能使用。 2.1.4 鋼筋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焊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合CNS 560 A2006 之 規定。 2.2 設備 2.2.1 錘式抓斗 抓斗之展合方式必須根據土層地質來選擇,遇到地下水時,由於抓斗中土石將會隨 地下水流失,因此必需加配取土筒之裝備。遇到大卵石或岩盤,抓斗無法取出時, 必需使用重錘將其擊碎後再取出,故抓斗用途為抓取螺旋鑽頭及桶式鑽頭所無法取 出之大卵石或石塊,使用抓斗應盡量避免水中作業,否則將改用取土桶鑽掘。 2.1.2 搖管機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搖管機之最大夾管口徑為400~2000mm,其搖擺角度為25° ~360°。 3. 施工 3.1 施工注意事項 3.1.1 以鑽挖機鑽掘,並以搖管機將套管壓入土中,一面以錘式抓斗挖掘或以螺旋鑽、取 土桶鑽掘,當挖掘地盤時須沿全長設置套管以保護孔壁。 3.1.2 在非凝聚性之土壤情況,通常會造成鑽孔周圍之土壤坍陷現象導致超挖,尤其在地 下水位以下之部分更形嚴重,故在鑽掘過程中應防止鑽頭或抓斗超出套管施工,以 免產生不良缺陷。 3.1.3 當鑽掘到地下水位時,套管內應灌水,其水頭應保持在地下水位以上,防止管內會 產生砂湧或土湧之現象或因套管外的壓力過大,而使套管產生變形,在澆置混凝土 時,套管難以拔出。 3.2 準備工作 3.2.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 承包商應依第02496 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 試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決定基樁樁長。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0支樁應至少選試1支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 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決定。 3.2.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 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3 施工方法 3.3.1 定位 (1) 承包商須按設計圖說訂定樁位正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並經工程司實地 核定。 (2) 施工中應隨時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3.2 鑽掘及打設套管 (1) 在陸地施工時得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池,使排出之泥砂沉澱。在現場挖坑 式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以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在工地漫流。施工場地受限 制時,應使用金屬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砂應及時挖 出並運離工地,使沉澱池或容器能保持足夠之容量。 (2) 在鑽挖過程中,一面鑽挖土壤,一面利用[搖管器]將鋼套管壓入土層中,鑽頭 的深度不得超過套管外。 (3) 樁孔完成後應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有效方法檢測樁孔斷面及 垂直度。樁孔許可傾斜度為1/100 。樁頂量測樁位最大偏差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4) 鑽掘工作完成後,應清除底部沉積物。 3.3.3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 主副鋼筋按設計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形,主鋼筋須 加箍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 3cm 。 (2) 鋼筋籠外側須加做間隔鋼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 鋼筋平行(即與環筋垂直),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鋼片之間距約為 200 cm。 (3) 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調正後再行 放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至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放下時,不得強行壓 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2 點吊放,以避 免鋼筋籠下端負荷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4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 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需密合不滲水,管底離樁底約 [20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度,每支特密管之長度為 0.5 ~3m 不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最頂三支之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 其餘之管長需均等,不等長之管不得放入樁內使用。 (2) 特密管之管徑為20~ 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應採用比管徑略大之碗狀橡膠 放置於特密管上方,當混凝土灌入漏斗,迫使碗狀橡膠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 漿水,使其從管底溢出,並使樁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3) 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1.5m 且不得少於1倍樁徑,每 次提升特密管前,需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長 ,不可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影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4) 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不得已時可將 特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度亦不宜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 土形成冷縫。 (5) 如設計圖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至高出設計高度 1 倍樁徑。俟基礎開挖後,將高出部分鑿除使基樁內鋼筋露出,並將鋼筋按設計 圖說示直入或彎入基礎混凝土中。 (6) 每支基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不斷日夜施 工,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7) 經判定因施工不當而造成廢樁,則承包商應負責予以補樁。應先提送補樁施工 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補樁。 (8) 基樁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細砂填平且予以覆蓋,並附加區隔與標 示以免危險。 3.4 檢驗 3.4.1 完整性試驗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澆置完成後應針對直徑60cm以上,總組數 10% 之基樁做完整性試驗,總組數5%之基樁做基樁超音波試驗,工程司得視實際需 要增加試驗組數。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施作基樁完整性試驗之受測樁之位置,須由工地工 程司視現場實際狀況按均勻分佈之原則指定。 (3) 試驗前所有儀器設備應先行檢查、校正,確定其功能符合要求,經工程司同意 後,始進行試驗。 (4) 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依工程司指示須辦理試驗之基樁,直徑60~80cm 應預先埋設3 支測管;直徑 100cm 以上則應預先埋設4支測管(聚氯乙烯(pvc)管或鐵管,內徑大於50mm ,厚度大於3mm),長度係配合基樁之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20㎝,管底及頂均 應封蓋,以便工程司抽樣試驗。 B.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之情形,安裝時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籠上,避免有鬆 動情形發生。 C.澆置混凝土前及試驗時,測管內均須充滿水。 D.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E.澆置混凝土7天後,得進行超音波試驗。 F.基樁完整性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及方法之描述試驗結果記錄,試驗結 果之分析及研判,基樁缺陷種類及位置,基樁缺失之等級及處理建議等。 3.5 現場品質管制 3.5.1 報表 每支樁之施工,承包商應製作報表報請工程司備查,其紀錄包括下列各項︰ (1) 基樁編號。 (2) 開挖開始之日期、時間。 (3) 開挖完成之日期、時間。 (4) 遇到困難或障礙及其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5) 鋼筋籠吊放完成之日期、時間。 (6) 混凝土澆置開始日期、時間。 (7) 混凝土澆置完成日期、時間。 (8) 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與澆置中遇到困難或障礙。 (9)混凝土澆置進行中之頂高。 (10)混凝土試體澆置及抗壓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1)特密管起管時間、長度 (12)混凝土面高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計量長度應自基礎底板底面至基樁樁尖間之長度為計量 標準,並按不同直徑,以實作長度並以公尺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其附 屬工作包括: (1) 測量與定位。 (2) 混凝土之澆置。 (3) 緩凝擴散劑之使用。 (4) 鋼筋籠之彎紮與吊裝。 (5) 鋼套管之壓入與拔除。 (6) 樁孔之鑽掘。 (7) 完整性之試驗。 (8) 鑽孔之回填與保護。 (9) 劣質混凝土打除。 4.2 計價 4.2.1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須按契約單價並按不同直徑,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單 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須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與附屬設施等費用。 4.2.2 經判定因施工不當而致廢樁,並經工程司同意補樁,廢樁之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 〈本章結束〉
完成樁體之規定樁徑 樁位最大偏差 60cm以下 ≦7.5cm 61cm~90cm ≦9cm 91cm~120cm ≦12cm 大於120cm ≦15cm - 第 46 條第02472章 場鑄水泥砂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樁位測定 1.2.2 鑽掘樁孔 1.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1.2.4 鋼筋籠組立及吊放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或2in.立方體試 體) (4)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6) 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7)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8)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完成本工程所使用之機組規格、性能、動力來源、施工進行、材料及場地配置 等之書面敘述。 (2) 含鋼筋籠加工場、材料存放位置、機組配置及工作進行方向等之示意圖,並標 示重要或關鍵尺度等之圖說。 (3) 樁位放樣圖 配合設計圖說之座標系統或重要構造物位置編號(如橋墩編號),將樁群、樁 徑、樁長予以編號,並依設計尺度放樣於圖面上。 (4) 鋼筋籠製造圖 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筋尺度、支數、加勁、吊點、 護耳、續接、電焊、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之檢驗合格證明。 (2) 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細粒料 (1) 細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細度模數應在1.4~ 2.0間,且細度模數 值之測定應為16、30、50及100各號標準篩之留存量累積百分數之和為100所除 得之商。 (2) 粒料之級配情形可參考下表之規定:2.1.3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4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5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竹節鋼筋規定,並應符合CNS 560 A2006規定之 可電銲鋼筋SD280W或SD420W 。 2.1.6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應符合CNS 12283 A2219之規定。 (2) 任何經核准之化學摻料,均應依照製造廠商之說明書使用。 2.1.7 飛灰 (1) 使用飛灰作為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 (2) 飛灰用為膠合材料時應為極細之粉末,具有能與水泥水化時組合之性質者。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 。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施工方法 3.2.1 樁位測定 依施工製造圖於現場放樣,並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施工應採跳島 式施工方法進行。 3.2.2 旋鑽樁孔 以符合設計樁徑之螺旋桿鑽機鑽挖基樁孔洞,達設計深度,並經工程司檢測核可。 3.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2 (1) 由灌漿泵浦以2.0kgf/cm 以上之壓力,將已拌妥之水泥砂漿,經由螺旋桿空心 軸,澆置入樁孔內。 (2) 同時配合樁孔內水泥砂漿之上升,徐徐抽取螺旋桿,使樁孔保持原狀並填滿水 泥砂漿,形成完整之樁體。 (3) 澆置過程必須連續,若因故中斷或拆卸鑽桿節,時間不可超過3分鐘以上。 3.2.4 鋼筋籠組立及吊放 (1) 鋼筋籠之主、副鋼筋按設計圖說規定組立,為防止吊放時鋼筋籠分離或變形, 主鋼筋須加箍筋並以點銲銲牢,主鋼筋之搭接應以電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 得少於3cm。 (2) 澆置工作完成,隨即吊放鋼筋籠,並注意防止鋼筋籠上浮。 (3) 鋼筋籠外側須加做間隔鋼片,以維持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鋼 筋平行(即與箍筋垂直),間隔鋼片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間距約為 200cm。 (4) 變形之鋼筋籠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修正後再行放入。 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繼續放下時,不得強行壓入,隨 即吊起,查明原因補救後,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2 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 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2.5 保護 基樁澆置完成,在水泥砂漿尚未凝固前,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3.2.6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2.7 清理 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有礙觀瞻之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 物品。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試驗篩(㎜)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2.36(No.8) 100 1.18(No.16) 95~100 0.6(No.30) 55~80 0.3(No.50) 30~50 0.15(No.100) 10~30 0.075(No.200) 0~1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量;所稱長度係指樁尖至 樁頂打除面之距離。 4.2 計價 4.2.1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預埋件、護耳、吊點、加勁及樁頭處理。 〈本章結束〉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水泥砂漿 樁 抗壓強度試驗 (28日) CNS 1010 R3032 依設計圖說 之規定 1.數量未達10支樁時 免檢驗。 2.數量達10~50支樁 檢驗一組。(1組3 個) 3.數量超過50支樁時 ,每50支加驗一組 。 - 第 47 條第02492章 預力地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用於基礎之抗傾及抗浮穩定或擋土構造物之臨時性與永久性預力地錨(不包括 鋼棒)其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1.2.3 錨碇端灌漿 1.2.4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2.5 自由端灌漿 1.2.6 外部端錨之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2) CNS 2466 A2036 圬工灌漿骨材 (3) 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4) CNS 3332 G3073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線(普通鬆弛) (5) 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5 定義 1.5.1 地錨係土錨及岩錨之統稱,為可將拉力傳遞至特定地層之裝置,按其錨碇段所在地 層類別可再細分為錨碇於土層中之土錨,以及錨碇於岩層中之岩錨。 1.5.2 預力地錨由下列主要部分構成: (1) 錨碇段:係將預力地錨碇於所鑽之孔洞底部而成,其長度必須足以承受鋼腱施 預力時所加之全部荷重。 (2) 自由段:位於孔洞之上部,係由預力鋼腱、護管及封漿器組成。 (3) 外部端錨:係由握線器、承板及基座等組成。承板須能依設計圖說所示,均勻 傳佈鋼腱拉力至基座、橫擋(Waling)或其與基礎或擋土設施構造體之接觸面 ,而其本身應力應在容許應力範圍內。基座應足以承受自承板傳佈之全部荷重 。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最小安全係數(Tu/Tw) 施工完成後,預力鋼腱地錨之最小安全係數應符合下表規定:註1:有完整確認試驗結果,則其安全係數可採2.0。 註2:若需控制地層潛變時,安全係數可提高至4.0。 表中Tu為預力鋼腱地錨之極限抗拉力,其值係由預力鋼腱之材料強度、斷面積及現 場試驗結果決定之;Tw則為預力鋼腱地錨之設計拉力。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中應含產品試驗計畫,包括確認試驗(Proving Tests) 和現場適用性試 驗(Suitability Tests) 。 A.確認試驗(Proving Tests) a.確認試驗旨在證明特定形式的地錨能夠符合設計之要求。 b.地錨之所有構件需針對其使用要求於製造廠或實驗室測試其適用性。 c.試用地錨應於具代表性的地點安裝進行試驗,原則上應繼續施拉力至破壞為止 ,並挖出檢視自由段、破壞模式及防蝕系統之情況。 d.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當計畫於現地進行確認試驗時,至少應安裝3 支地錨 進行試驗。 B.現場適用性試驗(Suitability Tests) a.進行適用性試驗之地錨可為原設計之結構用或為專供試驗用之地錨。但無論為 結構用或試驗用地錨其材質、施工狀況均需與工作地錨相同。當工作地錨所處 之狀況(如地質狀況)改變時,必須重新進行試驗。 b.地錨各階段之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如下表所示。從起始拉力To逐步施加至設定 之最大拉力後,逐階解除拉力至To,並於各階施加拉力或解除拉力之觀察時間 開始及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試驗用地錨之最大拉力應不大於降伏拉力Ty之 90%,而結構用地錨的最大拉力應不大於1.2(Tw+ Tf),其中Tf為鋼腱摩擦損 失。 c.試驗結果應繪製拉力-伸長量曲線,計算鋼腱摩擦損失及彈性、塑性變形量。 並利用各階段試驗拉力觀察時間內所測讀之伸長量繪製變形-對數時間曲線, 計算潛變伸長量(Creep Displacement Kd) 。潛變伸長量可利用曲線中直線 部分以下列公式計算: Kd=(d2/d1)/log(t2/t1)
分 類 最小安全係數Tu/Tw 預力鋼腱 地層╱漿體 預力鋼腱╱漿體 臨時性且較不重要之地錨, 其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1.4 2.0 2.0 臨時性但較重要之地錨,其 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2 。 1.6 2.5 (註1) 2.5 (註1) 永久性或臨時性地錨,其萬 一失敗後果很嚴重者。 2.0 3.0 (註2) 3.0 (註1) d.試驗頻率 現場適用性試驗頻率應按相同地質情況(即同一基礎面)之地錨總數,及其重 要性依下表規定辦理。試 驗 拉 力 觀 察 時 間 試驗用地錨 結構用地錨 堅實岩層 破碎岩層 崩積層 To=0.10Ty To=0.20Tw - - - 0.30Ty 0.4(Tw+Tf) 5分鐘 15分鐘 15分鐘 0.45Ty 0.8(Tw+Tf) 15分鐘 1小時 1小時 0.60Ty 1.0(Tw+Tf) 30分鐘 1小時 2小時 0.75Ty 1.2(Tw+Tf) 1小時 2小時 24小時 0.90Ty 1小時 2小時 24小時 e.除設計圖說另規定外,試驗結果需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極限潛變拉力(Limit Creep Load)為造成潛變伸長量Kd=2mm之拉力,其值應 大於1.2Tw。 -各階段之鋼腱摩擦損失應小於試驗拉力之20% 。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 應滿足: 0.8Lfr≦Lef≦(Lfr+0.5Lb)。 式中Lef=(del×A×E)/(T-To-Tf)。 del:各階段試驗拉力之彈性伸長量。 Lfr:鋼腱自由段長度。 Lef:鋼腱有效自由段長度。 Lb:鋼腱錨碇段長度。 A:鋼絞線斷面積。 E:鋼絞線彈性模數。 T:實際拉力。 To:起始拉力。 Tf:鋼腱摩擦損失。 1.7.2 施工計畫 (1) 預力鋼腱施工所使用設備、施工程序(包含預力施作之方法與順序、灌漿之程 序、混凝土澆置等)。 (2) 材料之詳細說明及設計計算書 內容應包括錨碇段長度、錨碇段所承受之最大拉力、預力鋼腱有效應力、初期 及暫時應力、預力損失之性質及大小、鋼腱伸長量以及承板橫擋與托架之計算 等。 (3) 灌漿液及混凝土配比設計。 (4) 鋼材之應力/ 應變曲線,說明在端錨安裝後之正常預期滑動量,與設計計算之 假設值之對照。每一鋼材應附完整之應力圖。 1.7.3 施工製造圖 (1) 預力工作所擬採用產品之相關圖說及計算書,應經由專業技師簽證。 (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若經更新或重新安排,則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施作。 (3) 應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A.與設計圖不同之新增或重新安排之鋼筋、預力鋼材位置與端錨之配置,均須 計算後繪製細部圖,以能符合設計需求並避免互相衝突為準,且應與埋入混 凝土內之預埋件相互配合。 B.材料明細表、裝配圖與其他工作相關連之細節。 1.7.4 工作圖 (1) 模板工作圖 (2) 千斤頂操作示意圖 1.7.5 廠商資料 1.7.6 證明文件 (1) 預力鋼腱之檢驗合格證明 (2) 液壓式千斤頂 每一液壓式千斤頂應提交認證之刻劃校正曲線。 (3) 無收縮灌漿材料之檢驗合格證明 1.7.7 樣品 包括預力鋼腱、端錨、間隔器、封漿器、灌漿管等之樣品。 1.7.8 施工及管理紀錄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預力鋼腱出廠前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鋼腱材 料如因鏽蝕而有斑點現象者,不得使用。 1.8.2 預力鋼腱各部組件運達工地及安裝地點後,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並經工程司核可之方 法儲存及處理。 1.8.3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 良好以及有無缺陷或刻痕等。 1.8.4 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焊接工作,更不得將鋼腱各部件作為焊接 基座或與電焊電極觸碰。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預力鋼線或鋼絞線應為無鏽蝕且具光澤之新品,其品質須符合CNS 3332 G3073之規 定,且不得附有塵垢、油脂或其他有害物質,並不得焊接或含有接頭。 2.1.2 握線器及承板之品質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並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握線器須能握線 後再行拉緊或重行鬆開者。 2.1.3 護管材料 (1) 護管(含浪形管)應符合CNS 2458 K3013之規定。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臨時性或永久性地錨自由段之鋼腱均需以護管包裹, 管厚應大於3mm;永久性地錨錨碇段之鋼腱需以浪形護管包裹,管厚應大於1mm 。 (3) 惟通過構造體部分除該護管外,應按設計圖說所示預埋外護管,其內徑應略大 於鑽孔孔徑或鑽孔時所用套管之外徑。 2.1.4 灌漿材料 (1) 灌漿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466 A2036之規定。 (2) 灌漿液之摻料則應符合CNS 12833 A2245 之規定,其用量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 超過水泥用量0.25% (質量百分率)。且不可使用含有氯化物、氮化物、氟化 物或硝酸鹽或會產生氣體之化學摻料。如使用卜作嵐攙合物者,應符合CNS 30 36 A2040之規定。 (3) 由灌漿液之試驗結果,求出材料之基本配比,應達下列要求: A.含水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B.水灰比:錨碇段為0.45;自由段為0.5 。以質量計。 2.1.5 混凝土 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 規定。 2.1.6 模板 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7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2 設備 2.2.1 施預力設備 施預力設備(含千斤頂及夾具等)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應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 施載應力。 (2) 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 為半年一次。 (3) 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10% 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 力。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邊坡整理 依照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約2~4m,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 ,並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 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3.2 施工方法 3.2.1 鑽孔 (1) 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外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鑽孔進行 中,應視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護孔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如 遇嚴重漏水現象時,承包商應於漏水處先行預灌,再繼續施鑽。 (2) 鑽孔時,錨碇段應取土樣或岩心試樣,以供研判地質及校核錨碇段長度。如工 程司認為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岩心試樣可判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 可免取土樣或岩心試樣。 (3) 鑽孔完成後,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理附著於孔壁之碎屑、泥漿及施鑽產生之廢 水等。 3.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預力鋼腱之安裝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鋼腱裝入孔中前,應詳細檢查各部件是否 妥善,封漿器之瀝青有否受熱熔化現象及錨碇段鋼腱是否附有油脂、鐵鏽及其他足 以影響鋼腱握裹力之雜物。裝入孔中時,應特別注意避免鋼腱遭受嚴重扭曲及護管 受損,並應預防其他穢物進入孔中。 3.2.3 錨碇段灌漿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添加無收縮摻料之水泥漿,用壓力灌漿將錨碇段灌滿 ,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力不得小於 2 5kgf/cm ,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止 。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灌漿中斷情事時,承包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出,重 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 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作廢,承包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畫 ,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3.2.4 握線器及承板之安裝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將其確實固定後始可施拉預力。 3.2.5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 預力鋼腱應於錨碇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抗壓強度已符合設計圖說規定後,並 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2)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之工作。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3.2.6 自由段灌漿 預力鋼腱施預力完成,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自由段鋼腱與護管間之空隙,應以 水泥漿灌實,直至水泥漿由承板孔溢出時為止。 3.2.7 外部端錨處理 地錨強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於自由段灌漿完成後,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露 出孔外之鋼腱應留下約20cm,其餘則予剪斷,剪斷時不得使用燒切,並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 A.屬臨時性工程,鋼腱外部端錨應以油漆及護蓋加以保護。 B.屬永久性工程,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延伸至外部端錨,並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 3.3 施工要求 3.3.1 錨碇段 錨碇段之預力鋼腱組合,應儘量使其軸心與鑽孔之軸心一致,並應均佈於鑽孔內, 再以壓力灌注水泥漿,將其錨碇於孔中。錨碇段之長度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施工,但 應視現場適用性試驗結果及地質實際情況由工程司增減之。 3.3.2 自由段 封漿器須置於錨碇段與自由段之分隔處,務使於錨碇段灌漿時,其漿液不致流入自 由段之護管內。為避免腐蝕,自由段應按規定予以防蝕處理或於施預力後,以水泥 漿將護管與鋼腱間之空隙灌實。 3.3.3 永久性地錨之所有部分(包括錨碇段、自由段及外部端錨),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 外,應採雙重防蝕保護(Double Corrosion Protection)。 3.4 檢驗 3.4.1 驗收試驗 (1) 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驗。所有結構地錨均應接受例行驗收 試驗。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支應取1 支進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 性能。 (2) 例行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各階段之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應如下表所示。由 初始拉力To開始逐階施加拉力,並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 量,後將拉力錨碇於錨碇拉力 T1,T1=Tw+Tws+Tf。試 驗 支 數 固定端在同一基 礎面之地錨總支 數 臨時性且較不重要 之地錨,其使用期 限不超過6個月。 臨時性但較重要 之地錨,其地錨 使用期限不超過 2年。 永久性或臨時性地 錨,其萬一失敗後 果很嚴重者。 ≦20 - - 3 >20 地錨總數之1%,但 至少3支 地錨總數之1.5% ,但至少3支 地錨總數之2%,但 至少3支 (3) 追加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追加驗收試驗各階段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同例行驗收試驗。由初始拉力To起逐 階施加拉力,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直至最大試驗拉力 1.2 (Tw+Tf),然後維持此拉力至變形一對數時間曲線中直線部分出現止, 再逐階解壓至初始拉力To,最後再重施拉力並錨碇於T1。 (4) 試驗結果之評估 A.例行驗收試驗之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B.追加驗收試驗 a.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b.有效自由段長度Lef需符合現場適用性試驗之要求。 c.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確。若由於錯估摩擦損失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 錨碇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 求。 B.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 ,均應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線拉力無法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之拉 力或無法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 強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從承板底面至錨碇段尾,包含試驗用之地 錨)以公尺計量。 4.1.2 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工程 應分別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03 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等相關章節之規定計量。 4.1.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幕牆之合理超挖部分以同強度混凝土回填,其數量以 5cm 厚度計算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護管、 預灌工作、鋼腱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力、外部端錨之保護、一切附屬配件 (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一切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 費用在內。 4.2.2 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工程 應分別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03 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等相關章節之規定計價。 4.2.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幕牆之合理超挖部分以同強度混凝土回填,其數量以 5cm 厚度計算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4.2.4 開挖時若因承包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 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本章結束〉試 驗 拉 力 觀 察 時 間 To=0.2(Tw+Tf) 2分鐘 0.50(Tw+Tf) 2分鐘 0.75(Tw+Tf) 2分鐘 1.00(Tw+Tf) 2分鐘 1.20(Tw+Tf) 15分鐘 錨碇拉力,T1 - 第 48 條第02496章 基樁載重試驗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樁載重試驗之方法、設備、程序及判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反力法 1.2.2 直接加重法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 1.3.4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5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60 A3302 基樁軸向靜壓載重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試驗目的、試驗樁位置、尺度。 (2)試驗裝備說明 (3)試驗方法說明 (4)試驗步驟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須於試驗現場搭設棚架,避免天候因素影響試驗之進行。 3.1.2 試驗樁位置:試驗樁之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或由工程司選擇於預定基樁位置或 其附近地點,但均應選地質條件較差處,並儘可能靠近地質鑽探位置,以便先後相 互核對。 3.1.3 試驗時間: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完成至實施載重試驗應等待擱置日數為: (1)打擊樁:砂土質,5日以上;黏土質,14日以上。 (2)場鑄樁:基樁本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 3.1.4 樁頂整平 試驗樁頂部應利用無收縮混凝土修整平齊或加做蓋,使其成為一水平支承面,樁頂 並置放鋼板作為液壓千斤頂基座。 3.1.5 試驗裝置 (1) 載重裝置 A.載重試驗應採用液壓千斤頂加重,其能量須達基樁之安全承載荷重之2 倍以 上。 B.液壓千斤頂應在標稱能力之80%以下使用,以策安全。 C.試驗用鋼梁須具有足夠之尺度及強度,以免載重作用時產生過大變位。 D.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時,應備有足夠強度及數量之錨碇樁,以供作試 驗樁之反力設備。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錨碇樁與試驗樁之淨距至少須為 錨碇樁或試驗樁直徑之5倍,但不得小於2m。 E.錨碇樁之拔動量應在2~ 4mm以下,如超過此值,應即停止試驗,並報請工程 司作適當處理。 (2) 計測裝置 A.計測沉陷用測微表,其測試範圍為50mm,其精度則至少為0.25mm。 B.測微表應使用4 個以上,以等距對向方式裝設於試驗樁兩側,且錨碇樁亦需 設置測微表,以供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反力法 應依設計圖說示利用試驗樁周圍之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或由承包商於試驗樁旁自 行架設錨碇桿與錨碇架作為反力設施以進行基樁載重試驗。 3.2.2 直接加重法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在試驗樁頂設置加載平台,應依設計圖說所示在試驗樁頂設置加 載平台,以物件直接放置於平台上試驗。 3.2.3 施加載重程序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載重試驗標準之施加載重程序應符合CNS 12460A3302 之規定。若基樁未達破壞,則對於單樁,施加載重至設計載重之200%;對於群樁, 則施加至群樁設計載重之150%。 3.2.4 量測程序 各增減載重階段之前後須記讀時間、載重量及下沉量,其量測程序可參考下列規定 施作。 (1) 載重加載階段應在每次加載後之第2、4、8、15、30 分鐘時記錄一次讀數,30 分鐘以後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 (2) 達試驗總載重時於0~ 2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 分鐘,2~ 12小時之記讀區應 小於1小時,12~ 24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小時。24~ 48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 於4小時。 (3) 於載重解除階段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並於完全解除後12小時記讀最終讀 數。 3.2.3 試驗結果之判斷 (1) 根據試驗結果應繪製下列曲線,以判斷基樁降伏載重。 A.曲線繪製位置:(如圖1)。 B.曲線種類 a.載重-下沉量曲線:繪於第4象限。 b.載重-塑性變形曲線:繪於第4 象限:(自最大載重減重至零時之下沉量 即為塑性變形)。 c.載重-彈性變形曲線:繪於第1 象限:(最後下沉量扣除塑性變形即為彈 性變形)。 d.載重-時間曲線:繪於第2象限。 ↑ ↑ Ro │ 下 載 │ 沉 重 │ 量 (第2象限) │ (第1象限) │ ← 時間t │ 載重Ro→ │ ───────────┼──────────── So │ 下 │ 沉 │ 量 │ (第3象限) ↓ │ (第4象限) │ e.下沉量-時間曲線:繪於第3象限。 圖1 曲線繪製位置 (2) 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 A.設載重量為Ro,下沉量為So,每一載重階段之經過時間為 t,依照下列三法 所得結果互相比較,即可求出降伏載重。 a.第一法log Ro-log So 法:將Ro及So為兩軸繪出各測定值於對數方格紙上並 以直線連結各點,在顯著彎折點處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2) b.第二法So-log t法:以So為普通方格,t 為對數方格,繪出各載重階段之測 定值,並以直線連結之,每一曲線隨載重之加大,自直線漸變為凹型曲線, 此項發生變化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3) → 載重Ro(t) ┌──────────── │ │ │ ↓ │ 下 │ 沉 │ 量 │ So │ (mm) │ │ 圖2 log Ro-log So圖 →時間t(min) ┌─┬───┬─┬──┬────┬─ │ │ │ │ │ │ │ 2 8 10 15 30 │ ↓ │ 下 │ 沉 │ 量 │ So │ (mm) │ │ 圖3 So-log t圖 c.第三法△So/△log t-Ro :設每一載重階段△t時間內之下沉量為△So,△ t之對數值為△log t,將△So/△log t與Ro之關係繪製於普通方格紙上,此 時直線有顯著彎折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 (如圖4) → 載重Ro(t) ┌──────────── │ │ │ │ ↓ │ ΔSo/Δlog t │ │ │ 圖4 △So/△log t-Ro圖 B.上列三法中第三法為第二法之附帶現象,二法應併同檢討。 C.先以第一法定出log Ro-log So 曲線之折曲點,以此載重值,具有第二法及 第三法之現象者,視為降伏載重。 (3) 容許載重量之估計:容許載重量由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A.以試驗結果求得之降伏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B.基樁連續載重48小時,其樁頂永久下沉量小於6.4mm 時,以其相當載重之一 半為容許載重量。 3.2.3 試驗報告:承包商應於試驗後10日內提出試驗報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 (1) 試驗紀錄表:包含樁位置、尺度、沉陷量計量讀數及試驗時發生之異常或損害 現象等。 (2) 載重-下沉量曲線,載重-塑性變形曲線,載重- 彈性變形曲線,載重-時間 曲線及下沉量-時間曲線圖。 (3) 判斷容許承載力所需三種關係圖。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量。 4.1.2 試驗樁體應依各類基樁相關章節之規定予以計量。 4.1.3 若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利用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者,應依各類基樁予以計 量。打設錨碇桿做為反力樁者,則已包含在試驗費用中不另計量。 4.1.4 樁頭處理用之無收縮混凝土已包含在試驗費用中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價。 4.2.2 試驗樁體應依各類基樁相關章節之規定予以計價。 4.2.3 若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利用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者,應依各類基樁予以計 價。打設錨碇桿做為反力樁者,則已包含在試驗費用中不另計價。 4.2.4 樁頭處理用之無收縮混凝土依契約單價已包含在試驗費用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49 條第02501章 管線工程通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公共設施管線工程(不含雨水管線)之通則。 1.2 工作範圍 1.2.1 試挖 1.2.2 安全措施 1.2.3 管溝開挖工作 1.2.4 裝接管工作 1.2.5 回填 1.2.6 道路面層修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3章--棄土 1.3.11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2 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 1.3.13 第16525章--道路照明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2) 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 (3)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施工前應按設計圖所示挖掘管線路線範圍,向當地政府機關、電信單位、電 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以確實 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 並依其通知規定辦理以供管件埋設之依據。 3.1.2 承包商應於道路挖掘施工前通報里辦公處與沿線居民。 3.2 施工方法 3.2.1 安全措施 (1) 工程施工期間道路之交通安全管制應符合第01556 章「交通維持」及「臺北市 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之規定。在道路上施工時,應各依其主管機關 之規定,設置施工標誌或臨時指揮設施,夜間應設置施工警告燈號。 (2) 管線施工經過建築物邊緣或附近時,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加設 適當支撐以策安全。若管溝開挖需施作臨時擋土設施時,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設置擋土設施,並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 支撐系統」之規定。 (3) 挖掘工作橫越道路時,以夜間施工為原則,如一夜不能完工,應依交通維持計 畫舖設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日間交通得以維持。 (4)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通風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 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 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 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5)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 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6) 管溝挖掘時,須注意鄰近構造物之安全保護以避免發生構造物龜裂或倒塌。開 挖範圍內立有電力、路燈等桿線時,一般均於開挖前以圓木或鋼軌架護,並以 鐵線綁捆牢實,以防桿線因開挖懸空過久或地質不良有塌陷之虞。 (7) 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應依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之規定辦理。 (8) 施工時應將緊急通報電話標明於工程告示牌上,必要時應洽請瓦斯、輸油管公 司派員駐場指揮施工。 3.2.2 管溝開挖工作 本章僅就明挖工法之施工方式加以描述,其它施工方式如潛盾施工、推進施工等則 依個案情形而異,另依其它專章規範。 (1) 管溝定線 承包商應於開挖前,準備足夠之水平放樣板及木樁,依據設計圖說規定之位置 及高度定線放樣,並定出切割線以利進行路面切割,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後始可 開挖管溝。 (2) 路面切割 路面切割深度應能完全切斷面層,以避免開挖後兩側溝壁不規則之崩落。 (3) 管溝斷面 管溝斷面開挖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以垂直開挖為原則。管底之寬度依設計 圖規定施作。 (4) 管溝挖掘 A.管溝開挖應由人孔及其兩端管道、橫越道路或穿越地下埋設物之管件部分先 行施工,必要時橫越道路部分須配合交通需要分段施工,以維持交通。 B.管溝之挖掘工作應符合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5) 管溝排水 管溝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經工程司認可之抽排水設施及處理方式, 其排除之水不得橫流街道上,並應符合第02240 章「袪水」之規定。 (6) 管溝擋土及支撐設施 擋土設施之施作應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以及第02256章「臨時擋 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7) 管溝挖出之土石方,應避免阻礙交通。不適於回填之土質及回填剩餘之土方應 即運離工地,以免妨礙施工,並應符合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 3.2.3 裝接管工作 裝接管工作依管線種類性質不同,應依第02502 章「地下管線統一埋設工程」或第 16525 章「道路照明」之規定辦理。 3.2.4 回填 回填工作之進行應符合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道路面層修復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 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以原材料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復原 。 3.3 保護 3.3.1 在全部工程未完成前,部分已完成之管線工作,不得任何雜物進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50 條第02502章 地下管線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配合道路工程之地下管線一埋設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電力管道 1.2.2 電信管道 1.2.3 人孔及手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3章--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3210章--鋼筋 1.3.13 第05562章--鑄鐵件 1.3.14 第16061章--接地 1.3.15 第16132章--導線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 (4)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1303 K614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6)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7) CNS 3759 L4064 尼龍繩索 (8) CNS 4994 A3082 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 (9) 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0)CNS 8119 G3158 不鏽鋼鍛件用鋼胚 (11)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4.2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噪音管制法 (3) 空氣污染防治法 (4) 水污染防治法 (5) 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 (6) 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CNS 3090 A2042之規定。 2.1.3 聚氯乙烯(PVC)塑膠管應符合 CNS 1302 K3006之規定,管徑及厚度依設計圖說所示 。 2.1.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PVC管連接用之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043 之規定。 2.1.5 尼龍繩需符合CNS 3759 L4064之規定。 2.1.6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材料應符合CNS 13206 A2252之規定][ 不鏽鋼人孔踏步材料應為符合CNS 8119 G3158所規定之304不鏽鋼],其尺度則應符 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7 人孔及手孔之鑄鐵蓋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5562 章「鑄鐵件」之規定。 2.1.8 警示帶之材質、尺度及其上所應標示之字樣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9 管溝之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全線管道確實位置及人孔間距應隨時連絡工地工程司,會同有關單位經校測 準確後方可施工。 3.1.2 各單位管線,橫越交叉點之管線標高,應由工地工程司會同有關單位視實際情形指 示調整之。 3.1.3 承包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寬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如 L型或十字形等) ,提出相關試挖成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挖工作應於夜間施工。若試挖後發現 管線有衝突,應報請管線單位會勘處理。 3.1.4 承包商應按照業主提供之資料先行查明舊有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試挖時即應特 別小心,注意維護,不得損壞。 3.1.5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之交通維持計畫進行檢核及修正工作,經工程司核可後 實施。 3.1.6 承包商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通道部分設置越溝踏板,開挖若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邊緣時,應依設計圖規定加設適當擋土設施。 3.2 施工方法 3.2.1 管溝施工 (1) 管溝挖掘 A.在兩人孔之間,依管路之進行方向,每隔20~25m於待挖管溝地面之兩側,各 立標樁一根,在其頂端釘以水平之橫木條,並將管路之中心位置及坡度等標 註於其上,作為管溝挖掘之準繩。 B.管溝挖掘應應依設計圖示尺度施工,並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除設計圖說另 有規定外,臨時擋土設施應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相關規定辦理。 (2) 管件之連接 A.連接管件時,應先將管口內、外側擦拭乾淨,並檢視管內是否有混凝土、石 頭或雜物。 B.將要插入於承口之一端管口外側,用銼刀磨成圓錐傾斜狀,然後塗上黏著劑 再連接之,連接部份之插入深度必須超過5cm 以上。 C.連接完成後10~15 分鐘內接頭不得加有任何應力且不得搬動。 D.管件可在管溝外連接後佈設,惟在管溝外連接時一次不得超過4根。 (3) 管件之埋設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管道埋設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A.聚氯乙烯塑膠薄管 a.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埋設管件時每2m應以事先備妥之管路隔離板固定 之,其規格如設計圖所示。 b.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基礎應先填充碎石級配後經夯實,再依設計圖規 定編紮鋼筋,澆置底層混凝土。待排置管件後,再澆置包覆混凝土,但每 次排管層數以二層為限。 c.混凝土分層澆置之工作須一氣呵成,而且管與管及管與模板之間隙,須均 勻填充(用振動機搗實之)以免受不平均之壓力而彎曲。 d.澆置混凝土時,須特別注意避免造成管件浮動移位之現象。 B.聚氯乙烯塑膠厚管 a.管溝挖至規定深度後,將管溝床整平,舖上一層設計圖說規定之材料。 b.先將管件在管溝外接妥,然後按照預定之排列方式置於基礎上,此項連接 工作在管溝內為之亦可。 c.然後以設計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規定之高度,覆蓋混凝土板後再次回填 設計圖說規定之材料。 C.注意事項 a.在施工中,務必防止混凝土或泥漿之流入管內,以防管路內徑之變小與影 響將來纜線之佈放或損傷纜線。 b.管件進入人孔時,管與管之間隔應依設計圖規定開始擴展。 c.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快慢車道下方之埋設深度(指路面至頂層PVC管 之淨距)應達1.2m以上;巷道下方之埋設深度應達0.7m以上;人行道下方 之埋設深度應達0.5m以上。 d.應於設計圖所示位置放置警示帶。 (4) 引上管 引上管之口徑及長度應依設計圖示辦理,出口處應加封頭,以備將來附掛於騎 樓牆壁或電桿之上。 3.2.2 場鑄人孔及手孔 (1) 人孔及手孔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開挖至規定深度,並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設置臨 時擋土設施。場鑄人孔及手孔之型式、尺度及位置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將人孔及手孔底部搗平後,回填設計圖所示材料,再依照設計圖規定組立人孔 及手孔基礎底板用之鋼筋後安裝模板,再澆置基礎混凝土。 (3) 隔日始可組立側壁鋼筋,並於築造側壁模板後,澆置側壁混凝土。 (4) 養護完成後拆除側壁模板再架妥頂板,並依規定編紮鋼筋再澆置混凝土。 (5) 澆置混凝土時,應用振動機充分搗動,務使混凝土全部填實,勿使留有空隙。 (6) 頂板須待二星期之後方可拆模,在未拆除期間,任何使頂板荷重之情況,均應 避免之。 (7) 當頂板模板拆除後,將人孔及手孔鑄鐵蓋安置於頂面預留之蓋基座上,然後在 人孔及手孔四週填以設計圖示之回填料。 (8) 全部工作完成後,再清除人孔及手孔內之雜物。 (9) 每座手孔自手孔短側壁應以導線管引至建築物側外牆、樓梯間、立柱等位置, 出口處應處理完妥,注意封口避免雜物進入造成阻塞並以規定標示牌標示以供 日後使用。 (10)接地工作之進行應符合第16061 章「接地」之規定辦理。 3.2.3 預鑄人孔(或手孔)應符合設計圖規定於工廠內製造,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於 施工現場依設計圖示安裝。預鑄塊間之填充材料亦應依據設計圖所示施工。 3.2.4 混凝土之養護應符合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2.5 所有埋設完成之管線,應於其內留置尼龍繩(不得有接頭),並應伸出管路外(由 人孔內延伸部分)各1m以上,以供試通時作引線用,兩端以錐型塑膠塞密閉之。 3.2.6 本工程應配合道路工程進度施工,並應與道路工程承包商密切聯繫,合作進行不得 相互阻礙。 3.2.7 工程產生之棄土應依照第02323 章「棄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電力管道通管試驗 (1) 須能通過所列通棒且無割傷方可:100mm管直線管道(曲率半徑大於25m)採93 ×600mm通棒;彎曲管道(曲率半徑25m至7m)則採93×300mm通棒。78 mm引上 管採70×120mm通棒。 (2) 辦理通管試驗應以每一工作面為單元,於施工前逐管辦理查驗。 3.3.2 電信管道通管試驗 (1) 所有電信管道應皆能通過下述所列通棒且無割傷為準。(2) 辦理通管試驗應以每一工作面為單元,於施工前逐管辦理查驗。 3.3.3 氣密試驗 (1) 電信管道埋設PVC 管不論厚管、薄管、或厚薄互接、以及接頭型式為固定接頭 或活套接頭,竣工後應依設計圖所示進行氣密試驗。 (2) 以氣密橡膠塞子將管口阻塞然後用空氣壓縮機將氣體灌入管內維持氣壓至1.50 2 kgf/㎝ 後放置10分鐘壓力減低以不超過10%合格。 3.3.4 材料檢驗
PVC管類別 通管用木棒規格 直線管路 彎曲管路 引上管 41mm×3.5mm 37mm×300mm 37mm×150mm 37mm×70mm 51mm×4.5mm 46mm×300mm 46mm×150mm 46mm×70mm 78mm×5.5mm 73mm×600mm 73mm×300mm 70mm×120mm 85mm×2mm 79mm×600mm 77mm×300mm - 100mm×7mm 93mm×600mm 93mm×300mm 90mm×120mm 108mm×3mm 100mm×600mm 98mm×300mm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塑膠管(含管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管徑尺度及厚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量。 4.1.2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 4.1.4 棄土依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4.1.5 警示帶依契約規定,按不同寬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量。 4.1.6 管路隔離板依契約規定,按不同尺度,依實作數量以[個]計量;若契約未列此項目 時,則其費用已包含在塑膠管(含管件)單價內。 4.1.7 人孔及手孔,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每[座]計量,各項相關工作所使用之工料等一概 不予各別計量。 4.2 計價 4.2.1 塑膠管(含管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管徑尺度及厚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2 塑膠管(含管件)之付款單價包括材料供應、安裝、埋設所用之人工、機具與附帶設 備、[尼龍繩]、[試水]、[通管]等及為完成此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3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4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 4.2.5 棄土依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價。 4.2.6 警示帶依契約規定,按不同寬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7 管路隔離板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尺度,依實作數量以[個]計價;若契約未列此項目時 ,則其費用已包含在塑膠管(含管件)單價內。 4.2.8 人孔及手孔,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每[座]給付。此單價包括供應所有之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及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開挖、基礎構築、回填與夯壓以及鋼筋、混凝土 、模板、棄土、接地、吊鉤、[電纜固定架及墊木]、踏步、U 形錨座與人孔蓋之定 位安裝及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等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聚 氯 乙 烯 硬 質 塑 膠 管 外觀尺度 CNS 1303 K6142 應符合設計 圖說及CNS 1302 K3006 之相關規定 。 1.數量未達40支應 檢送出廠及試驗 合格證明文件, 免送驗。 2.數量達40~200檢 驗一次。 3.數量超過200支 ,每200 支加驗 一次。 4.材料若為管線單 位供給則不需抽 驗。 抗拉強度 耐電壓試驗 耐燃試驗 耐熱試驗 場 鑄 人 孔 混凝土強度 CNS 1232 A3045 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3 1.數量未達20m 時 免檢驗。 3 2.數量達20~100m 取樣一組檢驗。 3 3.數量超過100m 3 ,每100m 加驗 一組。 檢視鋼筋量 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應逐座檢視 預 鑄 人 孔 混凝土強度 CNS 1238 A3051 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10個時 應檢送出廠及試 驗合格證明文件 ,免檢驗。 2.數量達 10~50個 檢驗一批。(每 批抽驗 1個辦理 鑽心取樣檢驗) 3.數量超過50個時 ,每50支加驗一 批。 檢視鋼筋量 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至少抽驗一個 球 狀 石 墨 鑄 鐵 人 孔 框 蓋 外觀、尺度檢驗 目視檢查 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4 套時 應檢送出廠及試 驗合格證明文件 ,免送驗。 2.數量達4~20套檢 驗一套。 3.數量超過20套時 ,每20套加驗一 次(20套為一組 ,於每組抽取一 套)。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 驗 CNS 4994 A3082 施加載重至 80頓以上不 可有裂痕。 φ600mm 人 孔框蓋最大 撓度容許值 於13mm以下 ;φ750 mm 人孔框蓋最 大撓度容許 值於15mm以 下;φ1000 mm人孔框蓋 最大撓度容 許值於18mm 以下。 1.數量未達10套應 檢送出廠及試驗 合格證明文件, 免送驗。 2.數量達10~50 套 檢驗一套。 3.數量超過50套時 ,每50套加驗一 次(50套為一組 ,於每組抽取一 套)。 塑 膠 包 覆 人 孔 踏 步 外觀、尺度檢查 CNS 13206 A2252 應符合設圖 說及 CNS 13206 A2252之規 定 1.數量未達40支時 應檢送出廠及試 驗合格證明文件 ,免送驗。 2.數量達40~200支 抽樣檢驗一支。 3.數量超過200支 ,每200支加驗 一支。 塑膠厚度試驗 耐化學性抗彎試驗 衝擊試驗 不 鏽 鋼 人 孔 踏 步 外觀、尺度檢查 CNS 8119 G3158 應符合設計 圖說及CNS 8119 G3158 之規定 1.數量未達200 支 時應檢送出廠及 試驗合格證明文 件,免送驗。 2.數量達200~1000 支抽樣檢驗一組 。 3.數量超過1000支 時,每1000支加 驗一組。 - 第 51 條第02610章 排水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管涵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埋設管涵所必須之所有開挖、 基座吊設、管涵運送、安裝、接頭處理、管基依設計圖說所示回填混凝土、回填、 壓實及棄土等一切之工作。 1.2.2 混凝土管 1.2.3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2.4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2.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6 擠壓式填縫帶 1.2.7 預鑄混凝土基座 1.2.8 臨時抽排水、擋水 1.2.9 臨時排水改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3章--棄土 1.3.12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1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16 第03210章--鋼筋 1.3.1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8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A1001 混凝土管 (2) CNS 484 A3003 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086 A1008 鋼筋混凝土管尺度 (4)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1299 K6140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6) CNS 2334 K3011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7)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8)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9)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10)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2)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3)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7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lative Density of Solid Pitch and Asphalt (Displacement Method)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所有管材之出廠證明 (2) 擠壓式填縫帶出廠證明 1.5.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 混凝土管:尺度、等級及接頭配件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483 A1001 及CNS 1086 A1008之規定。 (2) 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1298 K3004 ,B 級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334 K3011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043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2458 K3013 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11646 K308 0 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646 K3080 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預鑄混凝土基座: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6 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若設計圖說規定採用選擇性材料回填則應符合 第02319 章「選擇回填材料」之規定。 2.1.7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辦理道路試挖,以確實明瞭地下管線分布情形,並應符合第02252 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之規定。 3.1.2 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管徑、路線、位置及高程,於預定施工上下游銜接點高程進行確 認,以避免開工後高程無法銜接之狀況。 3.1.3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 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排水 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時排水溝 ,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 3.1.4 排水管涵設置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則應符合第02255 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溝槽開挖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辦理。 (1) 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為不適用之材料,經工程司認為將導致沿 縱方向產生不均勻沉陷時,可採材料換填或地質改良之方法進行施作。 A.材料換填:應先挖除至工程司所決定之深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管 涵兩側應各挖除一管直徑之寬度,然後用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溝槽 基礎須予整平及壓實。 B.地質改良: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管涵基礎底面下至少挖深10㎝,開挖寬度應 至管涵兩側至少30㎝,然後用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溝槽基礎須予整平 及壓實。 3.2.2 管涵設置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排水管。排水管之放置,應使完成之管 內之流水坡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流水坡度,並於管涵吊放之施工高 程進行檢測,以避免影響排水構造物完工後之排水功能。排水管之設置應自下游出 口端開始,管之插口端朝向流水下游方向,逐節接連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水路及 坡度準確。排水管安置前必須清理兩端。各管安放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 入。在安放工作中各管應相互接合配置妥當,使之成為內部光滑及均勻流水。 (1) 鋼筋混凝土管 A.先於溝槽底部設置預鑄混凝土基座,基座的排放位置應配合混凝土管之接頭 。 B.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擠壓式填縫帶外,應以水泥砂漿封閉。若有為便於混 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預留操作孔應以預製塞栓填塞,並用膠泥或水泥砂漿封 閉。 C.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切割以縮短長度;唯經工程司許可後可進行切 割,但須施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2 D.混凝土管設置完成後,管基半管以下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澆置140kgf/cm 混凝 土,管底下空隙應特別小心完全填滿。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預留管涵外 側壁體與擋土樁之間距至少20cm以上。 E.依設計圖說指定材料回填至路基頂面。 (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及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A.先於溝槽底部舖設預鑄混凝土墊塊,墊塊應配合設計圖說之塑膠管位置進行 設置,其間距及規格如設計圖說所示。 B.塑膠管接頭處理應依設計圖說及各塑膠管相關之CNS 規定進行施作,塑膠管 安裝時,接縫處應使用黏著劑予以膠結固定。 C.塑膠管之切割應參考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依現場量測之結果進行切割。切 割塑膠管時應切割成規則形狀。 2 D.管四周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澆置140kgf/cm 混凝土,管底下空隙應特別小心完 全填滿。澆置混凝土時應有固定措施,以避免造成管件浮動移位之現象。 E.依設計圖說指定材料回填至路基頂面時。 3.2.3 管涵回填 (1) 應符合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2) 築路施工機具之重量如能使涵管發生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得行 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3) 靠近管涵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 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 大壓力,以免損及管涵。 (4) 涵管回填未達適當高度前,不得用壓路機滾壓,此項高度須隨實地情形之不同 而決定,但最少不得小於60㎝,該高度以下之土壤,應用夯錘夯實,所用夯錘 2 之斷面積不得大於160㎝ ,以免造成損毀。 (5)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之材料,應符合第02336 章「路基整 理」之規定。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管內徑(mm) 寬(mm) 厚(mm) 150~250 25 15 300~500 38 15 600~1000 56 20 1100~1650 68 22 1800~2400 80 28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量( 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4.1.2 基座依設計圖型式,以個計量。 4.1.3 擠壓式填縫帶依不同尺度,以公尺計量。 4.1.4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5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6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1.7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4.1.8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 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2 基座依設計圖型式,以個計價。 4.2.3 擠壓式填縫帶依不同尺度,以公尺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5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6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7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價。 4.2.8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 其他項目單價內。 4.2.9 如承包商自行採用較佳材料代替原設計之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夯實至規定之壓實 度,但仍以原設計之材料回填給付。 4.2.10 上述各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鋼筋混凝土管 尺度、等級 CNS 484 A3003 依設計圖說 與CNS 483 A1001之規 定 1.數量未達40 支時應檢送 出廠及試驗 合格證明文 件,免送驗 。 2.數量達40 ~ 200 支檢驗 一支。 3.數量超過 200 支時, 每200 支加 驗一支。 外壓強度 聚氯乙烯塑膠 硬質管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CNS 1299 K6140 依設計圖說 與CNS 1298 K3004之規 定 1.以各類直徑 分別計算, 數量未達20 支時應檢送 出廠及試驗 合格證明文 件,免送驗 。 2.數量達20~1 00支檢驗一 支。 3.數量超過 100 支時, 每100 支加 驗一支。 高密度聚乙烯 塑膠管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CNS 2459 K6198 依設計圖說 及CNS 2458 K3010之規 定 玻璃纖維強化 塑膠管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CNS 11646 K3080 依設計圖說 及CNS 1164 6 K3080之 規定 擠 壓 式 填 縫 帶 比重(25℃) ASTM D71 1.2~1.5 1.數量未達20 處時應檢送 出廠及試驗 合格證明文 件,免送驗 。 2.數量達20~ 100 處檢驗 一次。 3.數量超過 100 處時, 每100 處加 驗一次。 延展性(25℃) CNS 10091 K6756 ≧5㎝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 ≧93℃ 著火點 CNS 3775 K6377 ≧204℃ - 第 52 條第02611章 排水渠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排水渠道構造物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跌水溝 1.2.2 明溝 1.2.3 暗溝 1.2.4 路邊U型側溝(含溝蓋板) 1.2.5 箱涵 1.2.6 臨時抽排水、擋水 1.2.7 臨時排水改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0 第02323章--棄土 1.3.1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12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3 第03210章--鋼筋 1.3.1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5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16 第05562章--鑄鐵件 1.3.17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3)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4)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5)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6)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7)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8)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與第03310章「結構用混 凝土」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 ,外露面及臨水面應使用清水模板,80cm寬以下溝渠之渠頂模板採用免拆模板。 2.1.4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5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6 鑄鐵蓋及蓋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869 B2118之FCD 500-7 以上 規定。 2.1.7 格柵蓋及蓋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 G3039之SS400 扁鋼規定 。 2.1.8 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 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排水 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時排水溝 ,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 3.1.2 排水渠道施作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則應符合第02255 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開挖溝槽 溝槽應視設計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寬度、深度及坡度,通常1m深以下溝槽 底部寬度至少應比溝壁外側每邊各加30cm,超過1m以上每邊各加50㎝。如其溝底遇 不適於構築排水構造物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 可之級配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亦 得指示改用適當的穩定處理。 3.2.2 構築墊層混凝土 (1) 溝槽開挖完成後,溝底土壤應予整平夯實,使符合設計圖所示坡度,然後按設 計圖說規定構築墊層。 2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墊層應以140kgf/cm 之混凝土構築,寬度應於兩側各 加10cm。 3.2.3 構築混凝土構造物 (1) 鋼筋彎紮及組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模板組立應符合第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 採用場鑄溝蓋板時,應按設計圖說指示安裝底模板,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80cm寬以下溝槽之槽蓋底模應用免拆模板。 (3) 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在溝中設置任何支撐,支撐應於溝蓋板達要求強度後拆除 ,並經工程司全面檢查認可。 (4) 溝蓋板之澆置應符合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4 回填 溝外空隙之回填應符合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1) 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 板。 (2) 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水泥砂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依序安 裝,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 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為之,避免碰撞受損。 (3) 蓋板洩水孔應清理暢通。 (4) 蓋板應比鄰接路面等構造先行完成。 3.2.6 回填與加蓋板工作,得視需要調整先後順序。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3.4 清理 3.4.1 場鑄溝蓋板混凝土澆置完成,達到要求強度後,應拆除支撐及清理雜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 跌水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4) 路邊U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6) 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不予計量,已 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 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量。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依使用模板種類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及鋼模等,依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6) 鋼筋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 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9)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依設計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10)鑄鐵蓋及蓋板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11)格柵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價者。 (1) 跌水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2) 明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3) 暗溝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4) 路邊U 型側溝(含溝蓋板),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5) 箱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頂部之中心線,以公尺計價。 (6) 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 價內。 (7) 上述各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 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在內 。 4.2.2 分項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價者。 (1)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 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價。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及鋼模等,依第03110 章「場鑄 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 鋼筋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 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計價。 (8) 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9)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依設計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10)鑄鐵蓋及蓋板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11)格柵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12)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不予計價,已 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13)上述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 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 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預 鑄 蓋 板 外 型 查 驗 尺度 須符合設計尺度 逐一查驗 許可 差 長寬 ±1/200 厚度 ±1/50 表面 應整齊無缺損,不 得有裂痕或邊角不 完整 彎曲試驗 (L1、S1型) 依不同型式之無破 壞荷重與破壞荷重 規定 1.數量未達60塊時免 檢驗。 2.數量達60~300塊驗 一次。 3.數量超過300 塊時 ,每300 塊加驗一 次。 內 部 構 造 檢 查 L1、S1型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L2、S2型 符合設計值之規定 1.數量未達20塊時免 檢驗。 2.數量達 20~100 塊 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 塊時 ,每100 塊加驗一 次。 鑽 心 試 驗 個別值 CNS 1238 A3051 0.75fc'以上 以不定期方式辦理, 凡本局所屬之供料廠 商每季以抽驗乙次為 原則 平均值 0.85fc'以上 溝壁頂緣 以1:3 水泥砂漿粉 平,並以水線檢測 平整度 加強抽驗 鑄 鐵 蓋 及 蓋 座 抗拉強度 (L2、S2型適用 ) CNS 2869 B2118 2 51kgf/mm 以上 1.數量未達20塊時應 檢送出廠及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免送 驗。 2.數量達 20~100 塊 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 塊時 ,每100 塊加驗一 次。 伸長率(L2、S2 型適用) 7﹪以上 格 柵 蓋 及 蓋 座 抗拉強度 CNS 2473 G3039 2 41kgf/mm 以上 伸長率 21﹪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H2025 610g/㎡以上 - 第 53 條第02620章 地下排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供應與安裝地下排水系統及地下區域排水系統之相關規定,包括材料、設備、 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製造供應及構築地下有孔排水管及盲溝,以排除地面滲透水及地下水,減少土壤之 含水量。 1.2.2 地下有孔排水管(含擠壓式填縫帶) (1) 混凝土管 (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3 盲溝 1.2.4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 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 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 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3章-- 棄土 1.3.10 第02342章-- 地工織物 1.3.11 第02610章-- 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A1001 混凝土管 (2) CNS 484 A3003 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1299 K6140 聚氯乙烯硬質塑膠管檢驗法 (5) CNS 2334 K3011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6)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7)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8)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9)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0)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1)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2)CNS 11228 K2183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3)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175 有孔混凝土管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7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lative Density of Solid Pitch and Asphalt (Displacement Method)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所有管材之出廠證明 (2) 擠壓式填縫帶出廠證明 1.5.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 混凝土管:應符合CNS 483 A1001之規定。 (2) 有孔混凝土管: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有孔混凝土管之開孔應符合AASHTO M17 5 之規定。 (3) 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等級應符合CNS 1298 K3004 ,B級之規定;其開 孔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334 K3011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043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尺度、等級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458 K3013之規定; 其開孔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尺度、等級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646 K3080 之規定 ;其開孔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646 K3080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盲溝:透水材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 2.1.6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第02342 章「地工織物」之規 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管槽及溝槽開挖回填 (1) 開挖: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類型、位置及深、寬度開挖,並應依第02316 章「構 造物開挖」、第02323章「棄土」及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辦理。 (2) 回填:依設計圖說所示材料,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第02319章「選擇材 料回填」及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3.1.2 排水管 (1) 鋼筋混凝土管之施工依第02610 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2) 有孔管之開孔部分應朝上。 (3) 臼塞管之臼塞端應置於上游端。 (4) 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路線及坡度設置排水管。管件應妥為支撐,並固定於墊層材 料內。 (5) 塑膠管之切割應以現場量測之結果為準,不得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進行 切割。切割塑膠管時應切成規則形狀。 (6) 鋼筋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切割以縮短長度;唯經工程司許可後可進行 切割,但需施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7) 依圖說所示之位置安裝清除口。 (8) 管用之非織物施工,以不搭接為原則。若需搭接,其縱向接縫部分應於工廠縫 接完成,縫接寬度在5cm 以上,橫向接縫於工地縫接完成,其接縫寬度應在10 cm以上。 3.1.3 盲溝 (1) 依圖說所示位置舖設非織物,並舖設透水材料。 (2) 盲溝用之非織物施工,以不搭接為原則。若需搭接其接縫部分採用自然搭接, 搭接長度至少30cm以上。 (3) 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盲溝灌水,檢查其排水功能,如盲溝因泥土或混凝土堵 塞而失效,應加以修復。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管內徑(mm) 長(cm) 寬(mm) 厚(mm) 150~250 100 25 15 300~500 100 38 15 600~1000 100 56 20 1100~1650 100 68 22 1800~2400 100 80 28 3.2.2 非織物之檢驗:應符合第02342章「地工織物」之土木工程用非織物相關規定。 3.3 保護 3.3.1 於施工期間,應維護地下排水管線內無雜物之堆積,並保護其完整無損。 3.3.2 施作完成之管線,依工程司之指示,必要時暫時將其管端封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量(包括構造 物壁厚內之管長)。 4.1.2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4 回填材料依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1.5 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4.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價(包括構造 物壁厚內之管長)。 4.2.2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4.2.4 回填材料依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5 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4.2.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單價內。 4.2.7 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 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鋼筋混凝 土管 外觀、外形 、尺度、等 級 CSN 484 A300 依設計圖說與 CNS 483 A1001之規定 1.數量未達40支時應 檢送出廠及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免送 驗。 2.數量達40~200支檢 驗一支。 3.數量超過200 支時 ,每200 支加驗一 支。 外壓強度 聚氯乙烯 塑膠硬質 管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CNS 1299 K6140 依設計圖說與 CNS 1298 K3004之規定 1.每以各類直徑分別 計算,數量未達20 支時應檢送出廠及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免送驗。 2.數量達20~100支檢 驗一支。 3.數量超過100 支時 ,每100 支加驗一 支。 高密度聚 乙烯塑膠 管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CNS 2459 K6198 依設計圖說及 CNS 2458 K3010之規定 玻璃纖維 強化塑膠 管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CNS 11646 K3080 依設計圖說及 CNS 11646 K3080之規定 擠 壓 式 填 縫 帶 比重(25℃ ) ASTM D71 1.2~1.5 1.數量未達20處時應 檢送出廠及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免送 驗。 2.數量達20~100處檢 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 處時 ,每100 處加驗一 次。 延展性(25 ℃) CNS 10091 K6756 ≧5㎝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 ≧93℃ 著火點 CNS 3775 K6377 ≧204℃ - 第 54 條第02631章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進水井、沉砂井、人孔等排水構造物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設計圖規定之雜項排水構造物,諸如進水井、沉砂井、人孔及其他排水構造物 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3章--棄土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8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9 第03210章--鋼筋 1.3.10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1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2 G3038 灰口鑄鐵件 (2) CNS 2906 G3052 碳鋼鑄鐵件 (3)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4) CNS 3270 G3067 不鏽鋼棒 (5)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人孔蓋檢驗合格證明 (2) 不鏽鋼踏步檢驗合格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 凝土」之規定要求,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等構造物應使用符合設計圖說強度規定 之水泥混凝土構築。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之「鋼筋」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4 人孔蓋及蓋座 (1) 鑄鋼件材料:應符合CNS 2906 G3052之規定,並應符合第05081 章「熱浸鍍鋅 處理」之規定。 (2) 灰口鑄鐵材料:應符合CNS 2472 G3038之規定。 (3) 球狀石墨鑄鐵件材料: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符合 CNS 2869 B2118 之 FCD400規定。 2.1.5 人孔及進水井之踏步:不鏽鋼踏步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3270 G3067 之304類規定 。 2.1.6 格柵蓋及蓋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 G3039之SS400 扁鋼規定, 並符合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用之基礎材料之準備應符合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 3.1.2 排水構造物之設置模板、彎紮及組立鋼筋、澆置混凝土等作業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 定,並依第03210章「鋼筋」、第03110章「場鑄結構用混凝土模板」及第03310 章 「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1.3 排水構造物包括開挖及回填,應於鄰接之路面未舖築前先予完成。人孔、沉砂井及 進水井,不可先完成至最後之高程,應俟所有之舖面、邊溝、緣石及其他控制高程 已有確實適當之聯接及安排後,再加以修整,使能符合高程與線向。 3.1.4 格柵(Grates)、格柵架、進水井蓋及人孔格框蓋應全部固著於其底基上,或按設 計圖作適當而穩固之安裝,使能適合高程與線向。 3.1.5 進水井及人孔處之進水管與出水管管端應適當安放或砌平使與該等構造物內牆面齊 平。管之外端應伸出牆外足夠之距離,俾有足夠空間作適當連接之用。管與構造物 之牆間之接縫,應用水泥砂漿整齊封堵或用規定材料封堵,以防止漏水。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座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 進水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2) 沉砂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3) 人孔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 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量。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 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6) 鋼筋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 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8) 人孔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9) 格柵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座計價 (1) 進水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2) 沉砂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3) 人孔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4) 上述各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 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模板、人孔蓋及 蓋板、格柵蓋及框架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1)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 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價。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 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 鋼筋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 餘方處理依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計價。 (8) 人孔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9) 格柵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10)上述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 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格柵蓋及 蓋座 抗拉強度 CNS 2473 G3039 2 41kgf/mm 以 上 1.數量未達20塊 時應檢送出廠 及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免送 驗。 2.數量達20~100 塊檢驗一塊。 3.數量超過100 塊時,每100 塊加驗一塊。 伸長率 21﹪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H2025 610g/㎡ - 第 55 條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作中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碎石級配粒料之撒舖、滾壓、維護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6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8 A300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性檢驗法 (4)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5)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 386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6) CNS 1164 A3028 細粒料中有機物含量檢驗法 (7)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 (8) 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9) 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10)CNS 6298 A1026 道路用碎石 (11)CNS 10989 A3209 現場粒料樣品減量為試驗樣品取樣法 (12)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13)CNS 12383 A3281 夯實土壤膨脹壓力及R值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2) AASHTO T180 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3)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4)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5) 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方法 (6) AASHTO T238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之核子試驗法(淺層) 1.5 定義 1.5.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碎石級配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 工程司之指示,舖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應按設計圖或本章規範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 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1.2 級配粒料應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於加水 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洛杉磯 磨損試驗CNS 490 A3009結果,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1.3 級配粒料底層所用之材料應為岩石、礫石軋製之碎石級配料。 2.1.4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有下列三類型。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第一類型級配料。 底層所用級配料,必要時應按CNS 1167 A3031硫酸鈉健度檢驗法試驗之,試驗結果 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 。又粗粒料之組成,以重量計算,至少應有90% 以上具有 1 個以上之破碎面。 (1) 第一類型 A.級配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一內A、B或C型中之一種。 表一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B.品質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二之規定。 表二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C 75.0 (3in) 100 100 50.0(2in) 90~100 95~100 25.0(1in) - 75~95 100 9.5(3/8in) 30~65 40~75 50~85 4.75(No.4) 25~55 30~60 35~65 2.00(No.10) 15~40 20~45 25~50 0.425(No.40) 8~20 15~30 15~30 0.075(No.200) 2~8 5~20 5~15 (2) 二類型 A.級配 採用此類型底層級配料時,應在施工前,由工程司在表二所列容許級配範圍 內選定一種級配,或由承包商選定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按所選定之級配 施工。施工時,其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三之規定。 表三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試驗項目 試驗值 洛杉磯磨損率(﹪) 50以下 CBR值 80以上 液性限度 25以下 塑性指數 6以上 B.品質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四之規定。 表四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75.0(3in) 100 50.0(2in) 100 37.5(1.5in) 95~100 19.0(3/4in) 70~92 9.5(3/8in) 50~70 4.75(No.4) 35~55 0.60(No.30) 12~25 0.075(No.200) 0~8 (3) 第三類型 A.級配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五之規定。 表五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試驗項目 試驗值 洛杉磯磨損率(﹪) 50以下 C.B.R.值 80以上 液性限度 25以下 塑性指數 NP 含砂當量 35以上 B.品質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六之規定。 表六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75.0(3in) 100 100 50.0(2in) 100 37.5(1.5in) 90~100 25.0(1 in) - 100 19.0(3/4 in) 50~85 90~100 4.75(No.4) 30~45 35~55 0.60(No.30) 10~25 10~30 0.075(No.200) 2~9 2~9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路基頂面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撒舖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舖料機之舖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 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 或其他機具攤 平。 (2) 運達工地之材料,若有因級配不符要求者,允許其在工地用拌和機、機動平土 機(Motor Graders) 或人工拌和進行補救,以符合規範規定。 (3) 在撒舖之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在路基上均勻灑水以得適宜之濕度。 (4) 撒舖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以機動平土 機(Motor Graders) 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5) 舖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或已舖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舖設 。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檢除。 (7) 級配粒料每層撒舖厚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其最大厚度須視所用滾壓機械 之能力而定,務須足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為原則。 (8) 每層壓實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外,每 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30cm及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料最大標稱尺度之 2 倍。 3.2.2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舖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t 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 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 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 ,每次重疊約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如用手夯時,其重 2 量不得小於23kg,底面積不得大於630cm 。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 平整。 (8) 分層舖築時,在每一層之撒舖與壓實工作未檢驗合格且經工程司同意前,不得 繼續舖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 刮平,或以人工修 平,隨即再予滾壓。 (10)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設計圖說所 示之斷面為止。 (11)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 ,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 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3.2.4 面層下之底層 面層舖築前,底層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應 繼續維護直至舖築面層為止。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試驗項目 試驗值 洛杉磯磨損率(﹪) 50以下 C.B.R.值 80以上 液性限度 25以下 塑性指數 NP 含砂當量 40以上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 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密度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厚度之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 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 之厚度。 3.3.4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粒料散失。 3.4.2 如底層於舖設面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底層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算。 4.2 計價 4.2.1 級配粒料底層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撒舖、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底層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之改善作業、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舖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級配及品 質試驗 依本規範及設計圖之 規定 3 1.數量未達120 m 時免檢 驗。 3 2.數量達120~600 m 檢驗 一次。 3 3.數量超過600 m 時,每 3 600 m 加驗一次。 最大乾密 度 AASHTO T180 AASHTO T224 每一批或改變時 工地密度 AASHTO T191 AASHTO T238 1.數量未達 200㎡時免檢 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 一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 1000㎡加驗一次。 壓實度 最大乾密度95﹪以上 厚度 個別值 (設計值-2cm)以上 平均值 設計值以上 - 第 56 條第02741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生產相關規定及要求。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粒料之運送、儲存、瀝青混凝土之拌和處理及裝車過磅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7 A3006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88 A300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7) CNS 1163 A3027 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 (8)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9) 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10)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CNS 5265 A3094 道路與舖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12)CNS 8756 A3148 密級配與開放級配壓實瀝青舖面混合料中空隙率試驗法 (13)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14)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5)CNS 10092 K6757 瀝青物於三氯乙烯中溶解度試驗法 (16)CNS 10093 K6758 油及瀝青化合物加熱減量試驗法 (17)CNS 11298 A3225 粒料含水量乾燥測定法 (18)CNS 12391 A3289 水對瀝青包裹粒料影響之工地快速試驗法 (19)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試驗法 (20)CNS 14248 K61054 乳化瀝青餾餘物與非牛頓流體瀝青視黏度試驗法〈真空毛 細管黏度計法〉 (21)CNS 14249 K61055 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22)CNS 14250 K61056 柏油﹝瀝青﹞流動膜之熱及空氣效應試驗法﹝滾動薄膜烘 箱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226 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 (2)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3) AASHTO T102 瀝青材料斑點試驗 (4)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5) AASHTO T172 瀝青拌和廠檢驗 (6)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3515 熱拌瀝青路面混合料之規範 (2) ASTM D4791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扁長顆粒試驗法 (3) ASTM D5821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 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 方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廠商資料 1.5.3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應含瀝青混凝土各項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拌和廠紀錄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瀝青材料 (1) 瀝青應以油罐車運至瀝青拌和廠儲存槽內,儲存槽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 動控制保溫設備以加熱保持應有之溫度。 (2) 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和機長度約3/4 。所使用之 瀝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表出口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 閥門(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1.6.2 粒料之儲存 (1) 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堆存在易於通達拌和廠加料器之處。粒料在放入乾燥爐 前,應分成3種以上尺度(惟開放級配分成2種以上),分開儲存。不同之礦物 填縫料應適當地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同意之磅秤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一 分開之秤桿,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縫料。 (2) 料堆應堆放於經整理壓實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上,其周圍應以木材、 金屬或其他指定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不得有歪曲、撓 曲或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儲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應保持隔離。 (3) 儲料場所堆放粒料之儲存量,至少應足供7 天拌和瀝青混凝土之需,未經檢驗 合格之粒料不得直接加入正使用中之料堆。 1.6.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舖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 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拌和料黏附於車身,每次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 帆布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拌和料運抵工地舖築前之溫度應 達工程司指定舖築溫度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混凝土粒料 (1) 一般要求 粗粒料與細粒料應為潔淨、不含分解材料、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停留於No.8 (2.36mm)試驗篩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2.36mm)試驗篩之材料為 細粒料。 (2) 粗、細粒料 A.粗粒料之組成至少應有90% 之重量比為碎石顆粒材料,且每顆碎石顆粒至少 應具有二個破碎面。粗粒料 依CNS 490 A3009測定之粒料磨損率應小於 40% 。 B.粒料顆粒應避免扁長顆粒,顆粒之[長大於寬][寬大於厚]之3 倍而占有重量 比10% 以上之粗粒料應拒絕使用。 C.細粒料應為天然砂、過篩碎石砂或兩者之混合物。 D.將粗細粒料合成級配依CNS 1167 A3031 試驗法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 經5次循環其平均質量損失率應小於9%;通過No.4試驗篩之含砂當量應大於45 。 (3) 礦物填縫料 A.粗細粒料合成級配如缺少通過No.200 (0.075mm)試驗篩之材料時,應添加 不起化學作用且通過No.200(0.075mm)試驗篩試驗所求得之PI<4之礦物質填 縫料。 B.此項填縫料不得含有土塊、黏土顆粒或其他有害物質,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 外應符合下表之級配規定:C.加入礦物填縫料之數量應使組成級配料符合拌和料之級配條件,除設計圖說 另有規定外,加入填充料之重量不得超過拌和料之7%。 (4) 防剝劑 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廠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使用 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2.1.2 瀝青膠泥 (1) 瀝青膠泥為液化瀝青或精煉之液化與固體瀝青之混合物,且係自天然地瀝青石 油(Crude Asphalt Petroleum) 中提煉而成。不得含有人工蒸餾煤、煤焦油 (Coal Tar)或石臘油(Paraffin Oil)所得之任何殘碴混合物在內,並應均 勻且不含水份。 (2) 瀝青膠泥不得因在製造或施工過程中加熱過度,形成碳化顆粒而損失效用。施 工期間未經工程司許可,不得變更原料產地或製造方法,以免影響瀝青材料之 均勻性。該項均勻性係指瀝青膠泥二甲苯當量(Xylene Equivalent) 不可超 過35%。 (3) 瀝青膠泥應依照AASHTO M226 標準試驗並按黏滯度分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 外,應採用AC-10或AC-20等級之瀝青膠泥。 2.1.3 瀝青材料經試驗合格後如超過30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1.4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底層施築前,廠商應負責辦理配合設計試驗,並經各項試驗 選定工地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後,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2) 經混合後之粒料,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相鄰篩號之 上限,反之亦然。其含砂當量用於底層者不得少於40,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50 。 (3)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及其瀝青含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其選擇可參考下表。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
試 驗 篩 通過重量百分率(%) No. 30(0.60 mm) No. 50(0.30 mm) No.200(0.075mm) 100 95~100 70~100 (4) 為能獲得最大密度,於配合設計選用粒料級配時,宜以富勒曲線(Fuller Cur ve)為基準或用上下試驗篩號通過百分率之比值接近1.35者。 (5) 經混合後之粒料,如其級配曲線於16、30及50號試驗篩處呈現隆起現象時,將 造成脆弱級配(Tender Mixes),故應加以注意。 (5) 配合設計準則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應依據AI MS-2之規定辦理,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馬歇爾配合設計查驗表篩號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37.5mm (11/2in) 25.0mm (1in) 19.0mm (3/4in) 12.5mm (1/2in) 9.5mm( 3/8in) 4.75mm (No.4) 50.0mm(2in) 100 37.5mm(1.5in) 90~100 100 25.0mm(1in) - 90~100 100 19.0mm(3/4in) 50~80 - 90~100 100 12.5mm(1/2in) - 50~80 - 90~100 100 9.5mm(3/8in) - - 56~80 - 90~100 100 4.75mm(No.4) 23~53 29~59 35~65 44~74 55~85 80~100 2.36mm(No.8) 15~41 19~45 23~49 28~58 32~67 65~100 1.18mm(No.16) - - - - - 40~80 0.60mm(No.30) - - - - - 25~65 0.30mm(No.50) 4~16 5~17 5~19 5~21 7~23 7~40 0.15mm(No.100) - - - - - 3~20 0.075mm(No.200 ) 0~6 1~7 2~8 2~10 2~10 2~10 瀝青含量,%( 以瀝青混合料之 總重量計算) 3~8 3~9 4~10 4~11 5~12 6~12 附註:本表係參考ASTM D3515之規定。 各種標稱最大粒徑對應之最小VMA值馬歇爾配合設計 規範 輕交通量面層與 底層 中交通量面層與底層 重交通量面層與底 層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夯擊次數(每面 ) 35 50 75 穩定值,N(磅) 3336 (750) -- 5338 (1200) -- 8006 (1800) -- 流度值,0.25mm 8 18 8 16 8 14 空隙率(%) 3 5 3 5 3 5 VMA (%) 見下表 VFA 70 80 65 78 65 75 滯留強度指數 75以上 75以上 75以上 (7) 滯留強度指數(Retained Strength Index) 瀝青混凝土之滯留強度指數,應以CNS 12395 A3293求之,其所得之值應在75% 以上方可使用,否則應依下列方法改善之。 A.增加瀝青含量。 B.使用防剝劑。 C.使用滯性較高之瀝青。 D.增加填充料。 E.更改粒料級配。 滯留強度指數依下列公式求之。 F.滯留強度指數=Si/S×100 Si︰浸入49℃之水中養護4天,或浸入60℃之水中養護1天後,所求得3 個試 體之平均穩定值。 S︰ 以標準方法所求得3個試體之平均穩定值。 2.2 設備 2.2.1 磅秤與計量設備 (1) 用於任何稱重箱上或漏斗上之磅秤,應使用臂梁式磅秤、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 秤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衡檢定所檢驗合格,其靈敏 度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0.5%。 (2)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如使用臂梁式磅秤時,應配有皮 重臂梁(Tare Beam)及總重臂梁(Full Capacity Beam) ,其最小刻度不得 大於1kg。 (3) 如使用無簧指針度盤式或電子槽秤式磅秤時,其秤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量之 2倍,且應能讀至0.5kg者。 (4) 拌和廠應提供一個體積或重量計量表,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精確計 量至規定用量之±2%許可差範圍內。該計量表之指針靈敏度應為1cm/kg之移動 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數量多10%。 (5)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應裝配貨車地磅,其精確度應於2%以內。地磅應裝妥 於穩定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直之位置。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調整 器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準確時,能迅速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用。 (6) 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均需加以 檢驗。 2.2.2 熱斗(Hot Bins) (1) 拌和廠應有容量足夠之熱斗,俾拌和機以全部能量運轉時,仍能供應所需之粒 料。 (2) 熱斗至少應分為三個隔間,每一隔間應切實分開,並按比例儲存足夠數量之粒 料,且應於適當位置裝設尺度合適之溢流管,以防粒料溢至其他隔間內。 (3) 拌和廠應備有足夠長度、寬度與深度之取樣容器,以便於熱儲存箱下方取樣。 取樣容器(其淨容量不得小於15kg)應能覆蓋出口槽之整個長度與寬度,該出 口槽係熱儲存箱之材料經過該槽而流到稱重斗中。拌和廠內應裝有所需之軌道 、角鐵及軌路等,以便取樣器於取樣時能停放,而取樣前後能滑行。 2.2.3 乾燥爐 乾燥爐為圓柱形旋轉式,需有適當之設計,使粒料加熱烘乾至規範之要求,且於加 熱期間能連續搖動粒料,乾燥爐應能儲備拌和廠最高額定能量所需之粒料。烘乾後 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1.0%以下。 2.2.4 溫度計設備 拌和廠應於乾燥爐之出口槽裝置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其他認可之量 溫設備,以便自動紀錄烘乾粒料之溫度。拌和廠並應於衡量式拌和機瀝青漏斗填料 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置,以及於連續式拌和廠靠近上述同樣位置,安 裝一個90℃~210℃之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或其他經認可之量溫設備。 2.2.5 拌和時間之控制裝置 (1) 拌和廠應裝設定時鎖(Time Lock),以控制拌和時整個循環之操作。 (2) 定時鎖於粒料導入拌和機後,應即鎖閉稱重箱之閘門,直至完成拌和之循環並 關閉拌和機之閘門時為止。 (3) 定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能鎖閉瀝青漏斗,並於整個乾拌及濕拌期間能鎖閉拌 和機之閘門。 (4) 定時鎖之定時控制裝置應有伸縮性,並在至少2min之整個循環過程中,能以 5 秒鐘或較少之間隔設定時間。 2.2.6 塵埃收集器(Dust Collectors) 當拌和廠產生之塵埃,超過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值,或塵埃妨害到拌和機之操作效 率時,應裝置適當之遮蓋,諸如拌和機覆蓋物或塵埃收集系統。所收集之任一種材 料之塵埃、或所有材料之塵埃,應按工程司指示試驗確認為非塑性或經工程司認可 後,始可再使用。 2.2.7 盤式拌和廠(Batching Plants)之特有設備 (1) 瀝青衡量斗 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Heat Jacketed) ,且懸於度盤式或臂樑式磅秤上,並 附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衡量斗之空重,而測定瀝青膠泥淨重之準確 度,不得超過所需重量之±2%。衡量斗輸送溶化之瀝青膠泥時,應使其成均勻 稀薄之流面或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和機之全寬。僅旋轉式拌和機使用時,其 瀝青膠泥則以噴洒狀輸送。 (2) 衡量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和機,裝有足 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求下能生產所需之適當拌和 材料。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和機內之淨距等於或大於1cm 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 或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兼做),以便淨距減至1cm 以下。按前述之規定,每盤 1,000kg之拌和量,其全部攪拌時間最少為35s,若拌和量少時亦不得減少其拌 和時間。如未能獲得充分之拌和與粒料之完全被包裹,則由工程司判斷後可增 加需要拌和之時間。 2.2.8 連續式拌和廠之特有設備 (1) 級配控制設備 連續式拌和廠可利用體積控制。不論用重量或體積衡量,拌和廠均應能按比例 準確衡量來自各儲存箱之粒料。如級配按體積控制時,則在儲存箱隔間下應裝 設一供料器。每一儲存箱應能正確地控制各門以形成一個孔口,而便於利用體 積衡量各儲存箱隔間內流出之材料。孔口為矩形,其尺度約為20cm×25cm,一 邊裝有鎖,可用正確之機械方法調整其尺度。每一出口應裝有指示器,以指示 出口開孔之大小。 (2) 粒料重量測定之孔口 拌和廠應裝有測定試驗樣品重量之孔口裝置。由貯存箱流出之材料,分別經過 其孔口後,應由副管分別流入各自適當之試驗箱內,以測定來自出口之流量。 拌和廠應裝有便於測定至少每箱50kg之試驗樣品之裝置,並按工程司之指示逐 漸加重,然後在精密之地磅上稱其重量。在設定每一訂有規範項目層次之正常 開口前,應於工程司在場時先校準粒料供料控制口。完整的供料控制口(Feed er Gate)校準圖,應提供駐廠監工人員,以供檢驗。 (3) 連續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備有經認可之雙軸攪拌式及加熱套管設備之連續式拌和機,並能生產 在工作混合(Job Mix) 許可差範圍內之均勻拌和料。其拌板應可調整在機軸 之角度,並可轉向,以延緩混合料之流動。拌和機上需裝有製造廠之說明牌, 載明各不同高度之淨體積,及不同工作速度時粒料每分鐘之供應量。除非其他 要求,否則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拌和機之載重量(kg) 拌和時間(s)= ────────────── 拌和機出口量(kg╱s) 該重量需由工程司作現場試驗決定之。 2.2.9 瀝青混合料之過磅 (1) 瀝青拌和廠應設有卡車地磅及秤重房。地磅應切實安裝於穩固之基礎上,並應 經常保持水平及垂直之狀態。所有秤重設備應備有調整裝置,以便任何部分有 偏差或逸出準線時,能迅速重予調整或定向,俾能發揮正常功用。 (2)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容納任何卡車或能一次秤量可能用以運送 瀝青混合料之全套搬運設備。地磅在瀝青拌和廠開始運轉之前,應經工程司之 檢驗與認可。 (3) 秤重房須有防風及防雨之設備,秤重記錄機應予適當之保護。 3. 施工 3.1 一般要求 3.1.1 承包商應選擇登記合格之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供應瀝青材料。 3.1.2 拌和機安置之位置應適宜,務使拌和料裝載於運搬車上時,不致產生離析現象。 3.1.3 拌和時間 在盤式拌和廠內,所謂乾拌時間,係指打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應 不得少於10s ;所謂濕拌時間,係指瀝青材料加入之後,至拌和機打開門時之時間 為止,不得少於30s ,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無論如何,盤式拌和之 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s;連續式拌和時間不得超過60s。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和 (1) 瀝青材料之加熱 A.瀝青材料應在廠內加熱,其溫度應由黏滯度試驗決定之。 B.瀝青之一般加熱溫度可參考下表,惟除情況特殊經工程司核可者外,密級配 不得超過163℃,開放級配不得超過120℃。 (2) 粒料之加熱 A.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和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其進入拌和機之溫度不得超 過175℃ 或瀝青材料溫度加15℃。 B.粗、細粒料可同時送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之粒料,應按工程司所規定之 尺度,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 拌和 A.各種大小不同之粒料、填充料及瀝青材料,應依工地拌和公式所規定之比例 ,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以分盤式拌和機拌和時,其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秒。 C.以連續式拌和機拌和時,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 法決定之。 a.拌和時間(秒)=[拌和機之載重量(kg)]÷[拌和機之出口量(kg/s)] b.式中重量由工程司在工地作試驗決定之,惟無論如何,在連續式拌和機內 拌和之時間不得超過60秒。 D.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不得低於135℃或高於163℃。一 切過熱或溫度不足之混合料或混合料發生泡沫現象或顯示含有水份時,均應 立即拋棄,不得使用。 3.2.2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裝車過磅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裝載,過磅後始 可運至工地舖築。 3.3 檢驗 3.3.1 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標稱最大粒徑 最小VMA值 設計空隙率(%) mm in 3.0 4.0 5.0 4.75 No.4 16.0 17.0 18.0 9.5 3/8 14.0 15.0 16.0 12.5 1/2 13.0 14.0 15.0 19.0 3/4 12.0 13.0 14.0 25.0 1.0 11.0 12.0 13.0 37.5 1.5 10.0 11.0 12.0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舖面」或相關章節 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或相關章節之 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冷堆粒 料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設計圖之 規定 每週一次 含砂當量 AASHTO T176 45以上 熱粒料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設計圖說 之規定 每天至少1次 瀝青材 料 瀝青含量抽油試 驗 AASHTO T164 每天至少1次 - 第 57 條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作中之瀝青混凝土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2 瀝青混凝土之舖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5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6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7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8 第02770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9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4) CNS 2260 K5030 地瀝青 (5) CNS 5265 A3094 道路與舖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6) CNS 8755 A3147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125 瀝青混合物之瀝青含量核子儀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6 運送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舖 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 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卡車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 降低過度。拌和料運抵工地舖築前之溫度應達工程司指定舖築溫度以上。 (4) 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舖 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舖築並予滾壓完 成者。 (5)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1) 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以上,且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 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舖築。 (2) 雨天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瀝青混凝土舖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 求」之相關規定。 2.2 設備 2.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並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 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2.2.2 運輸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卡車,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 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舖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舖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 延擱為原則。 2.2.3 瀝青舖築機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工程司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 以自行供應動力且重量達10公噸以上之舖築機舖築之。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 傾倒,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舖築拌和料時,舖築機之操作 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2~15m/min 之速度前進。舖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 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30m/min。 (2)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舖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 高程,並限制舖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用固定之邊模。舖 築機應具有能舖築最小1cm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舖築寬度不小於3m 之 能力,及將拌和料之舖築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3) 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 方法來舖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可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 經認可之手提撒舖設備舖築之。 2.2.4 壓路機 (1) 瀝青混合料舖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 通常一部瀝青舖築機應配合二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機,或一部瀝青舖 築機配合一部振動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機,惟僅舖橋面或每日舖築量少於50 公噸時,僅須配備一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 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初壓 用[12~18公噸三軸三輪] [8~10公噸二軸三輪] 壓路機(後輪每公分寬之壓力 為[45~54kg])。 B.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9輪] 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 寬度至少應有150cm ,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 免滾壓時路面留有痕跡。 b.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 壓艙( Ballasting ),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 1,500kg調整至2,500kg ,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Ground Contact Pressu 2 2 re)不得小於5.6kgf/cm (80 1b/in )。 C.終壓 採用5~8 公噸二輪或三輪壓路機(每cm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 噸,且 應能調整其振幅(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 者 ,俾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 度,振動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2,000~ 3,000rpm 為宜。 B.厚度5cm 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3~5 km。 (4) 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 持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2.2.5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整 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舖築效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舖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舖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 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 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 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 適當方法夯實。 (5)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清掃寬度至少 應較路面舖築寬度每邊各多30cm。 3.1.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舖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章「瀝青透層」及第027 47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舖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舖築機舖築。瀝青舖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 、舖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 舖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舖築機有所依據,以舖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相接合處,應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舖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舖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 ion) 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 形、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舖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 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舖築機舖築時之溫度,由工程司決定之,惟不得低於110℃。 (6) 舖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舖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 工人,俾於舖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舖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舖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 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舖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 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 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舖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 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分層舖築,舖築前兩小時內,先將前一層 之表面清理潔淨,並依工程司之指示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2層間之黏結。 (10)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舖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 向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 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1)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 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2.2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舖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 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6個步驟︰ A.橫向接縫。 B.縱向接縫。 C.車道外側邊緣。 D.初壓。 E.次壓。 F.終壓。 (2) 滾壓方法 A.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舖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 縫(Hair Cracking) 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舖築機之 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60m 。 B.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 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 C.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舖築機,並與舖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 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舖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 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 斷。 D.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 ,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km ,其餘每小時不得 超過5km。 F.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 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舖新瀝 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 2 面不得大於320cm 。 I.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 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 除重舖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 定密度時為止。 K.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km ,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 為60m,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 100℃。 L.牽引式膠輪壓路機於轉向時,易引起瀝青混合料之位移,故不得使用(膠輪 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最後以5~8 公噸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 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 N.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 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 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 、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 溫度在85℃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舖新料重壓。 Q.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舖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 位煞車。 3.2.3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 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 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切成平整之垂直 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舖築時,舖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 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3.2.4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舖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 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5~10 cm。 (2)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舖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 損及緣石及邊溝。 3.2.5 路肩 如路肩不舖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舖築。 3.3 檢驗 3.3.1 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3.3.2 進行瀝青含量試驗抽油後所餘下粒料應依AASHTO T30作篩分析試驗,其粒料級配與 工地拌合之配合設計比較,誤差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瀝 青 混 凝 土 面 層 厚度 CNS 8755 A3147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 規定 1.數量未達200㎡ 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 ㎡鑽取1 個試體 檢驗。 3.數量超過1000㎡ 時,每1000㎡加 驗一個。 瀝青含量 AASHTO T164 每種材料每天至少 抽樣一次 壓實度 CNS 12390 A3288 壓實度達95 %以上 者視為合格 1.加舖寬度未達5m 、加舖厚度未達 5cm 或數量未達 200 ㎡時免檢驗 。 2.數量達200~1000 ㎡鑽取1 個試體 檢驗。 3.數量超過1000㎡ 時,每1000㎡加 驗一個。 平整度 以3m直規平行 於或垂直於路 幅中心線測量 平坦度之標準差不 得大於 3.5mm 1.新建及全面刨除 重新加鋪之道路 始須針對平整度 進行檢驗。 2.數量未達40㎡時 免檢驗。 3.數量達40~200㎡ 每1.5m取一點進 行檢驗。 4.數量超過200 ㎡ 時,每200㎡ 加 驗一檢驗單位。 (約200m為一檢 驗單位,每1.5m 取一點進行檢驗 ) 3.4 路面保護 3.4.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舖面溫度冷卻至50℃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 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路面按不同類型之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1)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舖築長度][面積乘以厚度] 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4.1.2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舖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 重舖之瀝青混合料,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瀝青及粒料等材料之供應,底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清掃、瀝青混 合料之加熱與拌和、運送、舖築及滾壓等以及為完成熱拌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 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標稱試驗篩mm(in) 許可差百分率 12.5以上(1/2in以上) ±8 9.5及4.75(3/8in及No.4) ±7 2.36及1.18(No.8及No.16) ±6 0.60及0.30(No.30及No.50) ±5 0.15(No.100) ±4 0.075(No.200) ±3 - 第 58 條第02745章 瀝青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作中瀝青透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中凝油溶瀝青之加熱、噴灑及保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3.5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6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118 K6109 石油產品之蒸餾試驗法 (2) CNS 3517 K6339 石油與瀝青類產品之水分測定法 (3) 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4) 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5) CNS 14249 K61055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82 中凝油溶瀝青 (2) AASHTO T44 瀝青物溶解度試驗法 (3) AASHTO T79 特氏開口杯閃點試驗法 (4) AASHTO T102 瀝青材料斑點試驗 1.5 定義 1.5.1 瀝青透層之施作為在級配粒料底層上均勻噴灑一層中凝油溶瀝青材料,以增加底層 及瀝青混凝土之結合,並可阻止底層材料水分之蒸發、表面水之滲透及毛細管作用 水之上升等。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1) 瀝青透層應於天晴及底層充分乾燥時施工。 (2) 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中凝(Medium Curing)油溶瀝青透層材料應使用MC-70。 2.1.2 砂 撒蓋瀝青透層上之砂料,須全部通過2.36mm(8號) 標稱試驗篩及潔淨而不含有機物 或其他雜物者,其通過0.075mm(200號)標稱試驗篩部分不得超過[15%] ,含水量 不得超過[4%]。 2.2 設備 2.2.1 機具 (1) 承包商所使用之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工程司之核可。 (2) 原則上應使用壓力瀝青撒佈機進行施工,須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 下均勻撒佈,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 L/㎡ 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 撒佈量者,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L╱㎡]之許 可差內。 (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 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應 使作業手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並能依規定均勻噴 灑瀝青材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 於噴灑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水溝蓋、欄杆、護欄 及樹木等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灑水 (1) 噴灑瀝青材料之前,路基、底層應含有適當之水份以利瀝青材料之均勻擴散。 (2) 如路基、底層過份乾燥而呈現灰砂時,應稍微灑水,使其略呈濕潤,惟其表面 不得有多餘之水份。 3.1.3 表面整理 (1) 在噴灑透層之前,如路基、底層表面有坑洞、車轍、凹凸不平或不規則之處, 應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修補平整或刮除隆起部 分,並予滾壓堅實,使符合設計圖所示之高程、斷面及厚度。然後將表面浮鬆 塵土及樹葉、稻草或其他雜物清除乾淨。 (2) 清掃時應注意,不得損及已壓實之路基底層,如路旁堆有蓋面用之砂料時,勿 使附著塵土,必要時應將其移置。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噴灑透層材料時,路基、底層表面能保 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噴灑瀝青材料。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加熱 (1)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MC 70)之使用溫度應維持在50℃以上,惟其實際使用 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 瀝青透層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Fogging) 時之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2.2 瀝青噴灑 (1) 路基、底層滾壓整理完成後,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將已達到規定噴灑溫度之瀝 青材料,均勻噴灑於路基、底層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中凝油溶瀝青之使用量約為0.9~ 2.3L/㎡。 B.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並視路基、底層實 際緊實情況,得分一次或兩次噴灑,以防瀝青材料溢流路側。 (3) 如發現瀝青材料滲透不良而呈現凝聚成珠之狀態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 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4) 如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應自噴灑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 至噴灑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噴灑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5)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噴灑不 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 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6) 透層噴灑應使瀝青材料能充分透入固結。 3.2.3 蓋砂 (1) 如遇天雨,則應封鎖交通至天晴表面乾燥時為止。倘因情況特殊,路線無法封 鎖而急於通車時,或封鎖交通後於開放通車前仍有多餘之瀝青浮於路基、底層 面上時,應即加舖砂料一薄層並予掃勻。其數量,以能吸收多餘之瀝青材料, 以免瀝青材料黏著車輪而被掀起為度。 (2) 在繼續舖築瀝青底層或面層之前,應將過量而鬆散之砂料掃除乾淨。 3.3 檢驗3.4 保護 透層噴灑完成後在舖築瀝青面層之前,應注意經常保護,如發生坑洞應即修補,以 防損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方法 4.1.1 瀝青透層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瀝青透層按契約單價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瀝青透層及砂等材料之供應、清掃、灑水、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 、瀝青透層材料之加熱與噴灑、蓋砂、保護及整修等,以及為完成瀝青透層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中凝油 溶瀝青 MC-70 最低閃火點 AASHTO T79 40℃以上 1.若已檢送出廠 及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者,免 送驗。 2.數量未達4t時 應檢送出廠及 試驗合格證明 文件,免送驗 。 3.數量達4t~20t 檢驗一次。 4.數量超過20 t ,每20t 加驗 一次。 動黏滯度60℃ CNS 14249 K61055 70~140cSt 最大含水量 CNS 3517 K6339 0.2﹪以下 蒸 餾 液 量 至225℃ CNS 12118 K6109 0~20﹪ 至260℃ 20~60﹪ 至315℃ 65~90﹪ 360℃殘餘 55﹪以上 蒸 餾 殘 餘 針入度 CNS 10090 K6755 120~250 延展性 CNS 10091 K6756 100cm以上 於四氯化碳中之溶 解度 AASHTO T44 99.0﹪以上 二甲苯最大當量 AASHTO T102 35﹪以下 - 第 59 條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作中瀝青黏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快凝油溶瀝青之加熱及噴灑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5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118 K6109 石油產品之蒸餾試驗法 (2) CNS 3517 K6339 石油與瀝青類產品之水分測定法 (2) 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3) 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4) CNS 14249 K61055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81 快凝油溶瀝青 (2) AASHTO T44 瀝青物溶解度試驗法 1.5 定義 1.5.1 瀝青黏層之施作為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舖面上噴灑一層快凝油溶瀝青材料, 以增加新舊瀝青混凝土舖面或水泥混凝土舖面與瀝青混凝土間之結合。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1) 瀝青黏層應於天晴及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 (2) 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快凝(Rapid Curing)油溶瀝青以RC 表示,快凝油溶瀝青可分為[RC-70]、[RC-250] 、[RC-800]、[RC-3000]。常用者為RC-70 。 2.1.3 瀝青材料之噴灑溫度 (1) RC-70為40~80℃。 (2) RC-250為60~105℃。 (3) RC-800為80~125℃。 (4) RC-3000為100~145℃。 2.1.4 瀝青材料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設備 2.2.1 施工機具 (1) 承包商所使用之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 (2) 原則上應使用壓力瀝青撒佈機進行施工,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 之下均勻撒佈,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L/㎡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 撒佈量,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L╱㎡]之許可 差內。 (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 或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 作業手應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使能依規定均勻噴 灑瀝青材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噴灑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欄杆及護欄等,以及 樹木均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表面整理 (1) 在噴灑黏層之前,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有坑洞、裂縫或不穩定之波紋時,應 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並予夯實。 (2) 所有表面及新舊路面銜接處之一切浮鬆塵土、樹葉、稻草及其他雜物,均應清 掃乾淨。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噴灑黏層材料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 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噴灑瀝青材料。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噴灑 (1) 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將瀝青材料均勻噴灑於 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快凝瀝青為[0.15~0.45L/㎡] 。 B.其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分段或分道噴灑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舖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之厚紙, 使開始噴灑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避免用量過多。 (4)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應自噴灑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 噴灑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噴灑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5)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噴灑不 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 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6)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黏層已 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 3.2.2 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改善 之。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4 保護 3.4.1 黏層噴灑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通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黏層依設計圖說所示不同材料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4.2.1 瀝青黏層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說所示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包括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黏層材料之供應、加熱、噴灑及保 護等為完成瀝青黏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快凝油 溶瀝青 RC-70 動黏滯度60℃ CNS 14249 K61055 70~140cSt 提出檢驗試驗報 告,不需抽驗 最大含水量 CNS 3517 K6339 0.2﹪以下 蒸 餾 液 量 至190℃ CNS 12118 K6109 ≧10﹪ 至225℃ ≧50﹪ 至260℃ ≧70﹪ 至315℃ ≧85﹪ 360℃殘餘量 ≧55﹪ 蒸 餾 殘 餘 針入度 CNS 10090 K6755 80~120 延展性 CNS 10091 K6756 ≧100cm 於四氯化碳中之溶 解度 AASHTO T44 ≧99.0﹪ - 第 60 條第02751章 水泥混凝土舖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設於道路、停車場等水泥混凝土剛性路面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混凝土 1.2.2 伸縮縫 1.2.3 收縮縫 1.2.4 縱向縫 1.2.5 混凝土養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220章--熔接鋼線網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9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10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11 第07921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5) 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6) CNS 1234 A3047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中心點載重法) (7)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驗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 (8) CNS 1241 A3053 混凝土鑽心試體長度之測定法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184 混凝土用竹節鋼筋網 (2) ASTM C70 混凝土細粒料表面水份含量 (3) ASTM C227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水泥砂漿棒法) (4) ASTM C289 粒料之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化學法) (5) ASTM C342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體積變化標準試驗法 (6) ASTM C586 混凝土粒料之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石柱體試體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須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說明混凝土施工各 項目之工作。該計畫應詳盡表示出每一混凝土工作項目在每月進度中所安排之 澆置位置。 (2)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之指示提送最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標示出已完成澆置之 部分、正進行之部分以及未來澆置工作可能修改之部分。 (3) 此外,另應提報混凝土工作每一部位之澆置分塊大小、澆置順序、澆置之終端 及施工縫位置等。工程司得視氣溫、冷卻效應、熱應力、養護情況及所用水泥 類型可能引起混凝土急速硬化等狀況,要求承包商限制計畫澆置之混凝土量。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應符合下列各章規範相關規定: (1)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之規定。 (2)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應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 混凝土工程附屬品應符合第03150 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4) 結構用混凝土應符合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2 鋼筋 (1) 竹節鋼筋應符合CNS 560 A2006 之規定。 (2) 光面鋼筋應符合CNS 8279 G1019 之規定。 (3) 鋼筋直徑在9mm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8mm以下者得使用光面鋼筋。 2.1.3 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 章「熔接鋼線網」之規定。 2.1.4 填縫材料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若完成之級配粒料底層有受損之情形,其線形、坡度及橫斷面應依照設計圖 說或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整修。 3.1.2 與街道雨水進水口或其他等高地面交會處,可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手動工具及其他 設備整修路基面,在該等地區應每隔2.0m設置正確高程之標樁。 3.1.3 路基修面後多餘之材料應運離工地。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混凝土舖面可採用立模或滑動模板施工 (1) 立模施工 A.模板安置於整修後之路基面或級配粒料底層上,應長寬合度密接無縫,其組 立應按完成路面之邊緣排成需要之坡度及線形。 B.模板應牢固地固定於路基面或級配粒料底層上,其固定間距不得大於 150cm ,且兩段之間應預留一3mm 之模板伸縮間隙。 C.模板應待混凝土完全硬化,足以防止已完成之舖面邊緣受損時始可拆除。 D.模板在使用前應澈底清除乾淨,並塗抹模板油。 (2) 滑動模板施工 A.滑動模板舖面設備應附有適當尺度、形狀及強度之可移邊模,其強度應足以 支撐混凝土側面,使於澆置時有充分時間形成需要斷面之舖面,所有設備應 經工程司核准。 B.預定施工範圍內縱向線形上有較突然之變化者不適合採用滑動模板施工。 3.2.2 繫筋(Tie Bar)與綴縫筋(Dowel Bar) 組立鋼筋和澆置混凝土之前,繫筋與綴縫筋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以 [金屬支架][適當 支架]固定於路基上。綴縫筋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安裝於板厚度中間點上下 20mm之 間。 3.2.3 鋼筋 (1) 鋼筋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組立,其最外側之縱向鋼筋應位於舖面邊緣75mm以內 ;且縱向鋼筋之兩端均應距舖面兩端50mm以內,並應維持足夠之保護層。 (2) 若設計圖說規定舖設鋼筋網,則相鄰之鋼筋網舖設時,應與舖面中心線垂直。 (3) 所有的舖面鋼筋應緊紮於支架上,支架之型式與設計應經工程司核准。 3.2.4 鋼線網鋪設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舖設鋼線網,舖設工作應符合第03220 章「熔接鋼線網」之規定 。 3.2.5 混凝土澆置 (1) 承包商最遲應於混凝土澆置24小時以前通知工程司。 (2) 如入夜後仍需繼續施工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所有作業地點準備足夠 之照明設備。 (3) 混凝土需連續分批澆置於施工縫間之整車道路基或底層上。並使用經工程司核 可具有使新澆置混凝土橫向撒舖之舖面機舖設。 (4) 新澆置之混凝土應使用經核准之振動刮板式舖築整平機械澈底搗實。鄰近模板 邊緣與伸縮縫附近之混凝土,應特別注意予以搗實,但混凝土不可因過度振動 而產生材料析離現象。 (5) 整平刮板應調整至使舖面經適當搗實與整平後能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坡度與斷 面。 (6) 當混凝土舖面舖設寬度小於正常板區間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動力夯實及 整平機械輔以人工方法予以夯壓及修飾。 (7) 採用滑動模板舖路設備施工時,該設備應具備將新澆置之混凝土撒舖、搗實、 刮平及鏝平之功能。 3.2.6 接縫之一般規定 (1) 伸縮縫、收縮縫與縱向縫應按照設計圖說規定之位置與細節施工,澆置混凝土 中斷超過45分鐘以上時,收縮縫與縱向接縫應按施工縫方式處理之。 (2) 所有接縫應垂直於已完成之路面表面。 (3) 依設計圖說所示荷重傳遞鋼筋應平行舖面完成面安裝,其自由端應以油脂塗抹 之。 3.2.7 伸縮縫 (1) 伸縮縫應採用預製接縫之填縫料填充,填縫料應填滿舖面全寬並與板邊緣相齊 平,填縫料之頂面應低於完成舖面之頂面大約12mm。 (2) 當混凝土澆置及整平施工時,填縫料應牢固且緊密地與路基面連接。 (3) 完成混凝土舖面施工後,用適當之修邊工具將伸縮縫旁之混凝土邊角修成半徑 6mm 之弧角。 3.2.8 收縮縫 (1) 鋸縫之深度及寬度依設計圖說所示,鋸縫應整齊、清潔、平直。 (2) 鋸縫應於混凝土舖面澆置後8 至24小時內施作,必要時工程司核可得於夜間施 工。 (3) 鋸縫時損壞之養護膜應於受損後即時替換或更新。 (4) 鋸縫完成後,應用水或空氣噴射或兩者兼用澈底清除鋸縫內之任何有害物質並 乾燥之。 (5) 乾燥後之鋸縫應以填縫料依照製造廠之施工說明予以填滿。 3.2.9 縱向縫 縱向縫可由相鄰板塊間之施工縫或鋸縫形成,惟需經工程司核可。 3.2.10 表面修飾 (1) 混凝土澆置與搗實整平之後,應立即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動力修面機械縱向刮 除表面不規則之混凝土,並修平使舖面表層產生均勻之紋理。 (2) 自動修面機械無法施工的地方經工程司核可可使用人工修平。 (3) 原則上舖面外側邊緣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修邊工具磨成半徑12mm之弧角,與 既有舖面相鄰之邊緣應磨成半徑6mm 之弧角。 (4) 在使用養護膜之前,混凝土表面應以一條粗麻布或有皺摺之寬帶拖曳過,使形 成均勻之砂狀條紋,粗麻布應保持潮溼且定期清洗以除去其上累積之水泥漿, 無法適當清理之粗麻布應即換新。 3.2.11 養護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之相關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水泥混凝土舖面所應辦理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3.2 任何一段修飾完成後之舖面,厚度較設計圖說規定值少於15mm以上時,應將介於兩 接縫間之整塊舖面予以全部剷除,並按規定厚度重行舖設。 3.3.3 鑽孔遺留之試洞應以無收縮混凝土填滿,確實搗實及整平使與相鄰表面接合。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水泥混凝土舖面工作,依設計圖所示以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量。 4.1.2 伸縮縫、收縮縫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公尺計量。 4.1.3 鋼筋依設計圖所示以[公斤][公噸]計量。 4.2 計價 4.2.1 水泥混凝土舖面工作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價 ,單價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含模板或滑動模板)、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伸縮縫、收縮縫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說所示,以公尺計價。 4.2.3 鋼筋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價。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土 舖面 鑽心厚度 CNS 1241 A3053 應達混凝土 設計厚度值 應依契約約定。 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1.混凝土一次澆置數未 達20㎡ 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應作 一組圓柱試體檢驗。 3.數量超過100㎡時, 每100㎡加驗一組。 抗彎強度 CNS 1233 A3046 CNS 1234 A3047 1.混凝土一次澆置數量 未達40㎡時免檢驗。 2.數量達40~200㎡應作 一組圓柱試體檢驗。 3.數量超過200㎡時, 每200㎡加驗一組。 平整度 以3m直規平行 於或垂直於路 幅中心線測量 平坦度之標 準差不得大 於3.5mm 1.新建及全面刨除重新 加鋪之道路始須針對 平整度進行檢驗。 2.數量未達40㎡時免驗 。 3.數量達40~200 ㎡ 每 1.5m取一點進行檢驗 。 4.數量超過200 ㎡時, 每200 ㎡加驗一檢驗 單位。(約200m為一 檢驗單位,每1.5m取 一點進行檢驗) - 第 61 條第02764章 標記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標記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反光標記 1.2.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892章--反光導標 1.3.4 第02898章--標線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 CNS) (1) CNS 13762 R2204 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手冊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237 Epoxy-Resin Adhesives for Bonding Traffic Markers to Hardened Portland Cement and Asphalt Concrete (2) AASHTO T237 Testing Epoxy Resin Adhesive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標記之原廠證明書 (2) 反光珠片之原廠證明書 (3) 環氧樹脂黏著劑之合格證明書 1.5.4 樣品 (1) 各種標記樣品2份 (2) 承包商應在使用前20天,提送環氧樹脂黏著劑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 樣品各0.5L。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標記及黏著劑材料應裝於合格之包裝容器中, 並在運輸中隨時保持良好及不受潮濕 。凡有任何受損,承包商應予重換。每件包裝容器之外表應明顯標明製造廠商名稱 、標記類型、顏色、數量、批號及製造日期。 1.6.2 標記及黏著劑於施工前應存放於倉庫中,並保持乾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路面反光標記 (1) 路面反光標記應為淺截頭金字塔型。可為A類或B類,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A.A 類路面反光標記:為具備逆反射性能的路面反光標記。塑膠外殼由壓克力 (二甲基丙烯酸甲酯,Hethyl-Mehtacrylate)或氰烯苯物(Acrylonitrile -Butadiene-Styrene)材料所構成。反光片應有金屬反射層,以富有黏著性 之混合物灌注組成。反光片與基座不可有空隙,須緊密結合為實體。若為金 屬外殼,金屬外殼及柱腳應以金屬或鋁合鑄造成型。其內部以聚結黏著之混 合物填充,並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外殼上應含有單面或雙面反射面,以反 射從相反方向射來之光線。 B.B 類路面反光標記:具備逆反射性能的突起路標。金屬外殼及柱腳應以金屬 或鋁合鑄造成型。反光片應有金屬反射層,以富有黏著性之混合物灌注組成 。反光片與基座不可有空隙,須緊密結合為實體。柱腳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要 求,任何形狀皆可,不限制為實體,其直徑與高度皆應為30㎜以上。 (2) 外殼表面應光滑,所有可能受車輛輾壓之角隅及邊緣應為圓角。標記底座應平 坦,但不得為光滑面或附有減低黏結力之物質。 (3) 標記之底面至少應具有如細砂紙之粗糙面,但不得有溝槽狀,以免使用環氧樹 脂黏著安裝時,將空氣壓存於溝槽內。 2.1.2 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 此種反光路面標記係適用於道路上用以代替應有標線或輔助原有標線。此種標 記為半球形,應具有聚光及回歸反射之性能。 (2) 依路面標記之強化玻璃基材顏色分類:白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無色強化玻璃, 黃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黃色強化玻璃,紅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紅色強化玻璃。 (3) 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應符合CNS 13762 R2204之規定。 2.1.3 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 (1) 環氧樹脂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劑分別包裝。 (2) 包裝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批號 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容器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路面上安裝標記處,不得有浮砂、灰塵、油脂、雜物、養護劑、油漆、潮濕及疏鬆 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或吹清乾淨。 3.1.2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及標示設置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路面反光標記 (1) 以環氧樹脂黏著劑塗佈於路面標示反光標記之設置位置。 (2) 塗佈後,將標記置於路面塗膠範圍內,以手平押標記。 3.2.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 使用鑽孔機,採用外徑尺度10cm之特殊鑽頭,對準預鑽孔位置徐徐向下,深度 達道路面下約2.8cm 為止。續將孔內瀝青或水泥打碎、清除,並確定孔內深度 及形狀完全符合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2) 將環氧樹脂黏著劑塗佈於孔內後,再將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平整安放於孔內 ,並使其緊密結合。 3.2.3 標記不得黏貼於縱向接縫或施工縫上,亦不得直接黏貼於舊有標記脫落後未經舖整 之原位置。標記邊緣應避開縱向接縫或施工縫至少2cm 。標記與鄰接標線之淨距為 4cm 。 3.2.4 標記工作完成時,標記應黏牢於路面上。由標記構成之標線應確實且全部安裝整齊 。 3.2.5 施工路段現有老舊不堪使用之路面標記,如工程司認為有拆除之必要者,承包商應 一併拆除,不可棄置於施工現場。 3.3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 3.3.1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時,應將環氧樹脂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以1:1 體積比澈底拌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對環氧樹脂兩 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標記於路面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除標準型環氧樹脂可 用手拌拌和外,快凝型環氧樹脂須用機械拌和。 3.3.2 用手拌拌和標準型環氧樹脂時,每次拌和量不得超過1L,使自拌和開始至將標記黏 貼於路面上之時間應在5分鐘內完成。當發覺已拌好之環氧樹脂在小力壓擠(Squee ze Out)下未能使其自標記底面擠出時,此盤環氧樹脂即不得使用。 3.3.3 用機械拌和標準型或快凝型環氧樹脂時,在環氧樹脂拌妥並擠出後,應在60秒內將 標記黏妥於路面,並不得再移動此標記。如自壓送環氧樹脂至「拌和頭(Mixing Head)」起算時間,則須在90秒內將標記黏妥。環氧樹脂留置於「拌和頭」之時間 不得超過45秒,超過此時間未用之環氧樹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3.4 將拌妥之環氧樹脂均勻施塗於已準備完妥乾淨之路面擬安置標記之處,安置標記時 應用小力壓擠,使微量的環氧樹脂能擠出至整個標記的四周。每一個標記所需環氧 樹脂之用量應使標記與路面接觸面塗滿而無空隙,而在小力壓擠下微量擠出。 3.3.5 使用標準型環氧樹脂,路面標記黏貼完成後,至少應隔3小時後始能開放通車。 3.3.6 在已開放通車路段應使用快凝型環氧樹脂。使用快凝型環氧樹脂黏貼路面標記完成 後,至少應隔1小時始能開放通車。如遇陰天或氣溫低於20℃時,則需隔2小時後始 能開放通車。 3.4 檢驗 3.4.1 反光標記 (1) 尺度(2) 反光係數:每一反光面在觀測角為0.2 度時,不得低於下述規定(依據美國加 州Test Method No. Calif.669):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反 光 標 記 底座直徑 10.2±0.3cm 應檢具原廠證明, 不另送驗。 中心高度 20.3㎜以下 底座凹凸 1.5mm以下 反射面與水平面 夾角 25~32度 反射面面積 2 18cm 以上 (3) 彎曲力:反光標記依據下述規定進行測試,應能支持907kg之荷重。 A.將路面反光標記保存於23±2℃下四小時後才可測試。 B.對準中心,路面反光標記中心對準覆蓋於已豎立之中空金屬圓柱體上,圓柱 體高為25.4mm,內徑為76.2mm,壁厚為6.4mm。 B.以直徑為25.4mm之實心金屬圓柱體,以每分鐘5mm 速度對準路面反光標記頂 面施壓。 C.壓力低於907kg即有折斷或明顯之變形現象(3.3㎜)時,即為試樣不及格。 (4) 路面反光標記應檢具原廠證明書,不另送驗。 3.4.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入射角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 白 黃 紅 0度 3.0 1.8 0.75 20度 1.2 0.72 0.3 3.4.3 黏著劑之檢驗 (1) 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應符合下述要求: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強化玻璃 反光路面 標記 外觀 CNS 13762 R2204 應符合 CNS 13762 R2204 規定 1.數量未達600 個 時免檢驗。 2.數量達600~3000 個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3000個 時,每3000㎡加 驗一次。 尺度 反光顏色 反射性能 密著性 鹽水噴霧試驗 抗壓破壞載重 耐衝擊性 (2) 混合後之膠體,應符合下述要求: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 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應檢具 原廠證 明書, 不另送 驗。 環 氧 樹 脂 稠度Viscosi- ty Poise主劑 及硬化劑在25 ℃時 AASHTO T237 Spindle TE在 5R.P.M.各為 1000~4000 Spindle TE在 5R.P.M. 各為 1750~4000 稠度比 (0.5rpm/2.5r pm) AASHTO T237 各為2 各為2 單位質量 主劑(A劑) 硬化劑(B劑 ) AASHTO T237 3 1.31~1.41g/cm 3 1.35~1.45g/cm 3 1.42~1.47g/cm 3 1.42~1.47g/cm 浮皮(原裝容 器) 無 A無,B少許 3.5 許可差 3.5.1 路面標記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間距與線型安置,其對所設置控制導線 (Guide Line)之橫向許可差不得大於1cm,縱向間距許可差不得大於1cm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反光路面標記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反光路面標記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依契約項目計價。 4.2.3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材料、工具、設備、以及為舖設標記之一切工作 等費用在內。 4.2.4 路面標記安裝如因不符許可差之規定而需予以移除重新安裝者,其費用由承包商自 行負擔。 〈本章結束〉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應檢具 原廠證 明書, 不另送 驗。 環 氧 樹 脂 2 cm 膠凝時間 AASHTO T237 8~13分鐘 7分鐘 與混凝土附著 強度達14kgf/ 2 cm 以上所需 時間在: a.25℃±1℃ 時 b.10℃±1℃ 時 c.-1℃±1℃ 時 AASHTO T237 a.3.5小時以 內 a. 35分鐘以內 b. 45分鐘以內 c. 85分鐘以內 在混凝土上之 剪力強度 a.24h於25℃ ±1℃時 b.24h於25℃ ±1℃時並 加浸水時 AASHTO T237 2 a.154kgf/cm 以上 2 b.105kgf/cm 以上 2 a.70kgf/cm 以 上 2 b.56kgf/cm 以 上 - 第 62 條第02770章 緣石及緣石側溝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緣石及緣石側溝(直接置於地面上,緣石側溝又稱L 形側溝)之材料、施工及 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場鑄緣石及場鑄緣石側溝 1.2.2 預鑄緣石及預鑄緣石側溝 (1) 整體預鑄: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2) 部分場鑄部分預鑄:場鑄底座與頂部預鑄塊組合而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9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930 A2053 預鑄混凝土緣石 (2) CNS 3931 A3066 預鑄混凝土緣石檢驗法 (3) CNS 4065 A2057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L形側溝 (4) CNS 4066 A3070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L形側溝檢驗法 (5)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模:場鑄緣石用之鋼模,應符合第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4 預鑄混凝土緣石:應符合CNS 3930 A2053 之規定。 2.1.5 預鑄L形側溝:應符合CNS 4065 A2057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水泥混凝土緣石與緣石側溝應配合路面施工前構築。 3.1.2 構築緣石與緣石側溝下之路基或碎石級配底層應依第02336 章「路基整理」或第02 726 章「碎石級配底層」之規定予以整平並壓實。 3.2 施工方法 3.2.1 場鑄緣石與場鑄緣石側溝 (1) 所有鋼模應按線形及高程安置於正確之位置。模型內之地面應修整平順,緣石 與側溝任何一點之厚度許可差為1cm 。 (2) 混凝土澆置時應加以搗實緊密,並修飾平滑。 (3) 緣石接縫應與混凝土路面之橫向接縫保持一致。 (4) 伸縮接縫應使用成型填縫板,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及第03150 章「混凝土附屬 品」之規定。填縫板應按緣石之橫斷面修整之。 (5) 緣石經過至少3 天之養護後始可進行回填及路面工作。 3.2.2 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1) 整體預鑄: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A.緣石每段長度應在0.8至1.5m 之間。 B.預鑄塊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位置、線路及高程安置;用1:3水泥砂漿舖置於已 壓實之路基或碎石級配底層上。 C.兩端間之空隙不得超過1cm,接縫用1:2 水泥砂漿澈底填滿,接縫應整齊鏝 過並用勾縫工具修刮,預鑄緣石面與頂之線形與高程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 (2) 部分場鑄部分預鑄:場鑄底座與頂部預鑄塊組合而成。 A.場鑄底座 a.所有線形及高程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施築,並預留上部預鑄塊置放位置 。模型內之地面應修整平順。 b.混凝土澆置時應加以搗實緊密,並修飾平滑。待混凝土乾硬後始可進行預鑄 塊舖設工作。 B.頂部預鑄塊 a.先用1:3 水泥砂漿將底座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依序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 、線路及高程置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 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b.兩預鑄塊間之接縫空隙不得超過1cm ,並用水泥砂漿澈底填滿,接縫應整 齊鏝過並用勾縫工具修刮。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4 許可差 3.4.1 場鑄緣石及緣石側溝舖設完成後之高程許可差,以3m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 於3㎜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場鑄緣石、場鑄緣石側溝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量。 4.1.2 預鑄緣石、預鑄緣石側溝依不同材料、型式,以塊計量。 4.2 計價 4.2.1 場鑄緣石、場鑄緣石側溝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 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預鑄緣石、預鑄緣石側溝依不同材料、型式,以塊計量。該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1:3 水泥砂漿墊層及其他為完成本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開挖與回填所需費用均已包括於有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場鑄緣 石及緣 石側溝 尺度 依設計圖說所示 1.以每種數量為依 據,未達20 m時 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m 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m時 ,每100m加驗一 次。 混凝土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依設計圖說所示 高程許可差 沿10m拉緊 之線 3mm 預鑄緣 石及緣 石側溝 外 型 查 驗 尺度 外 型 查 驗 應符合設計尺度 1.以每種數量為依 據,未達20 塊 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塊 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 塊 時,每100塊加 驗一次。 許 可 差 長寬 ±1/200 厚度 ±1/50 表面 整齊無缺損,不 得有裂痕或邊角 不完整 抗壓強度試驗 (鑽心取樣) CNS 1238 A3051 平均值應達設計 強度之0.85fc' 以上,且不得有 任一強度低於 0.75fc' 1.數量未達40塊時 應檢送出廠證明 文件,免送驗。 2.數量達40~200塊 檢驗一次。(1 組3個) 3.數量超過200 塊 時,每200塊加 驗一次。 - 第 63 條第02778章 人行道面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人行道面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混凝土澆置舖設 1.2.2 地磚舖面 (1) 高壓混凝土地磚 (2) 其他地磚 1.2.3 混凝土界石 1.2.4 伸縮縫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保證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5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 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4)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5) CNS 6299 A1027 混凝土用碎石 (6)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7) CNS 13295 A225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地磚之出廠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 凝土」之規定。 2.1.2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3 保麗龍板(發泡性聚苯乙烯板)之比重:不小於0.015。 2.1.4 預鑄高壓混凝土地磚:應符合CNS 13295 A2255之B級規定,顏色依設計圖所示之規 定。 2.1.5 其他地磚: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之施工方法 3.1.1 混凝土之澆置與修整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將1cm 厚之保麗龍填縫板按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指 示安設妥當,伸縮縫間之距離不超過9m。人行道如需與緣石之背面連接時,則 人行道之接縫應與緣石之接縫對齊,在一條直線上。 (2) 混凝土澆置後使用鏝板整平,於混凝土初凝前後使用鋼製鏝刀將其表面修整平 滑後,續以柔軟之毛刷沿橫向予以輕微修飾,然後再予接縫及修邊。在坡度超 過4%之表面上,應按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用修飾刷予以整修。 3.1.2 養護 混凝土人行道應使用濕潤之麻布或其他經認可之方法,養護72小時以上。 3.2 地磚舖面舖設之施工方法 3.2.1 高壓混凝土地磚舖設 (1) 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測量放樣,於人行道之混凝土底層標示出主要分割線及各 部分高程,供舖貼之準。 (2)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在工地擇一施工面,舖貼至少3m×3m大小之實樣; 若人行道寬度未達3m 時,則依人行道之寬度舖設至少9㎡大小之實樣,經工程 司核可後,方可繼續施工。 (3) 舖設高壓混凝土地磚時需先以木槌或橡皮榔頭輕擊高壓混凝土地磚表面使其與 水泥砂漿緊密接觸,同時調整高度。 (4) 面層舖設後應以乾砂填縫,因人行道轉角舖面變化,以致磚縫大於6㎜ 以上者 ,則以砂漿填縫。舖設及填縫完成後,應立即清理磚面。 (5) 高壓混凝土地磚應為完整、無裂縫,如配合現場狀況無法以整塊磚舖築區段, 應以機器平整割鋸塊磚,不得以鐵鎚或其他工具敲割,以免破壞磚面或弧線無 法平順。 (6) 剛舖設完成未乾漿之地面,應設置圍籬防止人車進入,維持舖面完成面之平整 ,完成面之排水坡度亦需符合設計圖說所標示。 3.2.2 其他地磚舖設:依設計圖之規定選用,主要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1) 厚砂漿工法(軟底工法) A.控制灰誌之製作 a.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高程,採用水平儀量測以製作控制灰誌。 b.利用控制灰誌及控制灰誌條加以嚴格控制高程及洩水、排水坡度等。 B.濕式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舖佈一層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 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b.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其上至少舖佈35mm厚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砂漿層( 接著劑與水泥砂漿均勻拌和而成。砂漿層之厚度應隨人造石材地磚厚度增 加而加厚)。 c.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於軟底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 度為準。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乾式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舖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 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b.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在其上至少舖佈35mm厚之乾拌之砂漿層(砂漿層之 厚度應隨人造石材地磚厚度增加而加厚),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再舖 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c.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 半深度為準。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2) 薄漿工法(硬底工法) A.打底砂漿層 a.應先以水泥砂漿粉刷打底,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容積比1:3水泥砂 漿施作。 b.同時應在底層施作階段將高程、洩水、排水坡度及人造石材地磚分割等,依 據施工製造圖所示予以嚴格控制。 B.薄漿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舖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 濃稠之水泥漿液。 b.依人造石材地磚之厚度選用適當之有齒刮(鏝)刀,並將接著砂漿(以經工 程司核可之接著劑與水泥砂漿均勻拌和而成)依單一方向舖佈、刮勻於施工 面上,同時將接著砂漿在人造石材地磚背面均勻刮佈於其上。 c.均勻地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附著於施工面上,施工面及人造石材地磚背面之 接著砂漿之刮紋應互相垂直。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3.3 界石之施工方法 3.3.1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施工。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達6000塊時│ │土地│ │許可差 │ │±2mm以內 │ 應檢送出廠│ │磚 ├─────┼────┤ ├────────┤ 及試驗合格│ │ │外觀尺度 │標準值 │ │依設計圖 │ 證明文件,│ │ │(面層厚度├────┤ ├────────┤ 免檢驗。 │ │ │) │許可差 │ │±3mm以內 │2.數量達6000│ │ ├─────┼────┤ ├────────┐ ~30000塊檢│ │ │顏色面 │標準值 │ │8mm │ 驗一組。(│ │ │層厚度 ├────┤ ├────────┤ 1組6塊) │ │ │ │許可差 │ │6mm以上(誤差後) │3.數量超過 │ │ ├─────┴────┤ ├────────┤ 30000 塊時│ │ │抗壓強度(平均值) │ │ 2 │ ,每30000 │ │ │ │ │408kgf/cm 以上 │ 塊加驗一組│ │ ├─────┬────┤ ├────────┤ 。 │ │ │吸水率 │個別值 │ │8.0﹪以下 │4.超過30000 │ │ │ ├────┤ ├────────┤ 塊之部分,│ │ │ │平均值 │ │6.0﹪以下 │ 每20000 塊│ │ ├─────┴────┤ ├────────┤ 檢驗一組。│ │ │抗彎強度(地磚長或寬│ │抗彎破壞載重 │ │ │ │超過280mm者需作) │ │1200kgf以上 │ │ │ ├──────────┼────┼────────┤ │ │ │破碎後置入密閉烘箱 │ │無明顯褪色情形 │ │ │ │(500~600℃,1Hr) │ │ │ │ └──┴──────────┴────┴────────┴──────┘ (1) 每組抽樣應於每一抽樣區段內隨機抽樣;不得集中於某一區段或前後區段連續 抽樣,造成抽樣不均。 (2) 每一抽樣區段高壓混凝土塊磚經試驗不合格,視同該區段全部之高壓混凝土塊 磚均為不合格品。 3.4.2 其他地磚之檢驗項目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面層,依現場完成並經驗收之各種厚度人行道,以平方公尺計量 。 4.1.2 高壓混凝土地磚人行道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1.3 其他地磚依契約項目計量。 4.1.4 界石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不同材料及尺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面層,依現場完成並經驗收之各種厚度人行道,以平方公尺計價 。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與設置及現場構築所需之附屬工作,包括模板之供 應與架設、伸縮縫之裝置等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高壓混凝土地磚人行道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 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其他地磚依契約項目計量。其單價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 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4 界石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不同材料及尺度,以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高壓 混凝 外觀尺度 (長、寬) 標準值 CNS13295 A2255 依設計圖 1.每種數量未 - 第 64 條第02779章 人行道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人行道新建工程中人行道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人行道路基 1.2.2 級配粒料底層 1.2.3 混凝土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5 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220章--熔接鋼線網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4) CNS 1241 A3053 混凝土鑽心試體長度之測定法 (5) CNS 3408 A3059 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3) 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方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底層級配粒料應符合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規定。 2.1.3 伸縮縫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4 銲接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章 「熔接鋼線網」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新建人行道路基之高程與坡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路基整理應依第02336 章「 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且其壓實度應達到依AASHTO T180測定之最大乾密度之85% 以上。 3.1.2 雙層底層舖築 (1) 級配粒料底層應依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舖設。 (2) 級配粒料底層舖設完成後,應先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確保其橫斷面及 橫向洩水坡度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底層。 (3) 混凝土底層之澆置應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1.3 單層底層舖築 (1) 路基整理工作完成後,應先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確保其橫斷面及橫向 洩水坡度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底層。 (2) 依第03220 章「熔接鋼線網」之規定,於設計圖說所示位置放置混凝土墊塊以 鋪設銲接鋼線網後,再予澆置混凝土。 (3) 混凝土底層之澆置應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2 檢驗 3.2.1 人行道底層之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3.2.2 銲接鋼線網之檢驗應依第03220 章「熔接鋼線網」之規定辦理。 3.2.3 混凝土材料之檢驗應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路基整理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人行道級配粒料底層依設計圖說所示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人行道水泥混凝土底層依不同抗壓強度,以立方公尺計量。 4.1.4 伸縮縫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公尺計量。 4.1.5 [銲接鋼線網應依第03220章「熔接鋼線網」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路基整理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人行道級配粒料底層依設計圖說所示以立方公尺計價。] 4.2.3 人行道水泥混凝土底層依不同抗壓強度,以立方公尺計價。 4.2.4 伸縮縫依設計圖說所示以公尺計價。 4.1.5 [銲接鋼線網應依第03220 章「熔接鋼線網」之規定計價。] 4.2.6 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 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級配 粒料 底層 壓實度 AASHTO T180 AASHTO T224 最大乾密度之85% 上 數量未達60㎡時,免檢 驗。道路兩旁均設計有 人行道者,每邊至少均 應試驗一點。 數量達60~300㎡檢驗一 次。 數量超過300㎡時每300 ㎡加驗一次。 混凝 土底 層 鑽心厚度 CNS 1241 A3053 應達混凝土設計厚 度值 應依契約約定。 - 第 65 條第02781章 人行道更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人行道更新之材料、設備、施工與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人行道至緣石間之區域範圍皆屬之。 (1) 人行道面層更新 (2) 人行道面層更新、溝蓋板更新及側溝高度調整 1.2.2 工地拆除 1.2.3 人行道面層舖設 1.2.4 排水設施改善 1.2.5 無障礙斜坡道及車行斜坡道 1.2.6 既有設施復舊 1.2.7 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 1.2.8 安全措施及交通維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5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611章--排水渠道 1.3.8 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 1.3.9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3.10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之施工方法 1.3.11 第03210章--鋼筋 1.3.1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 (1) D16以下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SD280 規定。 (2) D19以上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SD420 規定。 2.1.2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3 施工安全護欄:應符合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 2.1.4 人行道面層:應符合第02778 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2.1.5 人行道底層:應符合第02779 章「人行道底層」之規定。 2.1.6 溝蓋板:應符合第02611 章「排水渠道」之溝蓋板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第02220 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辦理。 3.1.1 設置之交通安全設施應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於安全設施進場使 用前,應予整理並重新以油漆塗刷,以保整潔乾淨。 3.1.2 施築人行道期間應確實設置安全護欄。如需要提供人行空間區段,安全護欄與施工 區間應留設1.5m寬(含安全護欄)之通道,靠施工區另圍設一道連續交通錐加連桿。 3.1.3 安全護欄上應附掛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牌(每20m設置一處);小型施工告示牌(A 型 及B型,每24m 設置一處)。 3.1.4 如遇有騎樓地,至少每一街廓於巷道口兩側及中間各設置一處人行橫越臨時踏板, 並應依住戶之需求及工程司指示於適當位置增設踏板。如無騎樓地者,應於每戶門 前設置踏板,以利住戶進出。 3.1.5 人行道上凸出物或坑洞應設臨時安全措施。所有安全設施應妥適設置並注意管理維 護及依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之規定,定期自我檢查。 3.1.6 交通維持除前述規定外,應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3.1.7 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設計圖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以確 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 ,並依其規定通知各管線單位辦理管線遷移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施工路段均應設置連續安全護欄。 (2) 施工路段同一時間以單邊施工為原則(道路有中央分隔島者不在此限),承包商 應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工,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要求外,單邊同一 時間僅能開挖一個施工段,施工長度應以200m為限,以免工作面過長影響週邊 交通及環境,並於其施工段舖面完成及整理完畢,方可再開挖另下一施工段。 (3) 施作人行道面層(指混凝土舖面之結構層或預鑄高壓磚舖面之高壓磚及黏結水 泥砂漿)前,應先檢視側溝蓋板之完整性、溝蓋板邊緣線條平直後,方可施築 面層;溝蓋板、塊磚如有缺角破損者,應即更換。 (4) 人行道所有收頭收邊工作均應細膩整齊完善。完成後之人行道面層應維持橫向 洩水坡度V:H=2:100,人行道倘與騎樓有高差,其人行道最大橫坡可調整為V :H=6:100,如超過則以台階處理。如有凹陷不平致生積水現象,該單元應打 除重做。 (5) 底層及結構層混凝土澆置之前,需先行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以確保舖 面之平整度及橫向洩水坡度。 (6) 既有人行道舖面拆除後,夯實整平至打設混凝土底層之時間如無經工程司認可 之障礙因素不得逾2天。 (7) 混凝土應依伸縮縫區塊間隔澆置,伸縮縫應於結構層混凝土澆置前設置,其餘 事項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之施工方法」、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 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8) 人行道內人孔、手孔等孔蓋應調整與舖面齊平,其孔蓋邊緣收邊方式應符合設 計圖說之規定。 (9) 人行道如高於相鄰之騎樓應加設排水管及落水孔蓋,以利排除可能之積水。 (10)新舊工程界面銜接處應切割整齊後,並挖至規定深度,不得任意塗抹。 (11)人行道舖面高度以現況高程、鄰界騎樓高程及路面高程為參考,經測量後訂定 ,以避免施工後造成比原路面還低之現象。如因現有溝牆太低,則溝牆應予加 高。 (12)人行道面層之舖設應依第02778 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辦理。側溝之施工依 第02611章「排水渠道」之規定辦理。 3.2.2 排水設施改善 (1) 更換溝蓋板前,應先以切割機切割與既有溝蓋板相鄰之路面後,方可施作。溝 蓋板與路面切割面間空隙,應於溝蓋板舖設後立即回填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以維安全。 (2) 更換既有排水側溝之溝蓋板,於舖設新蓋板前,應先清除溝內及連接管淤積並 改善其缺失;人行道下暗溝亦同。 (3) 原有溝蓋板吊除後,側溝壁頂面應以水泥砂漿整平後,方可放置新溝蓋板。完 工後溝蓋板不得有鬆動不平穩及高低不平現象,否則應重新整平吊放。側溝牆 2 高度不足超過10cm以上者,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210kgf/cm 混凝土加 高。 (4) 家庭住戶或雨蓬排水務必接通,以內徑10cm 以上聚氯乙烯塑膠管(PVC管)銜 接至側溝。 (5) 場鑄溝蓋板其長度超過4.5m者,每4.5m應設置鍍鋅格柵清掃孔一處,並以平均 配置為原則,並應儘量避開行人動線密集處。 (6) 場鑄溝蓋板應確實設置邊模。 3.2.3 無障礙斜坡道及車行斜坡道 (1) 斜坡道開口位置應依設計圖標示位置開設,若無標示則應正對人行穿越道,開 口寬度不得小於120cm。 (2) 斜坡道最大坡度以V:H=1:12為原則,若現地狀況無法達到,得放寬至V:H=1 :8。坡度變化部分應以漸變方式銜接平順。 (3) 斜坡道開挖前,應先以切割機切割開挖範圍線,切割線應平整圓順。 (4) 斜坡道範圍內各種人孔、手孔等障礙物,若無法遷移,應配合斜坡道坡度調整 銜接平順。樹穴、號誌、電桿、路燈桿、標誌牌桿、消防栓等及其他設施,承 包商應適時報請工程司通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遷移。 (5) 斜坡道與場鑄溝蓋板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應銜接平順,最大高低差不得大於 0.5 cm;否則應打除重做。 (6) 斜坡道與路面銜接部分,設計圖示之溝蓋板均以預鑄漸變溝蓋板處理,中央部 分以場鑄溝蓋板方式處理。場鑄溝蓋板應施作確實並與預鑄溝蓋板等寬,並得 於內側每1m設置口徑5㎝之洩水孔1處。 3.2.4 既有設施復舊 (1) 交通號誌設施遷移,施工前應請工程司通知交通管制工程處配合進場施作;承 包商如於施工時不慎挖損號誌管線,應即通知工程司及交工處派員檢修。 (2) 路燈設施遷移,施工前應請工程司通知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配合進場施作;承包商如於施工時不慎挖損路燈管線,應即通知工程司及公 園處派員檢修。 (3) 若人行道既設之消防栓位妨礙行人通行,承包商應於開挖相關路段人行道前, 報請工程司協調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會勘配合遷移。 (4) 工區範圍內或邊緣之路邊停車格應於施工前塗銷,承包商應於施工前1 個月報 請工程司通知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暫停收費。該路段人行道 舖面完成後,應由承包商報請工程司通知停管處自行劃設,或提供設計圖說由 承包商據以復原。 (5) 人行道上既設之停車收費計時錶桿、標誌桿、公車站牌等設施拆遷由承包商辦 理,人行道舖面完成後予以復原。 A.若原位置阻礙行人通行動線時應調整復設位置至不造成阻礙為止,且應排列 整齊,其與緣石邊線之距離以5cm為原則。 B.安裝高度錶桿為100cm;標誌牌面下緣離路面邊緣或邊溝之頂點190cm,並均 應安裝穩固。 C.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一個月報請工程司通知停管處辦理會勘確認清點數量、拍 照存證,施工完成後邀停管處於現場會勘確認。 D.收費票亭則以不遷移為原則,若實際需要,應於施作前1 週洽停管處,並於 完工後復原,且需辦理會勘確認。 3.2.5 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 (1) 開挖階段,位於人行道之行道樹應採用草蓆、瓊麻袋、麻繩或其他經工程司同 意之材料包覆妥為保護。路樹保護應從樹幹及樹根交接處以上180cm 範圍內完 全包覆,並以繩索綁紮整齊。 (2) 工程施工前應請工程司邀集公園處辦理會勘,配合現場路樹生長情形予以適當 修枝或斷根處理。 (3) 挖土機作業時,承包商應有專人指揮,以避免損傷樹木。 (4) 行道樹木應妥予保護,樹穴內嚴禁堆放廢棄混凝土或其他雜物,承包商應隨時 清理乾淨並補填砂質壤土。 (5) 樹圍石寬度如應配合路樹現況放寬,應報請工程司同意,並經公園處會勘確認 調整。 (6) 大型施工機具所需操作空間大,易造成擦損樹皮及折斷枝幹,施工時應考量機 具規模可能造成行道樹之傷害,做好必要之防護措施。 (7) 施築排水溝時,應先行設置擋土板(得以模板替代),以避免行道樹覆土流失 。 (8) 打設混凝土時,應先行設置模板保護(若有設樹圍框時除外),俟樹穴邊框完成 後,再予拆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路樹保護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為配合人行道舖面高度需進行之溝牆加高,除契約已另有相關對應之工項單價外, 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工地拆除之計量應符合第02220 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4.1.4 鋼筋之計量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4.1.5 混凝土之計量應符合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4.1.6 人行道面層之計量應符合第02778 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4.1.7 標線劃設之計量應符合第02763 章「標線」之規定。 4.2 計價 4.2.1 路樹保護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為配合人行道舖面高度需進行之溝牆加高,除契約已另有相關對應之工項單價外, 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工地拆除之計價應符合第02220 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4.2.4 鋼筋之計價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4.2.5 混凝土之計價應符合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4.2.6 人行道面層之計價應符合第02778 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4.2.7 標線劃設之計價應符合第02763 章「標線」之規定。 4.2.8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公共設備如標誌、路燈、消防栓等施工中承包商均應負責妥 善保護,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66 條第02891章 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標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牌面 (1) 里程牌面 A.公里里程牌面 B.百公尺里程牌面 (2) 標誌牌面 A.鋁板標誌牌面 B.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1.2.2 支柱 (1) 豎立式 A.單柱式 B.雙柱式 (2) 懸掛式 A.門架式 B.懸臂式 C.架設於構造物式 1.2.3 基座 (1) 混凝土基礎 (2) 錨碇桿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3章--棄土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 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81章-- 熱浸鍍鋅處理 1.3.11 第05091章-- 銲接 1.3.12 第05501章-- 一般鋼構件 1.3.13 第09973章-- 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254 H2029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檢驗法 (3) 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4) 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5)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6)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8507 H31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皮膜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紙原廠品質保證書 (2) 鍍鋅鋼管出廠證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 H3025 之規定,並採用厚度3㎜以上之鋁合金平板。尺度應符 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鋁板之表面應採用發色處理或陽極處理(經測試9μm以上)或粉體烤漆處理( 經測試20μm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衝孔或鑽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金屬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 (5) 鋁板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板,應符合CNS 2257 H3027之6063 T6 相關 規定。尺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採用發色處理或陽極處理(經測試9μm以上)或粉體烤 漆處理(經測試20μm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 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5) 鋁擠型板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2.1.3 反光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紙,其光澤度、剝離紙之剝離性、黏著性、收縮性、可撓性等,均 應符合CNS 4345 Z7059一級品或二級品之規定,實際等級、種類之使用應按設 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2) 反光紙係以玻璃晶球狀碎粒,嵌於透明塑膠膜內,組成平而光滑之薄層。反光 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全天 候反光特性。 (3) 反光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在 1.2m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紙不得有接縫。 (4) 黏貼反光紙必需有接縫時,須以上下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紙壓疊下面 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 ,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 咖啡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 面反光紙上,再貼於反光紙上。 (6) 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依設計圖說所示,其內容 之製作均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處理。 2.1.4 管柱與型桿: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結構鋼桁架: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6 混凝土基礎:應符合設計圖說、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第032 10章「鋼筋」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7 錨碇桿基座: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1.3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施及公共管線,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 有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至公共設施單位及工程司滿意為止。 3.2 施工方法 3.2.1 牌面製作 (1)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 置如設計圖所示,其內容之製作應以網板印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 牌面板上。 (3) 牌面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3.2.2 豎立式標誌安裝 (1) 基礎施工 A.基礎所需之開挖,其尺度及高程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0231 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02323 章「棄土」之規定 。 B.支柱基腳開挖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設置管狀模具。 C.柱桿應小心埋設豎立於基孔模具內,並於澆置混凝土基礎前,以經工程司認 可之支撐使支柱於原地保持垂直。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 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 D.支撐支柱之支撐,至少應於混凝土24hr 養護後始可拆除。 E.支柱至少應於混凝土7天養護後,始得裝設標誌,且不得扭曲或傾斜。 (2) 支柱及牌面安裝 A.支柱應垂直豎立於基礎上,柱頂應彼此齊平,並伸出牌面頂部,惟不得超過 2㎝ ;所有支柱之表面,應與牌面完全密切貼合。 B.牌面設置高度及位置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C.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使用不鏽鋼螺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鏽鋼夾式螺栓 予以緊密固定。 3.2.3 懸掛式標誌安裝 (1) 基礎施工 A.基礎所需之開挖回填,其尺度及高程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02323 章「棄土」之 規定。 B.電線導管(如需裝設時)與錨碇組件應依設計圖說之尺度、數量及間隔距離 ,在澆置混凝土前予以裝設。當澆置混凝土基腳時,已埋設之錨碇組件應保 持其正確之位置。如需裝設電線導管時,應伸出基礎表面1m,以利電線之裝 接。 C.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混 凝土應於7 天養護後,始可於混凝土基礎上構築構造物或豎立支柱或裝設交 通標誌。 D.一切回填與壓實工作,應於構造物上豎立任何標誌前完成。 (2) 支撐及牌面安裝 A.任何結構鋼材,其銲接點銲接情形不良時,應以機械方式磨除、退火、重新 銲接與加熱處理等方式整修,否則即應更換銲接情形良好之新品。 B.桁架安放於混凝土基礎上時,支承柱塔基板之螺帽應予調整,俾使基板之底 部與帽形基礎之頂部齊平,並使端框與支柱確實保持在一個垂直面上,然後 旋緊基板之螺帽。桁架不得扭曲或傾斜。 C.當桁架所有基板均已調整至適當高度,且端框或管柱已確實在同一垂直面上 後,在支柱已安放妥當後,以水泥砂漿灌入基板下方,與基板底部密接,並 作適當養護。 D.架設於結構物(如架設於橋欄或混凝土中間隔欄)上方時,應依設計圖所示 之方式施工。 3.2.4 道路復原 (1) 在澆置基礎後,道路舖面應以相同材料回復,若無相同材料復原,應經工程司 同意後始得施作。 (2) 拆除廢棄支柱其基礎應予以填平。若設於綠地、安全島內之廢棄基礎,應予以 打除運棄,並回填土壤。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4 保護 3.4.1 竣工驗收前不得在標誌表面使用任何種類之膠帶黏貼,但可用綠色貼紙、不透明粗 帆布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材質覆蓋,並在背後繫結。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 、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反 光 紙 圖 識 光澤度 CNS 4346 Z8015 40﹪以上 1.數量未達40㎡時 免檢驗。 2.數量達40~200㎡ 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200㎡ ,每200㎡加驗 一次。 剝離紙之剝 離性 應容易剝離且不可裂開 及黏著劑轉移至剝離紙 現象 黏著性 試片之黏著面不能與其 張貼之鋁板剝離達50㎜ 以上 收縮性 10min不可收縮在0.8 以上,24小時不可收縮 在3.2㎜以上 可撓性 表面需無裂痕、刮傷現 象 耐溶劑性 不可有溶解、膨脹、裂 痕、突起等現象 鍍鋅鋼 管(支 柱) 外徑 CNS 4435 G3102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應檢具出廠證明書 ,不另送驗。 厚度 鍍鋅量 懸臂式 及門架 式支柱 鍍鋅量 CNS 4435 G3102 350g/㎡ 以上 1.數量未達2支時 免檢驗。 2.數量達2~10支檢 驗鋼片一片。 3.數量超過10支時 ,每10支加驗一 片。 - 第 67 條第02892章 反光導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反光導標與危險標記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體 (1) 反光導標 A.導標本體 B.反光紙 (2) 危險標記 A.標記底板 B.反光紙 1.2.2 支柱 1.2.3 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3 第02891章--標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2)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3) CNS 4396 K6423 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7884 D3074 道路車輛用照明與信號設備 (6)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鏽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7) CNS 13333 K61012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 反光導標、危險標記之型式、佈設位置等。 (2) 導標構造物所需反光導標之尺度、大小、間距、柱高與螺栓佈置等。 1.5.4 廠商資料 (1) 標記底板檢驗合格證明 (2) 鍍鋅鋼管出廠證明 (3) 反光紙原廠品質保證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反光導標(座式無鋼管及基礎) (1) 導標本體: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PE(Polyethylene聚乙烯) 、超韌性PU(Polyurethane聚胺基甲酸乙酯)、壓克力樹脂 (Acrylic Resin 聚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或鑄鋁等材質。 (2) 反光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891章「標誌」之反光紙規定。 (3) 牌面底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可採用不鏽鋼材料,其應符合CNS 8499 G3164規定,並使用不鏽鋼膨脹螺栓固定。 2.1.2 危險標記 (1) 牌面板: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PE(Polyethylene聚乙烯)、 超韌性PU(Polyurethane聚胺基甲酸乙酯)、壓克力樹脂 (Acrylic Resin聚 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或鑄鋁等材質,板厚0.3cm 以上。 (2) 反光紙:同反光導標之反光紙規定。 (3) 不鏽鋼夾等組件: A.圓邊紮帶:為寬19㎜、厚0.75㎜,材質應符合CNS 8499 G3164之SUS304規定 。 B.承座:材質為不鏽鋼。 C.弧形紮扣:為寬19㎜、厚2㎜,材質為不鏽鋼。 D.蓋子:為PVC蓋或橡膠蓋。 E.鋼管柱: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鋼管表面應黏貼黑、黃相間各為10cm寬, 45°斜角之反光紙。 F.基礎: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反光導標應參照設計圖,依工程司指定之地點設置金屬支 柱或托架。反光紙與底板應於支柱設置後,反光導標面與行車方向成90°,若在曲 線上應加以調整,並依工程司之指示安裝。 3.2.2 螺栓孔可以鑽孔方式,鑽至所需之尺度。若衝孔之直徑等於擬衝孔之金屬之厚度, 則亦可以衝孔方式鑽孔。 3.2.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於人行道施工時,以破壞30cm×30cm人行道為原則,完成 後其表面應整體粉光與其它四周人行道平齊。 3.2.4 支柱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修飾,使與地面齊平。所有支柱均應垂直豎立,其容 許傾斜度自3m高之頂上量下,不得超出鉛垂線1cm 。 3.2.5 於市區道路施工時,應注意設置地點不可阻擋行人通行或易被車輛撞毀。若於施工 困難實應即暫停施工,並會同工程司解決。 3.2.6 施工路段相關老舊不堪使用之反光導標與危險標記等,如工程司認為有拆除之必要 者,承包商應一併拆除,不可棄置於施工現場。拆除後,道路舖面應以同材質補平 ,若無相同材料復原,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材質施作。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反光導標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危險標記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反光導標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危險標記依契約項目計價。 4.2.3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材料、工具、設備等費用,其中包括基礎之開挖 、混凝土之澆置、修飾、養護、支柱之豎立或附掛與反光導標之製作、安裝以及其 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必要附屬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危險 標記 (PE) 密 度 CNS 1333 K61012 3 ≧0.94g/cm 1.數量未達40面 時應檢送出廠 及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免檢 驗。 2.數量達40~200 面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200 時,每200面 加一次。 抗拉 強度 縱向 CNS 4396 K6423 2 ≧250kgf/cm 橫向 2 ≧250kgf/cm 伸長率 縱向 CNS 4396 K6423 ≧300% 橫向 ≧300% 反光紙 光澤度 CNS 4346 Z8015 40﹪以上 1.數量未達40㎡ 時應檢送出廠 及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免檢 驗。 2.數量達40~20 ㎡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200 ㎡時,每200 ㎡加驗一次。 剝離紙之剝離性 應容易剝離且不可裂 開及黏著劑轉移至剝 離紙現象 黏著性 試片之黏著面不能與 其張貼之鋁板剝離達 50㎜以上 收縮性 10min不可收縮在0.8 ㎜以上,24小時不可 收縮在3.2㎜以上 可撓性 表面需無裂痕、刮傷 現象 耐溶劑性 不可有溶解、膨脹、 裂痕、突起等現象 鍍 鋅 鋼 管 外徑 CNS 4435 G3102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應檢具原廠證明 書,不另送驗。 厚度 鍍鋅量 - 第 68 條第02898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塑性塑膠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材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及緣石清理 1.2.2 標線標繪 (1) 熱塑性塑膠標線 (2) 油漆標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K2031 路線漆 (2) CNS 1334 K6143 路線漆檢驗法 (3) CNS 4342 R2095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4) CNS 4343 R3080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 (2) 熱塑性塑膠標線及路線漆 A.若為進口,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塑性塑膠標線 (1) 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預拌以反光玻璃珠 等路面標線材料,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舖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 瀝青混凝土舖面上時,熱塑性塑膠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 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塑性塑膠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均勻光滑、連續之厚膜,黏著於水 泥或瀝青混凝土舖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 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磨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舖設於 已整修完妥之瀝青舖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3) 熱塑性塑膠標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參照CNS 1334 K6143路線漆檢驗法 ,並符合以下規定: A.重量:1.9~2.5kg/L 。 B.軟化點:80℃以上。 C.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D.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分鐘後不黏車胎。 E.45度0度擴散反射率:75%以上(專指白色標線)。 F.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以下。 G.耐磨耗性(試100轉):磨損重量小於200mg。 2 H.壓縮強度:200kgf/cm 以上。 I.耐鹼性:泡在Ca(OH) 飽和溶液中18小時,不生裂縫、不變色。 2 J.溶劑不溶物:70%~85%。 K.玻璃珠含量:30%~40%(重量比)。 L.顏色: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之規定。 (4) 玻璃珠:應符合CNS 4342 R2095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 (5)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Vinyl Synthetic Liquid)與芳香碳化 氫溶劑(Aromatic Hydrocarbon Solvent)之混合物。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 K2031之第1種氯化橡膠系1號之規定。油漆應為未開 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 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A.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 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 規定。 D.油漆應先於舖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2) 玻璃珠:應符合CNS 4342 R2095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 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 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 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柏油、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 區,應澈底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5) 水泥混凝土舖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3.1.2 熱塑性塑膠標線施工 (1) 標繪施工用之熱熔標線機等機具,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2)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 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 用前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3) 標繪量與熱塑性塑膠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 做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 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塑性塑膠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 適於舖設。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 熱溫度。噴出之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220℃ 之間,標好後 之標線應在3 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 內,除原均勻摻有重量比30% 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表面尚在熔融 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適量玻璃珠。 (5) 完工後之熱塑性塑膠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 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 、彎曲等缺陷。 (6) 標線施工後,不得有軟化、流動等現象。 3.1.3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 、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薄層之厚度應為0.5mm 以 上,其許可差為±0.075mm。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畫線機沿該線施工,標 繪後30秒內,比較鋁片上之油漆淨重與每公斤扣除玻璃珠之油漆重,而求得其 厚度。 (3) 如採用油漆後撒佈玻璃珠方式時,承包商應經工程司之核可,將玻璃珠均勻撒 在路面標線之濕油漆上,每公升油漆應灑上510~590g之玻璃珠,玻璃珠撒佈機 應置於油漆噴灑機之後60cm以內作業。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2.2 熱塑性塑膠標線之取樣及厚度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鑽模機取樣(直徑約9cm) ,一組五個,並註明 樣品之工程日期、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 等,概由承包商負責之。 (2) 厚度檢驗: A.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分。 B.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AC界面上厚度共8點,每點量測至0.1 ㎜,取平均值為其厚度。 3.3 許可差 3.3.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3m標線之許可差為±5cm。 3.3.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mm。 3.3.3 車道寬度:車道寬度為從路面邊緣至標線中心,或兩標線之中心間距,其許可差為 ±5cm。 3.3.4 標線之線形:標線之橫向位置與設計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其許可差為± 5 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熱塑性塑膠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設計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非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標線,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熱塑性塑膠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設計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公尺計價。 各項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作,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熱 塑 性 塑 膠 標 線 重量 參照 CNS 1334 K6143 1.9~2.5kg/L 1.數量未達 1000㎡時免 檢驗。 2.數量達1000 ~5000㎡檢 驗一組。( 1組5個)。 3.數量超過 5000㎡時, 每5000㎡加 驗一組。 軟化點 80℃以上 塗膜外觀 顏色均勻,且無皺紋、 起泡、裂痕、剝離等現 象 不黏著乾燥性 標繪3分鐘後不黏車胎 45度 0度擴散反 射率(限白色) 75%以上 黃色度(限白色 ) 色澤偏差率在0.1%以下 耐磨耗性(就 100轉而言) 200mg以下 壓縮強度 2 200kgf/cm 以上 耐鹼性 應無異狀 溶劑不溶物 70%~85% 玻璃珠含量 30%~40%(重量比) 厚度 依3.2.2 0.2cm以上 油 漆 標 線 容器內狀態 CNS 1334 K6143 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 勻 1.數量未達 200 ㎡時免 檢驗。 2.數量達200 ~1000㎡檢 驗一次。 3.數量超過 1000㎡時, 每1000㎡加 驗一組。 重量 1.2kg/L以上 黏度 70~90 作業性 無礙於作業 黏膜外觀 塗膜外觀需正常 不黏著乾燥性 塗料不附著於輪胎上 遮蓋力 7㎡ /L以上 滲透性 擴散反射率比0.85以上 耐磨耗性(就 100轉而言) 500mg以下 耐水性 應無異狀 耐鹼性 應無異狀 加熱殘分 60﹪以上 溶劑不溶物 40﹪以上 玻璃珠含量 (若採用) 510~590g/L 玻 璃 珠 比重 CNS 4343 R3080 2.4~2.6 配合上述熱塑 性塑膠標線或 油漆標線之檢 驗頻率辦理。 留存於0.85㎜試驗篩 者:0﹪ 通過0.85㎜試驗篩而留 存於0.6㎜試驗篩者:5 ~30﹪ 通過0.6㎜試驗篩而留 於0.3㎜試驗篩者:30~ 80﹪ 通過0.3㎜試驗篩而留 存於0.106㎜試驗篩者 :10~40﹪ 通過0.106㎜試驗篩者 0~5﹪ 粒度 (使用CNS 386 試驗篩篩析) - 第 69 條第02899章 回復型警示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回復型警示桿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標記牌面 (1) 牌面板 (2) 反光紙 1.2.2 彈性桿 (1) 回復型彈性桿 (2) 回復裝置 (3) 固定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64章--標記 1.3.3 第02891章--標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2)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3)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4) CNS 4396 K6423 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 (5) CNS 13333 K61012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237 Epoxy-Resin Adhesives for Bonding Traffic Markers to Hardened Portland Cement and Asphalt Concrete (2) AASHTO T237 Testing Epoxy Resin Adhesive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紙原廠證明 (2) 環氧樹脂證明書 (3) 回復型彈性桿檢驗合格證明(含衝擊試驗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牌面板 (1) 牌面板: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PE(Polyethylene聚乙烯)、 超韌性PU (Polyurethane聚胺基甲酸乙酯)或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in聚 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等材質,板厚0.3cm以上。 (2) 固定螺栓:為直徑9.5㎜、長76㎜鍍鋅馬車螺栓。 (3) 墊片:同牌面板材質,背部墊片有鍍鋅螺旋卡鎖。 2.1.2 反光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891章「標誌」之反光紙之之相關規定。 2.1.3 回復型彈性桿: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黑色高韌性耐撞擊及耐候性材質,桿 厚為6㎜ 以上。 2.1.4 回復裝置: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固定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基座:黑色塑膠材質,底部背面有黏膠凹槽。 (2) 固定螺栓:為直徑9.5㎜、長89㎜不鏽鋼馬車螺栓及直徑16㎜、長85㎜ 高密度 聚乙烯(HDPE)倒鉤式塑膠螺套。 (3) 黏著劑: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 劑分別包裝。包裝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及有 效期限。批號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容器上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2 施工方法 3.2.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路面上安裝回復型警示桿處鑽孔,同時路面及孔內不得有浮砂、 灰塵、雜物及疏鬆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並用壓縮空 氣將孔內吹清乾淨。 3.2.2 清除塵土後,於孔內安裝倒鉤膨脹螺栓。 3.2.3 將黏著劑塗佈於孔內及路面上。塗畢黏著劑後將回復型彈性桿就定位,同時鎖入不 鏽鋼螺絲固定之。 3.2.4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時,應將環氧樹脂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以1:1 體積比澈底拌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對環氧樹脂兩 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之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 3.2.5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 設計圖所示,其內容之製作應以網板印刷方式辦理。 3.2.6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板上。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如下表:3.3.2 黏著劑 (1) 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應符合下述要求: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牌面板( PE板) 密度 CNS 13333 K61012 3 ≧0.94g/cm 1.數量未達40面時應 檢送出廠及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免檢 驗。 2.數量達40~200面檢 驗一次。 3.數量超過200 面時 每200 面加驗一次 。 抗拉強度 縱向 橫向 CNS 4396 K6423 2 ≧250kgf/cm 伸長率 縱向 橫向 CNS 4396 K6423 ≧300% 回復型彈 性桿 伸長率 參照CNS 2459 K6198 ≧500% 每批一次 抗拉強度 2 ≧210kgf/cm 衝擊強度 經衝擊彎曲達 90度後仍可自 動恢復原位。 (2) 混合後之膠體,應符合下述要求: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 氧 樹 脂 稠度Viscosi- ty Poise主劑 及硬化劑在25 ℃時 AASHTO T237 Spindle TE 在5R.P.M.各 為1000~4000 Spindle TE 在5R.P.M.各 為1750~4000 應檢原廠 證明書, 不另送驗 。 稠度比 (0.5 rpm/2.5rpm AASHTO T237 各為2 各為2 單位質量 主劑(A劑) 硬化劑(B劑 ) AASHTO T237 1.31~1.41g/ 3 cm 1.35~1.45g/ 3 cm 1.42~1.47g/ 3 cm 1.42~1.47g/ 3 cm 浮皮(原裝容 器) 無 A無,B少許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回復型警示桿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回復型警示桿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包括按設計圖之規定所須供應及設置回復 型警示桿之一切有關之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其中包括路面之鑽孔、黏 著劑之填充、彈性桿之豎立與標記牌面之安裝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必要 附屬工作。 〈本章結束〉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 氧 樹 脂 膠凝時間 AASHTO T237 8~13分鐘 7分鐘 應檢原廠 證明書, 不另送驗 。 與混凝土附著 強度達14kgf/ 2 cm 以上所需 時間在: a.25℃±1℃ b.10℃±1℃ c.-1℃±1℃ AASHTO T237 a. 3.5小時以 內 a.3分鐘以內 b.45分鐘以內 c.85分鐘以內 在混凝土上之 剪力強度 a.24h於25℃ ±1℃時 b.24h於25℃ ±1℃時並 加浸水時 AASHTO T237 2 a.154kgf/cm 以上 2 b.105kgf/cm 以上 2 a.70kgf/cm 上 2 b.56kgf/cm 上 - 第 70 條第02920章 植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草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於平地或邊坡植草時之翻土、清理、施肥、澆水及保活等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931章--植樹 1.3.4 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植草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草皮應提送樣品2份 1.5.4 廠商資料 (1)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草皮 (1) 挖取及運送草皮時應小心,以免草皮遭受損壞,於移植時,並應避免附著於草 皮上之土壤脫落、破碎或分離。 (2) 草皮應附有足量之土壤(無土栽培之草毯除外),並應灑水保持濕潤,不得直 接曝曬於日光下,草皮之存放不得超過72小時。 1.6.2 草種、草莖、草苗及植生帶等:應儘速種植,若須存放,應置於陰涼潮濕處。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草種 (1) 草種子:種類及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 草莖:種類及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3) 草皮:種類、尺度及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4) 草苗:種類及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5) 植生帶:應為纖維、棉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種種類及用量應依 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肥料 (1) 肥料種類 A.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 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CNS 3076 N 3017之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2.1.3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 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4 客土:應為富有機質之壤土或砂質土壤。 2.1.5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 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其他材料:應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得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適宜程度、生長環境、植 生種類之特性及播植時期等,依設計圖所示可採下列施工方式中一種或數種併用, 並應於施工前提出植草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始能施工。 (1) 適用公園及平地:噴植草種、撒草莖及舖植草皮等方法。 (2) 適用邊坡:噴植草種、種植草苗、舖植植生帶、客土袋育苗植法、打樁編柵植 生及挖穴植草舖網客土噴植法等方法。 3.1.2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之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cm深,並維持表土 之傾料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塊清除,如有多餘土壤 應運離現場。石塊直徑限制如下: (1) 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cm。 (2) 邊坡:不得超過5cm。 3.1.3 整地後承包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求經工程司 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方法 3.2.1 噴植草種(公園、平地及邊坡適用) (1) 草種子: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如肯達基草、百喜草、百慕達草、戀風草 及三葉草等,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進行噴植。 (2) 其他所需材料:如黏著劑、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設計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 理。 (3) 施工過程 A.噴植前應適當灑水,使土壤充分潤濕。 B.將草種及黏著劑與水充分混合後,均勻噴灑於其上。 C.最後在坡面上覆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以門型#8鍍 鋅鐵線(每㎡使用4支)固定。 D.植草完成後,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以利成長。 3.2.2 撒草莖(公園及平地適用) (1) 草莖: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設計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草莖於苗圃切截取出後,應儘速種植。 B.於未發芽前取下草莖,除去土壤,用刀切斷約3~5㎝ 長度。 C.草莖應均勻撒於地面或每隔約15㎝條撒,再以客土覆蓋,至不見草莖為止, 然後壓實澆水。 3.2.3 舖植草皮(公園及平地適用) (1) 草皮:草皮之長度及寬度以15~20㎝為原則,草皮厚度應在2cm以上,應為根部 完整且不含雜草者。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設計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施工前,承包商應將草皮之樣品提送認可。 B.舖植草皮應於適宜季節與氣候為之。 C.草皮應以手工細心舖設,並自舖植草皮地區之底邊開始,由低處向高處舖設 ,草皮於舖植後,壓實並整修,並應經常灑水及拔除雜草。 D.於保活期滿查驗時應為密排無縫之情況。 3.2.4 種植草苗(邊坡適用) (1) 草苗: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如百喜草、百慕達草等。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設計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於坡面上沿等高線由高處往低處每隔約50cm挖掘約10cm寬×10cm深之植溝一 道,如為軟岩或礫石地區,則沿等高線每隔50cm挖掘約20cm寬×20cm深之植 溝一道,然後於植溝內施放肥料及原土壤或客土之混合細土。 B.將成長良好高約15cm之草苗種入植溝內,草苗露出土面約1/3 高度後壓緊。 應把握最佳時期隨挖隨種,移植前應放置於陰濕處以適當材料覆蓋減少水分 蒸發。 C.草苗以3~5 支一束為原則,束距約20cm。 D.植草工作完成後,應將行間坡面整平,並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 3.2.5 舖植植生帶(邊坡適用) (1) 植生帶:應為纖維、棉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種種類及用量應依 設計圖說之規定。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設計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挖填方坡面,坡面較緩於V:H=1:1者均適用。 B.舖植植生帶時,由上而下順坡往下滾動舖平。舖放植生帶應小心為之,隨時 注意保持平順,不得拉寬或拉長,兩塊植生帶接合處應約有10cm之重疊,隨 後在舖竣植生帶之坡面及平台面上均勻灑水,使植生帶能貼合於土壤表面, 並於植生帶面上施加肥料。 C.於舖妥植生帶之面上覆蓋稻草蓆、撒砂土或其他方式處理。除設計圖說另有 規定外,應每㎡至少用4支以#8鍍鋅鐵線製成長25cm 之門形鐵線插置,加以 固定之。 D.舖植後10天內需保持濕潤,除雨天外,每天早晚應各澆水1次,每約2個月施 肥1 次。 3.2.6 客土袋育苗植法(邊坡適用) (1) 育苗:以直徑及高度各約25cm之育苗袋盛土壤及肥料等混合均勻成客土,並於 底部鑽約5~10 個孔種植草苗,集中放置澆水培養1個月至草苗成長為止。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設計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適用於礫石多、土層薄及其坡度緩於V:H=1:0.8 者,不易生長植物之挖方 坡面。 B.以客土袋先行育苗再將育苗袋開放入穴內移植。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種 植時沿高線挖穴並以等邊三角形為原則配置,穴距(中心至中心約87cm)植 穴深度及直徑與育苗袋相同,而後將育苗袋割開放入穴內並壓實,並於等邊 三角形中心,挖直徑、深度各約5cm 之穴,穴內客土拌以肥料及各種草種子 混合種植。 B.育苗袋底部四周應打孔,下端兩角剪成小缺口,作為排水及預留根系伸展之 用,及避免袋內根系盤纏現象。 C.裁植完畢後再覆蓋草蓆或其他材料,並以鋼線固定之。 D.植草完成後應視需要澆水及拔除雜草,每約2個月施肥1次。 3.2.7 打樁編柵植生(邊坡適用) (1) 木樁編柵:木樁選用易萌芽(如九芎、榕樹或黃槿等)樁末端直徑在5cm 以上 長度約100~120cm ,並打入土中2/3 以上,出土部分以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成擋 土柵。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設計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於坡度45°以下之填方或崩積土坡面及一般土壤之 挖方坡面上,沿等高線每隔約1m打1排樁,樁距30~50cm為原則,以竹片或其 他材料編柵,藉以植生。 B.每二支樁中至少有1支為萌芽樁,另1支可為雜木樁,編柵後排樁間略整平成 平台狀,填客土平均厚約10cm,並施以肥料,再以噴植法或植生帶法予以植 生覆蓋,穩定坡面。 C.於挖土坡面木樁不易打入者,應改為直徑16mm鋼筋並灌入1:3水泥砂漿,以 防止脫落。 3.2.8 挖穴植草舖網客土噴植法(邊坡適用) (1) 草種子:每100㎡以1~2kg為原則,其實際種類及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設計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菱形 鋼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之網目大小及網線粗細,應視地形及地質依設計圖說 之規定辦理。 (3) 施工過程 A.適用於坡度較陡(大於V:H=1:0.8者) 土質較硬之坡面如風化軟岩,以挖 穴植草及舖網客土噴植合併辦理。 B.坡面整坡清除鬆動土壤後,沿等高線每約40cm挖一直徑6cm、深15cm 之穴, 連為一行,每行距約20~25cm ,穴內施放遲效性化學肥料約0.05kg,並於穴 中栽植草苗。 C.以鋼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拉緊平舖於坡面,並以長約30cm,直徑13mm之鐵 栓固定之(處/㎡)。 D.坡面上噴植客土種子應均勻,噴射客土、肥料及草種子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 規定辦理。 E.最後再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加以覆蓋,並以#8門型鍍鋅鐵線固定之。 3.3 保活 3.3.1 保活工作應於植草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期滿為止。 3.3.2 承包商應視天侯情況及草皮生長情形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施肥、防治病蟲害、割草 及補植等保活工作。承包商進行各項保活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 3.3.3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之殺 蟲劑或殺草劑,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使用時應 依產品說明書規定之方法。使用農藥時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 ,降低防治效果。 3.3.4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時程辦理割草,並在割草後立即將廢草運棄於合法之場所。 3.3.5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植草應依規定填寫查驗表及查驗紀錄,查驗項目如下表:3.3.6 如有不萌芽、枯萎、生長不良或草種流失等情形,承包商應無條件配合隨時補植, 以利市容美觀及查驗工作。 3.3.7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保活期滿時,在平地應保持無雜草狀態,在邊坡雜草(不 含禾本科植物)面積不超過全部植草面積之30%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植草工作按檢驗合格之植草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植草工作按檢驗合格之植草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所有植草材料、客 土、整坡或整平、改良土質、澆水、施肥、除雜草、割草、補植、病蟲害防治等以 及為完成植草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查驗項目 查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植 草 規格 符合契約約定 保活期間每15日查 驗一次,直至保活 期滿為止;若保活 期間發現品質不佳 時,以區塊為單位 ,由工程司不定期 進行查驗。 數量 符合契約約定 雜草、藤蔓、 枯枝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修剪情形 依設計圖說規定 - 第 71 條第02931章 植樹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樹所用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平地或邊坡植樹時之樹苗、翻土、清理、植穴開挖、種植、施肥、換土、澆水 、樹木支撐及保活等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920章--植草 1.3.4 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植樹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於運送或移動喬木、灌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並避免直接 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以原土包好並保持濕潤,自苗圃挖出後運至工地24小時內應 即種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樹苗 (1) 所有苗木必須合乎設計圖上之規定,包括樹高(或幹高)、冠寬及樹徑。 A.樹高(自然高)指指地面至梢頂之垂直高度。 B.幹高(裸幹高)指蘇鐵、椰子類、棕橍、朱蕉等棕櫚科植物,由地面至莖尖端生 長點之垂直高度。 C.冠寬(樹冠寬)指樹冠水平方向尺度之平均值之謂。 D.樹徑(米高直徑)指樹幹離地面1m處,以卡尺量測直徑之最大及最小值之平均值 。 (2) 所有苗木應為生長茂盛,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至工地前應予消毒 ),帶有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無脫落、分離等,土球之大小應符合 圖說之規定。 (3) 使用前應為合格之苗木,不合格者應隨時運離,不得留置現場。合格之苗木不 得具有下列情形: A.不符合規格尺度者。 B.有顯著病蟲害、折枝折幹、裂幹、肥害、藥害、老衰、老化、樹皮破傷者。 C.樹型不端正、幹過於彎曲、樹冠過於稀疏、偏斜及畸型者。 D.挖取後擱置過久,根部乾涸、葉芽枯萎或掉落者。 E.整型類植物材料,其型狀不顯著或損壞原型者。 F.護根土球不夠大、破裂、鬆散不完整,或偏斜者。 G.高壓苗、扞插苗,未經苗圃培養兩年以上者。 H.灌木分枝過少,葉枝不茂盛者。 I.樹幹上附有有害植物者。 J.針葉樹類失去原有端正形態、斷枝斷梢者。 2.1.2 土壤 (1) 設計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透水性良好,且不含 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承包商自行辦理,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 區之深度,經沉陷壓實後,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 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3 土壤改良物:包括泥炭土、蛇木屑、珍珠石或蛭石等。 2.1.4 肥料 (1) 肥料種類 A.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 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CNS 3076 N 3017之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 2.1.6 支架 (1) 支架之支數、直徑、尺度及固定方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 定外,支架應為無裂縫,並應經防腐處理之木柱。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承包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保護作用之 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木受傷。 (3)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 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2.1.7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 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1.8 其他材料: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於移植前應配合樹型做適當之修剪及斷根處理。 (1) 樹冠修剪: A.所有枯萎枝、病蟲害枝均應剪除。 B.闊葉樹主幹高度應全部保留,主幹分支應至少保留1/3 長度,其餘之細分枝 依實際情況而定,以保持該樹種良好樹行為原則。 C.針葉樹枝樹冠應全部保留。 D.棕櫚科葉片樹最多剪除1/2,其餘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1/2。 E.如因考慮搬運需進一步修剪,應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F.灌木之修剪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設計圖說中所列之規格。 G.修剪後之廢枝葉應運離現場。 (2) 斷根處理: A.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做彈性調整,原則上樹徑10~29 ㎝者斷根一次,29 ㎝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30日以上實施,最後一 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30日以上。 B.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 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 條約20㎝以上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 的深淺而定,約為30~80cm。 C.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在 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優良而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逾 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3)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應使用藥劑處理,應依工程司核及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施用。 (4)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植株倒伏或 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5) 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 3.1.2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之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cm深,若為邊坡其 坡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適用平地及邊坡) (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現場標示預定種植位置,經工程司認可後挖掘植穴。 (2) 植穴之大小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若設計圖未規定,則以根球直徑大小的兩倍為 宜,深度為根球直徑加20cm以上。穴內掘出之石礫及混凝土塊與其他有礙生長 之雜物均應運離現場。 (3) 植穴挖好後,依設計圖所示在穴底舖置腐熟堆肥或其他適用之肥料與土壤之拌 和物。 (4) 植物種植完成後,植穴所掘出之剩餘棄土量應運離工地。 3.2.2 種植(適用平地及邊坡) (1)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裹物解除。 (2)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夯實時應注意避免傷及根部及護根土球。 (3) 回填土壤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夯實。使苗木保持挺立,填 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地形。植穴表面應形成一淺凹之 窪地,以3至5cm深之腐熟堆肥覆蓋。若發現周圍土壤有分裂現象時,應以沃土 回填至地面之高度。 (4) 苗木種植後,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設立支架保護並立即澆水。 3.2.3 邊坡種植注意事項 若於邊坡施工,於栽植時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並應配合水 土保持工作,視實際情形由高處往低處分階段處理。 3.3 保活 3.3.1 保活期中,若發現有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及清除。 3.3.2 苗木栽植妥當後,為減少植物因蒸散作用喪失水分,承包商可於查驗前徵得工程司 之同意,酌予修剪枝葉,但保活期滿檢驗時,植株不得小於規定之規格。 3.3.3 保活期應視天候狀況情形澆水,於保活期開始後每兩個月全面施肥1 次,肥料種類 及用量如設計圖說所示。 3.3.4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之殺 蟲劑或殺草劑,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使用農藥時 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效果。若為喬木高大不易噴 藥,可採用具有移行性之殺蟲劑放在土壤,由根部吸收殺蟲較為方便。 3.3.5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植樹應依規定填寫查驗表及查驗紀錄,查驗項目如下表:3.3.6 種植後承包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狀況,保持其茂盛的樹勢,如發現植物種植時因 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死亡者,承包商應無 條件配合隨時換植補種,以利市容美觀及查驗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灌木及喬木依契約設計圖說,分別以株計量。 4.2 計價 4.2.1 灌木及喬木依契約設計圖說,分別以株計量。其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植物、材料、表 土、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種植、支架保護設施、澆水、施肥、養護、 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棄土等及為完成種樹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動力、搬運等。 4.2.2 承包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 價。 〈本章結束〉
名稱 數量 查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植樹 缺株補植 符合契約約定 保活期間每30日 查驗一次,直至 保活期滿為止; 若保活期間發現 品質不佳時,以 區塊為單位,由 工程司不定期進 行查驗。 規格 符合契約約定 數量 符合契約約定 雜草、藤蔓、 枯枝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修剪情形 依設計圖說規定 - 第 72 條第02933章 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被植物及草花種植所用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於平地或邊坡種植時之翻土、換土、清理、施肥、澆水、保活及養護等工作在 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920章--植草 1.3.4 第02931章--植樹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育苗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地被植物: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草花: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3 土壤 (1) 設計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透水性良好,且不含 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承包商自行辦理,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 區之深度,經沉落壓實後,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 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4 肥料 (1) 肥料種類 A.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 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CNS 3076 N 3017之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2.1.5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 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 .6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 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1.7 其他材料: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草花及地被植物工程第一期施作時應全面換沃土15~20 cm ,其後草花各期工程之施作則應在預定施工之坡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cm深,並維 持表土之傾料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塊清除,如有多 餘土壤應運離現場。石塊直徑限制如下: (1) 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cm 。 (2) 邊坡:不得超過5cm 。 3.1.2 整地後承包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求經工程司 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栽植 (1) 地被植物及草花應採用容器培育,進場時應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栽植,凡有病 蟲害或生長不良、枯萎及不符合規定之花苗,均應立即運離現場。 (2) 地被植物及草花於栽植前,應將容器除去並運離工地,不得遺留於現場。 (3) 栽植時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將地被植物或草花均勻栽植。但為配合現場時實 際狀況,可以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變更。 (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同一區塊內以同一品系為原則,如栽種二種品系以上 ,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栽植。 (5) 進場之地被植物及草花,應於進場後12小時內栽植完畢,並於栽植後立即且充 分澆水。施工期間應保持現場環境及道路整潔與通暢,如有泥土或雜物散落地 面,應隨時打掃清潔並將現場枯枝落葉、餘土等雜物運離。 (6) 種植時不得使用其它工程使用過之地被植物及草花,如經發現則不予計價,並 需於工程司核可之期限內完成重新種植。 (7)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 之殺蟲劑或殺草劑,其種類、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使用時應依產品說明書規定之方法。使用農藥時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 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效果。 3.2.2 換植 (1) 換植時,除應依上述栽植之施工注意事項辦理外,原應予淘汰之地被植物及草 花應運離現場(除工程司另行指定外)。 (2) 不同花色草花視為不同品系,同一期之草花品系於下一期換植時不可重覆栽植 。 3.3 保活及養護 3.3.1 草花之最低高度、最小寬度、每盆最少花朵數(含見色花苞)及保活期等,應依契 約約定事項辦理。 3.3.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工作每期換植均應紀錄其種類、品系、規格及數量。地被植 物及草花之查驗項目如下表:3.3.3 保活養護包括枯死植株換(補)植、枯枝落葉清除、枯死花穗修剪、老株修剪整理 、澆水、除草…等工作。 3.3.4 承包商應於地被植物及草花種植期間每日派員巡視,植株如有枯萎、凋謝者,應立 即換(補)植;該區塊三分之一以上數量之地被植物或草花有上述現象時,應全區 換植,並保活至當次原地被植物或草花保活期結束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平方公尺計量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分別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分項計量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平方公尺計價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分別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各項單價包括 所有植物、材料、表土、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支架保護設施、澆水、 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等及為完成本種植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動力、搬運等。 4.2.2 分項計價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依契約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名稱 查驗項目 查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地 被 植 物 規格 符合契約約定 保活期間每15 日查驗一次, 直至該期保活 期滿為止;若 保活期間發現 品質不佳時, 以區塊為單位 ,由工程司不 定期進行查驗 。 數量 符合契約約定 雜草、藤蔓、枯枝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修剪情形 依設計圖說規定 草 花 缺株補植 符合契約約定 規格 符合契約約定 數量 符合契約約定 雜草、枯枝、枯穗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 第 73 條第02961章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作業,是指在加舖新面層之前,將原有面層之部分或全部厚度 刨除。刨除工作可分為:路面全寬刨除、車轍縱線刨除、指定寬度刨除、指定面積 刨除及坡度修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2. 產品 2.1 設備 2.1.1 路面冷式銑刨機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使用之銑刨機刮刀寬度應在1.5m以上,最大刨深在10 cm以上,並能刨入瀝青混凝土及水泥混凝土兩種路面。 (2) 銑刨機應附有自動縱橫坡度調整器。 (3) 銑刨機須有自動噴灑清水裝置,以防作業時灰塵飛揚。 (4) 如遇特殊地形狀況或因設計圖說規定,無法以1.5m以上之刮刀銑刨時,經工程 司核可後可使用較小型之銑刨機施工。一般狀況下則嚴禁使用小型銑刨機。 3. 施工 3.1 施工注意事項 3.1.1 銑刨加舖之路面如有道路標線(含車道分道線、紅黃禁停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等)承包商應於施工前進行現況調查並作成紀錄,並報請工程司通知交工處提供配 合復舊圖說,由承包商依交工處提供之復舊圖說辦理為原則;若契約未約定相關施 工項目者,則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於銑刨加舖前協調交工處於銑刨加舖後配合復舊 。 3.1.2 應依設計圖說規定之高程銑刨,刨除之厚度以刨刀痕跡之平均厚度為準,應符合設 計圖說之規定。 3.1.3 刨除作業中發現面層滑動、不正常鬆裂,應立即報請工程司處理。 3.1.4 遇有混凝土結構面之邊緣,經工程司核可應改用小型機械或以人工清除。 3.1.5 路面上之設施應適當保護,不得破壞。 3.1.6 路面刨除後如有行車安全之虞者,應設置安全措施。 3.1.7 銑刨機施工時不得使用加熱器加熱路面助刨,以免發生危險、污染空氣及損害地下 設施。 3.1.8 銑刨機施工時,承包商應安排專人指揮交通,以維持施工範圍周邊交通安全及秩序 。 3.1.9 刨除作業完成後,產生之刨除料應立即裝車運走,並依契約約定運至指定場所或由 承包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使用,唯應報請工程司核備。刨除後路面應 清潔乾淨。 3.1.10 刨除之面層廢料如指定做為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用,應保持乾淨不得與垃圾土石及其 他廢料混雜。 3.2 許可差 3.2.1 市區道路刨除之寬度與設計寬度之差不得大於1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可以下列2種方式計量: (1) 刨除料依契約約定運至指定之場所者: A.刨除工作(含裝車):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B.運輸至指定場所: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2) 刨除料依契約由承包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使用者: A.刨除工作(含裝車):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B.由承包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 量。 C.有價之刨除料折價以立方公尺計量,自契約總價內扣款。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可以下列2種方式計價: (1) 刨除料依契約約定運至指定之場所者: A.刨除工作(含裝車):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B.運輸至指定場所: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2) 刨除料依契約由承包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使用者: A.刨除工作(含裝車):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B.由承包商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依原地面刨除體積以立方公尺計 價。 C.有價之刨除料折價以立方公尺計價,自契約總價內扣款。 4.2.2 各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作業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74 條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作中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 1.2.2 柔性舖面之底層或面層(不含頂面摩擦層) 1.2.3 既有舖面之加舖或封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5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3.6 第02961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7 A3006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88 A300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 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7) CNS 1163 A3027 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 (8) CNS 1164 A3028 細粒料中有機物含量檢驗法 (9)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10)CNS 1171 A3035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11)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CNS 5265 A3094 道路與舖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13)CNS 8755 A3147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14)CNS 8756 A3148 密級配與開放級配壓實瀝青舖面混合料中空隙率試驗法 (15)CNS 8757 A314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封臘法) (16)CNS 8758 A3150 瀝青舖面混合料理論最大比重試驗法 (17)CNS 8759 A3151 瀝青混合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18)CNS 10989 A3209 現場粒料樣品減量為試驗樣品取樣法 (19)CNS 11298 A3225 粒料含水量乾燥測定法 (20)CNS 12390 A3288 瀝青路面壓實度檢驗法 (21)CNS 14186 K61050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1.4.2 相關法規 (1) 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2 瀝青舖面混合料礦物填縫料規範 (2) ASTM D290 瀝青拌和廠實用檢驗 (3) ASTM D692 瀝青舖面混合物粗粒料規範 (4) ASTM D1073 瀝青舖面混合料細粒料規範 (5) ASTM D1075 水對夯實瀝青混合物抗壓強度之影響試驗法(求殘留強度法) (6) ASTM D1559 瀝青混凝土馬歇爾配合設計方法 (7) ASTM D1856 回收瀝青之Abson 溶解方法 (8) ASTM D2172 瀝青舖面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法 (9) ASTM D2950 瀝青混凝土工地壓實度核子儀試驗法 (10) ASTM D3381 舖面工程之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規範 (11) ASTM D3515 熱拌瀝青路面混合料之規範 (12) ASTM D4552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再生劑分類實用規範 1.4.4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226 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 (2)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3) AASHTO T164 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4)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5) AASHTO T230 瀝青粒料混合料壓實度測定法 1.4.5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 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0(AI MS-20):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3) 美國瀝青學會研究報告NO.84-2(AI RR-84-2) :柔性舖面再生瀝青混凝土配 合設計方法。 (4)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 方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拌和廠再生設備之說明書 1.5.5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混凝土粒料 粗、細粒料及礦物填縫料等材料應符合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 定。 2.1.2 瀝青膠泥 瀝青膠泥應依照AASHTO M226 標準試驗並按黏滯度分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採用AC-5、AC-10或AC-20等級之瀝青膠泥。 2.1.3 刨除料 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或先行取樣試驗),其材質 須符合下列規定: (1) 瀝青含量(%):用於底層3.0以上,用於面層3.8以上(對刨除混合料)。 (2) 回收瀝青針入度(25℃、5 Sec、100g、0.01cm):20以上。 (3) 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應打碎至少分成19~12.5mm 及12.5mm 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2.1.4 配合設計 (1) 廠商應依刨除料之不同來源,根據AI MS-20及MS-2配合設計方法,於施工前提 出各別之配合比公式,且其試驗值應符合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相關規定,並徵得工程司之核可。 (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與新粒料﹐或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再生級配粒料與新粒 料之組成比例,須依配合設計決定。若用分盤式拌和廠,所有再生料使用量不 得超過40% ,若用其他型式拌和廠,則依設計圖說規定之使用率。 (3)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馬歇爾配合設計查驗表各種標稱最大粒徑對應之最小VMA值
馬歇爾配合設計 規範 輕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中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重交通量 面層與底層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夯擊次數(每面) 35 50 75 穩定值,N(磅) 3336 (750) -- 5338 (1200) -- 8006 (1800) -- 流度值,0.25mm 8 18 8 16 8 14 空隙率(%) 3 5 3 5 3 5 VMA (%) 見下表 VFA 70 80 65 78 65 75 滯留強度指數 75以上 75以上 75以上 2.1.5 瀝青混合料之拌和 (1) 瀝青材料及粒料之加熱應依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施作。 (2) 刨除料必須在有遮蔽設施的堆置場內分堆堆置,並經輸送帶送入加熱器中,刨 除料之加熱溫度以不超過110℃ 為原則。 (3) 上述瀝青混合料之拌和應依據第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相關規 定施作。 2.2 設備 2.2.1 瀝青混合料之運輸、舖築設備應符合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相關規定。 2.3 工廠品質管制 2.3.1 施工前一個月,承包商應將砂石場之粗細粒料、填縫料、刨除料及地瀝青等採集代 表性樣品進行配合設計試驗。 2.3.2 冷堆粒料試驗,視材料變化情形而定,每週做一次,項目為篩分析、及含砂當量。 2.3.3 每一熱料之粒料試驗,應每天至少做一次篩分析試驗,以校核其配合比例是否符合 試驗所配合之粒料級配。 2.3.4 瀝青試驗:每運到一批即抽樣至少5kg ,送實驗室檢驗。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應符合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1.2 施工氣候 (1) 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以上,且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 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舖築。 (2) 雨天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混凝土舖面之施工應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3 檢驗 3.3.1 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標稱最大粒徑 最小VMA值 設計空隙率(%) mm in 3.0 4.0 5.0 4.75 No.4 16.0 17.0 18.0 9.5 3/8 14.0 15.0 16.0 12.5 1/2 13.0 14.0 15.0 19.0 3/4 12.0 13.0 14.0 25.0 1.0 11.0 12.0 13.0 37.5 1.5 10.0 11.0 12.0 3.3.2 進行瀝青含量試驗抽油後所餘下粒料應依AASHTO T30作篩分析試驗,其粒料級配與 工地拌合之配合設計比較,誤差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回收 瀝青 再生料回 收黏滯度 CNS 14186 K61050 5000poise以下 1.數量未達400t時應 檢送出廠及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免檢 驗。 2.數量達400~2000t 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2000t時 ,每2000t加驗一 個。 瀝青 材料 瀝青含量 抽油試驗 AASHTO T164 ±0.5%以內 每天1次 瀝青混凝 土面層 厚度 CNS 8755 A3147 每批之平均厚度 _ 應符合:X≧0.9 _ + 0.295RX=該批 樣品厚度平均值 (cm) T= 設計厚 度(cm) R= 全距 ,為該批厚度最 大值與最小值之 相差值 (cm) 1.數量未達1000㎡時 免檢驗 2.數量達1000~5000 ㎡檢驗一批(每批 應做5點)。 3.數量超過5000㎡時 ,每5000 ㎡加驗一批。 壓實度 CNS 12390 A3288 每批壓實度平均 _ 值應符合:X > _ =95%+0.295RX= 該批樣品壓實度 平均值 (%)R=全 距,為該批壓實 度最大值與最小 值之相差值(%) 平整度 以3m直規平行 於或垂直於路 幅中心線測量 平坦度之標準差 不得大於3.5mm 1.新建及全面刨除重 新加鋪之道路始須 針對平整度進行檢 驗。 2.數量未達40㎡時免 檢驗。 3.數量達40~200㎡每 1.5m取一點進行檢 驗。 4.數量超過200㎡時 ,每200㎡加驗一 檢驗單位。(約20 0m為一檢驗單位, 每1.5m取一點進行 檢驗) 3.4 路面保護 3.4.1 瀝青混凝土路面最後滾壓完成後,在舖面溫度未冷卻至50℃前,禁止任何車輛行駛 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再生瀝青混凝土依驗收合格不同類型之數量,以公噸為單位計量。 4.1.2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舖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 不合格之瀝青混凝土,均不予計量。 4.1.3 瀝青混凝土之刨除費及運費依第02961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規定計量。 4.1.4 瀝青混凝土之挖除費及運費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再生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公噸為單位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刨除料,含 處理)、新粒料、瀝青材料、加熱與拌和、運送、舖築及滾壓等,以及為完成再生 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 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所舖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契約約定之路面,其挖除不合格路面所需一切費 用不另計價。 4.2.4 瀝青混凝土之刨除費及運費依第02961 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規定計價。 4.2.5 瀝青混凝土之挖除費及運費依第02220 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計價。 〈本章結束〉標稱試驗篩mm(in) 許可差百分率 12.5以上(1/2in以上) ±8 9.5及4.75(3/8in及No.4) ±7 2.36及1.18(No.8及No.16) ±6 0.60及0.30(No.30及No.50) ±5 0.15(No.100) ±4 0.075(No.200) ±3 - 第 75 條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之材料、拌和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混凝土 1.2.2 拌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80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3)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487 A3006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88 A300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6) CNS 489 A3008 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 (7)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8)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 386 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 (9) CNS 1078 R3039 卜特蘭水泥化學分析法 (10)CNS 1163 A3027 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 (11)CNS 1164 A3028 細粒料中有機物含量檢驗法 (12)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13)CNS 1171 A3035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14)CNS 1174 A3038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15)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16)CNS 1230 A3043 混凝土試體在試驗室模製及養護法 (17)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18)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19)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20)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21)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 (22)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23)CNS 1241 A3053 混凝土鑽心試體長度之測定法 (24)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25)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合物 (26)CNS 3037 A2041 水硬性水泥及混凝土試驗用水槽濕養櫃及濕養室 (27)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28)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29)CNS 3691 A2046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 (30)CNS 9662 A3175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容積法) (31)CNS 9747 R3112 卜特蘭水泥細度檢驗法(濁度計法) (32)CNS 10473 R3115 水泥細度篩析檢驗法 (33)CNS 10896 A3207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檢驗法 (34)CNS 10990 A3210 粒料中輕質顆粒含量試驗法 (35)CNS 11151 A3218 混凝土單位重、拌和體積及含氣量(比重)試驗法 (36)CNS 11297 A3224 混凝土圓柱試體蓋平法 (37)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38)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39)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40)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41)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42)CNS 13617 A3353 混凝土粒料岩相分析指引 (43)CNS 13618 A3354 粒料之潛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化學法) (44)CNS 13619 A3355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水泥砂漿棒法) (45)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70 混凝土細粒料表面水份含量標準試驗法 (2) ASTM C227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水泥砂漿棒法) (3) ASTM C289 粒料之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化學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廠商資料 預拌廠資格及設備等資料。 1.5.3 配比設計 3 3 (1) 鋼筋混凝土之契約數量500m 以上需做配比設計,小於500m 不需做配比設計 ,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少均需做配比設計。配比設計應符合CNS 12891 A104 5 之規定。 (2) 提送配比設計時應一併提送所有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A.水泥及卜作嵐材料之種類及貨源。 B.粗、細粒料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或線圖。 C.粗、細粒料之混合比例資料。 D.各項材料用量 E.該配比設計所達成之工作性,以坍度表示。混凝土最終澆置位置及澆置體積 均應列入工作性之設計考量。 F.若使用化學摻料,應說明型式、數量、目的及應用與試驗規範。 G.摻料除外之組成材料之氯化物含量。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水泥之運送、儲存及處理 (1) 原則上水泥應以散裝運至預拌廠之水泥槽斗儲存。但若經工程司同意得以袋裝 水泥供應,袋上應註明製造廠商名稱、水泥類型,每袋之質量及製造日期。 (2) 散裝水泥應儲存在乾燥防水之槽斗內。 (3) 袋裝水泥應儲存在乾燥防水之廠房或經工程司同意之建築物內,且應置於高出 地面至少12cm以上。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0袋。 (4) 袋裝水泥與儲存庫房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0m寬通路。在儲存區內亦應留有通路 ,使所有水泥均為目視可及。每批水泥應分別儲存,按進貨先後順序使用。 (5) 已結塊、變質之水泥,不得使用並應立即整批運離工地。 (6) 水泥儲存槽、斗、庫房或建築物應留有通路使工程司隨時可進入檢查。 1.6.2 粒料之儲存 (1) 混凝土粒料應儲存在基座為混凝土或鋼槽之槽斗、平台上,並避免不同尺度之 粒料相混及塵土等外物混入;每種尺度之粒料均應分別儲存。 (2) 粒料儲存槽應依定期進行清倉及清理。 (3) 承包商對粒料於工地儲存之安排,應有防水、防止材料分離、底部不可積水之 設施。 1.6.3 化學摻料之儲存 (1) 化學摻料運交時,應於包裝袋或容器桶及交貨單上標示下列項目。 A.製造廠商及其商標(專利)名稱。 B.依CNS 12283 A2219 區分之型別。 C.淨重或淨容積。 D.製造日期或其批號。 (2) 化學摻料應依製造廠商之建議方式儲存,並需能易於施行適當之檢查及區別每 一批次。 1.6.4 卜作嵐材料之儲存 卜作嵐材料之儲存應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規格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各種混凝土規格可參考下表:2.1.2 水泥 (1) 水泥種類及用途
混凝土規格 28天抗壓強 度(fc') 澆置方法 參考水泥 用量 3 (kg/m ) 一般澆置 坍度範圍 (cm) 最大淨用水量 (公升╱50kg 水泥) 粗粒料尺度 (mm) 2 140kgf/cm 振動式 215~235 10.0~20.0 31 4.75~50 2 175kgf/cm 振動式 250~275 5.0~15.0 31 4.75~50 2 210kgf/cm 振動式 300~325 5.0~12.5 24 4.75~37.5 2 245kgf/cm 振動式 350~375 5.0~12.5 24 4.75~37.5 水 中 375~400 15.0~20.0 27 4.75~25 2 280kgf/cm 振動式 360~400 5.0~12.5 22 4.75~25 水 中 400~425 15.0~20.0 27 4.75~25 2 315kgf/cm 振動式 430~440 5.0~12.5 21 4.75~25 2 350kgf/cm 振動式 450~475 5.0~12.5 20 4.75~25 2 400kgf/cm 振動式 475~500 5.0~12.5 20 4.75~25 R(抗彎)= 2 45kgf/cm 振動式 350~375 0~ 7.5 22 4.75~50 備註:1.水泥用量依粗粒料尺度、級配、減水劑用量而異。 2.若採用混凝土泵送機輸送時,粗粒料尺度可降低,水泥量酌予增加,坍度 可增加至15cm。 種 類 用 途 卜 特 蘭 水 泥 第Ⅰ型:普通水泥 一般構造物 第Ⅱ型:中度抗硫 酸鹽水泥 抗鹽蝕、海灣、臨海、海中構造物、需要中度水 合熱者如水壩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第Ⅲ型:早強水泥 緊急工程,需縮短工期之工程 第Ⅳ型:低熱水泥 水壩等巨積混凝土工程 第Ⅴ型:高度抗硫 酸鹽水泥 抗酸蝕、下水道、地下室、溫泉區等特殊環境之 工程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所使用之水泥為第Ⅰ型卜特蘭水泥,並應 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同一單元之混凝土澆置作業中,不同廠牌之水泥不 得混合使用。 2.1.3 粒料之一般規定 (1) 水泥混凝土之粒料應符合下列規範之規定: A.混凝土粒料須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B.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須符合CNS 3691 A2046之規定。 (2)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須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2.1.4 細粒料 細粒料應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2.1.5 粗粒料 (1) 粗粒料內所含有害物質不得超出下表所列之規定:種 類 用 途 卜 特 蘭 輸 氣 水 泥 輸氣第ⅠA型 同於卜特蘭水泥第Ⅰ型且需要輸氣者 輸氣第ⅡA型 同於卜特蘭水泥第Ⅱ型且需要輸氣者 輸氣第ⅢA型 同於卜特蘭水泥第Ⅲ型且需要輸氣者 (2) 依CNS 490 A3009測定之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50%。 (3) 依CNS 1167 A3031試驗法,將粗粒料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經至少5 次 循環,其平均質量損失率不得超出12%。 (4) 粗粒料之級配應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2.1.6 水 (1) 水泥混凝土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 水質試驗應依據CNS 1237 A3050之規定。 - (3) 鋼筋混凝土用水之氯(Cl ) 含量不得大於1,000ppm。預力混凝土及橋面板混 凝土用水之氯含量不得大於500ppm。 -2 (4) 硫酸鹽(SO )含量不得大於3,000ppm。 4 (5) 總固體量不得大於50,000ppm。 2.1.7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依使用目的分為下列7種型式,並應符合CNS 12283 A2219之規定: A型:減水劑。 B型:緩凝劑。 C型:早強劑。 D型:減水緩凝劑。 E型:減水早強劑。 F型:高性能減水劑。 G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任何經核准之化學摻料,均應符合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2.1.8 卜作嵐材料 卜作嵐材料用於混凝土為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 2.2 設備 2.2.1 拌和廠設備 (1) 一般規定 A.設備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提供足夠充份之備份機件,以備機械發 生故障時使用。 B.計量設備及應力試驗儀器應經合格之儀器校正機構校正,其校正間隔不得超 過12個月。 C.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配料及拌和設備應符合CNS 3090 A2042預拌混凝土之規 定。 (2) 配料設備 A.混凝土之配料應以質量計量,且配料設備之型式應經工程司核可。如使用袋 裝水泥,不得使用非整袋之水泥進行配料。 B.摻料得以[容積][質量]計量。不同類型之摻料應分別置於不同量筒內計量。 C.配料設備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槽斗,供散裝水泥、細粒料及各種尺度粗粒料分 別儲存。 D.應設置一量斗及可精確秤量各組成材料之秤。該計量設備之準確度應在最大 容量之±0.4%內。 E.散裝水泥量斗應妥為密封,避免於操作期間造成灰麈。洩槽不應懸掛在量斗 上,而應妥為架設,防止水泥之不當存積或洩漏。 F.傾入拌和機內之各種材料份量應符合下列之許可差: a.水泥 若每盤水泥之質量少於計量裝置容量之30%:為每盤所需水泥質量之4%。 若每盤水泥之質量超過計量裝置容量之30%:為每盤所需水泥質量之±1% 。 b.粒料:每盤所需粒料質量之±2%。 c.水:每盤所需水質量之±1%。 d.化學摻料:每盤所需化學摻料份量之±3%。 e.卜作嵐材料(若摻用):要求同a.水泥。 (3) 拌和設備 A.原則上所有混凝土均應使用機械拌和,但若經工程司核准,得使用攪拌車拌 和之方式。 B.拌和廠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拌和機。 3 C.用於構造物之混凝土,其拌和機額定容量不得少於0.5m 。 D.若採用附電子式轉數計數器之機械式驅動裝置應由工程司核准後使用。 E.固定式拌和機應備有響鈴或其他適當之警示裝置,於每一盤配料卸放時發出 清晰之訊號。若計時器發生故障,承包商應提供經核准而附有分秒之計時器 繼續操作。如計時器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操作,拌和機應停止使用,直 至計時器修理完成為止。 F.拌和機應裝有水量計,其精確度應在每盤所需水量之1%內。計量每盤混凝土 之用水量時,應扣除粒料之含水量及摻料之含水量。 (4) 製冰機 必要時拌和廠應備有製冰機,以備於酷熱之氣候狀況下可維持混凝土拌和之溫 度。 2.3 工廠品質管制 2.3.1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配比設計若經核可,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 除工程司書面核可外,不得擅自變更。 2.3.2 混凝土料源若有變更時,應先完成新的配比設計,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才能使用。 2.3.3 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CNS 3090 A2042之規定。 2.3.4 構成混凝土之成分原料,應事先採樣並依規定之方法進行試驗。其後各材料應視需 要經常進行試驗,以查證該材料符合規範,且其成品之品質是否維持穩定。 2.3.5 巨積混凝土工程,水泥以卜作嵐材料取代量不得超過水泥質量25%。 2.3.6 施工期間應依規定之頻率,就粗、細粒料之樣品分別進行例行試驗,承包商得保存 相關試驗報告以供工程司查驗。 (1) 每日試驗 粗細粒料篩析 CNS 486 A3005 表面含水率 CNS 489 A3008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CNS 13465 3343 (2) 每週試驗 土塊及易碎顆粒 CNS 1171 A3035 通過0.075mm篩之細粒料 CNS 491 A3010 輕質顆粒 CNS 10990 A3210 (3) 每6個月應進行之試驗 粗粒料健度 CNS 1167 A3031 細粒料健度 CNS 1167 A3031 粗粒料磨損 CNS 490 A3009 (4)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應進行[CNS 13618 A3354][CNS 13619 A3355]之試驗。 (5) 第Ⅱ及第Ⅴ型水泥中之酸溶性鹼含量,依CNS 13619 A3355 之規定。試驗時, 所用水泥之鹼含量以質量計不得超出0.6%(鹼含量以Na O+0.658K O 表示), 2 2 水泥砂漿棒之粒料與水泥質量比應為2.25:1.0。 (6) 執行CNS 13619 A3355之試驗,可能需要6個月的時間,故承包商或混凝土供應 商應於契約簽訂後,即開始準備試驗相關事宜。 2.3.10 水泥試驗 (1) 水泥試驗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 於工地儲存超過1 個月之水泥,應再行試驗,若試驗不合格,則該試驗樣品所 代表之整批水泥均不得使用,並應運離工地。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之生產應符合CNS 3090 A2042之規定。 3.1.2 施工前及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安排工程司做拌和廠之檢驗。 3.1.3 拌和廠拌和 (1) 鼓式拌和機內之混凝土應在下一盤之新材料卸入拌和機之前全部傾出。 (2) 於水泥及粒料卸入拌和機前,應先將部分(約10% )之用水量注入,且全部水 量應在拌和時間之最初15秒內全部注入拌和鼓。 (3) 混凝土之拌和,應至顏色及稠度均勻為止。 (4) 拌和時間: 拌和時間應依CNS 3090 A2042之規定作均勻性試驗決定之,並經工程司核可後 實施。此項均勻性試驗超過一年時須重做以確定之。 (5) 拌和時間未達規定之混凝土應予廢棄,並由承包商自行處理。 (6) 拌和之混凝土不得為施工便利或其他之任何理由再加水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其工 作性質。 (7) 混凝土應按需要之數量即拌即用。 (8) 拌和後及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13℃,亦不得高於32℃。 3.1.4 現場機拌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現場拌和之混凝土均須以機動拌和機拌和之。拌 和機之容量最小不得小於每次能拌和水泥一包之容量,並應以每次能拌和整數 包數之水泥者為原則。 (2) 拌和機之迴轉數每分鐘不得小於十四轉或多於二十轉,材料加入之順序應照工 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所有材料包括用水在內,投入拌和機後,至少拌和一分鐘始得傾出,在每次拌 成之混凝土尚未全部傾出前,不得投入下次之材料。 3.2 許可差 3.2.1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設計坍度50mm以下時:±13mm (2) 設計坍度51至100mm時:±25mm。 (3) 設計坍度大於101mm時:±38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或相關章節之 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或相關章節之 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物 質 質量百分比 A.土塊及易碎顆粒 a.鋼筋混凝土 3.0% b.預力混凝土 2.0% B.通過0.075mm標稱試驗篩之細粒料含量 1.0% - 第 76 條第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及其支撐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模板 1.2.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2.3 支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25章--施工架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建築技術規則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5 定義 1.5.1 支撐 依其組成構造分為單柱支撐及門型支撐架: (1) 單柱支撐:主要做為水平模板之單柱支撐或做為垂直模板之斜撐使用。 (2) 門型支撐架(俗稱支撐鷹架):水平模板高度超過4.1m時,可利用門型支撐架 搭配單柱支撐做為水平模板之支撐使用。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 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 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應符合CNS 8057 O1022之規定。 (3) 防水合板 防水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之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應符合CNS 7334 A2104之規定。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應符合CNS 12737 A2242之規定。 2.1.3 脫模劑 脫模劑應為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且用水或養護 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1.4 模板之金屬附屬配件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不得使用金屬線扭絞固定 。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鋼管支柱 鋼管支柱應依CNS 5644 A2078之規定。 B.其他材料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等)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 工作圖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 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質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之質量約以2400 3 kg/m 估算之。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工作圖之規定,須堅固且足 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 安裝及拆除。 2.2.3 水平模板應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使拆模 後之混凝土能正確符合設計圖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4 受澆置混凝土承受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360。 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並做企口接縫,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應經工程司之核可。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後,加釘一層 3mm 厚之防水合板。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防水合板][合板][金屬模板][鋼模] [玻璃纖維加強 塑膠成型模]。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 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 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以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 置,並應力求整齊。 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工作圖及設 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 、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 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 2.2.8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 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 。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 2.2.9 門型支撐架須能穩固的承載荷重。承載上部結構之支撐架,須能承受上部結構全部 一次澆置混凝土之荷重。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建造須同時能夠承 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工作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 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建築法 規所規定之風壓等。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碴滓、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 除乾淨後,塗以經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惟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 凝土表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影 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模板表面若有過剩之脫模劑應拭去,如有 剝落則應予補塗。 3.2 施工方法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 度等要求,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 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 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間距不得超過70cm。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夾角小於120°之稜角應以大於2cm×2cm 之 三角形填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作 ,並將其各面鉋光。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質量 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 之用,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腳之鬆軟及下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高架通道應設置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 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3.2.3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 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 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 3.2.4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 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 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5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 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事,不得振動或衝 擊已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I 型水泥及不加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畢後 至拆除模板之時間,經工程司同意,得依下表之規定。(2) 採用其它類型水泥或有任何其它摻料之混凝土則應另行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 後始可拆模。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 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並應依設計圖說或工 程司指示之方法拆除之。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 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配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防水)妥 為填補。 3.3 許可差 3.3.1 模板組立之許可差應維持於設計值±5mm以內。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模板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以下者歸屬一類,超過4.1m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 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4.1.3 稜角處裝釘之三角形填角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模板單價皆含支撐,支撐4.1m以下者歸屬一類,超過4.1m者須註明支撐平均高度, 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普通模板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以平方公尺計價。 4.2.3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 另給價。 〈本章結束〉
位 置 拆除模板之時間 版(淨跨6m以下) 10天* 版(淨跨6m以上) 14天* 梁(淨跨6m以下) 14天* 梁(淨跨6m以上) 21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7天*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2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天 隧道襯砌(鋼模) 1/2天 明渠 3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 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 長。 - 第 77 條第03150章 混凝土附屬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附屬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止水帶 (1) 橡膠止水帶 (2) 可撓性聚氯乙烯止水帶 1.2.2 填縫材 (1) 填縫劑 (2) 填縫料 A.填縫板 B.襯墊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7921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895 K3031 可撓性聚氯乙烯止水帶 (2) CNS 3896 K6384 可撓性聚氯乙烯止水帶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12 橡膠拉伸性能試驗法 (2) ASTM D2240 橡膠硬度性能之硬度計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應含產品之使用說明書 1.5.5 產品之檢驗合格證明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產品應使用製造廠商原封之包裝運送,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 1.6.2 產品應儲存於不受天候及溫度影響之處,並應墊離地面。 1.6.3 產品之裝卸應謹慎為之,不得損及其保護層及覆蓋物。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止水帶之材質須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直帶型止水帶應為擠壓成型,角隅部分之搭 接應依設計圖說所示。 (1) 天然橡膠止水帶 A.成份 a.天然橡膠含量:72%以上。 b.其他成份可為碳黑增強劑、氧化鋅填料、促進劑、抗氧化劑、軟化劑等。 (2) 合成橡膠止水帶 A.組成 a.合成橡膠含量: 80%以上。 b.其他成份可為碳黑增強劑、氧化鋅填料、聚合劑、軟化劑等。 (3) 可撓性聚氯乙烯止水帶:應符合CNS 3895 K3031之規定。 2.1.2 填縫材 填縫材之材料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2 施工方法 3.2.1 止水帶 凡施工縫、伸縮縫及地表下與土壤接觸之外牆內裝設止水帶之處,混凝土澆置時應 確保止水帶之定位。 (1) 除直角及T 型接頭處、或長度超過原廠產品所能供應者外,應採用整條無搭接 之止水帶。 (2) 止水帶交會處,包括垂直向及橫向者,其接合處之止水效果均不得中斷。 (3) 搭接 A.強度:不得低於原斷面之強度。 B.搭接位置:僅限於方向改變或超出原廠產品所能供應最長之長度時,經工程 司核可始可搭接。 C.水密性:應與接續之材料相同。 D.橡膠止水帶:使用該止水帶之接合料件,作機械式之硬化處理。 E.聚氯乙烯止水帶:依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將止水帶之對接端熔接。 3.2.2 填縫材 應依製造廠商提供之使用說明書及第07921 章「填縫材」之規定施工,使填縫材於 施工期間不致移位。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止水帶材料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3.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填縫材之材料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送工程司核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工作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工作項目計價,單價已含損耗。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 驗 項 目 依據之標 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聚 氯 乙 烯 止 水 帶 比重 CNS 3896 K6384 1.40 以下 1.材料總長未達 20m 時應檢送出 廠及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免檢驗 。 2.材料總長達20~ 100m抽樣檢驗一 組。 3.材料總長超過 100m時,每100m 加驗一組。 4.防洪牆、地下道 、地下室及契約 特別註明者,不 論數量多寡均需 送驗。 硬度 70 Hs以上 縱向抗拉強度 2 120 kgf/cm 以上 縱向伸長率 250﹪以上 剪力強度 2 100 kgf/cm 以上 老化性 縱向抗拉強度變化率 +15~-10﹪ 縱向伸長變化率 ±10﹪以內 質量變化率 ±10﹪以內 耐 藥 品 性 鹼 液 縱向抗拉強度變化率 ±20﹪以內 縱向伸長變化率 ±20﹪以內 質量變化率 ± 5﹪以內 鹽 水 縱向抗拉強度變化率 ±10﹪以內 縱向伸長變化率 ±10﹪以內 質量變化率 ± 2﹪以內 橡 膠 止 水 帶 抗拉強度 ASTM D412 須符合設計圖之要 求 破壞伸展量 硬度 ASTM D2240 - 第 78 條第03210章 鋼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筋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續接器 1.2.4 鋼筋墊塊 1.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5091章--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5)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之彎曲試驗法 (6)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7) CNS 11014 G2223 鋼鐵中錳定量法 (8) CNS 11015 G2224 鐵及鋼-磷定量法 (9) CNS 11069 G2228 鐵及鋼-碳定量法 (10)CNS 11387 G2251 鐵及鋼-硫定量法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318M 鋼筋混凝土建築規範 1.4.3 美國試驗材料協會(ASTM) (1) ASTM A36M 結構鋼件 (2) ASTM A82 混凝土用鋼線 (3) ASTM A184 混凝土用竹節鋼筋網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將鋼筋之加工、組立及續接等施工製造圖於組立鋼筋前 送請工程司核可。 1.5.4 鋼筋之檢驗報告、無輻射污染證明及出廠證明。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運送至工地之鋼筋應以標示牌標示製造廠商名稱、種類及其符號、數量、直徑、長 度等。 1.6.2 鋼筋應妥為儲存,不得沾染油脂、污泥、油漆或其他有礙本工作之品質及功能之有 害物,亦不得發生損害握裹力之鏽蝕、彎曲或扭曲等情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 (1) 鋼筋須符合CNS 560 A2006之規定。銲接用鋼筋應採用[SD280W][SD420W]。 (2) 不得採用水淬鋼筋。 2.1.2 鋼筋直徑在9mm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 2.1.3 鋼筋續接器材質 鋼筋續接器之材質應依設計圖說並符合CNS 3828 G3086 之規定。 2.1.4 鋼筋墊塊 鋼筋墊塊可為水泥砂漿製品或金屬製品或塑膠製品,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2 施工方法 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鏽、油脂、污泥、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 (2)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應事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可。 (3)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工程司核可不得以加熱方式為之。如經工程司 許可使用加熱方式彎曲鋼筋時,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不得 使用冷水驟冷。 (4) 鋼筋有部分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再行彎曲,如 經工程司核可進行彎曲時,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5) 如設計圖說規定鋼筋之末端須設彎鉤時,彎鉤須彎轉180° ,其內側之彎曲直 徑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鋼筋直徑之6~8 倍,彎鉤末端應有一直線段其 長度須為鋼筋直徑之4倍,但不得少於7cm。 (6)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直徑小於25.4mm之鋼筋彎曲時,其彎曲內側之直徑應 為鋼筋直徑之6倍;若鋼筋直徑25.4mm 以上者,其彎曲內側之直徑為鋼筋直徑 之8倍。 3.2.2 鋼筋組立 (1) 鋼筋於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泥、浮鏽、油脂、油漆及其他有 害物質去除乾淨,然後應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組立,使鋼筋排列 整齊並固定不動。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22號鐵絲結紮牢固,以 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 移動變位之虞時,經得工程司核可後,可間隔結紮。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內鋼筋長度超過12m 時,允許有一次搭 接。而在其他情況下除設計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 搭接。 B.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 ,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 ,其實際之位置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至少相距25倍直徑以上。 C.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設 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搭接長度至少應為鋼筋直徑之40倍或應符合ACI 318M之 規定。 D.應使搭接處之鋼筋緊貼,並用鐵絲綁緊堅固。 E.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使用壓接或鋼 筋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 A.經工程司書面核可之場鑄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其主鋼筋之搭接及箍筋 結紮得以銲接方式處理。 B.銲接應符合第05091 章「銲接」之規定。承包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鋼筋 中採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交由工程司核准之 有CNLA認證項目之實驗機構做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少應 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 (3) 續接器施工要求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 務使兩者能密接。 B.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C.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 牙距、牙長、牙深不合格,均不得使用,應予更換。 D.續接器於製造廠內應使用車牙專用機器,螺紋之切削需使用水溶性切削劑, 不得使用油性切削劑加工或乾式切削。 E.鋼筋車牙其續接端需平整且無彎曲現象,端面以砂輪機磨平,避免使溶劑黏 著於鋼筋車牙以外之竹節鋼筋面上,降低混凝土之握裹力。鋼筋車牙完成後 一端需立刻與續接器密接,另一端螺紋部分應以保護套保護,以防碰損及鏽 蝕。 F.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需以保護蓋及止水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 土或漿液之滲入。 G.每一接合處必須淨潔、乾燥,排列於正確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 ,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 I.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平整 。 J.續接器應予鎖緊。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設計圖說 之規定,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應符合下表之規定。(2) 構造物鋼筋防火保護層之厚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且其防火保護層厚度應 大於上表之規定。 (3) 為維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鋼筋墊塊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 確之位置。 (4) 暴露於室外之混凝土,距混凝土表面15mm範圍內之鋼筋墊塊必須為抗腐蝕或經 防腐處理之材料。 (5) 水泥砂漿墊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之強度。 (6) 構造物供未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 防鏽蝕,此鋼筋之保護方法應事先經工程司之同意。 3.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特殊構造物鋼筋之接地及陰極保護應符合設計圖示之規定。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說 明 板 牆 梁 柱 基腳 橋墩 隧道 厚度等於 或小於 225mm 厚度大於 225mm mm (頂底及 兩側) mm mm mm mm mm 不接觸 雨水之 構造物 鋼筋稱號 D19 以下 15 18 15 *40 40 40 鋼筋稱號 D22 以上 20 20 20 *40 40 40 受有風 雨侵蝕 之構造 物 鋼筋稱號 D16 以下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鋼筋稱號 D19 以上 45 50 50 50 50 50 50 50 經常與水或土壤接 觸之構造物 65 65 65 75 65 75 75 混凝土直接澆置於 土壤或岩層表面 50 75 75 75 75 75 75 75 表面受有腐蝕性液 體或與海水接觸之 構造物 7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受有水流沖刷之構 造物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註:1. *混凝土格柵鋼筋保護層之最小厚度為15mm。 2.廠製預鑄混凝土及預力混凝土之鋼筋鋼材保護層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3.2 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應視其續接部位之形狀是否合於規定,對接之鋼筋中心軸 是否一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響強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 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3.3.3 續接器續接後之抗拉、抗壓強度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更換材料或改善 施工方法,待再經試驗確認合格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3.3.4 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3.4 許可差 3.4.1 鋼筋加工及組立之許可差如下: (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0,-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0mm、-12mm] 其他彎轉:[±25mm] (2) 鋼筋組立之許可差如下: 混凝土保護層:[±6mm] 鋼筋最小間距:[-6mm]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構件深度等於或小於20cm者:[±6mm] 構件深度大於20cm而不超過60cm者:[±12mm] 構件深度大於60cm者:[±25mm]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構件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3) 為避免與其他鋼筋、導管或埋設物之互相干擾,鋼筋在必要時可予移動,若鋼 筋移動位置超過其直徑或上述許可差時,則鋼筋之變更排置應報請工程司認可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筋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抗拉強度,按設計圖所示以[公噸][公斤]計量 。 (1)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搭接之鋼筋依工程司核准之數量計算 。損耗量已包括在單價內,不列入計量數量。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列入 計量數量內。 (2) 基礎底部之鋼筋組立支撐架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須依設計圖所示計量。 4.1.2 鋼筋續接器依不同直徑,按實作數量以個計量。 4.1.3 若構造物以座等計量者(如人孔、集水井等),其使用之鋼筋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鋼筋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抗拉強度,按設計圖所示以[公噸][公斤]計價 。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含損耗)、機具、設備、動 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鋼筋續接器依不同之直徑以個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若構造物以座等計價者,其使用之鋼筋包含於構造物之單價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名 稱 檢 驗 項 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鋼 筋 外觀檢查 CNS 560 A2006 應符合設計圖說 之規定 外觀檢查及機械性質試驗 之檢驗頻率應符合CNS 560 A2006 之規定 拉伸試驗 CNS 2111 G2013 彎曲試驗 CNS 3941 G2034 化學成分分析 CNS 560 A2006 1.數量未達0.6t者(各類 徑分別計算)時應檢送 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 件,免檢驗。 2.數量達0.6~3t抽樣檢驗 一次。 3.數量超過3t時,每3t加 驗一次。 續接器 靜 耐 力 性 能 抗拉強度 CNS 2111 G2013 達母材鋼筋降伏 強度125%以上 1.數量未達300 個者至少 須抽驗2個。 2.數量達300個時,每300 加驗一個。 軸 向 勁 度 施力至鋼 筋降伏強 度70% 鋼筋彈性模數值 以上 施力至鋼 筋降伏強 度95% 鋼筋彈性模數值 之90% 以上 殘留滑移量 0.3mm 以下 高 應 力 反 覆 耐 力 性 單向拉力 反覆試驗 (第30回) 最大變形量之點 與原點連線之斜 率,應超過第1 回加載時斜率之 85% 以上 1.數量未達200 個者時應 檢送出廠及最近3 年內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 檢驗。 2.數量達200~1000個抽樣 檢驗一組。 3.數量超過1000個時,每 1000個加驗一組。 拉壓反覆試驗 (第20回) 殘 留 滑 移 量 第10回 0.2mm 變位以下 1/1000應變以下 第20回 0.3mm 變位以下 降伏應變50% 以 下 - 第 79 條第03211章 植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筋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新舊混凝土面之結合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5) CNS 10141 A215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6) CNS 10142 A318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檢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植筋接著劑之出廠證明及施工說明書 1.5.5 產品之檢驗合格證明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植筋接著劑進料後應按照製造廠商建議之方式儲存,避免因儲存不當而致失效或超 過有效使用時間。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植筋接著劑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植筋接著劑可採樹脂錨固材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樹脂錨固材料應以定量之多元酯類樹脂及催化劑分隔包裝於同一條樹脂包內而 成。 (2) 樹脂錨固材料應為速凝型,在25℃時其塑造時間為0.5~3 分鐘,凝固時間為5~ 15分鐘。 (3) 樹脂錨固材料應符合CNS 10141 A2151高黏度型之規定。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植筋使用之鋼筋應符合設計圖說與第03210 章「鋼筋」之 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鑽孔 (1) 植筋之尺度及植筋孔之位置、方向、間距及深度,均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 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 植筋孔之直徑原則上應較植筋直徑大3~12mm或參照植筋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 辦理。 (3) 植筋孔施鑽後,應將石屑、石泥及碎片清除潔淨。 3.1.2 植筋接著劑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植筋接著劑採樹脂錨固材料之施工方法應符合製造廠商之 施工說明書及下列規定施作。 (1) 鑽孔完成清理後將樹脂整條裝入孔內,隨即插入植筋,並用植筋將樹脂包小心 推至孔底,以免中途破裂。 (2) 使用迴轉速120~150轉/分之機具,以5~10cm/sec之前進速度,一邊旋轉植筋、 攪拌樹脂,一邊推送植筋到達孔底,旋轉約30秒鐘使樹脂確實混合均勻,安裝 後之植筋不得任意碰撞、移動。 3.1.3 其它植筋接著劑:應依設計圖說與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施作。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檢驗項目如下表所示: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植筋按實作數量,依不同直徑以支計量。 4.2 計價 4.2.1 植筋依契約單價按不同直徑,以支計價。單價包括鑽孔、植筋與其接著劑及所有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植筋 拔出試驗 試驗載荷重不得 小於設計值 1.埋入舊混凝土牆深度0.2m之植筋不 必作試驗。 2.數量未達20支者時應檢送出廠及試 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檢驗。 3.數量達20~100支抽樣檢驗一支。 4.數量超過100支時,每100支加驗一 支。 樹脂 錨固 材料 抗壓強度 CNS 10142 A3181 2 510kgf/㎝ 以上 提出檢驗報告,不必抽驗 接著強度 2 61.2 kgf/㎝ 以 上 - 第 80 條第03220章 熔接鋼線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用於混凝土構造物、地坪及混凝土路面等之銲接鋼線網之材料、施工、檢驗等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銲接鋼線網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68 G3029 低碳鋼線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6919 G3132 銲接鋼線網 1.5 資料送審 1.5.1 產品之試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線須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 2.1.2 銲接鋼線網須符合CNS 6919 G3132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鋼線網施工前應就鋼線與網目之外觀及尺度進行檢驗,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 鋪設。 3.2 施工方法 3.2.1 組立 (1) 若鋼線網以整捲運送時,在現場使用前,應伸展攤平。現場使用時,應無塵垢 、凹痕、鏽斑、油垢或其他附著物。 (2) 所有鋼線網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位置正確安置並固定,澆置混凝土時不得產生位 移。在澆置混凝土前,應先經工程司檢查核可。 (3) 鋼線網與模板或底層間之距離,應以支撐或墊塊維持之。上層鋼線網則須利用 塑膠或金屬製墊座以維持其與下層鋼線網之間隔。 (4) 鋼線網之搭接以裹握力考慮者,其搭接長需依設計圖說規定施工。 (5) 鋼線網在接縫處須重疊,其重疊部分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一個網 目之寬度加5cm ,但光面鋼線網最少不得小於15cm,竹節鋼線網(壓痕或肋形 )不得小於20cm。重疊接頭處須緊連捆紮,使與鄰接之網片連成一均勻之平面 。邊緣及末端應緊密固定。 3.3 檢驗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銲接鋼線網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銲接鋼線網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實做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含搭接)、設備及有關之附屬工作在內 。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 驗 項 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銲接鋼 線網 尺度及外觀 CNS 6919 G3132 應符合CNS 6919 G3132之 相關規定 未滿500㎡ 者免驗,但須檢附 檢驗報告。500 ㎡以上每1000 ㎡抽驗一組,不滿1000㎡以 1000㎡計。 彎曲試驗 焊接點剪斷強度 試驗 拉伸試驗 CNS 2111 G2013 - 第 81 條第03231章 預力鋼腱及端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預力混凝土構造物所使用之預力鋼絞線(Strands)、鋼線(Wires)、預 力鋼腱套管、續接器及端錨等之材料、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預力鋼線及鋼絞線 1.2.2 預力鋼腱套管 1.2.3 預力續接器 1.2.4 預力端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380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 1.3.4 第03432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3.5 第03433章--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4 G3027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2)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3) CNS 3332 G3073 預力混凝土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線 (4) CNS 3379 G3074 鋼琴線料 (5) CNS 3828 G3086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6) CNS 4437 G3103 機械結構用碳鋼鋼管 (7) CNS 8497 G3163 熱軋不鏽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8)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鏽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9) CNS 12739 A2243 預力混凝土用螺旋套管 (10)CNS 12740 A3317 預力混凝土用螺旋套管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564 鑄鐵管及管配件用橡膠墊片 1.4.3 交通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1.4.4 國際預力混凝土協會(FIP,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la Precontrainte) (1)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acceptance of post-tensioning systems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中應含材料規格、檢驗方法(係指依FIP 規定進行之靜載重試驗、動力載 重試驗、載重傳遞試驗。內容應含檢驗項目、方法、頻率及合格標準等)、產品標 示等。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產品說明書(含安裝說明、製造廠名稱及地址、產品編號或型號、預力系統各部構 件及機具之規格及構造詳圖等)。 1.5.4 廠商資料 1.5.5 產品檢驗及試驗設備之證明文件。 承包商應於預力端錨及預力續接器進場時檢附下列文件送工程司查核: (1) 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2) 產品檢驗報告(應為最近5 年內同型號規格之產品檢驗報告,檢驗須依據經工 程司核可之品質計畫之規定進行)。 (3) 檢驗機構出具之產品合格證明。 1.5.6 樣品 (1) 擬使用之預力鋼材、端錨、預力續接器等,均應按各爐、盤、捲、批、組檢送 樣品審查。 A.鋼材:每一批或每一捲鋼材應每種尺度各取1個樣品。 B.每一型號之預力鋼材如為工廠預製,應檢送1支150cm長之預力鋼材樣品,包 含端錨組件。如係工地現場安裝,則每一組鋼材,包含末端之組件,應依照 設計之長度預留150cm長之高拉力鋼材樣品,並包含端錨組件。 C.如預力鋼材為鋼棒,應檢送1支150cm長之樣品,一端裝端錨,如在鋼棒上使 用續接器,應提送2支120cm長之鋼棒,其中1支安裝鋼棒續接器。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預力鋼絞線及鋼線裝運時,須保護鋼絞線及鋼線不受物理性損害與腐蝕。包裝或貨 櫃若有任何損壞跡象時,應立刻換新櫃或妥為整修。 1.6.2 經工程司認可之預力鋼腱套管應儲存於倉庫內或加覆蓋存於適當之場所,以免鏽蝕 或沾上油污、灰塵或其他雜物並應防止受損或變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預力鋼絞線及鋼線 (1) 高拉力鋼線 高拉力鋼線應符合CNS 3332 G3073之規定。高拉力鋼線必須以平爐法或電爐法 冶煉;鋼線須冷拉成線後,連續施以熱處理,適當除去內應力,使產生符合規 定之物理性質。完成之鋼線不得有電銲接合處或接縫。鋼線之尺度及性質應符 合設計圖所示,其一般規格如下:(2) 高拉力鋼絞線 高拉力鋼絞線須符合CNS 3332 G3073之規定,當鋼線組成鋼絞線後,所有鋼線 內在應力消除(Stress-relieved) 處理之作用下應為一整體。鋼絞線尺度及性 質應符合設計圖所示,其一般規格如下:
鋼線直徑 單位長度質量 (kg/m) 標稱截面積 2 (mm ) 最低拉力強度 2 (kgf/mm ) 2.0mm 2.9mm 5.00mm 7.00mm 8.00mm 0.0247 0.0518 0.154 0.302 0.395 3.14 6.605 19.64 38.48 50.27 207 196 165 155 150 (3) 低鬆弛鋼絞線 低鬆弛鋼絞線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3332 G3073 之規定。 (4) 除非有特殊需要,或經工程司書面許可外,預力鋼材表面不得塗用化學防蝕劑 。 2.1.2 預力鋼腱套管 (1) 內置預力鋼腱套管 A.內置預力鋼腱套管均應為鍍鋅鋼管,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避免於搬運及安 裝或於澆置混凝土時,因混凝土之浮力或與振動器接觸而變形,且應具有水 密性,以免水泥漿漏入套管內致影響施預力工作。 B.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預力鋼腱套管應符合CNS 12739 A2243 規定,其厚 度至少0.3mm。 C.預力鋼腱套管應依CNS 12740 A3317 規定辦理檢驗,不得有明顯變形或水泥 漿洩漏之現象。 (2) 外置預力鋼腱套管 A.套管及其接頭應具足夠的堅固性,能承受混凝土澆置、灌漿與施工荷載,而 不致損壞或過度變形,並能承受因半途而廢之灌漿作業所需清理灌漿沖洗套 管之水壓力。 B.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埋置於混凝土部分應採用鋼管,其材質應符合CNS 4437 G3103之規定;外部套管採用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其材質應符合 CNS 2458 K3013主要物性組號PE345433之規定,其外徑與管壁厚度應符合設 計圖說之要求。 C.緊迫接頭 高密度聚乙烯套管與節塊之鋼管間,必須以能防漏密封接合之緊迫接頭接合 。 2 a.緊迫接頭在軸向之水壓力測試須達到17.5kgf/cm 壓力,無洩漏。 b.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內部防水材質必須符合ASTM C564 之規定;其 外部緊迫體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8497 G3163][CNS 8499 G3164]之304 類不鏽鋼材之規定 c.外部緊迫體之螺栓接頭厚度必須小於1.5cm ,以符合節塊之鋼管與高密度 聚乙烯套管相接之空間。 2.1.3 端錨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品質計畫所提出之材料規格及檢驗規定。 2.1.4 預力續接器 (1) 預力續接器分為固定續接器及可動續接器兩種,固定續接器為接續原已設置並 經施畢預力錨碇後之鋼腱,可動續接器為接續原已設置但尚未施預力之鋼腱。 續接處不得產生足以影響應力傳遞之滑動。 (2) 預力續接器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品質計畫所提出之材料規格及檢驗規定。 (3) 所有預力續接器須於承受預力鋼材之最小規定極限強度下,預力續接器或鋼材 所產生之變位量均不得超過其預計值,且為使鋼材具足夠之韌性,其伸長率不 得低於規定之最小伸長率2%。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鋼絞線或鋼線及預力構材之安裝,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施作。 3.1.2 預力鋼腱套管之施工 (1) 預力鋼腱套管與端錨間之接頭應緊密,使其絕不漏漿或受力脫開。 (2) 相鄰套管間接頭應緊密,使其絕不漏漿或受力脫開。接頭處應為螺旋式,其施 接長度應為內徑之1.5 倍以上並作水密性試驗,且不得接成折線,安裝時應特 別注意,不得損及套管。 (3) 套管應安裝於正確之位置及方向,並以鋼筋固定,其固定鋼筋之間距應小於1m ,以免澆置混凝土時因受混凝土之浮力或與振動器接觸而移動位置或方向。 (4) 必要時,部分彎曲度較大之套管,須在工廠內預彎。 (5) 套管安裝完成後,應報請工程司檢查其位置及方向是否正確、套管有無受損、 是否將預力鋼腱之必要部分全部包裡、接頭處是否牢固及密不漏漿等,必需經 工程司檢查認可後始可封模並澆置混凝土。 3.1.3 預力續接器僅能使用於設計圖說規定或經工程司許可之位置。 3.1.4 預力損失應符合交通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規定。 3.2 檢驗 3.2.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鋼絞線標準直徑 單位長度質量 (kg/m) 標稱截面積 2 (mm ) 最低拉力強度 2 (kgf/mm ) 9.5mm 0.432 54.84 104 11.1mm 0.580 74.19 141 12.7mm 0.774 98.71 187 15.2mm 1.101 138.7 266 3.2.2 預力端錨及續接器之進場檢驗:係產品交貨時辦理之檢驗,每批取樣3 組辦理外觀 、硬度檢驗及靜載重試驗,若有一組不合格則該批均視為不合格並應即運離工地, 且該批後之各批抽樣數提高為5組,直至連續3批樣本均合格再恢復為3組。 (1) 外觀檢驗及硬度檢驗 外觀檢驗之合格標準為表面無裂縫且尺度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硬度檢驗為每 個零件測試3 點所得硬度值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品質計畫所提出之材料規定 。 (2) 靜載重試驗 應依照FIP靜載重試驗之相關規定施作。 3.3 現場品質管制 3.3.1 預力鋼絞線及鋼線 預力鋼絞線及鋼線於任何時間,已產生永久物理性損害或產生可見之鐵鏽或腐蝕現 象,已損害到極限拉應力或鋼材與混凝土間之握裹力或工程司認為不適宜時,應予 拒用。 3.3.2 預力鋼腱套管 預力鋼腱套管如有受損或內面顯著之鏽蝕者不得使用。其外表面如沾有油污、鐵鏽 或其他雜物時,在安裝前應以適當之方法清除乾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預力鋼腱及端錨」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預力鋼腱及端錨」依契約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名 稱 檢 驗 項 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7線鋼絞線 (12.7mm) 對應0.2﹪ 永久伸長 率之負載 CNS 3332 G3073 15,900 kgf以上 每批每種一次 拉伸負載 18,700 kgf以上 伸長率 3.5﹪以上 線徑許可差 +0.4mm~-0.2mm 心線與外層單線之線 徑差 0.08mm 以上 標稱截面積 2 98.71 mm 單位長度質量 774 kg/km 鬆弛率 應符合CNS 3332 G3073之規定 矽(Si) CNS 3379 G3074 0.12~0.32﹪ 磷(P) 0.025﹪以下 硫(S) 0.025﹪以下 銅(Cu) 0.2﹪以下 鋼線 (7mm) 對應0.2﹪ 永久伸長 率之負載 CNS 3332 G3073 5,200 kgf以上 拉伸負載 5,950 kgf以上 最低拉力強度 2 155kgf/mm 伸長率 4.5﹪以上 線徑許可差 ±0.05mm 標稱截面積 2 38.48 mm 單位長度質量 302 kg/km 鬆弛率 應符合CNS 3332 G3073之規定 矽(Si) CNS 3379 G3074 0.12~0.32﹪ 磷(P) 0.025﹪以下 硫(S) 0.025﹪以下 銅(Cu) 0.2﹪以下 - 第 82 條第03310章 結構用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混凝土所使用之設備及其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包括地下及地上構造物場鑄混凝土之運送、澆置、搗實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8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4 A3038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2)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3)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5)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 (6)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7) CNS 5646 A2079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8) CNS 5647 A3096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檢驗法 (9) CNS 5648 A2080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10) CNS 5649 A3097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 (11)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2)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 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1) ACI 304 混凝土拌和、運輸及澆置 (2) ACI 309 混凝土搗實之作業準則 (3) ACI 318M 鋼筋混凝土建築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標示出每一混凝土工 作項目所安排之澆置位置、每一部位之澆置分塊大小、澆置順序、澆置之終端 及施工縫位置等。 (2) 提送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標示出已完成、進行中及未來澆置工作可能修改之部 分。 (3) 在水中或皂土泥漿中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於事前提報有關混凝土配比、施 工材料、方法及設備等資料,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進行工作。 (4) 工程司得視氣溫、冷卻效應、熱應力、養護情況及水泥類型可能引起混凝土急 速硬化等狀況,要求承包商限制計畫澆置之混凝土數量。 1.5.3 廠商資料 1.5.4 紀錄文件 (1) 紀錄表單:列表顯示混凝土中每種組成成份之重量。 (2) 預拌混凝土之出貨單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混凝土之運送 (1) 混凝土之運送不得產生雜質污染、粒料分離或材料漏少之情形。 (2) 拌和機至澆置地點之間應設置能保持連續輸送且不致造成粒料分離之輸送設備 。 (4) 輸送帶卸料端應有適當之裝置,以避免材料之分離。 (5) 混凝土澆置於模板內之前,應經足夠長度之輸送裝置將混凝土注入漏斗,以免 造成材料之析離。 (6) 混凝土澆置後,所有輸送設備應立即清洗乾淨,其廢水及棄物應依規定集中處 理。 2. 產品 2.1 材料 混凝土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強度及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之相關規定。 2.2 設備 2.2.1 乾式拌和車 (1) 若因工程地點交通不便或運送時間太長,經工程司同意可以拌和車乾拌至工地 ,再加水經拌和均勻後再澆置。 (2) 混凝土拌和車作為拌和機或攪拌運送車使用時,均應符合CNS 3090 A2042之相 關規定。拌和車及攪拌運送車之裝載,不得超過製造廠商之額定容量。 2.2.2 瀉槽 (1) 瀉槽之襯裡應為表面光滑。 (2) 瀉槽之設置應使混凝土能連續流動,坡度不得陡於垂直向1比水平向2(V:H=1 :2),亦不得緩於垂直向1比水平向3(V:H=1:3)。若瀉槽必須使用較大之 坡度時,其出口端應設置擋板,以避免粒料分離。 (3) 瀉槽長度超過600cm者,其出口應以漏斗承接。 (4) 瀉槽使用後應以水清洗乾淨,以免混凝土硬化堆積於其上。清洗瀉槽後之水不 得流入構造物範圍內。 2.2.3 泵送機 (1) 視混凝土之規格、粗粒料之最大粒徑,使用不致造成粒料分離之泵送機。 (2) 泵送機應妥為操作,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輸送管之出口端應儘可能置於澆 置點附近,其間之距離不得大於150cm。 2.2.4 可調長度管 (1) 使用柔性管之管徑應不小於最大粒徑之8倍,並防止混凝土粒料分離。 (2) 柔性管之設置應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且其出口與最終澆置點之距離於水平 及垂置方向均不得大於150cm。鄰近伸縮縫處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90cm。 (3) 柔性管每次使用後應清洗乾淨。 2.2.5 特密管 (1) 特密管直徑為20~25cm,上端裝有漏斗之不透水管,漏斗頂端應加設50mm×50mm 之鋼網,以防堵塞。 (2) 特密管應妥為支撐,使其出口得在整個工作面上方自由移動,並得以在必須減 緩或中斷混凝土流出時迅速將管降下。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澆置前之準備 (1) 既有混凝土表面之處理 A.若混凝土係澆置於已施築之混凝土表面,該表面應打毛並清除乾淨,並在澆 置前,予以充分潤濕。 (2) 將基礎整平夯實,依設計圖說舖設底層或墊層材料,以便於組立鋼筋及安裝模 板。 (3) 模板及鋼筋 A.模板及鋼筋應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及第03210章「鋼筋」 之規定施工,且應於澆置混凝土前清理乾淨,模板不得有積水、雜物,鋼筋 不得有浮鏽。 B.混凝土內之預埋物,應依照設計圖說位置準確定位並妥為固定,使於澆置混 凝土時不致發生位移。 C.澆置混凝土前所有鋼筋應紮固妥善,並應具有規定之最小保護層,以確保鋼 筋最佳之位置。 (4) 澆置混凝土前,應先清除接觸面之雜物。 A.岩石面:經工程司同意後以高壓水噴射清洗,並清除積水。 B.土壤表面:將表面整平並清除多餘的水、泥土及其他有機物質。當在原有地 表或開挖面土層澆置混凝土,若發現有不合設計圖示規定之表層,應先換料 夯實,夯實工作應達到相關規範要求。 C.經工程司判斷,其接觸面有必要增加其黏結性時,則應使用檢驗合格之接著 劑。 (5) 澆置前之通知 A.澆置混凝土應於24小時前通知工程司。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於構造物之任 何部位澆置混凝土。 B.結構體之模板、鋼筋、埋設物等經檢驗符合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若未通 過檢查,承包商應即時進行改善並延後澆置時間,經再次申請檢查獲得工程 司同意,方得澆置混凝土。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 所有混凝土需在新拌時及初凝前澆置完畢,已部分硬化之混凝土應予廢棄不准 加水重新拌和使用。 (2) 水平構材或水平斷面之混凝土,必需待支承之垂直構材或斷面之混凝土已固結 及收縮完成後方可澆置。 (3) 混凝土應連續澆置,且應於混凝土拌和後於規定時間內儘速澆置。 (4) 混凝土應以適當之厚度分層澆置,並應於下層混凝土凝結前澆置上層混凝土, 以免形成冷縫或脆弱面。上下層之澆置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巨積混凝土 澆置每層厚度[20~50cm]。 (5) 澆置柱之混凝土應使用可調長度柔性管。若梁、板等係與柱、牆等支承結構同 次澆置混凝土,應俟柱、牆內澆置之混凝土完成沈落收縮,始進行梁、板之澆 置。 (6) 陽光曝曬、溫度過高或過低、大風等因素,應採取工程司同意之保護措施後, 方可澆置混凝土。 (7) 在澆置混凝土期間及澆置後24小時內,除非有妥善排水坑設施與混凝土分開, 否則不得進行抽水。 (8) 斜面構造物應由下往上澆置混凝土,避免未凝固之混凝土產生裂縫。 3.2.2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 使用之模板須緊密不漏漿。 (2) 水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48小時之內,該地區不得進行抽水。 (3) 特密管 A.澆置時應維持混凝土之連續流動,並使澆置之混凝土均勻分佈。特密管之移 動及升降應妥為控制。 B.各特密管應有適當之間距,以免造成粒料分離。 C.澆置混凝土時,應保持特密管為滿管狀態,且特密管下端應伸入已澆置混凝 土表面下至少1.5m。 D.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當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瀉出時,可將特密管上、 下垂直移動,惟落差不得超過30cm。 (4) 用特密管或設有底門之吊斗,於水中澆置混凝土時,應維持適量連續施工,澆 置位置應儘量維持靜水狀態,不得已時,亦須使水之流速在3m/min以下,水中 澆置之混凝土面應大致保持水平面。 (5) 水中吊斗 A.使用無頂之水中用吊斗,其底門於吊斗卸料時應可自由向外打開。 B.將吊斗裝滿混凝土後緩慢降至待澆置混凝土之表面上,吊降之速率應避免水 流過度擾動。 C.緩慢將混凝土卸出,完成後再緩慢將吊斗吊出。 3.2.3 低溫之澆置作業 周圍氣溫為5℃且繼續下降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已澆置之混凝土: (1) 加溫 A.將模板或構造物包圍加溫,使其內之混凝土及氣溫保持在13℃以上。完成澆 置之混凝土應維持該溫度7天。 B.於混凝土養護期間加溫時,其周圍之相對溼度應維持不低於 40%。火爐、烤 板或加熱器應妥為佈設,使熱量均勻分佈。燃燒之廢氣體應排至包圍體外部 。 C.於7天之養護期過後,以最多每天降低7℃之速率,逐漸降低混凝土周圍之溫 度,直到與外界之氣溫相同為止。 D.於實施加溫作業期間,應派人看守並備妥防火設施。 (2) 模板之隔熱 A.將模板以毛毯或隔熱材料等物覆蓋與外界溫度隔離,使混凝土維持至少13℃ 以上之溫度7天。毛毯或隔熱材料之種類與厚度應經工程司核可。 B.混凝土上方除隔熱層外,應再覆以油布或經核可使用之防水材料。 3.2.4 高溫之澆置作業 (1) 周圍溫度超過32℃以上時,應於澆置混凝土前,將模板及鋼筋等以水加以冷卻 ,降溫至32℃以下,方可開始澆置混凝土。 (2) 為避免澆置後混凝土之溫度高於32℃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已澆置之混凝土 : A.防止混凝土直接受到日曬。 B.採用冷水噴灑或以溼潤之粗麻布或粗棉墊覆蓋,使模板保持潮溼。 3.2.5 搗實 (1) 除水中混凝土之澆置以外,混凝土澆置時即應予以澈底搗實。鋼筋、預埋件周 圍及模板角落處之混凝土應確實搗實。 (2) 原則上應使用內振動器,內振動器之使用應符合CNS 5646 A2079混凝土內之棒 形振動器之規定,並依CNS 5647 A3096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3) 外部振動器應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使用,外部振動器之使用應符合CNS 5648 A 2080混凝土模板振動器之規定,並依CNS 5649 A3097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 檢驗。 (4) 振動時應避免在混凝土表面造成乳沫及積水。若有積水即應以抽水機或其他經 核可之方式排除。 (5) 所有混凝土澆置15分鐘內,應即使用振動器振動,但振動時不可觸及模板及鋼 筋,以避免鋼筋、預埋管件及預力鋼材發生位移。 (6) 大梁、小梁或樓地板混凝土,搗實時應確實將振動器插至先澆置之支撐結構體 混凝土內。插入深度應約為10cm,以免過度振動。 (7) 振動之面積應僅及於新澆置之混凝土內,振動距離應均勻分佈,最遠不得超過 有效振動半徑之1.5倍。 (8) 若模板內振動之方式可能造成預埋管件之損壞,即不得使用內部振動機。 3.2.6 接縫 (1) 水平與垂直施工縫之位置及細節應依設計圖說施工。因承包商之施工程序或工 法而增加之施工縫,應經工程司之同意。 (2) 與前次澆置並已硬化混凝土連接之接縫,應先將表面打毛至露出粗粒料以利混 凝土接合。接縫表面之打毛及清理工作應使用噴濕砂法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方式 處理。 (3) 清理混凝土表面時應避免損及止水帶。 (4) 水平及傾斜之施工縫,應先將表面清理溼潤後覆以水泥砂漿。水泥砂漿應與混 凝土之水灰比相同,且不得薄於 6mm厚,在水泥漿初凝前澆置混凝土。表面上 之鬆動物質均應予以清除,在澆置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至少 12小時。 (5) 於緊急情況,需增設施工縫時,應使用鋼筋橫穿施工縫,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 (6) 沿預力鋼材方向,應避免設置施工縫。 (7) 需填充封縫料之接縫以及作為施工縫之表面應予保護。養護劑不得沾染黏結面 。 (8) 模板附近之混凝土表面應以鏝刀抹平,儘可能減少外露面上可見之接縫。混凝 土硬化至形狀固定時,即應清除接縫表面之乳沫等雜物,以露出良好堅實之混 凝土。 (9) 在混凝土澆置後,尚未達到初凝前,應立即清除積存在外露鋼筋上及鄰近模板 表面上之泥垢。 3.2.7 止水帶 (1) 止水帶應儘可能減少接縫。若有接縫,其處理方式應經工程司核可。接縫處不 得有滲漏現象。 (2) 牆上之水平施工縫,其止水帶應在混凝土初凝前安裝完成,並使其一半寬度露 出完成之混凝土面,止水帶周圍之混凝土細料應充份搗實以使密合。澆置上層 混凝土時應於硬化混凝土面之乳沫移除後澆置。止水帶周圍及上方部分應充份 搗實,並確保止水帶不致遭內部振動器或其他工具扭曲或損壞。 (3) 垂直伸縮縫及施工縫中止水帶之設置,應使其一半露出於準備下次澆置之相鄰 混凝土部位,並應確保止水帶位置完全正確,且其周圍之混凝土均已搗實。 3.2.8 開口、預埋件及其他需求 (1) 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提供及安裝埋件。 (2) 於混凝土澆置前,應向關聯承包商確認每個埋件之正確尺度及位置,並請工程 司查驗。 (3) 向他標承包商或工程司取得資料之時機,應有充裕時間作埋件之供料及安裝。 (4) 於混凝土澆置前,應向工程司提送埋件定位之確認紀錄。 3.2.9 鏝平、掃飾 (1) 橋面、板面或路面應使用刮平機或修面機整平,並由工人以鏝板修平。如表面 須保持粗糙面時,應以長柄軟掃同方向掃刷,力求整齊一致之紋路。 3.2.10 混凝土顏色 (1) 外露部分混凝土之養護劑或脫模劑一經核可,除非經工程司同意,否則不得以 任何因素改變混凝土之均勻顏色。 3.2.11 污染之避免及清除 (1) 施工中應保護混凝土構造物不受結構鋼構件之鐵鏽或其他物質之污染。 (2) 若發生污染,應將污染去除,並使混凝土恢復原有之顏色。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4 保護 3.4.1 新澆置後至少 7天內,應保護混凝土不受天候侵害,包括雨水、日曬及過高或過低 溫度。 3.4.2 保護混凝土凝結過程不受干擾,混凝土充分硬化至足以承擔載重前,不得施加載重 。 3.4.3 損壞部分之修補 (1) 於工程之最終驗收之前,將混凝土表面、角隅受損處仔細修補。 (2) 經許可進行修補之表面,應將受損部位整修至平滑之狀況。 (3) 混凝土之整修工作未達工程司滿意程度者,應將其打除重作。 3.4.4 鋼筋之保護 長時間露出混凝土表面之鋼筋應塗以純水泥漿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方式保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結構用混凝土依不同強度,按設計圖示且經驗收之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均不予 計量。 4.1.3 附屬工作項目應依設計圖所示,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結構用混凝土依契約之不同強度項目之單價,按設計圖示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包 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均不予 計價。 4.2.3 附屬工作項目應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予以計量。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 驗 項 目 檢驗方法 規 範 之 要 求 頻 率 新 拌 混 凝 土 抗 壓 強 度 一般現 場機拌 混凝土 (含砂 漿樁) 個別 值 CNS 1232 A3045 不得超過一只小於設 計強度 3 1.數量未達20m 時應檢送出廠 及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免檢 驗。 2.數量達20~100 3 m 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 3 m 時,每100 3 m 加驗一次。 平均 值 不小於設計強度 (一組三只) 預拌混 凝土 個別 值 不得超過一只小於設 計強度 平均 值 不小於設計強度(一 組五只) 預力大 梁極限 強度設 計法之 混凝土 個別 值 不得超過一只小於設 計強度 平均 值 不小於設計強度 (一組六只) 坍度試驗 CNS 1176 A3040 坍度之許可差: 1.設計坍度小於100 mm時:±25mm 2.設計坍度大於100 mm時:±38mm 水溶 性氯 離子 含量 預力混凝土 CNS 13465 A3343 3 0.15kg/m 以下 鋼筋混凝土 3 0.30kg/m 以下 - 第 83 條第03350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材料與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普通模板拆除後之修飾 1.2.2 清水模板拆除後之修飾與磨飾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5 第07921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袋裝水泥應儲存於屋內,與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0m寬通路並應置於高出地面至少12 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0袋。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 2.1.3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4 填縫材料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 (2) 修飾前修飾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cm]範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防止其吸 取填補砂漿內之水分。 (3)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得使用。 (4) 完成後修飾面應保持濕潤至少[7]日。 (5) 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水泥砂漿 修補。 (6) 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修飾後之表面須平整色澤均勻。 3.1.2 普通模板拆除後之修飾 (1) 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裂縫等缺陷均應澈底鑿除並清理表面, 缺陷部位及其周圍以水分充分濕潤至少3 小時後,用水泥砂漿修補平整。所用 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構造物破損之邊角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以整修。 3.1.3 清水模板拆除後之修飾與磨飾 (1) 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裂縫等缺陷均應澈底鑿除並清理表面, 缺陷部位及其周圍以水分充分濕潤至少3 小時後,用水泥砂漿修補平整。所用 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構造物破損之邊角或不規則之突出部分應予以整修。 (3) 若設計圖說規定暴露面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則磨飾應俟普通表面修 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 作即可開始。 (4) 磨飾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 小時以上。磨飾之表面須用中等粗之金鋼 石沾砂漿施作,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 (5) 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 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 (6) 若考量構造物整體外觀,可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保留 繼續使用,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 (7) 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柔軟布料將表面上之水泥漿、碎屑及浮 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84 條第03371章 無收縮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無收縮混凝土之材料、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無收縮混凝土之拌和與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602章--無收縮水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3)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4) CNS 1230 A3043 混凝土試體在試驗室模製及養護法 (5) CNS 1235 A3048 混凝土泌水試驗法 (6)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7) CNS 14220 A3372 混凝土凝結時間試驗法 (8)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827 體積變化試驗 1.5 定義 1.5.1 無收縮混凝土是由水、水泥、粒料與無收縮化學摻料依經工程司核可之配比均勻拌 和而成,其不得有收縮作用(體積變化允許標準為:收縮率0%;膨脹率為0~0.4%) ,主要用於橋面板伸縮縫處。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資料 (1) 無收縮化學摻料之使用說明書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 限(水、砂、粒料除外)。 1.7.2 袋裝水泥應儲存於屋內,與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0m寬通路並應置於高出地面少12cm 且通風良好之場所。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0袋。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 之規定。 2.1.3 粒料應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2.1.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無收縮化學摻料應屬於非金屬氧化性產品,由工程司認可 後方可使用。 2.1.5 環氧樹脂接著劑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之準備 (1) 澆置無收縮混凝土前,必須先將原有混凝土表面打毛,然後再用空氣壓縮機之 高壓空氣或其他適當方法將混凝土碎片塵灰等完全澈底清除之。 (2) 施工面清理乾淨後應依環氧樹脂黏著劑使用說明書之規定,塗佈環氧樹脂黏著 劑。 3.2 施工方法 3.2.1 無收縮混凝土其使用化學摻料之配比及拌和之方法應依據經工程司核可之無收縮化 學摻料說明書辦理。 3.2.2 無收縮混凝土之澆置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方法搗實,澆置完成後必須濕治養護至少 7 天以上。 3.3 檢驗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無收縮混凝土依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無收縮混凝土依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包含完成本項工作所需材料、 人工、機具等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無收 縮混 凝土 28天抗壓 強度 CNS 1232 A3045 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3 每日澆置量在1m 以下時 3 取樣1次,每增加1m 增加 取樣1次,每次必須取3個 試體。 坍度 CNS 1176 A3040 小於15cm 泌水率 CNS 1235 A3048 0 初凝時間 CNS 14220 A3372 小於4小時 膨脹率 ASTM C827 0~0.4﹪ - 第 85 條第03372章 噴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坡面保護及地下結構支撐所使用之噴凝土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洩水孔 1.2.2 鋼線網鋪設 1.2.3 錨碇鋼筋 1.2.4 噴凝土施噴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3220章--熔接鋼線網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785 AR3021 水硬性水泥凝結時間試檢驗法(吉爾摩氏針法) (3)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 (4)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6919 G3132 銲接鋼線網 (6) CNS 8829 G3179 編織鋼線網 (7) CNS 14688 A2280 噴凝土用材料 (8) CNS 14689 A2281 噴凝土用摻料 1.4.2 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1) ACI 506 噴凝土 1.5 定義 1.5.1 噴凝土為水泥、粗細粒料、水與化學摻料等依規定拌和後,以噴泵機具及特殊噴嘴 ,藉壓縮空氣噴佈緊貼於施工面之混凝土,其製造方法可分為下列兩種: (1) 乾拌法(Dry Mix Process) 即水泥、粗細粒料與摻料依規定配比在乾燥情況下拌和,送進乾式噴泵機具, 隨後加入非液態速凝劑拌和(若為液態速凝劑則加於拌和水中),藉壓縮空氣 推送,水在最後噴布前才於噴嘴處加入,使噴凝土得以連續性施噴至工作面。 (2) 溼拌法(Wet Mix Process) 即水泥與粗細粒料依規定配比與水拌和,以拌和車運送給溼式噴泵機具,藉壓 縮空氣推送,並在噴嘴處添加液態速凝劑,噴布緊貼於施工面。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之一致性 (1) 現場施作所使用之水泥、粒料及水,均應與試噴區及試驗平板所使用者相同。 (2) 經試拌後決定之噴凝土成分配比,除經工程司核可外,於現場施作時不得變動 。 2.1.2 噴凝土用材料應符合CNS 14688 A2280之規定。 2.1.3 噴凝土用摻料應符合CNS 14689 A2281及下列規定: (1) 使用速凝劑應符合以下規定: A.初凝時間:3分鐘以下。 B.終凝時間:12分鐘以下。 2 C.8小時之抗壓強度: 50 kgf/cm 以上。 (2) 凝結時間之測定,應符合CNS 785 R3021之規定,並作下述之修正: A.於50g 水泥中依實地施作時準備採用之比例加入速凝劑及水,製成正確水灰 比之試驗用水泥漿。 B.應儘速完成材料之拌和,不得影響水泥漿之初凝。 2.1.4 編織鋼線網 編織鋼線網應符合CNS 8829 G3179之規定,線徑及網眼尺度依設計圖所示。 2.1.5 銲接鋼線網 銲接鋼線網應符合CNS 6919 G3132之規定,線徑及網眼尺度依設計圖所示。 2.1.6 鋼筋 鋼筋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規定。 2.1.7 聚氯乙烯(PVC)管 PVC管應符合CNS 1298 K3004之規定。 2.1.8 噴凝土 (1) 一般規定 A.施作噴凝土至少30天前,應經實驗室試拌及工地試噴之程序,訂出噴凝土之 配比。 B.噴凝土之配比應符合實地施作所需之強度等特性需求,並應考量各成分材料 之間相容性及最佳之成分比例。 (2) 材料比例 3 A.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噴凝土之乾配比應每m 至少含325 kg水泥。溼拌式 噴凝土噴注時之水灰比應為0.4 ;乾拌式噴凝土之水灰比則應介於0.3 至0. 5 之間。 B.摻料之用量不得超過水泥質量之2~6%。 C.各成分材料依質量之混合比例應介於下列範圍之內: a.水泥 15~20%。 b.粗粒料 30~40%。 c.細粒料 40~50%。 2.2 設備 2.2.1 噴凝土機 無論為乾拌式或濕拌式,均能以適當速度,將預拌材料均勻順利輸送至噴嘴,噴嘴 另配備水或速凝劑加入設備。 2.2.2 壓縮空氣設備 空壓機容量須能維持供應足量之潔淨、乾燥空氣,其壓力須能滿足噴凝土機械之需 要及管路損失。為維持應有之噴射速度,並能吹除反彈料,噴嘴尖端之空氣壓力平 2 2 均應有3.5kgf/cm ;水壓力為5kgf/cm 。 2.2.3 機械施噴臂 須為液壓操作式,噴嘴應具遙控操作設備,其操作範圍及角度須能配合施工程序, 涵蓋全部施工面。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面處理 (1) 施噴前,施工面應以壓縮空氣或高壓水澈底清除所有鬆動、風化碎片、泥土、 污物或其他有礙噴凝土與岩盤黏結之物質,再以壓縮空氣吹乾游離水。 (2) 施工面如有滲水或漏水,須先裝排水管將水引開。 (3) 土質邊坡整修後,應在施噴前1~2 小時將表面噴濕,以不造成施工面泥化為度 。 3.1.2 洩水孔 洩水孔之材質、尺度及位置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工。洩水管之埋設須牢固。 3.1.3 鋼線網舖設 (1) 鋼線網之舖設,應於設計圖所示之位置用錨碇鋼筋確實固定,以防噴射時鬆動 。 (2) 為增加岩盤面黏著力而設之直徑3mm 以下鋼線網,應儘可能緊貼岩盤面。為加 強噴凝土強度而設置直徑5mm 以上之鋼線網,距離待噴面須至少3cm ,距完成 面亦須至少2cm 之保護層。露天噴凝土之錨碇鋼筋或其他鐵件,均不得露出完 成面。 3.1.4 錨碇鋼筋 錨碇鋼筋之鑽孔沖洗、鋼筋置放及灌入水泥砂漿依設計圖所示。施工錨碇鋼筋應依 設計圖所示留出筋頭,以固定鋼線網。 3.1.5 試噴 施工前,每組作業人員應於垂直面或仰面試驗平板上試噴,以證明其可均勻施噴噴 凝土,且達工程司滿意及可接受之熟練程度後始可正式施作。 3.2 施工方法 3.2.1 坡面開挖後,工程司得視地質情況,指示承包商立即施噴第1次噴凝土(封面)。 3.2.2 施噴 (1)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使用下列各種噴凝土: A.未加鋼線網強化之噴凝土。 B.使用鋼線網強化之噴凝土。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噴凝土之施噴、表面修飾及養護作業應符合ACI 506 之規定。 (3) 噴射厚度 A.噴凝土層之厚度須依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任何一處之完成厚度,均不得 小於設計圖說規定之厚度。 B.無粗粒料之噴凝土須分層噴射,每層平均厚度不超過5cm ,次一層之噴射須 隔30分鐘至1小時,以防止脫落。 C.噴射時可採用適當長度之鐵釘釘入岩層中,作為噴射厚度之基準。鐵釘之位 置及間隔,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4) 噴射工作 A.噴射時噴嘴須儘可能垂直於噴射面,噴嘴離開噴射面應保持1m左右之距離。 B.噴射中墜落地上之噴凝土,絕對不能再用。 C.在噴射次一層之前,必須將前1 層噴凝土面上附著之塵土、鬆砂或其他外物 清除乾淨,並在充分潤濕之後,用壓縮空氣將附著水完全吹除。 D.施工面未有遮蔽者於雨天不得施行噴凝土工作。 (5) 自噴凝土施工面流出或滲出之水,應使用導水管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方法導 至施工範圍外。 (6) 須預留洩水孔以降低噴凝土背面之水壓。 (7) 鋼線網強化噴凝土其施工縫之位置及型式,均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施作。 (8) 噴凝土施噴後7 天內,噴射面必須連續保持濕潤。 3.2 檢驗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噴凝土依不同厚度、型式,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噴凝土依不同厚度、型式,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搭架、表面清理、鑽孔、 裝設錨碇鋼筋、鋼線網、噴射與養護噴凝土及其他必要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回彈損耗率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噴凝 土 28天抗壓強度 CNS 1238 A3051 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100 ㎡時應檢送 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免檢驗。 2.數量達100~500 ㎡者應取 樣一最小尺度為50×50× 7.5cm 之格板,試噴後切 割7.5cm×7.5cm×7.5cm 或 鑽取直徑7.5cm之試體3個 為一組進行檢驗。 3.數量超過500 ㎡時,每 500 ㎡加驗一組。 - 第 86 條第03380章 後拉法預力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橋梁或其他構造物於其完成位置使用後拉法場鑄預力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 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場鑄箱型梁 (1) 支撐設施 (2) 模板組立 (3) 鋼筋加工及組立 (4) 套管 (5) 預力鋼材安裝 (6) 端錨安裝 (7) 混凝土澆置 (8) 施拉預力 (9) 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9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10 第03432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3.11 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66 A2036 圬工灌漿用粒料 (2) 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3) CNS 5646 A2079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4) CNS 5648 A2080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5) 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4.2 交通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除契約圖說另有約定外,施工計畫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預力鋼材 包括預力鋼材之尺度、單位質量、材料與應力之等級等。並應包含預力鋼材之 續接(包括預力續接器規格及其使用位置之規定、施作之程序等)、端錨之細 部設計與端錨滑動損失、預力鋼材之配置、拱度及間距等。 (2) 預力施拉計算書 應將澆置混凝土及施作後拉法預力時所應考慮加諸構造物之載重、外力及預應 力等估計在內。並應包含計算摩擦力與彈性縮短之損失、預力鋼材之伸長量等 。 (3) 灌漿液及混凝土配比設計 (4) 場地配置及施工程序 包含場地配置、套管施工與定位、混凝土澆置、預力施作之方法與順序、灌漿 之程序等。 (5) 預力鋼材之應力/應變曲線 應說明在端錨安裝後之正常預期滑動量,與設計計算之假設值之對照。提供預 力鋼材與套管材料間之預期摩擦擺動係數與摩擦曲率係數。並應提供每一類型 預力鋼材完整之應力/應變曲線。 (6) 施預力設備 包含使用之夾具、千斤頂之操作空間與施作程序、測定載重之壓力計或荷重計 等。 1.5.3 施工製造圖 (1) 預力工作所擬採用產品之相關圖說及計算書,應經由專業技師簽證。 (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若經更新或重新安排,則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施作。 (3) 應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A.預埋桿件包括嵌入物件、端錨、預力續接器、配件、管道之開孔、端錨之凹 處等應予以標註。 B.材料明細表、裝配圖與其他工作相關連之細節。 C.端錨部分之加勁處理應詳細設計,將計算書及工作圖送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 作。端錨部分之加勁工作圖應明確標示鋼筋之數量、號數及排列方式。 1.5.4 工作圖 (1) 模板及支撐設施之工作圖與結構計算書。 模板工作圖應考慮澆置及養護期間,模板可能發生之相對位移。工作圖應依設 計圖說之線形及斜度要求,作必要之調整。 (2) 施預力設備操作示意圖 1.5.5 廠商資料 1.5.6 證明文件 (1) 預力鋼腱及端錨 應符合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之相關規定。 (2) 施預力設備及其校正資料 (3) 支撐設施之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 1.5.7 施工及管理紀錄 施預力時應隨時計測預力鋼材之伸長量與對應之應力,須確實記錄並送工程司核備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 (1) 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規定,且其28天抗壓強度應 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粗粒料之最大粒徑不得大於2.5cm ,且應符合下表之級配標準:(3)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7~3.2 之間,且應符合下表之級配標準:
標稱試驗篩 過篩百分率 25mm(1") 100 19mm(3/4") 90~100 12.5mm(1/2") - 9.5mm(3/8") 20~55 4.75mm(#4) 0~10 2.36mm(#8) 0~5 2.1.2 灌漿材料 (1) 灌漿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466 A2036之規定。 (2) 灌漿液之摻料則應符合CNS 12833 A2245 之規定,其用量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 外,一般不超過水泥用量0.25% (質量百分率)。且不可使用含有氯化物、氮 化物、氟化物或硝酸鹽或會產生氣體之化學摻料。如使用卜作嵐攙合物者,應 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 (3) 由灌漿液之試驗結果,求出材料之基本配比,應達下列要求: A.含水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B.水灰比:0.40~0.45,以質量計。 2.1.3 模板及支撐設施 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4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5 混凝土附屬品 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2.1.6 預力鋼材、端錨、預力續接器及套管 應符合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之規定。 2.2 設備 2.2.1 施預力設備 施預力設備(含千斤頂及夾具等)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應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 施載應力。 (2) 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 為半年一次。 (3) 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10% 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工作場地四周應以欄柵妥加圍隔。工作台端預力鋼材錨碇時,可能飛脫傷人之處尤 應妥加防護。 3.2 施工要求 3.2.1 支撐設施 (1) 依工程司核可之交通維持計畫維持道路車道數、車道寬度及車道淨高等,並設 置護欄、施工防護網及標誌等各項交通安全管制措施,隨時保持交通順暢及安 全,並維持現有水路適當之排水功能。穿越現有道路、水路上方之支撐設施時 應有妥善之改道設施,亦應配置適當之鋼構架支撐。 (2) 支撐設施應於其相互垂直之兩向加水平側撐及斜撐,減少因水平力或振動力之 作用所致位移。 (3) 支撐設施須藉用測錘、水準儀、捲尺等定線準確,並做必要之精度調整。 (4) 若多根支柱集中於結構之某一節點時,應避免發生過量偏心與過大彎矩。 (5) 支撐設施底部之原有地盤若非堅實完整且具足夠承載力,則須加舖級配粒料或 混凝土基礎。若採級配粒料基礎,則其基底土壤應先適當挖除不適用部分並夯 實,再鋪設一層至少20cm厚之級配料並確實滾壓堅實至足以承載支撐設施所傳 遞之荷重。支撐設施與級配料舖底間須墊以適當厚度之支撐墊板並緊密接觸, 使支撐能將垂直載重均勻傳遞於級配料基礎上。 (6) 模板與支撐設施間須完全密合以確保支撐設施均勻受力,同時應做好保護措施 ,嚴防因雨水沖刷致使支撐設施之基地掏空而影響支撐穩定。 3.2.2 模板組立 (1) 於完成之支撐上方,依工程司核可之模板工作圖組立模板及安裝繫桿、嵌入物 、隔板及其他附件等,避免產生相對位移或對模板及構件造成損害。 (2) 模板之施工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 施預力時仍不能拆除之模板(如底模等),應於梁端支承位置及底模之各段片 間裝置軟質板料或泡沫塑膠等可壓縮材料,以便施預力時大梁可自由壓縮。 (4) 大梁側模拆除時間,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許可,至少應在混凝土澆 置完成36~48小時以後。底模須待施預力後方可拆除。 3.2.3 鋼筋組立 (1) 鋼筋加工及組立應符合第03210章之「鋼筋」規定。 3.2.4 套管安裝 (1) 套管安裝前應於預力構件中埋設螺栓固定裝置或銲接平板等,以便後續銜接套 管、管線或其他類似物件。 (2) 相鄰套管間與端錨之接頭應緊密,使其絕不漏漿或受力脫開。接頭處應為螺旋 式,其施接長度應為內徑之1.5 倍以上並作水密性試驗,且不得接成折線,安 裝時應特別注意,不得損及套管。相鄰套管上之接頭,應錯開至少30cm距離。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套管縱向上所有高點及低點,應設置直徑10mm之透氣 及排水孔。 (4) 套管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安裝並予以固定。固定件之間距不得大於1m,以免 澆置混凝土時因受混凝土之浮力或與振動器接觸而移動位置或方向。 (5) 套管安裝完成後,應報請工程司檢查其位置及方向是否正確、套管有無受損。 3.2.5 預力鋼材安裝 (1) 預力鋼材在展開及安裝時應避免扭結、曲折及互相糾纏。預力鋼材不得有電銲 接合處或接縫。 (2) 夾具固定點不得裝設於施作預力範圍之內。有凹痕、切痕、凹陷、生鏽或受損 之預力鋼材不得使用。 (3) 於預力鋼材之線盤或捲盤及夾具固定點之間剪取每條預力鋼材所需之長度。 (4) 安裝預力鋼材前,應查驗套管內不含水分、碎片及其他障礙物,並應檢視模板 面乾淨度及定線之準確度。同時應避免預力鋼材遭受脫模劑、油脂或其他有害 物質之沾染。 (5)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及位置將預力鋼材定位。安裝時應避免預力鋼材鬆弛 糾結。預力鋼材與套管構成之鋼束應每隔1m用鐵絲將其固定於固定件上,綁紮 須牢固,確保澆置混凝土時不致發生變形。 (6) 不須灌漿保護之預力鋼材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如設計圖說規定套管不需灌漿時,不須灌漿保護之預力鋼材應依設計圖說之 規定塗料予以防鏽。 B.套管之端點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套封,並應將預力鋼材與套管間之空隙 緊密黏封,以防止水泥漿進入。 3.2.6 端錨安裝 預力鋼材安裝完成後,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安裝端錨,並應確保端錨與預力鋼材 端垂直。於構件之模板及鋼筋上不可進行銲接或用作銲接設備堆置場。 3.2.7 混凝土澆置 (1) 混凝土之澆置 A.開始澆置混凝土前,所有端錨之承放處應清理乾淨。 B.混凝土之澆置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C.混凝土澆置期間,錨端及承壓板均應保持定位,使套管之中心線能沿軸心穿 越此端錨組合。 (2) 混凝土之搗實 A.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使用振動器搗實混凝土。使用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a.內振動器只能用於足以容納振動器之斷面。 b.於較小斷面或擠型斷面或滑動模板方式生產之斷面上,使用外振動器。 c.在水平板上使用表面振動器或勻平振動器。 B.內振動器之使用應符合CNS 5646 A2079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之規定;外部 振動器之使用應符合CNS 5648 A2080混凝土模板振動器之規定。振動器只可 用以搗實,不可用於推移模板上之混凝土。 (3) 修補 A.由繫桿或臨時嵌入物所遺留之孔洞,應澈底清潔並使用與混凝土相同強度之 環氧樹脂砂漿填入並確實搗實。 B.構件之蜂窩如深至使預力鋼材或套管暴露時,經工程司檢驗,如認為其結構 之強度受損明顯時,該構件將予以拆除。 C.蜂窩部分之修整,應先打除疏鬆之材料,覆蓋一層環氧樹脂接著劑於蜂窩區 域,並用符合現有混凝土顏色及強度之環氧樹脂砂漿修補,所擬採用之方法 及材料需經工程司核可。 (4) 混凝土澆置後應檢查套管是否有混凝土漿液進入造成阻塞,或於澆置混凝土時 造成損害,承包商應負責採取經工程司核可的改善措施。 (5) 混凝土澆置完成後約2 小時,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清潔器具通過套管或以壓縮 空氣或移動預力鋼材等方式以檢測套管內是否有阻礙不通之情形。承包商應確 認澆置前已置於套管內之預力鋼材,仍可完全自由活動。 (6)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辦理。 3.2.8 施拉預力 (1) 根據圓柱試體試驗結果,混凝土強度已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之抗壓強度後,才能 開始施拉預力。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預力應在工程司之監督下進行。施預力前,所有可能妨 礙預力構體自由壓縮之模板等物均應先拆除,同時承包商應確認預留之空間是 否足夠容納構件施加預力後所產生之水平或垂直位移應檢查確認預力鋼材在端 錨間可以自由移動及預留之空間是否足夠容納構件施加預力後所產生之水平或 垂直位移。於再行確認端錨安裝妥善後,即可開始施以初拉力 (3) 施預力前(經初拉後),須先在預力鋼材上標出基準點,以便量測受力後預力 鋼材之伸長量。承包商設定之量測伸長量及千斤頂壓力計或荷重計之基準點, 應經工程司認可。 (4) 預力鋼材施拉預力應按施工計畫所示之順序。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施 拉預力之順序應從上而下,由中央向左右兩邊,並使預力構材對其垂直軸之應 力儘可能維持對稱狀態。 (5) 施預力過程中應記錄各階段各預力鋼材之伸長量與對應之應力,並依規定提送 紀錄。施拉預力產生之總伸長量,其許可差應在理論伸長量1%範圍內且不得超 過3mm 。如採用刻度盤指示表時,應讀取伸長量之讀數至±1mm ,許可差精度 亦應相對提高。 (6) 預力之量度應以壓力計或荷重計所示之預力為準,惟仍應與預力鋼材之伸長量 對照。 (7) 不得使用伸長量估計起始應力之大小。 (8) 壓力計或荷重計讀數與千斤頂量測伸長量之數值差異在5%以內為合格,超出上 述範圍時應重新校準,同時全部施預力之操作過程亦應加以詳細檢查,以找出 差誤原因,加以校正後再繼續進行施預力工作。 (9) 預力鋼材施拉預力時,如工程司決定為減少摩擦損失,須在梁之兩端同時施拉 時,承包商應照做。在此情形下,兩端所施之拉力應求一致。 (10)各型構件於第1 次施拉預力時,應檢測每條預力鋼材之應力,並與計算之摩擦 力損失及錨座滑動之損失相檢核,以建立後續施預力之標準作業程序,保證均 衡一致之成果。 (11)預力鋼材在端錨位置滑動導致之預力損失,可由梁兩端預力鋼材之滑動量計量 。此種損失應與施工計畫中所預定之損失比較,如工程司認為有必要,在施拉 力時應加校正。 (12)如預力鋼材之摩擦力損失超過規定之摩擦力,則經工程司核可後應先解除預力 鋼材應力,用水溶性油脂潤滑後,再重施拉預力。 (13)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預力鋼材及混凝土之容許應力、預力損失應符合交通 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規定。 (14)各類型構件於第1 次錨碇預力鋼材時,應精確量測端錨座之滑脫損失量,並與 假設之滑脫損失量作比較。有偏斜情況發生時,經工程司核可後應先解除預力 鋼材壓力,並依規定之程序重新施加預力。 (15)如有需要,經工程司核可後,可調整對後拉法施預力之作業程序,以獲得所需 之應力。 (16)當量測伸長量與千斤頂計量器讀數不符,又不能重新校準計量器,或藉由潤滑 預力鋼材來改正讀數不符時,應提送修正方案以供工程司審核。 (17)如因施預力不慎或機具失靈,而導致預力鋼材滑脫、折斷或錨槽磨損等,應遵 照工程司之指示更換新品,重行施拉。 (18)預力鋼材預定施作預力之長度範圍內,不可銲接。且不得以乙炔鍛燒或其他加 熱方式修剪預力鋼材。 3.2.9 灌漿 (1) 灌漿前應清除套管中之雜質及防鏽劑,並保持乾燥狀態。灌漿作業應於施加預 力後10天內完成。 (2) 依經工程司核可之配比拌和後,灌漿液應利用孔徑2mm 之網狀物濾去硬塊,再 輸入設有再循環設施之加壓設備,開始壓送灌漿液。只要灌漿液保持適當之均 勻濃度,即可繼續壓送灌漿液。 A.灌漿液主要應由水泥及水組成,但若套管之內淨斷面積超過預力鋼材斷面積 之5倍,則可加入少量細砂。 B.灌漿液摻料之使用應獲得工程司之書面同意,依照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施 工。灌漿時灌漿桶攪拌工作不得中止,一經中止攪拌之灌漿液不得再重新攪 拌使用。 C.如經工程司核可,可添加膨脹劑,並應先與水泥充分混合,惟灌漿液之無約 束體積膨脹率不得大於10%。 (3) 灌漿液應以注射方式注入套管及端錨固定裝置內。當由管口流出之漿液與噴嘴 處之濃度相同,且由管口流出之漿液不含空氣泡沫時,即可停止。 (4) 灌漿過程中,應隨時注意供應槽內之漿液量是否充足,且灌漿機之進口應保持 在漿體下適當深度,以免吸入空氣。 (5) 灌漿之一端除灌漿孔外,雄錐與雌錐間之預力鋼材槽孔應事先用水泥漿封塞。 (6) 管口之封閉應循水泥漿之流向逐段進行。最後之管口封閉之後,提高壓力至7k 2 gf/cm 以上 ,然後塞住灌漿孔。灌漿作業進行應有詳實紀錄。 (7) 灌漿作業進行中,應隨時備有適當之沖洗設備,且使用不同之動力來源。沖洗 設備應具足夠之沖洗性能,於套管阻塞或灌漿設備因意外而停機時,可以沖洗 預力鋼材及清除套管內之灌漿液。 (8) 避免積存在未灌漿套管內之水發生凍結現象。 (9) 灌漿後至少3天,預力鋼材四周之混凝土溫度應保持在7℃以上。 3.2.10 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將端錨密封。預力構材端部應以無收縮水泥砂漿封頭,其強度 應與預力構材本身相同。澆置前接觸面應予鑿毛,以增加其黏結作用。 3.2.11 雜散電流之處理 當預力混凝土有雜散電流之顧慮時,端錨及套管等之固定應有絕緣之處理。如另有 規定時,更應有接地之連接以避免雜散電流影響預力鋼材。 3.2.12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工程司依美國AASHTO規範有關條文解釋之。 3.3 檢驗 3.3.1 混凝土之檢驗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4 許可差 3.4.1 後拉法場鑄預力混凝土箱型梁及平板之許可差。標稱試驗篩 過篩百分率 9.5mm(3/8") 100 4.75mm(#4) 90~100 1.18mm(#16) 45~80 0.3mm(#50) 10~30 0.15mm(#100) 2~10 0.075mm(#200) 0~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場鑄箱型梁應依下列項目分別計量: (1) 場鑄預力混凝土依不同強度等級,以立方公尺計量。附屬品之數量,已包含在 場鑄預力混凝土單價內。 (2) 預力鋼材以公噸計量。套管、灌漿、端錨之數量已包含在預力鋼材之單價內。 (3) 鋼筋依不同規格以[公斤][公噸]計量。 (4) 箱型梁模板以平方公尺計量。 (5) 場鑄預力混凝土箱型梁之支承依契約項目計量。 (6) 支撐設施以橋欄杆外側間之投影面積作為單位,以平方公尺計量。 (7)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寸計價。 4.2 計價 4.2.1 場鑄箱型梁應依下列項目分別計價: (1) 場鑄預力混凝土依不同強度等級,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己含附屬品之費用。 (2) 預力鋼材依契約單價以公噸計價。單價包括預力鋼材(含損耗)、設備、裝置 及施預力、套管、灌漿、端錨設備及所有其他固定件以及設計圖雖未示明但係 為必要之補強鋼筋。 (3) 鋼筋依不同規格以[公斤][公噸]計價。 (4) 模板按契約「箱型梁模板」項目,以平方公尺計價。 (5) 場鑄預力混凝土箱型梁之支承依契約項目計價。 (6) 支撐設施依契約單價項目以平方公尺計價。 (7)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寸計價。 (8) 以上所述之工作項目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 在內。 〈本章結束〉項 目 許可差 厚度(頂板) ±1.3 cm 厚度(底板) +1.3~0 cm 高度(全高) ±0.6 cm 寬度(梁腹) +1 cm,-0.5 cm 寬度(全寬) ±0.6 cm 長度 每3 m±0.3 cm,總計不大於 1.3 cm 中空位置(從中空終端至繫條孔中心) (近梁端) ±1.3 cm ±2.5cm 直角終端(直角許可差) ±0.6 cm 斜角終端(指定斜角之許可差) 斜角不大於30° 斜角大於30° ±0.6 cm ±1.3 cm 梁與梁座支承面積中間之一半(以直角測度時 與平面之差異) ±0.2 cm 水平排列(梁平行排列其中心線直線之許可差 ) 長12 m以下,0.7 cm; 長12~18 m ,1.0 cm; 長18m以上,1.3cm 接合管(管心間距,從管心至構材端及側邊間 距) ±1.3 cm 繫桿管(管心間距,從管心至構材端間距) (從管心至梁底部之間距) ±0.6 cm ±0.6 cm 橋面寬度(節縫間確實寬度) ±1.3 cm 鄰近梁間之拱曲許可差 最大1.3 cm 同一跨距中上下構材間之拱曲許可差 最大2.5cm 側面嵌進位置 ±1.3 cm 箍筋(頂梁上部伸出) ±2cm 箍筋(縱向間距) ±2.5cm 兩端箍筋,從梁端算起 ﹢5cm 鋼腱之重心 ±0.6cm 梁端壓著鋼腱之重心 ±1.3cm 後拉套管之位置 ±0.6cm 壓著鋼腱之壓制點位置 ±1.5cm - 第 87 條第03390章 混凝土養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養護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混凝土澆置後以濕治法、養護劑、蒸氣養護等方法進行養護之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2) CNS 8188 A3138 混凝土養護材料保持水份能力檢驗法 (3) CNS 10143 A2152 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 (4) CNS 10410 A2158 油毛氈、紙 (5) CNS 13961 A226 混凝土拌和用水 (6) CNS 1334 K6413 路線漆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171 混凝土養護用薄片材料 1.5 資料送審 [1.5.1 蒸氣養護之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液膜養護劑之產品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養護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2 養護劑應符合CNS 2178 A2032之規定。 2.1.3 油毛紙應符合CNS 10410 A2158之規定。 2.1.4 防水膠布應符合CNS 10143 A2152之規定。 2.2 設備 2.2.1 蒸氣養護設備 (1) 蒸氣養護設備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之規定。 (2) 養護期間應具備溫度計以量測溫度,並以蒸氣開關閥控制蒸氣量之大小,以調 整溫度之高低,始能達到預期溫度並維持恆溫及均溫。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規定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的養護時間應視水泥的水化作用及達成設計強 度之需求儘可能延長,且不得少於7天。 (2) 養護期間應保持模板潮溼。 (3) 養護期間不得損害覆蓋材料、防水養護布或混凝土表面。 [(4)採用液膜養護時,所使用之材料應與預備施作於混凝土表面之防水材料或其他 材料相容。] 3.1.2 濕治法 (1) 採用滯水法進行養護作業,應使混凝土表面在規定之養護期間內保持浸於水中 。 (2) 採用噴水法進行養護作業,於養護期間內,應使用噴霧器於混凝土表面連續噴 霧,使其經常保持在濕潤狀態。噴水作業進行時,應使水呈霧狀,不可形成水 流,亦不得直接以水霧加壓於混凝土面。以免造成剝損。 (3) 採用濕物覆蓋法進行養護作業,應將混凝土表面以經工程司核可之覆蓋材料( 如麻布、聚氯乙烯(PVC) 布及細砂等)完全覆蓋。覆蓋材料應直接舖蓋於混 凝土表面上,並隨時保持濕潤。 3.1.3 液膜養護劑 (1) 液膜養護劑應在澆置之混凝土已硬化凝結足以抵抗使用養護劑作業之損傷,且 不影響混凝土品質之情況下,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2) 混凝土表面若須接合新澆置之混凝土或塗裝其他面層,如油漆、瓷磚、防潮層 、不透水層或屋頂隔熱層者,不得使用蠟、脂類之養護劑。預定使用化學封面 劑之地板,不得使用養護劑。施工縫處亦不得使用養護劑。 (3) 養護劑之使用方法及塗敷厚度應依照製造廠商之產品說明書規定施作。 (4) 使用養護劑前混凝土表面應先予修飾。 (5) 若混凝土面乾燥,應先灑水予以溼潤,並於水漬消失時立即塗敷養護劑。 (6) 養護劑塗敷完成後,應保護其不致受損至少10天。若有受損則應補行塗敷養護 劑。 3.1.4 蒸氣養護 (1) 混凝土澆置完成後,應以帆布覆蓋表面並封閉開口,再以導管將蒸氣送入,以 減少水分及熱量損失。 (2) 開始使用蒸氣之時間應為澆置混凝土後2~4 小時之內,於混凝土產生初凝後開 始加熱。 (3) 蒸氣應有100%之相對溼度以防含水量之損失。 (4) 使用蒸氣時,不可將蒸氣直接吹向混凝土。 (5) 混凝土構件周圍之空氣溫度應以不超過[25℃/hr] 之增加率徐徐增加,直至達 到最高溫度[65℃]為止,並維持此最高溫度12小時直至混凝土達到設計圖說規 定之強度為止。 (6) 養護過程中須由專人負責量測溫度及檢視鍋爐,以每半小時量測一次為原則。 (7) 蒸氣停止時,周圍溫度應以不超過[25℃/hr] 之減少率徐徐減少,直至較外面 溫度高10℃為止。 3.2 檢驗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混凝土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混凝土計價之項目內。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液 膜 養 護 劑 保持水份 能力 CNS 8188 A3138 72小時水份逸失之重量 不得超過0.55kg/㎡ 1.養護面積未達1000 ㎡時應檢送出廠及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免檢驗。 2.養護面積達1000~ 5000㎡檢驗一次。 3.養護面積超過5000 ㎡時,每5000㎡加 驗一次。 反射能力 (第三種 白色) CNS 1334 K6143 晝光反射不得小於氧 化鎂光反射之60﹪ - 第 88 條第03432章 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後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後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 (1) 模板組立 (2) 鋼筋加工及組立 (3) 套管 (4) 預力鋼材安裝 (5) 端錨安裝 (6) 混凝土澆置 (7) 施拉預力 (8) 灌漿 (9) 裝運及吊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6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3380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 1.3.11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12 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66 A2036 圬工灌漿用粒料 (2) 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3) CNS 5646 A2079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4) CNS 5648 A2080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5) 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4.2 交通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除契約圖說另有約定外,施工計畫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預力鋼材 包括預力鋼材之尺度、單位質量、材料與應力之等級等。並應包含端錨之細部 設計與端錨滑動損失、預力鋼材之配置、拱度及間距等。 (2) 預力施拉計算書 應將澆置混凝土及施作後拉法預力時所應考慮加諸構造物之載重、外力及預應 力等估計在內。並應包含計算摩擦力與彈性縮短之損失、預力鋼材之伸長量等 。 (3) 灌漿液及混凝土配比設計 (4) 場地配置及施工程序 包含套管施工與定位、混凝土澆置、預力施作之方法與順序、灌漿之程序、預 鑄場與工地之裝卸、運送、儲存及吊裝之詳細作業程序等。 (5) 預力鋼材之應力/應變曲線 應說明在端錨安裝後之正常預期滑動量,與設計計算之假設值之對照。提供預 力鋼材與套管材料間之預期摩擦擺動係數與摩擦曲率係數。並應提供每一類型 預力鋼材完整之應力/應變曲線。 (6) 施預力設備 包含使用之夾具、千斤頂之操作空間與施作程序、測定載重之壓力計或荷重計 等。 1.5.3 施工製造圖 (1) 預力工作所擬採用產品之相關圖說及計算書,應經由專業技師簽證。 (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若經更新或重新安排,則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施作。 (3) 應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A.預埋物件如嵌入物件、端錨、配件、端錨之凹處等應予以標註。 B.材料明細表、裝配圖與其他工作相關連之細節。 C.端錨部分之加勁處理應詳細設計,將計算書及工作圖送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 作。端錨部分之加勁工作圖應明確標示鋼筋之數量、號數及排列方式。 1.5.4 工作圖 (1) 模板之工作圖與結構計算書。 模板工作圖應考慮澆置及養護期間,模板可能發生之相對位移。工作圖應依設 計圖說之線形及斜度要求,作必要之調整。 (2) 施預力設備操作示意圖 1.5.5 廠商資料 1.5.6 證明文件 (1) 預力鋼腱及端錨 應符合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之相關規定。 (2) 施預力設備及其校正資料 1.5.7 施工及管理紀錄 施預力時應隨時計測預力鋼材之伸長量與對應之應力,須確實記錄並送工程司核備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承包商應在適當地點,選擇面積足夠且地基堅實之場所作為預鑄大梁場地。場地之 選定事先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 (1) 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規定,且其28天抗壓強度應 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粗粒料之最大粒徑不得大於2.5cm,且應符合下表之級配標準:(3)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7~3.2之間,且應符合下表之級配標準:
標稱試驗篩 過篩百分率 25mm(1") 100 19mm(3/4") 90~100 12.5mm(1/2") - 9.5mm(3/8") 20~55 4.75mm(#4) 0~10 2.36mm(#8) 0~5 2.1.2 灌漿材料 (1) 灌漿之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466 A2036之規定。 (2) 灌漿液之摻料則應符合CNS 12833 A2245 之規定,其用量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 外,一般不超過水泥用量0.25% (質量百分率)。且不可使用含有氯化物、氮 化物、氟化物或硝酸鹽或會產生氣體之化學摻料。如使用卜作嵐攙合物者,應 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 (3) 由灌漿液之試驗結果,求出材料之基本配比,應達下列要求: A.含水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B.水灰比:0.40~0.45,以質量計。 2.1.3 模板 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4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5 混凝土附屬品 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2.1.6 預力鋼材、端錨及套管 應符合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之規定。 2.2 設備 2.2.1 施預力設備 施預力設備(含千斤頂及夾具等)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應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 施載應力。 (2) 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 為半年一次。 (3) 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10% 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工作場地四周應以欄柵妥加圍隔。工作台端預力鋼材錨碇時,可能飛脫傷人之處尤 應妥加防護。 3.2 施工要求 3.2.1 模板組立 (1) 依工程司核可之模板工作圖組立模板及安裝繫桿、嵌入物、隔板及其他附件等 ,避免產生相對位移或對模板及構件造成損害。 (2) 模板之施工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 施預力時仍不能拆除之模板(如底模等),應於梁端支承位置及底模之各段片間 裝置軟質板料,或泡沫塑膠等可壓縮材料,以便施預力時大梁可自由壓縮。 (4) 大梁側模拆除時間,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許可,至少應在混凝土澆 置完成36~48小時以後,底模須待施預力後方可拆除。 3.2.2 鋼筋組立 (1) 鋼筋加工及組立應符合第03210章之「鋼筋」規定。 3.2.3 套管安裝 (1) 套管安裝前應於預力構件中埋設螺栓固定裝置或銲接平板等,以便後續銜接套 管、管線或其他類似物件。 (2) 相鄰套管間與端錨之接頭應緊密,使其絕不漏漿或受力脫開。接頭處應為螺旋 式,其施接長度應為內徑之1.5 倍以上並作水密性試驗,且不得接成折線,安 裝時應特別注意,不得損及套管。相鄰套管上之接頭,應錯開至少30cm距離。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套管縱向上所有高點及低點,應設置直徑10mm之透氣 及排水孔。 (4) 套管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安裝並予以固定。固定件之間距不得大於1m,以免 澆置混凝土時因受混凝土之浮力或與振動器接觸而移動位置或方向。 (5) 套管安裝完成後,應報請工程司檢查其位置及方向是否正確、套管有無受損。 3.2.4 預力鋼材安裝 (1) 預力鋼材在展開及安裝時應避免扭結,曲折及互相糾纏。預力鋼材不得有電銲 接合處或接縫。 (2) 夾具固定點不得裝設於施作預力範圍之內。有凹痕、切痕、凹陷、生鏽或受損 之預力鋼材不得使用。 (3) 於預力鋼材之線盤或捲盤及夾具固定點之間剪取每條預力鋼材所需之長度。 (4) 安裝預力鋼材前,應查驗套管內不含水分、碎片及其他障礙物,並應檢視模板 面乾淨度及定線之準確度。同時應避免預力鋼材遭受脫模劑、油脂或其他有害 物質之沾染。 (5)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及位置將預力鋼材定位。安裝時應避免預力鋼材鬆弛 糾結。預力鋼材與套管構成之鋼束應每隔1m用鐵絲將其固定於固定件上,綁紮 須牢固,確保澆置混凝土時不致發生變形。 (6) 不須灌漿保護之預力鋼材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如設計圖說規定套管不需灌漿時,不須灌漿保護之預力鋼材應依設計圖說之 規定塗料予以防鏽。 B.套管之端點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套封,並應將預力鋼材與套管間之空隙 緊密黏封,以防止水泥漿進入。 3.2.5 端錨安裝 預力鋼材安裝完成後,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安裝端錨,並應確保端錨與預力鋼材 端垂直。 3.2.7 混凝土澆置 (1) 混凝土之澆置 A.開始澆置混凝土前,所有端錨之承放處應清理乾淨。 B.混凝土之澆置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C.混凝土澆置工作應分層為之,自梁之一端開始向另一端進行。高度在1.5m以 上之梁至少應分3層澆置。第1層澆置之高度應使混凝土之頂面稍高於下翼斜 角(bottom flange fillet)之頂部。第2 層應使混凝土之頂面應略高於上 翼斜角(top flange fillet),第3層應使混凝土填滿模板。 D.混凝土澆置期間,錨端及承壓板均應保持定位,使套管之中心線能沿軸心穿 越此端錨組合。 (2) 混凝土之搗實 A.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使用振動器搗實混凝土。使用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a.內振動器只能用於足以容納振動器之斷面。 b.於較小斷面或擠型斷面上,使用外振動器。 B.內振動器之使用應符合CNS 5646 A2079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之規定;外部 振動器之使用應符合CNS 5648 A2080混凝土模板振動器之規定。振動器只可 用以搗實,不可用於推移模板上之混凝土。 (3) 修補 A.由繫桿或臨時嵌入物所遺留之孔洞,應澈底清潔並使用與混凝土相同強度之 環氧樹脂砂漿填入並確實搗實。 B.構件之蜂窩如深至使預力鋼材或套管暴露時,經工程司檢驗,如認為其結構 之強度受損明顯時,該構件將予以退件。 C.蜂窩部分之修整,應先打除疏鬆之材料,覆蓋一層環氧樹脂接著劑於蜂窩區 域,並用符合現有混凝土顏色及強度之環氧樹脂砂漿修補,所擬採用之方法 及材料需經工程司核可。 (4) 混凝土澆置後應檢查套管是否有混凝土漿液進入造成阻塞,或於澆置混凝土時 造成損害,承包商應負責採取經工程司核可的改善措施。 (5) 混凝土澆置完成後約2 小時,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清潔器具通過套管或以壓縮 空氣或移動預力鋼材等方式以檢測套管內是否有阻礙不通之情形。承包商應確 認澆置前已置於套管內之預力鋼材,仍可完全自由活動。 (6)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辦理。 3.2.8 施拉預力 (1) 根據圓柱試體試驗結果,混凝土強度已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之抗壓強度後,才能 開始施拉預力。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預力應在工程司之監督下進行。施預力前,所有可能妨 礙預力構體自由壓縮之模板等物均應先拆除,同時承包商應檢查確認預力鋼材 在端錨間可以自由移動及預留之空間是否足夠容納構件施加預力後所產生之水 平或垂直位移。於確認端錨安裝妥善後,即可開始施以初拉力。 (3) 施預力前(經初拉後),須先在預力鋼材上標出基準點,以便量測受力後預力 鋼材之伸長量。承包商設定之量測伸長量及千斤頂壓力計或荷重計之基準點, 應經工程司認可。 (4) 預力鋼材施拉預力應按施工計畫所示之順序。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施 拉預力之順序應從上而下,由中央向左右兩邊,並使預力構材對其垂直軸之應 力儘可能維持對稱狀態。 (5) 施預力過程中應記錄各階段各預力鋼材之伸長量與對應之應力,並依規定提送 紀錄。施拉預力產生之總伸長量,其許可差應在理論伸長量1%範圍內且不得超 過3mm。如採用刻度盤指示表時,應讀取伸長量之讀數至±1mm,許可差精度亦 應相對提高。 (6) 預力之量度應以壓力計或荷重計所示之預力為準,惟仍應與預力鋼材之伸長量 對照。 (7) 不得使用伸長量估計起始應力之大小。 (8) 壓力計或荷重計讀數與千斤頂量測伸長量之數值差異在5%以內為合格,超出上 述範圍時應重新校準,同時全部施預力之操作過程亦應加以詳細檢查,以找出 差誤原因,加以校正後再繼續進行施預力工作。 (9) 預力鋼材施拉預力時,如工程司決定為減少摩擦損失,須在梁之兩端同時施拉 時,承包商應照做。在此情形下,兩端所施之拉力應求一致。 (10)各型構件於第1 次施拉預力時,應檢測每根預力鋼材之應力,並與計算之摩擦 力損失及錨座滑動之損失相檢核,以建立後續施預力之標準作業程序,保證均 衡一致之成果。 (11)預力鋼材在端錨位置滑動導致之預力損失,可由梁兩端預力鋼材之滑動量計量 。此種損失應與施工計畫中所預定之損失比較,如工程司認為有必要,在施拉 力時應加校正。 (12)如預力鋼材之摩擦力損失超過規定之摩擦力,則經工程司核可後應先解除預力 鋼材應力,用水溶性油脂潤滑後,再重施拉預力。 (13)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預力鋼材及混凝土之容許應力、預力損失應符合交通 部頒「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規定。 (14)各類型構件於第1 次錨碇預力鋼材時,應精確量測端錨座之滑脫損失量,並與 假設之滑脫損失量作比較。有偏斜情況發生時,經工程司核可後應先解除預力 鋼材壓力,並依規定之程序重新施加預力。 (15)如有需要,經工程司核可後,可調整對後拉法施預力之作業程序,以獲得所需 之應力。 (16)當量測伸長量與千斤頂計量器讀數不符,又不能重新校準計量器,或藉由潤滑 預力鋼材來改正讀數不符時,應提送修正方案以供工程司審核。 (17)如因施預力不慎或機具失靈,而導致預力鋼材滑脫、折斷或錨槽磨損等,應遵 照工程司之指示更換新品,重行施拉。 (18)預力鋼材預定施作預力之長度範圍內,不可銲接。且不得以乙炔鍛燒或其他加 熱方式修剪預力鋼材。 3.2.9 灌漿 (1) 灌漿前應清除套管中之雜質及防鏽劑,並保持乾燥狀態。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 外,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梁之套管應在施預力後48小時內,灌以水泥漿 (2) 依經工程司核可之配比拌和後,灌漿液應利用孔徑2mm 之網狀物濾去硬塊,再 輸入設有再循環設施之加壓設備,開始壓送灌漿液。只要灌漿液保持適當之均 勻濃度,即可繼續壓送灌漿液。 A.灌漿液主要應由水泥及水組成,但若套管之內淨斷面積超過預力鋼材斷面積 之5倍,則可加入少量細砂。 B.灌漿液摻料之使用應獲得工程司之書面同意,依照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施 工。灌漿時灌漿桶攪拌工作不得中止,一經中止攪拌之灌漿液不得再重新攪 拌使用。 C.如經工程司核可,可添加膨脹劑,並應先與水泥充分混合,惟灌漿液之無約 束體積膨脹率不得大於10%。 (3) 灌漿液應以注射方式注入套管及端錨固定裝置內。當由管口流出之漿液與噴嘴 處之濃度相同,且由管口流出之漿液不含空氣泡沫時,即可停止。 (4) 灌漿過程中,應隨時注意供應槽內之漿液量是否充足,且灌漿機之進口應保持 在漿體下適當深度,以免吸入空氣。 (5) 灌漿之一端除灌漿孔外,雄錐與雌錐間之預力鋼材槽孔應事先用水泥漿封塞。 (6) 管口之封閉應循水泥漿之流向逐段進行。最後之管口封閉之後,提高壓力至 2 7kgf/cm 以上 ,然後塞住灌漿孔。灌漿作業進行應有詳實紀錄。 (7) 灌漿作業進行中,應隨時備有適當之沖洗設備,且使用不同之動力來源。沖洗 設備應具足夠之沖洗性能,於套管阻塞或灌漿設備因意外而停機時,可以沖洗 預力鋼材及清除套管內之灌漿液。 (8) 避免積存在未灌漿套管內之水發生凍結現象。 (9) 灌漿後至少3天,預力鋼材四周之混凝土溫度應保持在7℃以上。 3.2.10 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將端錨密封。預力構材端部應以無收縮水泥砂漿封頭,其強度 應與預力構材本身相同。澆置前接觸面應予鑿毛,以增加其黏結作用。 3.2.11 雜散電流之處理 當預力混凝土有雜散電流之顧慮時,端錨及套管等之固定應有絕緣之處理。如另有 規定時,更應有接地之連接以避免雜散電流影響預力鋼材。 3.2.12 裝運及吊梁 (1) 預力混凝土梁載運至吊裝地點前應先妥為籌劃,並將裝運之程序及路線以書面 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作。裝運時須注意維持交通順暢及安全,必要時承包 商應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承包商應根據現場之地形及環境情況,妥善規劃吊裝設備及方法,並應特別注 意人車安全,以書面送請工程司審查認可後方得施工。 (3) 大梁之吊裝架設,應保持其正常直立位置。除施工計畫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核 可外,懸吊點及支承點應在該梁設計支承點處。吊裝時如需將梁傾斜其傾斜度 不得大於30°。吊裝及吊設均應妥慎小心,避免發生損裂致不能使用。 (4) 無論搬運及吊裝,其起動及停止之加(減)速度,均應儘量緩慢,更不可使梁 承受扭力或拉力。 3.2.13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工程司依美國AASHTO規範有關條文解釋之。 3.3 檢驗 3.3.1 混凝土之檢驗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4 許可差 3.4.1 後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之許可差如下表所示: 表1 後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許可差標稱試驗篩 過篩百分率 9.5mm(3/8") 100 4.75mm(#4) 90~100 1.18mm(#16) 45~80 0.3mm(#50) 10~30 0.15mm(#100) 2~10 0.075mm(#200) 0~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後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依不同型式,以根計量。 4.1.2 後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之支承依契約項目計量。 4.1.3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寸計量。 4.2 計價 4.2.1 後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應依不同型式之預鑄預力構材以根計價。單價包括所供應 與製造之預力混凝土梁所用之人力、混凝土、鋼筋、模板、預力鋼材、端錨、套管 及灌漿及其他所需設備及工具(包括臨時材料)及吊裝費用等。 4.2.2 後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之支承依契約項目計價。 4.2.3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寸計價。 〈本章結束〉項 目 許 可 差 高度(翼板,腹板) 高度(全高) 寬度(翼板) 寬度(腹板) 梁長 線向(對梁平行直線之偏差) ±6mm +15mm~-6mm +12mm~-8mm +10mm~-6mm ±【10+(L-15)】mm,L為梁長以公尺為單位 每3m長±3mm - 第 89 條第03433章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廠預鑄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之施工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 1.2.2 裝運及吊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6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包括製造廠與工地之裝卸、運送、儲存及吊裝之詳細作 業程序等。 1.4.3 廠商資料 1.4.4 證明文件 (1) 預力鋼腱及端錨 應符合第03231章「預力鋼腱及端錨」之相關規定。 (2) 鋼筋檢驗報告 (3) 混凝土檢驗報告 1.4.5 施工及管理紀錄 施預力時應隨時計測預力鋼材之伸長量與對應之應力,須確實記錄並送工程司核備 。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承包商應在適當地點,選擇面積足夠地基堅實之場所作為存放預鑄大梁。場地之選 定須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2. 產品 2.1 預力梁之設計與製造 2.1.1 模板組立 (1) 模板之施工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組立 (1) 鋼筋加工及組立應符合第03210章之「鋼筋」規定。 2.1.3 預力鋼材安裝 (1) 預力鋼材在展開及安裝時應避免扭結,曲折及互相糾纏。預力鋼材不得有電銲 接合處或接縫,有凹痕、切痕、凹陷、生鏽或受損之預力鋼材不得使用。 (2) 安裝前應於預力鋼材上施以非握裹處理,並應檢視模板面乾淨度及定線之準確 度。同時應避免預力鋼材遭受脫模劑、油脂或其他有害物質之沾染。 (3) 直線式預力鋼材應照兩端樣板,準確固定其位置,其重心位置不得與設計圖有 6mm 以上之偏差。如因構件過長,而須考慮預力鋼材之自重撓曲時,需於中間 加裝經工程司核可之支持物。 2.1.4 錨碇裝置 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以螺帽固定,並確保錨碇裝置與預力鋼材端垂直。 2.1.5 混凝土澆置 混凝土之澆置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033 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辦理。 2.1.6 施拉預力 (1) 根據圓柱試體試驗結果,混凝土強度已符合設計圖說規定之抗壓強度後,才能 開始施拉預力。 (2) 施預力前,所有可能妨礙預力構體自由壓縮之模板等物均應先拆除,同時承包 商應檢查確認預力鋼材在端錨間可以自由移動及預留之空間是否足夠容納構件 施加預力後所產生之水平或垂直位移。於確認端錨安裝妥善後,即可開始施以 初拉力。 (3) 直線形預力鋼材可用施預力之設備在索端直接施拉。 (4) 初拉力應為平衡預力鋼材應力及消除其鬆弛狀況所須之最小拉力,且其初拉力 之大小應由工程司按工作台之長度與預力鋼材尺度及施拉根數決定之。一般常 2 2 用之初拉力約為500kgf/cm ,需要時可以增加,但通常不超過1,500kgf/cm 。 (5) 施預力前(經初拉後),須先在預力鋼材上標出基準點,以便量測受力後預力 鋼材之伸長量。 (6) 施預力過程中應記錄各階段各預力鋼材之伸長量與對應之應力,並依規定提送 紀錄。施拉預力產生之總伸長量,其許可差應在理論伸長量1%範圍內且不得超 過3mm。如採用刻度盤指示表時,應讀取伸長量之讀數至±1mm,許可差精度亦 應相對提高。 (7) 預力之量度應以壓力計或荷重計所示之預力為準,惟仍應與預力鋼材之伸長量 對照。 (8) 壓力計或荷重計讀數與千斤頂量測伸長量之數值差異在5%以內為合格,超出上 述範圍時應重新校準壓力計或荷重計,同時全部施預力之操作過程亦應加以詳 細檢查,以找出差誤原因,加以校正後再繼續進行施預力工作。 (9) 預力鋼材預定施作預力之長度範圍內,不可銲接。且不得以乙炔鍛燒或其他加 熱方式修剪預力鋼材。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裝運及吊梁 (1) 預力混凝土梁載運至吊裝地點前應先妥為籌劃,並將裝運之程序及路線以書面 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作。裝運時須注意維持交通順暢及安全,必要時承包 商應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承包商應根據現場之地形及環境情況,妥善規劃吊裝設備及方法,並應特別注 意人車安全,以書面送請工程司審查認可後方得施工。 (3) 大梁之吊裝架設,應保持其正常直立位置。除施工計畫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核 可外,懸吊點及支承點應在該梁設計支承點處。吊裝時如需將梁傾斜,其傾斜 度不得大於30°。吊裝及吊設均應妥慎小心,避免發生損裂致不能使用。 (4) 無論搬運及吊裝,其起動及停止之加(減)速度,均應儘量緩慢,更不可使梁 承受扭力或拉力。 3.1.2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工程司依美國AASHTO規範有關條文解釋之。 3.2 許可差 3.2.1 梁尺度之許可差如表1所示: 表1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許可差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依不同型式,以根計量。 4.1.2 先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之支承依契約項目計量。 4.1.3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寸計量。 4.2 計價 4.2.1 先拉法預力混凝土梁依不同型式,以根計價。單價包括所供應與製造之預力混凝土 構材所用之人工、材料(包括混凝土、模板、鋼筋、預力鋼材、施預力及其他所需 設備)及吊裝費用等。 4.2.2 先拉法預鑄預力混凝土梁之支承依契約項目計價。 4.2.3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寸計價。 〈本章結束〉
項 目 許 可 差 高度(翼板,腹板) 高度(全高) 寬度(翼板) 寬度(腹板) 梁長 線向(對梁平行直線之偏差) ±6mm +15mm~-6mm +12mm~-8mm +10mm~-6mm ±【10+(L-15)】mm,L為梁長以m為單位 每3m長±3mm - 第 90 條第03601章 無收縮水泥砂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無收縮水泥砂漿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無收縮水泥砂漿之拌和與灌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001 R3033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mm或2in 立方體試 體) (3)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4)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827 體積變化試驗 1.5 定義 1.5.1 無收縮水泥砂漿是由水、水泥、淨砂與無收縮化學摻料依經工程司核可之配比均勻 拌和而成,其不得有收縮作用(體積變化允許標準為:收縮率0%;膨脹率為0~0.4% ),主要用於預鑄預力梁及預力箱型梁等支承、預力端錨處預留缺口之封頭及大型 鋼結構物基座安裝後其下之灌注等工作。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資料 (1) 無收縮化學摻料之使用說明書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 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7.2 袋裝水泥應儲存於屋內,與邊牆之間應留至少1.0m寬通路並應置於高出地面少12cm 且通風良好之場所。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0袋。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 之規定。 2.1.3 砂應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2.1.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無收縮化學摻料應屬於非金屬氧化性產品,由工程司認可 後方可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之準備 (1) 鋼結構之基座安裝前,必須先將原有混凝土表面打毛,然後再用空氣壓縮機之 高壓空氣或其他適當方法將混凝土碎片塵灰等完全澈底清除之。 (2) 鋼結構之基座安裝後,須將打毛且清潔後之混凝土表面應灑水濕透,然後將表 面多餘積水拭擦乾淨再進行灌注無收縮性水泥砂漿之工作。 3.2 施工方法 3.2.1 無收縮性水泥砂漿其使用化學摻料之配比應依據承包商送經工程司核可之無收縮化 學摻料說明書辦理。 3.2.2 拌和程序與方法 無收縮性水泥砂漿必須完全拌和均勻方可使用,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拌和程 序與方法如下: (1) 按配比將無收縮性摻料、水泥、砂及水秤妥備用。 (2) 依次將二分之一砂先行倒入拌和器內。 (3) 依次再將水泥與摻料倒入拌和器內。 (4) 轉動拌和器約攪拌二分鐘。 (5) 然後將二分之一水及其餘二分之一砂倒入拌和器內再行攪拌。 (6) 約二分鐘後,在拌和器繼續不停攪拌時,將其餘二分之一的水徐徐倒入,然後 再繼續攪拌至完全均勻為止。 3.2.3 無收縮水泥砂漿之灌注,視現場情況選擇,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採[重力式自然灌注] [壓送灌注]方法實施。砂漿必需搗實,所含之空氣必需設法排除。 3.2.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無收縮水泥砂漿施工完成後,應以麻布等覆蓋其表面,濕 治養護7天以上,模板於3天後方可拆除。 3.2.5 橋梁大梁支承墊之無收縮水泥砂漿灌注 除依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外,應按照下列步驟施工: (1) 施工面鑿毛濕潤後即設置邊模、組立鋼筋,並校正邊模之高度,再安放指定之 基(鋼)板。 (2) 基(鋼)板須安放於設計圖說規定位置,並用小鋼楔片墊襯,以調整基(鋼) 板之高度與水平面使基(鋼)板面之高度與設計高度不得有3mm 之偏差,並用 水平直規計量,在任何方向之水平偏差,不得超過3mm。 (3) 鋼楔片最大不得超過6cm×6cm,至少每一基(鋼)板下應放置三處,距離邊緣 2~4cm。 (4) 基(鋼)板位置,水平與高度調整準確後,即可由(鋼)板上預留之小孔內灌 入無收縮水泥砂漿。砂漿灌滿後,須將基(鋼)板四週用鏝刀小心予以整平, 並修成由基(鋼)板向外斜之平順坡面。 3.3 檢驗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無收縮水泥砂漿依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無收縮水泥砂漿依設計圖所示,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包含完成本項工作所需材料 、人工、機具等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 〈本章結束〉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無收 縮水 泥砂 漿 收縮率 ASTM C827 0% 3 每日澆築量在1m 以下時取樣1 3 次,每增加1m 增加取樣1次, 每次必須取3個試體。 膨脹率 0~0.4% 28天抗壓強度 CNS 1001 R3033 應符合設計圖 說之規定 - 第 91 條第03602章 加強水泥砂漿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設置於橋臺、橋墩或墩帽上之加強水泥砂漿墊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加強水泥砂漿 1.2.2 橋梁大梁之支承墊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或2in.立方體試 體) (3) CNS 1240A 2029 混凝土粒料 (4)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827 體積變化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3 砂應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2.1.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水泥砂漿係依容積比例,以一份水泥加一份細砂(或依照 設計圖之註明酌加細粒料)與適量之水拌和而成,水灰比應在0.35以下。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之準備 (1) 施工前應先將原有混凝土表面打毛,然後再用空氣壓縮機之高壓空氣或其他適 當方法將混凝土碎片塵灰等完全澈底清除之。 (2) 打毛且清潔後之混凝土表面在施工前24小時內應充分濕潤。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外,澆置砂漿墊時,須在已鑿毛濕潤之混凝土 面上,按照設計圖說規定之尺度與位置設置邊模。邊模必須刨光平整、尺度確切, 並使邊模之頂面正確水平、支撐牢固。 3.2.2 依設計圖說所示組立鋼筋。若設計圖說規定支承墊處須設置剪力鋼棒時,應依設計 圖說所示位置固定並予以安裝。 3.2.3 鋼筋組立完成後即可澆置水泥砂漿。水泥砂漿墊澆置完成後應予以整平,24小時內 不得拆除邊模,亦不得擔負任何重量,並應保持濕潤養護。 3.2.4 水泥砂漿達設計強度後,於大梁吊放前,應先將水泥砂漿面修磨平整後,始可放置 人造橡膠支承墊。 3.3 檢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加強水泥砂漿墊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4 許可差 3.4.1 加強水泥砂漿墊面層完全凝固硬化後,須將表面磨成水平面。以水平直規計量,在 任何方向之水平偏差,不得超過3mm 。整修後之砂漿墊之表面高度與設計圖上所示 之高度差,不得超過3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設計圖說所示,以立方公寸計量。 4.2 計價 4.2.1 加強水泥砂漿墊依設計圖說所示,以立方公寸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材 料、人工、機具、設備等及其他完成本工作之一切必要費用。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加強水泥 砂漿墊 抗壓強度 CNS 1010 R3032 應符合設計圖說 之規定 每次1組 - 第 92 條第04061章 水泥砂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砂漿之材料與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下述工作所用之水泥砂漿均屬之。 (1) 土木及建築工程之混凝土面層粉刷 (2) 砌紅磚 (3) 混凝土磚 (4) 玻璃磚 (5) 石砌組合 (6) 圬工 (7) 裝修之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4211章--砌紅磚 1.3.4 第04220章--混凝土磚 1.3.5 第04270章--玻璃磚 1.3.6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1 A2002 建築用生石灰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水泥包裝上應註明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每袋之質量及製造日期。 1.5.2 水泥應儲存於屋內至少離地面12cm以上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 (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第Ⅰ型之規定。 (2) 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 (3)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4) 石灰:應符合CNS 381 A2002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水泥砂漿之水泥與砂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配比(以容積比例計)。1 次拌和量以能 於1小時用完為限。 3.1.2 砂漿應於拌和後達初凝前(約1 小時)舖置於砌築面上,舖置時應注意使所砌單元 與下方之砌築面及與先前砌築之同一層鄰接單元能確實黏結。 3.1.3 於接縫處有鋼筋時,在單元砌築前將砂漿沿鋼筋之周邊及下方填塞,其周圍接縫之 砂漿應塗佈周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93 條第04211章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物牆身為砌紅磚者 1.2.2 其他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R2002 建築用普通磚 (3) CNS 1127 R3042 建築用普通磚檢驗法 (4)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相關法規 (1)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2 紅磚:應燒製良好、形狀整齊。進場紅磚應完好無缺、防止斷角與破裂,並應保持 乾燥與土壤隔離,不合規定之紅磚應即運離工地。 2.1.3 補強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分為度。 3.1.2 砌牆位置應按設計圖先放樣於地上,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同一垂直面 上。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 屋內。磚縫不得大於10mm或小於4㎜,且應上下一致。頂層2皮高應改砌成傾斜狀以 求結合密實。 3.2.3 砌紅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2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 ,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7 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 身。 3.2.4 牆身及磚縫應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應拆除重做 。 3.2.5 新做牆身、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 壞之處應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3 補強規定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3.1 1B磚牆﹕高度在360cm以上,長度超過450cm時,應加補強梁柱。 3.3.2 1/2B磚牆﹕高度在300cm以上,長度超過300cm時,應加補強梁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長度應較開口二側各多30cm 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B磚牆者應放直徑D=10mm鋼筋4根,間距每隔25㎝使用直徑D=10mm 箍筋固定 。 (2) 1/2B磚牆者應放直徑D=10mm鋼筋2根,間距每隔25㎝使用直徑D=10mm 直筋固 定。 (3) 楣梁部分應放直徑D=13mm鋼筋4根,間距每隔25㎝使用直徑10mm箍筋固定。 3.3.6 砌築時應與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3.3.7 如其他承包商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及所產生的廢棄物清除工作由其辦理,但在 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 3.4 清理 3.4.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3.4.2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砌紅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補強梁柱等附屬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94 條第04220章 混凝土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磚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部分牆身為砌混凝土磚者 1.2.2 其他構造物如圍牆等為砌混凝土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905 A2137 混凝土空心磚 1.4.2 相關法規 (1) 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2 混凝土磚之型式、尺度、輕質或重質按設計圖說指示或工程司指定。進場混凝土磚 應無斷角與破裂,並維持完好無缺、保持乾燥。 (1) 空心承重混凝土磚應符合CNS 8905 A2137,C種普通重質橫筋磚之規定。 (2) 空心非承重混凝土磚應符合CNS 8905 A2137,A種普通輕質基本磚之規定。 2.1.3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砌牆位置應按設計圖先放樣於地上,據以施工。 3.1.2 清除磚塊表面及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3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空心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同一垂 直面上。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 屋內。磚縫不得大於10mm或小於4㎜,並應上下一致。 3.2.3 砌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2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 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7 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身 。 3.2.4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 重做。 3.2.5 新做牆身、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 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2.6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混凝土磚牆在水平及垂直方向應加補強鋼筋配置應符合下 列規定: (1) 垂直方向間距每隔80㎝使用直徑D=13mm鋼筋,上下兩端插入梁或基礎內20cm。 (2) 水平方向每隔3皮以直徑D=6mm鋼線網補強。 2 3.2.7 補強鋼筋之孔洞內以175kgf/cm 之混凝土或1:3水泥砂漿填滿。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3.4 清理 3.4.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3.4.2 砌築完成之磚面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混凝土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混凝土磚依各種尺度及施作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 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附屬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 範 之 要 求 頻 率 混凝土 空心磚 A種 抗壓強度 CNS 8905 A2137 2 40kgf/cm 以上 每批1次 C種 2 80kgf/cm 以上 - 第 95 條第04270章 玻璃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玻璃磚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玻璃磚 1.2.2 伸縮條 1.2.3 加強筋及錨碇板 1.2.4 水泥砂漿 1.2.5 勾縫 1.2.6 填縫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4 第07921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06 R2045 白色卜特蘭水泥 (2) CNS 6919 G3132 銲接鋼線網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包括與地板、天花板及鑲板銜接面及轉角處之詳細圖。 1.5.3 材料證明文件 1.5.4 樣品:依據指定式樣,提送玻璃磚樣品各2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玻璃磚 (1) 尺度與顏色:如設計圖所示。 (2) 應係質地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無缺角或裂痕之最佳品。 2.1.2 伸縮縫條: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合成橡膠製品。伸縮縫條為置於結構體( 柱)與玻璃磚牆之間,以防玻璃磚牆受外力而變形時受損用。 2.1.3 滑動片: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合成橡膠製品。滑動片為玻璃磚牆與結構體 間絕緣之用,用於玻璃磚牆承受外力時,易於順應變形而不受牽制用。 2.1.4 加強筋:應使用直徑D=6㎜以上之鍍鋅鋼線網。 2.1.5 錨碇板: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鍍鋅之金屬板。錨碇板為錨碇加強用,以便 將所受外力傳遞牆、柱。 2.1.6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7 白水泥漿:為白水泥與石粉調和而成,其中白色卜特蘭水泥應符合CNS 2306 R2045 之規定。 2.1.8 填縫料: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砌玻璃磚時,其垂直及水平加強筋應按設計圖說所示組立,並應確實伸入錨碇板及 伸縮縫條內。玻璃磚應以水泥砂漿砌築,並應灌滿磚間空隙。每塊磚應拍實擠緊, 磚縫寬度如設計圖所示。除另有規定者外,勾縫應較磚面縮進2~3mm。 3.1.2 砌玻璃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砌築高度不得超過2m,牆身及磚縫應平直 ,並隨時以測錘及水平尺校正,如發現牆面不平直時,應拆除重做。 3.1.3 露出磚縫之1:3 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除,砌築工作完成後應即以白水泥漿勾縫 。勾縫前,應灑水潤濕。水泥砂漿應於拌和後一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3.1.4 施工中,玻璃磚面應保持清潔,如沾上砂漿或其他污物應即清除乾淨。 3.1.5 玻璃磚牆每5~7m應設伸縮縫一道,如在曲面部分,即曲面端部及彎曲超過90°時, 中央部位均應設置伸縮縫。曲面部位之伸縮縫,其外側寬度應在15mm以下,內側寬 度應在6mm以上。 3.1.6 玻璃磚牆施工完成後,其表面應洗拭乾淨,使其保持光潔美觀,並應妥加保護,以 免受損。若有受損之部分,承包商應負責修復或拆除重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玻璃磚工作依玻璃磚中心線量測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玻璃磚工作依玻璃磚中心線量測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 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附屬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96 條第05081章 熱浸鍍鋅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熱浸法鍍鋅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管類 1.2.2 壓軋鋼料類 1.2.3 鑄鍛造品類 1.2.4 螺栓螺帽類 1.2.5 加工品類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9 H3004 鋅金屬 (2)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8503 H3102 熱浸法鍍鋅作業方法 (4) 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廠商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鍍鋅後之鍍鋅構件儲置場須通風及排水良好,以免鍍鋅面層表面氧化造成白鏽現象 。 1.6.2 鍍鋅構件於運送前應妥為包裝保護,避免運輸或架設時,碰擊損壞鍍鋅面層。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鍍料 (1) 使用之鋅須符合CNS 9 H3004之5號鋅以上。 (2) 鋅鍍浴液中鋅之純度原則上須在97.5%以上,鋁含量原則上為0.1% 以下,不得 使用再製鋅塊。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鐵產品鍍鋅層之鍍鋅量應符合CNS 10007 H3116 之相關 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擬鍍鋅之底材,均應於裁切、衝孔或鑽孔等工作完成,校對無誤後,再行鍍鋅。鍍 鋅之後,除必要之變形矯正及鍍鋅缺陷之修補外,不得再行裁切或打孔。 3.2 施工要求 3.2.1 浸鍍作業應符合CNS 8503 H3102之相關規定施作。 3.2.2 鍍鋅構件上若有附著鐵件損傷鍍層,應即時清除乾淨。鍍鋅面層若有損傷應以高鋅 成分鋅漆修補,其修補方式須經工程司認可。 3.3 檢驗 3.3.1 鍍鋅構材之檢驗項目如下: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有關「鍍鋅」鋼材之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費用已包含於有關「鍍鋅」鋼材之適用工作項目計價 。 〈本章結束〉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 範 之 要 求 頻 率 鍍鋅構材之 鍍鋅 附著性檢驗 CNS 1247 H2025 連續之鍍層不得有剝 離或浮脹現象 每批1次 附著量檢驗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 CNS 10007 H3116 之 相關規定 均勻性檢驗 - 第 97 條第05091章 焊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適用於一般鋼構件焊接工作之材料、施工及檢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主要針對一般鋼構件(如標誌牌用門架式或懸臂式構造物等)之工廠或工地焊接( 鋼橋及建築鋼骨結構不含於本章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710 Z7044 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11047 Z8048 液滲檢測法通則 (6) CNS 11401 Z8063 鋼對接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7) CNS 11378 Z8058 銲道磁粒檢測法 (8) CNS 11398 Z8060 銲道液滲檢測法 (9) CNS 12668 Z8088 鋼熔接縫超音波探傷試驗法及試驗結果之等級分類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 結構鋼 (4) ASTM A572 高強度低合金鈷釩鋼(鋼結構用) 1.4.3 美國焊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 結構鋼焊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應包含工廠或工地現場進行焊接之各項檢查程序及整修方法。 1.5.2 施工計畫 施工前承包商應將焊條種類、焊接設備、焊接程序、接頭開槽形狀、焊接引起之變 形對策及焊工名冊等送請工程司認可。 1.5.3 焊工之合格證書 1.5.4 廠商資料 應包括鋼構件及焊接材料之規格、供應廠商名稱等。 1.6 品質保證 1.6.1 焊工資格 焊工必須有優良之技術,並領有政府檢定合格證書或公營事業機構發給之電焊技術 合格證明。 1.7 現場環境 1.7.1 氣溫在0 ℃以下時不得焊接。雨天或濕度過大時,即使在屋內亦應先確認焊接部位 之表面及裡面無殘存水份時,才可實施焊接工作。焊接時須有適當之防護設施,如 焊道表面風速超過8km/hr時,除非有妥善之防護設施經工程司認可,否則不得焊接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鋼料不可用短料焊接。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管採用直線縫為原則。 2.1.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焊接材料應依所使用之鋼料及不同之焊接方式,由承包商 自選符合下表所定標準之產品,並提出材料試驗報告,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使用。 表一 焊接材料種類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焊接施工之標準及應注意事項 (1) 焊接工作之方法及步驟應符合AWS D1.1之規定。 (2) 構材組立時,應儘量使用工作架及輔助夾具,使能以適當姿勢從事組立前之臨 時固定焊接工作。 (3) 將臨時固定焊利用為正式焊接,應限於無缺陷者,並以儘量少用為原則。所使 用之焊條及焊接姿勢,應與正式電焊時相同。所有臨時固定焊,應於構材組立 完成前,將焊碴刮除潔淨。 (4) 電焊作業應依適當之電流、電壓及電焊速度施焊,期使焊料完全溶透而不發生 缺陷。 3.1.2 焊接工作應儘量在工廠先行完成,並於焊接工作完成後再做鍍鋅;若必須在鍍鋅後 焊接時,則應將焊接處鍍鋅之接觸面澈底磨洗清潔,焊接縫須平整均勻,並於焊接 後加塗高鋅漆。 3.1.3 所有焊接部分均以全焊處理,不得以點焊代替。 3.2 外觀檢查 3.2.1 焊接裂痕之檢查 焊道內及其邊緣不得有任何裂痕。 3.2.2 焊道表面之檢查 角焊之腳長及銲喉深度,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惟每一焊接線中,除兩端 各50mm部分以外,焊接長度之10%範圍內腳長及銲喉之許可差為﹣1.0mm。 3.2.3 焊邊之檢查 焊邊燒損(Under Cut)之深度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垂直之焊道止端部 許可差0.3mm 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平行之焊道止端部 許可差0.5mm 次要構材之焊道止端部 許可差0.8mm 3.2.4 重疊焊接之檢查 所有焊道均不得有重疊焊接之情形存在。 3.2.5 所有焊道皆須進行目視檢查,必要時工程司得要求廠商進行其他非破壞性檢驗。 3.3 內部缺陷檢查 主要構件且於工地焊接之焊道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缺陷檢查: 3.3.1 組成構件之加強板及各種連結板之角焊應依CNS 11378 Z8058 實施焊道磁粒檢測或 依CNS 11398 Z8060實施焊道液滲檢測,檢查焊道長度之5%以上。 (1) 檢查處應由工程司指定之,惟指定處之距離應盡量平均,並應特別注意轉角處 、斷面變化處、節點及較易產生焊接缺陷處。檢查結果若不合格則應加倍取樣 重檢,如再發現有不及格者,應對所有接頭全部檢查。 (2) 不合格之焊道應一律剷除重焊,並再進行檢測。 3.4 焊接缺陷之整修 3.4.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焊接缺陷之整修應依下表辦理:
使 用 之 鋼 料 焊 接 材 料 材料規格 最小降伏 強度(ksi) 拉力強度 (ksi) 焊 條 最小降伏 強度(ksi) 拉力強度 (ksi) ASTM A36 CNS 2947 G3057 SM400 CNS 4435 G3102 STK400 36 58~80 SMAW E60xx 50 62 min SMAW E70xx 60 72 min SAW F6x-Exxx or SAW F7x-Exxx 50 62~80 SAW F7x-Exxx-x 60 70~90 ASTM A572 Gr.50 CNS 2947 G3057 SM490 CNS 4435 G3102 STK490 50 65 min SMAW E70xx 60 72 min SAW F7x-Exxx or SAW F7x-Exxx-x 60 70~90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項工作不單獨計量。 4.2 計價 本項工作不單獨計價,而包括於契約有關項目內。 〈本章結束〉缺 陷 情 形 整 修 辦 法 鋼料表面有明顯傷痕 (深度>1mm) 焊接補強後,用砂輪機磨平,焊道長度應大於4cm 。 鋼料表面有不明顯傷痕 (深度≦1mm) 用鋼鑿或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焊接補強 ,並用砂輪機磨平。 鋼材端面之層狀裂痕 用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約板厚1/4 後焊接修 補,並用砂輪機磨平。 弧擊(Arc-Strike) 鋼料表面產生凹痕時(深度>4mm) ,應焊接補強 並用砂輪機磨平。如僅稍有痕跡時(深度≦4mm) ,用砂輪機磨平即可。焊道長度應大於4cm。 焊道表面凹痕 用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重焊,焊道長度應 大於4cm。 重疊焊接 用砂輪機磨平 焊道表面之凹凸 用砂輪機磨平 焊邊燒損 焊接補強後磨平,焊道長度應大於4cm。 - 第 98 條第05501章 一般鋼構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鋼構件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標誌牌面之鋼支柱、底板 1.2.2 鋼製燈柱 1.2.3 金屬圍籬 1.2.4 隔音牆鋼支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5091章--焊接 1.3.5 第09973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06 G3052 碳鋼鑄鋼件 (3)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3013 G1015 熱軋鋼板、鋼片及鋼帶之形狀、尺度、質量及其許可差 (5)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6183 G3122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7) CNS 7143 G3135 焊接結構用鑄鋼件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結構用鋼料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應符合CNS 2947 G3057之規定。 (2)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應符合CNS 2473 G3039之規定。 (3)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料CNS 6183 G3122之規定。 (4) 焊接結構用鑄鋼件CNS 7143 G3135之規定。 2.1.2 鋼管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CNS 4435 G3102之規定。 2.1.3 碳鋼鑄鋼件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並符合CNS 2906 G3052之規定。 2.2 產品之製造 2.2.1 產品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組合元件應形狀正確且無瑕疪。 (1) 形狀:曝露於室外的連接點,應能防止水分進入,稜角分明。製造與接合時不 得扭曲構件,傷及表面處理,扣件不得扭轉過緊。 (2) 固定:在可行的範圍內,儘量將扣件隱藏,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與螺 釘應以鑽孔及埋頭方式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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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5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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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一字第0932842520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