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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5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工土字第1083018581號函修正第02531章及第02534章;並自函頒日生效
  • 第 1 條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品質計畫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圖 (1)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2)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1.2.4 廠商資料 1.2.5 樣品 1.2.6 實品大樣 1.3 相關章節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2. 產品 2.1 品質計畫:應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2.2 施工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為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依實際需要 經工程司同意後,得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 2.2.1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含如下: (1)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2)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3)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4)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 (5)主要器材設備、材料預定進場及送驗時間 (6)工地佈置 (7)臨時圍堰、排水 (8)環境清潔維護 (9)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施工協調流程(或機制) (11)緊急應變計畫 (12)其他(視工程特性需求或工程司指示項目) 2.2.2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如下: (1)施工方法 (2)施工步驟 (3)施工進度 (4)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5)施工圖 (6)安全措施 2.2.3 交通維持計畫: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2.3 施工圖 2.3.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並提送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及 A3第二原圖各1份,提送工程司審查。 2.3.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平面或立面圖 (2)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3)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4)適用之標準,如CNS等之章節編號 (5)與契約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6)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7)製造廠商之圖說 (8)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9)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10)性能及測試數據 (11)承包商依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2.3.3 工作圖應附設計計算書或其它必要之資料,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 方式。於該項工作施工前,由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核,提送工程司備查。 2.3.4 施工圖之標題欄應包括下列資料: (1)施工圖之圖號、標題、日期 (2)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3)承包商簽名或蓋章 (4)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2.3.5 施工圖在提送工程司審核前,須與其他關連契約彙整界面並經關連承包商簽認,如 有未能簽認之情事發生時,應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2.3.6 承包商提送施工圖複審,應循前次送審相同之程序,並以書面說明或於送審之施工 圖上標示出工程司審查指示修正及新增之變動。 2.3.7 若先前已核定之施工圖有變更之必要,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通知進行變更,承包商 即應按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施工圖,並再次提送工程司審查。 2.3.8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承包商對送審 施工圖正確性之責任。未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承包商應負其全責,包括 訂購材料或進行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2.4 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1)就製造商之圖說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圖說資料文字為外文,原則應附中文譯本,惟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摘要方式翻譯。 2.5 進口品規定 2.5.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經該主管機關公告限制或禁止參與採購之國家或地區之產品不得 使用。 2.5.2 進口品承包商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海關進口證明書。 (2)原製造廠產品出產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國檢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或製造廠試驗合格證明文件並經當地法 院公證,或經當地相關性質之工商協會公證並經買賣國雙方駐外機構之一簽認。 2.5.3 進口物品如無法依2.5.2(3)辦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 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2)2.5.2(2)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自辦監造者,應比照本項規定辦理。 2.5.4 進口物品如係在採購案決標日前已進口,其出廠日期至決標日未逾 5年而物品本身 無有效期限之限制,且無法依2.5.2(3)或第2.5.3 辦理者,承包商應檢附延長原有 保固期限1年之保固切結書代之。 2.5.5 前揭各項證明或公證之文件,非以中文出具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以 中文譯本為主,該中文譯本如有錯誤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5.6 各類進口物品如均無法依前揭規定辦理時,得就個案需求另行檢討辦理。 2.6 樣品 2.6.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示產品完整 之功能特性、顏色色樣範圍及附屬裝置。提供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1)樣品之型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2)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4)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5)適用之標準,如CNS或ASTM等。 2.7 實品大樣 2.7.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施工 。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 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包括於契約其他項目內。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 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330 01330-5 TPE V2.0 99/01/01
  • 第 2 條
    第01421章 規範定義(Contract Definitions)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契約內各單位、人員之界定,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特殊名詞之解釋。 1.2 定義 1.2.1 一般 (1)業主(Owner) 為執行本契約之機關(構)。 (2)工程司(Engineer) 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3)工程司代表(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約定之權責者。其授權範圍須經工程 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4)監工人員(Inspector) 為經工程司指派代表工程司對已完成之工程、施工中之工程和由承包商自備之材 料以及機關供應之材料,作各項必要之監督及檢驗之人員。 (5)承包商(Contractor) 與業主簽約承攬本工程之廠商。 (6)關連承包商 指本工程承包商以外之其他承包商,與業主訂有契約,承辦與本工程有關之另一 部分工程或臨時裝置者。 (7)分包商(Sub-Contractor) 為依契約約定,承辦承包商契約中無需自行履行部分工程之廠商。 (8)工程施工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9)特定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並為該工程契約 文件之一部分。 (10)補充說明(Addenda) 為開標前對契約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1)契約圖說(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設計圖說(包括其說明文字)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供或批准之補充圖 說,以及為工程之修正而增加之圖說等,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2)契約(Contract) 為業主與承包商所簽訂,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契約文件。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 、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A.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B.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C.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D.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E.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13)契約工作項目(Contract Item; Pay Item) 為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14)詳細價目表(Bill Of Quantities(BOQ)) 為契約文件中詳列本工程工作項目、數量、單價、複價及總價之表格。 (15)單價分析表 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要求,合理考慮每一工作項目之工率、機具使用工作小時、 材料使用數量,分別列入分析表中,並將單價填入細目,分別求得每一工作項目 之單價,以作為每一付款項目單價之依據,其表格謂之單價分析表。 (16)契約總價(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7)一式計量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量之工作項目, 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 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 一式」計量。 (18)一式計價(Lump Sum)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計量之工作項目, 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 具、產品等),為方便施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 一式」計價。 (19)施工圖(Construction Drawing) 包括工作圖(臨時性工作)及施工製造圖(永久性產品) 之統稱。 (20)附屬機電施工圖(Auxiliary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Drawi ng)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規定所施作永久性的附屬機電施工圖之圖樣。 (21)工作圖(Working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施作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控制系統、模板 、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臨時性工作之圖樣。 (22)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施作的永久性產品之製造及安裝圖樣。 (23)同等品(Or Equal) 為經執行本契約之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 要求或提及者。。 (24)公用設施(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25)契約變更通知(Contract Change Order) 為工程司辦理契約變更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6)先行使用(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含部分工程)未完工或未驗收前,業主基於實際需要提前使用者。 1.2.2 道路 (1)快速道路 指進出口部分管制之道路,主要服務都會區或市區內通過性之交通。 (2)幹線道路 指服務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市內社區間交通之道路。 (3)連絡道路 服務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幹線道路與巷弄,並供兩旁人車之出 入。 (4)巷弄道路 專供兩旁人車出入之道路。 (5)高速公路(Freeway) 指其出入口完全管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 ,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6)交流道(Interchange) 為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7)匝道(Ramp) 交流道中為連接加減速車道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之部分。 匝道包括環道、岔道等。 (8)立體交叉(Grade Separation) 為兩條道路,或一條道路與一條鐵路在上下不同平面之交叉。 (9)車道(Traffic Lane) 為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以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10)行車道(Traveled Way) 為路幅之一部分,供車輛行駛之用,不包含路肩及輔助車道。 (11)縱坡基線(Profile Grade Line) 為垂直面與計畫面或其他經指定層之頂部相切處之跡線。該跡線係沿(或平行於 )道路縱向之中心線,通常係表示上述跡線之高程或坡度。 (12)路幅(Roadway) 為路權內施工所需之部分。 (13)中央分隔帶(Median) 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4)路肩(Shoulder) 為路幅之一部分,與車道鄰近,用於暫時停放車輛或緊急使用。 (15)人行道(Sidewalk) 指專供行人行走之道路。 (16)路旁(Roadside) 為鄰近路幅外緣之地區。 (17)繞行道(Detour) 為一臨時性路線,以便車輛、行人繞過封閉之部分。 (18)施工便道(Haul Road) 為承包商所構築以便其進出工地之臨時通路。 (19)路權(Right of Way) 為工程需要而取得之土地及其他一切權益。 (20)樁號(Station) 為沿道路中心線表示實際長度之里程。 (21)測量(Survey) 為將地形、地物等之現況按比例尺測繪於圖面上,或從圖上之特定資料表示於地 面上之技術。 1.2.3 路面及路基 (1)路面(Pavement) 為道路面層及底層所構成之一個整體。 (2)面層(Surfacing) 為路面之頂層。 (3)底層(Base) 為置於道路面層之下,具有預定厚度及規定材料之支持層,用以傳佈載重於路基 者。 (4)透層(Prime Coat) 為以瀝青澆鋪於卵石或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上部,作為上下層之黏結及防水之用 ,隨後鋪設面層。 (5)黏層(Tack Coat) 為兩層瀝青混凝土間或水泥混凝土面上加鋪瀝青混凝土時所鋪之黏結層,通常為 瀝青材料。 (6)路基(Sub-grade) 為道路路面結構以下部分,用作路面與路肩之基礎。 (7)穩定處理(Stabilize) 為以加入適量之結合料,並經充分混合以結合粒料。如用於路肩之穩定,亦可以 砂或粒料混合以增加土壤之承載力。 (8)借土(Borrow) 為用於路堤或其他類似工作之填築材料。 (9)坍方(滑落)(Slip) 為道路斷面挖填方部分對其正常之位置滑移或跌落。 (10)瀝青(Bitumen) 為可燃性碳氫物質,其形態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瀝青材料一般係指規範中所 述或工程司指示,用於路面之任何一種膠結油料,如地瀝青(亦稱柏油)。 (11)地瀝青(Asphalt) 為棕色至黑色可溶於汽油或石腦油(Naphtha)之固體瀝青。 (12)透水層(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可透過該層。 (13)不透水層(Im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為其隔絕,無法透過該層。 (14)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 為在土壤可塑之含水量範圍內,液性限度與塑性限度之差值。 (15)CBR值(California Bearing Ratio Value) 依AASHTO T193 之試驗方法,在契約圖說或特定條款所規定之壓實度條件下,浸 水四天所得之CBR值。 (16)相對密度(Relative Density) 最大乾密度(工地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00﹪ 工地乾密度(最大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1.2.4 構造物及排水設施 (1)構造物 為土木建築工程設施,包含結構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並具備所需求功能者,如橋 梁、隧道、箱涵、擋土牆和房屋等。 (2)結構物 為構造物內部之構件,經結構計算後能承受載重、地震力及風力者。 (3)橋梁(Bridge) 為一包括上部及下部結構物之構造物,橫跨低地或障礙物如道路、鐵路、河流等 ,其本身為一通道,用以暢流交通及通過物。 (4)橋梁長度(Bridge Length) 為橋梁結構之全部長度。係兩端橋臺胸牆背之間距。如無胸牆設施,則為橋板兩 端之間距或為多孔橋涵孔邊盡頭之間距,但不得小於構造物之淨長。 (5)橋面寬(Bridge Roadway Width) 為橋面之全寬。係沿橋梁縱向中心之垂直方向兩緣石外側之間距,若無緣石,則 以橋護欄或隔欄之外側間距為其寬度。 (6)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為單跨度或連續跨度結構物之支承以下,並包括橋台胸牆、翼牆、護翼等在內。 (7)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為橋梁除卻下部結構以外之所有結構部分。 (8)涵洞(Culvert) 為任何不被視作橋梁而在路幅下具有一開口之構造物。 (9)回填(Backfill) 為回填於挖方地區之材料或在挖方地區回填材料之行為。 (10)排水設施(Drainage Facilities) 為匯聚、排除積水區地面或地下水之圓管、排水路、溝渠及構造物等設施。 1.2.5 交通 (1)照射軸(Axis of Incident Light) 連接投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2)觀測軸(Observation Axis) 連接受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3)觀測角(Observation Angle) 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角度。 (4)入射角(Entrance Angle) 照射軸與反光試片中心法線所形成之角度。 (5)標誌牌面(Sign Face) 標誌板印有圖樣字面之部分。 (6)圖例(Legend) 為標誌牌面上依規定繪製之體形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 (7)標誌牌(Sign Panel) 由組合單位或金屬板製成之標誌之結構部分,其表面附有反光材料,并附有圖例 ,但支柱或結構物除外。 (8)標誌牌支撐(Sign Supports) 依契約圖說所示,各種標誌牌之支柱及架設於橋梁及桁架上之標誌,支撐用之梁 及組件等。 (9)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S.I.) 反光試片朝向觀測軸方向回歸反射光度與入射光垂直平面照度之比值。其單位以 燭光╱呎燭光表示之。 1.2.6 其他 (1)工作(Work) 為承包商基於契約義務與責任,為完成契約所提供勞力、材料、設備以及其他必 要之附帶工作。 (2)工程(Works) 為遵照契約完成之所有工作。 (3)永久性工程(Permanent Works) 為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完成須經驗收之各項工程。 (4)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 為完成契約工程所作之臨時性工程。 (5)工地(Site) 為施工場所之地下、地上或契約中業主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 (6)工地作業(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但因該裝置與操作為 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7)人工(Labor) 為以人力方式施作者。 (8)材料(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9)供應材料(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業主供給之材料。 (10)施工設備(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契約工程所須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或臨時設施,連同保養與維護 所必須之零件,以及工具與儀器,但不包括用於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1)處理過程(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12)粒料(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如礫石、碎石、爐碴、砂或其混合 物。 A.瀝青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8篩(2.36㎜)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 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B.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4篩(4.75㎜)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4 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13)膠結料(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4)水泥砂漿(Cement Mortar) 為砂、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5)化學摻料(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例如混凝土加入強塑 劑、緩凝劑、減水劑、早強劑等。 (16)限定用語(Limit Terms) 依CNS 3689之規定。 A. 包含本數:  〝以上〞、〝以下〞、〝最大〞、〝最小〞、〝不得大於〞、〝不得小於〞、  〝不得小於〞、〝不得超過〞、〝不得低於〞、〝不大於〞、〝不小於〞 均包含本數。 B. 不包含本數:  〝超過〞、〝未滿〞、〝大於〞、〝小於〞均不包含本數。 (17)營建泥漿(簡稱泥漿) 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所產生,超過土壤塑性限度之高含水量天然泥水。但 不包括含化學藥劑或其他非天然添加物之泥漿。 (18)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指供泥漿暫屯、沉澱、曝曬、脫水、分類、煆燒、固化、加工、回收、處理及放 置相關機具設備之場所。 (19)劣質混凝土 所稱之劣質混凝土為場鑄混凝土基樁或連續壁在混凝土澆置時,應澆置超過原設 計高度,此頂部多出含有泥漿之混凝土即稱之。若有礙工程品質時,該混凝土應 待硬化後予以打除。 2.產品 (空白) 3.施工 (空白) 4.計量與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01421 01421-12 TPE V2.0 99/01/01
  • 第 3 條
    第01450章 品質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制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 1.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推廣的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分為三 階段管控,第一級品質管制由廠商負責全面性自主品管,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 關(包括監造單位)負責督導及查核廠商落實自主品管,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由 上級機關(即各工程主管機關)組設「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小組」對所屬相關單位 新興之公共工程進行評鑑及查核。而本施工規範的品質管制主要是對於承包商的自 主品管加以規範,以澈底落實三級品管中的第一級品質管制,而第二級品質保證與 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則另依業主之規定辦理。 1.1.3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驗作業等 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 ,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中,承包商亦應會同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1.1.4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1) 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強度、成分、性 質等認為有檢驗、試驗或再檢驗、試驗之必要時,承包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 驗、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檢驗、試驗。 (2) 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A.工地實驗室須對欲提供之試驗/ 測試項目向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 )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供該項試驗/測試項目服務。 B.申請驗證之實驗室能力應由認證機構依CNS 17025 Z4058 之規定進行評鑑。 已通過驗證之實驗室應隨時符合CNS 13041 Z7228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管理責任 (1) 公司組織 (2) 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1.2.2 施工要領 1.2.3 品質管理標準 1.2.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1.2.5 自主檢查表 1.2.6 不合格品之管制 1.2.7 矯正及預防措施 1.2.8 內部品質稽核 1.2.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2.10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2)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3) CNS 13041 Z7228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之一般準則 (4)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 政府採購法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工程處落實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及施工督導查核作 業要點 (9)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施工品質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10)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11)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 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整體品質計畫應依規 定時程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1.5.2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承包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定標準。各類報告 按契約之約定提送。承包商提送證明書,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 裝產品之責任。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2) 承包商遴選之品管人員應於開工前,將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以書面報請機關 同意,機關應於七日內依品管人員登錄表,填列相關資料,送請工程會登錄列 管。 (3)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質計畫經工 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2 品質計畫 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辦理下列各項品質計畫措施。 3.2.1 管理責任 (1)公司組織 (2)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3.2.2 施工要領 3.2.3 品質管理標準 3.2.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3.2.5 自主檢查表 3.2.6 不合格品之管制 3.2.7 矯正及預防措施 3.2.8 內部品質稽核 3.2.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3.3 品管工作 3.3.1 承包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 狀況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品質水準等,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3.3.2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依契約約定辦理下列產品製程階段之品管工作。 (2) 工作流程: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交工地。 (3) 依契約約定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之項目及報表。 (4)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理之,並依契約 約定及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3.3.3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工作流程: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資料建檔。 (2) 承包商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施工完成後不 易由外觀檢驗其品質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工程司進行現場監督。 (3) 承包商應就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 等各項作業,依據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工作各階段應納入檢驗之項目,使用核定之表 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向工程司提出查核或抽驗申請。 (4) 承包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 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項目者 ,應經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機關監造單位備查,始得進行次一階 段之施工項目,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3.3.4 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自主品管,每批材料、設備進場時應備出廠證明、檢驗報告, 由承包商品管人員依契約約定,自行辦理相關之檢驗,並填製自主檢查表,未符合 約定者即行退貨;符合約定者,將自主檢查表提報工程司核備,經審查合格後應分 批放置管理,如有需要及施工期間工程司得進行檢驗或要求提供樣品。 3.3.5 本施工規範之檢驗標準為承包商第一級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下限標準,驗收時,查 核檢驗紀錄文件,以承包商自主檢查表經工程司同意核備之文件為基準。 3.3.6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 實施。 (2)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 及簽認等事項。 (3) 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4) 品質文件及記錄之管理。 (5) 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 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 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 第 4 條
    第01510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使用限制 1.2.2 工地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工程用電、照明、通訊設備及消防) 1.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5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6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7 第05091 章--焊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臨時工棚許可證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工作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契約設計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所需任 何額外施工用地。 3.1.2 契約設計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起 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工地使用限制 (1)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承包商不得擅自占用作 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2)工地之特殊用途,應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承包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但本項之各個限制,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 緊急情況。 A.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工程司得擴充、修改,或限 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不得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未經工程司核准,不得在工 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C.本工程完工後,或依工程司指示於完工之前,除工程司指示保留者外,應拆 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 ,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E.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及類似處所。 F.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或棄土於樹幹周圍,並應對工地內保留 之所有樹木加以保護,至工程司核可之程度。 G.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已受到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污染之表土,應 依工程司之指示清除。 (3)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以免損害公 用設施。 (4)執行工作時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 便。 3.2.2 工地臨時設施 (1)承包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臨時設施,其中應至 少包括電力、給水、工地通訊設施及防災之應變措施等。 (2)承包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臨時設施及其相連設施、相關裝置之設置及維護作業,並 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及基地之安全。工程司認為 有危及安全及衛生之情形時,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置。 (3)各類橫越道路、人行道之水管、電管、空調管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 (4)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A.供電一般規定:供電應經臺灣電力公司核准。 B.給水:工地內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及施工用水。 C.工地通訊設施:承包商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包括信差、傳真、電話, 如有需要,亦包括網路、無線電等。 D.消防:承包商應備有消防設施,如滅火器等。 3.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提供、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 庫與儲存場,並依工程司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移或拆除。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 程設施、管線出入口等。應繪製一份平面圖,標示所有辦公室、浴室、廁所、棚 架、倉庫與儲存場之範圍及位置,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2)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所應定期清理維護,並保持工地及 廁所之清潔及衛生。材料、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3)需要在工地搭建臨時工棚時,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臨時工棚許可證辦 法」之規定辦理。 (4)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設置工地會議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4.2 計價 4.2.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設施時,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依該項設施之原有標準予以復 原。 〈本章結束〉
  • 第 5 條
    第01521章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防護網,包括材料、安裝及拆除等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2.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安全網 (1)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龍 、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10㎝;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一網目之面積 不得大於100c㎡。 2.1.2 覆網 (1)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質(尼龍、維尼龍 、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 2㎝;其餘形狀之網目者,每一網目之面積 不得大於4c㎡。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於高處工作施築前應先吊掛防護網,以防 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 (2)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配帶安全帶外,必 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防護網應設置兩層,網孔 10cm ×10cm者在下,網孔2cm × 2cm者在上層。 (4)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堪 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3.1.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免在施工期間,因掉落 之石粒、板屑、工具等擊傷行人及車輛。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設置之安全 防護設施,人員不得行走於其上。 (2)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配帶安全帶外,必 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除設計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防護設施應設置兩層,防護網在下層,其上以 密排合板固定於構造物。 (4)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經目視判定仍屬堪 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安全防護網工作,以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吊掛、拆除、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 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 條
    第01526章 施工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架之材料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施工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2)CNS 4751 A3079 鋼管施工架檢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施工架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內容包括其材料、詳細構 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施工架之設計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 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 A2067之規定。 2.1.2 其他材質之施工架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2.1.3 固定施工架之繫件、配件等,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2.2 產品製造 2.2.1 施工架之設計應能承受工作人員、搬運器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 他可能發生之荷重。並應確實固定,以免發生危險。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施工高度2m以上者應設置施工架。 3.1.2 施工架之安裝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3.1.3 施工架之安裝及踏板、護欄、安全網之設置等相關作業應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之規定施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架依建築物或結構物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室內使用之施工架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架依建築物或結構物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室內使用之施工架包含於相關工作項目中,不予單 獨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7 條
    第01532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覆蓋板與其支撐系統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開挖區域之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蓋板與其支撐系統 。 1.2.2 包括必要時或工程司指示時,於公共管線及其他開挖區域上方架設之臨時覆蓋板工 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7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2)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3)CNS 9278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4)CNS 13863 整體成色混凝土用顏料 1.4.2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1 銲接/熔接/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結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準則應足以承受契約圖說所規定之載重及衝擊力 、地震力、公共管線載重或其他包含承包商機具設備之活載重、衝擊力及靜載重 等設計。但懸吊公共管線用之支撐系統(跨梁)應與路面蓋板用梁分別設置,不 得共用,以免車輛機具行駛於蓋板上之振動損及公共管線。 (2)除契約圖已有覆蓋板詳圖外,承包商應負責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施 工、維護及移除,工作之執行應符合所示之施工順序與交通維持時程,及相關單 位之規定與安全要求。 (3)開挖臨時覆蓋板如採用已使用過之材料,應提送該材料以前每次使用狀況之資料 ,例如用途、使用時間、載重型式等,如仍堅固完好且無任何影響其強度之缺陷 ,工程司得同意使用。 (4)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工程司同意之覆蓋板外,公共交通區域以採用混凝土與鋼之 複合式覆蓋板為原則。覆蓋板表面應符合各種車輛(包括機車)之防滑效果。 (5)提送覆蓋板組立及移除之詳細時程,並應與所需之交通管制計畫時程配合。 1.5.2 工作圖及計算書 (1)安裝開挖支撐系統之構件前,應提送工作圖及數量計算表、結構穩定分析等。 (2)現有管線設施經工地調查確定其位置後,配合工地情況繪製工作圖。 (3)標明臨時覆蓋板之施工程序及方法,包括支撐系統及必要之施工細節與高程。 1.5.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鋼質覆蓋板 2.1.1 應依契約圖說或工作圖,符合CNS 2947或CNS 9278之規定。 2.1.2 鋼質覆蓋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用 。 2.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開挖寬度與覆蓋板規定尺度如下表(表中厚度為最小值):

    開挖寬度

    使用鋼板規格(長×寬×厚)

          W≦60㎝

    120㎝×240㎝×12㎜

    60㎝<W≦75㎝

    120㎝×240㎝×14㎜

    75㎝<W≦90㎝

    120㎝×240㎝×16㎜

    90㎝<W≦105㎝

    150㎝×300㎝×18㎜

    105㎝<W≦120㎝

    150㎝×300㎝×20㎜

    開挖寬度超過120cm時,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認可之工作圖。 2.2 混凝土與鋼之複合式覆蓋板 2.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覆蓋板頂面應採用280kgf/c㎡級以上的混凝土,並由結構 分析而決定其厚度,並應和下層鋼構件緊密結合。覆蓋板於製程中,混凝土表面於 初凝至終凝之間,應以鋼絲刷刷成粗糙之表面,以增加其摩擦力;其刷紋間距應為 15~20mm,刷紋之寬度及深度均應為2~3mm。鋪設於十字路口處之覆蓋板,其表面刷 紋應為多方向性,多方向性紋路可以鋼絲刷刷成或用模具壓製而成,且須經工程司 認可。混凝土得添加染色顏料拌和成加色混凝土,覆蓋板成品色澤應經工程司認可 。 2.2.2 混凝土表面之紋路如已磨損近50%,則應依工程司指示予以更換或改善。 2.2.3 型鋼應符合CNS 2947或CNS 7993之規定,鋼板應符合CNS 9278之規定。鋼筋應符合 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銲接應符合AWS D1.1之規定。 2.2.4 油漆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支撐墊條採用合成橡膠或工程司核可之同類材,染色顏料 應符合CNS 13863之規定,色澤應經工程司認可。 2.2.5 每片複合式覆蓋板的垂直面應有鋼框圍住。 2.2.6 如混凝土頂面較鋼框頂面高時,則混凝土頂面邊緣應為截角或圓弧形。如鋼框延伸 至混凝土頂面,則鋼框與車輛接觸面應有止滑凹凸花紋。紋路應凸出凹面 1.8mm± 0.4mm或以其他工程司同意之止滑方式處理。 2.3 如工程司認定覆蓋板本身防滑能力不足時,承包商得提報可達成各種車輛(包括機 車)防滑效果之佐證資料,或採取加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予以改善。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重要路口當天可回填或於次要路段或巷道施工時,應於規定工作時間收工前,依核 可之施工計畫鋪設鋼質覆蓋板,以便恢復交通。 3.1.2 覆蓋板之安裝應依設計之高程。覆蓋板下方與開挖同寬處,應於鋼板四週銲角鋼, 以免車輛行進之振動,而使覆蓋板滑離開挖面。表面刷紋方向應與行車方向互相垂 直。 3.1.3 覆蓋板面於鋪設瀝青混凝土前,應保持板面乾燥、無污泥或其他碎屑雜物。 3.1.4 現有路面與覆蓋板交接處,必須維持良好排水,防止積水之部位應鋪設瀝青修補材 料,以形成平順之接合。 3.1.5 鄰近承包商所使用之開放區域或其他區域之行人步道覆蓋板邊緣應設置護欄及圍籬 。 3.1.6 進行鋪面及人行道之挖除工作時,應依規定設置護欄。開挖深度達2m時應沿開挖區 四周全長設置人行步道及圍籬。 3.1.7 為維持行車安全須設置載重及車速限制等標誌,以限制作用於覆蓋板上之載重不得 超出設計之最大載重。 3.1.8 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應於不再使用時即行移除。 3.1.9 覆蓋板應以合成橡膠或類似之支承條墊之,以減少噪音。 3.1.10 覆蓋板鋪設時應由中心部向端邊鋪設,並以金屬扣件扣緊;安裝後不應有翹起、脫 落等情形發生,以避免發生危險。 3.1.11 覆蓋板所覆蓋之區域應設置並維持足夠亮度之照明設備,以確保各施工階段之安全 與效率。 3.2 許可差 3.2.1 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以內。 3.2.2 覆蓋板之水平間隙不得超過10mm。 3.2.3 覆蓋板之架設若須高於現有路面或人步道之高程,其與地面連接之斜坡坡度不得大 於5%。 3.3 維護 3.3.1 於施工期間覆蓋板頂面如有泥土、積水、油漬等影響人、車安全因素時,承包商應 立即清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工作,按實際施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擋土支撐系統 如擋土壁、中間樁、橫撐、斜撐、管路吊掛支撐等,另依第 02255章「臨時擋土樁 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辦理。 4.2 計價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工作,按實際施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所 有人工、材料、設備、製造、設置、覆蓋板、防滑表面、覆蓋板之支撐及梁結構、 維護之油漆、填縫之材料及施作及覆蓋板移除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 用在內。擋土支撐系統如擋土壁、中間樁、橫撐、斜撐、管路吊掛支撐等,另依第 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辦理。 <本章結束>
  • 第 8 條
    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所需之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設施佈設及施工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交通維持計畫 1.2.2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及其佈設(包括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 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 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等) 1.2.3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計畫 1.3.3 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4 第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手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道安會報重要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台北市道安會報重要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作業規定」辦理。 (2) 承包商依設計階段已送審之交通維持計畫(符合「工程交通維持計畫書檢核表 」內容)進行檢核及修正工作,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並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高度至少120㎝。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 適當材料固定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適當方 式加重底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且至少每隔10m 安裝一只,惟其首 尾端或重要地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 能。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類

    牌面

                標誌桿

    菱形

    標準型

    70㎝×70㎝

    標稱管徑50㎜(2in)鍍鋅鋼管

    放大型

    90㎝×90㎝

    標稱管徑65㎜(2.5in)鍍鋅鋼管

    特大型

    120㎝×120㎝

    標稱管徑80㎜(3in)鍍鋅鋼管

    長方形

    100㎝×60㎝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 淨高為1.90m,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5 移動性施工標誌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 2.5.2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6 警告燈號 2.6.1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或獨立 活動支架上,高度約120 ㎝。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之規 定:

    種類

    鏡面數

    閃爍次數(次/min)

    光度

    (燭光)

    適用地點

    閃光燈號

    單面或雙面

    55~75

    20~40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點及特別危險處

    定光燈號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駛

    2.7 反光導標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錐頂各附加軟線掛勾,再串掛遞亮 式閃光軟性管線。 2.8 臨時指揮標誌 2.8.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 能。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15㎝。 2.8.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正面應有市徽 ,背面應有三條銀白色反光帶。 2.8.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 ×46㎝,旗桿約長80㎝。夜間則改用紅色電 指揮棒。 2.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2.9.1 利用乙種圍籬(L ×H=200㎝ ×180㎝)及丙種圍籬(L ×H=200 ㎝ ×90㎝)隔成 間距約2m之臨時人行道。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m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2.10 施工安全護欄 2.10.1 活動式預鑄鋼筋混凝土安全護欄(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 少為3.2 ㎜。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 2.10.2 改良式安全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製品,底殼厚度為6㎜,其它厚度為4㎜,不得摻滑石 粉等雜質。 (3) 面漆黃色,反光貼紙使用橙黃色。 (4)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5) 護欄頂部預留2 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 用螺栓嵌入。 (6)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7)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鏽。 (8)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 欄注水已超過150kg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2.10.3 槽鋼護欄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180㎝×114㎝。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 ×9㎝ ×0.9㎝ ×1.3㎝,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 間隔25㎝。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3.5in),厚度3㎜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1.5in),厚度2.6㎜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 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焊接或螺接。 2.10.4 型鋼護欄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H84.6㎝。 (2) 底座採H型鋼,尺度應為25㎝ ×25㎝ ×0.9㎝ ×1.4㎝,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 ,間隔25㎝。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5in),厚度3.25㎜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槽鋼製作,尺度為100㎜×50㎜㎝×2.8㎜,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焊接或螺接。 2.11 工程告示牌 2.11.1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2.12 施工圍籬 2.12.1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2.13.1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2.14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2.15.1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發 布新聞周知用路者。 3.1.2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 廣播電臺或電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3.1.3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 局等權責機關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承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 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3.1.4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 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 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 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 用。 3.1.5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 範圍較廣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 ,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 段附近,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 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叉路 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 ,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 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 域時、工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 ,以利市民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1)工程告示牌:應豎立或安置於明顯處所及工程終點,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 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市民反應缺失。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 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布之。 A.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或工程規模較小之場所。 B.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或重要之工程。 C.巨型告示牌:重大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豎立目標顯著之巨型告示牌 ,並加繪彩色位置透視圖。 (12)圍籬:施工圍籬種類之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A.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 建築、道路、橋梁、地下道 (雨水及衛生)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 等工程,以及工期在180天以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 B.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或網狀圍籬之工 地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C.移動式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採用。 D.網狀圍籬:適用於路口視線不良或轉角處採用。 (13)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 安全防護網,以免在施工期中,因跌落之石粒、板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14)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 設置之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3.2 交通安全設施之佈設 3.2.1 佈設位置:所有安全設施標誌之設置,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但須設立 於其他位置時,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度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之: 2   V W L=─── (V≦60) 155      或 L=0.625VW (V>60)  L=交通錐或拒馬排列漸度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 臺北市區道路,車輛頻繁,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 車速率應以不超過40km/hr 為宜,以策安全。為如街廓短,漸便段長度無法達 到需求佈設長度L時,則至少應達安全停車視L=40m 以上。如施工範圍距離路 口40m以內時,其安全設施佈設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少每隔20m佈設1個。 3.2.3 工作人員注意事項:市區道路工程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問題,工地施工人員應 根據上述說明並基於「安全與路況」之考慮,加以靈活運用。 3.2.4 次要巷道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在交通量不大之次要道路及巷道等小型工程施 工時,工地人員得視實際情況,於各有道路 (巷)口,加設施工標誌。 3.3 施工方法 3.3.1 應依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各階段之期程確實管制,如有變動應完成其變更程序 。 3.3.2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 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 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3.3.3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整齊,若有傾倒、不正、失落、損壞或電 力中斷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3.3.4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 整。 3.3.5 工程告示牌之辦理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3.3.6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應符合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 定。 3.3.7 挖掘道路或管溝時,應視實際需要,事先圍以拒馬或交通錐及設置所需標誌,並在 可能範圍內隨挖隨填。如不能當日回填時,日間應豎立紅旗,夜間設置紅色警示燈 以策安全,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挖掘工作橫越道路時,以夜間施工為原則,如一夜不能完工,應依交通維持計 畫舖設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日間交通得以維持。 (2) 挖掘之餘土應隨時清運,不得堆積於道路上。 3.3.8 覆蓋板之安裝應符合第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3.3.9 為施工需要所搭建之施工架或其他臨時設施均不得妨礙交通,並經工程司檢查認為 與交通安全無礙後,方可施工。 3.4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施工期間應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與交通管制設施,對交通繁忙、複雜、交叉路口等 ,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以維持來往車輛、行人之安全與通暢。 臨時指揮勤務要點如下: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旗(夜間執紅色指揮棒)及指揮牌 。 3.4.2 勤務人員應位於施工路段漸變線前端約20m之路肩、人行道、中央分隔島(帶)上, 或工程司指定處,以便指揮交通。 3.4.3 執勤人應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有時並要回答駕駛人問題。 3.4.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應避免長時間只用一個人指揮交 通。 3.4.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時之注意力。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 旗,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 色電指揮棒,手臂作輕拍狀。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 成水平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 臂成水平狀,手執紅色電指揮棒。 3.4.7 在快速道路上,為防追撞事件發生,「停」字指揮牌應避免使用。 3.5 其他 3.5.1 相關交通維持之作業說明及其檢查應依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之「臺北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說明表」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檢查表」第九項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9 條
    第01564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8 第05091章--焊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組合式固定圍籬、組合式活動圍籬、網狀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四種。本章 所稱營建工程之分級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分為第一級營 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2.1.2 面板 (1) 採用槽型鋁板或1.2㎜厚槽型鍍鋅鋼板。 (2) 網狀圍籬中部應使用平面鋼板。 2.1.3 支柱:採用鍍鋅鋼管或角鋼。 2.1.4 尺度 (1) 組合式固定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 得低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 (2) 組合式活動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 得低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 (3) 網狀圍籬之間隔支柱寬度應為1.8m,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 於2.4m(離地高度80cm以上使用金屬網,其餘採用平面鋼板之圍籬屬第二級營 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離地高度80cm以上使用金屬網,其餘採 用平面鋼板之圍籬),並塗以螢光漆或貼反光紙,以維護人車安全。 2.1.5 附屬配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平帶鋼,並採用標稱尺度 9.5 ㎜以上之螺栓。 2.1.6 顏色 (1) 網狀圍籬之平面鋼板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漆或貼 反光紙。 (2) 其它圍籬顏色以使用綠、藍、橙為原則,其板面則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圖 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3) 組合式活動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之油漆應另加螢光漆繪製。 2.2 大門 2.2.1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 築、道路、橋梁、地下道(雨水及衛生)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 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 出口。 (2) 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或網狀圍籬之工地 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3) 網狀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以內者。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及地區交通 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 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臨時圍籬及出入工 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 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 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 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1)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為2.25m~6m,並視需要連續裝設紅色定光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基座均應完 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 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 作如油漆、修飾之維護、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10 條
    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辦理各項環境保護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空氣污染防制:包括工區及周邊道路灑水。 1.2.2 噪音管制:包括工地噪音。 1.2.3 水污染防治:包括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1.2.4 廢棄物清理:包括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2.5 其他:包括工區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2.6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4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5 第01991章--罰則 1.3.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7 第02611章--排水渠道 1.3.8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9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0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11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噪音管制標準 (6)水污染防治法 (7)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8)放流水排放標準 (9)水土保持法 (10)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1)廢棄物清理法 (12)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1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5)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6)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17)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18)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9)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2)灌排水路維持計畫 (3)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4)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 1.5.2 工作圖 1.5.3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其核准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鋪面:應符合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瀝青:應符合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之規定。 3. 施工 3.1 空氣污染防制 3.1.1 工區粉塵逸散防制設施依行政院環保署頒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之規定辦理。 3.1.2 工地範圍內泥土裸露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濕度(晴天原則上每2小時灑水1次)或 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或粗級配,或加蓋帆布、防塵網、稻草等覆蓋物,以 免塵土散布;天氣乾燥致市區道路有塵土飛揚之虞,承包商應具備足夠之灑水設備 並適時灑水,以維護環境衛生。車行路徑則需依環境規定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 凝土、鋼板或粗級配。 3.1.3 工地範圍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 粒狀污染物。 3.1.4 工地範圍不得產生惡臭或有毒、有害之物質。 3.1.5 施工機械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3.2 噪音管制 3.2.1 工程施工應儘量採用低噪音之工法及機具,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 準」規定之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3.2.2 噪音管制區分類依環保局公告為準。 3.2.3 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 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 形者,不在此限︰ (1)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 程。 (2)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 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梁吊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施工者。 (3)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施工者。 (4)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3.2.4 前節第(2)至第(4)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施工 單位並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括隔音布、消音屋、防震襯墊、隔音罩 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及豎立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 項規定。 3.2.5 前節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午間施工核准文件 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 位名稱及電話號碼、本府市民當家熱線電話號碼1999。 3.2.6 前述第3.2.3節至第3.2.5節係引用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 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應依最新公告辦理。 3.3 水污染防治 3.3.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灌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灌排水設施以維持灌排水路暢 通。如於水體或其沿岸施工,應做好防範措施,避免使污染物進入水體及沿岸規定 距離或水體擾動致影響環境品質。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1)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承包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 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導流 、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 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活動不得 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 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2)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承包商亦須施作臨時排水 設施。 A.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越阻隔,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水路者。 B.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將前述局部箱涵予以改道、改建、 新建或復舊者。 3.3.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承包商應設置減緩水流及攔截因 沖蝕而流失之土石之設施。工作要求如下: (1)承包商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動,於工區範圍內之 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 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池、滯洪池、導流溝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 流失之土石。 (2)承包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及施作地點等 ,納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實施。 3.3.3 如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應於施工 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3.3.4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設施所作之臨時排水,其斷面不得小於原排水斷面 :若為系統性之排水阻斷,應提出臨時排水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 3.4 廢棄物清理 3.4.1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應依施工計畫之位置設置於工地範圍,以設置於車行出入口 為原則,經工程司同意後得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如屬施 工前已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工程,另需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調整位 置。 (2)沖洗車輛和施工機具均應在工地範圍實施,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 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方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應隨時清除乾淨。 (3)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方法沉澱後,上層 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 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清理積泥,廢水不得任意漫流工地範圍以外 。 (4)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澱之用。 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依契約圖說進行其 他工程施築。 (5)如因工區範圍狹小或進行全區開挖作業時,無法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承包 商得提出符合環保規定之替代方案,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3.5 其他 3.5.1 車行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 (1)車行出入口應依核可之施工計畫所示位置,鋪設混凝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 (2)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之指示,承包商應將現場混凝 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5.2 工程告示牌及圍籬 (1)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程告示牌,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 、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本府市民當家熱線電話號碼1999,並依「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2)施工圍籬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及第 01564章「施 工圍籬」之規定辦理。 3.5.3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適當圍籬或其他設 施予以隔離,並按契約約定維護更新。 (2)在市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原則上應立即裝載車輛上,不得堆置於 道路上,3m寬以下之狹小巷道,經工程司同意時除外。工地圍籬或其他隔離設施 以外之道路以不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為原則,但受場地限制時,承包商 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道路可作部分施工需要臨時使用。 (3)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注意所有載運開 挖剩餘資源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溢散、掉落地面。如發現有 散落之遺留物,則應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4)工區及廢土棄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防止砂石、泥土流入水溝,堵塞水 流,並應隨時清理以保持水流暢通。工程完工後應將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並 澈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旁之廢棄物。 (5)工區不得燃燒或融化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及堆放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 (6)工地範圍內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應停放整齊,不得任意 堆置。 (7)工區內設置廁所(工區範圍狹小,經工程司同意者除外)、密閉式垃圾筒,收集 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 (8)施工作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承包商自行或委託合格之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或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9)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 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 (10)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應 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經處理水質達「放流水排放標準」後排放,或申請接 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基樁施工、混凝土作業、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 水,亦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始可排放。 (11)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定適當回收處理設施,或收集 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12)運送工程散裝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物嚴密封固 ,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13)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定各項環境保護管 理及監視工作,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對 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承 包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測責任,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以 免影響環境。 (14)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承包商負責。 3.6 檢查 3.6.1 檢查項目 (1)承包商:依「承包商工地環境清潔及環境保護措施檢查表」(如附件二)辦理自 主檢查。 (2)工程司、機關及上級機關:依「工程司、機關及上級機關工地環境清潔及環境保 護措施檢查表」(如附件一)辦理檢查或複查。 3.6.2 工地環境清潔之管理,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1)承包商:每週至少3次(停工中之工程每週至少1次)。 (2)工程司:每週至少1次。 (3)機關及上級機關:採不定期方式抽查。 3.6.3 承包商應將每次檢查結果,至遲於隔日即送工程司備查。工程司除應依承包商報核 資料不定期予以複查其真實性及改善情形外,並依前項檢查頻率辦理檢查,如發現 應改善事項,即交請承包商依限完成改善,改善之期限最遲不得超過3日。 3.6.4 檢查之各項資料,工程司、承包商雙方應妥予存檔,以明責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空氣污染防制 工區及周邊道路灑水或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 4.1.3 水污染防治 (1)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量。 (2)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量。 4.1.4 廢棄物清理 (1)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以座計量。 (2)廢棄物排出清理,以噸計量。 4.1.5 其他 (1)車行出入口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或粗級配依契約項目計量。 (2)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量。 (3)車行路徑需依環保法令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粗級配依契約項目 計量。 4.2 計價 4.2.1 空氣污染防制 工區及周邊道路灑水或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 含用水、灑水車、司機之工資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噪音管制 工地噪音管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3 水污染防治 (1)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價。該單價已包含臨時性之導排水 溝、管涵埋設、清潔孔等設置與拆除,水路維護、疏浚及排水箱涵施工中臨時抽 排水與溝渠工程施工中臨時排水等工作(均應於施工前後與施工中拍照存證)所 需人工、材料、機具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2)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項目,以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施築防災土堤、 坡面保護、構築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及埋設管涵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等 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4 廢棄物清理 (1)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契約項目,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含構造物開挖與回 填、水泥混凝土拌和與澆置、模板、鋼筋、 H型鋼、貯水槽、馬達、沖洗噴頭、 臨時用水(電)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所需 之一切費用在內。洗車台設備附設沉澱池之操作維護及沖洗等作業所需水、電、 人工等費用及拆除復原費已列入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工作項目內另行計付。 (2)廢棄物排出清理,以噸計價。 4.2.5 其他 (1)車行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鋼筋、鋪設水泥混凝 土或瀝青混凝土與模板施工及工程進行中之修補維護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等及 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2)工地環境清潔維護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含全部人工、材料、機具等及為 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3)車行路徑需依環保法令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粗級配依契約項目 計價。 4.2.6 以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另若經核可展延工期,得依協議 追加必要費用;其餘工作項目均依實作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11 條
    第01574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 1.2.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857 A1009 營建業架設工程安全標準 (2) CNS 3504 Z2019 安全面具 (3)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4)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 (5) 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 (6)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勞動基準法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6) 勞動檢查法 (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9)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10)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14)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15)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計畫內容分列如下: A.工程概要 a.工程內容概要 b.施工方法及程序 c.現況調查 B.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辦理。 a.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含設置核准資料與合格證書) b.勞工衛生安全協議計畫 c.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d.自動檢查計畫 e.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f.稽核管理計畫(稽核事項應包括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土支撐、施工 架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整體 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攝影或 檢核表等留存相關檢驗紀錄)。 C.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a.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b.作業方法及程序(如建築工程之升降機安裝工程宜採無架施工法施工;橋 梁工程之上部結構工程如位於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其支撐部分應避免採 就地支撐工法等)。 c.作業組織 d.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e.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f.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2) 營繕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承包 商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 「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申請 審查。所指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如下: A.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m以上之建築工程。 B.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m以上之橋梁工程。 C.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D.長度1000m以上或需開挖15m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E.開挖深度達15m以上或地下室為4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之工程。 F.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m以上、面積達100㎡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60﹪ 以上者。 G.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3) 承包商就高度5m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1.5m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 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 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承包商應通知機關或委託監造單位 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機關得要求承 包商部分或全部停工,俟承包商辦妥並經機關認可後方可復工。各項假設工程 組立及拆除時,承包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之事項。 (4) 高度在2m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 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5) 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包商應於 開工前14天向工程司提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6 品質保證 1.6.1 承包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依工程之從業人 數,於作業開始時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專司整體工程安全衛生之統籌規劃、督導及實施自動檢查事宜。 1.6.2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條之規定,2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 時,應互推1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責防止職業災害之 責任。 1.6.3 依據上述規定,凡承攬工程之各標承包商,應共同組成「安全衛生小組」,推行各 項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宜,並接受工程司之督導。 2. 產品 2.1 儀器及設備 承包商除應依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外,並至少應準備足夠數量 之下列儀器及設備,經常加以維護。 2.1.1 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 2.1.2 黃色塑膠警示帶 2.1.3 急救設備 (1) 急救箱(含消毒藥、繃帶、合板及其他急救用品)。 (2) 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 (3) 擔架。 2.1.4 滅火器 2.1.5 個人防護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鏡、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電銲口罩、電 銲面罩、棉手套及皮手套等。 2.1.6 現場勞工安全衛生說明牌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且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工作守 則及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報備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3.1.2 承包商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分包商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 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分包商。 3.1.3 承包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 規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墜落災害防止: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裝設護欄或護蓋等設施或架設安全母索配 掛安全帶。 (2) 感電災害防止: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3) 危險機械進場之許可:具備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合格證、起重機吊掛 作業手合格證等始可進場作業。 (4) 自主管理: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模板支撐、鋼筋組立、隧道挖掘及襯砌等 作業主管人員在場監督指揮。 (5) 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 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6) 20m 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 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7)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 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 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 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8)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固定 後之強度能抵抗75kg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但特殊設計之 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9) 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 以架高等措施。 (10)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 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 作業人員1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11)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m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 、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及吊裝台吊運等高處或傾斜 面移動,應採用符合CNS 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2) 開挖深度超過1.5m者,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 方案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13) 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 A2067規定。露 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等挖 掘及隧道等襯砌等之營造作業,應指派各作業主管人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 3.1.4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揭示於工作場所,並設置警告標示。 3.1.5 工作場所於適當位置應設急救醫藥箱等設備。 3.1.6 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 應於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妥為計畫施工及 預防措施,並事前告知勞工有關開挖機械運作程序、範圍及危險性。 3.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3.2.1 承包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 與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項目並表格化,且定期檢查並存檔備查。於施工前應將合 格之自主檢查表送交工程司後始得進場施工。工程司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之附件,進行各項安衛設施稽查及檢查工作。 3.2.2 承包商對工作場所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適當防護措施,並經常檢查。 (1) 進入工作場所之勞工應配戴合格安全帽、工作鞋、防塵口罩等個人防護設備, 對切割勞工並應使加戴護目鏡、口罩或面罩,搬運勞工應加配保護用手套。 (2) 各種機械應於適當處所,予以標示說明安全注意事項,且作業前應予檢查及協 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3) 對於勞工於水中作業有沈溺之虞時,應使該勞工穿著救生衣,並於該場所設置 監視人員及完善之救生設備。 (4) 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度; 對有墜落之虞者,土石應予以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支撐等措施,並排除可能 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原因之雨水、地下水等。 (5) 對工作場所發生噪音傷害之防止,其控制原則為工人的隔離,機具的隔絕,利 用吸音方法來控制噪音,採用低噪音、低振動機具,勞工配備耳塞或耳罩。對 高溫工作場所應給予勞工適當休息,並在工作場所附近備置鹽片及充足飲用水 。 (6) 對無法從梯子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其有 關構築、搭建、拆除等工作應由對此項工作具有豐富經驗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 監督、指揮、施工、維護、管理及檢查,並應使勞工配備安全防護器具且供給 足夠之工作台。使用中之施工架,至少應每週檢查 1次,惡劣氣候襲擊後及每 次停工之前後均應檢查。 (7) 擋土及模板支撐完成後應再加做安全檢查。於澆置混凝土時,為防萬一,應有 數名熟練模板工人在現場,並配置警告設備,注意模板支撐是否穩定,否則應 立即發出警告信號,停止澆置混凝土並作緊急措施,以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8) 工作場所應注重環境衛生,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保持清潔。 3.2.3 承包商僱用之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3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 3.2.4 承包商對緊急情況應有防範措施,並安排員工演練。 3.2.5 工程施工中如經工程司及有關機關抽查發現承包商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時, 承包商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 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勒令停工至改善為止,停工期間之工期不得扣 除。 3.2.6 危險物品與輻射 (1) 承包商應確保所有瓦斯、燃料及易燃物料等危險物品均依有關法規或工程司之 規定,以安全之方式儲存及搬運。承包商應負責取得儲存及搬運此等物品所需 之許可執照。 (2) 非經工程司認可,不得從事含電離或電磁輻射之作業。承包商應確保所有人員 及民眾均已保護,不致受到輻射之影響。所有輻射區皆應張貼明顯之警告標示 ,並設適當之屏障。 3.2.7 承包商應提供合適之備用機具,以確保人員、本工程及大眾之安全。此等設備應包 括但不限於下述: (1) 控制水位用之備用發電機及抽水設備。 (2) 供本工程照明用之發電機具、裝備及零件。 (3) 供地下及水下工程使用之空氣壓縮系統,包括備用發電機設備、通風設施等。 3.2.8 承包商應在施工機械操作範圍內指派專人負責警戒,以策安全。 3.2.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之頻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 知」第9條規定辦理。 3.3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 3.3.1 工地應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 (1) 緊急及意外事故包括三類: A.作業方面(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 B.自然災害方面(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 C.公共安全事件方面 (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破壞或偷竊、公 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 。 (2) 如有上述狀況發生,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警察、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主 管機關,工程司於緊急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填報「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 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3)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圖如下頁所示。 3.3.2 意外事故發生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採取行動如下: (1)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災害外,事故現場應保持現場以利證據收集。 (2) 事故有關之情況均應記錄及照相、攝影存證。 (3) 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3.3.3 承包商應建立意外事故及傷害紀錄並妥善保存。 3.3.4 承包商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並應依方案內容 定期演練。其中承包商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張貼在每個電話機旁,緊急電話 號碼表至少應有下列資料: (1) 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 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電力及台灣中油等相關管線單位 電話號碼。 (3) 機關電話號碼。 另承包商應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3.4 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應辦理事項 3.4.1 協議組織 (1)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承包商設置協議組織負 責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指定之承包商不得拒絕。該承包商對其 他承包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有監督及違反安全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 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各標承包商應依照契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 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之承包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承包商, 機關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2) 各標承包商應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即參加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迄該 標工程完工,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之日為止。 3.4.2 應辦理事項 (1) 工作場所之巡視:工區之定期巡邏,負責管制所有進出工地之人員與物料,以 維工區整體安全。對安全要項加以督導,並負責管制經常聯繫各關連承包商之 作業主管,對工作安全須相互配合事項之確認。且視現場狀況之需要調整安全 設施,以維工區整體安全。 (2) 施工安全措施:凡工區內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包括地下室開挖周圍,各 樓層預留孔洞、電梯機坑開口、管道間開口、樓梯等均應設置安全護欄、臨時 扶手、臨時蓋板,並設立危險警告標誌。 (3) 垃圾清理與環境衛生:全工區內環境包括各區及各樓層內部之日常清潔、清潔 工之雇用、工具購置、垃圾輸運管道之設立與運棄處理,臨時廁所之設置與清 理。 (4) 公共區域之臨時照明:包括工區 (建築物) 內、外臨時照明之線路架設、燈具 購置安裝及其用電費用之核計等。 (5) 防火設備:購置適量之消防器材和滅火器等設備,裝設於工地辦公室及工區內 易燃物料之儲存處所,以備急用。但各標承包商自設辦公室及倉庫等之消防設 施由各標承包商自行辦理。 (6) 安全衛生教育:採用適當方式,如利用每週某日剛上工時間,以擴音器廣播宣 導勞工安全衛生重要性,要求工作人員進入工地應戴安全帽。否則一經發現, 即按事先規定之標準罰款警告。 3.4.3 工作執行 (1)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每月初應定期舉行工作檢討會,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 主持,並邀請機關列席指導,每次開會應檢討安全衛生工作辦理情形。 (2) 各標承包商之間如有爭議時,應依工程司所作之安排、調度與裁決。 3.5 清理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之警告標示,應於竣工後一週內清除。 3.6 其他 勞工安全衛生作業說明及檢查表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 須知」之附件作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所需之 所有費用在內。 4.2.2 有關安全設施之保養維修由機關指定之承包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承包 商共同負擔。 〈本章結束〉 01574 01574-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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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581章 工程告示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告示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1.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1) 活動告示牌 (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5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6 第09973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 2. 產品 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2.1.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150㎝×120㎝ (厚度3mm以上),牌面角隅以半徑為3cm圓弧處理,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1.2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2.1.3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白色線條。 2.1.4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2.2.1 活動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91㎝×60 ㎝(厚度3mm以上),牌面離腳架底部淨長至少40cm。 (2) 固定架用角鋼(4㎝×4㎝×0.5㎝)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寬採0.5㎝白色線條。 2.2.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長120㎝ ×寬75㎝(厚度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3in),厚度3㎜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白色線條。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長300㎝ ×寬170㎝(厚度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應使用型鋼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白色線條。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牌面長500cm×寬 320cm(厚度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 牌柱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透視圖部位底色配 合工程特性訂定。 (4)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採白色線條,寬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5)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其尺度依施工製造圖之規定製作,並將展 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75㎝×120 ㎝(厚度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3in),厚度3㎜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可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 。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程告示牌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民眾反應缺失 ,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布之。各種類之工程告示牌 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未達3個月)或工程規模較小(未達500萬元)之 工程。 (2) 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3個月以上)或重要之工程。 (3)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巨額以上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豎立目標顯著之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並加繪彩色透視圖。 (4) 柔性說明告示牌:適用於所有工程,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 完工未使用等情事),將最新資訊告知並請求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 3.1.2 建築工程告示牌應以螺栓固定在工地出入大門左側之安全圍籬上,其他公共工程告 示牌應設置於工區明顯之處,並隨時配合工程進展移動調整設置。 3.1.3 工程告示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修護整理。 3.1.4 工程因故停工或工期有異動時,其工程告示牌(包括固定告示牌、活動告示牌、停 工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工程停工超過7日(含例假日)以上時,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日內完成 告示牌內容之修正,其修正內容應包括停工起始日期、預定復工日期及竣工日 期,備註欄或公告事項欄應以柔性用語說明停工原因,如已設置之告示牌欄位 不敷說明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於已設立之每一固定或活動告示牌旁再增設 停工告示牌或柔性說明告示牌。 (2) 建築工程或類似建築工程以圍籬圍設之封閉區域施工且不影響人行及交通之各 項工程,停工時得免設停工告示牌,惟如竣工日期有變動時,原設告示牌之竣 工日期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3日內修正完成。 (3) 工期如有變動,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 3日內加設附牌,並說明預定竣工 日期及圍籬預定拆除時間,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3.2 檢驗 工程告示牌所使用之成品或材料於進場時,工程司得就其外觀尺度加以檢核即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2 計價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設備、製造 、設置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81 01581-1 TPE V2.0 99/01/01
  • 第 13 條
    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及放樣作業之要求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控制測量 1.2.2 基地測量 1.2.3 地形測量 1.2.4 放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前承包商應提送測量儀器之最近一期(一年內)外校校正紀錄,待工程司認可後 始可進行施工測量作業,各式測量儀器應每3個月辦理內校1次,並將校正紀錄送交 工程司核備。 1.4.2 承包商經檢測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坐標及其他有 關資料後,將檢測之成果提送工程司核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確認。 1.4.3 基地測量前承包商應研擬控制點佈設計畫,佈設完成後之成果應提送工程司核備。 1.4.4 地形測量成果併繪製之地形圖或斷面圖及其一定比例的縮圖應送工程司核備。 1.4.5 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轉換為放樣所需之坐標值應送工程司核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於進行施工測量前,應先選擇適當之測量儀器,進行儀器校正作業、選擇測 量方法以及誤差防範方式。 3.2 施工方法 3.2.1 控制測量 (1) 施工要求 控制測量係為提供測區施工放樣測量之基準,點位來源為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 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坐標及其他有關資料。承包商於測量前對核 可使用之控制點進行檢測,若發現任何偏差,應與工程司協商訂定修正數據。 (2) 選點及埋樁 控制點須經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如已知控制點密度不足時,應實施加密控制 測量。選定之加密控制點均應埋設固定樁,可依現地選擇為石樁、鋼釘樁或鋼 片樁,所選點位必須通視良好且不易破壞處。固定樁各點均需繪製樁位指示圖 ,標明埋設者姓名、交通路線、路名(地址)點位與固定地物間之三方向支距 及全景照片一張,並編入成果簿中。 (3) 平面控制測量 A.GPS定位測量 應於施作前先行預計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及預期觀測網等資料,並於實際 觀測後提送實際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觀測網形、原始觀測資料、平差計 算(內約制平差)、精度分析及成果等資料,並將成果坐標化算為控制點相 關向位與原控制點之相關向位比對,作為點位分析、篩選之依據。 B.三角三邊測量 三角形之各角選取以30度至 120度為原則,各邊長應儘可能等長且通視良好 。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於 3秒,邊長觀 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5ppm。水平角測回數至少3次,測回差小於 5秒,單 三角形閉合差不得大於5秒,天頂距觀測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10秒, 邊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至少作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 改正、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改正等系統誤差之改正。觀測成果經測站平差偵 錯後,以最小二乘整體平差計算,其成果坐標值須化算為相關向位與原坐標 之相關向位比對。 C.導線及導線網測量 以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於 5秒,邊長觀 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5ppm。水平角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 5秒,邊 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對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 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系統誤差作必要之改正。單導線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 (N為測站數),閉合比數不得大於1/15000。導線網之佈設應同時滿足偵錯 及精度之要求,各獨立導線測站數以小於10站為原則。 D.高程測量 應採用精於2.5mm精密光學水準儀或1.7mm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間距不得 大於80m,需施測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觀測之讀數記 至小數第 4位止。水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 應儘量相等,其閉合差不得大於7mm (k為測段公里數)。 3.2.2 基地測量 (1) 施工要求 基地測量係為佈設測區施工放樣所需之控制點,採用經控制測量檢測合格之控 制點為起終點,不足之區域或點位,承商應補設樁點,連結全部施工區。 (2) 平面控制 使用控制測量方式施測,導線精度須達1/10000。單導線長度以1.3km為原則, 其測站總數目不得超過15點(不含起終邊點),各測站邊長原則為150m以內。 (3) 高程控制 應採用精密光學水準儀或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間距不得大於 90m,需施測 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觀測之讀數記至小數第4位止。水 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應儘量相等,其閉合差 不得大於10mm。 3.2.3 地形測量 (1) 施工要求 地形測量係為提供測區土方挖填、土方量控管、排水設施、管線布遷、水土保 持及整地等工程之規劃、施作、管控之用。 (2) 地形收樣 地形收樣應採用合格之測量控制點,依實際工區需要可採用等高線法或斷面法 。等高線法之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收樣間距以圖上距離約2㎝為原則讀定一 點,遇地形起伏規則平坦地區、可放寬為約4㎝一點。斷面法原則以每25m為一 斷面,遇地形高度變量大時,則加密斷面數目,各斷面內選取高度起伏大為收 樣點位。 (3) 地形測量其測圖比例尺採用1/1000,測圖控制點之密度,平均每公頃至少須有 1.5 點,且須分佈均勻,同時臨近之控制點必須互相通視。等高線之間隔差為 1m,邊坡陡峭地形等高線過於密集其間隔差可為2m,如坡度平緩則必要時須加 測助曲線,不適使用等高線顯示之平坦地區應以獨立標高點表示之。 3.2.4 放樣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契約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如以數值法實施施工放樣時,承包商應先行轉換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為放 樣所需之點位值,並送工程司核備,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自行負責修正 。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邊坡之放樣 施工前依原地表收方之地形斷面先行計算出坡頂、坡趾點,並測出開挖邊坡線 、填方邊坡線,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3.3 施工注意事項 3.3.1 承包商應依據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及其他有關資 料,經檢測後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道路之定線與定位,若有疑 慮,應報請工程司確認。 3.3.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聯測。若與上述 放樣線或中心線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提請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3.3 承包商應負責保護工地施工所需之控制點,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 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竣工時施工用之控制點須歸還工程司續用。 3.3.4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應重新測量與設置 。 3.4 許可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許可差應依相關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 價內。 4.2 計價 4.2.1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 價內。 4.2.2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其重新測量與設置 之費用已包括於本項工作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1725 01725-1 TPE V2.0 99/01/01
  • 第 14 條
    第01991章 罰則 1. 通則 1.1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2 不符施工規範各篇章檢驗要求且在本章規定允收範圍內者,採記點或減付價金、罰 扣價金方式處理。 1.3 承包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記點部分,按月統計。未列有 罰則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1.4 各檢驗項目記點數之合併處分,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1.5 用詞解釋: (1)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按工、料差額或尺寸比例 減付之價金。 (2)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 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工程司或監造單位依規定記錄點數 ,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 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承包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 數。 2. 相關法規 2.1 政府採購法 2.2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2.4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3. 第01572章環境保護之罰則 3.1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經工程 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並記點 1點 。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 5項以下時 ,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 ,並再限期改善。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超過 5項但 未達10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 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達10項以上不符規定 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元。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 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100,000元,並再限期改善。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25,000元

    1 點

    罰扣價金25,000元並記點1點

    檢查缺失5項以下

    罰扣價金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10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與記點,並以工地環境清潔之相關契約價金總數或契約施 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5%)兩者取其 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3.6 有關第01572章「環境保護」之累計記點15點以上者,應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 1 項第8款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103條規定辦理。 3.7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承包商應支付按主管機關對機關 或承包商所處之罰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再罰扣同額懲罰性違約金,並於最近 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罰則 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

    4.2 瀝青含量 (1)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記點 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 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2)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時,該次抽樣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1)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點。 (2)No.8篩至No.1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1.0點。 (3)No.2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點。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0.5點

    No.8篩至No.1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1.0點

    No.2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

    記點1.5點

    註:試驗之通過No.200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律進位取 1%,據以計算記 點點數 (4)超過容許差時除計算記點點數,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材 料價金。 (5)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時,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 鋪。 4.4 壓實度試驗

    道路寬度

    檢驗細則(D:壓實度)

    處理原則

    8M寬以上道路

    93%≦D<95%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未滿8M寬道路

    90%≦D<93%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4.5 平整度試驗 (1)一般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2.7mm<SD≦3.0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SD>3.0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快速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2.4mm<SD≦2.8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SD>2.8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5.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罰則 5.1 厚度 同第4.1節規定辦理。 5.2 瀝青含量 同第4.2節規定辦理。 5.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同第4.3節規定辦理。 5.4 壓實度試驗 同第4.4節規定辦理。 5.5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瀝青黏滯度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瀝青黏滯度

    60℃黏滯度檢驗值超過配合設計結果之實作黏滯度值,偏差超過±35%,但在±70%以下者

    偏差超過±35%時,每1%罰扣該區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所代表數量之1%材料價金

     

    偏差超過±70%

    挖刨除、重鋪

    6.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之罰則 6.1 承包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發文罰鍰者,於工程辦理估驗 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元,以後每次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元。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將成果註記於竣工圖上(如管渠 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一併記明或標示),如超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承包商應委 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辦理: (1)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時,罰扣該段50%施工費(不含管 材)價金。 (2)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且上游水位壅高30cm以下,不影 響與該段有關之管渠排入時,罰扣該段100%施工費(不含管材)價金。 (3)造成壓力流且上游水位壅高30cm以上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之不符合該系統水 理功能者,應拆除重作或重新佈設。 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內容請參閱附件) 8. 第03372章噴凝土之罰則 (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章結束〉
  • 第 15 條
    第02218章 鑽探及取樣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瞭解地層分布、地質參數特性等所進行之一般性地質鑽探、取樣及試驗作業 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地質鑽探 1.2.2 地質取樣 1.2.3 地質試驗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2) 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3) CNS 5090 A3089 土壤比重試驗法 (4) CNS 11777 A3252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5) CNS 11778 A3253 土壤直接剪力試驗法 (6)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試驗法 (7) CNS 12386 A3284 土壤薄管取樣法 (8)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9) CNS 14532 A1066 貫入試驗及劈管採樣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2113 鑽石鑽頭取樣法 1.5 定義 1.5.1 地層係指岩層、土壤層及卵礫石層。地層之區別以地質種類與鑽探方法考量,可分 類如下: (1) 岩層可依膠結程度分為軟岩層及硬岩層兩種 A.軟岩層:軟岩層係指未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包括泥岩、頁岩、粉砂岩、砂 岩、石灰岩等,因為膠結材料較差,又未經高溫、高壓變質故取出之岩心易 受磨損變形,高度風化之砂岩層因膠結脆弱易呈遇水分散,不易取得岩心樣 品。軟岩層之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惟為防止水流沖蝕岩石樣品,通常配 合採用3套岩心管施鑽。 B.硬岩層:硬岩層係指已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或火成岩,其平均單軸抗壓強度 大於750kgf/c㎡,包括片岩、板岩、花崗岩、片麻岩、玄武岩、安山岩,變 質作用使岩層組織密緻、膠結良好、岩石強度較高,同時常有石英脈侵入岩 體,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惟遇石英脈或變質程度較高之岩體,需採用鑽 石鑽頭取樣,鑽探亦配合採用3套岩心管施鑽。 (2) 土壤層:以顆粒粒徑4.75mm為界,大部分顆粒粒徑小於4.75mm之黏土、粉土與 砂土均屬之,通常可以用水洗鑽探法或泥漿水清除鑽碴者。 (3) 卵礫石層:大部分顆粒粒徑大於4.75mm之礫石、卵石、塊石與崩積岩塊均屬之 ,無法單獨用水洗鑽探法清除鑽碴而需配合其他鑽探方法施鑽者。再以重鎚導 管(Drive Pipe)等夯擠卵礫石至管外,始得維持鑽探進行。卵礫石層鑽探尚可 採用鑽堡、鑿岩機或以普通鑽機配合灌漿方式鑽探,方式之取捨視工程條件及 設計需要而定。 1.5.2 土壤層與卵礫石層之判定:依照CNS 12387 A3285按粒徑大小分類,相關內容摘要 如表1。 表1 土壤名詞摘要表

    名稱

    粒徑(㎜)

    土壤特性概述

    塊石

    300以上

    完整塊狀或巨大塊石。

    卵石

    300-75

    完整卵石。

    礫石

    粗礫石

    75-19

    顆粒狀。

    細礫石

    19-4.75

    礫石

    粗砂

    4.75-2.0

    無塑性,在氣乾狀況下呈鬆散狀。

    中砂

    2.0-0.425

    細砂

    0.425-0.075

    黏土

    0.075以下

    在某程度之含水量時,會呈現其可塑性;在氣乾狀態時,則略具強度。塑性指數PI≧4,而且PI與LL之座標值"A"線直線或其上。

    粉土

    0.075以下

    可塑性非常小;在氣乾狀態時幾乎不具備強度。塑性指數PI<4,而且PI與LL之座標值在"A"線下方。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鑽孔位置、鑽孔深度 (2)鑽探施工方法 (3)機具材料 (4)取樣類別及數量 (5)施工步驟及人員安排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處理 (1)應於鑽探作業前勘查鑽探工作場所之地形地物以及其他對工作有影響之事物。 對各種預防危害環境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承包商應確實辦理及執行,如發 生意外事故時,應依契約約定處理。 (2)鑽孔位置若有地上物,經工程司核可後可酌予移動鑽孔位置。若不可避開時, 應由承包商與地上物所有人協調處理。 (3)鑽孔位置若可能有地下管線等設施時,承包商應向主管單位洽詢其位置,提供 工程司決定是否移動鑽孔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工程司得視實際情況通知承包商調整鑽孔位置、鑽孔深度、鑽探施工方法、機具材 料、取樣類別及數量等,承包商悉應照辦。 3.2.2 承包商應派具鑽探經驗之工地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鑽探作業之策劃、執行、安全 、管理及聯繫工作。 3.2.3 定位及測量 (1)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定之控制點,於現場對預定鑽探位置放樣,經工程司核可 後始可鑽探。 (2)各項鑽探工作最後之實際位置及高程,須由承包商詳測繪入平面圖,並記載於 地質紀錄上。 3.2.4 土壤層鑽探: (1)套管:承包商應具備足夠之套管,套管直徑應能適合需要最大岩心管及取樣器 之作業,套管應儘量放至孔底,但不得超過取樣位置。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 得使用穩定液保護孔壁以防崩坍。 (2)標準貫入試驗及劈管取樣:標準劈管取樣器應可兼充標準貫入試驗者,取樣器 尺度規格與取樣方式均須符合CNS 14532 A1066之規定。 (3)土壤薄管取樣:須符合CNS 12386 A3284之規定。 3.2.5 卵礫石層鑽探: (1)鑽探時可採用鑽堡或大型鑽機進行,以使用旋鑽法為主,若屬大粒徑卵礫層可 輔以衝鑽法。每隔2~3m每遇土層發生變化即做一次標準貫入試驗兼劈管取樣, 並須符合CNS 14532 A1066之規定。 (2)前述鑽探法作業有困難時,得經工程司之核可,改採人工明挖方法,但工程單 價仍按契約約定不予變更,採用明挖時,必須注意防止崩坍。 3.2.6 岩層鑽探 (1) 如遇標準貫入試驗,貫入 2.5cm錘擊數大於50次之硬土層或岩盤,則必須使用 岩心鑽探法進行連續岩心取樣。 (2) 岩心管取樣器:須符合ASTM D2113之規定。 (3) 岩心箱:須符合ASTM D2113之規定。 (4) 鑽探工作完成後,全部岩心應送至契約約定地點存放,存放至工程司確認及應 用完畢為止。搬運時應避免損壞或攪亂岩心。契約未約定存放地點時,應存放 於工程司指定在位置。 3.2.7 地下水位觀測: (1) 應於所有完成之鑽孔處觀測地下水位。鑽孔作業期間水位之變化及異常水位情 況皆應完整記載於鑽孔柱狀圖上。 (2) 每天於繼續未完工之鑽孔作業之前、鑽孔完成時以及完成24小時後,均應觀測 地下水位。 (3) 如工程司有所指示,部分套管應留置鑽孔內防止坍孔,以利地下水位之觀測。 如於地下水位觀測前即發生坍孔,坍孔部分之深度應加以記錄。 (4) 套管移除後,應依契約約定於契約圖說所示位置留置PVC管並以水位觀測計量 測水位。 (5) 地下水位觀測計之使用,可於地表設置電表式量測水位計。若地下水層具水壓 ,則採埋設水力式水壓計之方式進行地下水位之測量。 3.2.8 紀錄及報告事項 (1) 各項鑽探工作每日均應有完整之紀錄,並照工程司核可之格式填寫,逐日送交 工程司簽認。 (2) 上述紀錄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一般性紀錄 a.鑽探工作之名稱及編號、孔口座標及標高、鑽孔傾角等。 b.鑽探工作開始及收工時間、每日之工作進度。 c.所使用機具及方法。 B.技術性紀錄 a.套管內徑、外徑及管底深度。 b.每次提鑽之鑽孔深度、岩心提取率、所取得岩心當時之狀態描述及岩石分類 ,並特別注意泥縫、破碎帶及軟弱層等詳細位置。 c.用水水壓、用水量、迴水率、迴水顏色及迴水沉澱物之描述,特別注重迴水 大量增加或減少時之深度。 d.鑽探操作記錄,包括所遇困難特殊事故及鑽進速度等之記述,特別注意鑽進 速度變化的位置。 e.地下水位記錄及記錄時間,至少每天開工前記錄一次,最後一次必須在鑽孔 完成24小時以後記錄。 f.其他重要事項。 (3) 有計價者要將成果上傳至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3.3 檢驗 3.3.1 鑽孔檢驗:每孔鑽探完成後,承包商必須會同工程司複查孔深和地下水位,經工程 司認可後始能拔管。 3.3.2 鑽探取得之樣品應依照契約約定送往實驗室辦理試驗,實驗室之資格應符合第0145 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3.3.3 鑽探試驗報告 (1) 鑽探完成後承包商應編撰附有經辦技師、試驗人員及鑽探領班等簽證,並附技 師之執業證照號碼之鑽探報告。除另有規定外,鑽探報告應提送工程司一式10 份。 (2) 鑽探報告應依契約約定項目填製,一般內容包括工程名稱、鑽探日期、鑽孔位 置圖、地層概況分析、地層剖面圖、孔號、標高、深度、柱狀圖、樣號、 N值 、地質說明、地下水位、岩心取樣率、岩心箱照片及其他足以提供地質特徵之 相關資料。 (3) 如契約約定內容包括試驗時,除上述項目外,亦應包括土壤分類、顆粒分析、 自然含水量、比重、當地密度、空隙比、液性限度、塑性限度、塑性指數、指 定之力學試驗結果,以及承載力估計(註明來源依據),並有相關技師之簽證。 3.4 清理 3.4.1 鑽探過程中之廢水與泵孔岩心,須作妥善之處理,以免污染環境。 3.4.2 各孔鑽探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即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鑽探及取樣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PVC套管應依契約按實際留置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鑽探及取樣應依契約項目計價。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單價包括完成契約工作所需之 一切人工、施工機具、材料、水電、鑽孔、取樣、觀測、試驗及報告、安全設施、 施工便道及臨時用地等一切費用。 4.2.2 契約約定由工程司另指定工地試驗者,承包商應配合作業。承包商停工配合進行試 驗期間,每半日按施鑽10m土壤層之契約單價計價,停工不足半日者以半日計,餘 數亦同。 4.2.3 PVC套管應依契約按實際留置長度以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02218 02218-1 TPE V2.0 99/01/01
  • 第 16 條
    第02220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地內原有建築物、構造物、基礎等拆除作業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水溝、建築物(公權力拆除後剩下部分之處理 )、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未 包括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層)、管路、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 施、包括契約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掩埋或 運離現場及處理及拆除後基地整理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 1.2.2 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層之開挖屬於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工作範圍(如契約 約定挖出之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層可利用,則依契約約定處理)。 1.2.3 施工安全監測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5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6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4) 噪音管制法 (5)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6) 水污染防治法 (7)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8) 廢棄物清理法 (9)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0)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噪音、振動、空污等相關法規及各管路單位與鄰近構造物調查 等相關資料擬定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 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工安與環保措施及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 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等事項。 1.5.2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擬定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 ,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 准棄土場之施工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事先協調管路單位會同指導施工,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 力、電信、自來水、油料、瓦斯、警訊、軍訊等管路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時 ,承包商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各管路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主管機關遷 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3.1.2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確定無人於構造物內方可進行拆除,且不得危及 鄰近建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置臨時 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 3.1.3 構造物或設施僅須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仍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擬定 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須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 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3.1.4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不 正常之現象時,應立即停工、疏散與隔離人員,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 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造物情況穩定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可繼續施工,以免造 成損害。 3.1.5 依契約約定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並於拆 除或鑿除時,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若拆除過程中 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處理。 3.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瓦片、紅磚、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 學作用之材料,如經工程司之認可,得用於高填方(3m以上)之較下層區域內,並將 其擊碎使其尺度不超過15㎝,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築材料中使用。 3.1.7 石堤填築時,地坪、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過50㎝,不妨礙工 作,且該處石堤填築高度在2m以上時,可將其完全埋入石堤內,不必拆除;若為土 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上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分應予拆除。 3.1.8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3.1.9 工地拆除後為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一般廢棄物者(如垃圾等),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 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3.1.10 工地拆除後之營建剩餘資源,均屬機關所有且應依契約約定方式處理。無剩餘價值 之營建剩餘資源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及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地拆除應依契約項目計量][工地拆除應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處理 則應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工地拆除應依契約項目計價。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搬運、掩埋或運離現場及處理、保留部 分之拆除面之處理、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工 地拆除應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處理、保 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餘方處理則應依第02323章 「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4.2.2 工地拆除範圍內有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一般廢棄物者,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 法之規定,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單價內。 〈本章結束〉 02220 02220-1 TPE V2.0 99/01/01
  • 第 17 條
    第02231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並運離現場及處理工作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清除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 1.2.2 掘除工程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表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905章--移植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廢棄物清理法 (2)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及掘除時,承包商經工程司同意可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 點存放,以備用於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符合填方材料規定者,經工程司認可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 下1.5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3.1.3 樹木花草保留區 (1)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工完成時將柵欄移 除。 (2)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4 清除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應清除工區範圍內地面之雜草、農作 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 定之。 (2)池塘、沼澤地、水田等溼地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 方可進行。 (3)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一併清除 。 (4)除工程司核可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前完成,避免 延誤土石方作業。 (5)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 層土壤流失。 (6)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第02905章「移植」之規定辦理。 3.1.5 掘除 (1)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工程司視情況而決定移除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 有障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2)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 實。 (3)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指示之辦法處理。 (4)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離現場及處理 清除及掘除工作完成後之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3.1.7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是清除及掘除動作將 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計 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計 價。 4.2.2 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離現場及處理、指定保 留物之保護措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用地範圍外由承包商自行並自費取得而為工程司認可之合格棄置場及棄土區,其棄 置場、棄土區及清除及掘除工作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單價內,不另予給付。 〈本章結束〉
  • 第 18 條
    第02240章 祛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期間在開挖區域內外,地下水祛水系統及地面排水設施與施作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袪水作業 1.2.2 地下水位監測 1.2.3 地下水排除 1.2.4 地面水排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7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祛水系統之功能應有效降低開挖界線內之靜水壓力及地下水位,使其低於開挖面約 1.5m以下,以利工程順利進行,並確保開挖底層之穩定。 1.5.2 祛水作業不得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管路及其他工程造成損害。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工計畫應依契約約定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應包括所擬採用祛水系統之所有相關 圖說及細節,並應以工作圖詳示系統各組件之佈設形式、所在位置及深度與各機具 、材料、作業程序、備用機具、備用動力、排水點位置及觀測頻率等之完整說明。 1.6.2 作業紀錄 (1) 祛水系統各組件裝設完成後及作業期間,應觀測並記錄系統中每一泵之平均流 量及作業時間,以及觀測井水壓計中之地下水位,並應定期提送觀測紀錄。 (2) 初期祛水期間應每日觀測,待祛水作業趨於穩定後,視現場狀況可延長其觀測 之間隔時間。惟承包商須先擬定時程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且遇有 大雨時,應恢復每日觀測。 2. 產品 2.1 功能 2.1.1 觀測井:於地下適當深度內設置穿孔聚氯乙烯(PVC)管並包覆非織物(詳契約圖說) 用以直接量測該處之地下水位。 2.1.2 水壓計:設於工地內垂直孔中之多孔元件,使用直接量測、氣壓感應、電子式感應 、其他類似之原理,量測特定深度或特定土層處之孔隙水壓。依契約圖說設置水壓 計,水壓計兩端各3m處,應以皂土封填料加以隔離。 2.1.3 祛水井:祛水系統包括集水坑、單層或多層式的點井系統,抽取式或噴射式系統, 以及各單元之組合等,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施工圖施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測定地面與地下水位高程,作為祛水作業之規劃依據。 3.1.2 利用堤堰、導水溝、溝渠、管道、集水坑或其他方法將地表之排水截流並引導遠離 開挖區。 3.1.3 進行祛水作業之前,應設置觀測井與水壓計,其目的如下: (1) 於開挖區內用以量測水位是否於開挖作業進行中依規定維持在開挖高程以下 1.5m。 (2) 於開挖區外用以監測四周區域之水位。 3.1.4 在祛水進行之前,應驗證水壓計之功能良好,並在連續3日內於每一觀測井取得一 組3個參考水位最初讀數,以了解祛水前穩定狀態下之地下水位情形。 3.2 設備 3.2.1 觀測井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觀測井之材料為內徑大於 25.4mm之聚氯乙烯(PVC)管,管 底端至其上方3m內入須鑽孔(開孔率須大於15%)外紮濾網。 3.2.2 水壓計 水力式水壓計包括水壓計本體及聚氯乙烯 (PVC)管,水壓計本體長約18cm,係以高 度透水材料所製成,其透水係數約0.01至0.001cm/s。上端接聚氯乙烯(PVC)管至地 表面,以量測地層內某位置之水壓力。 3.3 施工要求 3.3.1 應依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裝置祛水系統。 3.3.2 應使用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使土壤顆粒之含量及粒徑在經過初期祛水後即逐步降低 ,證明經過初期抽水12小時後,抽出的水中不應混濁,否則承包商應立即自費採取 改善措施,以避免發生土砂流失或淘空,其後則依指示實施進一步之驗證。 3.3.3 於祛水系統作業期間,按開挖工作進度,對每一觀測井與水壓計定期實施水頭升降 試驗,以確保其功能持續維持正常。 3.3.4 視地表下之狀況操作祛水系統,使觀測井與水壓計內之地下水位維持在本章第1.5. 1規定之限度內,以確保適當之水位。 3.3.5 降雨及地下水應導入施工區之排水系統,以保持開挖區域之作業順利,避免開挖區 域之基地因雨水及積水造成之危害。 3.3.6 水位應維持在不致因靜水壓過高而損及構造物之高程,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維持開 挖區域內地下水位不低於最終開挖高程以下約1.5m。 3.3.7 開挖界線以外之地下水位不得低於契約圖說規定之範圍,亦不得導致建築物及構造 物之損害。 3.3.8 各項祛水設備應隨時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有緊急備用電源。 3.3.9 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維持在使抗浮力及上舉力安全係數合於規定之高程,俟提送計 算書並證明構造物之荷重已足夠安全抗地下水之浮力後,祛水作業方可減少或停止 ,同時並應經工程司同意,以決定留置或移除袪水設備。 3.4 地下水位觀測 3.4.1 地下水位觀測井之設置 於工程司指示位置完成鑽孔後,在鑽孔底部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工程司指 定之觀測井應放置深度,待觀測井放置至預定材料回填至透水孔部位上方1m處,其 餘部份可用鑽渣回填至地表下1m,再以黏土或水泥砂漿封塞觀測井外鑽孔,並將觀 測井加蓋。 3.4.2 袪水作業期間水位之變化及異常水位情況皆應完整記載於鑽孔柱狀圖上。 3.4.3 地下水位觀測計之使用,可於地表設置電表式量測水位計。若地下水層具水壓,則 採埋設水力式水壓計之方式進行地下水位之測量。 3.4.4 水力式水壓計之埋設 (1) 鑽孔完成後,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預定埋設深度下方 125cm處。再以 兩層約30cm的皂土填封底部,兩層皂土間回填約15cm砂料,所有皂土及砂料填 充時均應逐層夯實。 (2) 回填40cm之砂料,將水壓計放入鑽孔底部,再回填60cm砂料。 (3) 回填厚度約30cm的皂土兩層,兩層之間回填約15cm砂料,各層均應夯實。 (4) 於皂土上方再回填砂料直至孔口下方50cm,其餘部份用水泥砂漿灌至地面,並 作適當的保護措施。 (5) 應視土層狀況調整封層於不透水層界面處,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酌加封層 。 3.5 開挖區域之排水 3.5.1 設置合適之導溝或涵管,用以阻截及收集可能流入開挖區內之地面水、地下水及滲 流,並將之導入集水坑,必要時應設置沉砂池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裝置,合法排入 排水溝或雨水下水道。 3.5.2 下水道幹線施工應設置小型抽水機以排除地下水。 3.5.3 視需要設置沈澱池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裝置,以降低導入雨水下水道之排水中之 微粒含量。 3.5.4 地下水之排放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廢 水項目:貯煤廠、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之水質限值標準。 3.5.5 若因祛水作業而造成雨水下水道發生阻塞或排水功能降低,承包商應負責清理下水 道及相關設施,以維排水通暢。 3.5.6 完工時,如工程司認為需要將觀測井/水壓計留置於原地,承包商應保持其正常功 能,並按工程司指示,觀測井/水壓計之頂部,應與路面或完成面平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公尺] [座]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祛水作業依契約價目表依契約項目以[一式][公尺] [座]計價。以一式計價其費用 包括[泵、點井、排水管路、][排水溝渠、][集水坑][及水壓計等]所需人工、材料 、機具、觀測紀錄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02240 02240-1 TPE V2.0 99/01/01
  • 第 19 條
    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臨時性保護規定,如管線之懸吊或托底,包 括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祇要受承包商施工影 響,該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以臨時支撐,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 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工程結束為止。 1.2.2 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至少應包括: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消防系統管線。 (2) 電力設施及供電設備。 (3) 警訊電信設施。 (4) 軍用地下通訊設施。 (5) 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6)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7)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管線。 (8) 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 (9) 雨水管線系統及箱涵。 (10)輸油管路。 (11)行動電話、固網、有線電視等纜線。 1.2.3 除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內屬於承包商之工作範圍外,施工前應由機關通知管線單 位負責遷移及重建等作業。公共管線系統之相關管線單位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 如下: (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 台灣電力公司 (3)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台北分所 (4) 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所、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5) 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民營瓦斯單位 (6)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9)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10)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 (12)中華電信公司、各固網電信公司及各民營有線電視公司等 (13)鄰里監視器之管轄單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8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9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0 第03210章--鋼筋 1.3.11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2)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3) 臺北市重要地段挖掘道路加強管理要點 (4)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作之完整細節及時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作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法、擬採用 之臨時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動之監測方式,並依工 程司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1.5.4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前應由機關提供有關電信、電力、瓦斯、油管、自來水及下水道等管線位置資 料,然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 性。 3.1.2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中/高壓瓦斯管時,承包商應知會該管線 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以免造成災害。 3.1.3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各管線有關單位在現場進行試挖, 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 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 3.1.4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 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 線及相關構造物。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復舊工作。 3.1.5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並提供通行道 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機關則應給予必要之 協助。 3.1.6 除另經工程司認可外,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 管)之正常功能。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承包 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1) 懸吊保護:係將顯露於管溝或孔穴內之他種埋設物不改變原來之埋設位置,而 把管線支撐架橫跨於溝穴兩側之地面上,或放於溝穴兩側擋土設施之水平支撐 間,再以鐵線或鋼索懸吊埋設物。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 理。 (2) 支撐保護:凡重量過大之管體,並且已呈老化現象者,不宜採用懸吊方法處理 ,應在其下面設置支撐桁架以為支撐保護。若遇排水箱涵或暗管之龐大構造物 ,則應以托底方式加強保護以策安全。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辦理。 (3) 若遇自來水管、瓦斯管、輸油管或污水幹管等無法以懸吊或支撐保護時,應由 該管線單位先以鋼管置換原有之管道,以避免發生危險或災害。 3.2.2 若遇需混凝土保護、托底保護或鋼管保護之作業,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3.2.3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開挖並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 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依各管線單位規 定之方式予以修復。對於工地附近之公私建築物應依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 之保護」規定辦理。 3.2.4 承包商應依規範及契約約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作,如道路臨時改道 、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承包商應提供必要之材料及 執行必要之工作。此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它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252 02252-1 TPE V2.0 99/01/01
  • 第 20 條
    第02253章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可能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等保護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契約及契約圖說所示工程範圍內與鄰近可能受施工影響之區域。 1.2.2 保護措施或所用工法除契約約定外,亦包括經工程司指示或由承包商所建議者,以 及為確認保護工作適當之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 1.5 定義 「保護」係指於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對於鄰近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 ,為避免造成損害所採取之必要保護措施。包括地盤沉陷與振動龜裂之控制措施等 ,以及受損部分之修復或復舊工作,以確保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之結構完整性, 維護其功能、安全及美觀。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規定,擬定建築物、構造物與道路之保護措施 ,並提送審查保護工作之圖說、施工方法說明書及[設計計算書],詳細說明準 備採用之工作程序,供工程司審核。提送之資料應包含: A.現況調查報告、標示建築物及構造物周邊施工步驟、地盤處理及儀器監測相 關資料之工作圖及簡圖,包括地下土質狀況之詳圖。 B.配合進度之監測計畫。 C.觀測發現建築物或構造物或道路有發生沉陷超過容許沉陷量、位移或損害時 或者地盤有沉陷等狀況,計畫採行之緊急應變、補救與保護措施。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須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或水泥系列之地 質改良劑專用材料。細粒料須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鋼筋須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第 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規定辦理調查,並拍 照存證。同時承包商應製作一份所有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清單,並提供 保護每一座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詳細步驟提送工程司審核。 3.1.2 契約約定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係最低標準,工程司或承包商得依現場施工狀況 或因施工方法及步驟而增加之必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3.1.3 承包商應對契約圖說中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採取特定之保護措施。各項 措施應達成契約約定之保護程度。保護措施得包括灌漿、托底或由承包商提議經工 程司核可採行之其他方法。 3.1.4 於開始進行建築物及構造物內外安裝監測儀器之作業或其他任何保護工作[30日]前 ,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可能受施工影響之產業所有人,請求給予出入其產業之便利 ,以及進入其產業裝設監測儀器或實施保障產業安全措施之許可。為取得產業所有 人之許可,工程司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若產業所有人拒絕給予進入其產業之許可, 承包商應適時以書面向工程司報告。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指定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其保護方法未經工程司核可前,或規定之監測系統尚未 安裝完成,其鄰近區域不得進行施工。 3.2.2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減低對建築物、構造物及其他產權所有人造 成之不便。 3.2.3 沉陷之控制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沉陷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因開挖、隧道施工或承包商其他施工作業所致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任何部位 沉陷量應小於25mm。 (2) 若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各部位之最大沉陷量大於15mm,則其相鄰兩柱或相鄰兩 支點間,因差異沉陷引致之角變量不得大於1:500。 (3) 道路之容許沉陷量應由承包商提送工程司核可。 3.2.4 若於開挖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建築物或構造物有發生沉陷量超過容許沉陷量、位移或 有損害等狀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建築物及構造物安全之 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復工。 3.2.5 施工完成後,承包商應將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包括外觀及飾面恢復原 來之狀態,並應確保其具有原來之運作功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計價。 4.2.2 因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損害修復及/或完全復 舊工作,應視為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保護工作之附屬責任工作,而不另予計價。 〈本章結束〉 02253 02253-1 TPE V2.0 99/01/01
  • 第 21 條
    第02255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以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及H型樁等之開挖臨時擋土樁設施之材料及施工等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木材擋土樁設施(木板樁) 1.2.2 鋼材擋土樁設施(鋼板樁) 1.2.3 合成材擋土樁設施(鋼軌樁加木襯板與H型鋼樁加木襯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4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5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8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系統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268 E1008 普通鋼軌 (4) CNS 5083 A2076 H 型鋼樁 (5) 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6) CNS 7993 G315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1.5 設計系統要求 1.5.1 擋土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擋土設施須能支持臨時覆蓋板、土壓力、管線設施之載重、裝備、交通及施工 之載重,以利構造物之安全及施工,並應防止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及管線設施 遭到破壞。 (2) 擋土設施之底部須依契約圖說低於主開挖之底面,以防止開挖區底部土壤隆起 。 (3) 所有桿件須能支撐施工中可能產生之最大載重。 (4) 依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使用支撐、橫擋及地錨做為板樁的水平支 撐,支撐須於中間加適量的水平及垂直固定以防挫屈。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提送有關開挖臨時擋土樁及支撐系統之施工方法順序,並詳細說明擬採用開挖 臨時擋土之安排型式。 (2)承包商所提送之臨時擋土及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 。 (3)標明擋土樁設施及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標明擬採用之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5)提送開挖期間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荷重及地盤變位觀測 結果。 1.6.2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及構造物之相關位置、未加支撐及未施加預 力時之允許開挖深度、以及支柱、橫撐之配置。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木板樁 木板樁之材料以採用針葉木為原則。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板樁寬25cm,依板厚 則可分為三類:(1)板厚7cm (2)板厚8cm (3)板厚9cm。 2.1.2 鋼板樁 應符合CNS 7851 A2109之規定。 2.1.3 鋼軌樁 應符合CNS 3268 E1008之規定。 2.1.4 H型鋼樁 應符合CNS 5083 A2076之規定。 2.1.5 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CNS 2473 G3039] [CNS 2947 G3057][CNS 7993 G3153]及其 他相關章節之規定。 3. 施工 3.1 木板樁擋土設施 3.1.1 木板樁主要用於小型或臨時性淺開挖(如管溝、側溝等),為避免周圍發生坍陷,在 開挖工作進行時用以擋土之用。其樁頂須先截鋸平整,打樁時以鋼料保護樁頂。 3.1.2 施工要求 (1) 施打木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方 可施打。若發現或損壞公共管線及設施,應即報請管線單位處理及通知工程司 。 (2) 木板樁之施打與拔除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拔樁機或以開挖機打拔之。 (3) 木板樁作擋土應用時應配合契約圖說裝設支撐、橫檔等,以免因受土壓而傾倒 致生意外。 (4) 拔樁時需以填砂並灌水以隨拔隨填滿間隙,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 生變異之情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及 通知工程司。 3.2 鋼板樁擋土樁設施 3.2.1 鋼板樁用於地下構造物開挖,為避免周圍發生坍陷,在開挖及構築工作進行時,用 以擋土或擋水之用。 3.2.2 施工要求: (1) 開工前應依照契約圖說指示位置放樣。 (2) 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60cm範圍內,如有強度未達 0.7之 混凝土時,不得打設鋼板樁。 (3)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方 可施打。若發現或損壞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即報請管線單位處理及通知工程 司。 (4)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鉤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 應在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避免板樁接槽受損。 (5) 鋼板樁施打前應詳細檢查,如發現槽縫有彎曲或受損,應妥為整修並將槽縫部 分所附塵垢及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並塗以油脂以利施打,施打時須隨時注意其 接槽是否緊密。 (6) 鋼板樁之施打與拔除都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與拔樁機。 (7)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所示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契 約圖說深度時,應請示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8) 鋼板樁作擋土擋水應用時應配合契約圖說裝設支撐、橫檔、角撐、中間柱、回 撐橫檔及拉桿等,以免因受土壓而發生傾倒意外。 (9) 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始可拔樁,拔樁時需填砂並灌水以隨拔隨填滿間隙, 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生變異之情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 ,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及通知工程司。 3.2.3 施工方法 (1) 清除施打鋼板樁經過的地下障礙物。 (2) 進行導溝開挖、設置導軌。 (3) 架設並施打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 ,豎立時相鄰兩樁須完全聯鎖。 (4)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5) 重覆(3)與(4)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應 視實際施打狀況,可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打入之次數。 3.3 鋼軌樁襯板擋土樁設施與H型鋼襯板擋土樁設施。 3.3.1 本施工方法係以鋼軌或H型鋼為樁柱,間隔打入土層依隨開挖作業之進行於樁間嵌 入橫板條,並填土於其背後之擋土樁設施。 3.3.2 擋土設施所用之材料 (1) 樁柱之規格尺度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則橫板條以杉木或柳安為材,其厚度應大於1.8cm。 3.3.3 施工方法 (1) 樁柱應依契約圖說指示間隔配置,於吊放打入前,樁柱須校正垂直,再利用打 樁設備打入地中。 (2) 若地盤堅硬不易打入時,樁柱尖端應加以補強。 (3) 開挖時先以機械挖掘至樁面止,其須嵌入橫板條之部份則以人工挖掘。 (4) 橫板條應配合樁柱打設精度於現場裁切,自開挖面沿樁柱由下而上嵌放,以楔 子塞緊並加釘角材,撐桿以防板條脫落。 (5) 嵌放橫板條時,每嵌2片須即於壁背填土。 (6) 橫板條擋土面如有積水、湧水等現象則在橫板條背後裝入麻袋以防止砂土流失 或在背填土內灌入水泥使其堅固。 (7) 頂繫梁應依契約圖說指示規定辦理。 (8) 回填至工程司許可之高度始可拔樁,拔除樁柱時,應隨拔隨灌砂以防空隙造成 土壤移動。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襯板與 H型鋼襯板等)應以水平進行 公尺(註明樁長)計量。 4.1.2 支撐系統之計量應符合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4.2 計價 4.2.1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襯板與 H型鋼襯板等)應以水平進行 公尺(註明樁長)計價。該項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 4.2.2 支撐系統之計價應符合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本章結束〉 02255 02255-1 TPE V2.0 99/01/01
  • 第 22 條
    第02256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1.2.2 橫擋 1.2.3 支撐 1.2.4 支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系統 1.3.6 第02492章--預力地錨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7993 G315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A36M 結構鋼件 1.5 設計系統要求 1.5.1 承包商應妥善設計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載鄰時覆蓋板系統 、土壤壓力、靜水壓力、管線荷重、交通及施工載重、鄰近建築物及其他地表超載 重等,以確保永久性構造物得以安全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鄰近建 築物、構造物、路面及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 提送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施工程序,並應說明擬採用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安排 型式。 (2) 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可之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 (3) 標明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 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觀 測結果。 1.6.2 工作圖 (1)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支柱及橫撐之位置、允許 開挖深度等。 (2) 確定與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有關之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情況需要時並應提 供排除現有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必要之管線遷移及就地保護工作,應於工作 圖上標明其細節。 (3) 若開挖支撐系統包含背拉式地錨,應於工作圖上標示每一地錨所在位置之土壤 剖面、開挖全深度之設計載重、最大設計載重及安全限載重下之許可變形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臨時擋土用之H型鋼、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應符合[CNS 2473 G3039][CNS 2947 G30 57] [CNS 7993 G3153]之規定。 2.1.2 木材 用於臨時擋土支撐之木材,應經工程司核可。 2.1.3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所需之材料應符合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相關規定。 2.1.4 支撐桿件 結構鋼如契約圖說所示應符合[CNS 2473 G3039][CNS 2947 G3057] [CNS 7993 G31 53]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內部支撐系統之安裝 (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工作業之干擾應 減至最小。 (2) 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在必要處安裝監 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 (3)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所示之方法及程序,以千斤頂對斜撐及支柱施加預 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4) 施工中每層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60cm,支撐構件安 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1.2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應依照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規定。 3.1.3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拆除 (1) 如擋土用之支撐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在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之構造物 或公共設施管線。 (2) 緊接於地下構造物底板以上之第一層支撐,在底板混凝土澆置後應留置原處至 少48小時,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直到預計承受由拆除支撐所傳遞荷重之 混凝土達到28天抗壓強度之80%以上為止。 (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拆除後所留下之空隙應使用水泥砂漿回填。 3.2 現場品質管制 3.2.1 地盤情況 承包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必要時經工 程司核可,應變更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 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承包商應負責維護及其地盤穩 定,並保障其安全。 3.2.2 支撐荷重 若工程司有所指示時,重要支撐構件應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荷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及拆除,按[一式][每層每平方公尺][立方公尺]計量 ,若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量,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1.2 監測所需之費用於相關章節內計量。 4.2 計價 4.2.1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及拆除,按[一式][每層每平方公尺][立方公尺]計價 ,若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2.2 監測所需之費用於相關章節內計價。 〈本章結束〉 02256 02256-1 TPE V2.0 99/01/01
  • 第 23 條
    第02259章 開挖安全監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之設備、安裝、施工及監測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傾斜儀 1.2.2 鋼筋應力計 1.2.3 應變計 1.2.4 沉陷觀測釘 1.2.5 水位觀測井 1.2.6 水壓計 1.2.7 構造物傾斜計 1.2.8 隆起桿 1.2.9 支撐壓力計 1.2.10 上述設備之安裝、施工及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266章--連續壁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472章--場鑄水泥砂漿樁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包括埋設儀器及測讀儀器之規格、精度及數量,應送請工程司同意後方得使用。 (2)監測儀器埋設及監測計畫 (3)各項觀測之安全標準、警戒值、行動值,及達警戒值及與行動值之處理方式。 (4)觀測工作人員、觀測頻率及期間 (5)緊急應變計畫 1.4.3 監測報告書 (1)承包商應定期將監測所得之資料整理後製成報表提送工程司。全部監測工作完成 後,須將全部監測結果彙整作成監測報告書提送工程司。 (2)監測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A.施工狀況。 B.監測期間、日期及時間。 C.氣候(包括溫度、相對濕度等)。 D.監測儀器及監測設備之編號、規格或型式。 E.監測儀器埋設位置之座標(並以平面圖標示)。 F.監測儀器運作情形。 G.紀錄分析及檢討(達警戒值及行動值時應加列於監測報告內)。 H.監測儀器遭破壞或不能測讀時,採取補救措施。 1.5 品質保證 承包商應聘請專業廠商擔任全部監測工作,並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監測儀器設備之規格、精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2 設備 2.2.1 傾斜儀:包括雙向固定軌道之觀測套管、觀測套管接頭、保護頂蓋及底蓋和電纜等 。 2.2.2 鋼筋應力計:包括鋼筋計本體及電纜線。 2.2.3 應變計:包括應變計本體、保護蓋、電纜線及固定構件等。 2.2.4 沉陷觀測釘:長度15㎝或30㎝,直徑13㎜之鋼釘,或一般水準測量用之鋼釘。沉陷 觀測釘得視現場情形作適當之選擇。 2.2.5 水位觀測井:包括鑽有透水孔之塑膠管,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於靠近管底端以 上1.5m部分加鑽至少4排之孔徑0.5cm透水孔,上下孔間距8cm。管外須包以2層尼龍 網或非織物。 2.2.6 水壓計:可採用水壓式水壓計的主要儀器構件,包括水壓計本體為高透水構造物, 其透水係數為0.01~0.001㎝/sec,上端接2.2㎝外徑塑膠管以塑膠接頭連通至地面 。 2.2.7 結構物傾斜計:包括傾斜計本體及固定構件。 2.2.8 隆起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包括金屬製十字片、隆起測桿為直徑25㎜鋁管及 保護測桿用直徑89㎜鍍鋅鐵管組成。 2.2.9 支撐壓力計:包括電子式荷重計,電纜線接線盒及固定構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監測儀器埋設及監測計畫,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得進行埋設及 開挖,並應針對各項因監測資料所示對施工安全可能有顧慮之處,提報應變計畫供 工程司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觀測系統所用之高程基準點,於工地附近選取設立之點應經工程司同意。 (2)契約圖說所示之監測儀器為最低需求,若承包商認為需要,得增加監測儀器數量 或觀測項目,並向工程司報核。 (3)觀測工作若發現達警戒值或行動值時,負責監測工作之專業廠商、承包商應立即 通知工程司。 3.2.2 傾斜儀 (1)埋設步驟 A.擋土結構內傾斜儀:在連續壁或鑽掘混凝土基樁之鋼筋籠製造時,將觀測管接 妥封上頂蓋及底蓋,固定在鋼筋籠內。施工時與鋼筋籠一齊吊放入連續壁溝槽 (Slurry Trench) 或鑽掘混凝土基樁內,在混凝土澆置前,觀測管內以清水灌 滿。 B.擋土結構體外側傾斜儀:在緊鄰擋土結構外側利用鑽機鑽一直徑10cm之孔至堅 硬土層為止。將接妥之觀測管封上底蓋後,以人工放入孔底,再於觀測管四週 以填砂或灌漿方式固定。 C.組合傾斜儀套管:組合時應注意將每節套管及套管間各接頭之槽溝對正,使觀 測套管之槽溝能連續不偏斜,以便雙軸感應器可在套管內順利滑動。 D.塑膠套管之頂端要應加保護蓋,並作警示標誌及適當之防護措施。 (2)觀測方法:觀測時將傾度感應器以滑輪組件收入套管內,以電纜連接雙軸感應器 及傾度指示儀,即可量測出擋土結構傾斜及變形撓曲之程度、土層側向移動量和 方向。 (3)觀測頻率:基地每一階段開挖前後,水平支撐施加預壓前後及拆除前後各觀測1次 。平時每週觀測1次,開挖階段每週至少2次,必要時隨時觀測。 3.2.3 鋼筋應力計 (1)安裝步驟: A.在製造鋼筋籠時,將鋼筋應力計以瓦斯壓接於主筋上,使應變計本體裝置於預 定深度處。 B.將電纜線拉出鋼筋籠外並固定妥善,於擋土結構灌漿後測出初始值,完成裝設 工作。 (2)觀測方法︰鋼筋應力計隨著基礎工程開挖時擋土結構體變形而產生應變,鋼筋應 力計本體之電阻發生變化,由應力 /應變指示儀量測鋼筋應力變化,作成紀錄並 換算成實際應力。 (3)觀測頻率:於施工開挖階段每天觀測1次,平時每週觀測2次。 3.2.4 應變計 (1)安裝步驟 A.將預定裝設應變計梁腹表面的鐵銹或油漆磨光。 B.在H型鋼梁腹中央水平軸上,對稱於垂直軸的兩側各電銲熔接固定鋼釘。 C.將應變計本體固定在一對內側鋼釘上,並利用應力指示儀測出初始值。 D.按上述相同方法在梁腹另一側裝設另一組應變計。 E.將保護蓋固定在鋼釘上,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支撐系統H型鋼承受荷重時,將產生應變,附著於H型鋼腹側之應變計 本體亦隨著發生變化,利用應力 /應變指示儀量測可以換算出型鋼應力之大小。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每天觀測1次。 3.2.5 沉陷觀測釘 (1)埋設步驟 A.於施工開始前須裝設完成,並量測初始值。 B.周圍沉陷:將觀測釘平均分布裝設於沉陷影響範圍區域內,或主要控制安全之 結構物及道路四周。 C.結構體沉陷:於結構體澆置混凝土之同時,平分插入結構體未凝固之混凝土表 面。 D.觀測釘得視現場情形作適當之選擇。 (2)觀測方法:以水準測量方式定期量測各觀測點之標高變化,即可得沉陷量。 (3)觀測頻率: A.周圍沉陷觀測: a.平時每週觀測1次,必要時隨時觀測。 b.在擋土結構開始施工後即應進行觀測。 B.結構體沉陷觀測: a.於澆置混凝土後即進行觀測。 b.於施工期間平時每週觀測1次,必要時得隨時觀測。 c.結構體完成後平均每月觀測1次。 3.2.6 水位觀測井 (1)埋設步驟: A.方法一 a.於水位觀測井預定埋設位置,利用水洗式沖洗鑽孔至預定埋設深度下50㎝。 b.清孔後,於孔底回填40㎝之砂料。 c.將已鑽孔之塑膠管包覆尼龍網或非織物埋入鑽孔。 d.取適量之砂回填使砂面位於預計埋設深度以上約 2.5m,再回填2層30㎝厚之 膨土(俗稱皂土),並逐層搗實。 e.以近似該處土層之土壤回填其餘部分至地表為止。 B.方法二 a.於預定位置,以沖洗法鑽掘直徑約10㎝之井孔,鑽孔時孔壁應以套管保護, 並應鑽至契約圖說指示深度或經工程司依現場情況決定之深度下方約20㎝處 。 b.以適量之透水砂料填入套管內,使井孔底部形成約20㎝厚之透水砂柱,同時 將套管向上提升約20㎝。 c.按契約圖說指示深度或經工程司決定之深度,將井管放入套管內,並於井管 與套管之間填入透水砂料。填砂工作應與拔除套管之工作同時進行,宜至填 滿為止。 d.井口應予適當之保護。 (2)觀測方法:利用具刻度之電線、三用電表或水位指示儀測出塑膠管內水柱之高度 ,可直接換算成水位高。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基地抽水時每天應觀測1次,平時則每週觀測2次。 3.2.7 水壓計 (1)埋設步驟: A.先將水壓計本體與塑膠管接妥,接妥後於塑膠管內試水,每節塑膠管接頭不 可有漏水現象。 B.利用鑽機鑽一垂直之孔,直至地面下預定埋設深度以下約50㎝為止。 C.清孔後,於孔底回填40㎝之砂料。 D.將水壓計置入孔內使其本體之中心點位於埋設深度,再回填60㎝之砂料,再 將砂層頂部填2層30㎝厚之膨土(俗稱皂土),搗實後即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利用具刻度之電線、三用電表或水位指示儀測出塑膠管內水柱之高度 ,可直接換算成該點之水位高。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基地抽水時每天觀測1次,平時則每週觀測2次。 3.2.8 構造物傾斜計 (1)裝設步驟 A.於裝設位置以膨脹螺絲及黏著劑將傾斜計之固定盤固定。 B.裝設時應量測並記錄方向與角度。 C.測讀初始值,裝上保護蓋,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觀測時將傾斜計納入傾斜計固定盤以電纜連接傾斜計及傾度指示器, 即可量測出結構物的傾斜度。 (3)觀測頻率:基地開挖時每天觀測1次,平時則每週觀測2次。 3.2.9 隆起桿 (1)設置方法 A.於契約圖說指示位置鑽掘,深度達開挖底面下約 150㎝直徑約10cm之孔,鑽孔 時應保持垂直,並以套管保護孔壁,以防坍塌。 B.孔底灌入適量之皂土漿液,使孔底充滿皂土漿。 C.將鍍鋅鐵管放入孔內,其管底約位於孔底上方40㎝處,然後將保護孔壁用之外 側套管徐徐拔除。 D.將鐵製十字片與鋁管接妥之後放入鍍鋅鐵管內,當十字片到達孔底後,再施壓 使十字片貫入孔底約30㎝。 (2)觀測方法:隆起桿裝設完成後測讀其初期讀數。觀測時以水準儀測量開挖底面下 部土層之隆起量,並隨開挖之進行拆除鋁管及鍍鋅鐵管。 (3)觀測頻率:自開挖作業開始至最後兩次開挖階段以前,開挖之前及後各觀測1次, 開挖期間每隔3天觀測1次。最後兩次開挖階段時,須增加為每天觀測1次。若工地 工程司認為需要時,得增加其觀測頻率。 3.2.10 支撐壓力計 (1)安裝步驟︰支撐壓力計本體與承壓板組成一體,固定於支撐桿件,裝設時應避免 偏心問題。在支撐施加預力後測讀預壓荷重。 (2)觀測方法:利用應力/應變指示儀量測可以換算出支撐桿件之荷重。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每天觀測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費用已包括測試及安裝相關材料器具、以及 監測工作之監測、記錄與分析工作等,為完成本項功能設備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259 02259-1 TPE V2.0 99/01/01
  • 第 24 條
    第02261章 圍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包括臨時圍堰之填築土堤、挖運、復舊及河底疏浚,或鋼板樁圍堰之打拔與施 築,其中河底疏浚包括配合圍堰填築土堤所作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浚,主體結構 構築期間原已疏浚之行水斷面迴淤之再清除以及主體構造物完成後圍堰之移除疏浚 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堰填築 1.2.2 圍堰移除 1.2.3 河川疏浚 1.2.4 單排鋼板樁圍堰 1.2.5 雙排鋼板樁圍堰 1.2.6 水平支撐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CNS 5091 A3090 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3)CNS 5086 A3085 土壤顆粒分析及常數測定之乾土樣配置法 (4)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5)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6)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水利法 (4)水利法施行細則 (5)河川管理辦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2922 工地密度試驗法 (2)ASTM D4253;D4254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1.4.4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191、T204、T233 工地密度試驗法 (2)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圍堰及抽排水計畫 (2)緊急應變措施 (3)施工步驟 (4)各主要工作項目數量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圍堰填築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圍堰回填土方材料應為含砂、礫石、沉泥 及黏土級配良好之土壤,經開挖、篩分析或拌料後具有下列級配者。

    試驗篩標稱孔寬

    過篩質量百分率﹪

    50㎜

    100

    9.5㎜

    75~100

    2㎜(No.10)

    20~100

    425μm(No.40)

    10~100

    75μm(No.200)

    0~45

    2.1.2 鋼板樁:應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 2.1.3 水平支撐系統:應符合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沖刷之保護:在施工期中,須隨時做好保護工作,以防止施工中之沖刷。 3.1.2 施工中之交通:將施工中運輸車輛及施工機具的行駛路線儘可能分布於整個滾壓面 上,以達成整體均勻的滾壓效果。 3.1.3 環境之保護:施工中須維護環境及河防安全,並遵守本章1.4.2節所列環保與水利 等相關法規。 3.2 施工要求 圍堰工程之施作應依「水利法」及「水利法施行細則」與「河川管理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在不違反「水利法」以及河防安全下,圍堰施工順序可區分為: 3.2.1 圍堰施築完成以使主體結構後續築造,並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浚:包括依契約圖 說之範圍及高程,進行圍堰施築及行水區斷面疏浚工作,以利河水流通順暢。 3.2.2 河中主體結構築造期間行水區迴淤清除疏浚:包括已疏浚完成河道行水區斷面需要 平時之維護及暴雨、颱風過後迴淤之再疏浚工作。 3.2.3 河中主體結構完成後,圍堰之移除疏浚:包含圍堰本體移除及疏浚工作。 3.3 安裝 3.3.1 圍堰填築前之清除 河床面既有之坑洞或因障礙物清除後造成之凹陷區域應予回填土或砂包填平壓實; 既有河底淤泥層須充份清除,完成以上作業後,方得進行圍堰填築。 3.3.2 圍堰填築時之疏浚作業 (1)河中圍堰填築時,承包商應配合疏浚河道,以維持適當之河川行水斷面,並按 契約圖說所示,施築臨時導流堤以確保河川行水之通暢。 (2)疏浚之河床料,除部分合格材料用於填築圍堰及有關回填使用外,其餘未使用 部分承包商得考量安全、經濟及法規等條件,在不影響行水功能之下,經工程 司同意選擇適當地點暫時屯儲以供河床復舊回填使用。 3.3.3 主體結構施工期間之迴淤清除 主體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經常對已疏浚之河道行水斷面進行迴淤之檢測清除作 業;雨季、暴雨或颱風過後期間則應加強檢測,經發現有迴淤狀況應適時進行迴淤 之疏浚工作,以維持河道行水之通暢。 3.3.4 圍堰及鄰近重要設施保護 配合圍堰填築,護坡外側採用鼎塊保護,由承包商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 施築。 3.3.5 圍堰填築 (1)壓實密度 圍堰回填除高水位面以下之部分採自然沉落方式外,其上部回填所需之壓實密度 如下: A.第一類壓實:黏質材料與粒狀材料皆須壓實至CNS 11777-1 A3252-1 所定出的 實驗室最大乾密度的85%。。 B.第二類壓實:黏質材料與粒狀材料分別須壓實至CNS 11777-1 A3252-1 所定出 的實驗室最大乾密度的90%、85%。 C.圍堰回填自高水位面以上,除圍堰頂部下方75cm之內採第二類壓實,其餘均屬 第一類壓實。 (2)圍堰材料之使用: A.圍堰材料應符合2.1.1之規定。 B.河中圍堰於填築時,如以抽砂方式作水力回填時,承包商得視實際作業狀況於 填築界限設置適當擋土措施,以防範土方流失。 C.河中圍堰填築時,水位面以下部分之回填須由河岸往河中方面分段進行,原則 上細料填築於圍堤之中間部位,每日收工前應作好既有填土之保護,以防止沖 刷。 (3)填築及滾壓 A.河中臨時圍堰除最高水位面下方部分之回填外,回填工作應分層進行,於超出 高水位部分之第 1層回填,其厚度不得超過80cm;其餘部分每層厚度則不得超 過50cm。 B.填土次序由中心線開始漸向兩旁分填,所填之土應分層填平壓實,如遇有硬塊 或超徑粒料須妥為打碎並均勻攤平或撿除。施工含水量應調適至規定並壓實至 達到規定密度後始填次層。在次層土方填築前將原有地面犁鬆,藉使新填之土 層與原土面密合。 C.滾壓機之重量不得小於 10t,如用振動滾壓機,其每公分長度淨重不得少於15 kg,如用象腳滾壓機(Padfoot Roller)時,則每公分長度淨重不得少於 30k g,如使用羊腳滾壓機(Sheepsfoot Roller)時,其每公尺滾筒長之重量不得 小於 6,000kg。滾壓機型式、滾壓次數,壓實厚度均依不同材料情況(級配及 含水量)於實地試驗確定。 D.圍堰填築時為控制土方材料填築後之沈陷量,應即配合安裝測沈計,並於施工 中經常觀測記錄,承包商應先行預估沈陷量,配合填築足夠土方維持堤頂高度 。 3.3.6 圍堰填築期間之防洪措施 圍堰填築期間如遇防汛期,承包商應注意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即刻辦理防洪 措施。 3.3.7 圍堰移除 (1)圍堰移除應自河中往高灘地方向逐步進行,移除之剩餘材料,須符合水利法及其 施行細則,並經工程司同意及不影響河防安全下,可抽填於既有河床坑洞處以穩 定河床,其餘則應經水利主管單位核可後,運離現場及處理於工區外經許可之棄 土區。 (2)開挖土之搬運路徑、數量等須向工程司提出報備。 (3)土砂搬運 A.土砂堆積場所,配置專任之作業員,負責飛散砂土之清掃,周邊之整理,搬運 車之指揮引導等。另外嚴格限制搬運車之裝載,不可超載。 B.土砂搬運,必須採取防止土砂之漏出,飛散等裝備;搬運中,土砂不可分散於 道路,如搬運途中污損路面,則必須加以清掃。 3.3.8 臨時導流堤 (1)本項工作依契約圖說施作,主要功能為將河水導向順暢。 (2)導流堤如遇颱風暴雨或洪水而遭致損壞,承包商應立即修復。 3.3.9 單排鋼板樁應依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 3.3.10 雙排鋼板樁圍堰之設置應依契約圖說及第 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辦理 。於內、外層鋼板樁打設完成圍堰合攏後,在內、外層板樁間應填不透水黏土及施 作防漏措施,並進行鋼板樁間之水平支撐、拉桿及繫索設置。 3.3.11 水平支撐系統之施工方式依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圍堰施築之回填材料

    土壤相對密度

    [ASTM D4253]
    [ASTM D4254]

    實驗室最大乾密度≧1.6t/m3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本章2.1.1要求

     

    壓實密度

    第一類壓實

    黏質材料

    CNS 11777-1
    A3252-1

    最大乾密度的85﹪

    1.以每層數量為依據,未達2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加驗1次。

    粒狀材料

    第二類壓實

    黏質材料

    最大乾密度的90﹪

    粒狀材料

    最大乾密度的85﹪

    3.5 許可差 3.5.1 配合圍堰工程填築之河道行水斷面,按設計浚挖高程疏浚,浚挖高程許可差為設計 浚挖高程-50cm。 3.5.2 圍堰護坡與河岸護坡基礎之浚挖高程許可差為設計浚挖高程-50cm。 3.5.3 圍堰挖除在低水位面下方,高程許可差為設計浚挖高程-50cm。 3.5.4 圍堰填築在高水位面下方坡面按設計坡面整修,其填築坡面之高程許可差為設計高 程+5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一式或座計量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圍堰依契約圖說,以[一式][座]計量。 4.1.2 分項計量 (1)單排及雙排鋼板樁擋土依水平進行之長度,以公尺計量。雙排鋼板樁之長度以內 、外兩排之中心線計算長度。 (2)水平支撐系統之計量,依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一式或座計價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圍堰依契約圖說,以[一式][座]計價。其費用包括圍堰設施、 基礎排水、完工後之拆除及整平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附屬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1)鋼板樁擋土以不同樁長,依單排或雙排水平進行之總長度,以公尺計價。其費 用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 內。雙排鋼板樁擋土之費用包括內、外兩排鋼板樁及中間回填材料等費用在內。 (2)水平支撐系統之計價,依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本章結束〉 02261 02261-1 TPE V2.0 99/01/01
  • 第 25 條
    第02266章 連續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下連續壁所需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導牆設置 1.2.2 連續壁槽溝挖掘 1.2.3 設置沉澱設施 1.2.4 調配穩定液 1.2.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7 劣質混凝土打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放流水標準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1)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工地佈置 (2)預定進度 (3)各種機具配置略圖 (4)連續壁單元分割圖 (5)施工順序 (6)各類型單元鋼筋配筋詳圖 (7)單元間接頭型式 (8)牆位、柱梁等搭接之預留鋼筋位置圖 (9)預埋監測儀器 (10)預埋套管 (11)預埋鋼筋續接器 (12)錨筋位置 1.5.3 施工紀錄 連續壁作業紀錄應於每一單元完成後,送工程司備查。施工紀錄須包含下列項目: (1)溝槽挖掘。 (2)鋼筋籠吊放。 (3)混凝土澆置之時間、數量及完成高度(程)。 (4)穩定液試驗:穩定液控制紀錄至少應包括試驗者、試驗時間、取樣地點、土質狀 況、天候、比重、黏滯性、濾過量、漿膜厚度、含砂量、 pH 值及其他有關紀錄 。 (5)混凝土圓柱試體取樣。 (6)各種障礙發生及排除情形。 1.5.4 樣品 (1)穩定液添加材料之樣品及出廠證明文件。 (2)混凝土摻料之樣品及產品說明書。 1.5.5 承包商如擬採用之添加材料作為連續壁開挖穩定液使用時,應將計畫書提送工程司 審核,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材料樣品及特性包括成分、型態、化學及物理性質等。 (2)不具毒性與危險性,不致影響環境生態及不致造成公害之相關資料及(或)證明 文件。 (3)對開挖壁面穩定、混凝土澆置作業與品質、鋼筋握裹力等無不良影響之說明及技 術資料。 (4)使用說明包括配比、拌和、使用過程、回收、棄置以及所需使用之相關儀器設備 。 (5)品質控制及施工中檢驗需求,如黏滯度、含砂量、比重、pH值等之測定方法、頻 率、程序、設備等。 (6)使用實績。 (7)工程司要求提送之其他資料。 1.5.6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擬定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並將於餘土及泥漿處理計畫分別申報,提送工程司審核, 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 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運送憑證序 號,並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商使用。承包商處理剩餘資源後,應 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單位,由工程監造單位彙整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 表送交工程主辦機關存檔。 1.6 定義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及劣質混凝土之定 義依第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 (1)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310章「結 構用混凝土」之規定。混凝土28天抗壓強度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若使用摻料,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檢送樣品及產品說明,俟工程司核准後方可使用 。 (3)混凝土之坍度應介於15~20cm之間。 2.1.2 鋼筋:鋼筋(含機械式續接器)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鋼材:應符合CNS 2473 G3039之規定。 2.1.4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5 穩定液添加材料 (1)承包商如擬使用穩定液之添加材料時,應依第 1.6.4款之規定提送計畫書經工程 司認可後方得用於本工程。 (2)擬使用之添加材料不得具有危險性與毒性,且不致造成公害,其處理及棄置應符 合有關環保法規之規定。 (3)添加材料應能確保開挖面之穩定,且對混凝土澆置作業、鋼筋及完成後之混凝土 等不得造成不良影響。 (4)工程司認可使用穩定液之添加材料,並不減免承包商對使用該材料所應負之任何 責任,如環境污染、公害或對公眾造成任何損害或損失等。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施工前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測定導溝位置。 3.1.2 管線清理或遷移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及試挖工作,如遇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若發現管 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承包商應依據核定之施工順序,擬定採用之施工機具與設備,並應在施工期間維持 良好之操作狀況。 3.3 安裝 3.3.1 導溝之設置 (1)導溝開挖時應按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及位置進行放樣,待標示清楚後方可開始 挖掘。導溝之放樣,應考慮到連續壁開挖之垂直誤差及主體開挖時連續壁之變形 ,以確保結構體之寬度在尺度精度要求內。 (2)導溝最小深度必須達到回填土層以下,實際深度及配筋依契約圖說為原則,導溝 內、外側回填時應先於導溝面間使用適當材料加以支撐,再以良好級配料回填其 中並緊密壓實。 (3)導溝面間之距離應較連續壁厚度略大,其超出範圍應在 5㎝內。 3.3.2 穩定液 (1)穩定液材料之濃度及摻料之配比,應視開挖孔周遭之地盤透水性、地下水之狀況 等而定,其配比應報請工程司備查。 (2)調製及輸送穩定液須有良好之設備及機具。 (3)施工時應具備有漿密度天秤( Mud Balance)、漏斗黏滯性儀(Funnel Viscosi meter)、過濾壓試器(Filter Press Tester)、pH值顯示儀、200號篩、1,000 c.c.量筒、深水取樣器等試驗儀器。 (4)穩定液拌和後放置於 1,000c.c.量筒內10小時後水之分離度應保持在5%以內,同 時液體亦須保持均勻。 (5)穩定液灌入槽溝內 6小時後,其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之內,若大於20cm,得視 實際狀況調整穩定液濃度。 (6)使用過之穩定液,若欲再度使用必須經過沉澱淨化處理,並重新做品質試驗,若 污染度過高,必須將其廢棄重新調配。為處理使用後之穩定液,降低其黏滯性得 加入適量 F.C.L(擴散劑)。 (7)穩定液泥漿應依下列之規定處理︰ 處理程序: 泥漿 --→ 分離 --→ 固體 --→ 運棄                                (檢測含水量) ↓ 液體 (檢測pH值及 固體懸浮物) 排放至排水溝或下水道 3.3.3 連續壁槽溝挖掘 (1)應視地質及設計條件選用合適之挖掘機具。 (2)開始挖掘的同時應注入穩定液,穩定液之高度以能確保槽溝不致崩坍為原則。開 挖中如發現穩定液突然消失潛入地下,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 (3)挖出之廢土及泥漿應做適當之處理,以保持工地及環境之清潔。 (4)連續壁槽溝之挖掘時,必須使地面振動減至最低程度。如超過原設計預期值,承 包商必須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保護措施。 3.3.4 設置沉澱設施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步沉澱。若設置現場挖坑式 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及穩定液之循環在工地漫流。工地 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果。或可 填加藥劑,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限制時,經工程司 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應依1.5.5營建剩 餘資源處理計畫之規定辦理。 3.3.5 鋼筋籠製作及吊裝 (1)鋼筋籠製作場應架設平台以求鋼筋籠之平整,平台之高度亦須配合現場計測儀器 之安裝需求。 (2)鋼筋籠製造必須準確堅固,在吊裝前加上必要之補強鐵件,確保吊起時不會變形 ,橫筋、豎筋、腹筋和預留筋之每一連接點必須加以銲接,鋼筋籠兩側之鋼板與 止水鋼片銲接部分必須完全銲滿。 (3)鋼筋搭接時其搭接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並應符合第 03210 章「鋼筋」之 規定。 (4)預留筋、鋼筋續接器等必須以銲接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方式妥善固定於鋼筋籠上 。 (5)鋼筋籠製作完成後之前後兩側所包裹之帆布應確實包裹穩當,以免混凝土澆置時 漏漿。 (6)鋼筋籠吊放必須以自重慢慢放入槽溝壁,若遇到無法完全放入之情形應重新吊起 ,重新挖掘清理槽底之沉澱物及砂土等廢料後再行吊放,不得將鋼筋籠切割或壓 下。 (7)鋼筋籠吊放前,應使用鋼刷清洗鋼筋籠之搭接節點銲渣,以保持節點清潔,必要 時得利用壓縮空氣沖洗(Air Lift)節點。 (8)若因實際情況限制,每單元鋼筋籠須以續段方式始可吊放入槽溝內,其接駁方式 及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3.3.6 止水鋼板之清潔 止水鋼板應以特製鋼刷清理,以避免滲水。 3.3.7 混凝土澆置 (1)混凝土澆置前應先將槽溝內之沉澱物、塌落之砂土等雜物處理清潔後再行澆置。 澆置混凝土應儘速於鋼筋籠吊放後 1 小時內為之。 (2)混凝土澆置過程中,鋼筋籠不得有移動現象。混凝土保護層應保持在 7.5 ㎝以 上。 (3)特密管必須保持清潔及不漏水,同時直徑大小應不小於 20cm 且足以使混凝土保 持自由落下。特密管管底必須延伸至離槽溝底部約 20cm,同時在第一次澆置時 必須先放入橡皮栓塞( Plunger),再灌入混凝土以確保特密管內穩定液完全擠 出。混凝土澆置進行中特密管底部必須經常埋入混凝土中至少 1.5m 以確保穩定 液不致灌入管內。特密管抽動時要小心,不得碰觸槽溝壁,以免砂土崩落與混凝 土混合澆置,而影響連續壁品質。 (4)混凝土澆置若使用 2 組以上之特密管澆置,特密管內之混凝土面均應保持同等 高度,特密管之間距不得超過 3m。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作業,不得間斷,特密 管亦不得水平移動。倘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落下時,特密管可以垂直上下移 動,惟不得超過 30cm。若圖上未註明,連續壁混凝土澆置時,至少須澆置至設 計高度 90cm 以上,此多出含有泥漿之劣質混凝土,若有礙工程時,須待硬化後 予以打除, 其餘部分應於回填復舊前打除。所有連續壁之地下管線進口處均應予 以打除。 (5)每片連續壁單元澆置必須至原地面高度,或契約圖說標示高度(程)。 (6)接續單元之開挖完成後,附著於接續面之黏泥及穩定液,必須加以清除。 (7)每片連續壁單元從鑽挖、鋼筋籠吊放至混凝土澆置完成為止,應儘可能連續施工 。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率

    穩定液

    比重

    漿密度天平(MudBalance)

    1.05~1.22

    鑽挖前後、下雨後、混凝土澆置前

    黏滯性

    漏斗黏滯性儀(500/500c.c. sec. Marsh Funne Viscometer)

    20~35秒

    每日測定情況同上

    濾過度

    濾過壓試器測試壓力(3kgf/c㎡)( Filter Press Tester)

    滲透量小於15c.c.;泥漿膜厚小於2mm

    每5日測定1次

    pH值

    pH值顯示儀

    7~12

    混凝土澆置前後

    含砂量

    200號篩

    小於5﹪

    每5日測定1次

    3.4.2 上列測定次數為一般情形下之測量次數,工程司得增減實際測量之次數。同時下雨 前後、久置後、停工前及土層有變化情況時,應照工程司之指示,加做必要之試驗 。 3.4.3 施工期間應確認導牆中心線之水平,並隨時具備超音波測定儀,以檢測槽溝壁之崩 塌情況及垂直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單元應埋設測管 3 支,並排成 V 形。 3.4.4 鋼筋之檢驗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之檢驗應符合第03050章「混 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5 清理 3.5.1 泥漿處理流程及設施應經工程司核准。經處理之泥漿,其含水量依CNS 5091 A3090 測定,應小於 85%。 3.5.2 泥漿處理應依1.5.5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之規定辦理,不得排入臨近水溝,如有 造成淤塞承包商必須負責清理,遇雨成災所生損失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泥漿處理 須符合環保相關法規之規定。 3.5.3 泥漿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為原則。無法於施工工地現 場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者,應以密閉式車斗運至泥漿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 塑性限度以下後,方得送交土資場處理。 3.6 現場品質管制 3.6.1 地基開挖後,接合部位或其他牆面發生任何漏水現象,須立即修補,並知會工程司 ,費用由承包商負責。於先行止漏後,始能施築結構側牆, 若牆面凹凸不平,應修 整至不影響結構壁體施工。 3.6.2 若遇無法連續施工預期放置時間在1天以上之連續壁單元接頭應以合適之碎石級配 料回填。 3.6.3 施工中須辦理本工程監測系統安裝之配合工作,並應預先準備有關配合工作所需之 器材。 3.6.4 施工過程中,排放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3.7 許可差 3.7.1 導牆中心線之水平許可差不得超過2cm。 3.7.2 施工垂直許可差偏斜率≦1/300。(以超音波測定儀量測) 3.7.3 地下連續壁牆面挖掘垂直度必須精確,許可差不得大於1/300牆深,牆厚最大許可 差不得大於 5cm,挖掘深度不可超過設計深度 50cm,開挖過程如發現許可差超過 1/300 時,應立即校正施工方法和過程。 3.7.4 鋼筋籠吊放縱向許可差不得超過±7.5cm,頂部高程許可差(以導溝為準)不得超 過± 5cm。若超過許可差之規定必須重新吊放。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導溝依寬度分別以其中心線之實作長度以公尺計量。 4.1.2 連續壁(未包括連續壁之餘方運棄、泥漿運棄及處理)依寬度分別按依契約圖說所示 施做完成面積,但不含劣質混凝土之面積(即依契約圖說所示劣質混凝土打除後頂 面至底部間之壁體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3 連續壁之餘方運棄、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體積,應自連續壁頂部至連續壁底部間 之體積為計量標準 (不含劣質混凝土之體積 ),以立方公尺計量。連續壁餘方運棄 、泥漿運棄及處理之體積百分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1.4 用於契約圖說所示複合牆之鋼筋續接器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導溝依寬度分別以其中心線之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一切材料、人 工、機具、及導溝打除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連續壁(未包括連續壁之餘方運棄、泥漿運棄及處理)依寬度分別按依契約圖說所示 施做完成面積,但不含劣質混凝土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 棄土坑、沉澱池、鋼筋籠(含契約圖說所示預留鋼筋)、混凝土、劣質混凝土、穩 定液、回填砂石料(含移除)、劣質混凝土打除、十字路口處連續壁頂部打除,以 及材料、人工及機具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3 泥漿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 、機具、泥漿處理、運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4 連續壁餘方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 、材料、機具、運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5 用於契約圖說所示複合牆之鋼筋續接器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本章結束〉 02266 02266-1 TPE V2.0 99/01/01
  • 第 26 條
    第02291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應依契約範圍,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對鄰近工程範圍內及可能因施工 方法及作業而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進行調查、記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調查 1.2.2 測量 1.2.3 攝影 1.2.4 記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4 資料送審 1.4.1 調查成果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相關工作施工前,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 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構造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及簡 圖等[4份]紀錄文件。構造物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並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調查注意事項 3.1.1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或構造物損壞之主要工作開始施 工前完成調查工作。 3.1.2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時應就契約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 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實施量測調查,並記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 ,且由專業機構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 、拍照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依據。 3.1.3 專業機構有必要得至建築管理機關就構造物之地下室層數,地下室深度、竣工日期 與工程之實際距離等資料作調查並記錄於調查表上。 3.1.4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格式須 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量測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 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3.1.5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拍照記錄。以光 學測縫儀量度並記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加註簡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 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3.1.6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 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3.1.7 調查表、照片及附註之說明及簡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活頁整齊裝訂。照 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期、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若契約內無「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項目時,則其費用已包括於契約 總價內。 〈本章結束〉 02291 02291-1 TPE V2.0 99/01/01
  • 第 27 條
    第02316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型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開挖,包括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人孔、集水井、排水溝以及 契約圖說所示其他構造物之開挖工作。 1.2.2 公共管路之管溝開挖 1.2.3 各類型混凝土砌卵石、混凝土砌塊石及內面工之明溝、土溝等渠道及其改線所從事 之開挖工作 1.2.4 試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8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9)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0)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 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路之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 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庫、油氣管及捷運設施等,於施工時應依 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進行工作。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 如下。 1.6.1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軟岩、硬岩體積<0.3m3者, 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10kgf/c㎡≦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者。 (3)0.3m3≦硬岩體積<0.8m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m3者 。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且體積≧0.8m3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須依據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挖,承包商 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核可。 3.2.2 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處按V:H=1:0.5之 邊坡做為開挖線;小型構造物 (深 1m 以內者 )如 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 緣外 30cm 處按 V:H=1:0.3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 3.2.3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路或設施及其 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管路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 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應由承包商事先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4 試挖結果及工程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路及設施時,須按第02220章「工地 拆除」及第 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2.5 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挖。如採垂直開挖 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 1.5m 以上 ,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 物開挖,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2.6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採取分段間 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物完成後應儘速回填。 3.2.7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基礎地質認 可後,須經整平及壓實後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 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或以混凝土回填。 3.2.8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基礎應挖成水平,並掘至最低基礎底 面以下,至少 30cm,並予以整平及壓實至最大乾密度之 90% 始可以工程司認可適 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予以壓實。 3.2.9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但該堆置地點須 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 阻礙。 3.2.10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構造物回填之用 。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須按第 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多餘之材料,須按 第02323章「餘土 (棄土)」之規定處理。 3.2.11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此堅硬材料基礎之 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外10cm,超挖之10cm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 3.2.12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 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 混凝土回填之。 3.2.13 抽排水工作應符合第02240 章「袪水」之規定施作。由任何基礎內部抽排水時,正 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 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 24 小時以內不得抽水或排水。 3.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指示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道時,應保持 原有之排水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方 公尺計量。此項數量係指契約圖說所示之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開挖數量 (包 括三明治式擋土牆、預力岩錨幕牆 ),或經工程司指示之開挖數量。若其中有不適 用材料及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予扣除,並依其他項目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處按V:H=1:0.5 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 (深1m以內者)如U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 緣外30cm處按V:H=1:0.3之邊坡開挖線計量。 (2)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開挖寬度亦應至構造 物外緣10cm,此類超挖部分須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予以計量。 (3)[管涵、管溝、暗管之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管涵、管溝、暗 管之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4)[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開挖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人孔、 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5)下列數量不予計量 A.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數量。 B.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數量。 C.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堆土等之挖掘數量 。 D.承包商因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回填之混凝土。 (6)試挖以一式計量。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 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7)抽排水應於第02240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 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8)開挖計價體積之高度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其他開挖項目完成 後之地面為準;超出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範圍外之挖方不予計量。 4.1.3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 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方 公尺計價。 4.2.2 試挖以一式計價。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 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3 抽排水應於第02240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 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 切費用在內。 4.2.5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 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中計價。 〈本章結束〉 02316 02316-1 TPE V2.0 99/01/01
  • 第 28 條
    第02317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回填 1.2.2 公共管線之管溝回填 1.2.3 夯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40章--袪水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9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0 第02322章--借土 1.3.11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4)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 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2.1.2 經工程司核可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其最大粒徑應小於10cm。經工程司核可 該項材料得以石塊或礫石摻粒料回填之。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回填應回填至契約圖說整地線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時所有臨時支 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 3.1.2 構造物開挖完成後於回填工作進行中,應依第02240章「袪水」之規定進行抽排水 之工作。 3.1.3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不符時,應改善至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 3.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 3.1.5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3.1.6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需同時進行,並使其 高度大致相等;對於前述構造物僅需單側回填者,則須待構造物混凝土達到設計強 度後始可回填。 3.1.7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構成楔塞作用。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 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以防止構成楔塞作用。 3.1.8 未經工程司檢查並核可,回填不得開始。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有承包商監工人員 在場監督。 3.1.9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cm,每 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以 CNS 11777-1 A3252-1 試驗求得最 大乾密度之 90% 以上。 3.1.10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後,始可拔除臨時擋土樁設施。 3.1.11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採用之預壓工法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回填材料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58

    [最大粒徑不得大10cm][依契約圖之規定]

    1.數量未達1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0m3時,每600m3加驗1次。

    構造物回填

    壓實度

    CNS 14733 A3388、CNS 14732 A3387

    路面區域:最大乾密度90%以上

    1.每層面積未達20㎡時免檢驗。
    2.每層面積達20~100㎡檢驗1次。
    3.每層面積超過10㎡時,每100㎡加驗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構造物回填依契約圖說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回填數量,按壓實方以立方 公尺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則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處按 V:H=1:0.5 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 (深1m以內者)如U型溝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cm 處按V:H=1:0.3之邊坡開挖線計量。 (2)[管涵、管溝、暗管之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 [管 涵、管溝、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3)[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之構造物回填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 量]。 (4)超出開挖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回填」單價內,不予計量 付款。 (5)抽排水於第02240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 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計價方式 (1)構造物回填依契約圖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回填數量,按壓實方以立方 公尺計價。 (2)[管涵、管溝、暗管之回填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價] [管涵、管溝 、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價]。 (3)[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價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 價]。 (4)抽排水於第02240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 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2 構造物回填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 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17 02317-1 TPE V2.0 99/01/01
  • 第 29 條
    第02319章 選擇材料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選擇材料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透水材料回填 透水材料係用於擋土牆、橋台背面及其他透水管之回填,以利構造物之排水及地下 水之排除。 1.2.2 砂與級配粒料回填 砂與級配粒料之回填材料係用於排水管及管線之回填或基礎墊層或契約圖說指定之 處,使構造物四周之壓實效果較佳且殘餘沉陷量較少。 1.2.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係用於管溝之回填,以解決回填作業因夯實不確實而發生沉 陷之問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6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7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3)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4)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5) CNS 14220 A3372 混凝土凝結時間試驗法 (6)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7)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8)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4253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2)ASTM D6024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落球載重試驗 (3)ASTM D610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管流度試驗法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配比設計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透水材料 (1)透水材料應為潔淨、堅硬耐磨之砂、礫石、碎石或卵石,並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透水材料之級配按 CNS 486 A3005 試驗方法檢驗,重 量百分率應符合下表類型 1 之規定。

    通過百分率(%)

    試驗篩標稱孔寬

    類型1

    類型2

    類型3

    50mm(2」)

    100

    37.5mm(1 1/2」)

    95~100

    100

    19.0mm(3/4」)

    50~100

    90~100

    100

    12.5mm(1/2」)

    40~100

    95~100

    9.5mm(3/8」)

    15~55

    25~40

    70~100

    4.75mm(No.4)

    0~25

    18~33

    0~55

    2.36mm(No.8)

    0~5

    5~15

    0~10

    0.075mm(No.200)

    0~3

    0~3

    0~3

    (3)所有供應之粒料,須按 CNS 490 A3009 方法試驗,經過 500 迴轉後,其磨損百 分率不得大於 40%。 (4)透水材料依AASHTO T176試驗,含砂當量不得小於55。 2.1.2 砂 本工作所採用之砂,應為潔淨河砂或陸地砂,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試驗篩標稱孔寬

    通 過 百 分 率 (%)

    4.75mm(No.4)

    50~100

    0.075mm(No.200)

    0~15

    含砂當量不得小於[30]

    2.1.3 級配粒料 級配粒料須符合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 2.1.4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須符合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規定。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配比資料,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 作。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透水材料應按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鋪設之。回填之材料無法以CNS 11777-1 A3 252-1 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時,則經工程司同意,可依 ASTM D4253 方法求得其相 對密度,相對密度應達 85% 以上。 3.1.2 砂、級配粒料應按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鋪設之。砂、級配粒料之鋪設及壓實, 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 30 ㎝,且每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 以 CNS 11777-1 A3252-1 試驗所得最大乾密度之 90% 以上。 3.1.3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施工 (1)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前,管溝內之管線導管應先定位固定,以避免管線導 管因浮力而上舉。 (2)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輸送至澆置地點時,須具有所需的工作度,且無材料分離 之現象。 (3)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時得以卸槽導引入管溝內,卸槽斷面須平順而圓角。 (4)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後不須進行搗實之工作。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透水材料

    相對密度

    ASTM D4253

    相對密度達80%以上

    每層每100㎡1次

    砂與級配粒料回填

    壓實度

    CNS 14733 A3388

    CNS 14732 A3387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每層每100㎡1次

    3.2.2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檢驗應依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選擇材料回填應按不同材料之壓實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選擇材料回填應按不同材料之壓實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 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19 02319-1 TPE V2.0 99/01/01
  • 第 30 條
    第02320章 不適用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路堤及構造物工作中不適用材料之挖除、運離現場及處理,包括施工及 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2.2 構造物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9 第02322章--借土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2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 2. 產品 2.1 材料 指含有木本、草本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腐植土及最大密度小於1.5t/m3之 不良土壤,依 CNS 12387 A3285 試驗結果屬於泥炭土 (PT)、高塑性有機質土 (OH) 及低塑性有機質土 (OL) 材料者,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定為不適於作為基礎或填方之 材料,皆為不適用之材料。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用之土壤。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凡不適用之材料,無論係在整地或路堤地區內原地面以下,或在構造物開挖地區內 設計高程以下,或其他在契約圖說標明以及經工程司指定範圍內者,應按工程司之 指示,予以挖除運離現場及處理之。 3.1.2 不適用材料之運離現場及處理須符合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辦理。 3.1.3 不適用材料移除後所形成之窪坑,應以符合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適用材料填補 滾壓,壓實度須符合第 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及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之規定辦理。 3.1.4 挖除之材料若為垃圾、受污染、含有特殊成份或有毒物質,須經特別之物理化學方 法或特殊之掩埋處理,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惟不屬於本工程之 範圍。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不適用材料

    最大乾密度

    CNS 11777-1
    A3252-1

    小於1.5t/m3

    1.數量未達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m3時,每100m3加驗1次。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85

    1.泥炭土(PT)
    2.高塑性有機質土(OH)
    3.低塑性有機質土(OL)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不適用材料挖除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範圍實際挖除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凡因超挖或因承包商之疏忽或便利而挖除之部分,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不適用材料挖除運離現場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機具 、設備、動力、運輸、於棄土場之處理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20 02320-1 TPE V2.0 99/01/01
  • 第 31 條
    第02321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施工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開挖 1.2.2 路幅開挖 1.2.3 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 1.2.4 滑動及坍方材料之開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9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10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2章--借土 1.3.12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3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3)空氣污染防制法 (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5)噪音管制法 (6)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7)水污染防治法 (8)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廢棄物清理法 (10)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1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3)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4)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 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 如下︰ 1.6.1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軟岩、硬岩體積<0.3m3者, 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 10kgf/c㎡≦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者。 (3) 0.3m3≦硬岩體積<0.8m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m3 者。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且體積≧0.8m3者。 1.6.4 滑動材料:邊坡已滑動之土石方材料,未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台上。 1.6.5 坍塌材料:邊坡已坍塌之土石方材料,且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台上。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測量原地面高程,再進行清除與掘除、拆除之工作後,始可 進行基地及路幅開挖。 3.2 施工方法 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承包商應建造臨時排水溝,宣 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2 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水大量滲入地層, 軟化土壤而減低其抵抗崩坍之強度。 3.2.3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或已塌落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棄。該可 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挖至指定界限或坡度。 3.2.4 邊坡 (1)開挖邊坡應按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坡度完成之,所有殘渣及鬆散材料應全部 移除。 (2)開挖邊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修成曲面。 (3)每一階段開挖後,應即修坡並設置平台溝、截流溝等排水設施。 3.2.5 剩餘材料 (1)除工程司另有核可外,剩餘材料不可棄置於工區附近。 (2)開挖後剩餘材料之運離現場及處理應符合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3.2.6 不足材料 (1)由開挖所取得之可用材料數量,其不敷基地及路堤填方填築之需要時,則為完成 填方所需補充之材料數量應按借土方式辦理。 (2)承包商須符合第02322章「借土」之規定取得合格材料。 3.2.7 開挖規定 (1)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滑動及坍方材料之開挖,完成後之 整地及路幅面須符合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如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 1.5m 以上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 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開挖工作,並視進度施築臨時 擋土支撐系統。 (3)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持排水良好,邊溝及渠道之建造與維護,應 避免已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4)契約圖說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之路基須加改善之處,如需換料應經工程司核可後 辦理。 (5)超出契約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工程司之核可外應予禁止。 (6)基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設置水 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高於 (或將高於 )路基頂面下 1m 時, 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他處理,並報請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7)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工程司得依實際情況研判後,調 整開挖之邊坡、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依工程司指 示處理。另外,若欲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應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辦理。 (8)基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頂面材料及壓實度須符合第0233 6 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9)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辦理。 (10)所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由下部開挖使上部 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承包商使用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概由 承包商負責。 (11)於基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 (CBR)值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或構 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或回填之 用。 3.2.8 不適用材料須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9 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本章第1.3節所列之規定處 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幅開挖計量範圍 (1)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進行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測量斷面圖提 送工程司簽認。其開挖數量應依原地面線與設計邊坡線、設計地面線及路基頂面 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 (2)應扣除之開挖數量,包括拆除、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 (3)滑動與塌方地區之挖除 A.為利用一般開挖機具進入滑動或塌方地區進行工作,其必要之清除土方,按契 約變更之規定以額外清除塌方計量。清除塌方給付僅以依工程司指示而實際移 除之滑動及塌方數量為限。 B.上述規定不得被解釋為解除承包商對維護所有邊坡坡度準確與平整之責任。由 於天然因素及施工之疏忽與不當引起之侵蝕,致使已完成之工作或進場材料遭 受損害,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不得視為塌方。 (4)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 4.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 方公尺計量。開挖邊坡之坡頂與坡趾因修成曲面增減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Qc)大於50000m3時,土石方工程 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 Qc = 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自然方)。 Qa = 基地及路幅開挖(近運利用)數量(自然方)。 Qd = 基地及路幅開挖(餘方處理)數量(自然方)。 Qb = 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 = 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為1,經開挖回填壓 實後之體積為S。 (1) 若 Qc×S≧Qf時 則 Qa= Qf÷S    Qd= Qc-Qa = Qc-Qf÷S (2) 若 Qc×S<Qf 時 則 Qa= Qc Qb= Qf-Qc×S = Qf-Qc×S 4.1.4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 」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 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亦列於 [ 砂土礫石開挖 ] 計價項目。 4.2.2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 」等項目,並於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中計價。 4.2.3 滑動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80%計價,塌方材料(鬆方數 量 )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 70% 計價。 4.2.4 由塌方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承包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修復,如塌方或滑 動係因非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復費用,應按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 價給付。 〈本章結束〉 02321 02321-1 TPE V2.0 99/01/01
  • 第 32 條
    第02322章 借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之借土,包括材料、挖裝、運輸及檢 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土石方工作之挖裝、運輸等。 1.2.2 交通維持 1.2.3 衛生環保措施 1.2.4 運輸道路維修 1.2.5 土石方工作之計算挖填平衡,應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之餘土。 1.2.6 公園用之表土與客土另於第02920章「植草」及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中規定,不在本章範圍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8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9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0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1 第02920章--植草 1.3.12 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3)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1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2)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土石方施工計畫 在開挖取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土石方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 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填方材料 (1)路堤用:路基頂面下30cm之填方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336章「路基整理」 之規定。 (2)其他區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土壤分類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使用合法來源之借土適用材料,以構築填方區、路基、路肩及工程司認為 需──其他地點。借土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1.2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 3.2 施工方法 3.2.1 借土材料由工區範圍外挖裝取出完成後,應運送至工區內,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 之指示置放於指定地點,按設計之高程及橫斷面進行填築。 3.2.2 取土施工期間工區範圍內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工區範圍內之路 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3.2.3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離開工區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 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 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借土材料

    CBR值(用於基頂面)

    CNS 12382
    A3280

    路基頂面30cm內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12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m3時,每600m3加驗1次。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8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1.數量未達100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00~50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5000m3時,每5000m3加驗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借土工作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借土應考慮填方區於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工地拆除後增加之填方 數量、土石方之脹縮比之增減數量、沈陷量增加之數量、不適用材料開挖所增加之 數量,扣除工程餘土利用(如地下室、公共設施及管線、構造物、渠道等)之餘土 ,但不扣除零星及雜項工作(如金屬護欄、柵欄等)之餘土。 4.1.3 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平衡數量應依第 02321 章「基地 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並應扣除第 4.1.2 款之數量。 4.1.4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本標借土工作不予計量。 4.1.5 借土區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借土工作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購土費用、挖 運費、取土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 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本標借土工作不予計價。 4.2.3 借土區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4 填築滾壓費另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計價。 4.2.5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 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2 02322-1 TPE V2.0 99/01/01
  • 第 33 條
    第02323章 餘土(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離現場至適當場所及處理,包括 挖裝、運輸及剩餘土石方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餘土之挖裝、運輸 1.2.2 整地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 及處理)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6 第02322章--借土 1.3.7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1)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擬定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 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之規定進 行棄土工作。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運送憑證序 號,並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商使用。 承包商處理剩餘資源後,應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單位,由工程監造單位彙整 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送交工程主辦機關存檔。 1.6 定義 1.6.1 餘方近運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餘方近運」。 1.6.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他 標工地)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1.6.3 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 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自行處理,而機關未提 供棄土場時,稱「餘方自行處理」。 1.6.4 工地設置土資場 承包商於工地自行設置供餘土暫屯、堆置、掩埋、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 、拌和、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等之場所。其相 關申請程序與規定應符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 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與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 1.6.5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及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之定義依第01421 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棄至合法之棄土區。施 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系統效能應維持通暢。 3.2.2 棄土作業應遵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建工程剩 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與內政部頒行之「營 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之相關規定辦理。 3.2.3 運輸棄土時,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 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 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振動及各式污染防治措施均應符合 1.4.1款環保主 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4 棄土場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5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6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為計算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等挖 填平衡後之餘土。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數量應依第0232 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 4.1.2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下列方式計量:[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 計量 ][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 餘方 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 4.1.3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棄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契約項目選用下列方式計價 (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 棄及處理 ): 4.2.1 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內運輸,及人 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 範圍外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 用在內(無棄土場及水土保持工作之所需費用)。 4.2.3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棄 土場所費用、水土保持工作,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 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4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 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3 02323-1 TPE V2.0 99/01/01
  • 第 34 條
    第02331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之填築舖平 1.2.2 基地及路堤之灑水滾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22章--借土 1.3.9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0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4) 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 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不適用材料依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之規定辦理。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內之材料,應符合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之規定辦理。其餘填土材料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項工作包括基地及路堤之舖築與壓實,所用材料應為合法來源,並應符合設計圖 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辦理。 3.1.2 填築滾壓前,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及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完 成基地內所有清除及掘除、拆除等作業。 3.1.3 若有不適用材料,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填築舖平 (1) 在山坡或斜坡上填築時,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將斜坡挖成台階式,挖 出之材料其適用者應用於填築基地並按規定壓實。當原有堤坡或山坡之坡度, 若陡於水平與垂直比例為4:1者,則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再按規定分層填 築,直至次一較高層台階高度。 (2) 除沼澤地區或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且每層 壓實方厚度不得超過30㎝,而每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 (3) 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坡度以利排水。填築層面或坡面遭受嚴重沖刷時,其恢 復方法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外,不得一次回填。 (4) 土方填築︰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 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5) 砂方填築:指以砂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 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6) 石方填築 A.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基地及路堤,其成分應為粒徑 8 cm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合物,經粒徑分析停留在標稱孔徑15cm試驗篩上之石 料重量比應達25%以上。 B.除另有規定外,每層填築壓實厚度不得大於60cm,填方石料之最大粒徑尺度 ,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2/3。 C.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始可用 於填築基地或路堤。 D.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應挖除,以免大石周圍壓實不足。 (7) 填築滾壓達到設計高程或工程司所設定之高程後,於整修路基及舖築底層前,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堤應任令擱置一段時期,以測沉設施測得之路基沉 陷量少於2 cm者為合格。待等候期結束,承包商始可將路堤面整修並再壓實隨 之舖築底層。 (8)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採用之預壓 工法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9) 鄰接混凝土管填築滾壓應符合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3.2.2 灑水滾壓 (1) 每層在滾壓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 且能壓實至要求之壓實度。 (2) 每層滾壓應使用經工程司認可之壓路機予以均勻壓實。待達規定之壓實度並經 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舖設下一層。 (3) 築路之重量如能使涵管或其他構造物發生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 得行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4)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 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 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5) 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者,每層採用密度檢驗以控制其壓實效果,其壓實度需符 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6) 拖運機具應儘可能在每層基地上全面均勻行駛。 (7) 當基地頂面與原地面之高差大於2.5m以上,則該填方之下層部分,可以車輛連 續傾倒及舖平形成一載重均勻分布層,其最大厚度為1m。 (8) 當填築至距路基頂面設計高程下1.5m處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之預估殘餘 沉陷量,予以加填材料。 (9) 施工時,如發現基礎材料有位移、車輪痕跡及隆起等現象,則承包商應檢討原 因,必要時可減少其車輛荷重或改用較輕型之運輸與舖平機具,俾使次一填築 層施工時,不再發生上述隆起等現象,並應經工程司認可為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填築滾壓(路基頂面下30cm以外)

    壓實度

    CNS 11777-1
    A3252-1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4 A3387修正)

    1.以每層數量為依據,未達20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0㎡加驗1次。

    滾壓檢驗

    重車為後軸雙輪,其後軸載重在8t以上,輪胎壓力為7kgf/c㎡

    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

    以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3次(一往返為1次)

    3.4 許可差 3.4.1 基地及路堤斜坡應按設計圖說設定或工程司指示之填方線及坡度完成之。已完成之 斜坡與規定坡面之許可差,若按垂直於設計坡面度量時,距路肩高程1m以內者,其 許可差不得大於20cm;距路肩高程1m以上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4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量。其實作填 築滾壓數量依原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間之平均端面積計算之。 4.1.2 在山坡側開挖之台階面上或原有填土邊坡上填築,其填築數量應為原地面線與依照 設計邊坡線及路基頂面間所量得之體積,台階回填按實作數量計量。 4.1.3 填築滾壓數量中應扣除箱涵及橋梁之體積,並扣除構造物周圍回填或已於其他工作 項目中付款之填土體積。先填築後挖土之管涵體積不予扣除。 4.2 計價 4.2.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價。其費用包 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分層撒舖、灑水、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 工作之費用。 4.2.2 台階回填按實作數量計價。 4.2.3 預壓土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本章結束〉
  • 第 35 條
    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前之路基整理,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鋪築底層之前,對新舊路基之整理及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5 第02322章--借土 1.3.6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7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3)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AASHTO T238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之核子試驗法(淺層) 1.5 定義 路基(subgrade):為承受級配底層及瀝青混凝土面層載重之地盤。 1.6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借方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挖方路段路基頂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底層下之路基 (1)填築路基前,路基底面全寬均應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有清除物依工程司 指示予以挖除並運離現場及處理,低窪處或車轍之積水應先予排除。 (2)若基面下有鬆軟材料,以致影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應予翻鬆、曝曬、 或挖棄換填符合契約圖要求之材料,然後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 (3)鋪築底層前,全路基頂面應修成均勻之表面。 (4)在路基整型修面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予刮除,所刮除之剩餘材料,用於頂層高 程不足地點或棄置之。 (5)缺料時應補充新料,將原有之頂層耙鬆,加水拌和,並滾壓整修至合乎規定。 (6)經過整修後,路基頂面應保持其整修完成之狀態,並繼續維護直至底層開始鋪築 時為止。 3.1.2 面層下之路基 路面鋪築前,路基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須 繼續維護直至鋪築面層為止。 3.1.3 路床、底層經滾壓、整理完成,應經工程司核定,始得鋪築次一層粒料。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路基整理

    平整度

    以3m直規測量

    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cm

    1.數量未達2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0㎡加驗1次。

    壓實度

    CNS 11777-1、CNS 14733

    最大乾密度之95%上

    3.2.2 若有特殊情況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予免做壓實度試驗。 3.3 保護 3.3.1 承包商應維護路基,避免遭受損害。在整修完成之路基上,除施工所必需外,應避 免車輛之通行。 3.3.2 任何運輸用之車輛機具,如工程司認為使用時對路基或其下層材料,足以產生嚴重 損害者,應依工程司之要求移走或禁止通行。 3.3.3 所有在路基表面上之窪陷處、車轍及土面破損等,均應於繼續鋪築下一層填築料前 ,由承包商修補之。 3.3.4 承包商應經常修刮及滾壓路基面,俾能繼續保持完整良好之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路基整理,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路基整理,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滾壓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36 02336-1 TPE V2.0 99/01/01
  • 第 36 條
    第02342章 地工織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木及水利工程地工織物之材料規格、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織布 1.2.2 非織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618 L3086 非織物瑕疵檢驗法 (2)CNS 9024 L2053 碳弧燈型耐光試驗機 (3)CNS 11228 A2183 工程用非織物 (4)CNS 13298 A3337 地工織物正向透水率試驗法 (5)CNS 13299 A3338 地工織物撕裂強度試驗法(梯形法) (6)CNS 13300 A3339 地工織物抗拉力試驗法(寬幅法) (7)CNS 13483 A3346 地工織物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法(抓式法) (8)CNS 14279 A3379 地工織物單位面積質量試驗法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地工織物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位置鋪設,主要功能為排除水份、防止土料流失及穩固 構造物擋土。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土木及水利工程用織布為聚乙烯纖維、聚丙烯纖維或聚酯纖維等編織而成之織布, 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土木及水利工程用非織物為聚乙烯纖維、聚丙烯纖維或聚酯纖維等製成之非織物, 其物理性質應符合 CNS 11228 A2183 之規定。 2.1.3 鋪設石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且無尖銳刺穿地工織物之可能性。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鋪設地工織物前,須先清除鋪設面上之雜草樹木及其他雜物,並夯實整平鋪設面。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工織物應以順水流或垂直水流方向貼地鋪設,鋪設過程 中可利用門形不銹鋼鐵絲加以固定,接縫之搭接應用手提縫紉機以同質料之縫線縫 接,或用工程司認可之一般尼龍帶(線)以手工縫接,搭接寬度應在 5cm以上,如 以自然疊接寬度於陸上應在30cm以上,鋪設後地工織物表面須力求平整,避免有皺 折情形。 3.2.2 地工織物鋪築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指示分層或依序鋪設上方材料。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地工織物

    拉力強度

    CNS 13300
    A3339

    >140kg/5cm

    1.數量未達1000㎡時,免送驗。
    2.數量達1000~5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5000㎡時,每5000㎡加驗1次。

    伸長率

    [CNS 13483 A3346]
    [CNS 13300 A3339]

    <30﹪

    正向透水率(定水位高為50mm)

    CNS 13298
    A3337

    >1×10-2 cm/sec 

    單位面積質量

    CNS 14279
    A3379

    >300g/㎡

    工程用非織物

    抗拉強度(抓式法)

    類別Ⅰ

    CNS 13483
    A3346

    60kgf/c㎡以上

    類別Ⅱ

    80kgf/c㎡以上

    類別Ⅲ

    120kgf/c㎡以上

    類別Ⅳ

    160kgf/c㎡以上

    伸長率

    (抓式法)

    類別Ⅰ

    CNS 13483
    A3346

    40~100﹪

    類別Ⅱ

    40~100﹪

    類別Ⅲ

    40~100﹪

    類別Ⅳ

    40~100﹪

    撕裂強度(梯形法)

    類別Ⅰ

    CNS 13299
    A3338

    25kgf以上

    類別Ⅱ

    35kgf以上

    類別Ⅲ

    45kgf以上

    類別Ⅳ

    45kgf以上

    瑕疵(每公尺容許扣點數)

    類別Ⅰ

    CNS 5618
    L3086

    6 點/m以下

    類別Ⅱ

    5點/m以下

    類別Ⅲ

    3點/m以下

    類別Ⅳ

    2點/m以下

    正向透水率(定水位高為50mm)

    CNS 13298
    A3337

    1×10-2cm/sec以上

     

    耐紫外線性(紫外線碳弧燈連續照射200小時)

    CNS 9024
    L2053

    外觀無變化,抗強力拉不得低於原規定之90﹪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地工織物依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地工織物以依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鋪設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含搭接)、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費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 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42 02342-1 TPE V2.0 99/01/01
  • 第 37 條
    第02343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噴射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現場試灌計畫 (2)施工方法 (3)施工機具 (4)施工步驟 (5)材料 (6)漿液配合比、廠牌、規格 (7)試驗及其紀錄格式 1.5.3 廠商資料 化學藥液(摻料)無污染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2 產品設計與製造 2.2.1 漿液之配合比 (1)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 況設計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效果。 (2)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 。若發現公共管路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路單位處理。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漿液之配比。 B.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噴漿泵送壓力。 D.鑽桿提升速度。 E.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時,承包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 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 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 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 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 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2 設備 3.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 3.2.2 空氣壓縮機︰15kW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kgf/c㎡。 3.2.3 鑽孔機:15kW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3.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以上。 3.2.5 攪拌機。 3.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3.3 施工方法 3.3.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 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3.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 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3.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 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mm。 B.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 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定。 (2)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 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 且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4)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 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3.3.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 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 10 ~ 30kgf/c㎡ 之間。 3.3.5 噴射漿液 (1)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 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 。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A.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 分鐘。 B.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 C.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分鐘。 D.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3.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 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 孔之灌漿作業。 3.3.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3.3.8 灌漿紀錄 (1)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 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樁號。 B.鑽孔紀錄。 C.鑽機之迴轉速度。 D.鑽桿上升速度。 E.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配合比。 G.噴射壓力。 H.材料使用量。 I.壓力變化之紀錄。 J.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 3.4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3.4.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 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4.2 取樣方法:以NX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 1 個試體,共 3 個。 3.4.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高壓噴射水泥樁(不擾動原狀試體)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單軸壓縮強度檢驗)

    CNS 12384
    A3282

    平均值≧85﹪設計強度

    1.數量未達10支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5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50支時,每50支加驗1支。
    4.超過1000支之部分,每100支檢驗1支。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3.5 許可差 3.5.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1)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2)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 鑽桿 (含噴嘴 )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 5cm。 (3)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3.6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4項及第3.5項之規定,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 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 3.7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 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 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 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 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 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43 02343-1 TPE V2.0 99/01/01
  • 第 38 條
    第02373章 蛇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蛇籠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蛇籠之製作、供應、安裝及裝填石料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CNS 1468 G3029 低碳鋼線 (3)CNS 2671 G3046 鍍鋅低碳鋼絞線 (4)CNS 8828 G3178 六角形鋼線網 (5)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應配合橋墩、橋墩、固床工程、混凝土錨塊等安排施工順序,並避免在汛期內施作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鍍鋅鋼線:鋼線應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鋼線之鍍鋅應為熱浸鍍鋅,除契約 圖說另有規定外,鍍鋅量不得少於 245g/㎡。 2.1.2 塑膠被覆鋼線:鋼線應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塑膠被覆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 理,其材質應能抗老化,比重≧ 1.25,抗拉強度≧ 200kgf/c㎡,延伸率≧ 100 ﹪ 。 2.1.3 高密度聚乙烯(HDPE)蛇籠: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卵石:所有卵石應質地堅硬,未經風化,表面潔淨,其級配應以直徑10cm~15cm者 約占 5%、15 cm ~ 22 cm 者約占 15%、22cm ~ 40cm 者約占 80% 為原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蛇籠之型式、大小及長度、裝填石料之大小尺度以及安放之位置,均應符合契約圖 說之規定。安放前應先整地,安放時尤須錨接穩固,保持不變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蛇籠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製作如下: (1)鋼線蛇籠須以規定之鋼線,縱向排列,編結成六角形孔,孔長 20cm,寬 15cm 以下。每兩根鄰近鋼線之捲接處,至少繞結 2 圈以上,圍成橢圓之桶形,其斷 面尺度,可分為二種: A.甲種:以縱鋼線36根編成,其斷面短徑60cm,長徑100cm。 B.乙種:以縱鋼線24根編成,其斷面短徑40cm,長徑67cm。 (2)鋼線蛇籠每隔 1.5m 應以鋼線網間隔之。該間隔網亦應結成六角形,孔寬 15cm ,邊長 17.4cm 為原則。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蛇籠裝石應以直徑 22cm ~ 40cm 為原則,但為填實及 填平,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其空隙內斟酌填以 10cm ~ 22cm 之卵石。 3.2.2 蛇籠安放於指定位置後,約每隔0.6m,用鋼線互相固結。籠端以兩條鋼線牢結。其 他重要部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固結之。 3.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蛇籠安放之方向用於護坡之蛇籠,應垂直水流方向順坡安 放之。 3.2.4 鋼線蛇籠安裝前,地面應先整平,安裝後成弧形相接處之空隙應以塊石填實。平鋪 部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儘可能鋪於原地面上,但相鄰兩蛇籠頂面高度相差 不得大於 10cm。 3.2.5 每條蛇籠之實際長度,將俟邊坡修整完竣後,由工程司決定之。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線

    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依CNS 1468 G3029規定

    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每批檢驗1次。

     

    外觀

    目測

    鍍鋅表面平滑實用,無使用上有害之缺陷。

    每批檢驗1次。

    鍍層之附著量與均勻性檢驗

    依CNS 1247 H2025規定

    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鍍層之附著性檢驗

    連續之鍍鋅層不得有龜裂、剝離或浮脹現象。

    鍍層厚度

    不得少於245g/㎡。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蛇籠工作依契約圖說所規定之種類,在填滿石料後量其中心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蛇籠工作依契約圖說所規定之種類,在填滿石料後量其中心長度,以公尺計價。該 項單價已包括蛇籠編製、運送、填裝石料、捆結、安放、錨接及坡面整理等及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73 02373-1 TPE V2.0 99/01/01
  • 第 39 條
    第02381章 拋石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拋石之材料及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拋石之石料供應、儲備、運輸、坡面整修及拋放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卵石 卵石之石質須密實、堅硬,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含有風化石質。卵石應為圓形 或橢圓形,其重量、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塊石 塊石應力求接近立方體,石質須密實、堅硬、無裂痕者,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 含有風化石質以及細長或扁平之石料,其重量、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拋放卵(塊)石前,坡面應先行整修至符合契約圖說所示。 3.1.2 拋放卵(塊)石應層次分明均勻,大粒徑石料需須置於面層,並應注意相互契合, 使成空隙最小之整體,以達指定之位置。 3.1.3 拋放位置、範圍、坡度及詳細尺度須依照契約圖說辦理。 3.1.4 塊石進場時先行堆置至一定數量後,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丈量數量作成紀錄後,始 同意進行拋放工作,並以此作為計量之依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拋卵石、拋塊石依契約圖說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拋卵石、拋塊石依契約圖說規定,以立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此項工作 所需之一切之人工、材料、設備、機具、運輸等費用。 〈本章結束〉 02381 02381-1 TPE V2.0 99/01/01
  • 第 40 條
    第02384章 混凝土錨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錨塊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錨塊之製造、運搬、臨時儲存、吊放與聯結整理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應包括場地設施、施工程序、預定進度表、構件項目之施工方法、施工佈置圖、 錨塊吊放計畫及排列方法等。 (2)應考慮錨塊澆置時所需場地大小與設備設施、模板數量、混凝土供應、搗實與養 護、氣象條件、運輸機具及吊放起重機種類等作業。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錨塊於拆模時應用紅漆標示製作日期及編號,並於運搬時檢查強度是否足夠。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錨塊 (1)水泥: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之規定 (2)混凝土: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錨塊與錨塊間之聯結方式及材料規格,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高程完成整地工作。 3.2 錨塊之製作 3.2.1 鋼筋混凝土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 要求」、第 03210 章「鋼筋」及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2 模板限用鋼製,其構造應易於組拆,底部模板應堅強,接縫必須密接且不得變形。 承包商於製模之前,應先將模板工作圖說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施行之。 3.2.3 混凝土澆置完成至拆除模板期間應為2天以上,養護至搬移及吊放之期間應至少為 7 天以上。在此期間應灑水保養,使混凝土塊保持充份之濕度,並防止外物之碰撞 破損。 3.2.4 每一錨塊混凝土之澆置,應一次澆置完成,不得設施工縫。錨塊施做時工程司認為 有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於模板外增設振動器搗實。 3.3 吊放及聯結整理 3.3.1 吊放錨塊應用適當吊具,承包商應檢具作業方式說明經工程司認可後施行之;倘承 包商採用吊索,應於澆置混凝土時埋設吊環或吊扣,並須預先提出吊環或吊扣及吊 索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同意後施工。 3.3.2 吊放之前,應於吊放之坡面設置樣板,作為準繩,並經工程司之認可。 3.3.3 錨塊裝車(船)搬運時,應注意吊置順序,使車(船)保持平衡,不致傾斜翻覆。 3.3.4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位置及範圍安置混凝土錨塊。 3.3.5 混凝土錨塊吊放時應小心平緩輕置於安放位置,不得驟然衝擊吊放,以免損及既有 構造物或設施,否則承包商應負責修復。 3.3.6 吊放前應注意鋼索、吊具等之安全檢查及施吊時應注意鋼索是否將混凝土塊充分繫 緊,並使吊起之塊體儘量保持平衡,以免發生意外。 3.3.7 吊放時,必須使塊與塊間平整且能互相完全卡住;若未能完全卡住,應將附近各錨 塊吊起重新安放。吊放施工應小心從事,勿使錨塊遭受衝擊碰損。 3.3.8 除另有規定外錨塊彼此間之孔隙,不得嵌填塊石。 3.3.9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以鋼索聯結錨塊。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錨塊

    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數量未達20塊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塊檢驗1塊。
    3.數量超過100塊時,每100塊加驗1塊。

    重量

     

    ≧設計重量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混凝土錨塊依不同型式,以塊計量。 4.2 計價 混凝土錨塊依不同型式,以塊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場地整理租金維護等費用在內。附 屬工作包括製造、養護、運搬、儲存、吊放、聯結整理及場地清理等。 〈本章結束〉 02384 02384-1 TPE V2.0 99/01/01
  • 第 41 條
    第02385章 坡面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利土木工程所使用堤防、護岸、護坡等混凝土坡面工之構築材料、設備、施 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坡面整平 1.2.2 混凝土坡面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3)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之175kg f/c㎡ 混凝土。 2.1.2 伸縮縫: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坡面長向每10m或轉折處應釘設一處放樣標板, 作為施工控制之用。放樣標板材料應使用厚1.5cm、寬9cm以上之不變形木料。並 在放樣標板上明確標註該處之設計樁號、高程及相關測量資料。 (2)依照契約圖說,將堤防中心線或坡頂線放樣於現場,並在伸縮縫分界點釘立控制 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伸縮縫每間隔10m設置1處;放樣標板亦可作 為安裝伸縮縫之位置。 3.1.2 澆置面處理 (1)在開挖或填方初步整理時,均應使坡面土方較設計線增加沉陷預填高度,於鋪設 混凝土前將超越之預填高度部分削除整理。 (2)鋪設混凝土前之澆置面整理,應將坡面清理平整,使用機械拍(夯)實,使其與 設計坡度確實相符,並灑以適當之水量,使之濕潤,經品管人員認可後方可開始 鋪設混凝土。 3.1.3 伸縮縫模型 伸縮縫模型(導模)之底寬至少 30cm,高度依坡面設計厚度而異,以厚 2mm 以上 之鋼板銲製而成,背後以角鋼斜撐及加勁板補強,以堅固不變形為原則,長度配合 設計坡面長調整,可為組合式,安裝後於底座打入長道釘固定之。 3.2 機具設備 3.2.1 坡面工之施工,除人工拍實工法依內面工之施工法及機具設備外,應依施工法之不 同,按其應具機械設備如下,在施工前籌備妥當,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施工。 (1)鋪築機工法 A.混凝土鋪築機 1全套,包括混凝土輸送機、混凝土鋪築機及滾壓輪伸縮縫切割 機等。 B.軌道200m。 (2)拖模工法 A.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最少 10套。 B.包括拖模、發電機、捲揚機、工作架、振動機1全套。 C.容量1m3以上挖斗之耙挖機1台。 (3)機械拍實工法 A.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最少 10套。 B.容量1.5m3以上挖斗之耙挖機1台(含鋼拍板)。 3.3 施工方法 3.3.1 混凝土及鋪設 (1)混凝土之材料、配比、拌和、運輸、工地試驗等,應依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 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 (2)混凝土鋪設應自底部開始,由下而上,無論以拌和車之瀉槽卸料鋪設或以耙挖機 鋪設,均應設法以防止混凝土材料析離,每段(單元)工作開始後,須一氣呵成 ,不得中止,以免產生不必要之接縫。 (3)伸縮縫之施作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3.2 拍實 混凝土澆置後,應先以木板、鐵耙、耙挖機或輸送帶推成粗坏後,再按下列施工方 式拍實之。 (1)鋪築機工法 以滾筒上下滾壓至少4次,如混凝土厚度超過20cm以上時,應啟動附屬之振動棒 ,增加攤平螺桿之攤平能力,以強化混凝土壓實效果。 (2)拖模工法 澆置作業自坡底開始,以振動機對灌入模內之混凝土充分搗實。初澆置時,振動 機之振動棒可伸入拖模下方搗實,使模內充滿混凝土,拖模向坡頂方向提升後, 振動棒只能在拖模前方振動,不可伸入拖模下方,以免使下方已成型之混凝土受 擠壓而上浮。 (3)機械拍實工法 混凝土鋪設完成後,以拍實鋼板順坡度作推擠,並上下振動拍實,直至混凝土表 面出漿為止。如厚度在40cm以上時,應分2層鋪設,2次拍實。 無論以滾輪壓實或以振動棒搗實,或以拍實鋼板拍實或其他方法拍實,均應直至 混凝土表面有水泥漿出現。伸縮縫或死角則應以輔助器材搗實。 3.3.3 修飾 混凝土經拍實整平後,應以木質鏝刀或木質抹板修飾表面平順,表面不得留有孔洞 ,最後使用棕帚或草帚等順紋掃光。掃光時應注意使水泥漿能填滿混凝土表面,掃 光後尚遺留之微小孔洞禁止使用任何乾濕砂漿塗敷表面。 3.3.4 養護 應依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辦理。 3.3.5 伸縮縫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斷面設置伸縮縫。 3.4 現場品質管制 坡面工之混凝土品質控制與評估,應依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 求」及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5 檢驗 3.5.1 取樣方式 完成之混凝土坡面工應作厚度檢驗及評估,評估標準以每 1,000㎡ 鑽取樣品 1 組 ,不足 1,000㎡ 時仍應鑽取 1 組,每組有 3 個樣品。 3.5.2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混凝土坡面工厚度檢驗表
    抽驗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工程名稱:                        (坡面高=    m,L=   m)

    組別

    樣品

    Ran

    里程樁號

    Ran

    位置(m)

    厚度(cm)

    平均厚度(cm)

    評估

    1

    1

     

     

     

     

     

     

     

    2

     

     

     

     

     

     

     

    3

     

     

     

     

     

     

     

    2

    1

     

     

     

     

     

     

     

    2

     

     

     

     

     

     

     

    3

     

     

     

     

     

     

     

    3

    1

     

     

     

     

     

     

     

    2

     

     

     

     

     

     

     

    3

     

     

     

     

     

     

     

    4

    1

     

     

     

     

     

     

     

    2

     

     

     

     

     

     

     

    3

     

     

     

     

     

     

     

    5

    1

     

     

     

     

     

     

     

    2

     

     

     

     

     

     

     

    3

     

     

     

     

     

     

     

    6

    1

     

     

     

     

     

     

     

    2

     

     

     

     

     

     

     

    3

     

     

     

     

     

     

     

    註:
    1.混凝土坡面工檢驗頻率為以每A=1,000㎡鑽取樣品1組,每組有3個樣品。
    2.每組取樣區間長度L=A╱坡面高(m)。
    3.第1個樣品樁號:(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4.第2個樣品樁號:L/3+(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5.第3個樣品樁號:2L/3+(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6.Ran(Random),係為電算機之亂數表,取小數點以下3位數。樣品鑽取位置為自坡面上端向下起算。

    抽驗人員:          承包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混凝土坡面工依契約圖說所示,依不同之厚度個別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混凝土坡面工依契約圖說所示,依不同之厚度個別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 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場 地整理租金維護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放樣、澆置面整理,混凝土之鋪設、拍 實、修飾、接縫及養護等。 〈本章結束〉 02385 02385-1 TPE V2.0 99/01/01
  • 第 42 條
    第02386章 砌排石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防止土方崩塌、沖刷而以石材所施設之保護設施,包括砌排石工之材料、施 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乾砌石 乾砌石材 1.2.2 混凝土砌石 (1)混凝土砌石材 (2)混凝土排石材 (3)混凝土襯排石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7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4)CNS 6989 A2093 塊石 (5)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6 定義 1.6.1 乾砌石 以石材圍築成一坡面或平面時,而不使用其他材料之砌石工法。 1.6.2 混凝土砌石 以石材圍築一坡面或平面時,石材間隙以混凝土填充,以增加黏結強度之砌石工法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石材用於混凝土砌石者,表面應保持清潔,如含有粉塵時須予以清洗乾淨始得運入 工地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工作所需之石材不得在施工範圍內外及河川區域就地採取 。 (2)石材應選用經自然琢磨形成、無裂痕而堅實者,其長徑應為橫徑之 1.2 至 1.8 倍,縱徑(厚度)應為橫徑之 1/2 以上,如無特別註明,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 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表:

    石材

    長徑尺度(cm)

    用途

    卵石

    尺度<20

    基礎、坡面鋪石

    塊石

    20≦尺度<40

    坡面乾砌石、混凝土砌石

    大塊石

    40≦尺度<80

    坡面鋪石、基礎填石

    巨石

    80≦尺度

    坡面鋪石、基礎填石

    (3) 石材應於材料進場時即量測其尺度是否符合規定,至於砌疊完成後,僅就外露 部分 (面層短軸╱牆頂厚度 )檢查。 2.1.2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配合比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 土」之相關規定。 2.1.3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4 洩水管: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洩水管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砌石基礎底面應妥加整平夯實。砌石背後坡面,如屬填方應依填土之規定壓實,若 有與混凝土接觸時,應灑水飽和後始可砌石。 3.1.2 施作混凝土砌石工時,石材應灑水潤濕並保持清潔。 3.1.3 承包商施作混凝土砌石工前,混凝土之拌和、輸送設備之準備及檢驗工作應符合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砌石應分段自基腳砌起,平均水平升高砌築,基礎底部各層應選用較大石材,每 段所砌高度不得超過3m;坡度較陡於垂直、水平比為1:1者,不得超過2m。 (2)砌石時應小心排砌安放,不得拋置,並不得施以重大錘擊以免搖動。 (3)砌石應使石材之長徑垂直於坡面,交錯銜接,並使其接觸面儘量平整、寬大、露 面成三角孔形。 3.2.2 乾砌石材 (1)砌石以六圍砌為原則,五圍砌、七圍砌尚可使用,不可橫砌、重疊。 (2)石材之背面空隙應以直徑0.5至3cm之小石填實,其每㎡砌石中所應填充之小石用 量規定如下表:

    設計石材尺度(cm)

    30

    25

    20

    填充小石用量(m3)

    0.07

    0.063

    0.03

    3.2.3 混凝土砌石材 (1)石材應分層砌築,石材間隙先鋪一層混凝土,然後在混凝土上安砌石材,石材與 石材間隙之混凝土應填實。 (2)砌石用之混凝土用量,其每平方公尺所應填充混凝土用量規定如下表:

    設計石材尺度(cm)

    混凝土用量(m3/㎡)

    石前

    石後

    30

    0.030

    0.050

    25

    0.030

    0.045

    20

    0.025

    0.040

    (3) 石材砌築後,其外壁表面之混凝土應搗實抹平。 3.2.4 混凝土排石材 (1)混凝土排石材,為混凝土砌石材之一種,石材之排築應分層為之,石材間隙及石 材上面先鋪以混凝土,然後在底層石材間混凝土上安排石材,使之每層石材均互 相交錯,石材與石材之間隙應在平均 3cm 之間,間隙中之混凝土應填實之。 (2)混凝土排石材每層間混凝土厚度平均以 2cm 計,其每平方公尺所應填充混凝土 用量規定如下表:

    設計石材尺度(cm)

    石材用量(m3/㎡)

    混凝土用量(m3/㎡)

    30

    0.25

    0.111

    25

    0.21

    0.106

    20

    0.16

    0.093

    3.2.5 混凝土襯排石材 (1)應於施工前先行鋪石材於混凝土砌石材之背後,以加墊混凝土之裡層。鋪石材應 不限圍砌方式,可採用較大石材鋪排,其橫徑不小於設計尺度時允許橫砌,惟接 觸露面儘量縮小以免增加混凝土墊層之用量。 (2)混凝土襯排石材為混凝土排石材之石材背後,加墊 1 層混凝土,並以 1 層鋪石 材與土方隔離,所用之混凝土強度應與砌用者相同,其排石材之混凝土用量依本 章 3.2.4 規定。 3.2.6 混凝土砌面修飾 (1)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石前應以水泥 砂漿抹平或以同成份混凝土做表面修飾,施作前並應灑水潤濕。 (2)混凝土修飾 混凝土成分與砌石者相同,厚度1cm,施工完成後混凝土外壁應比石面退縮3至5 cm。 (3)若契約圖說規定砌石不以混凝土砌面修飾時,應於砌石間混凝土尚未開始凝結前 ,以棕掃掃平,保留天然粗面,或以水泥砂漿勾縫。 3.2.7 施工縫 砌石每段長度以不大於 25m 為原則,每段之起始或結束處砌築應以梯狀逐層向上縮 砌,避免接點鬆動及利於下段砌築銜接,銜接時接觸面應灑水潤溼。 3.2.8 洩水管 洩水管施作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3.2.9 養護 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3 檢驗 3.3.1 取樣方法 以指定挖驗位置為中心,應鑽孔或開孔至能見所砌石材之大小、襯裡之混凝土厚度 及內層填料為止。 3.3.2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砌排石工

    厚度

    以大於50cm之直尺或木條壓於砌石面,以鋼尺垂直於坡面,量測石材長徑長度及石面至裡層之厚度

    1.石材大小應在許可差範圍之內。
    2.石面至內層填料之厚度在設計值-3%為合格

    1.數量未達100㎡時免檢。
    2.數量達100~500㎡檢驗1處。
    3.數量超過500㎡時每500㎡加驗1處。

    3.4 許可差 石工常用石材為塊石,其尺度為一概括長徑,許可差範圍規定如下表:

    石材設計尺度(cm)

    30

    25

    20

    許可差範圍(cm)

    22≦尺度<30:30%以下
    30≦尺度<38:70%以上

    18≦尺度<25:30%以下
    25≦尺度<32:70%以上

    15≦尺度<20:30%以下
    20≦尺度<25:70%以上

    備註

    上項超過或不足規定尺度之百分數係指單項之最大限度,並非指級配而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乾砌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 方公尺計量。 4.1.3 混凝土襯排石材裡層之鋪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乾砌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 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其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 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運輸、動力及其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混凝土之材料、購運及拌和、 放置、搗實、修飾,及一切石材之購運及砌築等。 4.2.3 混凝土襯排石材裡層之鋪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 價已包括為完成鋪石材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其 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86 02386-1 TPE V2.0 99/01/01
  • 第 43 條
    第02457章 預力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支承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所使用之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材料、設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樁施打 1.2.2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2)CNS 2602 A2037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 (3)CNS 10137 A1038 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施工標準 1.4.2 相關法規 (1)噪音管制法 (2)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3)建築技術規則 1.5 定義 1.5.1 引樁(Followers) 當打樁的落錘接近地面時,必須引用適當設備套在樁頭上,然後再將落錘升高套上 引樁柱,繼續打樁工作,使樁頭貫入地表下設計高程位置之施工方法稱為引樁,亦 稱頂樁或送樁。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晝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預定進度表、打樁方法及順序、打 樁設備及其承載力計算公式、臨時設施、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及基樁載重試驗等必 要事項。 1.6.3 施工製造圖 (1) 設計製造資料:包括預力設備、詳細設計圖、混凝土配比、製造方法與過程、 養護方法、材料試驗與混凝土試驗報告等。 (2) 施工製造圖:包括各型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施工製造圖,並完整標示製造、 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細節。 1.6.4 檢驗合格證明 提送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 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各項材料符合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預鑄構件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地基須堅實而無沉陷現象,且因安放所產生之 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1.7.2 構件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遭受 撞擊。 1.7.3 吊裝方法、使用之機具、運送之方式與構件運送前應達之養護期,均應經工程司核 可。 1.7.4 預鑄混凝土樁之儲藏、搬運、吊裝工作皆應避免過大之彎曲應力、破碎、剝落及其 他損傷。 1.7.5 用於海水或鹼性土壤中者,應避免表面磨損或其他使內部混凝土外露之損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應符合CSN 2602 A2037之規定。 2.1.2 無收縮混凝土應符合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 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 試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以決定基樁樁長。 (2)支承樁所需長度應能承載需要之載重量,並達規定之貫入深度,且依契約圖說之 標示伸入樁帽或基礎中。 (3)承包商應供給足夠長度之樁,俾能獲得所需之貫入深度與載重量。為決定所需之 樁長,承包商可利用試樁、鑽探或做所需之類似調查,並經工程司認可以決定之 。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 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打樁設備 (1)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打樁設備及裝置應依地質及空氣污染、噪音、振動等規定而選 定並應符合 CNS 10137 A1038 之規定。 (2)預力混凝土樁應用蒸氣錘打樁機或柴油錘打樁機或振動式打樁機施打,選用樁錘 之性能應與樁長、樁徑及土質情況相配合,並應儘量注意對噪音、振動之控制, 使其符合環保法規之相關規定。 (3)如使用自由落錘打樁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樁錘重不得少於 1.5t,其落 錘高度不得超過 3m,並裝配有適當之樁架、導軸與捲揚吊車設備。 (4)空氣錘應備有製造廠商對該錘之使用說明,包括其空氣容量。壓縮機應裝有正確 之壓力計。閥門機械與空氣之其他各部分或柴油機錘應維持正常情況,使其能符 合樁錘設計之衝距與每分鐘之擊數。效率不良之任何設備均應遷出工地。 (5)使用柴油打樁機之設備及樁錘重量,須經工程司核可。 3.3 施工方法 3.3.1 打樁 (1)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工,其施工標準應符合 CNS 10137 A1038 之規定。 (2)打樁使用引樁(Followers)或水中用錘打樁之施工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始可 施作。 (3)打樁前,應將樁錘先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體三者之軸線須在同 一直線上。樁頭應加保護,樁帽之構造應用麻繩圈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緊 貼樁頭。樁錘與樁蓋及樁蓋與樁之間應設置硬木(Hard Wood)材質之墊層(Cus hion)以保護基樁。墊層上應加鋼套,套內再嵌置緩衝材料,樁錘之槌擊力係由 防振木塊傳至麻繩圈,再傳至樁頭。墊層應套住樁之頂部並須套入樁頂下10cm以 上。打樁作業期間,墊層須維持良好之情況。 (4)依據設計按實際之斷面所算得之載重量,當打擊次數超過需要貫入 30cm 深度打 擊次數之 2 倍,或超過需要貫入 10cm 深度打擊次數之 3 倍,或經核算打擊所 致應力有損及樁體之虞時,經工程司核可後應增加設備以達成規定之貫入深度, 增加之設備包括使用水沖孔法或預鑽孔法之機具。 (5)若經工程司核可使用重錘以低速撞擊時,須注意不得危害樁之本身。 (6)除另有規定外,吊樁以二點吊法為原則。 (7)樁長超過15m時,打樁過程中宜有夾持設備,以免因樁過長發生彎曲現象。 (8)打樁時須記錄每公尺之錘擊次數,並記錄最後 30 ㎝之施打情形(包括錘重、錘 落高度、每次貫入量及反彈量等),每支樁之施打,應作成完整之紀錄。 (9)基樁在施打作業中,已達到契約圖說所示之樁尖高程,但未達到契約圖說所載明 之載重量(Bearing Value),經工程司核可後應辦理加長樁身之接樁工作。 (10)若承包商因打樁不當以致樁身毀損者,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時,及打至設計圖說 所示標高以下者,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依下列方法擇一加以改正: A.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B.在該損壞之樁或過低之樁旁另打一樁。 C.將樁接長或將基礎之底腳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底腳內。 3.3.2 接樁:如因製樁或打樁設備之故,或其他原因致單支樁長度不能達到所需深度時, 經工程司核可始可予以接樁。接樁應預為設計,先行製作樁接頭,接頭處須照契約 圖說及工程司指示處理,並須平整密合。樁上下應連成直線,不得有彎曲現象。如 發現下樁己傾斜,則上樁亦須隨之同一傾斜,打樁隨之斜打務使打擊方向與基樁延 伸一致。為維持打樁作業不中斷,接樁工作應儘速進行,即使遇雨亦不得停止,如 預測可能遇雨時,應依事先預作適當防護措施,俾能繼續銲接作業。 3.3.3 切樁:在施打作業中因遇卵、礫石地層或岩盤,致無法達到契約圖說所示之樁尖高 程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切樁。 3.3.4 預鑽孔 若契約圖說規定設置預鑽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水壓沖掘鑽孔。 (2)為獲得契約圖說規定之貫入深度,經工程司核可承包商可提供水車設備與抽水唧 筒,或供給必需之鑽掘設備。所鑽掘之樁孔不得大於樁徑,並達適當之深度。若 於樁孔內打入基樁,掘孔之大小應使樁在樁體不受損之要求下,充分打入至承載 力足夠之處,並能達需要之載重量。 (3)樁打入新建之路堤,若路堤填築厚度超過 2m 時,應預鑽孔後打入,所鑽孔徑不 得大於樁外徑加 10cm。樁打入後,其周圍之空隙,應以砂或細礫石填充至堤面 高度。 3.3.5 地下障礙:施工時,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 即報請工程司核定處理方法。基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打擊異常、接樁傾斜 、樁頭破裂而須中途停止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定,並列入紀錄。 3.3.6 樁頭接樁處理:樁頭與基礎之結構連接,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其中無收縮混凝土之澆置應依照第 03371 章「無收縮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

    尺度

    CNS 2602 A2037

    1.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許可差應符合CNS 2602 2602A2規定

    製造商須全數進行檢驗,承包商得抽驗之。

    混凝土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抗彎強度試驗

    CNS 2602 A2037

    CNS 2602 A2037

    1.數量未達2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支樁檢驗1組。(1組抽查2支樁)
    3.數量超過100支椿時,每100支加驗1組。

    3.4.2 所有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與安裝,均應經工程司之檢驗與認可。 3.4.3 凡破裂、折斷或尺度偏差超逾許可差之樁,均須廢樁,並另依工程司指示補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按各不同外徑、種類以公尺計量,所稱長度指樁頂至樁尖。除 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切除樁長及引樁不予計量。 4.1.2 廢樁之長度不予計量。 4.1.3 基樁樁長依基樁載重試驗及實際地質狀況決定之。若工程司決定須進行補充鑽探, 補充鑽探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量。 4.1.4 基樁內若註明回填砂、澆置混凝土及排紮鋼筋或其他材料,依契約有關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按各不同外徑、種類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樁位定位、 提供基樁、打樁、切樁、樁頭處理 (含無收縮混凝土、鋼筋、吊模及與基礎之接樁 處理 )等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 作等費用在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切除樁長及引樁之費用已包括在預力混凝 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2 廢樁之費用已包含在預力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3 因打樁不當所造成之補樁、改正所需費用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4.2.4 基樁樁長依基樁載重試驗及實際地質狀況決定之,補充鑽探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 。 4.2.5 基樁內若註明回填砂、澆置混凝土及排紮鋼筋或其他材料,依契約有關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02457 02457-1 TPE V2.0 99/01/01
  • 第 44 條
    第02463章 鋼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板樁作為永久性擋土或擋水使用且於竣工後留置不予拔除之材料、施工及檢 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完成鋼板樁打設之全部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2)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A36M 結構鋼件 (2)ASTM A6M 結構用輾軋鋼棒、鋼板、型鋼及鋼板樁之一般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標明鋼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2)施工順序及計算書。 (3)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准之前,不得進行相關工作。 1.5.3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橫撐之配置,並依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規定辦理。 1.5.4 廠商產品資料、型錄(至少包含產品材質規格、應力強度、材料長度、斷面性能、 斷面尺度、單位長度重量及單位面積重量等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板樁及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板樁採用連鎖型應符合CNS 7851 A2109 之規定。 (2)其他結構型鋼須符合CNS 2473 G3039或CNS 2947 G3057之規定。 2.1.2 使用之鋼板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新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鋼板樁施工前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放樣。 3.1.2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擬施打之範圍內是否有障礙物。若有障礙物存在,必 須事先除去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 3.1.3 鋼板樁之施打,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振動錘或其他適當之機具。 3.2 施工方法 3.2.1 架設並施打鋼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 豎立時相鄰兩樁之接合部位須充分銜接。 3.2.2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3.2.3 重覆上述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中可視實際 施打狀況,經工程司核可後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深度。 3.3 施工要求 3.3.1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勾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應在 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俾免板樁接槽受損。 3.3.2 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60m範圍內,如有未達0.7之混凝土,應 暫緩進行打設。 3.3.3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按契約圖說及核准之施工圖辦理。 3.3.4 鋼板樁施打時,必須隨時注意其接槽緊密。 3.3.5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應避免發生嚴重偏差或傾斜現象。 3.3.6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契約圖說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設計深度時,應報請 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3.3.7 陸上打鋼板樁作擋土牆(或擋水牆)使用時,除鋼板樁間接槽必須緊密不得開裂外, 並須依契約圖說所示加裝支撐或拉桿,以免因受土壓 (或水壓 )影響致傾倒而生意 外。 3.3.8 施打鋼板樁時,應儘量採用振動及噪音較小之打樁機。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鋼板樁新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板樁

    化學成分

    CNS 7851 A2109第7.1節說明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2規定

    1.數量未達2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支樁檢驗1組。
    3.數量超過100支樁時,每100支加驗1組。

    機械性質

    CNS 7851 A2109第7.2、7.3節說明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3規定

    形狀及尺度許可差

    CNS 7851 A2109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4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鋼板樁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鋼板樁長度)計量。 4.2 計價 4.2.1 鋼板樁應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鋼板樁長度)計價。 4.2.2 單價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須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 4.2.3 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未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因而損及地下管線等設 施時則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 〈本章結束〉 02463 02463-1 TPE V2.0 99/01/01
  • 第 45 條
    第02468章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承載基樁之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材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及打設保護管 1.2.2 設置沉澱設施 1.2.3 調配穩定液 1.2.4 鑽孔、樁徑及垂直度檢測 1.2.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7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5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建築技術規則 (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5)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6)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材料、預定進度表、 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孔壁崩塌應變 計畫、基樁載重試驗及泥漿之處理計畫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 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施工中孔壁之穩定、檢測及調整方法。 (3)穩定液之混合及機具說明。 (4)鋼筋籠之製造圖(含分節詳細設計)。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4)緩凝擴散劑之相關資料。 1.6 定義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及劣質混凝土之定 義依第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其28天抗壓強度則須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混凝土之坍度須在 10 ~ 20cm。 2.1.3 所用之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 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4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合 CNS 560 A2006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試 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決定基樁樁長。 (2)除「建築技術規則」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100支樁應至少選試 1支進行基 樁載重試驗,惟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決定。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 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反循環式鑽掘機之鑽掘能量須符合契約圖說所要求之基樁直徑與深度。 3.2.2 承包商應指派對反循環式基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之工程師至 少 1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責。 3.2.3 承包商應準備足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中途工程停頓,如因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而 致工程不能按預定進行時,概由承包商負責。 3.2.4 反循環式鑽掘機(Reverse Circulation Drill Machine)之主要機具設備應至少包 含下列項目︰ (1)唧吸泵(Suction Pump):泵傳動軸內徑為15cm以上。 (2)動力引擎或馬達。 (3)旋轉台。 (4)豎架高3m以上。 (5)保護鋼管(Casing)、鑽桿(Drilling Pipe)、特密管(Tremie Pipe)等。 (6)吊車:其吊桿長度應配合鋼筋籠吊裝每節高度,且其起吊能量應足夠吊裝基樁鋼 筋籠之重量。 3.3 施工方法 3.3.1 定位 (1)承包商應按契約圖說訂定樁位正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並經工程司實地核 定。每支基樁正確位置處均應打設長度至少2m以上之保護鋼管,鋼管須儘量保持 垂直不得偏斜,其垂直度應經測量,斜度超過1/200時,應拔起重新裝設。 (2)施工中應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3.2 保護用鋼套管 (1)為確保水頭及防止因機具過重或振動導致表層土壤崩塌,必須在鑽孔前打設鋼套 管加以保護。 (2)套管入土深度除契約圖說另有註明外,應視地質、地下水位及防止鋼管下端漏水 之有效地層位置等決定之,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開始打設。 (3)鋼套管頂部高度視需要而定,使管內水頭高度至少能使孔壁產生0.2kgf/c㎡以上 的水壓。 (4)鋼管之管壁厚應依直徑、長度及所受衝搫力而定,以免發生變形或損傷,其厚度 以不小於9㎜為原則。 3.3.3 設置沉澱設施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步沉澱。若設置現場挖坑式 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及穩定液之循環在工地漫流。工地 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果。或可 填加藥劑,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限制時,經工程司 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應挖出裝入鐵製容 器並運離工地,於工區外自覓專業廠商處理。 3.3.4 鑽掘 (1)施工時依地下土層之性質,選擇用[蒜頭鑽頭][多翼鑽頭][多頭旋轉鑽頭]施工, 鑽掘時鑽桿須垂直,位置須準確,其偏差應於許可差範圍內。 (2)鑽掘過程中為防止孔壁崩坍,應經常派員監視或檢查,並應視地層狀況採用靜水 壓法、穩定液法或鋼壁法,同時應視需要添加穩定液之稠度或將保護管加長。為 防止孔壁崩坍,鑽掘孔內之泥水位應經常保持在地下水位之上至少1m,如地下水 位接近地表面時,應在地表面上加接保護鋼管,使孔內水位能保持在地下水位以 上1m。 (3)樁機轉盤之安裝,不得直接壓於保護鋼管上,應使其腳架置於地面上,墊以方木 ,使樁機放置穩固,以免保護鋼管受壓沉陷或位移。鑽掘中,如鑽桿擺動嚴重時 ,將影響基樁之精確度,應降低鑽機之轉速,以減少孔壁坍崩之可能。 (4)施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中途停止,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鑽掘 至預定深度時,應即妥善保護已鑽成之壁孔,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 、確認及測定深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研擬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可。 (5)鑽孔作業完成應立即準備下一步工作,不可使之停頓。如無法繼續施工至澆置混 凝土完成時,不得立即移機,且應派專人看管,注意孔內水位變化,每隔 1小時 須轉動鑽桿 5分鐘,使其保持泥漿之均勻,並隨時補充穩定液,使其保持應有之 水位。 (6)樁孔完成後應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有效方法檢測樁孔斷面及垂 直度。樁孔許可傾斜度為1/100。樁位最大偏差不得超過7.5㎝。 (7)經工程司核對深度並測量底部沉澱量,孔中沉澱不得超過30cm。如超過30cm者, 應重新抽吸沉砂後,始可吊放鋼筋籠。為減少孔底沉澱物,可於樁孔鑽掘完成後 將鑽頭稍為提起,緩慢空轉,使泥水循環約10分鐘以降低孔內泥水濃度。孔底處 理之適當時間,以鋼筋籠吊放之前行之。 (8)鑽掘樁孔到達預定深度後,若發生崩坍之現象,除應防止繼續崩坍外,並應清除 坍下之砂土,使達到原來鑽掘之深度,始可放置鋼筋籠。 (9)鑽掘樁孔至高透水性土層時,易發生逸水現象,使孔內之水位急劇下降,而致影 響孔壁坍落,故宜立即補充泥水,增加泥水比重,使用穩定劑等,以穩定孔壁。 如情況嚴重時,應將鑽機移開,迅速回填黏土或經工程司核可材料,以防坍陷。 (10)如因樁孔附近地面有超載荷重時,保護鋼管穿入粗砂層有湧水現象而致生孔壁坍 落時,應即減少載重,加深保護鋼管使伸至低透水土層,或調整泥水比重以控制 之。 (11)基樁施工中應依據現場樁施工及控制紀錄研判是否需要使用穩定液,以增加工程 之安全並提高工作效率及施工之品質。穩定液須用清水調配,水中不得含有油質 、不合規定之酸鹼物、有機物質或其他雜質。穩定液放置10小時,水之分離度應 在5%以內,穩定液注入樁6小時後,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以內,否則工程司得 視情形增加穩定液之濃度。 (12)穩定液控制紀錄至少應包括試驗時間、取樣地點、工作狀況及 3.4.2 節表列之 檢驗項目。 3.3.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形,主鋼筋須加 環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3cm ,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AWS D12.1施工。 (2)鋼筋籠外側應加做間隔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鋼筋 平行 (即與環筋垂直)。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片之間距約為2m。 (3)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修正後再行放 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 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 2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須密合不滲水,管底離樁底約20 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度,每支特密管之長度為0.5 ~ 3m不 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最頂 3支之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其餘之管 長須均等,不等長之管不得放入樁內使用。 (2)特密管放置完成後,應將孔內之泥漿或穩定液反循環抽出,並置換清水,同時用 強力抽水機清除底部沉積物,完成後方可澆置混凝土。泥水循環處理至少20分鐘 以上,且於澆置混凝土5分鐘前不得停止。 (3)特密管之管徑為 20~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應採用比管徑略大之碗狀橡膠放 置於特密管上方,當混凝土灌入漏斗,迫使碗狀橡膠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漿, 使其從管底溢出,並使樁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4)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1.5m且不得少於 1倍樁徑。每次 提升特密管前,須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長。不可 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而影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5)澆置混凝土時,應經常保持保護管內水位在地下水位上1m以上之高度,沉澱池內 之出水口應關閉堵塞,逐漸上升之泥水應使用水泵抽出,不得用溢流方式漫流至 整個場地。 (6)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不得已時可將特 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度亦不宜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土形 成冷縫。 (7)如契約圖說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至高出設計高度 1 倍樁徑,並將保護管拔除,俟基礎開挖後,將高出部分鑿除使基樁內鋼筋露出, 並將鋼筋按契約圖說所示伸入基礎混凝土中。 (8)每支基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不斷日夜施工 ,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9)經判定因施工不當而造成廢樁,則承包商應負責予以補樁。應先提送補樁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補樁。 (10)基樁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細砂填平並予覆蓋,附加區隔與標示以免 危險。 3.3.7 崩坍處理 (1)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中擬定孔壁崩塌應變計畫。 (2)施工時若鑽頭抵達預定深度後發生孔壁崩坍,除設法防止再崩坍外,應即清除坍 下之砂土。 (3)若在設置鋼筋籠後發生崩坍,仍應設法清除後始得澆置混凝土。 3.4 檢驗 3.4.1 基樁完整性試驗 (1)為瞭解澆置完成後基樁混凝土斷面之完整性、連續性,是否含有土壤、灰泥、蜂 窩或斷樁之現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基樁應埋設測管。所有構造物基樁應 取 10%施做超音波試驗,且每座橋台、橋墩至少取 1支,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增 加試驗樁數。無法適用超音波試驗法時得採用其它替代試驗法,承包商應提出建 議替代試驗法之實績證明、成果報告、試驗設備、試驗方法及人員資歷等圖說文 件,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2)試驗前所有儀器設備應先行檢查、校正,確定其功能符合要求,經工程司同意後 進行試驗。 (3)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依工程司指示須辦理試驗之基樁,直徑60~80cm應預先埋設3支測管;直徑100c m以上則應預先埋設4支測管(聚氯乙烯 (PVC)管或鐵管,內徑大於50mm,厚度 大於3mm),長度係配合基樁之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20㎝,管底及頂均應封蓋, 以便工程司抽樣試驗。 B.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之情形,安裝時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籠上,避免有鬆動 情形發生。 C.澆置混凝土前及試驗時,測管內均須充滿水。 D.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E.澆置混凝土7天後,得進行超音波試驗。 F.基樁完整性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及方法之描述試驗結果紀錄,試驗結果 之分析及研判,基樁缺陷種類及位置,基樁缺失之等級及處理建議等。 3.4.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皂土類穩定液

    比重

    漿密度天平(Mud Balance)

    1.05~1.22

    鑽挖前後、下雨後、混凝土澆置前

    黏滯性

    漏斗黏滯性儀(500/500c.c. sec. Marsh Funne Viscometer)

    20~35秒

    每日測定情況同上

    濾過度

    濾過壓試器測試壓力(3kgf/c㎡) (Filter Press Tester)

    滲透量少於15C.C.泥漿膜厚小於2㎜

    每5日測定1次 

    pH值

    pH值顯示儀

    7~12

    混凝土澆置前後

    含砂量

    200號篩

    小於5%

    每5日測定1次

    3.4.3 上列測定次數為一般情形下之測量次數,工程司得增減實際測量之次數。同時下雨 前後、久置後、停工前及土層有變化情況時,應照工程司之指示,加做必要之試驗 。 3.4.4 鋼筋之檢驗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之檢驗應符合第03310章「結 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5 現場品質管制 3.5.1 報表 每支樁之施工,承包商應製作報表報請工程司備查,其紀錄包括下列各項︰ (1)基樁編號。 (2)開挖開始之日期、時間。 (3)開挖完成之日期、時間。 (4)遇到困難或障礙及其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5)鋼筋籠吊放完成之日期、時間。 (6)混凝土澆置開始日期、時間。 (7)混凝土澆置完成日期、時間。 (8)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與澆置中遇到困難或障礙情形。 (9)混凝土澆置進行中之頂高。 (10)穩定液灌入,調整與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1)混凝土試體澆置及抗壓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2)特密管起管時間、長度。 (13)混凝土面高程。 (14)開挖時由取出之土壤紀錄地質之變化及水位之變化。 3.6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7 清理 3.7.1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 3.7.2 泥漿之處理 (1)泥漿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為原則。無法於施工工地 現場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者,應以密閉式車斗運至泥漿場,先行處理至該 土壤塑性限度以下後,方得送交土資場處理。 (2)廢泥漿之處理應依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泥漿處理計畫施作,並可參考下列方式進行 : A.於泥漿中添加凝結劑促使土粒子凝聚成粗大結塊,使與水自然分離。分離之水 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排放。 B.將前次處理產生之粗大結塊再以機械施以強制脫水,使其含水量 再減小後裝車運棄。 3.8 保護 基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長度依基樁 載重試驗結果或地質情況而決定,以自基礎底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為計量標 準,並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其附 屬工作包括: (1)測量與定位。 (2)混凝土之澆置。 (3)緩凝擴散劑之使用。 (4)鋼筋籠之彎紮與吊裝。 (5)鋼套管之壓入與拔除。 (6)樁孔之鑽掘(包括空鑽)。 (7)鑽孔之回填與保護。 (8)劣質混凝土打除。 4.1.3 基樁澆置混凝土時,無論係由於土質影響或施工操作上缺失而致所使用之混凝土數 量超出設計數量時,均不另行計量。 4.1.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量。 4.1.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量。 4.1.6 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體積,應自基礎底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 為計量標準,前款長度乘以樁徑換算之面積所得之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基樁餘方 、泥漿運棄及處理之體積百分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2 計價 4.2.1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價。 4.2.2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其單價已包括樁 位定位、保護鋼管之打設移除、鑽挖、鋼筋籠之製作吊放、混凝土及其澆置(含損 耗)、樁頭處理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 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空鑽之費用已包括在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 價。 4.2.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價。 4.2.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價。 4.2.6 基樁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體積百分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2.7 泥漿運棄及處理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泥漿處理、運 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8 基樁餘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運輸、附屬設施及數 量損耗等費用。 4.2.9 若因承包商施工不當而致廢樁,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補樁,其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 4.2.10 引樁及廢樁之費用已包括在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11 鋼筋之數量已包括在基樁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68 02468-1 TPE V2.0 99/01/01
  • 第 46 條
    第02469章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承載基樁之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材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及打設保護管 1.2.2 鑽孔、樁徑及垂直度檢測 1.2.3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4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5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 水污染防治法 (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 建築技術規則 (4)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5)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6)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材料、預定進度表、 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及基樁載重試驗 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 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 鋼筋籠之製造圖︰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筋尺度、支 數、加勁、吊點、護耳、續 (搭)接、電銲、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4)緩凝擴散劑之相關資料。 1.6 定義 營建泥漿 (簡稱泥漿 )、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及劣質混凝土之 定義依第 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其28天抗壓強度則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混凝土之坍度須在 10 ~ 20cm。 2.1.3 緩凝劑 所用之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 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4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合 CNS 560 A2006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驗,工程司可視試 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際地質資料決定基樁樁長。 (2)除「建築技術規則」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100支樁應至少選試 1支進行基 樁載重試驗,惟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決定。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 。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全套管式鑽掘機之鑽掘能量須符合契約圖說所要求之基樁直徑與深度。其工法以旋 鑽機工法為主,亦即鑽掘機或配合搖管機將套管壓入土中為主,一面以錘式抓斗挖 掘或以螺旋鑽,取土桶鑽掘,全長設置保護套管以保護孔壁。 3.2.2 承包商應指派對全套管式基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之工程師至 少 1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責。 3.2.3 承包商應準備足 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中途工程停頓,如因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而致工程不能按預 定進行時,概由承包商負責。 3.2.4 全套管鑽掘機之主要機具設備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錘式抓斗 A.抓斗之展合方式必須根據土層地質來選擇,遇到地下水時,由於抓斗中土石將 會隨地下水流失,因此必須加配取土筒之裝備。遇到大卵石或岩盤,抓斗無法 取出時,必須使用重錘將其擊碎後再取出,此時須考慮鄰近構造物、建築物及 地下水之影響。 B.抓斗用途為抓取螺旋鑽頭及桶式鑽頭所無法取出之大卵石或石塊,使用抓斗應 儘量避免水中作業,否則將改用取土桶鑽掘。 (2)搖管機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搖管機之最大夾管口徑為 400 ~2000mm,其搖擺角度為 25°~360°。 (3)吊車 其吊桿長度應配合鋼筋籠吊裝每節高度,且其起吊能量應足夠吊裝基樁鋼筋籠之 重量。 3.3 施工方法 3.3.1 定位 (1)承包商應按契約圖說訂定樁位正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並經工程司實地核 定。每支基樁正確位置處均應打設長度至少 2m 以上之保護鋼管,鋼管須儘量保 持垂直不得偏斜,其垂直度應經測量,斜度超過 1/200 時,應拔起重新裝設。 (2)施工中應隨時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3.2 保護用鋼套管 (1)為防止因機具過重或振動導致表層土壤崩塌,必須在鑽孔前打設鋼套管加以保護 。 (2)鋼管之管壁厚應依直徑、長度及所受衝搫力而定,以免發生變形或損傷,其厚度 以不小於 9 ㎜為原則。 3.3.3 設置沉澱設施 用抓斗應儘量避免水中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 步沉澱。若設置現場挖坑式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之循環 在工地漫流。工地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 分離之效果。或可填加藥劑,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 限制時,經工程司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 應挖出裝入鐵製容器並運離工地,於工區外自覓專業廠商處理。 3.3.4 鑽掘 (1)其工法以鑽挖機,[ 搖管機 ] 將套管壓入土中,一面以錘式抓斗挖掘或以螺旋 鑽,取土桶鑽掘,當挖掘地盤時係沿全長設置護套管以保護孔壁,鑽頭的深度不 得超過套管底部。 (2)在非凝聚性之土壤情況,通常會造成鑽孔周圍之土壤坍陷現象導致超挖,尤其在 地下水位以下之部份更形嚴重,故在鑽掘過程中應防止鑽頭或抓斗超出套管施工 ,以免產生不良缺陷。 (3)當鑽掘到地下水位時,套管內應灌水,保持在地下水位以上,防止管內會產生砂 湧或土湧之現象或因套管外的壓力過大,而使套管產生變形,在澆置混凝土時, 套管難以拔出。 (4)樁孔完成後應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有效方法檢測樁孔斷面及垂 直度。樁孔許可傾斜度為 1/100。樁位最大偏差不得超過 7.5 ㎝。 (5)鑽掘工作完成後,應清除底部沉積物。 (6)套管打設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打設至預定深度時,應 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確認及測定深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研擬 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可。 3.3.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形,主鋼筋須加 箍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 3cm ,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 AWS D12.1 施工。 (2)鋼筋籠外側須加做間隔墊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鋼 筋平行 (即與環筋垂直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墊片之間距約為 2m。 (3)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調正後再行放 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 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 2 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6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須密合不滲水,管底離樁底約20 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度,每支特密管之長度為 0.5 ~3m不 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最頂 3支之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其餘之管 長須均等,不等長之管不得放入樁內使用。 (2)特密管放置完成後,應將孔內之泥漿抽出,並置換清水,同時用強力抽水機清除 底部沉積物,完成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3)特密管之管徑為20 ~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應採用比管徑略大之碗狀橡膠放 置於特密管上方,當混凝土灌入漏斗,迫使碗狀橡膠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漿, 使其從管底溢出,並使樁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4)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1.5m且不得少於 1倍樁徑,每次 提升特密管前,須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長。不可 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影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5)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不得已時可將特 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度亦不宜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土形 成冷縫。 (6)如契約圖說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至高出設計高度 1 倍樁徑,並將保護管拔除。俟基礎開挖後,將高出部分鑿除使基樁內鋼筋露出, 並將鋼筋按契約圖說所示伸入基礎混凝土中。 (7)每支基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連續不斷日夜施工 ,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8)經判定因施工不當而造成廢樁,則承包商應負責予以補樁。應先提送補樁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補樁。 (9)基樁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細砂填平並予覆蓋,附加區隔與標示以免 危險。 3.4 檢驗 3.4.1 基樁完整性試驗 (1)為瞭解澆置完成後基樁混凝土斷面之完整性、連續性,是否含有土壤、灰泥、蜂 窩或斷樁之現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基樁應埋設測管。所有構造物基樁應 取5%做超音波試驗,且每座橋台、橋墩至少取 1支,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增加試 驗樁數。無法適用超音波試驗法時得採用其它替代試驗法,承包商應提出建議替 代試驗法之實績證明、成果報告、試驗設備、試驗方法及人員資歷等圖說文件, 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2)試驗前所有儀器設備應先行檢查、校正,確定其功能符合要求,經工程司同意後 ,始進行試驗。 (3)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依工程司指示須辦理試驗之基樁,直徑 60~80cm 應預先埋設 3 支測管;直徑 100cm 以上則應預先埋設 4 支測管(聚氯乙烯 (PVC) 管或鐵管,內徑大於50 mm,厚度大於 3mm) ,長度係配合基樁之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20㎝,管底及頂 均應封蓋,以便工程司抽樣試驗。 B.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之情形,安裝時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籠上,避免有鬆動 情形發生。 C.澆置混凝土前及試驗時,測管內均須充滿水。 D.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E.澆置混凝土7天後,得進行超音波試驗。 F.基樁完整性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及方法之描述試驗結果記錄,試驗結果 之分析及研判,基樁缺陷種類及位置,基樁缺失之等級及處理建議等。 3.5 現場品質管制 3.5.1 報表 每支樁之施工,承包商應製作報表報請工程司備查,其紀錄包括下列各項︰ (1)基樁編號。 (2)開挖開始之日期、時間。 (3)開挖完成之日期、時間。 (4)遇到困難或障礙及其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5)鋼筋籠吊放完成之日期、時間。 (6)混凝土澆置開始日期、時間。 (7)混凝土澆置完成日期、時間。 (8)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與澆置中遇到困難或障礙情形。 (9)混凝土澆置進行中之頂高。 (10)混凝土試體澆置及抗壓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1)特密管起管時間、長度。 (12)混凝土面高程。    (13)開挖時由取出之土壤紀錄地質之變化及水位之變化。 3.6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7 清理 3.7.1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 3.7.2 泥漿之處理 (1)泥漿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為原則。無法於施工工地 現場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者,應以密閉式車斗運至泥漿場,先行處理至該 土壤塑性限度以下後,方得送交土資場處理。 (2)廢泥漿之處理應依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泥漿處理計畫施作,並可參考下列方式進行 : A.於泥漿中添加凝結劑促使土粒子凝聚成粗大結塊,使與水自然分離。分離之水 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排放。 B.將前次處理產生之粗大結塊再以機械施以強制脫水,使其含水量再減小後裝車 運棄。 3.8 保護 基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長度依基樁 載重試驗結果或地質情況而決定,以自基礎底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為計量標 準,並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其附 屬工作包括: (1)測量與定位。 (2)混凝土之澆置。 (3)緩凝擴散劑之使用。 (4)鋼筋籠之彎紮與吊裝。 (5)鋼套管之壓入與拔除。 (6)樁孔之鑽掘(包括空鑽)。 (7)鑽孔之回填與保護。 (8)劣質混凝土打除。 4.1.3 基樁澆置混凝土時,無論係由於土質影響或施工操作上缺失而致所使用之混凝土數 量超出設計數量時,均不另行計量。 4.1.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量。 4.1.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量。 4.1.6 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體積,應自基礎底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 為計量標準,前款長度乘以樁徑換算之面積所得之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泥 漿運棄及處理之體積百分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2 計價 4.2.1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 4.2.2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其單價已包括樁 位定位、保護鋼管之打設移除、鑽挖、鋼筋籠之製作吊放、混凝土及其澆置(含損 耗)、樁頭處理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必需之一費用在內。 4.2.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空鑽之費用已包括在全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 價。 4.2.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價。 4.2.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價。 4.2.6 基樁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體積百分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2.7 泥漿運棄及處理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泥漿場、運輸 、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8 基樁餘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運輸、附屬設施及數 量損耗等費用。 4.2.9 若因承包商施工不當而致廢樁,並經工程司同意補樁,其一切並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 4.2.10 引樁及廢樁之費用已包括在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11 鋼筋之數量已包括在基樁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69 02469-1 TPE V2.0 99/01/01
  • 第 47 條
    第02472章 場鑄水泥砂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 1.2.2 鑽掘樁孔 1.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1.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或2in.立方體 試體) (4)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6)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7)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8)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場鑄水泥砂漿樁配置圖、規格、材料、預定進 度表、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安全對策及記錄方式等必要事 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鋼筋籠之製造圖︰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筋尺度、支數 、加勁、吊點、護耳、續 (搭 )接、電銲、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細粒料 (1)細粒料應符合 CNS 3001 A2039 之規定。細度模數應在 1.4 ~ 2.0 間,且細度 模數值之測定應為 16、30、50 及 100 各號標準篩之留存量累積百分數之和為 100 所除得之商。 (2)粒料之級配情形可參考下表之規定:

    試驗篩(㎜)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2.36(No.8)

    100

    1.18(No.16)

    95~100

    0.6(No.30)

    55~80

    0.3(No.50)

    30~50

    0.15(No.100)

    10~30

    0.075(No.200)

    0~15

    2.1.3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4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5 所用之水泥砂漿,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提出緩凝劑使用 計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6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合CNS 560 A2006 之規定。 2.1.7 飛灰 (1)使用飛灰作為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 (2)飛灰用為膠合材料時應為極細之粉末,具有能與水泥水化時組合之性質者。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方可施打。若 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依契約圖說於現場放樣,並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施工應採跳島式 施工方法進行。 3.2.2 旋鑽樁孔 (1) 以符合設計樁徑之螺旋桿鑽機鑽挖基樁孔洞,達設計深度,並經工程司核可後 方可進行澆置作業。 (2) 旋鑽樁孔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旋鑽至預定深度時, 應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確認及測定深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 研擬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可。 3.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1)由灌漿泵浦以 2.0kgf/c㎡ 以上之壓力,將已拌妥之水泥砂漿,經由螺旋桿空心 軸,澆置入樁孔內。 (2)同時配合樁孔內水泥砂漿之上升,徐徐抽取螺旋桿,使樁孔保持原狀並填滿水泥 砂漿,形成完整之樁體。 (3)澆置過程必須連續,若因故中斷或拆卸鑽桿節,時間不可超過3分鐘。 3.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變形,主鋼筋須加 環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 3cm ,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 AWS D12.1 施工。 (2)鋼筋籠外側應加做間隔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放置方向與主鋼筋 平行 (即與環筋垂直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間隔片之間距約為 2m。 (3)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加以修正後再行放 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 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 2 點吊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水泥砂漿樁

    抗壓強度試驗(28日)

    CNS 1010
    R3032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1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50支樁檢驗1組。(1組3個)
    3.數量超過50支樁時,每50支加驗1組。

    3.4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5 清理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 3.6 保護 場鑄水泥砂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量;所稱長度係指樁尖至 樁頂打除面之距離。 4.2 計價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包含鋼筋、水泥砂漿 )、機具、設備、運輸、動力 、鑽掘、餘方運棄及處理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預埋件、間隔 片、吊點、加勁及樁頭處理。 〈本章結束〉 02471 02472-1 TPE V2.0 99/01/01
  • 第 48 條
    第02492章 預力地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用於基礎之抗傾及抗浮穩定或擋土構造物之臨時性與永久性預力地錨(不包括 鋼棒)其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1.2.3 錨定端灌漿 1.2.4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2.5 自由端灌漿 1.2.6 外部端錨之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2)CNS 2466 A2036 圬工灌漿用粒料 (3)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4)CNS 3332 G3073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線(普通鬆弛 ) (5)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5 定義 1.5.1 地錨係土錨及岩錨之統稱,為可將拉力傳遞至特定地層之裝置,按其錨定段所在地 層類別可再細分為錨定於土層中之土錨,以及錨定於岩層中之岩錨。 1.5.2 預力地錨由下列主要部分構成: (1)錨定段:係將預力鋼腱錨定於所鑽之孔洞底部而成,其長度必須足以承受鋼腱施 預力時所加之全部荷重。 (2)自由段:位於孔洞之上部,係由預力鋼腱、護管及封漿器組成。 (3)外部端錨:係由握線器、承板及基座等組成。承板須能依契約圖說所示,均勻傳 佈鋼腱拉力至基座、橫擋(Waling)或其與基礎或擋土設施構造體之接觸面,而 其本身應力應在容許應力範圍內。基座應足以承受自承板傳佈之全部荷重。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最小安全係數(Tu/Tw) 施工完成後,預力鋼腱地錨之最小安全係數應符合下表規定:

    分類

    最小安全係數Tu/Tw

    預力鋼腱

    地層╱漿體

    預力鋼腱╱漿體

    臨時性且較不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1.4

    2.0

    2.0

    臨時性但較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

    1.6

    2.5(註1)

    2.5(註1)

    永久性或臨時性地錨,其萬一失敗後果很嚴重者。

    2.0

    3.0(註2)

    3.0(註1)

    註1:有完整確認試驗結果,則其安全係數可採2.0。 註2:若需控制地層潛變時,安全係數可提高至4.0。 表中Tu為預力鋼腱地錨之極限抗拉力,其值係由預力鋼腱之材料強度、斷面積及現 場試驗結果決定之;Tw則為預力鋼腱地錨之設計拉力。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中應含產品試驗計畫,包括確認試驗(Proving Tests)和現場適用性試驗 (Suitability Tests)。 A.確認試驗(Proving Tests) a.確認試驗旨在證明特定形式的地錨能夠符合設計之要求。 b.地錨之所有構件須針對其使用要求於製造廠或實驗室測試其適用性。 c.試用地錨應於具代表性的地點安裝進行試驗,原則上應繼續施拉力至破壞為止 ,並挖出檢視自由段、破壞模式及防蝕系統之情況。 d.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當計畫於現地進行確認試驗時,至少應安裝 3支地錨 進行試驗。 B.現場適用性試驗(Suitability Tests) a.進行適用性試驗之地錨可為原設計之結構用或為專供試驗用之地錨。但無論為 結構用或試驗用地錨其材質、施工狀況均須與工作地錨相同。當工作地錨所處 之狀況(如地質狀況)改變時,必須重新進行試驗。 b.地錨各階段之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如下表所示。從起始拉力To逐步施加至設定 之最大拉力後,逐階解除拉力至To,並於各階施加拉力或解除拉力之觀察時間 開始及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試驗用地錨之最大拉力應不大於降伏拉力Ty之 90%,而結構用地錨的最大拉力應不大於1.2(Tw+ Tf),其中 Tf 為鋼腱摩擦 損失。 c.試驗結果應繪製拉力-伸長量曲線,計算鋼腱摩擦損失及彈性、塑性變形量。 並利用各階段試驗拉力觀察時間內所測讀之伸長量繪製變形-對數時間曲線, 計算潛變伸長量 (Creep Displacement Kd)。潛變伸長量可利用曲線中直線 部分以下列公式計算: Kd=(d2/d1)/log(t2/t1)

    試驗拉力

    觀察時間

    試驗用地錨

    結構用地錨

    堅實岩層

    破碎岩層

    崩積層

    To=0.10Ty

    To=0.20Tw

    0.30Ty

    0.4(Tw+Tf)

    5分鐘

    15分鐘

    15分鐘

    0.45Ty

    0.8(Tw+Tf)

    15分鐘

    1小時

    1小時

    0.60Ty

    1.0(Tw+Tf)

    30分鐘

    1小時

    2小時

    0.75Ty

    1.2(Tw+Tf)

    1小時

    2小時

    24小時

    0.90Ty

     

    1小時

    2小時

    24小時

    d.試驗頻率 現場適用性試驗頻率應按相同地質情況(即同一基礎面)之地錨總數,及其重 要性依下表規定辦理。

     

    試驗支數

    固定端在同一基礎面之地錨總支數

    臨時性且較不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臨時性但較重要之地錨,其地錨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

    永久性或臨時性地錨,其萬一失敗後果很嚴重者。

    ≦20

    1

    3

    >20

    地錨總數之1%,但至少3支

    地錨總數之1.5%,但至少3支

    地錨總數之2%,但至少3支

    e.除契約圖說另規定外,試驗結果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 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 極限潛變拉力(Limit Creep Load)為造成潛變伸長量Kd=2mm 之拉力,其 值應大於1.2Tw。 - 各階段之鋼腱摩擦損失應小於試驗拉力之20%。 -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應滿足: 0.8Lfr≦Lef≦(Lfr+0.5Lb)。 式中Lef=(del×A×E)/(T-To-Tf)。 del:各階段試驗拉力之彈性伸長量。 Lfr:鋼腱自由段長度。 Lef:鋼腱有效自由段長度。 Lb:鋼腱錨定段長度。 A:鋼絞線斷面積。 E:鋼絞線彈性模數。 T:實際拉力。 To:起始拉力。 Tf:鋼腱摩擦損失。 1.7.2 施工計畫 (1)預力鋼腱施工所使用設備、施工程序 (包含預力施作之方法與順序、灌漿之程序 、混凝土澆置等)。 (2)材料之詳細說明及設計計算書 內容應包括錨定段長度、錨定段所承受之最大拉力、預力鋼腱有效應力、初期及 暫時應力、預力損失之性質及大小、鋼腱伸長量以及承板橫擋與托架之計算等。 (3)灌漿液及混凝土配比設計。 (4)鋼材之應力/應變曲線,說明在端錨安裝後之正常預期滑動量,與設計計算之假 設值之對照。每一鋼材應附完整之應力圖。 1.7.3 施工製造圖 (1)預力工作所擬採用產品之相關圖說及計算書,應經由專業技師簽證。 (2)施工製造圖之內容若經更新或重新安排,則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施作。 (3)應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A.與契約圖說不同之新增或重新安排之鋼筋、預力鋼材位置與端錨之配置,均須 計算後繪製細部圖,以能符合設計需求並避免互相衝突為準,且應與埋入混凝 土內之預埋件相互配合。 B.材料明細表、裝配圖與其他工作相關連之細節。 1.7.4 工作圖 (1)模板工作圖 (2)千斤頂操作示意圖 1.7.5 廠商資料 1.7.6 證明文件 (1)預力鋼腱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液壓式千斤頂 每一液壓式千斤頂應提交認證之刻劃校正曲線。 (3)無收縮灌漿材料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7.7 樣品 包括預力鋼腱、端錨、間隔器、封漿器、灌漿管等之樣品。 1.7.8 施工及管理紀錄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預力鋼腱出廠前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鋼腱材 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不得使用。 1.8.2 預力鋼腱各部組件運達工地及安裝地點後,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並經工程司核可之方 法儲存及處理。 1.8.3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 良好以及有無缺陷或刻痕等。 1.8.4 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銲接工作,更不得將鋼腱各部件作為銲接 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預力鋼線或鋼絞線應為無銹蝕且具光澤之新品,其品質須符合CNS 3332 G3073之規 定,且不得附有塵垢、油脂或其他有害物質,並不得銲接或含有接頭。 2.1.2 握線器及承板之品質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握線器須能握線 後再行拉緊或重行鬆開者。 2.1.3 護管材料 (1)護管(含浪形管)應符合CNS 2458 K3013之規定。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臨時性或永久性地錨自由段之鋼腱均須以護管包裹,管 厚應大於3mm;永久性地錨錨定段之鋼腱需以浪形護管包裹,管厚應大於1mm。 (3)惟通過構造體部分除該護管外,應按契約圖說所示預埋外護管,其內徑應略大於 鑽孔孔徑或鑽孔時所用套管之外徑。 2.1.4 灌漿材料 (1)灌漿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466 A2036之規定。 (2)灌漿液之摻料則應符合CNS 12833 A2245之規定,其用量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超 過水泥用量0.25%(質量百分率)。且不可使用含有氯化物、氮化物、氟化物或 硝酸鹽或會產生氣體之化學摻料。如使用卜作嵐攙合物者,應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 (3)由灌漿液之試驗結果,求出材料之基本配比,應達下列要求: A.含水量: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B.水灰比:錨定段為0.45;自由段為0.5。以質量計。 2.1.5 混凝土 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之規定。 2.1.6 模板 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7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邊坡整理 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約2~4m,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 ,並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 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3.2 施工方法 3.2.1 鑽孔 (1)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外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鑽孔進行中 ,應視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護孔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如遇嚴 重漏水現象時,承包商應於漏水處先行預灌,再繼續施鑽。 (2)鑽孔時,錨定段應取土樣或岩心試樣,以供研判地質及校核錨定段長度。如工程 司認為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岩心試樣可判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可免 取土樣或岩心試樣。 (3)鑽孔完成後,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理附著於孔壁之碎屑、泥漿及施鑽產生之廢水 等。 3.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預力鋼腱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鋼腱裝入孔中前,應詳細檢查各部件是否 妥善,封漿器之瀝青是否受熱熔化現象及錨定段鋼腱是否附有油脂、鐵銹及其他足 以影響鋼腱握裹力之雜物。裝入孔中時,應特別注意避免鋼腱遭受嚴重扭曲及護管 受損,並應預防其他穢物進入孔中。 3.2.3 錨定段灌漿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添加無收縮摻料之水泥漿,用壓力灌漿將錨定段灌滿 ,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力不得小於5kgf/c㎡ ,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止。倘於灌 漿作業進行中,發生灌漿中斷情事時,承包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出,重新施鑽錨 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否則應廢 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作廢,承包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畫,送請工 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3.2.4 握線器及承板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將其確實固定後始可施拉預力。 3.2.5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預力鋼腱應於錨定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抗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後,並經 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2)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之工作。 (3)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3.2.6 自由段灌漿 預力鋼腱施預力完成,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自由段鋼腱與護管間之空隙,應以 水泥漿灌實,直至水泥漿由承板孔溢出時為止。 3.2.7 外部端錨處理 地錨強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於自由段灌漿完成後,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露 出孔外之鋼腱應留下約20cm,其餘則予剪斷,剪斷時不得使用燒切,並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 A.屬臨時性工程,鋼腱外部端錨應以油漆及護蓋加以保護。 B.屬永久性工程,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延伸至外部端錨,並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 3.3 設備 3.3.1 施預力設備 施預力設備(含千斤頂及夾具等)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應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施 載應力。 (2)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為 半年1次。 (3)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10%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3.4 施工要求 3.4.1 錨定段 錨定段之預力鋼腱組合,應儘量使其軸心與鑽孔之軸心一致,並應均佈於鑽孔內, 再以壓力灌注水泥漿,將其錨定於孔中。錨定段之長度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施工,但 應視現場適用性試驗結果及地質實際情況由工程司增減之。 3.4.2 自由段 封漿器須置於錨定段與自由段之分隔處,務使於錨定段灌漿時,其漿液不致流入自 由段之護管內。為避免腐蝕,自由段應按規定予以防蝕處理或於施預力後,以水泥 漿將護管與鋼腱間之空隙灌實。 3.4.3 永久性地錨之所有部分(包括錨定段、自由段及外部端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 外,應採雙重防蝕保護(Double Corrosion Protection)。 3.5 檢驗 3.5.1 驗收試驗 (1)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驗。所有結構地錨均應接受例行驗收試 驗。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支應取1支進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性能 。 (2)例行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各階段之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應如下表所示。由初 始拉力To開始逐階施加拉力,並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 後將拉力錨定於錨定拉力T1,T1=Tw+Tws+Tf。

    試驗拉力

    觀察時間

    To=0.2(Tw+Tf)

    2分鐘

    0.50(Tw+Tf)

    2分鐘

    0.75(Tw+Tf)

    2分鐘

    1.00(Tw+Tf)

    2分鐘

    1.20(Tw+Tf)

    15分鐘

    錨定拉力,T1

     

    (3)追加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追加驗收試驗各階段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同例行驗收試驗。由初始拉力To起逐階 施加拉力,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直至最大試驗拉力 1.2 (Tw+Tf),然後維持此拉力至變形一對數時間曲線中直線部分出現止,再逐階 解壓至初始拉力To,最後再重施拉力並錨定於T1。 (4)試驗結果之評估 A.例行驗收試驗之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B.追加驗收試驗 a.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b.有效自由段長度Lef須符合現場適用性試驗之要求。 c.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確。若由於錯估摩擦損失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錨 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 90%,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其他規定 A.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 B.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 均應有工程司在場。 (7)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 或無法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從承板底面至錨定段尾,包含試驗用之地 錨)以公尺計量。 4.1.2 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工程 應分別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03 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等相關章節之規定計量。 4.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幕牆之合理超挖部分以同強度混凝土回填,其數量以5cm 厚度計算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護管、 預灌工作、鋼腱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力、外部端錨之保護、一切附屬配件 (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一切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 費用在內。 4.2.2 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工程 應分別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03 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等相關章節之規定計價。 4.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幕牆之合理超挖部分以同強度混凝土回填,其數量以5cm 厚度計算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4.2.4 開挖時若因承包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 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本章結束〉 02492 02492-1 TPE V2.0 99/01/01
  • 第 49 條
    第02496章 基樁載重試驗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樁載重試驗之方法、設備、程序及判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反力法 1.2.2 直接加重法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 1.3.4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5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2460 A3302 基樁軸向靜壓載重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試驗目的、試驗樁位置、尺度。 (2)試驗裝備說明 (3)試驗方法說明 (4)試驗步驟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須於試驗現場搭設棚架,避免天候因素影響試驗之進行。 3.1.2 試驗樁位置:試驗樁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或由工程司選擇於預定基樁位置或 其附近地點,但均應選地質條件較差處,並儘可能靠近地質鑽探位置,以便先後相 互核對。 3.1.3 試驗時間: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完成至實施載重試驗應等待擱置日數為: (1)打擊樁:砂土質,5日以上;黏土質,14日以上。 (2)場鑄樁:基樁本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 3.1.4 樁頂整平 試驗樁頂部應利用無收縮混凝土修整平齊或加蓋,使其成為一水平支承面,樁頂並 置放鋼板作為液壓千斤頂基座。 3.1.5 試驗裝置 (1)載重裝置 A.載重試驗應採用液壓千斤頂加重,其能量須達基樁之安全承載荷重之2倍以上 。 B.液壓千斤頂應在標稱能力之80%以下使用,以策安全。 C.試驗用鋼梁須具有足夠之尺度及強度,以免載重作用時產生過大變位。 D.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時,應備有足夠強度及數量之錨定樁,以供作試驗 樁之反力設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錨定樁與試驗樁之淨距至少須為錨定 樁或試驗樁直徑之 5倍,但不得小於2m。 E.錨定樁之拔動量應在 2~4mm以下,如超過此值,應即停止試驗,並報請工程司 作適當處理。 (2)計測裝置 A.計測沉陷用測微表,其測試範圍為50mm,其精度則至少為0.25mm。 B.測微表應使用 4個以上,以等距對向方式裝設於試驗樁兩側,且錨定樁亦需設 置測微表,以供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反力法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利用試驗樁周圍之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或由承包商於試驗樁旁 自行架設錨定桿與錨定架作為反力設施以進行基樁載重試驗。 3.2.2 直接加重法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在試驗樁頂設置加載平台,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在試驗樁頂設置加 載平台,以物件直接放置於平台上試驗。 3.2.3 施加載重程序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載重試驗標準之施加載重程序應符合 CNS 12460 A33 02之規定。若基樁未達破壞,則對於單樁,施加載重至設計載重之200%;對於群樁 ,則施加至群樁設計載重之 150%。 3.2.4 量測程序 各增減載重階段之前後須記錄時間、載重量及下沉量,其量測程序可參考下列規定 施作。 (1)載重加載階段應在每次加載後之第 2、4、8、15、30分鐘時記錄一次讀數,30分 鐘以後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 (2)達試驗總載重時於0~ 2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2 ~ 12小時之記讀區應小 於1小時,12 ~ 24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小時。24 ~ 48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 4小時。 (3)於載重解除階段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並於完全解除後12小時之記讀最終讀 數。 3.2.5 試驗結果之判斷 (1)根據試驗結果應繪製下列曲線,以判斷基樁降伏載重。 A.曲線繪製位置:(如圖1)。 B.曲線種類 a.載重-下沉量曲線:繪於第4象限。 b.載重-塑性變形曲線:繪於第4象限:(自最大載重減重至零時之下沉量即 為塑性變形)。 c.載重-彈性變形曲線:繪於第1象限:(最後下沉量扣除塑性變形即為彈性 變形)。 d.載重-時間曲線:繪於第2象限。 e.下沉量-時間曲線:繪於第3象限。 請參閱附件 (2)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 A.設載重量為 Ro,下沉量為 So,每一載重階段之經過時間為 t,依照下列三法 所得結果互相比較,即可求出降伏載重。 a.第一法 log Ro-log So 法:將 Ro 及 So 為兩軸繪出各測定值於對數方格 紙上並以直線連結各點,在顯著彎折點處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 圖 2) 請參閱附件 b.第二法 So-log t 法:以 So 為普通方格,t 為對數方格,繪出各載重階 段之測定值,並以直線連結之,每一曲線隨載重之加大,自直線漸變為凹 型曲線,此項發生變化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 3) 請參閱附件 c.第三法△ So/ △ log t - Ro:設每一載重階段△ t 時間內之下沉量為 △So,△ t 之對數值為△ log t,將△ So/ △ log t 與 Ro 之關係繪製 於普通方格紙上,此時直線有顯著彎折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 圖 4) 請參閱附件 B.上列三法中第三法為第二法之附帶現象,二法應併同檢討。 C.先以第一法定出 log Ro-log So 曲線之折曲點,以此載重值,具有第二法及 第三法之現象者,視為降伏載重。 (3)容許載重量之估計:容許載重量由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A.以試驗結果求得之降伏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B.基樁連續載重 48 小時,其樁頂永久下沉量小於 6.4mm 時,以其相當載重之 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3.2.6 試驗報告:承包商應於試驗後10日內提出試驗報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 (1)試驗紀錄表:包含樁位置、尺度、沉陷量計量讀數及試驗時發生之異常或損害現 象等。 (2)載重-下沉量曲線,載重-塑性變形曲線,載重 - 彈性變形曲線,載重-時間 曲線及下沉量-時間曲線圖。 (3)判斷容許承載力所需三種關係圖。 3.3 清理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量。 4.1.2 試驗樁體應依各類基樁相關章節之規定予以計量。 4.1.3 若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利用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者,應依各類基樁予以計 量。打設錨定桿做為反力樁者,則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量。 4.1.4 樁頭處理用之無收縮混凝土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價。 4.2.2 試驗樁體應依各類基樁相關章節之規定予以計價。 4.2.3 若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利用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者,應依各類基樁予以計 價。打設錨定桿做為反力樁者,則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價。 4.2.4 樁頭處理用之無收縮混凝土依契約單價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96 02496-1 TPE V2.0 99/01/01
  • 第 50 條
    第02501章 管線工程通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公共設施管線工程之通則。本章僅就明挖工法部分加以描述,其它施工方式如 潛盾施工、推進施工等另依其它專章規範。 1.2 工作範圍 1.2.1 試挖 1.2.2 安全措施 1.2.3 管溝開挖工作 1.2.4 裝接管工作 1.2.5 回填 1.2.6 道路面層修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2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13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16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3.17 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 1.3.18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19 第16525章--道路照明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2)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3)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4)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施工前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挖掘管線路線範圍,向當地政府機關之管線單位、 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等及挖路申告中 心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 、高程及走向,並作為管件埋設之依據。 3.1.2 承包商應於道路挖掘施工前取得挖掘取可,並通報當地警察局、里辦公處與沿線居 民。 3.2 施工方法 3.2.1 安全措施 (1)工程施工期間道路之交通安全管制應符合第 01556章「交通維持」及「臺北市區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之規定。在道路上施工時,應各依其主管機關之規 定,設置施工標誌或臨時指揮設施,夜間應設置施工警告燈號。 (2)管線施工經過構造物邊緣或附近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加設適 當支撐以策安全。若管溝開挖需施作臨時擋土設施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 擋土設施,並符合第 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 章「臨時擋土支 撐系統」之規定。 (3)挖掘工作影響道路交通時,以核定交通維持計畫為原則,並依交通維持計畫鋪設 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交通得以維持。 (4)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通風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 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 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 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5)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承 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6)管溝挖掘時,須注意鄰近構造物之安全保護以避免發生構造物龜裂或倒塌。開挖 範圍內立有電力、路燈等桿線時,一般均於開挖前以圓木或鋼軌架護,並以鐵線 綁捆牢實,以防桿線因開挖懸空過久或地質不良有塌陷之虞。 (7)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應洽主管機關並依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之規定辦理。 (8)施工時應將緊急通報電話標明於工程告示牌上,必要時應洽請瓦斯、輸油管公司 或相關管線單位派員駐場指揮施工。 3.2.2 管溝開挖工作 (1)管溝定線 承包商應於開挖前,依據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及高度定線放樣,並定出切割線 以利進行路面切割,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後始可開挖管溝。 (2)路面切割 路面切割深度應能完全切斷面層,以避免開挖後兩側溝壁不規則之崩落。 (3)管溝斷面 管溝斷面開挖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垂直開挖為原則。管底之寬度依契約 圖規定施作。 (4)管溝挖掘 A.管溝開挖應由人孔及其兩端管道、橫越道路或穿越地下埋設物之管件部分先行 施工,必要時橫越道路部分須配合交通需要分段施工,以維持交通。 B.管溝之挖掘工作應符合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5)管溝排水 管溝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經工程司認可之抽排水設施及處理方式, 其排除之水不得橫流街道上,並應符合第02240章「袪水」之規定。 (6)管溝擋土及支撐設施 擋土設施之施作應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以及第02256章「臨時擋 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7)管溝挖出之土石方堆置,應避免阻礙交通。不適於回填之土質及回填剩餘之土方 應即運離工地,以免妨礙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之規定 。 3.2.3 裝接管工作 裝接管工作依管線種類性質不同,應依第 02502 章「地下管線埋設」或第 16525 章「道路照明」之規定辦理。 3.2.4 回填 回填工作之進行應符合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道路面層修復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 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以原材料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復原 。有關瀝青混凝土路面復原及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規 定辦理。 3.3 保護 在全部工程未完成前,部分已完成之管線工作,不得任何雜物進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501 02501-1 TPE V2.0 99/01/01
  • 第 51 條
    第02502章 地下管線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配合道路工程之地下管線埋設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電力管道 1.2.2 電信管道 1.2.3 人孔及手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13 第02507章--自來水管修復 1.3.14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5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535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 1.3.18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19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3.20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3.21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22 第03210章--鋼筋 1.3.23 第05562章--鑄鐵件 1.3.24 第16061章--接地 1.3.25 第16132章--導線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4)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1303 K614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6)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7)CNS 3759 L4064 尼龍繩索 (8)CNS 4994 A3082 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 (9)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0)CNS 8119 G3158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1)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4.2 相關法規 (1)廢棄物清理法 (2)噪音管制法 (3)空氣污染防制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 (6)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CNS 3090 A2042之規定。 2.1.3 聚氯乙烯(PVC)塑膠管應符合 CNS 1302 K3006之規定,管徑及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 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聚氯乙烯(PVC)塑膠管連接用之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 043 之規定。 2.1.5 尼龍繩需符合CNS 3759 L4064之規定。 2.1.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材料應符合CNS 13206 A2252之規定] [不銹鋼人孔踏 材料應為符合 CNS 8119 G3158 所規定之 304 不銹鋼 ],其尺度 則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7 人孔及手孔之鑄鐵蓋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5562章「鑄鐵件」之規定。 2.1.8 警示帶之材質、尺度及其上所應標示之字樣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9 管溝之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全線管道確實位置及人孔間距應隨時連絡工程司,會同有關單位經校測準確 後方可施工。 3.1.2 各單位管線,橫越交叉點之管線標高,應由工程司會同有關單位視實際情形指示調 整之。 3.1.3 承包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寬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如L型或十字形等), 提出相關試挖成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挖工作應於夜間施工。若試挖後發現管 線有衝突,應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1.4 承包商應先洽相關單位查明舊有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試挖時即應特別小心,注 意維護,不得損壞。 3.1.5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之交通維持計畫進行檢核及修正工作,經工程司核可後 實施。 3.1.6 承包商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通道部分設置越溝踏板,開挖若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邊緣時,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加設適當擋土或保護設施。 3.2 施工方法 3.2.1 管溝施工 (1)管溝挖掘 A.在兩人孔之間,依管路之進行方向控制管路之中心位置及坡度。 B.管溝挖掘應應依契約圖說尺度施工,並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臨時擋土設施應符合第 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 章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相關規定辦理。 (2)管件之連接 A.連接管件時,應先將管口內、外側擦拭乾淨,並檢視管內是否有混凝土、石頭 或雜物。 B.將要插入於承口之一端管口外側,用銼刀磨成圓錐傾斜狀,然後塗上黏著劑再 連接之,連接部份之插入深度必須超過 5cm 以上。 C.連接完成後10~15分鐘內接頭不得加有任何應力且不得搬動。 D.管件可在管溝外連接後佈設,惟在管溝外連接時一次不得超過4根。 (3)管件之埋設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管道埋設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A.聚氯乙烯(PVC)塑膠薄管 a.埋設管件時每 2m 應以事先備妥之管路隔離板固定之,其規格如契約圖說所 示。 b.基礎應先填充碎石級配後經夯實,再編紮鋼筋,澆置底層混凝土。待排置管 件後,再澆置包覆混凝土,但每次排管層數以二層為限。 c.混凝土分層澆置之工作須予連續,且管與管及管與模板之間隙,須均勻填充 (用振動機搗實之 )以免受不平均之壓力而彎曲。 d.澆置混凝土時,須特別注意避免造成管件浮動移位之現象。 B.聚氯乙烯(PVC)塑膠厚管 a.管溝挖至規定深度後,將管溝床整平,鋪上一層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 b.先將管件在管溝外接妥,然後按照預定之排列方式置於基礎上,此項連接工 作在管溝內為之亦可。 c.然後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規定之高度,覆蓋混凝土板後再次回填契 約圖說規定之材料。 C.注意事項 a.在施工中,務必防止混凝土或泥漿流入管內,以防管路內徑之變小與影響將 來纜線之佈放或損傷纜線。 b.管件進入人孔時,管與管之間隔應依契約圖規定開始擴展。 c.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快慢車道下方之埋設深度(指路面至頂層 PVC 管之 淨距)應達 1.2m 以上;巷道下方之埋設深度應達 0.7m 以上;人行道下方 之埋設深度應達 0.5m 以上。 d.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放置警示帶。 (4)引上管 引上管之口徑及長度應依契約圖示辦理,出口處應加封頭,以備將來附掛於騎 樓牆壁或電桿之上。 3.2.2 場鑄人孔及手孔 (1)人孔及手孔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開挖設置臨時擋土設施。場鑄人孔及手孔之型式 、尺度及位置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將人孔及手孔底部搗平後,回填契約圖說所示材料,再組立人孔及手孔基礎底板 用之鋼筋後安裝模板,再澆置基礎混凝土。 (3)次日始可組立側壁鋼筋,並於築造側壁模板後,澆置側壁混凝土。 (4)養護完成後拆除側壁模板再架妥頂板,並依規定編紮鋼筋再澆置混凝土。 (5)澆置混凝土時,應用振動機充分搗動,務使混凝土全部填實,勿使留有空隙。 (6)頂板須待 2星期之後方可拆模,在未拆除期間,任何使頂板荷重之情況,均應避 免之。 (7)當頂板模板拆除後,將人孔及手孔鑄鐵蓋安置於頂面預留之蓋基座上,然後在人 孔及手孔四週填以契約圖說所示之回填料。 (8)全部工作完成後,再清除人孔及手孔內之雜物。 (9)每座手孔自手孔短側壁應以導線管引至建築物側外牆、樓梯間、立柱等位置,出 口處應處理完妥,注意封口避免雜物進入造成阻塞並以規定標示牌標示以供日後 使用。 (10)接地工作之進行應符合第16061章「接地」之規定辦理。 3.2.3 預鑄人孔(或手孔)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於工廠內製造,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於 施工現場依契約圖說安裝。預鑄塊間之填充材料亦應依據契約圖說所示施工。 3.2.4 混凝土之養護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2.5 所有埋設完成之管線,應於其內留置尼龍繩(不得有接頭),並應伸出管路外(由 人孔內延伸部分)各 1m 以上,以供試通時作引線用,兩端以錐型塑膠塞密閉之。 3.2.6 本工程應配合道路工程進度施工,並應與道路工程承包商密切聯繫,合作進行不得 相互阻礙。 3.2.7 工程產生之棄土應依照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2.8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修復,應依照第 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相關規定辦 理。 3.3 檢驗 3.3.1 電力管道通管試驗 (1)須能通過所列通棒且無割傷方可:100mm 管直線管道(曲率半徑大於25m)採93 × 600mm 通棒;彎曲管道(曲率半徑 25m 至 7m)則採 93 × 300mm 通棒。 78mm 引上管採 70 × 120mm 通棒。 (2)辦理通管試驗應以每一工作面為單元,於施工前逐管辦理查驗。 3.3.2 電信管道通管試驗 (1)所有電信管道應皆能通過下述所列通棒且無割傷為準。

    聚氯乙烯(PVC)管類

    通管用木棒規格

    直線管路

    彎曲管路

    引上管

    41mm×3.5mm

    37mm×300mm

    37mm×150mm

    37mm×70mm

    51mm×4.5mm

    46mm×300mm

    46mm×150mm

    46mm×70mm

    78mm×5.5mm

    73mm×600mm

    73mm×300mm

    70mm×120mm

    85mm×2mm

    79mm×600mm

    77mm×300mm

    100mm×7mm

    93mm×600mm

    93mm×300mm

    90mm×120mm

    108mm×3mm

    100mm×600mm

    98mm×300mm

    (2)辦理通管試驗應以每一工作面為單元,於施工前逐管辦理查驗。 3.3.3 電信管道氣密試驗 (1)電信管道埋設聚氯乙烯 (PVC) 管不論厚管、薄管、或厚薄互接、以及接頭型式 為固定接頭或活套接頭,竣工後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氣密試驗。 (2)以氣密橡膠塞子將管口阻塞然後用空氣壓縮機將氣體灌入管內維持氣壓至1.50kg f/c㎡後放置10分鐘壓力減低以不超過 10% 合格。 3.3.4 材料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聚氯乙烯(PVC)塑膠管(含管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管徑尺度及厚度,依實作數量 以公尺計量。 4.1.2 構造物開挖 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 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 量。 4.1.4 棄土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1.5 警示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寬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量。 4.1.6 管路隔離板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尺度,依實作數量以[個]計量;若契約未列此項目 時,則其費用已包含在塑膠管 (含管件 )單價內。 4.1.7 人孔及手孔,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每[座]計量,各項相關工作所使用之工料等一概 不予各別計量。 4.2 計價 4.2.1 聚氯乙烯(PVC)塑膠管(含管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管徑尺度及厚度,依實作數量 以公尺計價。 4.2.2 塑膠管(含管件)之付款單價包括材料供應、安裝、埋設所用之人工、機具與附帶設 備、[ 尼龍繩 ]、[ 試水 ]、[ 通管 ] 等及為完成此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3 構造物開挖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4 構造物回填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5 棄土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4.2.6 警示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寬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7 管路隔離板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尺度,依實作數量以[個]計價;若契約未列此項目時 ,則其費用已包含在塑膠管 (含管件 )單價內。 4.2.8 人孔及手孔,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每[座]給付。此單價包括供應所有之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及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開挖、基礎構築、回填與夯壓以及鋼筋、混凝土 、模板、棄土、接地、吊鉤、[ 電纜固定架及墊木 ]、踏步、U 形錨座與人孔蓋之定 位安裝及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等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 02502 02502-1 TPE V2.0 99/01/01
  • 第 52 條
    第02505章 自來水管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自來水管埋設及其材料設備安裝、檢驗、試壓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從事自來水管埋設之相關工作,如施工停水作業、管溝開挖、 管溝排水、管線裝接、管溝回填、回填材料檢驗、路面修復、路面保護及其他假設 工程設施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4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5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9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0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11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2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2章--借土 1.3.16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7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8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9 第02507章--自來水管修復 1.3.20 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件 1.3.21 第02726章--級配料底層 1.3.22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24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25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26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27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相關準則 1.4.1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6M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 ASTM A53 熱浸鍍鋅銲接無縫黑鋼管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ACI 117 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5.2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1.5.3 品質計畫。 1.5.4 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交通維持計畫。 1.5.5 其他依契約約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之相關資料。 1.6 運送及管理 1.6.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依照契約約定及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機關供給之材料,承包商領取後,應謹慎搬運、存放及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 依照規定賠償。 1.6.3 不銹鋼管材保存及運送 (1)原則上保存於濕度低且平坦之室內,必要時以塑膠布覆蓋。 (2)避免與異質金屬直接接觸,以免因電位差導致電蝕現象。 (3)不銹鋼管材吊掛工具以塑膠製、布製或其他非金屬吊繩為之,如使用金屬製吊繩 ,應以塑膠或布條等隔離。 (4)不銹鋼管材平時保存及運送過程中,上方禁止堆放重物以防變形。 1.7 品質保證 1.7.1 水管裝接技工 (1)裝接技工須依相關規定取得專業證照。 (2)裝接技工須取得機關或相關專業技術單位訓練合格之證明後換發工作證方得從事 自來水管埋設技術工作,如無合格之施工人員或人數不足,承包商應於得標後速 洽機關開班辦理訓練。 1.7.2 鋼管銲接技工 (1)銲接技工須有電銲工作經驗1年以上,並於最近在工廠連續工作達6個月以上者。 (2)銲接技工須經檢定合格並符合CNS、JIS水道鋼管協會或AWS之相關規定者。 (3)銲接技工名冊:須檢送名冊內容為姓名、年齡、執照、號碼、工作年資等造冊送 機關3份備查。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規定辦理停水作業,並應事前派員至機關處查閱有關制水閥、 排泥閥、消防栓等資料與施工現場核對,如有埋沒應先通知機關清出。 3.1.2 施工前後制水閥之開閉,應會同工程司方得操作,並應記錄其時間、位置、轉向、 轉數及操作目的。 3.1.3 承包商應依路權單位核准之挖掘道路許可證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4 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當地政府機關、電信單位、 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確實 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事先深入瞭解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 程及走向,以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 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為瞭解地下管線、障礙物及圖資之正確 性,必要時得經工程司同意可先行辦理探挖,以利工程之進行。 3.1.5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 可開挖。 3.2 管溝開挖 3.2.1 安全防護 (1)施工期間,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第01556章「交通維持」相關規定。 (2)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3)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需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應依道路主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每日收工時,應將有礙交通之 所有機具運離工地,不得留置。 (4)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儲,並指 派專人負責看管及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 做必要之處置。 (5)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公共管線埋設物應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 並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2.2 排水 (1)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先導入沉澱設備,再立即以抽水機排除之,如 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穩定。 (2)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於地面上漫流,應以排水管或水槽導入排水溝內,以免 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管溝開挖後遇有流砂須以點井方式抽水始能埋管者,其點井抽排水費用若契約內 無是項費用時,工程司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工程契約變更。 3.2.3 管溝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管溝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填料回 填完妥後,瀝青混凝土破損處應再切割方正。 3.2.4 管線之開挖深度依照施工標準圖辦理。 3.2.5 管溝挖掘妥善並經檢查無虞後,承包商應通報工程司核可始得放置並裝接水管。 3.2.6 除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外,施 工中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5m以上,必須施作板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 防崩塌,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造成意外事故, 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 3.2.7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 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 體殘留在內,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2.8 管溝挖方之棄土,應避免阻礙交通。不適於回填之土質及回填剩餘之土方應即運離 工地,以免妨礙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23章「棄土」以及「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 理辦法」之規定。 3.3 管線裝接 3.3.1 一般規定 (1)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每日施工資料依工程司指定之格式填具工作日報表,於 3日 內送工程司審核,以確定管線施工符合規定。 (2)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每日施工所需之材料應於施工當日運至工地,剩餘材料收工 後應即運離,現場設有圍籬且不影響行人交通及觀瞻者除外。 (3)管線施工時發現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緊鄰時,原則應保持30cm以上之距離,埋設 於同一管溝併排之給水管其間距至少須有25cm,以利施工及維護,鞍帶分水栓應 於表位最近距離之位置安裝。 (4)水管下管之前,承包商應將管溝清理完畢並整理平整,且應將水管內積水、雜物 排除,承口內面、插口外面等清洗乾淨,且將管件作輕錘擊試驗予以詳細檢查, 加以鑑定確無損壞後,方可下管。 (5)下管時須以不傷及塗覆保護層及管體之繩索或其他起重設備將管徐徐放入管溝內 ,開始裝接。 (6)在水管裝接期間,承包商應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免水管遭受損 傷,凡工作暫停或休息時,管口端須封蓋牢固,以防不潔之物進入管內。水管接 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分先行回填,以求保護。 (7)配水管線於裝接時,應先行定線及定平作業,因現場狀況無法定線、定平時,經 工程司同意者除外。 (8)鑄鐵管切管應使用切管機並依照契約圖說以及配管點的量測結果,決定切管長度 及切斷處,之後於管的外周標示切斷線,相對管軸直角切斷,切管長度(有效長 度)原則須在1m以上,且不可在管件上執行切管;切管後若管的插口呈橢圓時, 須使用千斤頂等的矯正機補正成為正圓。 (9)裝接時應依各管種之接頭裝接規定施作,務使接頭或管件承受之壓力均衡,以避 免造成漏水、脫裂、損壞或變形等現象,鑄鐵管施工之 K型接頭及平口接頭須依 檢核確認表實施查核,並配合工作日報表所繪管線施工詳細圖之接頭編號逐一查 核,檢核確認表為工作日報表之一部分。 (10)固定臺之設置,除依照契約圖說施工外,凡水管承受較大水錘力易造成管件滑動 、鬆脫之地點均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加設固定臺。若因施作之管線有立即通水之 需要,使得固定台混凝土未能達到預定強度,而導致接頭有鬆脫或漏水之虞時, 應以鐵件固定之。 (11)承包商於8m以上道路施工如遇障礙物,應由障礙物底下穿越,並保持20cm間距; 如無法由底下穿越,致管頂覆土深度小於70cm,應以預鑄RC覆蓋版或以RC將水管 完全包敷等保護,且保護層頂距路面不得少於30cm。 (12)用戶給水管(口徑50mm以下)橫過水溝者,以由水溝底繞裝為原則,並依契約圖 說辦理。水溝深度超過70cm或其他原因(如水溝緊鄰建築線或無設人行道等)無 法繞裝於溝底時,經工程司認可後在不妨礙水流或其他條件內,除不銹鋼管材其 餘應加設套管由溝面緣石下穿過裝設。 (13)給水外管抽換為不銹鋼管時,以抽換至表位為原則,表箱重新設置時周邊須採切 割方式施工。 3.3.2 鑄鐵管施工 (1)平口接頭施工步驟: A.裝接平口接頭水管時,須先將水管放正,製造廠商標誌及口徑記號必須置於上 方。 B.清理突緣面、螺栓、螺帽及墊片乾凈後將管中心對準確,裝入墊片及塗規定之 接着劑固定之,以免偏離定位。 C.對準螺孔裝入螺栓旋緊之,旋緊螺栓之順序以上下兩螺栓為先,次為左右兩螺 栓,然後再將其餘對稱位置之螺栓交互旋緊,並保持兩承口端面之間距相等。 螺栓之旋緊務須每孔分次輪流旋緊,並應逐次相對徐徐旋緊至適當緊度為止, 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墊片得到均勻壓縮。 D.螺栓旋緊後,螺栓突出螺帽長度不得超過10mm,或少於 4mm。平口接頭螺栓與 螺帽須用不銹鋼,螺紋須切合適用,所用墊料厚度至少須 2mm,質料須先送樣 品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使用。 E.接合完妥,以目視確認突緣是否接合無偏向及墊片無偏移,並填寫接頭檢核表 。 (2)K型(或 A型)機械接頭施工步驟: A.安放水管時,管線、承口及押圈之製造廠商標誌及口徑記號必須置於上方。 B.承口內面及插口外面(自管端至白線約40cm範圍內之處)所著之油污、砂或其 他雜物應予除去。 C.鑄鐵壓圈清掃後裝入插口端。 D.插口端至白線間及承口內面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之潤滑劑。(肥皂水濃度 為 30g/ L)。 E.橡膠圈全面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潤滑劑,並裝入插口端,橡膠圈一律採用 新品,已使用過或接合不符合規定拆除之橡膠圈不可再使用。 F.插口插入承口,管徑∮1000mm以下插口端有標示 2條白線,將第 1條白線對準 承口端面(插口端若無標示白線或因切管致無白線時, K型管須於現場依規定 尺寸噴漆標示白線)。 G.橡膠圈推入承口內所定位置,插口外面與承口內面之間距,上下左右應保持均 等。推入橡膠圈時不可以尖銳工具鎚打壓入。 H.置壓圈於適當位置並對準螺孔,在壓圈下插入楔子,使壓圈的位置與水管呈同 心圓。 I.確認螺栓及螺帽已清潔乾凈,將全部螺栓插入螺孔,並將螺帽裝上,確認全部 螺栓及螺帽均已插入定位。 J.以扳手或活動扳手自橡膠圈插入量最少處,即承口端與壓圈之間隙最大處開始 旋緊,旋緊螺栓之順序以上下兩螺栓為先,次為左右兩螺栓,然後再將其餘對 稱位置之螺栓交互旋緊,並保持壓圈各處與承口端面之間距相等。螺栓之旋緊 務須每根分次輪流旋緊,避免一次旋緊造成偏角,使橡膠圈的壓縮均勻,最後 使用扭力扳手達到標準扭力矩為止。 螺栓旋緊強度標準如下表所示:

    標稱管徑(mm)

    螺栓

    標準扭力矩{N.m(kgf.cm)}

    75

    M16

    60(600)

    100~600

    M20

    100(1000)

    700.800

    M24

    140(1400)

    900~2600

    M30

    200(2000)

    K.不能適當旋緊時,不可用力勉強旋扭,宜拆開清掃後重新旋緊。 L.回填前,接頭之接合及螺栓是否鉸緊須再作詳細檢核,並依檢核結果填寫接頭 檢核表。 (3)施工時如發現管溝土質穩定度較差,或潛越障礙物處,管溝土質不佳,管件或直 管應使用防脫接頭。 (4)接頭查核 K型接頭接合狀態之確認: A.壓圈與承口端面之間隙 a.檢查量測上下左右共4處,其(最大值-最小值)≦5mm。 b.在上項中(最大值-最小值)> 5mm時,須將接頭拆解,更換新品橡膠圈後 重新接合。 B.承口端面至白線之間隔或接合間隔 a.標稱管徑∮1000mm以下,檢查量測承口端面至第2條白線之間隔上下左右共4 處,其值須符合於下表。

    標稱管徑

    承口端面至第2白線間隔A

    75 ~ 250mm

    A≦95mm

    300 ~ 900mm

    A≦107mm

    1000mm

    A≦111mm

    b.標稱管徑∮1000mm以上時,從管內檢查量測插口端面至承口內凹槽面之間隔 上下左右共4處,其容許接合間隔之值不得大於下表。 單位:mm

    標稱管徑

    容許接合間隔

    標稱管徑

    容許接合間隔

    1100

    36

    1800

    48

    1200

    36

    2000

    53

    1350

    36

    2100

    55

    1500

    36

    2200

    58

    1600

    43

    2400

    63

    1650

    45

    2600

    71

    c.在上兩項中之間隔,若超過規定值時,須將接頭分解後,橡膠圈更換為新品 ,再重新接合之。 C.橡膠圈之裝入狀態 a.橡膠圈於承口端面凸出或凹入狀態,檢查上下左右共 4處,在同一圓周上, 不得有A(膠圈超出承口端面5mm以上)、C(膠圈未超出承口端面)或A、B(膠圈 超出承口端面5mm以下)、C同時存在。 b.在上項中,若有 A、C或A、B、C同時存在時,則須將接頭分解後,橡膠圈更 換為新品,再重新接合之。 D.平口接頭接合狀態之確認: a.螺栓扭力矩須符合標準扭力矩值。 b.橡膠墊片之位置,以目視確認突緣是否平行接合及墊片位置無偏移。 3.3.3 鋼管施工 (1)鋼管連接 工程為因應地盤及施工需要連接其他管件、另件(如伸縮管、制水閥、蝶型閥. 可撓管等),除與鑄鐵管及制水閥、蝶型閥或與雙平口另件連接時採用突緣接頭 外,其餘均於工地現場以電弧銲接。 (2)鋼結構銲接方法 所有銲接須用掩護電弧銲接法施工。 (3)銲條 銲條須採用專門檢驗機構認可之優良品,並須適合所用之鋼料。銲條直徑自 4mm 至 8mm,須視銲接板厚度、接合之位置及接合之形式而選定。銲條應妥為保管, 塗劑脫落或潮濕者不得使用,必要時應使用乾燥劑。 (4)銲接設備與工具 A.銲接工具必須有全自動及半自動電銲機各 2部以上,全自動及半自動切斷及開 槽機各 1部以上。各裝配工具均採用能獲得正確效果並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態 。 B.銲接用發電機及變壓器須具有銲接工作上所需之特別設計,俾能在銲接回路及 電弧長度所需之任何電壓下供給並調節穩定之電流,並且須能自動迅速適應因 弧度長變化所需之出力變化。 C.由電銲機至銲接持握器間之電纜與接地電纜須有良好之絕緣,且須特別柔韌而 耐磨者。電纜之大小須按電銲機之容量及電銲機至銲接工作地點之距離妥善選 定。 D.銲條持握器須有良好之電氣接觸並能確實夾牢銲條。 (5)銲接前之準備 A.銲接面上之鐵銹、熔渣、油脂、油漆等以及其他對銲接有不良影響之物質均須 清除。 B.構材之銲接邊緣須按圖樣所示之尺寸形式正確加工。如使用氣焰切斷機加工時 ,其切斷邊緣須以砂輪磨光之。 C.構材表面被露、雨、雪、水潤濕時不得施行銲接;除非有適當之保 護措施 ,在強風期中不得銲接;氣溫在 4℃以下時,須將銲接點起75mm以內母材表面 加熱至手觸感覺溫暖之程度後施行銲接。 (6)裝配 A.角銲之接合部分應儘量密接,在任何情形不得有 5mm以上部分之間隙,如間隙 在 1.5mm以上時,角銲尺寸須增加與間隙相同之尺寸。 B.對銲之接合部分,其材端間隙須十分正確,最大偏差不得超過 3mm。 C.搭接兩接面間之間隙及對接板底面與背板面間之間隙,均不得大於 1.5mm。 D.構材在銲接時須使用螺栓、夾鉗、楔子、繫材或其他適當工具,或使用銲點以 保持固定位置,但須預留收縮之空間。 E.點銲在正式銲縫處者,須與正式銲接有同等之品質。銲接時其完全熔在銲著物 內之點銲應儘量減少;有龜裂或已破損之點銲,應於正式銲接前削除之。點銲 不在正式銲縫者應除去之。 (7)銲接技術 A.銲條之稱類及尺寸,電弧長、電壓及電流須適合構材厚度、接合形式、銲接位 置及施工上之其他條件。 B.銲接應儘可能採用平面銲接。 C.銲接方法及程序須能平衡銲接時所產生之熱,減少變形及過大之收縮應力。 D.銲條之最大尺寸: a.平位銲接除根部為 8mm。 b.橫向角銲為 6mm。 c.平位角銲之根部銲接及有背板之平位對銲之根部,銲接其開口大於 6mm者均 為 6mm。 d.立位及仰位銲接為 4mm。 e.對銲之根部銲接及除上述以外之銲接為 5mm。 E.角銲根部以上之每層最大銲厚及對銲之各層最大銲厚: a.對銲根部為 6~6.4mm。 b.平位銲接根部以上每層為 3~3.2mm。 c.立位、仰位及橫向銲接根部以上每層為 5mm。 d.根部一次最小銲厚度須能防止龜裂。 F.一次銲成之最大角銲 a.平位銲接為 9~9.5 mm。 b.立位銲接為 12~12.7mm。 G.立位銲接時,每層須由下向上。 H.在已銲金屬上施行銲接之時,須將熔渣去除,並用鋼絲刷將銲接部及其鄰接母 材刷淨。 I.不使用背板對銲,在背側銲接之前須將根部銲接處鑿磨至堅實金屬,使用背板 對銲,須將銲著金屬融入背板。 J.對銲接縫端須有堅實之銲著金屬,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在接縫端須延接同樣端 形之補助板,使銲接延至構材之邊緣外,俟銲接部完全冷卻後,將補助板除去 ,並將端部與構材邊修齊。 (8)銲接之品質及改正 A.銲接部分之露出表面應平整而有規則,並符合設計要求。無論何種情 形,銲 著金屬斷面不得小於設計斷面。 B.角銲應呈平直理想形狀,可略為凹凸,惟須避免如銲喉不足、尺寸不足、重疊 、凹凸過多等缺點。超銲之高度不得大於(0.1S+0.8)公厘, S為角銲之公厘 尺寸。 C.對銲之上下面,除規定者外均宜略加厚,但不得有如喉部不足、重疊、凹凸過 多等缺點,加強厚度不得超過 3mm。 D.銲接處全線之銲著金屬與鋼材間,及各銲層間必須完全熔合。所有銲口必須銲 平。 E.銲接部不得低陷與重疊。 F.不良銲接可用下列方法修正: a.重疊或過分凸出:鑿除多餘部分。 b.過分凹進、低陷、尺寸不足:清理後補銲。 c.氣孔過多、含有熔渣、熔解不完全 :鑿除後重銲。 d.裂痕:以浸透法或磁檢法確定裂長,送出不良部份及每端50mm未裂部分後重 銲。 e.除去銲接之一部分或全部或母材之一部分時,可使用鑿、磨或氣陷,但須不 損傷餘留之銲接或母材。 f.補銲用銲條須小於原銲接用者,以直徑不超過 4mm為宜。補銲前應將該部表 面澈底清潔。 g.銲接部分不得歛縫。 h.因銲接發生變形之鋼材,應以機械方法或加熱方法矯正之。加熱時須嚴格控 制熱度,被加熱之面不得超過 650℃(暗紅色)。 (9)殘留應力之減除 以輕鎚擊法減除多層銲接之殘留應力,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或指導,根部及面層銲 接不得用輕鎚擊法。過度鎚擊而發生之重疊、起鱗皮、脫片或銲接部及母材之過 度冷卻加工應避免之。銲接結構如需用退火處理應另依規定辦理。 (10)檢查與試驗 銲接工作過程中須辦理下列各項檢查(如銲接技工、銲接器材、銲接工作、銲接 部),並製成紀錄以憑查考。 (11)銲接試驗 銲接前須按實施工之銲接法製成試片(自動及人工銲各一組),做拉力試驗、彎 曲試驗以及銲接縫之放射線檢驗。經認可後,實際施工時,材料及施銲技工均不 得更換。 (12)銲接部之檢查與試驗 銲接部是否有缺陷須在施工中或在施工完成後作表面外視檢查,檢查項目包括銲 部尺寸與形狀,銲部波形之均勻性、低陷、重疊、裂縫、氣孔、夾渣、銲部起點 與終點狀況及銲部背面之狀況等。 (13)超音波探傷 銲接部內部之缺陷如裂縫、氣孔、夾渣等須用磁流或超音波探傷法試驗檢查。 (14)放射線試驗 鋼板製造之銲道,均需作放射線攝影試驗,以檢查其銲接完好情形。 3.3.4 H.D.P.E.管施工: (1)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接合 HDPE管熱熔接合方式,其原理是將兩個接面加熱到一定的溫度,將兩個接面接觸 ,再施以壓力完成接合;熱熔接的接合步驟依序為清潔、刨平、對齊、置入電熱 板、退出電熱板、施壓接合。 (2)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埋設施工 A.HDPE管可預先在地面上熔接成較長的管路,再一次推入管溝,也可在管溝內逐 支接合。 B.管溝的寬度須大至足以使管路周圍有充分的回填空間,至少比標稱管徑多30cm 寬。 C.管溝有堅硬石塊或岩石時,須打除至設計高度再深10cm,為鋪設細砂厚度。 D.埋設管線中暫停施工時,應用塑膠管帽密封管口,以免泥土或污水進入管內。 (3)HDPE管與其他管種之接合法 : A.HDPE管與其他管種( DIP、 PVCP ..)等之接合,採HDPE轉換接頭銜接。 B.HDPE轉換接頭之規格必須配合其他管種接頭之規格(含螺絲孔數、孔徑等)。 3.3.5 不銹鋼給水管及波狀不銹鋼給水管(以下簡稱波狀管)施工: (1)鞍帶分水栓之按裝: A.按裝處之配水管表面應充分擦洗乾淨,按裝時兩邊栓平均旋繫,螺栓扭力依標 準旋轉扭力矩施工。 B.分水栓在配水管或給水管上之各分歧點間隔應在30cm以上,且不得於管件或接 頭處進行給水管之分歧。 C.分水栓之按裝位置以直立向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在傾斜45度範圍安裝。 D.鞍帶分水栓之按裝,應於配水管安放管溝並裝接完成後為之,先均勻旋緊鞍座 固定螺栓至使鞍帶分水栓與管表面緊密結合為止,再使用專用鑽孔機鑽孔進行 鑽孔作業。 E.鑽孔前應確認水栓之球形閥為開放狀態,不停水施工於鑽孔完成應先啟閉數次 ,務使鑽屑充分排出再關閉之,完成後,方可拆開鑽孔機;無水狀態施工時, 於鑽孔機拆卸後,應先以磁鐵棒將鑽屑吸出,清除乾淨後始可進行後續作業。 F.進行防蝕銅套插入作業,須以銅套插入機為之並以木槌將銅套打入鑽妥之接水 孔。 (2)接頭施工: A.切管應使用旋轉切管器( Rotary cutter),切斷面與管軸垂直,不得以其他 方法切管且需將管固定於夾管器上為之,切斷後管口表面應做磨平處理,不得 有銳利的角度及殘渣。 B.按裝直行接頭時,於直管上先標示長度,其長度為領用接頭長度一半扣除 5mm ,再將接頭零件退後,依序插入袋形螺帽、橡皮圈(含鋼珠)、墊圈、拍緊橡 膠,當拍緊橡膠正確放在接頭設定位置後,再將接頭鎖緊完成接頭施工。 C.埋設給水管(使用波狀管除外)須依規定設置防震三彎頭、 S管,以作為抗震 ,避免鬆脫。 D.給水管採用波狀管時,可免設置防震三彎頭、 S管。 E.波狀管切割僅能在直管部分施作,直管部分至少需保留10cm以上距離,直管部 分小於10cm不得使用。 F.使用波狀管應依現場情況作妥適規劃,進行水表接續時,該波狀管之直管部分 至少需保留10cm以上距離。 G.波狀管用餘管應妥善保存及使用,施工中如僅需使用不銹鋼直管時,不得以波 狀管或波狀管用餘管替代。 (3)波狀管彎折: A.波狀管彎折時應於波狀部中點向兩側均等彎曲;波狀部接近管端或口徑較大時 ,應使用專用彎曲工具施作。 B.彎曲角度應介於零度至90度內,不可超過90度。 C.同一波狀部不可彎曲兩個方向,以避免異常變形產生斷裂。 3.3.6 塑膠管施工: (1)硬質塑膠管接法: A.連接塑膠管時,應先將管口內側以乾淨布擦拭乾淨,並清理管內泥土、石塊或 雜物。 B.將兩管管端先用銼刀或小刀依30度方向削角(雌管削內角雄管則外角),使管 尖端厚度剩約 1mm(管厚 4mm以上者剩約 1/4管厚)。 C.雌管管端加熱至攝氏 120度至 130度,使其軟化(使用噴燈)。 D.雄管管端外部均勻塗敷硬質膠合劑,然後插入雌管中。插入之深度,小口徑之 管為管徑之 1.2至 1.5倍,口徑 100mm以上者為 0.8至 1倍。 E.兩管校正成直線後,用濕布或冷水冷卻,並擦掉流出管外膠合劑。此項連接工 作應在水平情況下為之,務使接合之兩根塑膠管中心位置保持正直,且接合緊 密。 (2)活套膠管接法: A.雄管削外角(出廠前已削好者免)。 B.取出套環,擦拭乾淨再予以套入。 C.在套環內面與雄管管端上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之潤滑劑。 D.在雄管管端上標註插入長度記號(兩管之間應留適當之間隙以供伸縮,小口徑 約10mm,大口徑約25mm)。小口徑管由一人固定雌管,另一人拿雄管旋轉插入 ,大口徑管利用拉緊器將雄管套入至記號處。 E.塑膠管如需在工地彎曲時,先將管之一端用木栓塞住,再用乾燥細砂灌滿,另 端也用木栓塞住,然後在彎部中心做記號。離此中心約為彎曲部 1/3長度處, 充分加熱,並時時將管週轉,以免燒焦。約 1~2分鐘後管子軟化,即可在木型 上彎成所需形狀並加以冷卻。50mm以上之大口徑管加工法如上述,惟因大口徑 管之管壁較厚,加熱時管內溫度不易達到所需溫度,故灌入管內之砂需預先加 熱至攝氏 130度左右。管子加熱時會膨脹,管內如形成部份空隙,必需補填細 砂,否則加工後彎曲部份斷面不能成圓形。加工完成管子即行冷卻,成形後應 即時將熱砂倒出,以免變形。40mm以下之管加工時可不用砂,但彎曲時應時常 以指頭將管子修整成圓形。 F.彎曲時最小彎曲半徑如下表所示,加工時管子應小心保護,不得損傷。如因疏 忽而導致破裂時,其工料費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

    管徑(公厘)

    9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

    曲徑(公厘)

    40

    60

    85

    110

    190

    250

    350

    450

    650

    900

    1200

    1500

    3.4 試壓與消毒 3.4.1 試壓設備: 除了抽換管線工程及配合用戶須限時供水者外,管線裝接完工後必須先作壓力試驗 及漏水試驗,並作成紀錄,試壓設備概由承包商自備。 3.4.2 試壓標準: (1)壓力試驗:除另有規定外,水管應試壓至 7kg/c㎡,歷時30分鐘,無漏水現象為 合格。 (2)漏水試驗:水管內之水壓加壓至 5kg/c㎡,維持 1小時,漏水量不超過下列公式 計算值為合格,不合格之水管與接頭應予換裝或改善至合格為止。試壓後,水管 內之存水由承包商妥覓適當地點排除之。 公式(請參閱附件) (3)鑄鐵管除另有規定外,不分管徑必須做全線分段試水,接頭處不另試水。 (4)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做接頭試水,接頭水壓試驗時,水壓加至 7kg/c㎡以上,經5分鐘後仍然維持7kg/c㎡者為合格。 3.4.3 水管沖洗潔淨,除了抽換管線工程及配合用戶須限時供水者外,應進行消毒洗管。 廠商應提出管線消毒計畫,經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消毒。採滯留浸泡方式消毒 者,應使用適當含氯量之消毒水使其CT值大於45(其中 C為滯留消毒水餘氯濃度PPM ,T 為接觸時間 min),直到餘氯降至0.8PPM以下、濁度小於2.0 NTU、pH值須介於 6.0至8.5間且無異味始可通水。 3.4.4 試壓、消毒等工作應在契約工期內完成。 3.5 管溝回填 3.5.1 水管裝接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准回填,回填前管溝中倘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 應先排除乾淨。 3.5.2 管溝填方如回填砂、級配粒料或CLSM等,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施工標準圖施作 。 3.6 回填材料檢驗 (CLSM、砂及級配粒料) 3.6.1 CLSM其相關準則、材料規格、澆置、養護及驗收相關事宜,應符合第 03377「控制 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規定,回填數量累積每50m3至少檢驗1次,不足50m3時檢驗1次 。 3.6.2 工程使用之級配粒料,應符合第 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第一類型級配之規定, 回填數量累計每300m3至少檢驗1次,不足300m3時檢驗1次。 3.6.3 工程使用之砂,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回 填數量累計每300m3至少檢驗1次,不足300m3時檢驗1次。 3.6.4 材料須不含有機物質、團狀之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 3.7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機具設備及施工,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0296 1 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規定。 3.8 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 3.8.1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修復及路面加鋪之機具設備及施工,除特別規定者外,應依第 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45章 「瀝青透層」、第02747章「瀝青黏層」及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規 定辦理。 3.8.2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修復及路面加鋪,其瀝青黏、透層檢驗頻率以累計數量未達4t 時,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需抽驗,累計數量達4t~20t檢驗1次,累計數量超過20 t時,每20t加驗1次,其檢驗標準應符合第02745章「瀝青透層」及第 02747章「瀝 青黏層」之規定。 3.8.3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修復及路面加鋪,其厚度、瀝青含量及壓實度檢驗頻率以管溝 部份累計數量達200㎡(加鋪累計數量達1000㎡)鑽取1個試體檢驗,其檢驗標準應 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8.4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加鋪,其平整度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 02742章「瀝 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8.5 標線應符合第02898章「標線」之規定辦理。 3.9 瀝青混凝土路面保護 3.9.1 承包商於管溝路面補修完成後,應維持路面平整。一經發現管溝路面下陷,承包商 應於獲工程司通知 2小時內派員至現場設置安全措施及警告標誌後,回報工程司通 知人員登記並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承包商應於24時內派員進行整修。 (2)管溝路面下陷情況嚴重、位於特殊地段或屬特殊情況(如形成坑洞....等) ,經工程司認定有安全之虞,必須緊急搶修者,承包商應於 6小時內派員進行整 修。 (3)瀝青路面下陷未修前,承包商應隨時派員做好安全措施及必要之交通疏導,如發 生任何損害或人員傷亡,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4)以上規定時限,如因天候或其他非承包商因素影響,無法在時限內辦理時,得事 先經工程司核可酌予延長,唯承包商仍應負前項之責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自來水管埋設按契約以公尺及各工項計價單位(如處、台、支、次、㎡、m3)為計 量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量,另「一式」項目按合約複價計量,不予增減,「一全 」項目除另有註明外,均按工程結算分項小計與合約分項小計之比例(不含一全及 一式之項目)計量。 4.1.2 自來水管埋各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包括於 各工項之計量項目內。 4.2 計價 4.2.1 自來水管埋設各工項之計價方式,係依契約計價補充說明辦理。 4.2.2 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 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53 條
    第02507章 自來水管修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自來水管線漏水修復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適用於送、配水管及給水管及其附屬設備漏水時之修復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3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5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6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7 第02961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3.8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9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479 A3002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挖彎強度試驗法 (5)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6)CNS 5091 A3090 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7)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9)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 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臺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A6M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ASTM A53 熱浸鍍鋅銲接無縫黑鋼管 1.4.5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ACI 117 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5.2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1.5.3 品質計畫。 1.5.4 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交通維持計畫。 1.5.5 其他依契約約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之相關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依照契約約定及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承包商於工程開工後,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領料手續,材料一經領取後,應謹慎搬 運、存放及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承包商應依相關規定賠償,所領材料未經工程 司許可,一概不得擅自截斷、調換或移其他工程使用。 1.6.3 不銹鋼管材保存及運送 (1)原則上保存於濕度低且平坦之室內,必要時以塑膠布覆蓋。 (2)避免與異質金屬直接接觸,以免因電位差導致電蝕現象。 (3)不銹鋼管材吊掛工具以塑膠製、布製或其他非金屬吊繩為之,如使用金屬製吊繩 ,應以塑膠或布條等隔離。 (4)不銹鋼管材平時保存及運送過程中,上方禁止堆放重物以防變形。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本章除下列規定外,依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第3.3.1節之一般規定辦理。 3.1.2 對於自來水管及其相關設備漏水,承包商於進行修復時,應參考工程司提供之管線 圖進行修復。若工程司有指定修復方式,應遵從工程司指示方式修妥。 3.1.3 承包商施工人員到達施工現場、完成回填時,均應即時向工程司指定人員回報。 3.1.4 承包商之各項施工如無法依規定或按圖施作時,應檢附施工照片及現場障礙物斷面 圖向工程司報核,並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得繼續施工。 3.1.5 對於口徑75mm以上管線漏水時,承包商應設置安全措施,並於開挖完妥後,通知工 程司檢視漏水情形,並依工程司指示修復。 3.1.6 承包商如需緊急停水,應先通知工程司透過傳播媒體公佈周知。停水地段若屬巷弄 ,停水範圍較狹時,承包商應協助工程司向該處用戶口頭婉述臨時緊急停水情形及 完工所需時間。 3.1.7 承包商漏水修復如須關閉相關制水閥時,應指派專人會同工程司操作,並記錄其時 間、位置、轉向、轉數,並於修復完成後通知工程司,並負責恢復原狀。 3.1.8 送、配水管破裂大量漏水情況緊急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採取應變措施。並 會同工程司關閉相關制水閥設置安全措施。必要時得通知工程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 備,要求派員協助指揮交通。 3.1.9 管線停水施工,於修復完成時承包商應以消防栓、排泥閥等排水、排氣,並應會同 工程司將制水閥恢復原有開度。 3.1.10 漏水現場修復完妥應清理乾淨,不得棄置材料或剩餘土石等物品。 3.2 安裝 3.2.1 漏水處修妥後,若口徑75mm以上管線管頂覆土深度小於70㎝,8m以上道路應以預鑄 RC 覆蓋版或以 RC 將水管完全包敷等保護,8m 以下道路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2 對於彎管或管線連接處,於施工完妥後,依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施作固定台,以防管 件鬆脫。 3.2.3 口徑50mm以下管線漏水,以伸縮接頭或直型接頭修復;口徑75mm以上管線,利用不 銹鋼止漏帶止漏或將破管處切斷以換管等適當方式修妥。如經工程司判斷為廢管者 應以封管方式處理後拆除廢管,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回填。 3.2.4 接合管損壞時之換裝,安裝螺紋數應為三螺紋以上。若需於口徑100mm配水管上安 裝口徑 40mm 接合管時應加裝鞍型帶。 3.3 施工方法 3.3.1 不銹鋼止漏帶適用於口徑75mm~1200mm配水管破洞、裂縫等,其施工時需先將破損 處處理平整,不能有突出物,以達密封止水,並以止漏帶套住破裂處,以螺絲鎖緊 、完成安裝,其搭接版位置必須涵蓋安裝版間隙,且鎖緊力量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 最大扭矩。     不銹鋼止漏帶最大螺栓扭矩表

    料號

    規格

    型式

    適用外徑

    最大螺栓扭矩

    05-01-073

    75mm

    TYPE 1

    93-102

    85N-m

    05-01-074

    100mm

    TYPE 1

    113-123

    85N-m

    05-01-075

    150mm

    TYPE 1

    165-175

    85N-m

    05-01-076

    200mm

    TYPE 1

    215-227

    85N-m

    05-01-077

    250mm

    TYPE 1

    264-284

    110N-m

    05-01-078

    300mm

    TYPE 1

    314-335

    110N-m

    05-01-079

    350mm

    TYPE 1

    365-385

    110N-m

    05-01-080

    400mm

    TYPE 1

    420-440

    110N-m

    05-01-081

    500mm

    TYPE 2

    522-542

    110N-m

    05-01-082

    600mm

    TYPE 2

    620-650

    110N-m

    05-01-083

    700mm

    TYPE 2

    723-753

    110N-m

    05-01-084

    800mm

    TYPE 2

    827-857

    110N-m

    05-01-085

    900mm

    TYPE 2

    930-960

    110N-m

    05-01-086

    1000mm

    TYPE 2

    1033-1063

    110N-m

    05-01-087

    1200mm

    TYPE 2

    1235-1265

    110N-m

    3.3.2 對於配水管損壞換新或實施連接工程,切斷原有水管時,應以切管機或砂輪磨刀機 ,於同一切管處以分三道切管方式斷管,並依接頭型式(機械接頭、平口接頭或其 他)進行組裝。 3.3.3 採用伸縮接頭、套管裝接管線時,應將管件清理乾淨。使用延性伸縮管及雙拉桿伸 縮接頭裝接時,必須先將兩端拉開適當長度(約為最長與最短長合一半)後再連接 。 3.4 回填 3.4.1 水管修復完成,回填前管溝中倘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應先排除乾淨。 3.4.2 填方如級配粒料或CLSM等,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施工標準圖施作。 3.5 回填材料檢驗 (CLSM及級配粒料) 3.5.1 路面漏水修復採CLSM回填時,其相關準則、材料規格、澆置、養護及驗收相關事宜 ,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 03377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規定,每處使用量 未達 2m3 者,其檢驗頻率以累計達 5m3 取樣一次製作一組 5 只圓柱試體,不足5m 3 者至少取樣一次製作一組,使用量達 2m3 以上者,該處取樣一次製作一組 5只圓 柱試體。 3.5.2 路面漏水修復採級配粒料回填時,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 層」第一類型級配之規定,每處使用量未達 2m3 者,其檢驗頻率以回填數量累計達 50 處檢驗 1 次,不足 50 處時至少檢驗一次,使用量達 2m3 以上者,應採CLSM回 填。 3.5.3 路面漏水修復之回填砂,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 規定,其檢驗頻率以回填數量累計達 50 處檢驗 1 次,不足 50 處時至少檢驗一次 。 3.5.4 材料應不含有機物質、團狀之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 3.6 瀝青混凝土面層切割及刨除 3.6.1 路面漏水切割及修復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寬度應於修復處四周各加10㎝以上,且 修復寬度不得少於 60 ㎝,採一次切割方正平順修復完妥,若經查證未辦理一次切 割方正平順修復完妥時,承包商應立即辦理路面銑鋪瀝青混凝土作業。 3.6.2 路面漏水修復、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機具設備及施工,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 第 02961 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規定。 3.7 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 3.7.1 路面漏水修復、瀝青修復及路面加鋪之機具設備及施工,除特別規定者外,應依第 02741 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規定辦理。 3.7.2 路面漏水修復、瀝青修復及路面加鋪,其厚度、瀝青含量及壓實度檢驗頻率以,其 檢驗頻率以修復數量累計達 50 處檢驗 1 次,鑽取 1 個試體檢驗,不足 50 處時 至少檢驗一次,其檢驗標準應符合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7.3 路面漏水修復、瀝青路面加鋪,其平整度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02742章「瀝 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7.4 前述各項檢驗結果如有疑義時,承包商得書面申請並經工程司同意,再行隨機檢驗 二處,其中各項檢驗結果如有一處不合格時,該項計價自前次檢驗合格後至本次檢 驗部分,除不予計價外,並依契約約定辦理及罰款。若該項檢驗全數不合格時,除 契約另有規定外,於上述範圍內各處承包商均應全數挖除重做,並依契約約定罰款 。 3.8 瀝青混凝土路面保護 3.8.1 承包商於路面漏水修復完成後驗收前須負責該漏水處之巡查,並維持路面平整,若 發現修復後之路面下陷時,應立即通知工程司並於 2小時內派員至現場設置安全措 施及警告標誌,再依下列規定辦理: (1)24時內派員進行整修。 (2)修復路面下陷情況嚴重、位於特殊地段或屬特殊情況(如形成坑洞....等) ,經工程司認定有安全之虞,必須緊急搶修者,承包商應於 6 小時內派員進行 整修。 (3)路面下陷未修前,應隨時派員做好安全措施及必要之交通疏導,如發生任何損害 或人員傷亡,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4)以上規定時限,如因天候或其他非承包商因素影響,無法在時限內辦理時,得事 先經工程司核可酌予延長,唯承包商仍應負前項之責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自來水管修復按契約以「處」及各工項計量單位(如區段、支、kg、只、次、m、m ㎡、m3)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包括於整體計量項 目內,如:(1) 預埋件 (2) 吊裝工作 (3) 開挖工作 (4) 埋設工作 (5) 裝接工作 (6) 環境安全維護。 4.2 計價 4.2.1 本章各工項之計價方式,依計價補充說明辦理另「一式」或「一全」項目按該項目 備註計價方式計價。 4.2.2 各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507 02507-1 TPE V1.0 99/01/01
  • 第 54 條
    第02531章 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明挖、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由機關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推進、安全防護等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線接裝、推進管線進行、回填及 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等工作。凡在契約 約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5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6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7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3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4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鋼筋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078 A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6)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7)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8)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9)CNS 3905 A2050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10)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11)CNS 8497 A3163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2)CNS 8499 A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3)CNS 10774 K4080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4)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 接頭配件 (15)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 接頭配件檢驗法 (16)CNS 13746 K3111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7)CNS 13747 K61035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18)CNS 13871 K3112 聚氯乙烯防蝕襯裡片 (19)CNS 13872 K61040 聚氯乙烯防蝕襯裡片檢驗法 (20)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3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4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5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險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4.7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 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施工計畫 (2) 品質計畫 (3) 產品廠商資料 (4) 無幅射瀝青混凝土之切結書 (5) 產品出廠與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2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將「 驗收繳交資料」送工程司,以供作為驗收依據。 1.5.3 施工中如需修正已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機關之書面許可,並轉請交 通主管機關重新核准後始得施工,如未獲核可承包商應無條件修改至合格為止,且 不得作為調整工期之理由。 1.5.4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除依據原契約圖說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 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人孔蓋之高程。 (2)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3) 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 (4)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所採用之管材詳契約圖說所示。 2.1.2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 件下,能承受推進機械施工時之推進力、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 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以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 / 試驗規定。 2.1.3 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以利後續維護管理,且需註明於竣工圖上。惟 若有其他因素,必須採用其他管材,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 ,仍依契約約定項目計價。 2.1.4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 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5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該項標稱管 徑時,可以大於該管徑之標稱管徑替代。 2.1.6 管材需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軸向抗壓強度有效斷面積, 若有複合性材時,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除內襯非結構部分 ),而不致有損壞,軸 向推力計算應於施工計畫中提出。 2.1.7 直管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號。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 驗報告。 2.2 鋼筋混凝土管 2.2.1 管材及各種預鑄成品使用之水泥應為卜特蘭第Ⅱ型水泥,承包商應要求製造商於材 料報驗時提出水泥原廠出廠證明及進貨單送機關備查後始准辦理檢驗。 2.2.2 承包商應依據鑽探資料,計算軸向應力作為選擇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管材的依據, 選用的管材至少應為推進用四級管以上。 2.2.3 鋼筋混凝土管所使用的橡膠圈,須符合CNS 10774 K4080「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第 I 類之規定。 2.2.4 管徑700mm以上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內部一律施作防蝕處理,防蝕處理材料為塑膠( PVC) 材料。防蝕處理作業應在管材製造廠商內安裝妥善。 (1)塑膠 (PVC) 裡襯及配件必須由拌合塑化劑、穩定劑及色素組成之高密度聚氯乙 烯製成,具永久伸縮性之塑膠片。塑膠片之嵌入可為 T 鍵或為鑽頭鍵,必須使 用與塑膠片相同之材料,且與塑膠片一體成型製造。 (2)塑膠(PVC)裡襯厚度不得小於1.5mm。 (3)塑膠(PVC)裡襯須為圓周與混凝土管密切接合,以獲得完全防蝕效果。 (4)為配合推進管因施工可能導致管材旋轉之特性,推進管之塑膠 (PVC) 裡襯須為 全員圓周密切接合,但於推進施工完成後,須於管最低處,延管軸縱向切割一縱 縫,以消除日後塑膠 (PVC) 裡襯與混凝土管壁間之溼氣或地下滲入水之壓力。 (5)塑膠(PVC)裡襯在上貨、運輸及卸貨時,須給予適當保護,以防止撕裂或穿孔。 (6)管材安裝時,人員及機具須小心不得有損壞塑膠裡襯,否則應予以熔接修補,以 保持塑膠裡襯之完整性。 (7)管材相接處須形成熔接環帶,以保護接頭處之管壁。管相接時,保護裡襯邊應與 相鄰管裡襯重疊,並藉單獨平坦熔接帶封合。 (8)用於混凝土管之塑膠裡襯可採自動熱空氣銲接方式,由各單獨塑膠片組成。接頭 須藉平行於鍵上重疊熱銲而成,重疊部分不可少於 10mm,PVC 裡襯厚度不可少 於 1.5mm。於臨近管端之嵌入鍵,不可少於 13mm 距離,對於現場熱銲管線之兩 管端鍵距不得超過 130mm。在工廠製作不須於現場再熔接之接頭,距管端第一個 鍵與管端距離不可低於 13mm。 2.3 塑膠類污水管 2.3.1 若採用管徑300mm及400mm塑膠推進管,其管材應為PVC或PVC-PE或ABS等三類。 2.3.2 若採用明挖施工,且管徑在300mm以下時,其管材應為PVC或PVC-PE或ABS或HDPE等 四類。 2.3.4 塑膠管材應採特定橘紅色。 3. 施工 3.1 道路挖掘 3.1.1 挖掘:承包商須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之資料準備 。 3.1.2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地道路挖掘管理 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 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 ,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承包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弄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如L形或十字形等) ,提出相關試挖成果;其修復方式須涵蓋試挖地點切割成工整塊狀。 3.1.4 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明間距,施工前放樣 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會同現場勘處設置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 溝改善空間。 3.1.5 承包商須依據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 理。 3.1.6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3.1.7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自來水及電信等 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需遷移者,承包商應繪製位置圖及詳細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 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移,費用依規定辦理。 3.1.8 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1) 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2) 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3) 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3.1.9 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3.1.10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如 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機關轉道路挖 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 3.2 安全防護 3.2.1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公路上施 工時,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主管 (管理 )機關核准 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2 警告標誌: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3 封閉路段: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主管(管理)機關核 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4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5 管制交通: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應設置號誌或旗手, 用以管制交通。 3.2.6 危險品管制: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妥為安全 儲存、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得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 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3.2.7 噪音管制: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 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周圍環境。 3.2.8 承包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通風、換氣、照明、氧氣濃度測定計、缺氧警 報系統、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並派專人負責操作,將偵測 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俾使推進施工能在最佳情況下進行,承包商如未依規 定辦理致人員傷亡,應負全部責任。 3.2.9 承包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確實做妥安全措 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發生任何損害於機關或第三者時, 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機關並得行使求償權。 3.2.10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承包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得損壞、埋沒而 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承包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1 工作井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蓋板覆蓋。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 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 鋼板臨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 01532 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3.3 工作井施工 3.3.1 承包商於開挖定線前,應清除開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礙物,承包商須先行探測、 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3.2 開挖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開挖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 3.3.3 依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辦理地盤改良施工。 3.3.4 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計畫書」之施工方法執行,惟施工前須 將詳細施工圖、施工機械、施工配置及程序等,送請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 相關擋土材料、工法依據第 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 章「臨時擋 土支撐工法」規定辦理。 3.3.5 工作井開挖時,承包商應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並以水 中挖掘方式 (不抽除井內水 )施工及利用水中混凝土澆灌混凝土底版。待底版凝固 後進行抽水工作,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鋪 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3.6 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 已開挖處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偵測開挖處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 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 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3.7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 機械或人工,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管線與地上設施,如電 力線、電力高壓設備、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 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能即時妥善處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凡開挖中 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 任,並無條件負責修護使恢復原狀。 3.3.8 承包商應依工作井開挖土質狀況及地下管線分佈情形,製做土質分佈資料圖表及地 下管線資料表,並依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 3.3.9 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承包商依據契約圖說上控制樁座標 資料位置放樣,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能施工,如受地形、地物影響致須移位或調整 尺度或高程時,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3.10 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採用夜間施工。 3.3.11 為減少工作井及到達井施工使用範圍而影響交通,未使用之施工機具及材料不得堆 置於施工現地,應另行覓地堆置。 3.3.12 推進井及到達井形狀,承包商可按選用推進機械不同及配合現場地形地物,適度調 整尺度、大小,且應於施工計畫書內述明,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其計價方式 仍依契約詳細表所列單價以處計價。 3.4 推進施工 3.4.1 承包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瞭解該地質資料選擇適合之推進機械,並應於施工計畫 書內敘明,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惟其工程之成敗仍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承 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遇地質狀況與原設計地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 會勘確認後,應以提昇施工推進機械功能方式克服,承包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工 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並負成敗責任。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 探資料明顯不符,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或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營建廢棄 物等障礙物時,應即報請工程司會勘確認後,依契約約定辦理變更設計。 3.4.2 推進施工中,如遭遇不明障礙物,致使機械無法推進,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會勘研 商障礙處理原則: (1) 在工地現場條件允許下應以中間工作井(∮ 2590mm)方式開挖排除障礙物,並 以數位攝錄存證。 (2) 若現場條件不允許沉設中間工作井者,得採明挖擋土方式排除障礙物,並以數 位攝錄存證。 (3) 以上都無法執行者,方得採用大管套小管方式施工(管徑∮ 500mm 以下採∮ 800mm 鋼管套管施工;管徑∮ 700mm 採∮ 1200mm 鋼管套管施工,於障礙排除 會勘時須量測障礙處與工作井間之距離,並以數位攝錄存證),如障礙因素非 屬承包商責任,經會勘屬實者,其費用及工期得依規定程序檢討辦理,障礙因 素屬承包商責任者,排除障礙費用及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4) 以上三種處理原則均無法排除時,再以專案簽報處理。 3.4.3 ∮300mm及∮400mm推進管如採塑膠類管材設計,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發覺有不 良地質 (含有礫石或高固結砂土等不利塑膠管推進之因素 )時,於經報請工程司會 勘確認後得改採 RC 管材推進並依契約 RC 推進管以實作數量計價。 3.4.4 使用之推進機具,其控制面盤上應具有電腦及螢幕,其電腦及螢幕可顯示之各項數 據至少需具有掘削刀頭之雷射覘標 X、Y 軸位置,推進座之千斤頂推力,推進完成 距離日期與時間等,且該項資料並須可記錄儲存亦可隨時列印,各項數據以每支管 材至少須記錄 1 次為原則,前述列印資料及資料記錄磁碟片應於估驗計價時一併檢 附。 3.4.5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如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品或專利性之施工方法時,其使用之一切 責任及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3.4.6 所有藥劑處理措施,承包商應依現場實況自行決定處理位置,使用藥劑種類及處理 方法,應以防止滲水、漏水、湧水等現象,並能強化地盤處理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 原則(如壓克力系、尿素系、硫酸系等等應禁止使用),施工前承包商並應提出施 工計畫(含施工方法、步驟與灌注藥劑量),送工程司備查,惟並不解除承包商之 責任。 3.4.7 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地盤鬆弛,應配合地質適宜灌注減摩劑 (滑材),其灌注減摩劑以及灌漿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件、構造物等實地狀 況調查檢討選用。 3.4.8 推進施工中,管推進時各千斤頂之推力、速度、方向之控制等必須有專人監視及記 錄,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另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 表內。 3.4.9 圓形工作井推進,均採用短管(有效長度1m)推進方式施工。 3.4.10 推進井及到達井詳細位置尺度及高程,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依據契約圖說及其他 有關資料測定之,如推進井或到達井位置尺度及高程受地形、地物影響須移位時, 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4.11 於卵礫石層推進時,其中∮300mm管線承包商如基於施工機械之需求,在不增加費 用且經專業技師核算水理符合水理需求之原則下,經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得採∮ 400mm 推進機械施作。 3.4.12 於管線上游端因特殊原因無法以推進工法施工時,經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得改採明挖 工法埋設管線。 3.4.13 管線推進施工段∮800mm以上管線推進完成後應即灌漿,以填塞管外周及接頭填縫 ,其灌漿配比應納入施工計畫書內,灌注壓力不得少於 1.0kgf ╱ c㎡。 3.4.14 每段∮800mm以上管線裝接完成後,接頭縫隙及灌漿孔口應以水泥砂漿填滿,並塗 刷至管內壁平整為止,管接頭及人孔築造完成後,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 3.4.15 ∮800mm以上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應隨時量測其偏差量,且每支推進管至 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錄送工程司備查。 3.4.16 推進施工前須調查確定既有人孔之正確位置、尺度及井底高程等,且須檢核本標所 示之設計高程可否順利接入,並維持重力排放功能,必要時須將調查所得資料回饋 予設計單位進行修正。 3.4.17 管線設施如需設置或打除封牆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施工中污水管線設施: A.承包商因施工或驗收等因素而需設置封牆,由該工程承包商設置並於正式驗收 後,承包商應立即拆除。 B.管線設施如因上下游端屬不同標次工程,上游端封牆因下游端尚未完工等因素 而無法拆除時,應於上游端工程正式驗收後由工程司及兩家承包商辦理現場會 勘,將該封牆移請下游端工程承包商處置並做成紀錄列管。 (2)施工完成之污水管線設施如因機關需求而需設置或打除封牆時,由機關專業廠商 辦理。 3.4.18 進行原有人孔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內壁切齊,縫隙 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 3.4.19 管線應由下游端往上游端施工為原則,除遇有特殊狀況,報請機關同意後則不在此 限。 3.5 人孔施築:應依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規定辦理。 3.6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7 餘土處理:應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規定辦理。 3.8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作業規範 3.8.1 作業內容及規範 (1)作業範圍:為施築地區,工作項目包含設施實測、圖文資料建檔,各項工作內容 分述如下: A.設施實測: a.分管、支管及用戶接管其人孔、陰井及配管箱等設施,須依主管(管理)機 關之圖根點及水準點以設施框蓋中心為準,就近引測地面及管底 X、 Y、 Z 座標。 b.無法直接測量管底之清除孔引測地面 X、 Y、 Z座標。 B.圖文資料建檔:承包商須依前項實測資料、機關設施屬性資料卡、機關編碼原 則,以機關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檔。 (2)作業期限:須於驗收前全部完成。 (3)設施測量作業應依第 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4)安全設施及作業準則: 本工作須分為地面測量及地下管線調查測量兩部分,故應特別重視勞工安全職業 災害之防護,為維護工地環境及加強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以防止職業災害,承包 商應依機關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行政管理程序規範注意 事項」辦理,並應作先期作業安全教育,由專人負責施工時之地上、下安全措施 、維護及安全檢測工作,若施工中因承包商疏忽以致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負完全 責任。 A.地面安全設施 a.施作時為求安全,須以安全圍籬(活動式鋼管圍籬)框圍工作範圍,其規格 樣 式詳活動式鋼管圍籬示意圖,凡施作時影響既存道路交通者,其施作安全均 應 照機關所附「施工地段安全設施要點」實施。 b.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辦理。 B.地下管線調查測量部分安全設施 抽水機、抽風機、防護衣、氧氣筒、防毒面具、送風機、送風管、發電機、有 毒氣體偵測警報器、救護箱等。 C.安全作業準則 有關安全作業準則,承包商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於所提送之工作計畫書中詳 述,為避免發生危險,承包商之實測位置必須事前報工程司核備。 (5)決算及設施屬性資料建檔準則 A.機關應準備之相關手冊及基本數值資料,提供承包商作業準備,提供之事項如 下: a.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 b.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 c.地形圖。 d.屬性資料電腦建檔規範。 B.承包商於作業前須準備以下之相關事項,以配合工作之執行: a.個人電腦硬體設備 1套。 b.從機關取得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及地形圖,依操作手冊安裝 管理系統軟體及地形圖於設備中。 C.承包商作業規定 承包商應依機關所提供之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設施屬性資料卡 、編碼原則、設施實測成果,建立竣工圖與相關屬性資料檔,其建檔內容及方 式詳系統操作手冊說明。 D.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送審規定 承包商應於工程進度達 25%、 50%、 75%、100%時分次提送屬性資料予機關( 維護工程科)審核。 (6)成果繳交 成果繳交分現場檢核及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工程司先抽驗現場再作電腦成果檔案 內容建置,抽測標準分、支管每累計實測20點取 1點(累計少於20點者取 1點) 。 A.現場檢核 針對繳交之各類設施屬性資料於驗收成果繳交時,檢核其正確性。承包商應派 員配合辦理並免費提供各項儀器、設備、工具、助手等,經檢核發現錯誤之成 果,承包商應立即修正,所需之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請求補償。 a.展繪繳交之各類孔蓋位置之圖形資料於紙面上,作為現地檢核之基本圖(須 套繪於地形圖上)。 b.依據基本圖位置,至現地檢核其 X、 Y、 Z座標並丈量各類孔蓋與地物間距 離,以檢核位置的正確性。 c.實地丈量之距離容許誤差不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則視同該設施不 合格。 B.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完成資料,由機關協助載入資料庫,內容如下: a.數值資料:於機關系統可以讀取且查詢運作無誤。 b.圖面資料:讀取無誤之資料由系統展繪出來。 c.圖文互查:可由系統提供之圖文互查功能檢核。 d.完成上述程序且符合契約約定標準者視同合格。 C.合格標準 合格率100%。 D.承包商應委託由專業測量公司測量設施屬性資料之設施量測,須加註測量公司 簽證,並於報告書中一併提送。 E.承包商另需於竣工時提送「防火間隔位置標示圖」。 3.9 檢驗 3.9.1 污水用鋼筋混凝土管及不銹鋼套環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 (採用卜特蘭第Ⅱ型水泥製品 )之檢 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寸

    依工程標準圖或CNS 3905 A2050檢驗外觀、尺寸

    依照CNS 483 A1001及CNS 3905 A2050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管徑60cm以下,以每200支為1批材料,數量未滿40支者免辦理檢驗。
    管徑超過60cm以每100支為1批材料,數量未滿20支者免辦理檢驗。
    達需辦理檢驗之污水用鋼筋混凝土管,各尺寸至少1支管材須抗壓至破壞,求取破壞強度。

    外壓強度

    依CNS 484 A3003定檢驗外壓強度

    其外壓裂紋強度為CNS 483 A1001標準之四級管以上

    耐水壓

    依CNS 484 A3003定檢驗耐水壓

    以每秒不超過0.1kgf/c㎡的速率施加壓力至0.5kgf/c㎡停止,壓力需能保持5鐘不下降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套環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材質

    CNS 8499

    須符合CNS 8499種類符號304「冷軋不銹鋼環片及鋼板」之規定

    應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量測

    不銹鋼環片厚度以混凝土管徑區分,當∮300㎜~∮500㎜為1.5㎜厚,∮600㎜~∮900㎜為2.0㎜厚,其各詳細部位依契約圖說製作

    3.9.2 推進施工管線高程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推進施工管線高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正負許可差

    管徑∮400mm以上

    量測

    不得大於管內徑之10%

    由工程司視需求加強抽驗

    管徑∮300mm以下

    不得大於4cm

    3.9.3 下水道用PVC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PVC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CNS 1298 K3004辦理檢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 CNS 1298 K3004所定B級品以上厚度之規格試驗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水壓試驗

    拉伸試驗

    壓扁試驗

    浸漬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辦理驗

    660kgf/c㎡以上

    3.9.4 下水道用PVC-PE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PVC-PE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CNS 13747 K61035辦理檢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3746  K3111所定規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水壓試驗

    拉伸試驗

    壓扁試驗

    浸漬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辦理檢驗

    660kgf/c㎡以上

    3.9.5 下水道用ABS(6.3kg)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ABS(6.3kg)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CNS 13475 K61022辦理檢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3474 K3106所定規

    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水壓試驗

    拉力試驗

    落鎚衝擊試驗

    灰分試驗

    耐藥品性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辦理檢驗

    660kgf/c㎡以上

    3.9.6 塑膠(PVC)裡襯(∮≧700mm)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PVC)裡襯(∮≧700mm)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抗拉強度

    ASTM D412

    17.25Mpa以上

    應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伸長率

    ASTM D412

    225%以上

    硬度(瞬間)

    ASTM D2240

    54≦硬度≦64

    撕裂強度

    ASTM D1004

    80 N/mm以上

    硫酸H2SO4 (20%)(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12%以下

    氫氧化鈉NaOH(5%)(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20%以下

    氨水NH4OH(5%)(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40%以下

    次氯化鈉NaOCl(1%)(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20%以下

    外觀

    目測

    無損壞及錯誤之熔接、無針孔現象。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火花試驗

    管之裡襯表面需以火花試驗儀器及至少10000伏特電壓以上之電刷完成全面積之火花試驗。

    無火花現象產生

    每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批抽驗1支做火花試。

    由工程司任意選測1點做鍵之拉拔試驗,若2項試驗有1項未合規定,則由同批再驗2支,再有未通過者,則全部成品不得使用。

    鍵之拉拔試驗

    為檢查塑膠鍵是否適當嵌入混凝土管內,應作鍵之拉出試驗,直接將拉力施於混凝土表面長度100~200mm,並含單一崁入鍵之切割塑膠片完成。混凝土應充分養生,且鍵能在特定拉力下,不使混凝土或鍵損壞或鍵由混凝土中被拉拔出來。

    完成嵌入至少14天後且在10~27℃間施作,塑膠鍵需能承受14N/mm以上之拉拔強度。

    3.9.7 擠壓式彈性填縫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擠壓式彈性填縫帶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比重

    CNS 8904 A3154

    1.2-1.4(25℃)

    應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延展性

    CNS 10091 K6756

    ≧5cm(25℃)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

    ≧140℃

    閃火點

    CNS 3775 K6377

    ≧210℃

    拉伸黏著力

    CNS 8904 A3154

    ≧kgf/c㎡(25℃)

    3.9.8 TV檢視 (1)∮300mm ~ ∮1000mm管線應辦理TV檢視。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TV檢視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TV檢視

    以TV檢視車逐段檢驗管內狀況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檢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辦理改善至檢驗合格。

    估驗時1次初驗時1次

    (3)為配合用戶接管先行通水,工程司得視需要先行辦理管線TV檢視及分段查驗,承 包商須配合辦理。 (4)TV檢視需配合機關辦理初驗作業 (含點驗、勘驗、查驗、部分驗收 )進行管線TV 檢視作業;如檢驗不合格依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承包商應將TV檢視成果製成光碟片送請機關(一式3份)。 (6)每段管線推進或埋設完成後即報請工程司會同檢查並將 TV 檢查表(含光碟片) 於估驗計價時檢附,檢測計畫應併入施工計畫提報機關核備。若因多處人孔未施 築完成影響市容或交通,業者得暫緩本項估驗計價。 3.9.9 漏水試驗 (1)試驗時機:對TV車檢視結果,機關、承包商任一方如有異議時,得辦理漏水試驗 。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漏水試驗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漏水試驗

    檢驗方法依地下水位高程採內滲法或外滲法,得依現場鑽探資料擇一採用之,漏水試驗示意圖詳如附件一。

    最大容許漏水:於24小時內,每100m管線每公分管徑不得超過0.01m3,且管接頭及人孔處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

    工程司視需要辦理

    (3)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以適當材 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管線推進或工作井開挖依地質條件分類,以為估驗計量之依據。 4.1.2 推進段上下游工作井之地質相同,則該段管線推進依契約詳細表該種地質工項計量 ,如為不同地質,其該段管線依契約詳細表該二種地質之工項以推進長度各半計量 ,承包商不得異議。 4.1.3 管線推進之工作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四捨五入 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人孔內壁至人孔內壁之水平距離。管材部分依契約 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推進」項目計量。 4.1.4 工作井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等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5 工作井按契約以處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量。 4.1.6 管線埋設之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 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 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連接 及埋設」項目計量。 4.1.7 路面修復以平方公尺計量。 4.1.8 銑刨加鋪 5cm 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 5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 3cm 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加鋪 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均以平方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 作數量計量。 4.1.9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10 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4.1.11 施工中及驗收TV檢視費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 4.1.12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按契約詳細表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3 若有必要辦裡漏水試驗時,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 4.1.14 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依據,另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書所列 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減,仍依契約詳細表內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 牆設施、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處」計量。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 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道路使用申請工作之費用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但繳交給路權 單位之各項費用由承包商代墊後,由機關負擔歸墊。 4.2.3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4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價,如 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 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5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一般管膠圈接頭、混凝土管接頭、塑膠管膠合接頭等,均視為分 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6 管線推進不論採用何種工法施工,均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括管材 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藥劑處理、運管、下管、裝接、推進、管內挖土、管外 灌漿、管內挖出廢土之處理、破壞之路面修復等。其中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 併入「管線推進」項目計價。 4.2.7 推進管線所建之臨時工作井分為矩形及圓形二種,均依不同尺度及深度分別以處乘 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含路面切割、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安全措施、擋 土、抽排水、藥劑處理、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人工及一切相關工作等均包括在內 ,均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圓形工作井不論採用鋼管擋土工法或預鑄 沉設式工作井擋土工法,均依單價分析表編列時參考之工法計給其費用。短管推進 之工作井如採用預鑄沉設式工作井工法時,設於其內之人孔均依契約圖說規定施工 ,其費用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4.2.8 管線埋設之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 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價,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 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連接 及埋設」項目計價。 4.2.9 施工中及驗收TV檢視費按契約以長度(公尺)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10 若有必要辦裡漏水試驗時,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11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及其製造圖說等費用依契約詳細表「人孔陰井電腦屬性 資料建檔」以一式計價。 4.2.12 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承包商檢附之竣工圖底稿,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 不另計價。 4.2.13 路面修復以平方公尺計價。 4.2.14 圓形工作井採用鋼管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5 工作井採用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6 工作井採用鋼板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7 工作井採用連續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8 工作井採用排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9 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依據,另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書所列 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減,仍依契約詳細表內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 牆設施、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處」計價。 4.2.20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設,以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1 施工時如需挖除道路中心樁,應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暨補充規定 」辦理,復樁費由機關負責繳交。          〈本章結束〉 02531 02531-1 TPE V2.0 99/01/01 02531 02531-26 TPE V2.0 99/01/01
  • 第 55 條
    第02532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 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包括污水 管附屬工作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 一切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6)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7)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8)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 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 製竣工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審查 (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 ,僅須向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 製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 司初審核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 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2. 產品 2.1 人孔及陰井 (1)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 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為 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2.1.1 尺度 (1)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混凝土應以第Ⅱ型卜特蘭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鋼筋 應符合 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 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鈎,以方便吊裝。 (4)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 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製品均須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 施名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如後附件一)。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 ,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使用之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 以上成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 約圖說相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 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 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 驗報告。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 過時,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圓周總長度,應附帶供應直徑 1.5 〞(英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人孔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 CNS 2869 FCD500-7之規 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2.2 設置原則 (1)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 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 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2)人孔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 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 避免傷人。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 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 2.4 人孔跌落設施 2.4.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2.4.2 設置原則 (1)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時,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 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2)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3. 施工 3.1 預鑄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 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 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 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 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 。人孔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 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 ,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安裝,惟圓形工作井預 鑄混凝土短管、底座等人孔踏步,可於現場安裝,現場安裝之人孔踏步應採用不銹 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人孔蓋及蓋座 3.3.1 人孔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混凝土或混凝土墊圈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 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 時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 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框蓋、檔土座進場前須以噴漆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1)人孔跌落設施須配合管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2)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5 檢驗 3.5.1 人孔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 (採用卜特 蘭Ⅱ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 1238(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 (採用卜特蘭第Ⅱ型水泥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 每批抽驗1個

    (3)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混凝土短管及底座(採用卜特蘭 Ⅱ型水泥 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軸向抗壓試驗

    必須承受12,000kg之軸向荷重,量測裂痕寬度。

    無有害之裂痕,此有害之裂痕是指裂痕寬度超過0.25mm以上;或者裂痕是沿著製品整個縱向裂開。

    100個為1批 (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 (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4)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場鑄人孔底座 (採用卜特蘭Ⅱ型水泥製品) 之檢驗項目如下 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依CNS 1232作抗壓強度試驗。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28天抗壓強度最少應有4只試體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應不得超過1只,且其5只平均強度應大於或等於規定之28天抗壓強度。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組(至少5只試體)

    鋼筋量

    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個為1批(不足10個以10個計) ,每批至少抽驗1個

    3.5.2 陰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陰井短管、底座 (採用卜特蘭第Ⅱ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 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 1238(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檢視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配筋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3.5.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球狀石墨鑄鐵人孔框蓋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度檢查

    量測

    孔蓋各部尺度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重量檢驗

    量測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靜載重抗壓強度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框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700KN以上

    不可有裂痕發生,管徑60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2.2mm以下。
    管徑75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2.7mm以。
    管徑90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3.2mm以下。

    3.5.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辦理檢驗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辦理檢驗

    變形≦5 mm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計支),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 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13206規定

    3.5.5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辦理檢驗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辦理檢驗

    變形≦5mm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計支),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13206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 量 4.1.1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 土墊圈及PC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量。 4.1.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 、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 項目內,不另計量。 4.1.3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 頭、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4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之人孔跌落設施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數 量計量。 4.1.5 管線管徑200mm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量。 4.1.6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量。 4.1.7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 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等費用, 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 利使用費、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 土墊圈及PC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4.2.3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 、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 項目內,不另計價。 4.2.4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 頭、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價標準,以實作數量計價。 4.2.5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之人孔跌落設施按契約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數 量計價。 4.2.6 管線管徑200mm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價。 4.2.7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價。 4.2.8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價,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 之項目內。 〈本章結束〉
  • 第 56 條
    第02534章 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推進、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所需辦理之一 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線接裝、管線裝接、回填及路面 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等工作。凡在契約約定 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9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5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3)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4)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5)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6)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7)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 頭配件 (8)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 頭配件檢驗法 (9)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4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險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4.6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施工計畫書 (2) 品質計畫 (3) 產品廠商資料 (4) 產品出廠與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2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將「驗收繳交資料」送工程司,以供作為驗收依 據。 1.5.4 品質管理應依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5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除依據原契約圖說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 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人孔蓋之高程。 (2)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3) 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 (4)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 件下,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 管材施工,以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 / 試驗規定。 2.1.2 單一系統直管部分必須使用同一廠牌,不得混用其他廠牌使用,違者該混用段拆除 重作,另接頭配件部分得可採用其他廠牌使用,但仍須以相同材質之配件配合直管 使用,其接合部分不得漏水且須緊密接合。 2.1.3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核可後,得 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4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該項標稱管 徑時,可以大於該管徑之標稱管徑替代。 2.1.5 直管及接頭配件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號。 2.2 各種預鑄成品使用之水泥應為卜特蘭第Ⅱ型水泥,承包商應要求製造商於材料報驗 時提出水泥原廠出廠證明及進貨單送工程司備查後始准辦理檢驗。 2.3 塑膠類污水管 2.3.1 管材其接合方式為冷間承插式或活套式或溝槽式或熱熔接式,管材為橘紅色PVC管 (B 級)或橘紅色 PVC-PE 硬質管或橘紅色丙烯睛 - 丁二烯 - 苯乙烯(ABS)( 6.3kg 級)及橘紅色高密度聚乙烯 HDPE 管規格等塑膠管種管材之一施作。 2.3.2 塑膠管、接頭配件(另件): (1)管徑∮ 300mm 以下之污水管,採用 PVC 管者,須使用 PVC 接頭配件,採PVC- PE 管者,須使用 PVC-PE 或 PVC 接頭配件,採 ABS (6.3kg)級者,須使用AB S(6.3kg)級接頭配件,採 HDPE 級者,須使用 HDPE 級接頭配件。(若承包商 使用之管件材質與住戶排水管不同時,其所需之轉換接頭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 價)。 (2)∮ 50mm ×∮ 50mm × 45。,∮ 80mm ×∮ 80mm × 45。,∮ 80mm ×∮50mm × 45。Y型接頭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挖掘:承包商須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之資料準備 。 3.1.2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地道路挖掘管理 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 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 ,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 可開挖。 3.1.4 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明間距,施工前放樣 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會同現場勘處設置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 溝改善空間。 3.1.5 承包商須依據路權單位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6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3.1.7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自來水及電信等 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須遷移者,承包商應繪製位置圖及詳細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 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移,費用依規定辦理。 3.1.8 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1) 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2) 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3) 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3.1.9 工程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緊急搶修作業規定辦理: 3.1.10 有關道路挖掘之管制措施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規定辦理,已核發路證區域,承包 商應負維護管理之責任。 3.1.11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如 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工程司轉道路 挖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 3.2 安全防護 3.2.1 施工期間,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第01556章「交通維持」相關規定。 3.2.2 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3.2.3 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需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應依道路主管 機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每日收工時,應將有礙交通之所有 機具運離工地,不得留置。 3.2.4 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儲,並指派 專人負責看管及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 要之處置。 3.2.5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公共管線埋設物應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並 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2.6 除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外,施 工中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 1.0m 以上,必須施作板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 以防崩塌,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造成意外事故 ,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 3.2.7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 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 體殘留在內,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2.8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9 環境保護:應依第01572章「環境保護」之規定辦理。 3.2.10 承包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確實做妥安全措 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發生任何損害於機關或第三者時, 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機關並得行使求償權。 3.2.11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承包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得損壞、埋沒而 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承包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2 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 全,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 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 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3.3 用戶接管施工 3.3.1 用戶接管施工原則: (1)工程示意圖所示各建物均須於施工前請住戶(至少有一樓住戶)填具「污水下水 道用戶接管申請表」,施工時調查建物化糞池、污、雨排水管出口位置,並適度 調整設施位置及完成用戶接管(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除外),不得遺漏,並 依『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契約圖說』規定辦理,如 遇情形特殊者,應報請工程司會勘共同決定之,未依前述程序辦理如經發現遺漏 者,承包商應隨時補作,所需施工費及材料費均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 (2)後巷施工原則每棟住戶其用戶連接管(∮ 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不含糞管或 壓力管)須匯集成一支∮ 100mm 匯流管(埋設坡度不得小於 2% 為原則)後接 入配管箱或陰井(詳如契約圖說後巷各式接管及匯流管接管示意圖)且應儘量設 於該棟排水溝內側(即該棟結構體與排水溝間),如礙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 形辦理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3)建築物採機械式排水者(即壓力管),應由用戶自行改裝為重力排水,無法配合 改裝者,其排洩水管排放口連接至新設陰井時應在陰井內加設消能設施。 3.3.2 後巷用戶排水設備系統原則上,後巷寬度不足75cm,不予施築;寬度大於等於75cm 小於 100cm 間,設施採用清除孔施作,每 30m 內設置乙處;寬度大於等於 100cm 小於200cm 間,設施採用塑膠配管箱(配管箱之設置得視現況考量住戶排水口分佈 情形選用圓型或矩形塑膠配管箱,唯轉彎處採用圓型塑膠配管箱)施作;寬度大於 200cm 以上者,設施採用陰井埋設。惟現況若因受環境條件因素限制時,承包商得 報請工程司會勘後調整適當之設施埋設。 3.3.3 擋土設施使用區分為,挖深在1m以內不設擋土設施,道路段挖深在1m以上,依契約 圖說規定,採適當用之擋土措施;後巷段施工超過 1m 以上者,承包商應依實際需 要採適當之擋土措施,以上挖深採用適合機械施工,且不得危及鄰近地上、下結構 物安全。 3.3.4 管溝應由下游往上游挖掘為原則,按契約圖說標示坡度施工,圖上未註明者,管徑 ∮ 200mm 以下管坡度不得小於 1/100 為原則;承包商須考慮最上游管線由地面至 管頂之最小覆土深度至少80cm,並依地形、水理條件、承接之排水出口高程等,決 定最下游人孔接入點高程。 3.3.5 用戶接管係依住戶既有污水排水管以相對管渠口徑之塑膠管(件)予以連接及安裝 ,連接管應由住戶既有污水排水管排洩至溝渠(公共雨水側溝或後巷側溝)之出口 處接入,另排糞管則由化糞池入水口處接入(若化糞池位於合法建物內面應與住戶 協調接管,惟有影響主結構物或位於地下室時請住戶自行配合接管)。 3.3.6 道路管線埋設處理措施如下: (1)管線埋設深度規定 (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埋設深度應以從雨水側溝底部下方 穿越。 A.建築基地內,覆土深不得少於60cm以上。 B.後巷或私設道路(不通行汽車者)時,覆土深不得少於60cm以上。 C.人行道上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00cm以上。 D.寬度6m以下道路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00cm以上。 E.寬度超過6m道路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20cm以上。 (2)若覆土深未能符合前述規定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可後,依契約圖說規定施築管線 PC 保護措施,其費用仍依詳細表道路直管連接及埋設項目計價,施築之 PC 不 另給價。 (3)管線覆土深度不足30cm者,不予施作,應專案處理。 (4)保護措施管線下方應施築 10cm 之 PC,與其他管線交會處如該管線業已鋪設 PC ,則該管線無需再加鋪 10cm 之管床。 3.3.7 承包商應於每次施工次日,將前日施工場圖資料送工程司核備。 3.3.8 承包商於竣工圖上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標示配管箱之形式符號在施工中遭遇困難時應 隨時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事項如下: (1)如施工路徑、流水方向變更或依現況需要指定地點另行施工,須經工程司報請機 關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後辦理。 (2)若設施埋設深度及人孔、陰井、配管箱、清除孔設施因配合建築物排洩水管位置 ,或因施工現場需求須予修正、調整、改用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現場會勘認 定及做成書面紀錄後據以辦理。 (3)本條款各項均依實作數量計價,並由機關適時修正契約總價表。 (4)前述變更程序依機關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變更設計流程圖辦理。 3.3.9 施築用戶接管時除應依規定接管外,若遇一排水管有雨水與污水混合排出情形者, 應勸導用戶自行改善,如用戶不予處置,則依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材質為 PVC 之B 級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並將該混合管標示於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上,且 將該管列入未接管清冊內,以利後續判讀是否漏接。 3.3.10 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 建物壁面外若有3至5支顯露之∮80mm以下污排水立管(糞管及壓力管除外),介於 壁寬1m以內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1)建物壁面外若為 5 支顯露之∮ 80mm 以下污排水立管,則須將該五支污水管以 Y 型接頭(灰色)及 45。彎頭(灰色,視需要)併接入一支∮ 100mm 管(灰色 )並連接入匯流管系統內。 (2)建物壁面外若為 3 ~ 4 支顯露之∮ 80mm 以下污排水立管,則須將該 3 ~ 4 支污水管併接為 1 支或 2 支∮ 80mm 管(灰色)並連接入匯流管系統內。 3.3.11 工程進行期間,承包商應與接管戶之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互相合作 ,遇有須通過用戶牆壁或地板時,應儘量避免破壞主結構物,如因事實上不可避免 者,應先徵得用戶及工程司同意,並以最小量之破壞為原則,由熟練技術工為之, 承包商須確實約束工人施作,若與接管用戶有任何糾紛,概由承包商負責;裝設完 竣後,承包商應即負責將所破壞處修復。 3.3.12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係指每棟建物於用戶接管施工中,糞管或雜排水之出 水口位於用戶建築物內,須以穿牆鑿洞方式銜接至支管或陰井設施,而必須對該建 物牆壁進行局部破壞及修復作業者。 3.3.13 配置街廓內之防火間隔(後巷或側巷)段之污水設施,須配合調查住戶後巷之污水 排出口、地面化糞池位置佈設,佈設原則為每棟或相對棟設置一處,並供兩側用戶 使用(擺設位置儘量靠近地面化糞池附近,以利糞管及匯流管等接入);設施位置 必須避開地下室結構建築物;另防火間隔空間大於 5m 以上者,除考量土地所有權 是否為用戶所有或作為其它用途者外,可於防火間隔兩側佈設管線及設施。 3.3.14 老舊社區用戶接管原則: (1)老舊社區後巷寬度75cm以下之無建使照,俟都市更新後再行辦理用戶接管。 (2)老舊社區無建照使照但市民有強烈之接管意願陳情時,應由承包商配合工程司辦 理現場會勘,依勘查現況,遵循下列要點及準則向住戶說明並完成會勘紀錄,以 利辦理。 A.評估施工時是否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B.調查建築物化糞池、污、雨水管出口位置及後巷寬度。 C.後巷寬度小於75cm大於50cm者,住戶應同意並接受之要件: a.接管方式:將後巷原有排水溝廢除,雨水採地面逕流或簡易 L 型溝方式排 放(洩水坡度 S=1.5/100),並利用現有後巷空間埋設∮ 200mm 污水管線 ,∮ 200mm 污水管線之維護清理設施以清除孔設置,其生活雜排水管須匯 集成一支∮ 100mm 污水管線匯流管,並將匯流管設施埋設於建築物內,糞 管另以∮ 100mm 污水管線銜接後巷管線設施,原有化糞池抽乾填平設置塑 膠孔蓋清除孔。 b.接管完成後,建築物內部之污水管線設施之維護清理需由住戶自行處理。 c.住戶建築內之地面修復僅作 PC 復舊,若住戶願意提供瓷磚者,承包商應代 為鋪設。 d.承包商應收到住戶用戶接管同意書後方可施工。 (3)後巷寬度小於50cm(建築物緊臨)者: A.請住戶自行改至前巷,以利銜接公供污水下水道。 B.如因特殊狀況無法由每戶接管者,住戶可自行協調並同意採二戶、三戶匯集 後由其中一戶銜接至前巷辦理用戶接管。 3.3.15 前巷接管模式原則如下: (1)有前院:將住戶前院化糞池抽乾填平,埋設塑膠配管箱,收集糞水與往前巷排放 之雜排水後,再銜接前巷之用戶排水設備系統(附件 19)。 (2)無前院:用戶接管部份分以兩戶配置一個配管箱,而用戶排水設備系統設施以不 超過 30m 為埋設原則,其接管方式以前巷公共排水溝內側外壁至住戶構造物界 面之空間分為下列幾項: A.20cm ≦寬度< 40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 5~15cm,其空間僅可施 作匯流管。 B.40cm ≦寬度< 75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 5~15cm,配管箱與匯流 管皆位其內。 C.75cm≦寬度:其空間足夠設置配管箱與匯流管,排水溝毋須外移。 D.上揭與排水溝共構段,承包商須報請工程司循程序會主管 (管理 )機關同意再 行施工。 3.3.16 天井接管模式原則如下: (1) 單棟天井:將其單棟化糞池抽乾填平,原位置設置塑膠配管箱銜接糞管。 (2) 中央天井:多棟共有之天井內化糞池抽乾填平,原位置設置塑膠配管箱銜接糞 管及雜排水管,再予以接入室內用戶排水設備系統。 3.3.17 承包商於施工階段須依機關之規定,以『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分別建置「用 戶接管卡」電腦資料檔,其內容應依『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置欄位輸入至 少包括: (1) 發包工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1式3份。 (2) 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必須以 1/100-1/300 之比例標示用戶建築物輪廓、新設 排水溝、污水、雨水、雨汙水混流管排放口位置。 (3) 用戶接管竣工 3 × 5 照片(原則為每棟用戶連接匯流管接入直管部分施工後 未回填前之同角度照片 2份,每份 2張, 1份併施工場圖於估驗計價時檢附, 另 1 份上傳至『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貼於用戶接管竣工卡併於竣工時檢 附,並註記接管住戶門牌號碼)。 (4) 工程竣工統計表。 (5) 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依契約約定格式辦理,以 A4 直式橫書編撰,並以 硬殼裝訂成冊提送 1 式 4 份(檢附減帳會勘紀錄及函文上傳至污水下水道業 務管理系統)。 (6) 承包商於施工後巷(防火間隔)用戶接管前、後,須於該後巷段兩側,採制高 點位置拍攝施工前及施工後(拍攝位置須相同)之該後巷全景現場狀況 3 × 5 照片各兩份(即施工前 2 份,施工後 2 份),及施工中照片兩份,貼於 A4 紙張上並寫明該後巷四周街廓、街名,送機關備查。 (7) 決算竣工相關圖說、資料。(1/500竣工圖) (8) 上列建置承包商應於完成單一系統後巷(分區)後先行報核彙送機關(營運管 理科)辦理用戶抽查,其建置結果應於竣工報核時彙送機關。 3.3.18 承包商建置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以一樓住戶為主,並抄錄二樓以上之水號,每 棟一卡含二樓以上水號),配合施工進度送機關查核。 3.3.19 施工範圍內設有切換裝置之建築物,承包商於施作用戶排水設備完成時,應通知住 戶並主動協助切換。 3.3.20 承包商於施工中,應經常至機關(營運管理科) 使用框圍系統,以獲取最新施工 區域內門牌及水號資料,方能準確提送已接管門牌及水號清冊。 3.3.21 管溝範圍間(左右各約30cm為原則)復舊之鋪面料,如為瓷磚、大理石等,若接管 戶自願提供成品辦理時,承包商除不得拒絕外,並應配合處理。 3.3.22 施工範圍內若有建築物須配合地下室改管時,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辦理會勘通知住戶 。 3.4 人孔、陰井及配管箱等設施施築:應依第02535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規定 辦理。 3.5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6 後巷寬度未達2m以下以水泥鋪面復舊。 3.7 後巷美化辦理原則 (1) 後巷美化工程地點須經工程司與里辦公處協調會勘確認。 (2) 後巷寬度達2m以上未達3m以石英磚美化。 (3) 後巷寬度達3m以上以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美化。 (4) 後巷寬度達2m以上,若無須辦理美化者,仍以PC復舊。 (5) 有關後巷美化圖案形式,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圖案形式資料供工程司審查, 於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據以施工。無論採用何種形式,皆依契約詳細表所列單價 計價。 3.8 施工時如需破壞人行道時,其修復採人行道磚修復。 3.9 餘土處理:應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規定辦理。 3.10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作業規範 3.10.1 作業內容及規範 (1)作業範圍:為施築地區,本工作項目包含設施實測、圖文資料建檔,各項工作內 容分述如下: A.設施實測: a.道路上之分管、用戶排水設備其人孔、陰井須依主管 (管理 )機關之圖根點 及水準點就近引測地面X、 Y、 Z 座標、點支距,並須以設施框蓋中心為準 ,實際下至孔內測其各接入設施管線之管底高程、偏心距。 b.後巷或防火間隔用戶接管系統之陰井(或配管箱及清除孔)須作實測(含設 施深度及管線長度)。 B.圖文資料建檔:承包商須依前項實測資料、機關設施屬性資料卡、機關編碼原 則,以機關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檔。 (2)作業期限: 應視工程進度分階段於人孔完成,路面恢復後,通知機關並進行現場測繪,製作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惟上述資料之製作應於驗收前全部完成。 (3)設施測量作業應依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4)安全設施及作業準則: 本工作須分為地面測量及地下管線調查測量兩部分,故應特別重視勞工安全職業 災害之防護,為維護工地環境及加強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以防止職業災害,承包 商應依機關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行政管理程序規範注意 事項」辦理,並應作先期作業安全教育,由專人負責施工時之地上、下安全措施 、維護及安全檢測工作,若施工中因承包商疏忽以致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負完全 責任。 A.地面安全設施 a.施作時為求安全,須以安全圍籬(活動式鋼管圍籬)框圍工作範圍,其規格樣 式詳活動式鋼管圍籬示意圖,凡施作時影響既存道路交通者,其施作安全均應 照機關所附「施工地段安全設施要點」實施。 b.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依機關所附「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辦理。 B.地下管線調查測量部分安全設施 抽水機、抽風機、防護衣、氧氣筒、防毒面具、送風機、送風管、發電機、有 毒氣體偵測警報器、救護箱等。 C.安全作業準則 有關安全作業準則,承包商應確實依機關所附規定辦理,並於所提送之工作計 畫書中詳述,為避免發生危險,承包商之實測位置必須事前報工程司核備。 (5)決算及設施屬性資料建檔準則 A.承包商於作業前須準備以下之相關事項,以配合工作之執行: a.個人電腦硬體設備1套。 b.從機關取得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安裝於設備中。 c.從機關取得之施工範圍地形圖安裝於設備中。 d.屬性資料電腦檔依機關提供規範。 B.承包商作業規定 承包商應依機關所提供之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設施屬性資料卡 、編碼原則、設施實測成果,建立竣工圖、點支距圖、編碼圖與相關屬性資料 檔,其建檔內容及方式詳系統操作手冊說明。 C.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送審規定 承包商應於工程進度達25%、50%、75%、100%時分次提送屬性資料予機關(維護 工程科)審核。 (6)成果繳交 成果繳交分現場檢核及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工程司先抽驗現場再作電腦成果檔案 內容建置,抽測標準分管、用戶排水設備每累計實測20點取 1點(累計少於20點 者取1點)。 A.現場檢核 針對各類設施屬性資料於成果繳交時,檢核其正確性。承包商應派員配合辦理 並免費提供各項儀器、設備、工具、助手等,經檢核發現錯誤之成果,承包商 應立即修正,所需之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請求補償。 a.展繪繳交之各類孔蓋位置之圖形資料於紙面上,作為現地檢核之基本圖 (須 套繪於地形圖上 )。 b.依據基本圖位置,至現地檢核其 X、Y、Z 座標並丈量各類孔蓋與地物間距 離,以檢核位置的正確性,實地丈量距離之容許誤差應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 差範圍內。 c.依據圖面或電腦成果屬性資料,實際下至設施孔內丈量框蓋中心至各接入設 施管線間距離及角度、各接入設施管線之管底高程,實地丈量之距離、角度 容許誤差應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 d.實地丈量之距離容許誤差不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則視同該設施不 合格。 B.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完成資料,由機關協助載入資料庫,內容如下: a.數值資料:於機關提供系統可以讀取且查詢運作無誤。 b.圖面資料:讀取無誤之資料由系統展繪出來。 c.圖文互查:可由系統提供之圖文互查功能檢核。 d.完成上述程序且符合契約約定標準者視同合格。 D.合格標準 抽測數量中正確性之比率達100%者為合格。 E.承包商應委託由專業測量公司測量設施屬性資料之設施量測,須加註測量公司 簽證,並於報告書中一併提送。 F.承包商另需於竣工時提送「防火間隔位置標示圖」。 3.11 岩盤部分 3.11.1 如施工中如遇岩層應即通知工程司確認,並拍照存證,參照分管之鑽探資料判斷, 且現場需採用破碎機方可以施工者確認為岩盤地質。 3.12 檢驗 3.12.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CNS 1298 K3044辦理檢驗。
    2.各式Y型接頭、彎頭、盲蓋配件比照CNS 1298 K3044僅辦理浸漬試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298 K3044所定 B級品以上厚度之規格。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定橘紅色(B管)

    1.直管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蓋)每批3000個為1批材(不足3000個以3000支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含直管(∮200mm、150mm、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

    壓扁試驗

    拉伸試驗

    水壓試驗

    浸漬試驗

    3.12.2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E)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E)檢 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CNS 13747 K61035辦理檢驗。
    2.各式Y型接頭、彎頭、盲蓋配件比照CNS 13747 K61035辦理灰份試驗、浸漬試驗(PE部分)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3746 K3111所定規。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定橘紅色(B管)

    1.直管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蓋)每批3000個為1批材(不足3000個以3000支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含直管(∮200mm、150mm、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

    壓扁試驗

    拉力試驗

    水壓試驗

    抽真空試驗

    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部分)

    3.12.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ABS,6.3kg)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ABS,6.3kg)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CNS 13475 K61022辦理檢驗
    2.各式Y型接頭、彎頭、盲蓋配件比照CNS 13475 K61022僅辦理灰份試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13474 K3106所定規格。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定橘紅色(6.3kg)

    1.直管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蓋)每批3000個為1批材料(不足3000個以3000個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含直管(∮200mm、150mm、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

    水壓試驗

    拉力試驗

    落鎚衝擊試驗

    灰份試驗

    3.12.4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CNS 2459 K6198辦理檢驗。
    2.各式Y型接頭、彎頭、盲蓋配件比照CNS 2459 K6198僅辦理、灰份試驗浸漬試驗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符合CNS 2458 K3013所定規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定橘紅色。

    1.直管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蓋)每批3000個為1批材料(不足3000個以3000個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含直管(∮200mm、150mm、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

    偏圓率

    拉力試驗

    耐水壓試驗

    加熱復原性

    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

    3.12.5 TV檢視 (1)∮300mm管線應辦理TV檢視。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TV檢視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方法

    要求

    頻率

    TV檢視

    以TV檢視車逐段檢驗管內狀況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檢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辦理改善至檢驗合格。

    估驗時1次,初驗時1次

    (3)為配合用戶接管先行通水,工程司得視需要先行辦理管線TV檢視及分段查驗,承 包商須配合辦理。 (4)TV檢視需配合機關辦理分管初驗作業 (含點驗、勘驗、查驗、部分驗收 )進行管 線TV檢視作業;如檢驗不合格依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承包商應將TV檢視成果製成光碟片送請機關(一式3份)。 (6)每段管線推進或埋設完成後即報請工程司會同檢查並將TV檢查表(含光碟片)於 估驗計價時檢附,檢測計畫應併入施工計畫提報機關核備。若因多處人孔未施築 完成影響市容或交通,業者得暫緩本項估驗計價。 (3)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以適當材 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3.12.6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檢驗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 量 4.1.1 ∮200mm以上PVC直管埋設依道路及後巷分類,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 、下管、擋土設施、路面修復、人行道修復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 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設施 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 4.1.2 匯流管直管埋設依道路用及後巷用分類,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及 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 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 4.1.3 建物壁面併管連接管不論併接之立管為3支或4支或5支,其費用皆以契約詳細表「 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依實作數量以處計量。 4.1.4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計量依建物牆壁有實際破壞情形者,每棟建築物不論穿 牆幾洞,皆以一處計量。建物牆壁未有破壞情形者,不予計量。 4.1.5 雨水連接管依契約詳細表以支計量。 4.1.6 ∮200mm以上PVC直管及設施部分埋設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人行道修復納入其工 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7 銑刨加鋪5cm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瀝青混 凝土面層、加鋪 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PC 路面修復、PC 路面修復及石英磚鋪 設 (後巷美化 )、PC 路面修復及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鋪設 (後巷美化 )、接管戶鋪 面復舊,均依契約詳細表以平方公尺計量。 4.1.8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9 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4.1.10 施工中及驗收TV檢視費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 4.1.11 u用戶接管卡屬性資料製作費」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2 u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3 接管戶提供鋪面料承包商代為鋪設之工資,已含於鋪面復舊項目內,不另計量。 4.1.14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量,如契 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 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 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200mm以上PVC管線埋設依道路及後巷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3 匯流管直管埋設依道路用及後巷用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4 用戶管、糞管及壓力管連接,係依各管徑、道路及後巷用分類,以連接每支用戶既 有污水排水管為一計量單元,依實作數量以支計價。 4.2.5 建物壁面併管連接管不論併接之立管為3支或4支或5支,其費用皆以契約詳細表「 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依實作數量以處計價。 4.2.6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依契約詳細表以處計價。 4.2.7 雨水連接管依契約詳細表,按實作數量以支計價。 4.2.8 ∮200mm以上PVC直管及設施部分埋設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人行道修復納入其工 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9 銑刨加鋪5cm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瀝青混 凝土面層、加鋪 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PC 路面修復、PC 路面修復及石英磚鋪 設 (後巷美化 )、PC 路面修復及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鋪設 (後巷美化 )、接管戶鋪 面復舊,均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4.2.10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11 施工中及驗收TV檢視費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計價。 4.2.13 「用戶接管卡屬性資料製作費」按契約詳細表以一式計價。 4.2.14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及製造圖說等費用按契約詳細表「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 料建檔」以一式計價。 4.2.15 接管戶提供鋪面料承包商代為鋪設之工資,已含於鋪面復舊項目內,不另計價。 4.2.16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價,如契 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 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17 若經確認為岩盤地質,設備部分採實作數量計算並以一般開挖計價,再增加岩盤補 助費,以開挖數量以座計價。          〈本章結束〉 02534 02534-1 TPE V1.0 99/01/01
  • 第 57 條
    第02535章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包括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後巷 場鑄排水溝、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6)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7) CNS 3553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355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 CNS 3560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11)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 CNS 890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4) 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5) 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之試驗法) (16) 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7) CNS 11646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8) CNS 12780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19)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 CNS 13333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21) CNS 13347 自來水用丙烯月青-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接頭配件檢 驗法 (22)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3)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 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 製竣工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審查 (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 ,僅須向機關申請登記) ,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 製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 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 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2. 產品 2.1 人孔、陰井、配管箱 (1)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 井及配管箱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 。 (2)人孔及陰井依製作成式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壁 厚係採 9cm之製品,分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4)塑膠陰井及配管箱分為底箱及各式墊框箱等之構件,詳契約圖說所示。 2.1.1 尺度 (1)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混凝土應以卜特蘭第Ⅱ型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鋼筋 應符合 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 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 ?,以方便吊裝。 (4)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 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 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設施均需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 施名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附件1)。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 ,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 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約圖說 相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 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 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可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 驗報告。如前項實驗室無法承試時,經機關審查同意後,可送財團法人設置之實驗 室辦理試驗。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 過時,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圓周總長度,附帶供應直徑1. 5〞(英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塑膠配管箱 材質為複合工程塑膠,箱體為橘紅色,不得有裂痕,須可順利組裝,並符合本章檢 驗表規定。 2.3 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 2.3.1 規格 (1)框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 CNS 2869 FCD500-7之規 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框蓋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 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 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框蓋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 實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 ,避免傷人。 2.4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4.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 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 2.5 人孔跌落設施 2.5.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採用 耐腐蝕之材料。 2.5.2 設置 人孔跌落管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水溝拆除並重新施築排 水溝,排水溝無論位於後巷中間或後巷兩側原則須含溝蓋板(若當地住戶要求不需 施作溝蓋板者,承包商須報請機關會勘同意後,得免設溝蓋板),新築水溝型式可 為馬蹄型或U型,其壁厚至少10cm,底部至少15cm,施築溝面須平順以利水流,其 溝面可採板模或鋼模或其他組模,坡度至少為1/200以上。 2.7 PVC清除孔蓋依規格構造標準圖辦理。 2.8 熱鍍鋅格柵蓋板材料使用鋼料為SS400之扁鋼。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2.9.1 品質保證 (1)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 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 全者。 (2)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3)應具有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4)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特定標記(Logo)。 2.9.4 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型式或細節時,可選用符合規格之廠商制式產品。 2.9.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承包商應將機關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 傷缺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 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9.6 材料 (1) FRP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 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 於25kgf/㎡。 (2)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3. 施工 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預鑄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 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 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 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 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陰井)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 清除乾淨。人孔(陰井)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 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陰井)外側 接縫需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1.8 污水管線接入人孔時,其接入點應避開既有人孔踏步,如無法避免時,報請工程司 會勘處置。 3.1.9 進行原有人孔(陰井)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陰井 )內壁切齊,縫隙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人孔(陰井)底部應按契約 圖說修造導水槽,以暢水流。 3.1.10 人孔(陰井)及附屬構造物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若與其他設施物衝突致無 法施工時,應依工程司指示變更位置,承包商不得異議。 3.1.11 人孔、陰井、(塑膠圓型配管箱、塑膠陰井)等設施之短管裝配原則依序由大至小 。 3.1.12 陰井或清除孔或工程配管箱,如限於地形、地物或用戶排洩水管之位置,得經工程 司同意後,依現況調整;但應避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安裝,如於現場安裝人 孔踏步,應採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設施框蓋及蓋座 3.3.1 人孔及陰井之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混凝土及混凝土墊圈土調整至路 面高程平齊(高低差不得超過 0.6cm),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 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 有不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3.4.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時,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 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3.4.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4.3 施工縫 3.4.4 跌落設施單價分析表所列係取平均值計算,施工時應依實際深度,參照契約圖說規 定依實設置。 3.4.5 跌落設施不可設於踏步範圍內及不可設於分管之上方,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 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4.6 跌落設施應以分管流向分成兩邊,於各邊設一處跌落設施,該兩處跌落設施之支管 對應人孔中心之角度應大於135度並小於225,度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 司同意後辦理。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 3支以上之支管由不同方向須接入 該人孔,又落差皆大於 110cm且都須施築跌落設施時,應於接入既有人孔附近處增 設人孔,將該3支支管先行收集至該人孔內,再以1支跌落設施接入既有人孔,若特 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5 承包商因辦理用戶接管以致住戶屋內臭氣迴流且無法尋找臭氣發生原因時,機關得 視需要依規定程序得要求承包商於匯流管接入陰井或配管箱處辦理追加防臭盒設施 。 3.6 後巷場鑄排水溝 3.6.1 後巷場鑄排水溝,為使排水溝易於清理,每隔約 1.5m設置1塊預鑄混凝土格柵蓋板 ,格柵蓋板材質可為熱鍍鋅鋼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FRP),除經機關同意或契約 另有約定外,後巷場鑄排水溝格柵蓋板應使用同一材質。 3.6.2 承包商對於涉及違建部份經住戶或主管(管理)機關配合拆除至可施工空間後,應即 調查合法結構體至施工淨空範圍間(即施工淨空範圍外)是否有既設排水溝(或暗 溝),如調查發現既設排水溝時,辦理原則如下: (1)該既設排水溝拆除後原則須予以原挖方回填(暗溝蓋板則須予打除及原挖方回填 )並採210kgf/c㎡混凝土鋪面處理,該項原挖方回填及暗溝蓋板打除部份業含於 契約總價內,210kgf/c㎡混凝土如詳細表依實作數量以㎡計價。 (2)排入該排水溝(或暗溝)之住戶排洩水管,如屬管徑 100mm以下之廢污水管(不 含糞管或壓力管)須匯集成一支(或併入)管徑 100mm匯流管。 (3)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須以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材質為 PVC之 B級管)連 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3.7 清除孔及鑄鐵擋土座 3.7.1 匯流管中間、末端清除孔裝設採以管徑100mmPVC材質塑膠清除孔,若於道路段或於 人行道上時,須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 3.7.2 管徑200mm*150mm中間清除孔須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管徑 200mm末端清除孔 須加裝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 3.7.3 道路段及後巷段無法設置陰井或配管箱需設總存水彎時,其存水彎上方清除孔須加 裝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 3.8 原有化糞池處理 3.8.1 其工作指將化糞池各槽上蓋拆除後,槽內污泥餅、固體物必須加水沖洗、稀鬆,並 將污水、污泥抽除乾淨(無法藉由抽水機排除之固體物者如石塊等除外)。 3.8.2 化糞池回填土不得夾雜寶特瓶、木塊及垃圾等雜物。 3.8.3 本工作依管線配置示意圖中所示之各合法建築物牆面以外者均須完成處理,不得遺 漏,若有特殊情形以會勘認定。 3.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3.9.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配合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及現場施工之狀況,先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 設物的位置,並整合所有鋪面之材料、高程、尺度等資料後,繪製成施工製造圖, 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備料製作。 3.9.2 施工方法 (1)框座安裝 :於現場配合施工時,應先按圖示規定之材料及尺度預埋框座。 (2)水平調整 :應配合最後之表面裝修高程調整框座之左、右及前、後水平度,並注 意框座接合處之高低差。 (3)框座安裝完成後,可將 FRP溝蓋板主體放置於其設計位置,如有規定應依圖示方 法將蓋板妥為固著於框座之繫件上。 3.10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修復,應依照第 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相關規定辦 理。 3.11 檢驗 3.11.1 人孔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 蘭Ⅱ型水泥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 1238(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Ⅱ型水泥 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筋量

    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 每批抽驗1個

    3.11.2 陰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陰井短管、底座 (採用卜特蘭第Ⅱ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 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 1238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鋼筋量

    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配筋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3.11.3 石墨鑄鐵框蓋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人孔球狀石墨鑄鐵框蓋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 1組檢驗

    尺寸檢查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重量檢驗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框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700(kN)以上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ψ60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2mm下,ψ75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7mm以下,ψ900mm人孔框最大撓度容許值於3.2mm以下。

    以100組為1批(不足 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陰井球狀石墨鑄鐵框蓋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寸檢查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400(kN)以上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且ψ60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2mm以下。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3)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型塑膠配管箱球狀石墨鑄鐵框蓋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寸檢查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之規定辦理成品檢驗。施加試驗載重須至140(kN)以上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且最大撓度容許值1.3mm以下。
    卸載後殘留撓度容許值0.3mm以下。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3.11.4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

    變形≦5mm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 13206規定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

    變形≦5mm

    作塑膠包覆部份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計支),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 13206規定

    3.11.5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管徑345mm圓型配管箱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圓型陰井成品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寸(內徑、外徑、高度與壁厚)

    目視、量尺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每組含(25、100、300mm墊層150*100mm*6孔、255mm*200mm*4孔)。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 45cm*45cm*1cm之平面鋼板以 10mm/每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陰井組合件以12,000kg不破裂

    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配管箱各層各抽取一個,側面分別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配管箱之中央部位落擊(接管孔除外)

    球重≧3.5kg,高度100cm,不破裂為合格

    浸漬試驗

    依CNS 11646規定

    蒸餾水±0.4mg/c㎡內,10﹪氯化鈉溶液±0.4mg/c㎡內,30﹪硫酸±0.4mg/c㎡內,40﹪氫氧化鈉溶液±0.5mg/c㎡內,40﹪硝酸±0.4mg/c㎡內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常態試驗

    硬度試驗依CNS 3555規定施行抗拉強度、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
    永久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

    硬度(HS)50±5,70kgf/c㎡之荷重伸長率(﹪)400以下,抗張強度180kgf/c㎡以上,伸長率(﹪)400以上,永久伸長率(﹪)10以下。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每組含(25、100、300mm墊層150*100mm*6孔、255mm*200mm*4孔)。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老化試驗

    依CNS 3556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96小時)。硬度變化0~+7。
    抗張強度變化率(﹪)-20以內。伸長變化(﹪)-30~+10

    壓縮試驗

    依CNS 3560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22小時)。壓縮永久率(﹪)30以下

    溶解試驗

    依CNS 10774規定

    濁度1度以下、色度5度以下、過錳酸鉀消耗量5mg/1以下、餘氯之減量1.5ppm、無臭味。
    應符合CNS 10774 3.5節之規定

    3.1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後巷水溝熱鍍鋅格柵蓋板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度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組(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 ,每組抽取1塊辦理檢驗。

    抗拉強度

    CNS 2473 第6節

    大於41kgf/m㎡

    伸長率

    CNS 2473 第6節

    大於17﹪

    鍍鋅量

    依CNS 1247 3-2-4

    610g/㎡以上

    3.11.7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道路段或社區內水溝熱鍍鋅格柵蓋板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度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組(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 ,每組抽取1塊辦理檢驗。

    抗拉強度

    CNS 2473 第6節

    大於41kgf/m㎡

    伸長率

    CNS 2473 第6節

    大於17﹪

    鍍鋅量

    依CNS 1247 3-2-4

    610g/㎡以上

    3.11.8 後巷水溝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框蓋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批 (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 ,每批抽取1塊辦理檢驗。

    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

    外邊沿長向之表面平整偏差值,不得超過3mm

    抗曲試驗

    CNS 12780

    施加載重(P)至10kN以上,不可有裂痕發生,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量(δ)不得大於6mm,另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30kN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框座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批(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每批抽取1塊辦理檢驗

    抗曲試驗

    CNS 12780

    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2kN

    3.11.9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管徑600mm陰井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圓型陰井成品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度(內徑、外徑、高度與壁厚)

    目視、量尺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將陰井各層組立後,側面平倒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處,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陰井之中央選取四處不同部位(接管孔除外)各別落擊1次。

    不破裂為合格

    浸漬試驗

    依CNS 11646規定將試片精確切妥稱重後分別浸入各試液內,以23±2℃在烘箱內加熱5小時後取出,以清水洗(但浸於蒸餾水內之試片則不須沖洗)拭淨表面水漬並烘乾後再稱其重量變化,求出其重量變化,取2片試片測定之算術平均。

    蒸餾水±0.4mg/c㎡內,10﹪氯化鈉溶液±0.4mg/c㎡內,30﹪硫酸±0.4mg/c㎡內,40﹪氫氧化鈉溶液±0.5mg/c㎡內,40﹪硝酸±0.4mg/c㎡內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70cm*70cm*1cm之平面鋼板以10mm/每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陰井組合件以12,000kg不破裂

    側壓強度試驗

    將管徑100mm*8孔層箱層箱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500kgf將管徑200mm*4孔層箱層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500kgf

    不破裂為合格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常態試驗

    硬度試驗依CNS 3555規定施行
    抗拉強度、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
    永久伸長率依CNS 3553 K6344規定施行

    硬度(HS)50±5,70kgf/c㎡之荷重伸長率(﹪)400以下,抗張強度180kgf/c㎡以上,伸長率(﹪)400以上,永久伸長率(﹪)10以下。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老化試驗

    依CNS 3556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96小時)
    硬度變化0~+7。
    抗張強度變化率(﹪)-20以內
    伸長變化(﹪)-30~+10

    壓縮試驗

    依CNS 3560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22小時)
    壓縮永久率(﹪)30以下

    溶解試驗

    依CNS 10774規定

    濁度0.5度以下、色度1度以下、過錳酸鉀消耗量2mg/L以下、餘氯之減量0.7ppm、無臭味。

    (3)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八角形陰井檢驗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度(內徑、外徑與高度)

    目視、量尺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每100組為1批材料(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70cm*70cm*1cm 之平面鋼板以10mm/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陰井組合鍵以18,000kg不破裂

    側壓強度試驗

    將管徑100mm*8孔層箱與管徑200mm*4孔層箱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至破裂

    管徑100mm*8孔層箱500kg不破裂。

    管徑200mm*4孔層箱500kg不破裂。

    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將陰井各層組立後,側面平倒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處,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陰井之中央選取四處不同部位(接管孔除外)各別落擊1次。

    球重≧3.5kg,高度100cm不破裂為合格

    浸漬試驗

    將試片精確切妥稱重後分別浸入各試液內,以23±2℃在烘箱內加熱5小時後取出,以清水洗(但浸於蒸餾水內之試片則不須沖洗)拭淨表面水漬並烘乾後再稱其重量變化,求出其重量變化,取2片試片測定之算術平均

    蒸餾水±0.4mg/c㎡內,10%氯化鈉溶液0.4mg/c㎡內,30﹪硫酸±0.4mg/c㎡內,40﹪氫氧化鈉溶液±0.5mg/c㎡內,40﹪硝酸±0.4mg/c㎡內

    3.11.10 PVC清除孔蓋(灰色)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PVC清除孔蓋(灰色)(管徑100mmPVC及管徑150mmPVC清除孔 蓋(灰色))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外觀尺寸查驗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每400個為1批材料(不足400個以400個計)辦理檢驗。

    荷重試驗

    a先置護墊板(材質橡膠)於測試清除孔上。
    b以載荷機將荷板(材質鐵板,測試清除孔蓋100mm者其直為95mm×厚度20mm)以10±2mm/min荷重速度進行測試清除孔破裂為止。

    6kN荷重下無任何裂縫現象。

    密閉試驗

    a將測試清除孔蓋安裝入水槽內。
    b注入水入水槽內使水深滿過測試清除孔蓋表面10mm處,維持1分鐘,觀查是否漏水。

    10mm水深1分鐘無滲漏現象。

    3.11.11 擠壓式彈性填縫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擠壓式彈性填縫帶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比重

    CNS 8904

    1.2-1.4(25℃)

    每次進場為1批,每批抽驗1件。

    延展性

    CNS 10091

    ≧5cm(25℃)

    軟化點

    CNS 2486

    ≧140℃

    閃火點

    CNS 3775

    ≧210℃

    拉伸黏著力

    CNS 8904

    ≧1kgf/c㎡(2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 量 4.1.1 人孔、陰井及工程配管箱依契約詳細表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1.2 管徑 200mm清除孔加裝鑄鐵擋土座,該鑄鐵擋土座已含於清除孔裝設費下,不另計 量。 4.1.3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量。 4.1.4 加裝防臭盒設施,依契約詳細表「防臭盒裝設」以處計量。 4.1.5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連接至後巷場鑄排水溝內,其費用依契約詳細表以支計量 。 4.1.6 清除孔費用(除總存水彎管徑150mm外)依契約詳細表項目,以座計量。 4.1.7 人孔跌落設施按深度範圍,依契約詳細表各深度,以處計量。 4.1.8 道路段匯流管清除孔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依契約詳細表「管徑450mm鑄鐵擋土 座裝設」以組計量。 4.1.9 存水彎上方清除孔加裝之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依契約詳細表「管徑530mm鑄鐵擋 土座裝設」以組計量。 4.1.10 混凝土排水溝破壞及修復(橫斷面寬<30cm)(道路段或社區內等使用)依契約詳細 表,以公尺計量。 4.1.11 場鑄排水溝新築(後巷用)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計量。 4.1.12 原有混凝土排水管溝拆除及修復(橫斷面寬≧30cm)(道路段或社區內等使用)依契約 詳細表,以公尺計量。 4.1.13 原有化糞池處理其計量方式係依化糞池使用門牌戶數核算,除一戶為基本戶,基本 量採1.5m3外,每增加一戶增加0.4m3,以立方公尺計量。 4.1.14 伸縮縫其費用已編列於契約詳細表「混凝土路面修復內」,不另計量。 4.1.15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 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等費用, 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 利使用費、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人孔、陰井及工程配管箱依契約詳細表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4.2.3 人孔、陰井及配管箱之計價,以整座按圖安裝完成後,始得辦理估驗。 4.2.4 管徑 200mm清除孔加裝鑄鐵擋土座,該鑄鐵擋土座已含於清除孔裝設費下,不另計 價。 4.2.5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價。 4.2.6 加裝防臭盒設施,其費用如契約詳細表「防臭盒裝設」,依實作數量以處計價。 4.2.7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其費用如契約詳細表,依實作數量 以支計價。 4.2.8 清除孔費用(除總存水彎管徑150mm外)依契約詳細表項目,以實作數量計價。 4.2.9 人孔跌落設施按深度範圍,依實作數量以處計價。 4.2.10 道路段匯流管清除孔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依實作數量以組計價。 4.2.11 存水彎上方清除孔加裝之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依實作數量以組計價。 4.2.12 混凝土排水溝破壞及修復(橫斷面寬<30cm)(道路段或社區內等使用),依實作數 量以公尺計價。 4.2.13 場鑄排水溝新築(後巷用),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無論格柵蓋板採熱鍍鋅鋼或FR P材質,其單價已編列於場鑄排水溝新築分析項目中,不另計價。 4.2.14 原有混凝土排水管溝拆除及修復(橫斷面寬≧30cm)(道路段或社區內等使用),依實 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15 水溝破壞及修復以實際長度計算,並依現場既有水溝材質辦理復舊,惟單價係以契 約詳細表單價為計算基準。 4.2.16 原有化糞池處理依計量方式,以立方公尺計價。 4.2.17 伸縮縫其費用已編列於契約詳細表「混凝土路面修復內」,不另計價。 4.2.18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價,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 之項目內。 〈本章結束〉
  • 第 58 條
    第02610章 排水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管涵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埋設管涵所必須之所有開挖、 基座吊設、管涵運送、安裝、接頭處理、管基依契約圖說所示回填混凝土、回填壓 實、運離現場及處理等一切之相關工作。 1.2.2 混凝土管 1.2.3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2.4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2.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6 擠壓式填縫帶 1.2.7 預鑄混凝土基座 1.2.8 臨時抽排水、擋水 1.2.9 臨時排水改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3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1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6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17 第03210章--鋼筋 1.3.1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9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086 A1008 鋼筋混凝土管尺度 (4)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1299 K6140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6)CNS 2334 K3011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7)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8)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9)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10)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2)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3)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7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lative Density of Solid Pitch and Asphalt (Displacement Method)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所有管材之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擠壓式填縫帶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RCP) (1)混凝土管:尺度、等級及接頭配件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483 A1001 及 CNS 1086 A1008 之規定。 (2)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

    管內徑(mm)

    寬(mm)

    厚(mm)

    150~250

    25

    15

    300~500

    38

    15

    600~1000

    56

    20

    1100~1650

    68

    22

    1800~2400

    80

    28

    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 (1)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及等級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1298 K3004 ,B 級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334 K3011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043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PVCP) (1)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尺度及等級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2458 K3013 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FRP) (1)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尺度及等級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11646 K3080 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11646 K3080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5 預鑄混凝土基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6 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若契約圖說規定採用選擇性材料回填則應符合 第 02319 章「選擇回填材料」之規定。 2.1.7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辦理管線調查或道路試挖,以確實明瞭地下管線分布情形,並應符合第 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之規定。 3.1.2 依契約圖說所示之管徑、路線、位置及高程,於預定施工上下游銜接點高程進行確 認,以避免施工後高程無法銜接之狀況。 3.1.3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 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排水 流離開施工區並於排水渠道構築完成,及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時排水溝 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之。 3.1.4 排水管涵設置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則應符合第02255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溝槽開挖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辦理。 (1)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為不適用之材料時,須經工程司認為將導致 沿管線方向產生不均勻沉陷,始可採行材料換填或地質改良之方法進行施作。 A.材料換填:挖除深度應先報請工程司同意。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管涵兩 側應各挖除一管直徑之寬度,然後用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溝槽基礎須 予整平及壓實。 B.地質改良:依契約圖說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管涵基礎底面下至少挖深 10 ㎝,開挖寬度應 至管涵兩側至少 30 ㎝,然後用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溝槽基礎須予整平 及壓實。 3.2.2 管涵設置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排水管。排水管之放置,應使完成之管 內之流水坡度符合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流水坡度,並於管涵吊放時檢測埋 設高程,以避免影響排水構造物完工後之排水功能。排水管之設置應自下游出口端 開始,管之插口端朝向流水下游方向,逐節接連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水路及坡度 準確。排水管安置前必須清理兩端。各管安放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入。 在安放工作中各管應相互接合配置妥當,使之成為內部光滑及均勻流水。 (1)鋼筋混凝土管(RCP) A.先於溝槽底部設置預鑄混凝土基座,基座的排放位置應配合混凝土管之接頭。 B.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擠壓式填縫帶外,應以水泥砂漿封閉。若有為便於混凝 土管搬運或安裝之預留操作孔應以預製塞栓填塞,並用膠泥、水泥砂漿或工程 司認可方式封閉。 C.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承包商不得擅自切割以縮短長度;惟經工程司許可後 可進行切割,但須施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D.混凝土管設置完成後,管基半管以下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澆置 140kgf/c㎡ 混凝 土,管底下空隙應予填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預留管涵外側壁體與擋 土樁之間距至少 20cm 以上。 E.依契約圖說指定材料回填至路基頂面。 (2)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PVCP)及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FRCP) A.先於溝槽底部鋪設預鑄混凝土墊塊,墊塊應配合契約圖說之塑膠管位置進行設 置,其間距及規格如契約圖說所示。 B.塑膠管接頭處理應依契約圖說及各塑膠管相關之 CNS規定進行施作,塑膠管安 裝時,接縫處應使用黏著劑予以膠結固定。 C塑膠管之切割應參考契約圖說所 示之尺度,依現場量測之結果進行切割。切割塑膠管時應切割成規則形狀。 D.管四周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澆置 140kgf/c㎡ 混凝土,管底下空隙應予填滿。澆 置混凝土時,管及管件應有固定措施,以避免造成管及管件浮動移位之現象。 E.依契約圖說指定材料回填至路基頂面時。 3.2.3 管涵回填 (1)應符合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2)築路施工機具之重量如可能造成管涵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得行經 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3)靠近管涵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 ,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注意避免其承受過大壓力,以 免損及管涵。 (4)管涵回填未達適當高度前,不得用壓路機滾壓,此項高度須隨實地情形之不同而 決定,但最少不得小於60cm,該高度以下之土壤,應用夯錘夯實,所用夯錘之斷 面積不得大於 160 c㎡,以免造成管涵損毀。 (5)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材料,應符合第 02336章「路基整理」 之規定。 3.2.4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修復,應依照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相關規定辦 理。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筋混凝土管

    尺度、等級

    CNS 484 A3003

    依契約圖說與CNS 483 A1001之規定

    1.數量未達40支時,免送驗
    2.數量達40~20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200支時,每200支加驗1支。

    外壓強度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1299 K6140

    依契約圖說與CNS 1298 K3004之規定

    1.以各類徑分別計算,數量未達20支時,免驗。
    2.數量達20~10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100支時,每100支加驗1支。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2459 K6198

    依契約圖說及CNS 2458 K3010之規定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11646 K3080

    依契約圖說及CNS 11646 K3080之定

    擠壓式填縫帶

    比重(25℃)

    ASTM D71

    1.2~1.5

    1.數量未達20處時,免送驗
    2.數量達20~100處檢驗1次。

    延展性(25℃)

    CNS 10091 K6756

    ≧5㎝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

    ≧93℃

    著火點

    CNS 3775 K6377

    ≧204℃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量( 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4.1.2 基座依契約圖說型式,以個計量。 4.1.3 擠壓式填縫帶依不同尺度,以「公尺」「處」計量。 4.1.4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5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6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1.7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1.8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 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2 基座依契約圖說型式,以個計價。 4.2.3 擠壓式填縫帶依不同尺度,以「公尺」「處」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5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6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7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4.2.8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 其他項目單價內。 4.2.9 如承包商自行採用較佳材料代替原設計之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夯實至規定之壓實 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但仍以原設計之材料回填給付。 4.2.10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610 02610-1 TPE V2.0 99/01/01
  • 第 59 條
    第02611章 排水渠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排水渠道所必須之所有開挖、 回填壓實、運離現場及處理、鋼筋、混凝土、模板及伸縮縫等一切之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2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3 第03210章--鋼筋 1.3.1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5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16 第05562章--鑄鐵件 1.3.17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5.5 鑄鐵蓋及蓋座、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與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外露面及臨水面應使用清水模板,80cm 寬以下溝渠之渠頂模板採用免拆模板。 2.1.4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5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6 鑄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869之FCD 500-7以上規定。 2.1.7 格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之SS400扁鋼規定。 2.1.8 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 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或排水管 ,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 時排水溝,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 3.1.2 排水渠道施工時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應符合 第02255章「臨 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1.3 成品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依品質計畫之材料辦理自主檢查,填製自主檢查表並確 認,合格者檢送該自主檢查表及相關資料文件,送請工程司查核。 3.2 施工方法 3.2.1 開挖溝槽 溝槽應依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寬度、深度及坡度。如其溝底遇有不適 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至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 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 用適當的穩定措施處理。 3.2.2 構築墊層混凝土 (1)溝槽開挖完成後,溝底土壤應依契約圖所示坡度整平夯實,再按契約圖說規定構 築墊層。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墊層應以140kgf/c㎡之混凝土構築,寬度應於渠道外壁 兩側各加10cm。 3.2.3 構築混凝土構造物 (1)鋼筋彎紮及組立應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模板組立應符合第 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採用場鑄溝蓋板時,應按契約圖說指示安裝底模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80 cm寬以下溝槽之槽蓋底模得用免拆模板。 (3)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在溝中設置任何支撐,如設有支撐,支撐應於溝蓋板達要求 強度後拆除,並經工程司全面檢查認可。 (4)溝蓋板之澆置應符合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4 回填 回填溝邊空隙之回填應符合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1)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 (2)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 1:3水泥砂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編 號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 動或高低不平現象。蓋板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 。蓋板安裝完成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免有鬆動或高低不平 現象。 (3)蓋板洩水孔應清理暢通。 (4)蓋板應比鄰接路面等構造先行完成。 3.2.6 回填與加蓋板工作,得視需要調整先後順序。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 (表格請參閱附件) 3.4 清理 場鑄溝蓋板混凝土澆置完成,達到要求強度後,應拆除支撐及清理雜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 計量。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量。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依使用模板種類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免拆模板及鋼模 等,依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6)鋼筋依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8)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9)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量。 (10)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11)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1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價者。 (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心線長度,以公尺 計價。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3)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 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 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價者。 (1)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價。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免拆模板及鋼模等,依第 03110 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鋼筋依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8)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9)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價。 (10)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1)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 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0 條
    第02620章 地下排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供應與安裝地下排水系統及地下區域排水系統之相關規定,包括材料、施工及 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地下有孔排水管(含擠壓式填縫帶) (1)混凝土管 (2)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4)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2 盲溝 1.2.4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0 第02342章--地工織物 1.3.11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CNS 1299 K6140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5)CNS 2334 K3011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6)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7)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8)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9)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0)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1)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2)CNS 11228 K2183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3)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5)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6)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175 有孔混凝土管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71 瀝青與固化瀝青相對密度標準試驗法(置換法)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lative Density of Solid Pitch and Asphalt (Displacement Method)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所有管材之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擠壓式填縫帶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6 定義 地下排水︰為排除地面滲透水及地下水,減少土壤之含水量,以增加邊坡之穩定性 及填土之壓實度所構築之地下排水設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混凝土管:應符合CNS 483 A1001之規定。 (2)有孔混凝土管: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有孔混凝土管之開孔應符合AASHTOM175 之規定。 (3)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

    管內徑(mm)

    長(cm)

    寬(mm)

    厚(mm)

    150~250

    100

    25

    15

    300~500

    100

    38

    15

    600~1000

    100

    56

    20

    1100~1650

    100

    68

    22

    1800~2400

    100

    80

    28

    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等級應符合 CNS 1298 K3004, B 級之規定;其開 孔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334 K3011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043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尺度、等級應符合契約圖說及 CNS 2458 K3013 之規定; 其開孔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尺度、等級應符合契約圖說及 CNS 11646 K3080之規定; 其開孔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11646 K3080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5 盲溝:透水材料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 2.1.6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等級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第 02342章「地工織物」之規 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管槽及溝槽開挖回填 (1)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類型、位置及深、寬度開挖,並應依第 02316 章「構 造物開挖」、第 02323 章「餘土 (棄土 )」及第 02610 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辦理。 (2)回填:依契約圖說所示材料,第 02317 章「構造物回填」、第 02319 章「選擇 材料回填」及第 02610 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3.1.2 排水管 (1)鋼筋混凝土管之施工依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2)有孔管之開孔部分應朝上。 (3)臼塞管之臼塞端應置於上游端。 (4)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路線及坡度設置排水管。管件應妥為支撐,並固定於墊層材料 內。 (5)塑膠管之切割應以現場量測之結果為準。切割塑膠管時應切成規則形狀。 (6)鋼筋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自行切割以縮短長度;惟經工程司許可後可進 行切割,但需施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7)依圖說所示之位置安裝清除口。 (8)管用之非織物施工,以不搭接為原則。若需搭接,其縱向接縫部分應於工廠接合 完成,搭接寬度在 5cm 以上,橫向接縫於工地接合完成,其搭接寬度應在 10cm 以上。 3.1.3 盲溝 (1)依圖說所示位置鋪設非織物,並鋪設透水材料。 (2)盲溝用之非織物施工,以不搭接為原則。若需搭接其接縫部分採用自然搭接,搭 接長度至少 30cm 以上。 (3)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盲溝灌水,檢查其排水功能,如盲溝因泥土或混凝土堵塞 而失效,應加以修復。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3.2.2 非織物之檢驗:應符合第02342章「地工織物」之土木工程用非織物相關規定。 3.3 保護 3.3.1 於施工期間,應維護地下排水管線內無雜物之堆積,並保護其完整無損。 3.3.2 施作完成之管線,依工程司之指示,必要時暫時將其管端封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量(包括構造 物壁厚內之管長)。 4.1.2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4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1.5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價(包括構造 物壁厚內之管長)。 4.2.2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4.2.4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5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2.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 單價內。 4.2.7 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 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620 02620-1 TPE V2.0 99/01/01
  • 第 61 條
    第02631章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進水井、沉砂井、人孔等排水構造物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契約圖說規定之雜項排水構造物,諸如進水井、沉砂井、人孔及其他排水構造 物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8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9 第03210章--鋼筋 1.3.10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1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2906 碳鋼鑄鋼件 (6) CNS 3270 不銹鋼棒 (7)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人孔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不銹鋼踏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格柵蓋及蓋座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要求,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等構造物應使用符合契約圖說強度 規定之水泥混凝土構築。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之「鋼筋」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4 人孔蓋及蓋座 (1)鑄鋼件材料:應符合CNS 2906之 SC410規定,並應符合第 05081章「熱浸鍍鋅處 理」之規定。 (2)灰口鑄鐵材料:應符合CNS 2472之 FC200規定。 (3)球狀石墨鑄鐵件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符合 CNS 2869 之FCD400 -18 規定。 2.1.5 人孔及進水井之踏步:不銹鋼踏步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3270之 304類規定;若採 用塑膠包覆人孔踏步,須符合CNS 13206之規定。 2.1.6 格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之 SS400扁鋼規定,並符 合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用之基礎材料之準備應符合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 3.1.2 排水構造物之設置模板、彎紮及組立鋼筋、澆置混凝土等作業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並依第03210章「鋼筋」、第03110章「場鑄結構用混凝土模板」及第 03310章 「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1.3 排水構造物包括開挖及回填,應於鄰接之路面未鋪築前先予完成。人孔、沉砂井及 進水井,不可先完成至最後之高程,應俟所有之鋪面、邊溝、緣石及其他控制高程 已有確實適當之聯接及安排後,再加以修整,使能符合高程與線向。 3.1.4 格柵(Grates)、格柵架、進水井蓋及人孔格框蓋應全部固著於其底基上,或按契 約圖說作適當而穩固之安裝,使能適合高程與線向。 3.1.5 進水井及人孔處之進水管與出水管管端應適當安放或砌平使與該等構造物內牆面齊 平。管之外端應伸出牆外足夠之距離,俾有足夠空間作適當連接之用。管與構造物 之牆間之接縫,應用水泥砂漿整齊封堵或用規定材料封堵,以防止漏水。 3.1.6 人孔設置完成後須確實回填夯實,並依照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回填 夯實時如受限於夯實之空間,得使用砂回填或其他可達壓實密度之替代材料,以避 免沉陷。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格柵蓋及蓋座

    抗拉強度

    CNS 2473

    400~510N/m㎡

    1.數量未達20塊時,免送驗。
    2.數量達20~100塊檢驗1塊。
    3.數量超過100塊時,每100塊加驗1塊。

    伸長率

    17﹪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10g/㎡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座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其型式簡單者,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進水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2)沉砂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3)人孔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其型式複雜者,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量。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 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6)鋼筋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8)人孔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9)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10)踏步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座計價 (1)進水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2)沉砂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3)人孔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4)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 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模板、人孔蓋及蓋板 、格柵蓋及蓋座、踏步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1)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價。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 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鋼筋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8)人孔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9)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10)踏步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11)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2 條
    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碎石級配粒料或再生級配粒料之鋪築、滾壓、維護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6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法 (4) CNS 1164 細粒料中有機物含量檢驗法 (5)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6) CNS 5088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7)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 CNS 12382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9) 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0) CNS 15346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4)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6)內政部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7)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定義 1.5.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碎石級配料或再生級配粒料,依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 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 1.5.2 碎石級配粒料係指天然的岩石或礫石經碎解製成的級配粒料。 1.5.3 再生級配料係指將營建剩餘土石、廢混凝土、磚瓦及陶瓷類材料經碎解分選或高爐 爐碴、鋼爐碴、鈦鐵礦氯化爐碴等軋製而成或採底渣資源化產品之級配粒料。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應依契約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 ,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1.2 級配粒料應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於加水 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洛杉磯 磨損試驗CNS 490結果,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1.3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 制要點」之規定。 2.1.4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再利用規定或經第三者專業機構 驗證足以滿足工程需求者。 2.1.5 由混凝土構造物拆除之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經處理後,符合本規範有關底層 級配粒料之要求者,亦得作為底層料,惟再生粒料之使用百分比除契約圖說另有規 定外,可達100%。 2.1.6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有下列三類型,設計時由設計者選用之。底層所用級配料,必要時 應按CNS 1167試驗之,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2%。又粗粒料之組成,以重 量計算,至少應有90%以上具有1個以上之破碎面。 (1)第一類型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一內A或B型中之一種。 表一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50.0(2in)

    100

    100

    25.0(1in)

    75~95

    9.5(3/8in)

    30~65

    40~75

    4.75(No.4)

    25~55

    30~60

    2.00(No.10)

    15~40

    20~45

    0.425(No.40)

    8~20

    15~30

    0.075(No.200)

    2~8

    5~20

    (2)第二類型 A.級配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二之規定。 表二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2in)

    100

    37.5(1.5in)

    95~100

    19.0(3/4in)

    70~92

    9.5(3/8in)

    50~70

    4.75(No.4)

    35~55

    0.60(No.30)

    12~25

    0.075(No.200)

    0~8

    B.品質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三之規定。 表三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洛杉磯磨損率(﹪)

    50以下

    C.B.R.值

    80以上

    液性限度

    25以下

    塑性指數

    NP

    含砂當量

    35以上

    (3)第三類型 A.級配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四之規定。 表四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50.0(2in)

    100

     

    37.5(1.5in)

    90~100

     

    25.0(1in)

    100

    19.0(3/4in)

    50~85

    90~100

    4.75(No.4)

    30~45

    35~55

    0.60(No.30)

    10~25

    10~30

    0.075(No.200)

    2~9

    2~9

    B.品質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五之規定。 表五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C.B.R.值

    80以上

    含砂當量

    40以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路基頂面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鋪築材料 (1)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上 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土機( Motor Graders)或其他機具攤平。 (2)在鋪築之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在路基上均勻灑水以得適宜之濕度。 (3)鋪築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以機動平土機 ( Motor Graders)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5)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移除。 (6)每層壓實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外,每層 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15cm,但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滾壓時,每層壓實後厚度可增 為20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 1.3倍),及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 料最大標稱尺度之 2倍。 3.2.2 滾壓 (1)級配粒料鋪築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 10t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 ,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後 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 次重疊約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 整。 (8)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鋪築與壓實工作未檢驗合格且經工程司同意前,不得繼 續鋪築其上層。 (9)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土機( Motor Graders)刮平,或以人工修平 ,隨即再予滾壓。 (10)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契約圖說所示 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為止。 (11)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 ,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 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3.2.4 維護 面層鋪築前,底層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應 繼續維護直至鋪築面層為止。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表格請參閱附件)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 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密度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厚度之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 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 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粒料散失。 3.4.2 如底層於鋪設面層之前,發現有高程偏差過大、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 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級配粒料底層][級配粒料底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以 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級配粒料底層][級配粒料底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以 立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鋪築、灑水、滾壓、刮 平及為完成底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 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之改善作業、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63 條
    第02741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生產相關規定及要求。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粒料之運送、儲存、瀝青混凝土之拌和處理及裝車過磅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CNS 487 A3006 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CNS 488 A300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6)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 (7)CNS 1163 A3027 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 (8)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9)CNS 2260 K503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10)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11)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CNS 5265 A3094 道路與舖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13)CNS 8756 A3148 密級配與開放級配壓實瀝青舖面混合料中空隙率試驗法 (14)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15)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6)CNS 10092 K6757 瀝青物於三氯乙烯中溶解度試驗法 (17)CNS 10093 K6758 油及瀝青化合物加熱減量試驗法 (18)CNS 11298 A3225 粒料含水量乾燥測定法 (19)CNS 12391 A3289 水對瀝青包裹粒料影響之工地快速試驗法 (20)CNS 12395 A3293 以馬歇爾儀試驗瀝青混合料塑性流動阻力試驗法 (21)CNS 14248 K61054 乳化瀝青餾餘物與非牛頓流體瀝青視黏度試驗法〈真空 毛細管黏度計法〉 (22)CNS 14249 K61055 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23)CNS 14250 K61056 柏油﹝瀝青﹞流動膜之熱及空氣效應試驗法﹝滾動薄膜 烘箱法﹞ (24)CNS 15073 K5156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AASHTO T102 瀝青材料斑點試驗 (3)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4)AASHTO T172 瀝青拌和廠檢驗 (5)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3515 熱拌瀝青路面混合料之規範 (2)ASTM D4791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扁長顆粒試驗法 (3)ASTM D5821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 1 (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 工規範。 (2)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 2 (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 方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廠商資料 1.5.3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應含瀝青混凝土各項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拌和廠紀錄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瀝青材料 (1)瀝青應以油罐車運至瀝青拌和廠儲存槽內,儲存槽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 控制保溫設備以加熱保持應有之溫度和溫度顯示,保存時間不超過 30 天。超過 30 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使用。 (2)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和機長度約 3/4。所使用之瀝 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表出口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 (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1.6.2 粒料之儲存 (1)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堆存在易於通達拌和廠加料器之處。粒料在放入乾燥爐前 ,應分成 3 種以上尺度(惟開放級配分成 2 種以上)分開儲存。不同之礦物填 縫料應適當地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同意之磅秤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一分開 之秤桿,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縫料。 (2)料堆應堆放於經整理壓實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上,其周圍應以木材、金 屬或其他指定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不得有歪曲、撓曲或 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儲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應保持隔離。 (3)儲料場所堆放粒料之儲存量,至少應足供 7 天拌和瀝青混凝土之需,未經檢驗 合格之粒料不得直接加入正使用中之料堆。 1.6.3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 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拌和料黏附於車身,每次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帆布 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拌和料運抵工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鋪築溫度以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混凝土粒料 (1)一般要求 粗粒料與細粒料應為潔淨、不含分解材料、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停留於No.8 (2.36mm)試驗篩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2.36mm)試驗篩之材料為 細粒料。 (2)粗、細粒料 A.粗粒料之組成至少應有 90% 之重量比為碎石顆粒材料,且每顆碎石顆粒至少 應具有 2 個破碎面。粗粒料依 CNS 490 A3009 測定之粒料磨損率應小於 40% ,瀝青處理底層之粒料級配應小於 45 %。 B.粒料顆粒應避免扁長顆粒,顆粒之長寬比或寬厚比超過 3:1 者,其占有重量 比達 10% 以上時,應拒絕使用。 C.細粒料應為天然砂、過篩碎石砂或兩者之混合物。 D.將粗細粒料合成級配依 CNS 1167 A3031 試驗法浸入硫酸鈉溶液後取出烘乾, 經 5 次循環的硫酸鈉健度試驗其平均質量損失率應小於 9%;通過 No.4 試驗 篩之含砂當量應大於 45。 (3)礦物填縫料 A.粗細粒料合成級配如缺少通過 No.200 (0.075mm)試驗篩之材料時,應添加 不起化學作用且通過 No.200(0.075mm)試驗篩試驗所求得之 PI<4 之礦物質 填縫料。 B.此項填縫料不得含有土塊、黏土顆粒或其他有害物質,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下表之級配規定: 礦物填縫料級配要求表

    試驗篩

    通過重量百分率(%)

    No.30(0.60mm)
    No.50(0.30mm)
    No.200(0.075mm)

    100
    95~100
    70~100

    C.加入礦物填縫料之數量應使組成級配料符合拌和料之級配條件,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外,加入填充料之重量不得超過拌和料之7%。 (4)防剝劑 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廠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使用 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2.1.2 瀝青膠泥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採用針入度85~100或60~70[黏度分級AC1-10或AC1-20] 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2260 K503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CNS 15073 K5156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2.1.3 瀝青材料經試驗合格後如超過30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1.4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底層施築前,廠商應負責辦理配合設計試驗,並經各項試驗選 定工地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後,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2)經混合後之粒料,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相鄰篩號之上 限,反之亦然。其含砂當量用於底層者不得少於 40,用於面層者不得少於 50。 (3)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及其瀝青含量,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其 選擇可參考下表。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 (表格請參閱附件) (4)為能獲得最大密度,於配合設計選用粒料級配時,宜以富勒曲線(Fuller Curve )為基準或用上下試驗篩號通過百分率之比值接近 1.35 者。 (5)經混合後之粒料,如其級配曲線於 16、30 及 50 號試驗篩處呈現隆起現象時, 將造成脆弱級配(Tender Mixes),故應加以注意。 (6)配合設計準則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應依據AI MS-2之規定辦理,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請參閱附件 各種標稱最大粒徑對應之最小VMA值 請參閱附件 (7)滯留強度指數(Retained Strength Index) 瀝青混凝土之滯留強度指數,應以CNS 12395 A3293求之,其所得之值應在75% 以上方可使用,否則應依下列方法改善之。 A.增加瀝青含量。 B.使用防剝劑。 C.使用滯性較高之瀝青。 D.增加填充料。 E.更改粒料級配。 滯留強度指數依下列公式求之。 F.滯留強度指數=Si/S×100 Si︰浸入49℃之水中養護4天,或浸入60℃之水中養護1天後,所求得3個試體 之平均穩定值。 S︰以標準方法所求得3個試體之平均穩定值。 3. 施工 3.1 一般要求 3.1.1 承包商應選擇登記合格之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供應瀝青材料。 3.1.2 拌和機安置之位置應適宜,務使拌和料裝載於運搬車上時,不致產生離析現象。 3.1.3 拌和時間 在盤式拌和廠內,所謂乾拌時間,係指打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應 不得少於 10 秒;所謂濕拌時間,係指瀝青材料加入之後,至拌和機打開門時之時 間為止,不得少於 30 秒,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無論如何,盤式拌 和之濕拌時間不得超過 50 秒;連續式拌和時間不得超過 1 分鐘。 3.2 設備 3.2.1 磅秤與計量設備 (1)用於任何稱重箱上或漏斗上之磅秤,應使用臂梁式磅秤、無彈簧指針之度盤式磅 秤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衡檢定所檢驗合格,其靈敏度 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 0.5%。 (2)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如使用臂梁式磅秤時,應配有皮重 臂梁(Tare Beam)及總重臂梁(Full Capacity Beam),其最小刻度不得大於 1kg。 (3)如使用無簧指針度盤式或電子槽秤式磅秤時,其秤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量之 2 倍,且應能讀至 0.5kg 者。 (4)拌和廠應提供一個體積或重量計量表,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精確計量 至規定用量之± 2% 許可差範圍內。該計量表之指針靈敏度應為 1cm/kg 之移動 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數量多 10%。 (5)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應裝配貨車地磅,其精確度應於 2% 以內。地磅應裝妥 於穩定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直之位置。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調整器 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準確時,能迅速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用。 (6)供應瀝青拌和料之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均須加以檢 驗。 3.2.2 熱斗(Hot Bins) (1)拌和廠應有容量足夠之熱斗,俾拌和機以全部能量運轉時,仍能供應所需之粒料 。 (2)熱斗至少應分為 3 個隔間,每一隔間應切實分開,並按比例儲存足夠數量之粒 料,且應於適當位置裝設尺度合適之溢流管,以防粒料溢至其他隔間內。 (3)拌和廠應備有足夠長度、寬度與深度之取樣容器,以便於熱儲存箱下方取樣。取 樣容器(其淨容量不得小於 15kg)應能覆蓋出口槽之整個長度與寬度,該出口 槽係熱儲存箱之材料經過該槽而流到稱重斗中。拌和廠內應裝有所需之軌道、角 鐵及軌路等,以便取樣器於取樣時能停放,而取樣前後能滑行。 3.2.3 乾燥爐 乾燥爐為圓柱形旋轉式,須有適當之設計,使粒料加熱烘乾至規範之要求,且於加 熱期間能連續搖動粒料,乾燥爐應能儲備拌和廠最高額定能量所需之粒料。烘乾後 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 1.0% 以下。 3.2.4 溫度計設備 拌和廠應於乾燥爐之出口槽裝置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其他認可之量 溫設備,以便自動記錄烘乾粒料之溫度。拌和廠並應於衡量式拌和機瀝青漏斗填料 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置,以及於連續式拌和廠靠近上述同樣位置,安 裝一個 90 ℃ ~210 ℃之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或其他經認可之量溫設備。 3.2.5 拌和時間之控制裝置 (1)拌和廠應裝設定時鎖(Time Lock),以控制拌和時整個循環之操作。 (2)定時鎖於粒料導入拌和機後,應即鎖閉稱重箱之閘門,直至完成拌和之循環並關 閉拌和機之閘門時為止。 (3)定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能鎖閉瀝青漏斗,並於整個乾拌及濕拌期間能鎖閉拌和 機之閘門。 (4)定時鎖之定時控制裝置應有伸縮性,並在至少 2 分鐘之整個循環過程中,能以 5 秒鐘或較少之間隔設定時間。 3.2.6 塵埃收集器(Dust Collectors) 當拌和廠產生之塵埃,超過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值,或塵埃妨害到拌和機之操作效 率時,應裝置適當之遮蓋,諸如拌和機覆蓋物或塵埃收集系統。所收集之任一種材 料之塵埃、或所有材料之塵埃,應按工程司指示試驗確認為非塑性或經工程司認可 後,始可再使用。 3.2.7 盤式拌和廠(Batching Plants)之特有設備 (1)瀝青衡量斗 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Heat Jacketed),且懸於度盤式或臂梁式磅秤上,並附 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衡量斗之空重,而測定瀝青膠泥淨重之準確度 ,不得超過所需重量之±2%。衡量斗輸送溶化之瀝青膠泥時,應使其成均勻稀 薄之流面或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和機之全寬。僅旋轉式拌和機使用時,其瀝 青膠泥則以噴灑狀輸送。 (2)衡量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和機,裝有足 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求下能生產所需之適當拌和 材料。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和機內之淨距等於或大於1cm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或 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兼做),以便淨距減至1cm以下。按前述之規定,每盤1,00 0kg之拌和量,其全部攪拌時間最少為45秒,若拌和量少時亦不得減少其拌和時 間。如未能獲得充分之拌和與粒料之完全被包裹,則由工程司判斷後可增加需 要拌和之時間。 3.2.8 連續式拌和廠之特有設備 (1)級配控制設備 連續式拌和廠可利用體積控制。不論用重量或體積衡量,拌和廠均應能按比例 準確衡量來自各儲存箱之粒料。如級配按體積控制時,則在儲存箱隔間下應裝 設一供料器。每一儲存箱應能正確地控制各門以形成一個孔口,而便於利用體 積衡量各儲存箱隔間內流出之材料。孔口為矩形,其尺度約為20cm×25cm,一 邊裝有鎖,可用正確之機械方法調整其尺度。每一出口應裝有指示器,以指示 出口開孔之大小。 (2)粒料重量測定之孔口 拌和廠應裝有測定試驗樣品重量之孔口裝置。由貯存箱流出之材料,分別經過 其孔口後,應由副管分別流入各自適當之試驗箱內,以測定來自出口之流量。 拌和廠應裝有便於測定至少每箱50kg之試驗樣品之裝置,並按工程司之指示逐 漸加重,然後在精密之地磅上稱其重量。在設定每一訂有規範項目層次之正常 開口前,應於工程司在場時先校準粒料供料控制口。完整的供料控制口(Feed er Gate)校準圖,應提供駐廠監工人員,以供檢驗。 (3)連續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備有經認可之雙軸攪拌式及加熱套管設備之連續式拌和機,並能生產 在工作混合(Job Mix)許可差範圍內之均勻拌和料。其拌板應可調整在機軸之 角度,並可轉向,以延緩混合料之流動。拌和機上須裝有製造廠之說明牌,載 明各不同高度之淨體積,及不同工作速度時粒料每分鐘之供應量。除非其他要 求,否則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決定之: 拌和機之載重量(kg) 拌和時間(s)= ──────────────── 拌和機出口量(kg╱sec) 該重量須由工程司作現場試驗決定之。 3.2.9 瀝青混合料之過磅 (1)瀝青拌和廠應設有卡車地磅及秤重房。地磅應切實安裝於穩固之基礎上,並應經 常保持水平及垂直之狀態。所有秤重設備應備有調整裝置,以便任何部分有偏差 或逸出準線時,能迅速重予調整或定向,俾能發揮正常功用。 (2)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容納任何卡車或能一次秤量可能用以運送瀝 青混合料之全套搬運設備。地磅在瀝青拌和廠開始運轉之前,應經工程司之檢驗 與認可。 (3)秤重房須有防風及防雨之設備,秤重記錄機應予適當之保護。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拌和 (1)瀝青材料之加熱 A.瀝青材料應在廠內加熱,其溫度應由黏滯度試驗決定之。 B.瀝青之一般加熱溫度可參考下表,惟除情況特殊經工程司核可者外,密級配不 得超過 163 ℃,開放級配不得超過 120 ℃。 液化瀝青使用溫度

    液化瀝青種類

    使用溫度

     

    最小℃

    SC-70
    SC-250
    SC-800
    SC-3000
    MC-30
    MC-70
    MC-250
    MC-800
    MC-3000
    RC-70
    RC-250
    RC-800
    RC-3000

    50
    75
    95
    110
    30
    50
    75
    95
    110
    50
    75
    95
    110

    液化瀝青材料加熱時發生冒煙現象(Fogging),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2)粒料之加熱 A.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和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其進入拌和機之溫度不得超過 175 ℃或瀝青材料溫度加 15 ℃。 B.粗、細粒料可同時送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之粒料,應按工程司所規定之尺 度,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拌和 A.各種大小不同之粒料、填充料及瀝青材料,應依工地拌和公式所規定之比例, 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以分盤式拌和機拌和時,其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秒。 C.以連續式拌和機拌和時,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拌和時間應依下列公式按重量法 決定之。 a.拌和時間(秒)=[拌和機之載重量(kg)]÷[拌和機之出口量(kg/s)] b.式中重量由工程司在工地作試驗決定之,惟無論如何,在連續式拌和機內拌 和之時間不得超過 1 分鐘。 D.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不得低於 135 ℃或高於 163 ℃。 一切過熱或溫度不足之混合料或混合料發生泡沫現象或顯示含有水份時,均應 立即拋棄,不得使用。 3.3.2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裝車過磅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裝載,過磅後始 可運至工地鋪築,檢核拌和機的計量設備與地磅之精度誤差須<± 2 %。 3.4 檢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冷堆粒料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契約圖說、本章「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之規定

    每週1次

    含砂當量

    AASHTO T176

    45以上

    熱粒料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契約圖說、本章「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表」之規定

    每天至少1次

    瀝青材料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AASHTO T164

     

    每天至少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或相關章節 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或相關章節 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 02741 02741-1 TPE V2.1 99/01/01
  • 第 64 條
    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之瀝青混凝土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2 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991章--罰則 1.3.4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6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7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8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9 第02770章--緣石及緣石側溝 1.3.10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3.11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4) CNS 2260 瀝青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5) CNS 5265 瀝青舖面混和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7) 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8) 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 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行政院「推動道路平整方案」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4125 瀝青混合物之瀝青含量核子儀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6 運送 1.6.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1)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 (2)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或其 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卡車上。 (3)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 低過度。 (4)凡規定採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者,如鋪築溫度有低於 120℃之虞時,則其承裝設備 或裝載運輸工具,應具保溫功能,以確保熱拌瀝青混凝土鋪築時溫度不得低於12 0 ℃且不得高於 163℃。熱拌瀝青混凝土溫度如不合規定,則不得使用。 (5)除經工程司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 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原則上應以天黑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予滾壓完成者 。 (6)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不符合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 得再行使用。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同意者外,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10℃以上 ,且鋪築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鋪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瀝青混凝土鋪面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 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 求」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鋪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鋪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路基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 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 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工程司之 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 方法夯實。 (5)鋪設作業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得以空壓機對地面進行全 面吹氣,將其細小顆粒及粉塵全部清掃乾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鋪築寬度每 邊各多30cm。 3.1.2 瀝青透層或黏層之澆鋪 本工作如有瀝青透層或黏層之設計時,其施工應按第02745章「瀝青透層」及第027 47章「瀝青黏層」之規定辦理。 3.2 設備 3.2.1 所有施工設備及機具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核可,並應經常加以適當之保養,俾能始 終維持良好之狀態。 3.2.2 運輸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卡車,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 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 延擱為原則。 3.2.3 瀝青鋪築機 (1)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拌和料應準確地按工程司所設定之路線、高程與路拱,以 自行供應動力、具自動高程調準器之鋪築機鋪築之。拌和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 ,並小心卸料,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拌和料時,鋪築機之操作應按工 程司之指示,以 2~ 15m/min之速度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縱設備 ,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 30m/min。 (2)鋪裝機之速度、振動及自動厚度調整裝置,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須不使混合料 有分離現象發生,俾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之線形 、坡度及斷面標準。如有分離現象,鋪築工作應立即停止,至原因查明並改正後 方能繼續施工。 (3)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以調整路面高 程,並限制鋪築之拌和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形,而不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 應具有能鋪築最小 2.5cm之厚度而無析離現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 3.75m之 能力,及將拌和料之鋪築寬度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4)在狹窄、加寬、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或岔道等地方,不適用機械方 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拌和料,承包商可按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 可之鋪築設備鋪築之。 3.2.4 壓路機 (1)瀝青混合料鋪設後,應以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或膠輪壓路機滾壓。通 常 1部瀝青鋪築機應配合 2部鐵輪壓路機及 1部膠輪壓路機,或 1部瀝青鋪築機 配合 1部振動壓路機及 1部膠輪壓路機,惟僅鋪橋面或每日鋪築量少於 50t時, 僅須配備 1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2)如配備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初壓 用 [8t以上二軸三輪][關閉振動裝置之6t以上振動壓路機 ]壓路機(後輪每公 分寬之壓力為 [45~ 54kg])。 B.次壓 a.用自走式、能前進後退及至少有 7輪之雙軸式膠輪壓路機,其有效滾壓寬度 至少應有 150cm,各輪胎之大小及式樣應相同,輪面須為光面者,以免滾壓 時路面留有痕跡。 b.兩軸輪胎之間距均應相等,且某一軸之輪胎應恰在另一軸輪胎間之中間,各 輪胎之壓力在冷時為 4.9~5.25 kgf/c㎡(70~ 75psi),熱時不得少於6. 3 kgf/c㎡ ( 90psi),各輪胎間並不得相差0.35 kgf/c㎡(5psi)以上。 c.承包商應在工地備有測壓器,以便隨時校核輪胎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 艙(Ballasting),俾能調整壓路機之總重,使每一輪胎之載重能由1,500k g 調整至 2,500kg,輪胎之地面接觸壓力( Ground Contact Pressure)不 得小於5.6kgf/c㎡( 80 1b/in2)。 d.終壓 採用 6~8t 2軸 2輪壓路機(每cm輪寬之壓力不得少於27kg)。 (3)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 A.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於6t,且應能 調整其振幅( Amplitude)及振動頻率(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材 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合料,均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密度,振動 壓路機之振動頻率通常以 2,000~3,600rpm為宜。 B.厚度 5cm以下之瀝青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每小時 3~ 5km。 (4)用於滾壓瀝青混合料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噴水設備、刮板及棕刷等,以保持 機輪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機輪上。 3.2.5 清掃機 承包商應視需要備有清掃機,用於清掃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 及灰塵。 3.2.6 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整 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鋪築效率。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鋪築 (1)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鋪築機鋪築。瀝青鋪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 鋪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富有經驗者擔任。 (2)鋪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使鋪築機有所依據,以鋪成平整之路面。 (3)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 接合處,應先予噴灑瀝青黏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鋪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鋪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Segregatio n )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 坡度及橫斷面。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鋪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 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瀝青混合料倒入鋪築機鋪築時之溫度,不得低於 120℃且不得高於 163℃。於鋪 築過程中應隨時檢測及控制鋪築厚度、鋪築面之橫向及縱向之高程。 (6)鋪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在鋪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 人,俾於鋪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鋪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鋪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 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鋪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 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鋪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 可。 (9)瀝青混凝土路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分層鋪築,鋪築前 2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 表面清理潔淨,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最後次一層及最後一層鋪築時,鋪築機應使用自動平整度調整裝置以控制高程及 平整度。 (11)若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鋪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 接縫至少應相距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 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2)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 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3.3.2 滾壓 (1)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 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步驟︰ A.橫向接縫。 B.縱向接縫。 C.車道外側邊緣。 D.初壓。 E.次壓。 F.終壓。 (2)滾壓方法 A.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鋪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 ( Hair Cracking)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鋪築機之後, 其距離通常不超過 60m。 B.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 ,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鋪築機,並與鋪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 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鋪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 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 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 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 過 5km。 F.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 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鋪新瀝青 混合料予以改正。 H.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熱鐵夯充分夯實,鐵夯之重量不得少於11kg,夯面 不得大於320c㎡。 I.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工程司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 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 鋪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至少 4次,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 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 60m ,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82℃~ 100℃。 L.不得使用牽引式膠輪壓路機,以免轉向時引起瀝青混凝土之位移(膠輪壓路機 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工程司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最後以 6~8t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 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65℃。 N.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應立 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 等堅實之程度。 O.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 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 在85℃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鋪新料重壓。 Q.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鋪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上移位 煞車。 R.初壓或次壓後,應立即檢查路拱及縱坡度,並以 3 m直規檢測平整度,如有凹 凸不平、粒料析離等現象應予標示並立即改正。 S.鋪築時倘有瀝青混凝土料掉落於施工面外時,嚴禁撥回鋪築面。 3.3.3 接縫 (1)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 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應成平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 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以切割機切成平整之 垂直面。 (3)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鋪築時,鋪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 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3.3.4 邊緣 (1)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鋪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承 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 5~10cm 。 (2)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鋪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損 及緣石及邊溝。 3.3.5 路肩 如路肩不鋪面層時,路肩料應俟瀝青混凝土面層滾壓完成後,儘速鋪築。 3.3.6 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裝修 (1)後裝法施工係先於橋面及道路鋪築連續之瀝青混凝土面層,再切除橋面伸縮縫及 人手孔蓋框處預留槽之瀝青混凝土鋪面,繼之安裝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 (2)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四周範圍內之空隙,則以墊板鋪蓋,並於預留槽內填入 砂石料及壓實後再全面連續鋪築瀝青混凝土面層並保持其平整。完成至少 2天後 ,始可以混凝土鋸切機切開預留槽,且務必保持直線切割使成一整齊之帶狀溝槽 。其後挖除槽內之砂石料且須清除乾淨,挖除時應不得破壞鄰接之瀝青混凝土面 層。此時應注意橋面板及人孔之出露鋼筋保持正確位置,且其表面應清理乾淨。 (3)橋面伸縮縫及人手孔蓋框以臨時固定設備固定以使其頂部保持與路面平齊,橋面 伸縮縫依裝設時之氣溫妥適調整其間隙以符設計需求。 (4)置入補強鋼筋,將錨定螺栓、定位板等以銲接確實固定。 (5)移除臨時固定設備,並於伸縮縫之間隙處設置模板以免混凝土澆置時流出。混凝 土面應平順並與兩側之瀝青混凝土鋪面及伸縮縫頂部、人手孔蓋框完全齊平一致 ,且其平整度應符合規定。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檢驗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表格請參閱附件) 3.4.2 平整度 新鋪設路面、維護路段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 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 (1)鋪面連續長度 200 m以上,以高低式平坦儀量測 : 在距車道標線或中央分隔島80~100 cm左右之輪跡處,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 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 1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 則應紀錄至 1mm單位。每 6至10點量測值為 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 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附表計算各 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 200 m路 段(餘數不足200m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整度。 (2)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以上未達 200 m: 以 3 m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 測方式同前述第(1)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 6組以上為原則。 (3)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 A.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無瀝 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鋪面連 續長度未達100m、新舊路面接縫及其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 路段,仍應符合單點高低差不超過 ± 6mm之要求。 B.人手孔蓋:採以直規量測人手孔處任 2點接觸點間之最大高低差值不得超過± 6mm 。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新調平。 (4)依上述規定須採取改善措施之鋪面路段,若須刨除重鋪者,應刨除重鋪至少5 cm 厚度。重鋪之路面,瀝青含量、篩分析、壓實度、厚度及平整度等亦須重新檢驗 。 (5)進橋處、橋面伸縮縫、路口前後端1.5m、轉彎處、設計速率≦40 km/hr、豎曲線 漸變段、無瀝青混凝土底層或原有路面未整理之路面加封路段(橋面混凝土除外 )、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新舊路面接縫或經工程司核可為不適合檢測路段, 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3.4.3 如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或厚度檢驗結果有疑慮時,承包商得申請重試,重試以 1次 為限。經工程司同意於有疑慮點附近取樣2點重試,重試結果均合格時,以該2點重 試試體之平均值取代原有疑慮點試驗值。若任一重試試體有不合格情形時,則取三 者試驗值最低者,併入該批其他試驗值重新計算。 3.5 路面設施物調升降應依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6 路面保護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自然冷卻至50℃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 駛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契約圖說 [設計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或[實際鋪築面積乘 以設計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4.2 計價 4.2.1 瀝青混凝土依契約項目不同類型,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瀝青及粒料等材料之供應,底 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清掃、瀝青混合料之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及滾壓等及為 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5 條
    第02745章 瀝青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瀝青透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之加熱、噴灑及保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6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18 K6109 石油產品之蒸餾試驗法 (2)CNS 3517 K6339 石油與瀝青類產品之水分測定法 (3)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4)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5)CNS 14249 K61055 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82 中凝油溶瀝青 (2)AASHTO T44 瀝青物溶解度試驗法 (3)AASHTO T79 特氏開口杯閃點試驗法 (4)AASHTO T102 瀝青材料斑點試驗 1.5 定義 瀝青透層︰為鋪築瀝青混凝土前在已整理壓實級配粒料底層上均勻噴灑一層油溶瀝 青或乳化瀝青材料,使其滲透入若干深度,以增加底層及瀝青混凝土之結合,並可 阻止底層材料水分之蒸發、表面水之滲透及毛細管作用水之上升等。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1)瀝青透層應於天候良好及底層充分乾燥時施工。 (2)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中凝(Medium Curing)油溶瀝青透層材料應使用MC- 70。 (2)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之使用溫度為50°C~60°C。 2.1.2 乳化瀝青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乳化瀝青材料SS-1或CSS-1應符合CNS1304 K5016之規定。 2.1.3 砂 撒蓋瀝青透層上之砂料,須潔淨而不含有機物或其他雜物者,含水量不得超過[4%] 。 表一 撒蓋瀝青透層上之砂料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2.36(No.8)

    100

    0.075(No.200)

    ≦15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 於噴灑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水溝蓋、欄杆、護欄 及樹木等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灑水 (1)噴灑瀝青材料之前,路基、底層應含有適當之水份以利瀝青材料之均勻擴散。 (2)如路基、底層過份乾燥而呈現灰砂時,應稍微灑水,使其略呈濕潤,惟其表面不 得有多餘之水份。 3.1.3 表面整理 (1)在噴灑透層之前,如路基、底層表面有坑洞、車轍、凹凸不平或不規則之處,應 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修補平整或刮除隆起部分, 並予滾壓堅實,使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高程、斷面及厚度。然後將表面浮鬆塵土 及樹葉、稻草或其他雜物清除乾淨。 (2)清掃時應注意,不得損及已壓實之路基底層,如路旁堆有蓋面用之砂料時,勿使 附著塵土,必要時應將其移置。 (3)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噴灑透層材料時,路基、底層表面能保持 良好之潔淨狀態。 (4)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噴灑瀝青材料。 3.2 設備 3.2.1 機具 (1)承包商所使用之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工程司之核可。 (2)原則上應使用壓力瀝青撒佈機(如經工程司許可,得採用手壓噴油機)進行施工 ,須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佈,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L/ ㎡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佈量者,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 差,應能控制在[0.1L╱㎡]之許可差內。 (3)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有 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應使作 業手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並能依規定均勻噴灑瀝青 材料。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加熱 (1)透層所用瀝青材料,應採間接加熱法,以免影響環境清潔,造成空氣污染或火災 。 (2)瀝青透層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 (Fogging) 時之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3.2 瀝青噴灑 (1)路基、底層滾壓整理完成後,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將已達到規定噴灑溫度之瀝青 材料,均勻噴灑於路基、底層面上。 (2)瀝青材料之用量 A.中凝油溶瀝青(MC-70)之使用量約為0.9~1.4L/㎡。 B.以水稀釋後之乳化瀝青使用量為0.3~0.9 L/㎡(稀釋比例為1:1)。 C.實際使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並視路基、底層實際 緊實情況,得 1 次 2 次噴灑,以防瀝青材料溢流路側。 (3)如發現瀝青材料滲透不良而呈現凝聚成珠之狀態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 因後設法改善之。 (4)如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應自噴灑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 噴灑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噴灑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5)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噴灑不勻 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 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6)中凝油融瀝青(MC)於噴灑並充分養護固結後,方可鋪築瀝青混凝土。 (7)以適當大小之牛皮紙秤重後鋪於撒佈前地面,併同地面一同撒佈瀝青,再取出秤 重,以推算或控制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或由檢核撒佈總瀝青量及撒佈面積,以 推算或控制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 (8)分段噴灑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約 1.0m 寬度部分應鋪以足夠長度之厚紙,使噴 灑開始及停止時噴於紙上,以防止瀝青材料厚薄不勻及重複噴灑用量過多情形。 3.3.3 蓋砂 (1)如遇天雨,則應封鎖交通至天晴表面乾燥時為止。倘因情況特殊,路線無法封鎖 而急於通車時,或封鎖交通後於開放通車前仍有多餘之瀝青浮於路基、底層面上 時,應即加鋪砂料一薄層並予掃勻。其數量,以能吸收多餘之瀝青材料,以免瀝 青材料黏著車輪而被掀起為度。 (2)在繼續鋪築瀝青底層或面層之前,應將過量而鬆散之砂料掃除乾淨。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3.5 保護 透層噴灑完成後在鋪築瀝青混凝土之前,應注意經常保護,如發生坑洞應即修補, 以防損壞。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方法 瀝青透層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瀝青透層按契約單價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瀝青透層及砂等材料之供應、清掃、灑水、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 、瀝青透層材料之加熱與噴灑、蓋砂、保護及整修等,以及為完成瀝青透層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02745 02745-1 TPE V2.0 99/01/01
  • 第 66 條
    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瀝青黏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快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之加熱及噴灑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2)CNS 3517 K6339 石油與瀝青類產品之水分測定法 (3)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4)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5)CNS 12118 K6109 石油產品之蒸餾試驗法 (6)CNS 14249 K61055 柏油﹝瀝青﹞動黏度視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81 快凝油溶瀝青 (2)AASHTO T44 瀝青物溶解度試驗法 1.5 定義 瀝青黏層之施作為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鋪面上噴灑一層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 材料,以增加新舊瀝青混凝土鋪面或水泥混凝土鋪面與瀝青混凝土間之結合。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文件 1.7 現場環境 1.7.1 施工氣候 (1)瀝青黏層應於天候良好及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 (2)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快凝(Rapid Curing)油溶瀝青以RC表示,快凝油溶瀝青可分為[RC-70]、[RC-250] 、[RC-800]、[RC-3000]。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 RC-70。 2.1.2 快凝油溶瀝青之噴灑溫度 (1)RC-70為40~80℃。 (2)RC-250為60~105℃。 (3)RC-800為80~125℃。 (4)RC-3000為100~145℃。 2.1.3 乳化瀝青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乳化瀝青RS-1或CRS-1應符合CNS 1304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噴灑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水溝蓋、欄杆及護欄 等,以及樹木均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表面整理 (1)在噴灑黏層之前,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有坑洞、裂縫或不穩定之波紋時,應先 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並予夯實。 (2)所有表面及新舊路面銜接處之一切浮鬆塵土、樹葉、稻草及其他雜物,均應清掃 乾淨。 (3)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噴灑黏層材料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之 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噴灑瀝青材料。 3.2 設備 3.2.1 施工機具 (1)承包商所使用之瀝青材料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檢查正常,若欠佳時工程司得要 求承包商更換。 (2)原則上應使用壓力瀝青撒佈機進行施工,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 下均勻撒佈,且在瀝青使用量 0.25 ~ 4.0L/㎡ 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 其撒佈量,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 [0.1L ╱ ㎡] 之 許可差內。如經工程司認可,得採用手壓噴油機。 (3)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 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作業 手應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使能依規定均勻噴灑瀝青 材料。 3.3 施工方法 3.3.1 瀝青加熱 (1)瀝青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維持在規定之溫度,惟其實際使用溫度應視實際施工成效 選定。 (2)瀝青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 (Fogging)時之 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3.2 瀝青噴灑 (1)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將瀝青材料均勻噴灑於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 上。 (2)瀝青材料之用量 A.快凝瀝青為[0.11~0.35L/㎡]。 B.其實際使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分段或分道噴灑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鋪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之厚紙,使 開始噴灑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避免用量過多。 (4)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應自噴灑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噴 灑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噴灑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5)以壓力瀝青撒佈機噴灑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噴灑不勻 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 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6)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黏層已被 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噴灑面積以當日能鋪瀝青混凝土之範圍為度。 (7)兩層瀝青混凝土間若為連續鋪築或前一層鋪築後 24 小時內未開放交通,且表面 維持乾淨時,得免噴灑黏層。 (8)以適當大小之牛皮紙或適當材料秤重後鋪於撒佈前地面,併同地面一同撒佈瀝青 ,再取出秤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或由檢核撒佈總瀝青量及撒佈面積 ,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 3.3.3 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改善 之。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3.4 保護 黏層噴灑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通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瀝青黏層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材料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4.2.1 瀝青黏層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包括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黏層材料之供應、加熱、噴灑及保 護等為完成瀝青黏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47 02747-1 TPE V2.0 99/01/01
  • 第 67 條
    第02751章 水泥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設於道路、停車場等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混凝土 1.2.2 伸縮縫 1.2.3 收縮縫 1.2.4 縱向縫 1.2.5 混凝土養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9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10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11 第07921章--填縫材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 CNS 1233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4) CNS 1241 利用鑽心試體測定混凝土構件厚度試驗法 (5) CNS 827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承包商應於混凝土澆置前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說明混凝土施工各項目 之工作。該計畫應詳盡表示出每一混凝土工作項目在每月進度中所安排之澆置位 置。 (2)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之指示提送最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標示出已完成澆置之部 分、正進行之部分以及未來澆置工作可能修改之部分。 (3)承包商應提報混凝土工作每一部位之澆置分塊大小、澆置順序、澆置之終端及施 工縫位置等。工程司得視氣溫、冷卻效應、熱應力、養護情況及所用水泥類型可 能引起混凝土急速硬化等狀況,要求承包商限制計畫澆置之混凝土量。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應符合下列各章規範相關規定: (1)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 (2)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應符合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混凝土工程附屬品應符合第 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4)結構用混凝土應符合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2 鋼筋 (1)鋼筋及綴縫筋應符合 CNS 560之規定。 (2)光面鋼筋其形狀、尺寸及質量應符合CNS 8279之規定。 (3)鋼筋直徑在 9mm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 8mm以下者得使用光面鋼筋。 2.1.3 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2.1.4 填縫材料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若完成之級配粒料底層有受損之情形,其線形、坡度及橫斷面應依照契約圖 說或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整修。 3.1.2 與街道雨水進水口或其他等高地面交會處,可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手動工具及其他 設備整修路基面,在該等地區應每隔2.0m設置正確高程之標樁。 3.1.3 路基修面後多餘之材料應運離工地。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混凝土鋪面可採用立模或滑動模板施工 (1)立模施工 A.模板安置於整修後之路基面或級配粒料底層上,應長寬合度密接無縫,其組立 應按完成路面之邊緣排成需要之坡度及線形。 B.模板應牢固地固定於路基面或級配粒料底層上,其固定間距不得大於 150cm, 且兩段之間應預留 3mm之模板伸縮間隙。 C.模板應待混凝土完全硬化,足以防止已完成之鋪面邊緣受損時始可拆除。 D.模板在使用前應先整理並徹底清潔乾淨,塗抹模板油。 (2)滑動模板施工 A.滑動模板鋪面設備應附有適當尺度、形狀及強度之可移邊模,其強度應足以支 撐混凝土側面,使於澆置時有充分時間形成需要斷面之鋪面,所有設備應經工 程司核准。 B.預定施工範圍內縱向線形上有較突然之變化者不適合採用滑動模板施工。 3.2.2 繫筋(Tie Bar)與綴縫筋(Dowel Bar) 組立鋼筋和澆置混凝土之前,繫筋與綴縫筋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 [金屬支架][適當 支架] 固定於路基上。綴縫筋應依照契約圖說所示安裝於板厚度中間點上下20mm之 間。 3.2.3 鋼筋 (1)鋼筋應依照契約圖說所示組立,其最外側之縱向鋼筋應位於鋪面邊緣75mm以內; 且縱向鋼筋之兩端均應距鋪面兩端50mm以內,並應維持足夠之保護層。 (2)若契約圖說規定鋪設鋼筋網,則相鄰之鋼筋網鋪設時,應與鋪面中心線垂直。 (3)所有的鋪面鋼筋應緊紮於支架上,支架之型式與設計應經工程司核准。 3.2.4 鋼線網鋪設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鋪設鋼線網,鋪設工作應符合第 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 3.2.5 混凝土澆置 (1)承包商最遲應於混凝土澆置24小時以前通知工程司。 (2)如入夜後仍需繼續施工時,承包商應於所有作業場所備妥足夠之照明設備。 (3)混凝土需連續分批澆置於施工縫間整車道之路基或底層上。並使用經工程司核可 具有使新澆置混凝土橫向撒鋪之鋪面機鋪設。 (4)新澆置之混凝土應使用經核准之振動刮板式鋪築整平機械澈底搗實。鄰近模板邊 緣與伸縮縫附近之混凝土,應特別注意予以搗實,但混凝土不可因過度振動而產 生材料析離現象。 (5)整平刮板應調整至使鋪面經適當搗實與整平後能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坡度與斷面 。 (6)當混凝土鋪面鋪設寬度小於正常板區間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動力夯實及整 平機械輔以人工方法予以夯壓及修飾。 (7)採用滑動模板鋪路設備施工時,該設備應具備將新澆置之混凝土撒鋪、搗實、刮 平及鏝平之功能。 3.2.6 接縫之一般規定 (1)伸縮縫、收縮縫與縱向縫應按照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與細節施工,澆置混凝土中 斷超過45分鐘以上時,收縮縫與縱向接縫應按施工縫方式處理之。 (2)所有接縫應垂直於已完成之鋪面。 (3)依契約圖說所示荷重傳遞鋼筋應平行鋪面完成面安裝,其自由端應以油脂塗抹之 。 3.2.7 伸縮縫 (1)伸縮縫應採用預製接縫之填縫料填充,填縫料應填滿鋪面全寬並與板邊緣相齊平 ,填縫料之頂面應低於完成鋪面之頂面大約12mm。 (2)當混凝土澆置及整平施工時,填縫料應牢固且緊密地與路基面連接。 (3)完成混凝土鋪面施工後,用適當之修邊工具將伸縮縫旁之混凝土邊角修成半徑6m m 之弧角。 3.2.8 收縮縫 (1)鋸縫之深度及寬度依契約圖說所示,鋸縫應整齊、清潔、平直。 (2)鋸縫應於混凝土鋪面澆置後 8至24小時內施作,必要時工程司核可得於夜間施工 。 (3)鋸縫時損壞之養護膜應於受損後即時替換或更新。 (4)鋸縫完成後,應用水或空氣噴射或兩者兼用徹底清除鋸縫內之任何雜物並乾燥之 。 (5)乾燥後之鋸縫應以填縫料依照該填縫料製造廠之施工說明予以填滿。 3.2.9 縱向縫 縱向縫可由相鄰板塊間之施工縫或鋸縫形成,惟需經工程司核可。 3.2.10 表面修飾 (1)混凝土澆置與搗實整平之後,應立即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動力修面機械縱向刮除 表面不規則之混凝土,並修平使鋪面表層產生均勻之紋理。 (2)自動修面機械無法施工的地方經工程司核可可使用人工修平。 (3)原則上鋪面外側邊緣應使用經工程司核可之修邊工具磨成半徑12mm之弧角,與既 有鋪面相鄰之邊緣應磨成半徑 6mm之弧角。 (4)在使用養護膜之前,混凝土表面應以一條粗麻布或有皺摺之寬帶拖曳過,使形成 均勻之砂狀條紋,粗麻布應保持潮濕且定期清洗以除去其上累積之水泥漿,無法 適當清理之粗麻布應即換新。 3.2.11 養護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相關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水泥混凝土鋪面所應辦理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表格請參閱附件) 3.3.2 任何一段修飾完成後之鋪面,厚度較契約圖說規定值少於15mm以上時,應將介於兩 接縫間之整塊鋪面予以全部剷除,並按規定厚度重行鋪設。 3.3.3 鑽孔遺留之試洞應以無收縮混凝土填滿,確實搗實及整平使與相鄰表面接合。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水泥混凝土鋪面工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量。 4.1.2 伸縮縫、收縮縫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公尺計量。 4.1.3 鋼筋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量。 4.1.3 銲接鋼線網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量。 4.2 計價 4.2.1 水泥混凝土鋪面工作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價 ,單價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含模板或滑動模板)、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伸縮縫、收縮縫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公尺計價。 4.2.3 鋼筋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價。 4.2.4 銲接鋼線網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公斤][公噸]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68 條
    第02764章 標記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標記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反光標記 1.2.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892章--反光導標 1.3.4 第02898章--標線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3762 R2204 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4.2 相關法規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交通工程手冊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237 Epoxy-Resin Adhesives for Bonding Traffic Markers to Hardened Portland Cement and Asphalt Concrete (2)AASHTO T237 Testing Epoxy Resin Adhesive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反光標記之原廠證明書 (2)反光珠片之原廠證明書 (3)環氧樹脂黏著劑之合格證明書 1.5.4 樣品 (1)各種標記樣品2份 (2)承包商應在使用前 20 天,提送環氧樹脂黏著劑之主劑(A 劑)及硬化劑(B 劑 )樣品各 0.5L。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標記及黏著劑材料應裝於合格之包裝容器中, 並在運輸中隨時保持良好及不受潮濕 。凡有任何受損,承包商應予重換。每件包裝容器之外表應明顯標明製造廠商名稱 、標記類型、顏色、數量、批號及製造日期。 1.6.2 標記及黏著劑於施工前應存放於倉庫中,並保持乾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路面反光標記 (1)路面反光標記應為淺截頭金字塔型。可為A類或B類,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A.A 類路面反光標記:為具備逆反射性能的路面反光標記。塑膠外殼由壓克力( 二甲基丙烯酸甲酯,Hethyl-Mehtacrylate)或氰烯苯物(Acrylonitrile-But adiene-Styrene )材料所構成。反光片應有金屬反射層, 以富有黏著性之混 合物灌注組成。反光片與基座不可有空隙,須緊密結合為實體。若為金屬外殼 ,金屬外殼及柱腳應以金屬或鋁合鑄造成型。其內部以聚結黏著之混合物填充 ,並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外殼上應含有單面或雙面反射面,以反射從相反方 向射來之光線。 B.B 類路面反光標記:具備逆反射性能的突起路標。金屬外殼及柱腳應以金屬或 鋁合鑄造成型。反光片應有金屬反射層,以富有黏著性之混合物灌注組成。反 光片與基座不可有空隙,須緊密結合為實體。柱腳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要求,任 何形狀皆可,不限制為實體,其直徑與高度皆應為 30 ㎜以上。 (2)外殼表面應光滑,所有可能受車輛輾壓之角隅及邊緣應為圓角。標記底座應平坦 ,但不得為光滑面或附有減低黏結力之物質。 (3)標記之底面至少應具有如細砂紙之粗糙面,但不得有溝槽狀,以免使用環氧樹脂 黏著安裝時,將空氣壓存於溝槽內。 2.1.2 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此種反光路面標記係適用於道路上用以代替應有標線或輔助原有標線。此種標記 為半球形,應具有聚光及回歸反射之性能。 (2)依路面標記之強化玻璃基材顏色分類:白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無色強化玻璃,黃 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黃色強化玻璃,紅色路面標記為透明之紅色強化玻璃。 (3)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應符合CNS 13762 R2204之規定。 2.1.3 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 (1)環氧樹脂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劑分別包裝。 (2)包裝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批號或 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容器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路面上安裝標記處,不得有浮砂、灰塵、油脂、雜物、養護劑、油漆、潮濕及疏鬆 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或吹清乾淨。 3.1.2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及標示設置位置,並經工程司檢視核可後 ,方可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路面反光標記 (1)以環氧樹脂黏著劑塗佈於路面標示反光標記之設置位置。 (2)塗佈後,將標記置於路面塗膠範圍內,以手平押標記。 3.2.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使用鑽孔機,採用外徑尺度10cm之特殊鑽頭,對準預鑽孔位置徐徐向下,深度達 道路面下約 2.8cm為止。續將孔內瀝青或水泥打碎、清除乾淨,並確定孔內深度 及形狀完全符合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2)將環氧樹脂黏著劑塗佈於孔內後,再將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平整安放於孔內, 並使其緊密結合。 3.2.3 標記不得黏貼於縱向接縫或施工縫上,亦不得直接黏貼於舊有標記脫落後未經鋪整 之原位置。標記邊緣應避開縱向接縫或施工縫至少 2cm。標記與鄰接標線之淨距為 4cm。 3.2.4 標記工作完成時,標記應黏牢於路面上。由標記構成之標線應確實且全部安裝整齊 。 3.2.5 施工路段現有老舊不堪使用之路面標記,如工程司認為有拆除之必要者,承包商應 一併拆除,不可棄置於施工現場。 3.3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 3.3.1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時,應將環氧樹脂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以1:1 體積比澈底拌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對環氧樹脂兩 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標記於路面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除標準型環氧樹脂可 用手拌拌和外,快凝型環氧樹脂須用機械拌和。 3.3.2 用手拌拌和標準型環氧樹脂時,每次拌和量不得超過1L,自拌和開始至將標記黏貼 於路面上之時間應在 5分鐘內完成。當發覺已拌好之環氧樹脂在小力壓擠(Squeez e Out)下未能使其自標記底面擠出時,此盤環氧樹脂即不得使用。 3.3.3 用機械拌和標準型或快凝型環氧樹脂時,在環氧樹脂拌妥並擠出後,應在60秒內將 標記黏妥於路面,並不得再移動此標記。如自壓送環氧樹脂至「拌和頭(Mixing Head)」起算時間,則須在90秒內將標記黏妥。環氧樹脂留置於「拌和頭」之時間 不得超過45秒,超過此時間未用之環氧樹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3.4 將拌妥之環氧樹脂均勻施塗於已準備完妥乾淨之路面擬安置標記之處,安置標記時 應用小力壓擠,使微量的環氧樹脂能擠出至整個標記的四周。每一個標記所需環氧 樹脂之用量應使標記與路面接觸面塗滿而無空隙,而在小力壓擠下微量擠出。 3.3.5 使用標準型環氧樹脂,路面標記黏貼完成後,至少應隔3小時後始能開放通車。 3.3.6 在已開放通車路段應使用快凝型環氧樹脂。使用快凝型環氧樹脂黏貼路 面標記完 成後,至少應隔1小時始能開放通車。如遇陰天或氣溫低於20℃時,則需隔2小時後 始能開放通車。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列各節表列: 3.4.1 反光標記 (1)尺度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反游標記

    底座直徑

    量測

    10.2±0.3cm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中心高度

    20.3㎜以下

    底座凹凸

    1.5mm以下

    反射面與水平面夾角

    25~32度

    反射面面積

    18c㎡以上

    (2)反光係數:每一反光面在觀測角為0.2度時,不得低於下述規定(依據美國加州 Test Method No. Calif.669):

    入射角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

    0度

    3.0

    1.8

    0.75

    20度

    1.2

    0.72

    0.3

    (3)彎曲力:反光標記依據下述規定進行測試,應能支持907kg之荷重。 A.將路面反光標記保存於23±2℃下4小時後才可測試。 B.對準中心,路面反光標記中心對準覆蓋於已豎立之中空金屬圓柱體上,圓柱 體高為25.4mm,內徑為76.2mm,壁厚為6.4mm。 B.以直徑為25.4mm之實心金屬圓柱體,以每分鐘5mm速度對準路面反光標記頂面 施壓。 C.壓力低於907kg即有折斷或明顯之變形現象(3.3㎜)時,即為試樣不及格。 3.4.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外觀

    CNS 13762
    R2204

    應符合CNS 13762 R2204之規定

    1.數量未達3000個時免檢驗。
    2.數量達3000~4000個檢驗1次。
    3.數量超過3000個時,每3000個加驗1次。

    尺度

    反光顏色

    反射性能

    密著性

    鹽水噴霧試驗

    抗壓破壞載重

    耐衝擊性

    3.4.3 黏著劑之檢驗 (1)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應符合下述要求:

    名稱化劑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稠度Viscosit Poise主劑及硬化劑在25℃時

    AASHTO
    T237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000~4000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750~4000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稠度比(0.5rp m/2.5rpm)

    AASHTO
    T237

    各為2

    各為2

    單位質量主劑(A劑)硬化劑(B劑)

    AASHTO
    T237

    1.31~1.41g/cm3
    1.35~1.45g/cm3

    1.42~1.47g/cm3
    1.42~1.47g/cm3

    浮皮(原裝容器)

     

    A無,B少許

    (2)混合後之膠體,應符合下述要求: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膠凝時間

    AASHTO
    T237

    8~13分鐘

    7分鐘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與混凝土附著強度達14kgf/c㎡以上所需時間在:
    a.25℃±1℃時
    b.10℃±1℃時
    c.-1℃±1℃時

    AASHTO
    T237

    a.3.5小時內

    a.35分鐘以內
    b.45分鐘以內
    c.85分鐘以內

    在混凝土上之剪力強度
    a.24h25℃±1℃時
    b.24h25℃±1℃時並加浸水時

    AASHTO
    T237

    a.154kgf/c㎡以上
    b.105kgf/c㎡以上

    a.70kgf/c㎡以上
    b.56kgf/c㎡以上

    3.5 許可差 路面標記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間距與線型安置,其對所設置控制導線 (Guide Line)之橫向許可差不得大於1cm,縱向間距許可差不得大於1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反光路面標記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反光路面標記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依契約項目計價。 4.2.3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材料、工具、設備、以及為鋪設標記之一切工作 等費用在內。 4.2.4 路面標記安裝如因不符許可差之規定而須予以移除重新安裝者,其費用由承包商自 行負擔。 〈本章結束〉 02764 02764-1 TPE V2.0 99/01/01
  • 第 69 條
    第02770章 緣石及緣石側溝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緣石及緣石側溝(緣石側溝又稱L形側溝)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場鑄緣石及場鑄緣石側溝 1.2.2 預鑄緣石及預鑄緣石側溝 (1)整體預鑄: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2)部分場鑄部分預鑄:場鑄底座與頂部預鑄塊組合而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9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2)CNS 3930 A2053 預鑄混凝土緣石 (3)CNS 3931 A3066 預鑄混凝土緣石檢驗法 (4)CNS 4065 A2057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L形側溝 (5)CNS 4066 A3070 無筋及鋼筋混凝土L形側溝檢驗法 (6)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產品出廠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模:場鑄緣石用之鋼模,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4 預鑄混凝土緣石:應符合CNS 3930 A2053之規定。 2.1.5 預鑄L形側溝:應符合CNS 4065 A2057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緣石與緣石側溝應配合路面施工前構築。 3.1.2 構築緣石與緣石側溝下之路基或碎石級配底層應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或第027 26 章「碎石級配底層」之規定予以整平並壓實。 3.1.3 預鑄混凝土緣石運送過程應設保護墊,並以具有吊臂之卡車運送及吊放,以減少損 失。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緣石與緣石側溝應配合路面施工前構築。 3.2.2 場鑄緣石與場鑄緣石側溝 (1)所有鋼模應按線形及高程安置於正確之位置。模型內應修整平順,緣石與側溝任 何一點之厚度許可差為 1cm。 (2)混凝土澆置時應加以搗實緊密,並修飾平滑。 (3)緣石接縫應與混凝土路面之橫向接縫保持一致。 (4)伸縮接縫應使用成型填縫板,並符合契約圖說所示及第 03150 章「混凝土附屬 品」之規定。填縫板應按緣石之橫斷面修整之。 (5)緣石經過至少3天之養護後始可進行回填及路面工作。 3.2.3 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1)預鑄緣石運至工地時,須經工程司檢視無破損缺角裂痕等缺失,始可採用,否則 應予退回。現場施築時,亦應小心謹慎施作,避免碰撞,以免破損缺角裂痕等情 事發生。 (2)整體預鑄:預鑄緣石與預鑄緣石側溝。 A.緣石每段長度應在0.8至1.5m之間。 B.預鑄塊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線路及高程安置;用 1:3 水泥砂漿鋪置於已 壓實之路基或碎石級配底層上。 C.兩端間之空隙不得超過 1cm,接縫用 1:2 水泥砂漿澈底填滿,接縫應整齊鏝 過並用勾縫工具修刮,預鑄緣石面與頂之線形與高程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 (3)部分場鑄部分預鑄:場鑄底座與頂部預鑄塊組合而成。 A.場鑄底座 a.所有線形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位置施築,並預留上部預鑄塊置放位置 。模型內應修整平順。 b.混凝土澆置時應加以搗實緊密,並修飾平滑。待混凝土經 8小時後始可進行 預鑄塊鋪設工作。 B.頂部預鑄塊 a.先用 1:3水泥砂漿將底座頂抹平使之齊高後,再依序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 線路及高程置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 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 b.兩預鑄塊間之接縫空隙不得超過 1cm,並用水泥砂漿澈底填滿,接縫應整齊 鏝過並用勾縫工具修刮。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場鑄緣石、場鑄緣石側溝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量。 4.1.2 預鑄緣石、預鑄緣石側溝依不同材料、型式,以塊計量。 4.2 計價 4.2.1 場鑄緣石、場鑄緣石側溝依不同型式,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 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預鑄緣石、預鑄緣石側溝依不同材料、型式,以塊計量。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1:3 水泥砂漿墊層及其他為完成本工 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開挖與回填所需費用均已包括於有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770 02770-1 TPE V2.0 99/01/01
  • 第 70 條
    第02778章 人行道面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人行道面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混凝土澆置鋪設 1.2.2 地磚鋪面 (1)高壓混凝土地磚 (2)其他地磚 1.2.3 混凝土界石 1.2.4 伸縮縫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5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3.6 第02786章--高壓混凝土地磚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9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4)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5)CNS 6299 A1027 混凝土用碎石 (6)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7)CNS 13295 A225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產品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 用混凝土」之規定。 2.1.2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3 保麗龍板(發泡性聚苯乙烯板)之比重:不小於0.015。 2.1.4 高壓混凝土地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2786章「高壓混凝土地磚」 規定。 2.1.5 其他地磚: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之施工方法 3.1.1 混凝土之澆置與修整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司指示安裝 1cm厚之保麗龍填縫板,伸縮縫間 之距離不超過9m。人行道如需與緣石之背面連接時,則人行道之接縫應與緣石之 接縫對齊,在一條直線上。 (2)混凝土澆置後使用鏝板整平,於混凝土初凝前後使用鋼製鏝刀將其表面修整平滑 後,續以柔軟之毛刷沿橫向予以輕微修飾,然後再予接縫及修邊。在坡度超過4% 之表面上,應按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用修飾刷予以整修。 3.1.2 養護 混凝土人行道應使用濕潤之麻布或其他經認可之方法,養護72小時以上。 3.2 地磚鋪面鋪設之施工方法 3.2.1 高壓混凝土地磚鋪設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第02786章「高壓混凝土地磚」規定辦理。 3.2.2 其他地磚鋪設: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選用,主要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1)厚砂漿工法(軟底工法) A.控制灰誌之製作 a.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高程,採用水平儀量測以製作控制灰誌。 b.利用控制灰誌及控制灰誌條加以嚴格控制高程及洩水、排水坡度等。 B.濕式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濃 稠之純水泥漿液。 b.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上至少鋪佈 35mm 厚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砂漿層 (接著劑與水泥砂漿均勻拌和而成。砂漿層之厚度應隨人造石材地磚厚度增 加而加厚)。 c.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於軟底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深度 為準。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C.乾式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 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b.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在其上至少鋪佈 35mm 厚之乾拌之砂漿層(砂漿層 之厚度應隨人造石材地磚厚度增加而加厚),先將其適度拍壓密實後,再鋪 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濃稠之純水泥漿液。 c.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於濕稠之厚砂漿層上,直到砂漿受擠壓到磚縫至少一半 深度為準。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2)薄漿工法(硬底工法) A.打底砂漿層 a.應先以水泥砂漿粉刷打底,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容積比 1:3 水泥 砂漿施作。 b.同時應在底層施作階段將高程、洩水、排水坡度及人造石材地磚分割等,依 據施工製造圖所示予以嚴格控制。 B.薄漿工法 a.施工面清理(洗)乾淨、灑水潤濕後,先鋪佈一層經工程司核可之接著劑或 濃稠之水泥漿液。 b.依人造石材地磚之厚度選用適當之有齒刮(鏝)刀,並將接著砂漿(以經工 程司核可之接著劑與水泥砂漿均勻拌和而成)依單一方向鋪佈、刮勻於施工 面上,同時將接著砂漿在人造石材地磚背面均勻刮佈於其上。 c.均勻地將人造石材地磚壓實附著於施工面上,施工面及人造石材地磚背面之 接著砂漿之刮紋應互相垂直。 d.以木槌或橡皮槌輕輕敲擊以調整其高程。 3.3 界石之施工方法 3.3.1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施工。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高壓混凝土地磚依第02786章「高壓混凝土地磚」規定辦理。 3.4.2 其他地磚之檢驗項目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面層,依現場完成之各種厚度人行道,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高壓混凝土地磚人行道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1.3 其他地磚依契約項目計量。 4.1.4 界石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不同材料及尺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水泥混凝土人行道面層,依現場完成之各種厚度人行道,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 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與設置及現場構築所需之附屬工作,包括模板之供應與架設 、伸縮縫之裝置等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2 高壓混凝土地磚人行道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已 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其他地磚依契約項目計量。其單價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 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4 界石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依不同材料及尺度,以公尺計價。其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78 02778-1 TPE V2.0 99/01/01
  • 第 71 條
    第02779章 人行道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人行道新建工程中人行道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人行道路基 1.2.2 級配粒料底層 1.2.3 混凝土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5 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4)CNS 1241 A3053 利用鑽心試體測定混凝土構件厚度試驗法 (5)CNS 3408 A3059 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 (6)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7)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8)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產品出廠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底層級配粒料應符合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2.1.3 伸縮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銲接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新建人行道路基之高程與坡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路基整理應依第02336章「 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且其壓實度應達到依CNS 11777-1 A3252-1測定之最大乾 密度之85%以上。 3.1.2 雙層底層鋪築 (1)級配粒料底層應依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鋪設。 (2)級配粒料底層鋪設完成後,應先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確保其橫斷面及橫 向洩水坡度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底層。 (3)混凝土底層之澆置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1.3 單層底層鋪築 (1)路基整理工作完成後,應先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確保其橫斷面及橫向洩 水坡度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後始可澆置混凝土底層。 (2)依第 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於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放置混凝土墊塊以鋪 設銲接鋼線網後,再予澆置混凝土。 (3)混凝土底層之澆置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辦理。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級配粒料底層

    壓實度

    CNS 11777-1 A3252-1
    CNS 14733 A3388

    最大乾密度之85%上

    數量未達60㎡時,免檢驗。道路兩旁均設計有人行道者,每邊至少均應試驗1點。
    數量達60~300㎡檢驗1次。
    數量超過300㎡時每300㎡加驗1次。

    混凝土底層

    鑽心厚度

    CNS 1241 A3053

    應達混凝土設計厚度值

    應依契約約定。

    3.2.2 銲接鋼線網之檢驗應依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辦理。 3.2.3 混凝土材料之檢驗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路基整理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人行道級配粒料底層依契約圖說所示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人行道混凝土底層依不同抗壓強度,以立方公尺計量。 4.1.4 伸縮縫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公尺計量。 4.1.5 [銲接鋼線網應依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路基整理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 [人行道級配粒料底層依契約圖說所示以立方公尺計價。] 4.2.3 人行道混凝土底層依不同抗壓強度,以立方公尺計價。 4.2.4 伸縮縫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公尺計價。 4.1.5 [銲接鋼線網應依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計價。] 4.2.6 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 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79 02779-1 TPE V2.0 99/01/01
  • 第 72 條
    第02781章 人行道更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人行道更新之材料、設備、施工與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人行道至緣石間之區域範圍皆屬之。 (1)人行道面層更新 (2)人行道面層更新、溝蓋板更新及側溝高度調整 1.2.2 工地拆除 1.2.3 人行道面層鋪設 1.2.4 排水設施改善 1.2.5 無障礙斜坡道及車行斜坡道 1.2.6 既有設施復舊 1.2.7 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 1.2.8 安全措施及交通維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5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611章--排水渠道 1.3.8 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 1.3.9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3.10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之施工一般要求 1.3.11 第03210章--鋼筋 1.3.1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5.5 產品出廠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 (1)D16以下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SD280規定。 (2)D19以上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SD420規定。 2.1.2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3 施工安全護欄:應符合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 2.1.4 人行道面層:應符合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2.1.5 人行道底層:應符合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之規定。 2.1.6 溝蓋板:應符合第02611章「排水渠道」之溝蓋板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辦理。 3.1.1 設置之交通安全設施應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於安全設施進場使 用前,應予整理並重新以油漆塗刷,以保整潔乾淨。 3.1.2 施築人行道期間應確實設置安全護欄。如需要提供人行空間區段,安全護欄與施工 區間應留設 1.5m 寬 (含安全護欄 )之通道,靠施工區另圍設一道連續交通錐加連 桿。 3.1.3 安全護欄上應附掛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牌(每20m設置一處);小型施工告示牌(A型 及 B 型,每 24m 設置一處 )。 3.1.4 如遇有騎樓地,至少每一街廓於巷道口兩側及中間各設置一處人行橫越臨時踏板, 並應依住戶之需求及工程司指示於適當位置增設踏板。如無騎樓地者,應於每戶門 前設置踏板,以利住戶進出。 3.1.5 人行道上凸出物或坑洞應設臨時安全措施。所有安全設施應妥適設置並注意管理維 護及依第 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及契約之規定,辦理自主檢查。 3.1.6 交通維持除前述規定外,應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3.1.7 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上、下水道 單位、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 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 走向,並依其規定通知各管線單位辦理管線遷移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施工路段均應設置連續安全護欄。 (2)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工程司另有要求外,施工路段同一時間以單邊施工為原則 (道 路有中央分隔島者不在此限 ),承包商應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工,施工長度應 以 200m 為限,以免工作面過長影響週邊交通及環境,並於其施工段鋪面完成及 整理完畢,方可再開挖另一施工段。 (3)施作人行道面層(指混凝土鋪面之結構層或預鑄高壓磚鋪面之高壓磚及黏結水泥 砂漿)前,應先檢視側溝蓋板之完整性、溝蓋板邊緣線條平直後,方可施築面層 ;溝蓋板、塊磚如有缺角破損者,應即更換。 (4)人行道所有收頭收邊工作均應細膩整齊完善。完成後之人行道面層應維持橫向洩 水坡度 V:H=2:100,人行道倘與騎樓有高差,其人行道最大橫坡可調整為 V: H=6:100,如超過則以台階處理。如有凹陷不平致生積水現象,該單元應打除重 做。 (5)底層及結構層混凝土澆置之前,須先行測量高程並定出縱橫向水線,以確保鋪面 之平整度及橫向洩水坡度。 (6)既有人行道鋪面拆除後,夯實整平至打設混凝土底層之時間如無經工程司認可之 障礙因素不得逾 2 天。 (7)混凝土應依伸縮縫區塊間隔澆置,伸縮縫應於結構層混凝土澆置前設置,其餘事 項依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之施工一般要求」、第 03210 章「鋼筋」及 第 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8)人行道內人孔、手孔等孔蓋應調整與鋪面齊平,其孔蓋邊緣收邊方式應符合契約 圖說之規定。 (9)人行道如高於相鄰之騎樓應加設排水管及落水孔蓋,以利排除可能之積水。 (10)新舊工程界面銜接處應切割整齊後,並挖至規定深度,不得任意塗抹。 (11)人行道鋪面高度以現況高程、鄰界騎樓高程及路面高程為參考,經測量後訂定, 以避免施工後造成比原路面還低之現象。如因現有溝牆太低,則溝牆應予加高。 (12)人行道面層之鋪設應依第 02778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辦理。側溝之施工依第 02611章「排水渠道」之規定辦理。 3.2.2 排水設施改善 (1)更換溝蓋板前,應先以切割機切割與既有溝蓋板相鄰之路面後,方可施作。溝蓋 板與路面切割面間空隙,應於溝蓋板鋪設後立即回填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以維 安全。 (2)更換既有排水側溝之溝蓋板,於鋪設新蓋板前,應先清除溝內及連接管淤積並改 善其缺失;人行道下暗溝亦同。 (3)原有溝蓋板吊除後,側溝壁頂面應以水泥砂漿整平後,方可放置新溝蓋板。完工 後溝蓋板不得有鬆動不平穩及高低不平現象,否則應重新整平吊放。側溝牆高度 不足超過 10cm 以上者,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 210kgf/c㎡ 混凝土加高 。 (4)家庭住戶或雨棚排水務必接通,以內徑 10cm 以上聚氯乙烯塑膠管(PVC 管)銜 接至側溝。 (5)場鑄溝蓋板其長度超過 4.5m 者,每 4.5m 應設置鍍鋅格柵清掃孔一處,並以平 均配置為原則,並應儘量避開行人動線密集處。 (6)場鑄溝蓋板應確實設置邊模後始可澆置混凝土。 3.2.3 無障礙斜坡道及車行斜坡道 (1)斜坡道開口位置應依契約圖標示位置開設,若無標示則應正對人行穿越道,開口 寬度不得小於 120cm。 (2)斜坡道最大坡度以 V:H=1:12 為原則,若現地狀況無法達到,得放寬至 V:H= 1:8。坡度變化部分應以漸變方式銜接平順。 (3)斜坡道開挖前,應先以切割機切割開挖範圍線,切割線應平整圓順。 (4)斜坡道範圍內各種人孔、手孔等障礙物,若無法遷移,應配合斜坡道坡度調整銜 接平順。樹穴、號誌、電桿、路燈桿、標誌牌桿、消防栓等及其他設施,承包商 應適時報請工程司通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遷移。 (5)斜坡道與場鑄溝蓋板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應銜接平順,最大高低差不得大於 0.5cm ;否則應打除重做。 (6)斜坡道與路面銜接部分,契約圖示之溝蓋板均以預鑄漸變溝蓋板處理,中央部分 以場鑄溝蓋板方式處理。場鑄溝蓋板應施作確實並與預鑄溝蓋板等寬,並得於內 側每 1m 設置口徑 5 ㎝之洩水孔 1 處。 3.2.4 既有設施復舊 (1)交通號誌設施遷移,施工前報請工程司協調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 配合進場施作;承包商如於施工時不慎挖損號誌管線,應即通知工程司及交工處 派員檢修。 (2)路燈設施遷移,施工前報請工程司協調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配合進場施作;承包商如於施工時不慎挖損路燈管線,應即通知工程司及公園處 派員檢修。 (3)若人行道既設之消防栓位妨礙行人通行,承包商應於開挖相關路段人行道前,報 請工程司協調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會勘配合遷移。 (4)工區範圍內或邊緣之路邊停車格應於施工前塗銷,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1 個月報 請工程司通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暫停收費。該路段人行 道鋪面完成後,應由承包商報請工程司通知停管處自行劃設,或提供契約圖說由 承包商據以復原。 (5)人行道上既設之停車收費計時錶桿、標誌桿、公車站牌等設施拆遷由承包商辦理 ,人行道鋪面完成後予以復原。 A.若原位置阻礙行人通行動線時應調整復設位置至不造成阻礙為止,且應排列整 齊,其與緣石邊線之距離以 5cm 為原則。 B.安裝高度錶桿為 100cm;標誌牌面下緣離路面邊緣或邊溝之頂點 190cm,並均 應安裝穩固。 C.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一個月報請工程司通知停管處辦理會勘確認清點數量、拍照 存證,施工完成後邀停管處於現場會勘確認。 D.收費票亭則以不遷移為原則,若實際需要,應於施作前 1 週洽停管處,並於 完工後復原,且須辦理會勘確認。 3.2.5 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 (1)開挖階段,位於人行道之行道樹應採用草蓆、瓊麻袋、麻繩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 之材料包覆妥為保護。路樹保護應從樹幹及樹根交接處以上 180cm 範圍內完全 包覆,並以繩索綁紮整齊。 (2)工程施工前報請工程司邀集公園處辦理會勘,配合現場路樹生長情形予以適當修 枝或斷根處理。 (3)開挖機作業時,承包商應有專人指揮,以避免損傷樹木。 (4)行道樹木應妥予保護,樹穴內嚴禁堆放廢棄混凝土或其他雜物,承包商應隨時清 理乾淨並補填砂質壤土。 (5)樹圍石寬度如應配合路樹現況放寬,應報請工程司同意,並經公園處會勘確認調 整。 (6)大型施工機具所需操作空間大,易造成擦損樹皮及折斷枝幹,施工時應考量機具 規模可能造成行道樹之傷害,做好必要之防護措施。 (7)施築排水溝時,應先行設置擋土板(得以模板替代),以避免行道樹覆土流失。 (8)打設混凝土時,應先行設置模板保護 (若有設樹圍框時除外 ),俟樹穴邊框完成 後,再予拆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路樹保護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為配合人行道鋪面高度所需進行之溝牆加高,除契約已另有相關對應之工項單價外 ,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工地拆除之計量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4.1.4 鋼筋之計量應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1.5 混凝土之計量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4.1.6 人行道面層之計量應依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4.1.7 標線劃設之計量應依第02763章「標線」之規定。 4.2 計價 4.2.1 路樹保護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為配合人行道鋪面高度所需進行之溝牆加高,除契約已另有相關對應之工項單價外 ,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 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工地拆除之計價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4.2.4 鋼筋之計價應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2.5 混凝土之計價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4.2.6 人行道面層之計價應依第02778章「人行道面層」之規定。 4.2.7 標線劃設之計價應依第02763章「標線」之規定。 4.2.8 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公共設備如標誌、路燈、消防栓等施工中承包商均應負責妥 善保護,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781 02781-1TPE V2.0 99/01/01
  • 第 73 條
    第02786章 高壓混凝土地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高壓混凝土地磚(以下簡稱高壓地磚)之供應、鋪設及清潔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人行道鋪面 1.2.2 景觀步道鋪面 1.2.3 中小型車道鋪面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299-12 陶瓷面磚試驗法-第12部:防滑性試驗法 (2) CNS 6919 銲接鋼線網 (3) CNS 11228  工程用非織物 (4) CNS 13295  高壓混凝土地磚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計畫 (1)施工製造圖:顯示高壓地磚之鋪設型式及細部大樣,包括細砌、接縫及斷面各層 之尺寸,並經工程司核可。 (2)樣品:廠商應提送各式全尺寸之樣品審查。 1.4.2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產品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高壓地磚清潔劑說明書。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高壓地磚應使用繩索捆紮並以托板運送。 1.5.2 高壓地磚應離地儲存,並以防水油布完全覆蓋。 1.5.3 高壓地磚於裝卸時應避免破損及斷裂。 1.6 品質保證 依照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2. 產品 2.1 高壓地磚(連鎖):符合CNS 13295之[B][C]級品。 2.1.1 碎石級配料底層: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但不得少於200mm。 2.1.2 細砂層:厚度依契約圖所示,但不得少於40mm。 2.2 高壓地磚(非連鎖):符合CNS 13295之[B][C]級品。 2.2.1 混凝土墊層: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2.2.2 銲接鋼線網:符合CNS 6919,尺寸依契約圖說所示。 2.2.3 1:3水泥砂漿: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2.3 備品 大面積( 300m2以上)使用之高壓地磚材料,如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備品,則承包商 應依契約項目提供,裝箱打包於竣工驗收時一併造冊點交。 3. 施工 3.1 檢查 3.1.1 檢查待鋪設高壓地磚、界石之路基、透水材料、工程用非織物(CNS 11228 第4類 別,雙層鋪設)、襯墊砂層、銲接鋼線網、混凝土墊層表面是否夯實或對鋪面有不 良影響之情況。 (1)契約圖說規定為透水式鋪面(底層非為混凝土、水泥砂漿之乾式施工法)時之情 況:路基整理之壓實度應達 90%以上,透水材料之壓實度應達 95%以上。 (2)契約圖說規定為非透水式鋪面(底層為混凝土、水泥砂漿之濕式施工法)時之情 況:路基整理之壓實度應達 95%以上。 3.1.2 檢查尚未鋪設之高壓地磚是否損壞。 3.2 準備工作 3.2.1 鋪設面應予澈底清理,若未鋪設之鋪面板(磚)已破損,則應運離工地。 3.2.2 高壓地磚之鋪設應按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3.2.3 工程介面之配合工作,應按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2.4 施工前承包商應先測量放樣,對原有基礎地坪高程不足者,依契約圖說規定鋪足透 水材料或澆足混凝土墊層;超過者須予以處理至規定高程。於混凝土墊層面標示主 要分割線及各部份高程,供鋪貼之基準,並經查核後方可施作。 3.2.5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在工地擇一施工面,鋪貼至少3m×3m大小之實樣;若人 行道寬度未達3m時,則依人行道之寬度鋪設至少9m2大小之實樣,經工程司核可後 ,方可繼續施工。 3.3 鋪設 3.3.1 應儘可能使用整塊高壓地磚、界石之單元代替切割單元。 3.3.2 高壓地磚、界石鋪設時須先以木槌或橡皮榔頭輕擊表面,使磚與襯墊砂層 (乾式施 工法) 或水泥砂漿(濕式施工法)緊密接合(即滿砂漿),同時調整高度,若敲擊聲響 有異時,即表示仍未緊密接合,須立即掀開重新鋪貼。 3.3.3 規定為乾式施工法時,於鋪設完成雙層之工程用非織物上鋪設4cm厚(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時除外) 襯墊砂層,並予整平、壓實至工程司滿意為止。工程用非織物若有搭 接,則應至少重疊60cm長,以避免襯墊砂層之流漏。完成之襯墊砂層不得遭受任何 擾動,再於完成之襯墊砂層上依核准之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圖鋪設高壓地磚。高壓地 磚鋪設完成後,須以平盤式震動壓實機將地磚鋪面全面壓實平整。然後鋪撒淨砂, 再用該震動壓實機再次震動壓實,使淨砂完全填滿地磚間縫隙後,掃除餘砂及切除 高出高壓地磚之雙層工程用非織物。 3.3.4 設立標尺或標線,將每塊地磚位置預先定妥,由一端開始鋪設,磚縫不得大於 3mm ,施工時並同時考量完成後洩水坡度。施作前,應先測量放樣,於混凝土墊層標示 出主要分割線及各部分高程,供鋪貼之基準。 3.3.5 高壓地磚、界石鋪貼之圖案及花色須依核可之施工圖施作,依順序鋪設,同一圖案 之鋪設,中途不得停頓。 3.3.6 在邊緣、轉角處及緣石邊,高壓地磚、界石之切面必須平整,並依規定磨角,與不 同材料間收縫不得大於1cm。 3.3.7 鋪貼面須保持平整,在3m內之平整度誤差不得大於 3mm,完成面之坡度依施工圖之 標示鋪設。鋪設完成後有積水處均須重新施作。 3.3.8 面層鋪設後應以乾砂填縫,因人行道轉角鋪面變化,以致磚縫大於 6㎜以上者,則 以砂漿填縫。 3.3.9 鋪設及填縫完成後,應立即清理磚面,磚面如留有水泥砂漿(濕式施工法),視同污 染,必須更換。 3.3.10 高壓地磚應為完整、無裂縫,如配合現場狀況無法以整塊磚鋪築區段,應以機器平 整切割鋸磚塊,不得以鐵鎚或其他工具敲割,以免破壞磚面或弧線無法平順。 3.3.11 剛鋪設完成未乾漿之地磚面,應設置圍籬防止人車進入,以維護鋪面完成面之平整 牢固。 3.3.12 驗收前磚面如有褪色、破損或污染,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更換,不得要求加價。 3.3.13 高壓地磚、界石配合現況鋪設完成後,其收邊、坡順等須經工程司認可。 3.4 清理與保護 3.4.1 施作完成後,應立即清理鋪面表面。 3.4.2 已鋪設完成之高壓地磚表面應保持清潔,且不得有龜裂、碎片、破損、或其他缺陷 。 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檢驗項目辦理,高壓地磚施作數量未達1000㎡時,免 檢驗;如達前開面積時,其檢驗頻率則依表 02786-1規定之抽樣數與試樣數規定值 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高壓混凝土地磚(高壓地磚)

    外觀、尺度、許可差

    CNS 13295

    外觀不得有影響強度及其特性之裂紋,面磚厚度在80mm以下者不得有高度超過2mm瑕疵突出物;厚度超過80mm者,不得有高度超過3mm之瑕疵突出物。
    尺度其長度或寬度不得超過600mm,長度及寬度許可差應為標示尺度之±2mm,厚度許可差應為標示厚度之±3mm。

    抗壓強度

    B級地磚適用於中小型車道用,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在50MPa以上,且不得有任一樣測試值低於45MPa者。
    C級地磚適用於自行車及人行道用,抗壓強度平均值應在45MPa以上,且不得有任一試樣測試值低於40MPa者。

     

    耐磨性

    體積磨耗損失量每50c㎡不得超過15cm3,且厚度磨耗平均值不得超過3mm

    防滑性

    CNS 3299-12

    任一試樣防滑係數C.S.R值均不得低於0.7

    表02786-1 抽樣數與試樣數規定值 單位: 個

    數量

    抽樣數

    各項檢驗試樣數

    外觀

    尺度

    抗壓強度

    耐磨性

    10,000以下

    6

    6

    3

    3

    2

    10,000~100,000

    12

    12

    6

    6

    4

    超過100,000

    18

    18

    9

    9

    6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地磚鋪面,包括混凝土墊層,銲接鋼線網及水泥砂漿,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鋪設 面積及規定之備品,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高壓地磚工作依契約項目,以平方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74 條
    第02891章 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標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設施依據:標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及安裝時之角度、高度、位置等 除本章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現行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手冊」規定辦理。 1.2.1 牌面 (1)鋁板標誌牌面 (2)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1.2.2 支柱 (1)豎立式 A.單柱式 B.雙柱式 (2)懸掛式 A.門架式 B.懸臂式 C.架設於構造物式 1.2.3 基座 (1)混凝土基礎 (2)錨定桿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1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12 第05501章--一般鋼構件 1.3.13 第09973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 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 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1.4.2 相關法規 (1)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 3 年內符合耐候性規定之檢驗報告。 (2)鍍鋅鋼管(支柱)出廠證明文件 (3)鋁板或鋁擠型板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 3年內符合陽極氧 化皮膜厚度規定之檢驗報告。 2.1 材料 2.1.1 鋁板 (1)應符合CNS 2253之 6061 T6規定,並採用厚度 3㎜以上之鋁合金平板。尺度應符 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 3cm圓弧處理。 (2)鋁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規定,其皮膜厚度為15 μ m以上。 (3)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沖孔或鑽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扭曲現象。 (4)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 程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2.1.2 鋁擠型板 (1)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板,應符合CNS 2257之 6063 T6相關規定。尺 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鋁擠型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規定,其皮膜厚度 為15μ m以上。 (3)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2.1.3 反光片(紙)圖識 (1)使用之反光片(紙)應符合CNS 4345第 3、 8、 9、10型之規定,實際種類之使 用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反光片(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 ,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3)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 在1.2m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縫。 (4)黏貼反光片(紙)需疊接時,須以上下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片(紙)壓 疊下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 5㎜,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 啡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 光片(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2.1.4 鍍鋅鋼管(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55 0g/㎡以上。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 量600g/㎡以上。 2.1.6 混凝土基礎:應符合契約圖說、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7 錨定桿基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道路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之規定佈設安全防護設施及第 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若必須限制車輛通行時,至少應於施工管制前48小時通知工程司,非於事前得到工 程司認可,不得實施,必要時得由機關公告週知。 3.1.3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施工位置若有疑義由工程司在現場指定之。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 有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之。 3.2 施工方法 3.2.1 牌面製作 (1)本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片(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 置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 以網版印刷方式辦理。 (2)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 規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3)牌面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3.2.2 豎立式標誌安裝 (1)基礎施工 A.基礎所需之開挖,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 02323章「餘土(棄土)」 之規定。 B.柱桿應小心埋設豎立於基孔模具內,並於澆置混凝土基礎前,以經工程司認可 之支撐使支柱於原地保持垂直。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 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 C.支撐支柱之支撐,至少應於混凝土經24小時養護後始可拆除。 D.支柱至少應於混凝土 7天養護後,始得裝設標誌,且不得扭曲或傾斜。 (2)支柱及牌面安裝 A.支柱應垂直豎立於基礎上,柱頂應彼此齊平,並伸出牌面頂部,惟不得超過 2 ㎝;所有支柱之表面,應與牌面完全密切貼合。 B.牌面設置高度及位置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C.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不銹鋼螺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 栓予以緊密固定。 3.2.3 懸掛式標誌安裝 (1)基礎施工 A.基礎所需之開挖回填,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02 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 02323章「餘土(棄土 )」之規定。 B.電線導管(如需裝設時)與錨定組件應依契約圖說之尺度、數量及間隔距離, 在澆置混凝土前予以裝設。當澆置混凝土基礎時,已埋設之錨定組件應保持其 正確之位置。如需裝設電線導管時,應伸出基礎表面1m,並預留尼龍線繩,以 利電線之裝接。 C.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混凝 土應於 7天養護後,始可於混凝土基礎上構築構造物或豎立支柱或裝設交通標 誌。 D.一切回填與壓實工作,應於構造物上豎立任何標誌前完成。 (2)支撐及牌面安裝 A.任何結構鋼材,其銲接點銲接情形不良時,應以機械方式磨除、退火、重新銲 接與加熱處理等方式整修,否則即應更換銲接情形良好之新品。 B.桁架安放於混凝土基礎上時,支承柱塔基板之螺帽應予調整,俾使基板之底部 與帽形基礎之頂部齊平,並使端框與支柱確實保持在一個垂直面上,然後旋緊 基板之螺帽。桁架不得扭曲或傾斜。 C.當桁架所有基板均已調整至適當高度,且端框或管柱已確實在同一垂直面上後 ,在支柱已安放妥當後,以 1: 1水泥砂漿灌入基板下方,與基板底部密接, 並作適當養護。 D.架設於結構物(如架設於橋欄或混凝土中間隔欄)上方時,應依契約圖說所示 之方式施工。 3.2.4 道路復原 (1)在澆置基礎後,道路鋪面應以相同材料回復,若無相同材料復原,應經工程司同 意後始得施作。 (2)拆除廢棄支柱,其基礎應予以填平。若設於綠地、安全島內之廢棄基礎,應予以 打除運棄,並回填土壤。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反光片(紙)圖識

    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

    CNS 4345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4345第3、8、9、10型之規定

    1.數量未達50㎡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200㎡時,每200㎡加驗1次。

    10.耐候性能

    檢具原廠證明書與最近3年內符合規定之檢驗結果報告者免檢驗。

    鍍鋅鋼管(支柱)

    外徑

    CNS 4435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鍍鋅量

    CNS 1247

    550g/㎡以上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

    鍍鋅量

    CNS 1247

    600g/㎡以上

    1.數量未達10座時,免檢驗。
    2.數量超過10座時,每5座加驗1組。

    3.3.2 鍍鋅鋼管(支柱) 承包商應繳交鍍鋅鋼管生產製造廠商出具之出貨證明(證明上應註明外徑、厚度、 鍍鋅量、出貨數量與購貨廠商名稱等資料)。 3.3.3 反光片(紙) (1)反光片(紙)抽料送檢次數(抽驗數量應一次抽足)如上表。 (2)每次檢驗反光片(紙)其檢驗項目依上表所訂,其中有任何一項經檢驗不合格者 ,即認定該次檢驗所代表反光片(紙)數量為不合格,不予計價,該批已安裝完 妥者拆除重做,同一批材料承包商不得要求複驗。 (3)承包商於得標後如反光片(紙)材料已全部備妥,即可要求檢驗,其取樣次數、 數量及不合格數量之認定均依上述辦理,若在施工前即已得知反光片(紙)材料 檢驗不合格,承包商應重新備料檢驗。 3.3.4 懸臂桿及門型架支柱 (1)抽驗鍍鋅量(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送檢次數原則如上表。 (2)抽驗鍍鋅量不合格者應拆除重做並重新檢驗,所需費用及工期延誤概由承包商負 擔。 3.3.5 混凝土檢驗 檢驗項目及檢驗數量: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辦理。 3.4 舊標誌處理 堪用品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拆下並妥善分類包裝及保管,並製作標誌設施繳回清 單1式3份繳交工程司點收並依指定地點存放。點交時應保持牌面完整,如有損傷, 承包商應以堪用品賠償。 3.5 保護 竣工驗收前不得在標誌表面使用任何種類之膠帶黏貼,但可用綠色貼紙、不透明粗 帆布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材質覆蓋,並在背後繫結。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 、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75 條
    第02892章 反光導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反光導標與危險標記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體 (1)反光導標 A.導標本體 B.反光紙 (2)危險標記 A.標記底板 B.反光紙 1.2.2 支柱 1.2.3 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3 第02891章--標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2)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3)CNS 4396 K6423 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 (4)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CNS 7884 D3074 道路車輛用照明與信號設備 (6)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7)CNS 13333 K61012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反光導標、危險標記之型式、佈設位置等。 (2)導標構造物所需反光導標之尺度、大小、間距、柱高與螺栓佈置等。 1.5.4 廠商資料 (1)標記底板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鍍鋅鋼管出廠證明文件 (3)反光紙原廠品質保證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反光導標(座式無鋼管及基礎) (1)導標本體: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 PE (Polyethylene 聚乙烯 )、超韌性 PU(Polyurethane 聚胺基甲酸乙酯)、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 in 聚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或鑄鋁等材質。 (2)反光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891章「標誌」之反光紙規定。 (3)牌面底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可採用不銹鋼材料,其應符合 CNS 8499 G3164 規定,並使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固定。 2.1.2 危險標記 (1)牌面板: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 PE (Polyethylene 聚乙烯) 、超韌性 PU(Polyurethane 聚胺基甲酸乙酯)、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in 聚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或鑄鋁等材質,板厚 3mm 以上,牌面角隅以半徑約 3cm 圓弧處理。 (2)反光紙:同反光導標之反光紙規定。 (3)不銹鋼夾等組件: A.圓邊紮帶:為寬19㎜、厚0.75㎜,材質應符合CNS 8499 G3164之SUS304規定 。 B.承座:材質為不銹鋼。 C.弧形紮扣:為寬19㎜、厚2㎜,材質為不銹鋼。 D.蓋子:為PVC蓋或橡膠蓋。 E.鋼管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鋼管表面應黏貼黑、黃相間各為 10cm寬, 45 °斜角之反光紙。 F.基礎: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反光導標應依工程司指定之地點設置金屬支柱或托架。反 光紙與底板應於支柱設置後,反光導標面與行車方向成 90 °,若在曲線上應加以 調整,則須依工程司之指示安裝。 3.2.2 螺栓孔可以鑽孔方式,鑽至所需之尺度。若鑽孔之直徑等於擬鑽孔之金屬之厚度, 則亦可以衝孔方式鑽孔。 3.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於人行道施工時,以破壞30cm ×30cm 人行道為原則,完 成後其表面應整體粉光與其它四周人行道平齊。 3.2.4 支柱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修飾,使與地面齊平。所有支柱均應垂直豎立,其容 許傾斜度自 3m 高之頂上量下,不得超出鉛垂線 1cm。 3.2.5 於市區道路施工時,應注意設置地點不可阻擋行人通行或易被車輛撞毀。若於施工 困難實應即暫停施工,並會同工程司解決。 3.2.6 施工路段相關老舊不堪使用之反光導標與危險標記等,如工程司認為有拆除之必要 者,承包商應一併拆除,不可棄置於施工現場。拆除後,道路鋪面應以同材質補平 ,若無相同材料復原,應以經工程司核可之材質施作。 3.3 檢驗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危險標記(PE)

    密度

    CNS 13333 K61012

    ≧0.94g/cm3

    1.數量未達40面時免檢驗。
    2.數量達40~200面檢驗1次。
    3.數量超過200面時,每200面加驗1次。

    抗拉強度

    縱向

    CNS 4396 K6423

    ≧250kgf/c㎡

    橫向

    ≧250kgf/c㎡

    伸長率

    縱向

     

    ≧300%

    橫向

    ≧300%

    反光紙

    光澤度

    CNS 4346

    Z8015

    40﹪以上

    1.數量未達50㎡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檢驗1次。數量超過200㎡時,每200㎡加驗1次。額50㎡以下可免檢驗。

    剝離紙之剝離性

    應容易剝離且不可裂開及黏著劑轉移至剝離紙現象

    黏著性

    試片之黏著面不能與其張貼之鋁板剝離達50㎜以上

    收縮性

    10min不可收縮在0.8㎜以上,24小時不可收縮在3.2㎜以上

    可撓性

    表面須無裂痕、刮傷現象

    耐溶劑性

    不可有溶解、膨脹、裂痕、突起等現象

    鍍鋅鋼管

    外徑

    CNS 4435 G3102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厚度

    鍍鋅量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反光導標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危險標記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反光導標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危險標記依契約項目計價。 4.2.3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材料、工具、設備等費用,其中包括基礎之開挖 、混凝土之澆置、修飾、養護、支柱之豎立或附掛與反光導標之製作、安裝以及其 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必要附屬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02892 02892-1 TPE V2.0 99/01/01
  • 第 76 條
    第02896章 回復型警示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回復型警示桿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標記牌面 (1)牌面板 (2)反光紙 1.2.2 彈性桿 (1)回復型彈性桿 (2)回復裝置 (3)固定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64章--標記 1.3.3 第02891章--標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2)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3)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4)CNS 4396 K6423 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 (5)CNS 13333 K61012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237 Epoxy-Resin Adhesives for Bonding Traffic Markers to Hardened Portland Cement and Asphalt Concrete (2)AASHTO T237 Testing Epoxy Resin Adhesive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反光紙原廠證明 (2)環氧樹脂證明書 (3)回復型彈性桿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含衝擊試驗報告) (4)牌面板(PE板)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牌面板 (1)牌面板: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PE(Polyethylene聚乙烯)、超 韌性PU(Polyurethane聚胺基甲酸乙酯)或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in 聚甲基 丙烯酸甲脂樹酯)等材質,板厚0.3cm以上。 (2)固定螺栓:為直徑9.5㎜、長76㎜鍍鋅馬車螺栓。 (3)墊片:同牌面板材質,背部墊片有鍍鋅螺旋卡鎖。 2.1.2 反光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891章「標誌」之反光紙之之相關規定。 2.1.3 回復型彈性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黑色高韌性耐撞擊及耐候性材質,桿 厚為 6 ㎜以上。 2.1.4 回復裝置: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5 固定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之規定。 (1)固定基座:黑色塑膠材質,底部背面有黏膠凹槽。 (2)固定螺栓:為直徑 9.5㎜、長89㎜不銹鋼馬車螺栓及直徑16㎜、長85㎜高密度聚 乙烯(HDPE)倒鉤式塑膠螺套。 (3)黏著劑: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劑 分別包裝。包裝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及有效期 限。批號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容器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2 施工方法 3.2.1 依契約圖說所示於路面上安裝回復型警示桿處鑽孔,同時路面及孔內不得有浮砂、 灰塵、雜物及疏鬆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並用壓縮空 氣將孔內吹清乾淨。 3.2.2 清除塵土後,於孔內安裝倒鉤膨脹螺栓。 3.2.3 將黏著劑塗佈於孔內及路面上。塗畢黏著劑後將回復型彈性桿就定位,同時鎖入不 銹鋼螺絲固定之。 3.2.4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時,應將環氧樹脂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以1:1 體積比澈底拌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對環氧樹脂兩 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之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 3.2.5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 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應以網板印刷方式辦理。 3.2.6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板上。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牌面板(PE板)

    密度

    CNS 13333 K61012

    ≧0.94g/cm3

    1.數量未達50面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面檢驗1次。
    3.數量超過200面時,每200面加驗1次。

    抗拉強度
    縱向
    橫向

    CNS 4396 K6423

    ≧250kgf/c㎡

    伸長率
    縱向
    橫向

    CNS 4396 K6423

    ≧300%

    回復型彈性桿

    伸長率

    參照CNS 2459 K6198

    ≧500%

    每批1次

    抗拉強度

    ≧210kgf/c㎡

    衝擊強度

     

    經衝擊彎曲達90度後仍可自動恢復原位。

    3.3.2 黏著劑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如下表: (1)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應符合下述要求: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稠度Viscosity Poise主劑及硬化劑在25℃時

    AASHTO T237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000.4000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750.4000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稠度比(0.5rpm/ 2.5rpm)

    AASHTO T237

    各為2

    各為2

    單位質量
    主劑(A劑)
    硬化劑(B劑)

    AASHTO T237

    1.31~1.41g/cm3
    1.35~1.45g/cm3

    1.42.1.47g/cm3
    1.42.1.47g/cm3

    浮皮(原裝容器)

     

    A無,B少許

    (2) 混合後之膠體,應符合下述要求: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膠凝時間

    AASHTO T237

    8.13分鐘

    7分鐘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與混凝土附著強度達14kgf/c㎡上所需時間在:
    a.25℃±1℃時
    b.10℃±1℃時
    c.-1℃±1℃時

    AASHTO T237

    3.5小時以內

    a.3分鐘以內
    b.45分鐘以內
    c.85分鐘以內

    在混凝土上之剪力強度
    a.24h於25℃±1℃時
    b.24h於25℃±1℃時並浸水時

    AASHTO T237

    a.154kgf/c㎡以上
    b.105kgf/c㎡以上

    a.70kgf/c㎡以上
    b.56kgf/c㎡以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回復型警示桿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回復型警示桿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包括按契約圖說之規定所須供應及設置回 復型警示桿之一切有關之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其中包括路面之鑽孔、 黏著劑之填充、彈性桿之豎立與標記牌面之安裝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必 要附屬工作。 〈本章結束〉 02896 02896-1 TPE V2.0 99/01/01
  • 第 77 條
    第02898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材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及緣石清理 1.2.2 標線標繪 (1)熱處理聚酯標線 (2)油漆標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33 路線漆 (2)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3)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4)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4.2 相關法規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交通工程手冊 1.4.3 ASTM (1)ASTM D40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troreflectance of Horizontal Coatings (2)ASTM E809 Standard Practice for Measuring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troreflectors (3)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Coplanar Geometry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型錄 (2)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 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 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 不會變形。 (2)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 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 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 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3)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參照CNS 1333檢驗,並符合以下規定 : A.比重(23℃): 2.3以下。 B.軟化點:80℃以上。 C.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D.不黏著乾燥性:標繪 3分鐘後不黏車胎。 E.0度~45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 75%以上。 F.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以下。 G.耐磨耗性(試 100轉):磨損重量小於 200mg。 H.壓縮強度: 82kgf/c㎡以上。 I.耐鹼性:泡在Ca(OH) 2飽和溶液中18小時, 2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 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玻璃珠含量:預拌 30%(重量比)以上,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 以 160g/㎡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 之30~ 40%。 K.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 規定。 (4)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 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 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5)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Vinyl Synthetic Liquid)與芳香碳化氫 溶劑(Aromatic Hydrocarbon Solvent)之混合物。 (6)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經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 TAF)驗證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 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辦理。 2.1.2 油漆標線 (1)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之第 1種之規定。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 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 一年者,不准採用。 A.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 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 定。 D.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2)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 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 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 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 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3)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 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 ,應澈底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5)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標繪施工用之熱熔標線機等機具,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2)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 0.14kg/㎡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 前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3)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 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 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 於鋪設。 (4)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 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 180℃~ 220℃之間,標好後之 標線應在 3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 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量比 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 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 160g/㎡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 之30~ 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原 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 ,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5)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標繪標線時, 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10℃。 (6)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 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 曲等缺陷。 (7)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 80℃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等現象。 (8)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面以上 2mm。 3.1.3 油漆標線施工 (1)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 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薄層之厚度應為 0.5mm(不含 玻璃珠),其許可差為±0.05mm。 (2)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超過1m之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畫線機沿該線施 工(暫時關閉噴灑玻璃珠),標繪後30秒內,比較鋁片上增加之油漆淨重及標繪 之面積,以濕油漆比重可進而求得其濕厚度,及每公升油漆可施作之面積;每公 升油漆可施作之面積,應控制在1.82~2.22㎡間。 (3)承包商應將玻璃珠立即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油漆上,每公升油漆配合灑上 510 ± 40g之玻璃珠,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 口原則上應置於油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 ,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4)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氣溫不得低於 5℃。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熱處理聚酯標線

    比重(23℃)

    參照CNS 1333

    2.3以下

    1.累計數量未達1000㎡時免檢驗。
    2.累計數量達1000~3000㎡檢驗1組。(1組5個)
    3.累計數量超過3000㎡時,每3000㎡加驗1組。

    軟化點

    80℃以上

    塗膜外觀

    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不黏著乾燥性

    標繪3分鐘後不黏車胎

    0度~45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

    75%以上

    黃色度(限白色)

    色澤偏差率在0.10以下

    耐磨耗性

    (就100轉而言)

    200mg以下

    壓縮強度

    82kgf/c㎡以上

    耐鹼性

    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小時,2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玻璃珠含量

    依第3.2.2 節規定

    30%~40%(重量比)

    厚度

    0.2cm以上

    抗滑係數

    ASTM E303 或交通部頒「交通工程手冊」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檢驗方式

    潮溼狀態下,實測值45BPN以上

    1.累計數量未達1000㎡時免驗。
    2.累計數量達1000~3000㎡檢驗1組(每組隨機取3處地點取平均值)。
    3.累計數量超過3000㎡時,每3000㎡加驗1組。
    4.每組抗滑係數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時,得於原取樣地點重測1次;仍不符規範要求者,應刨除重繪。
    5.標線應於劃設完成2週內檢測完畢。

    油漆標線

    容器內狀態

    CNS 1333

    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每批一次。

    比重(23℃)

    1.3kg/L以上

    黏度(KU值)

    70~100

    塗膜外觀

    應正常

    輪胎附著性

    輪胎於塗布15分鐘後不附著於輪胎上

    滲透性(%)

    白色

    瀝青毛氈上之塗面擴散反射率70以上,又擴散反射率比0.90以上

    黃色

    擴散反射率比0.90以上

    隱蔽率(%)

    白色

    97以上

     

    黃色

    80以上

    耐磨耗性(以100轉計)(mg)

    500以下

    耐水性

    應無異狀

    耐鹼性

    應無異狀

    加熱殘分(%)

    60﹪以上

    玻璃珠附著性

    玻璃珠附著於塗膜上應無斑痕

    玻璃珠固著率(%)

    90﹪以上

    玻璃珠配合使用量(油漆標線如有註明「不含玻璃珠」時除外)

    510~590g/L

    玻璃珠

    比重、粒度、外觀形狀、折射率、耐水性

    CNS 4343

    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

    配合上述熱處理聚酯標線或油漆標線之檢驗頻率辦理。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 (1)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鑽模機取樣(直徑約 9cm), 1組 5個,並註明樣 品之工程日期、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 概由承包商負責之。 (2)厚度檢驗: A.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分。 B.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AC界面上厚度共 8點,每點量測至 0.1 ㎜,取平均值為其厚度。 (3)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 5個鑽心試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 照CNS 1333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 (4)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本一組存查,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3.3 許可差 3.3.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3m標線之許可差為±5cm。 3.3.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mm。 3.3.3 車道寬度:車道寬度為從路面邊緣至標線中心,或兩標線之中心間距,其許可差為 ±5cm。 3.3.4 標線之線形:標線之橫向位置與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其許可差為± 5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契約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非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標線,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契約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公尺計價。 各項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作,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78 條
    第02899章 回復型警示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回復型警示桿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標記牌面 (1) 牌面板 (2) 反光紙 1.2.2 彈性桿 (1) 回復型彈性桿 (2) 回復裝置 (3) 固定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764章--標記 1.3.3 第02891章--標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2) CNS 4345 Z7059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3) CNS 4346 Z801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檢驗法 (4) CNS 4396 K6423 塑膠之抗拉性能試驗法 (5) CNS 13333 K61012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237 Epoxy-Resin Adhesives for Bonding Traffic Markers to Hardened Portland Cement and Asphalt Concrete (2) AASHTO T237 Testing Epoxy Resin Adhesive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紙原廠證明 (2) 環氧樹脂證明書 (3) 回復型彈性桿檢驗合格證明(含衝擊試驗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牌面板 (1) 牌面板: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可為黑色高韌性PE(Polyethylene聚乙烯)、 超韌性PU (Polyurethane聚胺基甲酸乙酯)或壓克力樹脂(Acrylic Resin聚 甲基丙烯酸甲脂樹酯)等材質,板厚0.3cm以上。 (2) 固定螺栓:為直徑9.5㎜、長76㎜鍍鋅馬車螺栓。 (3) 墊片:同牌面板材質,背部墊片有鍍鋅螺旋卡鎖。 2.1.2 反光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891章「標誌」之反光紙之之相關規定。 2.1.3 回復型彈性桿: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黑色高韌性耐撞擊及耐候性材質,桿 厚為6㎜ 以上。 2.1.4 回復裝置: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固定座: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基座:黑色塑膠材質,底部背面有黏膠凹槽。 (2) 固定螺栓:為直徑9.5㎜、長89㎜不鏽鋼馬車螺栓及直徑16㎜、長85㎜ 高密度 聚乙烯(HDPE)倒鉤式塑膠螺套。 (3) 黏著劑:環氧樹脂(Epoxy Adhesive)有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兩種合成 劑分別包裝。包裝外表應標明廠商名稱、環氧樹脂類別、容量、製造日期及有 效期限。批號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環氧樹脂容器上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施工前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 3.2 施工方法 3.2.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路面上安裝回復型警示桿處鑽孔,同時路面及孔內不得有浮砂、 灰塵、雜物及疏鬆無用材料等有礙黏著劑黏合之物質,施工前均應清掃並用壓縮空 氣將孔內吹清乾淨。 3.2.2 清除塵土後,於孔內安裝倒鉤膨脹螺栓。 3.2.3 將黏著劑塗佈於孔內及路面上。塗畢黏著劑後將回復型彈性桿就定位,同時鎖入不 鏽鋼螺絲固定之。 3.2.4 使用環氧樹脂作為黏著劑時,應將環氧樹脂之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以1:1 體積比澈底拌和至呈均勻之灰色,不得帶有白色或黑色可見之紋線。對環氧樹脂兩 種合成劑之拌和及至黏貼之一連串作業應迅速完成。 3.2.5 本工作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 設計圖所示,其內容之製作應以網板印刷方式辦理。 3.2.6 反光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 板上。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牌面板(PE板)

    密度

    CNS 13333 K61012

    ≧0.94g/cm3

    1.數量未達40面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檢驗。
    2.數量達40~200面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200面時每200面加驗一次。

    抗拉強度
    縱向
    橫向

    CNS 4396 K6423

    ≧250kgf/c㎡

    伸長率
    縱向
    橫向

    CNS 4396 K6423

    ≧300%

    回復型彈性桿

    伸長率

    參照CNS 2459 K6198

    ≧500%

    每批一次

    抗拉強度

    ≧210kgf/c㎡

    衝擊強度

     

    經衝擊彎曲達90度後仍可自動恢復原位。

    3.3.2 黏著劑 (1) 主劑(A劑)及硬化劑(B劑),應符合下述要求: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稠度Viscosity Poise主劑及硬化劑在25℃時

    AASHTO T237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000~4000

    Spindle TE在5R.P.M.各為1750~4000

    應檢原廠證明書,不另送驗。

    稠度比(0.5rpm/2.5rpm)

    AASHTO T237

    各為2

    各為2

    單位質量

    主劑(A劑)

    硬化劑(B劑)

    AASHTO T237

    1.31~1.41g/cm3
    1.35~1.45g/cm3

    1.42~1.47g/cm3
    1.42~1.47g/cm3

    浮皮(原裝容器)

     

    A無,B少許

    (2) 混合後之膠體,應符合下述要求: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

    膠凝時間

    AASHTO T237

    8~13分鐘

    7分鐘

    應檢原廠證明書,不另送驗。

    與混凝土附著強度達14kgf/ c㎡以上所需時間在:
    a.25℃±1℃
    b.10℃±1℃
    c.-1℃±1℃

    AASHTO T237

    a.3.5小時以內

    a.3分鐘以內
    b.45分鐘以內
    c.85分鐘以內

    在混凝土上之剪力強度
    a.24h於25℃±1℃時
    b.24h於25℃±1℃時並加浸水時

    AASHTO T237

    a.154kgf/c㎡以上
    b.105kgf/c㎡以上

    a.70kgf/c㎡以上
    b.56kgf/c㎡以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回復型警示桿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回復型警示桿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包括按設計圖之規定所須供應及設置回復 型警示桿之一切有關之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其中包括路面之鑽孔、黏 著劑之填充、彈性桿之豎立與標記牌面之安裝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必要 附屬工作。 〈本章結束〉
  • 第 79 條
    第02905章 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植栽之移植與施工中養護等事項。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 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修枝、斷根、挖掘、包紮、運輸、植穴開挖、定植 、施工中維護等項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機具設備表 (2)施工單位人員 (3)施工時程進度表 (4)依契約約定提送[交通維持計畫] (5)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 1.6 品質保證 1.6.1 植栽移植工作進行前,承包商應至現場核對植栽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 與契約規格數量不符者(如原列植株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 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及植栽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移植內容後於移植工作 前依規定進行斷根。 1.6.2 移植作業應由工程司指派有經驗者來執行監督作業。 1.6.3 承包商於進行修枝、斷根、挖掘、移運、定植等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現場監督。 1.6.4 承包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等移 植前處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植至指定地點。如因 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後另行 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1.7 現場環境 1.7.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 回填土壤整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2. 產品 2.1 材料 依本規範第3節施工各項目之規定準備栽植材料。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 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 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於施工 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2 移植前處理 (1)修枝 A.喬木之枯萎枝、病蟲害枝應予剪除。 B.喬木應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原則上樹冠修剪幅度以 1/3 為限。如因搬運考慮須進一步修剪,則應先經書面審核同意後修剪;但無論修 剪幅度為何,皆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 C.灌木之修剪依契約圖說辦理,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現有規格之2/3。 (2)斷根處理 A.樹末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應先立支柱,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傷人等 意外。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植株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柱以加強 支持。 B.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做彈性調整,原則上樹徑 10 ~ 29 ㎝者斷根一次, 29 ㎝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 60~90 日實施,最後 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 60~90 日。 C.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 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 20 ㎝以上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 淺而定,約為 30 ~ 80cm。 D.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破壞既有人行道鋪面時,應事先向道 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承包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 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樹穴。 E.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 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 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F.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植株倒伏或 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G.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 (3)藥劑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3.1.3 定植前之準備 (1)植物: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植栽,掛牌編號。 (2)栽植保護材料 喬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支柱:桂竹或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杉木柱,有腐蛀、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 用。 (3)栽培介質: 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基本 上應取自排水良好、無水患區域之農業用土、栽植用土壤,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土壤質地:砂質壤土或壤土。 B.不能含有底土、礦渣、黏土,及粒徑大於 30mm 之石塊、結塊之泥土、活的植 物、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並且不能為泥濘之狀態。 C.為達上述要求,承包商可均勻混入有機質、農用石灰或其它土壤改良劑。 (4)肥料: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 A.基肥: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肥。 B.追肥:速效性化學肥料。 (5)植穴開挖、清理與棄土植穴之開挖,依契約圖說規定,一般以根球直徑大小之 2 倍為宜,深度則與根球直徑加 20cm 以上。植穴內之混凝土塊、磚塊及其它有礙 根系生長之物質應予撿除,現場予以清理整平,並速將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 如欲採用基地內土壤做部分之回填,亦應依規定檢具土壤分析報告。 (6)植穴開挖後之植穴內土壤應予挖鬆,種植前並應先會同工程司測試排水狀況。植 穴於灌滿水後 24 小時應予檢驗; 如水未完全排放,應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 再進行。 3.2 施工方法 3.2.1 移植過程 (1)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 48 小時以前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 原斷根範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 人員以人工方式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破壞根群。 (2)土球之包紮:喬木吊運前應先將護根土球包紮牢固,避免鬆脫或損害植栽。 (3)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 處以上 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 裹、保護,以免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受損者,一律不予計 價。 (4)運輸與裝卸 A.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橋、牌樓、隧道、地下道等之高度限 制以作妥善的處理。 B.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C.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 物之安全。 D.長距離運輸宜用網布覆蓋,防止強風、烈日危害。 E.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 人。 (5)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 經工程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 其根部包覆於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3.2.2 定植過程 (1)將挖好之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基肥後,再於中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之成饅頭形, 並稍微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2)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 類之植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 1/4 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 土至與鄰近面齊平。 (3)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 5cm 時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 水環溝。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1)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 當地氣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 程司同意後配設之。 (2)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 強化橡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 植栽接觸處,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 另有規定外,可參考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進行,且架設時 應力求整齊美觀,其有未詳盡者,承包商應洽請工程司決定後施工。 (3)沿海或低海拔山岳地區,除另有越冬或防風措施規定外,所有樹幹均應以稻草或 草繩包裹,支架亦應特別予以加強。 (4)其他保護設施:除設立支架保護植栽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 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3.3 檢驗 估驗與驗收:於植栽移植完成時,由承包商提出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 內應包含植株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4 樹木種植、植株移植後之維護工作,及養護期養護作業要點、養護期查驗 3.4.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養護期(保活期),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本標工 程完工、驗收合格次日起計 6 個月。 3.4.2 施作完成後,承包商應負責植物之維護管理,保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之侵害及施 工範圍內優良景觀維護。其維護工作、養護作業包括澆水、雜草清除、修剪、草坪 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 目。 3.4.3 維護工作、養護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契約約定辦理,自行予以運棄處理,不得 堆置於現場,以利市容景觀。 3.5 清理 栽植區如因栽種作業而受損,應將該區復原,並應清除區內之碎片、損壞之木樁及 剪下之枝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喬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 付之款數。 4.2 計價 移植喬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植物斷根、施工中養護、移植、定植等工作所需之一 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905 02905-1 TPE V1.0 99/01/01
  • 第 80 條
    第02920章 植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草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於平地或邊坡植草時之中耕、清理、細整地、施肥、澆水及保活等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931章--植樹 1.3.4 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4.2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植草施工計畫 (2)農藥施工計畫 1.5.3 草皮應提送樣品2份 1.5.4 廠商資料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草皮 (1)挖取及運送草皮時應小心,以免草皮遭受損壞,於移植、種植時,並應避免附著 於草皮上之土壤脫落、破碎或分離。 (2)草皮應附有足量之土壤(無土栽培之草毯除外),並應灑水保持濕潤,不得直接 曝曬於日光照射下,草皮之存放不得超過 72 小時。 1.6.2 草種、草莖、草苗及植生帶等應儘速種植,若須存放,應置於陰涼潮濕處。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草種 (1)草種子: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草莖: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3)草皮:應連根帶莖及部份土壤而成,種類、尺度、規格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 (4)草苗: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5)植生帶:應為稻草、紙蓆、纖維、棉纖、椰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 種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肥料 (1)肥料種類 A.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而成,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 分之有機物,如泥炭苔、大豆粕等。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 CNS 3076N30 17 之規定。 (2)施用量及次數: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1.3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 商提出使用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4 客土:應為富有機質之壤土或砂質壤土。 2.1.5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草皮、植物產生不良影 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噴播草種用之植生層及基盤:利用植生素(包括肥料及化學乳劑之混合物)加水及草 種拌和後,噴播於坡面形成植生層時。基盤應以含有植物纖維、人造纖維、保水劑 、[ 根瘤菌 ]、肥料、壤土及黏著劑等材料之纖維土,噴播於岩盤坡面上,作為草 種生長之養份,其配合比例及草種種類由承包商提出,經試噴良好及工程司認可後 使用,但草種用量不得少於 [0.02kg/㎡]。 2.1.7 其他材料:應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 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 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於施工 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得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適宜程度、生長環境、植 生種類之特性及播植時期等,採下列施工方式中一種或數種併用,並應於施工前提 出植草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始能施工。 (1)適用公園及平地:噴植草種、撒草莖及鋪植草皮等方法。 (2)適用邊坡:噴植草種、種植草苗、鋪植植生帶、客土袋育苗植法、打樁編柵植生 及鋪網客土噴植法等方法。 3.1.3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之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cm深,並維持表土 之傾斜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塊清除,如有多餘土壤 應運離工區。石塊直徑限制如下: (1)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cm。 (2)邊坡:不得超過5cm。 3.1.4 整地後承包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求經工程司 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方法 3.2.1 噴植草種(公園、平地及邊坡適用) (1)草種子: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並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進行噴植。 (2)其他所需材料:如黏著劑、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 (3)施工過程 A.噴植前應適當灑水,使土壤充分潤濕。 B.將草種及黏著劑與水充分混合後,均勻噴灑於其上。 C.噴植厚度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D.最後在坡面上覆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 至少用 4 支直徑 4mm 以上之鍍鋅鐵線製成門形固定。 E.植草完成後,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以利成長。 3.2.2 撒草莖(公園及平地適用) (1)草莖: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草莖於苗圃切截取出後,應儘速種植。 B.於未發芽前取下草莖,除去土壤,用刀切斷約3~5㎝長度。 C.草莖應均勻撒於地面或或每隔約 15 ㎝條撒,再以客土覆蓋,至不見草莖為止 ,然後壓實澆水。 3.2.3 鋪植草皮(公園及平地適用) (1)草皮:草皮之規格以 20 ㎝× 20 ㎝或 30 ㎝× 45 ㎝或 30 ㎝× 180 ㎝為原 則,草皮厚度應在 2cm 以上,草皮應附有足量之土壤(無土栽培之草毯除外) ,根部完整且不含雜草者。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施工前,承包商應將草皮之樣品提送認可。 B.鋪植草皮應於適宜季節與氣候為之。 C.草皮應以手工細心鋪設,並自鋪植草皮地區之底邊開始,由低處向高處鋪設, 草皮於鋪植後,壓實並整修,並應經常灑水及拔除雜草。 D.於保活期滿查驗時應為密排無縫之情況。 3.2.4 種植草苗(坡度小於45度以下之邊坡適用) (1)草苗: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於坡面上沿等高線由高處往低處每隔約 50cm 挖掘約 10cm 寬× 10cm 深之植 溝一道,如為軟岩或礫石地區,則沿等高線每隔 50cm 挖掘約 20cm 寬× 20cm 深之植溝一道,然後於植溝內施放肥料及原土壤或客土之混合細土。 B.將成長良好高約 15cm 之草苗種入植溝內,草苗露出土面約 1/3 高度後壓緊 。應把握最佳時期隨挖隨種,移植前應放置於陰濕處以適當材料覆蓋減少水分 蒸發。 C.草苗以3~5支一束為原則,束距約20cm。 D.植草工作完成後,應將行間坡面整平,並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 3.2.5 鋪植植生帶(邊坡坡度緩於V:H=1:1適用) (1)植生帶:應為纖維、棉纖、椰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種種類及用量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挖填方坡面,坡面較緩於V:H=1:1者均適用。 B.鋪植植生帶時,由上而下順坡往下滾動鋪平。鋪放植生帶應小心為之,隨時注 意保持平順,不得拉寬或拉長,兩塊植生帶接合處應約有 10cm 之重疊,隨後 在鋪竣植生帶之坡面及平台面上均勻灑水,使植生帶能貼合於土壤表面,並於 植生帶面上施加肥料。 C.於鋪妥植生帶之面上覆蓋稻草蓆、撒砂土或其他方式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 定外,應每 ㎡ 至少用 4 支 #8 鍍鋅鐵線製成長 25cm 之門形鐵線插置固定 。 D.鋪植後 10 天內需保持濕潤,除雨天外,每天早晚應各澆水 1 次,每約 2 個 月施肥 1 次。 3.2.6 客土袋育苗植法(邊坡坡度緩於V:H=1:0.8適用) (1)育苗:以直徑及高度各約 25cm 之育苗袋盛土壤及肥料等混合均勻成客土,並於 底部鑽約 5 ~ 10 個孔種植草苗,集中放置澆水培養 1 個月至草苗成長為止。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適用於礫石多、土層薄,不易生長植物之挖方坡面,及其邊坡坡度緩於 V: H=1:0.8 者。 B.以客土袋先行育苗再將育苗袋開放入穴內移植。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種植 時沿等高線挖穴並以等邊三角形為原則配置,穴距(中心至中心約 87cm)植 穴深度及直徑與育苗袋相同,而後將育苗袋割開放入穴內並壓實,並於等邊三 角形中心,挖直徑、深度各約 5cm 之穴,穴內客土拌以肥料及各種草種子混 合種植。 B.育苗袋底部四周應打孔,下端兩角剪成小缺口,作為排水及預留根系伸展之用 ,及避免袋內根系盤纏現象。 C.裁植完畢後再覆蓋草蓆或其他材料,並以鋼線固定之。 D.植草完成後應視需要澆水及拔除雜草,每約2個月施肥1次。 3.2.7 打樁編柵植生(邊坡適用) (1)木樁編柵:木樁選用易萌芽(如九芎、榕樹或黃槿等)樁末端直徑在 5cm 以上 長度約 100 ~ 120cm,並打入土中 2/3 以上,出土部分以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成 擋土柵。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施工過程: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於坡度 45 °以下之填方或崩積土坡面及一般土壤之 挖方坡面上,沿等高線每隔約 1m 打 1 排樁,樁距 30 ~ 50cm 為原則,以 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柵,藉以植生。 B.每 2 支樁中至少有 1 支為萌芽樁,另 1 支可為雜木樁,編柵後排樁間略整 平成平台狀,填客土平均厚約 10cm,並施以肥料,再以噴植法或植生帶法予 以植生覆蓋,穩定坡面。 C.於挖土坡面木樁不易打入者,應改為直徑 16mm 鋼筋並灌入 1:3 水泥砂漿, 以防止脫落。 3.2.8 鋪網客土噴植法(邊坡坡度陡於V:H=1:0.8適用) (1)草種子:每100㎡以1~2kg為原則,其實際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菱形鋼 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之網目大小及網線粗細,應視地形及地質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辦理。 (3)施工過程 A.適用於坡度較陡(大於 V:H=1:0.8 者)土質較硬之坡面如風化軟岩,以及 鋪網客土噴植辦理。 B.以鋼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拉緊平鋪於坡面,並以長約 30cm,直徑 13mm 之 鐵栓固定之(處 /㎡)。 C.坡面上噴植客土種子應均勻,噴射客土、肥料及草種子用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辦理。 D.最後再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加以覆蓋,並以直徑 4mm 以上之鍍鋅鐵線製成門 形固定。 3.3 保活 3.3.1 承包商應於全部植草工作完工,其成活率達80%以上時報請工程司辦理初驗,並自 初驗合格之日起計算保活期,為期 6 個月。 3.3.2 承包商應視天侯情況及草皮生長情形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施肥、防治病蟲害、割草 及補植等保活工作。澆水時間、水源及水質,均由包商自行決定。如有不良影響, 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3.3.3 承包商如發現草種不萌芽、草苗或草皮枯萎,草種草苗、草皮或植生帶滑失、生長 不良及發生病蟲害等情事,應噴灑農藥或作補植等工作,均不另給價。 3.3.4 承包商應依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