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品質計畫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圖 (1)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2)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1.2.4 廠商資料 1.2.5 樣品 1.2.6 實品大樣 1.3 相關章節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2. 產品 2.1 品質計畫:應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2.2 施工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為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依實際需要 經工程司同意後,得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 2.2.1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含如下: (1)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2)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3)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4)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 (5)主要器材設備、材料預定進場及送驗時間 (6)工地佈置 (7)臨時圍堰、排水 (8)環境清潔維護 (9)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施工協調流程(或機制) (11)緊急應變計畫 (12)其他(視工程特性需求或工程司指示項目) 2.2.2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如下: (1)施工方法 (2)施工步驟 (3)施工進度 (4)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5)施工圖 (6)安全措施 2.2.3 交通維持計畫: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2.3 施工圖 2.3.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並提送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及 A3第二原圖各1份,提送工程司審查。 2.3.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平面或立面圖 (2)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3)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4)適用之標準,如CNS等之章節編號 (5)與契約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6)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7)製造廠商之圖說 (8)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9)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10)性能及測試數據 (11)承包商依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2.3.3 工作圖應附設計計算書或其它必要之資料,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 方式。於該項工作施工前,由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核,提送工程司備查。 2.3.4 施工圖之標題欄應包括下列資料: (1)施工圖之圖號、標題、日期 (2)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3)承包商簽名或蓋章 (4)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2.3.5 施工圖在提送工程司審核前,須與其他關連契約彙整界面並經關連承包商簽認,如 有未能簽認之情事發生時,應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2.3.6 承包商提送施工圖複審,應循前次送審相同之程序,並以書面說明或於送審之施工 圖上標示出工程司審查指示修正及新增之變動。 2.3.7 若先前已核定之施工圖有變更之必要,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通知進行變更,承包商 即應按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施工圖,並再次提送工程司審查。 2.3.8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承包商對送審 施工圖正確性之責任。未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承包商應負其全責,包括 訂購材料或進行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2.4 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1)就製造商之圖說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圖說資料文字為外文,原則應附中文譯本,惟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摘要方式翻譯。 2.5 進口品規定 2.5.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經該主管機關公告限制或禁止參與採購之國家或地區之產品不得 使用。 2.5.2 進口品承包商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海關進口證明書。 (2)原製造廠產品出產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國檢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或製造廠試驗合格證明文件並經當地法 院公證,或經當地相關性質之工商協會公證並經買賣國雙方駐外機構之一簽認。 2.5.3 進口物品如無法依2.5.2(3)辦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 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2)2.5.2(2)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自辦監造者,應比照本項規定辦理。 2.5.4 進口物品如係在採購案決標日前已進口,其出廠日期至決標日未逾 5年而物品本身 無有效期限之限制,且無法依2.5.2(3)或第2.5.3 辦理者,承包商應檢附延長原有 保固期限1年之保固切結書代之。 2.5.5 前揭各項證明或公證之文件,非以中文出具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以 中文譯本為主,該中文譯本如有錯誤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5.6 各類進口物品如均無法依前揭規定辦理時,得就個案需求另行檢討辦理。 2.6 樣品 2.6.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示產品完整 之功能特性、顏色色樣範圍及附屬裝置。提供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1)樣品之型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2)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4)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5)適用之標準,如CNS或ASTM等。 2.7 實品大樣 2.7.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施工 。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 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包括於契約其他項目內。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 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330 01330-5 TPE V2.0 99/01/01
- 第 2 條第01421章 規範定義(Contract Definitions)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契約內各單位、人員之界定,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特殊名詞之解釋。 1.2 定義 1.2.1 一般 (1)業主(Owner) 為執行本契約之機關(構)。 (2)工程司(Engineer) 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3)工程司代表(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約定之權責者。其授權範圍須經工程 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4)監工人員(Inspector) 為經工程司指派代表工程司對已完成之工程、施工中之工程和由承包商自備之材 料以及機關供應之材料,作各項必要之監督及檢驗之人員。 (5)承包商(Contractor) 與業主簽約承攬本工程之廠商。 (6)關連承包商 指本工程承包商以外之其他承包商,與業主訂有契約,承辦與本工程有關之另一 部分工程或臨時裝置者。 (7)分包商(Sub-Contractor) 為依契約約定,承辦承包商契約中無需自行履行部分工程之廠商。 (8)工程施工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9)特定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並為該工程契約 文件之一部分。 (10)補充說明(Addenda) 為開標前對契約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1)契約圖說(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設計圖說(包括其說明文字)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供或批准之補充圖 說,以及為工程之修正而增加之圖說等,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2)契約(Contract) 為業主與承包商所簽訂,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契約文件。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 、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A.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B.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C.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D.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E.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13)契約工作項目(Contract Item; Pay Item) 為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14)詳細價目表(Bill Of Quantities(BOQ)) 為契約文件中詳列本工程工作項目、數量、單價、複價及總價之表格。 (15)單價分析表 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要求,合理考慮每一工作項目之工率、機具使用工作小時、 材料使用數量,分別列入分析表中,並將單價填入細目,分別求得每一工作項目 之單價,以作為每一付款項目單價之依據,其表格謂之單價分析表。 (16)契約總價(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7)一式計量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量之工作項目, 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 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 一式」計量。 (18)一式計價(Lump Sum)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量之工作項目, 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 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 一式」計價。 (19)施工圖(Construction Drawing) 包括工作圖(臨時性工作)及施工製造圖(永久性產品) 之統稱。 (20)附屬機電施工圖(Auxiliary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Drawi ng)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規定所施作永久性的附屬機電施工圖之圖樣。 (21)工作圖(Working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施作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控制系統、模板 、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臨時性工作之圖樣。 (22)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施作的永久性產品之製造及安裝圖樣。 (23)同等品(Or Equal) 為經執行本契約之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 要求或提及者。。 (24)公用設施(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25)契約變更通知(Contract Change Order) 為工程司辦理契約變更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6)先行使用(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含部分工程)未完工或未驗收前,業主基於實際需要提前使用者。 1.2.2 道路 (1)快速道路 指進出口部分管制之道路,主要服務都會區或市區內通過性之交通。 (2)幹線道路 指服務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市內社區間交通之道路。 (3)連絡道路 服務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幹線道路與巷弄,並供兩旁人車之出 入。 (4)巷弄道路 專供兩旁人車出入之道路。 (5)高速公路(Freeway) 指其出入口完全管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6)交流道(Interchange) 為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7)匝道(Ramp) 交流道中為連接加減速車道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之部分。 匝道包括環道、岔道等。 (8)立體交叉(Grade Separation) 為兩條道路,或一條道路與一條鐵路在上下不同平面之交叉。 (9)車道(Traffic Lane) 為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以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10)行車道(Traveled Way) 為路幅之一部分,供車輛行駛之用,不包含路肩及輔助車道。 (11)縱坡基線(Profile Grade Line) 為垂直面與計畫面或其他經指定層之頂部相切處之跡線。該跡線係沿(或平行於 )道路縱向之中心線,通常係表示上述跡線之高程或坡度。 (12)路幅(Roadway) 為路權內施工所需之部分。 (13)中央分隔帶(Median) 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4)路肩(Shoulder) 為路幅之一部分,與車道鄰近,用於暫時停放車輛或緊急使用。 (15)人行道(Sidewalk) 指專供行人行走之道路。 (16)路旁(Roadside) 為鄰近路幅外緣之地區。 (17)繞行道(Detour) 為一臨時性路線,以便車輛、行人繞過封閉之部分。 (18)施工便道(Haul Road) 為承包商所構築以便其進出工地之臨時通路。 (19)路權(Right of Way) 為工程需要而取得之土地及其他一切權益。 (20)樁號(Station) 為沿道路中心線表示實際長度之里程。 (21)測量(Survey) 為將地形、地物等之現況按比例尺測繪於圖面上,或從圖上之特定資料表示於地 面上之技術。 1.2.3 路面及路基 (1)路面(Pavement) 為道路面層及底層所構成之一個整體。 (2)面層(Surfacing) 為路面之頂層。 (3)底層(Base) 為置於道路面層之下,具有預定厚度及規定材料之支持層,用以傳佈載重於路基 者。 (4)透層(Prime Coat) 為以瀝青澆鋪於卵石或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上部,作為上下層之黏結及防水之用 ,隨後鋪設面層。 (5)黏層(Tack Coat) 為兩層瀝青混凝土間或水泥混凝土面上加鋪瀝青混凝土時所鋪之黏結層,通常為 瀝青材料。 (6)路基(Sub-grade) 為道路路面結構以下部分,用作路面與路肩之基礎。 (7)穩定處理(Stabilize) 為以加入適量之結合料,並經充分混合以結合粒料。如用於路肩之穩定,亦可以 砂或粒料混合以增加土壤之承載力。 (8)借土(Borrow) 為用於路堤或其他類似工作之填築材料。 (9)坍方(滑落)(Slip) 為道路斷面挖填方部分對其正常之位置滑移或跌落。 (10)瀝青(Bitumen) 為可燃性碳氫物質,其形態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瀝青材料一般係指規範中所 述或工程司指示,用於路面之任何一種膠結油料,如地瀝青(亦稱柏油)。 (11)地瀝青(Asphalt) 為棕色至黑色可溶於汽油或石腦油(Naphtha)之固體瀝青。 (12)透水層(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可透過該層。 (13)不透水層(Im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為其隔絕,無法透過該層。 (14)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 為在土壤可塑之含水量範圍內,液性限度與塑性限度之差值。 (15)CBR值(California Bearing Ratio Value) 依AASHTO T193 之試驗方法,在契約圖說或特定條款所規定之壓實度條件下,浸 水四天所得之CBR值。 (16)相對密度(Relative Density) 最大乾密度(工地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00﹪ 工地乾密度(最大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1.2.4 構造物及排水設施 (1)構造物 為土木建築工程設施,包含結構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並具備所需求功能者,如橋 梁、隧道、箱涵、擋土牆和房屋等。 (2)結構物 為構造物內部之構件,經結構計算後能承受載重、地震力及風力者。 (3)橋梁(Bridge) 為一包括上部及下部結構物之構造物,橫跨低地或障礙物如道路、鐵路、河流等 ,其本身為一通道,用以暢流交通及通過物。 (4)橋梁長度(Bridge Length) 為橋梁結構之全部長度。係兩端橋臺胸牆背之間距。如無胸牆設施,則為橋板兩 端之間距或為多孔橋涵孔邊盡頭之間距,但不得小於構造物之淨長。 (5)橋面寬(Bridge Roadway Width) 為橋面之全寬。係沿橋梁縱向中心之垂直方向兩緣石外側之間距,若無緣石,則 以橋護欄或隔欄之外側間距為其寬度。 (6)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為單跨度或連續跨度結構物之支承以下,並包括橋台胸牆、翼牆、護翼等在內。 (7)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為橋梁除卻下部結構以外之所有結構部分。 (8)涵洞(Culvert) 為任何不被視作橋梁而在路幅下具有一開口之構造物。 (9)回填(Backfill) 為回填於挖方地區之材料或在挖方地區回填材料之行為。 (10)排水設施(Drainage Facilities) 為匯聚、排除積水區地面或地下水之圓管、排水路、溝渠及構造物等設施。 1.2.5 交通 (1)照射軸(Axis of Incident Light) 連接投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2)觀測軸(Observation Axis) 連接受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3)觀測角(Observation Angle) 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角度。 (4)入射角(Entrance Angle) 照射軸與反光試片中心法線所形成之角度。 (5)標誌牌面(Sign Face) 標誌板印有圖樣字面之部分。 (6)圖例(Legend) 為標誌牌面上依規定繪製之體形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 (7)標誌牌(Sign Panel) 由組合單位或金屬板製成之標誌之結構部分,其表面附有反光材料,并附有圖例 ,但支柱或結構物除外。 (8)標誌牌支撐(Sign Supports) 依契約圖說所示,各種標誌牌之支柱及架設於橋梁及桁架上之標誌,支撐用之梁 及組件等。 (9)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S.I.) 反光試片朝向觀測軸方向回歸反射光度與入射光垂直平面照度之比值。其單位以 燭光╱呎燭光表示之。 1.2.6 其他 (1)工作(Work) 為承包商基於契約義務與責任,為完成契約所提供勞力、材料、設備以及其他必 要之附帶工作。 (2)工程(Works) 為遵照契約完成之所有工作。 (3)永久性工程(Permanent Works) 為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完成須經驗收之各項工程。 (4)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 為完成契約工程所作之臨時性工程。 (5)工地(Site) 為施工場所之地下、地上或契約中業主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 (6)工地作業(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但因該裝置與操作為 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7)人工(Labor) 為以人力方式施作者。 (8)材料(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9)供應材料(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業主供給之材料。 (10)施工設備(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契約工程所須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或臨時設施,連同保養與維護 所必須之零件,以及工具與儀器,但不包括用於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1)處理過程(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12)粒料(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如礫石、碎石、爐碴、砂或其混合 物。 A.瀝青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8篩(2.36㎜)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 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B.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4篩(4.75㎜)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4 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13)膠結料(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4)水泥砂漿(Cement Mortar) 為砂、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5)化學摻料(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例如混凝土加入強塑 劑、緩凝劑、減水劑、早強劑等。 (16)限定用語(Limit Terms) 依CNS 3689之規定。 A. 包含本數: 〝以上〞、〝以下〞、〝最大〞、〝最小〞、〝不得大於〞、〝不得小於〞、 〝不得小於〞、〝不得超過〞、〝不得低於〞、〝不大於〞、〝不小於〞 均包含本數。 B. 不包含本數: 〝超過〞、〝未滿〞、〝大於〞、〝小於〞均不包含本數。 (17)營建泥漿(簡稱泥漿) 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所產生,超過土壤塑性限度之高含水量天然泥水。但 不包括含化學藥劑或其他非天然添加物之泥漿。 (18)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指供泥漿暫屯、沉澱、曝曬、脫水、分類、煆燒、固化、加工、回收、處理及放 置相關機具設備之場所。 (19)劣質混凝土 所稱之劣質混凝土為場鑄混凝土基樁或連續壁在混凝土澆置時,應澆置超過原設 計高度,此頂部多出含有泥漿之混凝土即稱之。若有礙工程品質時,該混凝土應 待硬化後予以打除。 2.產品 (空白) 3.施工 (空白) 4.計量與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01421 01421-12 TPE V2.0 99/01/01
- 第 3 條第01450章 品質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制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 1.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推廣的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分為三 階段管控,第一級品質管制由廠商負責全面性自主品管,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 關(包括監造單位)負責督導及查核廠商落實自主品管,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由 上級機關(即各工程主管機關)組設「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小組」對所屬相關單位 新興之公共工程進行評鑑及查核。而本施工規範的品質管制主要是對於承包商的自 主品管加以規範,以澈底落實三級品管中的第一級品質管制,而第二級品質保證與 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則另依業主之規定辦理。 1.1.3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驗作業等 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 ,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中,承包商亦應會同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1.1.4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1) 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強度、成分、性 質等認為有檢驗、試驗或再檢驗、試驗之必要時,承包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 驗、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檢驗、試驗。 (2) 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A.工地實驗室須對欲提供之試驗/ 測試項目向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 )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供該項試驗/測試項目服務。 B.申請驗證之實驗室能力應由認證機構依CNS 17025 Z4058 之規定進行評鑑。 已通過驗證之實驗室應隨時符合CNS 13041 Z7228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管理責任 (1) 公司組織 (2) 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1.2.2 施工要領 1.2.3 品質管理標準 1.2.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1.2.5 自主檢查表 1.2.6 不合格品之管制 1.2.7 矯正及預防措施 1.2.8 內部品質稽核 1.2.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2.10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2)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3) CNS 13041 Z7228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之一般準則 (4)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 政府採購法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工程處落實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及施工督導查核作 業要點 (9)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施工品質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10)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11)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 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整體品質計畫應依規 定時程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1.5.2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承包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定標準。各類報告 按契約之約定提送。承包商提送證明書,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 裝產品之責任。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2) 承包商遴選之品管人員應於開工前,將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以書面報請機關 同意,機關應於七日內依品管人員登錄表,填列相關資料,送請工程會登錄列 管。 (3)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質計畫經工 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2 品質計畫 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辦理下列各項品質計畫措施。 3.2.1 管理責任 (1)公司組織 (2)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3.2.2 施工要領 3.2.3 品質管理標準 3.2.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3.2.5 自主檢查表 3.2.6 不合格品之管制 3.2.7 矯正及預防措施 3.2.8 內部品質稽核 3.2.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3.3 品管工作 3.3.1 承包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 狀況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品質水準等,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3.3.2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依契約約定辦理下列產品製程階段之品管工作。 (2) 工作流程: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交工地。 (3) 依契約約定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之項目及報表。 (4)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理之,並依契約 約定及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3.3.3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工作流程: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資料建檔。 (2) 承包商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施工完成後不 易由外觀檢驗其品質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工程司進行現場監督。 (3) 承包商應就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 等各項作業,依據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工作各階段應納入檢驗之項目,使用核定之表 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向工程司提出查核或抽驗申請。 (4) 承包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 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項目者 ,應經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機關監造單位備查,始得進行次一階 段之施工項目,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3.3.4 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自主品管,每批材料、設備進場時應備出廠證明、檢驗報告, 由承包商品管人員依契約約定,自行辦理相關之檢驗,並填製自主檢查表,未符合 約定者即行退貨;符合約定者,將自主檢查表提報工程司核備,經審查合格後應分 批放置管理,如有需要及施工期間工程司得進行檢驗或要求提供樣品。 3.3.5 本施工規範之檢驗標準為承包商第一級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下限標準,驗收時,查 核檢驗紀錄文件,以承包商自主檢查表經工程司同意核備之文件為基準。 3.3.6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 實施。 (2)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 及簽認等事項。 (3) 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4) 品質文件及記錄之管理。 (5) 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 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 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 第 4 條第01510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使用限制 1.2.2 工地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工程用電、照明、通訊設備及消防) 1.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5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6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7 第05091 章--焊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臨時工棚許可證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工作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契約設計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所需任 何額外施工用地。 3.1.2 契約設計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起 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工地使用限制 (1)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承包商不得擅自占用作 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2)工地之特殊用途,應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承包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但本項之各個限制,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 緊急情況。 A.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工程司得擴充、修改,或限 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不得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未經工程司核准,不得在工 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C.本工程完工後,或依工程司指示於完工之前,除工程司指示保留者外,應拆 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 ,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E.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及類似處所。 F.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或棄土於樹幹周圍,並應對工地內保留 之所有樹木加以保護,至工程司核可之程度。 G.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已受到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污染之表土,應 依工程司之指示清除。 (3)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以免損害公 用設施。 (4)執行工作時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 便。 3.2.2 工地臨時設施 (1)承包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臨時設施,其中應至 少包括電力、給水、工地通訊設施及防災之應變措施等。 (2)承包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臨時設施及其相連設施、相關裝置之設置及維護作業,並 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及基地之安全。工程司認為 有危及安全及衛生之情形時,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置。 (3)各類橫越道路、人行道之水管、電管、空調管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 (4)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A.供電一般規定:供電應經臺灣電力公司核准。 B.給水:工地內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及施工用水。 C.工地通訊設施:承包商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包括信差、傳真、電話, 如有需要,亦包括網路、無線電等。 D.消防:承包商應備有消防設施,如滅火器等。 3.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提供、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 庫與儲存場,並依工程司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移或拆除。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 程設施、管線出入口等。應繪製一份平面圖,標示所有辦公室、浴室、廁所、棚 架、倉庫與儲存場之範圍及位置,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2)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所應定期清理維護,並保持工地及 廁所之清潔及衛生。材料、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3)需要在工地搭建臨時工棚時,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臨時工棚許可證辦 法」之規定辦理。 (4)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設置工地會議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4.2 計價 4.2.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設施時,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依該項設施之原有標準予以復 原。 〈本章結束〉
- 第 5 條第01521章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防護網,包括材料、安裝及拆除等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2.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安全網 (1)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龍 、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10㎝;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一網目之面積 不得大於100c㎡。 2.1.2 覆網 (1)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龍 、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 2㎝;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一網目之面積 不得大於4c㎡。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於高處工作施築前應先吊掛防護網,以防 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 (2)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配帶安全帶外,必 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防護網應設置兩層,網孔 10cm ×10cm者在下,網孔2cm × 2cm者在上層。 (4)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堪 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3.1.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免在施工期間,因掉落 之石粒、板屑、工具等擊傷行人及車輛。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設置之安全 防護設施,人員不得行走於其上。 (2)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配帶安全帶外,必 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除設計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防護設施應設置兩層,防護網在下層,其上以 密排合板固定於構造物。 (4)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堪 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安全防護網工作,以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吊掛、拆除、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 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 條第01526章 施工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架之材料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施工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2)CNS 4751 A3079 鋼管施工架檢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施工架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細構 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施工架之設計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 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 A2067之規定。 2.1.2 其他材質之施工架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2.1.3 固定施工架之繫件、配件等,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2.2 產品製造 2.2.1 施工架之設計應能承受工作人員、搬運器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 他可能發生之荷重。並應確實固定,以免發生危險。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施工高度2m以上者應設置施工架。 3.1.2 施工架之安裝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3.1.3 施工架之安裝及踏板、護欄、安全網之設置等相關作業應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之規定施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架依建築物或結構物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室內使用之施工架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架依建築物或結構物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室內使用之施工架包含於相關工作項目中,不予單 獨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7 條第01532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覆蓋板與其支撐系統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開挖區域之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蓋板與其支撐系統 。 1.2.2 包括必要時或工程司指示時,於公共管線及其他開挖區域上方架設之臨時覆蓋板工 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7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2)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3)CNS 9278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4)CNS 13863 整體成色混凝土用顏料 1.4.2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1 銲接/熔接/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結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準則應足以承受契約圖說所規定之載重及衝擊力 、地震力、公共管線載重或其他包含承包商機具設備之活載重、衝擊力及靜載重 等設計。但懸吊公共管線用之支撐系統(跨梁)應與路面蓋板用梁分別設置,不 得共用,以免車輛機具行駛於蓋板上之振動損及公共管線。 (2)除契約圖已有覆蓋板詳圖外,承包商應負責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施 工、維護及移除,工作之執行應符合所示之施工順序與交通維持時程,及相關單 位之規定與安全要求。 (3)開挖臨時覆蓋板如採用已使用過之材料,應提送該材料以前每次使用狀況之資料 ,例如用途、使用時間、載重型式等,如仍堅固完好且無任何影響其強度之缺陷 ,工程司得同意使用。 (4)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工程司同意之覆蓋板外,公共交通區域以採用混凝土與鋼之 複合式覆蓋板為原則。覆蓋板表面應符合各種車輛(包括機車)之防滑效果。 (5)提送覆蓋板組立及移除之詳細時程,並應與所需之交通管制計畫時程配合。 1.5.2 工作圖及計算書 (1)安裝開挖支撐系統之構件前,應提送工作圖及數量計算表、結構穩定分析等。 (2)現有管線設施經工地調查確定其位置後,配合工地情況繪製工作圖。 (3)標明臨時覆蓋板之施工程序及方法,包括支撐系統及必要之施工細節與高程。 1.5.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鋼質覆蓋板 2.1.1 應依契約圖說或工作圖,符合CNS 2947或CNS 9278之規定。 2.1.2 鋼質覆蓋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用 。 2.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開挖寬度與覆蓋板規定尺度如下表(表中厚度為最小值):
開挖寬度
使用鋼板規格(長×寬×厚)
W≦60㎝
120㎝×240㎝×12㎜
60㎝<W≦75㎝
120㎝×240㎝×14㎜
75㎝<W≦90㎝
120㎝×240㎝×16㎜
90㎝<W≦105㎝
150㎝×300㎝×18㎜
105㎝<W≦120㎝
150㎝×300㎝×20㎜
- 第 8 條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所需之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設施佈設及施工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交通維持計畫 1.2.2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及其佈設(包括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 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 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等) 1.2.3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計畫 1.3.3 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4 第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手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道安會報重要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台北市道安會報重要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作業規定」辦理。 (2) 承包商依設計階段已送審之交通維持計畫(符合「工程交通維持計畫書檢核表 」內容)進行檢核及修正工作,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並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高度至少120㎝。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 適當材料固定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適當方 式加重底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且至少每隔10m 安裝一只,惟其首 尾端或重要地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 能。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類
牌面
標誌桿
菱形
標準型
70㎝×70㎝
標稱管徑50㎜(2in)鍍鋅鋼管
放大型
90㎝×90㎝
標稱管徑65㎜(2.5in)鍍鋅鋼管
特大型
120㎝×120㎝
標稱管徑80㎜(3in)鍍鋅鋼管
長方形
100㎝×60㎝
-
種類
鏡面數
閃爍次數(次/min)
光度
(燭光)
適用地點
閃光燈號
單面或雙面
55~75
20~40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點及特別危險處
定光燈號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駛
- 第 9 條第01564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8 第05091章--焊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組合式固定圍籬、組合式活動圍籬、網狀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四種。本章 所稱營建工程之分級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分為第一級營 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2.1.2 面板 (1) 採用槽型鋁板或1.2㎜厚槽型鍍鋅鋼板。 (2) 網狀圍籬中部應使用平面鋼板。 2.1.3 支柱:採用鍍鋅鋼管或角鋼。 2.1.4 尺度 (1) 組合式固定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 得低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 (2) 組合式活動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 得低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 (3) 網狀圍籬之間隔支柱寬度應為1.8m,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 於2.4m(離地高度80cm以上使用金屬網,其餘採用平面鋼板之圍籬屬第二級營 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離地高度80cm以上使用金屬網,其餘採 用平面鋼板之圍籬),並塗以螢光漆或貼反光紙,以維護人車安全。 2.1.5 附屬配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平帶鋼,並採用標稱尺度 9.5 ㎜以上之螺栓。 2.1.6 顏色 (1) 網狀圍籬之平面鋼板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漆或貼 反光紙。 (2) 其它圍籬顏色以使用綠、藍、橙為原則,其板面則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圖 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3) 組合式活動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之油漆應另加螢光漆繪製。 2.2 大門 2.2.1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 築、道路、橋梁、地下道(雨水及衛生)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 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 出口。 (2) 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或網狀圍籬之工地 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3) 網狀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以內者。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及地區交通 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 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臨時圍籬及出入工 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 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 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 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1)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為2.25m~6m,並視需要連續裝設紅色定光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基座均應完 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 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 作如油漆、修飾之維護、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10 條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辦理各項環境保護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空氣污染防制:包括工區及周邊道路灑水。 1.2.2 噪音管制:包括工地噪音。 1.2.3 水污染防治:包括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1.2.4 廢棄物清理:包括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2.5 其他:包括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2.6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4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5 第01991章--罰則 1.3.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7 第02611章--排水渠道 1.3.8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9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0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11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噪音管制標準 (6)水污染防治法 (7)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8)放流水排放標準 (9)水土保持法 (10)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1)廢棄物清理法 (12)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5)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6)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17)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18)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9)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2)灌排水路維持計畫 (3)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4)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 1.5.2 工作圖 1.5.3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其核准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鋪面:應符合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瀝青:應符合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之規定。 3. 施工 3.1 空氣污染防制 3.1.1 工區粉塵逸散防制設施依行政院環保署頒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之規定辦理。 3.1.2 工地範圍內泥土裸露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濕度(晴天原則上每2小時灑水1次)或 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或粗級配,或加蓋帆布、防塵網、稻草等覆蓋物,以 免塵土散布;天氣乾燥致市區道路有塵土飛揚之虞,承包商應具備足夠之灑水設備 並適時灑水,以維護環境衛生。車行路徑則需依環境規定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 凝土、鋼板或粗級配。 3.1.3 工地範圍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 粒狀污染物。 3.1.4 工地範圍不得產生惡臭或有毒、有害之物質。 3.1.5 施工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3.2 噪音管制 3.2.1 工程施工應儘量採用低噪音之工法及機具,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 準」規定之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3.2.2 噪音管制區分類依環保局公告為準。 3.2.3 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 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 形者,不在此限︰ (1)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 程。 (2)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 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梁吊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施工者。 (3)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施工者。 (4)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3.2.4 前節第(2)至第(4)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施工 單位並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括隔音布、消音屋、防震襯墊、隔音罩 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及豎立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 項規定。 3.2.5 前節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午間施工核准文件 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 位名稱及電話號碼、本府市民當家熱線電話號碼1999。 3.2.6 前述第3.2.3節至第3.2.5節係引用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 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應依最新公告辦理。 3.3 水污染防治 3.3.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灌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灌排水設施以維持灌排水路暢 通。如於水體或其沿岸施工,應做好防範措施,避免使污染物進入水體及沿岸規定 距離或水體擾動致影響環境品質。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1)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承包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 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導流 、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 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 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 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2)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承包商亦須施作臨時排水 設施。 A.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越阻隔,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路者。 B.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改道、改建、 新建或復舊者。 3.3.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承包商應設置減緩水流及攔截因 沖蝕而流失之土石之設施。工作要求如下: (1)承包商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動,於工區範圍內之 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 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池、滯洪池、導流溝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 流失之土石。 (2)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及施作地點等 ,納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實施。 3.3.3 如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應於施工 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3.3.4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設施所作之臨時排水,其斷面不得小於原排水斷面 :若為系統性之排水阻斷,應提出臨時排水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 3.4 廢棄物清理 3.4.1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應依施工計畫之位置設置於工地範圍,以設置於車行出入口 為原則,經工程司同意後得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如屬施 工前已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工程,另需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調整位 置。 (2)沖洗車輛和施工機具均應在工地範圍實施,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 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方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應隨時清除乾淨。 (3)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方法沉澱後,上層 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 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清理積泥,廢水不得任意漫流工地範圍以外 。 (4)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澱之用。 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依契約圖說進行其 他工程施築。 (5)如因工區範圍狹小或進行全區開挖作業時,無法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承包 商得提出符合環保規定之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3.5 其他 3.5.1 車行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 (1)車行出入口應依核可之施工計畫所示位置,鋪設混凝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 (2)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之指示,承包商應將現場混凝 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5.2 工程告示牌及圍籬 (1)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程告示牌,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本府市民當家熱線電話號碼1999,並依「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2)施工圍籬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及第 01564章「施 工圍籬」之規定辦理。 3.5.3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適當圍籬或其他設 施予以隔離,並按契約約定維護更新。 (2)在市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原則上應立即裝載車輛上,不得堆置於 道路上,3m寬以下之狹小巷道,經工程司同意時除外。工地圍籬或其他隔離設施 以外之道路以不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為原則,但受場地限制時,承包商 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道路可作部分施工需要臨時使用。 (3)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注意所有載運開 挖剩餘資源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溢散、掉落地面。如發現有 散落之遺留物,則應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4)工區及廢土棄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防止砂石、泥土流入水溝,堵塞水 流,並應隨時清理以保持水流暢通。工程完工後應將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並 澈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旁之廢棄物。 (5)工區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及堆放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 (6)工地範圍內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應停放整齊,不得任意 堆置。 (7)工區內設置廁所(工區範圍狹小,經工程司同意者除外)、密閉式垃圾筒,收集 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 (8)施工作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合格之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或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9)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 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 (10)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應 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經處理水質達「放流水排放標準」後排放,或申請接 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基樁施工、混凝土作業、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 水,亦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始可排放。 (11)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定適當回收處理設施,或收集 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12)運送工程散裝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物嚴密封固 ,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13)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定各項環境保護管 理及監視工作,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對 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承 包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測責任,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以 免影響環境。 (14)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承包商負責。 3.6 檢查 3.6.1 檢查項目 (1)承包商:依「承包商工地環境清潔及環境保護措施檢查表」(如附件二)辦理自 主檢查。 (2)工程司、機關及上級機關:依「工程司、機關及上級機關工地環境清潔及環境保 護措施檢查表」(如附件一)辦理檢查或複查。 3.6.2 工地環境清潔之管理,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1)承包商:每週至少3次(停工中之工程每週至少1次)。 (2)工程司:每週至少1次。 (3)機關及上級機關:採不定期方式抽查。 3.6.3 承包商應將每次檢查結果,至遲於隔日即送工程司備查。工程司除應依承包商報核 資料不定期予以複查其真實性及改善情形外,並依前項檢查頻率辦理檢查,如發現 應改善事項,即交請承包商依限完成改善,改善之期限最遲不得超過3日。 3.6.4 檢查之各項資料,工程司、承包商雙方應妥予存檔,以明責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空氣污染防制 工區及周邊道路灑水或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 4.1.3 水污染防治 (1)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量。 (2)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量。 4.1.4 廢棄物清理 (1)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以座計量。 (2)廢棄物排出清理,以噸計量。 4.1.5 其他 (1)車行出入口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或粗級配依契約項目計量。 (2)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量。 (3)車行路徑需依環保法令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粗級配依契約項目 計量。 4.2 計價 4.2.1 空氣污染防制 工區及周邊道路灑水或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 含用水、灑水車、司機之工資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3 水污染防治 (1)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價。該單價已包含臨時性之導排水 溝、管涵埋設、清潔孔等設置與拆除,水路維護、疏浚及排水箱涵施工中臨時抽 排水與溝渠工程施工中臨時排水等工作(均應於施工前後與施工中拍照存證)所 需人工、材料、機具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2)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項目,以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施築防災土堤、 坡面保護、構築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及埋設管涵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等 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4 廢棄物清理 (1)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契約項目,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含構造物開挖與回 填、水泥混凝土拌和與澆置、模板、鋼筋、 H型鋼、貯水槽、馬達、沖洗噴頭、 臨時用水(電)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所需 之一切費用在內。洗車台設備附設沉澱池之操作維護及沖洗等作業所需水、電、 人工等費用及拆除復原費已列入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工作項目內另行計付。 (2)廢棄物排出清理,以噸計價。 4.2.5 其他 (1)車行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鋼筋、鋪設水泥混凝 土或瀝青混凝土與模板施工及工程進行中之修補維護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等及 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2)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全部人工、材料、機具等及為 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3)車行路徑需依環保法令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粗級配依契約項目 計價。 4.2.6 以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另若經核可展延工期,得依協議 追加必要費用;其餘工作項目均依實作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11 條第01574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 1.2.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857 A1009 營建業架設工程安全標準 (2) CNS 3504 Z2019 安全面具 (3)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4)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 (5) 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 (6)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勞動基準法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6) 勞動檢查法 (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9)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10)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14)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15)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計畫內容分列如下: A.工程概要 a.工程內容概要 b.施工方法及程序 c.現況調查 B.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辦理。 a.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含設置核准資料與合格證書) b.勞工衛生安全協議計畫 c.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d.自動檢查計畫 e.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f.稽核管理計畫(稽核事項應包括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土支撐、施工 架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整體 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攝影或 檢核表等留存相關檢驗紀錄)。 C.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a.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b.作業方法及程序(如建築工程之升降機安裝工程宜採無架施工法施工;橋 梁工程之上部結構工程如位於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其支撐部分應避免採 就地支撐工法等)。 c.作業組織 d.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e.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f.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2) 營繕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承包 商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 「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申請 審查。所指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如下: A.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m以上之建築工程。 B.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m以上之橋梁工程。 C.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D.長度1000m以上或需開挖15m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E.開挖深度達15m以上或地下室為4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之工程。 F.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m以上、面積達100㎡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60﹪ 以上者。 G.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3) 承包商就高度5m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1.5m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 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 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承包商應通知機關或委託監造單位 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機關得要求承 包商部分或全部停工,俟承包商辦妥並經機關認可後方可復工。各項假設工程 組立及拆除時,承包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之事項。 (4) 高度在2m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 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5) 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包商應於 開工前14天向工程司提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6 品質保證 1.6.1 承包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依工程之從業人 數,於作業開始時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專司整體工程安全衛生之統籌規劃、督導及實施自動檢查事宜。 1.6.2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條之規定,2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 時,應互推1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責防止職業災害之 責任。 1.6.3 依據上述規定,凡承攬工程之各標承包商,應共同組成「安全衛生小組」,推行各 項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宜,並接受工程司之督導。 2. 產品 2.1 儀器及設備 承包商除應依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外,並至少應準備足夠數量 之下列儀器及設備,經常加以維護。 2.1.1 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 2.1.2 黃色塑膠警示帶 2.1.3 急救設備 (1) 急救箱(含消毒藥、繃帶、合板及其他急救用品)。 (2) 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 (3) 擔架。 2.1.4 滅火器 2.1.5 個人防護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鏡、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電銲口罩、電 銲面罩、棉手套及皮手套等。 2.1.6 現場勞工安全衛生說明牌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且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工作守 則及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報備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3.1.2 承包商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分包商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 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分包商。 3.1.3 承包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 規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墜落災害防止: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裝設護欄或護蓋等設施或架設安全母索配 掛安全帶。 (2) 感電災害防止: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3) 危險機械進場之許可:具備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合格證、起重機吊掛 作業手合格證等始可進場作業。 (4) 自主管理: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模板支撐、鋼筋組立、隧道挖掘及襯砌等 作業主管人員在場監督指揮。 (5) 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 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6) 20m 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 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7)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 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 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 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8)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固定 後之強度能抵抗75kg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但特殊設計之 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9) 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 以架高等措施。 (10)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 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 作業人員1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11)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m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 、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及吊裝台吊運等高處或傾斜 面移動,應採用符合CNS 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2) 開挖深度超過1.5m者,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 方案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13) 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 A2067規定。露 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等挖 掘及隧道等襯砌等之營造作業,應指派各作業主管人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 3.1.4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揭示於工作場所,並設置警告標示。 3.1.5 工作場所於適當位置應設急救醫藥箱等設備。 3.1.6 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 應於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妥為計畫施工及 預防措施,並事前告知勞工有關開挖機械運作程序、範圍及危險性。 3.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3.2.1 承包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 與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項目並表格化,且定期檢查並存檔備查。於施工前應將合 格之自主檢查表送交工程司後始得進場施工。工程司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之附件,進行各項安衛設施稽查及檢查工作。 3.2.2 承包商對工作場所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適當防護措施,並經常檢查。 (1) 進入工作場所之勞工應配戴合格安全帽、工作鞋、防塵口罩等個人防護設備, 對切割勞工並應使加戴護目鏡、口罩或面罩,搬運勞工應加配保護用手套。 (2) 各種機械應於適當處所,予以標示說明安全注意事項,且作業前應予檢查及協 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3) 對於勞工於水中作業有沈溺之虞時,應使該勞工穿著救生衣,並於該場所設置 監視人員及完善之救生設備。 (4) 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度; 對有墜落之虞者,土石應予以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支撐等措施,並排除可能 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原因之雨水、地下水等。 (5) 對工作場所發生噪音傷害之防止,其控制原則為工人的隔離,機具的隔絕,利 用吸音方法來控制噪音,採用低噪音、低振動機具,勞工配備耳塞或耳罩。對 高溫工作場所應給予勞工適當休息,並在工作場所附近備置鹽片及充足飲用水 。 (6) 對無法從梯子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其有 關構築、搭建、拆除等工作應由對此項工作具有豐富經驗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 監督、指揮、施工、維護、管理及檢查,並應使勞工配備安全防護器具且供給 足夠之工作台。使用中之施工架,至少應每週檢查 1次,惡劣氣候襲擊後及每 次停工之前後均應檢查。 (7) 擋土及模板支撐完成後應再加做安全檢查。於澆置混凝土時,為防萬一,應有 數名熟練模板工人在現場,並配置警告設備,注意模板支撐是否穩定,否則應 立即發出警告信號,停止澆置混凝土並作緊急措施,以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8) 工作場所應注重環境衛生,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保持清潔。 3.2.3 承包商僱用之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3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 3.2.4 承包商對緊急情況應有防範措施,並安排員工演練。 3.2.5 工程施工中如經工程司及有關機關抽查發現承包商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時, 承包商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 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勒令停工至改善為止,停工期間之工期不得扣 除。 3.2.6 危險物品與輻射 (1) 承包商應確保所有瓦斯、燃料及易燃物料等危險物品均依有關法規或工程司之 規定,以安全之方式儲存及搬運。承包商應負責取得儲存及搬運此等物品所需 之許可執照。 (2) 非經工程司認可,不得從事含電離或電磁輻射之作業。承包商應確保所有人員 及民眾均已保護,不致受到輻射之影響。所有輻射區皆應張貼明顯之警告標示 ,並設適當之屏障。 3.2.7 承包商應提供合適之備用機具,以確保人員、本工程及大眾之安全。此等設備應包 括但不限於下述: (1) 控制水位用之備用發電機及抽水設備。 (2) 供本工程照明用之發電機具、裝備及零件。 (3) 供地下及水下工程使用之空氣壓縮系統,包括備用發電機設備、通風設施等。 3.2.8 承包商應在施工機械操作範圍內指派專人負責警戒,以策安全。 3.2.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之頻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 知」第9條規定辦理。 3.3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 3.3.1 工地應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 (1) 緊急及意外事故包括三類: A.作業方面(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 B.自然災害方面(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 C.公共安全事件方面 (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破壞或偷竊、公 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 。 (2) 如有上述狀況發生,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警察、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主 管機關,工程司於緊急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填報「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 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3)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圖如下頁所示。 3.3.2 意外事故發生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採取行動如下: (1)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災害外,事故現場應保持現場以利證據收集。 (2) 事故有關之情況均應記錄及照相、攝影存證。 (3) 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3.3.3 承包商應建立意外事故及傷害紀錄並妥善保存。 3.3.4 承包商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並應依方案內容 定期演練。其中承包商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張貼在每個電話機旁,緊急電話 號碼表至少應有下列資料: (1) 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 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電力及台灣中油等相關管線單位 電話號碼。 (3) 機關電話號碼。 另承包商應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3.4 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應辦理事項 3.4.1 協議組織 (1)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承包商設置協議組織負 責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指定之承包商不得拒絕。該承包商對其 他承包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有監督及違反安全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 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各標承包商應依照契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 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之承包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承包商, 機關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2) 各標承包商應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即參加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迄該 標工程完工,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之日為止。 3.4.2 應辦理事項 (1) 工作場所之巡視:工區之定期巡邏,負責管制所有進出工地之人員與物料,以 維工區整體安全。對安全要項加以督導,並負責管制經常聯繫各關連承包商之 作業主管,對工作安全須相互配合事項之確認。且視現場狀況之需要調整安全 設施,以維工區整體安全。 (2) 施工安全措施:凡工區內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包括地下室開挖周圍,各 樓層預留孔洞、電梯機坑開口、管道間開口、樓梯等均應設置安全護欄、臨時 扶手、臨時蓋板,並設立危險警告標誌。 (3) 垃圾清理與環境衛生:全工區內環境包括各區及各樓層內部之日常清潔、清潔 工之雇用、工具購置、垃圾輸運管道之設立與運棄處理,臨時廁所之設置與清 理。 (4) 公共區域之臨時照明:包括工區 (建築物) 內、外臨時照明之線路架設、燈具 購置安裝及其用電費用之核計等。 (5) 防火設備:購置適量之消防器材和滅火器等設備,裝設於工地辦公室及工區內 易燃物料之儲存處所,以備急用。但各標承包商自設辦公室及倉庫等之消防設 施由各標承包商自行辦理。 (6) 安全衛生教育:採用適當方式,如利用每週某日剛上工時間,以擴音器廣播宣 導勞工安全衛生重要性,要求工作人員進入工地應戴安全帽。否則一經發現, 即按事先規定之標準罰款警告。 3.4.3 工作執行 (1)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每月初應定期舉行工作檢討會,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 主持,並邀請機關列席指導,每次開會應檢討安全衛生工作辦理情形。 (2) 各標承包商之間如有爭議時,應依工程司所作之安排、調度與裁決。 3.5 清理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之警告標示,應於竣工後一週內清除。 3.6 其他 勞工安全衛生作業說明及檢查表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 須知」之附件作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所需之 所有費用在內。 4.2.2 有關安全設施之保養維修由機關指定之承包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承包 商共同負擔。 〈本章結束〉 01574 01574-1 TPE V2.0 99/01/01
- 第 12 條第01581章 工程告示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告示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1.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1) 活動告示牌 (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5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6 第09973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 2. 產品 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2.1.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150㎝×120㎝ (厚度3mm以上),牌面角隅以半徑為3cm圓弧處理,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1.2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2.1.3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白色線條。 2.1.4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2.2.1 活動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91㎝×60 ㎝(厚度3mm以上),牌面離腳架底部淨長至少40cm。 (2) 固定架用角鋼(4㎝×4㎝×0.5㎝)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寬採0.5㎝白色線條。 2.2.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長120㎝ ×寬75㎝(厚度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3in),厚度3㎜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白色線條。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長300㎝ ×寬170㎝(厚度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型鋼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白色線條。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牌面長500cm×寬 320cm(厚度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透視圖部位底色配 合工程特性訂定。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採白色線條,寬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其尺度依施工製造圖之規定製作,並將展 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75㎝×120 ㎝(厚度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3in),厚度3㎜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可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 。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程告示牌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民眾反應缺失 ,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布之。各種類之工程告示牌 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未達3個月)或工程規模較小(未達500萬元)之 工程。 (2) 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3個月以上)或重要之工程。 (3)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巨額以上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豎立目標顯著之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並加繪彩色透視圖。 (4) 柔性說明告示牌:適用於所有工程,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 完工未使用等情事),將最新資訊告知並請求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 3.1.2 建築工程告示牌應以螺栓固定在工地出入大門左側之安全圍籬上,其他公共工程告 示牌應設置於工區明顯之處,並隨時配合工程進展移動調整設置。 3.1.3 工程告示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修護整理。 3.1.4 工程因故停工或工期有異動時,其工程告示牌(包括固定告示牌、活動告示牌、停 工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工程停工超過7日(含例假日)以上時,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日內完成 告示牌內容之修正,其修正內容應包括停工起始日期、預定復工日期及竣工日 期,備註欄或公告事項欄應以柔性用語說明停工原因,如已設置之告示牌欄位 不敷說明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於已設立之每一固定或活動告示牌旁再增設 停工告示牌或柔性說明告示牌。 (2) 建築工程或類似建築工程以圍籬圍設之封閉區域施工且不影響人行及交通之各 項工程,停工時得免設停工告示牌,惟如竣工日期有變動時,原設告示牌之竣 工日期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日內修正完成。 (3) 工期如有變動,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 3日內加設附牌,並說明預定竣工 日期及圍籬預定拆除時間,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3.2 檢驗 工程告示牌所使用之成品或材料於進場時,工程司得就其外觀尺度加以檢核即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2 計價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設備、製造 、設置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81 01581-1 TPE V2.0 99/01/01
- 第 13 條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及放樣作業之要求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控制測量 1.2.2 基地測量 1.2.3 地形測量 1.2.4 放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前承包商應提送測量儀器之最近一期(一年內)外校校正紀錄,待工程司認可後 始可進行施工測量作業,各式測量儀器應每3個月辦理內校1次,並將校正紀錄送交 工程司核備。 1.4.2 承包商經檢測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坐標及其他有 關資料後,將檢測之成果提送工程司核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確認。 1.4.3 基地測量前承包商應研擬控制點佈設計畫,佈設完成後之成果應提送工程司核備。 1.4.4 地形測量成果併繪製之地形圖或斷面圖及其一定比例的縮圖應送工程司核備。 1.4.5 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轉換為放樣所需之坐標值應送工程司核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於進行施工測量前,應先選擇適當之測量儀器,進行儀器校正作業、選擇測 量方法以及誤差防範方式。 3.2 施工方法 3.2.1 控制測量 (1) 施工要求 控制測量係為提供測區施工放樣測量之基準,點位來源為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 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坐標及其他有關資料。承包商於測量前對核 可使用之控制點進行檢測,若發現任何偏差,應與工程司協商訂定修正數據。 (2) 選點及埋樁 控制點須經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如已知控制點密度不足時,應實施加密控制 測量。選定之加密控制點均應埋設固定樁,可依現地選擇為石樁、鋼釘樁或鋼 片樁,所選點位必須通視良好且不易破壞處。固定樁各點均需繪製樁位指示圖 ,標明埋設者姓名、交通路線、路名(地址)點位與固定地物間之三方向支距 及全景照片一張,並編入成果簿中。 (3) 平面控制測量 A.GPS定位測量 應於施作前先行預計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及預期觀測網等資料,並於實際 觀測後提送實際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觀測網形、原始觀測資料、平差計 算(內約制平差)、精度分析及成果等資料,並將成果坐標化算為控制點相 關向位與原控制點之相關向位比對,作為點位分析、篩選之依據。 B.三角三邊測量 三角形之各角選取以30度至 120度為原則,各邊長應儘可能等長且通視良好 。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於 3秒,邊長觀 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5ppm。水平角測回數至少3次,測回差小於 5秒,單 三角形閉合差不得大於5秒,天頂距觀測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10秒, 邊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至少作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 改正、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改正等系統誤差之改正。觀測成果經測站平差偵 錯後,以最小二乘整體平差計算,其成果坐標值須化算為相關向位與原坐標 之相關向位比對。 C.導線及導線網測量 以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於 5秒,邊長觀 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5ppm。水平角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 5秒,邊 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對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 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系統誤差作必要之改正。單導線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 (N為測站數),閉合比數不得大於1/15000。導線網之佈設應同時滿足偵錯 及精度之要求,各獨立導線測站數以小於10站為原則。 D.高程測量 應採用精於2.5mm精密光學水準儀或1.7mm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間距不得 大於80m,需施測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觀測之讀數記 至小數第 4位止。水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 應儘量相等,其閉合差不得大於7mm (k為測段公里數)。 3.2.2 基地測量 (1) 施工要求 基地測量係為佈設測區施工放樣所需之控制點,採用經控制測量檢測合格之控 制點為起終點,不足之區域或點位,承商應補設樁點,連結全部施工區。 (2) 平面控制 使用控制測量方式施測,導線精度須達1/10000。單導線長度以1.3km為原則, 其測站總數目不得超過15點(不含起終邊點),各測站邊長原則為150m以內。 (3) 高程控制 應採用精密光學水準儀或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間距不得大於 90m,需施測 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觀測之讀數記至小數第4位止。水 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應儘量相等,其閉合差 不得大於10mm。 3.2.3 地形測量 (1) 施工要求 地形測量係為提供測區土方挖填、土方量控管、排水設施、管線布遷、水土保 持及整地等工程之規劃、施作、管控之用。 (2) 地形收樣 地形收樣應採用合格之測量控制點,依實際工區需要可採用等高線法或斷面法 。等高線法之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收樣間距以圖上距離約2㎝為原則讀定一 點,遇地形起伏規則平坦地區、可放寬為約4㎝一點。斷面法原則以每25m為一 斷面,遇地形高度變量大時,則加密斷面數目,各斷面內選取高度起伏大為收 樣點位。 (3) 地形測量其測圖比例尺採用1/1000,測圖控制點之密度,平均每公頃至少須有 1.5 點,且須分佈均勻,同時臨近之控制點必須互相通視。等高線之間隔差為 1m,邊坡陡峭地形等高線過於密集其間隔差可為2m,如坡度平緩則必要時須加 測助曲線,不適使用等高線顯示之平坦地區應以獨立標高點表示之。 3.2.4 放樣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契約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如以數值法實施施工放樣時,承包商應先行轉換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為放 樣所需之點位值,並送工程司核備,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自行負責修正 。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邊坡之放樣 施工前依原地表收方之地形斷面先行計算出坡頂、坡趾點,並測出開挖邊坡線 、填方邊坡線,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3.3 施工注意事項 3.3.1 承包商應依據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及其他有關資 料,經檢測後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道路之定線與定位,若有疑 慮,應報請工程司確認。 3.3.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聯測。若與上述 放樣線或中心線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提請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3.3 承包商應負責保護工地施工所需之控制點,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 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竣工時施工用之控制點須歸還工程司續用。 3.3.4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應重新測量與設置 。 3.4 許可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許可差應依相關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 價內。 4.2 計價 4.2.1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 價內。 4.2.2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其重新測量與設置 之費用已包括於本項工作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1725 01725-1 TPE V2.0 99/01/01
- 第 14 條第01991章 罰則 1. 通則 1.1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2 不符施工規範各篇章檢驗要求且在本章規定允收範圍內者,採記點或減付價金、罰 扣價金方式處理。 1.3 承包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記點部分,按月統計。未列有 罰則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1.4 各檢驗項目記點數之合併處分,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1.5 用詞解釋: (1)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 減付之價金。 (2)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 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工程司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 ,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 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承包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 數。 2. 相關法規 2.1 政府採購法 2.2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2.4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3. 第01572章環境保護之罰則 3.1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 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並記點 1點 。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 5項以下時 ,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 ,並再限期改善。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超過 5項但 未達10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 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達10項以上不符規定 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 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100,000元,並再限期改善。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25,000元
1 點
罰扣價金25,000元並記點1點
檢查缺失5項以下
-
-
罰扣價金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10項
25,000元
-
罰扣價金50,000元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
罰扣價金100,000元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0.5點
No.8篩至No.1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1.0點
No.2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
記點1.5點
道路寬度
檢驗細則(D:壓實度)
處理原則
8M寬以上道路
93%≦D<95%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未滿8M寬道路
90%≦D<93%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2.7mm<SD≦3.0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SD>3.0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2.4mm<SD≦2.8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SD>2.8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瀝青黏滯度
60℃黏滯度檢驗值超過配合設計結果之實作黏滯度值,偏差超過±35%,但在±70%以下者
偏差超過±35%時,每1%罰扣該區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所代表數量之1%材料價金
偏差超過±70%
挖刨除、重鋪
- 第 15 條第02218章 鑽探及取樣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瞭解地層分布、地質參數特性等所進行之一般性地質鑽探、取樣及試驗作業 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地質鑽探 1.2.2 地質取樣 1.2.3 地質試驗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2) 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3) CNS 5090 A3089 土壤比重試驗法 (4) CNS 11777 A3252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5) CNS 11778 A3253 土壤直接剪力試驗法 (6)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試驗法 (7) CNS 12386 A3284 土壤薄管取樣法 (8)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9) CNS 14532 A1066 貫入試驗及劈管採樣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2113 鑽石鑽頭取樣法 1.5 定義 1.5.1 地層係指岩層、土壤層及卵礫石層。地層之區別以地質種類與鑽探方法考量,可分 類如下: (1) 岩層可依膠結程度分為軟岩層及硬岩層兩種 A.軟岩層:軟岩層係指未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包括泥岩、頁岩、粉砂岩、砂 岩、石灰岩等,因為膠結材料較差,又未經高溫、高壓變質故取出之岩心易 受磨損變形,高度風化之砂岩層因膠結脆弱易呈遇水分散,不易取得岩心樣 品。軟岩層之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惟為防止水流沖蝕岩石樣品,通常配 合採用3套岩心管施鑽。 B.硬岩層:硬岩層係指已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或火成岩,其平均單軸抗壓強度 大於750kgf/c㎡,包括片岩、板岩、花崗岩、片麻岩、玄武岩、安山岩,變 質作用使岩層組織密緻、膠結良好、岩石強度較高,同時常有石英脈侵入岩 體,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惟遇石英脈或變質程度較高之岩體,需採用鑽 石鑽頭取樣,鑽探亦配合採用3套岩心管施鑽。 (2) 土壤層:以顆粒粒徑4.75mm為界,大部分顆粒粒徑小於4.75mm之黏土、粉土與 砂土均屬之,通常可以用水洗鑽探法或泥漿水清除鑽碴者。 (3) 卵礫石層:大部分顆粒粒徑大於4.75mm之礫石、卵石、塊石與崩積岩塊均屬之 ,無法單獨用水洗鑽探法清除鑽碴而需配合其他鑽探方法施鑽者。再以重鎚導 管(Drive Pipe)等夯擠卵礫石至管外,始得維持鑽探進行。卵礫石層鑽探尚可 採用鑽堡、鑿岩機或以普通鑽機配合灌漿方式鑽探,方式之取捨視工程條件及 設計需要而定。 1.5.2 土壤層與卵礫石層之判定:依照CNS 12387 A3285按粒徑大小分類,相關內容摘要 如表1。 表1 土壤名詞摘要表
名稱
粒徑(㎜)
土壤特性概述
塊石
300以上
完整塊狀或巨大塊石。
卵石
300-75
完整卵石。
礫石
粗礫石
75-19
顆粒狀。
細礫石
19-4.75
礫石
粗砂
4.75-2.0
無塑性,在氣乾狀況下呈鬆散狀。
中砂
2.0-0.425
細砂
0.425-0.075
黏土
0.075以下
在某程度之含水量時,會呈現其可塑性;在氣乾狀態時,則略具強度。塑性指數PI≧4,而且PI與LL之座標值"A"線直線或其上。
粉土
0.075以下
可塑性非常小;在氣乾狀態時幾乎不具備強度。塑性指數PI<4,而且PI與LL之座標值在"A"線下方。
- 第 16 條第02220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地內原有建築物、構造物、基礎等拆除作業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水溝、建築物(公權力拆除後剩下部分之處理 )、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未 包括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層)、管路、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 施、包括契約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掩埋或 運離現場及處理及拆除後基地整理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 1.2.2 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層之開挖屬於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工作範圍(如契約 約定挖出之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層可利用,則依契約約定處理)。 1.2.3 施工安全監測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5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6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4) 噪音管制法 (5)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6) 水污染防治法 (7)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8) 廢棄物清理法 (9)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0)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噪音、振動、空污等相關法規及各管路單位與鄰近構造物調查 等相關資料擬定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 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工安與環保措施及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 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等事項。 1.5.2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擬定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 ,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 准棄土場之施工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事先協調管路單位會同指導施工,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 力、電信、自來水、油料、瓦斯、警訊、軍訊等管路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時 ,承包商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各管路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主管機關遷 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3.1.2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確定無人於構造物內方可進行拆除,且不得危及 鄰近建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置臨時 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 3.1.3 構造物或設施僅須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仍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擬定 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須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 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3.1.4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不 正常之現象時,應立即停工、疏散與隔離人員,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 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造物情況穩定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可繼續施工,以免造 成損害。 3.1.5 依契約約定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並於拆 除或鑿除時,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若拆除過程中 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處理。 3.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瓦片、紅磚、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 學作用之材料,如經工程司之認可,得用於高填方(3m以上)之較下層區域內,並將 其擊碎使其尺度不超過15㎝,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築材料中使用。 3.1.7 石堤填築時,地坪、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過50㎝,不妨礙工 作,且該處石堤填築高度在2m以上時,可將其完全埋入石堤內,不必拆除;若為土 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上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分應予拆除。 3.1.8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3.1.9 工地拆除後為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一般廢棄物者(如垃圾等),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 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3.1.10 工地拆除後之營建剩餘資源,均屬機關所有且應依契約約定方式處理。無剩餘價值 之營建剩餘資源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及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地拆除應依契約項目計量][工地拆除應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處理 則應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工地拆除應依契約項目計價。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搬運、掩埋或運離現場及處理、保留部 分之拆除面之處理、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工 地拆除應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處理、保 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餘方處理則應依第02323章 「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4.2.2 工地拆除範圍內有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一般廢棄物者,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 法之規定,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單價內。 〈本章結束〉 02220 02220-1 TPE V2.0 99/01/01
- 第 17 條第02231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並運離現場及處理工作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清除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 1.2.2 掘除工程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表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905章--移植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及掘除時,承包商經工程司同意可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 點存放,以備用於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符合填方材料規定者,經工程司認可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 下1.5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3.1.3 樹木花草保留區 (1)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工完成時將柵欄移 除。 (2)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4 清除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應清除工區範圍內地面之雜草、農作 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 定之。 (2)池塘、沼澤地、水田等溼地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 方可進行。 (3)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一併清除 。 (4)除工程司核可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前完成,避免 延誤土石方作業。 (5)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 層土壤流失。 (6)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第02905章「移植」之規定辦理。 3.1.5 掘除 (1)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工程司視情況而決定移除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 有障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 實。 (3)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指示之辦法處理。 (4)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離現場及處理 清除及掘除工作完成後之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3.1.7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是清除及掘除動作將 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計 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計 價。 4.2.2 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離現場及處理、指定保 留物之保護措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用地範圍外由承包商自行並自費取得而為工程司認可之合格棄置場及棄土區,其棄 置場、棄土區及清除及掘除工作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單價內,不另予給付。 〈本章結束〉
- 第 18 條第02240章 祛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期間在開挖區域內外,地下水祛水系統及地面排水設施與施作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袪水作業 1.2.2 地下水位監測 1.2.3 地下水排除 1.2.4 地面水排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7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祛水系統之功能應有效降低開挖界線內之靜水壓力及地下水位,使其低於開挖面約 1.5m以下,以利工程順利進行,並確保開挖底層之穩定。 1.5.2 祛水作業不得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管路及其他工程造成損害。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工計畫應依契約約定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應包括所擬採用祛水系統之所有相關 圖說及細節,並應以工作圖詳示系統各組件之佈設形式、所在位置及深度與各機具 、材料、作業程序、備用機具、備用動力、排水點位置及觀測頻率等之完整說明。 1.6.2 作業紀錄 (1) 祛水系統各組件裝設完成後及作業期間,應觀測並記錄系統中每一泵之平均流 量及作業時間,以及觀測井水壓計中之地下水位,並應定期提送觀測紀錄。 (2) 初期祛水期間應每日觀測,待祛水作業趨於穩定後,視現場狀況可延長其觀測 之間隔時間。惟承包商須先擬定時程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且遇有 大雨時,應恢復每日觀測。 2. 產品 2.1 功能 2.1.1 觀測井:於地下適當深度內設置穿孔聚氯乙烯(PVC)管並包覆非織物(詳契約圖說) 用以直接量測該處之地下水位。 2.1.2 水壓計:設於工地內垂直孔中之多孔元件,使用直接量測、氣壓感應、電子式感應 、其他類似之原理,量測特定深度或特定土層處之孔隙水壓。依契約圖說設置水壓 計,水壓計兩端各3m處,應以皂土封填料加以隔離。 2.1.3 祛水井:祛水系統包括集水坑、單層或多層式的點井系統,抽取式或噴射式系統, 以及各單元之組合等,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施工圖施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測定地面與地下水位高程,作為祛水作業之規劃依據。 3.1.2 利用堤堰、導水溝、溝渠、管道、集水坑或其他方法將地表之排水截流並引導遠離 開挖區。 3.1.3 進行祛水作業之前,應設置觀測井與水壓計,其目的如下: (1) 於開挖區內用以量測水位是否於開挖作業進行中依規定維持在開挖高程以下 1.5m。 (2) 於開挖區外用以監測四周區域之水位。 3.1.4 在祛水進行之前,應驗證水壓計之功能良好,並在連續3日內於每一觀測井取得一 組3個參考水位最初讀數,以了解祛水前穩定狀態下之地下水位情形。 3.2 設備 3.2.1 觀測井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觀測井之材料為內徑大於 25.4mm之聚氯乙烯(PVC)管,管 底端至其上方3m內入須鑽孔(開孔率須大於15%)外紮濾網。 3.2.2 水壓計 水力式水壓計包括水壓計本體及聚氯乙烯 (PVC)管,水壓計本體長約18cm,係以高 度透水材料所製成,其透水係數約0.01至0.001cm/s。上端接聚氯乙烯(PVC)管至地 表面,以量測地層內某位置之水壓力。 3.3 施工要求 3.3.1 應依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裝置祛水系統。 3.3.2 應使用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使土壤顆粒之含量及粒徑在經過初期祛水後即逐步降低 ,證明經過初期抽水12小時後,抽出的水中不應混濁,否則承包商應立即自費採取 改善措施,以避免發生土砂流失或淘空,其後則依指示實施進一步之驗證。 3.3.3 於祛水系統作業期間,按開挖工作進度,對每一觀測井與水壓計定期實施水頭升降 試驗,以確保其功能持續維持正常。 3.3.4 視地表下之狀況操作祛水系統,使觀測井與水壓計內之地下水位維持在本章第1.5. 1規定之限度內,以確保適當之水位。 3.3.5 降雨及地下水應導入施工區之排水系統,以保持開挖區域之作業順利,避免開挖區 域之基地因雨水及積水造成之危害。 3.3.6 水位應維持在不致因靜水壓過高而損及構造物之高程,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維持開 挖區域內地下水位不低於最終開挖高程以下約1.5m。 3.3.7 開挖界線以外之地下水位不得低於契約圖說規定之範圍,亦不得導致建築物及構造 物之損害。 3.3.8 各項祛水設備應隨時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有緊急備用電源。 3.3.9 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維持在使抗浮力及上舉力安全係數合於規定之高程,俟提送計 算書並證明構造物之荷重已足夠安全抗地下水之浮力後,祛水作業方可減少或停止 ,同時並應經工程司同意,以決定留置或移除袪水設備。 3.4 地下水位觀測 3.4.1 地下水位觀測井之設置 於工程司指示位置完成鑽孔後,在鑽孔底部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工程司指 定之觀測井應放置深度,待觀測井放置至預定材料回填至透水孔部位上方1m處,其 餘部份可用鑽渣回填至地表下1m,再以黏土或水泥砂漿封塞觀測井外鑽孔,並將觀 測井加蓋。 3.4.2 袪水作業期間水位之變化及異常水位情況皆應完整記載於鑽孔柱狀圖上。 3.4.3 地下水位觀測計之使用,可於地表設置電表式量測水位計。若地下水層具水壓,則 採埋設水力式水壓計之方式進行地下水位之測量。 3.4.4 水力式水壓計之埋設 (1) 鑽孔完成後,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預定埋設深度下方 125cm處。再以 兩層約30cm的皂土填封底部,兩層皂土間回填約15cm砂料,所有皂土及砂料填 充時均應逐層夯實。 (2) 回填40cm之砂料,將水壓計放入鑽孔底部,再回填60cm砂料。 (3) 回填厚度約30cm的皂土兩層,兩層之間回填約15cm砂料,各層均應夯實。 (4) 於皂土上方再回填砂料直至孔口下方50cm,其餘部份用水泥砂漿灌至地面,並 作適當的保護措施。 (5) 應視土層狀況調整封層於不透水層界面處,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酌加封層 。 3.5 開挖區域之排水 3.5.1 設置合適之導溝或涵管,用以阻截及收集可能流入開挖區內之地面水、地下水及滲 流,並將之導入集水坑,必要時應設置沉砂池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裝置,合法排入 排水溝或雨水下水道。 3.5.2 下水道幹線施工應設置小型抽水機以排除地下水。 3.5.3 視需要設置沈澱池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裝置,以降低導入雨水下水道之排水中之 微粒含量。 3.5.4 地下水之排放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廢 水項目:貯煤廠、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之水質限值標準。 3.5.5 若因祛水作業而造成雨水下水道發生阻塞或排水功能降低,承包商應負責清理下水 道及相關設施,以維排水通暢。 3.5.6 完工時,如工程司認為需要將觀測井/水壓計留置於原地,承包商應保持其正常功 能,並按工程司指示,觀測井/水壓計之頂部,應與路面或完成面平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公尺] [座]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祛水作業依契約價目表依契約項目以[一式][公尺] [座]計價。以一式計價其費用 包括[泵、點井、排水管路、][排水溝渠、][集水坑][及水壓計等]所需人工、材料 、機具、觀測紀錄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02240 02240-1 TPE V2.0 99/01/01
- 第 19 條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臨時性保護規定,如管線之懸吊或托底,包 括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祇要受承包商施工影 響,該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以臨時支撐,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 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工程結束為止。 1.2.2 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至少應包括: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消防系統管線。 (2) 電力設施及供電設備。 (3) 警訊電信設施。 (4) 軍用地下通訊設施。 (5) 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6)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7)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管線。 (8) 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 (9) 雨水管線系統及箱涵。 (10)輸油管路。 (11)行動電話、固網、有線電視等纜線。 1.2.3 除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內屬於承包商之工作範圍外,施工前應由機關通知管線單 位負責遷移及重建等作業。公共管線系統之相關管線單位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 如下: (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 台灣電力公司 (3)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台北分所 (4) 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所、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5) 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民營瓦斯單位 (6)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9)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10)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 (12)中華電信公司、各固網電信公司及各民營有線電視公司等 (13)鄰里監視器之管轄單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8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9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0 第03210章--鋼筋 1.3.11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2)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3) 臺北市重要地段挖掘道路加強管理要點 (4)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作之完整細節及時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作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法、擬採用 之臨時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動之監測方式,並依工 程司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1.5.4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前應由機關提供有關電信、電力、瓦斯、油管、自來水及下水道等管線位置資 料,然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 性。 3.1.2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中/高壓瓦斯管時,承包商應知會該管線 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以免造成災害。 3.1.3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各管線有關單位在現場進行試挖, 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 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 3.1.4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 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 線及相關構造物。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復舊工作。 3.1.5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並提供通行道 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機關則應給予必要之 協助。 3.1.6 除另經工程司認可外,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 管)之正常功能。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承包 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1) 懸吊保護:係將顯露於管溝或孔穴內之他種埋設物不改變原來之埋設位置,而 把管線支撐架橫跨於溝穴兩側之地面上,或放於溝穴兩側擋土設施之水平支撐 間,再以鐵線或鋼索懸吊埋設物。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 理。 (2) 支撐保護:凡重量過大之管體,並且已呈老化現象者,不宜採用懸吊方法處理 ,應在其下面設置支撐桁架以為支撐保護。若遇排水箱涵或暗管之龐大構造物 ,則應以托底方式加強保護以策安全。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辦理。 (3) 若遇自來水管、瓦斯管、輸油管或污水幹管等無法以懸吊或支撐保護時,應由 該管線單位先以鋼管置換原有之管道,以避免發生危險或災害。 3.2.2 若遇需混凝土保護、托底保護或鋼管保護之作業,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3.2.3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開挖並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 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依各管線單位規 定之方式予以修復。對於工地附近之公私建築物應依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 之保護」規定辦理。 3.2.4 承包商應依規範及契約約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作,如道路臨時改道 、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承包商應提供必要之材料及 執行必要之工作。此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它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252 02252-1 TPE V2.0 99/01/01
- 第 20 條第02253章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可能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等保護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契約及契約圖說所示工程範圍內與鄰近可能受施工影響之區域。 1.2.2 保護措施或所用工法除契約約定外,亦包括經工程司指示或由承包商所建議者,以 及為確認保護工作適當之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 1.5 定義 「保護」係指於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對於鄰近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 ,為避免造成損害所採取之必要保護措施。包括地盤沉陷與振動龜裂之控制措施等 ,以及受損部分之修復或復舊工作,以確保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之結構完整性, 維護其功能、安全及美觀。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規定,擬定建築物、構造物與道路之保護措施 ,並提送審查保護工作之圖說、施工方法說明書及[設計計算書],詳細說明準 備採用之工作程序,供工程司審核。提送之資料應包含: A.現況調查報告、標示建築物及構造物周邊施工步驟、地盤處理及儀器監測相 關資料之工作圖及簡圖,包括地下土質狀況之詳圖。 B.配合進度之監測計畫。 C.觀測發現建築物或構造物或道路有發生沉陷超過容許沉陷量、位移或損害時 或者地盤有沉陷等狀況,計畫採行之緊急應變、補救與保護措施。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須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或水泥系列之地 質改良劑專用材料。細粒料須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鋼筋須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第 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規定辦理調查,並拍 照存證。同時承包商應製作一份所有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清單,並提供 保護每一座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詳細步驟提送工程司審核。 3.1.2 契約約定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係最低標準,工程司或承包商得依現場施工狀況 或因施工方法及步驟而增加之必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3.1.3 承包商應對契約圖說中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採取特定之保護措施。各項 措施應達成契約約定之保護程度。保護措施得包括灌漿、托底或由承包商提議經工 程司核可採行之其他方法。 3.1.4 於開始進行建築物及構造物內外安裝監測儀器之作業或其他任何保護工作[30日]前 ,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可能受施工影響之產業所有人,請求給予出入其產業之便利 ,以及進入其產業裝設監測儀器或實施保障產業安全措施之許可。為取得產業所有 人之許可,工程司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若產業所有人拒絕給予進入其產業之許可, 承包商應適時以書面向工程司報告。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指定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其保護方法未經工程司核可前,或規定之監測系統尚未 安裝完成,其鄰近區域不得進行施工。 3.2.2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減低對建築物、構造物及其他產權所有人造 成之不便。 3.2.3 沉陷之控制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沉陷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因開挖、隧道施工或承包商其他施工作業所致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任何部位 沉陷量應小於25mm。 (2) 若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各部位之最大沉陷量大於15mm,則其相鄰兩柱或相鄰兩 支點間,因差異沉陷引致之角變量不得大於1:500。 (3) 道路之容許沉陷量應由承包商提送工程司核可。 3.2.4 若於開挖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建築物或構造物有發生沉陷量超過容許沉陷量、位移或 有損害等狀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建築物及構造物安全之 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復工。 3.2.5 施工完成後,承包商應將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包括外觀及飾面恢復原 來之狀態,並應確保其具有原來之運作功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計價。 4.2.2 因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損害修復及/或完全復 舊工作,應視為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保護工作之附屬責任工作,而不另予計價。 〈本章結束〉 02253 02253-1 TPE V2.0 99/01/01
- 第 21 條第02255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以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及H型樁等之開挖臨時擋土樁設施之材料及施工等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木材擋土樁設施(木板樁) 1.2.2 鋼材擋土樁設施(鋼板樁) 1.2.3 合成材擋土樁設施(鋼軌樁加木襯板與H型鋼樁加木襯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4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5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8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系統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268 E1008 普通鋼軌 (4) CNS 5083 A2076 H 型鋼樁 (5) 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6) CNS 7993 G315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1.5 設計系統要求 1.5.1 擋土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擋土設施須能支持臨時覆蓋板、土壓力、管線設施之載重、裝備、交通及施工 之載重,以利構造物之安全及施工,並應防止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及管線設施 遭到破壞。 (2) 擋土設施之底部須依契約圖說低於主開挖之底面,以防止開挖區底部土壤隆起 。 (3) 所有桿件須能支撐施工中可能產生之最大載重。 (4) 依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使用支撐、橫擋及地錨做為板樁的水平支 撐,支撐須於中間加適量的水平及垂直固定以防挫屈。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提送有關開挖臨時擋土樁及支撐系統之施工方法順序,並詳細說明擬採用開挖 臨時擋土之安排型式。 (2)承包商所提送之臨時擋土及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 。 (3)標明擋土樁設施及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標明擬採用之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5)提送開挖期間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荷重及地盤變位觀測 結果。 1.6.2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及構造物之相關位置、未加支撐及未施加預 力時之允許開挖深度、以及支柱、橫撐之配置。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木板樁 木板樁之材料以採用針葉木為原則。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板樁寬25cm,依板厚 則可分為三類:(1)板厚7cm (2)板厚8cm (3)板厚9cm。 2.1.2 鋼板樁 應符合CNS 7851 A2109之規定。 2.1.3 鋼軌樁 應符合CNS 3268 E1008之規定。 2.1.4 H型鋼樁 應符合CNS 5083 A2076之規定。 2.1.5 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CNS 2473 G3039] [CNS 2947 G3057][CNS 7993 G3153]及其 他相關章節之規定。 3. 施工 3.1 木板樁擋土設施 3.1.1 木板樁主要用於小型或臨時性淺開挖(如管溝、側溝等),為避免周圍發生坍陷,在 開挖工作進行時用以擋土之用。其樁頂須先截鋸平整,打樁時以鋼料保護樁頂。 3.1.2 施工要求 (1) 施打木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方 可施打。若發現或損壞公共管線及設施,應即報請管線單位處理及通知工程司 。 (2) 木板樁之施打與拔除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拔樁機或以開挖機打拔之。 (3) 木板樁作擋土應用時應配合契約圖說裝設支撐、橫檔等,以免因受土壓而傾倒 致生意外。 (4) 拔樁時需以填砂並灌水以隨拔隨填滿間隙,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 生變異之情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及 通知工程司。 3.2 鋼板樁擋土樁設施 3.2.1 鋼板樁用於地下構造物開挖,為避免周圍發生坍陷,在開挖及構築工作進行時,用 以擋土或擋水之用。 3.2.2 施工要求: (1) 開工前應依照契約圖說指示位置放樣。 (2) 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60cm範圍內,如有強度未達 0.7之 混凝土時,不得打設鋼板樁。 (3)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方 可施打。若發現或損壞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即報請管線單位處理及通知工程 司。 (4)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鉤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 應在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避免板樁接槽受損。 (5) 鋼板樁施打前應詳細檢查,如發現槽縫有彎曲或受損,應妥為整修並將槽縫部 分所附塵垢及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並塗以油脂以利施打,施打時須隨時注意其 接槽是否緊密。 (6) 鋼板樁之施打與拔除都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與拔樁機。 (7)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所示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契 約圖說深度時,應請示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8) 鋼板樁作擋土擋水應用時應配合契約圖說裝設支撐、橫檔、角撐、中間柱、回 撐橫檔及拉桿等,以免因受土壓而發生傾倒意外。 (9) 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始可拔樁,拔樁時需填砂並灌水以隨拔隨填滿間隙, 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生變異之情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 ,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及通知工程司。 3.2.3 施工方法 (1) 清除施打鋼板樁經過的地下障礙物。 (2) 進行導溝開挖、設置導軌。 (3) 架設並施打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 ,豎立時相鄰兩樁須完全聯鎖。 (4)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5) 重覆(3)與(4)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應 視實際施打狀況,可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打入之次數。 3.3 鋼軌樁襯板擋土樁設施與H型鋼襯板擋土樁設施。 3.3.1 本施工方法係以鋼軌或H型鋼為樁柱,間隔打入土層依隨開挖作業之進行於樁間嵌 入橫板條,並填土於其背後之擋土樁設施。 3.3.2 擋土設施所用之材料 (1) 樁柱之規格尺度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則橫板條以杉木或柳安為材,其厚度應大於1.8cm。 3.3.3 施工方法 (1) 樁柱應依契約圖說指示間隔配置,於吊放打入前,樁柱須校正垂直,再利用打 樁設備打入地中。 (2) 若地盤堅硬不易打入時,樁柱尖端應加以補強。 (3) 開挖時先以機械挖掘至樁面止,其須嵌入橫板條之部份則以人工挖掘。 (4) 橫板條應配合樁柱打設精度於現場裁切,自開挖面沿樁柱由下而上嵌放,以楔 子塞緊並加釘角材,撐桿以防板條脫落。 (5) 嵌放橫板條時,每嵌2片須即於壁背填土。 (6) 橫板條擋土面如有積水、湧水等現象則在橫板條背後裝入麻袋以防止砂土流失 或在背填土內灌入水泥使其堅固。 (7) 頂繫梁應依契約圖說指示規定辦理。 (8) 回填至工程司許可之高度始可拔樁,拔除樁柱時,應隨拔隨灌砂以防空隙造成 土壤移動。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襯板與 H型鋼襯板等)應以水平進行 公尺(註明樁長)計量。 4.1.2 支撐系統之計量應符合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4.2 計價 4.2.1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襯板與 H型鋼襯板等)應以水平進行 公尺(註明樁長)計價。該項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 4.2.2 支撐系統之計價應符合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本章結束〉 02255 02255-1 TPE V2.0 99/01/01
- 第 22 條第02256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1.2.2 橫擋 1.2.3 支撐 1.2.4 支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系統 1.3.6 第02492章--預力地錨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7993 G315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A36M 結構鋼件 1.5 設計系統要求 1.5.1 承包商應妥善設計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載鄰時覆蓋板系統 、土壤壓力、靜水壓力、管線荷重、交通及施工載重、鄰近建築物及其他地表超載 重等,以確保永久性構造物得以安全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鄰近建 築物、構造物、路面及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 提送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施工程序,並應說明擬採用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安排 型式。 (2) 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可之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 (3) 標明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 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觀 測結果。 1.6.2 工作圖 (1)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支柱及橫撐之位置、允許 開挖深度等。 (2) 確定與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有關之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情況需要時並應提 供排除現有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必要之管線遷移及就地保護工作,應於工作 圖上標明其細節。 (3) 若開挖支撐系統包含背拉式地錨,應於工作圖上標示每一地錨所在位置之土壤 剖面、開挖全深度之設計載重、最大設計載重及安全限載重下之許可變形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臨時擋土用之H型鋼、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應符合[CNS 2473 G3039][CNS 2947 G30 57] [CNS 7993 G3153]之規定。 2.1.2 木材 用於臨時擋土支撐之木材,應經工程司核可。 2.1.3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所需之材料應符合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相關規定。 2.1.4 支撐桿件 結構鋼如契約圖說所示應符合[CNS 2473 G3039][CNS 2947 G3057] [CNS 7993 G31 53]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內部支撐系統之安裝 (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工作業之干擾應 減至最小。 (2) 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在必要處安裝監 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 (3)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所示之方法及程序,以千斤頂對斜撐及支柱施加預 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4) 施工中每層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60cm,支撐構件安 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1.2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應依照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規定。 3.1.3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拆除 (1) 如擋土用之支撐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在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之構造物 或公共設施管線。 (2) 緊接於地下構造物底板以上之第一層支撐,在底板混凝土澆置後應留置原處至 少48小時,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直到預計承受由拆除支撐所傳遞荷重之 混凝土達到28天抗壓強度之80%以上為止。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拆除後所留下之空隙應使用水泥砂漿回填。 3.2 現場品質管制 3.2.1 地盤情況 承包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必要時經工 程司核可,應變更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 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承包商應負責維護及其地盤穩 定,並保障其安全。 3.2.2 支撐荷重 若工程司有所指示時,重要支撐構件應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荷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及拆除,按[一式][每層每平方公尺][立方公尺]計量 ,若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量,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1.2 監測所需之費用於相關章節內計量。 4.2 計價 4.2.1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及拆除,按[一式][每層每平方公尺][立方公尺]計價 ,若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2.2 監測所需之費用於相關章節內計價。 〈本章結束〉 02256 02256-1 TPE V2.0 99/01/01
- 第 23 條第02259章 開挖安全監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之設備、安裝、施工及監測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傾斜儀 1.2.2 鋼筋應力計 1.2.3 應變計 1.2.4 沉陷觀測釘 1.2.5 水位觀測井 1.2.6 水壓計 1.2.7 構造物傾斜計 1.2.8 隆起桿 1.2.9 支撐壓力計 1.2.10 上述設備之安裝、施工及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266章--連續壁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472章--場鑄水泥砂漿樁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包括埋設儀器及測讀儀器之規格、精度及數量,應送請工程司同意後方得使用。 (2)監測儀器埋設及監測計畫 (3)各項觀測之安全標準、警戒值、行動值,及達警戒值及與行動值之處理方式。 (4)觀測工作人員、觀測頻率及期間 (5)緊急應變計畫 1.4.3 監測報告書 (1)承包商應定期將監測所得之資料整理後製成報表提送工程司。全部監測工作完成 後,須將全部監測結果彙整作成監測報告書提送工程司。 (2)監測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A.施工狀況。 B.監測期間、日期及時間。 C.氣候(包括溫度、相對濕度等)。 D.監測儀器及監測設備之編號、規格或型式。 E.監測儀器埋設位置之座標(並以平面圖標示)。 F.監測儀器運作情形。 G.紀錄分析及檢討(達警戒值及行動值時應加列於監測報告內)。 H.監測儀器遭破壞或不能測讀時,採取補救措施。 1.5 品質保證 承包商應聘請專業廠商擔任全部監測工作,並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監測儀器設備之規格、精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2 設備 2.2.1 傾斜儀:包括雙向固定軌道之觀測套管、觀測套管接頭、保護頂蓋及底蓋和電纜等 。 2.2.2 鋼筋應力計:包括鋼筋計本體及電纜線。 2.2.3 應變計:包括應變計本體、保護蓋、電纜線及固定構件等。 2.2.4 沉陷觀測釘:長度15㎝或30㎝,直徑13㎜之鋼釘,或一般水準測量用之鋼釘。沉陷 觀測釘得視現場情形作適當之選擇。 2.2.5 水位觀測井:包括鑽有透水孔之塑膠管,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於靠近管底端以 上1.5m部分加鑽至少4排之孔徑0.5cm透水孔,上下孔間距8cm。管外須包以2層尼龍 網或非織物。 2.2.6 水壓計:可採用水壓式水壓計的主要儀器構件,包括水壓計本體為高透水構造物, 其透水係數為0.01~0.001㎝/sec,上端接2.2㎝外徑塑膠管以塑膠接頭連通至地面 。 2.2.7 結構物傾斜計:包括傾斜計本體及固定構件。 2.2.8 隆起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包括金屬製十字片、隆起測桿為直徑25㎜鋁管及 保護測桿用直徑89㎜鍍鋅鐵管組成。 2.2.9 支撐壓力計:包括電子式荷重計,電纜線接線盒及固定構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監測儀器埋設及監測計畫,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得進行埋設及 開挖,並應針對各項因監測資料所示對施工安全可能有顧慮之處,提報應變計畫供 工程司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觀測系統所用之高程基準點,於工地附近選取設立之點應經工程司同意。 (2)契約圖說所示之監測儀器為最低需求,若承包商認為需要,得增加監測儀器數量 或觀測項目,並向工程司報核。 (3)觀測工作若發現達警戒值或行動值時,負責監測工作之專業廠商、承包商應立即 通知工程司。 3.2.2 傾斜儀 (1)埋設步驟 A.擋土結構內傾斜儀:在連續壁或鑽掘混凝土基樁之鋼筋籠製造時,將觀測管接 妥封上頂蓋及底蓋,固定在鋼筋籠內。施工時與鋼筋籠一齊吊放入連續壁溝槽 (Slurry Trench) 或鑽掘混凝土基樁內,在混凝土澆置前,觀測管內以清水灌 滿。 B.擋土結構體外側傾斜儀:在緊鄰擋土結構外側利用鑽機鑽一直徑10cm之孔至堅 硬土層為止。將接妥之觀測管封上底蓋後,以人工放入孔底,再於觀測管四週 以填砂或灌漿方式固定。 C.組合傾斜儀套管:組合時應注意將每節套管及套管間各接頭之槽溝對正,使觀 測套管之槽溝能連續不偏斜,以便雙軸感應器可在套管內順利滑動。 D.塑膠套管之頂端要應加保護蓋,並作警示標誌及適當之防護措施。 (2)觀測方法:觀測時將傾度感應器以滑輪組件收入套管內,以電纜連接雙軸感應器 及傾度指示儀,即可量測出擋土結構傾斜及變形撓曲之程度、土層側向移動量和 方向。 (3)觀測頻率:基地每一階段開挖前後,水平支撐施加預壓前後及拆除前後各觀測1次 。平時每週觀測1次,開挖階段每週至少2次,必要時隨時觀測。 3.2.3 鋼筋應力計 (1)安裝步驟: A.在製造鋼筋籠時,將鋼筋應力計以瓦斯壓接於主筋上,使應變計本體裝置於預 定深度處。 B.將電纜線拉出鋼筋籠外並固定妥善,於擋土結構灌漿後測出初始值,完成裝設 工作。 (2)觀測方法︰鋼筋應力計隨著基礎工程開挖時擋土結構體變形而產生應變,鋼筋應 力計本體之電阻發生變化,由應力 /應變指示儀量測鋼筋應力變化,作成紀錄並 換算成實際應力。 (3)觀測頻率:於施工開挖階段每天觀測1次,平時每週觀測2次。 3.2.4 應變計 (1)安裝步驟 A.將預定裝設應變計梁腹表面的鐵銹或油漆磨光。 B.在H型鋼梁腹中央水平軸上,對稱於垂直軸的兩側各電銲熔接固定鋼釘。 C.將應變計本體固定在一對內側鋼釘上,並利用應力指示儀測出初始值。 D.按上述相同方法在梁腹另一側裝設另一組應變計。 E.將保護蓋固定在鋼釘上,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支撐系統H型鋼承受荷重時,將產生應變,附著於H型鋼腹側之應變計 本體亦隨著發生變化,利用應力 /應變指示儀量測可以換算出型鋼應力之大小。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每天觀測1次。 3.2.5 沉陷觀測釘 (1)埋設步驟 A.於施工開始前須裝設完成,並量測初始值。 B.周圍沉陷:將觀測釘平均分布裝設於沉陷影響範圍區域內,或主要控制安全之 結構物及道路四周。 C.結構體沉陷:於結構體澆置混凝土之同時,平分插入結構體未凝固之混凝土表 面。 D.觀測釘得視現場情形作適當之選擇。 (2)觀測方法:以水準測量方式定期量測各觀測點之標高變化,即可得沉陷量。 (3)觀測頻率: A.周圍沉陷觀測: a.平時每週觀測1次,必要時隨時觀測。 b.在擋土結構開始施工後即應進行觀測。 B.結構體沉陷觀測: a.於澆置混凝土後即進行觀測。 b.於施工期間平時每週觀測1次,必要時得隨時觀測。 c.結構體完成後平均每月觀測1次。 3.2.6 水位觀測井 (1)埋設步驟: A.方法一 a.於水位觀測井預定埋設位置,利用水洗式沖洗鑽孔至預定埋設深度下50㎝。 b.清孔後,於孔底回填40㎝之砂料。 c.將已鑽孔之塑膠管包覆尼龍網或非織物埋入鑽孔。 d.取適量之砂回填使砂面位於預計埋設深度以上約 2.5m,再回填2層30㎝厚之 膨土(俗稱皂土),並逐層搗實。 e.以近似該處土層之土壤回填其餘部分至地表為止。 B.方法二 a.於預定位置,以沖洗法鑽掘直徑約10㎝之井孔,鑽孔時孔壁應以套管保護, 並應鑽至契約圖說指示深度或經工程司依現場情況決定之深度下方約20㎝處 。 b.以適量之透水砂料填入套管內,使井孔底部形成約20㎝厚之透水砂柱,同時 將套管向上提升約20㎝。 c.按契約圖說指示深度或經工程司決定之深度,將井管放入套管內,並於井管 與套管之間填入透水砂料。填砂工作應與拔除套管之工作同時進行,宜至填 滿為止。 d.井口應予適當之保護。 (2)觀測方法:利用具刻度之電線、三用電表或水位指示儀測出塑膠管內水柱之高度 ,可直接換算成水位高。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基地抽水時每天應觀測1次,平時則每週觀測2次。 3.2.7 水壓計 (1)埋設步驟: A.先將水壓計本體與塑膠管接妥,接妥後於塑膠管內試水,每節塑膠管接頭不 可有漏水現象。 B.利用鑽機鑽一垂直之孔,直至地面下預定埋設深度以下約50㎝為止。 C.清孔後,於孔底回填40㎝之砂料。 D.將水壓計置入孔內使其本體之中心點位於埋設深度,再回填60㎝之砂料,再 將砂層頂部填2層30㎝厚之膨土(俗稱皂土),搗實後即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利用具刻度之電線、三用電表或水位指示儀測出塑膠管內水柱之高度 ,可直接換算成該點之水位高。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基地抽水時每天觀測1次,平時則每週觀測2次。 3.2.8 構造物傾斜計 (1)裝設步驟 A.於裝設位置以膨脹螺絲及黏著劑將傾斜計之固定盤固定。 B.裝設時應量測並記錄方向與角度。 C.測讀初始值,裝上保護蓋,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觀測時將傾斜計納入傾斜計固定盤以電纜連接傾斜計及傾度指示器, 即可量測出結構物的傾斜度。 (3)觀測頻率:基地開挖時每天觀測1次,平時則每週觀測2次。 3.2.9 隆起桿 (1)設置方法 A.於契約圖說指示位置鑽掘,深度達開挖底面下約 150㎝直徑約10cm之孔,鑽孔 時應保持垂直,並以套管保護孔壁,以防坍塌。 B.孔底灌入適量之皂土漿液,使孔底充滿皂土漿。 C.將鍍鋅鐵管放入孔內,其管底約位於孔底上方40㎝處,然後將保護孔壁用之外 側套管徐徐拔除。 D.將鐵製十字片與鋁管接妥之後放入鍍鋅鐵管內,當十字片到達孔底後,再施壓 使十字片貫入孔底約30㎝。 (2)觀測方法:隆起桿裝設完成後測讀其初期讀數。觀測時以水準儀測量開挖底面下 部土層之隆起量,並隨開挖之進行拆除鋁管及鍍鋅鐵管。 (3)觀測頻率:自開挖作業開始至最後兩次開挖階段以前,開挖之前及後各觀測1次, 開挖期間每隔3天觀測1次。最後兩次開挖階段時,須增加為每天觀測1次。若工地 工程司認為需要時,得增加其觀測頻率。 3.2.10 支撐壓力計 (1)安裝步驟︰支撐壓力計本體與承壓板組成一體,固定於支撐桿件,裝設時應避免 偏心問題。在支撐施加預力後測讀預壓荷重。 (2)觀測方法:利用應力/應變指示儀量測可以換算出支撐桿件之荷重。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每天觀測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費用已包括測試及安裝相關材料器具、以及 監測工作之監測、記錄與分析工作等,為完成本項功能設備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259 02259-1 TPE V2.0 99/01/01
- 第 24 條第02261章 圍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包括臨時圍堰之填築土堤、挖運、復舊及河底疏浚,或鋼板樁圍堰之打拔與施 築,其中河底疏浚包括配合圍堰填築土堤所作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浚,主體結構 構築期間原已疏浚之行水斷面迴淤之再清除以及主體構造物完成後圍堰之移除疏浚 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堰填築 1.2.2 圍堰移除 1.2.3 河川疏浚 1.2.4 單排鋼板樁圍堰 1.2.5 雙排鋼板樁圍堰 1.2.6 水平支撐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CNS 5091 A3090 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3)CNS 5086 A3085 土壤顆粒分析及常數測定之乾土樣配置法 (4)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5)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6)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水利法 (4)水利法施行細則 (5)河川管理辦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2922 工地密度試驗法 (2)ASTM D4253;D4254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1.4.4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191、T204、T233 工地密度試驗法 (2)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圍堰及抽排水計畫 (2)緊急應變措施 (3)施工步驟 (4)各主要工作項目數量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圍堰填築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圍堰回填土方材料應為含砂、礫石、沉泥 及黏土級配良好之土壤,經開挖、篩分析或拌料後具有下列級配者。
試驗篩標稱孔寬
過篩質量百分率﹪
50㎜
100
9.5㎜
75~100
2㎜(No.10)
20~100
425μm(No.40)
10~100
75μm(No.200)
0~45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圍堰施築之回填材料
土壤相對密度
[ASTM D4253]
[ASTM D4254]實驗室最大乾密度≧1.6t/m3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本章2.1.1要求
壓實密度
第一類壓實
黏質材料
CNS 11777-1
A3252-1最大乾密度的85﹪
1.以每層數量為依據,未達2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加驗1次。粒狀材料
第二類壓實
黏質材料
最大乾密度的90﹪
粒狀材料
最大乾密度的85﹪
- 第 25 條第02266章 連續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下連續壁所需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導牆設置 1.2.2 連續壁槽溝挖掘 1.2.3 設置沉澱設施 1.2.4 調配穩定液 1.2.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7 劣質混凝土打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放流水標準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1)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工地佈置 (2)預定進度 (3)各種機具配置略圖 (4)連續壁單元分割圖 (5)施工順序 (6)各類型單元鋼筋配筋詳圖 (7)單元間接頭型式 (8)牆位、柱梁等搭接之預留鋼筋位置圖 (9)預埋監測儀器 (10)預埋套管 (11)預埋鋼筋續接器 (12)錨筋位置 1.5.3 施工紀錄 連續壁作業紀錄應於每一單元完成後,送工程司備查。施工紀錄須包含下列項目: (1)溝槽挖掘。 (2)鋼筋籠吊放。 (3)混凝土澆置之時間、數量及完成高度(程)。 (4)穩定液試驗:穩定液控制紀錄至少應包括試驗者、試驗時間、取樣地點、土質狀 況、天候、比重、黏滯性、濾過量、漿膜厚度、含砂量、 pH 值及其他有關紀錄 。 (5)混凝土圓柱試體取樣。 (6)各種障礙發生及排除情形。 1.5.4 樣品 (1)穩定液添加材料之樣品及出廠證明文件。 (2)混凝土摻料之樣品及產品說明書。 1.5.5 承包商如擬採用之添加材料作為連續壁開挖穩定液使用時,應將計畫書提送工程司 審核,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材料樣品及特性包括成分、型態、化學及物理性質等。 (2)不具毒性與危險性,不致影響環境生態及不致造成公害之相關資料及(或)證明 文件。 (3)對開挖壁面穩定、混凝土澆置作業與品質、鋼筋握裹力等無不良影響之說明及技 術資料。 (4)使用說明包括配比、拌和、使用過程、回收、棄置以及所需使用之相關儀器設備 。 (5)品質控制及施工中檢驗需求,如黏滯度、含砂量、比重、pH值等之測定方法、頻 率、程序、設備等。 (6)使用實績。 (7)工程司要求提送之其他資料。 1.5.6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擬定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並將於餘土及泥漿處理計畫分別申報,提送工程司審核, 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 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運送憑證序 號,並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商使用。承包商處理剩餘資源後,應 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單位,由工程監造單位彙整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 表送交工程主辦機關存檔。 1.6 定義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及劣質混凝土之定 義依第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 (1)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310章「結 構用混凝土」之規定。混凝土28天抗壓強度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若使用摻料,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檢送樣品及產品說明,俟工程司核准後方可使用 。 (3)混凝土之坍度應介於15~20cm之間。 2.1.2 鋼筋:鋼筋(含機械式續接器)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鋼材:應符合CNS 2473 G3039之規定。 2.1.4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5 穩定液添加材料 (1)承包商如擬使用穩定液之添加材料時,應依第 1.6.4款之規定提送計畫書經工程 司認可後方得用於本工程。 (2)擬使用之添加材料不得具有危險性與毒性,且不致造成公害,其處理及棄置應符 合有關環保法規之規定。 (3)添加材料應能確保開挖面之穩定,且對混凝土澆置作業、鋼筋及完成後之混凝土 等不得造成不良影響。 (4)工程司認可使用穩定液之添加材料,並不減免承包商對使用該材料所應負之任何 責任,如環境污染、公害或對公眾造成任何損害或損失等。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施工前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測定導溝位置。 3.1.2 管線清理或遷移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及試挖工作,如遇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若發現管 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承包商應依據核定之施工順序,擬定採用之施工機具與設備,並應在施工期間維持 良好之操作狀況。 3.3 安裝 3.3.1 導溝之設置 (1)導溝開挖時應按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及位置進行放樣,待標示清楚後方可開始 挖掘。導溝之放樣,應考慮到連續壁開挖之垂直誤差及主體開挖時連續壁之變形 ,以確保結構體之寬度在尺度精度要求內。 (2)導溝最小深度必須達到回填土層以下,實際深度及配筋依契約圖說為原則,導溝 內、外側回填時應先於導溝面間使用適當材料加以支撐,再以良好級配料回填其 中並緊密壓實。 (3)導溝面間之距離應較連續壁厚度略大,其超出範圍應在 5㎝內。 3.3.2 穩定液 (1)穩定液材料之濃度及摻料之配比,應視開挖孔周遭之地盤透水性、地下水之狀況 等而定,其配比應報請工程司備查。 (2)調製及輸送穩定液須有良好之設備及機具。 (3)施工時應具備有漿密度天秤( Mud Balance)、漏斗黏滯性儀(Funnel Viscosi meter)、過濾壓試器(Filter Press Tester)、pH值顯示儀、200號篩、1,000 c.c.量筒、深水取樣器等試驗儀器。 (4)穩定液拌和後放置於 1,000c.c.量筒內10小時後水之分離度應保持在5%以內,同 時液體亦須保持均勻。 (5)穩定液灌入槽溝內 6小時後,其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之內,若大於20cm,得視 實際狀況調整穩定液濃度。 (6)使用過之穩定液,若欲再度使用必須經過沉澱淨化處理,並重新做品質試驗,若 污染度過高,必須將其廢棄重新調配。為處理使用後之穩定液,降低其黏滯性得 加入適量 F.C.L(擴散劑)。 (7)穩定液泥漿應依下列之規定處理︰ 處理程序: 泥漿 --→ 分離 --→ 固體 --→ 運棄 (檢測含水量) ↓ 液體 (檢測pH值及 固體懸浮物) 排放至排水溝或下水道 3.3.3 連續壁槽溝挖掘 (1)應視地質及設計條件選用合適之挖掘機具。 (2)開始挖掘的同時應注入穩定液,穩定液之高度以能確保槽溝不致崩坍為原則。開 挖中如發現穩定液突然消失潛入地下,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 (3)挖出之廢土及泥漿應做適當之處理,以保持工地及環境之清潔。 (4)連續壁槽溝之挖掘時,必須使地面振動減至最低程度。如超過原設計預期值,承 包商必須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保護措施。 3.3.4 設置沉澱設施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步沉澱。若設置現場挖坑式 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及穩定液之循環在工地漫流。工地 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果。或可 填加藥劑,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限制時,經工程司 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應依1.5.5營建剩 餘資源處理計畫之規定辦理。 3.3.5 鋼筋籠製作及吊裝 (1)鋼筋籠製作場應架設平台以求鋼筋籠之平整,平台之高度亦須配合現場計測儀器 之安裝需求。 (2)鋼筋籠製造必須準確堅固,在吊裝前加上必要之補強鐵件,確保吊起時不會變形 ,橫筋、豎筋、腹筋和預留筋之每一連接點必須加以銲接,鋼筋籠兩側之鋼板與 止水鋼片銲接部分必須完全銲滿。 (3)鋼筋搭接時其搭接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並應符合第 03210 章「鋼筋」之 規定。 (4)預留筋、鋼筋續接器等必須以銲接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方式妥善固定於鋼筋籠上 。 (5)鋼筋籠製作完成後之前後兩側所包裹之帆布應確實包裹穩當,以免混凝土澆置時 漏漿。 (6)鋼筋籠吊放必須以自重慢慢放入槽溝壁,若遇到無法完全放入之情形應重新吊起 ,重新挖掘清理槽底之沉澱物及砂土等廢料後再行吊放,不得將鋼筋籠切割或壓 下。 (7)鋼筋籠吊放前,應使用鋼刷清洗鋼筋籠之搭接節點銲渣,以保持節點清潔,必要 時得利用壓縮空氣沖洗(Air Lift)節點。 (8)若因實際情況限制,每單元鋼筋籠須以續段方式始可吊放入槽溝內,其接駁方式 及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3.3.6 止水鋼板之清潔 止水鋼板應以特製鋼刷清理,以避免滲水。 3.3.7 混凝土澆置 (1)混凝土澆置前應先將槽溝內之沉澱物、塌落之砂土等雜物處理清潔後再行澆置。 澆置混凝土應儘速於鋼筋籠吊放後 1 小時內為之。 (2)混凝土澆置過程中,鋼筋籠不得有移動現象。混凝土保護層應保持在 7.5 ㎝以 上。 (3)特密管必須保持清潔及不漏水,同時直徑大小應不小於 20cm 且足以使混凝土保 持自由落下。特密管管底必須延伸至離槽溝底部約 20cm,同時在第一次澆置時 必須先放入橡皮栓塞( Plunger),再灌入混凝土以確保特密管內穩定液完全擠 出。混凝土澆置進行中特密管底部必須經常埋入混凝土中至少 1.5m 以確保穩定 液不致灌入管內。特密管抽動時要小心,不得碰觸槽溝壁,以免砂土崩落與混凝 土混合澆置,而影響連續壁品質。 (4)混凝土澆置若使用 2 組以上之特密管澆置,特密管內之混凝土面均應保持同等 高度,特密管之間距不得超過 3m。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作業,不得間斷,特密 管亦不得水平移動。倘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落下時,特密管可以垂直上下移 動,惟不得超過 30cm。若圖上未註明,連續壁混凝土澆置時,至少須澆置至設 計高度 90cm 以上,此多出含有泥漿之劣質混凝土,若有礙工程時,須待硬化後 予以打除, 其餘部分應於回填復舊前打除。所有連續壁之地下管線進口處均應予 以打除。 (5)每片連續壁單元澆置必須至原地面高度,或契約圖說標示高度(程)。 (6)接續單元之開挖完成後,附著於接續面之黏泥及穩定液,必須加以清除。 (7)每片連續壁單元從鑽挖、鋼筋籠吊放至混凝土澆置完成為止,應儘可能連續施工 。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率
穩定液
比重
漿密度天平(MudBalance)
1.05~1.22
鑽挖前後、下雨後、混凝土澆置前
黏滯性
漏斗黏滯性儀(500/500c.c. sec. Marsh Funne Viscometer)
20~35秒
每日測定情況同上
濾過度
濾過壓試器測試壓力(3kgf/c㎡)( Filter Press Tester)
滲透量小於15c.c.;泥漿膜厚小於2mm
每5日測定1次
pH值
pH值顯示儀
7~12
混凝土澆置前後
含砂量
200號篩
小於5﹪
每5日測定1次
- 第 26 條第02291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應依契約範圍,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對鄰近工程範圍內及可能因施工 方法及作業而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進行調查、記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調查 1.2.2 測量 1.2.3 攝影 1.2.4 記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4 資料送審 1.4.1 調查成果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相關工作施工前,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 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構造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及簡 圖等[4份]紀錄文件。構造物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並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調查注意事項 3.1.1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或構造物損壞之主要工作開始施 工前完成調查工作。 3.1.2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時應就契約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 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實施量測調查,並記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 ,且由專業機構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 、拍照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依據。 3.1.3 專業機構有必要得至建築管理機關就構造物之地下室層數,地下室深度、竣工日期 與工程之實際距離等資料作調查並記錄於調查表上。 3.1.4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格式須 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量測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 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3.1.5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拍照記錄。以光 學測縫儀量度並記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加註簡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 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3.1.6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 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3.1.7 調查表、照片及附註之說明及簡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活頁整齊裝訂。照 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期、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若契約內無「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項目時,則其費用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本章結束〉 02291 02291-1 TPE V2.0 99/01/01
- 第 27 條第02316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型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開挖,包括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人孔、集水井、排水溝以及 契約圖說所示其他構造物之開挖工作。 1.2.2 公共管路之管溝開挖 1.2.3 各類型混凝土砌卵石、混凝土砌塊石及內面工之明溝、土溝等渠道及其改線所從事 之開挖工作 1.2.4 試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8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9)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0)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 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路之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 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庫、油氣管及捷運設施等,於施工時應依 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進行工作。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 如下。 1.6.1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軟岩、硬岩體積<0.3m3者, 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10kgf/c㎡≦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者。 (3)0.3m3≦硬岩體積<0.8m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m3者 。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且體積≧0.8m3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須依據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挖,承包商 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核可。 3.2.2 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處按V:H=1:0.5之 邊坡做為開挖線;小型構造物 (深 1m 以內者 )如 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 緣外 30cm 處按 V:H=1:0.3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 3.2.3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路或設施及其 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管路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 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應由承包商事先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4 試挖結果及工程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路及設施時,須按第02220章「工地 拆除」及第 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2.5 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挖。如採垂直開挖 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 1.5m 以上 ,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 物開挖,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2.6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採取分段間 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物完成後應儘速回填。 3.2.7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基礎地質認 可後,須經整平及壓實後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 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或以混凝土回填。 3.2.8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基礎應挖成水平,並掘至最低基礎底 面以下,至少 30cm,並予以整平及壓實至最大乾密度之 90% 始可以工程司認可適 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予以壓實。 3.2.9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但該堆置地點須 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 阻礙。 3.2.10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構造物回填之用 。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須按第 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多餘之材料,須按 第02323章「餘土 (棄土)」之規定處理。 3.2.11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此堅硬材料基礎之 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外10cm,超挖之10cm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 3.2.12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 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 混凝土回填之。 3.2.13 抽排水工作應符合第02240 章「袪水」之規定施作。由任何基礎內部抽排水時,正 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 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 24 小時以內不得抽水或排水。 3.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指示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道時,應保持 原有之排水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方 公尺計量。此項數量係指契約圖說所示之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開挖數量 (包 括三明治式擋土牆、預力岩錨幕牆 ),或經工程司指示之開挖數量。若其中有不適 用材料及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予扣除,並依其他項目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處按V:H=1:0.5 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 (深1m以內者)如U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 緣外30cm處按V:H=1:0.3之邊坡開挖線計量。 (2)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開挖寬度亦應至構造 物外緣10cm,此類超挖部分須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予以計量。 (3)[管涵、管溝、暗管之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管涵、管溝、暗 管之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4)[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開挖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人孔、 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5)下列數量不予計量 A.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數量。 B.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數量。 C.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堆土等之挖掘數量 。 D.承包商因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回填之混凝土。 (6)試挖以一式計量。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 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7)抽排水應於第02240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 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8)開挖計價體積之高度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其他開挖項目完成 後之地面為準;超出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範圍外之挖方不予計量。 4.1.3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 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方 公尺計價。 4.2.2 試挖以一式計價。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 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3 抽排水應於第02240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 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 切費用在內。 4.2.5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 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中計價。 〈本章結束〉 02316 02316-1 TPE V2.0 99/01/01
- 第 28 條第02317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回填 1.2.2 公共管線之管溝回填 1.2.3 夯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40章--袪水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9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0 第02322章--借土 1.3.11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4)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 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2.1.2 經工程司核可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其最大粒徑應小於10cm。經工程司核可 該項材料得以石塊或礫石摻粒料回填之。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回填應回填至契約圖說整地線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時所有臨時支 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 3.1.2 構造物開挖完成後於回填工作進行中,應依第02240章「袪水」之規定進行抽排水 之工作。 3.1.3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不符時,應改善至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 3.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 3.1.5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3.1.6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需同時進行,並使其 高度大致相等;對於前述構造物僅需單側回填者,則須待構造物混凝土達到設計強 度後始可回填。 3.1.7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構成楔塞作用。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 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以防止構成楔塞作用。 3.1.8 未經工程司檢查並核可,回填不得開始。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有承包商監工人員 在場監督。 3.1.9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cm,每 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以 CNS 11777-1 A3252-1 試驗求得最 大乾密度之 90% 以上。 3.1.10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後,始可拔除臨時擋土樁設施。 3.1.11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採用之預壓工法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回填材料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58
[最大粒徑不得大10cm][依契約圖之規定]
1.數量未達1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0m3時,每600m3加驗1次。構造物回填
壓實度
CNS 14733 A3388、CNS 14732 A3387
路面區域:最大乾密度90%以上
1.每層面積未達20㎡時免檢驗。
2.每層面積達20~100㎡檢驗1次。
3.每層面積超過10㎡時,每100㎡加驗1次。 - 第 29 條第02319章 選擇材料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選擇材料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透水材料回填 透水材料係用於擋土牆、橋台背面及其他透水管之回填,以利構造物之排水及地下 水之排除。 1.2.2 砂與級配粒料回填 砂與級配粒料之回填材料係用於排水管及管線之回填或基礎墊層或契約圖說指定之 處,使構造物四周之壓實效果較佳且殘餘沉陷量較少。 1.2.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係用於管溝之回填,以解決回填作業因夯實不確實而發生沉 陷之問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6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7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3)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4)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5) CNS 14220 A3372 混凝土凝結時間試驗法 (6)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7)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8)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4253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2)ASTM D6024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落球載重試驗 (3)ASTM D610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管流度試驗法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配比設計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透水材料 (1)透水材料應為潔淨、堅硬耐磨之砂、礫石、碎石或卵石,並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透水材料之級配按 CNS 486 A3005 試驗方法檢驗,重 量百分率應符合下表類型 1 之規定。
通過百分率(%)
試驗篩標稱孔寬
類型1
類型2
類型3
50mm(2」)
100
–
–
37.5mm(1 1/2」)
95~100
100
–
19.0mm(3/4」)
50~100
90~100
100
12.5mm(1/2」)
–
40~100
95~100
9.5mm(3/8」)
15~55
25~40
70~100
4.75mm(No.4)
0~25
18~33
0~55
2.36mm(No.8)
0~5
5~15
0~10
0.075mm(No.200)
0~3
0~3
0~3
試驗篩標稱孔寬
通 過 百 分 率 (%)
4.75mm(No.4)
50~100
0.075mm(No.200)
0~15
含砂當量不得小於[30]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透水材料
相對密度
ASTM D4253
相對密度達80%以上
每層每100㎡1次
砂與級配粒料回填
壓實度
CNS 14733 A3388
CNS 14732 A3387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每層每100㎡1次
- 第 30 條第02320章 不適用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路堤及構造物工作中不適用材料之挖除、運離現場及處理,包括施工及 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2.2 構造物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9 第02322章--借土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2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 2. 產品 2.1 材料 指含有木本、草本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腐植土及最大密度小於1.5t/m3之 不良土壤,依 CNS 12387 A3285 試驗結果屬於泥炭土 (PT)、高塑性有機質土 (OH) 及低塑性有機質土 (OL) 材料者,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定為不適於作為基礎或填方之 材料,皆為不適用之材料。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用之土壤。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凡不適用之材料,無論係在整地或路堤地區內原地面以下,或在構造物開挖地區內 設計高程以下,或其他在契約圖說標明以及經工程司指定範圍內者,應按工程司之 指示,予以挖除運離現場及處理之。 3.1.2 不適用材料之運離現場及處理須符合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辦理。 3.1.3 不適用材料移除後所形成之窪坑,應以符合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適用材料填補 滾壓,壓實度須符合第 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及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之規定辦理。 3.1.4 挖除之材料若為垃圾、受污染、含有特殊成份或有毒物質,須經特別之物理化學方 法或特殊之掩埋處理,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惟不屬於本工程之 範圍。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不適用材料
最大乾密度
CNS 11777-1
A3252-1小於1.5t/m3
1.數量未達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m3時,每100m3加驗1次。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851.泥炭土(PT)
2.高塑性有機質土(OH)
3.低塑性有機質土(OL) - 第 31 條第02321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施工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開挖 1.2.2 路幅開挖 1.2.3 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 1.2.4 滑動及坍方材料之開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9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10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2章--借土 1.3.12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3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3)空氣污染防制法 (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5)噪音管制法 (6)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7)水污染防治法 (8)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廢棄物清理法 (10)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1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3)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4)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 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 如下︰ 1.6.1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軟岩、硬岩體積<0.3m3者, 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 10kgf/c㎡≦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者。 (3) 0.3m3≦硬岩體積<0.8m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m3 者。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且體積≧0.8m3者。 1.6.4 滑動材料:邊坡已滑動之土石方材料,未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台上。 1.6.5 坍塌材料:邊坡已坍塌之土石方材料,且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台上。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測量原地面高程,再進行清除與掘除、拆除之工作後,始可 進行基地及路幅開挖。 3.2 施工方法 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承包商應建造臨時排水溝,宣 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2 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水大量滲入地層, 軟化土壤而減低其抵抗崩坍之強度。 3.2.3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或已塌落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棄。該可 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挖至指定界限或坡度。 3.2.4 邊坡 (1)開挖邊坡應按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坡度完成之,所有殘渣及鬆散材料應全部 移除。 (2)開挖邊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修成曲面。 (3)每一階段開挖後,應即修坡並設置平台溝、截流溝等排水設施。 3.2.5 剩餘材料 (1)除工程司另有核可外,剩餘材料不可棄置於工區附近。 (2)開挖後剩餘材料之運離現場及處理應符合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3.2.6 不足材料 (1)由開挖所取得之可用材料數量,其不敷基地及路堤填方填築之需要時,則為完成 填方所需補充之材料數量應按借土方式辦理。 (2)承包商須符合第02322章「借土」之規定取得合格材料。 3.2.7 開挖規定 (1)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滑動及坍方材料之開挖,完成後之 整地及路幅面須符合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如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 1.5m 以上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 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開挖工作,並視進度施築臨時 擋土支撐系統。 (3)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持排水良好,邊溝及渠道之建造與維護,應 避免已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4)契約圖說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之路基須加改善之處,如需換料應經工程司核可後 辦理。 (5)超出契約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工程司之核可外應予禁止。 (6)基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設置水 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高於 (或將高於 )路基頂面下 1m 時, 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他處理,並報請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7)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工程司得依實際情況研判後,調 整開挖之邊坡、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依工程司指 示處理。另外,若欲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應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辦理。 (8)基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頂面材料及壓實度須符合第0233 6 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9)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辦理。 (10)所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由下部開挖使上部 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承包商使用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概由 承包商負責。 (11)於基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 (CBR)值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或構 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或回填之 用。 3.2.8 不適用材料須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9 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本章第1.3節所列之規定處 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幅開挖計量範圍 (1)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進行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測量斷面圖提 送工程司簽認。其開挖數量應依原地面線與設計邊坡線、設計地面線及路基頂面 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 (2)應扣除之開挖數量,包括拆除、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 (3)滑動與塌方地區之挖除 A.為利用一般開挖機具進入滑動或塌方地區進行工作,其必要之清除土方,按契 約變更之規定以額外清除塌方計量。清除塌方給付僅以依工程司指示而實際移 除之滑動及塌方數量為限。 B.上述規定不得被解釋為解除承包商對維護所有邊坡坡度準確與平整之責任。由 於天然因素及施工之疏忽與不當引起之侵蝕,致使已完成之工作或進場材料遭 受損害,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不得視為塌方。 (4)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 4.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 方公尺計量。開挖邊坡之坡頂與坡趾因修成曲面增減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Qc)大於50000m3時,土石方工程 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 Qc = 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自然方)。 Qa = 基地及路幅開挖(近運利用)數量(自然方)。 Qd = 基地及路幅開挖(餘方處理)數量(自然方)。 Qb = 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 = 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為1,經開挖回填壓 實後之體積為S。 (1) 若 Qc×S≧Qf時 則 Qa= Qf÷S Qd= Qc-Qa = Qc-Qf÷S (2) 若 Qc×S<Qf 時 則 Qa= Qc Qb= Qf-Qc×S = Qf-Qc×S 4.1.4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 」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 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亦列於 [ 砂土礫石開挖 ] 計價項目。 4.2.2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 」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中計價。 4.2.3 滑動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80%計價,塌方材料(鬆方數 量 )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 70% 計價。 4.2.4 由塌方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承包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修復,如塌方或滑 動係因非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復費用,應按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 價給付。 〈本章結束〉 02321 02321-1 TPE V2.0 99/01/01
- 第 32 條第02322章 借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之借土,包括材料、挖裝、運輸及檢 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土石方工作之挖裝、運輸等。 1.2.2 交通維持 1.2.3 衛生環保措施 1.2.4 運輸道路維修 1.2.5 土石方工作之計算挖填平衡,應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之餘土。 1.2.6 公園用之表土與客土另於第02920章「植草」及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中規定,不在本章範圍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8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9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0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1 第02920章--植草 1.3.12 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1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2)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土石方施工計畫 在開挖取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土石方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 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填方材料 (1)路堤用:路基頂面下30cm之填方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336章「路基整理」 之規定。 (2)其他區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土壤分類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使用合法來源之借土適用材料,以構築填方區、路基、路肩及工程司認為 需──其他地點。借土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1.2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 3.2 施工方法 3.2.1 借土材料由工區範圍外挖裝取出完成後,應運送至工區內,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 之指示置放於指定地點,按設計之高程及橫斷面進行填築。 3.2.2 取土施工期間工區範圍內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工區範圍內之路 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3.2.3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離開工區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 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 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借土材料
CBR值(用於基頂面)
CNS 12382
A3280路基頂面30cm內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12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m3時,每600m3加驗1次。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85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1.數量未達100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00~50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5000m3時,每5000m3加驗1次。 - 第 33 條第02323章 餘土(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離現場至適當場所及處理,包括 挖裝、運輸及剩餘土石方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餘土之挖裝、運輸 1.2.2 整地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 及處理)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6 第02322章--借土 1.3.7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1)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擬定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 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之規定進 行棄土工作。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運送憑證序 號,並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商使用。 承包商處理剩餘資源後,應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單位,由工程監造單位彙整 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送交工程主辦機關存檔。 1.6 定義 1.6.1 餘方近運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餘方近運」。 1.6.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他 標工地)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1.6.3 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自行處理,而機關未提 供棄土場時,稱「餘方自行處理」。 1.6.4 工地設置土資場 承包商於工地自行設置供餘土暫屯、堆置、掩埋、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 、拌和、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等之場所。其相 關申請程序與規定應符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 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與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 1.6.5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及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之定義依第01421 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棄至合法之棄土區。施 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系統效能應維持通暢。 3.2.2 棄土作業應遵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建工程剩 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與內政部頒行之「營 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之相關規定辦理。 3.2.3 運輸棄土時,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 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 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振動及各式污染防治措施均應符合 1.4.1款環保主 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4 棄土場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5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6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為計算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等挖 填平衡後之餘土。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數量應依第0232 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 4.1.2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下列方式計量:[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 計量 ][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 餘方 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 4.1.3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棄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契約項目選用下列方式計價 (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 棄及處理 ): 4.2.1 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內運輸,及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 範圍外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 用在內(無棄土場及水土保持工作之所需費用)。 4.2.3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棄 土場所費用、水土保持工作,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 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4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 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3 02323-1 TPE V2.0 99/01/01
- 第 34 條第02331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之填築舖平 1.2.2 基地及路堤之灑水滾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22章--借土 1.3.9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0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4) 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 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不適用材料依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之規定辦理。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內之材料,應符合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之規定辦理。其餘填土材料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項工作包括基地及路堤之舖築與壓實,所用材料應為合法來源,並應符合設計圖 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辦理。 3.1.2 填築滾壓前,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及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完 成基地內所有清除及掘除、拆除等作業。 3.1.3 若有不適用材料,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填築舖平 (1) 在山坡或斜坡上填築時,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將斜坡挖成台階式,挖 出之材料其適用者應用於填築基地並按規定壓實。當原有堤坡或山坡之坡度, 若陡於水平與垂直比例為4:1者,則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再按規定分層填 築,直至次一較高層台階高度。 (2) 除沼澤地區或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且每層 壓實方厚度不得超過30㎝,而每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 (3) 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坡度以利排水。填築層面或坡面遭受嚴重沖刷時,其恢 復方法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外,不得一次回填。 (4) 土方填築︰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 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5) 砂方填築:指以砂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 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6) 石方填築 A.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基地及路堤,其成分應為粒徑 8 cm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合物,經粒徑分析停留在標稱孔徑15cm試驗篩上之石 料重量比應達25%以上。 B.除另有規定外,每層填築壓實厚度不得大於60cm,填方石料之最大粒徑尺度 ,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2/3。 C.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始可用 於填築基地或路堤。 D.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應挖除,以免大石周圍壓實不足。 (7) 填築滾壓達到設計高程或工程司所設定之高程後,於整修路基及舖築底層前,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堤應任令擱置一段時期,以測沉設施測得之路基沉 陷量少於2 cm者為合格。待等候期結束,承包商始可將路堤面整修並再壓實隨 之舖築底層。 (8)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採用之預壓 工法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9) 鄰接混凝土管填築滾壓應符合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3.2.2 灑水滾壓 (1) 每層在滾壓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 且能壓實至要求之壓實度。 (2) 每層滾壓應使用經工程司認可之壓路機予以均勻壓實。待達規定之壓實度並經 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舖設下一層。 (3) 築路之重量如能使涵管或其他構造物發生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 得行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4)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 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 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5) 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者,每層採用密度檢驗以控制其壓實效果,其壓實度需符 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6) 拖運機具應儘可能在每層基地上全面均勻行駛。 (7) 當基地頂面與原地面之高差大於2.5m以上,則該填方之下層部分,可以車輛連 續傾倒及舖平形成一載重均勻分布層,其最大厚度為1m。 (8) 當填築至距路基頂面設計高程下1.5m處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之預估殘餘 沉陷量,予以加填材料。 (9) 施工時,如發現基礎材料有位移、車輪痕跡及隆起等現象,則承包商應檢討原 因,必要時可減少其車輛荷重或改用較輕型之運輸與舖平機具,俾使次一填築 層施工時,不再發生上述隆起等現象,並應經工程司認可為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填築滾壓(路基頂面下30cm以外)
壓實度
CNS 11777-1
A3252-1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4 A3387修正)
1.以每層數量為依據,未達20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0㎡加驗1次。滾壓檢驗
重車為後軸雙輪,其後軸載重在8t以上,輪胎壓力為7kgf/c㎡
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
以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3次(一往返為1次)
- 第 35 條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前之路基整理,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鋪築底層之前,對新舊路基之整理及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5 第02322章--借土 1.3.6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7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3)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AASHTO T238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之核子試驗法(淺層) 1.5 定義 路基(subgrade):為承受級配底層及瀝青混凝土面層載重之地盤。 1.6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借方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挖方路段路基頂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底層下之路基 (1)填築路基前,路基底面全寬均應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有清除物依工程司 指示予以挖除並運離現場及處理,低窪處或車轍之積水應先予排除。 (2)若基面下有鬆軟材料,以致影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應予翻鬆、曝曬、 或挖棄換填符合契約圖要求之材料,然後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 (3)鋪築底層前,全路基頂面應修成均勻之表面。 (4)在路基整型修面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予刮除,所刮除之剩餘材料,用於頂層高 程不足地點或棄置之。 (5)缺料時應補充新料,將原有之頂層耙鬆,加水拌和,並滾壓整修至合乎規定。 (6)經過整修後,路基頂面應保持其整修完成之狀態,並繼續維護直至底層開始鋪築 時為止。 3.1.2 面層下之路基 路面鋪築前,路基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須 繼續維護直至鋪築面層為止。 3.1.3 路床、底層經滾壓、整理完成,應經工程司核定,始得鋪築次一層粒料。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路基整理
平整度
以3m直規測量
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cm
1.數量未達2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0㎡加驗1次。壓實度
CNS 11777-1、CNS 14733
最大乾密度之95%上
- 第 36 條第02342章 地工織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木及水利工程地工織物之材料規格、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織布 1.2.2 非織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618 L3086 非織物瑕疵檢驗法 (2)CNS 9024 L2053 碳弧燈型耐光試驗機 (3)CNS 11228 A2183 工程用非織物 (4)CNS 13298 A3337 地工織物正向透水率試驗法 (5)CNS 13299 A3338 地工織物撕裂強度試驗法(梯形法) (6)CNS 13300 A3339 地工織物抗拉力試驗法(寬幅法) (7)CNS 13483 A3346 地工織物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法(抓式法) (8)CNS 14279 A3379 地工織物單位面積質量試驗法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地工織物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位置鋪設,主要功能為排除水份、防止土料流失及穩固 構造物擋土。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土木及水利工程用織布為聚乙烯纖維、聚丙烯纖維或聚酯纖維等編織而成之織布, 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土木及水利工程用非織物為聚乙烯纖維、聚丙烯纖維或聚酯纖維等製成之非織物, 其物理性質應符合 CNS 11228 A2183 之規定。 2.1.3 鋪設石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且無尖銳刺穿地工織物之可能性。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鋪設地工織物前,須先清除鋪設面上之雜草樹木及其他雜物,並夯實整平鋪設面。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工織物應以順水流或垂直水流方向貼地鋪設,鋪設過程 中可利用門形不銹鋼鐵絲加以固定,接縫之搭接應用手提縫紉機以同質料之縫線縫 接,或用工程司認可之一般尼龍帶(線)以手工縫接,搭接寬度應在 5cm以上,如 以自然疊接寬度於陸上應在30cm以上,鋪設後地工織物表面須力求平整,避免有皺 折情形。 3.2.2 地工織物鋪築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指示分層或依序鋪設上方材料。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地工織物
拉力強度
CNS 13300
A3339>140kg/5cm
1.數量未達1000㎡時,免送驗。
2.數量達1000~5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5000㎡時,每5000㎡加驗1次。伸長率
[CNS 13483 A3346]
[CNS 13300 A3339]<30﹪
正向透水率(定水位高為50mm)
CNS 13298
A3337>1×10-2 cm/sec
單位面積質量
CNS 14279
A3379>300g/㎡
工程用非織物
抗拉強度(抓式法)
類別Ⅰ
CNS 13483
A334660kgf/c㎡以上
類別Ⅱ
80kgf/c㎡以上
類別Ⅲ
120kgf/c㎡以上
類別Ⅳ
160kgf/c㎡以上
伸長率
(抓式法)
類別Ⅰ
CNS 13483
A334640~100﹪
類別Ⅱ
40~100﹪
類別Ⅲ
40~100﹪
類別Ⅳ
40~100﹪
撕裂強度(梯形法)
類別Ⅰ
CNS 13299
A333825kgf以上
類別Ⅱ
35kgf以上
類別Ⅲ
45kgf以上
類別Ⅳ
45kgf以上
瑕疵(每公尺容許扣點數)
類別Ⅰ
CNS 5618
L30866 點/m以下
類別Ⅱ
5點/m以下
類別Ⅲ
3點/m以下
類別Ⅳ
2點/m以下
正向透水率(定水位高為50mm)
CNS 13298
A33371×10-2cm/sec以上
耐紫外線性(紫外線碳弧燈連續照射200小時)
CNS 9024
L2053外觀無變化,抗強力拉不得低於原規定之90﹪
- 第 37 條第02343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噴射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現場試灌計畫 (2)施工方法 (3)施工機具 (4)施工步驟 (5)材料 (6)漿液配合比、廠牌、規格 (7)試驗及其紀錄格式 1.5.3 廠商資料 化學藥液(摻料)無污染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2 產品設計與製造 2.2.1 漿液之配合比 (1)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 況設計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效果。 (2)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 。若發現公共管路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路單位處理。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漿液之配比。 B.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噴漿泵送壓力。 D.鑽桿提升速度。 E.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時,承包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 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 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 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 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 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2 設備 3.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 3.2.2 空氣壓縮機︰15kW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kgf/c㎡。 3.2.3 鑽孔機:15kW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3.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以上。 3.2.5 攪拌機。 3.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3.3 施工方法 3.3.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 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3.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 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3.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 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mm。 B.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 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定。 (2)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 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 且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4)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 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3.3.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 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 10 ~ 30kgf/c㎡ 之間。 3.3.5 噴射漿液 (1)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 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 。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A.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 分鐘。 B.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 C.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分鐘。 D.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3.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 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 孔之灌漿作業。 3.3.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3.3.8 灌漿紀錄 (1)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 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樁號。 B.鑽孔紀錄。 C.鑽機之迴轉速度。 D.鑽桿上升速度。 E.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配合比。 G.噴射壓力。 H.材料使用量。 I.壓力變化之紀錄。 J.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 3.4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3.4.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 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4.2 取樣方法:以NX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 1 個試體,共 3 個。 3.4.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高壓噴射水泥樁(不擾動原狀試體)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單軸壓縮強度檢驗)
CNS 12384
A3282平均值≧85﹪設計強度
1.數量未達10支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5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50支時,每50支加驗1支。
4.超過1000支之部分,每100支檢驗1支。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 第 38 條第02373章 蛇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蛇籠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蛇籠之製作、供應、安裝及裝填石料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CNS 1468 G3029 低碳鋼線 (3)CNS 2671 G3046 鍍鋅低碳鋼絞線 (4)CNS 8828 G3178 六角形鋼線網 (5)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應配合橋墩、橋墩、固床工程、混凝土錨塊等安排施工順序,並避免在汛期內施作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鍍鋅鋼線:鋼線應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鋼線之鍍鋅應為熱浸鍍鋅,除契約 圖說另有規定外,鍍鋅量不得少於 245g/㎡。 2.1.2 塑膠被覆鋼線:鋼線應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塑膠被覆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 理,其材質應能抗老化,比重≧ 1.25,抗拉強度≧ 200kgf/c㎡,延伸率≧ 100 ﹪ 。 2.1.3 高密度聚乙烯(HDPE)蛇籠: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卵石:所有卵石應質地堅硬,未經風化,表面潔淨,其級配應以直徑10cm~15cm者 約占 5%、15 cm ~ 22 cm 者約占 15%、22cm ~ 40cm 者約占 80% 為原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蛇籠之型式、大小及長度、裝填石料之大小尺度以及安放之位置,均應符合契約圖 說之規定。安放前應先整地,安放時尤須錨接穩固,保持不變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蛇籠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製作如下: (1)鋼線蛇籠須以規定之鋼線,縱向排列,編結成六角形孔,孔長 20cm,寬 15cm 以下。每兩根鄰近鋼線之捲接處,至少繞結 2 圈以上,圍成橢圓之桶形,其斷 面尺度,可分為二種: A.甲種:以縱鋼線36根編成,其斷面短徑60cm,長徑100cm。 B.乙種:以縱鋼線24根編成,其斷面短徑40cm,長徑67cm。 (2)鋼線蛇籠每隔 1.5m 應以鋼線網間隔之。該間隔網亦應結成六角形,孔寬 15cm ,邊長 17.4cm 為原則。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蛇籠裝石應以直徑 22cm ~ 40cm 為原則,但為填實及 填平,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其空隙內斟酌填以 10cm ~ 22cm 之卵石。 3.2.2 蛇籠安放於指定位置後,約每隔0.6m,用鋼線互相固結。籠端以兩條鋼線牢結。其 他重要部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固結之。 3.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蛇籠安放之方向用於護坡之蛇籠,應垂直水流方向順坡安 放之。 3.2.4 鋼線蛇籠安裝前,地面應先整平,安裝後成弧形相接處之空隙應以塊石填實。平鋪 部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儘可能鋪於原地面上,但相鄰兩蛇籠頂面高度相差 不得大於 10cm。 3.2.5 每條蛇籠之實際長度,將俟邊坡修整完竣後,由工程司決定之。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線
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依CNS 1468 G3029規定
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每批檢驗1次。
外觀
目測
鍍鋅表面平滑實用,無使用上有害之缺陷。
每批檢驗1次。
鍍層之附著量與均勻性檢驗
依CNS 1247 H2025規定
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鍍層之附著性檢驗
連續之鍍鋅層不得有龜裂、剝離或浮脹現象。
鍍層厚度
不得少於245g/㎡。
- 第 39 條第02381章 拋石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拋石之材料及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拋石之石料供應、儲備、運輸、坡面整修及拋放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卵石 卵石之石質須密實、堅硬,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含有風化石質。卵石應為圓形 或橢圓形,其重量、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塊石 塊石應力求接近立方體,石質須密實、堅硬、無裂痕者,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 含有風化石質以及細長或扁平之石料,其重量、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拋放卵(塊)石前,坡面應先行整修至符合契約圖說所示。 3.1.2 拋放卵(塊)石應層次分明均勻,大粒徑石料需須置於面層,並應注意相互契合, 使成空隙最小之整體,以達指定之位置。 3.1.3 拋放位置、範圍、坡度及詳細尺度須依照契約圖說辦理。 3.1.4 塊石進場時先行堆置至一定數量後,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丈量數量作成紀錄後,始 同意進行拋放工作,並以此作為計量之依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拋卵石、拋塊石依契約圖說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拋卵石、拋塊石依契約圖說規定,以立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此項工作 所需之一切之人工、材料、設備、機具、運輸等費用。 〈本章結束〉 02381 02381-1 TPE V2.0 99/01/01
- 第 40 條第02384章 混凝土錨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錨塊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錨塊之製造、運搬、臨時儲存、吊放與聯結整理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應包括場地設施、施工程序、預定進度表、構件項目之施工方法、施工佈置圖、 錨塊吊放計畫及排列方法等。 (2)應考慮錨塊澆置時所需場地大小與設備設施、模板數量、混凝土供應、搗實與養 護、氣象條件、運輸機具及吊放起重機種類等作業。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錨塊於拆模時應用紅漆標示製作日期及編號,並於運搬時檢查強度是否足夠。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錨塊 (1)水泥: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之規定 (2)混凝土: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錨塊與錨塊間之聯結方式及材料規格,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高程完成整地工作。 3.2 錨塊之製作 3.2.1 鋼筋混凝土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 要求」、第 03210 章「鋼筋」及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2 模板限用鋼製,其構造應易於組拆,底部模板應堅強,接縫必須密接且不得變形。 承包商於製模之前,應先將模板工作圖說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施行之。 3.2.3 混凝土澆置完成至拆除模板期間應為2天以上,養護至搬移及吊放之期間應至少為 7 天以上。在此期間應灑水保養,使混凝土塊保持充份之濕度,並防止外物之碰撞 破損。 3.2.4 每一錨塊混凝土之澆置,應一次澆置完成,不得設施工縫。錨塊施做時工程司認為 有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於模板外增設振動器搗實。 3.3 吊放及聯結整理 3.3.1 吊放錨塊應用適當吊具,承包商應檢具作業方式說明經工程司認可後施行之;倘承 包商採用吊索,應於澆置混凝土時埋設吊環或吊扣,並須預先提出吊環或吊扣及吊 索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同意後施工。 3.3.2 吊放之前,應於吊放之坡面設置樣板,作為準繩,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3.3.3 錨塊裝車(船)搬運時,應注意吊置順序,使車(船)保持平衡,不致傾斜翻覆。 3.3.4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位置及範圍安置混凝土錨塊。 3.3.5 混凝土錨塊吊放時應小心平緩輕置於安放位置,不得驟然衝擊吊放,以免損及既有 構造物或設施,否則承包商應負責修復。 3.3.6 吊放前應注意鋼索、吊具等之安全檢查及施吊時應注意鋼索是否將混凝土塊充分繫 緊,並使吊起之塊體儘量保持平衡,以免發生意外。 3.3.7 吊放時,必須使塊與塊間平整且能互相完全卡住;若未能完全卡住,應將附近各錨 塊吊起重新安放。吊放施工應小心從事,勿使錨塊遭受衝擊碰損。 3.3.8 除另有規定外錨塊彼此間之孔隙,不得嵌填塊石。 3.3.9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以鋼索聯結錨塊。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錨塊
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數量未達20塊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塊檢驗1塊。
3.數量超過100塊時,每100塊加驗1塊。重量
≧設計重量
- 第 41 條第02385章 坡面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利土木工程所使用堤防、護岸、護坡等混凝土坡面工之構築材料、設備、施 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坡面整平 1.2.2 混凝土坡面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3)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之175kg f/c㎡ 混凝土。 2.1.2 伸縮縫: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坡面長向每10m或轉折處應釘設一處放樣標板, 作為施工控制之用。放樣標板材料應使用厚1.5cm、寬9cm以上之不變形木料。並 在放樣標板上明確標註該處之設計樁號、高程及相關測量資料。 (2)依照契約圖說,將堤防中心線或坡頂線放樣於現場,並在伸縮縫分界點釘立控制 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伸縮縫每間隔10m設置1處;放樣標板亦可作 為安裝伸縮縫之位置。 3.1.2 澆置面處理 (1)在開挖或填方初步整理時,均應使坡面土方較設計線增加沉陷預填高度,於鋪設 混凝土前將超越之預填高度部分削除整理。 (2)鋪設混凝土前之澆置面整理,應將坡面清理平整,使用機械拍(夯)實,使其與 設計坡度確實相符,並灑以適當之水量,使之濕潤,經品管人員認可後方可開始 鋪設混凝土。 3.1.3 伸縮縫模型 伸縮縫模型(導模)之底寬至少 30cm,高度依坡面設計厚度而異,以厚 2mm 以上 之鋼板銲製而成,背後以角鋼斜撐及加勁板補強,以堅固不變形為原則,長度配合 設計坡面長調整,可為組合式,安裝後於底座打入長道釘固定之。 3.2 機具設備 3.2.1 坡面工之施工,除人工拍實工法依內面工之施工法及機具設備外,應依施工法之不 同,按其應具機械設備如下,在施工前籌備妥當,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施工。 (1)鋪築機工法 A.混凝土鋪築機 1全套,包括混凝土輸送機、混凝土鋪築機及滾壓輪伸縮縫切割 機等。 B.軌道200m。 (2)拖模工法 A.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最少 10套。 B.包括拖模、發電機、捲揚機、工作架、振動機1全套。 C.容量1m3以上挖斗之耙挖機1台。 (3)機械拍實工法 A.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最少 10套。 B.容量1.5m3以上挖斗之耙挖機1台(含鋼拍板)。 3.3 施工方法 3.3.1 混凝土及鋪設 (1)混凝土之材料、配比、拌和、運輸、工地試驗等,應依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 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 (2)混凝土鋪設應自底部開始,由下而上,無論以拌和車之瀉槽卸料鋪設或以耙挖機 鋪設,均應設法以防止混凝土材料析離,每段(單元)工作開始後,須一氣呵成 ,不得中止,以免產生不必要之接縫。 (3)伸縮縫之施作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3.2 拍實 混凝土澆置後,應先以木板、鐵耙、耙挖機或輸送帶推成粗坏後,再按下列施工方 式拍實之。 (1)鋪築機工法 以滾筒上下滾壓至少4次,如混凝土厚度超過20cm以上時,應啟動附屬之振動棒 ,增加攤平螺桿之攤平能力,以強化混凝土壓實效果。 (2)拖模工法 澆置作業自坡底開始,以振動機對灌入模內之混凝土充分搗實。初澆置時,振動 機之振動棒可伸入拖模下方搗實,使模內充滿混凝土,拖模向坡頂方向提升後, 振動棒只能在拖模前方振動,不可伸入拖模下方,以免使下方已成型之混凝土受 擠壓而上浮。 (3)機械拍實工法 混凝土鋪設完成後,以拍實鋼板順坡度作推擠,並上下振動拍實,直至混凝土表 面出漿為止。如厚度在40cm以上時,應分2層鋪設,2次拍實。 無論以滾輪壓實或以振動棒搗實,或以拍實鋼板拍實或其他方法拍實,均應直至 混凝土表面有水泥漿出現。伸縮縫或死角則應以輔助器材搗實。 3.3.3 修飾 混凝土經拍實整平後,應以木質鏝刀或木質抹板修飾表面平順,表面不得留有孔洞 ,最後使用棕帚或草帚等順紋掃光。掃光時應注意使水泥漿能填滿混凝土表面,掃 光後尚遺留之微小孔洞禁止使用任何乾濕砂漿塗敷表面。 3.3.4 養護 應依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辦理。 3.3.5 伸縮縫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斷面設置伸縮縫。 3.4 現場品質管制 坡面工之混凝土品質控制與評估,應依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 求」及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5 檢驗 3.5.1 取樣方式 完成之混凝土坡面工應作厚度檢驗及評估,評估標準以每 1,000㎡ 鑽取樣品 1 組 ,不足 1,000㎡ 時仍應鑽取 1 組,每組有 3 個樣品。 3.5.2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混凝土坡面工厚度檢驗表
抽驗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工程名稱: (坡面高= m,L= m)組別
樣品
Ran
里程樁號
Ran
位置(m)
厚度(cm)
平均厚度(cm)
評估
1
1
2
3
2
1
2
3
3
1
2
3
4
1
2
3
5
1
2
3
6
1
2
3
註:
1.混凝土坡面工檢驗頻率為以每A=1,000㎡鑽取樣品1組,每組有3個樣品。
2.每組取樣區間長度L=A╱坡面高(m)。
3.第1個樣品樁號:(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4.第2個樣品樁號:L/3+(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5.第3個樣品樁號:2L/3+(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6.Ran(Random),係為電算機之亂數表,取小數點以下3位數。樣品鑽取位置為自坡面上端向下起算。 - 第 42 條第02386章 砌排石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防止土方崩塌、沖刷而以石材所施設之保護設施,包括砌排石工之材料、施 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乾砌石 乾砌石材 1.2.2 混凝土砌石 (1)混凝土砌石材 (2)混凝土排石材 (3)混凝土襯排石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7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4)CNS 6989 A2093 塊石 (5)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6 定義 1.6.1 乾砌石 以石材圍築成一坡面或平面時,而不使用其他材料之砌石工法。 1.6.2 混凝土砌石 以石材圍築一坡面或平面時,石材間隙以混凝土填充,以增加黏結強度之砌石工法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石材用於混凝土砌石者,表面應保持清潔,如含有粉塵時須予以清洗乾淨始得運入 工地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工作所需之石材不得在施工範圍內外及河川區域就地採取 。 (2)石材應選用經自然琢磨形成、無裂痕而堅實者,其長徑應為橫徑之 1.2 至 1.8 倍,縱徑(厚度)應為橫徑之 1/2 以上,如無特別註明,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 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表:
石材
長徑尺度(cm)
用途
卵石
尺度<20
基礎、坡面鋪石
塊石
20≦尺度<40
坡面乾砌石、混凝土砌石
大塊石
40≦尺度<80
坡面鋪石、基礎填石
巨石
80≦尺度
坡面鋪石、基礎填石
設計石材尺度(cm)
30
25
20
填充小石用量(m3)
0.07
0.063
0.03
設計石材尺度(cm)
混凝土用量(m3/㎡)
石前
石後
30
0.030
0.050
25
0.030
0.045
20
0.025
0.040
設計石材尺度(cm)
石材用量(m3/㎡)
混凝土用量(m3/㎡)
30
0.25
0.111
25
0.21
0.106
20
0.16
0.093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砌排石工
厚度
以大於50cm之直尺或木條壓於砌石面,以鋼尺垂直於坡面,量測石材長徑長度及石面至裡層之厚度
1.石材大小應在許可差範圍之內。
2.石面至內層填料之厚度在設計值-3%為合格1.數量未達100㎡時免檢。
2.數量達100~500㎡檢驗1處。
3.數量超過500㎡時每500㎡加驗1處。石材設計尺度(cm)
30
25
20
許可差範圍(cm)
22≦尺度<30:30%以下
30≦尺度<38:70%以上18≦尺度<25:30%以下
25≦尺度<32:70%以上15≦尺度<20:30%以下
20≦尺度<25:70%以上備註
上項超過或不足規定尺度之百分數係指單項之最大限度,並非指級配而言。
- 第 43 條第02457章 預力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支承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所使用之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材料、設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樁施打 1.2.2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2)CNS 2602 A2037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 (3)CNS 10137 A1038 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施工標準 1.4.2 相關法規 (1)噪音管制法 (2)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3)建築技術規則 1.5 定義 1.5.1 引樁(Followers) 當打樁的落錘接近地面時,必須引用適當設備套在樁頭上,然後再將落錘升高套上 引樁柱,繼續打樁工作,使樁頭貫入地表下設計高程位置之施工方法稱為引樁,亦 稱頂樁或送樁。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晝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預定進度表、打樁方法及順序、打 樁設備及其承載力計算公式、臨時設施、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及基樁載重試驗等必 要事項。 1.6.3 施工製造圖 (1) 設計製造資料:包括預力設備、詳細設計圖、混凝土配比、製造方法與過程、 養護方法、材料試驗與混凝土試驗報告等。 (2) 施工製造圖:包括各型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施工製造圖,並完整標示製造、 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細節。 1.6.4 檢驗合格證明 提送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 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各項材料符合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預鑄構件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地基須堅實而無沉陷現象,且因安放所產生之 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1.7.2 構件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遭受 撞擊。 1.7.3 吊裝方法、使用之機具、運送之方式與構件運送前應達之養護期,均應經工程司核 可。 1.7.4 預鑄混凝土樁之儲藏、搬運、吊裝工作皆應避免過大之彎曲應力、破碎、剝落及其 他損傷。 1.7.5 用於海水或鹼性土壤中者,應避免表面磨損或其他使內部混凝土外露之損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應符合CSN 2602 A2037之規定。 2.1.2 無收縮混凝土應符合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 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 試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以決定基樁樁長。 (2)支承樁所需長度應能承載需要之載重量,並達規定之貫入深度,且依契約圖說之 標示伸入樁帽或基礎中。 (3)承包商應供給足夠長度之樁,俾能獲得所需之貫入深度與載重量。為決定所需之 樁長,承包商可利用試樁、鑽探或做所需之類似調查,並經工程司認可以決定之 。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 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打樁設備 (1)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打樁設備及裝置應依地質及空氣污染、噪音、振動等規定而選 定並應符合 CNS 10137 A1038 之規定。 (2)預力混凝土樁應用蒸氣錘打樁機或柴油錘打樁機或振動式打樁機施打,選用樁錘 之性能應與樁長、樁徑及土質情況相配合,並應儘量注意對噪音、振動之控制, 使其符合環保法規之相關規定。 (3)如使用自由落錘打樁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樁錘重不得少於 1.5t,其落 錘高度不得超過 3m,並裝配有適當之樁架、導軸與捲揚吊車設備。 (4)空氣錘應備有製造廠商對該錘之使用說明,包括其空氣容量。壓縮機應裝有正確 之壓力計。閥門機械與空氣之其他各部分或柴油機錘應維持正常情況,使其能符 合樁錘設計之衝距與每分鐘之擊數。效率不良之任何設備均應遷出工地。 (5)使用柴油打樁機之設備及樁錘重量,須經工程司核可。 3.3 施工方法 3.3.1 打樁 (1)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工,其施工標準應符合 CNS 10137 A1038 之規定。 (2)打樁使用引樁(Followers)或水中用錘打樁之施工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始可 施作。 (3)打樁前,應將樁錘先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體三者之軸線須在同 一直線上。樁頭應加保護,樁帽之構造應用麻繩圈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緊 貼樁頭。樁錘與樁蓋及樁蓋與樁之間應設置硬木(Hard Wood)材質之墊層(Cus hion)以保護基樁。墊層上應加鋼套,套內再嵌置緩衝材料,樁錘之槌擊力係由 防振木塊傳至麻繩圈,再傳至樁頭。墊層應套住樁之頂部並須套入樁頂下10cm以 上。打樁作業期間,墊層須維持良好之情況。 (4)依據設計按實際之斷面所算得之載重量,當打擊次數超過需要貫入 30cm 深度打 擊次數之 2 倍,或超過需要貫入 10cm 深度打擊次數之 3 倍,或經核算打擊所 致應力有損及樁體之虞時,經工程司核可後應增加設備以達成規定之貫入深度, 增加之設備包括使用水沖孔法或預鑽孔法之機具。 (5)若經工程司核可使用重錘以低速撞擊時,須注意不得危害樁之本身。 (6)除另有規定外,吊樁以二點吊法為原則。 (7)樁長超過15m時,打樁過程中宜有夾持設備,以免因樁過長發生彎曲現象。 (8)打樁時須記錄每公尺之錘擊次數,並記錄最後 30 ㎝之施打情形(包括錘重、錘 落高度、每次貫入量及反彈量等),每支樁之施打,應作成完整之紀錄。 (9)基樁在施打作業中,已達到契約圖說所示之樁尖高程,但未達到契約圖說所載明 之載重量(Bearing Value),經工程司核可後應辦理加長樁身之接樁工作。 (10)若承包商因打樁不當以致樁身毀損者,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時,及打至設計圖說 所示標高以下者,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依下列方法擇一加以改正: A.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B.在該損壞之樁或過低之樁旁另打一樁。 C.將樁接長或將基礎之底腳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底腳內。 3.3.2 接樁:如因製樁或打樁設備之故,或其他原因致單支樁長度不能達到所需深度時, 經工程司核可始可予以接樁。接樁應預為設計,先行製作樁接頭,接頭處須照契約 圖說及工程司指示處理,並須平整密合。樁上下應連成直線,不得有彎曲現象。如 發現下樁己傾斜,則上樁亦須隨之同一傾斜,打樁隨之斜打務使打擊方向與基樁延 伸一致。為維持打樁作業不中斷,接樁工作應儘速進行,即使遇雨亦不得停止,如 預測可能遇雨時,應依事先預作適當防護措施,俾能繼續銲接作業。 3.3.3 切樁:在施打作業中因遇卵、礫石地層或岩盤,致無法達到契約圖說所示之樁尖高 程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切樁。 3.3.4 預鑽孔 若契約圖說規定設置預鑽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水壓沖掘鑽孔。 (2)為獲得契約圖說規定之貫入深度,經工程司核可承包商可提供水車設備與抽水唧 筒,或供給必需之鑽掘設備。所鑽掘之樁孔不得大於樁徑,並達適當之深度。若 於樁孔內打入基樁,掘孔之大小應使樁在樁體不受損之要求下,充分打入至承載 力足夠之處,並能達需要之載重量。 (3)樁打入新建之路堤,若路堤填築厚度超過 2m 時,應預鑽孔後打入,所鑽孔徑不 得大於樁外徑加 10cm。樁打入後,其周圍之空隙,應以砂或細礫石填充至堤面 高度。 3.3.5 地下障礙:施工時,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 即報請工程司核定處理方法。基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打擊異常、接樁傾斜 、樁頭破裂而須中途停止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定,並列入紀錄。 3.3.6 樁頭接樁處理:樁頭與基礎之結構連接,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其中無收縮混凝土之澆置應依照第 03371 章「無收縮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
尺度
CNS 2602 A2037
1.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許可差應符合CNS 2602 2602A2規定製造商須全數進行檢驗,承包商得抽驗之。
混凝土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抗彎強度試驗
CNS 2602 A2037
CNS 2602 A2037
1.數量未達2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支樁檢驗1組。(1組抽查2支樁)
3.數量超過100支椿時,每100支加驗1組。 - 第 44 條第02463章 鋼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板樁作為永久性擋土或擋水使用且於竣工後留置不予拔除之材料、施工及檢 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完成鋼板樁打設之全部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2)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A36M 結構鋼件 (2)ASTM A6M 結構用輾軋鋼棒、鋼板、型鋼及鋼板樁之一般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標明鋼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2)施工順序及計算書。 (3)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准之前,不得進行相關工作。 1.5.3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橫撐之配置,並依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規定辦理。 1.5.4 廠商產品資料、型錄(至少包含產品材質規格、應力強度、材料長度、斷面性能、 斷面尺度、單位長度重量及單位面積重量等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板樁及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板樁採用連鎖型應符合CNS 7851 A2109 之規定。 (2)其他結構型鋼須符合CNS 2473 G3039或CNS 2947 G3057之規定。 2.1.2 使用之鋼板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新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鋼板樁施工前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放樣。 3.1.2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擬施打之範圍內是否有障礙物。若有障礙物存在,必 須事先除去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 3.1.3 鋼板樁之施打,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振動錘或其他適當之機具。 3.2 施工方法 3.2.1 架設並施打鋼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 豎立時相鄰兩樁之接合部位須充分銜接。 3.2.2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3.2.3 重覆上述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中可視實際 施打狀況,經工程司核可後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深度。 3.3 施工要求 3.3.1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勾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應在 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俾免板樁接槽受損。 3.3.2 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60m範圍內,如有未達0.7之混凝土,應 暫緩進行打設。 3.3.3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按契約圖說及核准之施工圖辦理。 3.3.4 鋼板樁施打時,必須隨時注意其接槽緊密。 3.3.5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應避免發生嚴重偏差或傾斜現象。 3.3.6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契約圖說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設計深度時,應報請 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3.3.7 陸上打鋼板樁作擋土牆(或擋水牆)使用時,除鋼板樁間接槽必須緊密不得開裂外, 並須依契約圖說所示加裝支撐或拉桿,以免因受土壓 (或水壓 )影響致傾倒而生意 外。 3.3.8 施打鋼板樁時,應儘量採用振動及噪音較小之打樁機。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鋼板樁新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板樁
化學成分
CNS 7851 A2109第7.1節說明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2規定
1.數量未達2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支樁檢驗1組。
3.數量超過100支樁時,每100支加驗1組。機械性質
CNS 7851 A2109第7.2、7.3節說明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3規定
形狀及尺度許可差
CNS 7851 A2109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4規定
- 第 45 條第02468章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承載基樁之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材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及打設保護管 1.2.2 設置沉澱設施 1.2.3 調配穩定液 1.2.4 鑽孔、樁徑及垂直度檢測 1.2.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7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5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建築技術規則 (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5)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6)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材料、預定進度表、 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孔壁崩塌應變 計畫、基樁載重試驗及泥漿之處理計畫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 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施工中孔壁之穩定、檢測及調整方法。 (3)穩定液之混合及機具說明。 (4)鋼筋籠之製造圖(含分節詳細設計)。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4)緩凝擴散劑之相關資料。 1.6 定義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及劣質混凝土之定 義依第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其28天抗壓強度則須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混凝土之坍度須在 10 ~ 20cm。 2.1.3 所用之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 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4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合 CNS 560 A2006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試 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決定基樁樁長。 (2)除「建築技術規則」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100支樁應至少選試 1支進行基 樁載重試驗,惟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決定。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 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反循環式鑽掘機之鑽掘能量須符合契約圖說所要求之基樁直徑與深度。 3.2.2 承包商應指派對反循環式基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之工程師至 少 1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責。 3.2.3 承包商應準備足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中途工程停頓,如因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而 致工程不能按預定進行時,概由承包商負責。 3.2.4 反循環式鑽掘機(Reverse Circulation Drill Machine)之主要機具設備應至少包 含下列項目︰ (1)唧吸泵(Suction Pump):泵傳動軸內徑為15cm以上。 (2)動力引擎或馬達。 (3)旋轉台。 (4)豎架高3m以上。 (5)保護鋼管(Casing)、鑽桿(Drilling Pipe)、特密管(Tremie Pipe)等。 (6)吊車:其吊桿長度應配合鋼筋籠吊裝每節高度,且其起吊能量應足夠吊裝基樁鋼 筋籠之重量。 3.3 施工方法 3.3.1 定位 (1)承包商應按契約圖說訂定樁位正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並經工程司實地核 定。每支基樁正確位置處均應打設長度至少2m以上之保護鋼管,鋼管須儘量保持 垂直不得偏斜,其垂直度應經測量,斜度超過1/200時,應拔起重新裝設。 (2)施工中應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3.2 保護用鋼套管 (1)為確保水頭及防止因機具過重或振動導致表層土壤崩塌,必須在鑽孔前打設鋼套 管加以保護。 (2)套管入土深度除契約圖說另有註明外,應視地質、地下水位及防止鋼管下端漏水 之有效地層位置等決定之,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開始打設。 (3)鋼套管頂部高度視需要而定,使管內水頭高度至少能使孔壁產生0.2kgf/c㎡以上 的水壓。 (4)鋼管之管壁厚應依直徑、長度及所受衝搫力而定,以免發生變形或損傷,其厚度 以不小於9㎜為原則。 3.3.3 設置沉澱設施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步沉澱。若設置現場挖坑式 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及穩定液之循環在工地漫流。工地 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果。或可 填加藥劑,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限制時,經工程司 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應挖出裝入鐵製容 器並運離工地,於工區外自覓專業廠商處理。 3.3.4 鑽掘 (1)施工時依地下土層之性質,選擇用[蒜頭鑽頭][多翼鑽頭][多頭旋轉鑽頭]施工, 鑽掘時鑽桿須垂直,位置須準確,其偏差應於許可差範圍內。 (2)鑽掘過程中為防止孔壁崩坍,應經常派員監視或檢查,並應視地層狀況採用靜水 壓法、穩定液法或鋼壁法,同時應視需要添加穩定液之稠度或將保護管加長。為 防止孔壁崩坍,鑽掘孔內之泥水位應經常保持在地下水位之上至少1m,如地下水 位接近地表面時,應在地表面上加接保護鋼管,使孔內水位能保持在地下水位以 上1m。 (3)樁機轉盤之安裝,不得直接壓於保護鋼管上,應使其腳架置於地面上,墊以方木 ,使樁機放置穩固,以免保護鋼管受壓沉陷或位移。鑽掘中,如鑽桿擺動嚴重時 ,將影響基樁之精確度,應降低鑽機之轉速,以減少孔壁坍崩之可能。 (4)施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中途停止,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鑽掘 至預定深度時,應即妥善保護已鑽成之壁孔,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 、確認及測定深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研擬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可。 (5)鑽孔作業完成應立即準備下一步工作,不可使之停頓。如無法繼續施工至澆置混 凝土完成時,不得立即移機,且應派專人看管,注意孔內水位變化,每隔 1小時 須轉動鑽桿 5分鐘,使其保持泥漿之均勻,並隨時補充穩定液,使其保持應有之 水位。 (6)樁孔完成後應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有效方法檢測樁孔斷面及垂 直度。樁孔許可傾斜度為1/100。樁位最大偏差不得超過7.5㎝。 (7)經工程司核對深度並測量底部沉澱量,孔中沉澱不得超過30cm。如超過30cm者, 應重新抽吸沉砂後,始可吊放鋼筋籠。為減少孔底沉澱物,可於樁孔鑽掘完成後 將鑽頭稍為提起,緩慢空轉,使泥水循環約10分鐘以降低孔內泥水濃度。孔底處 理之適當時間,以鋼筋籠吊放之前行之。 (8)鑽掘樁孔到達預定深度後,若發生崩坍之現象,除應防止繼續崩坍外,並應清除 坍下之砂土,使達到原來鑽掘之深度,始可放置鋼筋籠。 (9)鑽掘樁孔至高透水性土層時,易發生逸水現象,使孔內之水位急劇下降,而致影 響孔壁坍落,故宜立即補充泥水,增加泥水比重,使用穩定劑等,以穩定孔壁。 如情況嚴重時,應將鑽機移開,迅速回填黏土或經工程司核可材料,以防坍陷。 (10)如因樁孔附近地面有超載荷重時,保護鋼管穿入粗砂層有湧水現象而致生孔壁坍 落時,應即減少載重,加深保護鋼管使伸至低透水土層,或調整泥水比重以控制 之。 (11)基樁施工中應依據現場樁施工及控制紀錄研判是否需要使用穩定液,以增加工程 之安全並提高工作效率及施工之品質。穩定液須用清水調配,水中不得含有油質 、不合規定之酸鹼物、有機物質或其他雜質。穩定液放置10小時,水之分離度應 在5%以內,穩定液注入樁6小時後,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以內,否則工程司得 視情形增加穩定液之濃度。 (12)穩定液控制紀錄至少應包括試驗時間、取樣地點、工作狀況及 3.4.2 節表列之 檢驗項目。 3.3.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形,主鋼筋須加 環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3cm ,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AWS D12.1施工。 (2)鋼筋籠外側應加做間隔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鋼筋 平行 (即與環筋垂直)。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片之間距約為2m。 (3)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修正後再行放 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 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 2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須密合不滲水,管底離樁底約20 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度,每支特密管之長度為0.5 ~ 3m不 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最頂 3支之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其餘之管 長須均等,不等長之管不得放入樁內使用。 (2)特密管放置完成後,應將孔內之泥漿或穩定液反循環抽出,並置換清水,同時用 強力抽水機清除底部沉積物,完成後方可澆置混凝土。泥水循環處理至少20分鐘 以上,且於澆置混凝土5分鐘前不得停止。 (3)特密管之管徑為 20~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應採用比管徑略大之碗狀橡膠放 置於特密管上方,當混凝土灌入漏斗,迫使碗狀橡膠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漿, 使其從管底溢出,並使樁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4)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1.5m且不得少於 1倍樁徑。每次 提升特密管前,須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長。不可 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而影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5)澆置混凝土時,應經常保持保護管內水位在地下水位上1m以上之高度,沉澱池內 之出水口應關閉堵塞,逐漸上升之泥水應使用水泵抽出,不得用溢流方式漫流至 整個場地。 (6)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不得已時可將特 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度亦不宜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土形 成冷縫。 (7)如契約圖說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至高出設計高度 1 倍樁徑,並將保護管拔除,俟基礎開挖後,將高出部分鑿除使基樁內鋼筋露出, 並將鋼筋按契約圖說所示伸入基礎混凝土中。 (8)每支基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不斷日夜施工 ,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9)經判定因施工不當而造成廢樁,則承包商應負責予以補樁。應先提送補樁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補樁。 (10)基樁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細砂填平並予覆蓋,附加區隔與標示以免 危險。 3.3.7 崩坍處理 (1)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中擬定孔壁崩塌應變計畫。 (2)施工時若鑽頭抵達預定深度後發生孔壁崩坍,除設法防止再崩坍外,應即清除坍 下之砂土。 (3)若在設置鋼筋籠後發生崩坍,仍應設法清除後始得澆置混凝土。 3.4 檢驗 3.4.1 基樁完整性試驗 (1)為瞭解澆置完成後基樁混凝土斷面之完整性、連續性,是否含有土壤、灰泥、蜂 窩或斷樁之現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基樁應埋設測管。所有構造物基樁應 取 10%施做超音波試驗,且每座橋台、橋墩至少取 1支,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增 加試驗樁數。無法適用超音波試驗法時得採用其它替代試驗法,承包商應提出建 議替代試驗法之實績證明、成果報告、試驗設備、試驗方法及人員資歷等圖說文 件,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2)試驗前所有儀器設備應先行檢查、校正,確定其功能符合要求,經工程司同意後 進行試驗。 (3)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依工程司指示須辦理試驗之基樁,直徑60~80cm應預先埋設3支測管;直徑100c m以上則應預先埋設4支測管(聚氯乙烯 (PVC)管或鐵管,內徑大於50mm,厚度 大於3mm),長度係配合基樁之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20㎝,管底及頂均應封蓋, 以便工程司抽樣試驗。 B.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之情形,安裝時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籠上,避免有鬆動 情形發生。 C.澆置混凝土前及試驗時,測管內均須充滿水。 D.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E.澆置混凝土7天後,得進行超音波試驗。 F.基樁完整性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及方法之描述試驗結果紀錄,試驗結果 之分析及研判,基樁缺陷種類及位置,基樁缺失之等級及處理建議等。 3.4.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皂土類穩定液
比重
漿密度天平(Mud Balance)
1.05~1.22
鑽挖前後、下雨後、混凝土澆置前
黏滯性
漏斗黏滯性儀(500/500c.c. sec. Marsh Funne Viscometer)
20~35秒
每日測定情況同上
濾過度
濾過壓試器測試壓力(3kgf/c㎡) (Filter Press Tester)
滲透量少於15C.C.泥漿膜厚小於2㎜
每5日測定1次
pH值
pH值顯示儀
7~12
混凝土澆置前後
含砂量
200號篩
小於5%
每5日測定1次
- 第 46 條第02469章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承載基樁之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材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及打設保護管 1.2.2 鑽孔、樁徑及垂直度檢測 1.2.3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4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5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 水污染防治法 (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 建築技術規則 (4)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5)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6)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材料、預定進度表、 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及基樁載重試驗 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 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 鋼筋籠之製造圖︰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筋尺度、支 數、加勁、吊點、護耳、續 (搭)接、電銲、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4)緩凝擴散劑之相關資料。 1.6 定義 營建泥漿 (簡稱泥漿 )、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及劣質混凝土之 定義依第 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其28天抗壓強度則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混凝土之坍度須在 10 ~ 20cm。 2.1.3 緩凝劑 所用之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 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4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合 CNS 560 A2006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試 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決定基樁樁長。 (2)除「建築技術規則」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100支樁應至少選試 1支進行基 樁載重試驗,惟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決定。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 。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全套管式鑽掘機之鑽掘能量須符合契約圖說所要求之基樁直徑與深度。其工法以旋 鑽機工法為主,亦即鑽掘機或配合搖管機將套管壓入土中為主,一面以錘式抓斗挖 掘或以螺旋鑽,取土桶鑽掘,全長設置保護套管以保護孔壁。 3.2.2 承包商應指派對全套管式基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之工程師至 少 1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責。 3.2.3 承包商應準備足 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中途工程停頓,如因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而致工程不能按預 定進行時,概由承包商負責。 3.2.4 全套管鑽掘機之主要機具設備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錘式抓斗 A.抓斗之展合方式必須根據土層地質來選擇,遇到地下水時,由於抓斗中土石將 會隨地下水流失,因此必須加配取土筒之裝備。遇到大卵石或岩盤,抓斗無法 取出時,必須使用重錘將其擊碎後再取出,此時須考慮鄰近構造物、建築物及 地下水之影響。 B.抓斗用途為抓取螺旋鑽頭及桶式鑽頭所無法取出之大卵石或石塊,使用抓斗應 儘量避免水中作業,否則將改用取土桶鑽掘。 (2)搖管機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搖管機之最大夾管口徑為 400 ~2000mm,其搖擺角度為 25°~360°。 (3)吊車 其吊桿長度應配合鋼筋籠吊裝每節高度,且其起吊能量應足夠吊裝基樁鋼筋籠之 重量。 3.3 施工方法 3.3.1 定位 (1)承包商應按契約圖說訂定樁位正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並經工程司實地核 定。每支基樁正確位置處均應打設長度至少 2m 以上之保護鋼管,鋼管須儘量保 持垂直不得偏斜,其垂直度應經測量,斜度超過 1/200 時,應拔起重新裝設。 (2)施工中應隨時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3.2 保護用鋼套管 (1)為防止因機具過重或振動導致表層土壤崩塌,必須在鑽孔前打設鋼套管加以保護 。 (2)鋼管之管壁厚應依直徑、長度及所受衝搫力而定,以免發生變形或損傷,其厚度 以不小於 9 ㎜為原則。 3.3.3 設置沉澱設施 用抓斗應儘量避免水中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 步沉澱。若設置現場挖坑式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之循環 在工地漫流。工地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 分離之效果。或可填加藥劑,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 限制時,經工程司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 應挖出裝入鐵製容器並運離工地,於工區外自覓專業廠商處理。 3.3.4 鑽掘 (1)其工法以鑽挖機,[ 搖管機 ] 將套管壓入土中,一面以錘式抓斗挖掘或以螺旋 鑽,取土桶鑽掘,當挖掘地盤時係沿全長設置護套管以保護孔壁,鑽頭的深度不 得超過套管底部。 (2)在非凝聚性之土壤情況,通常會造成鑽孔周圍之土壤坍陷現象導致超挖,尤其在 地下水位以下之部份更形嚴重,故在鑽掘過程中應防止鑽頭或抓斗超出套管施工 ,以免產生不良缺陷。 (3)當鑽掘到地下水位時,套管內應灌水,保持在地下水位以上,防止管內會產生砂 湧或土湧之現象或因套管外的壓力過大,而使套管產生變形,在澆置混凝土時, 套管難以拔出。 (4)樁孔完成後應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有效方法檢測樁孔斷面及垂 直度。樁孔許可傾斜度為 1/100。樁位最大偏差不得超過 7.5 ㎝。 (5)鑽掘工作完成後,應清除底部沉積物。 (6)套管打設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打設至預定深度時,應 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確認及測定深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研擬 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可。 3.3.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形,主鋼筋須加 箍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 3cm ,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 AWS D12.1 施工。 (2)鋼筋籠外側須加做間隔墊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鋼 筋平行 (即與環筋垂直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墊片之間距約為 2m。 (3)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調正後再行放 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 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 2 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6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須密合不滲水,管底離樁底約20 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度,每支特密管之長度為 0.5 ~3m不 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最頂 3支之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其餘之管 長須均等,不等長之管不得放入樁內使用。 (2)特密管放置完成後,應將孔內之泥漿抽出,並置換清水,同時用強力抽水機清除 底部沉積物,完成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3)特密管之管徑為20 ~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應採用比管徑略大之碗狀橡膠放 置於特密管上方,當混凝土灌入漏斗,迫使碗狀橡膠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漿, 使其從管底溢出,並使樁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4)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1.5m且不得少於 1倍樁徑,每次 提升特密管前,須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長。不可 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影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5)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不得已時可將特 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度亦不宜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土形 成冷縫。 (6)如契約圖說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至高出設計高度 1 倍樁徑,並將保護管拔除。俟基礎開挖後,將高出部分鑿除使基樁內鋼筋露出, 並將鋼筋按契約圖說所示伸入基礎混凝土中。 (7)每支基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不斷日夜施工 ,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8)經判定因施工不當而造成廢樁,則承包商應負責予以補樁。應先提送補樁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補樁。 (9)基樁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細砂填平並予覆蓋,附加區隔與標示以免 危險。 3.4 檢驗 3.4.1 基樁完整性試驗 (1)為瞭解澆置完成後基樁混凝土斷面之完整性、連續性,是否含有土壤、灰泥、蜂 窩或斷樁之現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基樁應埋設測管。所有構造物基樁應 取5%做超音波試驗,且每座橋台、橋墩至少取 1支,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增加試 驗樁數。無法適用超音波試驗法時得採用其它替代試驗法,承包商應提出建議替 代試驗法之實績證明、成果報告、試驗設備、試驗方法及人員資歷等圖說文件, 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2)試驗前所有儀器設備應先行檢查、校正,確定其功能符合要求,經工程司同意後 ,始進行試驗。 (3)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依工程司指示須辦理試驗之基樁,直徑 60~80cm 應預先埋設 3 支測管;直徑 100cm 以上則應預先埋設 4 支測管(聚氯乙烯 (PVC) 管或鐵管,內徑大於50 mm,厚度大於 3mm) ,長度係配合基樁之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20㎝,管底及頂 均應封蓋,以便工程司抽樣試驗。 B.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之情形,安裝時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籠上,避免有鬆動 情形發生。 C.澆置混凝土前及試驗時,測管內均須充滿水。 D.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E.澆置混凝土7天後,得進行超音波試驗。 F.基樁完整性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及方法之描述試驗結果記錄,試驗結果 之分析及研判,基樁缺陷種類及位置,基樁缺失之等級及處理建議等。 3.5 現場品質管制 3.5.1 報表 每支樁之施工,承包商應製作報表報請工程司備查,其紀錄包括下列各項︰ (1)基樁編號。 (2)開挖開始之日期、時間。 (3)開挖完成之日期、時間。 (4)遇到困難或障礙及其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5)鋼筋籠吊放完成之日期、時間。 (6)混凝土澆置開始日期、時間。 (7)混凝土澆置完成日期、時間。 (8)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與澆置中遇到困難或障礙情形。 (9)混凝土澆置進行中之頂高。 (10)混凝土試體澆置及抗壓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1)特密管起管時間、長度。 (12)混凝土面高程。 (13)開挖時由取出之土壤紀錄地質之變化及水位之變化。 3.6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7 清理 3.7.1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 3.7.2 泥漿之處理 (1)泥漿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為原則。無法於施工工地 現場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者,應以密閉式車斗運至泥漿場,先行處理至該 土壤塑性限度以下後,方得送交土資場處理。 (2)廢泥漿之處理應依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泥漿處理計畫施作,並可參考下列方式進行 : A.於泥漿中添加凝結劑促使土粒子凝聚成粗大結塊,使與水自然分離。分離之水 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排放。 B.將前次處理產生之粗大結塊再以機械施以強制脫水,使其含水量再減小後裝車 運棄。 3.8 保護 基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長度依基樁 載重試驗結果或地質情況而決定,以自基礎底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為計量標 準,並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其附 屬工作包括: (1)測量與定位。 (2)混凝土之澆置。 (3)緩凝擴散劑之使用。 (4)鋼筋籠之彎紮與吊裝。 (5)鋼套管之壓入與拔除。 (6)樁孔之鑽掘(包括空鑽)。 (7)鑽孔之回填與保護。 (8)劣質混凝土打除。 4.1.3 基樁澆置混凝土時,無論係由於土質影響或施工操作上缺失而致所使用之混凝土數 量超出設計數量時,均不另行計量。 4.1.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量。 4.1.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量。 4.1.6 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體積,應自基礎底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 為計量標準,前款長度乘以樁徑換算之面積所得之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泥 漿運棄及處理之體積百分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2 計價 4.2.1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 4.2.2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其單價已包括樁 位定位、保護鋼管之打設移除、鑽挖、鋼筋籠之製作吊放、混凝土及其澆置(含損 耗)、樁頭處理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必需之一費用在內。 4.2.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空鑽之費用已包括在全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 價。 4.2.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價。 4.2.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價。 4.2.6 基樁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體積百分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2.7 泥漿運棄及處理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泥漿場、運輸 、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8 基樁餘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運輸、附屬設施及數 量損耗等費用。 4.2.9 若因承包商施工不當而致廢樁,並經工程司同意補樁,其一切並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 4.2.10 引樁及廢樁之費用已包括在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11 鋼筋之數量已包括在基樁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69 02469-1 TPE V2.0 99/01/01
- 第 47 條第02472章 場鑄水泥砂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 1.2.2 鑽掘樁孔 1.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1.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或2in.立方體 試體) (4)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6)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7)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8)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場鑄水泥砂漿樁配置圖、規格、材料、預定進 度表、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及記錄方式等必要事 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鋼筋籠之製造圖︰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筋尺度、支數 、加勁、吊點、護耳、續 (搭 )接、電銲、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細粒料 (1)細粒料應符合 CNS 3001 A2039 之規定。細度模數應在 1.4 ~ 2.0 間,且細度 模數值之測定應為 16、30、50 及 100 各號標準篩之留存量累積百分數之和為 100 所除得之商。 (2)粒料之級配情形可參考下表之規定:
試驗篩(㎜)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2.36(No.8)
100
1.18(No.16)
95~100
0.6(No.30)
55~80
0.3(No.50)
30~50
0.15(No.100)
10~30
0.075(No.200)
0~15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水泥砂漿樁
抗壓強度試驗(28日)
CNS 1010
R3032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1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50支樁檢驗1組。(1組3個)
3.數量超過50支樁時,每50支加驗1組。 - 第 48 條第02492章 預力地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用於基礎之抗傾及抗浮穩定或擋土構造物之臨時性與永久性預力地錨(不包括 鋼棒)其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1.2.3 錨定端灌漿 1.2.4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2.5 自由端灌漿 1.2.6 外部端錨之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2)CNS 2466 A2036 圬工灌漿用粒料 (3)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4)CNS 3332 G3073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線(普通鬆弛 ) (5)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5 定義 1.5.1 地錨係土錨及岩錨之統稱,為可將拉力傳遞至特定地層之裝置,按其錨定段所在地 層類別可再細分為錨定於土層中之土錨,以及錨定於岩層中之岩錨。 1.5.2 預力地錨由下列主要部分構成: (1)錨定段:係將預力鋼腱錨定於所鑽之孔洞底部而成,其長度必須足以承受鋼腱施 預力時所加之全部荷重。 (2)自由段:位於孔洞之上部,係由預力鋼腱、護管及封漿器組成。 (3)外部端錨:係由握線器、承板及基座等組成。承板須能依契約圖說所示,均勻傳 佈鋼腱拉力至基座、橫擋(Waling)或其與基礎或擋土設施構造體之接觸面,而 其本身應力應在容許應力範圍內。基座應足以承受自承板傳佈之全部荷重。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最小安全係數(Tu/Tw) 施工完成後,預力鋼腱地錨之最小安全係數應符合下表規定:
分類
最小安全係數Tu/Tw
預力鋼腱
地層╱漿體
預力鋼腱╱漿體
臨時性且較不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1.4
2.0
2.0
臨時性但較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
1.6
2.5(註1)
2.5(註1)
永久性或臨時性地錨,其萬一失敗後果很嚴重者。
2.0
3.0(註2)
3.0(註1)
試驗拉力
觀察時間
試驗用地錨
結構用地錨
堅實岩層
破碎岩層
崩積層
To=0.10Ty
To=0.20Tw
-
-
-
0.30Ty
0.4(Tw+Tf)
5分鐘
15分鐘
15分鐘
0.45Ty
0.8(Tw+Tf)
15分鐘
1小時
1小時
0.60Ty
1.0(Tw+Tf)
30分鐘
1小時
2小時
0.75Ty
1.2(Tw+Tf)
1小時
2小時
24小時
0.90Ty
1小時
2小時
24小時
試驗支數
固定端在同一基礎面之地錨總支數
臨時性且較不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臨時性但較重要之地錨,其地錨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
永久性或臨時性地錨,其萬一失敗後果很嚴重者。
≦20
-
1
3
>20
地錨總數之1%,但至少3支
地錨總數之1.5%,但至少3支
地錨總數之2%,但至少3支
試驗拉力
觀察時間
To=0.2(Tw+Tf)
2分鐘
0.50(Tw+Tf)
2分鐘
0.75(Tw+Tf)
2分鐘
1.00(Tw+Tf)
2分鐘
1.20(Tw+Tf)
15分鐘
錨定拉力,T1
- 第 49 條第02496章 基樁載重試驗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樁載重試驗之方法、設備、程序及判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反力法 1.2.2 直接加重法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 1.3.4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5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2460 A3302 基樁軸向靜壓載重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試驗目的、試驗樁位置、尺度。 (2)試驗裝備說明 (3)試驗方法說明 (4)試驗步驟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須於試驗現場搭設棚架,避免天候因素影響試驗之進行。 3.1.2 試驗樁位置:試驗樁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或由工程司選擇於預定基樁位置或 其附近地點,但均應選地質條件較差處,並儘可能靠近地質鑽探位置,以便先後相 互核對。 3.1.3 試驗時間: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完成至實施載重試驗應等待擱置日數為: (1)打擊樁:砂土質,5日以上;黏土質,14日以上。 (2)場鑄樁:基樁本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 3.1.4 樁頂整平 試驗樁頂部應利用無收縮混凝土修整平齊或加蓋,使其成為一水平支承面,樁頂並 置放鋼板作為液壓千斤頂基座。 3.1.5 試驗裝置 (1)載重裝置 A.載重試驗應採用液壓千斤頂加重,其能量須達基樁之安全承載荷重之2倍以上 。 B.液壓千斤頂應在標稱能力之80%以下使用,以策安全。 C.試驗用鋼梁須具有足夠之尺度及強度,以免載重作用時產生過大變位。 D.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時,應備有足夠強度及數量之錨定樁,以供作試驗 樁之反力設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錨定樁與試驗樁之淨距至少須為錨定 樁或試驗樁直徑之 5倍,但不得小於2m。 E.錨定樁之拔動量應在 2~4mm以下,如超過此值,應即停止試驗,並報請工程司 作適當處理。 (2)計測裝置 A.計測沉陷用測微表,其測試範圍為50mm,其精度則至少為0.25mm。 B.測微表應使用 4個以上,以等距對向方式裝設於試驗樁兩側,且錨定樁亦需設 置測微表,以供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反力法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利用試驗樁周圍之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或由承包商於試驗樁旁 自行架設錨定桿與錨定架作為反力設施以進行基樁載重試驗。 3.2.2 直接加重法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在試驗樁頂設置加載平台,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在試驗樁頂設置加 載平台,以物件直接放置於平台上試驗。 3.2.3 施加載重程序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載重試驗標準之施加載重程序應符合 CNS 12460 A33 02之規定。若基樁未達破壞,則對於單樁,施加載重至設計載重之200%;對於群樁 ,則施加至群樁設計載重之 150%。 3.2.4 量測程序 各增減載重階段之前後須記錄時間、載重量及下沉量,其量測程序可參考下列規定 施作。 (1)載重加載階段應在每次加載後之第 2、4、8、15、30分鐘時記錄一次讀數,30分 鐘以後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 (2)達試驗總載重時於0~ 2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2 ~ 12小時之記讀區應小 於1小時,12 ~ 24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小時。24 ~ 48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 4小時。 (3)於載重解除階段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並於完全解除後12小時之記讀最終讀 數。 3.2.5 試驗結果之判斷 (1)根據試驗結果應繪製下列曲線,以判斷基樁降伏載重。 A.曲線繪製位置:(如圖1)。 B.曲線種類 a.載重-下沉量曲線:繪於第4象限。 b.載重-塑性變形曲線:繪於第4象限:(自最大載重減重至零時之下沉量即 為塑性變形)。 c.載重-彈性變形曲線:繪於第1象限:(最後下沉量扣除塑性變形即為彈性 變形)。 d.載重-時間曲線:繪於第2象限。 e.下沉量-時間曲線:繪於第3象限。 請參閱附件 (2)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 A.設載重量為 Ro,下沉量為 So,每一載重階段之經過時間為 t,依照下列三法 所得結果互相比較,即可求出降伏載重。 a.第一法 log Ro-log So 法:將 Ro 及 So 為兩軸繪出各測定值於對數方格 紙上並以直線連結各點,在顯著彎折點處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 圖 2) 請參閱附件 b.第二法 So-log t 法:以 So 為普通方格,t 為對數方格,繪出各載重階 段之測定值,並以直線連結之,每一曲線隨載重之加大,自直線漸變為凹 型曲線,此項發生變化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 3) 請參閱附件 c.第三法△ So/ △ log t - Ro:設每一載重階段△ t 時間內之下沉量為 △So,△ t 之對數值為△ log t,將△ So/ △ log t 與 Ro 之關係繪製 於普通方格紙上,此時直線有顯著彎折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 圖 4) 請參閱附件 B.上列三法中第三法為第二法之附帶現象,二法應併同檢討。 C.先以第一法定出 log Ro-log So 曲線之折曲點,以此載重值,具有第二法及 第三法之現象者,視為降伏載重。 (3)容許載重量之估計:容許載重量由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A.以試驗結果求得之降伏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B.基樁連續載重 48 小時,其樁頂永久下沉量小於 6.4mm 時,以其相當載重之 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3.2.6 試驗報告:承包商應於試驗後10日內提出試驗報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 (1)試驗紀錄表:包含樁位置、尺度、沉陷量計量讀數及試驗時發生之異常或損害現 象等。 (2)載重-下沉量曲線,載重-塑性變形曲線,載重 - 彈性變形曲線,載重-時間 曲線及下沉量-時間曲線圖。 (3)判斷容許承載力所需三種關係圖。 3.3 清理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量。 4.1.2 試驗樁體應依各類基樁相關章節之規定予以計量。 4.1.3 若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利用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者,應依各類基樁予以計 量。打設錨定桿做為反力樁者,則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量。 4.1.4 樁頭處理用之無收縮混凝土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價。 4.2.2 試驗樁體應依各類基樁相關章節之規定予以計價。 4.2.3 若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利用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者,應依各類基樁予以計 價。打設錨定桿做為反力樁者,則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價。 4.2.4 樁頭處理用之無收縮混凝土依契約單價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96 02496-1 TPE V2.0 99/01/01
- 第 50 條第02501章 管線工程通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公共設施管線工程之通則。本章僅就明挖工法部分加以描述,其它施工方式如 潛盾施工、推進施工等另依其它專章規範。 1.2 工作範圍 1.2.1 試挖 1.2.2 安全措施 1.2.3 管溝開挖工作 1.2.4 裝接管工作 1.2.5 回填 1.2.6 道路面層修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2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13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16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3.17 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 1.3.18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19 第16525章--道路照明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2)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3)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4)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施工前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挖掘管線路線範圍,向當地政府機關之管線單位、 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等及挖路申告中 心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 、高程及走向,並作為管件埋設之依據。 3.1.2 承包商應於道路挖掘施工前取得挖掘取可,並通報當地警察局、里辦公處與沿線居 民。 3.2 施工方法 3.2.1 安全措施 (1)工程施工期間道路之交通安全管制應符合第 01556章「交通維持」及「臺北市區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之規定。在道路上施工時,應各依其主管機關之規 定,設置施工標誌或臨時指揮設施,夜間應設置施工警告燈號。 (2)管線施工經過構造物邊緣或附近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加設適 當支撐以策安全。若管溝開挖需施作臨時擋土設施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 擋土設施,並符合第 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 章「臨時擋土支 撐系統」之規定。 (3)挖掘工作影響道路交通時,以核定交通維持計畫為原則,並依交通維持計畫鋪設 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交通得以維持。 (4)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通風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 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 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 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5)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承 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6)管溝挖掘時,須注意鄰近構造物之安全保護以避免發生構造物龜裂或倒塌。開挖 範圍內立有電力、路燈等桿線時,一般均於開挖前以圓木或鋼軌架護,並以鐵線 綁捆牢實,以防桿線因開挖懸空過久或地質不良有塌陷之虞。 (7)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應洽主管機關並依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之規定辦理。 (8)施工時應將緊急通報電話標明於工程告示牌上,必要時應洽請瓦斯、輸油管公司 或相關管線單位派員駐場指揮施工。 3.2.2 管溝開挖工作 (1)管溝定線 承包商應於開挖前,依據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及高度定線放樣,並定出切割線 以利進行路面切割,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後始可開挖管溝。 (2)路面切割 路面切割深度應能完全切斷面層,以避免開挖後兩側溝壁不規則之崩落。 (3)管溝斷面 管溝斷面開挖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垂直開挖為原則。管底之寬度依契約 圖規定施作。 (4)管溝挖掘 A.管溝開挖應由人孔及其兩端管道、橫越道路或穿越地下埋設物之管件部分先行 施工,必要時橫越道路部分須配合交通需要分段施工,以維持交通。 B.管溝之挖掘工作應符合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5)管溝排水 管溝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經工程司認可之抽排水設施及處理方式, 其排除之水不得橫流街道上,並應符合第02240章「袪水」之規定。 (6)管溝擋土及支撐設施 擋土設施之施作應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以及第02256章「臨時擋 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7)管溝挖出之土石方堆置,應避免阻礙交通。不適於回填之土質及回填剩餘之土方 應即運離工地,以免妨礙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之規定 。 3.2.3 裝接管工作 裝接管工作依管線種類性質不同,應依第 02502 章「地下管線埋設」或第 16525 章「道路照明」之規定辦理。 3.2.4 回填 回填工作之進行應符合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道路面層修復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 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以原材料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復原 。有關瀝青混凝土路面復原及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規 定辦理。 3.3 保護 在全部工程未完成前,部分已完成之管線工作,不得任何雜物進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501 02501-1 TPE V2.0 99/01/01
- 第 51 條第02502章 地下管線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配合道路工程之地下管線埋設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電力管道 1.2.2 電信管道 1.2.3 人孔及手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13 第02507章--自來水管修復 1.3.14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5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535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 1.3.18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19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3.20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3.21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22 第03210章--鋼筋 1.3.23 第05562章--鑄鐵件 1.3.24 第16061章--接地 1.3.25 第16132章--導線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4)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1303 K614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6)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7)CNS 3759 L4064 尼龍繩索 (8)CNS 4994 A3082 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 (9)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0)CNS 8119 G3158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1)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4.2 相關法規 (1)廢棄物清理法 (2)噪音管制法 (3)空氣污染防制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 (6)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CNS 3090 A2042之規定。 2.1.3 聚氯乙烯(PVC)塑膠管應符合 CNS 1302 K3006之規定,管徑及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 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聚氯乙烯(PVC)塑膠管連接用之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 043 之規定。 2.1.5 尼龍繩需符合CNS 3759 L4064之規定。 2.1.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材料應符合CNS 13206 A2252之規定] [不銹鋼人孔踏 材料應為符合 CNS 8119 G3158 所規定之 304 不銹鋼 ],其尺度 則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7 人孔及手孔之鑄鐵蓋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5562章「鑄鐵件」之規定。 2.1.8 警示帶之材質、尺度及其上所應標示之字樣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9 管溝之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全線管道確實位置及人孔間距應隨時連絡工程司,會同有關單位經校測準確 後方可施工。 3.1.2 各單位管線,橫越交叉點之管線標高,應由工程司會同有關單位視實際情形指示調 整之。 3.1.3 承包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寬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如L型或十字形等), 提出相關試挖成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挖工作應於夜間施工。若試挖後發現管 線有衝突,應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1.4 承包商應先洽相關單位查明舊有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試挖時即應特別小心,注 意維護,不得損壞。 3.1.5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之交通維持計畫進行檢核及修正工作,經工程司核可後 實施。 3.1.6 承包商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通道部分設置越溝踏板,開挖若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邊緣時,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加設適當擋土或保護設施。 3.2 施工方法 3.2.1 管溝施工 (1)管溝挖掘 A.在兩人孔之間,依管路之進行方向控制管路之中心位置及坡度。 B.管溝挖掘應應依契約圖說尺度施工,並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臨時擋土設施應符合第 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 章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相關規定辦理。 (2)管件之連接 A.連接管件時,應先將管口內、外側擦拭乾淨,並檢視管內是否有混凝土、石頭 或雜物。 B.將要插入於承口之一端管口外側,用銼刀磨成圓錐傾斜狀,然後塗上黏著劑再 連接之,連接部份之插入深度必須超過 5cm 以上。 C.連接完成後10~15分鐘內接頭不得加有任何應力且不得搬動。 D.管件可在管溝外連接後佈設,惟在管溝外連接時一次不得超過4根。 (3)管件之埋設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管道埋設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A.聚氯乙烯(PVC)塑膠薄管 a.埋設管件時每 2m 應以事先備妥之管路隔離板固定之,其規格如契約圖說所 示。 b.基礎應先填充碎石級配後經夯實,再編紮鋼筋,澆置底層混凝土。待排置管 件後,再澆置包覆混凝土,但每次排管層數以二層為限。 c.混凝土分層澆置之工作須予連續,且管與管及管與模板之間隙,須均勻填充 (用振動機搗實之 )以免受不平均之壓力而彎曲。 d.澆置混凝土時,須特別注意避免造成管件浮動移位之現象。 B.聚氯乙烯(PVC)塑膠厚管 a.管溝挖至規定深度後,將管溝床整平,鋪上一層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 b.先將管件在管溝外接妥,然後按照預定之排列方式置於基礎上,此項連接工 作在管溝內為之亦可。 c.然後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規定之高度,覆蓋混凝土板後再次回填契 約圖說規定之材料。 C.注意事項 a.在施工中,務必防止混凝土或泥漿流入管內,以防管路內徑之變小與影響將 來纜線之佈放或損傷纜線。 b.管件進入人孔時,管與管之間隔應依契約圖規定開始擴展。 c.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快慢車道下方之埋設深度(指路面至頂層 PVC 管之 淨距)應達 1.2m 以上;巷道下方之埋設深度應達 0.7m 以上;人行道下方 之埋設深度應達 0.5m 以上。 d.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放置警示帶。 (4)引上管 引上管之口徑及長度應依契約圖示辦理,出口處應加封頭,以備將來附掛於騎 樓牆壁或電桿之上。 3.2.2 場鑄人孔及手孔 (1)人孔及手孔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開挖設置臨時擋土設施。場鑄人孔及手孔之型式 、尺度及位置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將人孔及手孔底部搗平後,回填契約圖說所示材料,再組立人孔及手孔基礎底板 用之鋼筋後安裝模板,再澆置基礎混凝土。 (3)次日始可組立側壁鋼筋,並於築造側壁模板後,澆置側壁混凝土。 (4)養護完成後拆除側壁模板再架妥頂板,並依規定編紮鋼筋再澆置混凝土。 (5)澆置混凝土時,應用振動機充分搗動,務使混凝土全部填實,勿使留有空隙。 (6)頂板須待 2星期之後方可拆模,在未拆除期間,任何使頂板荷重之情況,均應避 免之。 (7)當頂板模板拆除後,將人孔及手孔鑄鐵蓋安置於頂面預留之蓋基座上,然後在人 孔及手孔四週填以契約圖說所示之回填料。 (8)全部工作完成後,再清除人孔及手孔內之雜物。 (9)每座手孔自手孔短側壁應以導線管引至建築物側外牆、樓梯間、立柱等位置,出 口處應處理完妥,注意封口避免雜物進入造成阻塞並以規定標示牌標示以供日後 使用。 (10)接地工作之進行應符合第16061章「接地」之規定辦理。 3.2.3 預鑄人孔(或手孔)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於工廠內製造,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於 施工現場依契約圖說安裝。預鑄塊間之填充材料亦應依據契約圖說所示施工。 3.2.4 混凝土之養護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2.5 所有埋設完成之管線,應於其內留置尼龍繩(不得有接頭),並應伸出管路外(由 人孔內延伸部分)各 1m 以上,以供試通時作引線用,兩端以錐型塑膠塞密閉之。 3.2.6 本工程應配合道路工程進度施工,並應與道路工程承包商密切聯繫,合作進行不得 相互阻礙。 3.2.7 工程產生之棄土應依照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2.8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修復,應依照第 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相關規定辦 理。 3.3 檢驗 3.3.1 電力管道通管試驗 (1)須能通過所列通棒且無割傷方可:100mm 管直線管道(曲率半徑大於25m)採93 × 600mm 通棒;彎曲管道(曲率半徑 25m 至 7m)則採 93 × 300mm 通棒。 78mm 引上管採 70 × 120mm 通棒。 (2)辦理通管試驗應以每一工作面為單元,於施工前逐管辦理查驗。 3.3.2 電信管道通管試驗 (1)所有電信管道應皆能通過下述所列通棒且無割傷為準。
聚氯乙烯(PVC)管類
通管用木棒規格
直線管路
彎曲管路
引上管
41mm×3.5mm
37mm×300mm
37mm×150mm
37mm×70mm
51mm×4.5mm
46mm×300mm
46mm×150mm
46mm×70mm
78mm×5.5mm
73mm×600mm
73mm×300mm
70mm×120mm
85mm×2mm
79mm×600mm
77mm×300mm
-
100mm×7mm
93mm×600mm
93mm×300mm
90mm×120mm
108mm×3mm
100mm×600mm
98mm×300mm
-
- 第 52 條第02505章 自來水管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自來水管埋設及其材料設備安裝、檢驗、試壓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從事自來水管埋設之相關工作,如施工停水作業、管溝開挖、 管溝排水、管線裝接、管溝回填、回填材料檢驗、路面修復、路面保護及其他假設 工程設施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4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5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9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0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11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2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2章--借土 1.3.16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7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8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9 第02507章--自來水管修復 1.3.20 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件 1.3.21 第02726章--級配料底層 1.3.22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24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25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26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27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相關準則 1.4.1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6M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 ASTM A53 熱浸鍍鋅銲接無縫黑鋼管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ACI 117 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5.2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1.5.3 品質計畫。 1.5.4 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交通維持計畫。 1.5.5 其他依契約約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之相關資料。 1.6 運送及管理 1.6.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依照契約約定及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機關供給之材料,承包商領取後,應謹慎搬運、存放及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 依照規定賠償。 1.6.3 不銹鋼管材保存及運送 (1)原則上保存於濕度低且平坦之室內,必要時以塑膠布覆蓋。 (2)避免與異質金屬直接接觸,以免因電位差導致電蝕現象。 (3)不銹鋼管材吊掛工具以塑膠製、布製或其他非金屬吊繩為之,如使用金屬製吊繩 ,應以塑膠或布條等隔離。 (4)不銹鋼管材平時保存及運送過程中,上方禁止堆放重物以防變形。 1.7 品質保證 1.7.1 水管裝接技工 (1)裝接技工須依相關規定取得專業證照。 (2)裝接技工須取得機關或相關專業技術單位訓練合格之證明後換發工作證方得從事 自來水管埋設技術工作,如無合格之施工人員或人數不足,承包商應於得標後速 洽機關開班辦理訓練。 1.7.2 鋼管銲接技工 (1)銲接技工須有電銲工作經驗1年以上,並於最近在工廠連續工作達6個月以上者。 (2)銲接技工須經檢定合格並符合CNS、JIS水道鋼管協會或AWS之相關規定者。 (3)銲接技工名冊:須檢送名冊內容為姓名、年齡、執照、號碼、工作年資等造冊送 機關3份備查。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規定辦理停水作業,並應事前派員至機關處查閱有關制水閥、 排泥閥、消防栓等資料與施工現場核對,如有埋沒應先通知機關清出。 3.1.2 施工前後制水閥之開閉,應會同工程司方得操作,並應記錄其時間、位置、轉向、 轉數及操作目的。 3.1.3 承包商應依路權單位核准之挖掘道路許可證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4 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當地政府機關、電信單位、 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確實 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事先深入瞭解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 程及走向,以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 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為瞭解地下管線、障礙物及圖資之正確 性,必要時得經工程司同意可先行辦理探挖,以利工程之進行。 3.1.5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 可開挖。 3.2 管溝開挖 3.2.1 安全防護 (1)施工期間,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第01556章「交通維持」相關規定。 (2)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3)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需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應依道路主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每日收工時,應將有礙交通之 所有機具運離工地,不得留置。 (4)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儲,並指 派專人負責看管及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 做必要之處置。 (5)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公共管線埋設物應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 並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2.2 排水 (1)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先導入沉澱設備,再立即以抽水機排除之,如 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穩定。 (2)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於地面上漫流,應以排水管或水槽導入排水溝內,以免 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管溝開挖後遇有流砂須以點井方式抽水始能埋管者,其點井抽排水費用若契約內 無是項費用時,工程司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工程契約變更。 3.2.3 管溝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管溝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填料回 填完妥後,瀝青混凝土破損處應再切割方正。 3.2.4 管線之開挖深度依照施工標準圖辦理。 3.2.5 管溝挖掘妥善並經檢查無虞後,承包商應通報工程司核可始得放置並裝接水管。 3.2.6 除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外,施 工中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5m以上,必須施作板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 防崩塌,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造成意外事故, 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 3.2.7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 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 體殘留在內,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2.8 管溝挖方之棄土,應避免阻礙交通。不適於回填之土質及回填剩餘之土方應即運離 工地,以免妨礙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23章「棄土」以及「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 理辦法」之規定。 3.3 管線裝接 3.3.1 一般規定 (1)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每日施工資料依工程司指定之格式填具工作日報表,於 3日 內送工程司審核,以確定管線施工符合規定。 (2)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每日施工所需之材料應於施工當日運至工地,剩餘材料收工 後應即運離,現場設有圍籬且不影響行人交通及觀瞻者除外。 (3)管線施工時發現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緊鄰時,原則應保持30cm以上之距離,埋設 於同一管溝併排之給水管其間距至少須有25cm,以利施工及維護,鞍帶分水栓應 於表位最近距離之位置安裝。 (4)水管下管之前,承包商應將管溝清理完畢並整理平整,且應將水管內積水、雜物 排除,承口內面、插口外面等清洗乾淨,且將管件作輕錘擊試驗予以詳細檢查, 加以鑑定確無損壞後,方可下管。 (5)下管時須以不傷及塗覆保護層及管體之繩索或其他起重設備將管徐徐放入管溝內 ,開始裝接。 (6)在水管裝接期間,承包商應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免水管遭受損 傷,凡工作暫停或休息時,管口端須封蓋牢固,以防不潔之物進入管內。水管接 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分先行回填,以求保護。 (7)配水管線於裝接時,應先行定線及定平作業,因現場狀況無法定線、定平時,經 工程司同意者除外。 (8)鑄鐵管切管應使用切管機並依照契約圖說以及配管點的量測結果,決定切管長度 及切斷處,之後於管的外周標示切斷線,相對管軸直角切斷,切管長度(有效長 度)原則須在1m以上,且不可在管件上執行切管;切管後若管的插口呈橢圓時, 須使用千斤頂等的矯正機補正成為正圓。 (9)裝接時應依各管種之接頭裝接規定施作,務使接頭或管件承受之壓力均衡,以避 免造成漏水、脫裂、損壞或變形等現象,鑄鐵管施工之 K型接頭及平口接頭須依 檢核確認表實施查核,並配合工作日報表所繪管線施工詳細圖之接頭編號逐一查 核,檢核確認表為工作日報表之一部分。 (10)固定臺之設置,除依照契約圖說施工外,凡水管承受較大水錘力易造成管件滑動 、鬆脫之地點均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加設固定臺。若因施作之管線有立即通水之 需要,使得固定台混凝土未能達到預定強度,而導致接頭有鬆脫或漏水之虞時, 應以鐵件固定之。 (11)承包商於8m以上道路施工如遇障礙物,應由障礙物底下穿越,並保持20cm間距; 如無法由底下穿越,致管頂覆土深度小於70cm,應以預鑄RC覆蓋版或以RC將水管 完全包敷等保護,且保護層頂距路面不得少於30cm。 (12)用戶給水管(口徑50mm以下)橫過水溝者,以由水溝底繞裝為原則,並依契約圖 說辦理。水溝深度超過70cm或其他原因(如水溝緊鄰建築線或無設人行道等)無 法繞裝於溝底時,經工程司認可後在不妨礙水流或其他條件內,除不銹鋼管材其 餘應加設套管由溝面緣石下穿過裝設。 (13)給水外管抽換為不銹鋼管時,以抽換至表位為原則,表箱重新設置時周邊須採切 割方式施工。 3.3.2 鑄鐵管施工 (1)平口接頭施工步驟: A.裝接平口接頭水管時,須先將水管放正,製造廠商標誌及口徑記號必須置於上 方。 B.清理突緣面、螺栓、螺帽及墊片乾凈後將管中心對準確,裝入墊片及塗規定之 接着劑固定之,以免偏離定位。 C.對準螺孔裝入螺栓旋緊之,旋緊螺栓之順序以上下兩螺栓為先,次為左右兩螺 栓,然後再將其餘對稱位置之螺栓交互旋緊,並保持兩承口端面之間距相等。 螺栓之旋緊務須每孔分次輪流旋緊,並應逐次相對徐徐旋緊至適當緊度為止, 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墊片得到均勻壓縮。 D.螺栓旋緊後,螺栓突出螺帽長度不得超過10mm,或少於 4mm。平口接頭螺栓與 螺帽須用不銹鋼,螺紋須切合適用,所用墊料厚度至少須 2mm,質料須先送樣 品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使用。 E.接合完妥,以目視確認突緣是否接合無偏向及墊片無偏移,並填寫接頭檢核表 。 (2)K型(或 A型)機械接頭施工步驟: A.安放水管時,管線、承口及押圈之製造廠商標誌及口徑記號必須置於上方。 B.承口內面及插口外面(自管端至白線約40cm範圍內之處)所著之油污、砂或其 他雜物應予除去。 C.鑄鐵壓圈清掃後裝入插口端。 D.插口端至白線間及承口內面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之潤滑劑。(肥皂水濃度 為 30g/ L)。 E.橡膠圈全面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潤滑劑,並裝入插口端,橡膠圈一律採用 新品,已使用過或接合不符合規定拆除之橡膠圈不可再使用。 F.插口插入承口,管徑∮1000mm以下插口端有標示 2條白線,將第 1條白線對準 承口端面(插口端若無標示白線或因切管致無白線時, K型管須於現場依規定 尺寸噴漆標示白線)。 G.橡膠圈推入承口內所定位置,插口外面與承口內面之間距,上下左右應保持均 等。推入橡膠圈時不可以尖銳工具鎚打壓入。 H.置壓圈於適當位置並對準螺孔,在壓圈下插入楔子,使壓圈的位置與水管呈同 心圓。 I.確認螺栓及螺帽已清潔乾凈,將全部螺栓插入螺孔,並將螺帽裝上,確認全部 螺栓及螺帽均已插入定位。 J.以扳手或活動扳手自橡膠圈插入量最少處,即承口端與壓圈之間隙最大處開始 旋緊,旋緊螺栓之順序以上下兩螺栓為先,次為左右兩螺栓,然後再將其餘對 稱位置之螺栓交互旋緊,並保持壓圈各處與承口端面之間距相等。螺栓之旋緊 務須每根分次輪流旋緊,避免一次旋緊造成偏角,使橡膠圈的壓縮均勻,最後 使用扭力扳手達到標準扭力矩為止。 螺栓旋緊強度標準如下表所示:
標稱管徑(mm)
螺栓
標準扭力矩{N.m(kgf.cm)}
75
M16
60(600)
100~600
M20
100(1000)
700.800
M24
140(1400)
900~2600
M30
200(2000)
標稱管徑
承口端面至第2白線間隔A
75 ~ 250mm
A≦95mm
300 ~ 900mm
A≦107mm
1000mm
A≦111mm
標稱管徑
容許接合間隔
標稱管徑
容許接合間隔
1100
36
1800
48
1200
36
2000
53
1350
36
2100
55
1500
36
2200
58
1600
43
2400
63
1650
45
2600
71
管徑(公厘)
9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
曲徑(公厘)
40
60
85
110
190
250
350
450
650
900
1200
1500
- 第 53 條第02507章 自來水管修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自來水管線漏水修復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適用於送、配水管及給水管及其附屬設備漏水時之修復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3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5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6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7 第02961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3.8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9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479 A3002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挖彎強度試驗法 (5)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6)CNS 5091 A3090 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7)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9)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臺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A6M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ASTM A53 熱浸鍍鋅銲接無縫黑鋼管 1.4.5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ACI 117 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5.2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1.5.3 品質計畫。 1.5.4 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交通維持計畫。 1.5.5 其他依契約約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之相關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依照契約約定及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承包商於工程開工後,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領料手續,材料一經領取後,應謹慎搬 運、存放及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承包商應依相關規定賠償,所領材料未經工程 司許可,一概不得擅自截斷、調換或移其他工程使用。 1.6.3 不銹鋼管材保存及運送 (1)原則上保存於濕度低且平坦之室內,必要時以塑膠布覆蓋。 (2)避免與異質金屬直接接觸,以免因電位差導致電蝕現象。 (3)不銹鋼管材吊掛工具以塑膠製、布製或其他非金屬吊繩為之,如使用金屬製吊繩 ,應以塑膠或布條等隔離。 (4)不銹鋼管材平時保存及運送過程中,上方禁止堆放重物以防變形。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本章除下列規定外,依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第3.3.1節之一般規定辦理。 3.1.2 對於自來水管及其相關設備漏水,承包商於進行修復時,應參考工程司提供之管線 圖進行修復。若工程司有指定修復方式,應遵從工程司指示方式修妥。 3.1.3 承包商施工人員到達施工現場、完成回填時,均應即時向工程司指定人員回報。 3.1.4 承包商之各項施工如無法依規定或按圖施作時,應檢附施工照片及現場障礙物斷面 圖向工程司報核,並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得繼續施工。 3.1.5 對於口徑75mm以上管線漏水時,承包商應設置安全措施,並於開挖完妥後,通知工 程司檢視漏水情形,並依工程司指示修復。 3.1.6 承包商如需緊急停水,應先通知工程司透過傳播媒體公佈周知。停水地段若屬巷弄 ,停水範圍較狹時,承包商應協助工程司向該處用戶口頭婉述臨時緊急停水情形及 完工所需時間。 3.1.7 承包商漏水修復如須關閉相關制水閥時,應指派專人會同工程司操作,並記錄其時 間、位置、轉向、轉數,並於修復完成後通知工程司,並負責恢復原狀。 3.1.8 送、配水管破裂大量漏水情況緊急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採取應變措施。並 會同工程司關閉相關制水閥設置安全措施。必要時得通知工程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 備,要求派員協助指揮交通。 3.1.9 管線停水施工,於修復完成時承包商應以消防栓、排泥閥等排水、排氣,並應會同 工程司將制水閥恢復原有開度。 3.1.10 漏水現場修復完妥應清理乾淨,不得棄置材料或剩餘土石等物品。 3.2 安裝 3.2.1 漏水處修妥後,若口徑75mm以上管線管頂覆土深度小於70㎝,8m以上道路應以預鑄 RC 覆蓋版或以 RC 將水管完全包敷等保護,8m 以下道路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2 對於彎管或管線連接處,於施工完妥後,依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施作固定台,以防管 件鬆脫。 3.2.3 口徑50mm以下管線漏水,以伸縮接頭或直型接頭修復;口徑75mm以上管線,利用不 銹鋼止漏帶止漏或將破管處切斷以換管等適當方式修妥。如經工程司判斷為廢管者 應以封管方式處理後拆除廢管,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回填。 3.2.4 接合管損壞時之換裝,安裝螺紋數應為三螺紋以上。若需於口徑100mm配水管上安 裝口徑 40mm 接合管時應加裝鞍型帶。 3.3 施工方法 3.3.1 不銹鋼止漏帶適用於口徑75mm~1200mm配水管破洞、裂縫等,其施工時需先將破損 處處理平整,不能有突出物,以達密封止水,並以止漏帶套住破裂處,以螺絲鎖緊 、完成安裝,其搭接版位置必須涵蓋安裝版間隙,且鎖緊力量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 最大扭矩。 不銹鋼止漏帶最大螺栓扭矩表
料號
規格
型式
適用外徑
最大螺栓扭矩
05-01-073
75mm
TYPE 1
93-102
85N-m
05-01-074
100mm
TYPE 1
113-123
85N-m
05-01-075
150mm
TYPE 1
165-175
85N-m
05-01-076
200mm
TYPE 1
215-227
85N-m
05-01-077
250mm
TYPE 1
264-284
110N-m
05-01-078
300mm
TYPE 1
314-335
110N-m
05-01-079
350mm
TYPE 1
365-385
110N-m
05-01-080
400mm
TYPE 1
420-440
110N-m
05-01-081
500mm
TYPE 2
522-542
110N-m
05-01-082
600mm
TYPE 2
620-650
110N-m
05-01-083
700mm
TYPE 2
723-753
110N-m
05-01-084
800mm
TYPE 2
827-857
110N-m
05-01-085
900mm
TYPE 2
930-960
110N-m
05-01-086
1000mm
TYPE 2
1033-1063
110N-m
05-01-087
1200mm
TYPE 2
1235-1265
110N-m
- 第 54 條第02531章 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明挖、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由機關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推進、安全防護等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線接裝、推進管線進行、回填及 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等工作。凡在契約 約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5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6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7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3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4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鋼筋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078 A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6)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7)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8)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9)CNS 3905 A2050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10)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11)CNS 8497 A3163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2)CNS 8499 A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3)CNS 10774 K4080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4)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 接頭配件 (15)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 接頭配件檢驗法 (16)CNS 13746 K3111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7)CNS 13747 K61035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18)CNS 13871 K3112 聚氯乙烯防蝕襯裡片 (19)CNS 13872 K61040 聚氯乙烯防蝕襯裡片檢驗法 (20)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3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4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5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險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4.7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 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施工計畫 (2) 品質計畫 (3) 產品廠商資料 (4) 無幅射瀝青混凝土之切結書 (5) 產品出廠與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2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將「 驗收繳交資料」送工程司,以供作為驗收依據。 1.5.3 施工中如需修正已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機關之書面許可,並轉請交 通主管機關重新核准後始得施工,如未獲核可承包商應無條件修改至合格為止,且 不得作為調整工期之理由。 1.5.4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除依據原契約圖說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 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人孔蓋之高程。 (2)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3) 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 (4)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所採用之管材詳契約圖說所示。 2.1.2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 件下,能承受推進機械施工時之推進力、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 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以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 / 試驗規定。 2.1.3 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以利後續維護管理,且需註明於竣工圖上。惟 若有其他因素,必須採用其他管材,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 ,仍依契約約定項目計價。 2.1.4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 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5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該項標稱管 徑時,可以大於該管徑之標稱管徑替代。 2.1.6 管材需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軸向抗壓強度有效斷面積, 若有複合性材時,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除內襯非結構部分 ),而不致有損壞,軸 向推力計算應於施工計畫中提出。 2.1.7 直管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號。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 驗報告。 2.2 鋼筋混凝土管 2.2.1 管材及各種預鑄成品使用之水泥應為卜特蘭第Ⅱ型水泥,承包商應要求製造商於材 料報驗時提出水泥原廠出廠證明及進貨單送機關備查後始准辦理檢驗。 2.2.2 承包商應依據鑽探資料,計算軸向應力作為選擇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管材的依據, 選用的管材至少應為推進用四級管以上。 2.2.3 鋼筋混凝土管所使用的橡膠圈,須符合CNS 10774 K4080「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第 I 類之規定。 2.2.4 管徑700mm以上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內部一律施作防蝕處理,防蝕處理材料為塑膠( PVC) 材料。防蝕處理作業應在管材製造廠商內安裝妥善。 (1)塑膠 (PVC) 裡襯及配件必須由拌合塑化劑、穩定劑及色素組成之高密度聚氯乙 烯製成,具永久伸縮性之塑膠片。塑膠片之嵌入可為 T 鍵或為鑽頭鍵,必須使 用與塑膠片相同之材料,且與塑膠片一體成型製造。 (2)塑膠(PVC)裡襯厚度不得小於1.5mm。 (3)塑膠(PVC)裡襯須為圓周與混凝土管密切接合,以獲得完全防蝕效果。 (4)為配合推進管因施工可能導致管材旋轉之特性,推進管之塑膠 (PVC) 裡襯須為 全員圓周密切接合,但於推進施工完成後,須於管最低處,延管軸縱向切割一縱 縫,以消除日後塑膠 (PVC) 裡襯與混凝土管壁間之溼氣或地下滲入水之壓力。 (5)塑膠(PVC)裡襯在上貨、運輸及卸貨時,須給予適當保護,以防止撕裂或穿孔。 (6)管材安裝時,人員及機具須小心不得有損壞塑膠裡襯,否則應予以熔接修補,以 保持塑膠裡襯之完整性。 (7)管材相接處須形成熔接環帶,以保護接頭處之管壁。管相接時,保護裡襯邊應與 相鄰管裡襯重疊,並藉單獨平坦熔接帶封合。 (8)用於混凝土管之塑膠裡襯可採自動熱空氣銲接方式,由各單獨塑膠片組成。接頭 須藉平行於鍵上重疊熱銲而成,重疊部分不可少於 10mm,PVC 裡襯厚度不可少 於 1.5mm。於臨近管端之嵌入鍵,不可少於 13mm 距離,對於現場熱銲管線之兩 管端鍵距不得超過 130mm。在工廠製作不須於現場再熔接之接頭,距管端第一個 鍵與管端距離不可低於 13mm。 2.3 塑膠類污水管 2.3.1 若採用管徑300mm及400mm塑膠推進管,其管材應為PVC或PVC-PE或ABS等三類。 2.3.2 若採用明挖施工,且管徑在300mm以下時,其管材應為PVC或PVC-PE或ABS或HDPE等 四類。 2.3.4 塑膠管材應採特定橘紅色。 3. 施工 3.1 道路挖掘 3.1.1 挖掘:承包商須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之資料準備 。 3.1.2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地道路挖掘管理 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 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 ,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承包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弄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如L形或十字形等) ,提出相關試挖成果;其修復方式須涵蓋試挖地點切割成工整塊狀。 3.1.4 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明間距,施工前放樣 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會同現場勘處設置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 溝改善空間。 3.1.5 承包商須依據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 理。 3.1.6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3.1.7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自來水及電信等 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需遷移者,承包商應繪製位置圖及詳細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 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移,費用依規定辦理。 3.1.8 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1) 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2) 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3) 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3.1.9 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3.1.10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如 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機關轉道路挖 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 3.2 安全防護 3.2.1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公路上施 工時,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主管 (管理 )機關核准 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2 警告標誌: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3 封閉路段: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主管(管理)機關核 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4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5 管制交通: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應設置號誌或旗手, 用以管制交通。 3.2.6 危險品管制: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妥為安全 儲存、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得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 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3.2.7 噪音管制: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 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周圍環境。 3.2.8 承包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通風、換氣、照明、氧氣濃度測定計、缺氧警 報系統、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並派專人負責操作,將偵測 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俾使推進施工能在最佳情況下進行,承包商如未依規 定辦理致人員傷亡,應負全部責任。 3.2.9 承包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確實做妥安全措 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發生任何損害於機關或第三者時, 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機關並得行使求償權。 3.2.10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承包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得損壞、埋沒而 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承包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1 工作井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蓋板覆蓋。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 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 鋼板臨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 01532 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3.3 工作井施工 3.3.1 承包商於開挖定線前,應清除開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礙物,承包商須先行探測、 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3.2 開挖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開挖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 3.3.3 依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辦理地盤改良施工。 3.3.4 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計畫書」之施工方法執行,惟施工前須 將詳細施工圖、施工機械、施工配置及程序等,送請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 相關擋土材料、工法依據第 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 章「臨時擋 土支撐工法」規定辦理。 3.3.5 工作井開挖時,承包商應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並以水 中挖掘方式 (不抽除井內水 )施工及利用水中混凝土澆灌混凝土底版。待底版凝固 後進行抽水工作,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鋪 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3.6 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 已開挖處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偵測開挖處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 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 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3.7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 機械或人工,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管線與地上設施,如電 力線、電力高壓設備、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 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能即時妥善處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凡開挖中 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 任,並無條件負責修護使恢復原狀。 3.3.8 承包商應依工作井開挖土質狀況及地下管線分佈情形,製做土質分佈資料圖表及地 下管線資料表,並依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 3.3.9 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承包商依據契約圖說上控制樁座標 資料位置放樣,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能施工,如受地形、地物影響致須移位或調整 尺度或高程時,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3.10 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採用夜間施工。 3.3.11 為減少工作井及到達井施工使用範圍而影響交通,未使用之施工機具及材料不得堆 置於施工現地,應另行覓地堆置。 3.3.12 推進井及到達井形狀,承包商可按選用推進機械不同及配合現場地形地物,適度調 整尺度、大小,且應於施工計畫書內述明,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其計價方式 仍依契約詳細表所列單價以處計價。 3.4 推進施工 3.4.1 承包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瞭解該地質資料選擇適合之推進機械,並應於施工計畫 書內敘明,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惟其工程之成敗仍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承 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遇地質狀況與原設計地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 會勘確認後,應以提昇施工推進機械功能方式克服,承包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工 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並負成敗責任。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 探資料明顯不符,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或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營建廢棄 物等障礙物時,應即報請工程司會勘確認後,依契約約定辦理變更設計。 3.4.2 推進施工中,如遭遇不明障礙物,致使機械無法推進,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會勘研 商障礙處理原則: (1) 在工地現場條件允許下應以中間工作井(∮ 2590mm)方式開挖排除障礙物,並 以數位攝錄存證。 (2) 若現場條件不允許沉設中間工作井者,得採明挖擋土方式排除障礙物,並以數 位攝錄存證。 (3) 以上都無法執行者,方得採用大管套小管方式施工(管徑∮ 500mm 以下採∮ 800mm 鋼管套管施工;管徑∮ 700mm 採∮ 1200mm 鋼管套管施工,於障礙排除 會勘時須量測障礙處與工作井間之距離,並以數位攝錄存證),如障礙因素非 屬承包商責任,經會勘屬實者,其費用及工期得依規定程序檢討辦理,障礙因 素屬承包商責任者,排除障礙費用及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4) 以上三種處理原則均無法排除時,再以專案簽報處理。 3.4.3 ∮300mm及∮400mm推進管如採塑膠類管材設計,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發覺有不 良地質 (含有礫石或高固結砂土等不利塑膠管推進之因素 )時,於經報請工程司會 勘確認後得改採 RC 管材推進並依契約 RC 推進管以實作數量計價。 3.4.4 使用之推進機具,其控制面盤上應具有電腦及螢幕,其電腦及螢幕可顯示之各項數 據至少需具有掘削刀頭之雷射覘標 X、Y 軸位置,推進座之千斤頂推力,推進完成 距離日期與時間等,且該項資料並須可記錄儲存亦可隨時列印,各項數據以每支管 材至少須記錄 1 次為原則,前述列印資料及資料記錄磁碟片應於估驗計價時一併檢 附。 3.4.5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如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品或專利性之施工方法時,其使用之一切 責任及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3.4.6 所有藥劑處理措施,承包商應依現場實況自行決定處理位置,使用藥劑種類及處理 方法,應以防止滲水、漏水、湧水等現象,並能強化地盤處理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 原則(如壓克力系、尿素系、硫酸系等等應禁止使用),施工前承包商並應提出施 工計畫(含施工方法、步驟與灌注藥劑量),送工程司備查,惟並不解除承包商之 責任。 3.4.7 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地盤鬆弛,應配合地質適宜灌注減摩劑 (滑材),其灌注減摩劑以及灌漿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件、構造物等實地狀 況調查檢討選用。 3.4.8 推進施工中,管推進時各千斤頂之推力、速度、方向之控制等必須有專人監視及記 錄,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另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 表內。 3.4.9 圓形工作井推進,均採用短管(有效長度1m)推進方式施工。 3.4.10 推進井及到達井詳細位置尺度及高程,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依據契約圖說及其他 有關資料測定之,如推進井或到達井位置尺度及高程受地形、地物影響須移位時, 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4.11 於卵礫石層推進時,其中∮300mm管線承包商如基於施工機械之需求,在不增加費 用且經專業技師核算水理符合水理需求之原則下,經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得採∮ 400mm 推進機械施作。 3.4.12 於管線上游端因特殊原因無法以推進工法施工時,經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得改採明挖 工法埋設管線。 3.4.13 管線推進施工段∮800mm以上管線推進完成後應即灌漿,以填塞管外周及接頭填縫 ,其灌漿配比應納入施工計畫書內,灌注壓力不得少於 1.0kgf ╱ c㎡。 3.4.14 每段∮800mm以上管線裝接完成後,接頭縫隙及灌漿孔口應以水泥砂漿填滿,並塗 刷至管內壁平整為止,管接頭及人孔築造完成後,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 3.4.15 ∮800mm以上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應隨時量測其偏差量,且每支推進管至 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錄送工程司備查。 3.4.16 推進施工前須調查確定既有人孔之正確位置、尺度及井底高程等,且須檢核本標所 示之設計高程可否順利接入,並維持重力排放功能,必要時須將調查所得資料回饋 予設計單位進行修正。 3.4.17 管線設施如需設置或打除封牆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施工中污水管線設施: A.承包商因施工或驗收等因素而需設置封牆,由該工程承包商設置並於正式驗收 後,承包商應立即拆除。 B.管線設施如因上下游端屬不同標次工程,上游端封牆因下游端尚未完工等因素 而無法拆除時,應於上游端工程正式驗收後由工程司及兩家承包商辦理現場會 勘,將該封牆移請下游端工程承包商處置並做成紀錄列管。 (2)施工完成之污水管線設施如因機關需求而需設置或打除封牆時,由機關專業廠商 辦理。 3.4.18 進行原有人孔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內壁切齊,縫隙 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 3.4.19 管線應由下游端往上游端施工為原則,除遇有特殊狀況,報請機關同意後則不在此 限。 3.5 人孔施築:應依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規定辦理。 3.6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7 餘土處理:應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規定辦理。 3.8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作業規範 3.8.1 作業內容及規範 (1)作業範圍:為施築地區,工作項目包含設施實測、圖文資料建檔,各項工作內容 分述如下: A.設施實測: a.分管、支管及用戶接管其人孔、陰井及配管箱等設施,須依主管(管理)機 關之圖根點及水準點以設施框蓋中心為準,就近引測地面及管底 X、 Y、 Z 座標。 b.無法直接測量管底之清除孔引測地面 X、 Y、 Z座標。 B.圖文資料建檔:承包商須依前項實測資料、機關設施屬性資料卡、機關編碼原 則,以機關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檔。 (2)作業期限:須於驗收前全部完成。 (3)設施測量作業應依第 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4)安全設施及作業準則: 本工作須分為地面測量及地下管線調查測量兩部分,故應特別重視勞工安全職業 災害之防護,為維護工地環境及加強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以防止職業災害,承包 商應依機關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行政管理程序規範注意 事項」辦理,並應作先期作業安全教育,由專人負責施工時之地上、下安全措施 、維護及安全檢測工作,若施工中因承包商疏忽以致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負完全 責任。 A.地面安全設施 a.施作時為求安全,須以安全圍籬(活動式鋼管圍籬)框圍工作範圍,其規格 樣 式詳活動式鋼管圍籬示意圖,凡施作時影響既存道路交通者,其施作安全均 應 照機關所附「施工地段安全設施要點」實施。 b.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辦理。 B.地下管線調查測量部分安全設施 抽水機、抽風機、防護衣、氧氣筒、防毒面具、送風機、送風管、發電機、有 毒氣體偵測警報器、救護箱等。 C.安全作業準則 有關安全作業準則,承包商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於所提送之工作計畫書中詳 述,為避免發生危險,承包商之實測位置必須事前報工程司核備。 (5)決算及設施屬性資料建檔準則 A.機關應準備之相關手冊及基本數值資料,提供承包商作業準備,提供之事項如 下: a.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 b.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 c.地形圖。 d.屬性資料電腦建檔規範。 B.承包商於作業前須準備以下之相關事項,以配合工作之執行: a.個人電腦硬體設備 1套。 b.從機關取得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及地形圖,依操作手冊安裝 管理系統軟體及地形圖於設備中。 C.承包商作業規定 承包商應依機關所提供之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設施屬性資料卡 、編碼原則、設施實測成果,建立竣工圖與相關屬性資料檔,其建檔內容及方 式詳系統操作手冊說明。 D.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送審規定 承包商應於工程進度達 25%、 50%、 75%、100%時分次提送屬性資料予機關( 維護工程科)審核。 (6)成果繳交 成果繳交分現場檢核及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工程司先抽驗現場再作電腦成果檔案 內容建置,抽測標準分、支管每累計實測20點取 1點(累計少於20點者取 1點) 。 A.現場檢核 針對繳交之各類設施屬性資料於驗收成果繳交時,檢核其正確性。承包商應派 員配合辦理並免費提供各項儀器、設備、工具、助手等,經檢核發現錯誤之成 果,承包商應立即修正,所需之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請求補償。 a.展繪繳交之各類孔蓋位置之圖形資料於紙面上,作為現地檢核之基本圖(須 套繪於地形圖上)。 b.依據基本圖位置,至現地檢核其 X、 Y、 Z座標並丈量各類孔蓋與地物間距 離,以檢核位置的正確性。 c.實地丈量之距離容許誤差不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則視同該設施不 合格。 B.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完成資料,由機關協助載入資料庫,內容如下: a.數值資料:於機關系統可以讀取且查詢運作無誤。 b.圖面資料:讀取無誤之資料由系統展繪出來。 c.圖文互查:可由系統提供之圖文互查功能檢核。 d.完成上述程序且符合契約約定標準者視同合格。 C.合格標準 合格率100%。 D.承包商應委託由專業測量公司測量設施屬性資料之設施量測,須加註測量公司 簽證,並於報告書中一併提送。 E.承包商另需於竣工時提送「防火間隔位置標示圖」。 3.9 檢驗 3.9.1 污水用鋼筋混凝土管及不銹鋼套環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 (採用卜特蘭第Ⅱ型水泥製品 )之檢 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寸
依工程標準圖或CNS 3905 A2050檢驗外觀、尺寸
依照CNS 483 A1001及CNS 3905 A2050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管徑60cm以下,以每200支為1批材料,數量未滿40支者免辦理檢驗。
管徑超過60cm以每100支為1批材料,數量未滿20支者免辦理檢驗。
達需辦理檢驗之污水用鋼筋混凝土管,各尺寸至少1支管材須抗壓至破壞,求取破壞強度。外壓強度
依CNS 484 A3003定檢驗外壓強度
其外壓裂紋強度為CNS 483 A1001標準之四級管以上
耐水壓
依CNS 484 A3003定檢驗耐水壓
以每秒不超過0.1kgf/c㎡的速率施加壓力至0.5kgf/c㎡停止,壓力需能保持5鐘不下降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材質
CNS 8499
須符合CNS 8499種類符號304「冷軋不銹鋼環片及鋼板」之規定
應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量測
不銹鋼環片厚度以混凝土管徑區分,當∮300㎜~∮500㎜為1.5㎜厚,∮600㎜~∮900㎜為2.0㎜厚,其各詳細部位依契約圖說製作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正負許可差
管徑∮400mm以上
量測
不得大於管內徑之10%
由工程司視需求加強抽驗
管徑∮300mm以下
不得大於4cm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CNS 1298 K3004辦理檢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 CNS 1298 K3004所定B級品以上厚度之規格試驗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水壓試驗
拉伸試驗
壓扁試驗
浸漬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辦理驗
660kgf/c㎡以上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CNS 13747 K61035辦理檢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3746 K3111所定規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水壓試驗
拉伸試驗
壓扁試驗
浸漬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辦理檢驗
660kgf/c㎡以上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CNS 13475 K61022辦理檢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3474 K3106所定規
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水壓試驗
拉力試驗
落鎚衝擊試驗
灰分試驗
耐藥品性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辦理檢驗
660kgf/c㎡以上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抗拉強度
ASTM D412
17.25Mpa以上
應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伸長率
ASTM D412
225%以上
硬度(瞬間)
ASTM D2240
54≦硬度≦64
撕裂強度
ASTM D1004
80 N/mm以上
硫酸H2SO4 (20%)(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12%以下
氫氧化鈉NaOH(5%)(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20%以下
氨水NH4OH(5%)(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40%以下
次氯化鈉NaOCl(1%)(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20%以下
外觀
目測
無損壞及錯誤之熔接、無針孔現象。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火花試驗
管之裡襯表面需以火花試驗儀器及至少10000伏特電壓以上之電刷完成全面積之火花試驗。
無火花現象產生
每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批抽驗1支做火花試。
由工程司任意選測1點做鍵之拉拔試驗,若2項試驗有1項未合規定,則由同批再驗2支,再有未通過者,則全部成品不得使用。
鍵之拉拔試驗
為檢查塑膠鍵是否適當嵌入混凝土管內,應作鍵之拉出試驗,直接將拉力施於混凝土表面長度100~200mm,並含單一崁入鍵之切割塑膠片完成。混凝土應充分養生,且鍵能在特定拉力下,不使混凝土或鍵損壞或鍵由混凝土中被拉拔出來。
完成嵌入至少14天後且在10~27℃間施作,塑膠鍵需能承受14N/mm以上之拉拔強度。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比重
CNS 8904 A3154
1.2-1.4(25℃)
應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延展性
CNS 10091 K6756
≧5cm(25℃)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
≧140℃
閃火點
CNS 3775 K6377
≧210℃
拉伸黏著力
CNS 8904 A3154
≧kgf/c㎡(25℃)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TV檢視
以TV檢視車逐段檢驗管內狀況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檢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辦理改善至檢驗合格。
估驗時1次初驗時1次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漏水試驗
檢驗方法依地下水位高程採內滲法或外滲法,得依現場鑽探資料擇一採用之,漏水試驗示意圖詳如附件一。
最大容許漏水:於24小時內,每100m管線每公分管徑不得超過0.01m3,且管接頭及人孔處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
工程司視需要辦理
- 第 55 條第02532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 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包括污水 管附屬工作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 一切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6)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7)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8)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 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 製竣工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審查 (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 ,僅須向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 製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 司初審核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 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2. 產品 2.1 人孔及陰井 (1)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 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為 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2.1.1 尺度 (1)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混凝土應以第Ⅱ型卜特蘭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鋼筋 應符合 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 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鈎,以方便吊裝。 (4)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 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製品均須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 施名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如後附件一)。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 ,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使用之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 以上成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 約圖說相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 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 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 驗報告。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 過時,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圓周總長度,應附帶供應直徑 1.5 〞(英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人孔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 CNS 2869 FCD500-7之規 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2.2 設置原則 (1)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 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 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2)人孔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 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 避免傷人。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 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 2.4 人孔跌落設施 2.4.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2.4.2 設置原則 (1)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時,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 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2)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3. 施工 3.1 預鑄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 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 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 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 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 。人孔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 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 ,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安裝,惟圓形工作井預 鑄混凝土短管、底座等人孔踏步,可於現場安裝,現場安裝之人孔踏步應採用不銹 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人孔蓋及蓋座 3.3.1 人孔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混凝土或混凝土墊圈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 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 時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 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框蓋、檔土座進場前須以噴漆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1)人孔跌落設施須配合管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2)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5 檢驗 3.5.1 人孔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 (採用卜特 蘭Ⅱ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 1238(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 每批抽驗1個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軸向抗壓試驗
必須承受12,000kg之軸向荷重,量測裂痕寬度。
無有害之裂痕,此有害之裂痕是指裂痕寬度超過0.25mm以上;或者裂痕是沿著製品整個縱向裂開。
100個為1批 (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 (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依CNS 1232作抗壓強度試驗。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28天抗壓強度最少應有4只試體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應不得超過1只,且其5只平均強度應大於或等於規定之28天抗壓強度。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組(至少5只試體)
鋼筋量
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個為1批(不足10個以10個計) ,每批至少抽驗1個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 1238(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檢視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配筋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度檢查
量測
孔蓋各部尺度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重量檢驗
量測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靜載重抗壓強度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框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700KN以上
不可有裂痕發生,管徑60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2.2mm以下。
管徑75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2.7mm以。
管徑90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3.2mm以下。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辦理檢驗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辦理檢驗
變形≦5 mm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計支),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 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13206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辦理檢驗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辦理檢驗
變形≦5mm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計支),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13206規定
- 第 56 條第02534章 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推進、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所需辦理之一 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線接裝、管線裝接、回填及路面 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等工作。凡在契約約定 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9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5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3)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4)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5)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6)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7)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 頭配件 (8)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 頭配件檢驗法 (9)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4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險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4.6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施工計畫書 (2) 品質計畫 (3) 產品廠商資料 (4) 產品出廠與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2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將「驗收繳交資料」送工程司,以供作為驗收依 據。 1.5.4 品質管理應依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5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除依據原契約圖說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 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人孔蓋之高程。 (2)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3) 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 (4)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 件下,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 管材施工,以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 / 試驗規定。 2.1.2 單一系統直管部分必須使用同一廠牌,不得混用其他廠牌使用,違者該混用段拆除 重作,另接頭配件部分得可採用其他廠牌使用,但仍須以相同材質之配件配合直管 使用,其接合部分不得漏水且須緊密接合。 2.1.3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核可後,得 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4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該項標稱管 徑時,可以大於該管徑之標稱管徑替代。 2.1.5 直管及接頭配件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號。 2.2 各種預鑄成品使用之水泥應為卜特蘭第Ⅱ型水泥,承包商應要求製造商於材料報驗 時提出水泥原廠出廠證明及進貨單送工程司備查後始准辦理檢驗。 2.3 塑膠類污水管 2.3.1 管材其接合方式為冷間承插式或活套式或溝槽式或熱熔接式,管材為橘紅色PVC管 (B 級)或橘紅色 PVC-PE 硬質管或橘紅色丙烯睛 - 丁二烯 - 苯乙烯(ABS)( 6.3kg 級)及橘紅色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管規格等塑膠管種管材之一施作。 2.3.2 塑膠管、接頭配件(另件): (1)管徑∮ 300mm 以下之污水管,採用 PVC 管者,須使用 PVC 接頭配件,採PVC- PE 管者,須使用 PVC-PE 或 PVC 接頭配件,採 ABS (6.3kg)級者,須使用AB S(6.3kg)級接頭配件,採 HDPE 級者,須使用 HDPE 級接頭配件。(若承包商 使用之管件材質與住戶排水管不同時,其所需之轉換接頭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 價)。 (2)∮ 50mm ×∮ 50mm × 45。,∮ 80mm ×∮ 80mm × 45。,∮ 80mm ×∮50mm × 45。Y型接頭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挖掘:承包商須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之資料準備 。 3.1.2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地道路挖掘管理 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 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 ,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 可開挖。 3.1.4 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明間距,施工前放樣 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會同現場勘處設置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 溝改善空間。 3.1.5 承包商須依據路權單位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6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3.1.7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自來水及電信等 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須遷移者,承包商應繪製位置圖及詳細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 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移,費用依規定辦理。 3.1.8 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1) 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2) 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3) 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3.1.9 工程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緊急搶修作業規定辦理: 3.1.10 有關道路挖掘之管制措施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規定辦理,已核發路證區域,承包 商應負維護管理之責任。 3.1.11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如 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工程司轉道路 挖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 3.2 安全防護 3.2.1 施工期間,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第01556章「交通維持」相關規定。 3.2.2 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3.2.3 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需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應依道路主管 機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每日收工時,應將有礙交通之所有 機具運離工地,不得留置。 3.2.4 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儲,並指派 專人負責看管及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 要之處置。 3.2.5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公共管線埋設物應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並 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2.6 除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外,施 工中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 1.0m 以上,必須施作板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 以防崩塌,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造成意外事故 ,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 3.2.7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 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 體殘留在內,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2.8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9 環境保護:應依第01572章「環境保護」之規定辦理。 3.2.10 承包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確實做妥安全措 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發生任何損害於機關或第三者時, 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機關並得行使求償權。 3.2.11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承包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得損壞、埋沒而 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承包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2 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 全,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 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 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3.3 用戶接管施工 3.3.1 用戶接管施工原則: (1)工程示意圖所示各建物均須於施工前請住戶(至少有一樓住戶)填具「污水下水 道用戶接管申請表」,施工時調查建物化糞池、污、雨排水管出口位置,並適度 調整設施位置及完成用戶接管(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除外),不得遺漏,並 依『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契約圖說』規定辦理,如 遇情形特殊者,應報請工程司會勘共同決定之,未依前述程序辦理如經發現遺漏 者,承包商應隨時補作,所需施工費及材料費均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 (2)後巷施工原則每棟住戶其用戶連接管(∮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不含糞管或 壓力管)須匯集成一支∮ 100mm 匯流管(埋設坡度不得小於 2% 為原則)後接 入配管箱或陰井(詳如契約圖說後巷各式接管及匯流管接管示意圖)且應儘量設 於該棟排水溝內側(即該棟結構體與排水溝間),如礙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 形辦理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3)建築物採機械式排水者(即壓力管),應由用戶自行改裝為重力排水,無法配合 改裝者,其排洩水管排放口連接至新設陰井時應在陰井內加設消能設施。 3.3.2 後巷用戶排水設備系統原則上,後巷寬度不足75cm,不予施築;寬度大於等於75cm 小於 100cm 間,設施採用清除孔施作,每 30m 內設置乙處;寬度大於等於 100cm 小於200cm 間,設施採用塑膠配管箱(配管箱之設置得視現況考量住戶排水口分佈 情形選用圓型或矩形塑膠配管箱,唯轉彎處採用圓型塑膠配管箱)施作;寬度大於 200cm 以上者,設施採用陰井埋設。惟現況若因受環境條件因素限制時,承包商得 報請工程司會勘後調整適當之設施埋設。 3.3.3 擋土設施使用區分為,挖深在1m以內不設擋土設施,道路段挖深在1m以上,依契約 圖說規定,採適當用之擋土措施;後巷段施工超過 1m 以上者,承包商應依實際需 要採適當之擋土措施,以上挖深採用適合機械施工,且不得危及鄰近地上、下結構 物安全。 3.3.4 管溝應由下游往上游挖掘為原則,按契約圖說標示坡度施工,圖上未註明者,管徑 ∮ 200mm 以下管坡度不得小於 1/100 為原則;承包商須考慮最上游管線由地面至 管頂之最小覆土深度至少80cm,並依地形、水理條件、承接之排水出口高程等,決 定最下游人孔接入點高程。 3.3.5 用戶接管係依住戶既有污水排水管以相對管渠口徑之塑膠管(件)予以連接及安裝 ,連接管應由住戶既有污水排水管排洩至溝渠(公共雨水側溝或後巷側溝)之出口 處接入,另排糞管則由化糞池入水口處接入(若化糞池位於合法建物內面應與住戶 協調接管,惟有影響主結構物或位於地下室時請住戶自行配合接管)。 3.3.6 道路管線埋設處理措施如下: (1)管線埋設深度規定 (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埋設深度應以從雨水側溝底部下方 穿越。 A.建築基地內,覆土深不得少於60cm以上。 B.後巷或私設道路(不通行汽車者)時,覆土深不得少於60cm以上。 C.人行道上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00cm以上。 D.寬度6m以下道路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00cm以上。 E.寬度超過6m道路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20cm以上。 (2)若覆土深未能符合前述規定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可後,依契約圖說規定施築管線 PC 保護措施,其費用仍依詳細表道路直管連接及埋設項目計價,施築之 PC 不 另給價。 (3)管線覆土深度不足30cm者,不予施作,應專案處理。 (4)保護措施管線下方應施築 10cm 之 PC,與其他管線交會處如該管線業已鋪設 PC ,則該管線無需再加鋪 10cm 之管床。 3.3.7 承包商應於每次施工次日,將前日施工場圖資料送工程司核備。 3.3.8 承包商於竣工圖上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標示配管箱之形式符號在施工中遭遇困難時應 隨時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事項如下: (1)如施工路徑、流水方向變更或依現況需要指定地點另行施工,須經工程司報請機 關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後辦理。 (2)若設施埋設深度及人孔、陰井、配管箱、清除孔設施因配合建築物排洩水管位置 ,或因施工現場需求須予修正、調整、改用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現場會勘認 定及做成書面紀錄後據以辦理。 (3)本條款各項均依實作數量計價,並由機關適時修正契約總價表。 (4)前述變更程序依機關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變更設計流程圖辦理。 3.3.9 施築用戶接管時除應依規定接管外,若遇一排水管有雨水與污水混合排出情形者, 應勸導用戶自行改善,如用戶不予處置,則依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材質為 PVC 之B 級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並將該混合管標示於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上,且 將該管列入未接管清冊內,以利後續判讀是否漏接。 3.3.10 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 建物壁面外若有3至5支顯露之∮80mm以下污排水立管(糞管及壓力管除外),介於 壁寬1m以內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1)建物壁面外若為 5 支顯露之∮ 80mm 以下污排水立管,則須將該五支污水管以 Y 型接頭(灰色)及 45。彎頭(灰色,視需要)併接入一支∮ 100mm 管(灰色 )並連接入匯流管系統內。 (2)建物壁面外若為 3 ~ 4 支顯露之∮ 80mm 以下污排水立管,則須將該 3 ~ 4 支污水管併接為 1 支或 2 支∮ 80mm 管(灰色)並連接入匯流管系統內。 3.3.11 工程進行期間,承包商應與接管戶之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互相合作 ,遇有須通過用戶牆壁或地板時,應儘量避免破壞主結構物,如因事實上不可避免 者,應先徵得用戶及工程司同意,並以最小量之破壞為原則,由熟練技術工為之, 承包商須確實約束工人施作,若與接管用戶有任何糾紛,概由承包商負責;裝設完 竣後,承包商應即負責將所破壞處修復。 3.3.12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係指每棟建物於用戶接管施工中,糞管或雜排水之出 水口位於用戶建築物內,須以穿牆鑿洞方式銜接至支管或陰井設施,而必須對該建 物牆壁進行局部破壞及修復作業者。 3.3.13 配置街廓內之防火間隔(後巷或側巷)段之污水設施,須配合調查住戶後巷之污水 排出口、地面化糞池位置佈設,佈設原則為每棟或相對棟設置一處,並供兩側用戶 使用(擺設位置儘量靠近地面化糞池附近,以利糞管及匯流管等接入);設施位置 必須避開地下室結構建築物;另防火間隔空間大於 5m 以上者,除考量土地所有權 是否為用戶所有或作為其它用途者外,可於防火間隔兩側佈設管線及設施。 3.3.14 老舊社區用戶接管原則: (1)老舊社區後巷寬度75cm以下之無建使照,俟都市更新後再行辦理用戶接管。 (2)老舊社區無建照使照但市民有強烈之接管意願陳情時,應由承包商配合工程司辦 理現場會勘,依勘查現況,遵循下列要點及準則向住戶說明並完成會勘紀錄,以 利辦理。 A.評估施工時是否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B.調查建築物化糞池、污、雨水管出口位置及後巷寬度。 C.後巷寬度小於75cm大於50cm者,住戶應同意並接受之要件: a.接管方式:將後巷原有排水溝廢除,雨水採地面逕流或簡易 L 型溝方式排 放(洩水坡度 S=1.5/100),並利用現有後巷空間埋設∮ 200mm 污水管線 ,∮ 200mm 污水管線之維護清理設施以清除孔設置,其生活雜排水管須匯 集成一支∮ 100mm 污水管線匯流管,並將匯流管設施埋設於建築物內,糞 管另以∮ 100mm 污水管線銜接後巷管線設施,原有化糞池抽乾填平設置塑 膠孔蓋清除孔。 b.接管完成後,建築物內部之污水管線設施之維護清理需由住戶自行處理。 c.住戶建築內之地面修復僅作 PC 復舊,若住戶願意提供瓷磚者,承包商應代 為鋪設。 d.承包商應收到住戶用戶接管同意書後方可施工。 (3)後巷寬度小於50cm(建築物緊臨)者: A.請住戶自行改至前巷,以利銜接公供污水下水道。 B.如因特殊狀況無法由每戶接管者,住戶可自行協調並同意採二戶、三戶匯集 後由其中一戶銜接至前巷辦理用戶接管。 3.3.15 前巷接管模式原則如下: (1)有前院:將住戶前院化糞池抽乾填平,埋設塑膠配管箱,收集糞水與往前巷排放 之雜排水後,再銜接前巷之用戶排水設備系統(附件 19)。 (2)無前院:用戶接管部份分以兩戶配置一個配管箱,而用戶排水設備系統設施以不 超過 30m 為埋設原則,其接管方式以前巷公共排水溝內側外壁至住戶構造物界 面之空間分為下列幾項: A.20cm ≦寬度< 40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 5~15cm,其空間僅可施 作匯流管。 B.40cm ≦寬度< 75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 5~15cm,配管箱與匯流 管皆位其內。 C.75cm≦寬度:其空間足夠設置配管箱與匯流管,排水溝毋須外移。 D.上揭與排水溝共構段,承包商須報請工程司循程序會主管 (管理 )機關同意再 行施工。 3.3.16 天井接管模式原則如下: (1) 單棟天井:將其單棟化糞池抽乾填平,原位置設置塑膠配管箱銜接糞管。 (2) 中央天井:多棟共有之天井內化糞池抽乾填平,原位置設置塑膠配管箱銜接糞 管及雜排水管,再予以接入室內用戶排水設備系統。 3.3.17 承包商於施工階段須依機關之規定,以『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分別建置「用 戶接管卡」電腦資料檔,其內容應依『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置欄位輸入至 少包括: (1) 發包工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1式3份。 (2) 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必須以 1/100-1/300 之比例標示用戶建築物輪廓、新設 排水溝、污水、雨水、雨汙水混流管排放口位置。 (3) 用戶接管竣工 3 × 5 照片(原則為每棟用戶連接匯流管接入直管部分施工後 未回填前之同角度照片 2份,每份 2張, 1份併施工場圖於估驗計價時檢附, 另 1 份上傳至『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貼於用戶接管竣工卡併於竣工時檢 附,並註記接管住戶門牌號碼)。 (4) 工程竣工統計表。 (5) 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依契約約定格式辦理,以 A4 直式橫書編撰,並以 硬殼裝訂成冊提送 1 式 4 份(檢附減帳會勘紀錄及函文上傳至污水下水道業 務管理系統)。 (6) 承包商於施工後巷(防火間隔)用戶接管前、後,須於該後巷段兩側,採制高 點位置拍攝施工前及施工後(拍攝位置須相同)之該後巷全景現場狀況 3 × 5 照片各兩份(即施工前 2 份,施工後 2 份),及施工中照片兩份,貼於 A4 紙張上並寫明該後巷四周街廓、街名,送機關備查。 (7) 決算竣工相關圖說、資料。(1/500竣工圖) (8) 上列建置承包商應於完成單一系統後巷(分區)後先行報核彙送機關(營運管 理科)辦理用戶抽查,其建置結果應於竣工報核時彙送機關。 3.3.18 承包商建置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以一樓住戶為主,並抄錄二樓以上之水號,每 棟一卡含二樓以上水號),配合施工進度送機關查核。 3.3.19 施工範圍內設有切換裝置之建築物,承包商於施作用戶排水設備完成時,應通知住 戶並主動協助切換。 3.3.20 承包商於施工中,應經常至機關(營運管理科) 使用框圍系統,以獲取最新施工 區域內門牌及水號資料,方能準確提送已接管門牌及水號清冊。 3.3.21 管溝範圍間(左右各約30cm為原則)復舊之鋪面料,如為瓷磚、大理石等,若接管 戶自願提供成品辦理時,承包商除不得拒絕外,並應配合處理。 3.3.22 施工範圍內若有建築物須配合地下室改管時,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辦理會勘通知住戶 。 3.4 人孔、陰井及配管箱等設施施築:應依第02535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規定 辦理。 3.5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6 後巷寬度未達2m以下以水泥鋪面復舊。 3.7 後巷美化辦理原則 (1) 後巷美化工程地點須經工程司與里辦公處協調會勘確認。 (2) 後巷寬度達2m以上未達3m以石英磚美化。 (3) 後巷寬度達3m以上以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美化。 (4) 後巷寬度達2m以上,若無須辦理美化者,仍以PC復舊。 (5) 有關後巷美化圖案形式,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圖案形式資料供工程司審查, 於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據以施工。無論採用何種形式,皆依契約詳細表所列單價 計價。 3.8 施工時如需破壞人行道時,其修復採人行道磚修復。 3.9 餘土處理:應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規定辦理。 3.10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作業規範 3.10.1 作業內容及規範 (1)作業範圍:為施築地區,本工作項目包含設施實測、圖文資料建檔,各項工作內 容分述如下: A.設施實測: a.道路上之分管、用戶排水設備其人孔、陰井須依主管 (管理 )機關之圖根點 及水準點就近引測地面X、 Y、 Z 座標、點支距,並須以設施框蓋中心為準 ,實際下至孔內測其各接入設施管線之管底高程、偏心距。 b.後巷或防火間隔用戶接管系統之陰井(或配管箱及清除孔)須作實測(含設 施深度及管線長度)。 B.圖文資料建檔:承包商須依前項實測資料、機關設施屬性資料卡、機關編碼原 則,以機關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檔。 (2)作業期限: 應視工程進度分階段於人孔完成,路面恢復後,通知機關並進行現場測繪,製作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惟上述資料之製作應於驗收前全部完成。 (3)設施測量作業應依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4)安全設施及作業準則: 本工作須分為地面測量及地下管線調查測量兩部分,故應特別重視勞工安全職業 災害之防護,為維護工地環境及加強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以防止職業災害,承包 商應依機關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行政管理程序規範注意 事項」辦理,並應作先期作業安全教育,由專人負責施工時之地上、下安全措施 、維護及安全檢測工作,若施工中因承包商疏忽以致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負完全 責任。 A.地面安全設施 a.施作時為求安全,須以安全圍籬(活動式鋼管圍籬)框圍工作範圍,其規格樣 式詳活動式鋼管圍籬示意圖,凡施作時影響既存道路交通者,其施作安全均應 照機關所附「施工地段安全設施要點」實施。 b.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依機關所附「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辦理。 B.地下管線調查測量部分安全設施 抽水機、抽風機、防護衣、氧氣筒、防毒面具、送風機、送風管、發電機、有 毒氣體偵測警報器、救護箱等。 C.安全作業準則 有關安全作業準則,承包商應確實依機關所附規定辦理,並於所提送之工作計 畫書中詳述,為避免發生危險,承包商之實測位置必須事前報工程司核備。 (5)決算及設施屬性資料建檔準則 A.承包商於作業前須準備以下之相關事項,以配合工作之執行: a.個人電腦硬體設備1套。 b.從機關取得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安裝於設備中。 c.從機關取得之施工範圍地形圖安裝於設備中。 d.屬性資料電腦檔依機關提供規範。 B.承包商作業規定 承包商應依機關所提供之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設施屬性資料卡 、編碼原則、設施實測成果,建立竣工圖、點支距圖、編碼圖與相關屬性資料 檔,其建檔內容及方式詳系統操作手冊說明。 C.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送審規定 承包商應於工程進度達25%、50%、75%、100%時分次提送屬性資料予機關(維護 工程科)審核。 (6)成果繳交 成果繳交分現場檢核及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工程司先抽驗現場再作電腦成果檔案 內容建置,抽測標準分管、用戶排水設備每累計實測20點取 1點(累計少於20點 者取1點)。 A.現場檢核 針對各類設施屬性資料於成果繳交時,檢核其正確性。承包商應派員配合辦理 並免費提供各項儀器、設備、工具、助手等,經檢核發現錯誤之成果,承包商 應立即修正,所需之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請求補償。 a.展繪繳交之各類孔蓋位置之圖形資料於紙面上,作為現地檢核之基本圖 (須 套繪於地形圖上 )。 b.依據基本圖位置,至現地檢核其 X、Y、Z 座標並丈量各類孔蓋與地物間距 離,以檢核位置的正確性,實地丈量距離之容許誤差應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 差範圍內。 c.依據圖面或電腦成果屬性資料,實際下至設施孔內丈量框蓋中心至各接入設 施管線間距離及角度、各接入設施管線之管底高程,實地丈量之距離、角度 容許誤差應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 d.實地丈量之距離容許誤差不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則視同該設施不 合格。 B.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完成資料,由機關協助載入資料庫,內容如下: a.數值資料:於機關提供系統可以讀取且查詢運作無誤。 b.圖面資料:讀取無誤之資料由系統展繪出來。 c.圖文互查:可由系統提供之圖文互查功能檢核。 d.完成上述程序且符合契約約定標準者視同合格。 D.合格標準 抽測數量中正確性之比率達100%者為合格。 E.承包商應委託由專業測量公司測量設施屬性資料之設施量測,須加註測量公司 簽證,並於報告書中一併提送。 F.承包商另需於竣工時提送「防火間隔位置標示圖」。 3.11 岩盤部分 3.11.1 如施工中如遇岩層應即通知工程司確認,並拍照存證,參照分管之鑽探資料判斷, 且現場需採用破碎機方可以施工者確認為岩盤地質。 3.12 檢驗 3.12.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CNS 1298 K3044辦理檢驗。
2.各式Y型接頭、彎頭、盲蓋配件比照CNS 1298 K3044僅辦理浸漬試驗。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298 K3044所定 B級品以上厚度之規格。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定橘紅色(B管)
1.直管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蓋)每批3000個為1批材(不足3000個以3000支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含直管(∮200mm、150mm、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壓扁試驗
拉伸試驗
水壓試驗
浸漬試驗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CNS 13747 K61035辦理檢驗。
2.各式Y型接頭、彎頭、盲蓋配件比照CNS 13747 K61035辦理灰份試驗、浸漬試驗(PE部分)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3746 K3111所定規。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定橘紅色(B管)
1.直管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蓋)每批3000個為1批材(不足3000個以3000支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含直管(∮200mm、150mm、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壓扁試驗
拉力試驗
水壓試驗
抽真空試驗
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部分)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CNS 13475 K61022辦理檢驗
2.各式Y型接頭、彎頭、盲蓋配件比照CNS 13475 K61022僅辦理灰份試驗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3474 K3106所定規格。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定橘紅色(6.3kg)
1.直管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蓋)每批3000個為1批材料(不足3000個以3000個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含直管(∮200mm、150mm、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水壓試驗
拉力試驗
落鎚衝擊試驗
灰份試驗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CNS 2459 K6198辦理檢驗。
2.各式Y型接頭、彎頭、盲蓋配件比照CNS 2459 K6198僅辦理、灰份試驗浸漬試驗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2458 K3013所定規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定橘紅色。1.直管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蓋)每批3000個為1批材料(不足3000個以3000個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含直管(∮200mm、150mm、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偏圓率
拉力試驗
耐水壓試驗
加熱復原性
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
名稱
檢驗方法
要求
頻率
TV檢視
以TV檢視車逐段檢驗管內狀況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檢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辦理改善至檢驗合格。
估驗時1次,初驗時1次
- 第 57 條第02535章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包括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後巷 場鑄排水溝、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6)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7) CNS 3553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355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 CNS 3560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11)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 CNS 890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4) 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5) 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之試驗法) (16) 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7) CNS 11646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8) CNS 12780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19)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 CNS 13333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21) CNS 13347 自來水用丙烯月青-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接頭配件檢 驗法 (22)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3)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 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 製竣工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審查 (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 ,僅須向機關申請登記) ,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 製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 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 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2. 產品 2.1 人孔、陰井、配管箱 (1)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 井及配管箱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 。 (2)人孔及陰井依製作成式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壁 厚係採 9cm之製品,分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4)塑膠陰井及配管箱分為底箱及各式墊框箱等之構件,詳契約圖說所示。 2.1.1 尺度 (1)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混凝土應以卜特蘭第Ⅱ型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鋼筋 應符合 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 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 ?,以方便吊裝。 (4)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 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設施均需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 施名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附件1)。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 ,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 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約圖說 相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 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 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可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 驗報告。如前項實驗室無法承試時,經機關審查同意後,可送財團法人設置之實驗 室辦理試驗。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 過時,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圓周總長度,附帶供應直徑1. 5〞(英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塑膠配管箱 材質為複合工程塑膠,箱體為橘紅色,不得有裂痕,須可順利組裝,並符合本章檢 驗表規定。 2.3 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 2.3.1 規格 (1)框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 CNS 2869 FCD500-7之規 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框蓋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 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 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框蓋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 實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 ,避免傷人。 2.4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4.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 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 2.5 人孔跌落設施 2.5.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採用 耐腐蝕之材料。 2.5.2 設置 人孔跌落管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水溝拆除並重新施築排 水溝,排水溝無論位於後巷中間或後巷兩側原則須含溝蓋板(若當地住戶要求不需 施作溝蓋板者,承包商須報請機關會勘同意後,得免設溝蓋板),新築水溝型式可 為馬蹄型或U型,其壁厚至少10cm,底部至少15cm,施築溝面須平順以利水流,其 溝面可採板模或鋼模或其他組模,坡度至少為1/200以上。 2.7 PVC清除孔蓋依規格構造標準圖辦理。 2.8 熱鍍鋅格柵蓋板材料使用鋼料為SS400之扁鋼。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2.9.1 品質保證 (1)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 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 全者。 (2)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3)應具有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4)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特定標記(Logo)。 2.9.4 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型式或細節時,可選用符合規格之廠商制式產品。 2.9.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承包商應將機關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 傷缺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 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9.6 材料 (1) FRP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 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 於25kgf/㎡。 (2)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3. 施工 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預鑄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 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 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 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 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陰井)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 清除乾淨。人孔(陰井)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 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陰井)外側 接縫需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1.8 污水管線接入人孔時,其接入點應避開既有人孔踏步,如無法避免時,報請工程司 會勘處置。 3.1.9 進行原有人孔(陰井)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陰井 )內壁切齊,縫隙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人孔(陰井)底部應按契約 圖說修造導水槽,以暢水流。 3.1.10 人孔(陰井)及附屬構造物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若與其他設施物衝突致無 法施工時,應依工程司指示變更位置,承包商不得異議。 3.1.11 人孔、陰井、(塑膠圓型配管箱、塑膠陰井)等設施之短管裝配原則依序由大至小 。 3.1.12 陰井或清除孔或工程配管箱,如限於地形、地物或用戶排洩水管之位置,得經工程 司同意後,依現況調整;但應避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安裝,如於現場安裝人 孔踏步,應採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設施框蓋及蓋座 3.3.1 人孔及陰井之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混凝土及混凝土墊圈土調整至路 面高程平齊(高低差不得超過 0.6cm),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 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 有不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3.4.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時,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 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3.4.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4.3 施工縫 3.4.4 跌落設施單價分析表所列係取平均值計算,施工時應依實際深度,參照契約圖說規 定依實設置。 3.4.5 跌落設施不可設於踏步範圍內及不可設於分管之上方,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 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4.6 跌落設施應以分管流向分成兩邊,於各邊設一處跌落設施,該兩處跌落設施之支管 對應人孔中心之角度應大於135度並小於225,度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 司同意後辦理。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 3支以上之支管由不同方向須接入 該人孔,又落差皆大於 110cm且都須施築跌落設施時,應於接入既有人孔附近處增 設人孔,將該3支支管先行收集至該人孔內,再以1支跌落設施接入既有人孔,若特 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5 承包商因辦理用戶接管以致住戶屋內臭氣迴流且無法尋找臭氣發生原因時,機關得 視需要依規定程序得要求承包商於匯流管接入陰井或配管箱處辦理追加防臭盒設施 。 3.6 後巷場鑄排水溝 3.6.1 後巷場鑄排水溝,為使排水溝易於清理,每隔約 1.5m設置1塊預鑄混凝土格柵蓋板 ,格柵蓋板材質可為熱鍍鋅鋼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FRP),除經機關同意或契約 另有約定外,後巷場鑄排水溝格柵蓋板應使用同一材質。 3.6.2 承包商對於涉及違建部份經住戶或主管(管理)機關配合拆除至可施工空間後,應即 調查合法結構體至施工淨空範圍間(即施工淨空範圍外)是否有既設排水溝(或暗 溝),如調查發現既設排水溝時,辦理原則如下: (1)該既設排水溝拆除後原則須予以原挖方回填(暗溝蓋板則須予打除及原挖方回填 )並採210kgf/c㎡混凝土鋪面處理,該項原挖方回填及暗溝蓋板打除部份業含於 契約總價內,210kgf/c㎡混凝土如詳細表依實作數量以㎡計價。 (2)排入該排水溝(或暗溝)之住戶排洩水管,如屬管徑 100mm以下之廢污水管(不 含糞管或壓力管)須匯集成一支(或併入)管徑 100mm匯流管。 (3)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須以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材質為 PVC之 B級管)連 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3.7 清除孔及鑄鐵擋土座 3.7.1 匯流管中間、末端清除孔裝設採以管徑100mmPVC材質塑膠清除孔,若於道路段或於 人行道上時,須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 3.7.2 管徑200mm*150mm中間清除孔須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管徑 200mm末端清除孔 須加裝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 3.7.3 道路段及後巷段無法設置陰井或配管箱需設總存水彎時,其存水彎上方清除孔須加 裝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 3.8 原有化糞池處理 3.8.1 其工作指將化糞池各槽上蓋拆除後,槽內污泥餅、固體物必須加水沖洗、稀鬆,並 將污水、污泥抽除乾淨(無法藉由抽水機排除之固體物者如石塊等除外)。 3.8.2 化糞池回填土不得夾雜寶特瓶、木塊及垃圾等雜物。 3.8.3 本工作依管線配置示意圖中所示之各合法建築物牆面以外者均須完成處理,不得遺 漏,若有特殊情形以會勘認定。 3.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3.9.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配合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及現場施工之狀況,先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 設物的位置,並整合所有鋪面之材料、高程、尺度等資料後,繪製成施工製造圖, 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備料製作。 3.9.2 施工方法 (1)框座安裝 :於現場配合施工時,應先按圖示規定之材料及尺度預埋框座。 (2)水平調整 :應配合最後之表面裝修高程調整框座之左、右及前、後水平度,並注 意框座接合處之高低差。 (3)框座安裝完成後,可將 FRP溝蓋板主體放置於其設計位置,如有規定應依圖示方 法將蓋板妥為固著於框座之繫件上。 3.10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修復,應依照第 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相關規定辦 理。 3.11 檢驗 3.11.1 人孔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 蘭Ⅱ型水泥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 1238(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筋量
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 每批抽驗1個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 1238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鋼筋量
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配筋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 1組檢驗
尺寸檢查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重量檢驗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框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700(kN)以上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ψ60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2mm下,ψ75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7mm以下,ψ900mm人孔框最大撓度容許值於3.2mm以下。
以100組為1批(不足 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寸檢查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400(kN)以上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且ψ60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2mm以下。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寸檢查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之規定辦理成品檢驗。施加試驗載重須至140(kN)以上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且最大撓度容許值1.3mm以下。
卸載後殘留撓度容許值0.3mm以下。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
變形≦5mm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 13206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
變形≦5mm
作塑膠包覆部份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計支),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 13206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寸(內徑、外徑、高度與壁厚)
目視、量尺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每組含(25、100、300mm墊層150*100mm*6孔、255mm*200mm*4孔)。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 45cm*45cm*1cm之平面鋼板以 10mm/每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陰井組合件以12,000kg不破裂
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配管箱各層各抽取一個,側面分別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配管箱之中央部位落擊(接管孔除外)
球重≧3.5kg,高度100cm,不破裂為合格
浸漬試驗
依CNS 11646規定
蒸餾水±0.4mg/c㎡內,10﹪氯化鈉溶液±0.4mg/c㎡內,30﹪硫酸±0.4mg/c㎡內,40﹪氫氧化鈉溶液±0.5mg/c㎡內,40﹪硝酸±0.4mg/c㎡內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常態試驗
硬度試驗依CNS 3555規定施行抗拉強度、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
永久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硬度(HS)50±5,70kgf/c㎡之荷重伸長率(﹪)400以下,抗張強度180kgf/c㎡以上,伸長率(﹪)400以上,永久伸長率(﹪)10以下。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每組含(25、100、300mm墊層150*100mm*6孔、255mm*200mm*4孔)。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老化試驗
依CNS 3556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96小時)。硬度變化0~+7。
抗張強度變化率(﹪)-20以內。伸長變化(﹪)-30~+10壓縮試驗
依CNS 3560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22小時)。壓縮永久率(﹪)30以下
溶解試驗
依CNS 10774規定
濁度1度以下、色度5度以下、過錳酸鉀消耗量5mg/1以下、餘氯之減量1.5ppm、無臭味。
應符合CNS 10774 3.5節之規定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度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組(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 ,每組抽取1塊辦理檢驗。
抗拉強度
CNS 2473 第6節
大於41kgf/m㎡
伸長率
CNS 2473 第6節
大於17﹪
鍍鋅量
依CNS 1247 3-2-4
610g/㎡以上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度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組(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 ,每組抽取1塊辦理檢驗。
抗拉強度
CNS 2473 第6節
大於41kgf/m㎡
伸長率
CNS 2473 第6節
大於17﹪
鍍鋅量
依CNS 1247 3-2-4
610g/㎡以上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批 (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 ,每批抽取1塊辦理檢驗。
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
外邊沿長向之表面平整偏差值,不得超過3mm
抗曲試驗
CNS 12780
施加載重(P)至10kN以上,不可有裂痕發生,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量(δ)不得大於6mm,另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30kN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批(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每批抽取1塊辦理檢驗
抗曲試驗
CNS 12780
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2kN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度(內徑、外徑、高度與壁厚)
目視、量尺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將陰井各層組立後,側面平倒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處,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陰井之中央選取四處不同部位(接管孔除外)各別落擊1次。
不破裂為合格
浸漬試驗
依CNS 11646規定將試片精確切妥稱重後分別浸入各試液內,以23±2℃在烘箱內加熱5小時後取出,以清水洗(但浸於蒸餾水內之試片則不須沖洗)拭淨表面水漬並烘乾後再稱其重量變化,求出其重量變化,取2片試片測定之算術平均。
蒸餾水±0.4mg/c㎡內,10﹪氯化鈉溶液±0.4mg/c㎡內,30﹪硫酸±0.4mg/c㎡內,40﹪氫氧化鈉溶液±0.5mg/c㎡內,40﹪硝酸±0.4mg/c㎡內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70cm*70cm*1cm之平面鋼板以10mm/每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陰井組合件以12,000kg不破裂
側壓強度試驗
將管徑100mm*8孔層箱層箱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500kgf將管徑200mm*4孔層箱層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500kgf
不破裂為合格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常態試驗
硬度試驗依CNS 3555規定施行
抗拉強度、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
永久伸長率依CNS 3553 K6344規定施行硬度(HS)50±5,70kgf/c㎡之荷重伸長率(﹪)400以下,抗張強度180kgf/c㎡以上,伸長率(﹪)400以上,永久伸長率(﹪)10以下。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老化試驗
依CNS 3556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96小時)
硬度變化0~+7。
抗張強度變化率(﹪)-20以內
伸長變化(﹪)-30~+10壓縮試驗
依CNS 3560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22小時)
壓縮永久率(﹪)30以下溶解試驗
依CNS 10774規定
濁度0.5度以下、色度1度以下、過錳酸鉀消耗量2mg/L以下、餘氯之減量0.7ppm、無臭味。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度(內徑、外徑與高度)
目視、量尺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70cm*70cm*1cm 之平面鋼板以10mm/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陰井組合鍵以18,000kg不破裂
側壓強度試驗
將管徑100mm*8孔層箱與管徑200mm*4孔層箱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至破裂
管徑100mm*8孔層箱500kg不破裂。
管徑200mm*4孔層箱500kg不破裂。
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將陰井各層組立後,側面平倒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處,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陰井之中央選取四處不同部位(接管孔除外)各別落擊1次。
球重≧3.5kg,高度100cm不破裂為合格
浸漬試驗
將試片精確切妥稱重後分別浸入各試液內,以23±2℃在烘箱內加熱5小時後取出,以清水洗(但浸於蒸餾水內之試片則不須沖洗)拭淨表面水漬並烘乾後再稱其重量變化,求出其重量變化,取2片試片測定之算術平均
蒸餾水±0.4mg/c㎡內,10%氯化鈉溶液0.4mg/c㎡內,30﹪硫酸±0.4mg/c㎡內,40﹪氫氧化鈉溶液±0.5mg/c㎡內,40﹪硝酸±0.4mg/c㎡內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寸查驗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每400個為1批材料(不足400個以400個計)辦理檢驗。
荷重試驗
a先置護墊板(材質橡膠)於測試清除孔上。
b以載荷機將荷板(材質鐵板,測試清除孔蓋100mm者其直為95mm×厚度20mm)以10±2mm/min荷重速度進行測試清除孔破裂為止。6kN荷重下無任何裂縫現象。
密閉試驗
a將測試清除孔蓋安裝入水槽內。
b注入水入水槽內使水深滿過測試清除孔蓋表面10mm處,維持1分鐘,觀查是否漏水。10mm水深1分鐘無滲漏現象。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比重
CNS 8904
1.2-1.4(25℃)
每次進場為1批,每批抽驗1件。
延展性
CNS 10091
≧5cm(25℃)
軟化點
CNS 2486
≧140℃
閃火點
CNS 3775
≧210℃
拉伸黏著力
CNS 8904
≧1kgf/c㎡(25℃)
- 第 58 條第02610章 排水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管涵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埋設管涵所必須之所有開挖、 基座吊設、管涵運送、安裝、接頭處理、管基依契約圖說所示回填混凝土、回填壓 實、運離現場及處理等一切之相關工作。 1.2.2 混凝土管 1.2.3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2.4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2.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6 擠壓式填縫帶 1.2.7 預鑄混凝土基座 1.2.8 臨時抽排水、擋水 1.2.9 臨時排水改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3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1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6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17 第03210章--鋼筋 1.3.1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9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086 A1008 鋼筋混凝土管尺度 (4)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1299 K6140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6)CNS 2334 K3011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7)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8)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9)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10)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2)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3)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7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lative Density of Solid Pitch and Asphalt (Displacement Method)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所有管材之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擠壓式填縫帶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RCP) (1)混凝土管:尺度、等級及接頭配件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483 A1001 及 CNS 1086 A1008 之規定。 (2)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
管內徑(mm)
寬(mm)
厚(mm)
150~250
25
15
300~500
38
15
600~1000
56
20
1100~1650
68
22
1800~2400
80
28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筋混凝土管
尺度、等級
CNS 484 A3003
依契約圖說與CNS 483 A1001之規定
1.數量未達40支時,免送驗
2.數量達40~20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200支時,每200支加驗1支。外壓強度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1299 K6140
依契約圖說與CNS 1298 K3004之規定
1.以各類徑分別計算,數量未達20支時,免驗。
2.數量達20~10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100支時,每100支加驗1支。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2459 K6198
依契約圖說及CNS 2458 K3010之規定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11646 K3080
依契約圖說及CNS 11646 K3080之定
擠壓式填縫帶
比重(25℃)
ASTM D71
1.2~1.5
1.數量未達20處時,免送驗
2.數量達20~100處檢驗1次。延展性(25℃)
CNS 10091 K6756
≧5㎝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
≧93℃
著火點
CNS 3775 K6377
≧204℃
- 第 59 條第02611章 排水渠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排水渠道所必須之所有開挖、 回填壓實、運離現場及處理、鋼筋、混凝土、模板及伸縮縫等一切之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2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3 第03210章--鋼筋 1.3.1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5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16 第05562章--鑄鐵件 1.3.17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5.5 鑄鐵蓋及蓋座、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與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外露面及臨水面應使用清水模板,80cm 寬以下溝渠之渠頂模板採用免拆模板。 2.1.4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5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6 鑄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869之FCD 500-7以上規定。 2.1.7 格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之SS400扁鋼規定。 2.1.8 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 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或排水管 ,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 時排水溝,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 3.1.2 排水渠道施工時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應符合 第02255章「臨 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1.3 成品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依品質計畫之材料辦理自主檢查,填製自主檢查表並確 認,合格者檢送該自主檢查表及相關資料文件,送請工程司查核。 3.2 施工方法 3.2.1 開挖溝槽 溝槽應依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寬度、深度及坡度。如其溝底遇有不適 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 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 用適當的穩定措施處理。 3.2.2 構築墊層混凝土 (1)溝槽開挖完成後,溝底土壤應依契約圖所示坡度整平夯實,再按契約圖說規定構 築墊層。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墊層應以140kgf/c㎡之混凝土構築,寬度應於渠道外壁 兩側各加10cm。 3.2.3 構築混凝土構造物 (1)鋼筋彎紮及組立應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模板組立應符合第 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採用場鑄溝蓋板時,應按契約圖說指示安裝底模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80 cm寬以下溝槽之槽蓋底模得用免拆模板。 (3)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在溝中設置任何支撐,如設有支撐,支撐應於溝蓋板達要求 強度後拆除,並經工程司全面檢查認可。 (4)溝蓋板之澆置應符合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4 回填 回填溝邊空隙之回填應符合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1)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 (2)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 1:3水泥砂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編 號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 動或高低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 。蓋板安裝完成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 現象。 (3)蓋板洩水孔應清理暢通。 (4)蓋板應比鄰接路面等構造先行完成。 3.2.6 回填與加蓋板工作,得視需要調整先後順序。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表格請參閱附件) 3.4 清理 場鑄溝蓋板混凝土澆置完成,達到要求強度後,應拆除支撐及清理雜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 計量。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量。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依使用模板種類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免拆模板及鋼模 等,依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6)鋼筋依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8)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9)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量。 (10)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11)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1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價者。 (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 計價。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3)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 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 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價者。 (1)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價。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免拆模板及鋼模等,依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鋼筋依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8)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9)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價。 (10)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1)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0 條第02620章 地下排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供應與安裝地下排水系統及地下區域排水系統之相關規定,包括材料、施工及 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地下有孔排水管(含擠壓式填縫帶) (1)混凝土管 (2)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4)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2 盲溝 1.2.4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0 第02342章--地工織物 1.3.11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CNS 1299 K6140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5)CNS 2334 K3011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6)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7)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8)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9)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0)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1)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2)CNS 11228 K2183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3)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5)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6)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175 有孔混凝土管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71 瀝青與固化瀝青相對密度標準試驗法(置換法)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lative Density of Solid Pitch and Asphalt (Displacement Method)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所有管材之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擠壓式填縫帶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6 定義 地下排水︰為排除地面滲透水及地下水,減少土壤之含水量,以增加邊坡之穩定性 及填土之壓實度所構築之地下排水設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混凝土管:應符合CNS 483 A1001之規定。 (2)有孔混凝土管: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有孔混凝土管之開孔應符合AASHTOM175 之規定。 (3)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
管內徑(mm)
長(cm)
寬(mm)
厚(mm)
150~250
100
25
15
300~500
100
38
15
600~1000
100
56
20
1100~1650
100
68
22
1800~2400
100
80
28
- 第 61 條第02631章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進水井、沉砂井、人孔等排水構造物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契約圖說規定之雜項排水構造物,諸如進水井、沉砂井、人孔及其他排水構造 物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8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9 第03210章--鋼筋 1.3.10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1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2906 碳鋼鑄鋼件 (6) CNS 3270 不銹鋼棒 (7)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人孔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不銹鋼踏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格柵蓋及蓋座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要求,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等構造物應使用符合契約圖說強度 規定之水泥混凝土構築。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之「鋼筋」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4 人孔蓋及蓋座 (1)鑄鋼件材料:應符合CNS 2906之 SC410規定,並應符合第 05081章「熱浸鍍鋅處 理」之規定。 (2)灰口鑄鐵材料:應符合CNS 2472之 FC200規定。 (3)球狀石墨鑄鐵件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符合 CNS 2869 之FCD400 -18 規定。 2.1.5 人孔及進水井之踏步:不銹鋼踏步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3270之 304類規定;若採 用塑膠包覆人孔踏步,須符合CNS 13206之規定。 2.1.6 格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之 SS400扁鋼規定,並符 合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用之基礎材料之準備應符合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 3.1.2 排水構造物之設置模板、彎紮及組立鋼筋、澆置混凝土等作業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並依第03210章「鋼筋」、第03110章「場鑄結構用混凝土模板」及第 03310章 「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1.3 排水構造物包括開挖及回填,應於鄰接之路面未鋪築前先予完成。人孔、沉砂井及 進水井,不可先完成至最後之高程,應俟所有之鋪面、邊溝、緣石及其他控制高程 已有確實適當之聯接及安排後,再加以修整,使能符合高程與線向。 3.1.4 格柵(Grates)、格柵架、進水井蓋及人孔格框蓋應全部固著於其底基上,或按契 約圖說作適當而穩固之安裝,使能適合高程與線向。 3.1.5 進水井及人孔處之進水管與出水管管端應適當安放或砌平使與該等構造物內牆面齊 平。管之外端應伸出牆外足夠之距離,俾有足夠空間作適當連接之用。管與構造物 之牆間之接縫,應用水泥砂漿整齊封堵或用規定材料封堵,以防止漏水。 3.1.6 人孔設置完成後須確實回填夯實,並依照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回填 夯實時如受限於夯實之空間,得使用砂回填或其他可達壓實密度之替代材料,以避 免沉陷。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格柵蓋及蓋座
抗拉強度
CNS 2473
400~510N/m㎡
1.數量未達20塊時,免送驗。
2.數量達20~100塊檢驗1塊。
3.數量超過100塊時,每100塊加驗1塊。伸長率
17﹪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10g/㎡
- 第 62 條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碎石級配粒料或再生級配粒料之鋪築、滾壓、維護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6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法 (4) CNS 1164 細粒料中有機物含量檢驗法 (5)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6) CNS 5088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7)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 CNS 12382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9) 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0) CNS 15346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4)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6)內政部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7)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定義 1.5.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碎石級配料或再生級配粒料,依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 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 1.5.2 碎石級配粒料係指天然的岩石或礫石經碎解製成的級配粒料。 1.5.3 再生級配料係指將營建剩餘土石、廢混凝土、磚瓦及陶瓷類材料經碎解分選或高爐 爐碴、鋼爐碴、鈦鐵礦氯化爐碴等軋製而成或採底渣資源化產品之級配粒料。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應依契約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 ,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1.2 級配粒料應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於加水 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洛杉磯 磨損試驗CNS 490結果,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1.3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 制要點」之規定。 2.1.4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再利用規定或經第三者專業機構 驗證足以滿足工程需求者。 2.1.5 由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經處理後,符合本規範有關底層 級配粒料之要求者,亦得作為底層料,惟再生粒料之使用百分比除契約圖說另有規 定外,可達100%。 2.1.6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有下列三類型,設計時由設計者選用之。底層所用級配料,必要時 應按CNS 1167試驗之,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2%。又粗粒料之組成,以重 量計算,至少應有90%以上具有1個以上之破碎面。 (1)第一類型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一內A或B型中之一種。 表一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50.0(2in)
100
100
25.0(1in)
-
75~95
9.5(3/8in)
30~65
40~75
4.75(No.4)
25~55
30~60
2.00(No.10)
15~40
20~45
0.425(No.40)
8~20
15~30
0.075(No.200)
2~8
5~20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2in)
100
37.5(1.5in)
95~100
19.0(3/4in)
70~92
9.5(3/8in)
50~70
4.75(No.4)
35~55
0.60(No.30)
12~25
0.075(No.200)
0~8
試驗項目
試驗值
洛杉磯磨損率(﹪)
50以下
C.B.R.值
80以上
液性限度
25以下
塑性指數
NP
含砂當量
35以上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50.0(2in)
100
37.5(1.5in)
90~100
25.0(1in)
-
100
19.0(3/4in)
50~85
90~100
4.75(No.4)
30~45
35~55
0.60(No.30)
10~25
10~30
0.075(No.200)
2~9
2~9
試驗項目
試驗值
C.B.R.值
80以上
含砂當量
40以上
- 第 63 條第02741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生產相關規定及要求。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粒料之運送、儲存、瀝青混凝土之拌和處理及裝車過磅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CNS 487 A3006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CNS 488 A300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6)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7)CNS 1163 A3027 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 (8)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9)CNS 2260 K503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10)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11)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CNS 5265 A3094 道路與舖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13)CNS 8756 A3148 密級配與開放級配壓實瀝青舖面混合料中空隙率試驗法 (14)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15)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6)CNS 10092 K6757 瀝青物於三氯乙烯中溶解度試驗法 (17)CNS 10093 K6758 油及瀝青化合物加熱減量試驗法 (18)CNS 11298 A3225 粒料含水量乾燥測定法 (19)CNS 12391 A3289 水對瀝青包裹粒料影響之工地快速試驗法 (20)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試驗法 (21)CNS 14248 K61054 乳化瀝青餾餘物與非牛頓流體瀝青視黏度試驗法〈真空 毛細管黏度計法〉 (22)CNS 14249 K61055 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23)CNS 14250 K61056 柏油﹝瀝青﹞流動膜之熱及空氣效應試驗法﹝滾動薄膜 烘箱法﹞ (24)CNS 15073 K5156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AASHTO T102 瀝青材料斑點試驗 (3)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4)AASHTO T172 瀝青拌和廠檢驗 (5)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3515 熱拌瀝青路面混合料之規範 (2)ASTM D4791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扁長顆粒試驗法 (3)ASTM D5821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 1 (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 工規範。 (2)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 2 (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 方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廠商資料 1.5.3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應含瀝青混凝土各項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拌和廠紀錄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瀝青材料 (1)瀝青應以油罐車運至瀝青拌和廠儲存槽內,儲存槽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 控制保溫設備以加熱保持應有之溫度和溫度顯示,保存時間不超過 30 天。超過 30 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使用。 (2)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和機長度約 3/4。所使用之瀝 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表出口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 (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1.6.2 粒料之儲存 (1)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堆存在易於通達拌和廠加料器之處。粒料在放入乾燥爐前 ,應分成 3 種以上尺度(惟開放級配分成 2 種以上)分開儲存。不同之礦物填 縫料應適當地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同意之磅秤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一分開 之秤桿,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縫料。 (2)料堆應堆放於經整理壓實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上,其周圍應以木材、金 屬或其他指定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不得有歪曲、撓曲或 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儲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應保持隔離。 (3)儲料場所堆放粒料之儲存量,至少應足供 7 天拌和瀝青混凝土之需,未經檢驗 合格之粒料不得直接加入正使用中之料堆。 1.6.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 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拌和料黏附於車身,每次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帆布 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拌和料運抵工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鋪築溫度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混凝土粒料 (1)一般要求 粗粒料與細粒料應為潔淨、不含分解材料、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停留於No.8 (2.36mm)試驗篩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2.36mm)試驗篩之材料為 細粒料。 (2)粗、細粒料 A.粗粒料之組成至少應有 90% 之重量比為碎石顆粒材料,且每顆碎石顆粒至少 應具有 2 個破碎面。粗粒料依 CNS 490 A3009 測定之粒料磨損率應小於 40% ,瀝青處理底層之粒料級配應小於 45 %。 B.粒料顆粒應避免扁長顆粒,顆粒之長寬比或寬厚比超過 3:1 者,其占有重量 比達 10% 以上時,應拒絕使用。 C.細粒料應為天然砂、過篩碎石砂或兩者之混合物。 D.將粗細粒料合成級配依 CNS 1167 A3031 試驗法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 經 5 次循環的硫酸鈉健度試驗其平均質量損失率應小於 9%;通過 No.4 試驗 篩之含砂當量應大於 45。 (3)礦物填縫料 A.粗細粒料合成級配如缺少通過 No.200 (0.075mm)試驗篩之材料時,應添加 不起化學作用且通過 No.200(0.075mm)試驗篩試驗所求得之 PI<4 之礦物質 填縫料。 B.此項填縫料不得含有土塊、黏土顆粒或其他有害物質,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下表之級配規定: 礦物填縫料級配要求表
試驗篩
通過重量百分率(%)
No.30(0.60mm)
No.50(0.30mm)
No.200(0.075mm)100
95~100
70~100液化瀝青種類
使用溫度
最小℃
SC-70
SC-250
SC-800
SC-3000
MC-30
MC-70
MC-250
MC-800
MC-3000
RC-70
RC-250
RC-800
RC-300050
75
95
110
30
50
75
95
110
50
75
95
110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冷堆粒料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契約圖說、本章「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之規定
每週1次
含砂當量
AASHTO T176
45以上
熱粒料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契約圖說、本章「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之規定
每天至少1次
瀝青材料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AASHTO T164
每天至少1次
- 第 64 條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之瀝青混凝土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2 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章--罰則 1.3.4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1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4) CNS 2260 瀝青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5) CNS 5265 瀝青舖面混和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行政院「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4125 瀝青混合物之瀝青含量核子儀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6 運送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 (2)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 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卡車上。 (3)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 低過度。 (4)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低於 120℃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 或裝載運輸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 0 ℃且不得高於 163℃。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用。 (5)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 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 (6)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 得再行使用。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以上 ,且鋪築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瀝青混凝土鋪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 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 求」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 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 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 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 方法夯實。 (5)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 面吹氣,將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 邊各多30cm。 3.1.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章「瀝青透層」及第027 47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2 設備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並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 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3.2.2 運輸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卡車,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 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 延擱為原則。 3.2.3 瀝青鋪築機 (1)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工程司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 自行供應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 ,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操作應按工 程司之指示,以 2~ 15m/min之速度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 30m/min。 (2)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 有分離現象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 、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 方能繼續施工。 (3)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 程,並限制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 應具有能鋪築最小 2.5cm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 3.75m之 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 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可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 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 常 1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合 2部鐵輪壓路機及 1部膠輪壓路機,或 1部瀝青鋪築機 配合 1部振動壓路機及 1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 50t時, 僅須配備 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初壓 用 [8t以上二軸三輪][關閉振動裝置之6t以上振動壓路機 ]壓路機(後輪每公 分寬之壓力為 [45~ 54kg])。 B.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 7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 至少應有 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 時路面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 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 4.9~5.25 kgf/c㎡(70~ 75psi),熱時不得少於6. 3 kgf/c㎡ ( 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0.35 kgf/c㎡(5psi)以上。 c.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 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 g 調整至 2,500kg,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 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 得小於5.6kgf/c㎡( 80 1b/in2)。 d.終壓 採用 6~8t 2軸 2輪壓路機(每cm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 調整其振幅( 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 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 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 2,000~3,600rpm為宜。 B.厚度 5cm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 3~ 5km。 (4)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 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2.5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 及灰塵。 3.2.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整 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 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 接合處,應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 n )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 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 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 120℃且不得高於 163℃。於鋪 築過程中應隨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之高程。 (6)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 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 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 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 可。 (9)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築,鋪築前 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 表面清理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 平整度。 (11)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 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 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 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3.2 滾壓 (1)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 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A.橫向接縫。 B.縱向接縫。 C.車道外側邊緣。 D.初壓。 E.次壓。 F.終壓。 (2)滾壓方法 A.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 ( 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 其距離通常不超過 60m。 B.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 ,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 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 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 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 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 過 5km。 F.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 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 混合料予以改正。 H.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 不得大於320c㎡。 I.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 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 鋪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 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 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 60m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 100℃。 L.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 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最後以 6~8t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 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 N.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 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 等堅實之程度。 O.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 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 在85℃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 煞車。 R.初壓或次壓後,應立即檢查路拱及縱坡度,並以 3 m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 凸不平、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3.3.3 接縫 (1)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 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 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 垂直面。 (3)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 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3.3.4 邊緣 (1)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承 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 5~10cm 。 (2)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損 及緣石及邊溝。 3.3.5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3.3.6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裝修 (1)後裝法施工係先於橋面及道路鋪築連續之瀝青混凝土面層,再切除橋面伸縮縫及 人手孔蓋框處預留槽之瀝青混凝土鋪面,繼之安裝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 (2)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四周範圍內之空隙,則以墊板鋪蓋,並於預留槽內填入 砂石料及壓實後再全面連續鋪築瀝青混凝土面層並保持其平整。完成至少 2天後 ,始可以混凝土鋸切機切開預留槽,且務必保持直線切割使成一整齊之帶狀溝槽 。其後挖除槽內之砂石料且須清除乾淨,挖除時應不得破壞鄰接之瀝青混凝土面 層。此時應注意橋面板及人孔之出露鋼筋保持正確位置,且其表面應清理乾淨。 (3)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以臨時固定設備固定以使其頂部保持與路面平齊,橋面 伸縮縫依裝設時之氣溫妥適調整其間隙以符設計需求。 (4)置入補強鋼筋,將錨定螺栓、定位板等以銲接確實固定。 (5)移除臨時固定設備,並於伸縮縫之間隙處設置模板以免混凝土澆置時流出。混凝 土面應平順並與兩側之瀝青混凝土鋪面及伸縮縫頂部、人手孔蓋框完全齊平一致 ,且其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表格請參閱附件)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 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 (1)鋪面連續長度 200 m以上,以高低式平坦儀量測 :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左右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 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 1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 則應紀錄至 1mm單位。每 6至10點量測值為 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 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附表計算各 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 200 m路 段(餘數不足200m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整度。 (2)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以上未達 200 m: 以 3 m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 測方式同前述第(1)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 6組以上為原則。 (3)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 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 續長度未達100m、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 路段,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 6mm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 2點接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 6mm 。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新調平。 (4)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 cm 厚度。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 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 )、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 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承包商得申請重試,重試以 1次 為限。經工程司同意於有疑慮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重試結果均合格時,以該2點重 試試體之平均值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若任一重試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則取三 者試驗值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3.5 路面設施物調升降應依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6 路面保護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自然冷卻至50℃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 駛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契約圖說 [設計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或[實際鋪築面積乘 以設計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瀝青及粒料等材料之供應,底 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清掃、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及滾壓等及為 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5 條第02745章 瀝青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瀝青透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之加熱、噴灑及保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6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18 K6109 石油產品之蒸餾試驗法 (2)CNS 3517 K6339 石油與瀝青類產品之水分測定法 (3)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4)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5)CNS 14249 K61055 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82 中凝油溶瀝青 (2)AASHTO T44 瀝青物溶解度試驗法 (3)AASHTO T79 特氏開口杯閃點試驗法 (4)AASHTO T102 瀝青材料斑點試驗 1.5 定義 瀝青透層︰為鋪築瀝青混凝土前在已整理壓實級配粒料底層上均勻噴灑一層油溶瀝 青或乳化瀝青材料,使其滲透入若干深度,以增加底層及瀝青混凝土之結合,並可 阻止底層材料水分之蒸發、表面水之滲透及毛細管作用水之上升等。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1)瀝青透層應於天候良好及底層充分乾燥時施工。 (2)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中凝(Medium Curing)油溶瀝青透層材料應使用MC- 70。 (2)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之使用溫度為50°C~60°C。 2.1.2 乳化瀝青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乳化瀝青材料SS-1或CSS-1應符合CNS1304 K5016之規定。 2.1.3 砂 撒蓋瀝青透層上之砂料,須潔淨而不含有機物或其他雜物者,含水量不得超過[4%] 。 表一 撒蓋瀝青透層上之砂料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2.36(No.8)
100
0.075(No.200)
≦15
- 第 66 條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瀝青黏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快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之加熱及噴灑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2)CNS 3517 K6339 石油與瀝青類產品之水分測定法 (3)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4)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5)CNS 12118 K6109 石油產品之蒸餾試驗法 (6)CNS 14249 K61055 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81 快凝油溶瀝青 (2)AASHTO T44 瀝青物溶解度試驗法 1.5 定義 瀝青黏層之施作為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鋪面上噴灑一層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 材料,以增加新舊瀝青混凝土鋪面或水泥混凝土鋪面與瀝青混凝土間之結合。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文件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1)瀝青黏層應於天候良好及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 (2)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快凝(Rapid Curing)油溶瀝青以RC表示,快凝油溶瀝青可分為[RC-70]、[RC-250] 、[RC-800]、[RC-3000]。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 RC-70。 2.1.2 快凝油溶瀝青之噴灑溫度 (1)RC-70為40~80℃。 (2)RC-250為60~105℃。 (3)RC-800為80~125℃。 (4)RC-3000為100~145℃。 2.1.3 乳化瀝青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乳化瀝青RS-1或CRS-1應符合CNS 1304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噴灑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水溝蓋、欄杆及護欄 等,以及樹木均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表面整理 (1)在噴灑黏層之前,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有坑洞、裂縫或不穩定之波紋時,應先 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並予夯實。 (2)所有表面及新舊路面銜接處之一切浮鬆塵土、樹葉、稻草及其他雜物,均應清掃 乾淨。 (3)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噴灑黏層材料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之 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噴灑瀝青材料。 3.2 設備 3.2.1 施工機具 (1)承包商所使用之瀝青材料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檢查正常,若欠佳時工程司得要 求承包商更換。 (2)原則上應使用壓力瀝青撒佈機進行施工,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 下均勻撒佈,且在瀝青使用量 0.25 ~ 4.0L/㎡ 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 其撒佈量,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 [0.1L ╱ ㎡] 之 許可差內。如經工程司認可,得採用手壓噴油機。 (3)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 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作業 手應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使能依規定均勻噴灑瀝青 材料。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加熱 (1)瀝青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維持在規定之溫度,惟其實際使用溫度應視實際施工成效 選定。 (2)瀝青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 (Fogging)時之 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3.2 瀝青噴灑 (1)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將瀝青材料均勻噴灑於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 上。 (2)瀝青材料之用量 A.快凝瀝青為[0.11~0.35L/㎡]。 B.其實際使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分段或分道噴灑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鋪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之厚紙,使 開始噴灑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避免用量過多。 (4)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應自噴灑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噴 灑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噴灑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5)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噴灑不勻 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 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6)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黏層已被 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噴灑面積以當日能鋪瀝青混凝土之範圍為度。 (7)兩層瀝青混凝土間若為連續鋪築或前一層鋪築後 24 小時內未開放交通,且表面 維持乾淨時,得免噴灑黏層。 (8)以適當大小之牛皮紙或適當材料秤重後鋪於撒佈前地面,併同地面一同撒佈瀝青 ,再取出秤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或由檢核撒佈總瀝青量及撒佈面積 ,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 3.3.3 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改善 之。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3.4 保護 黏層噴灑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通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瀝青黏層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材料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4.2.1 瀝青黏層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包括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黏層材料之供應、加熱、噴灑及保 護等為完成瀝青黏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47 02747-1 TPE V2.0 99/01/01
- 第 67 條第02751章 水泥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設於道路、停車場等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混凝土 1.2.2 伸縮縫 1.2.3 收縮縫 1.2.4 縱向縫 1.2.5 混凝土養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9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10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11 第07921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 CNS 1233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4) CNS 1241 利用鑽心試體測定混凝土構件厚度試驗法 (5)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說明混凝土施工各項目 之工作。該計畫應詳盡表示出每一混凝土工作項目在每月進度中所安排之澆置位 置。 (2)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之指示提送最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標示出已完成澆置之部 分、正進行之部分以及未來澆置工作可能修改之部分。 (3)承包商應提報混凝土工作每一部位之澆置分塊大小、澆置順序、澆置之終端及施 工縫位置等。工程司得視氣溫、冷卻效應、熱應力、養護情況及所用水泥類型可 能引起混凝土急速硬化等狀況,要求承包商限制計畫澆置之混凝土量。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應符合下列各章規範相關規定: (1)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 (2)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應符合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混凝土工程附屬品應符合第 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4)結構用混凝土應符合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2 鋼筋 (1)鋼筋及綴縫筋應符合 CNS 560之規定。 (2)光面鋼筋其形狀、尺寸及質量應符合CNS 8279之規定。 (3)鋼筋直徑在 9mm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 8mm以下者得使用光面鋼筋。 2.1.3 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2.1.4 填縫材料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若完成之級配粒料底層有受損之情形,其線形、坡度及橫斷面應依照契約圖 說或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整修。 3.1.2 與街道雨水進水口或其他等高地面交會處,可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手動工具及其他 設備整修路基面,在該等地區應每隔2.0m設置正確高程之標樁。 3.1.3 路基修面後多餘之材料應運離工地。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混凝土鋪面可採用立模或滑動模板施工 (1)立模施工 A.模板安置於整修後之路基面或級配粒料底層上,應長寬合度密接無縫,其組立 應按完成路面之邊緣排成需要之坡度及線形。 B.模板應牢固地固定於路基面或級配粒料底層上,其固定間距不得大於 150cm, 且兩段之間應預留 3mm之模板伸縮間隙。 C.模板應待混凝土完全硬化,足以防止已完成之鋪面邊緣受損時始可拆除。 D.模板在使用前應先整理並徹底清潔乾淨,塗抹模板油。 (2)滑動模板施工 A.滑動模板鋪面設備應附有適當尺度、形狀及強度之可移邊模,其強度應足以支 撐混凝土側面,使於澆置時有充分時間形成需要斷面之鋪面,所有設備應經工 程司核准。 B.預定施工範圍內縱向線形上有較突然之變化者不適合採用滑動模板施工。 3.2.2 繫筋(Tie Bar)與綴縫筋(Dowel Bar) 組立鋼筋和澆置混凝土之前,繫筋與綴縫筋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 [金屬支架][適當 支架] 固定於路基上。綴縫筋應依照契約圖說所示安裝於板厚度中間點上下20mm之 間。 3.2.3 鋼筋 (1)鋼筋應依照契約圖說所示組立,其最外側之縱向鋼筋應位於鋪面邊緣75mm以內; 且縱向鋼筋之兩端均應距鋪面兩端50mm以內,並應維持足夠之保護層。 (2)若契約圖說規定鋪設鋼筋網,則相鄰之鋼筋網鋪設時,應與鋪面中心線垂直。 (3)所有的鋪面鋼筋應緊紮於支架上,支架之型式與設計應經工程司核准。 3.2.4 鋼線網鋪設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鋪設鋼線網,鋪設工作應符合第 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 3.2.5 混凝土澆置 (1)承包商最遲應於混凝土澆置24小時以前通知工程司。 (2)如入夜後仍需繼續施工時,承包商應於所有作業場所備妥足夠之照明設備。 (3)混凝土需連續分批澆置於施工縫間整車道之路基或底層上。並使用經工程司核可 具有使新澆置混凝土橫向撒鋪之鋪面機鋪設。 (4)新澆置之混凝土應使用經核准之振動刮板式鋪築整平機械澈底搗實。鄰近模板邊 緣與伸縮縫附近之混凝土,應特別注意予以搗實,但混凝土不可因過度振動而產 生材料析離現象。 (5)整平刮板應調整至使鋪面經適當搗實與整平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坡度與斷面 。 (6)當混凝土鋪面鋪設寬度小於正常板區間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動力夯實及整 平機械輔以人工方法予以夯壓及修飾。 (7)採用滑動模板鋪路設備施工時,該設備應具備將新澆置之混凝土撒鋪、搗實、刮 平及鏝平之功能。 3.2.6 接縫之一般規定 (1)伸縮縫、收縮縫與縱向縫應按照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與細節施工,澆置混凝土中 斷超過45分鐘以上時,收縮縫與縱向接縫應按施工縫方式處理之。 (2)所有接縫應垂直於已完成之鋪面。 (3)依契約圖說所示荷重傳遞鋼筋應平行鋪面完成面安裝,其自由端應以油脂塗抹之 。 3.2.7 伸縮縫 (1)伸縮縫應採用預製接縫之填縫料填充,填縫料應填滿鋪面全寬並與板邊緣相齊平 ,填縫料之頂面應低於完成鋪面之頂面大約12mm。 (2)當混凝土澆置及整平施工時,填縫料應牢固且緊密地與路基面連接。 (3)完成混凝土鋪面施工後,用適當之修邊工具將伸縮縫旁之混凝土邊角修成半徑6m m 之弧角。 3.2.8 收縮縫 (1)鋸縫之深度及寬度依契約圖說所示,鋸縫應整齊、清潔、平直。 (2)鋸縫應於混凝土鋪面澆置後 8至24小時內施作,必要時工程司核可得於夜間施工 。 (3)鋸縫時損壞之養護膜應於受損後即時替換或更新。 (4)鋸縫完成後,應用水或空氣噴射或兩者兼用徹底清除鋸縫內之任何雜物並乾燥之 。 (5)乾燥後之鋸縫應以填縫料依照該填縫料製造廠之施工說明予以填滿。 3.2.9 縱向縫 縱向縫可由相鄰板塊間之施工縫或鋸縫形成,惟需經工程司核可。 3.2.10 表面修飾 (1)混凝土澆置與搗實整平之後,應立即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動力修面機械縱向刮除 表面不規則之混凝土,並修平使鋪面表層產生均勻之紋理。 (2)自動修面機械無法施工的地方經工程司核可可使用人工修平。 (3)原則上鋪面外側邊緣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修邊工具磨成半徑12mm之弧角,與既 有鋪面相鄰之邊緣應磨成半徑 6mm之弧角。 (4)在使用養護膜之前,混凝土表面應以一條粗麻布或有皺摺之寬帶拖曳過,使形成 均勻之砂狀條紋,粗麻布應保持潮濕且定期清洗以除去其上累積之水泥漿,無法 適當清理之粗麻布應即換新。 3.2.11 養護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相關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水泥混凝土鋪面所應辦理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表格請參閱附件) 3.3.2 任何一段修飾完成後之鋪面,厚度較契約圖說規定值少於15mm以上時,應將介於兩 接縫間之整塊鋪面予以全部剷除,並按規定厚度重行鋪設。 3.3.3 鑽孔遺留之試洞應以無收縮混凝土填滿,確實搗實及整平使與相鄰表面接合。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水泥混凝土鋪面工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量。 4.1.2 伸縮縫、收縮縫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公尺計量。 4.1.3 鋼筋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量。 4.1.3 銲接鋼線網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量。 4.2 計價 4.2.1 水泥混凝土鋪面工作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價 ,單價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含模板或滑動模板)、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伸縮縫、收縮縫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公尺計價。 4.2.3 鋼筋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價。 4.2.4 銲接鋼線網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68 條第02764章 標記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標記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反光標記 1.2.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892章--反光導標 1.3.4 第02898章--標線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3762 R2204 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4.2 相關法規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交通工程手冊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237 Epoxy-Resin Adhesives for Bonding Traffic Markers to Hardened Portland Cement and Asphalt Concrete (2)AASHTO T237 Testing Epoxy Resin Adhesive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反光標記之原廠證明書 (2)反光珠片之原廠證明書 (3)環氧樹脂黏著劑之合格證明書 1.5.4 樣品 (1)各種標記樣品2份 (2)承包商應在使用前 20 天,提送環氧樹脂黏著劑之主劑(A 劑)及硬化劑(B 劑 )樣品各 0.5L。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標記及黏著劑材料應裝於合格之包裝容器中, 並在運輸中隨時保持良好及不受潮濕 。凡有任何受損,承包商應予重換。每件包裝容器之外表應明顯標明製造廠商名稱 、標記類型、顏色、數量、批號及製造日期。 1.6.2 標記及黏著劑於施工前應存放於倉庫中,並保持乾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路面反光標記 (1)路面反光標記應為淺截頭金字塔型。可為A類或B類,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A.A 類路面反光標記:為具備逆反射性能的路面反光標記。塑膠外殼由壓克力( 二甲基丙烯酸甲酯,Hethyl-Mehtacrylate)或氰烯苯物(Acrylonitrile-But adiene-Styrene )材料所構成。反光片應有金屬反射層, 以富有黏著性之混 合物灌注組成。反光片與基座不可有空隙,須緊密結合為實體。若為金屬外殼 ,金屬外殼及柱腳應以金屬或鋁合鑄造成型。其內部以聚結黏著之混合物填充 ,並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外殼上應含有單面或雙面反射面,以反射從相反方 向射來之光線。 B.B 類路面反光標記:具備逆反射性能的突起路標。金屬外殼及柱腳應以金屬或 鋁合鑄造成型。反光片應有金屬反射層,以富有黏著性之混合物灌注組成。反 光片與基座不可有空隙,須緊密結合為實體。柱腳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要求,任 何形狀皆可,不限制為實體,其直徑與高度皆應為 30 ㎜以上。 (2)外殼表面應光滑,所有可能受車輛輾壓之角隅及邊緣應為圓角。標記底座應平坦 ,但不得為光滑面或附有減低黏結力之物質。 (3)標記之底面至少應具有如細砂紙之粗糙面,但不得有溝槽狀,以免使用環氧樹脂 黏著安裝時,將空氣壓存於溝槽內。 2.1.2 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此種反光路面標記係適用於道路上用以代替應有標線或輔助原有標線。此種標記 為半球形,應具有聚光及回歸反射之性能。 (2)依路面標記之強化玻璃基材顏色分類:白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無色強化玻璃,黃 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黃色強化玻璃,紅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紅色強化玻璃。 (3)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應符合CNS 13762 R2204之規定。 2.1.3 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 (1)環氧樹脂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劑分別包裝。 (2)包裝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批號或 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容器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路面上安裝標記處,不得有浮砂、灰塵、油脂、雜物、養護劑、油漆、潮濕及疏鬆 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或吹清乾淨。 3.1.2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及標示設置位置,並經工程司檢視核可後 ,方可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路面反光標記 (1)以環氧樹脂黏著劑塗佈於路面標示反光標記之設置位置。 (2)塗佈後,將標記置於路面塗膠範圍內,以手平押標記。 3.2.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使用鑽孔機,採用外徑尺度10cm之特殊鑽頭,對準預鑽孔位置徐徐向下,深度達 道路面下約 2.8cm為止。續將孔內瀝青或水泥打碎、清除乾淨,並確定孔內深度 及形狀完全符合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2)將環氧樹脂黏著劑塗佈於孔內後,再將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平整安放於孔內, 並使其緊密結合。 3.2.3 標記不得黏貼於縱向接縫或施工縫上,亦不得直接黏貼於舊有標記脫落後未經鋪整 之原位置。標記邊緣應避開縱向接縫或施工縫至少 2cm。標記與鄰接標線之淨距為 4cm。 3.2.4 標記工作完成時,標記應黏牢於路面上。由標記構成之標線應確實且全部安裝整齊 。 3.2.5 施工路段現有老舊不堪使用之路面標記,如工程司認為有拆除之必要者,承包商應 一併拆除,不可棄置於施工現場。 3.3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 3.3.1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時,應將環氧樹脂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以1:1 體積比澈底拌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對環氧樹脂兩 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標記於路面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除標準型環氧樹脂可 用手拌拌和外,快凝型環氧樹脂須用機械拌和。 3.3.2 用手拌拌和標準型環氧樹脂時,每次拌和量不得超過1L,自拌和開始至將標記黏貼 於路面上之時間應在 5分鐘內完成。當發覺已拌好之環氧樹脂在小力壓擠(Squeez e Out)下未能使其自標記底面擠出時,此盤環氧樹脂即不得使用。 3.3.3 用機械拌和標準型或快凝型環氧樹脂時,在環氧樹脂拌妥並擠出後,應在60秒內將 標記黏妥於路面,並不得再移動此標記。如自壓送環氧樹脂至「拌和頭(Mixing Head)」起算時間,則須在90秒內將標記黏妥。環氧樹脂留置於「拌和頭」之時間 不得超過45秒,超過此時間未用之環氧樹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3.4 將拌妥之環氧樹脂均勻施塗於已準備完妥乾淨之路面擬安置標記之處,安置標記時 應用小力壓擠,使微量的環氧樹脂能擠出至整個標記的四周。每一個標記所需環氧 樹脂之用量應使標記與路面接觸面塗滿而無空隙,而在小力壓擠下微量擠出。 3.3.5 使用標準型環氧樹脂,路面標記黏貼完成後,至少應隔3小時後始能開放通車。 3.3.6 在已開放通車路段應使用快凝型環氧樹脂。使用快凝型環氧樹脂黏貼路 面標記完 成後,至少應隔1小時始能開放通車。如遇陰天或氣溫低於20℃時,則需隔2小時後 始能開放通車。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列各節表列: 3.4.1 反光標記 (1)尺度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反游標記
底座直徑
量測
10.2±0.3cm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中心高度
20.3㎜以下
底座凹凸
1.5mm以下
反射面與水平面夾角
25~32度
反射面面積
18c㎡以上
入射角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
白
黃
紅
0度
3.0
1.8
0.75
20度
1.2
0.72
0.3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外觀
CNS 13762
R2204應符合CNS 13762 R2204之規定
1.數量未達3000個時免檢驗。
2.數量達3000~4000個檢驗1次。
3.數量超過3000個時,每3000個加驗1次。尺度
反光顏色
反射性能
密著性
鹽水噴霧試驗
抗壓破壞載重
耐衝擊性
名稱化劑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稠度Viscosit Poise主劑及硬化劑在25℃時
AASHTO
T237Spindle TE在5R.P.M.各為1000~4000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750~4000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稠度比(0.5rp m/2.5rpm)
AASHTO
T237各為2
各為2
單位質量主劑(A劑)硬化劑(B劑)
AASHTO
T2371.31~1.41g/cm3
1.35~1.45g/cm31.42~1.47g/cm3
1.42~1.47g/cm3浮皮(原裝容器)
無
A無,B少許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膠凝時間
AASHTO
T2378~13分鐘
7分鐘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與混凝土附著強度達14kgf/c㎡以上所需時間在:
a.25℃±1℃時
b.10℃±1℃時
c.-1℃±1℃時AASHTO
T237a.3.5小時內
a.35分鐘以內
b.45分鐘以內
c.85分鐘以內在混凝土上之剪力強度
a.24h25℃±1℃時
b.24h25℃±1℃時並加浸水時AASHTO
T237a.154kgf/c㎡以上
b.105kgf/c㎡以上a.70kgf/c㎡以上
b.56kgf/c㎡以上 - 第 69 條第02770章 緣石及緣石側溝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緣石及緣石側溝(緣石側溝又稱L形側溝)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場鑄緣石及場鑄緣石側溝 1.2.2 預鑄緣石及預鑄緣石側溝 (1)整體預鑄: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2)部分場鑄部分預鑄:場鑄底座與頂部預鑄塊組合而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9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2)CNS 3930 A2053 預鑄混凝土緣石 (3)CNS 3931 A3066 預鑄混凝土緣石檢驗法 (4)CNS 4065 A2057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L形側溝 (5)CNS 4066 A3070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L形側溝檢驗法 (6)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產品出廠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模:場鑄緣石用之鋼模,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4 預鑄混凝土緣石:應符合CNS 3930 A2053之規定。 2.1.5 預鑄L形側溝:應符合CNS 4065 A2057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緣石與緣石側溝應配合路面施工前構築。 3.1.2 構築緣石與緣石側溝下之路基或碎石級配底層應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或第027 26 章「碎石級配底層」之規定予以整平並壓實。 3.1.3 預鑄混凝土緣石運送過程應設保護墊,並以具有吊臂之卡車運送及吊放,以減少損 失。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緣石與緣石側溝應配合路面施工前構築。 3.2.2 場鑄緣石與場鑄緣石側溝 (1)所有鋼模應按線形及高程安置於正確之位置。模型內應修整平順,緣石與側溝任 何一點之厚度許可差為 1cm。 (2)混凝土澆置時應加以搗實緊密,並修飾平滑。 (3)緣石接縫應與混凝土路面之橫向接縫保持一致。 (4)伸縮接縫應使用成型填縫板,並符合契約圖說所示及第 03150 章「混凝土附屬 品」之規定。填縫板應按緣石之橫斷面修整之。 (5)緣石經過至少3天之養護後始可進行回填及路面工作。 3.2.3 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1)預鑄緣石運至工地時,須經工程司檢視無破損缺角裂痕等缺失,始可採用,否則 應予退回。現場施築時,亦應小心謹慎施作,避免碰撞,以免破損缺角裂痕等情 事發生。 (2)整體預鑄: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A.緣石每段長度應在0.8至1.5m之間。 B.預鑄塊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線路及高程安置;用 1:3 水泥砂漿鋪置於已 壓實之路基或碎石級配底層上。 C.兩端間之空隙不得超過 1cm,接縫用 1:2 水泥砂漿澈底填滿,接縫應整齊鏝 過並用勾縫工具修刮,預鑄緣石面與頂之線形與高程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 (3)部分場鑄部分預鑄:場鑄底座與頂部預鑄塊組合而成。 A.場鑄底座 a.所有線形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位置施築,並預留上部預鑄塊置放位置 。模型內應修整平順。 b.混凝土澆置時應加以搗實緊密,並修飾平滑。待混凝土經 8小時後始可進行 預鑄塊鋪設工作。 B.頂部預鑄塊 a.先用 1:3水泥砂漿將底座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依序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 線路及高程置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 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b.兩預鑄塊間之接縫空隙不得超過 1cm,並用水泥砂漿澈底填滿,接縫應整齊 鏝過並用勾縫工具修刮。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場鑄緣石、場鑄緣石側溝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量。 4.1.2 預鑄緣石、預鑄緣石側溝依不同材料、型式,以塊計量。 4.2 計價 4.2.1 場鑄緣石、場鑄緣石側溝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 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預鑄緣石、預鑄緣石側溝依不同材料、型式,以塊計量。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1:3 水泥砂漿墊層及其他為完成本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開挖與回填所需費用均已包括於有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770 02770-1 TPE V2.0 99/01/01
- 第 70 條第02778章 人行道面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人行道面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混凝土澆置鋪設 1.2.2 地磚鋪面 (1)高壓混凝土地磚 (2)其他地磚 1.2.3 混凝土界石 1.2.4 伸縮縫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3.6 第02786章--高壓混凝土地磚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9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4)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5)CNS 6299 A1027 混凝土用碎石 (6)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7)CNS 13295 A225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產品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 2.1.2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3 保麗龍板(發泡性聚苯乙烯板)之比重:不小於0.015。 2.1.4 高壓混凝土地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2786章「高壓混凝土地磚」 規定。 2.1.5 其他地磚: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之施工方法 3.1.1 混凝土之澆置與修整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司指示安裝 1cm厚之保麗龍填縫板,伸縮縫間 之距離不超過9m。人行道如需與緣石之背面連接時,則人行道之接縫應與緣石之 接縫對齊,在一條直線上。 (2)混凝土澆置後使用鏝板整平,於混凝土初凝前後使用鋼製鏝刀將其表面修整平滑 後,續以柔軟之毛刷沿橫向予以輕微修飾,然後再予接縫及修邊。在坡度超過4% 之表面上,應按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用修飾刷予以整修。 3.1.2 養護 混凝土人行道應使用濕潤之麻布或其他經認可之方法,養護72小時以上。 3.2 地磚鋪面鋪設之施工方法 3.2.1 高壓混凝土地磚鋪設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第02786章「高壓混凝土地磚」規定辦理。 3.2.2 其他地磚鋪設: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選用,主要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1)厚砂漿工法(軟底工法) A.控制灰誌之製作 a.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高程,採用水平儀量測以製作控制灰誌。 b.利用控制灰誌及控制灰誌條加以嚴格控制高程及洩水、排水坡度等。 B.濕式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濃 稠之純水泥漿液。 b.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上至少鋪佈 35mm 厚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砂漿層 (接著劑與水泥砂漿均勻拌和而成。砂漿層之厚度應隨人造石材地磚厚度增 加而加厚)。 c.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於軟底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 為準。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乾式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 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b.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在其上至少鋪佈 35mm 厚之乾拌之砂漿層(砂漿層 之厚度應隨人造石材地磚厚度增加而加厚),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再鋪 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c.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 深度為準。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2)薄漿工法(硬底工法) A.打底砂漿層 a.應先以水泥砂漿粉刷打底,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容積比 1:3 水泥 砂漿施作。 b.同時應在底層施作階段將高程、洩水、排水坡度及人造石材地磚分割等,依 據施工製造圖所示予以嚴格控制。 B.薄漿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 濃稠之水泥漿液。 b.依人造石材地磚之厚度選用適當之有齒刮(鏝)刀,並將接著砂漿(以經工 程司核可之接著劑與水泥砂漿均勻拌和而成)依單一方向鋪佈、刮勻於施工 面上,同時將接著砂漿在人造石材地磚背面均勻刮佈於其上。 c.均勻地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附著於施工面上,施工面及人造石材地磚背面之 接著砂漿之刮紋應互相垂直。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3.3 界石之施工方法 3.3.1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施工。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高壓混凝土地磚依第02786章「高壓混凝土地磚」規定辦理。 3.4.2 其他地磚之檢驗項目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面層,依現場完成之各種厚度人行道,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高壓混凝土地磚人行道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1.3 其他地磚依契約項目計量。 4.1.4 界石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不同材料及尺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面層,依現場完成之各種厚度人行道,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 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與設置及現場構築所需之附屬工作,包括模板之供應與架設 、伸縮縫之裝置等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高壓混凝土地磚人行道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 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其他地磚依契約項目計量。其單價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 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4 界石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不同材料及尺度,以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78 02778-1 TPE V2.0 99/01/01
- 第 71 條第02779章 人行道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人行道新建工程中人行道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人行道路基 1.2.2 級配粒料底層 1.2.3 混凝土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5 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4)CNS 1241 A3053 利用鑽心試體測定混凝土構件厚度試驗法 (5)CNS 3408 A3059 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 (6)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7)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8)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產品出廠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底層級配粒料應符合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2.1.3 伸縮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銲接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新建人行道路基之高程與坡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路基整理應依第02336章「 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且其壓實度應達到依CNS 11777-1 A3252-1測定之最大乾 密度之85%以上。 3.1.2 雙層底層鋪築 (1)級配粒料底層應依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鋪設。 (2)級配粒料底層鋪設完成後,應先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確保其橫斷面及橫 向洩水坡度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底層。 (3)混凝土底層之澆置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1.3 單層底層鋪築 (1)路基整理工作完成後,應先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確保其橫斷面及橫向洩 水坡度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底層。 (2)依第 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於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放置混凝土墊塊以鋪 設銲接鋼線網後,再予澆置混凝土。 (3)混凝土底層之澆置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級配粒料底層
壓實度
CNS 11777-1 A3252-1
CNS 14733 A3388最大乾密度之85%上
數量未達60㎡時,免檢驗。道路兩旁均設計有人行道者,每邊至少均應試驗1點。
數量達60~300㎡檢驗1次。
數量超過300㎡時每300㎡加驗1次。混凝土底層
鑽心厚度
CNS 1241 A3053
應達混凝土設計厚度值
應依契約約定。
- 第 72 條第02781章 人行道更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人行道更新之材料、設備、施工與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人行道至緣石間之區域範圍皆屬之。 (1)人行道面層更新 (2)人行道面層更新、溝蓋板更新及側溝高度調整 1.2.2 工地拆除 1.2.3 人行道面層鋪設 1.2.4 排水設施改善 1.2.5 無障礙斜坡道及車行斜坡道 1.2.6 既有設施復舊 1.2.7 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 1.2.8 安全措施及交通維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5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611章--排水渠道 1.3.8 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 1.3.9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3.10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之施工一般要求 1.3.11 第03210章--鋼筋 1.3.1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5.5 產品出廠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 (1)D16以下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SD280規定。 (2)D19以上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SD420規定。 2.1.2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3 施工安全護欄:應符合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 2.1.4 人行道面層:應符合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2.1.5 人行道底層:應符合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之規定。 2.1.6 溝蓋板:應符合第02611章「排水渠道」之溝蓋板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辦理。 3.1.1 設置之交通安全設施應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於安全設施進場使 用前,應予整理並重新以油漆塗刷,以保整潔乾淨。 3.1.2 施築人行道期間應確實設置安全護欄。如需要提供人行空間區段,安全護欄與施工 區間應留設 1.5m 寬 (含安全護欄 )之通道,靠施工區另圍設一道連續交通錐加連 桿。 3.1.3 安全護欄上應附掛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牌(每20m設置一處);小型施工告示牌(A型 及 B 型,每 24m 設置一處 )。 3.1.4 如遇有騎樓地,至少每一街廓於巷道口兩側及中間各設置一處人行橫越臨時踏板, 並應依住戶之需求及工程司指示於適當位置增設踏板。如無騎樓地者,應於每戶門 前設置踏板,以利住戶進出。 3.1.5 人行道上凸出物或坑洞應設臨時安全措施。所有安全設施應妥適設置並注意管理維 護及依第 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及契約之規定,辦理自主檢查。 3.1.6 交通維持除前述規定外,應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3.1.7 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上、下水道 單位、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 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 走向,並依其規定通知各管線單位辦理管線遷移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施工路段均應設置連續安全護欄。 (2)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工程司另有要求外,施工路段同一時間以單邊施工為原則 (道 路有中央分隔島者不在此限 ),承包商應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工,施工長度應 以 200m 為限,以免工作面過長影響週邊交通及環境,並於其施工段鋪面完成及 整理完畢,方可再開挖另一施工段。 (3)施作人行道面層(指混凝土鋪面之結構層或預鑄高壓磚鋪面之高壓磚及黏結水泥 砂漿)前,應先檢視側溝蓋板之完整性、溝蓋板邊緣線條平直後,方可施築面層 ;溝蓋板、塊磚如有缺角破損者,應即更換。 (4)人行道所有收頭收邊工作均應細膩整齊完善。完成後之人行道面層應維持橫向洩 水坡度 V:H=2:100,人行道倘與騎樓有高差,其人行道最大橫坡可調整為 V: H=6:100,如超過則以台階處理。如有凹陷不平致生積水現象,該單元應打除重 做。 (5)底層及結構層混凝土澆置之前,須先行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以確保鋪面 之平整度及橫向洩水坡度。 (6)既有人行道鋪面拆除後,夯實整平至打設混凝土底層之時間如無經工程司認可之 障礙因素不得逾 2 天。 (7)混凝土應依伸縮縫區塊間隔澆置,伸縮縫應於結構層混凝土澆置前設置,其餘事 項依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之施工一般要求」、第 03210 章「鋼筋」及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8)人行道內人孔、手孔等孔蓋應調整與鋪面齊平,其孔蓋邊緣收邊方式應符合契約 圖說之規定。 (9)人行道如高於相鄰之騎樓應加設排水管及落水孔蓋,以利排除可能之積水。 (10)新舊工程界面銜接處應切割整齊後,並挖至規定深度,不得任意塗抹。 (11)人行道鋪面高度以現況高程、鄰界騎樓高程及路面高程為參考,經測量後訂定, 以避免施工後造成比原路面還低之現象。如因現有溝牆太低,則溝牆應予加高。 (12)人行道面層之鋪設應依第 02778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辦理。側溝之施工依第 02611章「排水渠道」之規定辦理。 3.2.2 排水設施改善 (1)更換溝蓋板前,應先以切割機切割與既有溝蓋板相鄰之路面後,方可施作。溝蓋 板與路面切割面間空隙,應於溝蓋板鋪設後立即回填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以維 安全。 (2)更換既有排水側溝之溝蓋板,於鋪設新蓋板前,應先清除溝內及連接管淤積並改 善其缺失;人行道下暗溝亦同。 (3)原有溝蓋板吊除後,側溝壁頂面應以水泥砂漿整平後,方可放置新溝蓋板。完工 後溝蓋板不得有鬆動不平穩及高低不平現象,否則應重新整平吊放。側溝牆高度 不足超過 10cm 以上者,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 210kgf/c㎡ 混凝土加高 。 (4)家庭住戶或雨棚排水務必接通,以內徑 10cm 以上聚氯乙烯塑膠管(PVC 管)銜 接至側溝。 (5)場鑄溝蓋板其長度超過 4.5m 者,每 4.5m 應設置鍍鋅格柵清掃孔一處,並以平 均配置為原則,並應儘量避開行人動線密集處。 (6)場鑄溝蓋板應確實設置邊模後始可澆置混凝土。 3.2.3 無障礙斜坡道及車行斜坡道 (1)斜坡道開口位置應依契約圖標示位置開設,若無標示則應正對人行穿越道,開口 寬度不得小於 120cm。 (2)斜坡道最大坡度以 V:H=1:12 為原則,若現地狀況無法達到,得放寬至 V:H= 1:8。坡度變化部分應以漸變方式銜接平順。 (3)斜坡道開挖前,應先以切割機切割開挖範圍線,切割線應平整圓順。 (4)斜坡道範圍內各種人孔、手孔等障礙物,若無法遷移,應配合斜坡道坡度調整銜 接平順。樹穴、號誌、電桿、路燈桿、標誌牌桿、消防栓等及其他設施,承包商 應適時報請工程司通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遷移。 (5)斜坡道與場鑄溝蓋板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應銜接平順,最大高低差不得大於 0.5cm ;否則應打除重做。 (6)斜坡道與路面銜接部分,契約圖示之溝蓋板均以預鑄漸變溝蓋板處理,中央部分 以場鑄溝蓋板方式處理。場鑄溝蓋板應施作確實並與預鑄溝蓋板等寬,並得於內 側每 1m 設置口徑 5 ㎝之洩水孔 1 處。 3.2.4 既有設施復舊 (1)交通號誌設施遷移,施工前報請工程司協調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 配合進場施作;承包商如於施工時不慎挖損號誌管線,應即通知工程司及交工處 派員檢修。 (2)路燈設施遷移,施工前報請工程司協調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配合進場施作;承包商如於施工時不慎挖損路燈管線,應即通知工程司及公園處 派員檢修。 (3)若人行道既設之消防栓位妨礙行人通行,承包商應於開挖相關路段人行道前,報 請工程司協調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會勘配合遷移。 (4)工區範圍內或邊緣之路邊停車格應於施工前塗銷,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1 個月報 請工程司通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暫停收費。該路段人行 道鋪面完成後,應由承包商報請工程司通知停管處自行劃設,或提供契約圖說由 承包商據以復原。 (5)人行道上既設之停車收費計時錶桿、標誌桿、公車站牌等設施拆遷由承包商辦理 ,人行道鋪面完成後予以復原。 A.若原位置阻礙行人通行動線時應調整復設位置至不造成阻礙為止,且應排列整 齊,其與緣石邊線之距離以 5cm 為原則。 B.安裝高度錶桿為 100cm;標誌牌面下緣離路面邊緣或邊溝之頂點 190cm,並均 應安裝穩固。 C.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一個月報請工程司通知停管處辦理會勘確認清點數量、拍照 存證,施工完成後邀停管處於現場會勘確認。 D.收費票亭則以不遷移為原則,若實際需要,應於施作前 1 週洽停管處,並於 完工後復原,且須辦理會勘確認。 3.2.5 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 (1)開挖階段,位於人行道之行道樹應採用草蓆、瓊麻袋、麻繩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 之材料包覆妥為保護。路樹保護應從樹幹及樹根交接處以上 180cm 範圍內完全 包覆,並以繩索綁紮整齊。 (2)工程施工前報請工程司邀集公園處辦理會勘,配合現場路樹生長情形予以適當修 枝或斷根處理。 (3)開挖機作業時,承包商應有專人指揮,以避免損傷樹木。 (4)行道樹木應妥予保護,樹穴內嚴禁堆放廢棄混凝土或其他雜物,承包商應隨時清 理乾淨並補填砂質壤土。 (5)樹圍石寬度如應配合路樹現況放寬,應報請工程司同意,並經公園處會勘確認調 整。 (6)大型施工機具所需操作空間大,易造成擦損樹皮及折斷枝幹,施工時應考量機具 規模可能造成行道樹之傷害,做好必要之防護措施。 (7)施築排水溝時,應先行設置擋土板(得以模板替代),以避免行道樹覆土流失。 (8)打設混凝土時,應先行設置模板保護 (若有設樹圍框時除外 ),俟樹穴邊框完成 後,再予拆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路樹保護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為配合人行道鋪面高度所需進行之溝牆加高,除契約已另有相關對應之工項單價外 ,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工地拆除之計量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4.1.4 鋼筋之計量應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1.5 混凝土之計量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4.1.6 人行道面層之計量應依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4.1.7 標線劃設之計量應依第02763章「標線」之規定。 4.2 計價 4.2.1 路樹保護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為配合人行道鋪面高度所需進行之溝牆加高,除契約已另有相關對應之工項單價外 ,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 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工地拆除之計價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4.2.4 鋼筋之計價應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2.5 混凝土之計價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4.2.6 人行道面層之計價應依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4.2.7 標線劃設之計價應依第02763章「標線」之規定。 4.2.8 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公共設備如標誌、路燈、消防栓等施工中承包商均應負責妥 善保護,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781 02781-1TPE V2.0 99/01/01
- 第 73 條第02786章 高壓混凝土地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高壓混凝土地磚(以下簡稱高壓地磚)之供應、鋪設及清潔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人行道鋪面 1.2.2 景觀步道鋪面 1.2.3 中小型車道鋪面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299-12 陶瓷面磚試驗法-第12部:防滑性試驗法 (2) CNS 6919 銲接鋼線網 (3) CNS 11228 工程用非織物 (4) CNS 1329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計畫 (1)施工製造圖:顯示高壓地磚之鋪設型式及細部大樣,包括細砌、接縫及斷面各層 之尺寸,並經工程司核可。 (2)樣品:廠商應提送各式全尺寸之樣品審查。 1.4.2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產品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高壓地磚清潔劑說明書。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高壓地磚應使用繩索捆紮並以托板運送。 1.5.2 高壓地磚應離地儲存,並以防水油布完全覆蓋。 1.5.3 高壓地磚於裝卸時應避免破損及斷裂。 1.6 品質保證 依照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2. 產品 2.1 高壓地磚(連鎖):符合CNS 13295之[B][C]級品。 2.1.1 碎石級配料底層: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但不得少於200mm。 2.1.2 細砂層:厚度依契約圖所示,但不得少於40mm。 2.2 高壓地磚(非連鎖):符合CNS 13295之[B][C]級品。 2.2.1 混凝土墊層: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2.2.2 銲接鋼線網:符合CNS 6919,尺寸依契約圖說所示。 2.2.3 1:3水泥砂漿: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2.3 備品 大面積( 300m2以上)使用之高壓地磚材料,如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備品,則承包商 應依契約項目提供,裝箱打包於竣工驗收時一併造冊點交。 3. 施工 3.1 檢查 3.1.1 檢查待鋪設高壓地磚、界石之路基、透水材料、工程用非織物(CNS 11228 第4類 別,雙層鋪設)、襯墊砂層、銲接鋼線網、混凝土墊層表面是否夯實或對鋪面有不 良影響之情況。 (1)契約圖說規定為透水式鋪面(底層非為混凝土、水泥砂漿之乾式施工法)時之情 況:路基整理之壓實度應達 90%以上,透水材料之壓實度應達 95%以上。 (2)契約圖說規定為非透水式鋪面(底層為混凝土、水泥砂漿之濕式施工法)時之情 況:路基整理之壓實度應達 95%以上。 3.1.2 檢查尚未鋪設之高壓地磚是否損壞。 3.2 準備工作 3.2.1 鋪設面應予澈底清理,若未鋪設之鋪面板(磚)已破損,則應運離工地。 3.2.2 高壓地磚之鋪設應按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3.2.3 工程介面之配合工作,應按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2.4 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測量放樣,對原有基礎地坪高程不足者,依契約圖說規定鋪足透 水材料或澆足混凝土墊層;超過者須予以處理至規定高程。於混凝土墊層面標示主 要分割線及各部份高程,供鋪貼之基準,並經查核後方可施作。 3.2.5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在工地擇一施工面,鋪貼至少3m×3m大小之實樣;若人 行道寬度未達3m時,則依人行道之寬度鋪設至少9m2大小之實樣,經工程司核可後 ,方可繼續施工。 3.3 鋪設 3.3.1 應儘可能使用整塊高壓地磚、界石之單元代替切割單元。 3.3.2 高壓地磚、界石鋪設時須先以木槌或橡皮榔頭輕擊表面,使磚與襯墊砂層 (乾式施 工法) 或水泥砂漿(濕式施工法)緊密接合(即滿砂漿),同時調整高度,若敲擊聲響 有異時,即表示仍未緊密接合,須立即掀開重新鋪貼。 3.3.3 規定為乾式施工法時,於鋪設完成雙層之工程用非織物上鋪設4cm厚(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時除外) 襯墊砂層,並予整平、壓實至工程司滿意為止。工程用非織物若有搭 接,則應至少重疊60cm長,以避免襯墊砂層之流漏。完成之襯墊砂層不得遭受任何 擾動,再於完成之襯墊砂層上依核准之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圖鋪設高壓地磚。高壓地 磚鋪設完成後,須以平盤式震動壓實機將地磚鋪面全面壓實平整。然後鋪撒淨砂, 再用該震動壓實機再次震動壓實,使淨砂完全填滿地磚間縫隙後,掃除餘砂及切除 高出高壓地磚之雙層工程用非織物。 3.3.4 設立標尺或標線,將每塊地磚位置預先定妥,由一端開始鋪設,磚縫不得大於 3mm ,施工時並同時考量完成後洩水坡度。施作前,應先測量放樣,於混凝土墊層標示 出主要分割線及各部分高程,供鋪貼之基準。 3.3.5 高壓地磚、界石鋪貼之圖案及花色須依核可之施工圖施作,依順序鋪設,同一圖案 之鋪設,中途不得停頓。 3.3.6 在邊緣、轉角處及緣石邊,高壓地磚、界石之切面必須平整,並依規定磨角,與不 同材料間收縫不得大於1cm。 3.3.7 鋪貼面須保持平整,在3m內之平整度誤差不得大於 3mm,完成面之坡度依施工圖之 標示鋪設。鋪設完成後有積水處均須重新施作。 3.3.8 面層鋪設後應以乾砂填縫,因人行道轉角鋪面變化,以致磚縫大於 6㎜以上者,則 以砂漿填縫。 3.3.9 鋪設及填縫完成後,應立即清理磚面,磚面如留有水泥砂漿(濕式施工法),視同污 染,必須更換。 3.3.10 高壓地磚應為完整、無裂縫,如配合現場狀況無法以整塊磚鋪築區段,應以機器平 整切割鋸磚塊,不得以鐵鎚或其他工具敲割,以免破壞磚面或弧線無法平順。 3.3.11 剛鋪設完成未乾漿之地磚面,應設置圍籬防止人車進入,以維護鋪面完成面之平整 牢固。 3.3.12 驗收前磚面如有褪色、破損或污染,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更換,不得要求加價。 3.3.13 高壓地磚、界石配合現況鋪設完成後,其收邊、坡順等須經工程司認可。 3.4 清理與保護 3.4.1 施作完成後,應立即清理鋪面表面。 3.4.2 已鋪設完成之高壓地磚表面應保持清潔,且不得有龜裂、碎片、破損、或其他缺陷 。 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檢驗項目辦理,高壓地磚施作數量未達1000㎡時,免 檢驗;如達前開面積時,其檢驗頻率則依表 02786-1規定之抽樣數與試樣數規定值 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高壓混凝土地磚(高壓地磚)
外觀、尺度、許可差
CNS 13295
外觀不得有影響強度及其特性之裂紋,面磚厚度在80mm以下者不得有高度超過2mm瑕疵突出物;厚度超過80mm者,不得有高度超過3mm之瑕疵突出物。
尺度其長度或寬度不得超過600mm,長度及寬度許可差應為標示尺度之±2mm,厚度許可差應為標示厚度之±3mm。抗壓強度
B級地磚適用於中小型車道用,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在50MPa以上,且不得有任一樣測試值低於45MPa者。
C級地磚適用於自行車及人行道用,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在45MPa以上,且不得有任一試樣測試值低於40MPa者。耐磨性
體積磨耗損失量每50c㎡不得超過15cm3,且厚度磨耗平均值不得超過3mm
防滑性
CNS 3299-12
任一試樣防滑係數C.S.R值均不得低於0.7
數量
抽樣數
各項檢驗試樣數
外觀
尺度
抗壓強度
耐磨性
10,000以下
6
6
3
3
2
10,000~100,000
12
12
6
6
4
超過100,000
18
18
9
9
6
- 第 74 條第02891章 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標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設施依據:標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及安裝時之角度、高度、位置等 除本章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現行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手冊」規定辦理。 1.2.1 牌面 (1)鋁板標誌牌面 (2)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1.2.2 支柱 (1)豎立式 A.單柱式 B.雙柱式 (2)懸掛式 A.門架式 B.懸臂式 C.架設於構造物式 1.2.3 基座 (1)混凝土基礎 (2)錨定桿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1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12 第05501章--一般鋼構件 1.3.13 第09973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 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 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1.4.2 相關法規 (1)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 3 年內符合耐候性規定之檢驗報告。 (2)鍍鋅鋼管(支柱)出廠證明文件 (3)鋁板或鋁擠型板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 3年內符合陽極氧 化皮膜厚度規定之檢驗報告。 2.1 材料 2.1.1 鋁板 (1)應符合CNS 2253之 6061 T6規定,並採用厚度 3㎜以上之鋁合金平板。尺度應符 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 3cm圓弧處理。 (2)鋁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規定,其皮膜厚度為15 μ m以上。 (3)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沖孔或鑽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扭曲現象。 (4)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 程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2.1.2 鋁擠型板 (1)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板,應符合CNS 2257之 6063 T6相關規定。尺 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鋁擠型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規定,其皮膜厚度 為15μ m以上。 (3)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2.1.3 反光片(紙)圖識 (1)使用之反光片(紙)應符合CNS 4345第 3、 8、 9、10型之規定,實際種類之使 用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反光片(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 ,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3)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 在1.2m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縫。 (4)黏貼反光片(紙)需疊接時,須以上下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片(紙)壓 疊下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 5㎜,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 啡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 光片(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2.1.4 鍍鋅鋼管(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55 0g/㎡以上。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 量600g/㎡以上。 2.1.6 混凝土基礎:應符合契約圖說、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7 錨定桿基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道路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之規定佈設安全防護設施及第 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若必須限制車輛通行時,至少應於施工管制前48小時通知工程司,非於事前得到工 程司認可,不得實施,必要時得由機關公告週知。 3.1.3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施工位置若有疑義由工程司在現場指定之。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 有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之。 3.2 施工方法 3.2.1 牌面製作 (1)本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片(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 置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 以網版印刷方式辦理。 (2)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 規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3)牌面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3.2.2 豎立式標誌安裝 (1)基礎施工 A.基礎所需之開挖,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 02323章「餘土(棄土)」 之規定。 B.柱桿應小心埋設豎立於基孔模具內,並於澆置混凝土基礎前,以經工程司認可 之支撐使支柱於原地保持垂直。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 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 C.支撐支柱之支撐,至少應於混凝土經24小時養護後始可拆除。 D.支柱至少應於混凝土 7天養護後,始得裝設標誌,且不得扭曲或傾斜。 (2)支柱及牌面安裝 A.支柱應垂直豎立於基礎上,柱頂應彼此齊平,並伸出牌面頂部,惟不得超過 2 ㎝;所有支柱之表面,應與牌面完全密切貼合。 B.牌面設置高度及位置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C.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不銹鋼螺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 栓予以緊密固定。 3.2.3 懸掛式標誌安裝 (1)基礎施工 A.基礎所需之開挖回填,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02 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 02323章「餘土(棄土 )」之規定。 B.電線導管(如需裝設時)與錨定組件應依契約圖說之尺度、數量及間隔距離, 在澆置混凝土前予以裝設。當澆置混凝土基礎時,已埋設之錨定組件應保持其 正確之位置。如需裝設電線導管時,應伸出基礎表面1m,並預留尼龍線繩,以 利電線之裝接。 C.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混凝 土應於 7天養護後,始可於混凝土基礎上構築構造物或豎立支柱或裝設交通標 誌。 D.一切回填與壓實工作,應於構造物上豎立任何標誌前完成。 (2)支撐及牌面安裝 A.任何結構鋼材,其銲接點銲接情形不良時,應以機械方式磨除、退火、重新銲 接與加熱處理等方式整修,否則即應更換銲接情形良好之新品。 B.桁架安放於混凝土基礎上時,支承柱塔基板之螺帽應予調整,俾使基板之底部 與帽形基礎之頂部齊平,並使端框與支柱確實保持在一個垂直面上,然後旋緊 基板之螺帽。桁架不得扭曲或傾斜。 C.當桁架所有基板均已調整至適當高度,且端框或管柱已確實在同一垂直面上後 ,在支柱已安放妥當後,以 1: 1水泥砂漿灌入基板下方,與基板底部密接, 並作適當養護。 D.架設於結構物(如架設於橋欄或混凝土中間隔欄)上方時,應依契約圖說所示 之方式施工。 3.2.4 道路復原 (1)在澆置基礎後,道路鋪面應以相同材料回復,若無相同材料復原,應經工程司同 意後始得施作。 (2)拆除廢棄支柱,其基礎應予以填平。若設於綠地、安全島內之廢棄基礎,應予以 打除運棄,並回填土壤。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反光片(紙)圖識
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CNS 4345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4345第3、8、9、10型之規定
1.數量未達50㎡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200㎡時,每200㎡加驗1次。10.耐候性能
檢具原廠證明書與最近3年內符合規定之檢驗結果報告者免檢驗。
鍍鋅鋼管(支柱)
外徑
CNS 4435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鍍鋅量
CNS 1247
550g/㎡以上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
鍍鋅量
CNS 1247
600g/㎡以上
1.數量未達10座時,免檢驗。
2.數量超過10座時,每5座加驗1組。 - 第 75 條第02892章 反光導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反光導標與危險標記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體 (1)反光導標 A.導標本體 B.反光紙 (2)危險標記 A.標記底板 B.反光紙 1.2.2 支柱 1.2.3 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3 第02891章--標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2)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3)CNS 4396 K6423 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 (4)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CNS 7884 D3074 道路車輛用照明與信號設備 (6)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7)CNS 13333 K61012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反光導標、危險標記之型式、佈設位置等。 (2)導標構造物所需反光導標之尺度、大小、間距、柱高與螺栓佈置等。 1.5.4 廠商資料 (1)標記底板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鍍鋅鋼管出廠證明文件 (3)反光紙原廠品質保證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反光導標(座式無鋼管及基礎) (1)導標本體: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 PE (Polyethylene 聚乙烯 )、超韌性 PU(Polyurethane 聚胺基甲酸乙酯)、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 in 聚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或鑄鋁等材質。 (2)反光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891章「標誌」之反光紙規定。 (3)牌面底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可採用不銹鋼材料,其應符合 CNS 8499 G3164 規定,並使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固定。 2.1.2 危險標記 (1)牌面板: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 PE (Polyethylene 聚乙烯) 、超韌性 PU(Polyurethane 聚胺基甲酸乙酯)、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in 聚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或鑄鋁等材質,板厚 3mm 以上,牌面角隅以半徑約 3cm 圓弧處理。 (2)反光紙:同反光導標之反光紙規定。 (3)不銹鋼夾等組件: A.圓邊紮帶:為寬19㎜、厚0.75㎜,材質應符合CNS 8499 G3164之SUS304規定 。 B.承座:材質為不銹鋼。 C.弧形紮扣:為寬19㎜、厚2㎜,材質為不銹鋼。 D.蓋子:為PVC蓋或橡膠蓋。 E.鋼管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鋼管表面應黏貼黑、黃相間各為 10cm寬, 45 °斜角之反光紙。 F.基礎: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反光導標應依工程司指定之地點設置金屬支柱或托架。反 光紙與底板應於支柱設置後,反光導標面與行車方向成 90 °,若在曲線上應加以 調整,則須依工程司之指示安裝。 3.2.2 螺栓孔可以鑽孔方式,鑽至所需之尺度。若鑽孔之直徑等於擬鑽孔之金屬之厚度, 則亦可以衝孔方式鑽孔。 3.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於人行道施工時,以破壞30cm ×30cm 人行道為原則,完 成後其表面應整體粉光與其它四周人行道平齊。 3.2.4 支柱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修飾,使與地面齊平。所有支柱均應垂直豎立,其容 許傾斜度自 3m 高之頂上量下,不得超出鉛垂線 1cm。 3.2.5 於市區道路施工時,應注意設置地點不可阻擋行人通行或易被車輛撞毀。若於施工 困難實應即暫停施工,並會同工程司解決。 3.2.6 施工路段相關老舊不堪使用之反光導標與危險標記等,如工程司認為有拆除之必要 者,承包商應一併拆除,不可棄置於施工現場。拆除後,道路鋪面應以同材質補平 ,若無相同材料復原,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材質施作。 3.3 檢驗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危險標記(PE)
密度
CNS 13333 K61012
≧0.94g/cm3
1.數量未達40面時免檢驗。
2.數量達40~200面檢驗1次。
3.數量超過200面時,每200面加驗1次。抗拉強度
縱向
CNS 4396 K6423
≧250kgf/c㎡
橫向
≧250kgf/c㎡
伸長率
縱向
≧300%
橫向
≧300%
反光紙
光澤度
CNS 4346
Z8015
40﹪以上
1.數量未達50㎡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檢驗1次。數量超過200㎡時,每200㎡加驗1次。額50㎡以下可免檢驗。剝離紙之剝離性
應容易剝離且不可裂開及黏著劑轉移至剝離紙現象
黏著性
試片之黏著面不能與其張貼之鋁板剝離達50㎜以上
收縮性
10min不可收縮在0.8㎜以上,24小時不可收縮在3.2㎜以上
可撓性
表面須無裂痕、刮傷現象
耐溶劑性
不可有溶解、膨脹、裂痕、突起等現象
鍍鋅鋼管
外徑
CNS 4435 G3102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鍍鋅量
- 第 76 條第02896章 回復型警示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回復型警示桿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標記牌面 (1)牌面板 (2)反光紙 1.2.2 彈性桿 (1)回復型彈性桿 (2)回復裝置 (3)固定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64章--標記 1.3.3 第02891章--標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2)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3)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4)CNS 4396 K6423 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 (5)CNS 13333 K61012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237 Epoxy-Resin Adhesives for Bonding Traffic Markers to Hardened Portland Cement and Asphalt Concrete (2)AASHTO T237 Testing Epoxy Resin Adhesive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反光紙原廠證明 (2)環氧樹脂證明書 (3)回復型彈性桿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含衝擊試驗報告) (4)牌面板(PE板)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牌面板 (1)牌面板: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PE(Polyethylene聚乙烯)、超 韌性PU(Polyurethane聚胺基甲酸乙酯)或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in 聚甲基 丙烯酸甲脂樹酯)等材質,板厚0.3cm以上。 (2)固定螺栓:為直徑9.5㎜、長76㎜鍍鋅馬車螺栓。 (3)墊片:同牌面板材質,背部墊片有鍍鋅螺旋卡鎖。 2.1.2 反光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891章「標誌」之反光紙之之相關規定。 2.1.3 回復型彈性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黑色高韌性耐撞擊及耐候性材質,桿 厚為 6 ㎜以上。 2.1.4 回復裝置: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5 固定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之規定。 (1)固定基座:黑色塑膠材質,底部背面有黏膠凹槽。 (2)固定螺栓:為直徑 9.5㎜、長89㎜不銹鋼馬車螺栓及直徑16㎜、長85㎜高密度聚 乙烯(HDPE)倒鉤式塑膠螺套。 (3)黏著劑: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劑 分別包裝。包裝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及有效期 限。批號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容器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2 施工方法 3.2.1 依契約圖說所示於路面上安裝回復型警示桿處鑽孔,同時路面及孔內不得有浮砂、 灰塵、雜物及疏鬆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並用壓縮空 氣將孔內吹清乾淨。 3.2.2 清除塵土後,於孔內安裝倒鉤膨脹螺栓。 3.2.3 將黏著劑塗佈於孔內及路面上。塗畢黏著劑後將回復型彈性桿就定位,同時鎖入不 銹鋼螺絲固定之。 3.2.4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時,應將環氧樹脂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以1:1 體積比澈底拌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對環氧樹脂兩 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之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 3.2.5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 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應以網板印刷方式辦理。 3.2.6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板上。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牌面板(PE板)
密度
CNS 13333 K61012
≧0.94g/cm3
1.數量未達50面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面檢驗1次。
3.數量超過200面時,每200面加驗1次。抗拉強度
縱向
橫向CNS 4396 K6423
≧250kgf/c㎡
伸長率
縱向
橫向CNS 4396 K6423
≧300%
回復型彈性桿
伸長率
參照CNS 2459 K6198
≧500%
每批1次
抗拉強度
≧210kgf/c㎡
衝擊強度
經衝擊彎曲達90度後仍可自動恢復原位。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稠度Viscosity Poise主劑及硬化劑在25℃時
AASHTO T237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000.4000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750.4000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稠度比(0.5rpm/ 2.5rpm)
AASHTO T237
各為2
各為2
單位質量
主劑(A劑)
硬化劑(B劑)AASHTO T237
1.31~1.41g/cm3
1.35~1.45g/cm31.42.1.47g/cm3
1.42.1.47g/cm3浮皮(原裝容器)
無
A無,B少許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膠凝時間
AASHTO T237
8.13分鐘
7分鐘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與混凝土附著強度達14kgf/c㎡上所需時間在:
a.25℃±1℃時
b.10℃±1℃時
c.-1℃±1℃時AASHTO T237
3.5小時以內
a.3分鐘以內
b.45分鐘以內
c.85分鐘以內在混凝土上之剪力強度
a.24h於25℃±1℃時
b.24h於25℃±1℃時並浸水時AASHTO T237
a.154kgf/c㎡以上
b.105kgf/c㎡以上a.70kgf/c㎡以上
b.56kgf/c㎡以上 - 第 77 條第02898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材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及緣石清理 1.2.2 標線標繪 (1)熱處理聚酯標線 (2)油漆標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33 路線漆 (2)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3)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4)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4.2 相關法規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交通工程手冊 1.4.3 ASTM (1)ASTM D40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troreflectance of Horizontal Coatings (2)ASTM E809 Standard Practice for Measuring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troreflectors (3)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Coplanar Geometry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型錄 (2)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 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 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 不會變形。 (2)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 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 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 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3)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參照CNS 1333檢驗,並符合以下規定 : A.比重(23℃): 2.3以下。 B.軟化點:80℃以上。 C.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D.不黏著乾燥性:標繪 3分鐘後不黏車胎。 E.0度~45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 75%以上。 F.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以下。 G.耐磨耗性(試 100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壓縮強度: 82kgf/c㎡以上。 I.耐鹼性:泡在Ca(OH) 2飽和溶液中18小時, 2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玻璃珠含量:預拌 30%(重量比)以上,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 以 160g/㎡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 之30~ 40%。 K.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 規定。 (4)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 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 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5)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Vinyl Synthetic Liquid)與芳香碳化氫 溶劑(Aromatic Hydrocarbon Solvent)之混合物。 (6)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經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 TAF)驗證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 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辦理。 2.1.2 油漆標線 (1)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之第 1種之規定。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 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 一年者,不准採用。 A.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 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 定。 D.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2)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 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 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 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 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3)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 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 ,應澈底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5)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標繪施工用之熱熔標線機等機具,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2)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 0.14kg/㎡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 前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3)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 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 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 於鋪設。 (4)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 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180℃~ 220℃之間,標好後之 標線應在 3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 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量比 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 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160g/㎡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 之30~ 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原 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 ,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5)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標繪標線時, 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10℃。 (6)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 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 曲等缺陷。 (7)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 80℃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等現象。 (8)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面以上 2mm。 3.1.3 油漆標線施工 (1)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 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薄層之厚度應為 0.5mm(不含 玻璃珠),其許可差為±0.05mm。 (2)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超過1m之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畫線機沿該線施 工(暫時關閉噴灑玻璃珠),標繪後30秒內,比較鋁片上增加之油漆淨重及標繪 之面積,以濕油漆比重可進而求得其濕厚度,及每公升油漆可施作之面積;每公 升油漆可施作之面積,應控制在1.82~2.22㎡間。 (3)承包商應將玻璃珠立即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油漆上,每公升油漆配合灑上 510 ± 40g之玻璃珠,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 口原則上應置於油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 ,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4)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氣溫不得低於 5℃。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熱處理聚酯標線
比重(23℃)
參照CNS 1333
2.3以下
1.累計數量未達1000㎡時免檢驗。
2.累計數量達1000~3000㎡檢驗1組。(1組5個)
3.累計數量超過3000㎡時,每3000㎡加驗1組。軟化點
80℃以上
塗膜外觀
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不黏著乾燥性
標繪3分鐘後不黏車胎
0度~45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
75%以上
黃色度(限白色)
色澤偏差率在0.10以下
耐磨耗性
(就100轉而言)
200mg以下
壓縮強度
82kgf/c㎡以上
耐鹼性
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小時,2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玻璃珠含量
依第3.2.2 節規定
30%~40%(重量比)
厚度
0.2cm以上
抗滑係數
ASTM E303 或交通部頒「交通工程手冊」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檢驗方式
潮溼狀態下,實測值45BPN以上
1.累計數量未達1000㎡時免驗。
2.累計數量達1000~3000㎡檢驗1組(每組隨機取3處地點取平均值)。
3.累計數量超過3000㎡時,每3000㎡加驗1組。
4.每組抗滑係數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時,得於原取樣地點重測1次;仍不符規範要求者,應刨除重繪。
5.標線應於劃設完成2週內檢測完畢。油漆標線
容器內狀態
CNS 1333
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每批一次。
比重(23℃)
1.3kg/L以上
黏度(KU值)
70~100
塗膜外觀
應正常
輪胎附著性
輪胎於塗布15分鐘後不附著於輪胎上
滲透性(%)
白色
瀝青毛氈上之塗面擴散反射率70以上,又擴散反射率比0.90以上
黃色
擴散反射率比0.90以上
隱蔽率(%)
白色
97以上
黃色
80以上
耐磨耗性(以100轉計)(mg)
500以下
耐水性
應無異狀
耐鹼性
應無異狀
加熱殘分(%)
60﹪以上
玻璃珠附著性
玻璃珠附著於塗膜上應無斑痕
玻璃珠固著率(%)
90﹪以上
玻璃珠配合使用量(油漆標線如有註明「不含玻璃珠」時除外)
510~590g/L
玻璃珠
比重、粒度、外觀形狀、折射率、耐水性
CNS 4343
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
配合上述熱處理聚酯標線或油漆標線之檢驗頻率辦理。
- 第 78 條第02899章 回復型警示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回復型警示桿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標記牌面 (1) 牌面板 (2) 反光紙 1.2.2 彈性桿 (1) 回復型彈性桿 (2) 回復裝置 (3) 固定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64章--標記 1.3.3 第02891章--標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2)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3)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4) CNS 4396 K6423 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 (5) CNS 13333 K61012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237 Epoxy-Resin Adhesives for Bonding Traffic Markers to Hardened Portland Cement and Asphalt Concrete (2) AASHTO T237 Testing Epoxy Resin Adhesive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紙原廠證明 (2) 環氧樹脂證明書 (3) 回復型彈性桿檢驗合格證明(含衝擊試驗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牌面板 (1) 牌面板: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PE(Polyethylene聚乙烯)、 超韌性PU (Polyurethane聚胺基甲酸乙酯)或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in聚 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等材質,板厚0.3cm以上。 (2) 固定螺栓:為直徑9.5㎜、長76㎜鍍鋅馬車螺栓。 (3) 墊片:同牌面板材質,背部墊片有鍍鋅螺旋卡鎖。 2.1.2 反光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891章「標誌」之反光紙之之相關規定。 2.1.3 回復型彈性桿: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黑色高韌性耐撞擊及耐候性材質,桿 厚為6㎜ 以上。 2.1.4 回復裝置: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固定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基座:黑色塑膠材質,底部背面有黏膠凹槽。 (2) 固定螺栓:為直徑9.5㎜、長89㎜不鏽鋼馬車螺栓及直徑16㎜、長85㎜ 高密度 聚乙烯(HDPE)倒鉤式塑膠螺套。 (3) 黏著劑: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 劑分別包裝。包裝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及有 效期限。批號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容器上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2 施工方法 3.2.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路面上安裝回復型警示桿處鑽孔,同時路面及孔內不得有浮砂、 灰塵、雜物及疏鬆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並用壓縮空 氣將孔內吹清乾淨。 3.2.2 清除塵土後,於孔內安裝倒鉤膨脹螺栓。 3.2.3 將黏著劑塗佈於孔內及路面上。塗畢黏著劑後將回復型彈性桿就定位,同時鎖入不 鏽鋼螺絲固定之。 3.2.4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時,應將環氧樹脂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以1:1 體積比澈底拌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對環氧樹脂兩 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之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 3.2.5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 設計圖所示,其內容之製作應以網板印刷方式辦理。 3.2.6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板上。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牌面板(PE板)
密度
CNS 13333 K61012
≧0.94g/cm3
1.數量未達40面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檢驗。
2.數量達40~200面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200面時每200面加驗一次。抗拉強度
縱向
橫向CNS 4396 K6423
≧250kgf/c㎡
伸長率
縱向
橫向CNS 4396 K6423
≧300%
回復型彈性桿
伸長率
參照CNS 2459 K6198
≧500%
每批一次
抗拉強度
≧210kgf/c㎡
衝擊強度
經衝擊彎曲達90度後仍可自動恢復原位。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稠度Viscosity Poise主劑及硬化劑在25℃時
AASHTO T237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000~4000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750~4000
應檢原廠證明書,不另送驗。
稠度比(0.5rpm/2.5rpm)
AASHTO T237
各為2
各為2
單位質量
主劑(A劑)
硬化劑(B劑)
AASHTO T237
1.31~1.41g/cm3
1.35~1.45g/cm31.42~1.47g/cm3
1.42~1.47g/cm3浮皮(原裝容器)
無
A無,B少許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膠凝時間
AASHTO T237
8~13分鐘
7分鐘
應檢原廠證明書,不另送驗。
與混凝土附著強度達14kgf/ c㎡以上所需時間在:
a.25℃±1℃
b.10℃±1℃
c.-1℃±1℃AASHTO T237
a.3.5小時以內
a.3分鐘以內
b.45分鐘以內
c.85分鐘以內在混凝土上之剪力強度
a.24h於25℃±1℃時
b.24h於25℃±1℃時並加浸水時AASHTO T237
a.154kgf/c㎡以上
b.105kgf/c㎡以上a.70kgf/c㎡以上
b.56kgf/c㎡以上 - 第 79 條第02905章 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植栽之移植與施工中養護等事項。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 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修枝、斷根、挖掘、包紮、運輸、植穴開挖、定植 、施工中維護等項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機具設備表 (2)施工單位人員 (3)施工時程進度表 (4)依契約約定提送[交通維持計畫] (5)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 1.6 品質保證 1.6.1 植栽移植工作進行前,承包商應至現場核對植栽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 與契約規格數量不符者(如原列植株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 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及植栽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移植內容後於移植工作 前依規定進行斷根。 1.6.2 移植作業應由工程司指派有經驗者來執行監督作業。 1.6.3 承包商於進行修枝、斷根、挖掘、移運、定植等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現場監督。 1.6.4 承包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等移 植前處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植至指定地點。如因 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後另行 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1.7 現場環境 1.7.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 回填土壤整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2. 產品 2.1 材料 依本規範第3節施工各項目之規定準備栽植材料。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 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 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於施工 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2 移植前處理 (1)修枝 A.喬木之枯萎枝、病蟲害枝應予剪除。 B.喬木應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原則上樹冠修剪幅度以 1/3 為限。如因搬運考慮須進一步修剪,則應先經書面審核同意後修剪;但無論修 剪幅度為何,皆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 C.灌木之修剪依契約圖說辦理,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現有規格之2/3。 (2)斷根處理 A.樹末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應先立支柱,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傷人等 意外。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植株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柱以加強 支持。 B.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做彈性調整,原則上樹徑 10 ~ 29 ㎝者斷根一次, 29 ㎝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 60~90 日實施,最後 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 60~90 日。 C.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 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 20 ㎝以上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 淺而定,約為 30 ~ 80cm。 D.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破壞既有人行道鋪面時,應事先向道 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承包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 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樹穴。 E.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 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 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F.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植株倒伏或 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G.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 (3)藥劑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3.1.3 定植前之準備 (1)植物: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植栽,掛牌編號。 (2)栽植保護材料 喬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支柱:桂竹或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杉木柱,有腐蛀、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 用。 (3)栽培介質: 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基本 上應取自排水良好、無水患區域之農業用土、栽植用土壤,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土壤質地:砂質壤土或壤土。 B.不能含有底土、礦渣、黏土,及粒徑大於 30mm 之石塊、結塊之泥土、活的植 物、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並且不能為泥濘之狀態。 C.為達上述要求,承包商可均勻混入有機質、農用石灰或其它土壤改良劑。 (4)肥料: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 A.基肥: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肥。 B.追肥:速效性化學肥料。 (5)植穴開挖、清理與棄土植穴之開挖,依契約圖說規定,一般以根球直徑大小之 2 倍為宜,深度則與根球直徑加 20cm 以上。植穴內之混凝土塊、磚塊及其它有礙 根系生長之物質應予撿除,現場予以清理整平,並速將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 如欲採用基地內土壤做部分之回填,亦應依規定檢具土壤分析報告。 (6)植穴開挖後之植穴內土壤應予挖鬆,種植前並應先會同工程司測試排水狀況。植 穴於灌滿水後 24 小時應予檢驗; 如水未完全排放,應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 再進行。 3.2 施工方法 3.2.1 移植過程 (1)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 48 小時以前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 原斷根範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 人員以人工方式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破壞根群。 (2)土球之包紮:喬木吊運前應先將護根土球包紮牢固,避免鬆脫或損害植栽。 (3)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 處以上 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 裹、保護,以免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受損者,一律不予計 價。 (4)運輸與裝卸 A.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橋、牌樓、隧道、地下道等之高度限 制以作妥善的處理。 B.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C.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 物之安全。 D.長距離運輸宜用網布覆蓋,防止強風、烈日危害。 E.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 人。 (5)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 經工程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 其根部包覆於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3.2.2 定植過程 (1)將挖好之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基肥後,再於中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之成饅頭形, 並稍微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2)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 類之植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1/4 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 土至與鄰近面齊平。 (3)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 5cm 時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 水環溝。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1)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 當地氣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 程司同意後配設之。 (2)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 強化橡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 植栽接觸處,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 另有規定外,可參考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進行,且架設時 應力求整齊美觀,其有未詳盡者,承包商應洽請工程司決定後施工。 (3)沿海或低海拔山岳地區,除另有越冬或防風措施規定外,所有樹幹均應以稻草或 草繩包裹,支架亦應特別予以加強。 (4)其他保護設施:除設立支架保護植栽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 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3.3 檢驗 估驗與驗收:於植栽移植完成時,由承包商提出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 內應包含植株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4 樹木種植、植株移植後之維護工作,及養護期養護作業要點、養護期查驗 3.4.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養護期(保活期),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本標工 程完工、驗收合格次日起計 6 個月。 3.4.2 施作完成後,承包商應負責植物之維護管理,保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之侵害及施 工範圍內優良景觀維護。其維護工作、養護作業包括澆水、雜草清除、修剪、草坪 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 目。 3.4.3 維護工作、養護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契約約定辦理,自行予以運棄處理,不得 堆置於現場,以利市容景觀。 3.5 清理 栽植區如因栽種作業而受損,應將該區復原,並應清除區內之碎片、損壞之木樁及 剪下之枝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喬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 付之款數。 4.2 計價 移植喬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植物斷根、施工中養護、移植、定植等工作所需之一 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905 02905-1 TPE V1.0 99/01/01
- 第 80 條第02920章 植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草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於平地或邊坡植草時之中耕、清理、細整地、施肥、澆水及保活等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931章--植樹 1.3.4 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4.2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植草施工計畫 (2)農藥施工計畫 1.5.3 草皮應提送樣品2份 1.5.4 廠商資料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草皮 (1)挖取及運送草皮時應小心,以免草皮遭受損壞,於移植、種植時,並應避免附著 於草皮上之土壤脫落、破碎或分離。 (2)草皮應附有足量之土壤(無土栽培之草毯除外),並應灑水保持濕潤,不得直接 曝曬於日光照射下,草皮之存放不得超過 72 小時。 1.6.2 草種、草莖、草苗及植生帶等應儘速種植,若須存放,應置於陰涼潮濕處。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草種 (1)草種子: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草莖: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3)草皮:應連根帶莖及部份土壤而成,種類、尺度、規格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 (4)草苗: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5)植生帶:應為稻草、紙蓆、纖維、棉纖、椰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 種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肥料 (1)肥料種類 A.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而成,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 分之有機物,如泥炭苔、大豆粕等。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 CNS 3076N30 17 之規定。 (2)施用量及次數: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1.3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 商提出使用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4 客土:應為富有機質之壤土或砂質壤土。 2.1.5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草皮、植物產生不良影 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噴播草種用之植生層及基盤:利用植生素(包括肥料及化學乳劑之混合物)加水及草 種拌和後,噴播於坡面形成植生層時。基盤應以含有植物纖維、人造纖維、保水劑 、[ 根瘤菌 ]、肥料、壤土及黏著劑等材料之纖維土,噴播於岩盤坡面上,作為草 種生長之養份,其配合比例及草種種類由承包商提出,經試噴良好及工程司認可後 使用,但草種用量不得少於 [0.02kg/㎡]。 2.1.7 其他材料:應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 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 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於施工 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得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適宜程度、生長環境、植 生種類之特性及播植時期等,採下列施工方式中一種或數種併用,並應於施工前提 出植草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始能施工。 (1)適用公園及平地:噴植草種、撒草莖及鋪植草皮等方法。 (2)適用邊坡:噴植草種、種植草苗、鋪植植生帶、客土袋育苗植法、打樁編柵植生 及鋪網客土噴植法等方法。 3.1.3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之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cm深,並維持表土 之傾斜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塊清除,如有多餘土壤 應運離工區。石塊直徑限制如下: (1)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cm。 (2)邊坡:不得超過5cm。 3.1.4 整地後承包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求經工程司 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方法 3.2.1 噴植草種(公園、平地及邊坡適用) (1)草種子: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並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進行噴植。 (2)其他所需材料:如黏著劑、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 (3)施工過程 A.噴植前應適當灑水,使土壤充分潤濕。 B.將草種及黏著劑與水充分混合後,均勻噴灑於其上。 C.噴植厚度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D.最後在坡面上覆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 至少用 4 支直徑 4mm 以上之鍍鋅鐵線製成門形固定。 E.植草完成後,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以利成長。 3.2.2 撒草莖(公園及平地適用) (1)草莖: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草莖於苗圃切截取出後,應儘速種植。 B.於未發芽前取下草莖,除去土壤,用刀切斷約3~5㎝長度。 C.草莖應均勻撒於地面或或每隔約 15 ㎝條撒,再以客土覆蓋,至不見草莖為止 ,然後壓實澆水。 3.2.3 鋪植草皮(公園及平地適用) (1)草皮:草皮之規格以 20 ㎝× 20 ㎝或 30 ㎝× 45 ㎝或 30 ㎝× 180 ㎝為原 則,草皮厚度應在 2cm 以上,草皮應附有足量之土壤(無土栽培之草毯除外) ,根部完整且不含雜草者。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施工前,承包商應將草皮之樣品提送認可。 B.鋪植草皮應於適宜季節與氣候為之。 C.草皮應以手工細心鋪設,並自鋪植草皮地區之底邊開始,由低處向高處鋪設, 草皮於鋪植後,壓實並整修,並應經常灑水及拔除雜草。 D.於保活期滿查驗時應為密排無縫之情況。 3.2.4 種植草苗(坡度小於45度以下之邊坡適用) (1)草苗: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於坡面上沿等高線由高處往低處每隔約 50cm 挖掘約 10cm 寬× 10cm 深之植 溝一道,如為軟岩或礫石地區,則沿等高線每隔 50cm 挖掘約 20cm 寬× 20cm 深之植溝一道,然後於植溝內施放肥料及原土壤或客土之混合細土。 B.將成長良好高約 15cm 之草苗種入植溝內,草苗露出土面約 1/3 高度後壓緊 。應把握最佳時期隨挖隨種,移植前應放置於陰濕處以適當材料覆蓋減少水分 蒸發。 C.草苗以3~5支一束為原則,束距約20cm。 D.植草工作完成後,應將行間坡面整平,並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 3.2.5 鋪植植生帶(邊坡坡度緩於V:H=1:1適用) (1)植生帶:應為纖維、棉纖、椰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種種類及用量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挖填方坡面,坡面較緩於V:H=1:1者均適用。 B.鋪植植生帶時,由上而下順坡往下滾動鋪平。鋪放植生帶應小心為之,隨時注 意保持平順,不得拉寬或拉長,兩塊植生帶接合處應約有 10cm 之重疊,隨後 在鋪竣植生帶之坡面及平台面上均勻灑水,使植生帶能貼合於土壤表面,並於 植生帶面上施加肥料。 C.於鋪妥植生帶之面上覆蓋稻草蓆、撒砂土或其他方式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 定外,應每 ㎡ 至少用 4 支 #8 鍍鋅鐵線製成長 25cm 之門形鐵線插置固定 。 D.鋪植後 10 天內需保持濕潤,除雨天外,每天早晚應各澆水 1 次,每約 2 個 月施肥 1 次。 3.2.6 客土袋育苗植法(邊坡坡度緩於V:H=1:0.8適用) (1)育苗:以直徑及高度各約 25cm 之育苗袋盛土壤及肥料等混合均勻成客土,並於 底部鑽約 5 ~ 10 個孔種植草苗,集中放置澆水培養 1 個月至草苗成長為止。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適用於礫石多、土層薄,不易生長植物之挖方坡面,及其邊坡坡度緩於 V: H=1:0.8 者。 B.以客土袋先行育苗再將育苗袋開放入穴內移植。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種植 時沿等高線挖穴並以等邊三角形為原則配置,穴距(中心至中心約 87cm)植 穴深度及直徑與育苗袋相同,而後將育苗袋割開放入穴內並壓實,並於等邊三 角形中心,挖直徑、深度各約 5cm 之穴,穴內客土拌以肥料及各種草種子混 合種植。 B.育苗袋底部四周應打孔,下端兩角剪成小缺口,作為排水及預留根系伸展之用 ,及避免袋內根系盤纏現象。 C.裁植完畢後再覆蓋草蓆或其他材料,並以鋼線固定之。 D.植草完成後應視需要澆水及拔除雜草,每約2個月施肥1次。 3.2.7 打樁編柵植生(邊坡適用) (1)木樁編柵:木樁選用易萌芽(如九芎、榕樹或黃槿等)樁末端直徑在 5cm 以上 長度約 100 ~ 120cm,並打入土中 2/3 以上,出土部分以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成 擋土柵。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於坡度 45 °以下之填方或崩積土坡面及一般土壤之 挖方坡面上,沿等高線每隔約 1m 打 1 排樁,樁距 30 ~ 50cm 為原則,以 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柵,藉以植生。 B.每 2 支樁中至少有 1 支為萌芽樁,另 1 支可為雜木樁,編柵後排樁間略整 平成平台狀,填客土平均厚約 10cm,並施以肥料,再以噴植法或植生帶法予 以植生覆蓋,穩定坡面。 C.於挖土坡面木樁不易打入者,應改為直徑 16mm 鋼筋並灌入 1:3 水泥砂漿, 以防止脫落。 3.2.8 鋪網客土噴植法(邊坡坡度陡於V:H=1:0.8適用) (1)草種子:每100㎡以1~2kg為原則,其實際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菱形鋼 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之網目大小及網線粗細,應視地形及地質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辦理。 (3)施工過程 A.適用於坡度較陡(大於 V:H=1:0.8 者)土質較硬之坡面如風化軟岩,以及 鋪網客土噴植辦理。 B.以鋼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拉緊平鋪於坡面,並以長約 30cm,直徑 13mm 之 鐵栓固定之(處 /㎡)。 C.坡面上噴植客土種子應均勻,噴射客土、肥料及草種子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辦理。 D.最後再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加以覆蓋,並以直徑 4mm 以上之鍍鋅鐵線製成門 形固定。 3.3 保活 3.3.1 承包商應於全部植草工作完工,其成活率達80%以上時報請工程司辦理初驗,並自 初驗合格之日起計算保活期,為期 6 個月。 3.3.2 承包商應視天侯情況及草皮生長情形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施肥、防治病蟲害、割草 及補植等保活工作。澆水時間、水源及水質,均由包商自行決定。如有不良影響, 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3.3.3 承包商如發現草種不萌芽、草苗或草皮枯萎,草種草苗、草皮或植生帶滑失、生長 不良及發生病蟲害等情事,應噴灑農藥或作補植等工作,均不另給價。 3.3.4 承包商應依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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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5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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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工土字第1083018581號函修正第02531章及第02534章;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