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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5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土字第1103017991號函修正第01564章施工圍籬等13章;並自即日起生效
  • 第 1 條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品質計畫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圖 (1)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2)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1.2.4 廠商資料 1.2.5 樣品 1.2.6 實品大樣 1.3 相關章節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2. 產品 2.1 品質計畫:應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2.2 施工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為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 計畫。依實際需要 經工程司同意後,得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 2.2.1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含如下: (1)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2)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3)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4)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 (5)主要器材設備、材料預定進場及送驗時間 (6)工地佈置 (7)臨時圍堰、排水 (8)環境清潔維護 (9)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施工協調流程(或機制) (11)緊急應變計畫 (12)其他(視工程特性需求或工程司指示項目) 2.2.2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 包含如下: (1)施工方法 (2)施工步驟 (3)施工進度 (4)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5)施工圖 (6)安全措施 2.2.3 交通維持計畫:依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2.3 施工圖 2.3.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並提送可複製 之電腦圖檔媒體及 A3第二原圖各1份,提送工程司審查。 2.3.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平面或立面圖 (2)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3)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4)適用之標準,如CNS等之章節編號 (5)與契約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6)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7)製造廠商之圖說 (8)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9)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10)性能及測試數據 (11)承包商依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2.3.3 工作圖應附設計計算書或其它必要之資料,詳細解說其結構、機 械或系統及其使用 方式。於該項工作施工前,由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核,提送工 程司備查。 2.3.4 施工圖之標題欄應包括下列資料: (1)施工圖之圖號、標題、日期 (2)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3)承包商簽名或蓋章 (4)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2.3.5 施工圖在提送工程司審核前,須與其他關連契約彙整界面並經關 連承包商簽認,如有未能簽認之情事發生時,應報請工程司協調 處理。 2.3.6 承包商提送施工圖複審,應循前次送審相同之程序,並以書面說 明或於送審之施工圖上標示出工程司審查指示修正及新增之變動 。 2.3.7 若先前已核定之施工圖有變更之必要,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通知 進行變更,承包商即應按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施工 圖,並再次提送工程司審查。 2.3.8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約定之義 務及承包商對送審施工圖正確性之責任。未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 行之工作,承包商應負其全責,包括訂購材料或進行工作所導致 之全部損失費用。 2.4 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1)就製造商之圖說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圖說資料文字為外文,原則應附中文譯本,惟經工程司同意得 以摘要方式翻譯。 2.5 進口品規定 2.5.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經該主管機關公告限制或禁止參與採購之國家 或地區之產品不得使用。 2.5.2 進口品承包商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海關進口證明書。 (2)原製造廠產品出產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國檢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或製造廠試驗合格證 明文件並經當地法院公證,或經當地相關性質之工商協會公證 並經買賣國雙方駐外機構之一簽認。 2.5.3 進口物品如無法依2.5.2(3)辦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 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 檢驗或抽驗報告。 (2)2.5.2(2)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 機構之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應比照本項規定辦理。 2.5.4 進口物品如係在採購案決標日前已進口,其出廠日期至決標日未 逾 5年而物品本身無有效期限之限制,且無法依2.5.2(3)或第2. 5.3辦理者,承包商應檢附延長原有保固期限1年之保固切結書代 之。 2.5.5 前揭各項證明或公證之文件,非以中文出具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 證之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主,該中文譯本如有錯誤應由承包 商負完全責任。 2.5.6 各類進口物品如均無法依前揭規定辦理時,得就個案需求另行檢 討辦理。 2.6 樣品 2.6.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 清楚顯示產品完整之功能特性、顏色色樣範圍及附屬裝置。提供 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1)樣品之型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2)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4)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5)適用之標準,如CNS或ASTM等。 2.7 實品大樣 2.7.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製作實品大樣, 經核可後方得施工。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契 約約定項目之單位] 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 章工作應視為包括於契約其他項目內。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契 約約定項目之單位] 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 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330 01330-5 TPE V2.0 99/01/01
  • 第 2 條
    第01421章 規範定義(Contract Definitions)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契約內各單位、人員之界定,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特殊 名詞之解釋。 1.2 定義 1.2.1 一般 (1)業主(Owner) 為執行本契約之機關(構)。 (2)工程司(Engineer) 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3)工程司代表(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約定之權責者。其 授權範圍須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4)監工人員(Inspector) 為經工程司指派代表工程司對已完成之工程、施工中之工程和 由承包商自備之材料以及機關供應之材料,作各項必要之監督 及檢驗之人員。 (5)承包商(Contractor) 與業主簽約承攬本工程之廠商。 (6)關連承包商 指本工程承包商以外之其他承包商,與業主訂有契約,承辦與 本工程有關之另一部分工程或臨時裝置者。 (7)分包商(Sub-Contractor) 為依契約約定,承辦承包商契約中無需自行履行部分工程之廠 商。 (8)工程施工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 件之一部分。 (9)特定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 ,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0)補充說明(Addenda) 為開標前對契約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並為契約文 件之一部分。 (11)契約圖說(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設計圖說(包括其說明文字)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 供或批准之補充圖說,以及為工程之修正而增加之圖說等,並 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2)契約(Contract) 為業主與承包商所簽訂,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契約文件。契 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 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A.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B.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C.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D.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E.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13)契約工作項目(Contract Item; Pay Item) 為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 (14)詳細價目表(Bill Of Quantities(BOQ)) 為契約文件中詳列本工程工作項目、數量、單價、複價及總價 之表格。 (15)單價分析表 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要求,合理考慮每一工作項目之工率、機 具使用工作小時、材料使用數量,分別列入分析表中,並將單 價填入細目,分別求得每一工作項目之單價,以作為每一付款 項目單價之依據,其表格謂之單價分析表。 (16)契約總價(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7)一式計量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 計量之工作項目,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 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具、產品等),為方便施 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一式」 計量。 (18)一式計價(Lump Sum) 為完成本工程施工規範各章中無法以明確單位而以一式為單位 計量之工作項目,其下層分析內容包含本章及其他各章之工作 項目及一切資源項目(人工、施工機具、產品等),為方便施 工管理、估價及成本控制,將其視為單一工作項目以「一式」 計價。 (19)施工圖(Construction Drawing) 包括工作圖(臨時性工作)及施工製造圖(永久性產品)之統稱。 (20)附屬機電施工圖(Auxiliary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Co nstruction Drawing)係指承包商依契約圖說規定所施作永久 性的附屬機電施工圖之圖樣。 (21)工作圖(Working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施作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 水控制系統、模板、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臨時性工作之 圖樣。 (22)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係指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施作的永久性產品之製造及安裝圖樣 。 (23)同等品(Or Equal) 為經執行本契約之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 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24)公用設施(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25)契約變更通知(Contract Change Order) 為工程司辦理契約變更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6)先行使用(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含部分工程)未完工或未驗收前,業主基於實際需要提 前使用者。 1.2.2 道路 (1)快速道路 指進出口部分管制之道路,主要服務都會區或市區內通過性之 交通。 (2)幹線道路 指服務穿越城市之通過性交通及市內社區間交通之道路。 (3)連絡道路 服務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幹線道路與巷弄, 並供兩旁人車之出入。 (4)巷弄道路 專供兩旁人車出入之道路。 (5)高速公路(Freeway) 指其出入口完全管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 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6)交流道(Interchange) 為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 之部分。 (7)匝道(Ramp) 交流道中為連接加減速車道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主線車道與 其他道路之部分。匝道包括環道、岔道等。 (8)立體交叉(Grade Separation) 為兩條道路,或一條道路與一條鐵路在上下不同平面之交叉。 (9)車道(Traffic Lane) 為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以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10)行車道(Traveled Way) 為路幅之一部分,供車輛行駛之用,不包含路肩及輔助車道。 (11)縱坡基線(Profile Grade Line) 為垂直面與計畫面或其他經指定層之頂部相切處之跡線。該跡 線係沿(或平行於)道路縱向之中心線,通常係表示上述跡線 之高程或坡度。 (12)路幅(Roadway) 為路權內施工所需之部分。 (13)中央分隔帶(Median) 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4)路肩(Shoulder) 為路幅之一部分,與車道鄰近,用於暫時停放車輛或緊急使用 。 (15)人行道(Sidewalk) 指專供行人行走之道路。 (16)路旁(Roadside) 為鄰近路幅外緣之地區。 (17)繞行道(Detour) 為一臨時性路線,以便車輛、行人繞過封閉之部分。 (18)施工便道(Haul Road) 為承包商所構築以便其進出工地之臨時通路。 (19)路權(Right of Way) 為工程需要而取得之土地及其他一切權益。 (20)樁號(Station) 為沿道路中心線表示實際長度之里程。 (21)測量(Survey) 為將地形、地物等之現況按比例尺測繪於圖面上,或從圖上之 特定資料表示於地面上之技術。 1.2.3 路面及路基 (1)路面(Pavement) 為道路面層及底層所構成之一個整體。 (2)面層(Surfacing) 為路面之頂層。 (3)底層(Base) 為置於道路面層之下,具有預定厚度及規定材料之支持層,用 以傳佈載重於路基者。 (4)透層(Prime Coat) 為以瀝青澆鋪於卵石或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上部,作為上下層 之黏結及防水之用,隨後鋪設面層。 (5)黏層(Tack Coat) 為兩層瀝青混凝土間或水泥混凝土面上加鋪瀝青混凝土時所鋪 之黏結層,通常為瀝青材料。 (6)路基(Sub-grade) 為道路路面結構以下部分,用作路面與路肩之基礎。 (7)穩定處理(Stabilize) 為以加入適量之結合料,並經充分混合以結合粒料。如用於路 肩之穩定,亦可以砂或粒料混合以增加土壤之承載力。 (8)借土(Borrow) 為用於路堤或其他類似工作之填築材料。 (9)坍方(滑落)(Slip) 為道路斷面挖填方部分對其正常之位置滑移或跌落。 (10)瀝青(Bitumen) 為可燃性碳氫物質,其形態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瀝青材料 一般係指規範中所述或工程司指示,用於路面之任何一種膠結 油料,如地瀝青(亦稱柏油)。 (11)地瀝青(Asphalt) 為棕色至黑色可溶於汽油或石腦油(Naphtha)之固體瀝青。 (12)透水層(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可透過該層。 (13)不透水層(Im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為其隔絕,無法透過該層。 (14)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 為在土壤可塑之含水量範圍內,液性限度與塑性限度之差值。 (15)CBR值(California Bearing Ratio Value) 依AASHTO T193 之試驗方法,在契約圖說或特定條款所規定之 壓實度條件下,浸水四天所得之CBR值。 (16)相對密度(Relative Density) 最大乾密度(工地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00﹪ 工地乾密度(最大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1.2.4 構造物及排水設施 (1)構造物 為土木建築工程設施,包含結構物及其他附屬設施,並具備所 需求功能者,如橋梁、隧道、箱涵、擋土牆和房屋等。 (2)結構物 為構造物內部之構件,經結構計算後能承受載重、地震力及風 力者。 (3)橋梁(Bridge) 為一包括上部及下部結構物之構造物,橫跨低地或障礙物如道 路、鐵路、河流等,其本身為一通道,用以暢流交通及通過物 。 (4)橋梁長度(Bridge Length) 為橋梁結構之全部長度。係兩端橋臺胸牆背之間距。如無胸牆 設施,則為橋板兩端之間距或為多孔橋涵孔邊盡頭之間距,但 不得小於構造物之淨長。 (5)橋面寬(Bridge Roadway Width) 為橋面之全寬。係沿橋梁縱向中心之垂直方向兩緣石外側之間 距,若無緣石,則以橋護欄或隔欄之外側間距為其寬度。 (6)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為單跨度或連續跨度結構物之支承以下,並包括橋台胸牆、翼 牆、護翼等在內。 (7)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為橋梁除卻下部結構以外之所有結構部分。 (8)涵洞(Culvert) 為任何不被視作橋梁而在路幅下具有一開口之構造物。 (9)回填(Backfill) 為回填於挖方地區之材料或在挖方地區回填材料之行為。 (10)排水設施(Drainage Facilities) 為匯聚、排除積水區地面或地下水之圓管、排水路、溝渠及構 造物等設施。 1.2.5 交通 (1)照射軸(Axis of Incident Light) 連接投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2)觀測軸(Observation Axis) 連接受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3)觀測角(Observation Angle) 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角度。 (4)入射角(Entrance Angle) 照射軸與反光試片中心法線所形成之角度。 (5)標誌牌面(Sign Face) 標誌板印有圖樣字面之部分。 (6)圖例(Legend) 為標誌牌面上依規定繪製之體形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 (7)標誌牌(Sign Panel) 由組合單位或金屬板製成之標誌之結構部分,其表面附有反光 材料,并附有圖例,但支柱或結構物除外。 (8)標誌牌支撐(Sign Supports) 依契約圖說所示,各種標誌牌之支柱及架設於橋梁及桁架上之 標誌,支撐用之梁及組件等。 (9)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S.I.) 反光試片朝向觀測軸方向回歸反射光度與入射光垂直平面照度 之比值。其單位以燭光╱呎燭光表示之。 1.2.6 其他 (1)工作(Work) 為承包商基於契約義務與責任,為完成契約所提供勞力、材料 、設備以及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 (2)工程(Works) 為遵照契約完成之所有工作。 (3)永久性工程(Permanent Works) 為承包商依契約約定所完成須經驗收之各項工程。 (4)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 為完成契約工程所作之臨時性工程。 (5)工地(Site) 為施工場所之地下、地上或契約中業主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 。 (6)工地作業(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但 因該裝置與操作為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7)人工(Labor) 為以人力方式施作者。 (8)材料(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9)供應材料(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業主供給之材料。 (10)施工設備(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契約工程所須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或臨時設施 ,連同保養與維護所必須之零件,以及工具與儀器,但不包括 用於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1)處理過程(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 (12)粒料(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如礫石、碎石、 爐碴、砂或其混合物。 A.瀝青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8篩(2.36㎜)以上之材料為 粗粒料,通過No.8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B.水泥混凝土之粒料,停留於No.4篩(4.75㎜)以上之材料為 粗粒料,通過No.4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13)膠結料(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4)水泥砂漿(Cement Mortar) 為砂、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5)化學摻料(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例 如混凝土加入強塑劑、緩凝劑、減水劑、早強劑等。 (16)限定用語(Limit Terms) 依CNS 3689之規定。 A. 包含本數: 〝以上〞、〝以下〞、〝最大〞、〝最小〞、〝不得大於〞 、〝不得小於〞、〝不得小於〞、〝不得超過〞、〝不得低 於〞、〝不大於〞、〝不小於〞均包含本數。 B. 不包含本數: 〝超過〞、〝未滿〞、〝大於〞、〝小於〞均不包含本數。 (17)營建泥漿(簡稱泥漿) 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所產生,超過土壤塑性限度之高含 水量天然泥水。但不包括含化學藥劑或其他非天然添加物之泥 漿。 (18)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指供泥漿暫屯、沉澱、曝曬、脫水、分類、煆燒、固化、加工 、回收、處理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之場所。 (19)劣質混凝土 所稱之劣質混凝土為場鑄混凝土基樁或連續壁在混凝土澆置時 ,應澆置超過原設計高度,此頂部多出含有泥漿之混凝土即稱 之。若有礙工程品質時,該混凝土應待硬化後予以打除。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01421 01421-12 TPE V2.0 99/01/01
  • 第 3 條
    第01450章 品質管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制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 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1.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推廣的公共工程三 級品管制度分為三階段管控,第一級品質管制由廠商負責全面性 自主品管,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關(包括監造單位)負責督 導及查核廠商落實自主品管,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由上級機關 (即各工程主管機關)組設「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小組」對所屬 相關單位新興之公共工程進行評鑑及查核。而本施工規範的品質 管制主要是對於承包商的自主品管加以規範,以澈底落實三級品 管中的第一級品質管制,而第二級品質保證與第三級品質評鑑及 查核則另依業主之規定辦理。 1.1.3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 工中的檢驗作業等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 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 中,承包商亦應會同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1.1.4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1)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 強度、成分、性質等認為有檢驗、試驗或再檢驗、試驗之必要 時,承包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驗、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驗、試驗。 (2)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A.工地實驗室須對欲提供之試驗/ 測試項目向中華民國實驗室 認證體系(CNLA)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供該項試 驗/測試項目服務。 B.申請驗證之實驗室能力應由認證機構依CNS 17025 Z4058 之 規定進行評鑑。已通過驗證之實驗室應隨時符合CNS 13041 Z7228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管理責任 (1)公司組織 (2)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1.2.2 施工要領 1.2.3 品質管理標準 1.2.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1.2.5 自主檢查表 1.2.6 不合格品之管制 1.2.7 矯正及預防措施 1.2.8 內部品質稽核 1.2.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2.10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2)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3)CNS 13041 Z7228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 之一般準則 (4)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政府採購法 (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7)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工程處落實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及 施工督導查核作業要點 (9)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施工品質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10)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11)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2)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整體 品質計畫應依規定時程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 工前提報。 1.5.2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承包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 定標準。各類報告按契約之約定提送。承包商提送證明書,並不 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1)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承包商遴選之品管人員應於開工前,將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 以書面報請機關同意,機關應於七日內依品管人員登錄表,填 列相關資料,送請工程會登錄列管。 (3)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 出品質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2 品質計畫 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辦理下列各項品質計畫措施 。 3.2.1 管理責任 (1)公司組織 (2)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3.2.2 施工要領 3.2.3 品質管理標準 3.2.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3.2.5 自主檢查表 3.2.6 不合格品之管制 3.2.7 矯正及預防措施 3.2.8 內部品質稽核 3.2.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3.3 品管工作 3.3.1 承包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 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品質水準等,就其 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3.3.2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依契約約定辦理下列產品製程階段之品管工作。 (2)工作流程: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 →運交工地。 (3)依契約約定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之項目及報表。 (4)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 理之,並依契約約定及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3.3.3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工作流程: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 資料建檔。 (2)承包商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 。施工完成後不易由外觀檢驗其品質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 通知工程司進行現場監督。 (3)承包商應就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 等各項作業 ,依據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工作各階段應 納入檢驗之項目,使用核定之表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檢查合 格後方可向工程司提出查核或抽驗申請。 (4)承包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 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 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項目者,應經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 認)後,送機關監造單位備查,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3.3.4 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自主品管,每批材料、設備進場時應備出廠 證明、檢驗報告,由承包商品管人員依契約約定,自行辦理相關 之檢驗,並填製自主檢查表,未符合約定者即行退貨;符合約定 者,將自主檢查表提報工程司核備,經審查合格後應分批放置管 理,如有需要及施工期間工程司得進行檢驗或要求提供樣品。 3.3.5 本施工規範之檢驗標準為承包商第一級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下限 標準,驗收時,查核檢驗紀錄文件,以承包商自主檢查表經工程 司同意核備之文件為基準。 3.3.6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品管人員工作重 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 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 是否詳實記錄,及簽認等事項。 (3)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4)品質文件及記錄之管理。 (5)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 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 內。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 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 內。 〈本章結束〉
  • 第 4 條
    第01510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使用限制 1.2.2 工地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工程用電、照明、通訊設備及消 防) 1.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5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6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7 第05091 章--焊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臨時工棚許可證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工作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契約設計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負 責取得使用所需任何額外施工用地。 3.1.2 契約設計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包商可 於收到開工通知起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工地使用限制 (1)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承包商 不得擅自占用作為棄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2)工地之特殊用途,應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承包商並 應遵守下列事項,但本項之各個限制,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 財產,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緊急情況。 A.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工程司得擴 充、修改,或限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不得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未經工程司 核准,不得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C.本工程完工後,或依工程司指示於完工之前,除工程司指示 保留者外,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 狀,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E.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及類似處所。 F.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或棄土於樹幹周圍,並 應對工地內保留之所有樹木加以保護,至工程司核可之程度 。 G.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已受到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 污染之表土,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除。 (3)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 散,以免損害公用設施。 (4)執行工作時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 者造成干擾與不便。 3.2.2 工地臨時設施 (1)承包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臨 時設施,其中應至少包括電力、給水、工地通訊設施及防災之 應變措施等。 (2)承包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臨時設施及其相連設施、相關裝置之設 置及維護作業,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以保障人員之安全 與衛生,及基地之安全。工程司認為有危及安全及衛生之情形 時,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置。 (3)各類橫越道路、人行道之水管、電管、空調管或電纜線均應架 高或埋入地下。 (4)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A.供電一般規定:供電應經臺灣電力公司核准。 B.給水:工地內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及施工用水。 C.工地通訊設施:承包商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包括信 差、傳真、電話,如有需要,亦包括網路、無線電等。 D.消防:承包商應備有消防設施,如滅火器等。 3.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提供、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浴室 、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並依工程司指示於必要時配合 遷移或拆除。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程設施、管線出入口等。 應繪製一份平面圖,標示所有辦公室、浴室、廁所、棚架、倉 庫與儲存場之範圍及位置,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2)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所應定期清理維 護,並保持工地及廁所之清潔及衛生。材料、機具或廢雜物不 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3)需要在工地搭建臨時工棚時,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 臨時工棚許可證辦法」之規定辦理。 (4)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設置工地會議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 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 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 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設施時,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依該項設施 之原有標準予以復原。 〈本章結束〉
  • 第 5 條
    第01521章 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時為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需之防護網,包括材料 、安裝及拆除等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2.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安全網 (1)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 質(尼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 )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10㎝;其餘形狀之網目者 ,每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100c㎡。 2.1.2 覆網 (1)應採用天然纖維材質(馬尼拉麻、瓊麻、大麻)或合成纖維材 質(尼龍、維尼龍、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酯 )之繩索編製,低聚乙烯材質除外。 (2)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 2㎝;其餘形狀之網目者 ,每一網目之面積不得大於4c㎡。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高處工作之安全防護網設施 (1)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於高處工作施築前應先 吊掛防護網,以防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 (2)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 配帶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防護網應設置兩層,網孔 10cm ×10cm者在下,網孔2cm × 2cm 者在上層。 (4)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 經目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3.1.2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設施 (1)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以免在 施工期間,因掉落之石粒、板屑、工具等擊傷行人及車輛。防 止人員墜落及物體飛落所設置之安全防護設施,人員不得行走 於其上。 (2)吊掛及拆除防護網時應注意吊掛人員之安全,吊掛人員除了應 配帶安全帶外,必要時應搭設施工架。 (3)除設計圖說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防護設施應設置兩層,防護 網在下層,其上以密排合板固定於構造物。 (4)如本工區已使用過之安全防護網未曾負載大型墜落物荷重,且 經目視判定仍屬堪用,經工程司同意,可重覆繼續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安全防護網工作,以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安全防護網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 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吊掛、拆 除、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 條
    第01526章 施工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架之材料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施工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2)CNS 4751 A3079 鋼管施工架檢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建築技術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施工架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內容包 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施工架之設計應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管施工架應符合CNS 4750 A2067之規定。 2.1.2 其他材質之施工架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定。 2.1.3 固定施工架之繫件、配件等,應符合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之規 定。 2.2 產品製造 2.2.1 施工架之設計應能承受工作人員、搬運器具、通路等之荷重,以 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並應確實固定,以免發生 危險。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施工高度2m以上者應設置施工架。 3.1.2 施工架之安裝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 度等要求。 3.1.3 施工架之安裝及踏板、護欄、安全網之設置等相關作業應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施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架依建築物或結構物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室內使用之施工架不予單獨計量 。 4.2 計價 4.2.1 施工架依建築物或結構物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完 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室內使用之施工架包含於相關工 作項目中,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 第 7 條
    第01532章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覆蓋板與其支撐系統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開挖區域之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 蓋板與其支撐系統。 1.2.2 包括必要時或工程司指示時,於公共管線及其他開挖區域上方架 設之臨時覆蓋板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7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2)CNS 799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3)CNS 9278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4)CNS 13863 整體成色混凝土用顏料 1.4.2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1 銲接/熔接/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 結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之設計準則應足以承受契約圖說所規 定之載重及衝擊力、地震力、公共管線載重或其他包含承包商 機具設備之活載重、衝擊力及靜載重等設計。但懸吊公共管線 用之支撐系統(跨梁)應與路面蓋板用梁分別設置,不得共用 ,以免車輛機具行駛於蓋板上之振動損及公共管線。 (2)除契約圖已有覆蓋板詳圖外,承包商應負責臨時覆蓋板及其支 撐系統之設計、施工、維護及移除,工作之執行應符合所示之 施工順序與交通維持時程,及相關單位之規定與安全要求。 (3)開挖臨時覆蓋板如採用已使用過之材料,應提送該材料以前每 次使用狀況之資料,例如用途、使用時間、載重型式等,如仍 堅固完好且無任何影響其強度之缺陷,工程司得同意使用。 (4)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工程司同意之覆蓋板外,公共交通區域以 採用混凝土與鋼之複合式覆蓋板為原則。覆蓋板表面應符合各 種車輛(包括機車)之防滑效果。 (5)提送覆蓋板組立及移除之詳細時程,並應與所需之交通管制計 畫時程配合。 1.5.2 工作圖及計算書 (1)安裝開挖支撐系統之構件前,應提送工作圖及數量計算表、結 構穩定分析等。 (2)現有管線設施經工地調查確定其位置後,配合工地情況繪製工 作圖。 (3)標明臨時覆蓋板之施工程序及方法,包括支撐系統及必要之施 工細節與高程。 1.5.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鋼質覆蓋板 2.1.1 應依契約圖說或工作圖,符合CNS 2947或CNS 9278之規定。 2.1.2 鋼質覆蓋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 ,以提供抗滑作用。 2.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開挖寬度與覆蓋板規定尺度如下表 (表 中厚度為最小值):

    開挖寬度

    使用鋼板規格(長×寬×厚)

          W≦60㎝

    120㎝×240㎝×12㎜

    60㎝<W≦75㎝

    120㎝×240㎝×14㎜

    75㎝<W≦90㎝

    120㎝×240㎝×16㎜

    90㎝<W≦105㎝

    150㎝×300㎝×18㎜

    105㎝<W≦120㎝

    150㎝×300㎝×20㎜

    開挖寬度超過 120cm時,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承包商提出經工程 司認可之工作圖。 2.2 混凝土與鋼之複合式覆蓋板 2.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覆蓋板頂面應採用280kgf/c㎡級以上的 混凝土,並由結構分析而決定其厚度,並應和下層鋼構件緊密結 合。覆蓋板於製程中,混凝土表面於初凝至終凝之間,應以鋼絲 刷刷成粗糙之表面,以增加其摩擦力;其刷紋間距應為 15~20mm ,刷紋之寬度及深度均應為 2~3mm。鋪設於十字路口處之覆蓋板 ,其表面刷紋應為多方向性,多方向性紋路可以鋼絲刷刷成或用 模具壓製而成,且須經工程司認可。混凝土得添加染色顏料拌和 成加色混凝土,覆蓋板成品色澤應經工程司認可。 2.2.2 混凝土表面之紋路如已磨損近 50%,則應依工程司指示予以更換 或改善。 2.2.3 型鋼應符合CNS 2947或CNS 7993之規定,鋼板應符合CNS 9278之 規定。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銲接應符合AWS D 1.1之規定。 2.2.4 油漆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支撐墊條採用合成橡膠或工程司核可之 同類材,染色顏料應符合 CNS 13863之規定,色澤應經工程司認 可。 2.2.5 每片複合式覆蓋板的垂直面應有鋼框圍住。 2.2.6 如混凝土頂面較鋼框頂面高時,則混凝土頂面邊緣應為截角或圓 弧形。如鋼框延伸至混凝土頂面,則鋼框與車輛接觸面應有止滑 凹凸花紋。紋路應凸出凹面 1.8mm±0.4mm或以其他工程司同意之 止滑方式處理。 2.3 如工程司認定覆蓋板本身防滑能力不足時,承包商得提報可達成 各種車輛(包括機車)防滑效果之佐證資料,或採取加鋪瀝青混 凝土或其他材料予以改善。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重要路口當天可回填或於次要路段或巷道施工時,應於規定工作 時間收工前,依核可之施工計畫鋪設鋼質覆蓋板,以便恢復交通 。 3.1.2 覆蓋板之安裝應依設計之高程。覆蓋板下方與開挖同寬處,應於 鋼板四週銲角鋼,以免車輛行進之振動,而使覆蓋板滑離開挖面 。表面刷紋方向應與行車方向互相垂直。 3.1.3 覆蓋板面於鋪設瀝青混凝土前,應保持板面乾燥、無污泥或其他 碎屑雜物。 3.1.4 現有路面與覆蓋板交接處,必須維持良好排水,防止積水之部位 應鋪設瀝青修補材料,以形成平順之接合。 3.1.5 鄰近承包商所使用之開放區域或其他區域之行人步道覆蓋板邊緣 應設置護欄及圍籬。 3.1.6 進行鋪面及人行道之挖除工作時,應依規定設置護欄。開挖深度 達2m時應沿開挖區四周全長設置人行步道及圍籬。 3.1.7 為維持行車安全須設置載重及車速限制等標誌,以限制作用於覆 蓋板上之載重不得超出設計之最大載重。 3.1.8 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應於不再使用時即行移除。 3.1.9 覆蓋板應以合成橡膠或類似之支承條墊之,以減少噪音。 3.1.10 覆蓋板鋪設時應由中心部向端邊鋪設,並以金屬扣件扣緊;安裝 後不應有翹起、脫落等情形發生,以避免發生危險。 3.1.11 覆蓋板所覆蓋之區域應設置並維持足夠亮度之照明設備,以確保 各施工階段之安全與效率。 3.2 許可差 3.2.1 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以內。 3.2.2 覆蓋板之水平間隙不得超過10mm。 3.2.3 覆蓋板之架設若須高於現有路面或人步道之高程,其與地面連接 之斜坡坡度不得大於5%。 3.3 維護 3.3.1 於施工期間覆蓋板頂面如有泥土、積水、油漬等影響人、車安全 因素時,承包商應立即清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工作,按實際施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 量。擋土支撐系統如擋土壁、中間樁、橫撐、斜撐、管路吊掛支 撐等,另依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 土支撐工法」之規定辦理。 4.2 計價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工作,按實際施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 價。該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設備、製造、設置、覆蓋板、 防滑表面、覆蓋板之支撐及梁結構、維護之油漆、填縫之材料及 施作及覆蓋板移除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擋土支撐系統如擋土壁、中間樁、橫撐、斜撐、管路吊掛支撐等 ,另依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 撐工法」之規定辦理。 <本章結束>
  • 第 8 條
    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所需之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設施佈設及施工注 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交通維持計畫 1.2.2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及其佈設(包括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 、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 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 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開挖臨 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等) 1.2.3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計畫 1.3.3 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4 第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相關法規 (1)交通工程手冊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臺北市道安會報重要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 (4)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台北市道安會報重要道路施工期 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2)承包商依設計階段已送審之交通維持計畫(符合「工程交通維 持計畫書檢核表」內容)進行檢核及修正工作,經工程司核可 後實施。 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並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 告燈號。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高度至少120㎝。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 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 原則,可以適當方式加重底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 橙白相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及70cm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 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且至少每隔 10m 安裝一只,惟其首尾端或重要地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並可加裝光源, 日夜均可使用。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1)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4)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 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類

    牌面

                標誌桿

    菱形

    標準型

    70㎝×70㎝

    標稱管徑50㎜(2in)鍍鋅鋼管

    放大型

    90㎝×90㎝

    標稱管徑65㎜(2.5in)鍍鋅鋼管

    特大型

    120㎝×120㎝

    標稱管徑80㎜(3in)鍍鋅鋼管

    長方形

    100㎝×60㎝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牌面部分外,自 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5 移動性施工標誌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 二面。 2.5.2 橙色漆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6 警告燈號 2.6.1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 拒馬、圍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約120 ㎝。其鏡面閃爍頻率 、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種類

    鏡面數

    閃爍次數(次/min)

    光度
    (燭光)

    適用地點

    閃光燈號

    單面或雙面

    55~75

    20~40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點及特別危險處

    定光燈號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駛

    2.7 反光導標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錐頂各附加軟線 掛勾,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線。 2.8 臨時指揮標誌 2.8.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 製作,需具反光性能。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 ×15㎝。 2.8.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正面應有市徽,背面應有三條銀白色反光帶。 2.8.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46㎝,旗桿約長80㎝。 夜間則改用紅色電指揮棒。 2.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2.9.1 利用乙種圍籬(L ×H=200㎝ ×180㎝)及丙種圍籬(L ×H=200 ㎝ ×90㎝)隔成間距約2m之臨時人行道。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上,並加以橫撐 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 圍籬上每隔2m應設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2.10 施工安全護欄 2.10.1 活動式預鑄鋼筋混凝土安全護欄(紐澤西護欄) (1)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 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及第03310章 「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設計 圖說之規定。 (3)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 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3.2 ㎜。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10.2 改良式安全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1)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製品,底殼厚度為6㎜,其它厚度為4 ㎜,不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3)面漆黃色,反光貼紙使用橙黃色。 (4)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上,不得有鬆動現 象。 (5)護欄頂部預留 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入;頂面兩側應加 襯角材,以使聯用螺栓嵌入。 (6)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7)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鏽。 (8)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地面,以防止車輛 撞擊傾倒。若護欄注水已超過150kg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2.10.3 槽鋼護欄 (1)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180㎝×114㎝。 (2)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 ×9㎝ ×0.9㎝ ×1.3㎝,並於表 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 重新粉刷。 (3)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3.5in),厚度3㎜之鍍鋅鋼管製作 ,並漆白色。 (4)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1.5in),厚度2.6㎜之鍍鋅鋼 管製作,並漆白色。 (5)固定銜接部分應採焊接或螺接。 2.10.4 型鋼護欄 (1)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H84.6㎝。 (2)底座採H型鋼,尺度應為25㎝ ×25㎝ ×0.9㎝ ×1.4㎝,並於 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 應重新粉刷。 (3)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5in),厚度3.25㎜之鍍鋅鋼管製 作,並漆白色。 (4)橫向護欄應使用槽鋼製作,尺度為100㎜×50㎜㎝×2.8㎜,並 漆白色。 (5)固定銜接部分應採焊接或螺接。 2.11 工程告示牌 2.11.1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2.12 施工圍籬 2.12.1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2.13.1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 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 2.14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2.15.1 覆蓋板:應符合第 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成計畫之審定核 可及相關措施並發布新聞周知用路者。 3.1.2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時,應事先以電 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 開施工路段。 3.1.3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工人員名冊及 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 行管制地區,承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3.1.4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 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 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 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 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 或補充之用。 3.1.5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 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 示改道。 (2)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臨時 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 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 ,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 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 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用以警告前 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 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7)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上。 (8)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 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 置之必要時。 (9)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阻斷,於適當地段 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市民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與 施工區採用之。 (11)工程告示牌:應豎立或安置於明顯處所及工程終點,用以說明 工程內容,預定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提供市民反應缺失 。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布之。 A.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或工程規模較小之場所。 B.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或重要之工程。 C.巨型告示牌:重大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豎立目標顯 著之巨型告示牌,並加繪彩色位置透視圖。 (12)圍籬:施工圍籬種類之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A.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 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地下道(雨水及衛生)幹 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工期在 180天以 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B.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 或網狀圍籬之工地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C.移動式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採用 。 D.網狀圍籬:適用於路口視線不良或轉角處採用。 (13)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 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網,以免在施工期中,因跌落之石粒 、板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14)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 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3.2 交通安全設施之佈設 3.2.1 佈設位置:所有安全設施標誌之設置,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 為原則。但須設立於其他位置時,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2 漸變段 (1)安全設施佈設之漸度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之: 2 V W L=─── (V≦60) 155 或 L=0.625VW (V>60) L=交通錐或拒馬排列漸度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臺北市區道路,車輛頻繁,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施工期 限中,車輛之行車速率應以不超過40km/hr 為宜,以策安全。 為如街廓短,漸便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 L時,則至少 應達安全停車視L=40m 以上。如施工範圍距離路口40m以內時 ,其安全設施佈設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3)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少每隔20m佈設1個 。 3.2.3 工作人員注意事項:市區道路工程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問題 ,工地施工人員應根據上述說明並基於「安全與路況」之考慮, 加以靈活運用。 3.2.4 次要巷道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在交通量不大之次要道路及 巷道等小型工程施工時,工地人員得視實際情況,於各有道路 ( 巷)口,加設施工標誌。 3.3 施工方法 3.3.1 應依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各階段之期程確實管制,如有變動 應完成其變更程序。 3.3.2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 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 據現況予以加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 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3.3.3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整齊,若有傾倒、不正 、失落、損壞或電力中斷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3.3.4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 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3.3.5 工程告示牌之辦理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3.3.6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應符合第01521 章「施工中 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3.3.7 挖掘道路或管溝時,應視實際需要,事先圍以拒馬或交通錐及設 置所需標誌,並在可能範圍內隨挖隨填。如不能當日回填時,日 間應豎立紅旗,夜間設置紅色警示燈以策安全,並應注意下列事 項: (1)挖掘工作橫越道路時,以夜間施工為原則,如一夜不能完工, 應依交通維持計畫舖設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日 間交通得以維持。 (2)挖掘之餘土應隨時清運,不得堆積於道路上。 3.3.8 覆蓋板之安裝應符合第 01532章「臨時開挖覆蓋板及其支撐」之 規定。 3.3.9 為施工需要所搭建之施工架或其他臨時設施均不得妨礙交通,並 經工程司檢查認為與交通安全無礙後,方可施工。 3.4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施工期間應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與交通管制設施,對交通繁忙、 複雜、交叉路口等,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以 維持來往車輛、行人之安全與通暢。臨時指揮勤務要點如下: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旗(夜間執紅色 指揮棒)及指揮牌。 3.4.2 勤務人員應位於施工路段漸變線前端約 20m之路肩、人行道、中 央分隔島(帶)上,或工程司指定處,以便指揮交通。 3.4.3 執勤人應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有時並要回答駕駛人問題。 3.4.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應避免長時間 只用一個人指揮交通。 3.4.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時之注意力。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 來車,右手執紅旗,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電指揮棒,手臂作輕拍狀。 (2)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 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色電指揮 棒。 3.4.7 在快速道路上,為防追撞事件發生,「停」字指揮牌應避免使用。 3.5 其他 3.5.1 相關交通維持之作業說明及其檢查應依第 01574章「勞工安全衛 生」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說明 表」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稽查工程安衛設施作業檢查 表」第九項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 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 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9 條
    第01564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及 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5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9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CNS 6183 G3122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6)CNS 8826 G3176 鏈節形鋼線網 (7)CNS 8827 G3177 波線鋼線網 (8)CNS 8828 G3178 六角形鋼線網 (9)CNS 8829 G3179 工程用編織鋼線網 (10)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1)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2)CNS 11335 K3073 聚碳酸酯塑膠板 1.4.2 相關法規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2)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 安全改善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1.6.1 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2 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80cm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 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1.6.3 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 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1.6.4 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 溢流之設施。 1.6.5 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 設施。 1.6.6 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1.6.7 工地範圍係指經以圍籬或其他阻隔設施予以隔離之施工區域。 1.6.8 安全走廊:凡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內人行道者,應於安全圍籬 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全 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及簡易圍籬五 種。 2.1.2 面板 採用厚 1.2㎜以上之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全阻隔式固定圍 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以內者得採用厚2.0㎜以上之透明 聚碳酸酯塑膠板。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及鋼板須符合 CNS 2473之 SS400規定,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之全光線透過率應符合 CNS 11335 之規定,並提供相關材質證明文件,銲接結構用軋鋼 板須符合CNS 2947之規定,鋁及鋁合金片及板須符合CNS 2253之 1050-H18規定。 2.1.3 支柱:可採用鍍鋅鋼管、角鋼或型鋼。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一般結構採用碳鋼鋼管須符合 CNS 4435規定,輕型鋼須符合CNS 6183規定,並依CNS 10007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1.4 鋼線網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線網線徑 2.0mm以上、網目尺度50mm, 鏈節形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6規定,波線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7 規定,六角形鋼線網須符合CNS 8828規定,工程用編織鋼線網須 符合CNS 8829規定,並依 CNS 10007規定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2.1.5 附屬配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或型鋼)、平 帶鋼,並採用標稱尺度9.5㎜以上之螺栓。 2.1.6 型式及尺度 (1)圍籬之高度及型式須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及「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之 規定辦理。 (2)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 10m內之應為半阻隔式圍籬 ,或得採全阻隔式圍籬面板改採透明聚碳酸酯塑膠板。 (3)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m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 3個月之道路 、隧道、管線或橋梁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4)圍籬型式 A.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採用密閉式之槽型鋁板、槽型鍍鋅鋼板或透明聚碳酸酯塑膠 板,架設於防溢座上,圍籬高度自地面起計算分為2.1m、2. 7m及3m等3種型式(含防溢座高度),地面下支柱及防溢座以1 40kgf/cm2混凝土澆置。 B.半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 圍籬尺寸同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惟自地面80cm以上位 置為網狀圍籬。 C.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採用密閉式之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架設於地面上,圍 籬高度自地面起計算,分為1.8m及2.4m等2種型式。 D.半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 圍籬尺寸同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惟自地面80cm以上位 置為網狀圍籬。 E.簡易圍籬 一般簡易圍籬寬度應為2m以上,高度應為1.2m以上;紐澤西 護欄寬度應為1m以上,高度應為0.8m以上。 2.1.7 顏色 (1)圍籬底色為白色(Pantone 彩通 11-0602TPX Snow White),機 關名稱為銀灰色 (Pantone 彩通 14-0000TCX Silver Gray)。 (2)簡易圍籬應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 漆或貼反光紙。 (3)各型式圍籬在不影響交通安全下,得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 圖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2.2 大門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 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下水道 (雨水及污 水) 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 工期在 180天以上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 況佈設進出口。 (2)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 區等。 (3)半阻隔式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以內者。 3.1.2 圍籬及大門 (1)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 工程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 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施 工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 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 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 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 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圍籬及大門應定期清洗維持乾淨,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適時 補漆,倘有損壞應立即整修或更新。 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支柱基礎應挖掘至契約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 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每隔 2.25m、突出處、轉 角、施工大門處及夜間人車必須注意的地方,均須設立警示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 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 混凝土基座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 夯壓。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 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 4.2.2 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 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如油 漆、修飾之維護、業主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 另計價但如機關有特殊圍籬美化或綠化需求者,應予以另外計價 ,並於契約載明美化或綠化內容。 〈本章結束〉 01564 01564-6 TPE V3.0 109/10/27
  • 第 10 條
    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辦理各項環境保護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工區運輸施工便道鋪設路面、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 澱池、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施工便道灑水、施工中灌排水路 維持、臨時性攔砂、導排水設施及噪音防制等相關環境保護措施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辦理本工程各項 環境保護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4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5 第01991章--罰則 1.3.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7 第02611章--排水渠道 1.3.8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9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10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11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2)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 (3)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4)噪音管制標準 (5)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6)放流水標準 (7)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8)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9)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0)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1)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2)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1.4.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2)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3)本市施工中之大型公共工程一律裝設固定式噪音檢測設備 (本 府108年12月27日府授環空字第1083081868號函)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2)灌排水路維持計畫 (3)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4)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 1.5.2 工作圖 1.5.3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其核准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鋪面:應符合第 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瀝青:應符合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 施工 3.1 空氣污染防制 3.1.1 工區粉塵逸散防制設施依行政院環保署頒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3.1.2 工地範圍內泥土裸露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濕度(晴天原則上每2 小時灑水1次)或鋪設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或粗級配,或加蓋 帆布、防塵網、稻草等覆蓋物,以免塵土散布;天氣乾燥致市區 道路有塵土飛揚之虞,廠商應具備足夠之灑水設備並適時灑水, 以維護環境衛生。 3.1.3 車行路徑需依環境規定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粗 級配。 3.1.4 工地範圍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 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 3.1.5 工地範圍不得燃燒垃圾或融化柏油、瀝青等產生塵煙之物質,亦 不得棄置及堆放惡臭或有毒、有害之物質。 3.1.6 施工車輛應每年進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並符合四期以上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施工機具(械)不得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污染 空氣。 3.1.7 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1)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應依施工計畫之位置設置於工地範圍,以 設置於車行出入口為原則,經工程司同意後得調整其配置,惟 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如屬施工前已檢具『逕流廢水污 染削減計畫』之工程,另需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調整位置。 (2)沖洗車輛和施工機具均應在工地範圍實施,離開工地之車輛及 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方得駛出,如有污染 地面,應隨時清除乾淨。 (3)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 方法沉澱後,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符合「放 流水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 且經常清理積泥,廢水不得任意漫流工地範圍以外。 (4)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 攔砂池沉澱之用。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 地並應恢復原狀或依契約圖說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5)如因工區範圍狹小或進行全區開挖作業時,無法設置洗車台設 備及沉澱池,廠商得提出符合環保規定之替代方案,經工程司 核可後實施。 3.1.8 車行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 (1)車行出入口應依核可之施工計畫所示位置,鋪設混凝土路面於 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2)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工程司之指示,廠 商應將現場混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2 噪音管制 3.2.1 工程施工應採用低噪音之工法及機具,施工現場並應設置噪音防 制設施 (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 音功能之設施 ),施工產生之噪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規 定之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3.2.2 噪音管制區分類依環保局公告為準。 3.2.3 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 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 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 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 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2)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 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梁吊裝之 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3)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4)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 核准施工者。 3.2.4 前節第(2)至第(4)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副知本府 環境保護局,施工單位並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括 隔音布、消音屋、防震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 )及豎立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3.2.5 前節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 午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工地 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名稱及電話號碼、本府市 民當家熱線電話號碼1999。 3.2.6 本府社會住宅工程或達政府採購法巨額 (2億元)以上之固定性、 單一性之公有建築工程,應裝設固定式噪音檢測設備。 (1)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應增加施工階段噪音防制計畫,包含各施工 階段環境裝設或機具採用之噪音防制設施、固定式噪音檢測設 備、監測控管人員及噪音超標預警及因應機制。 (2)於工地周界臨敏感受體處,架設具有儲存紀錄功能之噪音監測 設備,自主監控因施工產生之噪音量,以適度調整施工組合作 業內容並紀錄噪音量。 (3)於工程告示牌旁或工地出入口明顯處,設置大型數字顯示看板 (字體高度不小於24cm)隨時顯示噪音監測數值。 3.3 水污染防治 3.3.1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灌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灌排水設施 以維持灌排水路暢通。如於水體或其沿岸施工,應做好防範措施 ,避免使污染物進入水體及沿岸規定距離或水體擾動致影響環境 品質。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1)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廠商對所有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 流及排水溝渠,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 存證,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導流、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 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周圍環境 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前述污染防治係指本工程工區範圍內之 活動不得對現有之排水及灌溉溝渠造成污染。各項措施於施工 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工程司存查 。 (2)於工程施工範圍內,下列排水箱涵工程之開挖與構築,廠商亦 須施作臨時排水設施。 A.既有灌溉排水路,因工地橫越阻隔,以新建箱涵銜接上下游 水路者。 B.計畫中或既有灌排系統,因配合工程需要,將前述局部箱涵 予以改道、改建、新建或復舊者。 3.3.2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廠商應設置減 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之設施。工作要求如下: (1)廠商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動, 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 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 池、滯洪池、導流溝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 石。 (2)廠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 圖及施作地點等,納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工程司核可 後據以實施。 3.3.3 如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 建工程,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3.3.4 如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設施所作之臨時排水,其斷面不 得小於原排水斷面:若為系統性之排水阻斷,應提出臨時排水計 畫,送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 3.3.5 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施工 人員生活污水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經處理水質達「放流 水標準」後排放,或申請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基樁施工、混凝 土作業、基礎開挖及其他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水,亦應處理至符合 「放流水標準」後,始可排放。 3.4 廢棄物清理 3.4.1 工區內設置廁所(工區範圍狹小,經工程司同意者除外)、密閉 式垃圾筒,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廠商自行或委託合格 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4.2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 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廠 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 3.4.3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 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3.4.4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訂適當回收處 理設施,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3.5 其他 3.5.1 工程告示牌及圍籬 (1)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程告示牌,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本府市民當家熱 線電話號碼1999,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及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2)施工圍籬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及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辦理。 3.5.2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 (1)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工地範圍應依規定設置 適當圍籬或其他設施予以隔離,並按契約約定維護更新。 (2)在市區道路上施工產生之廢土或廢棄物,原則上應立即裝載車 輛上,不得堆置於道路上,3m寬以下之狹小巷道,經工程司同 意時除外。工地圍籬或其他隔離設施以外之道路以不堆置工程 材料、機具或廢棄物為原則,但受場地限制時,廠商應提出交 通維持計畫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道路可作部分施工需要臨 時使用。 (3)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 時注意所有載運開挖剩餘資源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 中防止其溢散、掉落地面。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應隨時 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運輸泥漿或泥水 等車輛,應具污水阻隔、汙水收集及密閉功能。 (4)工區及廢土棄置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防止砂石、泥土 流入水溝,堵塞水流,並應隨時清理以保持水流暢通。工程完 工後應將損壞之路面、水溝修復,並澈底清除遺留水溝內及路 旁之廢棄物。 (5)工地範圍內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於收工後及停工期間應停 放整齊,不得任意堆置。 (6)運送工程散裝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 當覆蓋物嚴密封固,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7)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定 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上述工作並包含環境保護執行 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執行之管制。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 、煙塵、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廠商仍應負 起相關管理監測責任,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並採取適當防治 措施以免影響環境。 (8)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廠商 負責。 3.6 檢查 3.6.1 檢查項目 (1)廠商:依「廠商工地環境清潔及環境保護措施檢查表」(如附 件二)辦理自主檢查。 (2)工程司、機關及上級機關:依「工程司、機關及上級機關工地 環境清潔及環境保護措施檢查表」(如附件一)辦理檢查或複 查。 3.6.2 工地環境清潔之管理,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1)廠商:每週至少3次(停工中之工程每週至少1次)。 (2)工程司:每週至少1次。 (3)機關及上級機關:採不定期方式抽查。 3.6.3 廠商應將每次檢查結果,至遲於隔日即送工程司備查。工程司除 應依廠商報核資料不定期予以複查其真實性及改善情形外,並依 前項檢查頻率辦理檢查,如發現應改善事項,即交請廠商依限完 成改善,改善之期限最遲不得超過3日。 3.6.4 檢查之各項資料,工程司、廠商雙方應妥予存檔,以明責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空氣污染防制 (1)「工區及周邊道路灑水」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式計量。 (2)車行路徑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 「粗級配」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 (壓實方)計量。 (3)「覆蓋防塵網」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座為單位計量, 廠商得提出符合設計圖洗車台功能需求及環保要求之替代方案 ,經工程司核可後替代實施,惟仍依據原契約工作項目計量。 (5)「車行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 4.1.2 噪音管制 (1)「噪音防制設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式計量。 (2)「施工噪音檢測」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以式計量。 4.1.3 水污染防治 (1)「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量。 (2)「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量。 4.1.4 廢棄物清理 (1)若契約詳細價目表未列「廢棄物排出清理」項目,則已包括於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工作項目內,不予單獨計量。 (2)「廢棄物排出清理」,以噸計量。 4.1.5 其他 (1)「其他環境保護措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以式計量。 4.2 計價 4.2.1 空氣污染防制 (1)「工區及周邊道路灑水」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式計價,費用包 含用水、灑水車、司機之工資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 用在內。 (2)車行路徑鋪設「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鋼板」或 「粗級配」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 (壓實方)給付,其單價包含人工、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 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3)「覆蓋防塵網」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丈量計付,其單 價內包含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 工作之一切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4)「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座為單位計付, 其單價內已包含防溢座或截流溝、構造物實際開挖與回填、水 泥混凝土拌和與澆置、模板、鋼筋、 H形鋼及沖洗噴頭等所需 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運輸等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 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洗車台設備附設沉澱池之操作維護及沖 洗等作業所需水、電、人工等費用及拆除復原費已列入「其他 環境保護措施」工作項目內另行計付。 (5)「車行出入口鋪設混凝土路面」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平方公尺 給付,其單價包含鋼筋、鋪設水泥混凝土與模板施工及工程進 行中之修補維護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之一切 直接或間接工作費在內。 4.2.2 噪音管制 (1)「噪音防制設施」依契約項目以式計價,該單價包括各施工階 段所使用之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 音功能之設施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 一切費用在內。 (2)「施工噪音檢測」依契約項目以式計價,該單價包括固定式噪 音檢測設備(含噪音監測計、箱體、大型數字顯示看板、4G傳 輸設備、工業型伺服器主機及主機管理資訊系統)、裝設及監 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設備維護、訊號傳送及為完成本工 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3 水污染防治 (1)「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依契約項目所示,以式計價。該單價 已包含臨時性之導排水溝、管涵埋設、清潔孔等設置與拆除, 水路維護、疏浚及排水箱涵施工中臨時抽排水與溝渠工程施工 中臨時排水等工作(均應於施工前後與施工中拍照存證)所需 人工、材料、機具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2)「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依契約項目,以式計價。該單價 已包括施築防災土堤、坡面保護、構築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 路及埋設管涵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 一切費用在內。 4.2.4 廢棄物清理 (1)若契約詳細價目表未列「廢棄物排出清理」項目,則已包括於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工作項目內,不予單獨計價。 (2)廢棄物排出清理,以噸計價,該單價已包括裝車、運送、合法 處理場處理費用及上網連線或填報相關聯單及報表等所需人工 、材料、機具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5 其他 (1)「其他環境保護措施」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式計價。該單價包 含本章 3.5節各項措施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 (2)辦理本章各項工作所需相關費用除4.2.1至4.2.4規定外,其餘 費用均已包括於「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內,不另給付。 4.2.6 以式計價之工作項目,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另若經核可展 延工期,得依協議追加必要費用;其餘工作項目均依實作數量計 價。 〈本章結束〉 01572 01572-12 TPE V4.0 109/10/27
  • 第 11 條
    第01574章 職業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職業安全衛生各項工作之設施、施工、檢驗之相關 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含執行業務所需之人員、組織、儀器、設備及其他未細列之安 全衛生工作項目,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章有關規定等所需之 一切措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4 第01526章--施工架 1.3.5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6 第01521章--交通維持 1.3.7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3504 Z2019 安全面具 (2)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CNS 7534 Z2037 工作定位及防止由高處墜落之個人防 護具-工作定位與限制帶及工作定位 索 (4)CNS 7535 Z3020 防止由高處墜落之個人防護具-試驗 法 (5)CNS 14253-1 Z2116-1 個人擒墜系統-第 1部:全身背負式 安全帶 (6)CNS 14253-2 Z2116-2 個人擒墜系統-第 2部:繫索及能量 吸收器 (7)CNS 14253-3 Z2116-3 個人擒墜系統-第 3部:自動回縮救 生索 (8)CNS 14253-4 Z2116-4 個人擒墜系統-第 4部:附設滑動式 擒墜器之垂直軌道及垂直安全母索 (9)CNS 14253-5 Z2116-5 個人擒墜系統-第 5部:附設自行關 閉及自行鎖定開關閘之連接器 (10)CNS 14253-6 Z2116-6 個人擒墜系統-第 6部:系統性能試 驗 (11)CNS 14965 B4080 高空工作車 (12)CNS 16079-1 Z2154-1 臨時工作設備-安全網-第 1部:安 全要求及試驗法 (13)CNS 16079-2 Z2154-2 臨時工作設備-安全網-第 2部:掛 設位置範圍之安全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職業安全衛生法 (2)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勞動基準法 (5)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6)勞動檢查法 (7)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勞動檢查法第28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9)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0)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11)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3)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15)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6)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7)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18)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19)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20)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1.5 資料送審 1.5.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廠商及分包商所僱勞工總人數達 200人以上或工程金額達10億元 以上之工程,廠商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 自主管理,留存紀錄備查。 1.5.2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工程規模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之丁類危險 性工作場所者,應依規定先向勞動檢查機關(構)申請丁類危 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准動工,並將核准函影 本、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提報工程司備查。 (2)廠商應預估審查所費時間,事先向勞動檢查機關(構)申請丁 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若為廠商因素致提送或審查等有所延 誤致無法施工,為屬廠商之責任。 1.5.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廠商及分包商所僱勞工總人數超過30人之工程或非屬丁類危險 性工作場所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送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核定。 (2)廠商及分包商所僱勞工總人數在30人以下之工程或非屬丁類危 險性工作場所之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工程司得視需求要求廠 商提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 件代替。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與承攬關係 ,分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分項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二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整體計畫應於工程訂約後15日 內提報,分項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 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 4點規定事項,且依工程特性評估 危害因素、相應之防範對策及各工項在施工時應辦理之安全衛 生設施及措施(含施工安全衛生設施施工詳圖),均須載明於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留存 紀錄備查。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 (1)廠商於開工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 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 亦同。前述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工地執行職務。 (2)廠商之安全衛生業務管理人員應配帶識別臂章及安全帽。識別 臂章寬度為10cm,並明顯標示字體為 5cm,綠底白字「安衛工 程師」字樣及安全帽標示有 6cm見方綠色十字型標章,綠色十 字線寬度 2cm。 (3)廠商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事前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及 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訓練合格證照(書) 及在職訓練紀錄,並於該項作業開始前向工程司報備: A.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B.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C.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D.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E.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F.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G.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H.屋頂作業主管。 I.缺氧作業主管。 J.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K.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上述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辦理。 3.1.2 安全衛生管理 (1)施工期間廠商應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 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備妥下列文件備查: A.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B.報經檢查機構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 息(得以公司陳報當地檢查機構,免個別工地陳報)。 C.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證照及勞保證明,勞工人數 在30人以上者,應有報經檢查機構備查之備查資料登錄訊息 。 D.工地協議組織表與會議紀錄。 E.緊急災變及防災防範方法等組織及搶救通報系統。 F.各項自動檢查紀錄。 G.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之『危害告知』紀錄。 H.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害訓練等紀錄。 I.進場及作業管制表。 J.防災演練紀錄資料。 K.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規定之相關資料。 L.施工人員或機具進場後,廠商應留存下列文件備查: (A)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執照。 (B)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 (C)各項相關作業主管及特殊作業人員合格證書。 (D)作業人員名冊(含進場勞工投保清冊,包括各協力廠商)。 (2)廠商應設置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定期召開會議與指定工作場所 相關負責人,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並落實執行。每年至 少辦理緊急應變演習 1次,確保災變或特殊事件發生時之處理 能力。 (3)施工人員於施工前,廠商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 預防災變所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受營造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含特殊危害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地入場講習及 危害告知等相關訓練講習及文件簽署與訓練不合格者,不得入 場從事相關作業。 (4)廠商除依契約約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外,廠商亦應要求其分包 商確實為其所屬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5)廠商如就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於該各項施工作業前 ,告知該再承攬商相關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以利再承攬商能 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採取預防災害 之必要措施。 (6)廠商應於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並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 及虛驚事故資料。 (7)凡進入工地工作,所有人員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 具,廠商應於工地提供防護設備供進入工地人員(含業主人員 、工程(稽)查核人員及參訪人員)配戴及使用,並應督導進 入工區人員佩戴及使用。安全帽及其它防護具之型式,應符合 相關法規規定。 (8)施工人員於開放大眾車輛通行道路上施工時,應確實穿戴反光 背心及有反光帶之安全帽,以維安全。 3.1.3 安全衛生設施 (1)廠商應於作業前,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 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依評估結 果、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施工計畫及契約等規定,設置安 全防護設施,並應切實辦理,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以保持其 應有效能。 (2)廠商應於工地辦公處所明顯處,豎掛職業安全衛生告示牌及工 地安全管理守則,並由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日更新安衛紀錄。 (3)廠商應依工程規模性質及場地,規劃工作場所圍籬、大門與進 場管制設施、人員與施工動線、機具與物料置放區域、危險作 業區域與管制設施、警告標示、廁所及勞工休息場所等。 (4)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揭示於工作場所,並設置警告標示。 (5)設計圖所示之假設工程設計、施工圖說等參考資料,僅供工程 預算編列參考。假設工程施工圖說仍應由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或其委託之相關執業技師依實際條件重新檢核確認。假設工程 有變更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經工程司 審查認可,廠商並應告知施工人員變更所帶來之危害及防範措 施。 3.1.4 廠商除應依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外,並至少 應準備足夠數量之下列儀器及設備,經常加以維護。 (1)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 (2)黃色塑膠警示帶 (3)滅火器 (4)個人防護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帽(夜間型)、電工安全帽 、安全眼鏡、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口罩、電銲口罩、電 銲面罩、棉手套、皮手套、工作手套(耐磨)、防護圍裙、反 光背心、反光背心(夜間型)、防塵護目鏡(眼罩式)、絕緣 毯、絕緣手套、橡膠絕緣頭巾、耳罩、耳塞、背負式安全帶( 含緩衝包)、防毒面罩、呼吸用防護具、救生衣、指揮棒、捲 揚式防墜器、哨子、蓄電型手電筒及其他因作業場所條件特殊 而需要之設備等。 (5)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依表 1備置 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 事宜。 表1 急救藥品及器材

    消毒紗布

    消毒棉花

    繃帶

    止血帶

    膠布

    三角巾

    普通剪刀

    無鉤鑷子

    夾板

    安全別針

    優碘等必需藥品

    氧氣急救器

    氧氣鋼瓶

    擔架

    體溫測量器

    血壓計

    3.1.5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等相關法規及核定之施工安全衛生設施施工詳圖,設置必要之 安全衛生設施,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墜落災害防止: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裝設護欄或護蓋等設施或 架設安全母索配掛安全帶。 (2)感電災害防止: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 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3)危險機械進場之許可:具備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合格 證、起重機吊掛作業手合格證等始可進場作業。 (4)自主管理:屋頂作業主管、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露天開挖 、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挖掘及襯砌等作業主管人員在場 監督指揮。 (5)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 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 施。 (6)除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者外,從事垂 直高度 20m以下之高處作業,不得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 員作業。若有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應依勞 動部訂定之「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7)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 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 工作業時,另應設置交通安全防護設施或指派交通引導人員手 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若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 應於人員前方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 電動旗手,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 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8)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20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75kg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 材質尺寸之規定。但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 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9)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10)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 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 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 1人(可兼任指揮人 員)。 (11)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m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 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 作業及吊裝台吊運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CNS 1425 3-1、2、3、4、5、6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2)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 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於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試挖或 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妥為計畫施工及預防措施,並事前告 知勞工有關開挖機械運作程序、範圍及危險性。 (13)廠商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 深度在 1.5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 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 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者, 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14)使用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 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 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 (15)廠商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 發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 施。 (16)有關施工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如本章附錄。 3.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3.2.1 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 與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項目並表格化,且定期檢查並存檔備查 。於施工前應將合格之自主檢查表送交工程司後始得進場施工。 工程司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之附件,進行各項安衛設施稽查及檢查工作。 3.2.2 廠商對工作場所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適當防護措施,並經常檢 查。 (1)進入工作場所之勞工應配戴合格安全帽、工作鞋、防塵口罩等 個人防護設備,對切割勞工並應使加戴護目鏡、口罩或面罩, 搬運勞工應加配保護用手套。 (2)各種機械應於適當處所,予以標示說明安全注意事項,且作業 前應予檢查及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3)對於勞工於水中作業有沈溺之虞時,應使該勞工穿著救生衣, 並於該場所設置監視人員及完善之救生設備。 (4)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表土保持 安全之傾斜度;對有墜落之虞者,土石應予以清除或設置堵牆 、擋土支撐等措施,並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原因 之雨水、地下水等。 (5)對工作場所發生噪音傷害之防止,其控制原則為工人的隔離, 機具的隔絕,利用吸音方法來控制噪音,採用低噪音、低振動 機具,勞工配備耳塞或耳罩。對高溫工作場所應給予勞工適當 休息,並在工作場所附近備置鹽片及充足飲用水。 (6)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2m以上高處營造 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其有關構築、搭建、拆除等工作 應由對此項工作具有豐富經驗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指揮 、施工、維護、管理及檢查,並應使勞工配備安全防護器具且 供給足夠之工作台。使用中之施工架,至少應每週檢查 1次, 惡劣氣候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前後均應檢查。施工架組立及拆 除前,廠商應通知並會同工程司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 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之附件五,實施危險性作業之檢查 。 (7)擋土及模板支撐完成後應再加做安全檢查。於澆置混凝土時, 為防萬一,應有數名熟練模板工人在現場,並配置警告設備, 注意模板支撐是否穩定,否則應立即發出警告信號,停止澆置 混凝土並作緊急措施,以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8)工作場所應注重環境衛生,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保 持清潔。 3.2.3 工程施工中如經工程司及有關機關抽查發現廠商未依規定設置安 全衛生設施時,廠商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在規定 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 善,工程司對不符合規定之作業場所得勒令局部停工至改善為止 ,停工期間之工期不得扣除。 3.2.4 危險物品與輻射 (1)廠商應確保所有瓦斯、燃料及易燃物料等危險物品均依有關法 規或工程司之規定,以安全之方式儲存及搬運。廠商應負責取 得儲存及搬運此等物品所需之許可執照。 (2)非經工程司認可,不得從事含電離或電磁輻射之作業。廠商應 確保所有人員及民眾均已保護,不致受到輻射之影響。所有輻 射區皆應張貼明顯之警告標示,並設適當之屏障。 3.2.5 廠商應提供合適之備用機具,以確保人員、本工程及大眾之安全 。此等設備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述: (1)控制水位用之備用發電機及抽水設備。 (2)供本工程照明用之發電機具、裝備及零件。 (3)供地下及水下工程使用之空氣壓縮系統,包括備用發電機設備 、通風設施等。 3.2.6 廠商應在施工機械操作範圍內指派專人負責警戒,以策安全。 3.2.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檢查之頻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 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9條規定辦理。 3.3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 3.3.1 工地應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 (1)緊急及意外事故包括三類: A.作業方面(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 B.自然災害方面(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 C.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 破壞或偷竊、公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 (2)如有上述狀況發生,廠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警察、消防機關 及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工程司於緊急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填報「 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 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附件二)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3)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圖如下所示。 3.3.2 意外事故發生後,廠商應會同工程司採取行動如下: (1)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災害外,事故現場應保持現場以利證據收集 。 (2)事故有關之情況均應記錄及照相、攝影存證。 (3)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3.3.3 廠商應建立意外事故及傷害紀錄並妥善保存。 3.3.4 廠商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 並應依方案內容定期演練。其中廠商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 張貼在每個電話機旁,緊急電話號碼表至少應有下列資料: (1)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電力及台灣中油 等相關管線單位電話號碼。 (3)機關電話號碼。 另廠商應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3.4 聯合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應辦理事項 3.4.1 協議組織 (1)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廠商設 置協議組織負責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指定之廠 商不得拒絕。該廠商對其他廠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有 監督及違反安全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 支應,各標廠商應依照契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按月將應 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 ,機關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2)各標廠商應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即參加聯合職業安全衛生協 議組織,迄該標工程完工,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之日為止。 3.4.2 應辦理事項 (1)工作場所之巡視:工區之定期巡邏,負責管制所有進出工地之 人員與物料,以維工區整體安全。對安全要項加以督導,並負 責管制經常聯繫各關連廠商之作業主管,對工作安全須相互配 合事項之確認。且視現場狀況之需要調整安全設施,以維工區 整體安全。 (2)施工安全措施:凡工區內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包括地下 室開挖周圍,各樓層預留孔洞、電梯機坑開口、管道間開口、 樓梯等均應設置安全護欄、臨時扶手、臨時蓋板,並設立危險 警告標誌。 (3)垃圾清理與環境衛生:全工區內環境包括各區及各樓層內部之 日常清潔、清潔工之雇用、工具購置、垃圾輸運管道之設立與 運棄處理,臨時廁所之設置與清理。 (4)公共區域之臨時照明:包括工區(建築物)內、外臨時照明之 線路架設、燈具購置安裝及其用電費用之核計等。 (5)防火設備:購置適量之消防器材和滅火器等設備,裝設於工地 辦公室及工區內易燃物料之儲存處所,以備急用。但各標廠商 自設辦公室及倉庫等之消防設施由各標廠商自行辦理。 3.4.3 工作執行 (1)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每月初應定期舉行工作檢討會,會議由 召集人負責召開主持,並邀請機關列席指導,每次開會應檢討 安全衛生工作辦理情形。 (2)各標廠商之間如有爭議時,應依工程司所作之安排、調度與裁 決。 3.5 清理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之警告標示,應於竣工後一週內清除。 3.6 其他 職業安全衛生作業說明及檢查表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 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之附件作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 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辦理職業安 全衛生工作所需之所有費用在內。 4.2.2 若安全衛生項目以一式計價,其每月估驗金額按當月工程進度比 例給付;其餘計量單位均依實作數量計價。 4.2.3 聯合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中有關安全設施之保養維修由機關指 定之廠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廠商共同負擔。 附錄 施工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本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係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及工地現況可 能產生危害,特訂定相關安全衛生應注意事項,如有未備及之處,仍應依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本規範於施工期間,如有相關法規變更或本規範未說明者,廠商仍應 依相關法規辦理工地事宜。 一、作業場所相關注意事項 (一)本工程禁止攤販進入工地,販賣各種產品。 (二)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應設置適當且安全之地點,供作業人員休 息之區域。 (三)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應設置供車輛臨時停車之場所。 (四)夜間作業期間,廠商應作人員登錄管制,並於夜間作業施工結 束時,安衛人員確實清點人數確認無誤,方可離場。 (五)局限空間作業,廠商須確實作好進作業場所危害之確認,並依 相關法規之規定,作好進入許可及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六)夜間施工之動線,照明設備須充足,以維安全。特殊危害地點 ,應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示,供作業人員辨認,以維安全。 (七)廠商作業場所嚴禁酒醉或有酒醉之虞的人員進入及精神狀況不 好之作業人員繼續工作。 (八)夜間照明設備不足時,嚴禁從事施工及電氣相關作業。 (九)人員及機具動線,嚴禁堆放物料。 (十)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應落實工程倫理,對工程司於工程巡視期 間,應給予適當之尊重,不得有言語辱罵及暴力傾向。 (十一)工地大門出入場所,嚴禁停放車輛。 (十二)各種危險性起重機具下方及半徑範圍,嚴禁人員隨意進入。 (十三)各種危險性起重機具及車輛,嚴禁於未有防護措施之斜坡上 從事作業。 (十四)作業場所之物料,於工地存放,應圈圍管理,並標示物料暫 存單,內容須有廠商名稱、管理人員姓名、物料名稱、通訊 電話、存放時間及工地許可證明章。 (十五)其它未列事項,仍須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二、鋼筋組立作業 (一)鋼筋之堆疊應以角材隔開、分類整齊儲放,堆置應平均放寬。 (二)作業人員應戴防護手套。 (三)暴露之鋼筋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四)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應予紮牢以防滑落。 (五)吊運長度超過5m之鋼筋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吊鏈鉤住或 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以防擺動。 (六)組立牆、柱、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應有適當支持 ;其有傾倒之虞者,應使用拉索、撐桿或樣架支持,以防傾倒 危及人員安全。 (七)吊放鋼筋、鋼筋籠以及鋼筋組立作業時,作業人員於開口邊緣 ,應有適當之安全措施,保持人員安全。 三、模板支撐組立及拆除作業 (一)組立作業 : 1.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檢查模板支撐。 2.設置安全上下設備供作業人員使用。 3.模板支撐經計算檢核並經執業技師簽認且具足夠之支撐數量 與強度,模板支撐組裝後,查驗檢核模板之鎖固狀態。 4.外模高處作業施工人員將安全帶先繫妥於安全母索或具堅固 之構件才開始作業。 (二)拆除作業 : 1.確認構造物已達到規定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後,方得拆除模 板。 2.模板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及鐵條等防 護措施。 3.拆除後之材料依規劃平均堆放並圈圍標示,不得隨意堆放。 4.模板拆除作業施工人員將安全帶先繫妥於安全母索或具堅固 之構件才開始作業,前述安全母索或構件應獨立不可與拆除 之模板支撐連結。 四、鋼構支撐架拆除作業 (一)模版支撐作業主管及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現場指揮監督拆除作 業。 (二)拆除作業區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於鄰近通 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後,才進行拆除作業。 (三)先行檢查拆除物各部份構件之穩定狀態後,再循序逐步進行支 撐架之拆除。 (四)支撐鋼架有飛落、震落之虞者,應即予拆除。 (五)遇惡劣氣候,支撐鋼架有倒塌之虞時,應即停止拆除。 (六)拆除後之材料妥為堆置,不得危害構材之穩定程度。 五、混凝土澆置作業 (一)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檢查模板支撐。 (二)設置安全上下設備供作業人員使用。 (三)混凝土輸送配管需密切配合,禁止固定在上下設備上。 (四)混凝土澆置前由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位之連接 、扣件之設置等是否安全並符合結構設計之結果。 (五)預先作混凝土澆置計畫,依設計之澆置速率澆置混凝土,分區 分量,分層澆置,使結構平衡。 (六)灌漿時,作業人員於開口邊緣,應配掛安全帶,並鉤至安全母 索或穩固適當之構件上,以保持人員安全。 (七)灌漿時,模板支撐及支撐架應實施監測,如有異常沉陷應立即 停止施工。 六、電氣機具作業 (一)電氣依規定須具有合格證照方可作業,如電銲、熔接、電氣設 備等。 (二)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其連接電路及配電箱各開關,應設置 漏電斷路器,用電勿過載。 (三)使用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線,並確實接地及架高。架高以不影響 人員出入動線為原則。 (四)電銲機需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電銲設備集中固定位置管理 ,並予接地。 (五)電銲把柄使用標準規格產品,電銲工需經考試合格。 (六)電銲作業人員配戴帶電銲作業防護具作業(電銲面罩、電銲手 套、護目鏡和防塵口罩)。 (七)主要電氣設備由具證照專業電工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隨意 打開相關電氣設備使用。 (八)使用前確認電源開關及檢查變壓器開關、線路等性能。 (九)電纜線使用前後應放置及回收整齊存放。 七、電銲作業 (一)配電箱各開關使用漏電斷路器,用電勿過載。 (二)使用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線,並確實接地及架高電線。 (三)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應經型式驗證合格,電銲設備集 中固定位置管理,並予接地。 (四)電銲把柄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格之產品,電銲工需經考試合格 。 (五)電銲作業人員配戴帶電銲作業防護具作業(電銲面罩、電銲手 套、護目鏡和防塵口罩)。 (六)電氣設備由領有合格證照之專業電工負責維護。 八、氧氣乙炔切割作業 (一)乙炔氧氣筒、橡皮管定期檢查更新,由合格之作業手操作乙炔 熔接設備。 (二)乙炔發生器設置防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 (四)作業區作業時,需設放置滅火器。 (五)使用乙炔切割作業時,需申請動火許可,方可施工。 (六)動火之前需先清理周圍易燃物,方可施工。 (七)乙炔切割作業時,監火員需在場監視,並作必要之防範,監火 員需經過訓練合格者擔任之。 九、高壓氣體之鋼瓶搬運及儲存 (一)工地使用高壓氣體作為切割之材料,應設置適當場所供儲存。 (二)高壓氣體容器儲存放置場應明確標示,且於外面明顯處所設置 警戒標示。 (三)以絕熱材料被覆以外之可燃性氣體或氧氣等之容器儲存放置場 ,應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構築輕質屋頂。 (四)可燃性氣體之容器放置場,應使儲存之氣體漏洩時不致滯留之 構造。 (五)可燃性氣體或氧氣之容器放置場,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滅火 設備。 (六)容器放置場四周2m以內不得有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 質。但在容器放置場以厚度 9cm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與此 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時,不在此限。 (七)鋼瓶放置於陰涼地點並直立站立固定,搬運時以手推車為宜。 (八)移動式乙炔推車,遮陽板及放置滅火器。 (九)高壓氣體之鋼瓶儲存現場,應放置該類儲存氣體之物質安全資 料表。 (十)其他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十、起重機吊掛作業 (一)擬定起重機作業計畫:建立自主安全檢核表、作業指揮紀錄及 作業申報機制。 (二)使用具合格證之起重機及由訓練合格之人員操作,吊掛作業人 員應受吊掛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 (三)確實執行機具保養及人員再教育,並發給證明以備查驗。 (四)起重機於吊運設備標示吊升荷重範圍內作業,吊掛作業半徑以 交通錐、連桿和警示帶等設置管制區,嚴禁人員進入。管制區 外並設明顯警告標示。 (五)吊掛作業中指派監視人員與吊掛作業手配戴哨子,在場監視吊 掛作業,若有人員靠近吊掛作業區即予吹哨警示並驅離。 (六)作業如有侵入道路依規定實施交維淨空。 (七)起重機設置防滑舌片,過捲防止裝置及過負荷警告裝置,使吊 具與吊架或捲揚裝置保持適當距離。 (八)統一指揮信號並由吊掛手指揮,採平衡吊掛,禁止人員進入吊 舉物下方,且需將材料推放整齊。 (九)吊具檢查之結果,如有不合格者應更換合格之吊具,吊耳之設 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之平衡。且具有足夠之強度,無 吊物脫落之虞。 (十)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範圍內,吊掛作業手掛好 吊鉤後,即離開吊掛作業區,以防遭吊物碰撞。 (十一)起重機械施工作業前,應對基本零組件、功能進行檢查。 (十二)起重機作業區事先予以整平、夯實,使具足夠承載力,以防 機具傾倒。 (十三)輪式起重機之基腳,依原廠規定確實伸出使站穩。 (十四)吊掛時構材尾端以穩定繩控制方向。 (十五)兩部吊車同時作業時,設置專人指標,採同樣型式之吊索及 吊具。 (十六)吊運長度超過6m以上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兩端以拉索 捆紮拉緊,保持平穩。 (十七)設置監視人員,監視吊運作業時不得碰撞上下設備與所有工 程設施。 十一、板車等車輛機械進場作業 (一)決定裝卸方法及順序並指定專人指揮引導作業。 (二)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裝卸作業場所。 (三)載貨台之作業高度高差在1.5m以上者,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先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危 險。 (五)於載貨台上提供勞工防止物料移動之適當設備,並規定勞工 使用。 (六)於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時,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防止 其突然下落,並規定勞工使用。 (七)配合載運車輛之承載能力及車長,以進行卸料。 (八)運輸時以鋼索加以固定並於底部加襯墊以防滑落及變形。 (九)預先規劃車輛運送路線,大構件與小構件分別裝車運送。 (十)設警告標誌,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機械操作半徑範圍。車輛 及機具運轉時需有指揮人員指揮作業。 (十一)車輛機械裝置倒車蜂鳴器及迴轉警示燈,引擎發動中操作 手不可離開駕駛座位。 (十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車輛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具前照燈具 及適當通風和容易上下車,檔風玻璃上並有由動力推動之 雨刮器。 (十三)於工地高架道路上行駛之任何車輛,不得超過工地規定之 行駛速度,並須有人員引導。 十二、鋼材堆置作業 (一)鋼材堆置場設於堅固之地面或舖設鐵板,堆置場設置適當之 墊襯及擋樁。鋼筋籠堆放不得超過兩層。 (二)標示各鋼材構件,鋼材構件獨立分類存放,用纜索等加以捆 紮固定。各堆鋼材之間應有適當之距離。 (三)堆置區最下方以枕木加墊,鋼材堆置區遠離機具動線。 十三、高空工作車作業 (一)採用符合CNS 14965規定之高空工作車作業。 (二)使用高空工作車作業時,高空工作車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 出。且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三)規定統一指揮信號使工作台操作者與工作台上勞工之間之聯 絡正確。 (四)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應配戴安全帶及安全帽。 (五)高空工作車駕駛離開駕駛座時應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 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 (六)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指定 專人在場決定作業步驟,並監視作業狀況。 (七)事先依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業場所之地 形狀態等,規定行駛速率,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八)高空工作車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操作裝置及作業 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並依規定實施每月及每年定期檢查。 十四、營造工地開挖作業防災重點 (一)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 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 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 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同 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二)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現場指揮 監督,並實施檢點、檢查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 況,但開挖垂直深度達1.5m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 管在場執行職務。 (三)對於擋土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應指定擋土支撐作業主管在 場執行職務。 (四)露天開挖應事前協同權責單位調查開挖區之瓦斯管埋設情形 及處理方式,擬訂開挖計畫(開挖方法、順序、使用機械種 類等),不得任意挖掘、移動,以防止發生火災爆炸。 (五)原事業單位(主承攬商)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 共同作業: 1.協議開挖作業之管制及作業人員進場管制,指揮及協調各 承攬人落實管制事項。 2.開挖及擋土工作之連繫及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指導及協助各承攬人之勞工應施以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要求露天開挖作業及擋土支撐組配、拆除 作業時,相關營造業作業主管應在場執行職務。 (六)開挖機具應進行每日檢點及檢查,尤其是油壓系統及挖斗插 銷等。 十五、結構物拆除作業 (一)拆除作業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二)拆除進行中,應經常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對不穩 定部份應加支撐。具有危險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 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三)拆除作業應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進行。 (四)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 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 塵之適當措施。 十六、工作場所鄰近高壓電線之感電防止措施 (一)廠商於接近高壓電線之場所從事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規定採取防護措施,必要時提請工程司協調台電公 司協助定出接近界限距離或採取斷電措施。 (二)定有接近界限距離時,廠商應設置阻隔或護圍措施使勞工與 帶電體保持規定之距離,並於採取前述設施有困難之處設置 監視人員監視之。 (三)工作人員及操作手於進入上述作業場所工作前,廠商務必善 盡危害告知之義務。 (四)廠商應加強上述作業之安全宣導,作業場所設置顯著警示圖 形及標語。 十七、臨水作業 (一)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港灣、堤堰、 海岸或其他水域場所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1.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救生衣。 2.於水深、水流及水域範圍甚小無船筏設置必要之場所,應 使勞工著用救生衣、提供易於攀握之救生索、救生圈或救 生浮具等足以防止溺水之器具。 3.依水域危險性及勞工人數,備置足敷使用之動力救生船、 救生艇、輕艇或救生筏;每艘船筏應配備長度 15m,直徑 9.5mm∮ 之聚丙烯纖維繩索,其上掛繫與最大可救援人數 相同數量之救生圈、船鉤及救生衣。 4.有湍流、潮流之情況,應預先架設延伸過水面且位於作業 場所上方之繩索,其上掛繫可支持拉住落水者之救生圈。 5.可通知相關人員參與救援行動之警報系統或電訊連絡設備 。 (二)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前揭規定外 ,另應具備下列措施: 1.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 人員等。 2.選任專責警戒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1)隨時與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該地區及上游降 雨量。 (2)監視作業地點上游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 (3)獲知上游河川水位暴漲或土石流時,應即通知作業勞工 迅即撤離。 (4)發覺作業勞工不及撤離時,應即啟動緊急應變體系,展 開救援行動。 (三)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通 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 、救援器材。 2.對於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統、連 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應每日實施檢點,以保持 性能。 3.通報系統之通報單位、救援單位等之連絡人員姓名、電話 等,應揭示於工務所顯明易見處。 4.第 1款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訓練紀錄,第 2款規定之逃 生、救援器材之維護保養、檢點紀錄,在完工前,應留存 備查。 十八、夏日職災高峰期防災重點 (一)高處作業如屋頂修繕、模板組立、鋼構組配、冷氣及鐵窗安 裝等作業,應確實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使用安全帶等 墜落防止設施,或以搭設符合規定之施工架、高空工作車作 業。 (二)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者,應預先進行 勞工及機具之撤離,並應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 等設施,以備救援。 (三)施工架應增設繫牆桿、斜撐及拆除帆布減少受風面積等以增 加穩定性,並於強風、大雨時停止作業。 (四)基礎或土方開挖應即補強擋土支撐,並增置砂包,以防止雨 水灌入。 (五)颱風過後,施工架、塔吊及露天開挖區域應即實施安全檢查 ,並檢測用電設備,以避免感電。 (六)道路修復工程應俟邊坡落石穩定後再作業,管制人員禁入落 石區及妥善規劃營建機具、車輛之作業路線。 (七)夏季從事戶外工作,廠商應視天候狀況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包含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飲料或食鹽水、調整工作時間、 增加作業場所檢查頻率、實施健康管理、熱疾病預防教育宣 導及建立緊急醫療、通報與應變處理機制。 十九、其他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一)本工程施工期間,工地飲用水均依環保署飲用水管理條例處 理。 (二)本工程應制定防颱防災計畫,作為防颱期間之緊急處理之依 據,使颱風季節所產生之危害降低,確保工區安全及鄰近居 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無虞。 (三)於快速道路及隧道施工時應設置交維車,並可視需要加設防 撞車,以維安全。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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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2 條
    第01581章 工程告示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告示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1.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1)活動告示牌 (2)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4)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5)柔性說明告示牌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5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6 第09973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 2. 產品 2.1 建築工程告示牌 2.1.1 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 應為150㎝×120㎝(厚度3mm以上),牌面角隅以半徑為3cm圓弧處 理,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100cm。 2.1.2 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2.1.3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0.5㎝白 色線條。 2.1.4 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 因欄內。 2.2 公共工程告示牌 2.2.1 活動告示牌 (1)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 度應為91㎝×60㎝(厚度 3mm以上),牌面離腳架底部淨長至 少40cm。 (2)固定架用角鋼( 4㎝× 4㎝× 0.5㎝)製作。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寬採 0.5㎝白色線條。 2.2.2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 度應為長 120㎝×寬75㎝(厚度 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 至少 100cm。 (2)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 3in),厚度 3㎜以上之鍍鋅鋼管 製作。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 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 0.5 ㎝白色線條。 (5)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 原因欄內。 2.2.3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固定告示牌 (1)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 度應為長 300㎝×寬 170㎝(厚度 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 高至少 100cm。 (2)牌柱應使用型鋼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外框寬採 1.0㎝白色線條,內框寬採 0.5 ㎝白色線條。 (5)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 原因欄內。 2.2.4 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牌 面長 500cm×寬 320cm(厚度 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 少 100cm。 (2)牌柱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製作,除另有規定外須漆銀灰色。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透 視圖部位底色配合工程特性訂定。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採白色線條,寬度應依契約圖說之 規定。 (5)當工程展延完工期限時應加設附牌,其尺度依施工製造圖之規 定製作,並將展延原因加註於修正原因欄內。 2.2.5 柔性說明告示牌 (1)牌面應使用鋁板,並經陽極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 度應為75㎝× 120㎝(厚度 3mm以上),牌面離地面淨高至少 100cm 。 (2)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 3in),厚度 3㎜以上之鍍鋅鋼管 製作。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可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 採 1.0㎝白色線條。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程告示牌用以說明工程內容,預定完工日期,並列檢舉電話, 提供民眾反應缺失,並應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 )隨時公布之。各種類之工程告示牌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活動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短(未達 3個月)或工程規模較 小(未達 500萬元)之工程。 (2)固定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 3個月以上)或重要之工 程。 (3)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巨額以上工程得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 豎立目標顯著之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並加繪彩色透視圖。 (4)柔性說明告示牌:適用於所有工程,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 、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將最新資訊告知並請求 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 3.1.2 建築工程告示牌應以螺栓固定在工地出入大門左側之安全圍籬上 ,其他公共工程告示牌應設置於工區明顯之處,並隨時配合工程 進展移動調整設置。 3.1.3 工程告示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 立即修護整理。 3.1.4 工程因故停工或工期有異動時,其工程告示牌(包括固定告示牌 、活動告示牌、停工告示牌、柔性說明告示牌)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工程停工超過 7日(含例假日)以上時,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 知日起 3日內完成告示牌內容之修正,其修正內容應包括停工 起始日期、預定復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備註欄或公告事項欄應 以柔性用語說明停工原因,如已設置之告示牌欄位不敷說明時 ,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於已設立之每一固定或活動告示牌旁再 增設停工告示牌或柔性說明告示牌。 (2)建築工程或類似建築工程以圍籬圍設之封閉區域施工且不影響 人行及交通之各項工程,停工時得免設停工告示牌,惟如竣工 日期有變動時,原設告示牌之竣工日期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 3 日內修正完成。 (3)工期如有變動,承包商應於工程司通知日起 3日內加設附牌, 並說明預定竣工日期及圍籬預定拆除時間,並將展延原因加註 於修正原因欄內。 3.2 檢驗 工程告示牌所使用之成品或材料於進場時,工程司得就其外觀尺 度加以檢核即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2 計價 工程告示牌工作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包括所有人工、 材料、設備、製造、設置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 內。 〈本章結束〉 01581 01581-1 TPE V2.0 99/01/01
  • 第 13 條
    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及放樣作業之要求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控制測量 1.2.2 基地測量 1.2.3 地形測量 1.2.4 放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前承包商應提送測量儀器之最近一期(一年內)外校校正紀錄 ,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進行施工測量作業,各式測量儀器應每 3 個月辦理內校1次,並將校正紀錄送交工程司核備。 1.4.2 承包商經檢測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 制點坐標及其他有關資料後,將檢測之成果提送工程司核認。若 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確認。 1.4.3 基地測量前承包商應研擬控制點佈設計畫,佈設完成後之成果應 提送工程司核備。 1.4.4 地形測量成果併繪製之地形圖或斷面圖及其一定比例的縮圖應送 工程司核備。 1.4.5 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轉換為放樣所需之坐標值應送工程司核 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於進行施工測量前,應先選擇適當之測量儀器,進行儀器 校正作業、選擇測量方法以及誤差防範方式。 3.2 施工方法 3.2.1 控制測量 (1)施工要求 控制測量係為提供測區施工放樣測量之基準,點位來源為契約 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坐標及其他 有關資料。承包商於測量前對核可使用之控制點進行檢測,若 發現任何偏差,應與工程司協商訂定修正數據。 (2)選點及埋樁 控制點須經檢測無誤後方得使用,如已知控制點密度不足時, 應實施加密控制測量。選定之加密控制點均應埋設固定樁,可 依現地選擇為石樁、鋼釘樁或鋼片樁,所選點位必須通視良好 且不易破壞處。固定樁各點均需繪製樁位指示圖,標明埋設者 姓名、交通路線、路名(地址)點位與固定地物間之三方向支 距及全景照片一張,並編入成果簿中。 (3)平面控制測量 A.GPS定位測量 應於施作前先行預計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及預期觀測網等 資料,並於實際觀測後提送實際觀測時段表、施作方式、觀 測網形、原始觀測資料、平差計算(內約制平差)、精度分 析及成果等資料,並將成果坐標化算為控制點相關向位與原 控制點之相關向位比對,作為點位分析、篩選之依據。 B.三角三邊測量 三角形之各角選取以30度至 120度為原則,各邊長應儘可能 等長且通視良好。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 度觀測中誤差小於 3秒,邊長觀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5ppm 。水平角測回數至少3次,測回差小於5秒,單三角形閉合差 不得大於5秒,天頂距觀測測回數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10秒 ,邊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至少作氣象改正、傾斜改正、化 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地圖投影尺度因數之改正等系統誤 差之改正。觀測成果經測站平差偵錯後,以最小二乘整體平 差計算,其成果坐標值須化算為相關向位與原坐標之相關向 位比對。 C.導線及導線網測量 以使用全測站式電子測距經緯儀為原則,角度觀測中誤差小 於 5秒,邊長觀測中誤差不得大於5mm±5ppm。水平角測回數 至少2次,測回差小於5秒,邊長觀測採對向觀測,並對氣象 改正、傾斜改正、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地圖投影尺度 因數之系統誤差作必要之改正。單導線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 於(N為測站數),閉合比數不得大於1/15000。導線網之佈 設應同時滿足偵錯及精度之要求,各獨立導線測站數以小於 10站為原則。 D.高程測量 應採用精於2.5mm精密光學水準儀或1.7mm電子水準儀施測, 各轉點間距不得大於 80m,需施測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 值不得大於0.5㎜,觀測之讀數記至小數第4位止。水準尺組 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應儘量相等 ,其閉合差不得大於7mm(k為測段公里數)。 3.2.2 基地測量 (1)施工要求 基地測量係為佈設測區施工放樣所需之控制點,採用經控制測 量檢測合格之控制點為起終點,不足之區域或點位,承商應補 設樁點,連結全部施工區。 (2)平面控制 使用控制測量方式施測,導線精度須達 1/10000。單導線長度 以 1.3km為原則,其測站總數目不得超過15點(不含起終邊點) ,各測站邊長原則為150m以內。 (3)高程控制 應採用精密光學水準儀或電子水準儀施測,各轉點間距不得大 於90m,需施測兩次高程差,而其相互差值不得大於0.5㎜,觀 測之讀數記至小數第 4位止。水準尺組須配備水準氣泡及尺墊 ,各水準尺與轉站之間距應儘量相等,其閉合差不得大於10mm 。 3.2.3 地形測量 (1)施工要求 地形測量係為提供測區土方挖填、土方量控管、排水設施、管 線布遷、水土保持及整地等工程之規劃、施作、管控之用。 (2)地形收樣 地形收樣應採用合格之測量控制點,依實際工區需要可採用等 高線法或斷面法。等高線法之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0,收樣間 距以圖上距離約 2㎝為原則讀定一點,遇地形起伏規則平坦地 區、可放寬為約4㎝一點。斷面法原則以每25m為一斷面,遇地 形高度變量大時,則加密斷面數目,各斷面內選取高度起伏大 為收樣點位。 (3)地形測量其測圖比例尺採用1/1000,測圖控制點之密度,平均 每公頃至少須有1.5 點,且須分佈均勻,同時臨近之控制點必 須互相通視。等高線之間隔差為1m,邊坡陡峭地形等高線過於 密集其間隔差可為2m,如坡度平緩則必要時須加測助曲線,不 適使用等高線顯示之平坦地區應以獨立標高點表示之。 3.2.4 放樣 (1)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契約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 上量得者辦理,如以數值法實施施工放樣時,承包商應先行轉 換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為放樣所需之點位值,並送工程司 核備,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自行負責修正。如圖指示不 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邊坡之放樣 施工前依原地表收方之地形斷面先行計算出坡頂、坡趾點,並 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線,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 超挖或超填。 3.3 施工注意事項 3.3.1 承包商應依據契約圖說或相關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控 制點及其他有關資料,經檢測後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 建築線及道路之定線與定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確認。 3.3.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 線聯測。若與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提請 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3.3 承包商應負責保護工地施工所需之控制點,不使損壞及移動,如 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竣工時施工用之控制 點須歸還工程司續用。 3.3.4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 應重新測量與設置。 3.4 許可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許可差應依相關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 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施工測量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 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 承包商因放樣、測量導致之錯誤,或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樁記, 其重新測量與設置之費用已包括於本項工作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1725 01725-1 TPE V2.0 99/01/01
  • 第 14 條
    第01991章 罰則 1. 通則 1.1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2 不符施工規範各篇章檢驗要求且在本章規定允收範圍內者,採記 點或減付價金、罰扣價金方式處理。 1.3 承包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記點部分, 按月統計。未列有罰則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1.4 各檢驗項目記點數之合併處分,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1.5 用詞解釋: (1)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按工、 料差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2)罰扣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 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 約金。 (3)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工程司或監造單 位依規定記錄點數,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依據。記錄點數之 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 量時,則不因承包商改善完成或重作而清除原記錄之點數。 2. 相關法規 2.1 政府採購法 2.2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2.4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3. 第01572章環境保護之罰則 3.1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 機關備查,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罰 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並記點1點。 3.2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 符規定 5項以下時,承包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 成者,每次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並再限期改善。 3.3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 符規定超過 5項但未達10項時,罰扣價金新臺幣25,000元。承包 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 新臺幣50,000元,並再限期改善。 3.4 施工中經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達 10項以上不符規定時,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0元。承包商應依限 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罰扣價金新臺幣10 0,000元,並再限期改善。

    缺失項目

    罰扣價金

    記點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之處分

    承包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工程司、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

    25,000元

    1 點

    罰扣價金25,000元並記點1點

    檢查缺失5項以下

    罰扣價金25,000元

    檢查缺失超過5項但未達10項

    25,000元

    罰扣價金50,000元

    檢查缺失達10項以上

    50,000元

    罰扣價金100,000元

    3.5 以上規定得連續罰扣價金與記點,並以工地環境清潔之相關契約 價金總數或契約施工費之百分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為 3%;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為 5%)兩者取其高者扣罄為止,並於最近 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且爾後不予追補。 3.6 有關第 01572章「環境保護」之累計記點15點以上者,應屬政府 採購法第 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103 條規定辦理。 3.7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承包商應支付 按主管機關對機關或承包商所處之罰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並 再罰扣同額懲罰性違約金,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罰扣, 且爾後不予追補。 4.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罰 則瀝青混凝土鋪面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4.1 厚度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試體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依瀝青混凝土契約單價減付並罰扣該單位工區不足數量之1.5倍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總厚度設計值-平均厚度)>總厚度設計值*10%

    挖刨除、重鋪

    4.2 瀝青含量 (1)瀝青含量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記點 3.0點 ,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2)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時,該次抽樣之代表數量應挖刨 除、重鋪。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超過設計配比值之允許誤差時,每±0.1% 

    記點3.0點,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0.5%工料價金。

    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

    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4.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篩分析應依規定篩號辦理,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超過檢驗標準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1)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0.5點。 (2)No.8篩至No.1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記點1.0點。 (3)No.2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記點1.5點。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No.4篩以上︰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0.5點

    No.8篩至No.1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

    記點1.0點

    No.200篩︰超過容許差時,每±1.0%

    記點1.5點

    註:試驗之通過No.200篩百分比超過容許差值,一律進位取 1 %,據以計算記點點數 (4)超過容許差時除計算記點點數,每點罰扣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 代表數量之0.5%材料價金。 (5)每次抽樣總記點點數超過20點時,該次抽樣瀝青混凝土之代表 數量應挖刨除、重鋪。 4.4 壓實度試驗

    道路寬度

    檢驗細則(D:壓實度)

    處理原則

    8M寬以上道路

    93%≦D<95%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3%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未滿8M寬道路

    90%≦D<93%

    罰扣該單位工區瀝青混凝土代表數量之10%工料價金(該工料價金係以不同瀝青混凝土所佔設計厚度權重計算之)。

    D<90%

    該單位工區挖刨除、重鋪。

    4.5 平整度試驗 (1)一般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2.7mm<SD≦3.0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SD>3.0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2)快速道路:

    檢驗儀器

    檢驗細則(SD:標準差)

    處理原則

    採用3m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測量

    2.4mm<SD≦2.8mm

    罰扣該區瀝青混凝土鋪築平整度試驗所代表數量面層5cm厚之50%工料價金(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SD>2.8mm

    該平整度數值代表數量之瀝青混凝土鋪築面層5cm厚挖刨除、重鋪(設計鋪築厚度未達5cm者,以設計鋪築厚度計算之)。

    5.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罰則 5.1 厚度 同第4.1節規定辦理。 5.2 瀝青含量 同第4.2節規定辦理。 5.3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 同第4.3節規定辦理。 5.4 壓實度試驗 同第4.4節規定辦理。 5.5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瀝青黏滯度檢驗細則與處理原則如下:

    檢驗項目

    檢驗細則

    處理原則

    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瀝青黏滯度

    60℃黏滯度檢驗值超過配合設計結果之實作黏滯度值,偏差超過±35%,但在±70%以下者

    偏差超過±35%時,每1%罰扣該區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所代表數量之1%材料價金

     

    偏差超過±70%

    挖刨除、重鋪

    6.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之罰則 6.1 承包商施工時未依相關規定遭道路主管(管理)機關發文罰鍰者 ,於工程辦理估驗時第一次罰扣價金新台幣30,000元,以後每次 罰扣價金新台幣50,000元。 6.2 高程許可差 於驗收時,應檢附人孔處之管底高程檢測資料,並將成果註記於 竣工圖上(如管渠內有局部高程變化應一併記明或標示),如超 過契約所訂容許誤差時,承包商應委託專業技師提出水理計算書 ,經審查後,依檢討結果判斷,選擇以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辦理 : (1)經檢討仍能維持重力流狀況,可符合水理功能時,罰扣該段50 %施工費(不含管材)價金。 (2)經檢討將以壓力流狀況始可容納集污區污水量,且上游水位壅 高30cm以下,不影響與該段有關之管渠排入時,罰扣該段 100 %施工費(不含管材)價金。 (3)造成壓力流且上游水位壅高30cm以上或造成影響區間管渠接入 之不符合該系統水理功能者,應拆除重作或重新佈設。 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內容請參閱附件) 8. 第03372章噴凝土之罰則 (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章結束〉
  • 第 15 條
    第02218章 鑽探及取樣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瞭解地層分布、地質參數特性等所進行之一般性地質鑽探 、取樣及試驗作業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地質鑽探 1.2.2 地質取樣 1.2.3 地質試驗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2)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3)CNS 5090 A3089 土壤比重試驗法 (4)CNS 11777 A3252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5)CNS 11778 A3253 土壤直接剪力試驗法 (6)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試驗法 (7)CNS 12386 A3284 土壤薄管取樣法 (8)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9)CNS 14532 A1066 貫入試驗及劈管採樣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2113 鑽石鑽頭取樣法 1.5 定義 1.5.1 地層係指岩層、土壤層及卵礫石層。地層之區別以地質種類與鑽 探方法考量,可分類如下: (1)岩層可依膠結程度分為軟岩層及硬岩層兩種 A.軟岩層:軟岩層係指未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包括泥岩、頁 岩、粉砂岩、砂岩、石灰岩等,因為膠結材料較差,又未經 高溫、高壓變質故取出之岩心易受磨損變形,高度風化之砂 岩層因膠結脆弱易呈遇水分散,不易取得岩心樣品。軟岩層 之鑽探可用鎢鋼鑽頭取樣,惟為防止水流沖蝕岩石樣品,通 常配合採用3套岩心管施鑽。 B.硬岩層:硬岩層係指已經變質作用之沉積岩或火成岩,其平 均單軸抗壓強度大於750kgf/c㎡,包括片岩、板岩、花崗岩 、片麻岩、玄武岩、安山岩,變質作用使岩層組織密緻、膠 結良好、岩石強度較高,同時常有石英脈侵入岩體,鑽探可 用鎢鋼鑽頭取樣,惟遇石英脈或變質程度較高之岩體,需採 用鑽石鑽頭取樣,鑽探亦配合採用3套岩心管施鑽。 (2)土壤層:以顆粒粒徑4.75mm為界,大部分顆粒粒徑小於4.75mm 之黏土、粉土與砂土均屬之,通常可以用水洗鑽探法或泥漿水 清除鑽碴者。 (3)卵礫石層:大部分顆粒粒徑大於4.75mm之礫石、卵石、塊石與 崩積岩塊均屬之,無法單獨用水洗鑽探法清除鑽碴而需配合其 他鑽探方法施鑽者。再以重鎚導管(Drive Pipe)等夯擠卵礫石 至管外,始得維持鑽探進行。卵礫石層鑽探尚可採用鑽堡、鑿 岩機或以普通鑽機配合灌漿方式鑽探,方式之取捨視工程條件 及設計需要而定。 1.5.2 土壤層與卵礫石層之判定:依照 CNS 12387 A3285按粒徑大小分 類,相關內容摘要如表1。 表1 土壤名詞摘要表

    名稱

    粒徑(㎜)

    土壤特性概述

    塊石

    300以上

    完整塊狀或巨大塊石。

    卵石

    300-75

    完整卵石。

    礫石

    粗礫石

    75-19

    顆粒狀。

    細礫石

    19-4.75

    礫石

    粗砂

    4.75-2.0

    無塑性,在氣乾狀況下呈鬆散狀。

    中砂

    2.0-0.425

    細砂

    0.425-0.075

    黏土

    0.075以下

    在某程度之含水量時,會呈現其可塑性;在氣乾狀態時,則略具強度。塑性指數PI≧4,而且PI與LL之座標值"A"線直線或其上。

    粉土

    0.075以下

    可塑性非常小;在氣乾狀態時幾乎不具備強度。塑性指數PI<4,而且PI與LL之座標值在"A"線下方。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鑽孔位置、鑽孔深度 (2)鑽探施工方法 (3)機具材料 (4)取樣類別及數量 (5)施工步驟及人員安排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處理 (1)應於鑽探作業前勘查鑽探工作場所之地形地物以及其他對工作 有影響之事物。對各種預防危害環境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 承包商應確實辦理及執行,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應依契約約定 處理。 (2)鑽孔位置若有地上物,經工程司核可後可酌予移動鑽孔位置。 若不可避開時,應由承包商與地上物所有人協調處理。 (3)鑽孔位置若可能有地下管線等設施時,承包商應向主管單位洽 詢其位置,提供工程司決定是否移動鑽孔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工程司得視實際情況通知承包商調整鑽孔位置、鑽孔深度、鑽探 施工方法、機具材料、取樣類別及數量等,承包商悉應照辦。 3.2.2 承包商應派具鑽探經驗之工地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鑽探作業之 策劃、執行、安全、管理及聯繫工作。 3.2.3 定位及測量 (1)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定之控制點,於現場對預定鑽探位置放樣 ,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鑽探。 (2)各項鑽探工作最後之實際位置及高程,須由承包商詳測繪入平 面圖,並記載於地質紀錄上。 3.2.4 土壤層鑽探: (1)套管:承包商應具備足夠之套管,套管直徑應能適合需要最大 岩心管及取樣器之作業,套管應儘量放至孔底,但不得超過取 樣位置。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得使用穩定液保護孔壁以防崩 坍。 (2)標準貫入試驗及劈管取樣:標準劈管取樣器應可兼充標準貫入 試驗者,取樣器尺度規格與取樣方式均須符合CNS 14532 A106 6之規定。 (3)土壤薄管取樣:須符合CNS 12386 A3284之規定。 3.2.5 卵礫石層鑽探: (1)鑽探時可採用鑽堡或大型鑽機進行,以使用旋鑽法為主,若屬 大粒徑卵礫層可輔以衝鑽法。每隔2~3m每遇土層發生變化即做 一次標準貫入試驗兼劈管取樣,並須符合 CNS 14532 A1066之 規定。 (2)前述鑽探法作業有困難時,得經工程司之核可,改採人工明挖 方法,但工程單價仍按契約約定不予變更,採用明挖時,必須 注意防止崩坍。 3.2.6 岩層鑽探 (1)如遇標準貫入試驗,貫入 2.5cm錘擊數大於50次之硬土層或岩 盤,則必須使用岩心鑽探法進行連續岩心取樣。 (2)岩心管取樣器:須符合ASTM D2113之規定。 (3)岩心箱:須符合ASTM D2113之規定。 (4)鑽探工作完成後,全部岩心應送至契約約定地點存放,存放至 工程司確認及應用完畢為止。搬運時應避免損壞或攪亂岩心。 契約未約定存放地點時,應存放於工程司指定在位置。 3.2.7 地下水位觀測: (1)應於所有完成之鑽孔處觀測地下水位。鑽孔作業期間水位之變 化及異常水位情況皆應完整記載於鑽孔柱狀圖上。 (2)每天於繼續未完工之鑽孔作業之前、鑽孔完成時以及完成24小 時後,均應觀測地下水位。 (3)如工程司有所指示,部分套管應留置鑽孔內防止坍孔,以利地 下水位之觀測。如於地下水位觀測前即發生坍孔,坍孔部分之 深度應加以記錄。 (4)套管移除後,應依契約約定於契約圖說所示位置留置 PVC管並 以水位觀測計量測水位。 (5)地下水位觀測計之使用,可於地表設置電表式量測水位計。若 地下水層具水壓,則採埋設水力式水壓計之方式進行地下水位 之測量。 3.2.8 紀錄及報告事項 (1)各項鑽探工作每日均應有完整之紀錄,並照工程司核可之格式 填寫,逐日送交工程司簽認。 (2)上述紀錄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一般性紀錄 a.鑽探工作之名稱及編號、孔口座標及標高、鑽孔傾角等。 b.鑽探工作開始及收工時間、每日之工作進度。 c.所使用機具及方法。 B.技術性紀錄 a.套管內徑、外徑及管底深度。 b.每次提鑽之鑽孔深度、岩心提取率、所取得岩心當時之狀 態描述及岩石分類,並特別注意泥縫、破碎帶及軟弱層等 詳細位置。 c.用水水壓、用水量、迴水率、迴水顏色及迴水沉澱物之描 述,特別注重迴水大量增加或減少時之深度。 d.鑽探操作記錄,包括所遇困難特殊事故及鑽進速度等之記 述,特別注意鑽進速度變化的位置。 e.地下水位記錄及記錄時間,至少每天開工前記錄一次,最 後一次必須在鑽孔完成24小時以後記錄。 f.其他重要事項。 (3)有計價者要將成果上傳至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3.3 檢驗 3.3.1 鑽孔檢驗:每孔鑽探完成後,承包商必須會同工程司複查孔深和 地下水位,經工程司認可後始能拔管。 3.3.2 鑽探取得之樣品應依照契約約定送往實驗室辦理試驗,實驗室之 資格應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3.3.3 鑽探試驗報告 (1)鑽探完成後承包商應編撰附有經辦技師、試驗人員及鑽探領班 等簽證,並附技師之執業證照號碼之鑽探報告。除另有規定外 ,鑽探報告應提送工程司一式10份。 (2)鑽探報告應依契約約定項目填製,一般內容包括工程名稱、鑽 探日期、鑽孔位置圖、地層概況分析、地層剖面圖、孔號、標 高、深度、柱狀圖、樣號、 N值、地質說明、地下水位、岩心 取樣率、岩心箱照片及其他足以提供地質特徵之相關資料。 (3)如契約約定內容包括試驗時,除上述項目外,亦應包括土壤分 類、顆粒分析、自然含水量、比重、當地密度、空隙比、液性 限度、塑性限度、塑性指數、指定之力學試驗結果,以及承載 力估計(註明來源依據),並有相關技師之簽證。 3.4 清理 3.4.1 鑽探過程中之廢水與泵孔岩心,須作妥善之處理,以免污染環境 。 3.4.2 各孔鑽探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即清理現場 恢復原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鑽探及取樣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PVC套管應依契約按實際留置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鑽探及取樣應依契約項目計價。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單價包括完 成契約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施工機具、材料、水電、鑽孔、取 樣、觀測、試驗及報告、安全設施、施工便道及臨時用地等一切 費用。 4.2.2 契約約定由工程司另指定工地試驗者,承包商應配合作業。承包 商停工配合進行試驗期間,每半日按施鑽 10m土壤層之契約單價 計價,停工不足半日者以半日計,餘數亦同。 4.2.3 PVC套管應依契約按實際留置長度以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02218 02218-1 TPE V2.0 99/01/01
  • 第 16 條
    第02220章 工地拆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地內原有建築物、構造物、基礎等拆除作業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水溝、建築物 (公權力拆除 後剩下部分之處理) 、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 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 (未包括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 層) 、管路、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包 括契約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 理、掩埋或運離現場及處理及拆除後基地整理等工作,但依據契 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 1.2.2 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層之開挖屬於第 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工作範圍 (如契約約定挖出之原有砂石類底層或基層可利用, 則依契約約定處理)。 1.2.3 施工安全監測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5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6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 (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4)噪音管制法 (5)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6)水污染防治法 (7)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8)廢棄物清理法 (9)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0)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 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前承包商應參考噪音、振動、空污等相關法規及各管路單位 與鄰近構造物調查等相關資料擬定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 始可施工。該項施工計畫應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機具、施工步驟 、工安與環保措施及須留於原地之各項構造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 傷修補措施等事項。 1.5.2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擬定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施工計畫 ,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 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准棄土場之施工規定進行棄 土工作。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事先協調管路單位會同指導施工,如發現埋 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電信、自來水、油料、瓦斯、警訊、軍訊 等管路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時,承包商應立即以書面報請 工程司協調各管路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 後,始可施工。 3.1.2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確定無人於構造物內方可進行 拆除,且不得危及鄰近建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 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置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 策安全。 3.1.3 構造物或設施僅須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仍須保留時,承包商 應於拆除前,擬定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 及須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 以適當之處理。 3.1.4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 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時,應立即停工、疏散與隔離人員 ,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待構 造物情況穩定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可繼續施工,以免造成損害。 3.1.5 依契約約定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用時, 應做記號,並於拆除或鑿除時,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 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若拆除過程中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規定處理。 3.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瓦片、紅磚、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 類似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如經工程司之認可,得用於高 填方(3m以上)之較下層區域內,並將其擊碎使其尺度不超過15㎝ ,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築材料中使用。 3.1.7 石堤填築時,地坪、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如突出現有地面不超 過50㎝,不妨礙工作,且該處石堤填築高度在2m以上時,可將其 完全埋入石堤內,不必拆除;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上 述之構造物其突出地面之部分應予拆除。 3.1.8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有關 規定予以壓實。 3.1.9 工地拆除後為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一般廢棄物者(如垃圾等),其 處理方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3.1.10 工地拆除後之營建剩餘資源,均屬機關所有且應依契約約定方式 處理。無剩餘價值之營建剩餘資源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臺北市 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及「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地拆除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工地拆除應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 尺計量,餘方處理則應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 4.2 計價 4.2.1 [ 工地拆除應依契約項目計價。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 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搬運 、掩埋或運離現場及處理、保留部分之拆除面之處理、保護安全 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工地拆除應依實 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監測作業、運輸、保留部分之 拆除面之處理、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 用在內。餘方處理則應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 4.2.2 工地拆除範圍內有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一般廢棄物者,其處理方式 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單價 內。 〈本章結束〉 02220 02220-1 TPE V2.0 99/01/01
  • 第 17 條
    第02231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並運離現場及處 理工作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清除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 1.2.2 掘除工程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並 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表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905章--移植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廢棄物清理法 (2)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3)文化資產保存法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及掘除時,承包商經工程司同意可將地面之 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於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 。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符合填方材料規定者,經工程司認可後,可 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 3.1.3 樹木花草保留區 (1)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 工完成時將柵欄移除。 (2)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4 清除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應清除工區範圍內 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離現場及處理,清 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池塘、沼澤地、水田等溼地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 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3)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 司之指示一併清除。 (4)除工程司核可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 作提前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5)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 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6)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第 02905章「移植」之規定辦理 。 3.1.5 掘除 (1)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工程司視情況而決定移除殘枝、大樹根 、埋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 則。 (2)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並按 規定予以滾壓或夯實。 (3)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指示之辦法處理。 (4)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離現場及處理 清除及掘除工作完成後之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應符合相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3.1.7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是 清除及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 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 [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 公頃][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中 [清除][掘除][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 公頃][平方公尺]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離現 場及處理、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 費用在內。 4.2.3 用地範圍外由承包商自行並自費取得而為工程司認可之合格棄置 場及棄土區,其棄置場、棄土區及清除及掘除工作等均已包含於 有關項目單價內,不另予給付。 〈本章結束〉
  • 第 18 條
    第02240章 祛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期間在開挖區域內外,地下水祛水系統及地面排水設施 與施作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袪水作業 1.2.2 地下水位監測 1.2.3 地下水排除 1.2.4 地面水排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7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標準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祛水系統之功能應有效降低開挖界線內之靜水壓力及地下水位, 使其低於開挖面約1.5m以下,以利工程順利進行,並確保開挖底 層之穩定。 1.5.2 祛水作業不得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管路及其他工程造成損害 。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工計畫應依契約約定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應包括所擬採用祛 水系統之所有相關圖說及細節,並應以工作圖詳示系統各組件之 佈設形式、所在位置及深度與各機具、材料、作業程序、備用機 具、備用動力、排水點位置及觀測頻率等之完整說明。 1.6.2 作業紀錄 (1)祛水系統各組件裝設完成後及作業期間,應觀測並記錄系統中 每一泵之平均流量及作業時間,以及觀測井水壓計中之地下水 位,並應定期提送觀測紀錄。 (2)初期祛水期間應每日觀測,待祛水作業趨於穩定後,視現場狀 況可延長其觀測之間隔時間。惟承包商須先擬定時程計畫,經 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且遇有大雨時,應恢復每日觀測。 2. 產品 2.1 功能 2.1.1 觀測井:於地下適當深度內設置穿孔聚氯乙烯 (PVC)管並包覆非 織物(詳契約圖說)用以直接量測該處之地下水位。 2.1.2 水壓計:設於工地內垂直孔中之多孔元件,使用直接量測、氣壓 感應、電子式感應、其他類似之原理,量測特定深度或特定土層 處之孔隙水壓。依契約圖說設置水壓計,水壓計兩端各3m處,應 以皂土封填料加以隔離。 2.1.3 祛水井:祛水系統包括集水坑、單層或多層式的點井系統,抽取 式或噴射式系統,以及各單元之組合等,均應依工程司核可之施 工圖施工。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測定地面與地下水位高程,作為祛水作業之規劃依據。 3.1.2 利用堤堰、導水溝、溝渠、管道、集水坑或其他方法將地表之排 水截流並引導遠離開挖區。 3.1.3 進行祛水作業之前,應設置觀測井與水壓計,其目的如下: (1)於開挖區內用以量測水位是否於開挖作業進行中依規定維持在 開挖高程以下1.5m。 (2)於開挖區外用以監測四周區域之水位。 3.1.4 在祛水進行之前,應驗證水壓計之功能良好,並在連續 3日內於 每一觀測井取得一組 3個參考水位最初讀數,以了解祛水前穩定 狀態下之地下水位情形。 3.2 設備 3.2.1 觀測井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觀測井之材料為內徑大於25.4mm之聚氯 乙烯(PVC)管,管底端至其上方3m內入須鑽孔(開孔率須大於15%) 外紮濾網。 3.2.2 水壓計 水力式水壓計包括水壓計本體及聚氯乙烯 (PVC)管,水壓計本體 長約18cm,係以高度透水材料所製成,其透水係數約0.01至0.00 1cm/s。上端接聚氯乙烯(PVC)管至地表面,以量測地層內某位置 之水壓力。 3.3 施工要求 3.3.1 應依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裝置祛水系統。 3.3.2 應使用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使土壤顆粒之含量及粒徑在經過初期 祛水後即逐步降低,證明經過初期抽水12小時後,抽出的水中不 應混濁,否則承包商應立即自費採取改善措施,以避免發生土砂 流失或淘空,其後則依指示實施進一步之驗證。 3.3.3 於祛水系統作業期間,按開挖工作進度,對每一觀測井與水壓計 定期實施水頭升降試驗,以確保其功能持續維持正常。 3.3.4 視地表下之狀況操作祛水系統,使觀測井與水壓計內之地下水位 維持在本章第1.5.1規定之限度內,以確保適當之水位。 3.3.5 降雨及地下水應導入施工區之排水系統,以保持開挖區域之作業 順利,避免開挖區域之基地因雨水及積水造成之危害。 3.3.6 水位應維持在不致因靜水壓過高而損及構造物之高程,且在任何 情況下均應維持開挖區域內地下水位不低於最終開挖高程以下約 1.5m。 3.3.7 開挖界線以外之地下水位不得低於契約圖說規定之範圍,亦不得 導致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損害。 3.3.8 各項祛水設備應隨時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有緊急備用電源。 3.3.9 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維持在使抗浮力及上舉力安全係數合於規定 之高程,俟提送計算書並證明構造物之荷重已足夠安全抗地下水 之浮力後,祛水作業方可減少或停止,同時並應經工程司同意, 以決定留置或移除袪水設備。 3.4 地下水位觀測 3.4.1 地下水位觀測井之設置 於工程司指示位置完成鑽孔後,在鑽孔底部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 料回填至工程司指定之觀測井應放置深度,待觀測井放置至預定 材料回填至透水孔部位上方1m處,其餘部份可用鑽渣回填至地表 下1m,再以黏土或水泥砂漿封塞觀測井外鑽孔,並將觀測井加蓋 。 3.4.2 袪水作業期間水位之變化及異常水位情況皆應完整記載於鑽孔柱 狀圖上。 3.4.3 地下水位觀測計之使用,可於地表設置電表式量測水位計。若地 下水層具水壓,則採埋設水力式水壓計之方式進行地下水位之測 量。 3.4.4 水力式水壓計之埋設 (1)鑽孔完成後,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預定埋設深度下方 125cm處。再以兩層約30cm的皂土填封底部,兩層皂土間回填 約15cm砂料,所有皂土及砂料填充時均應逐層夯實。 (2)回填40cm之砂料,將水壓計放入鑽孔底部,再回填60cm砂料。 (3)回填厚度約30cm的皂土兩層,兩層之間回填約15cm砂料,各層 均應夯實。 (4)於皂土上方再回填砂料直至孔口下方50cm,其餘部份用水泥砂 漿灌至地面,並作適當的保護措施。 (5)應視土層狀況調整封層於不透水層界面處,必要時經工程司核 可後可酌加封層。 3.5 開挖區域之排水 3.5.1 設置合適之導溝或涵管,用以阻截及收集可能流入開挖區內之地 面水、地下水及滲流,並將之導入集水坑,必要時應設置沉砂池 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裝置,合法排入排水溝或雨水下水道。 3.5.2 下水道幹線施工應設置小型抽水機以排除地下水。 3.5.3 視需要設置沈澱池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裝置,以降低導入雨水 下水道之排水中之微粒含量。 3.5.4 地下水之排放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事業廢水項目:貯煤廠、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 場之水質限值標準。 3.5.5 若因祛水作業而造成雨水下水道發生阻塞或排水功能降低,承包 商應負責清理下水道及相關設施,以維排水通暢。 3.5.6 完工時,如工程司認為需要將觀測井 /水壓計留置於原地,承包 商應保持其正常功能,並按工程司指示,觀測井 /水壓計之頂部 ,應與路面或完成面平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 [公尺][座]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 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祛水作業依契約價目表依契約項目以[一式][公尺][座]計價。以 一式計價其費用包括 [泵、點井、排水管路、][排水溝渠、][集 水坑] [及水壓計等]所需人工、材料、機具、觀測紀錄及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02240 02240-1 TPE V2.0 99/01/01
  • 第 19 條
    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臨時性保護規定,如管線 之懸吊或托底,包括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除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祇 要受承包商施工影響,該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 以臨時支撐,並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 工程結束為止。 1.2.2 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至少應包括: (1)自來水供水系統及消防系統管線。 (2)電力設施及供電設備。 (3)警訊電信設施。 (4)軍用地下通訊設施。 (5)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6)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7)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管線。 (8)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 (9)雨水管線系統及箱涵。 (10)輸油管路。 (11)行動電話、固網、有線電視等纜線。 1.2.3 除契約圖說或詳細價目表內屬於承包商之工作範圍外,施工前應 由機關通知管線單位負責遷移及重建等作業。公共管線系統之相 關管線單位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如下: (1)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台灣電力公司 (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台北分所 (4)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所、國防部通信電子局 (5)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民營瓦斯單位 (6)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7)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8)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9)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10)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 (12)中華電信公司、各固網電信公司及各民營有線電視公司等 (13)鄰里監視器之管轄單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8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9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0 第03210章--鋼筋 1.3.11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2)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3)臺北市重要地段挖掘道路加強管理要點 (4)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作之完整細 節及時程。 (2)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作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 之方法、擬採用之臨時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 共管線移動之監測方式,並依工程司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 (3)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1.5.4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前應由機關提供有關電信、電力、瓦斯、油管、自來水及下 水道等管線位置資料,然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 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3.1.2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中 /高壓瓦斯管時,承 包商應知會該管線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以免造成災害。 3.1.3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各管線有關單位 在現場進行試挖,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 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 送審。 3.1.4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 ,應先確認此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 處理: (1)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拆 除及運棄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 (2)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復舊工作。 3.1.5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 作,並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 利工程之進行。機關則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3.1.6 除另經工程司認可外,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 響管線(包括接戶管)之正常功能。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 措施時,應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 始得施工。 (1)懸吊保護:係將顯露於管溝或孔穴內之他種埋設物不改變原來 之埋設位置,而把管線支撐架橫跨於溝穴兩側之地面上,或放 於溝穴兩側擋土設施之水平支撐間,再以鐵線或鋼索懸吊埋設 物。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支撐保護:凡重量過大之管體,並且已呈老化現象者,不宜採 用懸吊方法處理,應在其下面設置支撐桁架以為支撐保護。若 遇排水箱涵或暗管之龐大構造物,則應以托底方式加強保護以 策安全。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若遇自來水管、瓦斯管、輸油管或污水幹管等無法以懸吊或支 撐保護時,應由該管線單位先以鋼管置換原有之管道,以避免 發生危險或災害。 3.2.2 若遇需混凝土保護、托底保護或鋼管保護之作業,承包商應依契 約圖說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3.2.3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開挖並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工 程司及有關單位,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 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依各管線單位規定之方式予以修復。對於工 地附近之公私建築物應依第 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規定辦理。 3.2.4 承包商應依規範及契約約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作 ,如道路臨時改道、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 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價。該單 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承包商應 提供必要之材料及執行必要之工作。此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 其它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252 02252-1 TPE V2.0 99/01/01
  • 第 20 條
    第02253章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可能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等保護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契約及契約圖說所示工程範圍內與鄰近可能受施工影響之區域。 1.2.2 保護措施或所用工法除契約約定外,亦包括經工程司指示或由承 包商所建議者,以及為確認保護工作適當之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 1.5 定義 「保護」係指於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對於鄰近可能受影響之建築 物、構造物及道路,為避免造成損害所採取之必要保護措施。包 括地盤沉陷與振動龜裂之控制措施等,以及受損部分之修復或復 舊工作,以確保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之結構完整性,維護其功 能、安全及美觀。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規定,擬定建築物、構造物與 道路之保護措施,並提送審查保護工作之圖說、施工方法說明 書及[設計計算書],詳細說明準備採用之工作程序,供工程司 審核。提送之資料應包含: A.現況調查報告、標示建築物及構造物周邊施工步驟、地盤處 理及儀器監測相關資料之工作圖及簡圖,包括地下土質狀況 之詳圖。 B.配合進度之監測計畫。 C.觀測發現建築物或構造物或道路有發生沉陷超過容許沉陷量 、位移或損害時或者地盤有沉陷等狀況,計畫採行之緊急應 變、補救與保護措施。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須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 定或水泥系列之地質改良劑專用材料。細粒料須符合第 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鋼筋須符合第 032 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第 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規 定辦理調查,並拍照存證。同時承包商應製作一份所有可能受影 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清單,並提供保護每一座建築物及構造物 之詳細步驟提送工程司審核。 3.1.2 契約約定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係最低標準,工程司或承包商 得依現場施工狀況或因施工方法及步驟而增加之必須保護之建築 物及構造物。 3.1.3 承包商應對契約圖說中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採取特定 之保護措施。各項措施應達成契約約定之保護程度。保護措施得 包括灌漿、托底或由承包商提議經工程司核可採行之其他方法。 3.1.4 於開始進行建築物及構造物內外安裝監測儀器之作業或其他任何 保護工作[30日]前,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可能受施工影響之產業 所有人,請求給予出入其產業之便利,以及進入其產業裝設監測 儀器或實施保障產業安全措施之許可。為取得產業所有人之許可 ,工程司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若產業所有人拒絕給予進入其產業 之許可,承包商應適時以書面向工程司報告。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指定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其保護方法未經工程司核可前,或規 定之監測系統尚未安裝完成,其鄰近區域不得進行施工。 3.2.2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減低對建築物、構造物及 其他產權所有人造成之不便。 3.2.3 沉陷之控制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沉陷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因開挖、隧道施工或承包商其他施工作業所致之建築物及 構造物任何部位沉陷量應小於25mm。 (2)若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各部位之最大沉陷量大於15mm,則其相 鄰兩柱或相鄰兩支點間,因差異沉陷引致之角變量不得大於 1 : 500。 (3)道路之容許沉陷量應由承包商提送工程司核可。 3.2.4 若於開挖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建築物或構造物有發生沉陷量超過容 許沉陷量、位移或有損害等狀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俟採取足 以確保受影響建築物及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 後方可復工。 3.2.5 施工完成後,承包商應將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包括 外觀及飾面恢復原來之狀態,並應確保其具有原來之運作功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 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 定計價。 4.2.2 因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損害 修復及 /或完全復舊工作,應視為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保護工 作之附屬責任工作,而不另予計價。 〈本章結束〉 02253 02253-1 TPE V2.0 99/01/01
  • 第 21 條
    第02255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以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及 H型樁等之開挖臨時擋土樁設 施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木材擋土樁設施(木板樁) 1.2.2 鋼材擋土樁設施(鋼板樁) 1.2.3 合成材擋土樁設施(鋼軌樁加木襯板與H型鋼樁加木襯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4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5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8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系統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CNS 3268 E1008 普通鋼軌 (4)CNS 5083 A2076 H 型鋼樁 (5)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6)CNS 7993 G315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1.5 設計系統要求 1.5.1 擋土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擋土設施須能支持臨時覆蓋板、土壓力、管線設施之載重、裝 備、交通及施工之載重,以利構造物之安全及施工,並應防止 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及管線設施遭到破壞。 (2)擋土設施之底部須依契約圖說低於主開挖之底面,以防止開挖 區底部土壤隆起。 (3)所有桿件須能支撐施工中可能產生之最大載重。 (4)依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使用支撐、橫擋及地錨做 為板樁的水平支撐,支撐須於中間加適量的水平及垂直固定以 防挫屈。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提送有關開挖臨時擋土樁及支撐系統之施工方法順序,並詳細 說明擬採用開挖臨時擋土之安排型式。 (2)承包商所提送之臨時擋土及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 進行構造物開挖。 (3)標明擋土樁設施及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 順序計畫。 (4)標明擬採用之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5)提送開挖期間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荷重 及地盤變位觀測結果。 1.6.2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及構造物之相關位置、未 加支撐及未施加預力時之允許開挖深度、以及支柱、橫撐之配置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木板樁 木板樁之材料以採用針葉木為原則。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板 樁寬25cm,依板厚則可分為三類: (1)板厚7cm (2)板厚8cm (3) 板厚9cm。 2.1.2 鋼板樁 應符合CNS 7851 A2109之規定。 2.1.3 鋼軌樁 應符合CNS 3268 E1008之規定。 2.1.4 H型鋼樁 應符合CNS 5083 A2076之規定。 2.1.5 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CNS 2473 G3039][CNS 2947 G3057][CNS 7 993 G3153]及其他相關章節之規定。 3. 施工 3.1 木板樁擋土設施 3.1.1 木板樁主要用於小型或臨時性淺開挖(如管溝、側溝等),為避免 周圍發生坍陷,在開挖工作進行時用以擋土之用。其樁頂須先截 鋸平整,打樁時以鋼料保護樁頂。 3.1.2 施工要求 (1)施打木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 必須事先清除方可施打。若發現或損壞公共管線及設施,應即 報請管線單位處理及通知工程司。 (2)木板樁之施打與拔除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拔樁機或以開挖 機打拔之。 (3)木板樁作擋土應用時應配合契約圖說裝設支撐、橫檔等,以免 因受土壓而傾倒致生意外。 (4)拔樁時需以填砂並灌水以隨拔隨填滿間隙,如有危及鄰近構造 物或附近地面產生變異之情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 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及通知工程司。 3.2 鋼板樁擋土樁設施 3.2.1 鋼板樁用於地下構造物開挖,為避免周圍發生坍陷,在開挖及構 築工作進行時,用以擋土或擋水之用。 3.2.2 施工要求: (1)開工前應依照契約圖說指示位置放樣。 (2)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60cm範圍內,如有 強度未達 0.7之混凝土時,不得打設鋼板樁。 (3)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 必須事先清除方可施打。若發現或損壞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 即報請管線單位處理及通知工程司。 (4)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鉤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 紮樁身吊裝時,應在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避免板 樁接槽受損。 (5)鋼板樁施打前應詳細檢查,如發現槽縫有彎曲或受損,應妥為 整修並將槽縫部分所附塵垢及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並塗以油脂 以利施打,施打時須隨時注意其接槽是否緊密。 (6)鋼板樁之施打與拔除都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與拔樁機。 (7)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所示施工,施工過程 中如無法打至契約圖說深度時,應請示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 打。 (8)鋼板樁作擋土擋水應用時應配合契約圖說裝設支撐、橫檔、角 撐、中間柱、回撐橫檔及拉桿等,以免因受土壓而發生傾倒意 外。 (9)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始可拔樁,拔樁時需填砂並灌水以隨 拔隨填滿間隙,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生變異之情 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 施及通知工程司。 3.2.3 施工方法 (1)清除施打鋼板樁經過的地下障礙物。 (2)進行導溝開挖、設置導軌。 (3)架設並施打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 直立之深度為止,豎立時相鄰兩樁須完全聯鎖。 (4)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 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 向之平直。 (5)重覆(3)與(4)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 止。在此過程應視實際施打狀況,可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 量及打入之次數。 3.3 鋼軌樁襯板擋土樁設施與H型鋼襯板擋土樁設施。 3.3.1 本施工方法係以鋼軌或 H型鋼為樁柱,間隔打入土層依隨開挖作 業之進行於樁間嵌入橫板條,並填土於其背後之擋土樁設施。 3.3.2 擋土設施所用之材料 (1)樁柱之規格尺度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則橫板條以杉木或柳安為材,其厚度 應大於1.8cm。 3.3.3 施工方法 (1)樁柱應依契約圖說指示間隔配置,於吊放打入前,樁柱須校正 垂直,再利用打樁設備打入地中。 (2)若地盤堅硬不易打入時,樁柱尖端應加以補強。 (3)開挖時先以機械挖掘至樁面止,其須嵌入橫板條之部份則以人 工挖掘。 (4)橫板條應配合樁柱打設精度於現場裁切,自開挖面沿樁柱由下 而上嵌放,以楔子塞緊並加釘角材,撐桿以防板條脫落。 (5)嵌放橫板條時,每嵌 2片須即於壁背填土。 (6)橫板條擋土面如有積水、湧水等現象則在橫板條背後裝入麻袋 以防止砂土流失或在背填土內灌入水泥使其堅固。 (7)頂繫梁應依契約圖說指示規定辦理。 (8)回填至工程司許可之高度始可拔樁,拔除樁柱時,應隨拔隨灌 砂以防空隙造成土壤移動。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襯板與 H型鋼襯板 等)應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樁長)計量。 4.1.2 支撐系統之計量應符合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 4.2 計價 4.2.1 臨時擋土樁設施(如木板樁、鋼板樁、鋼軌樁襯板與 H型鋼襯板 等)應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樁長)計價。該項單價內已包括為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 輸等費用。 4.2.2 支撐系統之計價應符合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 〈本章結束〉 02255 02255-1 TPE V2.0 99/01/01
  • 第 22 條
    第02256章 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1.2.2 橫擋 1.2.3 支撐 1.2.4 支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系統 1.3.6 第02492章--預力地錨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CNS 7993 G3153 一般結構用銲接H型鋼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A36M 結構鋼件 1.5 設計系統要求 1.5.1 承包商應妥善設計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 載鄰時覆蓋板系統、土壤壓力、靜水壓力、管線荷重、交通及施 工載重、鄰近建築物及其他地表超載重等,以確保永久性構造物 得以安全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鄰近建築物、構 造物、路面及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提送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施工程序,並應說明擬採用臨時擋土 支撐工法之安排型式。 (2)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可之前,不得進行 構造物開挖。 (3)標明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支撐荷 重及地盤位移觀測結果。 1.6.2 工作圖 (1)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支柱及橫 撐之位置、允許開挖深度等。 (2)確定與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有關之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情 況需要時並應提供排除現有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必要之管線 遷移及就地保護工作,應於工作圖上標明其細節。 (3)若開挖支撐系統包含背拉式地錨,應於工作圖上標示每一地錨 所在位置之土壤剖面、開挖全深度之設計載重、最大設計載重 及安全限載重下之許可變形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臨時擋土用之H型鋼、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應符合[CNS 2473 G30 39][CNS 2947 G3057] [CNS 7993 G3153]之規定。 2.1.2 木材 用於臨時擋土支撐之木材,應經工程司核可。 2.1.3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所需之材料應符合第 02492章「預力地錨」之 相關規定。 2.1.4 支撐桿件 結構鋼如契約圖說所示應符合[CNS 2473 G3039][CNS 2947 G305 7] [CNS 7993 G3153]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內部支撐系統之安裝 (1)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 工作業之干擾應減至最小。 (2)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 在必要處安裝監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 (3)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工作圖所示之方法及程序,以千斤頂對斜 撐及支柱施加預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 ,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4)施工中每層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60 cm,支撐構件安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 開挖。 3.1.2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 臨時性地錨及岩錨應依照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規定。 3.1.3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拆除 (1)如擋土用之支撐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在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 害鄰近之構造物或公共設施管線。 (2)緊接於地下構造物底板以上之第一層支撐,在底板混凝土澆置 後應留置原處至少48小時,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直到預 計承受由拆除支撐所傳遞荷重之混凝土達到28天抗壓強度之80 % 以上為止。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拆除後所留下之空隙應使用水泥砂漿 回填。 3.2 現場品質管制 3.2.1 地盤情況 承包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 比較,必要時經工程司核可,應變更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或採取 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 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承包商應負責維護及其地盤穩定,並保 障其安全。 3.2.2 支撐荷重 若工程司有所指示時,重要支撐構件應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 荷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及拆除,按[一式] [每層每平方公 尺] [立方公尺]計量,若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量,其費用 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1.2 監測所需之費用於相關章節內計量。 4.2 計價 4.2.1 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及拆除,按[一式] [每層每平方公 尺] [立方公尺]計價,若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價,其費用 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2.2 監測所需之費用於相關章節內計價。 〈本章結束〉 02256 02256-1 TPE V2.0 99/01/01
  • 第 23 條
    第02259章 開挖安全監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之設備、安裝、施工及監測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傾斜儀 1.2.2 鋼筋應力計 1.2.3 應變計 1.2.4 沉陷觀測釘 1.2.5 水位觀測井 1.2.6 水壓計 1.2.7 構造物傾斜計 1.2.8 隆起桿 1.2.9 支撐壓力計 1.2.10 上述設備之安裝、施工及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4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266章--連續壁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472章--場鑄水泥砂漿樁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包括埋設儀器及測讀儀器之規格、精度及數量,應送請工程司 同意後方得使用。 (2)監測儀器埋設及監測計畫 (3)各項觀測之安全標準、警戒值、行動值,及達警戒值及與行動 值之處理方式。 (4)觀測工作人員、觀測頻率及期間 (5)緊急應變計畫 1.4.3 監測報告書 (1)承包商應定期將監測所得之資料整理後製成報表提送工程司。 全部監測工作完成後,須將全部監測結果彙整作成監測報告書 提送工程司。 (2)監測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A.施工狀況。 B.監測期間、日期及時間。 C.氣候(包括溫度、相對濕度等)。 D.監測儀器及監測設備之編號、規格或型式。 E.監測儀器埋設位置之座標(並以平面圖標示)。 F.監測儀器運作情形。 G.紀錄分析及檢討(達警戒值及行動值時應加列於監測報告內 )。 H.監測儀器遭破壞或不能測讀時,採取補救措施。 1.5 品質保證 承包商應聘請專業廠商擔任全部監測工作,並由相關專業技師簽 證。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監測儀器設備之規格、精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2 設備 2.2.1 傾斜儀:包括雙向固定軌道之觀測套管、觀測套管接頭、保護頂 蓋及底蓋和電纜等。 2.2.2 鋼筋應力計:包括鋼筋計本體及電纜線。 2.2.3 應變計:包括應變計本體、保護蓋、電纜線及固定構件等。 2.2.4 沉陷觀測釘:長度15㎝或30㎝,直徑13㎜之鋼釘,或一般水準測 量用之鋼釘。沉陷觀測釘得視現場情形作適當之選擇。 2.2.5 水位觀測井:包括鑽有透水孔之塑膠管,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於靠近管底端以上1.5m部分加鑽至少4排之孔徑0.5cm透水孔, 上下孔間距8cm。管外須包以2層尼龍網或非織物。 2.2.6 水壓計:可採用水壓式水壓計的主要儀器構件,包括水壓計本體 為高透水構造物,其透水係數為 0.01~0.001㎝/sec,上端接2.2 ㎝外徑塑膠管以塑膠接頭連通至地面。 2.2.7 結構物傾斜計:包括傾斜計本體及固定構件。 2.2.8 隆起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包括金屬製十字片、隆起測桿 為直徑25㎜鋁管及保護測桿用直徑89㎜鍍鋅鐵管組成。 2.2.9 支撐壓力計:包括電子式荷重計,電纜線接線盒及固定構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監測儀器埋設及監測計畫,經工程司同意 後方得進行埋設及開挖,並應針對各項因監測資料所示對施工安 全可能有顧慮之處,提報應變計畫供工程司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觀測系統所用之高程基準點,於工地附近選取設立之點應經工 程司同意。 (2)契約圖說所示之監測儀器為最低需求,若承包商認為需要,得 增加監測儀器數量或觀測項目,並向工程司報核。 (3)觀測工作若發現達警戒值或行動值時,負責監測工作之專業廠 商、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 3.2.2 傾斜儀 (1)埋設步驟 A.擋土結構內傾斜儀:在連續壁或鑽掘混凝土基樁之鋼筋籠製 造時,將觀測管接妥封上頂蓋及底蓋,固定在鋼筋籠內。施 工時與鋼筋籠一齊吊放入連續壁溝槽(Slurry Trench) 或鑽 掘混凝土基樁內,在混凝土澆置前,觀測管內以清水灌滿。 B.擋土結構體外側傾斜儀:在緊鄰擋土結構外側利用鑽機鑽一 直徑10cm之孔至堅硬土層為止。將接妥之觀測管封上底蓋後 ,以人工放入孔底,再於觀測管四週以填砂或灌漿方式固定 。 C.組合傾斜儀套管:組合時應注意將每節套管及套管間各接頭 之槽溝對正,使觀測套管之槽溝能連續不偏斜,以便雙軸感 應器可在套管內順利滑動。 D.塑膠套管之頂端要應加保護蓋,並作警示標誌及適當之防護 措施。 (2)觀測方法:觀測時將傾度感應器以滑輪組件收入套管內,以電 纜連接雙軸感應器及傾度指示儀,即可量測出擋土結構傾斜及 變形撓曲之程度、土層側向移動量和方向。 (3)觀測頻率:基地每一階段開挖前後,水平支撐施加預壓前後及 拆除前後各觀測 1次。平時每週觀測1次,開挖階段每週至少2 次,必要時隨時觀測。 3.2.3 鋼筋應力計 (1)安裝步驟: A.在製造鋼筋籠時,將鋼筋應力計以瓦斯壓接於主筋上,使應 變計本體裝置於預定深度處。 B.將電纜線拉出鋼筋籠外並固定妥善,於擋土結構灌漿後測出 初始值,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鋼筋應力計隨著基礎工程開挖時擋土結構體變形而 產生應變,鋼筋應力計本體之電阻發生變化,由應力 /應變指 示儀量測鋼筋應力變化,作成紀錄並換算成實際應力。 (3)觀測頻率:於施工開挖階段每天觀測1次,平時每週觀測2次。 3.2.4 應變計 (1)安裝步驟 A.將預定裝設應變計梁腹表面的鐵銹或油漆磨光。 B.在 H型鋼梁腹中央水平軸上,對稱於垂直軸的兩側各電銲熔 接固定鋼釘。 C.將應變計本體固定在一對內側鋼釘上,並利用應力指示儀測 出初始值。 D.按上述相同方法在梁腹另一側裝設另一組應變計。 E.將保護蓋固定在鋼釘上,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支撐系統H型鋼承受荷重時,將產生應變,附著於H 型鋼腹側之應變計本體亦隨著發生變化,利用應力 /應變指示 儀量測可以換算出型鋼應力之大小。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每天觀測1次。 3.2.5 沉陷觀測釘 (1)埋設步驟 A.於施工開始前須裝設完成,並量測初始值。 B.周圍沉陷:將觀測釘平均分布裝設於沉陷影響範圍區域內, 或主要控制安全之結構物及道路四周。 C.結構體沉陷:於結構體澆置混凝土之同時,平分插入結構體 未凝固之混凝土表面。 D.觀測釘得視現場情形作適當之選擇。 (2)觀測方法:以水準測量方式定期量測各觀測點之標高變化,即 可得沉陷量。 (3)觀測頻率: A.周圍沉陷觀測: a.平時每週觀測1次,必要時隨時觀測。 b.在擋土結構開始施工後即應進行觀測。 B.結構體沉陷觀測: a.於澆置混凝土後即進行觀測。 b.於施工期間平時每週觀測1次,必要時得隨時觀測。 c.結構體完成後平均每月觀測1次。 3.2.6 水位觀測井 (1)埋設步驟: A.方法一 a.於水位觀測井預定埋設位置,利用水洗式沖洗鑽孔至預定 埋設深度下50㎝。 b.清孔後,於孔底回填40㎝之砂料。 c.將已鑽孔之塑膠管包覆尼龍網或非織物埋入鑽孔。 d.取適量之砂回填使砂面位於預計埋設深度以上約2.5m,再 回填2層30㎝厚之膨土(俗稱皂土),並逐層搗實。 e.以近似該處土層之土壤回填其餘部分至地表為止。 B.方法二 a.於預定位置,以沖洗法鑽掘直徑約10㎝之井孔,鑽孔時孔 壁應以套管保護,並應鑽至契約圖說指示深度或經工程司 依現場情況決定之深度下方約20㎝處。 b.以適量之透水砂料填入套管內,使井孔底部形成約20㎝厚 之透水砂柱,同時將套管向上提升約20㎝。 c.按契約圖說指示深度或經工程司決定之深度,將井管放入 套管內,並於井管與套管之間填入透水砂料。填砂工作應 與拔除套管之工作同時進行,宜至填滿為止。 d.井口應予適當之保護。 (2)觀測方法:利用具刻度之電線、三用電表或水位指示儀測出塑 膠管內水柱之高度,可直接換算成水位高。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基地抽水時每天應觀測1次,平時則每 週觀測2次。 3.2.7 水壓計 (1)埋設步驟: A.先將水壓計本體與塑膠管接妥,接妥後於塑膠管內試水,每 節塑膠管接頭不可有漏水現象。 B.利用鑽機鑽一垂直之孔,直至地面下預定埋設深度以下約50 ㎝為止。 C.清孔後,於孔底回填40㎝之砂料。 D.將水壓計置入孔內使其本體之中心點位於埋設深度,再回填 60㎝之砂料,再將砂層頂部填 2層30㎝厚之膨土(俗稱皂土 ),搗實後即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利用具刻度之電線、三用電表或水位指示儀測出塑 膠管內水柱之高度,可直接換算成該點之水位高。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基地抽水時每天觀測 1次,平時則每 週觀測2次。 3.2.8 構造物傾斜計 (1)裝設步驟 A.於裝設位置以膨脹螺絲及黏著劑將傾斜計之固定盤固定。 B.裝設時應量測並記錄方向與角度。 C.測讀初始值,裝上保護蓋,完成裝設工作。 (2)觀測方法:觀測時將傾斜計納入傾斜計固定盤以電纜連接傾斜 計及傾度指示器,即可量測出結構物的傾斜度。 (3)觀測頻率:基地開挖時每天觀測1次,平時則每週觀測2次。 3.2.9 隆起桿 (1)設置方法 A.於契約圖說指示位置鑽掘,深度達開挖底面下約 150㎝直徑 約10cm之孔,鑽孔時應保持垂直,並以套管保護孔壁,以防 坍塌。 B.孔底灌入適量之皂土漿液,使孔底充滿皂土漿。 C.將鍍鋅鐵管放入孔內,其管底約位於孔底上方40㎝處,然後 將保護孔壁用之外側套管徐徐拔除。 D.將鐵製十字片與鋁管接妥之後放入鍍鋅鐵管內,當十字片到 達孔底後,再施壓使十字片貫入孔底約30㎝。 (2)觀測方法:隆起桿裝設完成後測讀其初期讀數。觀測時以水準 儀測量開挖底面下部土層之隆起量,並隨開挖之進行拆除鋁管 及鍍鋅鐵管。 (3)觀測頻率:自開挖作業開始至最後兩次開挖階段以前,開挖之 前及後各觀測 1次,開挖期間每隔 3天觀測 1次。最後兩次開 挖階段時,須增加為每天觀測 1次。若工地工程司認為需要時 ,得增加其觀測頻率。 3.2.10 支撐壓力計 (1)安裝步驟︰支撐壓力計本體與承壓板組成一體,固定於支撐桿 件,裝設時應避免偏心問題。在支撐施加預力後測讀預壓荷重 。 (2)觀測方法:利用應力 /應變指示儀量測可以換算出支撐桿件之 荷重。 (3)觀測頻率︰於施工期間,每天觀測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開挖安全監測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費用已包括測試及安裝相 關材料器具、以及監測工作之監測、記錄與分析工作等,為完成 本項功能設備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259 02259-1 TPE V2.0 99/01/01
  • 第 24 條
    第02261章 圍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包括臨時圍堰之填築土堤、挖運、復舊及河底疏浚,或鋼板 樁圍堰之打拔與施築,其中河底疏浚包括配合圍堰填築土堤所作 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浚,主體結構構築期間原已疏浚之行水斷 面迴淤之再清除以及主體構造物完成後圍堰之移除疏浚工作之相 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堰填築 1.2.2 圍堰移除 1.2.3 河川疏浚 1.2.4 單排鋼板樁圍堰 1.2.5 雙排鋼板樁圍堰 1.2.6 水平支撐系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CNS 5091 A3090 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3)CNS 5086 A3085 土壤顆粒分析及常數測定之乾土樣配置 法 (4)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5)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6)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水利法 (4)水利法施行細則 (5)河川管理辦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2922 工地密度試驗法 (2)ASTM D4253;D4254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1.4.4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191、T204、T233 工地密度試驗法 (2)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圍堰及抽排水計畫 (2)緊急應變措施 (3)施工步驟 (4)各主要工作項目數量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圍堰填築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圍堰回填土方材料應為 含砂、礫石、沉泥及黏土級配良好之土壤,經開挖、篩分析或拌 料後具有下列級配者。

    試驗篩標稱孔寬

    過篩質量百分率﹪

    50㎜

    100

    9.5㎜

    75~100

    2㎜(No.10)

    20~100

    425μm(No.40)

    10~100

    75μm(No.200)

    0~45

    2.1.2 鋼板樁:應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 2.1.3 水平支撐系統:應符合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沖刷之保護:在施工期中,須隨時做好保護工作,以防止施工中 之沖刷。 3.1.2 施工中之交通:將施工中運輸車輛及施工機具的行駛路線儘可能 分布於整個滾壓面上,以達成整體均勻的滾壓效果。 3.1.3 環境之保護:施工中須維護環境及河防安全,並遵守本章 1.4.2 節所列環保與水利等相關法規。 3.2 施工要求 圍堰工程之施作應依「水利法」及「水利法施行細則」與「河川 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在不違反「水利法」以及河防安全 下,圍堰施工順序可區分為: 3.2.1 圍堰施築完成以使主體結構後續築造,並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 浚:包括依契約圖說之範圍及高程,進行圍堰施築及行水區斷面 疏浚工作,以利河水流通順暢。 3.2.2 河中主體結構築造期間行水區迴淤清除疏浚:包括已疏浚完成河 道行水區斷面需要平時之維護及暴雨、颱風過後迴淤之再疏浚工 作。 3.2.3 河中主體結構完成後,圍堰之移除疏浚:包含圍堰本體移除及疏 浚工作。 3.3 安裝 3.3.1 圍堰填築前之清除 河床面既有之坑洞或因障礙物清除後造成之凹陷區域應予回填土 或砂包填平壓實;既有河底淤泥層須充份清除,完成以上作業後 ,方得進行圍堰填築。 3.3.2 圍堰填築時之疏浚作業 (1)河中圍堰填築時,承包商應配合疏浚河道,以維持適當之河川 行水斷面,並按契約圖說所示,施築臨時導流堤以確保河川行 水之通暢。 (2)疏浚之河床料,除部分合格材料用於填築圍堰及有關回填使用 外,其餘未使用部分承包商得考量安全、經濟及法規等條件, 在不影響行水功能之下,經工程司同意選擇適當地點暫時屯儲 以供河床復舊回填使用。 3.3.3 主體結構施工期間之迴淤清除 主體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經常對已疏浚之河道行水斷面進行 迴淤之檢測清除作業;雨季、暴雨或颱風過後期間則應加強檢測 ,經發現有迴淤狀況應適時進行迴淤之疏浚工作,以維持河道行 水之通暢。 3.3.4 圍堰及鄰近重要設施保護 配合圍堰填築,護坡外側採用鼎塊保護,由承包商提出施工計畫 ,經工程司核可後施築。 3.3.5 圍堰填築 (1)壓實密度 圍堰回填除高水位面以下之部分採自然沉落方式外,其上部回 填所需之壓實密度如下: A.第一類壓實:黏質材料與粒狀材料皆須壓實至CNS 11777-1 A3252-1所定出的實驗室最大乾密度的85%。 B.第二類壓實:黏質材料與粒狀材料分別須壓實至CNS 11777- 1 A3252-1所定出的實驗室最大乾密度的90%、85%。 C.圍堰回填自高水位面以上,除圍堰頂部下方75cm之內採第二 類壓實,其餘均屬第一類壓實。 (2)圍堰材料之使用: A.圍堰材料應符合2.1.1之規定。 B.河中圍堰於填築時,如以抽砂方式作水力回填時,承包商得 視實際作業狀況於填築界限設置適當擋土措施,以防範土方 流失。 C.河中圍堰填築時,水位面以下部分之回填須由河岸往河中方 面分段進行,原則上細料填築於圍堤之中間部位,每日收工 前應作好既有填土之保護,以防止沖刷。 (3)填築及滾壓 A.河中臨時圍堰除最高水位面下方部分之回填外,回填工作應 分層進行,於超出高水位部分之第 1層回填,其厚度不得超 過80cm;其餘部分每層厚度則不得超過50cm。 B.填土次序由中心線開始漸向兩旁分填,所填之土應分層填平 壓實,如遇有硬塊或超徑粒料須妥為打碎並均勻攤平或撿除 。施工含水量應調適至規定並壓實至達到規定密度後始填次 層。在次層土方填築前將原有地面犁鬆,藉使新填之土層與 原土面密合。 C.滾壓機之重量不得小於 10t,如用振動滾壓機,其每公分長 度淨重不得少於15kg,如用象腳滾壓機(Padfoot Roller) 時,則每公分長度淨重不得少於 30kg,如使用羊腳滾壓機 (Sheeps foot Roller)時,其每公尺滾筒長之重量不得小 於 6,000kg。滾壓機型式、滾壓次數,壓實厚度均依不同材 料情況(級配及含水量)於實地試驗確定。 D.圍堰填築時為控制土方材料填築後之沈陷量,應即配合安裝 測沈計,並於施工中經常觀測記錄,承包商應先行預估沈陷 量,配合填築足夠土方維持堤頂高度。 3.3.6 圍堰填築期間之防洪措施 圍堰填築期間如遇防汛期,承包商應注意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 報,即刻辦理防洪措施。 3.3.7 圍堰移除 (1)圍堰移除應自河中往高灘地方向逐步進行,移除之剩餘材料, 須符合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經工程司同意及不影響河防安 全下,可抽填於既有河床坑洞處以穩定河床,其餘則應經水利 主管單位核可後,運離現場及處理於工區外經許可之棄土區。 (2)開挖土之搬運路徑、數量等須向工程司提出報備。 (3)土砂搬運 A.土砂堆積場所,配置專任之作業員,負責飛散砂土之清掃, 周邊之整理,搬運車之指揮引導等。另外嚴格限制搬運車之 裝載,不可超載。 B.土砂搬運,必須採取防止土砂之漏出,飛散等裝備;搬運中 ,土砂不可分散於道路,如搬運途中污損路面,則必須加以 清掃。 3.3.8 臨時導流堤 (1)本項工作依契約圖說施作,主要功能為將河水導向順暢。 (2)導流堤如遇颱風暴雨或洪水而遭致損壞,承包商應立即修復。 3.3.9 單排鋼板樁應依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之規定。 3.3.10 雙排鋼板樁圍堰之設置應依契約圖說及第 02255章「臨時擋土樁 設施」之規定辦理。於內、外層鋼板樁打設完成圍堰合攏後,在 內、外層板樁間應填不透水黏土及施作防漏措施,並進行鋼板樁 間之水平支撐、拉桿及繫索設置。 3.3.11 水平支撐系統之施工方式依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 規定。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圍堰施築之回填材料

    土壤相對密度

    [ASTM D4253] [ASTM D4254]

    實驗室最大乾密度≧1.6t/m3

     

    篩分析

    CNS 486 A3005

    應符合本章2.1.1要求

     

    壓實密度

    第一類壓實

    黏質材料

    CNS 11777-1  A3252-1

    最大乾密度的85﹪

    1.以每層數量為依據,未達2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加驗1次。

    粒狀材料

    第二類壓實

    黏質材料

    最大乾密度的90﹪

    粒狀材料

    最大乾密度的85﹪

    3.5 許可差 3.5.1 配合圍堰工程填築之河道行水斷面,按設計浚挖高程疏浚,浚挖 高程許可差為設計浚挖高程-50cm。 3.5.2 圍堰護坡與河岸護坡基礎之浚挖高程許可差為設計浚挖高程 -50 cm。 3.5.3 圍堰挖除在低水位面下方,高程許可差為設計浚挖高程 -50cm。 3.5.4 圍堰填築在高水位面下方坡面按設計坡面整修,其填築坡面之高 程許可差為設計高程+5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一式或座計量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圍堰依契約圖說,以[一式][座]計量。 4.1.2 分項計量 (1)單排及雙排鋼板樁擋土依水平進行之長度,以公尺計量。雙排 鋼板樁之長度以內、外兩排之中心線計算長度。 (2)水平支撐系統之計量,依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 規定。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一式或座計價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圍堰依契約圖說,以 [一式] [座]計價。其 費用包括圍堰設施、基礎排水、完工後之拆除及整平等工作所需 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運輸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1)鋼板樁擋土以不同樁長,依單排或雙排水平進行之總長度,以 公尺計價。其費用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運輸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雙排鋼板樁擋土之費用包 括內、外兩排鋼板樁及中間回填材料等費用在內。 (2)水平支撐系統之計價,依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 規定。 〈本章結束〉 02261 02261-1 TPE V2.0 99/01/01
  • 第 25 條
    第02266章 連續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下連續壁所需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導牆設置 1.2.2 連續壁槽溝挖掘 1.2.3 設置沉澱設施 1.2.4 調配穩定液 1.2.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7 劣質混凝土打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210章--鋼筋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放流水標準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1)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 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工地佈置 (2)預定進度 (3)各種機具配置略圖 (4)連續壁單元分割圖 (5)施工順序 (6)各類型單元鋼筋配筋詳圖 (7)單元間接頭型式 (8)牆位、柱梁等搭接之預留鋼筋位置圖 (9)預埋監測儀器 (10)預埋套管 (11)預埋鋼筋續接器 (12)錨筋位置 1.5.3 施工紀錄 連續壁作業紀錄應於每一單元完成後,送工程司備查。施工紀錄 須包含下列項目: (1)溝槽挖掘。 (2)鋼筋籠吊放。 (3)混凝土澆置之時間、數量及完成高度(程)。 (4)穩定液試驗:穩定液控制紀錄至少應包括試驗者、試驗時間、 取樣地點、土質狀況、天候、比重、黏滯性、濾過量、漿膜厚 度、含砂量、 pH 值及其他有關紀錄。 (5)混凝土圓柱試體取樣。 (6)各種障礙發生及排除情形。 1.5.4 樣品 (1)穩定液添加材料之樣品及出廠證明文件。 (2)混凝土摻料之樣品及產品說明書。 1.5.5 承包商如擬採用之添加材料作為連續壁開挖穩定液使用時,應將 計畫書提送工程司審核,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材料樣品及特性包括成分、型態、化學及物理性質等。 (2)不具毒性與危險性,不致影響環境生態及不致造成公害之相關 資料及(或)證明文件。 (3)對開挖壁面穩定、混凝土澆置作業與品質、鋼筋握裹力等無不 良影響之說明及技術資料。 (4)使用說明包括配比、拌和、使用過程、回收、棄置以及所需使 用之相關儀器設備。 (5)品質控制及施工中檢驗需求,如黏滯度、含砂量、比重、pH值 等之測定方法、頻率、程序、設備等。 (6)使用實績。 (7)工程司要求提送之其他資料。 1.5.6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 物管理辦法」擬定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並將於餘土及泥漿處 理計畫分別申報,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 機關同意,方得開始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之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向本府工務 局申請運送憑證序號,並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 商使用。承包商處理剩餘資源後,應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 單位,由工程監造單位彙整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送交工 程主辦機關存檔。 1.6 定義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及劣質混凝土之定義依第 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 (1)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混凝土28天抗壓強度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若使用摻料,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檢送樣品及產品說明,俟工程 司核准後方可使用。 (3)混凝土之坍度應介於 15~20cm之間。 2.1.2 鋼筋:鋼筋(含機械式續接器)應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 定。 2.1.3 鋼材:應符合CNS 2473 G3039之規定。 2.1.4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5 穩定液添加材料 (1)承包商如擬使用穩定液之添加材料時,應依第 1.6.4款之規定 提送計畫書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用於本工程。 (2)擬使用之添加材料不得具有危險性與毒性,且不致造成公害, 其處理及棄置應符合有關環保法規之規定。 (3)添加材料應能確保開挖面之穩定,且對混凝土澆置作業、鋼筋 及完成後之混凝土等不得造成不良影響。 (4)工程司認可使用穩定液之添加材料,並不減免承包商對使用該 材料所應負之任何責任,如環境污染、公害或對公眾造成任何 損害或損失等。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施工前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測定導溝位置。 3.1.2 管線清理或遷移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及試挖工作,如遇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 除乾淨。若發現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 3.2 設備 承包商應依據核定之施工順序,擬定採用之施工機具與設備,並 應在施工期間維持良好之操作狀況。 3.3 安裝 3.3.1 導溝之設置 (1)導溝開挖時應按契約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及位置進行放樣,待標 示清楚後方可開始挖掘。導溝之放樣,應考慮到連續壁開挖之 垂直誤差及主體開挖時連續壁之變形,以確保結構體之寬度在 尺度精度要求內。 (2)導溝最小深度必須達到回填土層以下,實際深度及配筋依契約 圖說為原則,導溝內、外側回填時應先於導溝面間使用適當材 料加以支撐,再以良好級配料回填其中並緊密壓實。 (3)導溝面間之距離應較連續壁厚度略大,其超出範圍應在 5㎝內 。 3.3.2 穩定液 (1)穩定液材料之濃度及摻料之配比,應視開挖孔周遭之地盤透水 性、地下水之狀況等而定,其配比應報請工程司備查。 (2)調製及輸送穩定液須有良好之設備及機具。 (3)施工時應具備有漿密度天秤( Mud Balance)、漏斗黏滯性儀 (Funnel Viscosimeter)、過濾壓試器(Filter Press Test er)、pH值顯示儀、200號篩、1,000c.c.量筒、深水取樣器等 試驗儀器。 (4)穩定液拌和後放置於 1,000c.c.量筒內10小時後水之分離度應 保持在5%以內,同時液體亦須保持均勻。 (5)穩定液灌入槽溝內 6小時後,其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之內, 若大於20cm,得視實際狀況調整穩定液濃度。 (6)使用過之穩定液,若欲再度使用必須經過沉澱淨化處理,並重 新做品質試驗,若污染度過高,必須將其廢棄重新調配。為處 理使用後之穩定液,降低其黏滯性得加入適量 F.C.L(擴散劑 )。 (7)穩定液泥漿應依下列之規定處理︰ 處理程序: 泥漿 --→ 分離 --→ 固體 --→ 運棄 (檢測含水量) ↓ 液體 (檢測pH值及 固體懸浮物) 排放至排水溝或下水道 3.3.3 連續壁槽溝挖掘 (1)應視地質及設計條件選用合適之挖掘機具。 (2)開始挖掘的同時應注入穩定液,穩定液之高度以能確保槽溝不 致崩坍為原則。開挖中如發現穩定液突然消失潛入地下,應立 即採取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發生。 (3)挖出之廢土及泥漿應做適當之處理,以保持工地及環境之清潔 。 (4)連續壁槽溝之挖掘時,必須使地面振動減至最低程度。如超過 原設計預期值,承包商必須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保護措施。 3.3.4 設置沉澱設施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步沉澱。 若設置現場挖坑式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 漿及穩定液之循環在工地漫流。工地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 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果。或可填加藥劑 ,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限制時, 經工程司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 積存之泥應依 1.5.5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之規定辦理。 3.3.5 鋼筋籠製作及吊裝 (1)鋼筋籠製作場應架設平台以求鋼筋籠之平整,平台之高度亦須 配合現場計測儀器之安裝需求。 (2)鋼筋籠製造必須準確堅固,在吊裝前加上必要之補強鐵件,確 保吊起時不會變形,橫筋、豎筋、腹筋和預留筋之每一連接點 必須加以銲接,鋼筋籠兩側之鋼板與止水鋼片銲接部分必須完 全銲滿。 (3)鋼筋搭接時其搭接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並應符合第0321 0章「鋼筋」之規定。 (4)預留筋、鋼筋續接器等必須以銲接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方式妥 善固定於鋼筋籠上。 (5)鋼筋籠製作完成後之前後兩側所包裹之帆布應確實包裹穩當, 以免混凝土澆置時漏漿。 (6)鋼筋籠吊放必須以自重慢慢放入槽溝壁,若遇到無法完全放入 之情形應重新吊起,重新挖掘清理槽底之沉澱物及砂土等廢料 後再行吊放,不得將鋼筋籠切割或壓下。 (7)鋼筋籠吊放前,應使用鋼刷清洗鋼筋籠之搭接節點銲渣,以保 持節點清潔,必要時得利用壓縮空氣沖洗(Air Lift)節點。 (8)若因實際情況限制,每單元鋼筋籠須以續段方式始可吊放入槽 溝內,其接駁方式及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 3.3.6 止水鋼板之清潔 止水鋼板應以特製鋼刷清理,以避免滲水。 3.3.7 混凝土澆置 (1)混凝土澆置前應先將槽溝內之沉澱物、塌落之砂土等雜物處理 清潔後再行澆置。澆置混凝土應儘速於鋼筋籠吊放後 1小時內 為之。 (2)混凝土澆置過程中,鋼筋籠不得有移動現象。混凝土保護層應 保持在 7.5㎝以上。 (3)特密管必須保持清潔及不漏水,同時直徑大小應不小於20cm且 足以使混凝土保持自由落下。特密管管底必須延伸至離槽溝底 部約20cm,同時在第一次澆置時必須先放入橡皮栓塞(Plunge r ),再灌入混凝土以確保特密管內穩定液完全擠出。混凝土 澆置進行中特密管底部必須經常埋入混凝土中至少1.5m以確保 穩定液不致灌入管內。特密管抽動時要小心,不得碰觸槽溝壁 ,以免砂土崩落與混凝土混合澆置,而影響連續壁品質。 (4)混凝土澆置若使用 2組以上之特密管澆置,特密管內之混凝土 面均應保持同等高度,特密管之間距不得超過3m。澆置混凝土 必須連續作業,不得間斷,特密管亦不得水平移動。倘特密管 中混凝土不易自由落下時,特密管可以垂直上下移動,惟不得 超過30cm。若圖上未註明,連續壁混凝土澆置時,至少須澆置 至設計高度90cm以上,此多出含有泥漿之劣質混凝土,若有礙 工程時,須待硬化後予以打除 ,其餘部分應於回填復舊前打除 。所有連續壁之地下管線進口處均應予以打除。 (5)每片連續壁單元澆置必須至原地面高度,或契約圖說標示高度 (程)。 (6)接續單元之開挖完成後,附著於接續面之黏泥及穩定液,必須 加以清除。 (7)每片連續壁單元從鑽挖、鋼筋籠吊放至混凝土澆置完成為止, 應儘可能連續施工。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要求

    頻率

    穩定液

    比重

    漿密度天平(MudBalance)

    1.05~1.22

    鑽挖前後、下雨後、混凝土澆置前

    黏滯性

    漏斗黏滯性儀(500/500c.c. sec. Marsh Funne Viscometer)

    20~35秒

    每日測定情況同上

    濾過度

    濾過壓試器測試壓力(3kgf/c㎡)( Filter Press Tester)

    滲透量小於15c.c.;泥漿膜厚小於2mm

    每5日測定1次

    pH值

    pH值顯示儀

    7~12

    混凝土澆置前後

    含砂量

    200號篩

    小於5﹪

    每5日測定1次

    3.4.2 上列測定次數為一般情形下之測量次數,工程司得增減實際測量 之次數。同時下雨前後、久置後、停工前及土層有變化情況時, 應照工程司之指示,加做必要之試驗。 3.4.3 施工期間應確認導牆中心線之水平,並隨時具備超音波測定儀, 以檢測槽溝壁之崩塌情況及垂直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單 元應埋設測管 3 支,並排成 V 形。 3.4.4 鋼筋之檢驗應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之檢驗應 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 「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5 清理 3.5.1 泥漿處理流程及設施應經工程司核准。經處理之泥漿,其含水量 依CNS 5091 A3090測定,應小於 85%。 3.5.2 泥漿處理應依 1.5.5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之規定辦理,不得排 入臨近水溝,如有造成淤塞承包商必須負責清理,遇雨成災所生 損失由承包商負一切責任,泥漿處理須符合環保相關法規之規定 。 3.5.3 泥漿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為原則。 無法於施工工地現場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者,應以密閉式 車斗運至泥漿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後,方得送交 土資場處理。 3.6 現場品質管制 3.6.1 地基開挖後,接合部位或其他牆面發生任何漏水現象,須立即修 補,並知會工程司,費用由承包商負責。於先行止漏後,始能施 築結構側牆, 若牆面凹凸不平,應修整至不影響結構壁體施工。 3.6.2 若遇無法連續施工預期放置時間在 1天以上之連續壁單元接頭應 以合適之碎石級配料回填。 3.6.3 施工中須辦理本工程監測系統安裝之配合工作,並應預先準備有 關配合工作所需之器材。 3.6.4 施工過程中,排放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3.7 許可差 3.7.1 導牆中心線之水平許可差不得超過2cm。 3.7.2 施工垂直許可差偏斜率≦1/300。(以超音波測定儀量測) 3.7.3 地下連續壁牆面挖掘垂直度必須精確,許可差不得大於 1/300牆 深,牆厚最大許可差不得大於 5cm,挖掘深度不可超過設計深度 50cm,開挖過程如發現許可差超過 1/300時,應立即校正施工方 法和過程。 3.7.4 鋼筋籠吊放縱向許可差不得超過±7.5cm,頂部高程許可差(以導 溝為準)不得超過±5cm。若超過許可差之規定必須重新吊放。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導溝依寬度分別以其中心線之實作長度以公尺計量。 4.1.2 連續壁(未包括連續壁之餘方運棄、泥漿運棄及處理)依寬度分別 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完成面積,但不含劣質混凝土之面積(即 依契約圖說所示劣質混凝土打除後頂面至底部間之壁體面積)以 平方公尺計量。 4.1.3 連續壁之餘方運棄、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體積,應自連續壁頂 部至連續壁底部間之體積為計量標準(不含劣質混凝土之體積), 以立方公尺計量。連續壁餘方運棄、泥漿運棄及處理之體積百分 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1.4 用於契約圖說所示複合牆之鋼筋續接器依第 03210章「鋼筋」之 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導溝依寬度分別以其中心線之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 包括一切材料、人工、機具、及導溝打除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 一切費用在內。 4.2.2 連續壁(未包括連續壁之餘方運棄、泥漿運棄及處理)依寬度分別 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完成面積,但不含劣質混凝土之面積,以 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棄土坑、沉澱池、鋼筋籠( 含契約圖說所示預留鋼筋)、混凝土、劣質混凝土、穩定液、回 填砂石料(含移除)、劣質混凝土打除、十字路口處連續壁頂部 打除,以及材料、人工及機具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 內。 4.2.3 泥漿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 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泥漿處理、運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 耗等費用。 4.2.4 連續壁餘方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 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運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 費用。 4.2.5 用於契約圖說所示複合牆之鋼筋續接器依第 03210章「鋼筋」之 規定計價。 〈本章結束〉 02266 02266-1 TPE V2.0 99/01/01
  • 第 26 條
    第02291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承包商應依契約範圍,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對鄰近工程範 圍內及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進 行調查、記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調查 1.2.2 測量 1.2.3 攝影 1.2.4 記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4 資料送審 1.4.1 調查成果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相關工作施工前,按照契約圖 說所示在影響區域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構造物除外)提送 其調查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及簡圖等[4份 ]紀錄文件。構造 物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並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調查注意事項 3.1.1 承包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或構造物損壞 之主要工作開始施工前完成調查工作。 3.1.2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時應就契約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 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實施 量測調查,並記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且由專業機構及該建物所 有人簽字。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拍照作 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依據。 3.1.3 專業機構有必要得至建築管理機關就構造物之地下室層數,地下 室深度、竣工日期與工程之實際距離等資料作調查並記錄於調查 表上。 3.1.4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 表(調查表格式須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量測調查 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3.1.5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 應拍照記錄。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記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 照片旁加註簡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3.1.6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若有穿越 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3.1.7 調查表、照片及附註之說明及簡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 活頁整齊裝訂。照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期、 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若契約內無「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項目時,則其 費用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2291 02291-1 TPE V2.0 99/01/01
  • 第 27 條
    第02316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型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開挖,包括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人孔、集 水井、排水溝以及契約圖說所示其他構造物之開挖工作。 1.2.2 公共管路之管溝開挖 1.2.3 各類型混凝土砌卵石、混凝土砌塊石及內面工之明溝、土溝等渠 道及其改線所從事之開挖工作 1.2.4 試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8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9)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 及管理暫行要點 (10)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 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 共管路之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 (2)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庫、油氣管及捷運設施 等,於施工時應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 進行工作。 1.5.2 工作圖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 類,其各別之定義如下。 1.6.1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 kgf/c㎡。軟岩、硬 岩體積<0.3m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 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 (2)10kgf/c㎡≦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者。 (3)0.3m3≦硬岩體積< 0.8m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 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 ,且體積≧ 0.8m3者。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且體積≧ 0.8m3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須依據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高程及界線 予以開挖,承包商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 提送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核可。 3.2.2 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 處按V:H=1:0.5之邊坡做為開挖線;小型構造物 (深 1m 以內者) 如 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 30cm 處按V:H=1:0.3之 邊坡做為開挖線。 3.2.3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 下管路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 道路施工、管路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 ,應由承包商事先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4 試挖結果及工程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路及設施時,須按 第02220章「工地拆除」及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 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2.5 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 挖。如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 ,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1.5m以上,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支 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物開挖,並 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2.6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 必要時採取分段間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 物完成後應儘速回填。 3.2.7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 程及對基礎地質認可後,須經整平及壓實後始可進行基礎施工。 若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或 以混凝土回填。 3.2.8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基礎應挖成水平, 並掘至最低基礎底面以下,至少30cm,並予以整平及壓實至最大 乾密度之90%始可以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0 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予以壓實。 3.2.9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 ,但該堆置地點須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 部分之高程控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阻礙。 3.2.10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 、構造物回填之用。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須按第 02320章「不適 用材料」之規定。多餘之材料,須按第02323章「餘土 (棄土)」 之規定處理。 3.2.11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 此堅硬材料基礎之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外10cm,超挖之10cm 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3.2.12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騎樓邊線 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 工程司核可後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3.2.13 抽排水工作應符合第 02240章「袪水」之規定施作。由任何基礎 內部抽排水時,正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 。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 置時或澆置後24小時以內不得抽水或排水。 3.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指示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 性改道時,應保持原有之排水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 [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 土礫石開挖] 以立方公尺計量。此項數量係指契約圖說所示之整 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開挖數量 (包括三明治式擋土牆、預力 岩錨幕牆 ),或經工程司指示之開挖數量。若其中有不適用材料 及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予扣除,並依其他項目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 cm處按V:H=1:0.5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m以內者 ) 如U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cm處按V:H=1:0.3之 邊坡開挖線計量。 (2)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開 挖寬度亦應至構造物外緣10cm,此類超挖部分須依第 03310章 「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予以計量。 (3)[管涵、管溝、暗管之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 [ 管涵、管溝、暗管之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 計量]。 (4)[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開挖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 斷面計量][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 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5)下列數量不予計量 A.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數量。 B.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數量。 C.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 堆土等之挖掘數量。 D.承包商因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回填之混凝土。 (6)試挖以一式計量。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 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7)抽排水應於第 02240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 作項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 中,不另計量。 (8)開挖計價體積之高度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 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地面為準;超出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範 圍外之挖方不予計量。 4.1.3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 理」及「餘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章「餘土(棄土) 」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 [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 土礫石開挖]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試挖以一式計價。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 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3 抽排水應於第 02240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 項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 不另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 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5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 理」及「餘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章「餘土(棄土) 」中計價。 〈本章結束〉 02316 02316-1 TPE V2.0 99/01/01
  • 第 28 條
    第02317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回填 1.2.2 公共管線之管溝回填 1.2.3 夯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40章--袪水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9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0 第02322章--借土 1.3.11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3)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4)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 泥、樹根、草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2.1.2 經工程司核可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其最大粒徑應小於10 cm。經工程司核可該項材料得以石塊或礫石摻粒料回填之。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回填應回填至契約圖說整地線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 回填時所有臨時支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 3.1.2 構造物開挖完成後於回填工作進行中,應依第 02240章「袪水」 之規定進行抽排水之工作。 3.1.3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不符時,應改善至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 3.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 3.1.5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 7日後,並經工程司同 意後方可回填。 3.1.6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需 同時進行,並使其高度大致相等;對於前述構造物僅需單側回填 者,則須待構造物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後始可回填。 3.1.7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構成楔塞作用。回 填外緣交接坡面應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以防止構成楔塞作用 。 3.1.8 未經工程司檢查並核可,回填不得開始。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 有承包商監工人員在場監督。 3.1.9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每層鬆方厚度 不得大於30cm,每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 以 CNS 11777-1 A3252-1 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之 90% 以上。 3.1.10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後,始可拔除臨時擋土樁設施。 3.1.11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 ,採用之預壓工法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回填材料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58

    [最大粒徑不得大10cm][依契約圖之規定]

    1.數量未達1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0m3時,每600m3加驗1次。

    構造物回填

    壓實度

    CNS 14733 A3388、CNS 14732 A3387

    路面區域:最大乾密度90%以上

    1.每層面積未達20㎡時免檢驗。
    2.每層面積達20~100㎡檢驗1次。
    3.每層面積超過10㎡時,每100㎡加驗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構造物回填依契約圖說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回填數量 ,按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則自構造物外緣外50 cm處按 V:H=1:0.5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 (深1m以內 者)如 U型溝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cm處按V:H=1:0.3之邊坡開 挖線計量。 (2)[ 管涵、管溝、暗管之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 挖線斷面計量][管涵、管溝、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回填費用 ,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3)[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之構造物回填數量,依契約圖說所 示開挖線斷面計量][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 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超出開挖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回填」 單價內,不予計量付款。 (5)抽排水於第 02240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 項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 ,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計價方式 (1)構造物回填依契約圖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回填數量 ,按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價。 (2)[ 管涵、管溝、暗管之回填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 計價][管涵、管溝、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回填費用,則構造 物回填不予計價]。 (3)[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契約圖說所 示開挖線斷面計價][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 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價]。 (4)抽排水於第 02240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 項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 ,不另計價。 4.2.2 構造物回填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17 02317-1 TPE V2.0 99/01/01
  • 第 29 條
    第02319章 選擇材料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選擇材料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透水材料回填 透水材料係用於擋土牆、橋台背面及其他透水管之回填,以利構 造物之排水及地下水之排除。 1.2.2 砂與級配粒料回填 砂與級配粒料之回填材料係用於排水管及管線之回填或基礎墊層 或契約圖說指定之處,使構造物四周之壓實效果較佳且殘餘沉陷 量較少。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6 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 1.3.7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2)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3)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4)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5)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6)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7)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8)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4253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1.4.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5)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品質計畫 1.5.3 再生粒料供應商於工程進行前,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內容陳 述該供應再生粒料之品管作業、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 法等,經使用單位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篩選或混合程序所製 成之級配粒料。 2.1.2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 1.4.3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包 括: (1)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條附表規定之 飛灰、底灰、廢陶、瓷、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 )等,其再利用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符合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規定之營建混合物,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級配料」,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3)符合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規定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其再生利用用途為「工程 填方材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4)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規定之焚化再生粒料,其用途為「基地填築」,並經主管機 關同意使用者。 (5)符合 CNS 11827道路用高爐爐碴之規定,經碎解、篩選或軋製 而成之級配料。 (6)鋼質粒料(氧化碴)及鈦鐵礦氯化爐渣,不作為本章所規定之 回填再生粒料使用。 2.1.3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焚化再生粒料用途為控制性 低強度回填材料者,其規定詳第 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 料」): (1)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 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3)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 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 (4)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 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 用之土地範圍內。 (5)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m以上。 2.1.4 回填材料得依工程性質,採用符合本章規定之砂、礫石、碎石、 卵石或再生粒料。 2.1.5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 混有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透水材料 (1)透水材料應為潔淨、堅硬耐磨之砂、礫石、碎石、卵石或再生 粒料,不得含有機物、黏土塊等之有害物質,並經工程司核可 後使用。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透水材料之級配按 CNS 486試驗方法 檢驗,通過百分率應符合表1類型1之規定。 表1 透水材料之級配

    通過百分率(%)

    試驗篩標稱孔寬

    類型1

    類型2

    類型3

    50mm(2”)

    100

    37.5mm(1 1/2”)

    95~100

    100

    19.0mm(3/4”)

    50~100

    90~100

    100

    12.5mm(1/2”)

    40~100

    95~100

    9.5mm(3/8”)

    15~55

    25~40

    70~100

    4.75mm(No.4)

    0~25

    18~33

    0~55

    2.36mm(No.8)

    0~5

    5~15

    0~10

    0.075mm(No.200)

    0~3

    0~3

    0~3

    (3)所有供應之粒料,須按CNS 490方法試驗,經過500迴轉後,其 磨損百分率不得大於40%。 (4)透水材料依CNS 15346試驗,含砂當量不得小於55%。 2.2.2 砂 本工作所採用之砂,應為潔淨河砂或陸地砂或再生粒料,並符合 表2之規定: 表2 砂

    試驗篩標稱孔寬

    通過百分率(%)

    4.75mm(No.4)

    50~100

    0.075mm(No.200)

    0~15

    含砂當量不得小於30%

    2.2.3 級配粒料 級配粒料須符合第 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2.2.4或第02722章 「級配粒料基層」2.2.4之規定。 2.2.4 使用再生粒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生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 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 且滿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保署認證之 檢驗單位所出具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報告、戴奧辛檢 驗報告、pH值檢驗報告等)。 (2)再生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材 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3)使用再生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時, 得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4)使用再生粒料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5)再生粒料(不含焚化再生粒料)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 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戴奧辛及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 濃度指數(pH值)等,應符合表 3之規定。 表3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值標準

    檢驗項目

    再生粒料

    總鉛(mg/L)

    ≦5.0

    總鎘(mg/L)

    ≦1.0

    總鉻(mg/L)

    ≦5.0

    總硒(mg/L)

    ≦1.0

    總銅(mg/L)

    ≦15.0

    總鋇(mg/L)

    ≦100.0

    六價鉻(mg/L)

    ≦2.5

    總砷(mg/L)

    ≦5.0

    總汞(mg/L)

    ≦0.2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1.0

    pH值

    2.0<pH<12.5

    (6)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表4之規定。 表4 非屬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0.1

    粒徑大小(mm)

    ≦19

    雜質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度)超過20mm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透水材料、砂及級配粒料應按契約圖說及工程司指定之地區內鋪 設之,選擇材料之鋪設及壓實,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大於20㎝ ,且每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以CNS 1177 7-1試驗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3.1.2 回填之材料無法以 CNS 11777-1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時,則經工 程司同意,可依ASTM D4253方法求得其相對密度,相對密度應達 85%以上。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檢(試)驗如表 5及施工成果檢驗如 表6:

    表5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再生粒料

    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詳表3及表4規定。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畫書、隨批檢附產品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每一料源至少1次。

    戴奧辛

    pH值(不含焚化再生粒料)

    透水材料、砂及級配粒料

    級配料篩分析試驗

    CNS 486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選用材料類型(透水材料、砂與級配粒料)辦理。

    1.天然級配粒料
    (1)數量未達1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0m3時,每600m3加驗1次。
    (4)回填砂無辦理洛杉磯磨損率試驗。
    2.再生級配粒料,除供料稽核外,每500m3做一次試驗。

    洛杉磯磨損率

    CNS 490

    含砂當量

    CNS 15346

    表6 施工成果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透水材料、砂及級配粒料

    壓實度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若工地粗粒料含量與夯實試驗不同時,則以CNS14732修正)

    每層每100m21次

    相對密度

    ASTM D4253(當CNS 11777-1 D法不適用時選用)

    相對密度應達85%以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選擇材料回填應按材料種類或材料種類 (利用再生粒料種類,註 明混合百分比) 之壓實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因超挖及施工 疏忽所增加之回填數量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選擇材料回填應按材料種類或材料種類 (利用再生粒料種類,註 明混合百分比)之壓實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 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19 02319-9 TPE V3.0 109/10/27
  • 第 30 條
    第02320章 不適用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路堤及構造物工作中不適用材料之挖除、運離現場及 處理,包括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2.2 構造物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8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9 第02322章--借土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2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 2. 產品 2.1 材料 指含有木本、草本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腐植土及最大密 度小於1.5t/m3之不良土壤,依 CNS 12387 A3285 試驗結果屬於 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及低塑性有機質土(OL)材料者 ,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定為不適於作為基礎或填方之材料,皆為不 適用之材料。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用之土壤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凡不適用之材料,無論係在整地或路堤地區內原地面以下,或在 構造物開挖地區內設計高程以下,或其他在契約圖說標明以及經 工程司指定範圍內者,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挖除運離現場及 處理之。 3.1.2 不適用材料之運離現場及處理須符合第 02323章「餘土(棄土)」 之規定辦理。 3.1.3 不適用材料移除後所形成之窪坑,應以符合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 示之適用材料填補滾壓,壓實度須符合第 02331章「基地及路堤 填築」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3.1.4 挖除之材料若為垃圾、受污染、含有特殊成份或有毒物質,須經 特別之物理化學方法或特殊之掩埋處理,其處理方式應符合廢棄 物清理法之規定,惟不屬於本工程之範圍。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建議頻率

    不適用材料

    最大乾密度

    CNS 11777-1 A3252-1

    小於1.5t/m3

    1.數量未達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m3時,每100m3加驗1次。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85

    1.泥炭土(PT)
    2.高塑性有機質土(OH)
    3.低塑性有機質土(OL)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不適用材料挖除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範圍實際挖除數量, 以立方公尺計量。凡因超挖或因承包商之疏忽或便利而挖除之部 分,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不適用材料挖除運離現場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所需 之一切人工、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於棄土場之處理等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20 02320-1 TPE V2.0 99/01/01
  • 第 31 條
    第02321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施工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開挖 1.2.2 路幅開挖 1.2.3 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 1.2.4 滑動及坍方材料之開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9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10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2章--借土 1.3.12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3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3)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3)空氣污染防制法 (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5)噪音管制法 (6)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7)水污染防治法 (8)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廢棄物清理法 (10)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1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3)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4)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 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 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 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 類,其各別之定義如下︰ 1.6.1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 10kgf/c㎡。軟岩、硬 岩體積< 0.3m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 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 (2)10kgf/c㎡≦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者。 (3)0.3m3≦硬岩體積< 0.8m3者。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出力 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 ,且體積≧ 0.8m3者。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且體積≧ 0.8m3者。 1.6.4 滑動材料:邊坡已滑動之土石方材料,未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 台上。 1.6.5 坍塌材料:邊坡已坍塌之土石方材料,且坍落至基地或道路之平 台上。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測量原地面高程,再進行清除與掘除、拆 除之工作後,始可進行基地及路幅開挖。 3.2 施工方法 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承包商應建 造臨時排水溝,宣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2 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 水大量滲入地層,軟化土壤而減低其抵抗崩坍之強度。 3.2.3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或已塌落之材料,均應予以 挖除及移棄。該可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工程司核可 之方法,挖至指定界限或坡度。 3.2.4 邊坡 (1)開挖邊坡應按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坡度完成之,所有殘渣 及鬆散材料應全部移除。 (2)開挖邊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 修成曲面。 (3)每一階段開挖後,應即修坡並設置平台溝、截流溝等排水設施 。 3.2.5 剩餘材料 (1)除工程司另有核可外,剩餘材料不可棄置於工區附近。 (2)開挖後剩餘材料之運離現場及處理應符合第 02323章「餘土( 棄土)」之規定。 3.2.6 不足材料 (1)由開挖所取得之可用材料數量,其不敷基地及路堤填方填築之 需要時,則為完成填方所需補充之材料數量應按借土方式辦理 。 (2)承包商須符合第 02322章「借土」之規定取得合格材料。 3.2.7 開挖規定 (1)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滑動及坍方材料 之開挖,完成後之整地及路幅面須符合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 指示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如採垂直開挖時,應依 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 1.5m以上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 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開挖工作,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 系統。 (3)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持排水良好,邊溝及渠道 之建造與維護,應避免已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4)契約圖說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之路基須加改善之處,如需換料 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5)超出契約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工程司之核 可外應予禁止。 (6)基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承包商應依 工程司指示設置水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高 於 (或將高於 )路基頂面下 1m 時,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 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他處理,並報請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7)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工程司得依實 際情況研判後,調整開挖之邊坡、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 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依工程司指示處理。另外,若欲變更 水土保持計畫,應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辦理。 (8)基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頂面材料及壓 實度須符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9)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辦理。 (10)所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 由下部開挖使上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承包商使用 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概由承包商負責。 (11)於基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 CBR)值及最大 粒徑尺度之填方或構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 以備填築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或回填之用。 3.2.8 不適用材料須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9 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本章第1. 3節所列之規定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幅開挖計量範圍 (1)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進行測量,並由承包 商將測量斷面圖提送工程司簽認。其開挖數量應依原地面線與 設計邊坡線、設計地面線及路基頂面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 (2)應扣除之開挖數量,包括拆除、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 (3)滑動與塌方地區之挖除 A.為利用一般開挖機具進入滑動或塌方地區進行工作,其必要 之清除土方,按契約變更之規定以額外清除塌方計量。清除 塌方給付僅以依工程司指示而實際移除之滑動及塌方數量為 限。 B.上述規定不得被解釋為解除承包商對維護所有邊坡坡度準確 與平整之責任。由於天然因素及施工之疏忽與不當引起之侵 蝕,致使已完成之工作或進場材料遭受損害,不論其範圍及 數量多寡,均不得視為塌方。 (4)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 4.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 [硬岩開挖][軟岩開挖][ 砂土礫石開挖] 以立方公尺計量。開挖邊坡之坡頂與坡趾因修成 曲面增減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Qc)大於 50000 m3時,土石方工程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 Qc = 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自然方)。 Qa = 基地及路幅開挖(近運利用)數量(自然方)。 Qd = 基地及路幅開挖(餘方處理)數量(自然方)。 Qb = 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 = 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 為1,經開挖回填壓實後之體積為S。 (1)若 Qc×S≧Qf時 則 Qa= Qf÷S Qd= Qc-Qa = Qc-Qf÷S (2)若 Qc×S<Qf 時 則 Qa= Qc Qb= Qf-Qc×S = Qf-Qc×S 4.1.4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 及「餘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中 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 [硬岩開挖][軟岩開挖][ 砂土礫石開挖] 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原有碎 石底層之開挖亦列於[砂土礫石開挖] 計價項目。 4.2.2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 及「餘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中 計價。 4.2.3 滑動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 80%計價 ,塌方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 70%計 價。 4.2.4 由塌方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承包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 修復,如塌方或滑動係因非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 復費用,應按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給付。 〈本章結束〉 02321 02321-1 TPE V2.0 99/01/01
  • 第 32 條
    第02322章 借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之借土,包括材料 、挖裝、運輸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土石方工作之挖裝、運輸等。 1.2.2 交通維持 1.2.3 衛生環保措施 1.2.4 運輸道路維修 1.2.5 土石方工作之計算挖填平衡,應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之餘 土。 1.2.6 公園用之表土與客土另於第02920章「植草」及第02933章「地被 植物及草花之種植」中規定,不在本章範圍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7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8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9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0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1 第02920章--植草 1.3.12 第02933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3)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1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2)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 及管理暫行要點 (1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土石方施工計畫 在開挖取土前,承包商應先擬定土石方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 核後,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挖運 土石方工作。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填方材料 (1)路堤用:路基頂面下30cm之填方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233 6 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2)其他區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土壤分類應為礫石類或砂 類或粉土(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使用合法來源之借土適用材料,以構築填方區、路基、 路肩及工程司認為需──其他地點。借土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 之指示辦理。 3.1.2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 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借土材料由工區範圍外挖裝取出完成後,應運送至工區內,並依 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置放於指定地點,按設計之高程及橫斷 面進行填築。 3.2.2 取土施工期間工區範圍內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 。工區範圍內之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3.2.3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離開工區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 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 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 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借土材料

    CBR值(用於基頂面)

    CNS 12382 A3280

    路基頂面30cm內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12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m3時,每600m3加驗1次。

    土壤分類

    CNS 12387 A328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1.數量未達100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00~50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5000m3時,每5000m3加驗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借土工作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借土應考慮填方區於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工地 拆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土石方之脹縮比之增減數量、沈陷量增 加之數量、不適用材料開挖所增加之數量,扣除工程餘土利用( 如地下室、公共設施及管線、構造物、渠道等)之餘土,但不扣 除零星及雜項工作(如金屬護欄、柵欄等)之餘土。 4.1.3 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平衡數量應依第 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並應扣除第4.1.2 款之數量。 4.1.4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本標借土工作不 予計量。 4.1.5 借土區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借土工作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價。其單價 包括購土費用、挖運費、取土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之一切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4.2.2 若為其他標承包商所提供至本標之借土材料,則本標借土工作不 予計價。 4.2.3 借土區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4 填築滾壓費另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計價。 4.2.5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 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2 02322-1 TPE V2.0 99/01/01
  • 第 33 條
    第02323章 餘土(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離現場至適當 場所及處理,包括挖裝、運輸及剩餘土石方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餘土之挖裝、運輸 1.2.2 整地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 (不包括基樁及 連續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6 第02322章--借土 1.3.7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空氣污染防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8)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1)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 及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 物管理辦法」擬定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必 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 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棄土工 作。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向本府工務 局申請運送憑證序號,並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 商使用。 承包商處理剩餘資源後,應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單位,由 工程監造單位彙整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送交工程主辦機 關存檔。 1.6 定義 1.6.1 餘方近運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 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 稱「餘方近運」。 1.6.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 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 材料由承包商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他標工地)處理時,稱「餘方 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1.6.3 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 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 材料由承包商自行處理,而機關未提供棄土場時,稱「餘方自行 處理」。 1.6.4 工地設置土資場 承包商於工地自行設置供餘土暫屯、堆置、掩埋、破碎、碎解、 洗選、篩選、分類、拌和、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 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等之場所。其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應符合「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建工程剩 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與 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 1.6.5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及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之定義依第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 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棄至 合法之棄土區。施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系統效能應維持通暢。 3.2.2 棄土作業應遵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 管理暫行要點」與內政部頒行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 之相關規定辦理。 3.2.3 運輸棄土時,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 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 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 音、振動及各式污染防治措施均應符合 1.4.1款環保主管機關法 令之規定。 3.2.4 棄土場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 溝。 3.2.5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6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 承包商應負責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為計算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 建築物開挖)等挖填平衡後之餘土。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 時,土石方工作挖填數量應依第 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 相關公式計算。 4.1.2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下列方式計量: [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 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 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 公尺計量]。 4.1.3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棄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契約項目選用下列方式計價 (不包括基樁 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 4.2.1 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 範圍內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 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 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無棄土場及水土保 持工作之所需費用)。 4.2.3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工 區範圍外運輸、棄土場所費用、水土保持工作,及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4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 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3 02323-1 TPE V2.0 99/01/01
  • 第 34 條
    第02331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之填築舖平 1.2.2 基地及路堤之灑水滾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22章--借土 1.3.9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0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SHTO) (1)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土壤含水量與密度 關係試驗法 (2)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3)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4)AASHTO T224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壓密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 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不 適用材料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內之材料,應符合第02 336 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其餘填土材料應為礫石類或砂 類或粉土(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項工作包括基地及路堤之舖築與壓實,所用材料應為合法來源 ,並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 橫斷面辦理。 3.1.2 填築滾壓前,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及第02220章「工地 拆除」之規定,完成基地內所有清除及掘除、拆除等作業。 3.1.3 若有不適用材料,應依第 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填築舖平 (1)在山坡或斜坡上填築時,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將斜坡 挖成台階式,挖出之材料其適用者應用於填築基地並按規定壓 實。當原有堤坡或山坡之坡度,若陡於水平與垂直比例為 4: 1 者,則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再按規定分層填築,直至次 一較高層台階高度。 (2)除沼澤地區或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連 續填築,且每層壓實方厚度不得超過30㎝,而每層應與最後完 成高程面約略平行。 (3)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坡度以利排水。填築層面或坡面遭受嚴 重沖刷時,其恢復方法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外,不得一 次回填。 (4)土方填築︰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 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5)砂方填築:指以砂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 為採自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6)石方填築 A.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基地及路堤,其 成分應為粒徑 8cm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合物,經粒徑分析停 留在標稱孔徑15cm試驗篩上之石料重量比應達 25%以上。 B.除另有規定外,每層填築壓實厚度不得大於60cm,填方石料 之最大粒徑尺度,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 2/3。 C.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 尺度後,始可用於填築基地或路堤。 D.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應挖除,以免大石 周圍壓實不足。 (7)填築滾壓達到設計高程或工程司所設定之高程後,於整修路基 及舖築底層前,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堤應任令擱置一段 時期,以測沉設施測得之路基沉陷量少於 2cm者為合格。待等 候期結束,承包商始可將路堤面整修並再壓實隨之舖築底層。 (8)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 量,採用之預壓工法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9)鄰接混凝土管填築滾壓應符合第 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 3.2.2 灑水滾壓 (1)每層在滾壓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 於最佳含水量,且能壓實至要求之壓實度。 (2)每層滾壓應使用經工程司認可之壓路機予以均勻壓實。待達規 定之壓實度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舖設下一層。 (3)築路之重量如能使涵管或其他構造物發生損壞時,則填方未到 適當高度前,不得行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4)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 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 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 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5)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者,每層採用密度檢驗以控制其壓實效果 ,其壓實度需符合第 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6)拖運機具應儘可能在每層基地上全面均勻行駛。 (7)當基地頂面與原地面之高差大於2.5m以上,則該填方之下層部 分,可以車輛連續傾倒及舖平形成一載重均勻分布層,其最大 厚度為1m。 (8)當填築至距路基頂面設計高程下1.5m處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 指示之預估殘餘沉陷量,予以加填材料。 (9)施工時,如發現基礎材料有位移、車輪痕跡及隆起等現象,則 承包商應檢討原因,必要時可減少其車輛荷重或改用較輕型之 運輸與舖平機具,俾使次一填築層施工時,不再發生上述隆起 等現象,並應經工程司認可為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填築滾壓(路基頂面下30cm以外

    壓實度

    CNS 11777-1 A3252-1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4 A3387修正)

    1.以每層數量為依據,未達20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0㎡加驗1次。

    滾壓檢驗

    重車為後軸雙輪,其後軸載重在8t以上,輪胎壓力為7kgf/c㎡

    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

    以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3次(一往返為1次)

    3.4 許可差 3.4.1 基地及路堤斜坡應按設計圖說設定或工程司指示之填方線及坡度 完成之。已完成之斜坡與規定坡面之許可差,若按垂直於設計坡 面度量時,距路肩高程1m以內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20cm;距路 肩高程1m以上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4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 尺計量。其實作填築滾壓數量依原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間之平均 端面積計算之。 4.1.2 在山坡側開挖之台階面上或原有填土邊坡上填築,其填築數量應 為原地面線與依照設計邊坡線及路基頂面間所量得之體積,台階 回填按實作數量計量。 4.1.3 填築滾壓數量中應扣除箱涵及橋梁之體積,並扣除構造物周圍回 填或已於其他工作項目中付款之填土體積。先填築後挖土之管涵 體積不予扣除。 4.2 計價 4.2.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 尺計價。其費用包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分層撒舖、灑水 、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之費用。 4.2.2 台階回填按實作數量計價。 4.2.3 預壓土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本章結束〉
  • 第 35 條
    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前之路基整理,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 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鋪築底層之前,對新舊路基之整理及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5 第02322章--借土 1.3.6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7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2)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3)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AASHTO T238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之核子試驗法(淺層) 1.5 定義 路基(subgrade):為承受級配底層及瀝青混凝土面層載重之地 盤。 1.6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借方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挖方路段路基頂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底層下之路基 (1)填築路基前,路基底面全寬均應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 有清除物依工程司指示予以挖除並運離現場及處理,低窪處或 車轍之積水應先予排除。 (2)若基面下有鬆軟材料,以致影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 應予翻鬆、曝曬、或挖棄換填符合契約圖要求之材料,然後依 照工程司之指示,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3)鋪築底層前,全路基頂面應修成均勻之表面。 (4)在路基整型修面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予刮除,所刮除之剩餘 材料,用於頂層高程不足地點或棄置之。 (5)缺料時應補充新料,將原有之頂層耙鬆,加水拌和,並滾壓整 修至合乎規定。 (6)經過整修後,路基頂面應保持其整修完成之狀態,並繼續維護 直至底層開始鋪築時為止。 3.1.2 面層下之路基 路面鋪築前,路基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 坡度及斷面,並須繼續維護直至鋪築面層為止。 3.1.3 路床、底層經滾壓、整理完成,應經工程司核定,始得鋪築次一 層粒料。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路基整理

    平整度

    以3m直規測量

    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cm

    1.數量未達20㎡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時,每1000㎡加驗1次。

    壓實度

    CNS 11777-1、CNS 14733

    最大乾密度之95% 上

    3.2.2 若有特殊情況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予免做壓實度試驗。 3.3 保護 3.3.1 承包商應維護路基,避免遭受損害。在整修完成之路基上,除施 工所必需外,應避免車輛之通行。 3.3.2 任何運輸用之車輛機具,如工程司認為使用時對路基或其下層材 料,足以產生嚴重損害者,應依工程司之要求移走或禁止通行。 3.3.3 所有在路基表面上之窪陷處、車轍及土面破損等,均應於繼續鋪 築下一層填築料前,由承包商修補之。 3.3.4 承包商應經常修刮及滾壓路基面,俾能繼續保持完整良好之狀況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路基整理,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路基整理,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滾壓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 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36 02336-1 TPE V2.0 99/01/01
  • 第 36 條
    第02342章 地工織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木及水利工程地工織物之材料規格、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織布 1.2.2 非織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618 L3086 非織物瑕疵檢驗法 (2)CNS 9024 L2053 碳弧燈型耐光試驗機 (3)CNS 11228 A2183 工程用非織物 (4)CNS 13298 A3337 地工織物正向透水率試驗法 (5)CNS 13299 A3338 地工織物撕裂強度試驗法(梯形法) (6)CNS 13300 A3339 地工織物抗拉力試驗法(寬幅法) (7)CNS 13483 A3346 地工織物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法(抓 式法) (8)CNS 14279 A3379 地工織物單位面積質量試驗法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地工織物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位置鋪設,主要功能為排除水份、防 止土料流失及穩固構造物擋土。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土木及水利工程用織布為聚乙烯纖維、聚丙烯纖維或聚酯纖維等 編織而成之織布,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土木及水利工程用非織物為聚乙烯纖維、聚丙烯纖維或聚酯纖維 等製成之非織物,其物理性質應符合 CNS 11228 A2183之規定。 2.1.3 鋪設石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且無尖銳刺穿地工織物之可 能性。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鋪設地工織物前,須先清除鋪設面上之雜草樹木及其他雜物,並 夯實整平鋪設面。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工織物應以順水流或垂直水流方向貼 地鋪設,鋪設過程中可利用門形不銹鋼鐵絲加以固定,接縫之搭 接應用手提縫紉機以同質料之縫線縫接,或用工程司認可之一般 尼龍帶(線)以手工縫接,搭接寬度應在 5cm以上,如以自然疊 接寬度於陸上應在30cm以上,鋪設後地工織物表面須力求平整, 避免有皺折情形。 3.2.2 地工織物鋪築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指示分層或依序鋪設上方材料 。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地工織物

    拉力強度

    CNS 13300 A3339

    >140kg/5cm

    1.數量未達1000㎡時,免送驗。
    2.數量達1000~5000㎡檢驗1次。
    3.數量超過5000㎡時,每5000㎡加驗1次。

    伸長率

    [CNS 13483 A3346]
    [CNS 13300 A3339]

    <30﹪

    正向透水率(定水位高為50mm)

    CNS 13298 A3337

    >1×10-2 cm/sec 

    單位面積質量

    CNS 14279 A3379

    >300 g/㎡

    工程用非織物

    抗拉強度(抓式法)

    類別Ⅰ

    CNS 13483 A3346

    60 kgf/c㎡以上

    類別Ⅱ

    80 kgf/c㎡以上

    類別Ⅲ

    120kgf/c㎡以上

    類別Ⅳ

    160kgf/c㎡以上

    伸長率
    (抓式法)

    類別Ⅰ

    CNS 13483 A3346

    40~100﹪

    類別Ⅱ

    40~100﹪

    類別Ⅲ

    40~100﹪

    類別Ⅳ

    40~100﹪

    撕裂強度(梯形法)

    類別Ⅰ

    CNS 13299 A3338

    25 kgf以上

    類別Ⅱ

    35 kgf以上

    類別Ⅲ

    45 kgf以上

    類別Ⅳ

    45 kgf以上

    瑕疵(每公尺容許扣點數)

    類別Ⅰ

    CNS 5618 L3086

    6 點/m以下

    類別Ⅱ

    5 點/m以下

    類別Ⅲ

    3 點/m以下

    類別Ⅳ

    2 點/m以下

    正向透水率
    (定水位高為50mm)

    CNS 13298 A3337

    1×10-2 cm/sec以上

    耐紫外線性(紫外線碳弧燈連續照射200小時)

    CNS 9024 L2053

    外觀無變化,抗強力拉不得低於原規定之90﹪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地工織物依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地工織物以依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鋪設 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含搭接)、機具、設備、動力、運輸、 運費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42 02342-1 TPE V2.0 99/01/01
  • 第 37 條
    第02343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噴射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現場試灌計畫 (2)施工方法 (3)施工機具 (4)施工步驟 (5)材料 (6)漿液配合比、廠牌、規格 (7)試驗及其紀錄格式 1.5.3 廠商資料 化學藥液(摻料)無污染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2 產品設計與製造 2.2.1 漿液之配合比 (1)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應視土質、地下水 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 度或止水效果。 (2)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 1。 (3)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 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 清除乾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路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 請管路單位處理。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 3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 下列事項: A.漿液之配比。 B.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噴漿泵送壓力。 D.鑽桿提升速度。 E.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 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時,承包商得提出 可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 後施工。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 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 象時作必要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 之同意。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 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 更鑽孔位置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2 設備 3.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 3.2.2 空氣壓縮機︰15kW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kgf/c㎡。 3.2.3 鑽孔機:15kW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3.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以上。 3.2.5 攪拌機。 3.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 零件。 3.3 施工方法 3.3.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 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 3.3.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 等之檢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 散等事故,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3.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 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mm。 B.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 程相較高25mm。 C.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 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 取消上述之規定。 (2)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 工作之影響。 (3)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有超過上 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 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繼 續施工。 (4)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 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3.3.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 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 ~30kgf/c㎡ 之間。 3.3.5 噴射漿液 (1)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 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 力以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 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 規定: A.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 分鐘。 B.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 C.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 /分鐘。 D.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3.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 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 關噴水洗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3.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3.3.8 灌漿紀錄 (1)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 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樁號。 B.鑽孔紀錄。 C.鑽機之迴轉速度。 D.鑽桿上升速度。 E.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配合比。 G.噴射壓力。 H.材料使用量。 I.壓力變化之紀錄。 J.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 俾供工程司查核。 3.4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 及試驗。 3.4.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 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4.2 取樣方法:以NX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 之不同位置,各取1個試體,共3個。 3.4.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高壓噴射水泥樁(不擾動原狀試體)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單軸壓縮強度檢驗)

    CNS 12384 A3282

    平均值≧85﹪設計強度

    1.數量未達10支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5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50支時,每50支加驗1支。
    4.超過1000支之部分,每100支檢驗1支。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3.5 許可差 3.5.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1)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 (2)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 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 大於 5cm。 (3)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 大於 1.5°。 3.6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4項及第3.5項之規定,承包商應提送補 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 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 3.7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 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 時承包商應自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 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承包商應 即清除一切廢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 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 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43 02343-1 TPE V2.0 99/01/01
  • 第 38 條
    第02373章 蛇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蛇籠之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蛇籠之製作、供應、安裝及裝填石料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CNS 1468 G3029 低碳鋼線 (3)CNS 2671 G3046 鍍鋅低碳鋼絞線 (4)CNS 8828 G3178 六角形鋼線網 (5)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應配合橋墩、橋墩、固床工程、混凝土錨塊等安排施工順序,並 避免在汛期內施作。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鍍鋅鋼線:鋼線應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鋼線之鍍鋅應為 熱浸鍍鋅,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鍍鋅量不得少於 245g/㎡。 2.1.2 塑膠被覆鋼線:鋼線應符合CNS 1468 G3029之規定。塑膠被覆依 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其材質應能抗老化,比重≧1.25,抗拉強 度≧ 200kgf/c㎡,延伸率≧ 100 ﹪。 2.1.3 高密度聚乙烯(HDPE)蛇籠: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卵石:所有卵石應質地堅硬,未經風化,表面潔淨,其級配應以 直徑10cm~15cm者約占 5%、15 cm ~ 22 cm 者約占 15%、22cm ~ 40cm 者約占 80% 為原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蛇籠之型式、大小及長度、裝填石料之大小尺度以及安放之位置 ,均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安放前應先整地,安放時尤須錨接 穩固,保持不變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蛇籠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製作如下: (1)鋼線蛇籠須以規定之鋼線,縱向排列,編結成六角形孔,孔長 20cm,寬15cm以下。每兩根鄰近鋼線之捲接處,至少繞結 2圈 以上,圍成橢圓之桶形,其斷面尺度,可分為二種: A.甲種:以縱鋼線36根編成,其斷面短徑60cm,長徑 100cm。 B.乙種:以縱鋼線24根編成,其斷面短徑40cm,長徑67cm。 (2)鋼線蛇籠每隔1.5m應以鋼線網間隔之。該間隔網亦應結成六角 形,孔寬15cm,邊長17.4cm為原則。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蛇籠裝石應以直徑 22cm~40cm為原則 ,但為填實及填平,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其空隙內斟酌填以 10cm~22cm 之卵石。 3.2.2 蛇籠安放於指定位置後,約每隔0.6m,用鋼線互相固結。籠端以 兩條鋼線牢結。其他重要部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固結之。 3.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蛇籠安放之方向用於護坡之蛇籠,應垂 直水流方向順坡安放之。 3.2.4 鋼線蛇籠安裝前,地面應先整平,安裝後成弧形相接處之空隙應 以塊石填實。平鋪部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儘可能鋪於原 地面上,但相鄰兩蛇籠頂面高度相差不得大於10cm。 3.2.5 每條蛇籠之實際長度,將俟邊坡修整完竣後,由工程司決定之。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線

    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依CNS 1468 G3029規定

    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每批檢驗1次。

     

    外觀

    目測

    鍍鋅表面平滑實用,無使用上有害之缺陷。

    每批檢驗1次。

    鍍層之附著量與均勻性檢驗

    依CNS 1247 H2025規定

    須符合本章節規定。

    鍍層之附著性檢驗

    連續之鍍鋅層不得有龜裂、剝離或浮脹現象。

    鍍層厚度

    不得少於245g/㎡。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蛇籠工作依契約圖說所規定之種類,在填滿石料後量其中心長度 ,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蛇籠工作依契約圖說所規定之種類,在填滿石料後量其中心長度 ,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蛇籠編製、運送、填裝石料、捆 結、安放、錨接及坡面整理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02373 02373-1 TPE V2.0 99/01/01
  • 第 39 條
    第02381章 拋石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拋石之材料及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拋石之石料供應、儲備、運輸、坡面整修及拋放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卵石 卵石之石質須密實、堅硬,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不得含有風化石 質。卵石應為圓形或橢圓形,其重量、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 2.1.2 塊石 塊石應力求接近立方體,石質須密實、堅硬、無裂痕者,健度與 耐久性良好,不得含有風化石質以及細長或扁平之石料,其重量 、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拋放卵(塊)石前,坡面應先行整修至符合契約圖說所示。 3.1.2 拋放卵(塊)石應層次分明均勻,大粒徑石料需須置於面層,並 應注意相互契合,使成空隙最小之整體,以達指定之位置。 3.1.3 拋放位置、範圍、坡度及詳細尺度須依照契約圖說辦理。 3.1.4 塊石進場時先行堆置至一定數量後,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丈量數 量作成紀錄後,始同意進行拋放工作,並以此作為計量之依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拋卵石、拋塊石依契約圖說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拋卵石、拋塊石依契約圖說規定,以立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 包括完成此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之人工、材料、設備、機具、運輸 等費用。 〈本章結束〉 02381 02381-1 TPE V2.0 99/01/01
  • 第 40 條
    第02384章 混凝土錨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錨塊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錨塊之製造、運搬、臨時儲存、吊放與聯結整理等相關工作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應包括場地設施、施工程序、預定進度表、構件項目之施工方 法、施工佈置圖、錨塊吊放計畫及排列方法等。 (2)應考慮錨塊澆置時所需場地大小與設備設施、模板數量、混凝 土供應、搗實與養護、氣象條件、運輸機具及吊放起重機種類 等作業。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錨塊於拆模時應用紅漆標示製作日期及編號,並於運搬時檢查強 度是否足夠。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錨塊 (1)水泥: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 第I型之規定 (2)混凝土: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錨塊與錨塊間之聯結方式及材料規格,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高程完成整地工作。 3.2 錨塊之製作 3.2.1 鋼筋混凝土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 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 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2 模板限用鋼製,其構造應易於組拆,底部模板應堅強,接縫必須 密接且不得變形。承包商於製模之前,應先將模板工作圖說送請 工程司認可後施行之。 3.2.3 混凝土澆置完成至拆除模板期間應為 2天以上,養護至搬移及吊 放之期間應至少為 7天以上。在此期間應灑水保養,使混凝土塊 保持充份之濕度,並防止外物之碰撞破損。 3.2.4 每一錨塊混凝土之澆置,應一次澆置完成,不得設施工縫。錨塊 施做時工程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於模板外增設振動器 搗實。 3.3 吊放及聯結整理 3.3.1 吊放錨塊應用適當吊具,承包商應檢具作業方式說明經工程司認 可後施行之;倘承包商採用吊索,應於澆置混凝土時埋設吊環或 吊扣,並須預先提出吊環或吊扣及吊索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同 意後施工。 3.3.2 吊放之前,應於吊放之坡面設置樣板,作為準繩,並經工程司之 認可。 3.3.3 錨塊裝車(船)搬運時,應注意吊置順序,使車(船)保持平衡 ,不致傾斜翻覆。 3.3.4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位置及範圍安置混凝土錨塊。 3.3.5 混凝土錨塊吊放時應小心平緩輕置於安放位置,不得驟然衝擊吊 放,以免損及既有構造物或設施,否則承包商應負責修復。 3.3.6 吊放前應注意鋼索、吊具等之安全檢查及施吊時應注意鋼索是否 將混凝土塊充分繫緊,並使吊起之塊體儘量保持平衡,以免發生 意外。 3.3.7 吊放時,必須使塊與塊間平整且能互相完全卡住;若未能完全卡 住,應將附近各錨塊吊起重新安放。吊放施工應小心從事,勿使 錨塊遭受衝擊碰損。 3.3.8 除另有規定外錨塊彼此間之孔隙,不得嵌填塊石。 3.3.9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以鋼索聯結錨塊。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混凝土錨塊

    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數量未達20塊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塊檢驗1塊。
    3.數量超過100塊時,每100塊加驗1塊。

    重量

     

    ≧設計重量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混凝土錨塊依不同型式,以塊計量。 4.2 計價 混凝土錨塊依不同型式,以塊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 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 、場地整理租金維護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製造、養護、運 搬、儲存、吊放、聯結整理及場地清理等。 〈本章結束〉 02384 02384-1 TPE V2.0 99/01/01
  • 第 41 條
    第02385章 坡面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利土木工程所使用堤防、護岸、護坡等混凝土坡面工之構 築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坡面整平 1.2.2 混凝土坡面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3)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第 03310章「結構用混 凝土」規定之175kgf/c㎡ 混凝土。 2.1.2 伸縮縫: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放樣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坡面長向每 10m或轉折處應釘 設一處放樣標板,作為施工控制之用。放樣標板材料應使用厚 1.5cm 、寬 9cm以上之不變形木料。並在放樣標板上明確標註 該處之設計樁號、高程及相關測量資料。 (2)依照契約圖說,將堤防中心線或坡頂線放樣於現場,並在伸縮 縫分界點釘立控制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伸縮縫 每間隔 10m設置 1處;放樣標板亦可作為安裝伸縮縫之位置。 3.1.2 澆置面處理 (1)在開挖或填方初步整理時,均應使坡面土方較設計線增加沉陷 預填高度,於鋪設混凝土前將超越之預填高度部分削除整理。 (2)鋪設混凝土前之澆置面整理,應將坡面清理平整,使用機械拍 (夯)實,使其與設計坡度確實相符,並灑以適當之水量,使 之濕潤,經品管人員認可後方可開始鋪設混凝土。 3.1.3 伸縮縫模型 伸縮縫模型(導模)之底寬至少 30cm,高度依坡面設計厚度而 異,以厚 2mm 以上之鋼板銲製而成,背後以角鋼斜撐及加勁板 補強,以堅固不變形為原則,長度配合設計坡面長調整,可為組 合式,安裝後於底座打入長道釘固定之。 3.2 機具設備 3.2.1 坡面工之施工,除人工拍實工法依內面工之施工法及機具設備外 ,應依施工法之不同,按其應具機械設備如下,在施工前籌備妥 當,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施工。 (1)鋪築機工法 A.混凝土鋪築機 1全套,包括混凝土輸送機、混凝土鋪築機及 滾壓輪伸縮縫切割機等。 B.軌道200m。 (2)拖模工法 A.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外最少10套。 B.包括拖模、發電機、捲揚機、工作架、振動機 1全套。 C.容量 1m3以上挖斗之耙挖機 1台。 (3)機械拍實工法 A.導模(伸縮縫及厚度控制模)、底模、頂模模具,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外最少10套。 B.容量 1.5m3以上挖斗之耙挖機 1台(含鋼拍板)。 3.3 施工方法 3.3.1 混凝土及鋪設 (1)混凝土之材料、配比、拌和、運輸、工地試驗等,應依照第03 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 (2)混凝土鋪設應自底部開始,由下而上,無論以拌和車之瀉槽卸 料鋪設或以耙挖機鋪設,均應設法以防止混凝土材料析離,每 段(單元)工作開始後,須一氣呵成,不得中止,以免產生不 必要之接縫。 (3)伸縮縫之施作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3.2 拍實 混凝土澆置後,應先以木板、鐵耙、耙挖機或輸送帶推成粗坏後 ,再按下列施工方式拍實之。 (1)鋪築機工法 以滾筒上下滾壓至少 4次,如混凝土厚度超過20cm以上時,應 啟動附屬之振動棒,增加攤平螺桿之攤平能力,以強化混凝土 壓實效果。 (2)拖模工法 澆置作業自坡底開始,以振動機對灌入模內之混凝土充分搗實 。初澆置時,振動機之振動棒可伸入拖模下方搗實,使模內充 滿混凝土,拖模向坡頂方向提升後,振動棒只能在拖模前方振 動,不可伸入拖模下方,以免使下方已成型之混凝土受擠壓而 上浮。 (3)機械拍實工法 混凝土鋪設完成後,以拍實鋼板順坡度作推擠,並上下振動拍 實,直至混凝土表面出漿為止。如厚度在40cm以上時,應分 2 層鋪設, 2次拍實。 無論以滾輪壓實或以振動棒搗實,或以拍實鋼板拍實或其他方 法拍實,均應直至混凝土表面有水泥漿出現。伸縮縫或死角則 應以輔助器材搗實。 3.3.3 修飾 混凝土經拍實整平後,應以木質鏝刀或木質抹板修飾表面平順, 表面不得留有孔洞,最後使用棕帚或草帚等順紋掃光。掃光時應 注意使水泥漿能填滿混凝土表面,掃光後尚遺留之微小孔洞禁止 使用任何乾濕砂漿塗敷表面。 3.3.4 養護 應依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辦理。 3.3.5 伸縮縫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斷面設置伸縮縫。 3.4 現場品質管制 坡面工之混凝土品質控制與評估,應依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 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 理。 3.5 檢驗 3.5.1 取樣方式 完成之混凝土坡面工應作厚度檢驗及評估,評估標準以每 1,000 ㎡鑽取樣品 1組,不足 1,000㎡時仍應鑽取 1組,每組有 3個樣 品。 3.5.2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混凝土坡面工厚度檢驗表
    抽驗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工程名稱:                        (坡面高=    m,L=   m)

    組別

    樣品

    Ran

    里程樁號

    Ran

    位置(m)

    厚度(cm)

    平均厚度(cm)

    評估

    1

    1

     

     

     

     

     

     

     

    2

     

     

     

     

     

     

     

    3

     

     

     

     

     

     

     

    2

    1

     

     

     

     

     

     

     

    2

     

     

     

     

     

     

     

    3

     

     

     

     

     

     

     

    3

    1

     

     

     

     

     

     

     

    2

     

     

     

     

     

     

     

    3

     

     

     

     

     

     

     

    4

    1

     

     

     

     

     

     

     

    2

     

     

     

     

     

     

     

    3

     

     

     

     

     

     

     

    5

    1

     

     

     

     

     

     

     

    2

     

     

     

     

     

     

     

    3

     

     

     

     

     

     

     

    6

    1

     

     

     

     

     

     

     

    2

     

     

     

     

     

     

     

    3

     

     

     

     

     

     

     

    註:
    1.混凝土坡面工檢驗頻率為以每A=1,000㎡鑽取樣品1組,每組有3個樣品。
    2.每組取樣區間長度L=A╱坡面高(m)。
    3.第1個樣品樁號:(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4.第2個樣品樁號:L/3+(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5.第3個樣品樁號:2L/3+(L.Ran)╱3,位置:坡面高(m).Ran。
    6.Ran(Random),係為電算機之亂數表,取小數點以下3位數。樣品鑽取位置為自坡面上端向下起算。

    抽驗人員: 承包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混凝土坡面工依契約圖說所示,依不同之厚度個別以平方公尺計 量。 4.2 計價 混凝土坡面工依契約圖說所示,依不同之厚度個別以平方公尺計 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 、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場地整理租金維護等費用在內 。附屬工作包括放樣、澆置面整理,混凝土之鋪設、拍實、修飾 、接縫及養護等。 〈本章結束〉 02385 02385-1 TPE V2.0 99/01/01
  • 第 42 條
    第02386章 砌排石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為防止土方崩塌、沖刷而以石材所施設之保護設施,包括砌 排石工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乾砌石 乾砌石材 1.2.2 混凝土砌石 (1)混凝土砌石材 (2)混凝土排石材 (3)混凝土襯排石材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7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4)CNS 6989 A2093 塊石 (5)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6 定義 1.6.1 乾砌石 以石材圍築成一坡面或平面時,而不使用其他材料之砌石工法。 1.6.2 混凝土砌石 以石材圍築一坡面或平面時,石材間隙以混凝土填充,以增加黏 結強度之砌石工法。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石材用於混凝土砌石者,表面應保持清潔,如含有粉塵時須予以 清洗乾淨始得運入工地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 (1)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工作所需之石材不得在施工範圍內外及 河川區域就地採取。 (2)石材應選用經自然琢磨形成、無裂痕而堅實者,其長徑應為橫 徑之 1.2至 1.8倍,縱徑(厚度)應為橫徑之 1/2以上,如無 特別註明,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表 :

    石材

    長徑尺度(cm)

    用途

    卵石

    尺度<20

    基礎、坡面鋪石

    塊石

    20≦尺度<40

    坡面乾砌石、混凝土砌石

    大塊石

    40≦尺度<80

    坡面鋪石、基礎填石

    巨石

    80≦尺度

    坡面鋪石、基礎填石

    (3)石材應於材料進場時即量測其尺度是否符合規定,至於砌疊完 成後,僅就外露部分(面層短軸╱牆頂厚度)檢查。 2.1.2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配合比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 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 2.1.3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4 洩水管:應符合第 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洩水管相關規定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砌石基礎底面應妥加整平夯實。砌石背後坡面,如屬填方應依填 土之規定壓實,若有與混凝土接觸時,應灑水飽和後始可砌石。 3.1.2 施作混凝土砌石工時,石材應灑水潤濕並保持清潔。 3.1.3 承包商施作混凝土砌石工前,混凝土之拌和、輸送設備之準備及 檢驗工作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砌石應分段自基腳砌起,平均水平升高砌築,基礎底部各層應 選用較大石材,每段所砌高度不得超過3m;坡度較陡於垂直、 水平比為1:1者,不得超過2m。 (2)砌石時應小心排砌安放,不得拋置,並不得施以重大錘擊以免 搖動。 (3)砌石應使石材之長徑垂直於坡面,交錯銜接,並使其接觸面儘 量平整、寬大、露面成三角孔形。 3.2.2 乾砌石材 (1)砌石以六圍砌為原則,五圍砌、七圍砌尚可使用,不可橫砌、 重疊。 (2)石材之背面空隙應以直徑 0.5至 3cm之小石填實,其每㎡砌石 中所應填充之小石用量規定如下表:

    設計石材尺度(cm)

    30

    25

    20

    填充小石用量(m3)

    0.07

    0.063

    0.03

    3.2.3 混凝土砌石材 (1)石材應分層砌築,石材間隙先鋪一層混凝土,然後在混凝土上 安砌石材,石材與石材間隙之混凝土應填實。 (2)砌石用之混凝土用量,其每平方公尺所應填充混凝土用量規定 如下表:

    設計石材尺度(cm)

    混凝土用量(m3/㎡)

    石前

    石後

    30

    0.030

    0.050

    25

    0.030

    0.045

    20

    0.025

    0.040

    (3) 石材砌築後,其外壁表面之混凝土應搗實抹平。 3.2.4 混凝土排石材 (1)混凝土排石材,為混凝土砌石材之一種,石材之排築應分層為 之,石材間隙及石材上面先鋪以混凝土,然後在底層石材間混 凝土上安排石材,使之每層石材均互相交錯,石材與石材之間 隙應在平均 3cm之間,間隙中之混凝土應填實之。 (2)混凝土排石材每層間混凝土厚度平均以 2cm計,其每平方公尺 所應填充混凝土用量規定如下表:

    設計石材尺度(cm)

    石材用量(m3/㎡)

    混凝土用量(m3/㎡)

    30

    0.25

    0.111

    25

    0.21

    0.106

    20

    0.16

    0.093

    3.2.5 混凝土襯排石材 (1)應於施工前先行鋪石材於混凝土砌石材之背後,以加墊混凝土 之裡層。鋪石材應不限圍砌方式,可採用較大石材鋪排,其橫 徑不小於設計尺度時允許橫砌,惟接觸露面儘量縮小以免增加 混凝土墊層之用量。 (2)混凝土襯排石材為混凝土排石材之石材背後,加墊 1層混凝土 ,並以 1層鋪石材與土方隔離,所用之混凝土強度應與砌用者 相同,其排石材之混凝土用量依本章 3.2.4規定。 3.2.6 混凝土砌面修飾 (1)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契約圖說所 示,石前應以水泥砂漿抹平或以同成份混凝土做表面修飾,施 作前並應灑水潤濕。 (2)混凝土修飾混凝土成分與砌石者相同,厚度 1cm,施工完成後 混凝土外壁應比石面退縮 3至 5cm。 (3)若契約圖說規定砌石不以混凝土砌面修飾時,應於砌石間混凝 土尚未開始凝結前,以棕掃掃平,保留天然粗面,或以水泥砂 漿勾縫。 3.2.7 施工縫 砌石每段長度以不大於 25m為原則,每段之起始或結束處砌築應 以梯狀逐層向上縮砌,避免接點鬆動及利於下段砌築銜接,銜接 時接觸面應灑水潤溼。 3.2.8 洩水管 洩水管施作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 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 定。 3.2.9 養護 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3 檢驗 3.3.1 取樣方法 以指定挖驗位置為中心,應鑽孔或開孔至能見所砌石材之大小、 襯裡之混凝土厚度及內層填料為止。 3.3.2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砌排石工

    厚度

    以大於50cm之直尺或木條壓於砌石面,以鋼尺垂直於坡面,量測石材長徑長度及石面至裡層之厚度

    1.石材大小應在許可差範圍之內。
    2.石面至內層填料之厚度在設計值-3%為合格

    1.數量未達100㎡時免檢。
    2.數量達100~500㎡檢驗1處。
    3.數量超過500㎡時每500㎡加驗1處。

    3.4 許可差 石工常用石材為塊石,其尺度為一概括長徑,許可差範圍規定如 下表:

    石材設計尺度(cm)

    30

    25

    20

    許可差範圍(cm)

    22≦尺度<30:30%以下
    30≦尺度<38:70%以上

    18≦尺度<25:30%以下
    25≦尺度<32:70%以上

    15≦尺度<20:30%以下
    20≦尺度<25:70%以上

    備註

    上項超過或不足規定尺度之百分數係指單項之最大限度,並非指級配而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乾砌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 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1.3 混凝土襯排石材裡層之鋪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厚度,以平方公 尺計量。 4.2 計價 4.2.1 乾砌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 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 輸、動力及其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 之不同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 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其附屬工作等 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混凝土之材料、購運及拌和、放置、搗 實、修飾,及一切石材之購運及砌築等。 4.2.3 混凝土襯排石材裡層之鋪石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厚度,以平 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為完成鋪石材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其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86 02386-1 TPE V2.0 99/01/01
  • 第 43 條
    第02457章 預力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支承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所使用之預力混凝土基樁之 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樁施打 1.2.2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2)CNS 2602 A2037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 (3)CNS 10137 A1038 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施工標準 1.4.2 相關法規 (1)噪音管制法 (2)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3)建築技術規則 1.5 定義 1.5.1 引樁(Followers) 當打樁的落錘接近地面時,必須引用適當設備套在樁頭上,然後 再將落錘升高套上引樁柱,繼續打樁工作,使樁頭貫入地表下設 計高程位置之施工方法稱為引樁,亦稱頂樁或送樁。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晝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預定進度表、打 樁方法及順序、打樁設備及其承載力計算公式、臨時設施、安全 對策、記錄方式及基樁載重試驗等必要事項。 1.6.3 施工製造圖 (1)設計製造資料:包括預力設備、詳細設計圖、混凝土配比、製 造方法與過程、養護方法、材料試驗與混凝土試驗報告等。 (2)施工製造圖:包括各型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施工製造圖,並 完整標示製造、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細節。 1.6.4 檢驗合格證明 提送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 ,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各項材料符合 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預鑄構件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且地基須堅實而無沉陷現象, 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1.7.2 構件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應力超出容許應力,裝卸及放置 時應避免構件遭受撞擊。 1.7.3 吊裝方法、使用之機具、運送之方式與構件運送前應達之養護期 ,均應經工程司核可。 1.7.4 預鑄混凝土樁之儲藏、搬運、吊裝工作皆應避免過大之彎曲應力 、破碎、剝落及其他損傷。 1.7.5 用於海水或鹼性土壤中者,應避免表面磨損或其他使內部混凝土 外露之損傷。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離心法先拉式預力混凝土基樁應符合CSN 2602 A2037之規定。 2.1.2 無收縮混凝土應符合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 驗,工程司可視試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 際地質資料以決定基樁樁長。 (2)支承樁所需長度應能承載需要之載重量,並達規定之貫入深度 ,且依契約圖說之標示伸入樁帽或基礎中。 (3)承包商應供給足夠長度之樁,俾能獲得所需之貫入深度與載重 量。為決定所需之樁長,承包商可利用試樁、鑽探或做所需之 類似調查,並經工程司認可以決定之。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 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 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打樁設備 (1)預力混凝土基樁之打樁設備及裝置應依地質及空氣污染、噪音 、振動等規定而選定並應符合 CNS10137A1038之規定。 (2)預力混凝土樁應用蒸氣錘打樁機或柴油錘打樁機或振動式打樁 機施打,選用樁錘之性能應與樁長、樁徑及土質情況相配合, 並應儘量注意對噪音、振動之控制,使其符合環保法規之相關 規定。 (3)如使用自由落錘打樁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樁錘重不得 少於1.5t,其落錘高度不得超過3m,並裝配有適當之樁架、導 軸與捲揚吊車設備。 (4)空氣錘應備有製造廠商對該錘之使用說明,包括其空氣容量。 壓縮機應裝有正確之壓力計。閥門機械與空氣之其他各部分或 柴油機錘應維持正常情況,使其能符合樁錘設計之衝距與每分 鐘之擊數。效率不良之任何設備均應遷出工地。 (5)使用柴油打樁機之設備及樁錘重量,須經工程司核可。 3.3 施工方法 3.3.1 打樁 (1)離心法製混凝土基樁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工,其施工標準應符 合 CNS 10137 A1038之規定。 (2)打樁使用引樁( Followers)或水中用錘打樁之施工方法,應 經工程司核可始可施作。 (3)打樁前,應將樁錘先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體 三者之軸線須在同一直線上。樁頭應加保護,樁帽之構造應用 麻繩圈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緊貼樁頭。樁錘與樁蓋及樁 蓋與樁之間應設置硬木( Hard Wood)材質之墊層( Cushion )以保護基樁。墊層上應加鋼套,套內再嵌置緩衝材料,樁錘 之槌擊力係由防振木塊傳至麻繩圈,再傳至樁頭。墊層應套住 樁之頂部並須套入樁頂下10cm以上。打樁作業期間,墊層須維 持良好之情況。 (4)依據設計按實際之斷面所算得之載重量,當打擊次數超過需要 貫入30cm深度打擊次數之 2倍,或超過需要貫入10cm深度打擊 次數之 3倍,或經核算打擊所致應力有損及樁體之虞時,經工 程司核可後應增加設備以達成規定之貫入深度,增加之設備包 括使用水沖孔法或預鑽孔法之機具。 (5)若經工程司核可使用重錘以低速撞擊時,須注意不得危害樁之 本身。 (6)除另有規定外,吊樁以二點吊法為原則。 (7)樁長超過 15m時,打樁過程中宜有夾持設備,以免因樁過長發 生彎曲現象。 (8)打樁時須記錄每公尺之錘擊次數,並記錄最後30㎝之施打情形 (包括錘重、錘落高度、每次貫入量及反彈量等),每支樁之 施打,應作成完整之紀錄。 (9)基樁在施打作業中,已達到契約圖說所示之樁尖高程,但未達 到契約圖說所載明之載重量( Bearing Value),經工程司核 可後應辦理加長樁身之接樁工作。 (10)若承包商因打樁不當以致樁身毀損者,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時, 及打至設計圖說所示標高以下者,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依下列 方法擇一加以改正: A.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B.在該損壞之樁或過低之樁旁另打一樁。 C.將樁接長或將基礎之底腳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底腳內。 3.3.2 接樁:如因製樁或打樁設備之故,或其他原因致單支樁長度不能 達到所需深度時,經工程司核可始可予以接樁。接樁應預為設計 ,先行製作樁接頭,接頭處須照契約圖說及工程司指示處理,並 須平整密合。樁上下應連成直線,不得有彎曲現象。如發現下樁 己傾斜,則上樁亦須隨之同一傾斜,打樁隨之斜打務使打擊方向 與基樁延伸一致。為維持打樁作業不中斷,接樁工作應儘速進行 ,即使遇雨亦不得停止,如預測可能遇雨時,應依事先預作適當 防護措施,俾能繼續銲接作業。 3.3.3 切樁:在施打作業中因遇卵、礫石地層或岩盤,致無法達到契約 圖說所示之樁尖高程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 理切樁。 3.3.4 預鑽孔 若契約圖說規定設置預鑽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水壓沖掘鑽孔。 (2)為獲得契約圖說規定之貫入深度,經工程司核可承包商可提供 水車設備與抽水唧筒,或供給必需之鑽掘設備。所鑽掘之樁孔 不得大於樁徑,並達適當之深度。若於樁孔內打入基樁,掘孔 之大小應使樁在樁體不受損之要求下,充分打入至承載力足夠 之處,並能達需要之載重量。 (3)樁打入新建之路堤,若路堤填築厚度超過 2m 時,應預鑽孔後 打入,所鑽孔徑不得大於樁外徑加10cm。樁打入後,其周圍之 空隙,應以砂或細礫石填充至堤面高度。 3.3.5 地下障礙:施工時,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 至預定深度時,應即報請工程司核定處理方法。基樁打設時不得 中途停止,如因打擊異常、接樁傾斜、樁頭破裂而須中途停止時 ,應報請工程司核定,並列入紀錄。 3.3.6 樁頭接樁處理:樁頭與基礎之結構連接,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及工 程司之指示辦理。 其中無收縮混凝土之澆置應依照第 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之 規定辦理。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

    尺度

    CNS 2602 A2037

    1.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許可差應符合CNS 2602 2602A2規定

    製造商須全數進行檢驗,承包商得抽驗之。

    混凝土抗壓強度

    CNS 1232 A3045

    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抗彎強度試驗

    CNS 2602 A2037

    CNS 2602 A2037

    1.數量未達2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支樁檢驗1組。(1組抽查2支樁)
    3.數量超過100支椿時,每100支加驗1組。

    3.4.2 所有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與安裝,均應經工程司之檢驗與認可 。 3.4.3 凡破裂、折斷或尺度偏差超逾許可差之樁,均須廢樁,並另依工 程司指示補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按各不同外徑、種類以公尺計量,所稱長度 指樁頂至樁尖。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切除樁長及引樁不予計 量。 4.1.2 廢樁之長度不予計量。 4.1.3 基樁樁長依基樁載重試驗及實際地質狀況決定之。若工程司決定 須進行補充鑽探,補充鑽探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量。 4.1.4 基樁內若註明回填砂、澆置混凝土及排紮鋼筋或其他材料,依契 約有關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按各不同外徑、種類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 已包括樁位定位、提供基樁、打樁、切樁、樁頭處理(含無收縮 混凝土、鋼筋、吊模及與基礎之接樁處理)等完成本項工作所需 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 在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切除樁長及引樁之費用已包括在 預力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2 廢樁之費用已包含在預力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3 因打樁不當所造成之補樁、改正所需費用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 計價。 4.2.4 基樁樁長依基樁載重試驗及實際地質狀況決定之,補充鑽探依實 作長度以公尺計價。 4.2.5 基樁內若註明回填砂、澆置混凝土及排紮鋼筋或其他材料,依契 約有關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02457 02457-1 TPE V2.0 99/01/01
  • 第 44 條
    第02463章 鋼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板樁作為永久性擋土或擋水使用且於竣工後留置不予拔除 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完成鋼板樁打設之全部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2)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A36M 結構鋼件 (2)ASTM A6M 結構用輾軋鋼棒、鋼板、型鋼及鋼板樁之一般規 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標明鋼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2)施工順序及計算書。 (3)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准之前,不得進行相關工作。 1.5.3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橫撐之配置,並依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 統」規定辦理。 1.5.4 廠商產品資料、型錄 (至少包含產品材質規格、應力強度、材料 長度、斷面性能、斷面尺度、單位長度重量及單位面積重量等資 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板樁及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下列規定 : (1)鋼板樁採用連鎖型應符合 CNS 7851 A2109 之規定。 (2)其他結構型鋼須符合CNS 2473 G3039或CNS 2947 G3057之規定 。 2.1.2 使用之鋼板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新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鋼板樁施工前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放樣。 3.1.2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探查擬施打之範圍內是否有障礙物。若 有障礙物存在,必須事先除去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 ,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1.3 鋼板樁之施打,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振動錘或其他適當之機具。 3.2 施工方法 3.2.1 架設並施打鋼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 直立之深度為止,豎立時相鄰兩樁之接合部位須充分銜接。 3.2.2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 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 之平直。 3.2.3 重覆上述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 此過程中可視實際施打狀況,經工程司核可後調整每批鋼板樁豎 立之數量及深度。 3.3 施工要求 3.3.1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勾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 樁身吊裝時,應在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俾免板樁接 槽受損。 3.3.2 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 60m範圍內,如有未 達0.7之混凝土,應暫緩進行打設。 3.3.3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按契約圖說及核准之施工圖辦 理。 3.3.4 鋼板樁施打時,必須隨時注意其接槽緊密。 3.3.5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應避免發生嚴重偏差或傾斜現象。 3.3.6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契約圖說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設 計深度時,應報請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3.3.7 陸上打鋼板樁作擋土牆(或擋水牆)使用時,除鋼板樁間接槽必須 緊密不得開裂外,並須依契約圖說所示加裝支撐或拉桿,以免因 受土壓(或水壓)影響致傾倒而生意外。 3.3.8 施打鋼板樁時,應儘量採用振動及噪音較小之打樁機。 3.4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鋼板樁新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板樁

    化學成分

    CNS 7851 A2109第7.1節說明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2規定

    1.數量未達2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100支樁檢驗1組。
    3.數量超過100支樁時,每100支加驗1組。

    機械性質

    CNS 7851 A2109第7.2、7.3節說明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3規定

    形狀及尺度許可差

    CNS 7851 A2109

    應符合CNS 7851 A2109表4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鋼板樁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鋼板樁長度)計 量。 4.2 計價 4.2.1 鋼板樁應依契約單價,按契約圖說所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鋼 板樁長度)計價。 4.2.2 單價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須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 及運輸等費用。 4.2.3 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未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因而 損及地下管線等設施時則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 〈本章結束〉 02463 02463-1 TPE V2.0 99/01/01
  • 第 45 條
    第02468章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承載基樁之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 基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及打設保護管 1.2.2 設置沉澱設施 1.2.3 調配穩定液 1.2.4 鑽孔、樁徑及垂直度檢測 1.2.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7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5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建築技術規則 (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5)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6)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 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材 料、預定進度表、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 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孔壁崩塌應變計畫、基樁載重試驗及泥漿 之處理計畫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 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施工中孔壁之穩定、檢測及調整方法。 (3)穩定液之混合及機具說明。 (4)鋼筋籠之製造圖(含分節詳細設計)。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4)緩凝擴散劑之相關資料。 1.6 定義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及劣質混凝土之定義依第 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28天抗壓強度則須符 合契約圖說之規定,混凝土之坍度須在10 ~ 20cm。 2.1.3 所用之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 提出緩凝劑使用計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 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4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 合 CNS 560 A2006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 驗,工程司可視試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 際地質資料決定基樁樁長。 (2)除「建築技術規則」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100支樁應至 少選試 1支進行基樁載重試驗,惟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決 定。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 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 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反循環式鑽掘機之鑽掘能量須符合契約圖說所要求之基樁直徑與 深度。 3.2.2 承包商應指派對反循環式基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 際經驗之工程師至少 1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 工人負責。 3.2.3 承包商應準備足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中途工程停頓,如因機件 故障或其他原因而致工程不能按預定進行時,概由承包商負責。 3.2.4 反循環式鑽掘機 (Reverse Circulation Drill Machine)之主要 機具設備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唧吸泵(Suction Pump):泵傳動軸內徑為15cm以上。 (2)動力引擎或馬達。 (3)旋轉台。 (4)豎架高3m以上。 (5)保護鋼管(Casing)、鑽桿(Drilling Pipe)、特密管(Tremie P ipe)等。 (6)吊車:其吊桿長度應配合鋼筋籠吊裝每節高度,且其起吊能量 應足夠吊裝基樁鋼筋籠之重量。 3.3 施工方法 3.3.1 定位 (1)承包商應按契約圖說訂定樁位正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 並經工程司實地核定。每支基樁正確位置處均應打設長度至少 2m以上之保護鋼管,鋼管須儘量保持垂直不得偏斜,其垂直度 應經測量,斜度超過 1/200時,應拔起重新裝設。 (2)施工中應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3.2 保護用鋼套管 (1)為確保水頭及防止因機具過重或振動導致表層土壤崩塌,必須 在鑽孔前打設鋼套管加以保護。 (2)套管入土深度除契約圖說另有註明外,應視地質、地下水位及 防止鋼管下端漏水之有效地層位置等決定之,並經工程司核可 後方得開始打設。 (3)鋼套管頂部高度視需要而定,使管內水頭高度至少能使孔壁產 生0.2kgf/c㎡以上的水壓。 (4)鋼管之管壁厚應依直徑、長度及所受衝搫力而定,以免發生變 形或損傷,其厚度以不小於 9㎜為原則。 3.3.3 設置沉澱設施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排出之泥砂完成初步沉澱。 若設置現場挖坑式之沉澱池應有足夠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 漿及穩定液之循環在工地漫流。工地可設置大容量沉澱池使穩定 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果。或可填加藥劑 ,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工場地受限制時, 經工程司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澱池或儲存容器中 積存之泥應挖出裝入鐵製容器並運離工地,於工區外自覓專業廠 商處理。 3.3.4 鑽掘 (1)施工時依地下土層之性質,選擇用 [蒜頭鑽頭][多翼鑽頭][多 頭旋轉鑽頭 ]施工,鑽掘時鑽桿須垂直,位置須準確,其偏差 應於許可差範圍內。 (2)鑽掘過程中為防止孔壁崩坍,應經常派員監視或檢查,並應視 地層狀況採用靜水壓法、穩定液法或鋼壁法,同時應視需要添 加穩定液之稠度或將保護管加長。為防止孔壁崩坍,鑽掘孔內 之泥水位應經常保持在地下水位之上至少1m,如地下水位接近 地表面時,應在地表面上加接保護鋼管,使孔內水位能保持在 地下水位以上1m。 (3)樁機轉盤之安裝,不得直接壓於保護鋼管上,應使其腳架置於 地面上,墊以方木,使樁機放置穩固,以免保護鋼管受壓沉陷 或位移。鑽掘中,如鑽桿擺動嚴重時,將影響基樁之精確度, 應降低鑽機之轉速,以減少孔壁坍崩之可能。 (4)施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中途停止,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 障礙物,無法鑽掘至預定深度時,應即妥善保護已鑽成之壁孔 ,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確認及測定深度,其結 果列入紀錄,並研擬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可。 (5)鑽孔作業完成應立即準備下一步工作,不可使之停頓。如無法 繼續施工至澆置混凝土完成時,不得立即移機,且應派專人看 管,注意孔內水位變化,每隔 1小時須轉動鑽桿 5分鐘,使其 保持泥漿之均勻,並隨時補充穩定液,使其保持應有之水位。 (6)樁孔完成後應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有效方法 檢測樁孔斷面及垂直度。樁孔許可傾斜度為 1/100。樁位最大 偏差不得超過 7.5㎝。 (7)經工程司核對深度並測量底部沉澱量,孔中沉澱不得超過30cm 。如超過30cm者,應重新抽吸沉砂後,始可吊放鋼筋籠。為減 少孔底沉澱物,可於樁孔鑽掘完成後將鑽頭稍為提起,緩慢空 轉,使泥水循環約10分鐘以降低孔內泥水濃度。孔底處理之適 當時間,以鋼筋籠吊放之前行之。 (8)鑽掘樁孔到達預定深度後,若發生崩坍之現象,除應防止繼續 崩坍外,並應清除坍下之砂土,使達到原來鑽掘之深度,始可 放置鋼筋籠。 (9)鑽掘樁孔至高透水性土層時,易發生逸水現象,使孔內之水位 急劇下降,而致影響孔壁坍落,故宜立即補充泥水,增加泥水 比重,使用穩定劑等,以穩定孔壁。如情況嚴重時,應將鑽機 移開,迅速回填黏土或經工程司核可材料,以防坍陷。 (10)如因樁孔附近地面有超載荷重時,保護鋼管穿入粗砂層有湧水 現象而致生孔壁坍落時,應即減少載重,加深保護鋼管使伸至 低透水土層,或調整泥水比重以控制之。 (11)基樁施工中應依據現場樁施工及控制紀錄研判是否需要使用穩 定液,以增加工程之安全並提高工作效率及施工之品質。穩定 液須用清水調配,水中不得含有油質、不合規定之酸鹼物、有 機物質或其他雜質。穩定液放置10小時,水之分離度應在5%以 內,穩定液注入樁 6小時後,液面下降應保持在20cm以內,否 則工程司得視情形增加穩定液之濃度。 (12)穩定液控制紀錄至少應包括試驗時間、取樣地點、工作狀況及 3.4.2 節表列之檢驗項目。 3.3.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 變形,主鋼筋須加環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 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 3cm,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AW SD12.1施工。 (2)鋼筋籠外側應加做間隔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 放置方向與主鋼筋平行(即與環筋垂直)。除契約圖說另有規 定外,間隔片之間距約為2m。 (3)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 加以修正後再行放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 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 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 2點吊 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 形。 3.3.6 水中混凝土澆置 (1)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須密合不滲水 ,管底離樁底約20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 度,每支特密管之長度為0.5~3m不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 最頂 3支之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其餘之管長須均等 ,不等長之管不得放入樁內使用。 (2)特密管放置完成後,應將孔內之泥漿或穩定液反循環抽出,並 置換清水,同時用強力抽水機清除底部沉積物,完成後方可澆 置混凝土。泥水循環處理至少20分鐘以上,且於澆置混凝土 5 分鐘前不得停止。 (3)特密管之管徑為 20~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應採用比管徑 略大之碗狀橡膠放置於特密管上方,當混凝土灌入漏斗,迫使 碗狀橡膠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漿,使其從管底溢出,並使樁 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4)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1.5m且不得少 於 1倍樁徑。每次提升特密管前,須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 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長。不可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而影 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5)澆置混凝土時,應經常保持保護管內水位在地下水位上1m以上 之高度,沉澱池內之出水口應關閉堵塞,逐漸上升之泥水應使 用水泵抽出,不得用溢流方式漫流至整個場地。 (6)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 ,不得已時可將特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 度亦不宜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土形成冷縫。 (7)如契約圖說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 至高出設計高度 1倍樁徑,並將保護管拔除,俟基礎開挖後, 將高出部分鑿除使基樁內鋼筋露出,並將鋼筋按契約圖說所示 伸入基礎混凝土中。 (8)每支基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 連續不斷日夜施工,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9)經判定因施工不當而造成廢樁,則承包商應負責予以補樁。應 先提送補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補樁。 (10)基樁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細砂填平並予覆蓋,附 加區隔與標示以免危險。 3.3.7 崩坍處理 (1)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中擬定孔壁崩塌應變計畫。 (2)施工時若鑽頭抵達預定深度後發生孔壁崩坍,除設法防止再崩 坍外,應即清除坍下之砂土。 (3)若在設置鋼筋籠後發生崩坍,仍應設法清除後始得澆置混凝土 。 3.4 檢驗 3.4.1 基樁完整性試驗 (1)為瞭解澆置完成後基樁混凝土斷面之完整性、連續性,是否含 有土壤、灰泥、蜂窩或斷樁之現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 基樁應埋設測管。所有構造物基樁應取 10%施做超音波試驗, 且每座橋台、橋墩至少取 1支,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增加試驗 樁數。無法適用超音波試驗法時得採用其它替代試驗法,承包 商應提出建議替代試驗法之實績證明、成果報告、試驗設備、 試驗方法及人員資歷等圖說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2)試驗前所有儀器設備應先行檢查、校正,確定其功能符合要求 ,經工程司同意後進行試驗。 (3)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依工程司指示須辦理試驗之基樁,直徑 60~80cm應預先埋設 3 支測管;直徑 100cm以上則應預先埋設 4支測管(聚氯乙 烯( PVC)管或鐵管,內徑大於50mm,厚度大於 3mm),長 度係配合基樁之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20㎝,管底及頂均應封 蓋,以便工程司抽樣試驗。 B.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之情形,安裝時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 籠上,避免有鬆動情形發生。 C.澆置混凝土前及試驗時,測管內均須充滿水。 D.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E.澆置混凝土 7天後,得進行超音波試驗。 F.基樁完整性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及方法之描述試驗結 果紀錄,試驗結果之分析及研判,基樁缺陷種類及位置,基 樁缺失之等級及處理建議等。 3.4.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皂土類穩定液

    比重

    漿密度天平(Mud Balance)

    1.05~1.22

    鑽挖前後、下雨後、混凝土澆置前

    黏滯性

    漏斗黏滯性儀(500/500c.c. sec. Marsh Funne Viscometer)

    20~35秒

    每日測定情況同上

    濾過度

    濾過壓試器測試壓力(3kgf/c㎡) (Filter Press Tester)

    滲透量少於15C.C.泥漿膜厚小於2㎜

    每5日測定1次 

    pH值

    pH值顯示儀

    7~12

    混凝土澆置前後

    含砂量

    200號篩

    小於5%

    每5日測定1次

    3.4.3 上列測定次數為一般情形下之測量次數,工程司得增減實際測量 之次數。同時下雨前後、久置後、停工前及土層有變化情況時, 應照工程司之指示,加做必要之試驗。 3.4.4 鋼筋之檢驗應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之檢驗應 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5 現場品質管制 3.5.1 報表 每支樁之施工,承包商應製作報表報請工程司備查,其紀錄包括 下列各項︰ (1)基樁編號。 (2)開挖開始之日期、時間。 (3)開挖完成之日期、時間。 (4)遇到困難或障礙及其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5)鋼筋籠吊放完成之日期、時間。 (6)混凝土澆置開始日期、時間。 (7)混凝土澆置完成日期、時間。 (8)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與澆置中遇到困難或障礙 情形。 (9)混凝土澆置進行中之頂高。 (10)穩定液灌入,調整與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1)混凝土試體澆置及抗壓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2)特密管起管時間、長度。 (13)混凝土面高程。 (14)開挖時由取出之土壤紀錄地質之變化及水位之變化。 3.6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7 清理 3.7.1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 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3.7.2 泥漿之處理 (1)泥漿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為原則 。無法於施工工地現場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者,應以密 閉式車斗運至泥漿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後,方 得送交土資場處理。 (2)廢泥漿之處理應依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泥漿處理計畫施作,並可 參考下列方式進行: A.於泥漿中添加凝結劑促使土粒子凝聚成粗大結塊,使與水自 然分離。分離之水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經工 程司核可後始可排放。 B.將前次處理產生之粗大結塊再以機械施以強制脫水,使其含 水量再減小後裝車運棄。 3.8 保護 基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 之計量長度依基樁載重試驗結果或地質情況而決定,以自基礎底 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為計量標準,並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 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 價之項目內,其附屬工作包括: (1)測量與定位。 (2)混凝土之澆置。 (3)緩凝擴散劑之使用。 (4)鋼筋籠之彎紮與吊裝。 (5)鋼套管之壓入與拔除。 (6)樁孔之鑽掘(包括空鑽)。 (7)鑽孔之回填與保護。 (8)劣質混凝土打除。 4.1.3 基樁澆置混凝土時,無論係由於土質影響或施工操作上缺失而致 所使用之混凝土數量超出設計數量時,均不另行計量。 4.1.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 量。 4.1.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量。 4.1.6 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體積,應自基礎底板底面至 基樁底面間之長度為計量標準,前款長度乘以樁徑換算之面積所 得之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基樁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體積百 分率依補充說明規定。 4.2 計價 4.2.1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價。 4.2.2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 ,其單價已包括樁位定位、保護鋼管之打設移除、鑽挖、鋼筋籠 之製作吊放、混凝土及其澆置(含損耗)、樁頭處理等工作所需 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 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空鑽之費用已包括在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 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 價。 4.2.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價。 4.2.6 基樁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體積百分率依補充 說明規定。 4.2.7 泥漿運棄及處理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 具、泥漿處理、運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8 基樁餘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運 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9 若因承包商施工不當而致廢樁,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補樁,其一切 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4.2.10 引樁及廢樁之費用已包括在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 另計價。 4.2.11 鋼筋之數量已包括在基樁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68 02468-1 TPE V2.0 99/01/01
  • 第 46 條
    第02469章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作為橋梁、建築物及構造物承載基樁之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 基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及打設保護管 1.2.2 鑽孔、樁徑及垂直度檢測 1.2.3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4 水中混凝土澆置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5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231 A3004 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法 (4)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7)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8)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9)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0)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1)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2)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3)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相關法規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3)建築技術規則 (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5)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6)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 及管理暫行要點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AWS D12.1 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基樁配置圖、基樁規格、材 料、預定進度表、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管理、 安全對策、記錄方式及基樁載重試驗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 後方得施工,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鋼筋籠之製造圖︰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 明鋼筋尺度、支數、加勁、吊點、護耳、續 (搭)接、電銲 、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4)緩凝擴散劑之相關資料。 1.6 定義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 )及劣質混凝土之定義依第 01421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28天抗壓強度則應符 合契約圖說之規定,混凝土之坍度須在10 ~ 20cm。 2.1.3 緩凝劑 所用之混凝土,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應 提出緩凝劑使用計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造 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4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 合 CNS 560 A2006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基樁樁長之決定 (1)承包商應依第 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規定辦理基樁載重試 驗,工程司可視試樁結果或依經鑽探或進行類似調查所得之實 際地質資料決定基樁樁長。 (2)除「建築技術規則」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100支樁應至 少選試 1支進行基樁載重試驗,惟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決 定。 3.1.2 施打基樁前,應先進行探查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 清除乾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 請管線單位處理。 3.2 設備 3.2.1 全套管式鑽掘機之鑽掘能量須符合契約圖說所要求之基樁直徑與 深度。其工法以旋鑽機工法為主,亦即鑽掘機或配合搖管機將套 管壓入土中為主,一面以錘式抓斗挖掘或以螺旋鑽,取土桶鑽掘 ,全長設置保護套管以保護孔壁。 3.2.2 承包商應指派對全套管式基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 際經驗之工程師至少 1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 工人負責。 3.2.3 承包商應準備足 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中途工程停頓,如因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 而致工程不能按預定進行時,概由承包商負責。 3.2.4 全套管鑽掘機之主要機具設備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錘式抓斗 A.抓斗之展合方式必須根據土層地質來選擇,遇到地下水時, 由於抓斗中土石將會隨地下水流失,因此必須加配取土筒之 裝備。遇到大卵石或岩盤,抓斗無法取出時,必須使用重錘 將其擊碎後再取出,此時須考慮鄰近構造物、建築物及地下 水之影響。 B.抓斗用途為抓取螺旋鑽頭及桶式鑽頭所無法取出之大卵石或 石塊,使用抓斗應儘量避免水中作業,否則將改用取土桶鑽 掘。 (2)搖管機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搖管機之最大夾管口徑為 400 ~2000 mm,其搖擺角度為25°~360°。 (3)吊車 其吊桿長度應配合鋼筋籠吊裝每節高度,且其起吊能量應足夠 吊裝基樁鋼筋籠之重量。 3.3 施工方法 3.3.1 定位 (1)承包商應按契約圖說訂定樁位正中心線,標定基樁正確位置, 並經工程司實地核定。每支基樁正確位置處均應打設長度至少 2m以上之保護鋼管,鋼管須儘量保持垂直不得偏斜,其垂直度 應經測量,斜度超過 1/200時,應拔起重新裝設。 (2)施工中應隨時檢測樁位是否偏離並及時調整。 3.3.2 保護用鋼套管 (1)為防止因機具過重或振動導致表層土壤崩塌,必須在鑽孔前打 設鋼套管加以保護。 (2)鋼管之管壁厚應依直徑、長度及所受衝搫力而定,以免發生變 形或損傷,其厚度以不小於 9㎜為原則。 3.3.3 設置沉澱設施 用抓斗應儘量避免水中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泥漿沉澱設施,使 排出之泥砂完成初步沉澱。若設置現場挖坑式之沉澱池應有足夠 容量,避免鑽掘時排出之泥漿之循環在工地漫流。工地可設置大 容量沉澱池使穩定液滯留時間長,提高掘出之泥砂沉澱分離之效 果。或可填加藥劑,加速懸浮質沉澱,促進固體及液體分離。施 工場地受限制時,經工程司核可後應使用鐵製容器儲存泥漿,沉 澱池或儲存容器中積存之泥應挖出裝入鐵製容器並運離工地,於 工區外自覓專業廠商處理。 3.3.4 鑽掘 (1)其工法以鑽挖機,[搖管機]將套管壓入土中,一面以錘式抓斗 挖掘或以螺旋鑽,取土桶鑽掘,當挖掘地盤時係沿全長設置護 套管以保護孔壁,鑽頭的深度不得超過套管底部。 (2)在非凝聚性之土壤情況,通常會造成鑽孔周圍之土壤坍陷現象 導致超挖,尤其在地下水位以下之部份更形嚴重,故在鑽掘過 程中應防止鑽頭或抓斗超出套管施工,以免產生不良缺陷。 (3)當鑽掘到地下水位時,套管內應灌水,保持在地下水位以上, 防止管內會產生砂湧或土湧之現象或因套管外的壓力過大,而 使套管產生變形,在澆置混凝土時,套管難以拔出。 (4)樁孔完成後應以超音波檢測儀或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有效方法 檢測樁孔斷面及垂直度。樁孔許可傾斜度為 1/100。樁位最大 偏差不得超過 7.5㎝。 (5)鑽掘工作完成後,應清除底部沉積物。 (6)套管打設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打設 至預定深度時,應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確認及 測定深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研擬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 可。 3.3.5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 變形,主鋼筋須加箍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 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 3cm,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AW S D12.1施工。 (2)鋼筋籠外側須加做間隔墊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 其放置方向與主鋼筋平行(即與環筋垂直),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間隔墊片之間距約為2m。 (3)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 加以調正後再行放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 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 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 2點吊 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形。 3.3.6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鋼筋籠放置完成後,隨即放置特密管,接合處必須密合不滲水 ,管底離樁底約20cm,並依鑽掘樁孔之深度,配置特密管之長 度,每支特密管之長度為0.5~3m不等,所有使用之特密管長除 最頂 3支之長度為調整長度之不等長管外,其餘之管長須均等 ,不等長之管不得放入樁內使用。 (2)特密管放置完成後,應將孔內之泥漿抽出,並置換清水,同時 用強力抽水機清除底部沉積物,完成後方可澆置混凝土。 (3)特密管之管徑為 20~25cm,管之上端裝有漏斗,應採用比管徑 略大之碗狀橡膠放置於特密管上方,當混凝土灌入漏斗,迫使 碗狀橡膠壓入導管,逼降管內泥漿,使其從管底溢出,並使樁 孔之水不致流入管內。 (4)混凝土澆置時,特密管須經常埋入混凝土內至少1.5m且不得少 於 1倍樁徑,每次提升特密管前,須先行估計後,方可確定提 取支數及埋留混凝土內之管長。不可一次取管到混凝土頂,影 響混凝土品質或使管無法拔出。 (5)混凝土須連續澆置,一次完成,如施工中途因故停留時間稍長 ,不得已時可將特密管上下稍微抽動,但其速度不宜太快、幅 度亦不宜太大、避免澆置之混凝土形成冷縫。 (6)如契約圖說規定樁頭須與基礎混凝土聯結時,則混凝土應澆置 至高出設計高度 1倍樁徑,並將保護管拔除。俟基礎開挖後, 將高出部分鑿除使基樁內鋼筋露出,並將鋼筋按契約圖說所示 伸入基礎混凝土中。 (7)每支基樁之施工過程,自鑽掘、吊放鋼筋籠至澆置混凝土必須 連續不斷日夜施工,直至完成為止,中途不得停止。 (8)經判定因施工不當而造成廢樁,則承包商應負責予以補樁。應 先提送補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補樁。 (9)基樁完成後,樁頂至地面間之孔穴應以細砂填平並予覆蓋,附 加區隔與標示以免危險。 3.4 檢驗 3.4.1 基樁完整性試驗 (1)為瞭解澆置完成後基樁混凝土斷面之完整性、連續性,是否含 有土壤、灰泥、蜂窩或斷樁之現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全部 基樁應埋設測管。所有構造物基樁應取5%做超音波試驗,且每 座橋台、橋墩至少取 1支,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增加試驗樁數 。無法適用超音波試驗法時得採用其它替代試驗法,承包商應 提出建議替代試驗法之實績證明、成果報告、試驗設備、試驗 方法及人員資歷等圖說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2)試驗前所有儀器設備應先行檢查、校正,確定其功能符合要求 ,經工程司同意後,始進行試驗。 (3)測管之準備、安裝及試驗: A.依工程司指示須辦理試驗之基樁,直徑 60~80cm應預先埋設 3 支測管;直徑 100cm以上則應預先埋設 4支測管(聚氯乙 烯( PVC)管或鐵管,內徑大於50mm,厚度大於 3mm),長 度係配合基樁之長度並高出樁頂至少20㎝,管底及頂均應封 蓋,以便工程司抽樣試驗。 B.測管不得有變形或損壞之情形,安裝時必須確實固定於鋼筋 籠上,避免有鬆動情形發生。 C.澆置混凝土前及試驗時,測管內均須充滿水。 D.相鄰兩測管先行試驗後,再進行對角測管之試驗。 E.澆置混凝土 7天後,得進行超音波試驗。 F.基樁完整性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儀器及方法之描述試驗結 果記錄,試驗結果之分析及研判,基樁缺陷種類及位置,基 樁缺失之等級及處理建議等。 3.5 現場品質管制 3.5.1 報表 每支樁之施工,承包商應製作報表報請工程司備查,其紀錄包括 下列各項︰ (1)基樁編號。 (2)開挖開始之日期、時間。 (3)開挖完成之日期、時間。 (4)遇到困難或障礙及其處理情形之詳細說明。 (5)鋼筋籠吊放完成之日期、時間。 (6)混凝土澆置開始日期、時間。 (7)混凝土澆置完成日期、時間。 (8)混凝土理論計算數量及實際澆置數量與澆置中遇到困難或障礙 情形。 (9)混凝土澆置進行中之頂高。 (10)混凝土試體澆置及抗壓試驗之日期、時間及其成果。 (11)特密管起管時間、長度。 (12)混凝土面高程。 (13)開挖時由取出之土壤紀錄地質之變化及水位之變化。 3.6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7 清理 3.7.1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 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3.7.2 泥漿之處理 (1)泥漿以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為原則 。無法於施工工地現場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者,應以密 閉式車斗運至泥漿場,先行處理至該土壤塑性限度以下後,方 得送交土資場處理。 (2)廢泥漿之處理應依據經工程司核可之泥漿處理計畫施作,並可 參考下列方式進行: A.於泥漿中添加凝結劑促使土粒子凝聚成粗大結塊,使與水自 然分離。分離之水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放流水標準,經工 程司核可後始可排放。 B.將前次處理產生之粗大結塊再以機械施以強制脫水,使其含 水量再減小後裝車運棄。 3.8 保護 基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 之計量長度依基樁載重試驗結果或地質情況而決定,以自基礎底 板底面至基樁底面間之長度為計量標準,並按不同直徑以公尺計 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 價之項目內,其附屬工作包括: (1)測量與定位。 (2)混凝土之澆置。 (3)緩凝擴散劑之使用。 (4)鋼筋籠之彎紮與吊裝。 (5)鋼套管之壓入與拔除。 (6)樁孔之鑽掘(包括空鑽)。 (7)鑽孔之回填與保護。 (8)劣質混凝土打除。 4.1.3 基樁澆置混凝土時,無論係由於土質影響或施工操作上缺失而致 所使用之混凝土數量超出設計數量時,均不另行計量。 4.1.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 量。 4.1.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量。 4.1.6 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計量體積,應自基礎底板底面至 基樁底面間之長度為計量標準,前款長度乘以樁徑換算之面積所 得之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之體積百分率 依補充說明規定。 4.2 計價 4.2.1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依實作長度以公尺計價。 4.2.2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未包括基樁之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 ,其單價已包括樁位定位、保護鋼管之打設移除、鑽挖、鋼筋籠 之製作吊放、混凝土及其澆置(含損耗)、樁頭處理等工作所需 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 必需之一費用在內。 4.2.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空鑽之費用已包括在全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 樁單價內,不另計價。 4.2.4 測管之長度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基樁鑽掘長度加20cm以公尺計 價。 4.2.5 基樁完整性試驗依所完成試驗之基樁數量,以支計價。 4.2.6 基樁餘方、泥漿運棄及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體積百分率依補充 說明規定。 4.2.7 泥漿運棄及處理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 具、泥漿場、運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8 基樁餘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之人工、材料、機具、運 輸、附屬設施及數量損耗等費用。 4.2.9 若因承包商施工不當而致廢樁,並經工程司同意補樁,其一切並 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4.2.10 引樁及廢樁之費用已包括在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單價內,不 另計價。 4.2.11 鋼筋之數量已包括在基樁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69 02469-1 TPE V2.0 99/01/01
  • 第 47 條
    第02472章 場鑄水泥砂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水泥砂漿樁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定位 1.2.2 鑽掘樁孔 1.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1.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2.5 樁頭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 ㎜或2in.立方體試體) (4)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6)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 物 (7)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8)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9)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要,土質柱狀圖、場鑄水泥砂漿樁配置圖、規 格、材料、預定進度表、施工要點、施工順序、臨時設施、品質 管理、安全對策及記錄方式等必要事項。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 工,其計畫書應清楚說明下列項目: (1)施工順序及各步驟之方法及使用機具說明。 (2)鋼筋籠之製造圖︰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 明鋼筋尺度、支數、加勁、吊點、護耳、續(搭)接、電銲、 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3 廠商資料 (1)施工機具及附屬設備之相關資料 (2)產品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製造廠商之化學摻料說明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細粒料 (1)細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細度模數應在 1.4~2.0 間,且細度模數值之測定應為16、30、50及 100各號標準篩之 留存量累積百分數之和為 100所除得之商。 (2)粒料之級配情形可參考下表之規定:

    試驗篩(㎜)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2.36(No.8)

    100

    1.18(No.16)

    95~100

    0.6(No.30)

    55~80

    0.3(No.50)

    30~50

    0.15(No.100)

    10~30

    0.075(No.200)

    0~15

    2.1.3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4 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5 所用之水泥砂漿,如須延緩其凝固時間,得採用緩凝劑,承包商 應提出緩凝劑使用計畫,包括緩凝劑種類、用量及該緩凝劑原製 造廠說明,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1.6 鋼筋:應選用可增進銲接性能之SD280W或SD420W竹節鋼筋,並符 合CNS 560 A2006之規定。 2.1.7 飛灰 (1)使用飛灰作為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 (2)飛灰用為膠合材料時應為極細之粉末,具有能與水泥水化時組 合之性質者。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 清除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 線單位處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依契約圖說於現場放樣,並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場鑄水泥砂漿樁 之施工應採跳島式施工方法進行。 3.2.2 旋鑽樁孔 (1)以符合設計樁徑之螺旋桿鑽機鑽挖基樁孔洞,達設計深度,並 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進行澆置作業。 (2)旋鑽樁孔過程中,如遇堅硬之土層或流木等障礙物,無法旋鑽 至預定深度時,應報請工程司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確認及 測定深度,其結果列入紀錄,並研擬替代方案後報請工程司核 可。 3.2.3 場鑄水泥砂漿澆置 (1)由灌漿泵浦以2.0kgf/c㎡ 以上之壓力,將已拌妥之水泥砂漿 ,經由螺旋桿空心軸,澆置入樁孔內。 (2)同時配合樁孔內水泥砂漿之上升,徐徐抽取螺旋桿,使樁孔保 持原狀並填滿水泥砂漿,形成完整之樁體。 (3)澆置過程必須連續,若因故中斷或拆卸鑽桿節,時間不可超過 3 分鐘。 3.2.4 鋼筋籠之製作與吊放 (1)主副鋼筋按契約圖說之配置施工,為防吊裝時鋼筋籠之分離或 變形,主鋼筋須加環筋以點銲銲牢外,主鋼筋之搭接處亦以電 銲連結。每處電銲長度不得少於 3cm,並使用低氫銲條依照 A WS D12.1施工。 (2)鋼筋籠外側應加做間隔片,以便控制鋼筋籠保護層之厚度,其 放置方向與主鋼筋平行(即與環筋垂直)。除契約圖說另有規 定外,間隔片之間距約為 2m。 (3)鋼筋籠如有變形,不得放入已鑽掘完成之樁孔內,應即吊起, 加以修正後再行放入。鋼筋籠吊放入樁孔內,如下置中途發現 鋼筋籠無法自行下沉時,不得強行壓入,應隨即吊起並查明原 因補救後,經工程司核可始得再繼續施工。鋼筋籠應以 2點吊 放,以避免鋼筋籠下端負荷,致引起鋼筋籠之彎曲或接頭之變 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水泥砂漿樁

    抗壓強度試驗(28日)

    CNS 1010 R3032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1.數量未達10支樁時免檢驗。
    2.數量達10~50支樁檢驗1組。(1組3個)
    3.數量超過50支樁時,每50支加驗1組。

    3.4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 3.5 清理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 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3.6 保護 場鑄水泥砂樁澆置完成後,應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措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量;所 稱長度係指樁尖至樁頂打除面之距離。 4.2 計價 場鑄水泥砂漿樁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按不同樁徑以公尺計價。該 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包含鋼筋、水 泥砂漿 )、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鑽掘、餘方運棄及處理及 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預埋件、間隔片、吊點 、加勁及樁頭處理。 〈本章結束〉 02471 02472-1 TPE V2.0 99/01/01
  • 第 48 條
    第02492章 預力地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用於基礎之抗傾及抗浮穩定或擋土構造物之臨時性與永久性 預力地錨(不包括鋼棒)其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1.2.3 錨定端灌漿 1.2.4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2.5 自由端灌漿 1.2.6 外部端錨之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2)CNS 2466 A2036 圬工灌漿用粒料 (3)CNS 3036 A2040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 作嵐攙和物 (4)CNS 3332 G3073 預力混凝土用應力消除無被覆鋼線及鋼絞 線(普通鬆弛) (5)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5 定義 1.5.1 地錨係土錨及岩錨之統稱,為可將拉力傳遞至特定地層之裝置, 按其錨定段所在地層類別可再細分為錨定於土層中之土錨,以及 錨定於岩層中之岩錨。 1.5.2 預力地錨由下列主要部分構成: (1)錨定段:係將預力鋼腱錨定於所鑽之孔洞底部而成,其長度必 須足以承受鋼腱施預力時所加之全部荷重。 (2)自由段:位於孔洞之上部,係由預力鋼腱、護管及封漿器組成 。 (3)外部端錨:係由握線器、承板及基座等組成。承板須能依契約 圖說所示,均勻傳佈鋼腱拉力至基座、橫擋(Waling)或其與 基礎或擋土設施構造體之接觸面,而其本身應力應在容許應力 範圍內。基座應足以承受自承板傳佈之全部荷重。 1.6 系統設計要求 1.6.1 最小安全係數(Tu/Tw) 施工完成後,預力鋼腱地錨之最小安全係數應符合下表規定:

    分類

    最小安全係數Tu/Tw

    預力鋼腱

    地層╱漿體

    預力鋼腱╱漿體

    臨時性且較不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1.4

    2.0

    2.0

    臨時性但較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

    1.6

    2.5(註1)

    2.5(註1)

    永久性或臨時性地錨,其萬一失敗後果很嚴重者。

    2.0

    3.0(註2)

    3.0(註1)

    註1:有完整確認試驗結果,則其安全係數可採2.0。 註2:若需控制地層潛變時,安全係數可提高至4.0。 表中Tu為預力鋼腱地錨之極限抗拉力,其值係由預力鋼腱之材料 強度、斷面積及現場試驗結果決定之;Tw則為預力鋼腱地錨之設 計拉力。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中應含產品試驗計畫,包括確認試驗( Proving Tests )和現場適用性試驗( Suitability Tests)。 A.確認試驗( Proving Tests) a.確認試驗旨在證明特定形式的地錨能夠符合設計之要求。 b.地錨之所有構件須針對其使用要求於製造廠或實驗室測試其 適用性。 c.試用地錨應於具代表性的地點安裝進行試驗,原則上應繼續 施拉力至破壞為止,並挖出檢視自由段、破壞模式及防蝕系 統之情況。 d.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當計畫於現地進行確認試驗時,至 少應安裝 3支地錨進行試驗。 B.現場適用性試驗( Suitability Tests) a.進行適用性試驗之地錨可為原設計之結構用或為專供試驗用 之地錨。但無論為結構用或試驗用地錨其材質、施工狀況均 須與工作地錨相同。當工作地錨所處之狀況(如地質狀況) 改變時,必須重新進行試驗。 b.地錨各階段之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如下表所示。從起始拉力 To逐步施加至設定之最大拉力後,逐階解除拉力至To,並於 各階施加拉力或解除拉力之觀察時間開始及終了記讀鋼腱之 伸長量。試驗用地錨之最大拉力應不大於降伏拉力Ty之 90% ,而結構用地錨的最大拉力應不大於 1.2(Tw+ Tf),其中 Tf 為鋼腱摩擦損失。 c.試驗結果應繪製拉力-伸長量曲線,計算鋼腱摩擦損失及彈 性、塑性變形量。並利用各階段試驗拉力觀察時間內所測讀 之伸長量繪製變形-對數時間曲線,計算潛變伸長量 (Cr eep Displacement Kd )。潛變伸長量可利用曲線中直線部 分以下列公式計算: Kd=(d2/d1)/log(t2/t1)

    試驗拉力

    觀察時間

    試驗用地錨

    結構用地錨

    堅實岩層

    破碎岩層

    崩積層

    To=0.10Ty

    To=0.20Tw

    0.30Ty

    0.4(Tw+Tf)

    5分鐘

    15分鐘

    15分鐘

    0.45Ty

    0.8(Tw+Tf)

    15分鐘

    1小時

    1小時

    0.60Ty

    1.0(Tw+Tf)

    30分鐘

    1小時

    2小時

    0.75Ty

    1.2(Tw+Tf)

    1小時

    2小時

    24小時

    0.90Ty

     

    1小時

    2小時

    24小時

    d.試驗頻率 現場適用性試驗頻率應按相同地質情況(即同一基礎面)之 地錨總數,及其重要性依下表規定辦理。

     

    試驗支數

    固定端在同一基礎面之地錨總支數

    臨時性且較不重要之地錨,其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臨時性但較重要之地錨,其地錨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

    永久性或臨時性地錨,其萬一失敗後果很嚴重者。

    ≦20

    1

    3

    >20

    地錨總數之1%,但至少3支

    地錨總數之1.5%,但至少3支

    地錨總數之2%,但至少3支

    e.除契約圖說另規定外,試驗結果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 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 極限潛變拉力(Limit Creep Load)為造成潛變伸長量Kd =2mm 之拉力,其值應大於1.2Tw。 - 各階段之鋼腱摩擦損失應小於試驗拉力之20%。 -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應滿足: 0.8Lfr≦Lef≦(Lfr+0.5Lb)。 式中Lef=(del×A×E)/(T-To-Tf)。 del:各階段試驗拉力之彈性伸長量。 Lfr:鋼腱自由段長度。 Lef:鋼腱有效自由段長度。 Lb:鋼腱錨定段長度。 A:鋼絞線斷面積。 E:鋼絞線彈性模數。 T:實際拉力。 To:起始拉力。 Tf:鋼腱摩擦損失。 1.7.2 施工計畫 (1)預力鋼腱施工所使用設備、施工程序(包含預力施作之方法與 順序、灌漿之程序、混凝土澆置等)。 (2)材料之詳細說明及設計計算書 內容應包括錨定段長度、錨定段所承受之最大拉力、預力鋼腱 有效應力、初期及暫時應力、預力損失之性質及大小、鋼腱伸 長量以及承板橫擋與托架之計算等。 (3)灌漿液及混凝土配比設計。 (4)鋼材之應力 /應變曲線,說明在端錨安裝後之正常預期滑動量 ,與設計計算之假設值之對照。每一鋼材應附完整之應力圖。 1.7.3 施工製造圖 (1)預力工作所擬採用產品之相關圖說及計算書,應經由專業技師 簽證。 (2)施工製造圖之內容若經更新或重新安排,則應經工程司核可後 方可繼續施作。 (3)應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A.與契約圖說不同之新增或重新安排之鋼筋、預力鋼材位置與 端錨之配置,均須計算後繪製細部圖,以能符合設計需求並 避免互相衝突為準,且應與埋入混凝土內之預埋件相互配合 。 B.材料明細表、裝配圖與其他工作相關連之細節。 1.7.4 工作圖 (1)模板工作圖 (2)千斤頂操作示意圖 1.7.5 廠商資料 1.7.6 證明文件 (1)預力鋼腱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液壓式千斤頂 每一液壓式千斤頂應提交認證之刻劃校正曲線。 (3)無收縮灌漿材料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7.7 樣品 包括預力鋼腱、端錨、間隔器、封漿器、灌漿管等之樣品。 1.7.8 施工及管理紀錄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預力鋼腱出廠前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 物所污染。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不得使用。 1.8.2 預力鋼腱各部組件運達工地及安裝地點後,應依製造廠商建議並 經工程司核可之方法儲存及處理。 1.8.3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 受潮,其兩端是否良好以及有無缺陷或刻痕等。 1.8.4 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銲接工作,更不得將鋼 腱各部件作為銲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預力鋼線或鋼絞線應為無銹蝕且具光澤之新品,其品質須符合CN S 3332 G3073之規定,且不得附有塵垢、油脂或其他有害物質, 並不得銲接或含有接頭。 2.1.2 握線器及承板之品質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經工程司之認可 。握線器須能握線後再行拉緊或重行鬆開者。 2.1.3 護管材料 (1)護管(含浪形管)應符合CNS 2458 K3013之規定。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臨時性或永久性地錨自由段之鋼腱均 須以護管包裹,管厚應大於 3mm;永久性地錨錨定段之鋼腱需 以浪形護管包裹,管厚應大於 1mm。 (3)惟通過構造體部分除該護管外,應按契約圖說所示預埋外護管 ,其內徑應略大於鑽孔孔徑或鑽孔時所用套管之外徑。 2.1.4 灌漿材料 (1)灌漿之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466 A2036之規定。 (2)灌漿液之摻料則應符合 CNS 12833 A2245之規定,其用量除另 有規定外一般不超過水泥用量 0.25%(質量百分率)。且不可 使用含有氯化物、氮化物、氟化物或硝酸鹽或會產生氣體之化 學摻料。如使用卜作嵐攙合物者,應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 定。 (3)由灌漿液之試驗結果,求出材料之基本配比,應達下列要求: A.含水量: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B.水灰比:錨定段為0.45;自由段為 0.5。以質量計。 2.1.5 混凝土 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6 模板 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7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邊坡整理 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約2~4m,先從最 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 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 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 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3.2 施工方法 3.2.1 鑽孔 (1)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外徑不得小於設計 孔徑。鑽孔進行中,應視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 護孔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如遇嚴重漏水現象時,承包商應 於漏水處先行預灌,再繼續施鑽。 (2)鑽孔時,錨定段應取土樣或岩心試樣,以供研判地質及校核錨 定段長度。如工程司認為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岩心試 樣可判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可免取土樣或岩心試樣。 (3)鑽孔完成後,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理附著於孔壁之碎屑、泥漿 及施鑽產生之廢水等。 3.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預力鋼腱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鋼腱裝入孔中前,應詳 細檢查各部件是否妥善,封漿器之瀝青是否受熱熔化現象及錨定 段鋼腱是否附有油脂、鐵銹及其他足以影響鋼腱握裹力之雜物。 裝入孔中時,應特別注意避免鋼腱遭受嚴重扭曲及護管受損,並 應預防其他穢物進入孔中。 3.2.3 錨定段灌漿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添加無收縮摻料之水泥漿,用壓力 灌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則其內外空隙均應 灌滿,且灌漿壓力不得小於5kgf/c㎡,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鐘 。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止。倘於灌漿作業進 行中,發生灌漿中斷情事時,承包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出,重 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 ,方可再行使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 作廢,承包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上述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3.2.4 握線器及承板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將其確實固定後始 可施拉預力。 3.2.5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預力鋼腱應於錨定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抗壓強度已符合契約 圖說規定後,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2)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之工作。 (3)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長量,並送工程司 備核。 3.2.6 自由段灌漿 預力鋼腱施預力完成,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自由段鋼腱與護 管間之空隙,應以水泥漿灌實,直至水泥漿由承板孔溢出時為止 。 3.2.7 外部端錨處理 地錨強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於自由段灌漿完成後,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外,其露出孔外之鋼腱應留下約20cm,其餘則予剪斷, 剪斷時不得使用燒切,並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屬臨時性工程,鋼腱外部端錨應以油漆及護蓋加以保護。 B.屬永久性工程,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延伸至外部端錨,並 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3.3 設備 3.3.1 施預力設備 施預力設備(含千斤頂及夾具等)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應至少符 合下列要求: (1)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 或荷重計以判讀施載應力。 (2)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可差應校正至±2% ,檢驗頻率至少為半年 1次。 (3)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 10%值不可用於判讀 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3.4 施工要求 3.4.1 錨定段 錨定段之預力鋼腱組合,應儘量使其軸心與鑽孔之軸心一致,並 應均佈於鑽孔內,再以壓力灌注水泥漿,將其錨定於孔中。錨定 段之長度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施工,但應視現場適用性試驗結果及 地質實際情況由工程司增減之。 3.4.2 自由段 封漿器須置於錨定段與自由段之分隔處,務使於錨定段灌漿時, 其漿液不致流入自由段之護管內。為避免腐蝕,自由段應按規定 予以防蝕處理或於施預力後,以水泥漿將護管與鋼腱間之空隙灌 實。 3.4.3 永久性地錨之所有部分(包括錨定段、自由段及外部端錨),除 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雙重防蝕保護(Double Corrosion P rotection)。 3.5 檢驗 3.5.1 驗收試驗 (1)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驗。所有結構地錨均 應接受例行驗收試驗。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支應取 1 支進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性能。 (2)例行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各階段之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應 如下表所示。由初始拉力To開始逐階施加拉力,並於各階觀察 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後將拉力錨定於錨定拉力 T1,T1=Tw+Tws+Tf。

    試驗拉力

    觀察時間

    To=0.2(Tw+Tf)

    2分鐘

    0.50(Tw+Tf)

    2分鐘

    0.75(Tw+Tf)

    2分鐘

    1.00(Tw+Tf)

    2分鐘

    1.20(Tw+Tf)

    15分鐘

    錨定拉力,T1

     

    (3)追加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追加驗收試驗各階段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同例行驗收試驗。由 初始拉力To起逐階施加拉力,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 鋼腱之伸長量直至最大試驗拉力 1.2(Tw+Tf),然後維持此 拉力至變形一對數時間曲線中直線部分出現止,再逐階解壓至 初始拉力To,最後再重施拉力並錨定於T1。 (4)試驗結果之評估 A.例行驗收試驗之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B.追加驗收試驗 a.潛變伸長量Kd應小於2mm。 b.有效自由段長度Lef須符合現場適用性試驗之要求。 c.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確。若由於錯估摩擦損失致使試 驗結果顯示作用於錨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 90%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性試驗及驗收試驗 時不需考慮。 (6)其他規定 A.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預力時,其安全防 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工程司簽認,施預 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有工程司在場。 (7)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線拉力無法符合契 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 格,承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從承板底面至錨定段尾 ,包含試驗用之地錨)以公尺計量。 4.1.2 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工程 應分別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 凝土用模板」、第 03210章「鋼筋」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 土」等相關章節之規定計量。 4.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幕牆之合理超挖部分以同強度混凝土回 填,其數量以5cm厚度計算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 包括鑽孔,護管、預灌工作、鋼腱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 力、外部端錨之保護、一切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 項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 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工程 應分別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 凝土用模板」、第 03210章「鋼筋」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 土」等相關章節之規定計價。 4.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幕牆之合理超挖部分以同強度混凝土回 填,其數量以5cm厚度計算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 4.2.4 開挖時若因承包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落,則所需回填 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本章結束〉 02492 02492-1 TPE V2.0 99/01/01
  • 第 49 條
    第02496章 基樁載重試驗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樁載重試驗之方法、設備、程序及判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反力法 1.2.2 直接加重法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 1.3.4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5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6 第03371章--無收縮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2460 A3302 基樁軸向靜壓載重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試驗目的、試驗樁位置、尺度。 (2)試驗裝備說明 (3)試驗方法說明 (4)試驗步驟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須於試驗現場搭設棚架,避免天候因素影響試驗之進行。 3.1.2 試驗樁位置:試驗樁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或由工程司選擇 於預定基樁位置或其附近地點,但均應選地質條件較差處,並儘 可能靠近地質鑽探位置,以便先後相互核對。 3.1.3 試驗時間: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完成至實施載重試驗應 等待擱置日數為: (1)打擊樁:砂土質,5日以上;黏土質,14日以上。 (2)場鑄樁:基樁本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 3.1.4 樁頂整平 試驗樁頂部應利用無收縮混凝土修整平齊或加蓋,使其成為一水 平支承面,樁頂並置放鋼板作為液壓千斤頂基座。 3.1.5 試驗裝置 (1)載重裝置 A.載重試驗應採用液壓千斤頂加重,其能量須達基樁之安全承 載荷重之 2倍以上。 B.液壓千斤頂應在標稱能力之 80%以下使用,以策安全。 C.試驗用鋼梁須具有足夠之尺度及強度,以免載重作用時產生 過大變位。 D.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時,應備有足夠強度及數量之錨 定樁,以供作試驗樁之反力設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錨定樁與試驗樁之淨距至少須為錨定樁或試驗樁直徑之 5倍 ,但不得小於2m。 E.錨定樁之拔動量應在 2~4mm以下,如超過此值,應即停止試 驗,並報請工程司作適當處理。 (2)計測裝置 A.計測沉陷用測微表,其測試範圍為50mm,其精度則至少為0. 25mm。 B.測微表應使用 4個以上,以等距對向方式裝設於試驗樁兩側 ,且錨定樁亦需設置測微表,以供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反力法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利用試驗樁周圍之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或由 承包商於試驗樁旁自行架設錨定桿與錨定架作為反力設施以進行 基樁載重試驗。 3.2.2 直接加重法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在試驗樁頂設置加載平台,應依契約圖說所示 在試驗樁頂設置加載平台,以物件直接放置於平台上試驗。 3.2.3 施加載重程序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載重試驗標準之施加載重程序應符 合 CNS 12460 A3302之規定。若基樁未達破壞,則對於單樁,施 加載重至設計載重之200%;對於群樁,則施加至群樁設計載重之 150%。 3.2.4 量測程序 各增減載重階段之前後須記錄時間、載重量及下沉量,其量測程 序可參考下列規定施作。 (1)載重加載階段應在每次加載後之第 2、 4、 8、15、30分鐘時 記錄一次讀數,30分鐘以後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 (2)達試驗總載重時於 0~2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2~12小 時之記讀區應小於 1小時, 12~24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 2小 時。 24~48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 4小時。 (3)於載重解除階段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並於完全解除後12 小時之記讀最終讀數。 3.2.5 試驗結果之判斷 (1)根據試驗結果應繪製下列曲線,以判斷基樁降伏載重。 A.曲線繪製位置:(如圖1)。 B.曲線種類 a.載重-下沉量曲線:繪於第4象限。 b.載重-塑性變形曲線:繪於第 4象限:(自最大載重減重 至零時之下沉量即為塑性變形)。 c.載重-彈性變形曲線:繪於第 1象限:(最後下沉量扣除 塑性變形即為彈性變形)。 d.載重-時間曲線:繪於第2象限。 e.下沉量-時間曲線:繪於第3象限。 請參閱附件 (2)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 A.設載重量為 Ro,下沉量為 So,每一載重階段之經過時間為 t ,依照下列三法所得結果互相比較,即可求出降伏載重。 a.第一法 log Ro-log So法:將 Ro 及 So 為兩軸繪出各測 定值於對數方格紙上並以直線連結各點,在顯著彎折點處 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 2) 請參閱附件 b.第二法 So-log t 法:以 So 為普通方格,t 為對數方格 ,繪出各載重階段之測定值,並以直線連結之,每一曲線 隨載重之加大,自直線漸變為凹型曲線,此項發生變化點 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 3) 請參閱附件 c.第三法△ So/ △ log t - Ro:設每一載重階段△ t 時 間內之下沉量為△So,△ t之對數值為△ log t,將△So / △ log t與 Ro 之關係繪製於普通方格紙上,此時直線 有顯著彎折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 4) 請參閱附件 B.上列三法中第三法為第二法之附帶現象,二法應併同檢討。 C.先以第一法定出 log Ro-log So曲線之折曲點,以此載重值 ,具有第二法及第三法之現象者,視為降伏載重。 (3)容許載重量之估計:容許載重量由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A.以試驗結果求得之降伏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B.基樁連續載重 48 小時,其樁頂永久下沉量小於 6.4mm時, 以其相當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3.2.6 試驗報告:承包商應於試驗後10日內提出試驗報告,其內容應至 少包括: (1)試驗紀錄表:包含樁位置、尺度、沉陷量計量讀數及試驗時發 生之異常或損害現象等。 (2)載重-下沉量曲線,載重-塑性變形曲線,載重 -彈性變形曲 線,載重-時間曲線及下沉量-時間曲線圖。 (3)判斷容許承載力所需三種關係圖。 3.3 清理 清理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雜物及妨礙他項後 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量。 4.1.2 試驗樁體應依各類基樁相關章節之規定予以計量。 4.1.3 若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利用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者,應 依各類基樁予以計量。打設錨定桿做為反力樁者,則已包含在基 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量。 4.1.4 樁頭處理用之無收縮混凝土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 量。 4.2 計價 4.2.1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價。 4.2.2 試驗樁體應依各類基樁相關章節之規定予以計價。 4.2.3 若以反力法進行基樁載重試驗,利用原設計樁做為反力樁者,應 依各類基樁予以計價。打設錨定桿做為反力樁者,則已包含在基 樁載重試驗費用中不另計價。 4.2.4 樁頭處理用之無收縮混凝土依契約單價已包含在基樁載重試驗費 用中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96 02496-1 TPE V2.0 99/01/01
  • 第 50 條
    第02501章 管線工程通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公共設施管線工程之通則。本章僅就明挖工法部分加以描述 ,其它施工方式如潛盾施工、推進施工等另依其它專章規範。 1.2 工作範圍 1.2.1 試挖 1.2.2 安全措施 1.2.3 管溝開挖工作 1.2.4 裝接管工作 1.2.5 回填 1.2.6 道路面層修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2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13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16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3.17 第02781章--人行道更新 1.3.18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19 第16525章--道路照明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2)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3)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4)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施工前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挖掘管線路線範圍,向當地政府 機關之管線單位、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 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等及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 是否有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 走向,並作為管件埋設之依據。 3.1.2 承包商應於道路挖掘施工前取得挖掘取可,並通報當地警察局、 里辦公處與沿線居民。 3.2 施工方法 3.2.1 安全措施 (1)工程施工期間道路之交通安全管制應符合第 01556章「交通維 持」及「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之規定。在道 路上施工時,應各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施工標誌或臨時 指揮設施,夜間應設置施工警告燈號。 (2)管線施工經過構造物邊緣或附近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工 程司之指示加設適當支撐以策安全。若管溝開挖需施作臨時擋 土設施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擋土設施,並符合第0225 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之規定。 (3)挖掘工作影響道路交通時,以核定交通維持計畫為原則,並依 交通維持計畫鋪設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交通得 以維持。 (4)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通風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 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 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 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 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5)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 護措施時,應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 可後始得施工。 (6)管溝挖掘時,須注意鄰近構造物之安全保護以避免發生構造物 龜裂或倒塌。開挖範圍內立有電力、路燈等桿線時,一般均於 開挖前以圓木或鋼軌架護,並以鐵線綁捆牢實,以防桿線因開 挖懸空過久或地質不良有塌陷之虞。 (7)路樹遷移處理及保護應洽主管機關並依第 02781章「人行道更 新」之規定辦理。 (8)施工時應將緊急通報電話標明於工程告示牌上,必要時應洽請 瓦斯、輸油管公司或相關管線單位派員駐場指揮施工。 3.2.2 管溝開挖工作 (1)管溝定線 承包商應於開挖前,依據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及高度定線放樣 ,並定出切割線以利進行路面切割,經工程司檢測核可後始可 開挖管溝。 (2)路面切割 路面切割深度應能完全切斷面層,以避免開挖後兩側溝壁不規 則之崩落。 (3)管溝斷面 管溝斷面開挖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垂直開挖為原則。管 底之寬度依契約圖規定施作。 (4)管溝挖掘 A.管溝開挖應由人孔及其兩端管道、橫越道路或穿越地下埋設 物之管件部分先行施工,必要時橫越道路部分須配合交通需 要分段施工,以維持交通。 B.管溝之挖掘工作應符合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5)管溝排水 管溝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經工程司認可之抽排水設 施及處理方式,其排除之水不得橫流街道上,並應符合第 022 40章「袪水」之規定。 (6)管溝擋土及支撐設施 擋土設施之施作應符合第 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以及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7)管溝挖出之土石方堆置,應避免阻礙交通。不適於回填之土質 及回填剩餘之土方應即運離工地,以免妨礙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3.2.3 裝接管工作 裝接管工作依管線種類性質不同,應依第 02502章「地下管線埋 設」或第 16525章「道路照明」之規定辦理。 3.2.4 回填 回填工作之進行應符合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道路面層修復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材料、草皮、樹木及 其他改良物等,由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 以原材料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材料復原。有關瀝青混凝土路面復原 及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規定辦理。 3.3 保護 在全部工程未完成前,部分已完成之管線工作,不得任何雜物進 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501 02501-1 TPE V2.0 99/01/01
  • 第 51 條
    第02502章 地下管線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配合道路工程之地下管線埋設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電力管道 1.2.2 電信管道 1.2.3 人孔及手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6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13 第02507章--自來水管修復 1.3.14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5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535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 1.3.18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19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3.20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3.21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22 第03210章--鋼筋 1.3.23 第05562章--鑄鐵件 1.3.24 第16061章--接地 1.3.25 第16132章--導線管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 (3)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4)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1303 K614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6)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7)CNS 3759 L4064 尼龍繩索 (8)CNS 4994 A3082 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 (9)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0)CNS 8119 G3158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1)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4.2 相關法規 (1)廢棄物清理法 (2)噪音管制法 (3)空氣污染防制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 (6)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CNS 560 A2006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CNS 3090 A2042之規定。 2.1.3 聚氯乙烯(PVC)塑膠管應符合 CNS 1302 K3006之規定,管徑及厚 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聚氯乙烯 (PVC)塑膠管連接用之黏著劑 應符合CNS 6224 K3043之規定。 2.1.5 尼龍繩需符合CNS 3759 L4064之規定。 2.1.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材料應符合CNS 132 06 A2252之規定][不銹鋼人孔踏材料應為符合CNS 8119 G3158所 規定之 304 不銹鋼],其尺度則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7 人孔及手孔之鑄鐵蓋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 05562章「鑄鐵件」之 規定。 2.1.8 警示帶之材質、尺度及其上所應標示之字樣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 2.1.9 管溝之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全線管道確實位置及人孔間距應隨時連絡工程司,會同有 關單位經校測準確後方可施工。 3.1.2 各單位管線,橫越交叉點之管線標高,應由工程司會同有關單位 視實際情形指示調整之。 3.1.3 承包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寬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 (如 L型或十字形等),提出相關試挖成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試挖 工作應於夜間施工。若試挖後發現管線有衝突,應報請管線單位 處理。 3.1.4 承包商應先洽相關單位查明舊有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試挖時 即應特別小心,注意維護,不得損壞。 3.1.5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之交通維持計畫進行檢核及修正工作 ,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3.1.6 承包商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通道部分設置越溝踏板, 開挖若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邊緣時,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加設適當 擋土或保護設施。 3.2 施工方法 3.2.1 管溝施工 (1)管溝挖掘 A.在兩人孔之間,依管路之進行方向控制管路之中心位置及坡 度。 B.管溝挖掘應應依契約圖說尺度施工,並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臨時擋土設施應符合第 02255章 「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 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 相關規定辦理。 (2)管件之連接 A.連接管件時,應先將管口內、外側擦拭乾淨,並檢視管內是 否有混凝土、石頭或雜物。 B.將要插入於承口之一端管口外側,用銼刀磨成圓錐傾斜狀, 然後塗上黏著劑再連接之,連接部份之插入深度必須超過 5 cm以上。 C.連接完成後 10~15分鐘內接頭不得加有任何應力且不得搬動 。 D.管件可在管溝外連接後佈設,惟在管溝外連接時一次不得超 過4根。 (3)管件之埋設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管道埋設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A.聚氯乙烯(PVC)塑膠薄管 a.埋設管件時每 2m 應以事先備妥之管路隔離板固定之,其 規格如契約圖說所示。 b.基礎應先填充碎石級配後經夯實,再編紮鋼筋,澆置底層 混凝土。待排置管件後,再澆置包覆混凝土,但每次排管 層數以二層為限。 c.混凝土分層澆置之工作須予連續,且管與管及管與模板之 間隙,須均勻填充(用振動機搗實之)以免受不平均之壓力 而彎曲。 d.澆置混凝土時,須特別注意避免造成管件浮動移位之現象 。 B.聚氯乙烯( PVC)塑膠厚管 a.管溝挖至規定深度後,將管溝床整平,鋪上一層契約圖說 規定之材料。 b.先將管件在管溝外接妥,然後按照預定之排列方式置於基 礎上,此項連接工作在管溝內為之亦可。 c.然後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規定之高度,覆蓋混凝 土板後再次回填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 C.注意事項 a.在施工中,務必防止混凝土或泥漿流入管內,以防管路內 徑之變小與影響將來纜線之佈放或損傷纜線。 b.管件進入人孔時,管與管之間隔應依契約圖規定開始擴展 。 c.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快慢車道下方之埋設深度(指路面 至頂層 PVC 管之淨距)應達 1.2m 以上;巷道下方之埋 設深度應達 0.7m 以上;人行道下方之埋設深度應達 0.5 m 以上。 d.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放置警示帶。 (4)引上管 引上管之口徑及長度應依契約圖示辦理,出口處應加封頭,以 備將來附掛於騎樓牆壁或電桿之上。 3.2.2 場鑄人孔及手孔 (1)人孔及手孔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開挖設置臨時擋土設施。場鑄 人孔及手孔之型式、尺度及位置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將人孔及手孔底部搗平後,回填契約圖說所示材料,再組立人 孔及手孔基礎底板用之鋼筋後安裝模板,再澆置基礎混凝土。 (3)次日始可組立側壁鋼筋,並於築造側壁模板後,澆置側壁混凝 土。 (4)養護完成後拆除側壁模板再架妥頂板,並依規定編紮鋼筋再澆 置混凝土。 (5)澆置混凝土時,應用振動機充分搗動,務使混凝土全部填實, 勿使留有空隙。 (6)頂板須待 2星期之後方可拆模,在未拆除期間,任何使頂板荷 重之情況,均應避免之。 (7)當頂板模板拆除後,將人孔及手孔鑄鐵蓋安置於頂面預留之蓋 基座上,然後在人孔及手孔四週填以契約圖說所示之回填料。 (8)全部工作完成後,再清除人孔及手孔內之雜物。 (9)每座手孔自手孔短側壁應以導線管引至建築物側外牆、樓梯間 、立柱等位置,出口處應處理完妥,注意封口避免雜物進入造 成阻塞並以規定標示牌標示以供日後使用。 (10)接地工作之進行應符合第 16061章「接地」之規定辦理。 3.2.3 預鑄人孔(或手孔)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於工廠內製造,並經工程 司核可後,始得於施工現場依契約圖說安裝。預鑄塊間之填充材 料亦應依據契約圖說所示施工。 3.2.4 混凝土之養護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2.5 所有埋設完成之管線,應於其內留置尼龍繩(不得有接頭),並 應伸出管路外(由人孔內延伸部分)各 1m 以上,以供試通時作 引線用,兩端以錐型塑膠塞密閉之。 3.2.6 本工程應配合道路工程進度施工,並應與道路工程承包商密切聯 繫,合作進行不得相互阻礙。 3.2.7 工程產生之棄土應依照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相關規定辦 理。 3.2.8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修復,應依照第 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 修」之相關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電力管道通管試驗 (1)須能通過所列通棒且無割傷方可:100mm 管直線管道(曲率半 徑大於 25m)採93× 600mm通棒;彎曲管道(曲率半徑 25m至 7m)則採93× 300mm通棒。78mm引上管採70× 120mm通棒。 (2)辦理通管試驗應以每一工作面為單元,於施工前逐管辦理查驗 。 3.3.2 電信管道通管試驗 (1)所有電信管道應皆能通過下述所列通棒且無割傷為準。

    聚氯乙烯(PVC)管類

    通管用木棒規格

    直線管路

    彎曲管路

    引上管

    41mm×3.5mm

    37mm×300mm

    37mm×150mm

    37mm×70mm

    51mm×4.5mm

    46mm×300mm

    46mm×150mm

    46mm×70mm

    78mm×5.5mm

    73mm×600mm

    73mm×300mm

    70mm×120mm

    85mm×2mm

    79mm×600mm

    77mm×300mm

    100mm×7mm

    93mm×600mm

    93mm×300mm

    90mm×120mm

    108mm×3mm

    100mm×600mm

    98mm×300mm

    (2)辦理通管試驗應以每一工作面為單元,於施工前逐管辦理查驗 。 3.3.3 電信管道氣密試驗 (1)電信管道埋設聚氯乙烯( PVC)管不論厚管、薄管、或厚薄互 接、以及接頭型式為固定接頭或活套接頭,竣工後應依契約圖 說所示進行氣密試驗。 (2)以氣密橡膠塞子將管口阻塞然後用空氣壓縮機將氣體灌入管內 維持氣壓至 1.50kgf/c㎡後放置10分鐘壓力減低以不超過 10% 合格。 3.3.4 材料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聚氯乙烯 (PVC)塑膠管(含管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管徑尺度及 厚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量。 4.1.2 構造物開挖 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第02319章「選擇材料 回填」之規定計量。 4.1.4 棄土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1.5 警示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寬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量。 4.1.6 管路隔離板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尺度,依實作數量以[個]計量; 若契約未列此項目時,則其費用已包含在塑膠管(含管件)單價內 。 4.1.7 人孔及手孔,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每[座]計量,各項相關工作所 使用之工料等一概不予各別計量。 4.2 計價 4.2.1 聚氯乙烯 (PVC)塑膠管(含管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管徑尺度及 厚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2 塑膠管(含管件)之付款單價包括材料供應、安裝、埋設所用之人 工、機具與附帶設備、[尼龍繩]、[試水]、[通管]等及為完成此 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3 構造物開挖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4 構造物回填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第02319章「選擇材料 回填」之規定計價。 4.2.5 棄土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4.2.6 警示帶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寬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7 管路隔離板依契約約定按不同尺度,依實作數量以[個]計價;若 契約未列此項目時,則其費用已包含在塑膠管(含管件)單價內。 4.2.8 人孔及手孔,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每[座]給付。此單價包括供應 所有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開挖、基礎 構築、回填與夯壓以及鋼筋、混凝土、模板、棄土、接地、吊鉤 、[電纜固定架及墊木]、踏步、U 形錨座與人孔蓋之定位安裝及 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等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 02502 02502-1 TPE V2.0 99/01/01
  • 第 52 條
    第02505章 自來水管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自來水管埋設及其材料設備安裝、檢驗、試壓等之相關 規定。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從事自來水管埋設之相關工作,如施工停水 作業、管溝開挖、管溝排水、管線裝接、管溝回填、回填材料檢 驗、路面修復、路面保護及其他假設工程設施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4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5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8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9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0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11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2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2章--借土 1.3.16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7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8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9 第02507章--自來水管修復 1.3.20 第02514章--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件 1.3.21 第02726章--級配料底層 1.3.22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24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25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26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27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相關準則 1.4.1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A6M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ASTM A53 熱浸鍍鋅銲接無縫黑鋼管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ACI 117 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5.2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1.5.3 品質計畫。 1.5.4 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交通維持計畫。 1.5.5 其他依契約約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之相關資料。 1.6 運送及管理 1.6.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依照契約約定及注意安全並符合 勞工安全法規。 1.6.2 機關供給之材料,承包商領取後,應謹慎搬運、存放及保管,如 有遺失或損壞,應依照規定賠償。 1.6.3 不銹鋼管材保存及運送 (1)原則上保存於濕度低且平坦之室內,必要時以塑膠布覆蓋。 (2)避免與異質金屬直接接觸,以免因電位差導致電蝕現象。 (3)不銹鋼管材吊掛工具以塑膠製、布製或其他非金屬吊繩為之, 如使用金屬製吊繩,應以塑膠或布條等隔離。 (4)不銹鋼管材平時保存及運送過程中,上方禁止堆放重物以防變 形。 1.7 品質保證 1.7.1 水管裝接技工 (1)裝接技工須依相關規定取得專業證照。 (2)裝接技工須取得機關或相關專業技術單位訓練合格之證明後換 發工作證方得從事自來水管埋設技術工作,如無合格之施工人 員或人數不足,承包商應於得標後速洽機關開班辦理訓練。 1.7.2 鋼管銲接技工 (1)銲接技工須有電銲工作經驗 1年以上,並於最近在工廠連續工 作達 6個月以上者。 (2)銲接技工須經檢定合格並符合 CNS、 JIS水道鋼管協會或 AWS 之相關規定者。 (3)銲接技工名冊:須檢送名冊內容為姓名、年齡、執照、號碼、 工作年資等造冊送機關 3份備查。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規定辦理停水作業,並應事前派員至機關處 查閱有關制水閥、排泥閥、消防栓等資料與施工現場核對,如有 埋沒應先通知機關清出。 3.1.2 施工前後制水閥之開閉,應會同工程司方得操作,並應記錄其時 間、位置、轉向、轉數及操作目的。 3.1.3 承包商應依路權單位核准之挖掘道路許可證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 定確實辦理。 3.1.4 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當地政府 機關、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 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 或設施,事先深入瞭解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 ,以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 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為瞭解地下 管線、障礙物及圖資之正確性,必要時得經工程司同意可先行辦 理探挖,以利工程之進行。 3.1.5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 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2 管溝開挖 3.2.1 安全防護 (1)施工期間,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第 01556章「交通維持」相關 規定。 (2)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3)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需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 道上,應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 安全。每日收工時,應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運離工地,不得 留置。 (4)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 為安全存儲,並指派專人負責看管及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應 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5)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公共管線埋設物應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 臨時之保護措施,並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經工程司 核可後始得施工。 3.2.2 排水 (1)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先導入沉澱設備,再立即以 抽水機排除之,如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 維持施工中土壁之穩定。 (2)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於地面上漫流,應以排水管或水槽導 入排水溝內,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管溝開挖後遇有流砂須以點井方式抽水始能埋管者,其點井抽 排水費用若契約內無是項費用時,工程司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工 程契約變更。 3.2.3 管溝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管溝標示線平直全 厚度切割,填料回填完妥後,瀝青混凝土破損處應再切割方正。 3.2.4 管線之開挖深度依照施工標準圖辦理。 3.2.5 管溝挖掘妥善並經檢查無虞後,承包商應通報工程司核可始得放 置並裝接水管。 3.2.6 除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 其安全性者外,施工中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5m以上, 必須施作板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防崩塌,在尚未做適當擋土 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造成意外事故,尤其有流 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 3.2.7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 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 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確認安全無虞 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2.8 管溝挖方之棄土,應避免阻礙交通。不適於回填之土質及回填剩 餘之土方應即運離工地,以免妨礙施工,並應符合第 02323章「 棄土」以及「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之規定。 3.3 管線裝接 3.3.1 一般規定 (1)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每日施工資料依工程司指定之格式填具工 作日報表,於 3日內送工程司審核,以確定管線施工符合規定 。 (2)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每日施工所需之材料應於施工當日運至工 地,剩餘材料收工後應即運離,現場設有圍籬且不影響行人交 通及觀瞻者除外。 (3)管線施工時發現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緊鄰時,原則應保持30cm 以上之距離,埋設於同一管溝併排之給水管其間距至少須有25 cm,以利施工及維護,鞍帶分水栓應於表位最近距離之位置安 裝。 (4)水管下管之前,承包商應將管溝清理完畢並整理平整,且應將 水管內積水、雜物排除,承口內面、插口外面等清洗乾淨,且 將管件作輕錘擊試驗予以詳細檢查,加以鑑定確無損壞後,方 可下管。 (5)下管時須以不傷及塗覆保護層及管體之繩索或其他起重設備將 管徐徐放入管溝內,開始裝接。 (6)在水管裝接期間,承包商應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 ,以免水管遭受損傷,凡工作暫停或休息時,管口端須封蓋牢 固,以防不潔之物進入管內。水管接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 將管身部分先行回填,以求保護。 (7)配水管線於裝接時,應先行定線及定平作業,因現場狀況無法 定線、定平時,經工程司同意者除外。 (8)鑄鐵管切管應使用切管機並依照契約圖說以及配管點的量測結 果,決定切管長度及切斷處,之後於管的外周標示切斷線,相 對管軸直角切斷,切管長度(有效長度)原則須在1m以上,且 不可在管件上執行切管;切管後若管的插口呈橢圓時,須使用 千斤頂等的矯正機補正成為正圓。 (9)裝接時應依各管種之接頭裝接規定施作,務使接頭或管件承受 之壓力均衡,以避免造成漏水、脫裂、損壞或變形等現象,鑄 鐵管施工之 K型接頭及平口接頭須依檢核確認表實施查核,並 配合工作日報表所繪管線施工詳細圖之接頭編號逐一查核,檢 核確認表為工作日報表之一部分。 (10)固定臺之設置,除依照契約圖說施工外,凡水管承受較大水錘 力易造成管件滑動、鬆脫之地點均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加設固 定臺。若因施作之管線有立即通水之需要,使得固定台混凝土 未能達到預定強度,而導致接頭有鬆脫或漏水之虞時,應以鐵 件固定之。 (11)承包商於8m以上道路施工如遇障礙物,應由障礙物底下穿越, 並保持20cm間距;如無法由底下穿越,致管頂覆土深度小於70 cm,應以預鑄RC覆蓋版或以RC將水管完全包敷等保護,且保護 層頂距路面不得少於30cm。 (12)用戶給水管(口徑50mm以下)橫過水溝者,以由水溝底繞裝為 原則,並依契約圖說辦理。水溝深度超過70cm或其他原因(如 水溝緊鄰建築線或無設人行道等)無法繞裝於溝底時,經工程 司認可後在不妨礙水流或其他條件內,除不銹鋼管材其餘應加 設套管由溝面緣石下穿過裝設。 (13)給水外管抽換為不銹鋼管時,以抽換至表位為原則,表箱重新 設置時周邊須採切割方式施工。 3.3.2 鑄鐵管施工 (1)平口接頭施工步驟: A.裝接平口接頭水管時,須先將水管放正,製造廠商標誌及口 徑記號必須置於上方。 B.清理突緣面、螺栓、螺帽及墊片乾凈後將管中心對準確,裝 入墊片及塗規定之接着劑固定之,以免偏離定位。 C.對準螺孔裝入螺栓旋緊之,旋緊螺栓之順序以上下兩螺栓為 先,次為左右兩螺栓,然後再將其餘對稱位置之螺栓交互旋 緊,並保持兩承口端面之間距相等。螺栓之旋緊務須每孔分 次輪流旋緊,並應逐次相對徐徐旋緊至適當緊度為止,務使 整個接頭壓力均衡,墊片得到均勻壓縮。 D.螺栓旋緊後,螺栓突出螺帽長度不得超過10mm,或少於 4mm 。平口接頭螺栓與螺帽須用不銹鋼,螺紋須切合適用,所用 墊料厚度至少須 2mm,質料須先送樣品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 使用。 E.接合完妥,以目視確認突緣是否接合無偏向及墊片無偏移, 並填寫接頭檢核表。 (2)K型(或 A型)機械接頭施工步驟: A.安放水管時,管線、承口及押圈之製造廠商標誌及口徑記號 必須置於上方。 B.承口內面及插口外面(自管端至白線約40cm範圍內之處)所 著之油污、砂或其他雜物應予除去。 C.鑄鐵壓圈清掃後裝入插口端。 D.插口端至白線間及承口內面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之潤滑 劑。(肥皂水濃度為 30g/ L)。 E.橡膠圈全面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潤滑劑,並裝入插口端 ,橡膠圈一律採用新品,已使用過或接合不符合規定拆除之 橡膠圈不可再使用。 F.插口插入承口,管徑∮1000mm以下插口端有標示 2條白線, 將第 1條白線對準承口端面(插口端若無標示白線或因切管 致無白線時, K型管須於現場依規定尺寸噴漆標示白線)。 G.橡膠圈推入承口內所定位置,插口外面與承口內面之間距, 上下左右應保持均等。推入橡膠圈時不可以尖銳工具鎚打壓 入。 H.置壓圈於適當位置並對準螺孔,在壓圈下插入楔子,使壓圈 的位置與水管呈同心圓。 I.確認螺栓及螺帽已清潔乾凈,將全部螺栓插入螺孔,並將螺 帽裝上,確認全部螺栓及螺帽均已插入定位。 J.以扳手或活動扳手自橡膠圈插入量最少處,即承口端與壓圈 之間隙最大處開始旋緊,旋緊螺栓之順序以上下兩螺栓為先 ,次為左右兩螺栓,然後再將其餘對稱位置之螺栓交互旋緊 ,並保持壓圈各處與承口端面之間距相等。螺栓之旋緊務須 每根分次輪流旋緊,避免一次旋緊造成偏角,使橡膠圈的壓 縮均勻,最後使用扭力扳手達到標準扭力矩為止。 螺栓旋緊強度標準如下表所示:

    標稱管徑(mm)

    螺栓

    標準扭力矩{N.m(kgf.cm)}

    75

    M16

    60(600)

    100~600

    M20

    100(1000)

    700.800

    M24

    140(1400)

    900~2600

    M30

    200(2000)

    K.不能適當旋緊時,不可用力勉強旋扭,宜拆開清掃後重新旋 緊。 L.回填前,接頭之接合及螺栓是否鉸緊須再作詳細檢核,並依 檢核結果填寫接頭檢核表。 (3)施工時如發現管溝土質穩定度較差,或潛越障礙物處,管溝土 質不佳,管件或直管應使用防脫接頭。 (4)接頭查核 K型接頭接合狀態之確認: A.壓圈與承口端面之間隙 a.檢查量測上下左右共 4處,其(最大值-最小值)≦ 5mm 。 b.在上項中(最大值-最小值)> 5mm時,須將接頭拆解, 更換新品橡膠圈後重新接合。 B.承口端面至白線之間隔或接合間隔 a.標稱管徑∮1000mm以下,檢查量測承口端面至第 2條白線 之間隔上下左右共 4處,其值須符合於下表。

    標稱管徑

    承口端面至第2白線間隔A

    75 ~ 250mm

    A≦95mm

    300 ~ 900mm

    A≦107mm

    1000mm

    A≦111mm

    b.標稱管徑∮1000mm以上時,從管內檢查量測插口端面至承 口內凹槽面之間隔上下左右共 4處,其容許接合間隔之值 不得大於下表。 單位:mm

    標稱管徑

    容許接合間隔

    標稱管徑

    容許接合間隔

    1100

    36

    1800

    48

    1200

    36

    2000

    53

    1350

    36

    2100

    55

    1500

    36

    2200

    58

    1600

    43

    2400

    63

    1650

    45

    2600

    71

    c.在上兩項中之間隔,若超過規定值時,須將接頭分解後, 橡膠圈更換為新品,再重新接合之。 C.橡膠圈之裝入狀態 a.橡膠圈於承口端面凸出或凹入狀態,檢查上下左右共 4處 ,在同一圓周上,不得有A(膠圈超出承口端面5mm以上)、 C(膠圈未超出承口端面)或 A、B(膠圈超出承口端面5mm以 下)、C同時存在。 b.在上項中,若有 A、C或A、B、C同時存在時,則須將接頭 分解後,橡膠圈更換為新品,再重新接合之。 D.平口接頭接合狀態之確認: a.螺栓扭力矩須符合標準扭力矩值。 b.橡膠墊片之位置,以目視確認突緣是否平行接合及墊片位 置無偏移。 3.3.3 鋼管施工 (1)鋼管連接 工程為因應地盤及施工需要連接其他管件、另件(如伸縮管、 制水閥、蝶型閥.可撓管等),除與鑄鐵管及制水閥、蝶型閥 或與雙平口另件連接時採用突緣接頭外,其餘均於工地現場以 電弧銲接。 (2)鋼結構銲接方法 所有銲接須用掩護電弧銲接法施工。 (3)銲條 銲條須採用專門檢驗機構認可之優良品,並須適合所用之鋼料 。銲條直徑自 4mm至 8mm,須視銲接板厚度、接合之位置及接 合之形式而選定。銲條應妥為保管,塗劑脫落或潮濕者不得使 用,必要時應使用乾燥劑。 (4)銲接設備與工具 A.銲接工具必須有全自動及半自動電銲機各 2部以上,全自動 及半自動切斷及開槽機各 1部以上。各裝配工具均採用能獲 得正確效果並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態。 B.銲接用發電機及變壓器須具有銲接工作上所需之特別設計, 俾能在銲接回路及電弧長度所需之任何電壓下供給並調節穩 定之電流,並且須能自動迅速適應因弧度長變化所需之出力 變化。 C.由電銲機至銲接持握器間之電纜與接地電纜須有良好之絕緣 ,且須特別柔韌而耐磨者。電纜之大小須按電銲機之容量及 電銲機至銲接工作地點之距離妥善選定。 D.銲條持握器須有良好之電氣接觸並能確實夾牢銲條。 (5)銲接前之準備 A.銲接面上之鐵銹、熔渣、油脂、油漆等以及其他對銲接有不 良影響之物質均須清除。 B.構材之銲接邊緣須按圖樣所示之尺寸形式正確加工。如使用 氣焰切斷機加工時,其切斷邊緣須以砂輪磨光之。 C.構材表面被露、雨、雪、水潤濕時不得施行銲接;除非有適 當之保護措施,在強風期中不得銲接;氣溫在 4℃以下時, 須將銲接點起75mm以內母材表面加熱至手觸感覺溫暖之程度 後施行銲接。 (6)裝配 A.角銲之接合部分應儘量密接,在任何情形不得有 5mm以上部 分之間隙,如間隙在 1.5mm以上時,角銲尺寸須增加與間隙 相同之尺寸。 B.對銲之接合部分,其材端間隙須十分正確,最大偏差不得超 過 3mm。 C.搭接兩接面間之間隙及對接板底面與背板面間之間隙,均不 得大於 1.5mm。 D.構材在銲接時須使用螺栓、夾鉗、楔子、繫材或其他適當工 具,或使用銲點以保持固定位置,但須預留收縮之空間。 E.點銲在正式銲縫處者,須與正式銲接有同等之品質。銲接時 其完全熔在銲著物內之點銲應儘量減少;有龜裂或已破損之 點銲,應於正式銲接前削除之。點銲不在正式銲縫者應除去 之。 (7)銲接技術 A.銲條之稱類及尺寸,電弧長、電壓及電流須適合構材厚度、 接合形式、銲接位置及施工上之其他條件。 B.銲接應儘可能採用平面銲接。 C.銲接方法及程序須能平衡銲接時所產生之熱,減少變形及過 大之收縮應力。 D.銲條之最大尺寸: a.平位銲接除根部為 8mm。 b.橫向角銲為 6mm。 c.平位角銲之根部銲接及有背板之平位對銲之根部,銲接其 開口大於 6mm者均為 6mm。 d.立位及仰位銲接為 4mm。 e.對銲之根部銲接及除上述以外之銲接為 5mm。 E.角銲根部以上之每層最大銲厚及對銲之各層最大銲厚: a.對銲根部為 6~6.4mm。 b.平位銲接根部以上每層為 3~3.2mm。 c.立位、仰位及橫向銲接根部以上每層為 5mm。 d.根部一次最小銲厚度須能防止龜裂。 F.一次銲成之最大角銲 a.平位銲接為 9~9.5mm。 b.立位銲接為 12~12.7mm。 G.立位銲接時,每層須由下向上。 H.在已銲金屬上施行銲接之時,須將熔渣去除,並用鋼絲刷將 銲接部及其鄰接母材刷淨。 I.不使用背板對銲,在背側銲接之前須將根部銲接處鑿磨至堅 實金屬,使用背板對銲,須將銲著金屬融入背板。 J.對銲接縫端須有堅實之銲著金屬,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在接 縫端須延接同樣端形之補助板,使銲接延至構材之邊緣外, 俟銲接部完全冷卻後,將補助板除去,並將端部與構材邊修 齊。 (8)銲接之品質及改正 A.銲接部分之露出表面應平整而有規則,並符合設計要求。無 論何種情形,銲著金屬斷面不得小於設計斷面。 B.角銲應呈平直理想形狀,可略為凹凸,惟須避免如銲喉不足 、尺寸不足、重疊、凹凸過多等缺點。超銲之高度不得大於 (0.1S+0.8)公厘, S為角銲之公厘尺寸。 C.對銲之上下面,除規定者外均宜略加厚,但不得有如喉部不 足、重疊、凹凸過多等缺點,加強厚度不得超過 3mm。 D.銲接處全線之銲著金屬與鋼材間,及各銲層間必須完全熔合 。所有銲口必須銲平。 E.銲接部不得低陷與重疊。 F.不良銲接可用下列方法修正: a.重疊或過分凸出:鑿除多餘部分。 b.過分凹進、低陷、尺寸不足:清理後補銲。 c.氣孔過多、含有熔渣、熔解不完全 :鑿除後重銲。 d.裂痕:以浸透法或磁檢法確定裂長,送出不良部份及每端 50mm未裂部分後重銲。 e.除去銲接之一部分或全部或母材之一部分時,可使用鑿、 磨或氣陷,但須不損傷餘留之銲接或母材。 f.補銲用銲條須小於原銲接用者,以直徑不超過 4mm為宜。 補銲前應將該部表面澈底清潔。 g.銲接部分不得歛縫。 h.因銲接發生變形之鋼材,應以機械方法或加熱方法矯正之 。加熱時須嚴格控制熱度,被加熱之面不得超過 650℃( 暗紅色)。 (9)殘留應力之減除 以輕鎚擊法減除多層銲接之殘留應力,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或指 導,根部及面層銲接不得用輕鎚擊法。過度鎚擊而發生之重疊 、起鱗皮、脫片或銲接部及母材之過度冷卻加工應避免之。銲 接結構如需用退火處理應另依規定辦理。 (10)檢查與試驗 銲接工作過程中須辦理下列各項檢查(如銲接技工、銲接器材 、銲接工作、銲接部),並製成紀錄以憑查考。 (11)銲接試驗 銲接前須按實施工之銲接法製成試片(自動及人工銲各一組) ,做拉力試驗、彎曲試驗以及銲接縫之放射線檢驗。經認可後 ,實際施工時,材料及施銲技工均不得更換。 (12)銲接部之檢查與試驗 銲接部是否有缺陷須在施工中或在施工完成後作表面外視檢查 ,檢查項目包括銲部尺寸與形狀,銲部波形之均勻性、低陷、 重疊、裂縫、氣孔、夾渣、銲部起點與終點狀況及銲部背面之 狀況等。 (13)超音波探傷 銲接部內部之缺陷如裂縫、氣孔、夾渣等須用磁流或超音波探 傷法試驗檢查。 (14)放射線試驗 鋼板製造之銲道,均需作放射線攝影試驗,以檢查其銲接完好 情形。 3.3.4 H.D.P.E.管施工: (1)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接合 HDPE管熱熔接合方式,其原理是將兩個接面加熱到一定的溫度 ,將兩個接面接觸,再施以壓力完成接合;熱熔接的接合步驟 依序為清潔、刨平、對齊、置入電熱板、退出電熱板、施壓接 合。 (2)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埋設施工 A.HDPE管可預先在地面上熔接成較長的管路,再一次推入管溝 ,也可在管溝內逐支接合。 B.管溝的寬度須大至足以使管路周圍有充分的回填空間,至少 比標稱管徑多30cm寬。 C.管溝有堅硬石塊或岩石時,須打除至設計高度再深10cm,為 鋪設細砂厚度。 D.埋設管線中暫停施工時,應用塑膠管帽密封管口,以免泥土 或污水進入管內。 (3)HDPE管與其他管種之接合法 : A.HDPE管與其他管種( DIP、PVCP..)等之接合,採HDPE轉換 接頭銜接。 B.HDPE轉換接頭之規格必須配合其他管種接頭之規格(含螺絲 孔數、孔徑等)。 3.3.5 不銹鋼給水管及波狀不銹鋼給水管(以下簡稱波狀管)施工: (1)鞍帶分水栓之按裝: A.按裝處之配水管表面應充分擦洗乾淨,按裝時兩邊栓平均旋 繫,螺栓扭力依標準旋轉扭力矩施工。 B.分水栓在配水管或給水管上之各分歧點間隔應在30cm以上, 且不得於管件或接頭處進行給水管之分歧。 C.分水栓之按裝位置以直立向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在傾斜45度 範圍安裝。 D.鞍帶分水栓之按裝,應於配水管安放管溝並裝接完成後為之 ,先均勻旋緊鞍座固定螺栓至使鞍帶分水栓與管表面緊密結 合為止,再使用專用鑽孔機鑽孔進行鑽孔作業。 E.鑽孔前應確認水栓之球形閥為開放狀態,不停水施工於鑽孔 完成應先啟閉數次,務使鑽屑充分排出再關閉之,完成後, 方可拆開鑽孔機;無水狀態施工時,於鑽孔機拆卸後,應先 以磁鐵棒將鑽屑吸出,清除乾淨後始可進行後續作業。 F.進行防蝕銅套插入作業,須以銅套插入機為之並以木槌將銅 套打入鑽妥之接水孔。 (2)接頭施工: A.切管應使用旋轉切管器( Rotary cutter),切斷面與管軸 垂直,不得以其他方法切管且需將管固定於夾管器上為之, 切斷後管口表面應做磨平處理,不得有銳利的角度及殘渣。 B.按裝直行接頭時,於直管上先標示長度,其長度為領用接頭 長度一半扣除 5mm,再將接頭零件退後,依序插入袋形螺帽 、橡皮圈(含鋼珠)、墊圈、拍緊橡膠,當拍緊橡膠正確放 在接頭設定位置後,再將接頭鎖緊完成接頭施工。 C.埋設給水管(使用波狀管除外)須依規定設置防震三彎頭、 S 管,以作為抗震,避免鬆脫。 D.給水管採用波狀管時,可免設置防震三彎頭、 S管。 E.波狀管切割僅能在直管部分施作,直管部分至少需保留10cm 以上距離,直管部分小於10cm不得使用。 F.使用波狀管應依現場情況作妥適規劃,進行水表接續時,該 波狀管之直管部分至少需保留10cm以上距離。 G.波狀管用餘管應妥善保存及使用,施工中如僅需使用不銹鋼 直管時,不得以波狀管或波狀管用餘管替代。 (3)波狀管彎折: A.波狀管彎折時應於波狀部中點向兩側均等彎曲;波狀部接近 管端或口徑較大時,應使用專用彎曲工具施作。 B.彎曲角度應介於零度至90度內,不可超過90度。 C.同一波狀部不可彎曲兩個方向,以避免異常變形產生斷裂。 3.3.6 塑膠管施工: (1)硬質塑膠管接法: A.連接塑膠管時,應先將管口內側以乾淨布擦拭乾淨,並清理 管內泥土、石塊或雜物。 B.將兩管管端先用銼刀或小刀依30度方向削角(雌管削內角雄 管則外角),使管尖端厚度剩約 1mm(管厚 4mm以上者剩約 1/4 管厚)。 C.雌管管端加熱至攝氏 120度至 130度,使其軟化(使用噴燈 )。 D.雄管管端外部均勻塗敷硬質膠合劑,然後插入雌管中。插入 之深度,小口徑之管為管徑之 1.2至 1.5倍,口徑 100mm以 上者為 0.8至 1倍。 E.兩管校正成直線後,用濕布或冷水冷卻,並擦掉流出管外膠 合劑。此項連接工作應在水平情況下為之,務使接合之兩根 塑膠管中心位置保持正直,且接合緊密。 (2)活套膠管接法: A.雄管削外角(出廠前已削好者免)。 B.取出套環,擦拭乾淨再予以套入。 C.在套環內面與雄管管端上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之潤滑劑 。 D.在雄管管端上標註插入長度記號(兩管之間應留適當之間隙 以供伸縮,小口徑約10mm,大口徑約25mm)。小口徑管由一 人固定雌管,另一人拿雄管旋轉插入,大口徑管利用拉緊器 將雄管套入至記號處。 E.塑膠管如需在工地彎曲時,先將管之一端用木栓塞住,再用 乾燥細砂灌滿,另端也用木栓塞住,然後在彎部中心做記號 。離此中心約為彎曲部 1/3長度處,充分加熱,並時時將管 週轉,以免燒焦。約 1~2分鐘後管子軟化,即可在木型上彎 成所需形狀並加以冷卻。50mm以上之大口徑管加工法如上述 ,惟因大口徑管之管壁較厚,加熱時管內溫度不易達到所需 溫度,故灌入管內之砂需預先加熱至攝氏 130度左右。管子 加熱時會膨脹,管內如形成部份空隙,必需補填細砂,否則 加工後彎曲部份斷面不能成圓形。加工完成管子即行冷卻, 成形後應即時將熱砂倒出,以免變形。40mm以下之管加工時 可不用砂,但彎曲時應時常以指頭將管子修整成圓形。 F.彎曲時最小彎曲半徑如下表所示,加工時管子應小心保護, 不得損傷。如因疏忽而導致破裂時,其工料費應由承包商負 責賠償。

    管徑(公厘)

    9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

    曲徑(公厘)

    40

    60

    85

    110

    190

    250

    350

    450

    650

    900

    1200

    1500

    3.4 試壓與消毒 3.4.1 試壓設備: 除了抽換管線工程及配合用戶須限時供水者外,管線裝接完工後 必須先作壓力試驗及漏水試驗,並作成紀錄,試壓設備概由承包 商自備。 3.4.2 試壓標準: (1)壓力試驗:除另有規定外,水管應試壓至 7kg/c㎡,歷時30分 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2)漏水試驗:水管內之水壓加壓至 5kg/c㎡,維持 1小時,漏水 量不超過下列公式計算值為合格,不合格之水管與接頭應予換 裝或改善至合格為止。試壓後,水管內之存水由承包商妥覓適 當地點排除之。 公式(請參閱附件) (3)鑄鐵管除另有規定外,不分管徑必須做全線分段試水,接頭處 不另試水。 (4)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做接頭試水,接頭水壓 試驗時,水壓加至 7kg/c㎡以上,經 5分鐘後仍然維持 7kg/c ㎡者為合格。 3.4.3 水管沖洗潔淨,除了抽換管線工程及配合用戶須限時供水者外, 應進行消毒洗管。廠商應提出管線消毒計畫,經機關審查同意後 始得進行消毒。採滯留浸泡方式消毒者,應使用適當含氯量之消 毒水使其CT值大於45(其中 C為滯留消毒水餘氯濃度PPM,T 為接 觸時間 min),直到餘氯降至0.8PPM以下、濁度小於2.0 NTU、pH 值須介於6.0至8.5間且無異味始可通水。 3.4.4 試壓、消毒等工作應在契約工期內完成。 3.5 管溝回填 3.5.1 水管裝接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准回填,回填前管溝中倘有積水 或油泥等雜物時,應先排除乾淨。 3.5.2 管溝填方如回填砂、級配粒料或CLSM等,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 照施工標準圖施作。 3.6 回填材料檢驗 (CLSM、砂及級配粒料) 3.6.1 CLSM其相關準則、材料規格、澆置、養護及驗收相關事宜,應符 合第 03377「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規定,回填數量累積每50 m3至少檢驗1次,不足50m3時檢驗1次。 3.6.2 工程使用之級配粒料,應符合第 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第一 類型級配之規定,回填數量累計每300m3至少檢驗1次,不足300m 3時檢驗1次。 3.6.3 工程使用之砂,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 02319章「選擇材料 回填」之規定,回填數量累計每 300m3至少檢驗1次,不足300m3 時檢驗1次。 3.6.4 材料須不含有機物質、團狀之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 3.7 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機具設備及施工,除特別規定者 外,應符合第02961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規定。 3.8 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 3.8.1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修復及路面加鋪之機具設備及施工,除特別 規定者外,應依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45章「瀝青透層」、第02747章「 瀝青黏層」及第 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規定辦理。 3.8.2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修復及路面加鋪,其瀝青黏、透層檢驗頻率 以累計數量未達4t時,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需抽驗,累計數量 達4t~20t檢驗 1次,累計數量超過20t時,每20t加驗1次,其檢 驗標準應符合第02745章「瀝青透層」及第02747章「瀝青黏層」 之規定。 3.8.3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修復及路面加鋪,其厚度、瀝青含量及壓實 度檢驗頻率以管溝部份累計數量達 200㎡(加鋪累計數量達1000 ㎡)鑽取1個試體檢驗,其檢驗標準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 土鋪面」之規定。 3.8.4 管溝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加鋪,其平整度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 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8.5 標線應符合第02898章「標線」之規定辦理。 3.9 瀝青混凝土路面保護 3.9.1 承包商於管溝路面補修完成後,應維持路面平整。一經發現管溝 路面下陷,承包商應於獲工程司通知 2小時內派員至現場設置安 全措施及警告標誌後,回報工程司通知人員登記並依照下列規定 處理: (1)承包商應於24時內派員進行整修。 (2)管溝路面下陷情況嚴重、位於特殊地段或屬特殊情況(如形成 坑洞....等),經工程司認定有安全之虞,必須緊急搶修 者,承包商應於 6小時內派員進行整修。 (3)瀝青路面下陷未修前,承包商應隨時派員做好安全措施及必要 之交通疏導,如發生任何損害或人員傷亡,概由承包商負完全 責任。 (4)以上規定時限,如因天候或其他非承包商因素影響,無法在時 限內辦理時,得事先經工程司核可酌予延長,唯承包商仍應負 前項之責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自來水管埋設按契約以公尺及各工項計價單位(如處、台、支、 次、㎡、m3)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量,另「一式」項目 按合約複價計量,不予增減,「一全」項目除另有註明外,均按 工程結算分項小計與合約分項小計之比例(不含一全及一式之項 目)計量。 4.1.2 自來水管埋各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 其費用視為包括於各工項之計量項目內。 4.2 計價 4.2.1 自來水管埋設各工項之計價方式,係依契約計價補充說明辦理。 4.2.2 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 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53 條
    第02507章 自來水管修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自來水管線漏水修復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適用於送、配水管及給水管及其附屬設備漏水時之修復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3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5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6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7 第02961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 1.3.8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9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479 A3002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挖 彎強度試驗法 (5)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6)CNS 5091 A3090 試驗室土壤含水量測定法 (7)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 式夯實試驗法) (8)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9)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0)CNS 13465 A3343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 法 1.4.2 相關法規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臺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A6M 以結構用輾軋鋼板、型鋼、板椿與鋼棒之一般規定 (2)ASTM A53 熱浸鍍鋅銲接無縫黑鋼管 1.4.5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ACI 117 混凝土施工許可差之標準規範 (2)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5.2 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1.5.3 品質計畫。 1.5.4 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交通維持計畫。 1.5.5 其他依契約約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之相關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依照契約約定及注意安全並符合 勞工安全法規。 1.6.2 承包商於工程開工後,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領料手續,材料一經 領取後,應謹慎搬運、存放及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承包商應 依相關規定賠償,所領材料未經工程司許可,一概不得擅自截斷 、調換或移其他工程使用。 1.6.3 不銹鋼管材保存及運送 (1)原則上保存於濕度低且平坦之室內,必要時以塑膠布覆蓋。 (2)避免與異質金屬直接接觸,以免因電位差導致電蝕現象。 (3)不銹鋼管材吊掛工具以塑膠製、布製或其他非金屬吊繩為之, 如使用金屬製吊繩,應以塑膠或布條等隔離。 (4)不銹鋼管材平時保存及運送過程中,上方禁止堆放重物以防變 形。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本章除下列規定外,依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第3.3.1節之 一般規定辦理。 3.1.2 對於自來水管及其相關設備漏水,承包商於進行修復時,應參考 工程司提供之管線圖進行修復。若工程司有指定修復方式,應遵 從工程司指示方式修妥。 3.1.3 承包商施工人員到達施工現場、完成回填時,均應即時向工程司 指定人員回報。 3.1.4 承包商之各項施工如無法依規定或按圖施作時,應檢附施工照片 及現場障礙物斷面圖向工程司報核,並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得繼續 施工。 3.1.5 對於口徑75mm以上管線漏水時,承包商應設置安全措施,並於開 挖完妥後,通知工程司檢視漏水情形,並依工程司指示修復。 3.1.6 承包商如需緊急停水,應先通知工程司透過傳播媒體公佈周知。 停水地段若屬巷弄,停水範圍較狹時,承包商應協助工程司向該 處用戶口頭婉述臨時緊急停水情形及完工所需時間。 3.1.7 承包商漏水修復如須關閉相關制水閥時,應指派專人會同工程司 操作,並記錄其時間、位置、轉向、轉數,並於修復完成後通知 工程司,並負責恢復原狀。 3.1.8 送、配水管破裂大量漏水情況緊急時,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 採取應變措施。並會同工程司關閉相關制水閥設置安全措施。必 要時得通知工程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要求派員協助指揮交通 。 3.1.9 管線停水施工,於修復完成時承包商應以消防栓、排泥閥等排水 、排氣,並應會同工程司將制水閥恢復原有開度。 3.1.10 漏水現場修復完妥應清理乾淨,不得棄置材料或剩餘土石等物品 。 3.2 安裝 3.2.1 漏水處修妥後,若口徑75mm以上管線管頂覆土深度小於70㎝,8m 以上道路應以預鑄 RC 覆蓋版或以 RC 將水管完全包敷等保護, 8m 以下道路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2 對於彎管或管線連接處,於施工完妥後,依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施 作固定台,以防管件鬆脫。 3.2.3 口徑50mm以下管線漏水,以伸縮接頭或直型接頭修復;口徑75mm 以上管線,利用不銹鋼止漏帶止漏或將破管處切斷以換管等適當 方式修妥。如經工程司判斷為廢管者應以封管方式處理後拆除廢 管,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回填。 3.2.4 接合管損壞時之換裝,安裝螺紋數應為三螺紋以上。若需於口徑 100mm配水管上安裝口徑 40mm 接合管時應加裝鞍型帶。 3.3 施工方法 3.3.1 不銹鋼止漏帶適用於口徑 75mm~1200mm配水管破洞、裂縫等,其 施工時需先將破損處處理平整,不能有突出物,以達密封止水, 並以止漏帶套住破裂處,以螺絲鎖緊、完成安裝,其搭接版位置 必須涵蓋安裝版間隙,且鎖緊力量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最大扭矩 。 不銹鋼止漏帶最大螺栓扭矩表

    料號

    規格

    型式

    適用外徑

    最大螺栓扭矩

    05-01-073

    75mm

    TYPE 1

    93-102

    85N-m

    05-01-074

    100mm

    TYPE 1

    113-123

    85N-m

    05-01-075

    150mm

    TYPE 1

    165-175

    85N-m

    05-01-076

    200mm

    TYPE 1

    215-227

    85N-m

    05-01-077

    250mm

    TYPE 1

    264-284

    110N-m

    05-01-078

    300mm

    TYPE 1

    314-335

    110N-m

    05-01-079

    350mm

    TYPE 1

    365-385

    110N-m

    05-01-080

    400mm

    TYPE 1

    420-440

    110N-m

    05-01-081

    500mm

    TYPE 2

    522-542

    110N-m

    05-01-082

    600mm

    TYPE 2

    620-650

    110N-m

    05-01-083

    700mm

    TYPE 2

    723-753

    110N-m

    05-01-084

    800mm

    TYPE 2

    827-857

    110N-m

    05-01-085

    900mm

    TYPE 2

    930-960

    110N-m

    05-01-086

    1000mm

    TYPE 2

    1033-1063

    110N-m

    05-01-087

    1200mm

    TYPE 2

    1235-1265

    110N-m

    3.3.2 對於配水管損壞換新或實施連接工程,切斷原有水管時,應以切 管機或砂輪磨刀機,於同一切管處以分三道切管方式斷管,並依 接頭型式(機械接頭、平口接頭或其他)進行組裝。 3.3.3 採用伸縮接頭、套管裝接管線時,應將管件清理乾淨。使用延性 伸縮管及雙拉桿伸縮接頭裝接時,必須先將兩端拉開適當長度( 約為最長與最短長合一半)後再連接。 3.4 回填 3.4.1 水管修復完成,回填前管溝中倘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應先排 除乾淨。 3.4.2 填方如級配粒料或CLSM等,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施工標準圖 施作。 3.5 回填材料檢驗(CLSM及級配粒料) 3.5.1 路面漏水修復採CLSM回填時,其相關準則、材料規格、澆置、養 護及驗收相關事宜,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 03377「控制性 低強度回填材料」規定,每處使用量未達 2m3者,其檢驗頻率以 累計達 5m3 取樣一次製作一組 5 只圓柱試體,不足5m3 者至少 取樣一次製作一組,使用量達 2m3以上者,該處取樣一次製作一 組 5只圓柱試體。 3.5.2 路面漏水修復採級配粒料回填時,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02 726章「級配粒料底層」第一類型級配之規定,每處使用量未達2 m3者,其檢驗頻率以回填數量累計達50處檢驗 1次,不足50處時 至少檢驗一次,使用量達2m3以上者,應採CLSM回填。 3.5.3 路面漏水修復之回填砂,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第 02319章「 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其檢驗頻率以回填數量累計達50處檢驗 1次,不足50處時至少檢驗一次。 3.5.4 材料應不含有機物質、團狀之土塊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 3.6 瀝青混凝土面層切割及刨除 3.6.1 路面漏水切割及修復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寬度應於修復處四周 各加10㎝以上,且修復寬度不得少於60㎝,採一次切割方正平順 修復完妥,若經查證未辦理一次切割方正平順修復完妥時,承包 商應立即辦理路面銑鋪瀝青混凝土作業。 3.6.2 路面漏水修復、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機具設備及施工,除特別 規定者外,應符合第 02961章「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之規定。 3.7 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 3.7.1 路面漏水修復、瀝青修復及路面加鋪之機具設備及施工,除特別 規定者外,應依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及第 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 規定辦理。 3.7.2 路面漏水修復、瀝青修復及路面加鋪,其厚度、瀝青含量及壓實 度檢驗頻率以,其檢驗頻率以修復數量累計達50處檢驗 1次,鑽 取 1個試體檢驗,不足50處時至少檢驗一次,其檢驗標準應符合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7.3 路面漏水修復、瀝青路面加鋪,其平整度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 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7.4 前述各項檢驗結果如有疑義時,承包商得書面申請並經工程司同 意,再行隨機檢驗二處,其中各項檢驗結果如有一處不合格時, 該項計價自前次檢驗合格後至本次檢驗部分,除不予計價外,並 依契約約定辦理及罰款。若該項檢驗全數不合格時,除契約另有 規定外,於上述範圍內各處承包商均應全數挖除重做,並依契約 約定罰款。 3.8 瀝青混凝土路面保護 3.8.1 承包商於路面漏水修復完成後驗收前須負責該漏水處之巡查,並 維持路面平整,若發現修復後之路面下陷時,應立即通知工程司 並於 2小時內派員至現場設置安全措施及警告標誌,再依下列規 定辦理: (1)24時內派員進行整修。 (2)修復路面下陷情況嚴重、位於特殊地段或屬特殊情況(如形成 坑洞....等),經工程司認定有安全之虞,必須緊急搶修 者,承包商應於 6小時內派員進行整修。 (3)路面下陷未修前,應隨時派員做好安全措施及必要之交通疏導 ,如發生任何損害或人員傷亡,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4)以上規定時限,如因天候或其他非承包商因素影響,無法在時 限內辦理時,得事先經工程司核可酌予延長,唯承包商仍應負 前項之責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自來水管修復按契約以「處」及各工項計量單位(如區段、支、 kg、只、次、m、m ㎡、m3)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 包括於整體計量項目內,如: (1)預埋件(2)吊裝工作(3)開挖工 作(4)埋設工作(5)裝接工作(6)環境安全維護。 4.2 計價 4.2.1 本章各工項之計價方式,依計價補充說明辦理另「一式」或「一 全」項目按該項目備註計價方式計價。 4.2.2 各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507 02507-1 TPE V1.0 99/01/01
  • 第 54 條
    第02531章 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明挖、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 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提供人工、材料(由業 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施工、安全防護、 品管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與污水管線附屬工作所需 之材料等。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管線遷移之協助、安全防護、土方開挖 、明挖管線裝接、推進管線進行、回填及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 、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擋排水、檢驗與試驗、品管等,凡在契約 約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其附屬工作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 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5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6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7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2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3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4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5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6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18 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 (1)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2)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3)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 1.4.2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環境保護署 (1)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2)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3)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4)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5)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4 勞動部 (1)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2)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3)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5)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7)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1.4.5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執行要點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6)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7)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8)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4.6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F1417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Installation Acce ptance of Plastic Gravity Sewer Lines Usin g Low-Pressure Air 使用低壓空氣對污水管線進行安裝驗收之試驗方 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應依第 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 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施工計畫 (2)品質計畫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交通維持計畫 (5)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應依第 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撰寫,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明挖施工則視實際狀況酌予增減): (1)工程概要 A.工程概述︰按設計圖說述明工程名稱、工期、施工地點、工 程目的、工程內容。 B.工地組織︰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 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藥劑處理人員、工地員工 等。上項人員須填明學歷、經歷,其中專任工程人員、工地 主任、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特殊作業人員須 附合格執照證書影印本。 C.施工應變計畫:含緊急應變連絡體制(含單位名稱、人員姓 名、職稱及24小時連絡通訊資料等)及緊急保安體制。 D.施工預定進度︰依契約所訂工期擬定施工進度網狀圖。 E.勞務計畫︰依施工網狀圖,充分考量各種工法作業之工作條 件及安全衛生等,就必要之技工、工作時間及人員,製作人 員配置計畫。 F.使用材料及機械管理計畫︰各種工法主要施工材料及施工機 械一覽表。 (2)調查報告 A.環境調查、鄰房調查及交通狀況調查等。 B.地上、地下結構物及鄰近房屋之影響及防護方法。 C.地質狀況。 (3)臨時設備及設施 A.工地辦公室、材料堆置場、加工場、施工材料及工法展示間 等位置圖。 B.施工便道、施工抽擋排水、動力、照明、機電、儀控等。 (4)一般施工項目說明(含土建、管線等) A.施工機械︰施工機械一覽表及施工配置與機械設備進場時間 ,包含施工機具數量及型式選定、機種、構造、能力特點、 適用土質、適用管徑、管中心至混凝土封底面距離、製造廠 商說明,並附型錄及各部位照片(至少 1份),製作圖說機 能詳細圖(包括驅動設備及其他必要配備等)。 B.明挖埋設之各種開挖計畫(包括適用時機、施工方法、步驟 )。 C.明挖埋設之擋土支撐計畫。 D.明挖埋設之管線安裝計畫。 E.明挖埋設之袪水計畫。 F.推進施工之工作井施築計畫:包括採用施工方法、位置平面 圖、斷面圖、擋土設施類別及構造圖、使用機械,並附應力 計算書及廢土清理處置方法。如需使用泥水時,應說明泥水 處理及處置方法(含泥水處理設施功能計算書)。 G.推進施工之輔助工法計畫 (A)地盤改良︰含施工目的、技術負責人、注入材料種類成份 、注入改良範圍、注入量、注入方式(工地配置、使用機 械、注入壓力、吐出量、膠凝時間、壓力、注入順序), 施工管理方法說明(品質、數量、配比試驗、廢棄材料處 理、排水處理、施工網狀圖等),其所使用之材料應為無 公害型,如於施工期間或完工後,因滲漏導致污染土壤及 地下水等情事者,概由廠商負全部責任。 (B)其他輔助工法:如藥劑改良、壓氣工法、冷凍工法等,應 依前款項目說明之。 H.推進施工之管線推進及裝接計畫:包括推進管設計(承載力 、軸向推進力、容許推進長度)及結構計算,其特性不得小 於設計圖說之規定;採用管材種類,其防蝕之規格、檢驗不 得低於設計圖說規定。推進機械配備、發進及到達開口設備 、運搬設備、廢泥水(土)處理、管線推進方向測量方法、 滑材與背填灌漿選定、配比、管接頭防水處理等。 I.推進施工之防水工程計畫(包括管接頭、鏡面工等)。 J.人孔及陰井吊裝或施築計畫:包括大小、詳細構造圖、吊裝 或施築方法及人孔蓋送審資料。 K.既設人孔銜接計畫:應針對污水管線與其他既有管線人孔銜 接部分,予以詳細說明,內容至少包括工程配置、施工方法 與程序、工地安全防護措施、安全監測、接入既有系統之維 護及有害氣體監測等項目。 L.回填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M.環境維護計畫(含噪音管制計畫及振動管制計畫等)。 N.防汛計畫(於每年汛期之防汛應變計畫及演練)。 O.施工應變計畫(對遭遇地震、淹水、流砂、土崩、流木及礫 石層等困難時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P.其他安裝、施工之各項細則。 (5)進度管理(含預定進度表、施工網狀圖等) 預定進度表應表示各項工作之起始及完成日期,每半月各主要 工程之預估進度及工程之預估總進度。進度之估算應以可估驗 工程金額為計算基準。並應於施工網狀圖上,標出本工程施工 之要徑,俾供事後檢核工期之依據。 (6)有關交通維護、職業安全衛生及公害防治計畫等事項。 (7)施工人員資料 指定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之姓名與學歷、經歷及常雇員工之人數並提出勞保證明。 (8)環境維護計畫 就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之環境傷害加以防護,以減少對居民 生活空間之衝擊,尤應詳細規劃噪音防治及震動管制事項,力 求維持環境之安適妥善。 1.5.3 品質計畫 品質管理應依第 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品質管理計 畫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監造計畫與品質計畫製 作綱要」撰寫,但所訂定各項作業之施工要領至少應包含下列各 項: (1)品質管理計畫所訂定各項作業之施工要領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 A.測量與放樣作業。 B.工作井施築作業。 C.擋土支撐作業。 D.地盤改良作業。 E.鋼筋組立作業。 F.模板組立作業。 G.混凝土澆置作業。 H.管材進場查驗作業。 I.推進機具組裝作業。 J.推進施工作業。 K.管材吊放與安裝作業。 L.預鑄人孔組件吊放與安裝作業。 M.明挖管撓性接頭安裝作業。 N.填縫止水作業。 O.回填施工作業。 P.路面回復作業。 Q.管線漏水檢驗作業。 R.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作業(電視檢視)或管線管內檢視及 測量作業。 (2)管材之內容 A.管材型錄。 B.管材相關製造、安裝施工及檢驗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應檢附中文翻譯。 C.管材實績表應包括日期、施工及供料廠商名稱(含聯絡人及 電話)、工程名稱、工法、管徑、長度及埋深等。 D.管材應力計算應包括軸向應力、抗外壓強度、厚度及接頭型 式等。 (3)材料檢(試)驗 依據施工規範相關規定提出材料檢(試)驗計畫,內容至少包括 材料名稱、規格、尺寸、廠牌、數量、抽樣頻率、樣品數量、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規範)、取樣地點、檢驗單位 (政府機關 、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或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 定之實驗室)等。 (4)安裝或推進完成後之漏水試驗、水或氣壓試驗計畫。 (5)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計畫或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計畫。 (6)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A.廠商應就工程施工特性,妥善規劃施工照相及攝(錄)影方 式、位置及時程,以顯示施工過程(含施工前、中、後)。 B.工程回填部分於施工中及完成回填覆蓋前均應照相,成果應 足以顯示該部分之施工或完成狀況,如必須顯示尺寸者,應 以標尺或標示板註明尺寸一併拍照。 C.施工中如發生洪水、天然災害及辦理緊急搶修搶險時,廠商 應將經過情形照相。 D.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如湧水、特殊地質、地下管線、地下 有價埋藏物、危險物品、工程施工發生災害、附近建築構造 物發生危害、抗爭事件等)或發生異常狀況時亦應照相。 E.工程隱蔽及遭遇施工障礙部分均需攝(錄)影,以作為紀錄 。 F.影像輸出檔應能顯示日期、位置及工程特徵,並記錄該相片 或影像輸出檔之詳細資料內容。 1.5.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請參採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 規定)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其權責、協議組織、自動檢 查計畫、安全衛生設施配置、災害預防及應變、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巡視工地之作法、各項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作業標 準等: (1)交通及一般保安措施。 (2)對臭味、噪音、振動、地盤沈陷等預防措施說明。 (3)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A.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工地作業人員所從事工作及預防災害之 一般應注意事項、機器設備使用方法、危險物使用方法之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出說明。 B.應規劃辦理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現場演練,內容須包含:明挖 管線施工坍塌、道路挖損天然氣(瓦斯)等地下管線、局限 空間出入坑、汛期工地防汛等演練)。 (4)施工應變計畫 對遭遇明挖管線施工坍塌、道路挖損天然氣(瓦斯)等地下管 線、地震、淹水、流砂、土崩、流木及礫石層等困難,應制訂 緊急應變處理流程及沿途地上構造物預防災害之監測計畫等。 (5)危害控制計畫(包括通風設備、管線內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 偵測等)。 1.5.5 交通維持計畫 (1)本項資料原則上由廠商負責製作,並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但如工程司已先行製作提送,且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則廠商應負責修改,使其符合廠商之實際需要,並再向交通主 管機關申請修正核可。 (2)施工中如需修正已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業主之 書面許可,並轉請交通主管機關重新核准後始得施工,如未獲 核可廠商應無條件修改至合格為止,且不得作為調整工期之理 由。 1.5.6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廢棄土方處理場、廢棄物運送方式、運輸路線及機械使用等管理 說明。工程中產生之廢棄土方處理及廢棄物運送計畫,均須依廢 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有 關規定審慎規劃。 1.5.7 廠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資料 除依據工程司提供之原設計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 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原設計圖檔修改必需加變更設計及修改項目等標示註記。 (2)人孔或陰井蓋、閥盒或操作桿中心、盲蓋、因應將來接管管端 預留等物體中心之平面定位圖。該定位圖除以大地座標表示外 ,另至少須繪出兩個與其他現有地物之距離,現有地物包括道 路中心樁、道路邊緣、道路轉角、屋角、電桿等不易毀損或移 動之物體。 (3)人孔或陰井蓋及閥盒之高程。 (4)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5)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與承受內壓或外壓之等級。 (6)廠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1.5.8 竣工資料之數值化圖檔、屬性資料檔及書面報告 廠商應於完工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 庫標準制度」規定 GIS數值化圖檔及屬性資料格式,確實依實際 施工成果,將數值化圖檔、屬性資料檔及書面報告等竣工資料提 送工程司審核,其內容至少須包含下列項目: (1)重力流管線之管線資料:每段管線長度、管徑、管材類別與等 級、上下游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坡度等。 (2)重力流管線之人孔或陰井資料:人孔或陰井之位置及座標(依 序編號)、人孔蓋、地面及人孔底高程、偏心角(距)、人孔 或陰井支距等、預留管管端中心之位置、座標及管底高程。 (3)壓力管線之閥盒或操作桿中心、盲蓋等之平面定位圖及高程。 (4)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 1.6 其他說明 1.6.1 廠商應於開工前完成施工前置作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要 求延遲提報開工。 1.6.2 定義 (1)專業測量公司為下列機構之一: A.測量技師事務所(需為測量技師公會會員)。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測量公司(需具執業測量技師且為工程 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需有 測量項目)。 (2)主管(管理)機關係指契約規定各工程業務之主要管理機關, 其業務執掌詳如下說明: A.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啟開、閉既有人(手)孔蓋 設施申請、道路挖掘申請、緊急搶修作業、區塊道路挖掘交 還路權會勘等實際工程所需業務。 B.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排水系統改道圖說審查 。 C.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維持計畫資料送審等實際工程所需 業務。 D.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申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計畫副本提送、緊急及 意外事故處理等實際工程所需業務。 E.本工程所需業務需依實際需求向相關主管(管理)機關辦理 。 1.6.3 施工前鄰房現況調查作業 對於施工路徑之鄰房狀況,廠商應自行調查及評估是否辦理施工 前鄰房鑑定,如住戶對於本標施工有安全疑慮或廠商認為有鄰損 疑慮,需要委託公正單位辦理鄰房鑑定,應於施工前提報業主同 意後,依程序由業主經費支應。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所採用之管材詳契約圖說所示,其規範詳第 02533章「污水管管 材」。 2.1.2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廠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 計之覆土深度條件下,能承受推進機械施工時之推進力、施工完 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 級之管材施工,以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試)驗規定 。 2.1.3 管材須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 (軸向抗壓 強度×有效斷面積,如有複合性材料時,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 除內襯非結構部分) ,而不致有損壞,軸向推進力計算應於施工 計畫中提出。 2.1.4 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以利後續維護管理,且須註 明於竣工圖上。如有其他因素,必須採用不同管材,應經工程司 核可後辦理,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仍依契約規定項目計價。 2.1.5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 工程司核可後,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6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國家標準內 未有該標稱管徑,可以該管材之實際內徑替代。 2.1.7 直管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號。 3. 施工 3.1 道路使用申請 3.1.1 試挖 (1)廠商於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 地道路挖掘管理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 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 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如 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廠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 原狀。 (2)廠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弄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如 L 形或十字形等),提出相關試挖成果;其修復方式須涵蓋試 挖地點切割成工整塊狀。 3.1.2 挖掘申請 (1)工程司提供申請文件之具名,由廠商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 並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挖 掘道路許可及繳交費用。 (2)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 明間距,施工前放樣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 會同現場勘處設置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溝改善空間。 (3)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A.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B.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C.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4)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 理要點」規定辦理。 3.1.3 廠商須依據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 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4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廠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 使用手續。 3.1.5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 、自來水及電信等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需遷移者,廠商應繪製位 置圖及詳細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 移,費用依規定辦理。 3.1.6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 挖掘管理機關,如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 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業主轉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 結果辦理。 3.2 安全防護 3.2.1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 施工期間,廠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 (含施工圍籬、護欄、警 告標誌、機械旗手及夜間照明等) ,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時,應 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本府施工規範第01 556 章交通維持及交通主管(管理)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 規定確實辦理。 3.2.2 封閉路段: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 主管(管理)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3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4 管制交通 視道路阻斷及交通情況必要時應設置交通指揮人員,以管制交通 ,執勤時應穿戴反光背心、安全帽及交通指揮棒,並視現場需要 設置防撞車。 3.2.5 施工之機具、材料及廢料,如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 道上,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每日收工時,應將機具、材料 及廢料暫置於交通維持計畫許可範圍內。 3.2.6 危險品管制 廠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包括高壓鋼瓶及易燃材料等)妥 為安全儲存、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得隨 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廠商做必要之處置。 3.2.7 噪音管制 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 3.2.8 空氣污染防制 施工中應備有灑水設備或防塵設施避免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 而影響周圍環境。 3.2.9 工作井周遭須設置安全護欄、安全網及雨水擋水設施 (避免流入 工作井),井內設置爬梯、上下安全索、安全退避設施(下管時供 井內人員退避遮擋) 、排水、通風、換氣、照明、氧氣濃度測定 計、缺氧警報系統、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 ,並派專人負責操作,將偵測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未施 工時應覆蓋覆工鈑並開放車輛通行。 3.2.10 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操作。 3.2.11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廠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 得損壞、埋沒而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廠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 ,廠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2 重要道路及交叉路口開挖施作無法連續施工者,應立即確實回填 、夯實並加鋪瀝青整平,如需覆蓋鐵板,應依第 01532章「開挖 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3.2.13 工作井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蓋板覆蓋。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 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 ,廠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 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 01532章「開挖臨時 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3.2.14 廠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 確實做妥安全措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 發生任何損害於業主或第三者時,由廠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 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業主並得行使求償權。 3.3 土方工作 3.3.1 開挖定線 廠商於定線前,應清除開挖經過路線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礙物 ,凡開挖經過之路線或工作井位置,廠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 ,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開挖。 3.3.2 路面切割 開挖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開挖標示線平直全 厚度切割。 3.3.3 開挖工作井 工作井開挖數量及圍籬範圍,應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 3.3.4 開挖管溝 為控制埋管之坡度,原則上每個管段(人孔至人孔)之管溝,應一 次開挖完成,惟每次開挖之總長度,應視交通情況、地形、管徑 大小及道路主管機關規定,並每天管溝挖掘之長度,在市區內應 以當天可埋管並完成回填為原則。凡挖及橫街及住戶之前,應擇 要設置鐵板或木板,板之厚度,以能安全通過車輛及行人強度為 準。土方開挖必須依照管線設計線路,正直平整,不得任意偏斜 曲折。 3.3.5 開挖斷面 土方開挖之寬度及深度,應依設計圖說並配合現場高程調整後之 尺度挖掘,凡遇有管線接頭處,應視接頭之類別與工作之情形, 酌量擴大及加大挖掘深度及寬度,其尺度範圍以滿足施工及檢驗 為標準。 3.3.6 挖石方核計 凡開挖時遇到無法以開挖機施工,須配合打碎機打碎,方可挖除 之軟硬岩,經工程司重新計算石方後,再行開挖核計。 3.3.7 擋土支撐 依設計圖說辦理,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 開挖處,以防開挖面之突然塌陷、滑動、傾倒等坡面破壞,造成 意外事故,俾確保工作人員安全,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 特別注意。 3.3.8 積水排除 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立即以抽水機抽乾及設置臨時 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積水或地下水排除如必 須流經道路時,須鋪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 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3.9 有害氣體 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隔日或隔 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處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 偵測開挖處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如有該類現象發生 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 各項工作。 3.3.10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 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挖掘機應採用橡膠輪胎式開 挖機或平面履帶式開挖機,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 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管線與地上設施, 如電力線、電力高壓設備、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 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能即時妥善處理 ,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凡開挖中如損壞既有設施或妨 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廠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 並無條件負責修護,使恢復原狀。 3.3.11 剩餘土石方運棄 開挖土方之剩餘土石方處理,均應遵照內政部頒布之「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規定辦理。 3.3.12 回填 開挖處回填材料之數量,悉依設計圖說規定之斷面圖尺度計算, 除另有規定者或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增加之回填材料數量概由廠 商負擔。 3.3.13 工地整理 每日收工時,廠商應派專人將工地清潔乾淨或整理整齊,以不造 成環境公害為原則。 3.4 下管 3.4.1 準備 土方開挖完成後,廠商須準備必要之測量器具,會同工程司校核 開挖處底部之高程及坡度,然後按設計圖說規定準備。 3.4.2 檢查 管件下溝前,應檢查管身及接頭之完整性、管接頭之尺寸及真圓 度等,檢查之結果應符合管身及接頭無裂痕或損傷。管接頭之尺 寸及真圓度公差,應小於容許值,凡不合格之管件應予以剔除, 不得使用,以免影響管線之裝接工作。剔除之管即應以油漆等做 上記號,並集中一處,運離工地。 3.4.3 吊管 管件之搬運移動及下溝,以人工搬運及移動者,須將管件全部抬 離地面,不得利用滾動方式,以防損傷管件;使用吊機者,則須 利用吊索套於管身之外,或利用吊管架進行吊管作業,吊管時須 維持管身平衡,以免產生碰撞,損傷管身。 3.5 接管 3.5.1 安裝 除推進施工者外,安裝工作應自管溝下游端開始向上游裝接,管 件承口應向上游。管件下溝後,不得有水或泥土進入管內。管身 必須按設計圖說規定之位置高程,確實妥切放置,而無任何部分 懸空後始可接管。在管件裝接期間,須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 墜入管溝,以免管件遭受損傷。安裝工作中途停工時,應密封管 口,以免泥土或污水進入管內,如有堵塞情事發生時,應將該段 管線清理,始可繼續施工。管線安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 部分先行覆土,以求保護。安裝完成後應即從管口向管內探視, 如發現有墊片、膠圈或填縫帶露出於管內之情形,應即拆除重新 安裝。 3.5.2 管線活套接頭 凡活套接頭於裝接前,必須將接頭承口處及膠圈清理潔淨,膠圈 套入承口時須平整,無任何扭曲現象。為便於裝接,必要時膠圈 得以肥皂液滑潤之。上緊接頭時應徐徐施力,以防損傷膠圈及接 頭。一般∮ 300mm以下之管線,可利用角材一支放在管口,然後 以鐵棒予以壓緊,∮ 350mm以上之管線,則須同時利用角材一支 及鏈圈一條,分別放在管口,套在管之外壁,然後藉兩組鋼索滑 車及手搖拉線器予以壓緊,嚴禁於管口放置木板以挖土機直接頂 入。裝接完成後,應使兩管保持 0.5~ 1.0cm之空隙,以便管件 伸縮之用。裝接完成後,應以薄鋼片插入接頭縫隙檢查膠圈位置 是否定位正確方為合格。如無法達此要求時,應拆除重新裝接。 3.5.3 混凝土管接頭 如設計圖說有規定使用 C型接頭或擠壓式填縫帶,除應依據前述 一般管膠圈接頭之方式裝接膠圈外,另於接頭承口內,須先貼上 擠壓式填縫帶,並將混凝土管之插口向內擠壓,務使填縫帶發揮 止水之效果,以防止管線內外之水流出或滲入,裝接完成後,應 由管口外向內探視,確定填縫帶未發生脫落之現象,否則應將混 凝土管退出,重新裝接。 3.5.4 延性鑄鐵管凸緣接頭 於裝接凸緣時,須先以鋼絲刷將凸緣刷淨,在凸緣上塗以白漆, 裝配規定之墊料,再將水管放正,視所接管件情形,確定螺栓孔 位置,先裝螺栓四個,相對徐徐扭緊,然後再裝其餘螺栓,扭緊 至適度即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螺栓扭緊後,其突出螺帽 外邊長度不得超過10mm,或少於 3.5mm。 3.5.5 延性鑄鐵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頭 於裝接時,須先以鋼絲刷將承口內面及螺栓壓圈之前端及插口末 端約20cm之一段刷淨,再將水管放入管溝內墊平後,以刷淨之螺 栓壓圈及橡膠圈套入插口末端,並在該插口末端及螺栓壓圈之前 端與橡膠圈上塗一層以清水調稀之石墨劑或肥皂液,而後自插口 尾端量得長度等於承口深度,並再加 9.5cm處劃一圈標記,將插 口插入承口內,其插入深度應使標記離承口面10cm,如此可使水 管尾端在承口內保留 5mm之空隙。再校正水管位置,使相連兩管 中心相符,以防橡膠圈承受不平均之壓力,然後用敲緊工具,將 橡膠圈徐徐擠入承口之膠圈座內,次將螺栓壓圈之前端壓入承口 ,確定螺栓孔位置,先裝螺栓四個,相對徐徐扭緊,然後再裝其 餘螺栓,扭緊至適度即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裝接完成後 ,應再量取前做標記,檢核是否尚與承口面保留10cm,否則應拆 除重做。 3.5.6 延性鑄鐵管螺栓套管式伸縮接頭 於裝接時須先將水管清理潔淨,排管時於兩管管頭之間須保留5~ 10mm之空隙,以為水管伸縮之空間。接頭用之膠圈放入伸縮接頭 與水管間時,須保持平整,不得有任何彎曲現象,先裝螺栓四個 ,相對徐徐扭緊,然後再裝其餘螺栓,扭緊至適度即止,務使整 個接頭壓力均衡。伸縮接頭應在管溝內順序裝置,不得預先裝置 後再放入管溝內,以免伸縮空隙移動。 3.5.7 鋼襯混凝土管或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鋼製接頭 應依據該二種管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內之規定,於接頭鋼環承插 口安裝後,將內外周之間隙以水泥砂漿或軟性材料填充,以保證 其防蝕效果,管內填塞之水泥砂漿須使用符合 CNS 13548「鋁質 水泥」規定之水泥,管外之水泥砂漿須使用前述之鋁質水泥或第 Ⅱ型卜特蘭水泥,軟性材料須使用符合CNS 6985「建築填縫用聚 胺酯」之單液型聚胺酯。 3.5.8 塑膠管膠合接頭 除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可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外,一般塑膠管採 用冷接法黏接。採用冷接法裝接時,先將插口及承口管部以抹布 將接合處之灰塵、油漬等擦拭乾淨後,在插管端之表面塗上膠合 劑,以小毛刷刷抹均勻,然後立即將插口緩慢旋轉插入鄰接管之 承口內,並拭淨多餘之膠合劑。膠合劑應依管材製造廠之規定選 用合格之產品,並依規定量使用,但不可因用量過多,而被擠至 管內。插口插入長度在∮ 100mm管徑至少為 130mm,∮ 150mm以 上管徑至少為 180mm。採用熱固性樹脂黏接時,將兩無頭管併接 排列,再用一層樹脂、一層玻璃纖維蓆鋪黏於管頭上,完成後之 接頭厚度不得小於原有管壁厚度,使用之樹脂與玻璃纖維蓆之材 料須與玻璃纖維管相同。切管時應使用銳利鋼鋸或木工用細鋸, 與管軸成90度之方向裁斷,再以銼刀銼平,其切口外緣應使用絞 刀,與管軸保持60度方向,絞削管厚之三分之二,並擦拭乾淨。 裝接完成膠合劑硬化後,應以薄鋼片插入接頭縫隙檢查可插入之 深度不得大於接頭長度之一半方為合格。如無法達此要求時,應 先以膠合劑封填管外接縫之空隙,然後於管接頭外鑽數孔貫穿承 口管壁後以壓力灌注之方式將膠合劑灌注入接頭縫隙內以達止水 之效果。 3.5.9 塑膠管壓環式接頭 將管材放入專用刮溝機,並旋緊固定鈕,啟動刮溝機轉動刀座進 行切管及刮溝,直至刮刀自動跳脫為止。從溝槽機上取下已刮好 的管材進行修刮毛邊,要求端面平整無毛邊,刮好後的管材按對 應部位尺寸檢查是否合格。將密封圈先套入管或管件任何一端口 ,將密封圈再推入另一端,調整密封圈使之約貼於兩溝中間位置 ,放入一壓環,檢查密封圈位置是否自然的落在壓環槽之中,否 則重新調整。用相對應規格的兩片壓環套在密封圈上,把壓環壓 至兩邊兩側間隙距離相等位置。先放一片墊片裝於螺絲上,然後 再把螺絲穿進壓環再加一墊片和一彈簧墊片後鎖緊螺母,直至兩 壓環端面貼平。 3.5.10 聚乙烯塑膠管熱熔接頭 熱熔接頭其接合機具必須具有夾緊、刨平管端、電熱板等配置。 接合時,首先夾住管之兩端後,將管端予以刨平,待刨平後校準 兩管端,使高低差不超過管厚的十分之一,然後置入電熱板於兩 管端中,將管端移動靠近電熱板後,開啟電源加熱管之兩端,加 熱時間視環境及氣溫而定,但以設定電熱板之溫度為 210℃為原 則,如氣溫低且風速大時,設定溫度可酌予提高至 220℃。俟管 端產生熔融現象後,取出電熱板,迅速以夾具夾合管之兩端,待 熔珠均勻翻出且呈完整之半圓形後,釋放夾具壓力,待其在空氣 中自然冷卻至空手可觸摸熔珠部分為止。管內之熔珠須以切除機 切除,管外熔珠則不切除予以保留。冷卻過程中管件不可搬動, 以免影響接合品質。除非熔接現場有妥善之遮蓋及防護,否則接 合不得在強風、飄雨之環境下施作,以免影響接合品質。 3.5.11 聚乙烯塑膠管電熔套接接頭或電熔帶接頭 電熱熔套是在HDPE套管內嵌入電熱絲;電熔帶是在HDPE平板內嵌 入電熱絲。將嵌入的電熱絲通電(用電熱熔焊機)發熱進而將HD PE管及電熱熔套或電熱熔帶熔接,以達防脫之效果。把要接合的 兩端管材保持水平並清除在管材表面上的污泥等雜物及水份後劃 出插入深度的記號,連接電熱熔機,加熱電熱熔套或電熱熔帶直 至自動斷電,待表面冷卻至手可以碰觸的溫度為止。冷卻過程中 管件不可搬動,以免影響接合品質。除非熔接現場有妥善之遮蓋 及防護,否則接合不得在強風、飄雨之環境下施作,以免影響接 合品質。 3.5.12 其他接頭 因用途上之需要或其他要求須採用其他接頭時,廠商應事先徵得 工程司之同意後,並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核可後依圖製造安裝。 3.6 工作井施工 3.6.1 一般規定 廠商應於每日施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危害告知並作成紀錄 ;人員 進入工作井作業前,應依據「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之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井通風與氣體偵測作業,俟 工作井內氣體濃度達到CO(一氧化碳)低於35ppm、H2S(硫化氫 )低於10ppm、GAS(可燃性氣體)低於30%(LEL)、O2(氧氣) 介於18~23%(VOL)等警戒值,人員始可進入作業,且人員在工 作井內工作期間,仍應持續進行工作井氣體偵測及通風作業;應 於工作井明顯處標示進入井內人員名牌。工作井應裝設安全退避 設施,以利吊管時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3.6.2 地盤改良 詳設計圖說之規定施工。 3.6.3 擋土設施 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廠商提送施工計畫之施工方法執行,惟施工 前須將詳細施工圖、施工機械、施工配置及程序等,送請工程司 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 3.6.4 鋼環擋土工法 (1)由廠商依現場施工條件選用,並於施工計畫中述明,於工作井 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工鈑覆蓋。 (2)工作井尺寸依設計圖說所示,施工順序說明如下: A.鋼環禁止採用明挖埋設,須以施工機械壓入土壤,再掘削鋼 環內土壤(以水中挖掘方式,不抽除井內水)。 B.兩鋼環間須全銲接後重覆前之動作,掘削至適當位置。 C.以水中混凝土澆灌混凝土底版,打設時並將鋼環往上提昇( 提昇高度詳設計圖說)。 D.推進工作井於底板凝固、抽水、清理、測量推進中心線、安 裝鏡面框及推進設備後,開始推管工作。 E.推進管進入到達工作井前亦須完成底板凝固、抽水、清理、 測量推進中心線、安裝鏡面框工作。 F.回填至鋼環抽除高度時,應將上部鋼管抽除,其抽除長度依 設計圖說規定辦理,但距路面不得少於2.5m。 3.6.5 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 (1)沉箱擋土工法可分為場鑄及預鑄兩種工法,其形狀為圓形及矩 形兩種,由廠商依現場施工條件選用,並於施工計畫中述明, 於工作井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工鈑覆蓋。 (2)須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施工。 3.6.6 鋼襯板擋土工法 (1)鋼襯板擋土工法可分為圓形及橢圓形兩種,由廠商依現場施工 條件及推進作業考量之選用 (2)採圓形鋼襯板擋土工法時,詳設計圖之規定施工。施工順序參 考說明如下: A.於工作井四周及底部進行地盤改良,排除地下水。 B.於工作井設計尺寸往外擴挖約20cm,依現地地盤條件向下挖 掘0.5~1.5m,安裝浪形鋼襯鈑(注意水平、垂直度) 1~3環 作為後續鋼襯板之基準環,基準環須確認平面形狀、尺寸、 環頂面水平、垂直度。 C.鋼襯環採環環交丁組立,另圓弧段與平板段無法交丁組立處 則以焊接補強。 D.基準環組立完成,鋼襯環與土坑間回填CLSM。 E.每挖掘0.5~1.0m立即組立鋼襯板,並視地質狀況作背填CLSM 或依設計圖規定之材料及臨時支撐補強。 F.重複 A-E項動作至設計開挖深度,並組立完成鋼櫬板工作井 。 G.推進井設置工作台及反力座、推進口設施,到達井設置到達 口設施。 H.管線推進完成,進行預鑄人孔短管、預鑄人孔頂部斜管(或 頂部平板、頂部環圈)及人孔框蓋吊裝組合工作。 I.人孔設置完成,以CLSM或依設計圖規定之材料回填填充人孔 外圍至鋼襯環間之空隙。回填至鋼襯板抽除高度時,應將上 部鋼襯板抽除,其抽除長度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但距路面 不得少於4.0m。 (3)採楕圓形鋼襯板擋土工法時,詳設計圖之規定施工。施工順序 參考 說明如下: A.於工作井四周及底部進行地盤改良,排除地下水。 B.於工作井設計尺寸往外擴挖約20cm,依現地地盤條件向下挖 掘0.5~1.5m,安裝浪形鋼襯鈑(注意水平、垂直度) 1~3環 作為後續鋼襯板之基準環,基準環須確認平面形狀、尺寸、 環頂面水平、垂直度。 C.鋼襯環採環環交丁組立,另圓弧段與平板段無法交丁組立處 則以焊接補強。 D.基準環組立完成,鋼襯環與土坑間回填CLSM。 E.每挖掘0.5~1.0m立即組立鋼襯板,並視地質狀況作背填CLSM 或依設計圖規定之材料及臨時支撐補強。 F.組立鋼襯板至預定支撐位置時,依設計圖說立即安裝正式支 撐。 G.重複 A-F項動作至設計開挖深度,並組立完成鋼櫬板工作井 。 H.推進井設置工作台及反力座、推進口設施,到達井設置到達 口設施。 I.管線推進完成,配合人孔吊裝組合,拆支撐及回填。 J.人孔設置完成,以CLSM或依設計圖規定之材料回填填充人孔 外圍至鋼襯環間之空隙。回填至鋼襯板抽除高度時,應將上 部鋼襯板抽除,其抽除長度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但距路面 不得少於4.0m。 3.6.7 工作井其他擋土工法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廠商如採用其他種工法,應於施工計畫 中述明,並經工程司核准後施工。 3.6.8 位置及高程調整 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廠商依據設計圖 說上控制樁座標資料位置放樣,如受地形、地物影響致須移位或 調整尺寸或高程時,廠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6.9 夜間施工 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採用夜間 施工,擋土設施完成後在非施工期間或停工階段,上部應加蓋覆 工鈑等必要安全措施並開放通車。 3.6.10 開放通車 推進施工之到達井未施工期間為維持交通流暢,其到達井之路面 坑口必須設置覆工鈑及其支撐,並可供重型車輛通行,鈑面務必 與路面齊平,如因廠商之施設不當,影響行車或人員安全造成損 害,廠商應負全責。 3.6.11 交通維持 為減少工作井施工使用範圍影響交通,未使用之施工機具及材料 不得堆置於施工現地。每一工作井之圍籬範圍尺寸由廠商視實際 需要註明於施工計畫中,並於交通維持計畫內敘明,經送道路主 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施工。施工時如受限於實地情況須予變更,應 先報經工程司同意,並依程序修正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並 再送道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得增減之。 3.6.12 安全監測 廠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通風、換氣、照明、氧氣濃度 測定計、缺氧警報系統、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 設備,並派專人負責操作,將偵測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 俾使推進施工能在最佳情況下進行,廠商如未依規定辦理致人員 傷亡,應負全部責任。必要時於工作井附近裝設沉陷釘及傾斜板 並於施工期間每日觀測,如超出容許值時,須即辦理改善。 3.7 推進施工 3.7.1 推進機械 廠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選擇適合之推進機械,不得以人工挖掘 ,並應於施工計畫書內敘明,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惟其工 程之成敗仍應由廠商自行負責。廠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遇地質 狀況與原設計地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會勘確認後, 應以提昇施工推進機械功能方式克服,廠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 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並負成敗責任。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 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探資料明顯不符,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或 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營建廢棄物等障礙物時,應即報請 工程司會勘確認後,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3.7.2 藥劑處理 廠商應依現埸狀況自行決定所有藥劑處理措施之處理位置、使用 藥劑種類及處理方法,其目的應以能防止滲水、漏水、湧水等現 象,並能強化地盤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原則,而壓克力系、尿素 系、硫酸系等藥劑應禁止使用。 3.7.3 灌注減摩劑 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防止地盤鬆弛,得配 合地質選用適宜減摩劑灌注,其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件、 構造物等實地狀況調查檢討選用。 3.7.4 監視及記錄 推進施工時,推進機(或各千斤頂)之推力、速度、方向之控制 等必須有專人監視及以儀器記錄,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另 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表內。管線推進 中為防止管線蛇形,應隨時自動量測其偏差量,且每支推進管至 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並將自主檢查表及資料記錄光 碟片送工程司備查。 3.7.5 完成後背填灌漿 管徑 ∮800mm以上之管線在推進施工完成後應即背填灌漿,以填 滿管外周及接頭縫隙,其灌漿配比及灌注壓力應納入施工計畫內 。 3.7.6 水泥砂漿填滿 管徑 ∮800mm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管在裝接完成後,接頭縫隙及灌 漿孔口應以水泥砂漿填滿至管內壁平整為止,並施作防蝕處理, 管接頭及人孔築造完成後,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 3.7.7 置放坑內埋設管 於推進施工完成,人孔底部吊裝定位後,應依推進管高程設置坑 內埋設管以連接工作井與人孔,並於管周圍灌入水泥砂漿以固定 坑內埋設管使與推進管水平接合。 3.7.8 障礙物認定分類 可分為天然障礙、人工障礙、管線等單位設施及其他等4類。 (1)天然障礙:包括軟弱地質(如 N值過低、流砂)、複合地質、 岩層、樹根、流木及巨石等,惟若設計時已納入考量,則不列 入天然障礙範圍。 (2)人工障礙:包括基礎底木樁、混凝土樁、舊河道護坡、卵石基 礎、垃圾回填層、接地銅棒、廢棄地下管線及人孔、廢棄結構 物、雨水箱涵、管涵、未拔除之鋼軌樁及鋼板樁、結構物用各 型基樁、橋臺、地錨、古蹟文物、營建廢棄物等其他障礙物。 (3)管線等單位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管線及人(手)孔、自來水 幹管、瓦斯管等管線。 (4)其他障礙物:施工中遭遇其他障礙物致影響施作時。 3.7.9 障礙物處理 本工程施工時如因遭遇 3.7.8障礙物致無法施作時,經會同工程 司現勘、並經施工及工程司相關人員確認施作方式安全性後,經 業主同意,得以設置中間工作井、鋼套管推進或明挖擋土方式等 工法排除(含確認)障礙,相關費用及工期依契約規定辦理。 3.8 人孔施築 3.8.1 於工作井內新設人孔 依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之規定辦理。 (1)推管完成後進行預鑄人孔短管、預鑄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 頂部環圈)及人孔框蓋吊裝組合工作,人孔底座邊緣可依工作 井尺寸做適度之修飾。 (2)待一切工作完成,依第 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或 設計圖說規定之其他材料回填填充人孔外圍至鋼管間之空隙。 3.8.2 利用工作井做為人孔,並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3.9 回填及路面修復 3.9.1 回填時機 應先確定施工完成之管線裝接正確後始可回填。 3.9.2 擋土設施拔除 管溝擋土設施之拔除應小心為之,不得損及已施工之管線,除契 約另有規定可採振動式工法打拔鋼板(軌)樁外,應採用靜壓式打 拔鋼板(軌)樁,拔除擋土設施遺留之空隙應予填實及核對數量。 3.9.3 回填材料 管溝之回填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3.9.4 回填夯實 應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規定辦理。管溝中如有積水或油 泥等雜物時,應先排除清淨,回填時在管頂30cm以下管線兩側須 小心以人工為之,不得因回填作業使管線產生移動現象。回填時 須逐層夯實,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若使用控制性低強度 回填材料(CLSM)則不在此限。 3.9.5 路面修復 應依設計圖說及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路 面修復工作。 3.10 滲漏水試驗 3.10.1 試驗時機 對電視檢視或管內檢視結果如有異議時,得辦理漏水試驗。 3.10.2 施工監督 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3.10.3 試驗內容 試驗每一管段及人孔之滲水量或漏水量是否在最大容許範圍內。 3.10.4 執行方法 (1)數段管線與其相關人孔之滲漏水試驗廠商可分別或一併進行, 其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依試驗方式,採分開或合併計算。試驗 設備及其用水全部由廠商自備。 (2)管線滲漏水試驗 A.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試驗。試驗前應先將管內積水 排除乾淨,並將測試管段上游人孔內之進水管線及下游管端 (或下游人孔除試驗管段以外之所有管端),以充氣之橡皮 止水球充氣膨脹堵塞,以達到阻止水流進入或流出之效果。 如管徑過大,無適當之橡皮止水球可用時,經工程司核准, 可採用其他之替代方法(須注意能承受相關之水壓),但廠 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B.滲漏水試驗前,廠商應依工程司指示進行地下水位測定或依 施工鑽探資料判定,並依管頂高程決定測試管段間採用內滲 法或外漏法試水。當地下水位高於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1m 以上時,採用內滲法,於下游端人孔裝設量水設備,或以抽 水機將人孔內滲入之水量抽出,量取其滲水量;其餘採用外 漏法,由最上游管端人孔灌水,使該人孔內水面高出測試管 段最上游端頂之地下水位1m以上或測試管段最上游端管頂1m 以上(取較高者),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漏水量。 C.於抽乾水後或充滿水後,經 6小時後量測,每100m管線每cm 管徑每日之最大容許滲水量或漏水量不得超過0.02m3,管線 長度由人孔中心計至人孔中心為止,人孔不另計容許滲水量 或漏水量。 (3)人孔滲漏水試驗 A.以一座人孔為一單元,逐座試驗。試驗前應堵塞所有進出該 人孔之管線,堵塞方式同(2)A之規定。 B.試驗一律採用外漏法,灌水至該座人孔內之頂部斜管(或頂 部平板)頂部處,再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算其漏水量。 C.於充滿水後每小時觀測乙次,經 6小時後量測,每 m人孔高 度每 m預鑄人孔內徑之每日最大容許漏水量(依人孔導水槽 底部至灌水水位之高度及預鑄人孔內徑計算,如人孔底部為 場鑄時,其場鑄部分灌水之高度不計容許漏水量)不得超過 0.02m3。 (4)數段管線與其相關之人孔合併滲漏水試驗 A.須各人孔頂部斜管(或頂部平板)頂部之高程相差不超過30 cm方可採用。試驗前應堵塞該批人孔內最上游之進水管線及 最下游之管端,堵塞方式同(2)A之規定。 B.試驗一律採用外漏法,灌水使其水位達到各人孔頂部斜管( 或頂部平板)頂部高程之最低者,再依量測人孔水位變化計 算漏水量。 C.於充滿水後經 6小時後量測,每日之總漏水量不得超過依( 2)C及(3)C所述分別計算管線及人孔之容許漏水量後合計 成之總容許漏水量。 D.整段管線空氣試驗法應依ASTM F1417之規定辦理。 3.10.5 不合格之處置 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廠商應將漏水處以經工程司 認可之適當材料整建,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 至符合規定為止。 3.11 水壓試驗 3.11.1 試驗時機 凡壓力管線應於管線裝接完成、拔除管溝擋土設施並回填後,進 行分段水壓試驗,並於驗收時進行全線水壓試驗。 3.11.2 施工監督 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3.11.3 試驗內容 試驗管線是否裝接良好,能承受設計之壓力。 3.11.4 執行方法 (1)試驗設備及其用水全部由廠商自備。試驗時不得以蝶閥作為止 水盲板試壓,應將其閥瓣開啟,並於管線末端加設臨時封口之 盲板後試壓。 (2)除另有規定者外,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圖說上所註管線最高使用 壓力之 1.5倍,惟最高試驗壓力為 1000kPa,歷時 1小時,並 以漏水量不超過下列公式規定時,方為合格,如設計圖說上未 註明管線之最高許可使用壓力時,應以下列所規定管材最高許 可使用壓力之 1.5倍為試驗壓力,但最高試驗壓力為 1000kPa 施行內壓試驗。 活套接頭塑膠管:應依管材規格辦理。 鋼管︰1000kPa。 延性鑄鐵管︰CNS規格高壓管為1000kPa,普通壓管為750kPa。 預力混凝土管或玻璃纖維管︰為設計試驗水壓(內壓設計強度) 之50%。 (3)加壓達到試驗壓力後,開始計時,如壓力降低則自儲水桶抽水 加壓補充水量以維持該壓力,歷時 1小時後,觀測其抽水量即 為其漏水量,不得超過以下列公式計算方為合格。 L = 0 …………………用於塑膠管膠合接頭或熱熔接合接頭。 ND√P ……………用於預力混凝土管或玻璃纖維管。 L=———— 3000 ND√P ……………用於其他管。 L=———— 6000 L–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接頭數。 D–標稱管徑以cm計。 P–試驗壓力以kPa計。 3.11.5 不合格之處置 如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廠商應將漏水處以經工程司認可之適 當材料整建,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 為止。塑膠管膠合接頭或熱熔接合接頭不得有漏水現象,如有漏 水現象即須改善。 3.12 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3.12.1 適用範圍 ∮300mm≦管徑≦∮1200mm。 3.12.2 檢視時機 契約內列有管道閉路電視檢視費用者,應於回填完成後依本項之 規定辦理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3.12.3 施工監督 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3.12.4 檢視內容 (1)管線內每一支管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有否墊圈脫落、凸出或地下水 滲入。 (3)管線內壁有否龜裂、破損狀況。 (4)管線內是否清潔,有否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 物。 3.12.5 執行方法 (1)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檢視。 (2)試驗前應先將上游管端人孔內之進水管線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 充氣膨脹堵塞,以阻止水流進人孔內。 (3)以彩色電視鏡頭進入管內逐一檢視每一支管,並將管內狀況傳 輸至電視監視幕上,由操作人員經由監視器上顯示之影像逐一 查核全線管壁情形及每一接頭處、不良處等,所有檢視之影像 均應全程錄影及以列表機列印出管線之測定坡度縱斷面圖表資 料存憑。 (4)監視螢幕上應顯示錄影之項目至少須包括檢視日期、時間、人 孔至人孔之編號及距離、管材、管徑、坡度測定後之縱斷面圖 表資料、檢測點距管口之距離或管內接頭順序號數等,凡不良 處或管內有部分管節積水造成逆坡現象時,均須輸入文字說明 ,並應拍照存憑。 (5)以上錄影後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mpeg或其較新版本之檔案 格式,拍攝之照片應以電腦轉成 jpg檔,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 工驗收時,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工程司存憑。 3.12.6 不合格之處置 如檢視發現有不良處所時,廠商應將該不良處所以經工程司認可 之適當材料整建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整建或重裝完畢再做檢 視,至全部不良處所均改善完畢為止。不良處所之情況依下列規 定辦理。 (1)管線內產生逆坡時,依本章之第3.14項規定辦理。 (2)管線內接頭墊圈脫落、凸出時或管線內壁龜裂、破損時須拆除 重裝或在符合水理功能情形下以內襯法整建。 (3)管線內有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時須予以清 除。 3.13 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3.13.1 適用範圍 管徑>∮1200mm。 3.13.2 檢視時機 契約內列有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費用者,應於回填完成後依本項 之規定辦理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 3.13.3 施工監督 試驗工作應在工程司監督下進行。 3.13.4 檢視及測量內容 (1)管線內之坡度狀況是否良好,有否波浪狀以致積水。 (2)管線內接頭接合狀況是否良好,有否墊圈脫落、凸出或地下水 滲入。 (3)管線內壁有否龜裂、破損狀況。 (4)管線內是否清潔,有否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 物。 3.13.5 執行方法 (1)以相鄰兩人孔為一單元,逐段檢視。 (2)試驗前應先將上游管端人孔內之進水管線以充氣之橡皮止水球 充氣膨脹或以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堵塞,以阻止水流進人 孔內。於下游人孔設置排水抽水機,將管內積水抽出,用送風 機送入新鮮空氣,並量測管內空氣應符合標準(一氧化碳應低 於35ppm,硫化氫應低於10ppm,可燃性氣體應低於30%(LEL) ,氧氣應介於18~23%(VOL)),人員方可進入工作。人員進 入時應備有充足之安全及通訊設備,地面上應有支援人員並配 備有通訊及救援設備。 (3)以紙板標明接頭之編號,置於管內接頭處,以手提彩色攝影機 逐一環向拍攝每一支管之接頭。 (4)以水準儀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儀器測量管內接頭處之渠底高程 ,測點應包括位於人孔處之管端以及坡度變化處之折點,每10 m至少應測定1點,每一人孔至人孔間之管段除兩端外,管內至 少應測定3點。 (5)所有檢視之接頭影像及測定之高程均應製作書面資料,標明正 常或異常之情況以資存憑。書面資料應註明檢視日期、時間、 人孔至人孔之編號及距離、管材、管徑、高程測定點之位置及 高程、檢測點距管口之距離或管內接頭順序號數等,凡不良處 之情形均應加以說明並附照片。 (6)錄影之影像資料應以電腦轉成mpeg或其較新版本之檔案格式, 拍攝之照片應以電腦轉成 jpg檔,並燒製成光碟片於竣工驗收 時依竣工資料之份數交工程司存憑。 3.13.6 不合格之處置 如檢視發現有不良處所時,廠商應將該不良處所以經工程司認可 之適當材料整建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整建或重裝完畢再做檢 視,至全部不良處所均改善完畢為止。不良處所之情況依下列規 定辦理。 (1)管線內產生逆坡時,依本章之第3.14項規定辦理。 (2)管線內接頭墊圈脫落、凸出時或管線內壁龜裂、破損時須拆除 重裝或於符合水理功能條件下以內襯法整建。 (3)管線內有堆積影響水流之土砂石或混凝土等障礙物時須予以清 除。 3.14 重力流管線高程驗收標準及不合格之處置 3.14.1 驗收標準 (1)兩人孔間管段之管端高程:上游端之渠底高程必須高於下游端 之渠底高程,且人孔處管端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比, 其高差絕對值須不得大於3cm。 (2)兩人孔間管段:管線管道經閉路電視檢視(管徑≦∮1200mm) ,管內未有積水現象者,或雖有積水現象但管段各積水高度或 上、下游端人孔內之積水高度最大值未超過規定值者方為合格 。管線經管內檢視及測量(管徑 >∮1200mm),管內未有逆坡 現象者,或雖有逆坡現象,但測點之渠底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 工高程相比,未超過規定值者方為合格。上述規定值在管徑≦ ∮600mm者為3cm,其餘管徑以管內徑之5%計,如屬特殊地質得 另定之。 (3)人孔:人孔之流入管渠底高程不得低於流出管之渠底高程。 3.14.2 不合格之處置 如施工超過上述規定值時,廠商應委託相關專業技師針對迴水狀 況提出水理計算書 (以完工後該不合格管段下游端之設計水深為 起始水深,及上游各管段可容納上游集污區尖峰流量為基準) , 經審查核可後,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3.15 檢驗 3.15.1 重力流管線高程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重力流管線高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兩人孔間管段之管端高程

    量測

    1.上游端之渠底高程必須高於下游端之渠底高程。
    2.人孔處管端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比,其高差絕對值須不得大於3cm。

    估驗時1次
    初驗時1次

    兩人孔間管段

    管徑≦∮600mm

    管段各積水高度或上、下游端人孔內之積水高度不得大於3cm。

    管徑>∮600mm

    測點之渠底高程與設計坡度之竣工高程相比,不得大於管內徑之5%。

    人孔

    流入管渠底高程不得低於流出管之渠底高程。

    3.15.2 漏水試驗 (1)試驗時機:對電視檢視或管內檢視結果如有異議時,得辦理漏 水試驗。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漏水試驗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漏水試驗

    檢驗方法依地下水位高程採內滲法或外滲法,得依現場鑽探資料擇一採用之(人孔及管線與人孔合併滲漏水試驗一律採用外漏法),漏水試驗示意圖詳如附件一。

    1.管線滲漏水試驗:
    6小時後量測,每100m管線每公分管徑不得超過0.02m3
    2.人孔滲漏水試驗:
    6小時後量測,每m人孔高度每m預鑄人孔內徑不得超過0.02m3
    3.數段管線與其相關之人孔合併滲漏水試驗:
    每日之總漏水量不得超過1.及2.分別計算管線及人孔之容許漏水量後合計成之總容許漏水量。

    估驗時1次
    初驗時1次

    (3)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廠商應將 漏水處以適當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 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3.15.3 管線管道閉路電視檢視 (1)∮300mm≦管徑≦∮1200mm管線應辦理電視檢視。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電視檢視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電視檢視

    以電視檢視車逐段檢驗管內狀況

    1.坡度良好,如有積水情形,依3.14規定辦理。
    2.接頭接合狀況良好,墊圈無脫落、凸出或地下水滲入。
    3.內壁無龜裂、破損。
    4.管線內清潔。

    估驗時1次
    初驗時1次

    (3)為配合用戶接管先行通水,工程司得視需要先行辦理管線電視 檢視及分段查驗,廠商須配合辦理。 (4)電視檢視需配合業主辦理初驗作業(含點驗、勘驗、查驗、部 分驗收)進行管線電視檢視作業;如檢驗不合格依相關規定辦 理,其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責。 (5)廠商應將電視檢視成果製成光碟片送請業主(一式 3份)。 (6)每段管線推進或埋設完成後即報請工程司會同檢查並將電視檢 查表(含光碟片)於估驗計價時檢附,檢測計畫應併入品質計 畫提報業主核備。若因多處人孔未施築完成影響市容或交通, 業主得暫緩本項估驗計價。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工程之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4.1.2 本工程之路面切割以 m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長度計量,每管段 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 4.1.3 本工程之擋土支撐,管線部分按契約分類,以 m為計量標準,以 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管溝兩邊)計量,每管段四捨五入計至小 數點第一位為止,工作井部分按契約分類,以處計量。 4.1.4 本工程管溝或工作井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等按契約以m3為計 量標準,管線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乘以設計圖說之開挖斷面, 工作井以實作之處數乘以設計圖說計算之開挖體積,每管段或每 工作井均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 4.1.5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或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CLSM)按契約以m3為計量標準,每管段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 位為止。 4.1.6 管線埋設或推進之工作包括下管、裝接、推進等項目,按契約以 管徑分類,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每 管段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如為重力流管線時,該長 度係由地面上自人孔內壁量至人孔內壁之水平距離;如為壓力管 線時,該長度依實際安裝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管材部分依契約 詳細表規定採分開單獨計量或併入管線埋設或推進項目計量。如 採分開單獨計量時,依第 02533章「污水管管材」相關規定辦理 ;如採併入管線埋設或推進項目計量時,其計量與管線埋設或推 進之數量相同。 4.1.7 工作井按契約分類,以處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如廠商 於提送施工計畫,採用較佳之施工方法以致取消原設計之工作井 時,該工作井仍依原設計種類及數量計量。 4.1.8 管線完成後之漏水試驗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或依本章之第4. 1.6款計量。 4.1.9 管線完成後之水壓試驗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或依本章之第4. 1.6 款計量,此試驗包括施工時之分段水壓試驗及驗收時之全線 水壓試驗。 4.1.10 管線施工完成後之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均按 契約以管徑分類,以 m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 ,每管段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該長度係自人孔中心 量至人孔中心為止。其計量不論實際施作幾次,均以一次計量。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 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 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在內。 4.2.2 道路使用申請工作之費用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 價,但繳交給路權單位之各項費用由廠商代墊後,由業主負擔歸 墊。 4.2.3 路面切割以計量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4 安全防護包括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 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價,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及 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須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 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5 安全防護管線部分之擋土支撐,以計量長度(管溝兩邊)乘以契 約單價計價;工作井部分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括 擋土板之打拔、水平支撐之架設、擋土板及水平支撐之運送、租 金、折舊及損耗等。 4.2.6 管溝或工作井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 料(或級配料)或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增加費等均以計 量數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7 管線直管明挖埋設以計量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管件明挖埋設 以計量件數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除土方之開挖、回填及 運棄,另依實做數量計價外,其餘凡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 量、運管、下管、裝接等均包括在內。 4.2.8 管線埋設之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及裝接等項 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價。 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採分開單獨計量或併入管線埋設或推 進項目計價,如採分開單獨計價時,依第 02533章「污水管管材 」相關規定辦理。 4.2.9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一般管膠圈接頭、混凝土管接頭、塑膠管膠合 接頭等,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 4.2.10 直管及另件明挖埋設相關工作,除契約內另列有項目時,得予以 計價外,其他為完成管線工程所需之一切工料、人工等之費用已 分攤於相關項目內,不另給價。 4.2.11 管線推進不論採用何種工法施工,均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包括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藥劑處理、運管、 下管、裝接、推進、滑材、管內出土、管外灌漿、土方處理、路 面修復等。其中管材如在契約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依第 02533 章「污水管管材」相關規定辦理。 4.2.12 工作井採用鋼環擋土工法或鋼襯板擋土工法時,依不同尺寸及深 度分別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除路面切割、土方之開 挖、回填及運棄另行計價外,其餘凡安全措施、擋土、抽排水、 藥劑處理、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覆蓋板、人工及一切相關工作 等以及底部刃口鋼環之損耗均包括在內,依單價分析表計給其費 用。 4.2.13 工作井採用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時,依不同尺寸及深度分別以處 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除路面切割、土方之開挖、回填及 運棄另行計價外,其餘凡沉箱之材料及施作、安全措施、擋土、 抽排水、藥劑處理、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覆蓋板、人工及一切 相關工作等均包括在內,依單價分析表計給其費用。 4.2.14 工作井採用其他擋土工法時,依相關之規範辦理計價。 4.2.15 工作井如採用混凝土沉箱擋土工法時,其人孔計價除底部依本章 之第4.2.13款之規定辦理工作井計價外,其餘僅依頂部組件項目 之單價及數量予以計價。 4.2.16 漏水試驗及水壓試驗按契約以一式計價,或依本章之第 4.1.6款 管線埋設或推進工作相同之方式及數量計得之量乘以契約單價計 價。凡為試水所需水量,不論試驗次數多寡,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不另給付。另為進行漏水試驗所需辦理之地下水位量測,均由 廠商自行負責其費用,不另給付。 4.2.17 管道閉路電視檢視及管線管內檢視及測量均以計量長度乘以契約 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括阻水、排水、檢視、紀錄、資料轉換、 燒製光碟等。由於此二項工作係提供給工程司作為管線裝接正確 之成果佐證,故任一管段不論施作幾次,均只以最後一次裝接合 格之結果列入計價,其餘之工作均由廠商自行負責其費用,不另 給付。 4.2.18 廠商檢附之竣工圖底稿除另有規定外,均由廠商自行負責其費用 ,不另給付。 4.2.19 藥劑處理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估價之依據 ,另廠商所提施工計畫所列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 減,仍依契約詳細表內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牆設施、到達口設 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1處或1式計價。 4.2.20 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地盤鬆弛,所施作灌 注減摩劑之費用,不另給付。但其所減少之中押費用仍予以計價 ,以鼓勵廠商選用較佳之施工方法施作本工程。 4.2.21 重力流管線高程驗收不合格時,依第01991章罰則規定辦理。 〈本章結束〉 02531 02531-42 TPE V2.0 109/10/27
  • 第 55 條
    第02532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及陰井框蓋、塑 膠包覆人孔踏步、人孔跌落管、埋設用塑膠警示帶等材料設備之 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 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 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所有檢驗項目由廠商送契約規定之機構辦理,並提出報告書,其 檢驗費均由廠商負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2)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5)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6)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7)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8)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9)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CNS 4939 K2090 環氧樹脂柏油漆 (12)CNS 8119 G3158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4)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5)CNS 8904 A315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6)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7)CNS 10141 A215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18)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9)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CNS 13273 G3254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粉體塗裝 (21)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22)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件、配件及 接頭 (23)CNS 15245 A2289 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 (24)CNS 15431 A229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25)CNS 15536 A2302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6)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1)ASTM C1202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test, RCPT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1.4.3 美國公路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277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test ,RCPT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2)AASHTO TP95(T385)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Surface Resistivity Indication of Concrete's Ability to Resist Chloride Ion Penet 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之表面電阻 指標試驗標準方法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JIS K0121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1)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和管接 頭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施工 細則等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5.2 廠商資料 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針 對各別材料(成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送工程司審核,方得 施工。相關證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使用時)。 (3)二年之內試驗報告。 (4)產品保險單(有使用時)。 (5)產品型錄(有使用時)。 (6)技術合作協議書(有使用時)。 (7)品質保證書。 (8)細部設計圖說(有使用時)。 (9)配比設計(有使用時)。 (10)授權書(有使用時)。 (11)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包括軸向應力、抗外壓強 度、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12)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含目錄),並於公司登記證明及會員 證等加蓋廠商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 1.5.3 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之性能證明文件, 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以下列方法進行: (1)卜作嵐混凝土人孔或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或陰井:參照 CNS 14859 或DIN 2880,每 2年進行實體試驗,檢測其抵抗污 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 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之製造 依據。 (2)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或陰井:依第 02533章「污水管管 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天後培養基pH值須≧ 3.5,其判 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3)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據 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 1.5.4 廠商應於「材料試驗後」,將試驗報告送工程司判讀。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保 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 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廠商應有適當之運搬設 備並小心裝卸。 1.7 檢驗機構 1.7.1 本章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合 CNS 17025規定 之實驗室辦理,或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 標誌(TAF)之檢驗報告。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 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可辦理時,廠 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以政府機關或大專 院校之相關檢驗報告替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經工程司 核可後,得於現場檢驗,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檢 驗。 1.7.3 預鑄人孔及陰井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1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 2. 產品 2.1 人孔及陰井 2.1.1 構造 (1)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 (2)人孔之預鑄構件分為底板、底座直管(離心式製造)、各種高 度之調整直管(離心式製造)及頂部斜管(偏心大小頭)、頂 部環圈等,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 能出入管渠之設施,其中底板及底座直管亦可合成為一個底座 。 (3)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調整短管( 離心式製造)等,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檢 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進出之設施,其中底座亦可分為底 板及底座直管。 2.1.2 尺寸 (1)人孔及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人孔及陰井施作時,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 預留孔及跌落管設施。 2.1.3 規格 (1)預鑄人孔依材質不同分為鋼筋混凝土及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 陰井之材質為鋼筋混凝土。 (2)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CNS 15431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3)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應符合CNS 15245之規定。 (4)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5)鋼筋混凝土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 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混凝土28天之最小抗壓 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規定,鋼筋應符合 CNS 560竹節鋼筋之規 定,其抗拉強度依設計圖說所標示。 (6)人孔及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7)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 置,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因故 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 方式開孔。 2.1.4 防腐蝕處理 (1)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考量混凝 土人孔及陰井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以達到延長使用 年限之目的: A.人孔及陰井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以混凝土之配比 設計及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 內襯人孔及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B.人孔及陰井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黃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 致產生腐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如防 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 。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則依其規定;設計圖未規定 時,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之管材,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低需求 。 (2)卜作嵐混凝土人孔及陰井:整座人孔及陰井全部水泥採用卜特 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定之卜作嵐攙和物再加上膠結料量 ,水膠比須小於 0.4,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 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3)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及陰井: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 效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13548 之規定,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 土量單位重之5%。拌合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不得採用地下水 ,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4)防腐蝕抗菌混凝土人孔及陰井(屬抑制硫酸菌功能):以每立 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 蝕效果。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 離子0.12±0.04%、銅離子2.40±0.25%)與沸石(矽鋁酸鹽)化 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驗廠時須取樣試體(∮15x30c m)檢測其抗壓強度。 (5)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防腐蝕處理依 CNS 15245規定辦理 。 2.1.5 附件 (1)人孔之內壁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另安全繩 索繫環形狀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須能吊掛 150kg之重物 ,採用CNS 8499規定之 SUS 304不銹鋼,表面有無包覆塑膠材 料均可,吊懸用螺栓套筒亦可由製造廠自行設計製造。 (2)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 CNS 15431之規定 辦理。聚酯樹脂混凝土預鑄人孔之接頭止水材依 CNS 15245之 規定辦理。 (3)所有人孔及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應依所 有預鑄人孔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110%,附帶供應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供填縫止水用,其材質須符合表 1之 要求。 表1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材質要求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比重

    1.2~1.5

    CNS 8834

    硬度Shore A

    35~55

    CNS 3555

    抗拉強度kgf/cm2

    20以上

    CNS 3553

    斷裂伸長率

    400%以上

    CNS 3553

    體積膨脹增加率

    300%以上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7天。

    耐化學性

    無龜裂

    分別浸於5%氫氧化鉀溶液、5%鹽酸溶液、5%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於室溫下試驗28天。

    2.1.6 標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型式、製造年份及 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2.1.7 檢驗 場鑄之人孔及陰井依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 求」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抽樣頻率 A.預鑄成品之相關另件(如不鏽鋼套環、繫環、套筒、踏步或 其他預埋件等)需檢驗合格方可加入製造。 B.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以 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頂部平板、中間 平板、底座為要件,抽樣頻率依 CNS 15431辦理。 C.底板需辦理抗彎強度試驗,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需辦理側向 外壓強度試驗,以同一廠製造者為準 200座為 1批;未達上 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個構件 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 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D.防腐蝕檢驗須先依據本章之 1.5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製造能 力;再依據2.1.7(4)款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 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 200座為 1批,未達上 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批,每批抽樣 1支(利用外壓試 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 2支 ,如再有任 1支未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 批剔除,不得混用。 E.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安裝前,應依本章之第 2.3項之規定, 抽取樣品檢驗,合格後方得使用於本工程。 F.接頭止水材、擠壓式填縫帶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每50箱 (每箱100m)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 定為 1批,每組抽取 1件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 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預鑄人孔及陰井構件成品檢驗 依 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尺度檢查、 軸向耐壓試驗、側向外壓強度試驗、底板抗彎強度試驗等項。 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依 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 其中內徑600mm陰井之側向外壓強度試驗須達39kN/m。 (3)接合部水密性試驗 依 CNS 15431之規定辦理,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其試驗之構 件依人孔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 (如圖1所示), 試驗壓力在調整直管管徑≦1200mm時為100kPa,其餘為150kPa ,經 3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格。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 依CNS 15245之規定辦理各項檢驗。預鑄陰井之試驗壓力為50k Pa。 (4)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卜作嵐混凝土人孔或陰井: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 S 3036規定之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 0.4、設計混凝 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 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 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另須以抽樣之混凝土 管依據電滲試驗ASTM C1202、AASHTO T277或電阻試驗AASHT O TP95(T385)等方法進行測試。 B.鋁質水泥混凝土人孔或陰井: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 須小於 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 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 主品管資料證明。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之 試體依CNS 1078規定辦理,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 重之5%方為合格。 C.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人孔及陰井:取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 50mm∮之試體,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檢驗方法依CNS 11 209 或 JIS K0121規定辦理,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 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0.188%方為合格(以重量百分比銀離 子0.188%*0.12%、銅離子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基準, 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以上之抗菌劑)。 D.預鑄聚酯樹脂混凝土人孔所用樹脂係依據 CNS 15245之規定 辦理各項檢驗。 (5)接頭止水材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檢驗。 (6)擠壓式填縫帶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25℃時比重、25℃時拉力黏著力(3 小時)、25℃時延展性、軟化點、閃火點。 (7)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硬度、抗拉強度、伸長率、 體積膨脹增加率、及耐化學性。 (8)抗菌混凝土用抗菌劑、卜作嵐混凝土用卜作嵐攙和物、鋁質水 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以證明所用之材料為本工程所 需求品質。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1)人孔及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應符合 CNS 15536 之規定,尺寸詳見設計圖說所示。 (2)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設計圖說 所示鑄造,如機關在廠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 紋修正圖,廠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 長工期。 (3)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字樣,以表 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人孔及陰井框蓋其餘細部型式、尺寸 及規定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4)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5)人孔及陰井框蓋相關性能及試驗均依 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其附加功能包括上浮狀態時防止位移性能及有格柵防止墜落設 施材質為 SUS 304(包含螺栓等另件)。 (6)人孔及陰井框蓋應投保產品責任意外險新臺幣1000萬元。 (7)廠商於製作人孔及陰井框蓋前,應先依使用地點不同而選用其 適用之框蓋,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或型錄等符合本規範證明 資料,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上述施工製造圖或型錄至少包括 下列各項: A.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應明 確標示尺寸。 B.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8)面蓋與框座整體除面蓋車壓面外,須以 CNS 13273之環氧樹脂 進行粉體塗裝,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 60μm;面蓋車壓面僅 需塗裝環氧樹脂柏油漆依CNS 4939規定辦理。 (9)人孔及陰井框蓋抗滑能力依據「英式擺錘抗滑試驗」辦理,抗 滑係數應達到 50BPN以上。 2.2.2 檢驗 (1)抽樣頻率 A.依 CNS 15536所規定之數量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 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個辦理檢驗其外觀、形 狀及尺度、其他試驗(包括框蓋鉸扣連接試驗及防脫落試驗 、防止墜落設施耐載重試驗、耐揚壓載重強度試驗等)以及 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組(不足 100組以 100組計)為 1批 ,每批抽取 1樣品辦理檢驗;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CNS 2869 規定辦理。如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 次,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整批人孔及陰井 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並在工程司監視下磨去蓋徽,以防再 被冒用。 B.粉體塗裝檢驗依 CNS 13273規定辦理,應檢附塗製造業者之 合格試驗報告(包含塗膜比重、塗膜附著性、塗膜耐衝擊性 、塗膜可撓性、塗膜刮痕抵抗性、塗膜防蝕性、塗膜耐溫度 反覆性等)及人孔框蓋產品之塗膜檢驗(包含產品之塗膜外 觀、塗膜厚度及刮痕抵抗性等),人孔框蓋產品之塗膜檢驗 取樣以 100組框蓋為一批(不足 100組以 100組計),每批 抽取 1組進行檢驗。 C.人孔及陰井框蓋抗滑能力依據「英式擺錘抗滑試驗」辦理, 於同一孔蓋上檢測不同位置,量任意四點,檢驗點位置儘量 均勻分布於框蓋上,各點位置距離不得少於 5cm,所有檢驗 點之抗滑能力實測值應達到 50BPN以上如為合格,每批取樣 以 100組框蓋為一批(不足 100組以 100組計),每批抽取 1 組進行檢驗。 (2)檢驗標準 應符合CNS 15536及英式擺錘抗滑試驗之規定。 (3)試驗方式 應符合CNS 15536及英式擺錘抗滑試驗之規定。 (4)檢驗合格證明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1份 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 2.2.3 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 (1)檢驗標準 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 儀及試驗步驟」之規定。 (2)試驗方式 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規範」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 儀及試驗步驟」之規定。 (3)規範要求 潮濕狀態下,防滑規定實測值應達到50BPN以上。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之內壁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裝設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3.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CNS 13206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 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之規定。人孔踏步 之安裝分為預埋式或貫穿式,預埋式之形狀及安裝方式應符合CN S 13206 之規定;貫穿式之形狀依照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並於 人孔壁預留安裝孔,安裝時將踏步埋入部穿過安裝孔壁後固定, 以 CNS 10141高黏度型之環氧樹脂填縫於人孔踏步與人孔壁預留 孔之間隙,以確保不漏水。 2.3.2 檢驗 (1)抽樣頻率 依CNS 13206所規定之數量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 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取1樣品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 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 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貫穿式使用之環氧樹脂每一工程辦理檢驗一次。 (2)檢驗項目 應依 CNS 13206之規定辦理檢驗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及塑 膠厚度、表面平整、耐化學性抗彎、衝擊等試驗。另貫穿式人 孔踏步使用之環氧樹脂依 CNS 10141之規定辦理接著強度、抗 壓強度之檢驗。 (3)檢驗合格證明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本)各 1 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廠商自行負 責。 2.4 人孔跌落管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落差超過規定值時,須裝設人孔跌落管 ,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2.4.1 規格 (1)人孔跌落管分為裝設於人孔外部之外跌落與裝設於人孔內部之 內跌落二類,須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 (2)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應依設計圖 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3)每一人孔以最多設置二處跌落管為原則,應慎選各接入端位置 ,以避免水流對沖或影響水流之順暢。 2.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2.5.1 規格 (1)材質:應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氯乙烯 (PVC)或聚乙烯(PE) 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2)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有氣泡、針 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物。 (3)尺寸:厚度為 0.1mm以上,寬度為 150mm以上,長度為 50m以 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4)顏色:塑膠布為黃色,印刷字體為正楷紅色,字體須鮮明清晰 ,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 久不褪色。 (5)拉力強度:聚氯乙烯( PVC)在常溫(25± 3℃)時為1.2kgf /mm2以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 3℃)時經向為45kg以 上,緯向為35kg以上。 (6)延伸率:聚氯乙烯( PVC)在常溫(25± 3℃)時為 150﹪以 上,聚乙烯(PE)在常溫(25± 3℃)時經向與緯向均須為10 % 以上。 (7)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2.5.2 標示 以每1m印刷一組紅色字樣「地下埋有污水管線」或依工程司指定 辦理,字體尺度不得小於75×60mm。上述尺度其許可差為±5%。 3. 施工 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人孔及陰井 (1)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 預鑄製造。 (2)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頂部平板、 中間平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 之置放順序依次為底板、底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 方)、中間平板、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 頂部平板、頂部環圈。 (3)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件。以明挖 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 並裝設填縫帶。 3.1.2 場鑄人孔及陰井 (1)場鑄人孔及陰井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人孔及陰井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之第 2.1.4款規定進行防腐蝕 處理。 (3)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所示管線高程位置 ,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或人孔撓性接頭外徑 換算,如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 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3.1.3 位置與高程 人孔及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且其位置應按設計 圖所示設置,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工程司之指 示變更位置,廠商不得異議。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做導水槽,並進行防蝕處理,另導水槽 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設計圖所示 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1.6 人孔(陰井)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依設計圖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填時,應 均衡提升,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依設計圖所示距離裝設於人孔內,預鑄人孔 應於工廠製造時即予裝設完成。 3.3 人孔框蓋 3.3.1 應依設計圖所示高程安裝,並須配合當地地面或路面使框蓋頂端 與其平齊。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上。 3.3.3 蓋座與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以高流動性樹脂水 泥或高流動性無收縮水泥澆注,使其確實填滿。 3.4 人孔跌落管 3.4.1 人孔跌落管應依設計圖所示施工,並須配合管線之高度,務使其 平順。 3.4.2 人孔外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設計圖所示以適當之材料填滿 ,使其不漏水。 3.4.3 跌落管底部出口水流需平順,並接入人孔內之導水槽。 3.5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本警示帶埋設於污水管線上方,避免挖溝前遭挖溝(土)機挖及時 ,不致切斷且可勾住挖斗,而自動展開懸於空中,以達警示並避 免破壞管線之效果。 3.6 接頭止水材 人孔各組件接頭之結合應採用擠壓式填縫帶、橡膠墊圈等接頭止 水材,以確保水密性。 3.6.1 擠壓式填縫帶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如表2所示,材質如表3所示。 表2 擠壓式填縫帶規格尺寸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標稱內徑

    擠壓式填縫帶

    每個組件至少需要長度

    規格

    尺寸

    (mm)

    徑(吋)

    寬(mm)×厚(mm)

    (m)

    900

    1.5

    55×20

    3.8

    1200

    1.75

    68×22

    4.8

    1500

    1.75

    68×22

    6.0

    1800

    2

    80×28

    7.2

    2000

    2

    80×28

    8.0

    2200

    2

    80×28

    8.7

    表3 擠壓式填縫帶材質規定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25℃時比重

    1.2~1.4

    CNS 8904

    25℃拉伸黏著力(3小時)

    1kgf/cm2以上

    CNS 8904

    25℃時延展性

    5cm以上

    CNS 10091

    軟化點

    140℃以上

    CNS 2486

    閃火點

    210℃以上

    CNS 3775

    3.7 其他說明 3.7.1 廠商於施工完成後、請領估驗前及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 資料 1份(如施工照片、現場位置圖等)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 製竣工圖之依據。 3.7.2 廠商應於解除或退還 25%、50%、75%及100%履約保證前分別提送 已完成所屬下水道管線之屬性資料 1份予工程司審查,未完成前 述程序者,則依契約規定暫緩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人孔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加導流渠底厚度及 基座厚度,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分類計量,按契約 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2 陰井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加基座厚度,四捨 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分類計量,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4.1.3 預鑄人孔及陰井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各埋深範圍 (埋深≦1.0m、 1.0<埋深≦1.5m等),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之項目計量外, 其餘按契約依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以及頂部之偏心大小頭等 分別以個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4 場鑄人孔及陰井包括人孔(陰井)蓋與蓋座、鋼筋、混凝土、模板 、內壁防蝕處理、以及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以座為計量標準,以 實作數量計量。 4.1.5 鑄鐵人孔與陰井框蓋除已依契約採併入人孔及陰井項目計量外, 其餘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6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按契約依支為計量 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4.1.7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分為外跌落與內跌落二類,均依契約詳細表採 各最小安裝高差範圍 (最小安裝高差<3.0m、6.0m、9.0m≦最小 安裝高差等) ,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之項目計量,按契約以 處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8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線明挖埋設施工項 目計量外,其餘按契約以m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 給、運送及試驗等費用,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 、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等在內 。 4.2.2 預鑄人孔及陰井吊裝依底板、底座直管、各種高度之調整直管、 以及頂部之頂部斜管、頂部環圈等分別以個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工作內容包括人孔及陰井、擠壓式填縫帶、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及該構件範圍內附裝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之供給,吊裝、 接縫止水、內壁防蝕處理、不銹鋼片固定等工作,除此之外,底 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作。 4.2.3 場鑄人孔及陰井依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理、塑膠包 覆人孔踏步、擠壓式填縫帶、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分別依相關 規範之規定數量單位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4 鑄鐵人孔(陰井)框蓋以座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除吊放及 安裝鑄鐵人孔(陰井)蓋及蓋座外,尚包括螺栓螺帽、金屬墊片及 視需要調整高度之頂部環圈施工(調整高度不超過30cm),續以小 銑刨方式辦理。 4.2.5 塑膠包覆踏步除已列於預鑄人孔者除外,其餘按契約以支為計價 標準,並以實作數量計價。 4.2.6 人孔跌落管按契約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7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管線明挖埋設施工項 目者除外,其餘按契約以m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2.8 人孔蓋框座保護座按契約以個乘以契約項目計價。契約項目已包 括所用之人工、模板、樹脂水泥、圓形AC切割、表面整平等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項目在內。 〈本章結束〉 02532 02532-21 TPE V3.0 109/10/27
  • 第 56 條
    第02533章 污水管管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用管網管材設 備之供應、試驗及其他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管材及附件之供應及試驗。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 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 安全防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相關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 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鋼筋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1468 G3029 低碳鋼線 (6)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8)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9)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0)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1)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12)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3)CNS 3905 A2050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14)CNS 4939 K2090 環氧樹脂柏油漆 (15)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6)CNS 8904 A3154 建築用密封(填縫)材料試驗法 (17)CNS 10091 K6756 瀝青/柏油延性試驗法 (18)CNS 10896 A3207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或天然卜作嵐礦 物攙料之取樣及檢驗法 (19)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20)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21)CNS 11691 A2189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22)CNS 12285 A2220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23)CNS 13272 G3253 (大尺寸)延性鑄鐵管件 (24)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25)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檢驗法 (26)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27)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28)CNS 14813 A2284 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明挖施工法用) (29)CNS 14814 A2285 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30)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件、配件 及接頭 (31)CNS 14899 K3125 聚乙烯大口徑異型管壁污水與排水管 (32)CNS 15164 G3269 預力混凝土管用硬鋼線 (33)CNS 15464 A2298 長距離、曲線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 (34)CNS 15753 K3131 地下排水及排污非壓力塑膠配管系統-聚 乙烯(PE) (35)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1)ASTM C1202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test ,RCPT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1.4.3 美國道路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AASHTO T277 rapid chloride ion permeability test ,RCPT氯離子快速滲透試驗 (2)AASHTO TP95(T385) Standard Method of Test for Surface Resistivity Indication of Concrete's Ability to Resist Chloride Ion Penet 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之表面電阻 指標試驗標準方法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JIS K7181 Plastics-Determination of Compressiv e Properties 塑膠壓縮試驗法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1)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及管接 頭 1.4.6 台灣下水道協會(TSS) (1)TSS 00023 下水道用高密度聚乙烯製直管、管件、匯 流井及連接井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依第 01330章「資料送審」或相關規定之時間內,檢附 下列資料3份供審核。內容至少包括: (1)管材相關製造、安裝施工及應用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 相關標準,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應檢附中文翻譯 。 (2)廠商資料 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設計圖說及契約詳細表等施工項目 ,針對各別材料(成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送工程司審核 ,方得施工。相關證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錄(有使用時)。 D.產品生產依據之標準(有使用時)。 E.二年之內試驗報告。 F.產品保險單(有使用時)。 G.技術合作協議書(有使用時)。 H.品質保證書。 I.細部設計圖說(有使用時)。 J.配比設計(有使用時)。 K.授權書(有使用時)。 L.工程司認為必要之項目如應力計算,包括軸向應力、抗外壓 強度、厚度及接頭型式等。 M.上述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含目錄),並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 明、會員證等加蓋承包商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 1.5.2 混凝土管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之性能證明文件, 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以下列方法進行: (1)卜作嵐混凝土管、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 (含鋁質水泥混凝土內 襯管): A.取ψ300mm管作為樣品(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取ψ700mm以 上管作為樣品),依 CNS 14859之規定,檢測其抵抗污水之 性能,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報告內容應載明 合格材料之主要成分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混凝土管之製 造依據。 B.本耐酸鹼性能檢驗亦可利用破壞強度試驗之管,每支切取三 個試塊,其長寬高約 10×10×5cm,先使其在空氣中乾燥後 量秤其重量,再依據DIN 2880浸置在靜止的醋酸鹽緩衝溶液 內,經180天後檢驗其重量損失,除以試體表面積,不大於3 00g/m2方為合格。該溶液為醋酸混合醋酸鈉,每一項的濃度 為0.1mol/L(使pH值為4.5),溶液的容量與試體面積比率為5 到10,此檢驗在常溫下檢測 180天,期間內每週更換二次溶 液,經過 180天後取出試體,使其在空氣中乾燥,去除試體 上之片狀剝皮及屑片,再用尼龍刷將試體上鬆動之砂粒及其 他灰漿材料去除後量秤試體重量,與試驗前之重量比較,即 為重量損失。 (2)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依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天後培 養基pH值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管材運送過程及儲存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 細則。 1.6.2 管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須有帆布覆蓋等保 護措施,堆疊高度不得超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塑膠管 預定置放超過2個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以防變形。 1.6.3 管材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管 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管材應妥予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其兩端端口應加設防護設施 ,以防造成缺口,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 卸。 1.7 檢驗機構 1.7.1 管材及附屬配件之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合CN S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 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TAF)之檢驗報告。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 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可辦理時,承 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以政府機關或大 專院校之相關檢驗報告替代;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經工程 司核可後,得於現場檢驗,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 檢驗。 1.7.3 管材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1份供核,否則不得 交貨安裝。 2. 產品 2.1 鋼筋混凝土管 2.1.1 規格 (1)埋設用鋼筋混凝土管應依CNS 3905或 CNS 15464標準製造。除 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厚度應符合厚管規定。其管身長度除設 計圖說另有規定外,3S接頭管身為2.4m、 E型接頭管身為2.35 m 。外壓(裂紋及破壞)強度應符合四級管規定。設計混凝土 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2)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應依CNS 3905或 CNS 15464標準製造。除 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外壓(裂紋及破壞)強度在標稱管徑1, 800mm 以下者應符合四級管規定、標稱管徑 2,000mm以上者應 符合四級管規定。其管身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短管推 進用管為1.0m﹔一般直線推進用管於3S接頭為2.4m或 E型接頭 為 2.35m,其餘特殊規定按 CNS規定辦理。惟長距離或曲線推 進用管之管身長度選用以推進時兩管間外側最大開口距離小於 60mm,同時另一側開口距離維持 5mm以上為原則。設計混凝土 抗壓強度需達 50MPa。 (3)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之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 設計,由承包商於送審施工計畫書時提出,經工程司核定後辦 理。如為降低推力需求而採用中押設備時,應於送審施工計畫 書時提出計算資料及中押設備與配合管材之詳細規格,經工程 司核定後辦理。 2.1.2 接頭 (1)埋設用鋼筋混凝土管標稱管徑 800㎜以上之接頭應符合CNS 15 464 E 型接頭規定,材質採用CNS 2473 SS400或CNS 2947 SM4 00之鋼料;標稱管徑低於 800mm之接頭應符合 CNS 39053 S型 接頭規定。 (2)短管推進用管與管徑 700mm以下一般直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符 合 CNS 39053 S型接頭規定,鋼製接頭材質採用CNS 8499之30 4 不銹鋼;管徑 800mm以上一般直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依CNS 15464 E 型接頭規定,鋼製接頭材質採用CNS 2473 SS400或CN S 2947 SM400之鋼料;長距離或曲線推進用管之接頭應依CNS 15464 E 型接頭或 E-N型接頭規定,鋼製接頭材質採用CNS 24 73 SS400或CNS 2947 SM400之鋼料。 (3)中押千斤頂用之鋼製接頭材質須與前項規定相同。接頭型式及 厚度尺寸則由施工廠商考量實際地質情況及推進力大小設計, 經送審核可後使用。 (4)鋼製接頭材質非不銹鋼者,其表面應塗刷符合CNS 4939之環氧 樹脂柏油漆,厚度不得小於60μ m。 (5)接頭檢驗依CNS 2608之規定。使用鋼材應先會同業主及工程司 抽樣,送檢驗機構辦理材料機械性能試驗及化學成分檢驗。 2.1.3 防腐蝕處理 (1)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考量混凝 土管材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 目的: A.管材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以混凝土管之配比設計 及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管、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全鋁 質水泥混凝土管。 B.管材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黃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 腐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如防腐蝕抗 菌混凝土內襯管。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則依其規定 ;設計圖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之管材,作為防腐蝕 處理之最低需求。 (2)卜作嵐混凝土管:係以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定之50 % 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 0.4,製程以離心澆置。硬固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 -cm。 (3)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適用於標稱管徑 600mm以上之混凝土 管,在管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鋁質水 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13548之 規定,製程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 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須35mm ,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 (4)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適用於標稱管徑 500mm以下或管厚86mm 以下之混凝土管,整支混凝土管之全部水泥使用鋁質水泥,水 膠比須小於 0.4,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13548之規定,製程以 離心澆置。混凝土管成品之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 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 (5)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屬抑制硫酸菌功能):在管內壁襯 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使達 到防腐蝕效果,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須35mm,製程先以卜特蘭 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 部分。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離 子0.12± 0.04%、銅離子2.40± 0.25%)與沸石(矽鋁酸鹽) 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 2.1.4 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 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1.5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CNS 483、CNS 3905或CNS 15464 標示,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 造廠商或代號、標稱管徑、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1.6 檢驗 (1)預鑄成品之相關另件(如不鏽鋼套環或其他預埋件等)需檢驗 合格方可加入製造。 (2)抽樣頻率 A.管身檢驗依 CNS 484規定辦理,同種管徑每200m為 1批,未 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批,每批抽樣 1支辦理檢驗 。若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驗 2支,如再有任 1支未 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 B.接頭橡膠圈及鋼製接頭檢驗,埋設用管每1,200m之管線長度 為 1批,推進用管每6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 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樣 1個(條)辦理 檢驗。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 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C.擠壓式填縫帶以每50箱(每箱100m)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 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件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須 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 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D.防腐蝕檢驗,製造完成後之管內防腐蝕檢驗分為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依據本章之第 1.5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製造能力 ;第二階段依據第2.1.6(6)款管內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 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未超過60公分 ( 含)以每400m為 1批材料;同種管徑超過60公分以每200m為1 批材料,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1批,每批抽樣1支 (利用外壓試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 批抽樣2支,如再有任1支未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 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E.接頭水密性試驗,每種管徑為1批,每批抽樣1組辦理檢驗。 若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2組,如再有任1組未達標 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3)管身檢驗 依 CNS 484規定辦理外觀檢查、尺度檢查、吸水率試驗及外壓 強度試驗等檢驗。 (4)接頭橡膠圈成品素材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5)鋼製接頭檢驗 推進用之不銹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另應依照CNS 8499之規 定檢驗其化學成分及素材之機械性質;一般鋼接頭除檢驗其尺 度外,另應依照CNS 2947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6)管內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卜作嵐混凝土管: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 定之水膠比須小於 0.4、製程以離心澆置、依據檢驗合格之 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 施工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 於20kΩ-cm之規定,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據電滲試驗[AST M C1202]、[AASHTO T277] 或電阻試驗[AASHTO TP95(T385 )]等方法進行測試。 B.鋁質水泥混凝土管防腐蝕層:有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 須小於 0.4、製程以離心澆置、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 份及組合配比等由施工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三氧化 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ψ之試體,並切除管外側混凝 土後,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0~35mm進行檢驗,三氧化 二鋁含量之檢驗方法依CNS 1078規定辦理,須不低於鋁質水 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方為合格。 C.抗菌混凝土管防腐蝕層:製程以離心澆置、依據檢驗合格之 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施工 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取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50mmψ 之試體,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0~35mm 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檢驗方法依 CNS 11209規 定辦理,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 之0.188%方為合格(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0.188%*0.12%、銅 離子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基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 土添加 4.5kg以上之抗菌劑)。 (7)接頭水密性試驗:推進管應依據 CNS 15464、CNS 3905之規定 辦理。 (8)卜作嵐材料之檢驗:有關卜作嵐混凝土管所採用之卜作嵐材料 需符合 CNS 10896,於廠驗時取素材執行檢驗,每工程標案以 取樣1次為原則,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 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 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並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訂定之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中綠建材之限制性物質評定辦理重 金屬檢驗,即非金屬材料任一部份之重金屬成份,依據「事業 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出值不得超過如下表之 規定: 重金屬成份TCLP檢出值標準表

    成份

    檢出值標準(mg/L)

    1.總汞(T-Hg)

    0.005

    2.總鎘(T-Cd)

    0.3

    3.總鉛(T-Pb)

    0.3

    4.總砷(T-As)

    0.3

    5.六價鉻(Cr+6)

    1.5

    6.總銅(T-Cu)

    0.15

    7.總銀(T-Ag)

    0.05

    2.2 聚酯樹脂混凝土管 2.2.1 規格 (1)埋設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應依 CNS 14813之厚管標準製造。除 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外壓(裂紋)強度應為 CNS 14813標 準之四級管,破壞強度為裂紋強度之 1.5倍;其有效長度為2. 3m。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須達 50MPa。 (2)推進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應依 CNS 14814之厚管標準製造。除 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外壓(裂紋及破壞)強度於短管、小 管或一般推進工法用管管徑 1,800mm以下者應符合 CNS 14814 之三級管規定、管徑 2,000mm以上者應符合 CNS 14814之四級 管規定,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其有效 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短管推進用管為1.0m;其他推進 用管為2.3m。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須達 50MPa。 2.2.2 接頭 (1)埋設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採用CNS 14 813之J型接頭,其鋼製接頭材質在標稱管徑 800mm以上,採用 CNS 2947之鋼料;標稱管徑700mm以下,採用CNS 8499之304不 銹鋼或CNS 2947之鋼料,如採用CNS 2947銲接結構用軋鋼料時 ,應塗刷符合CNS 4939所規定之環氧樹脂柏油漆,其厚度不得 小於60μm。 (2)推進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之接頭採用CNS 14814之J型接頭,其 鋼製接頭材質在標稱管徑 800mm以上,採用CNS 2947之鋼料; 標稱管徑700mm以下,採用CNS 8499之304不銹鋼或CNS 2947之 鋼料,如採用CNS 2947銲接結構用軋鋼料時,應塗刷符合CNS 4939所規定之環氧樹脂柏油漆,其厚度不得小於60μm。 2.2.3 接頭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 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2.4 管身補強材 應依CNS 14813或CNS 14814之規定,在管身內採用CNS 1468低碳 鋼線設置鋼筋籠,以增強施工之安全性。 2.2.5 標示 埋設用聚酯樹脂混凝土管應依 CNS 14813之規定辦理,推進用聚 酯樹脂混凝土管應依 CNS 14814之規定辦理。其內容至少包含下 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代號、標稱管徑、種類、 製造年、月等字樣。 2.2.6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檢驗部分在外觀項目全數進行檢驗,有耐水壓要求之壓 力管亦須全數進行耐水壓檢驗,其餘試驗項目同一管徑以40 0m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1批,每批抽取1 支辦理檢驗,若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驗 2支,如再 有任 1支未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接頭橡膠圈及鋼製接頭檢驗,埋設用管每1,200m之管線長度 為1批,推進用管每600m之管線長度為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 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每批抽樣1個(條)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 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 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C.J型接頭水密性試驗(僅適用於 J型接頭),每種管徑為1批, 每批抽樣1組辦理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2 組,如再有任 1組未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 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管身檢驗 除須分別依CNS 14813或CNS 14814之規定辦理抽樣檢驗外觀、 尺度、吸水性、外壓強度、耐化學性等五項。另外,有承受水 壓需求者,尚須依設計圖說規定進行耐水壓試驗。 (3)接頭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鋼製接頭檢驗 不銹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另應依照CNS 8499之規定檢驗其 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一般鋼接頭除檢驗其尺度外,另應依CN S 2947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J型接頭水密性試驗(僅適用於J型接頭) 依CNS 14813或CNS 14814之規定辦理。 2.3 預力混凝土管 2.3.1 規格 (1)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應依 CNS 12285之標準製造。ψ1500mm以 下採用外包型,ψ1650mm以上採用埋入型。內壓強度依設計圖 說之規定辦理,外壓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 CNS標 準之四級管,其有效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採用5.5m。 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須達 50MPa。 (2)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應依 CNS 11691之標準製造。內壓強度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外壓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 符合 CNS標準之四級管,其有效長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 採用5.5m。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須達 50MPa。 2.3.2 接頭 (1)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採用CNS 12285之雙橡膠圈接頭。 (2)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採用 CNS 11691 之S型接頭,其鋼製套環材質為SS400。 2.3.3 防腐蝕處理 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考量混凝土 管材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以達到延長使用年限之目的 : (1)管材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以混凝土管之配比設計及 製作,如卜作嵐混凝土管、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全鋁質水 泥混凝土管。 (2)管材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黃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腐 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如防腐蝕抗菌混 凝土內襯管。設計圖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則依其規定;設計 圖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之管材,作為防腐蝕處理之最 低需求。 A.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或外包型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A)卜作嵐混凝土管:係以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定 之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 0.4,製程以離心澆置。 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 (B)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管:適用於標稱管徑 600mm以上之混 凝土管,在管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 ,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鋁質水泥須符合 CNS 13548 之規定,製程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 管外層部分,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防腐 蝕層之厚度至少須有35mm,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 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 (C)全鋁質水泥混凝土管:適用於標稱管徑 500mm以下之混凝 土管,整支混凝土管之全部水泥使用鋁質水泥,水膠比須 小於0.4,鋁質水泥須符合CNS 13548之規定,製程以離心 澆置。混凝土管成品之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 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 (D)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管(屬抑制硫酸菌功能):在管內壁 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 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須35mm,製程 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抗菌混 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 (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0.12±0.04%、銅離子2.40±0.25%)與 沸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 B.埋入型鋼襯預力混凝土管 (A)鋼襯內層之混凝土採用卜作嵐混凝土 在鋼襯內層採用卜作嵐混凝土,其厚度依 CNS 12285之標 準製造,係以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 CNS 3036規定之50%卜 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 0.4,製程以離心澆置。硬固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 (B)鋼襯內層之混凝土採用鋁質混凝土 在鋼襯內層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鋁質 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0.4,鋁質水泥須符合CNS 135 48之規定,製程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 分,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防腐蝕層之厚 度至少須35mm,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 土量單位重之5%。 (C)鋼襯內層之混凝土採用抗菌混凝土 在鋼襯內層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以上抗菌劑 的抗菌混凝土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須 35mm,製程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 再以抗菌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 的金屬離子(重量百分比為銀離子0.12±0.04%、銅離子2.4 0±0.25%)與沸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 料。 2.3.4 接頭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 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3.5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依照CNS 12285、CNS 11691 標示,其內容至少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 代號、標稱管徑、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3.6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部分: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應依 CNS 12285之規定辦理, 無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應依 CNS 11691之規定辦理。 B.接頭橡膠圈及鋼製接頭檢驗,埋設用管每1,200m之管線長度 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 批抽樣 1個(條)辦理檢驗。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 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 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C.防腐蝕檢驗,製造完成後之管內防腐蝕檢驗分為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依據本章之第 1.5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製造能力 ;第二階段依據第2.1.6(6)款管內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 行防腐蝕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200支為1批, 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批,每批抽樣1支(利用外 壓試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2 支,如再有任 1支未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 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管身檢驗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應依 CNS 12285之規定、無鋼襯預力混凝土 管應依 CNS 11691之規定,辦理抽樣及檢驗外觀、形狀、尺度 、外壓試驗及內壓試驗五項。 (3)接頭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管內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卜作嵐混凝土管: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規 定之 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 0.4、製程以離心澆 置、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分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屬工 廠自主品管部分,由承包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硬固混 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 -cm之規定,須以抽樣之混凝土 管依據電滲試驗[ASTM C1202]、 [AASHTO T277]或電阻試驗 [AASHTO TP95(T385)]等方法進行測試。 B.鋁質水泥混凝土管防腐蝕層: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 於 0.4,製程以離心澆置。依據驗證合格之材料主要成分及 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承包商出具自主品管 資料證明。三氧化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ψ之試體, 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 30~35mm 進行檢驗,三氧化二鋁含量之檢驗方法依CNS 1078規定辦理 ,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方為合格。 C.抗菌混凝土管防腐蝕層:製程以離心澆置、依據驗證合格之 材料主要成分及組合配比等係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承包 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取樣方式係以鑽心切取50mmψ之 試體,並切除管外側混凝土後,維持防腐蝕層試體厚度為30 ~35mm 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檢驗方法依 CNS 11209規定 辦理,抗菌劑添加量須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 0.188%方為合格(以重量百分比銀離子0.188%*0.12%、銅離 子0.188%*2.40%以上作為判斷基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 添加 4.5kg以上之抗菌劑)。 (5)其他檢驗 本工程使用之鋼襯預力混凝土管,於製管前應先針對所使用之 預力鋼材依 CNS 15164之規定進行氫脆試驗,經檢驗合格後方 得進行製造,並於交貨時提附檢驗合格之報告送工程司備查。 2.4 延性鑄鐵管 2.4.1 規格 (1)埋設用延性鑄鐵管應依CNS 14859之3種管標準製造。除設計圖 說另有規定外,其有效長度在標稱管徑 ψ1,500mm以下者為6m ,ψ1,650mm以上者為5m。 (2)推進用延性鑄鐵管應依CNS 14859之3種管標準製造。除設計圖 說另有規定外,其有效長度在短管推進用之TS型及TS-1型管標 稱管徑 ψ700mm以下者為1.0m;在一般推進用之TS型管標稱管 徑ψ800mm~ψ2,000mm者為2.5m。 2.4.2 接頭 (1)埋設用延性鑄鐵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採用CNS 14859之T 型或K型管。 (2)推進用延性鑄鐵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短管推進及一般推 進採用CNS 14859之TS型或TS-1型管。 2.4.3 防腐蝕處理 延性鑄鐵管應依 CNS 14859之規定於外部鋅塗裝外加精整層,內 部以鋁質水泥砂漿襯裡;管件及配件須為內、外環氧樹脂塗裝。 2.4.4 接頭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 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4.5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鑄造或刻印之方法,並依 CNS 14859標示, 其內容至少需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代號 、標稱管徑、接合型式、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4.6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及管件之尺度檢驗須對每一支(件)管實施;平直度試 驗係以同一標稱管徑每 200支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支辦理檢驗;拉伸試 驗、硬度試驗及石墨球化率判定試驗係自連續製造之管一組 任意抽取 1支(一組之支數須符合 CNS 14859批次取樣系統 規定之最大批次數量)實施。另外,有耐水壓要求之壓力管 須全數進行正壓力管線之水密性試驗。以上之檢驗須全數合 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試驗管所代表之直管或管件應 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直管管內防腐蝕應檢驗襯層之抗壓強度及厚度。檢驗厚度以 每 200支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每批抽取 1支,每支任意選擇 2點檢驗,如有 1點未 合規定,則由同批再抽驗 2支,每支任意選擇 2點檢驗,如 再有任一檢驗點未通過者,則視為全部成品皆未達標準,須 退回承包商不得使用。檢驗抗壓強度以每 200支為 1批,未 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於製作內襯時 ,依 CNS 14859規定製作 3個長方塊試體辦理試驗,此檢驗 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試體所代表之直管應 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C.直管管外塗布應檢驗鋅塗層質量及塗裝厚度。以每 200支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 抽取 1支,每支任意選擇 2點檢驗,若有 1點未合規定,則 由同批再抽驗 2支,每支任意選擇 2點檢驗,如再有任一檢 驗點未通過者,則視為全部成品皆未達標準,須退回承包商 不得使用。 D.管件之內、外環氧樹脂塗裝應檢驗使用之環氧樹脂材料之抗 化性,並檢驗成品之塗裝厚度。環氧樹脂材料以每一批材料 抽取足夠之量做成試片以供檢驗,成品以每 200件管件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 取 1件,每支任意選擇 2點檢驗,如有 1點未合規定,則由 同批再抽驗 2件,每件任意選擇 2點檢驗,如再有任一檢驗 點未通過者,則視為全部成品皆未達標準,須退回承包商不 得使用。 E.接合配件應依 CNS 13272之規定辦理。 F.埋設用管之接頭膠圈檢驗,每1,2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推 進用管之接頭膠圈每6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 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個(條)辦理 檢驗。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 ,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 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性能證明文件 製造廠須提出依CNS 14859規定在3年有效期內之抵抗污水之性 能證明文件。 (3)管身及管件檢驗 依 CNS 14859之規定辦理檢驗尺度、平直度、拉伸試驗、硬度 試驗及石墨球化率判定試驗;另外,有耐水壓要求者尚須進行 正壓力管線之水密性試驗等項。 (4)直管管內防腐蝕檢驗 A.依 CNS 14859之規定檢驗與水泥砂漿襯層相同材料與配比之 長方塊試體之抗壓強度。 B.依CNS 14859之規定檢驗水泥砂漿襯層之厚度。 (5)直管管外塗布檢驗 A.依CNS 14859之規定辦理抽樣管之鋅塗層質量檢驗。 B.依CNS 14859之規定辦理檢驗塗裝厚度。 (6)管件之內、外環氧樹脂塗裝檢驗 塗裝厚度須符合CNS 14859之規定,抗化性試驗依CNS 14859規 定辦理。 (7)接合配件檢驗 依CNS 13272之規定辦理檢驗。 (8)接頭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2.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2.5.1 規格 埋設用管應依 CNS 11646之標準製造,其型別、類別、襯裡及顏 色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 小於1,000kPa。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為6m。 2.5.2 接頭 埋設用管之接頭由製造廠設計,承包商應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 核可後依圖製造。 2.5.3 接頭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 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5.4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並依 CNS 11646標示,其 內容至少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代號、標 稱管徑、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5.5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部分以相同型別、類別、等級、尺度之管,製造成型時 連續生產者每1,200m長度為 1批,逐支生產者每 200支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切 取 1段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 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 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埋設用管之套環及接頭膠圈每1,2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推 進用之不銹鋼套環及接頭膠圈每6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 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個 (條)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 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 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管身檢驗 依 CNS 11646之規定辦理抽樣及檢驗尺度、耐化學性、剛性、 環向抗拉強度及軸向強度等項;如為壓力管時則另依設計圖說 規定使用壓力之2.5倍辦理耐水壓試驗。 (3)接頭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其他檢驗 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另應依CNS 8499之規定 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2.6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6.1 規格 (1)埋設用管應依CNS 1298之 B管標準製造,其顏色為橘色。管身 受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1,000kPa。除設計圖說另 有規定外,其長度在5~7m之間,由製造廠自行決定。 (2)推進用管應依CNS 1298之 B管標準製造,其顏色為橘色。管身 受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1,000kPa。其軸向容許推 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但其管材之壓縮強度應達66 0kgf/cm2以上。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為1.0m。設計 管徑與對應 CNS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設計管徑(mm)

    對應CNS之標稱管徑(mm)

    CNS近似內徑(mm)

    平均外徑De(mm)

    尺度

    許可差

    200

    200

    194

    216

    +1.3

    -1.3

    250

    250

    240

    267

    +1.6

    -1.6

    300

    300

    286

    318

    +1.9

    -1.9

    400

    400

    378

    420

    +2.6

    -2.6

    2.6.2 接頭 (1)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活套式接頭或膠合接頭。 (2)推進用管之接頭採用不銹鋼環套之接頭,其長度為 198mm,厚 度為2.0±0.2mm,材質採用CNS 8499之304不銹鋼料,銲接處須 予磨平,兩端應予倒角,承包商應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核可 後依圖製造。 2.6.3 接頭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 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6.4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並依CNS 1298標示,其內 容至少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代號、標稱 管徑、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6.5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1,2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達上述抽 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切取 1段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 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 剔除,不得混用。 B.活套式接頭之橡膠圈部分每1,2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推進 用之不銹鋼環套接頭同一管徑每6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 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個 (條)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 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 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管身及接頭檢驗 管身及接頭檢驗項目之試驗方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管身之顏色、外觀、尺度、偏圓率、抗拉強度、耐壓扁性、 比重、浸漬性依CNS 1298之規定;另管身之剛性依 CNS 11646 之剛性檢驗方式辦理;管身之壓縮強度依 JIS K7181之規定辦 理。如為壓力管時則另依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 2.5倍辦理 耐水壓試驗。 (3)接頭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其他檢驗 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另應依CNS 8499之規定 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2.7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2.7.1 規格 (1)埋設用管應依CNS 14345一般用耐衝擊PVC管之標準製造,其顏 色為橘色。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1,000kPa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在5~7m之間,由製造廠自行 決定。 (2)推進用管應依CNS 14345一般用耐衝擊PVC管之標準製造,其顏 色為橘色。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1,000kPa 。其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但其管材之 壓縮強度應達660kgf/cm2以上。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 度為1.0m。設計管徑與對應CNS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設計管徑(mm)

    對應CNS之標稱管徑(mm)

    CNS近似內徑(mm)

    平均外徑De(mm)

    尺度

    許可差

    200

    200

    194

    216

    +1.3

    -1.3

    250

    250

    239

    267

    +1.6

    -1.6

    300

    300

    285

    318

    +1.9

    -1.9

    400

    400

    376

    420

    +2.6

    -2.6

    2.7.2 接頭 (1)埋設用管之接頭須採用活套式接頭。 (2)推進用管之接頭採用不銹鋼環套,其長度為198mm,厚度為2.0 ±0.2mm,材質採用CNS 8499之 304不銹鋼,銲接處須予磨平, 兩端應予倒角,承包商應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核可後依圖製 造。 2.7.3 接頭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 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7.4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並依 CNS 14345標示,其 內容至少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代號、標 稱管徑、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7.5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1,2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達上述抽 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切取 1段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 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 剔除,不得混用。 B.活套式接頭之橡膠圈部分每1,2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推進 用之不銹鋼環套接頭同一管徑每6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 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個 (條)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 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 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管身及接頭檢驗 管身及接頭檢驗項目之試驗方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管身之顏色、外觀、尺度、偏圓率、抗拉強度、耐壓扁性、 耐落錘衝擊性、衛氏軟化溫度、浸漬性依 CNS 14345之規定; 另管身之剛性依 CNS 11646之剛性檢驗方式辦理;管身之壓縮 強度依 JIS K7181之規定辦理。如為壓力管時則另依設計圖說 規定使用壓力之2.5倍辦理耐水壓試驗。 (3)接頭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其他檢驗 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另應依CNS 8499之規定 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2.8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 2.8.1 規格 (1)埋設用管應依 CNS 13474之標準製造,其顏色為橘色。管身受 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1,000kPa。除設計圖說另有 規定外,其長度在5~7m之間,由製造廠自行決定。 (2)推進用管應依 CNS 13474之標準製造,其顏色為橘色。管身受 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1,000kPa。其軸向容許推力 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計,但其管材之壓縮強度應達660k gf/cm2以上。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長度為1.0m。設計管徑與對應 CNS 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設計管徑(mm)

    對應CNS之標稱管徑(mm)

    CNS近似內徑(mm)

    平均外徑De(mm)

    尺度

    許可差

    200

    200

    183.8

    200

    +0.7

    0

    250

    250

    229.8

    250

    +1.6

    0

    300

    315

    289.6

    315

    +2

    0

    400

    400

    367.6

    400

    +2.2

    0

    2.8.2 接頭 (1)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活套頭之接頭。 (2)推進用管採用不銹鋼環套之接頭,其長度為198mm,厚度為2.0 ±0.2mm,材質採用CNS 8499之304不銹鋼,銲接處須予磨平, 兩端應予倒角,承包商應繪製施工製造圖,送審核可後依圖製 造。 2.8.3 接頭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 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8.4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並依 CNS 13474標示,其 內容至少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代號、標 稱管徑、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8.5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1,2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達上述抽 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切取 1段辦理檢驗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 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 剔除,不得混用。 B.活套式接頭之橡膠圈部分每1,2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推進 用之不銹鋼環套接頭同一管徑每6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 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個 (條)辦理檢驗,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 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 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2)管身及接頭檢驗 依 CNS 13475之規定辦理抽樣及檢驗尺度、抗拉降伏強度、加 熱復原性、落錘衝擊性、加熱老化性、耐藥品性、灰分、偏圓 率等項試驗。另剛性參照 CNS 11646之剛性檢驗方式辦理,壓 縮強度試驗依 JIS K7181之規定辦理。如為壓力管時則另依設 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2.5倍辦理耐水壓試驗。 (3)接頭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其他檢驗 推進用之不銹鋼套環除檢驗其尺度外,另應依CNS 8499之規定 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2.9 聚乙烯塑膠管 2.9.1 規格 (1)埋設用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CNS 15753 SDR 17等級之 標準製造。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1,000kPa 。其顏色以橘色或黑色為主,如係黑色,應以共擠壓方式嵌製 四條以上易於識別之橘色線條。 (2)活套管長以4~6m,其他管長以 10~12m為原則,但如因現場限 制而需要較短之長度時,則可配合需要製造。 (3)埋設用管之尺寸如下表所示: A.直管平均外徑及壁厚

    標稱尺度DN/OD(mm)

    標稱外徑dn(mm)

    平均外徑dem

    壁厚

    最小值dem,min(mm)

    最大值dem,max(mm)

    SN 16
    SDR 17註2(mm)

    emin註1

    em,max

    200

    200

    200

    201.8

    11.9

    13.2

    250

    250

    250

    252.3

    14.8

    16.4

    315

    315

    315

    317.9

    18.7

    20.7

    400

    400

    400

    403.6

    23.7

    26.2

    註:1.emin值依ISO 4065之規定。
        2.標準尺度比(SDR)界定於ISO 4065。

    B.承口直徑及壁厚

    管型式

    標稱尺度

    承口

    壁厚

    DN/OD(mm)

    dsm,min(mm)

    Amin(mm)

    Cmax(mm)

    SN 16
    SDR 17

    e2,min註1(mm)

    6M直管

    200

    201.9

    58

    58

    8.8

    250

    252.4

    68

    68

    10.9

    315

    318.0

    81

    81

    13.6

    400

    403.7

    98

    98

    17.3

    管件

    110

    111.1

    35

    20

    4.6

    160

    161.6

    58

    22

    6.7

    200

    201.9

    69

    31

    8.8

    315

    318.0

    100

    50

    12.8

    註:1.承口e3厚度與e2厚度相同。
        2.管件厚度

    C.電熔承口尺度

    標稱尺度DN/OD(mm)

    標稱外徑dn(mm)

    平均內徑dsm(mm)

    最小插入深度L2,min(mm)

    熔接區最小長度L3,min(mm)

    最小未受熱插入長度L4,min(mm)

    壁厚E(mm)

    200

    200

    註1

    50

    25

    5

    註2

    250

    250

    60

    25

    5

    315

    315

    70

    25

    5

    400

    400

    100

    25

    8

    註:
    1.承口平均內徑(dsm)應在與承口口部平行平面上,且距離承口口部L4+0.5L3處量測。承口的平均內徑應依製造廠商之規定,使管與管件組裝並熔接接合後,接合處可符合系統之用途適合性要求。
    2.電熔承口的壁厚(E)應至少與符合前述對應的管尺度與管系之最小壁厚(emin)相等。

    2.9.2 接頭 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熱熔對接、電熔套接、活套式、壓環式等接 頭。熱熔對接、電熔套接於接合完成後之抗拉力不得低於直管管 材抗拉力之 85%,直管管材抗拉力之計算方式可依直管管材單位 面積之抗拉強度乘以直管管材之實壁面積或直接以直管進行整管 抗拉實驗而得。 2.9.3 接頭橡膠圈 活套式或壓環式接頭採用具有防水功能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 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須符合CNS 35 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
    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2.9.4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並依 CNS 15753標示,其 內容至少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代號、標 稱管徑、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9.5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1,000m之管線長度為 1批,未達上述抽 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切取 1段辦理檢驗 。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 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 剔除,不得混用。 B.活套式及壓環式接頭之橡膠圈或橡膠墊片部分,每1,000m之 管線長度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 批,每批抽取 1個(條)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 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 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C.接頭抗拉強度試驗部分每一管徑試作 1組辦理檢驗。 (2)管身及接頭檢驗 管身除須辦理外觀、顏色、尺度等檢驗外;另須依 CNS 15753 之規定辦理機械特性及物理特性檢驗。機械特性直管以環剛度 ,管件則以撓度或機械強度及衝擊強度檢驗;物理特性直管以 縱向復原及熔融流率,管件則以加熱效應檢驗。如為壓力管時 則依設計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2.5倍辦理耐水壓試驗。 (3)接頭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接頭抗拉力試驗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熱熔對接或電熔套接 時,應於工廠試作1組辦理接頭抗拉試驗。將管與接頭分切成8 只試片後,分別固定於拉伸試驗機以100±10mm/min速度拉伸至 接合部位拉脫或直管部位斷裂。分別測得其拉力後再將 8個數 值累積視為接頭抗拉力。亦可整個接頭直接檢測其抗拉力。 (5)性能證明文件 製造廠須依 CNS 15753規定之試驗方法提出驗證報告,其有效 期限為2年,驗證項目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A.基材之密度。 B.熔融流率( MFR)。 C.耐內壓性(長期)。 D.熱安定性。 E.熱熔接相容性。 2.10 聚乙烯異型管壁污水管 2.10.1 規格 (1)埋設用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 CNS 14899之標準採用閉 合式製造,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1,000kPa 。其顏色以橘紅色為主。 (2)管長以 4~6m為原則,但如因現場限制而需要較短之長度時, 則可配合需要製造。 (3)設計管徑與對應 CNS之標稱管徑如下表所示:

    設計管徑(mm)

    對應CNS之標稱管徑(mm)

    CNS近似內徑(mm)

    平均內徑許可差(mm)

    250

    250

    254.0

    ±9.65

    300

    300

    304.8

    ±9.65

    400

    400

    406.4

    ±9.65

    2.10.2 接頭 埋設用管之接合採電熔套接或電熔帶接之方式。接合完成後之抗 拉力不得低於直管管材抗拉力之 85%,直管管材抗拉力之計算方 式可依直管管材單位面積之抗拉強度乘以直管管材之實壁面積或 直接以直管進行整管抗拉實驗而得。 2.10.3 標示 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並依 CNS 14899標示,其 內容至少包含下水道工程用之文字或代號、製造廠商或代號、標 稱管徑、種類、製造年、月等字樣。 2.10.4 檢驗 (1)抽樣頻率 A.管身部分同一管徑每1,200m長度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 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切取 1段辦理檢驗。如該 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 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 批剔除,不得混用。 B.接頭抗拉強度試驗部分每一管徑試作 1組辦理檢驗。 (2)管身檢驗 管身除須依 CNS 14899之規定辦理顏色、外觀、尺度、壓扁性 、接頭緊密性、剛性等檢驗;另須依台灣下水道協會TSS 0002 3 之規定辦理抗拉強度、浸漬性檢驗。如為壓力管時則依設計 圖說規定使用壓力之2.5倍辦理耐水壓試驗。 (3)接頭抗拉力試驗 聚乙烯異型管壁污水管埋設用管之接頭採用熱熔對接或電熔套 接時,應於工廠試作 1組辦理接頭抗拉試驗。將管與接頭分切 成 8只試片後,分別固定於拉伸試驗機以100±10mm/min速度拉 伸至接合部位拉脫或直管部位斷裂。分別測得其拉力後再將 8 個數值累積視為接頭抗拉力。亦可整個接頭直接檢測其抗拉力 。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埋設用或一般直線或短管推進管材之計量標準按契約以公尺為單 位,並以實作數量計量。 4.1.2 長距離或曲線推進管材之計量標準按契約以公尺為單位,並以實 作數量計量。 (中押及推進滑材之數量及費用已分攤於契約相關 單價內,承包商得依每推進管段地質條件及採用設備選用最佳之 中押數量及推進滑材之組合施作,如採用中押及推進滑材之數量 與原設計相異時,也不另計量。 4.1.3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 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1.4 本章所述之檢驗工作均屬一級自主品管之範圍,此項工作屬承包 商自主檢驗費用之範圍,編列於「材料設備檢驗費」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公尺為單價給付時,套管接頭、橡膠圈、接頭配件及推 進用之不銹鋼套環等配件均含在直管單價費用內,不另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與附帶設備、運輸等及為 完成本工作所需費用在內。 4.2.3 中押及推進滑材之費用已分攤於契約相關單價內,不另給價 4.2.4 本章所述之檢驗工作均屬一級自主品管之範圍,此項工作屬承包 商自主檢驗費用之範圍,編列於「材料設備檢驗費」內,以一式 計價。 〈本章結束〉 02533 02533-39 TPE V1.0 109/10/27
  • 第 57 條
    第02534章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埋設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安 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依照契約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 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 運、測量、安裝、安全防護、品管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 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聚乙烯塑膠管( PE)、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ABS)等各類管材及另件,以 及陰井、直管式連接井、組合式連接井、匯流井、清除孔、井蓋 、警示帶等附屬設施。 1.2.3 施工包括建築物排水調查、管溝定線、路面切割、安全防護之擋 土支撐、明挖管線埋設、陰井、直管式連接井、組合式連接井、 匯流井及清除孔安裝、警示帶放置、既設地下管線保護及修復、 回填、夯實、路面復舊、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 、檢驗與試驗等工作。凡在契約規定之範圍內,為安裝管線及附 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9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0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1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2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3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14 第02535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 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1.4.2 台灣下水道協會(TSS) (1)TSS 00023 下水道用高密度聚乙烯製直管、管件、匯流 井及連接井 1.4.3 內政部 (1)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2)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1.4.4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5 環境保護署 (1)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2)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3)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4)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5)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管理辦法 1.4.6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執行要點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6)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7)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8)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應依第 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 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施工計畫書 (2)品質計畫 (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工程概要 A.工程概述(包括工程範圍、工作面、接管戶數等)。 B.工地組織。 C.緊急應變連絡體制。 D.勞務計畫。 (2)臨時設備及設施 A.工地辦公室、材料堆置場、加工場、施工材料及工法展示間 等位置圖。 B.施工便道、施工抽排水、動力、照明、機電等。 (3)主要施工項目說明(含土建、管線等) A.施工機械一覽表及施工配置與機械設備進場時間。 B.明挖埋設、擋土支撐、管線安裝、排除地下水等計畫(包括 適用時機、施工方法、步驟)。 C.陰井、直管式連接井、組合式連接井、匯流井、清除孔、井 蓋、警示帶等附屬設施吊裝或施築計畫。 D.回填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E.開挖路面修復計畫(配合雨水、瓦斯等單位改建及路面美化 措施)。 F.噪音管制計畫。 G.振動管制計畫。 H.施工應變計畫(對遭遇地震、淹水、流砂、土崩、流木及礫 石層等困難時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I.其他安裝、施工之各項細則。 J.勞安管制計畫(包括通風設備、管線內有害氣體、可燃性氣 體偵測等)。 (4)進度管理(含預定進度表、施工網狀圖等) 預定進度表應表示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自開工至完工為止每 月各主要工程之預估進度及預估總進度。進度之估算應以估計 可完成並請領之工程金額為計算基準。並應於施工網狀圖上標 出施工之要徑,俾供事後檢核工期之依據。 (5)有關交通維護、職業安全衛生及公害防治計畫等事項 (6)施工人員資料 A.指定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人員之姓名與學歷、經歷及常雇員工之人數並提出勞健 保證明。 B.工地組織及人力:依契約規定之工地組織及人力中,至少應 聘僱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證書,或96年度以 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 )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 驗合格證(明)書、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後,參加內 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 會共同舉辦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 )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 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者 2名及勞安衛人員 1名 並提出勞健保證明。另技術士須負責該標工程之1.雨污分流 測試、2.管線坡度控制、3.化糞池填除、4.用戶接管口卡填 報及主辦機關指定用戶接管需辦理事項。並於相關之表單如 「用戶接管口卡」、「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簽章負責。 (7)其他配合計畫 A.環境維護計畫。 B.配合違建查報及違建物拆除廢棄物清理計畫。 C.配合宣導計畫。 D.居民溝通協調計畫。 1.5.3 品質管理計畫 品質管理應依第 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品質管理計 畫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撰 寫,且尚需包含下列各項: (1)品質管理計畫所訂定各項作業之施工要領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 A.測量與放樣作業。 B.擋土支撐作業。 C.鋼筋組立作業。 D.模板組立作業。 E.混凝土澆置作業。 F.管材進場查驗作業。 G.管材吊放與安裝作業。 H.預鑄連接井、匯流井及RC陰井吊放與安裝作業。 I.回填施工作業。 J.路面回復作業。 (2)管材內容至少包括: A.管材型錄。 B.管材相關製造、安裝施工及檢驗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應檢附中文翻譯。(須 採用環保管材,必須提供環保署所核發之該管材環保標章使 用證書。) C.使用之管材製造廠商名稱。 (3)材料檢(試)驗 依據施工規範相關規定提出材料檢(試)驗計畫,內容至少包括 材料名稱、規格、尺寸、廠牌、數量、抽樣頻率、樣品數量、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規範)、取樣地點、檢驗單位 (政府機關 、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或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 定之實驗室)等。 (4)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A.廠商應就工程施工特性,妥善規劃施工照相及攝(錄)影方 式、位置及時程,以顯示施工過程(含施工前、中、後)。 B.工程回填部分於施工中及完成回填覆蓋前均應照相,成果應 足以顯示該部分之施工或完成狀況,如必須顯示尺寸者,應 以標尺或標示板註明尺寸一併拍照。 C.施工中如發生洪水、天然災害及辦理緊急搶修搶險時,廠商 應將經過情形照相。 D.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如湧水、特殊地質、地下管線、地下 有價埋藏物、危險物品、工程施工發生災害、附近建築構造 物發生危害、抗爭事件等)或發生異常狀況時亦應照相。 E.工程隱蔽及遭遇施工障礙部分均需攝(錄)影,以作為紀錄 。 F.影像輸出檔應能顯示日期、位置及工程特徵,並記錄該相片 或影像輸出檔之詳細資料內容。 1.5.4 施工前檢附資料 廠商應於各區段用戶接管工程施工前15天內,檢附下列資料送工 程司核定後辦理。 (1)應完成下列現場調查工作並檢附調查報告。 A.環境調查(含施工及維護空間)、鄰房調查及交通狀況調查 等。 B.地上、地下結構物(包含探管工作)及鄰近房屋之影響及防 護方法。 C.地質及高程狀況。 (2)區段用戶接管之施工計畫、建築物排水調查,包括既有建物化 糞池、雨、污水管位置及排水方向。 (3)如屬道路或前巷接管施工時,原則上由廠商負責製作交通維持 計畫,並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但如工程司已先行製作提 送,且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則廠商應負責修改,使其符 合實際需要,並再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核可。 1.5.5 施工後檢附資料 廠商應於各區段用戶接管工程施工完成後,檢附施工場圖資料送 工程司備查,以做為估驗計價之依據。施工場圖應包括街道名稱 、住戶地址、樓層、管徑、管材、另件、埋設深度、管線配置流 向圖及數量、側溝及路面修復等。 1.5.6 竣工資料 廠商應於竣工後7天內,檢附竣工圖說及台帳資料各3份送工程司 核對後列為驗收之依據。 (1)竣工圖說。 (2)台帳資料(如用戶接管清冊暨用戶接管卡紙本資料等)。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搬運管件裝卸時應慎重,須視管種輕重而備裝卸工具(如使用吊 車或吊繩襯墊材料等)妥為卸貨。 1.6.3 管件材料應按施工需要排列整齊,不得任意放置,而妨害交通及 施工安全等,如裝卸保管不當致管件損傷或變形,應即更換新品 ,如屬業主供給材料則應賠償。 1.6.4 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 時應避免材料相互碰撞。 1.7 其他說明 1.7.1 廠商應於開工前完成施工前置作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要 求延遲提報開工。 1.7.2 定義 (1)專業測量公司為下列機構之一: A.測量技師事務所(需為測量技師公會會員)。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測量公司(需具執業測量技師且為工程 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需有 測量項目)。 (2)主管(管理)機關係指契約規定各工程業務之主要管理機關, 其業務執掌詳如下說明: A.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啟開、閉既有人(手)孔蓋 設施申請、道路挖掘申請、緊急搶修作業、區塊道路挖掘交 還路權會勘等實際工程所需業務。 B.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排水系統改道圖說審查 。 C.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維持計畫資料送審等實際工程所需 業務。 D.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申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計畫副本提送、緊急及 意外事故處理等實際工程所需業務。 E.本工程所需業務需依實際需求向相關主管(管理)機關辦理 。 1.7.3 道路挖掘許可申辦 廠商應負責申辦道路挖掘許可 (包含圖說資料準備、送件、後續 交維計畫補正及相關作業) ,機關僅提供申請文件之具名及向路 權單位繳交費用。 1.7.4 施工前鄰房現況調查作業 對於施工路徑之鄰房狀況,廠商應自行調查及評估是否辦理施工 前鄰房鑑定,如住戶對於本標施工有安全疑慮或廠商認為有鄰損 疑慮,需要委託公正單位辦理鄰房鑑定,應於施工前提報機關同 意後,依程序由機關經費支應。 1.7.5 後巷雜物清理 後巷施工時廠商得請里辦公處協助向用地所有權人宣導移除機車 、設備、盆栽及廢棄物等相關障礙物,若遇住戶未清理雜物而無 法施工時,施工廠商應代為清理,如遭遇無法移除之障礙物則提 報工程司(師)辦理現場會勘。 2. 產品 2.1 管材 須以符合 PVC直管(CNS 1298 B管)、 ABS管( CNS 13474最大 使用壓力 0.62MPa級)或PE管( TSS 00023)等規格之塑膠管施 作。管材之剛性最小須為1,000kPa,顏色須為橘紅色,接頭須為 膠合接頭、活套接頭及壓環接頭。採用管材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如無規定時得由廠商依上述管材種類選用。廠商須於施工計畫 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並以 書面報核。 2.2 塑膠管管件 塑膠管管件之尺度須與管材相配合,如廠商使用之管件尺度無法 與住戶既有排水管尺度配合時,其所需之轉換接頭均含於契約單 價內。 2.3 人孔、陰井、連接井等附屬設施 人孔、陰井、連接井、匯流井、清除孔、井蓋、警示帶等附屬設 施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其詳細內容參見相關規範。 2.4 埋設用塑膠警示帶 依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規定辦理。 2.5 檢驗 廠商應會同工程司依使用材料之 CNS規定辦理取樣檢驗(如無CN S 規定時,依相關規定辦理取樣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廠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從寬估列管材所需數量。有關預鑄混 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 理檢驗,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道路施工、安全防護、土方開挖、下管、接管等應依第 02531章 「污水管線施工」相關規定辦理。 3.1.2 如陰井、直管式連接井、組合式連接井、匯流井、清除孔、井蓋 等設施因配合建築物排洩水管或施工現場需求變更位置、高程及 型式時,廠商應通知工程司現場會勘並作成書面紀錄據以辦理。 3.1.3 施工期間以避免損壞現有道路排水及雨水下水道系統為原則,若 有破壞須予以復舊,如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 檢送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工程司,轉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 結果辦理。 3.1.4 施工時如需挖除道路中心樁,應依都市計畫樁有關規定辦理修復 。 3.1.5 廠商應召開施工說明會,以契約所列圖示範圍接管戶全數接管為 原則,並協助工程司進行用戶接管宣導作業及分發接管通知書, 如住戶拒絕接管時須填具切結書,並製作「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 計表」,敘明未接管原因,彙送工程司辦理相關事宜。 3.1.6 施工時遇地下不明結構物危害建物安全之虞,或其他原因無法辦 理接管情形時,廠商須報請工程司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後,並製作 「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敘明未接管原因,彙送工程司辦 理相關事宜。 3.1.7 採用預拌混凝土為原則,如因現場環境限制時,得採人工拌和並 依第03050章規定辦理,但均以契約單價計價。 3.1.8 工程進行期間為配合進度或施工需要,工程司認為須增加工作面 時,廠商不得推諉、拒絕或要求加價。 3.1.9 用戶接管完成後,如住戶有反映臭味回流,工程司認為須增加除 臭設施時,廠商不得推諉、拒絕,並以契約單價計價。 3.1.10 屬於非永久性之工程項目者,廠商應依核定後之施工計畫及圖說 施工,但為工程習慣上不可缺者,廠商應依照工程司指示辦理, 不得異議或要求加價。 3.1.11 有關連接管及附屬設施配置模式、前巷連接管及附屬設施配置模 式及天井接管模式係為原則性之敘述,工程司得視現場情況予以 調整,廠商應依照工程司指示辦理,不得異議或要求加價。 3.2 現場調查 3.2.1 廠商於施工前應依契約圖說指定之測量水準點(詳如契約圖說), 委託專業測量公司進行水準基點佈設,應設於道路巷口及後巷口 附近地區,廠商並應就單一系統作沿線水準測量,並擬訂設施埋 深、管底高程、距離,送工程司備查後辦理施工,惟廠商仍應對 其成果負責,施工中如受地勢限制無法依測量資料辦理時,廠商 應報請工程司依實況調整之。 3.2.2 為防止施工不慎挖斷維生管線釀成意外災害,廠商於工程開挖前 應調查既有維生管線之現況,施工前由工程司通知相關管線單位 辦理現場會勘,必要時由管線單位辦理遷移,並俟完成後始得施 工。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廠商應予以明顯標示、列 管,不得損壞、埋沒而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廠商疏失導致重大 災害時,廠商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3.2.3 施工範圍內雨水側溝至雨水涵管間之連通管,於施工前、竣工後 均應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檢視,以確認是否連通。 3.2.4 工程範圍內地上、地下物之平面位置圖僅供參考,廠商應於施工 前詳為調查核對確實位置,考量施工及維護空間之必要性及鄰房 建築、交通狀況影響施工時,應由工程司、廠商雙方與有關單位 協商處理。 3.2.5 廠商應於施工中隨時觀察施工沿線鄰近地上、地下物設施含橋樑 、箱涵、建築物等之安全,並視現場實況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如 有損壞時,應於施工後予以復原。 3.2.6 廠商應蒐集施工現場地質狀況並測量現地高程以作為施工依據。 3.3 區段用戶接管施工計畫及建築物排水調查 3.3.1 廠商對設計圖與相關資料應完全瞭解,於工程開始初期必須先進 行計畫範圍內所有住戶之用戶接管調查,依據工程設計圖與現況 繪製用戶連接管施工圖及擬定施工期程作為區段用戶接管施工計 畫,依程序檢送 3份報請工程司審核同意後據以辦理施工。在施 工中遭遇困難時應隨時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如施工路徑、流水 方向變更、配置圖面所不及處或依現況需要指定地點另行施工時 ,均須經工程司報請業主及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後辦理。 3.3.2 工程示意圖所示各建物均須於施工前請住戶(至少有一樓住戶) 填具「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申請表」,施工前調查建物化糞池、 污、雨排水管出口位置,並適度調整設施位置及完成用戶接管(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除外),不得遺漏。如遇情形特殊者, 應報請工程司會勘決定之。 3.3.3 為避免雨、污水管混接,廠商於施工前須以無毒染料試水確實做 既有建物雨、污水管調查,如發現雨、污水管混接情形,應列冊 報請工程司依本章之第3.6.6款處理。 3.3.4 施工區域如遇有工(礦)廠或中央核定之事業用戶或施工中建築時 ,廠商應於施工前填具「施工地區工廠或事業用戶或新建房屋登 記表」,交由工程司協調處理。 3.4 障礙拆除清理 3.4.1 現場用戶接管位置施工空間不足時,應依違建查報格式分別造冊 辦理提報,另施工路線如遇有住戶或建管單位配合拆除施工路線 上之障礙物時,廠商應配合協助場地清理工作。 3.4.2 廠商對於涉及違建部分經住戶或建管單位配合拆除至可施工空間 後,應即調查合法結構體至施工淨空範圍間(即施工淨空範圍外) ,如發現既設排水溝時,辦理原則如下: (1)該既設排水溝拆除後原則須予以原土回填 (暗溝蓋板則須予打 除及原土回填)並採210kgf/cm2PC鋪面處理。 (2)雨水連接管: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須以相對管徑連接至新 築排水溝內,該雨、污水混流管,應詳細註明於竣工圖,於施 工前並報請工程司處理。 3.5 開挖擋土 3.5.1 擋土設施使用區分:挖深在1.5m以上採適當之擋土措施;後巷段 廠商應依實際需要採適當之擋土措施,並須將各段之擋土措施拍 照備查,於估驗時提供照片作為結算佐證。 3.5.2 擋土施工應依現場狀況採用適合之擋土設施,且不得危及鄰近地 上、地下結構物安全。 3.5.3 明挖埋設管線管溝擋土之板樁拔除時,除經工程司書面許可外, 須以非振動法拔除,如因廠商施工不當致破壞埋設之管線或設施 時,應由廠商負責無償修復。 3.5.4 道路開挖後如無法接續施工或因故停工,應立即回填。 3.6 管線埋設處理 3.6.1 ∮100mm 匯流管埋設坡度不得小於百分之二為原則,應儘量設於 該棟排水溝內側(即該棟結構體與排水溝間),如礙於現況特殊 無法依上述情形辦理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匯流管中間清除 孔或 ∮100mm末端清除孔,如位於道路段或於人行道上且空間足 夠時,須加裝∮150mm鑄鐵擋土座。 3.6.2 連接管之管徑至少為 ∮200mm,應由下游往上游埋設為原則,按 設計圖說標示坡度施工,圖上未註明者,管坡度不得小於百分之 一為原則,如礙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形辦理時,報請工程司 會勘處置;廠商須考慮最上游管線由地面至管頂之最小覆土深度 ,並依地形、水理條件、承接之排水出口高程等,決定最下游人 孔接入點高程。 3.6.3 每棟建物之 ∮125mm以上之污水管(含糞管)須單獨接入連接井或 匯流井,埋設坡度不得小於百分之一為原則。建築物採機械式壓 力排水者,應由用戶自行改裝地面層以上建物為重力排水。無法 配合改裝者,由廠商將其壓力管連接至新設連接井重力排放。 3.6.4 完成用戶接管之住戶,廠商須將其原有化糞池各槽上蓋拆除後, 槽內污泥餅、固體物必須加水沖洗、稀鬆,並將污水、污泥抽除 乾淨(無法藉由抽水機排除之固體物者如石塊等除外),並回填後 廢棄不用。 3.6.5 工程所設之匯流井、連接井或清除孔,如限於地形、地物或用戶 排洩水管之位置,得經工程司同意後,依現況調整,但應儘量避 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3.6.6 施築用戶接管時除應依規定接管外,如遇排水管有雨水與污水混 合排出情形者,應勸導用戶自行改善,如用戶不予處置,則依相 同管徑(顏色為灰色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3.6.7 工程進行期間,廠商應與接管戶之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或 代理人互相合作,遇有須通過用戶牆壁或地板時,應儘量避免破 壞主結構物,如因事實上不可避免者,應先徵得用戶及工程司同 意,並以最小量之破壞為原則,由熟練技術工為之,廠商須確實 約束工人施作,如與接管用戶有任何糾紛,概由廠商負責;裝設 完竣後,廠商應即負責將所破壞處修復。 3.6.8 ∮200mm 以上管線埋設於道路下時,其深度應依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標準辦理。如覆土深未能符合規定時,應施築管線PC保護措 施。 3.6.9 保護措施管線下方應施築10cm之PC,與其他管線交會處如該管線 業已鋪設PC,則管線無須再加鋪10cm之管床。 3.7 後巷用戶接管配置 3.7.1 後巷用戶接管及附屬設施,其施工配置模式須依設計圖規定辦理 。 3.7.2 單側接管時,後巷寬度不足75cm,以不予施築為原則,惟需報請 工程司,以專案處理。 3.7.3 每棟建物之 ∮100mm以下之雜排水管及糞管或壓力管皆經由匯流 管及連接管等接入連接井系統中;或將∮100mm以下之污水管(含 糞管) 逐一接入匯流井成一系統,再接入連接井,並將壓力管單 獨接入連接井。 3.7.4 連接管管徑200倍長度內須設置清除設施(陰井、連接井、清除孔 等)乙處。 3.7.5 為防止臭味回流,須於排水設施與匯流管銜接處或匯流管與連接 管匯流處設置防止氣體回流設施。 3.7.6 現況如因受環境條件因素限制時,廠商得報請工程司會勘後調整 設施埋設。 3.8 前巷用戶接管配置 3.8.1 前巷用戶接管及附屬設施,其施工配置模式須依設計圖規定辦理 。 3.8.2 有前院:將住戶前院化糞池打除,埋設組合式連接井,收集糞管 及雜排水後,再銜接前巷之巷道連接管系統;或將 ∮100mm以下 之污水管(含糞管)逐一接入匯流井成一系統,再銜接前巷之巷道 連接管系統。另將壓力管單獨接入連接井。 3.8.3 無前院:用戶接管部分以兩戶配置一個連接井為原則,其接管方 式以前巷公共排水溝內側外壁至住戶構造物界面之淨寬分為下列 幾項: (1)20cm≦寬度<40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5~15cm,其 空間在此範圍內僅可施作匯流管。 (2)40cm≦寬度<75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5~15cm,其 空間在此範圍內需施作匯流管及連接井。 (3)75cm≦寬度:其空間足夠設置連接井與匯流管,排水溝毋須外 移。 (4)上揭與排水溝共構段,廠商須報請工程司循程序會相關單位同 意再行施工。 (5)以上規定之連接井,經工程司核定後,可改採塑膠小口徑清除 孔設置,並按實作數量計價。 3.8.4 連接管管徑200倍長度內須設置清除設施(陰井、連接井、清除孔 等)乙處。 3.9 天井接管模式 3.9.1 單棟天井:將其單棟化糞池打除,原位置設置連接井銜接糞管。 3.9.2 中央天井:多棟共有之天井內化糞池打除,原位置設置連接井銜 接糞管及雜排水管,再予以接入室內巷道連接管系統。 3.9.3 以上規定之連接井,經工程司核定後,可改採塑膠小口徑清除孔 設置,並按實作數量計價。 3.10 回填及修復 3.10.1 人行道上施工如採機械挖掘者,須負責全面整修,以人工挖掘方 式,則以規則帶狀修復。 3.10.2 後巷回填土夯實時之力應大小適度,以免損及管線,完工保固期 限內如回填管溝有沉陷情形發生,廠商須無條件予以修復。 3.10.3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或施工圖說規定,拆除並 重新施築排水溝時,排水溝無論位於後巷中間或後巷兩側原則須 施作溝蓋板(如當地住戶要求不需施作溝蓋板者,廠商須報請工 程司會勘同意後,得免設溝蓋板),新築水溝型式可為馬蹄型或 U型,施築溝面須平順以利水流,坡度至少為 1/200以上,如礙 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形辦理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3.10.4 後巷新築或復舊之排水溝含鋼筋混凝土溝蓋板者,為使排水溝易 於清理,每隔約1.5m設置乙塊預鑄混凝土或熱浸鍍鋅格柵或 FRP 蓋板。 3.10.5 施工期間應考量住家出入鋪設臨時通道,以利進出,廠商不得拒 絕住戶要求鋪設臨時通道,其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 另給付。 3.10.6 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時,為確 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廠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 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 3.11 施工過程數位攝錄要項 3.11.1 化糞池抽除完成攝錄後再回填。 3.11.2 各用戶接管每戶完成攝錄後,方可回填原土。 3.11.3 PC澆置前須先回填夯實,並訂水準線方可攝錄。 3.11.4 拍攝上述施工過程時,鏡頭皆須由背景實物帶至施工位置實況拍 攝。 3.12 建置用戶接管資料 3.12.1 施工階段 (1)廠商應於用戶接管戶數達 25%、 50%、 75%及100%時分別提送 用戶接管清冊暨用戶接管卡紙本資料等 3份予甲方備查,未完 成前述程序者,則依契約規定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 (2)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必須以 1/100~1/300之比例標示用戶建 築物輪廓、新設排水溝、污水、雨水、雨污水混流管排放口位 置。 (3)用戶接管須拍攝每棟用戶匯流管接入連接管部分,施工前後同 角度 4× 6吋照片各 1張 2份,一份併施工場圖於估驗計價時 檢附,另一份貼於用戶接管竣工卡併於竣工時檢附,並註記接 管住戶門牌號碼,上揭照片未檢附者,不得估驗計價。 (4)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 (5)廠商於施工後巷(防火間隔)用戶接管前、後,須於該後巷段 兩側,拍攝位置須相同採制高點位置拍攝施工前及施工後之該 後巷全景現場狀況 4× 6吋照片各 2張 2份,及施工中照片 2 份,貼於A4紙張上,並寫明該後巷四周街廓、街名,送工程司 備查,上揭及未按本章之第3.11項規定檢附相關照片者,不得 估驗計價。 3.12.2 竣工階段 (1)廠商建置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以一樓住戶為主,並抄錄二樓 以上之水號,每棟一卡含二樓以上水號,配合施工進度送工程 司查核。 (2)應視工程進度分階段於人孔、陰井、匯流井、連接井及清除孔 完成,路面恢復後,通知工程司進行現場測繪,廠商應依工程 司規定之 GIS數值化圖檔及屬性資料格式製作人孔、陰井電腦 屬性資料,惟上述資料之製作應於驗收前全部完成,完成後之 工程竣工圖應製作成光碟片,併同原圖於驗收完成後送工程司 建檔保存。 (3)工程竣工統計表 (4)結算竣工相關圖說、資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200mm 以上塑膠直管埋設依道路及後巷分類,其工作包括土方 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擋土設施、路面修復、人行道修復 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 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設施內壁至 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 4.1.2 匯流管直管埋設依道路用及後巷用分類,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 、回填、運棄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 4.1.3 計量原則(用戶管、糞管及壓力管分別計量如下,以棟計量): (1)用戶管、糞管及壓力管連接,係依各管徑、道路及後巷用分類 ,以連接每支用戶既有污水排水管為一計量單元,廠商不得藉 任何理由要求追加數量。 A.用戶管、糞管及壓力管直管數量:於接管完成後,接入匯流 管∮ 100mm以下之污水管,不含糞管或壓力管,以住戶每支 排洩水管之相對口徑塑膠管0.5m連接管管長計量;另糞管或 壓力管或∮ 150mm污水管,以住戶每支排洩水管之相對口徑 塑膠管3m連接管長計量。 B.另件件數:於接管完成後,接入匯流管∮ 100mm以下之污水 管,不含糞管或壓力管,以住戶每支排洩水管之相對口徑塑 膠管45°彎頭 2件計算;糞管或壓力管或∮ 150mm污水管, 以住戶每支排洩水管之相對口徑塑膠管45°彎頭 3件計算; 直接連接至直管部分者,另加直管與各排洩管連接所需之相 對口徑 Y型接頭配件一件。 C.地面破壞及修復:道路部分依主管(管理)機關核發挖路許 可證修復標準辦理修復,人行道依原材質辦理修復外,餘採 PC修復,概以實際面積計算,並注意使其方整。 D.挖方:接入匯流管∮ 100mm以下之污水管(不含糞管或壓力 管)道路段概以人工挖方計量,每支連接管概以0.15m3計算 ;後巷段概以後巷人工挖方計量,每支連接管概以0.15m3計 算;另糞管或壓力管或∮ 150mm污水管,其道路段概以人工 挖方計量,每支連接管概以 0.6m3計算;後巷段概以後巷人 工挖方計量,每支連接管概以 0.6m3計算。 E.道路段回填砂:接入匯流管∮ 100mm以下之污水管(不含糞 管或壓力管),每支連接管概以 0.1m3計算;另糞管或壓力 管或∮ 150mm污水管,每支連接管概以 0.5m3計算。 F.後巷回填土:接入匯流管∮ 100mm以下之廢污水管(不含糞 管或壓力管),每支連接管概以 0.1m3計算;另糞管或壓力 管或∮ 150mm污水管,每支連接管概以 0.5m3計算。 G.餘土處理或後巷餘土處理:接入匯流管∮ 100mm以下之污水 管(不含糞管或壓力管)道路段概以餘土處理計量,每支連 接管概以 0.1m3計算;後巷段概以後巷餘土處理人工挖方計 量,每支連接管概以0.02m3計算;另糞管或壓力管或∮150m m 污水管,其道路段概以餘土處理計量,每支連接管概以0. 4m3 計算;後巷段概以後巷餘土處理人工挖方計量,每支連 接管概以 0.1m3計算。 (2)建物壁面併管連接管不論併接之立管支數,其費用依實作數量 以處計量。 4.1.4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計量依建物牆壁有實際破壞情形者, 每棟建築物不論穿牆數量,皆以一處計量。建物牆壁未有破壞情 形者,不予計量。 4.1.5 雨水連接管每1個收集節點計為1支,包括另件、短管及配件等, 依實作數量計量。 4.1.6 ∮200mm 以上塑膠直管及設施部分埋設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 人行道修復依本章之第 4.1.1款規定納入其工作項目內,不另計 量。 4.1.7 銑刨加鋪5cm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 、加鋪3cm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PC路 面修復、PC路面修復及石英磚鋪設(後巷美化)、PC路面修復及預 鑄高壓混凝土塊磚鋪設(後巷美化)、接管戶鋪面復舊,均依契約 詳細表以平方公尺計量。 4.1.8 路面切割配合道路施工以公尺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 止。 4.1.9 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4.1.10 「用戶接管卡屬性資料製作費」及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等 ,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1 接管戶提供鋪面料廠商代為鋪設之工資,已含於鋪面復舊項目內 ,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依本章之第4.1項所述計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2 管線之擋土支撐包括擋土材料之租用、整理、維修,運輸、打拔 等工作,其單價費用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材料、機具損耗 、能源、用水、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在內。 4.2.3 管溝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包括安全措施、路面切割、開挖、 回填、夯實、整平、廢土處理等工作,其單價費用包括為完成本 項工作所需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用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 在內。 4.2.4 管溝換填材料包括提供設計圖規定之材料以及其回填施工、灑水 、夯實、檢驗等工作,其單價費用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材 料、機具損耗、能源、用水、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在內。 4.2.5 管材或管件費用包括塑膠管管件之轉換接頭、材料之供給、採樣 、檢驗、運送、堆放、保管等工作,其單價費用包括材料、機具 損耗、能源、用水、排水、委託檢驗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在內。 4.2.6 管線安裝工作除管線安裝工作中之土方開挖、回填及運棄另行計 價外,其餘凡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運管、下管及裝接 等工作均包括在內。管材如在契約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則依管 材規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管線安裝工作之契約單價包括完成 本項工作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用水、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 工等費用。水管試水所需水量,不論試驗次數多寡,概由廠商自 行負責,不另給付。 4.2.7 管件安裝除土方開挖、回填及運棄另行計價外,其餘凡管材及附 屬材料之供給、測量、運管、下管、裝接、及完成後之試驗等工 作均包括在內。管材如在契約內另列有計價項目時,則依管材規 範之規定另行辦理計價。管件安裝之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 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用水、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 4.2.8 用戶接管包括提供所需零星材料,放樣、裝接、調整等工作,契 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用水、排水 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4.2.9 預鑄人孔及陰井吊裝包括人孔及陰井材料供給、吊裝、接縫止水 、內壁防蝕塗刷修補等,除此之外,底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等工 作。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 (含附裝於內壁之塑膠包 覆人孔踏步) 、導水槽混凝土、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 關之人工等費用。 4.2.10 場鑄人孔及陰井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及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 契約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 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4.2.11 附屬之鑄鐵人孔蓋及蓋座、塑膠包覆人孔踏步、警示帶等契約單 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關 之人工等費用。 4.2.12 建築物排水調查所需費用,以一式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 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排水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4.2.13 施工過程數位攝錄所需費用以一式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 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4.2.14 建置用戶接管資料所需費用以一式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 之材料、機具損耗、能源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 4.2.15 廠商無論採用何種管材及接頭配件,單價均以工程契約單價計算 給付,廠商不得要求另行計價。 4.2.16 匯流管中間清除孔或 ∮100mm末端清除孔,如位於道路段或於人 行道上時,須加裝 ∮150mm鑄鐵擋土座,其費用依契約詳細表項 目,以實作數量計價。 4.2.17 施工期間應考量住家出入鋪設臨時通道,以利進出,其所需費用 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給付。 4.2.18 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時,為確 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廠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 時覆蓋,其蓋板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詳 細表單價以實作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02534 02534-23 TPE V2.0 109/10/27
  • 第 58 條
    第02535章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附屬設施及其附件之供應、安裝、 檢驗等及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組合式連接井、直管式連接井、匯流井、RC陰井等及附件之 供應、安裝及試驗。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 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 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工程司代表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 約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1章--污水管線施工 1.3.14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533章--污水管管材 1.3.16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7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CNS 1078 R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3)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5)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6)CNS 3550 K4024 橡膠襯墊材料-物理性能分類 (7)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0)CNS 8834 K0015 化學製品密度及比重測定法 (11)CNS 11209 K0027 原子吸收光譜分析法通則 (12)CNS 13273 G3254 延性鑄鐵管及管件內面用環氧樹脂粉體塗裝 (13)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 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14)CNS 13548 R2203 鋁質水泥 (15)CNS 14859 G3267 (大尺寸)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件、配件及 接頭 (16)CNS 15431 A2297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 (17)CNS 15536 A2302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18)CNS 15753 K3131 地下排水及排污非壓力塑膠配管系統-聚乙 烯(PE) (19)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內政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T259 Resistance of Concrete to Chloride Ion Penetration 混凝土抗氯離子滲透測試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JIS K0121 General rules for atomic absorption sp ectrometry 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1.4.5 德國國家標準(DIN) DIN 2880 Cement Mortar Linings for Cast Iron Pi pes,Steel Pipes and Steel Fittings 水泥砂漿裡襯應用於鑄鐵管、鋼管及管接頭 1.4.6 台灣下水道協會(TSS) (1)TSS 00003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製組合式連接井 (2)TSS 00022 下水道用硬質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製直 管、管件、匯流井及連接井 (3)TSS 00023 下水道用聚乙烯製匯流井、連接井與其配合 之直管、管件 (4)TSS 00024 下水道用硬質聚氯乙烯塑膠製直管、管件、 匯流井及連接井 1.4.7 臺北市政府 (1)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3)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執行要點 (5)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6)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7)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8)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應依第 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檢附型錄(註 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施工細則等資料,以供審核。內 容至少包括: (1)產品型錄。 (2)產品相關製造、安裝施工及應用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相關 之其他標準,如為國際標準而尚無中文譯本者,應檢附中文翻 譯。 (3)檢 /試驗計畫。 1.5.2 匯流井、連接井及井蓋如採用聚乙烯材質時,其試驗應依本章之 第1.8項規定辦理,並提出驗證報告,以證明其符合CNS 15753之 規定。 1.5.3 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抵抗污水之性能證明文件 製造廠須依功能性提出公共工程任一口徑管材之性能證明文件, 其有效期限為2年,檢驗方法可以下列方法進行: (1)卜作嵐混凝土陰井、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 (僅適用於預鑄 製造者):參照 CNS 14859或DIN 2880,每2年進行實體試驗, 檢測其抵抗污水之性能,並提出合格之文件為其有效之檢驗。 報告內容應載明合格材料之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作為本工程 混凝土之製造依據。 (2)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依第0253 3 章「污水管管材」附錄取樣及試驗,經過28天後培養基pH值 須≧3.5,其判定依同節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產品運送過程及儲存應注意安全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 細則。 1.6.2 產品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須有帆布覆蓋等保 護措施,堆疊高度不得超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塑膠管 預定置放超過2個月以上時應以管架分層置放,以防變形。 1.6.3 產品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產 品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產品應妥予保護,以防運搬時受損;其兩端端口應加設防護設施 ,以防造成缺口,裝運時廠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 1.7 檢驗機構 1.7.1 產品之所有檢驗項目,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由符合 CNS 17025規 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 認可標誌(TAF)之檢驗報告。 1.7.2 如檢驗項目在國內無符合 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可辦理時,廠 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以公立機關或學術 機構出具之相關檢驗報告或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如檢驗項目擬於現場檢驗,經工程司核可後,得於現場檢驗, 其現場檢驗設備須經認證或合格校正驗證。 1.7.3 產品進場時,須提出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1份供核,否則不得 交貨安裝。 1.8 聚乙烯管使用材料之性能證明文件 1.8.1 製造廠須依 CNS 15753規定之試驗方法提出驗證報告,其有效期 限為2年,驗證項目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基材之密度 (2)熔融流率( MFR) (3)耐內壓性(長期) (4)熱安定性 (5)熱熔接相容性 2. 產品 2.1 匯流井 2.1.1 用途及功能 匯流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兩側合流、90 度彎管、45度彎管、單側跌落、雙側跌落、起點單接存水彎、起 點雙接存水彎、單接存水彎、雙接存水彎、單接糞管側通、單接 糞管、存水彎側通等型式及橡膠圈等配件,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 出污水時之集水井,以便於用戶排水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如 匯流井設於車道或人行道上,應依第 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 工」及 CNS 15536之規定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 為保護用途。 2.1.2 規格 (1)匯流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別參採CNS 1347 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CNS 1298/TSS 00024規 定製造。 (2)匯流井接頭型式原則上採用活套接頭,如因施作空間限制,匯 流井流入側、流出側之標稱管徑不大於 100mm者可採膠合接頭 。活套接頭使用之橡膠圈,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 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其材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 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
    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3)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200型號,其品質須 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1.3 檢驗 (1)抽樣頻率 A.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 500座為 1批(不足 500座以 500 座計,每批抽取 1座辦理檢驗。每座含(底座、豎井及井蓋 )。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 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 得混用。 B.各類型匯流井合併計算每 500座匯流井使用之橡膠圈為 1批 (不足 500座以 500座計),每批抽取 1條辦理檢驗。 C.匯流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50組框 蓋(不足50組以50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組框蓋(不足 100組以 100組計)為一 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匯流井檢驗 A.匯流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製之底座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驗、衛氏軟化 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 CNS 15753/TSS 00023進行撓度 或機械強度試驗、衝擊強度試驗、加熱效應試驗、彈性密 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 (PVC)製之底座參採CNS 1298/TSS 000 24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 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匯流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製之井蓋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驗、衛氏軟化 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井蓋參採 CNS 15753/TSS 00023進行井蓋 水密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井蓋參採CNS 1298/TSS 0002 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 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3)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 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樹 脂混凝土基座應依 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水率 。 2.1.4 標示 (1)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2 直管式連接井 2.2.1 用途及功能 直管式連接井由底座、豎井及井蓋組成,底座分為直型、兩側合 流、90度彎管、75度彎管、60度彎管、45度彎管、30度彎管、15 度彎管、起點跌落、單側跌落、起點、單接側通、雙接側通等型 式,係用於銜接匯流管之集水井,其功能為銜接管渠、檢查及清 理之設施。如直管式連接井設於車道上,應依 CNS 15536採用鑄 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2.2.2 規格 (1)直管式連接井之底座、豎井及井蓋應依所採用材質分別參採CN S 13474/TSS 00022、CNS 15753/TSS 00023及CNS 1298/TSS 0 0024規定製造。 (2)直管式連接井接頭型式採用活套接頭。活套接頭使用之橡膠圈 ,其形狀及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材 質須符合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
    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3)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00型號,其品質須 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2.3 檢驗 (1)抽樣頻率 A.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 500座為 1批(不足 500座 以 500座計),每批抽取 1座辦理檢驗。每座含(底座、豎 井及井蓋)。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 驗 1次,須全數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 剔除,不得混用。 B.各類型直管式連接井合併計算每 500座直管式連接井使用之 橡膠圈為 1批(不足 500座以 500座計),每批抽取 1條辦 理檢驗。 C.直管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 50組框蓋(不足50組以50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 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組框蓋(不足 100組以 100組計 )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直管式連接井檢驗 A.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製之底座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驗、衛氏軟化 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底座參採 CNS 15753/TSS 00023進行撓度 或機械強度試驗、衝擊強度試驗、加熱效應試驗、彈性密 封環接合部之密合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底座參採CNS 1298/TSS 0002 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 驗、荷重試驗、接合狀態水密性試驗。 B.直管式連接井井蓋應依所採用不同材質分別進行下列檢驗: (A)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製之井蓋參採CNS 13474/TSS 00022 進行抗拉降伏強度試驗、耐藥品性試驗、衛氏軟化 溫度試驗、灰分試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B)聚乙烯(PE)製之井蓋參採 CNS 15753/TSS 00023進行井蓋 水密性試驗。 (C)硬質聚氯乙烯塑膠(PVC)製之井蓋參採CNS 1298/TSS 0002 4 進行拉伸試驗、浸漬試驗、衛氏軟化溫度試驗、灰分試 驗、荷重試驗、井蓋水密性試驗。 (3)橡膠圈檢驗 依CNS 3550規定辦理耐熱性試驗、耐油性試驗、耐低溫性試驗 、硬度試驗、抗拉強度試驗、斷裂伸長率試驗、壓縮永久變形 試驗等檢驗。 (4)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 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樹 脂混凝土基座應依 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水率 。 2.2.4 標示 (1)底座接頭應依TSS 00023第11節之標示辦理。 (2)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之規定辦理。 2.3 組合式連接井 2.3.1 用途及功能 組合式連接井由調整環、墊層、中層及底層組成,其上覆蓋塑膠 蓋,係用於下水道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以便於用戶排水 管渠銜接、檢查及清理。如組合式連接井設於車道上,應依CNS 15536 採用鑄鐵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做為保護用途。 2.3.2 規格 (1)組合式連接井及塑膠井蓋應依TSS 0003規定製造。 (2)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接頭使用之膠圈材質應符合 CNS 3550 K4024(BDH50462 B2-4)之規定。

    項目

    基本性能

    機械性能

    耐熱性(℃)

    耐油性
    3號油(%)

    耐低溫性

    硬度

    抗拉強度Mpa

    斷裂伸長率(%)

    壓縮永久變形率(%)

    壓縮永久變形(追加性能)(%)

    代號

    B

    D

    H

    50

    4

    6

    2

    B2-4(100℃72+2小時以內)

    規定值

    100

    41-80

    -

    50±5

    10以上

    300以上

    60以下

    60以下

    (3)螺栓:採用SUS 304不銹鋼料。 (4)鑄鐵框蓋應依CNS 15536規定製造,採用M-345型號,其品質須 符合CNS 15536之規定。 2.3.3 檢驗 (1)抽樣頻率 A.組合式連接井每 500座為 1批(不足 500座以 500座計), 每批抽取 1座辦理檢驗。每座含(25mm、100mm、300mm墊層 、150mm*100mm*6孔、255mm*200mm*4孔、塑膠井蓋)。如該 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須全數合 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B.每 500座連接井使用之接頭用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 )為 1批(不足 500座以 500座計),每批抽取 1條辦理檢 驗。 C.每 500座連接井使用之螺栓為 1批(不足 500座以 500座計 ),每批抽取 1座辦理檢驗。 D.組合式連接井之鑄鐵框蓋外觀、形狀、尺度及重量之檢驗以 50組框蓋(不足50組以50組計)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 檢驗;載重性能試驗以 100組框蓋(不足 100組以 100組計 )為一批,每批抽取一組進行檢驗。 (2)組合式連接井檢驗 組合式連接井應參採 TSS 00003進行荷重試驗、衝擊試驗、接 合狀態水密性試驗、浸漬試驗。 (3)橡膠圈(橡膠承口、止水膠圈)檢驗 依CNS 3550進行耐熱性、耐油性、耐低溫性、機械性能等試驗 。 (4)不銹鋼螺栓檢驗 應依CNS 8499之規定檢驗其機械性質及化學成分。 (5)鑄鐵框蓋檢驗 鑄鐵框蓋應依 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撓度、靜載重。預鑄樹 脂混凝土基座應依 CNS 15536之規定檢驗其抗壓強度、吸水率 。 2.3.4 標示 (1)組合式連接井須用不易消失的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A.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B.底層內底部須標示水流方向之箭頭。 (2)鑄鐵框蓋依CNS15536之規定辦理。 2.4 RC陰井 2.4.1 用途及功能 (1)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施作。 (2)陰井之鋼筋混凝土預鑄構件分為分為底反、各種高度之調整短 管等(離心式製造),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 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惟人員無法進出之設施。 2.4.2 規格 (1)陰井各組件之尺寸等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2)陰井施作時,應依設計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及跌落管設施。 (3)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4)鋼筋混凝土場鑄陰井之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 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混凝土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應 符合設計圖說規定,鋼筋應符合 CNS 560竹節鋼筋之規定,其 抗拉強度依設計圖說所標示。 (5)陰井之內壁應依本章規定進行防蝕處理。 (6)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於 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因故未予預 留時,須以鑽頭或銑孔方式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 開孔。 (7)防腐蝕處理 A.依符合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水質標準之污水腐蝕性,考量混 凝土人孔及陰井防腐蝕處理功能性區分為兩類,以達到延長 使用年限之目的: (A)本身具有抵抗污水腐蝕之能力,依混凝土之配比設計及製 作,如卜作嵐混凝土、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全鋁質水泥 混凝土。 (B)本身具有抑制污水中硫黃氧化細菌生成使污水不致產生腐 蝕作用之能力,以添加抗菌劑之混凝土製作,如防腐蝕抗 菌混凝土內襯。設計圖說規定須防腐蝕處理時,則依其規 定;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則須依照以下所述作為防腐蝕處 理之最低需求。鋼筋混凝土預鑄人孔及陰井依以下所述之 內容進行製造。 B.卜作嵐混凝土陰井:整座陰井全部水泥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 符合CNS 3036規定之 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 0.4 ,硬固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 20kΩ -㎝,驗廠時須取樣試 體(∮ 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C.鋁質水泥混凝土內襯陰井:在內壁襯以鋁質水泥混凝土使達 到防腐蝕效果,鋁質水泥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鋁質 水泥須符合 CNS 13548之規定,製程先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鋁質水泥混凝土澆置管內層部分 ,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須35mm,其三氧化二鋁含量須不低於 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拌和用水須採用乾淨自來水 不得採用地下水,驗廠時須取樣試體(∮ 15x30cm)檢測其 抗壓強度。 D.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屬抑制硫酸菌功能):在內壁 襯以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以上抗菌劑的抗菌混凝土 使達到防腐蝕效果,防腐蝕層之厚度至少需有35mm,製程先 以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離心澆置管外層部分,再以抗菌混凝土 澆置管內層部分。抗菌劑為具有抗菌效果的金屬離子(重量 百分比為銀離子0.12± 0.04%、銅離子2.40± 0.25%)與沸 石(矽鋁酸鹽)化學結合而製成的粉體混合材料。驗廠時須 取樣試體(∮ 15x30cm)檢測其抗壓強度。 (8)鋼筋混凝土預鑄陰井之接頭止水材依 CNS 15431之規定辦理。 (9)所有陰井底座管線開孔圓周未裝設撓性接頭者,應依所有預鑄 陰井底座直管管線開孔之圓周總長度之110%,附帶供應水膨脹 性橡膠止水封,以供填縫止水用,其材質須符合下表要求。

    項目

    要求

    試驗方法

    比重

    1.2~1.5

    CNS 8834

    硬度Shore A

    35~55

    CNS 3555

    抗拉強度kgf/cm2

    20以上

    CNS 3553

    斷裂伸長率

    400%以上

    CNS 3553

    體積膨脹增加率

    300%以上

    浸於清水室溫下試驗7天。

    耐化學性

    無龜裂

    分別浸於5%氫氧化鉀溶液、5%鹽酸溶液、5%硫酸溶液及飽和硫化氫溶液,於室溫下試驗28天。

    (10)陰井框蓋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應符合 CNS 15536之規定 ,尺寸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1)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寸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設計圖說所示 鑄造,如工程司於廠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 修正圖,廠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 工期。 (12)面蓋與框座均應於明顯適當位置以凸字加鑄“D”字樣,以表 示材質為球狀石墨鑄鐵,陰井框蓋其餘細部型式、尺寸及規定 等詳如設計圖說所示。 (13)面蓋提舉孔之型式採用密閉型。 (14)廠商於製作陰井框蓋前,應先將其產品之施工製造圖及靜載重 試驗等符合本規範證明資料,送業主及工程司審查。上述施工 製造圖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外形圖(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框座預留螺栓孔圖),應明 確標示尺寸。 B.陰井框蓋之重量表。 C.其他附屬裝置之細部設計圖說。 (15)面蓋與框座整體除面蓋車壓面外,須以 CNS 13273之環氧樹脂 進行粉體塗裝,完成後之膜厚不得低於60μ m;面蓋車壓面僅 需塗裝環氧樹脂柏油漆依CNS 4939規定辦理。 2.4.3 檢驗 場鑄之陰井依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 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預鑄成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1)抽樣頻率 A.外觀檢查、尺度檢查、軸向耐壓試驗、接合部水密性試驗以 同一廠製造者為準,所取樣本以頂部斜管、頂部平板、中間 平板、底座為要件,每 100座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 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組抽取 1個構件辦理檢驗。如 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須全 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 ,不得混用。 B.調整直管及底座直管須辦理側向外壓強度試驗,以同一廠製 造者為準,每 100座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 上述規定為 1批,每組抽取 1個構件辦理檢驗。如該組檢驗 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 算合格,否則該組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 用。 C.防腐蝕檢驗須先依據本章之 1.5項規定審核製造廠之製造能 力;再依據2.4.3(4)款防腐蝕層成分檢驗規定進行防腐蝕 層之成分檢測,取樣頻率同種管徑每 200座為 1批,未達上 述抽樣規定數目者亦視為 1批,每批抽樣 1支(利用外壓試 驗破壞之管)檢驗,如檢驗未達標準,則再由同批抽樣 2支 ,如再有任 1支未達標準,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 批剔除,不得混用。 D.接頭止水材及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以每50箱(每箱100m)為 1 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 取 1件辦理檢驗。如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 再試驗 1次,但須全數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該批視 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E.框蓋依 CNS 15536及以50組為 1批,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 者視同上述規定為 1批,每批抽取 1個辦理檢驗其外觀、形 狀及尺度,其他試驗(包括外壓強度試驗、框蓋之連接構造 及性能檢驗等)及靜載重試驗以 100組為 1批,每批抽取 1 樣品辦理檢驗;熔煉鐵水驗廠取樣依CNS 2869規定辦理。如 該組檢驗不合格可在同 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 1次,須全數 合格方得使用於本工程,否則整批陰井框蓋由廠商負責回收 ,並在工程司監視下磨去蓋徽,以防再被冒用。 (2)預鑄陰井構件成品檢驗 依 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採樣及檢驗外觀檢查、尺度檢查、 軸向耐壓試驗、側向外壓強度試驗等項。 (3)接合部水密性試驗 依 CNS 15431之規定辦理,為符合材料之特性,其試驗之構件 依實際施作之底板及兩支調整直管組成(如下圖所示),試驗壓 力為50kPa,經3分鐘後接頭處無漏水為合格。 (4)防腐蝕層成分檢驗 A.卜作嵐混凝土陰井:有關採用卜特蘭水泥加上符合CNS 3036 規定之50%卜作嵐攙和物、水膠比須小於0.4、設計混凝土抗 壓強度、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規定係 屬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硬固 混凝土表面電阻須大於20kΩ-cm,另須以抽樣之混凝土管依 據電滲試驗ASTM C1202、AASHTO T277或電阻試驗AASHTO TP 95(T385)等方法進行測試。 B.鋁質水泥混凝土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有關鋁質水泥 混凝土之水膠比須小於 0.4、設計混凝土抗壓強度、製程以 離心澆置、依據檢驗合格之材料主要成份及組合配比等係屬 工廠自主品管部分,由廠商出具自主品管資料證明。三氧化 二鋁含量檢測係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依CNS 1078規定辦理 ,須不低於鋁質水泥混凝土量單位重之5%方為合格。 C.防腐蝕抗菌混凝土內襯陰井(僅適用於預鑄製造者):取樣方 式係以鑽心切取50mm∮之試體,進行抗菌劑添加量檢驗,檢 驗方法依CNS 11209或JIS K0121規定辦理,抗菌劑添加量須 不低於抗菌混凝土管混凝土單位重之0.188%方為合格 (以重 量百分比銀離子0.188%*0.12%、銅離子0.188%*2.40%以上作 為判斷基準,證明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添加 4.5kg以上之抗菌 劑)。 (5)接頭止水材檢驗 依CNS 15431之規定辦理檢驗。 (6)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 應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檢驗其比重、硬度、抗拉強度、伸長率、 體積膨脹增加率及耐化學性。 (7)抗菌混凝土管用抗菌劑、卜作嵐混凝土管用卜作嵐攙和物、鋁 質水泥進場時須檢附材料來源證明,以證明所用之材料為本工 程所需求品質。 (8)驗廠經取樣測試如有不合格項目得再抽取一組試體進行測試, 其中如有任一組試樣不合格,則視為該次取樣不合格,該製造 廠所生產之產品不得用於本工程。 (9)框蓋之檢驗標準及試驗方式應符合 CNS 15536之規定。設備器 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1份供核, 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2.4.4 標示 每個預鑄構件之外表須標明製造廠商或代號、型式、製造年份及 本工程名稱等字樣。 3. 施工 3.1 匯流井 3.1.1 構件組合 匯流井之構件分為底座、豎井及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匯流井框 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豎 井、井蓋及匯流井框蓋(道路段)。 3.1.2 吊放 (1)依施工所需,將匯流井放置於適當之位置,須以水準尺量測, 務求水平。 (2)依施工所需,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約高出預定完成地面高程 約20cm,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基座及面蓋之安裝。 (3)底座及豎井銜接處及底座銜接匯流管及用戶接管之承口或插口 皆應以膠合劑或膠圈接頭結合 (底座之流入側及流出側承口, 管徑不大於100mm如施工空間限制可使用膠合劑,管徑大於100 mm使用膠圈接頭)。 (4)底座與匯流管或用戶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 部是否平順、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時, 須加裝轉接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落差。 3.1.3 孔外回填 匯流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施工規範並避 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1.4 井蓋 (1)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豎井高 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匯流井框 蓋下方。 3.1.5 匯流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匯流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6 ),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2 直管式連接井 3.2.1 構件組合 直管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座、豎井及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連 接井框蓋及預鑄樹脂混凝土基座,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 座、豎井、井蓋及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3.2.2 吊放 (1)依施工所需,將直管式連接井底座放置於適當之位罝,須以水 準尺量測,務求水平。 (2)依施工所需,調整豎井所需之高度,約高出預定完成地面高程 約20cm,以方便配合後續井蓋、基座及面蓋之安裝。 (3)底座與連接管銜接後,必須檢視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是否平順 、無落差;如底座插口接頭與連接管厚度不同時,須加裝轉接 頭使該接頭內部接合處底部平順、無落差。 3.2.3 裝設接頭膠圈 (1)底座銜接連接管之接頭型式,流入側採用膠圈承口接頭,流出 側採用膠圈承口或插口接頭。 (2)底座及豎井銜接處應裝設接頭用膠圈,以避免漏水。 3.2.4 孔外回填 直管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施工規 範並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2.5 井蓋 (1)安裝外露型井蓋時,面蓋及框座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豎井高 度使與地面高程齊平。 (2)安裝隱密型井蓋時,以調整豎井高度使井蓋把手低於連接井框 蓋下方。 3.2.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6 ),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3 組合式連接井 3.3.1 構件組合 組合式連接井之構件分為底層、中間層、各種高度之墊層、固定 框座用頂部墊層、塑膠井蓋。於道路段則設有連接井框蓋及預鑄 樹脂混凝土基座。 3.3.2 吊放 (1)依施工所需,將底層放置於適當之位罝,於頂端之凹形溝內, 妥置各層間之止水膠圈。 (2)將中間層置於底層之上端,凸凹端必須密合,對妥螺孔(如需 特定之方位,可於己開妥螺孔之邊端,在不影響組合式連接井 結構之位置,自行鑽螺孔),安裝不銹鋼螺栓。 (3)依施工所需,以各種高度之墊層、調整所需之高度,施工之方 式同前。 (4)頂部墊層與同尺寸之墊層及其下層之鎖合,宜用M8× 100mm之 六角不銹鋼螺栓或合適長度之六角 SUS 304不銹鋼螺栓,其他 各層間之鎖合必須用M8×40mm之六角 SUS 304不銹鋼螺栓。 3.3.3 裝設接頭橡膠 組合式連接井與管線銜接處應裝設接頭橡膠並須依管線尺寸調整 ,以密合不漏水為原則。 3.3.4 孔外回填 組合式連接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夯實時應參照施工規 範避免回填不均勻產生側移。 3.3.5 框蓋 (1)安裝面蓋及框座前,應配合地面或路面之高程,選用適當之墊 層調整。 (2)裝設框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墊層上。 3.3.6 連接井框蓋(道路段) 安裝連接井框蓋時,應配合現地高程調整基座高度(詳CNS 1553 6),使防護蓋高度與路面高程齊平。 3.4 RC陰井 3.4.1 預鑄陰井 (1)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陰井應於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 造。 (2)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頂部環圈、頂部斜管、頂部平板、中間平 板、調整直管、底座直管、底板等之組件,其自下向上之置放 順序依次為底板、底座直管、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 中間平板、調整直管(較長者置於下方)、頂部斜管或頂部平 板、頂部環圈。 (3)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鉤,以防破壞構件。以明挖 施工時兩個構件間應依設計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 並裝設填縫帶。 3.4.2 場鑄陰井 (1)場鑄陰井之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陰井應依設計圖說或本章之規定進行防腐蝕處理。 (3)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設計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於 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寸應依管線或撓性接頭外徑換算,如 因故未予預留時,須以鑽頭或銑孔方式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 修補的方式開孔。 3.4.3 位置與高程 陰井之築造須配合道路路面高程施築,且其位置應按設計圖說所 示設置,如與其他工程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變 更位置,廠商不得異議。 3.4.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 3.4.5 接縫止水 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設計圖說所示進行 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4.6 陰井外回填 陰井安放完成後,依設計圖說之回填料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均衡 提升,以避免回填不勻使陰井產生側移。 3.4.7 框蓋 (1)應依設計圖說所示高程安裝,並須配合當地地面或路面使框蓋 頂端與其平齊。 (2)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上。 (3)蓋座與頂部斜管、頂部平板或頂版間之空隙應以高流動性無收 縮水泥澆注使其確實填滿。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如契約詳細表規定以棟計量,本附屬設施之工作併入 02534章「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一併計量。如契約詳細表規 定以實作數量計量,本附屬設施分為組合式連接井、直管式連接 井、匯流井、RC陰井四類分別計量。組合式連接井以不同高度分 類,以座計量;直管式連接井及匯流井均以座計量。 4.1.2 組合式連接井以座計量時,包括調整環、墊層、中層及底層等材 料之供給與施工,鑄鐵蓋另以只計量。 4.1.3 直管式連接井以座計量時,包括底座、豎井、井蓋等材料之供給 與施工。 4.1.4 匯流井以座計量時,包括底座、豎井及井蓋等材料之供給與施工 。 4.1.5 陰井設置之計量原則如下: 開挖計價深度係以設施內出流管之渠底深度再加基座厚度,四捨 五入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止,分類計量,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 ,以實作數量計量。 4.1.6 預鑄陰井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各埋深範圍(埋深≦1.0m、1.0<埋 深≦1.5m等) ,即各組件已採平均值計算項目計量外,其餘按契 約依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以及頂部之偏心大小頭等分別以個 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7 場鑄陰井包括陰井蓋與蓋座、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 理等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8 鑄鐵陰井框蓋除已依契約詳細表採併入RC陰井項目計量外,其餘 按契約以座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9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上之施工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地面復 舊、管材及配件之裝接,凡為完成本附屬設施之相關工作均包括 在內。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組合式連接井以座計價時,以不同高度分 類之契約單價乘以實際完成之座數計價,該單價包括組合式連接 井材料之供應、安裝、檢驗,土方之開挖回填、地面復舊等。鑄 鐵蓋以契約單價乘以實際裝設完成之只數計價,該單價包括鑄鐵 蓋材料之供應、安裝、檢驗等。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直管式連接井以座計價時,以契約單價乘 以實際完成之座數計價,該單價包括直管式連接井材料之供應、 安裝、檢驗,土方之開挖回填、地面復舊等。 4.2.3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匯流井以座計價時,以契約單價乘以實際 完成之座數計價,該單價包括匯流井材料之供應、安裝、檢驗, 土方之開挖回填、地面復舊等。 4.2.4 預鑄陰井吊裝依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及頂部之偏心大小頭等分 別以個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括陰井、擠壓式填縫帶、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材料之供給,吊裝、接縫止水、內壁防蝕 處理、不銹鋼片固定等工作,除此之外,底座尚包括施做導水槽 等工作。 4.2.5 場鑄陰井依鋼筋、混凝土、模板、內壁防蝕處理、擠壓式填縫帶 、水膨脹性橡膠止水封等分別依相關規範之規定數量單位乘以契 約單價計價。 4.2.6 鑄鐵陰井框蓋以座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除吊放及安裝鑄 鐵陰井蓋及蓋座外,尚包括調整高度之鋼筋混凝土施工 (調整高 度不超過30cm)。 4.2.7 以上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 給、運送,試驗等費用,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 、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一切有關之人工等費用等在內。 〈本章結束〉 02535 02535-26 TPE V3.0 109/10/27
  • 第 59 條
    第02610章 排水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管涵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埋設管涵所 必須之所有開挖、基座吊設、管涵運送、安裝、接頭處理、管基 依契約圖說所示回填混凝土、回填壓實、運離現場及處理等一切 之相關工作。 1.2.2 混凝土管 1.2.3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2.4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2.5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6 擠壓式填縫帶 1.2.7 預鑄混凝土基座 1.2.8 臨時抽排水、擋水 1.2.9 臨時排水改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7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8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9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10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1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3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3.1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6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17 第03210章--鋼筋 1.3.18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9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086 A1008 鋼筋混凝土管尺度 (4)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CNS 1299 K6140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6)CNS 2334 K3011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 頭配件 (7)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8)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 驗法 (9)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10)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1)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2)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3)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7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lative Density of Solid Pitch and Asphalt (Displacement Method )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所有管材之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擠壓式填縫帶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RCP) (1)混凝土管:尺度、等級及接頭配件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483 A1001及CNS 1086 A1008之規定。 (2)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

    管內徑(mm)

    寬(mm)

    厚(mm)

    150~250

    25

    15

    300~500

    38

    15

    600~1000

    56

    20

    1100~1650

    68

    22

    1800~2400

    80

    28

    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 (1)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及等級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1298 K3004,B級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334 K3011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043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PVCP) (1)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尺度及等級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2458 K3013 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FRP) (1)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尺度及等級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11646 K3080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11646 K3080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5 預鑄混凝土基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6 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若契約圖說規定採用選擇性 材料回填則應符合第02319章「選擇回填材料」之規定。 2.1.7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辦理管線調查或道路試挖,以確實明瞭地下管線分布 情形,並應符合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之規定。 3.1.2 依契約圖說所示之管徑、路線、位置及高程,於預定施工上下游 銜接點高程進行確認,以避免施工後高程無法銜接之狀況。 3.1.3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 水方式使水隔離於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 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並於排水渠道 構築完成,及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時排水溝須以工程 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之。 3.1.4 排水管涵設置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則 應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 撐系統」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溝槽開挖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 之規定辦理。 (1)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為不適用之材料時,須經 工程司認為將導致沿管線方向產生不均勻沉陷,始可採行材料 換填或地質改良之方法進行施作。 A.材料換填:挖除深度應先報請工程司同意。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其管涵兩側應各挖除一管直徑之寬度,然後用工程 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溝槽基礎須予整平及壓實。 B.地質改良:依契約圖說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管涵基礎底面下至少挖深10 ㎝,開挖寬度應至管涵兩側至少30㎝,然後用工程司認可適用 之材料換填,溝槽基礎須予整平及壓實。 3.2.2 管涵設置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排水管。排水管之放 置,應使完成之管內之流水坡度符合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 之流水坡度,並於管涵吊放時檢測埋設高程,以避免影響排水構 造物完工後之排水功能。排水管之設置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管 之插口端朝向流水下游方向,逐節接連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水 路及坡度準確。排水管安置前必須清理兩端。各管安放後管端須 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入。在安放工作中各管應相互接合配置妥 當,使之成為內部光滑及均勻流水。 (1)鋼筋混凝土管( RCP) A.先於溝槽底部設置預鑄混凝土基座,基座的排放位置應配合 混凝土管之接頭。 B.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擠壓式填縫帶外,應以水泥砂漿封閉 。若有為便於混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預留操作孔應以預製塞 栓填塞,並用膠泥、水泥砂漿或工程司認可方式封閉。 C.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承包商不得擅自切割以縮短長度; 惟經工程司許可後可進行切割,但須施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D.混凝土管設置完成後,管基半管以下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澆置 140kgf/c㎡混凝土,管底下空隙應予填滿。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應預留管涵外側壁體與擋土樁之間距至少20cm以上 。 E.依契約圖說指定材料回填至路基頂面。 (2)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PVCP)及玻璃纖 維強化塑膠管(FRCP) A.先於溝槽底部鋪設預鑄混凝土墊塊,墊塊應配合契約圖說之 塑膠管位置進行設置,其間距及規格如契約圖說所示。 B.塑膠管接頭處理應依契約圖說及各塑膠管相關之 CNS規定進 行施作,塑膠管安裝時,接縫處應使用黏著劑予以膠結固定 。 C.塑膠管之切割應參考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依現場量測之結 果進行切割。切割塑膠管時應切割成規則形狀。 D.管四周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澆置140kgf/c㎡混凝土,管底下空 隙應予填滿。澆置混凝土時,管及管件應有固定措施,以避 免造成管及管件浮動移位之現象。 E.依契約圖說指定材料回填至路基頂面時。 3.2.3 管涵回填 (1)應符合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2)築路施工機具之重量如可能造成管涵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 高度前,不得行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3)靠近管涵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 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 時均應注意避免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管涵。 (4)管涵回填未達適當高度前,不得用壓路機滾壓,此項高度須隨 實地情形之不同而決定,但最少不得小於60cm,該高度以下之 土壤,應用夯錘夯實,所用夯錘之斷面積不得大於160c㎡,以 免造成管涵損毀。 (5)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材料,應符合第0233 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3.2.4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修復,應依照第 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 修」之相關規定辦理。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鋼筋混凝土管

    尺度、等級

    CNS 484 A3003

    依契約圖說與CNS 483 A1001之規定

    1.數量未達40支時,免送驗
    2.數量達40~20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200支時,每200支加驗1支。

    外壓強度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1299 K6140

    依契約圖說與CNS 1298 K3004之規定

    1.以各類徑分別計算,數量未達20支時,免驗。
    2.數量達20~100支檢驗1支。
    3.數量超過100支時,每100支加驗1支。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2459 K6198

    依契約圖說及CNS 2458 K3010之規定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CNS 11646 K3080

    依契約圖說及CNS 11646 K3080之定

    擠壓式填縫帶

    比重(25℃)

    ASTM D71

    1.2~1.5

    1.數量未達20處時,免送驗
    2.數量達20~100處檢驗1次。

    延展性(25℃)

    CNS 10091 K6756

    ≧5㎝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

    ≧93℃

    著火點

    CNS 3775 K6377

    ≧204℃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依實作數 量,以公尺計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4.1.2 基座依契約圖說型式,以個計量。 4.1.3 擠壓式填縫帶依不同尺度,以「公尺」「處」計量。 4.1.4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5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6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1.7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1.8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 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包括構造 物壁厚內之管長),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2 基座依契約圖說型式,以個計價。 4.2.3 擠壓式填縫帶依不同尺度,以「公尺」「處」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5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6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7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4.2.8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 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9 如承包商自行採用較佳材料代替原設計之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 夯實至規定之壓實度,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但仍以原設計之材料 回填給付。 4.2.10 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 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610 02610-1 TPE V2.0 99/01/01
  • 第 60 條
    第02611章 排水渠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排水渠道所 必須之所有開挖、回填壓實、運離現場及處理、鋼筋、混凝土、 模板及伸縮縫等一切之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12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3 第03210章--鋼筋 1.3.1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5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16 第05562章--鑄鐵件 1.3.17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2)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5.5 鑄鐵蓋及蓋座、預鑄溝蓋板、格柵蓋及蓋座等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2 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與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除 契約另有規定外,外露面及臨水面應使用清水模板,80cm寬以下 溝渠之渠頂模板採用免拆模板。 2.1.4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5 預鑄溝蓋板及蓋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6 鑄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869之FCD 500-7以上規定。 2.1.7 格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之SS4 00扁鋼規定。 2.1.8 回填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 水方式使水隔離於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 承包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或排水管,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 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時排水溝 ,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 3.1.2 排水渠道施工時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應符 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 統」之規定。 3.1.3 成品運抵工地後,承包商應依品質計畫之材料辦理自主檢查,填 製自主檢查表並確認,合格者檢送該自主檢查表及相關資料文件 ,送請工程司查核。 3.2 施工方法 3.2.1 開挖溝槽 溝槽應依契約圖說及施工需要,開挖至合適寬度、深度及坡度。 如其溝底遇有不適於構築排水渠道之土壤時,工程司得指示加挖 至適當深度,再回填工程司認可之材料至需要深度,該回填材料 應分層夯實。前述加挖及回填土壤,工程司亦得指示改用適當的 穩定措施處理。 3.2.2 構築墊層混凝土 (1)溝槽開挖完成後,溝底土壤應依契約圖所示坡度整平夯實,再 按契約圖說規定構築墊層。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墊層應以140kgf/c㎡之混凝土構築, 寬度應於渠道外壁兩側各加10cm。 3.2.3 構築混凝土構造物 (1)鋼筋彎紮及組立應符合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模板組立 應符合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採用場鑄溝蓋板時,應按契約圖說指示安裝底模板,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外,80cm寬以下溝槽之槽蓋底模得用免拆模板。 (3)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在溝中設置任何支撐,如設有支撐,支撐 應於溝蓋板達要求強度後拆除,並經工程司全面檢查認可。 (4)溝蓋板之澆置應符合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3.2.4 回填 回填溝邊空隙之回填應符合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2.5 安裝預鑄溝蓋板 (1)排水渠道構造物內應先清理乾淨,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方可開 始安裝預鑄溝蓋板。 (2)採用預鑄溝蓋板時,應先用 1:3水泥砂漿將兩側溝牆頂抹平, 使之齊高後,再編號依序安裝吊放,並配合以熟練技工調整其 高低與方向,務使其平順,不得有鬆動或高低不平現象。蓋板 之裝卸宜以吊車或堆高機以吊裝孔吊放,避免碰撞受損。蓋板 安裝完成後如需吊起時,應按原吊起位置復原,以避免有鬆動 或高低不平現象。 (3)蓋板洩水孔應清理暢通。 (4)蓋板應比鄰接路面等構造先行完成。 3.2.6 回填與加蓋板工作,得視需要調整先後順序。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相關章節之規定 辦理。 (表格請參閱附件) 3.4 清理 場鑄溝蓋板混凝土澆置完成,達到要求強度後,應拆除支撐及清 理雜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公尺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 心線長度,以公尺計量。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 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 量。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依使用模板種類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 、免拆模板及鋼模等,依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之規定計量。 (6)鋼筋依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 量。 (8)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9)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量。 (10)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11)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1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 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公尺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價者。 (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各種排水渠道之構造物,沿其頂部之中 心線長度,以公尺計價。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 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 (3)若以公尺計價,上述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 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 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及模板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價者。 (1)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 價。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普通模板、免拆模板及鋼 模等,依第 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鋼筋依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近運利用與餘方處理依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 價。 (8)溝牆頂水泥砂漿粉平,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9)預鑄溝蓋板依契約圖說,按實作數量以塊計價。 (10)鑄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1)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1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契約 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 (13)若以分項工作計價,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 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 內。 〈本章結束〉
  • 第 61 條
    第02620章 地下排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供應與安裝地下排水系統及地下區域排水系統之相關規定, 包括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地下有孔排水管(含擠壓式填縫帶) (1)混凝土管 (2)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4)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2 盲溝 1.2.4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0 第02342章--地工織物 1.3.11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3 A1001 混凝土管 (2)CNS 484 A3003 混凝土管檢驗法 (3)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CNS 1299 K6140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5)CNS 2334 K3011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 頭配件 (6)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7)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 驗法 (8)CNS 2486 K6204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9)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0)CNS 6224 K3043 聚氯乙烯黏著劑 (11)CNS 10091 K6756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2)CNS 11228 K2183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3)CNS 11646 K3080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5)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6)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M175 有孔混凝土管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71 瀝青與固化瀝青相對密度標準試驗法(置換法)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lative Densit y of Solid Pitch and Asphalt (Displaceme nt Method)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所有管材之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擠壓式填縫帶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交通維持計畫 1.6 定義 地下排水︰為排除地面滲透水及地下水,減少土壤之含水量,以 增加邊坡之穩定性及填土之壓實度所構築之地下排水設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混凝土管:應符合 CNS 483 A1001之規定。 (2)有孔混凝土管: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有孔混凝土管之開孔 應符合AASHTOM175之規定。 (3)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

    管內徑(mm)

    長(cm)

    寬(mm)

    厚(mm)

    150~250

    100

    25

    15

    300~500

    100

    38

    15

    600~1000

    100

    56

    20

    1100~1650

    100

    68

    22

    1800~2400

    100

    80

    28

    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等級應符合 CNS 1298 K3004,B 級之規定;其開孔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334 K3011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 K3043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尺度、等級應符合契約圖說及 CNS 245 8 K3013 之規定;其開孔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尺度、等級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1164 6 K3080之規定;其開孔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接頭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 CNS 11646 K3080之規定。 (3)黏著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5 盲溝:透水材料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第 02319章「選擇材 料回填」之規定。 2.1.6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等級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第 02342章 「地工織物」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管槽及溝槽開挖回填 (1)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類型、位置及深、寬度開挖,並應依 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 02323章「餘土(棄土)」及 第 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辦理。 (2)回填:依契約圖說所示材料,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第 02319 章「選擇材料回填」及第 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 3.1.2 排水管 (1)鋼筋混凝土管之施工依第 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2)有孔管之開孔部分應朝上。 (3)臼塞管之臼塞端應置於上游端。 (4)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路線及坡度設置排水管。管件應妥為支撐, 並固定於墊層材料內。 (5)塑膠管之切割應以現場量測之結果為準。切割塑膠管時應切成 規則形狀。 (6)鋼筋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自行切割以縮短長度;惟經 工程司許可後可進行切割,但需施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7)依圖說所示之位置安裝清除口。 (8)管用之非織物施工,以不搭接為原則。若需搭接,其縱向接縫 部分應於工廠接合完成,搭接寬度在 5cm以上,橫向接縫於工 地接合完成,其搭接寬度應在10cm以上。 3.1.3 盲溝 (1)依圖說所示位置鋪設非織物,並鋪設透水材料。 (2)盲溝用之非織物施工,以不搭接為原則。若需搭接其接縫部分 採用自然搭接,搭接長度至少30cm以上。 (3)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盲溝灌水,檢查其排水功能,如盲溝因 泥土或混凝土堵塞而失效,應加以修復。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3.2.2 非織物之檢驗:應符合第 02342章「地工織物」之土木工程用非 織物相關規定。 3.3 保護 3.3.1 於施工期間,應維護地下排水管線內無雜物之堆積,並保護其完 整無損。 3.3.2 施作完成之管線,依工程司之指示,必要時暫時將其管端封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 尺計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4.1.2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4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1.5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量, 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 尺計價(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4.2.2 構造物開挖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3 構造物回填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4.2.4 回填材料依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2.5 餘方處理依第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4.2.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價, 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7 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 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620 02620-1 TPE V2.0 99/01/01
  • 第 62 條
    第02631章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進水井、沉砂井、人孔等排水構造物之材料、設備、施工及 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契約圖說規定之雜項排水構造物,諸如進水井、沉砂井、人 孔及其他排水構造物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8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9 第03210章--鋼筋 1.3.10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1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3)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CNS 2906 碳鋼鑄鋼件 (6)CNS 3270 不銹鋼棒 (7)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人孔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不銹鋼踏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格柵蓋及蓋座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第 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要求,進水井、沉砂井及 人孔等構造物應使用符合契約圖說強度規定之水泥混凝土構築。 2.1.2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之「鋼筋」之規定。 2.1.3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4 人孔蓋及蓋座 (1)鑄鋼件材料:應符合CNS 2906之SC410規定,並應符合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2)灰口鑄鐵材料:應符合CNS 2472之 FC200規定。 (3)球狀石墨鑄鐵件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符合CN S 2869之FCD400-18規定。 2.1.5 人孔及進水井之踏步:不銹鋼踏步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3270之 304類規定;若採用塑膠包覆人孔踏步,須符合CNS 13206之規定 。 2.1.6 格柵蓋及蓋座: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之SS40 0扁鋼規定,並符合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用之基礎材料之準備應符合第 02316章「構 造物開挖」之規定。 3.1.2 排水構造物之設置模板、彎紮及組立鋼筋、澆置混凝土等作業應 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依第03210章「鋼筋」、第03110章「場 鑄結構用混凝土模板」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 理。 3.1.3 排水構造物包括開挖及回填,應於鄰接之路面未鋪築前先予完成 。人孔、沉砂井及進水井,不可先完成至最後之高程,應俟所有 之鋪面、邊溝、緣石及其他控制高程已有確實適當之聯接及安排 後,再加以修整,使能符合高程與線向。 3.1.4 格柵(Grates)、格柵架、進水井蓋及人孔格框蓋應全部固著於 其底基上,或按契約圖說作適當而穩固之安裝,使能適合高程與 線向。 3.1.5 進水井及人孔處之進水管與出水管管端應適當安放或砌平使與該 等構造物內牆面齊平。管之外端應伸出牆外足夠之距離,俾有足 夠空間作適當連接之用。管與構造物之牆間之接縫,應用水泥砂 漿整齊封堵或用規定材料封堵,以防止漏水。 3.1.6 人孔設置完成後須確實回填夯實,並依照第 02317章「構造物回 填」之規定。回填夯實時如受限於夯實之空間,得使用砂回填或 其他可達壓實密度之替代材料,以避免沉陷。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格柵蓋及蓋座

    抗拉強度

    CNS 2473

    400~510N/m㎡

    1.數量未達20塊時,免送驗。
    2.數量達20~100塊檢驗1塊。
    3.數量超過100塊時,每100塊加驗1塊。

    伸長率

    17﹪以上

    鍍鋅量

    CNS 1247

    610g/㎡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座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其型式簡單者,以平均 深度計量者。 (1)進水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2)沉砂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3)人孔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4.1.2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其型式複雜者,以分項工 作計量者。 (1)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量。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 量。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第 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6)鋼筋依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餘方處理依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量。 (8)人孔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9)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10)踏步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座計價 (1)進水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2)沉砂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3)人孔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價。 (4)上述各項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 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 鋼筋、混凝土、模板、人孔蓋及蓋板、格柵蓋及蓋座、踏步等 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1)構造物開挖依第 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構造物回填依第 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墊層材料回填依第 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之規定計價。 (4)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 價。 (5)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第 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鋼筋依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餘方處理依第 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計價。 (8)人孔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9)格柵蓋及蓋座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10)踏步依契約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11)上述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 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第 63 條
    第02722章 級配粒料基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鋪面工程之級配粒料基層有關材料、設備、施工及檢 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得採用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 合料。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基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鋪、滾壓 、養護、檢驗等。 1.2.2 天然級配粒料基層 1.2.3 再生級配粒料基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CNS 487 A3006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 試驗法 (4)CNS 488 A3007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 試驗法 (5)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 法 (6)CNS 5088 A3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 性指數決定法 (7)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8)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9)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0)CNS 12383 A3281 夯實土壤阻力R值及膨脹壓力試驗法 (11)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2)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3)CNS 15305 A2291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14)CNS 15311 A3419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5)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6)CNS 15358 A1080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6)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級配粒料基層,係將級配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 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本章規範規定,鋪築於已滾壓 整理之路基上者。 1.5.2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焚化再生粒料用途為控制性 低強度回填材料者,其規定詳第 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 料」): (1)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 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3)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 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 (4)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 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 用之土地範圍內。 (5)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1.5.3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 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 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 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不得使用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 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本目之一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 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3)不得使用於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水庫集水區及 依自來水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不得使用於屬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國家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公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公告之 自然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 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生態敏感區範圍內。 (5)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6)粒徑小於四.七五公厘者,應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 (7)鋪面工程之面層應採用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磚 材面層,且底層施工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完成面層施作。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使用再生粒料前,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 生粒料來源及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 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 質等,經工程司審查核可或由主辦機關指定第三者專業機構或專 家查證後方可供料。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篩選或混合程序所製 成之級配粒料。 2.1.2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 1.4.2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包 括: (1)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規定之 飛灰、底灰、廢陶、瓷、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 )、鋼質粒料(氧化碴)等,其再利用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 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並經主管 機關同意使用者。 (2)符合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之鈦鐵礦 氯化爐渣,其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 關同意使用者。 (3)符合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規定之營建混合物,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級配料」,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4)符合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規定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其再生利用用途為「工程 填方材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5)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規定之焚化再生粒料,其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6)符合 CNS 11827道路用高爐爐碴之規定,經碎解、篩選或軋製 而成之級配料。 2.1.3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 混有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故 廠商應按契約圖說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工程司之書面 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須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 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基層者, 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 CNS 490洛杉磯磨損試驗,其磨 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使用再生級配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 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 準,且滿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保署認 證之檢驗單位所出具之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報告、戴奧辛 檢驗報告、pH值檢驗報告等)。 (2)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 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3)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 時應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4)高爐爐碴之品質應符合CNS 11827之要求。 (5)鋼質粒料(氧化碴)應依CNS 487、CNS 488之規定辦理,其比 重不得小於 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且經CNS 15311浸水膨 脹試驗,其 7天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6)焚化再生粒料應依CNS 487、CNS 488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 小於 1.5,吸水率不得大於 20%。 (7)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8)鈦鐵礦氯化爐渣不得與壓力金屬管或與結構相關之金屬配件接 觸。 (9)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與飲用水取水 口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 20m以上。 (10)再生粒料(不含焚化再生粒料)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 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戴奧辛及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 濃度指數(pH值)等,應符合表 1之規定。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總鉛(mg/L)

    ≦4.0

    ≦5.0

    總鎘(mg/L)

    ≦0.8

    ≦1.0

    總鉻(mg/L)

    ≦4.0

    ≦5.0

    總硒(mg/L)

    ≦0.8

    ≦1.0

    總銅(mg/L)

    ≦12.0

    ≦15.0

    總鋇(mg/L)

    ≦10.0

    ≦100.0

    六價鉻(mg/L)

    ≦0.20

    ≦2.5

    總砷(mg/L)

    ≦0.40

    ≦5.0

    總汞(mg/L)

    ≦0.016

    ≦0.2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0.1

    ≦1.0

    pH值

    2.0<pH<12.5

    (11)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表2之規定。 表2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0.1

    粒徑大小(mm)

    ≦19

    雜質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度)超過20mm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2.2.4 基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基層所用級配料主要有下列四類型,廠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相關試 驗報告,其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級配粒料篩分析應依CN S 486之規定辦理。 (1)第一類型 表3 第一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C

    D

    E

    F

    50.0(2in)
    25.0(1in)
    9.5(3/8in)
    4.75(No.4)
    2.00(No.10)
    0.425(No.40)
    0.075(No.200)

    100

    30~65
    25~55
    15~40
    8~20
    2~8

    100
    75~95
    40~75
    30~60
    20~45
    15~30
    5~20

     
    100
    50~85
    35~65
    25~50
    15~30
    5~15

     
    100
    60~100
    50~85
    40~70
    25~45
    5~20

     
    100

    55~100
    40~100
    20~50
    6~20

     
    100

    70~100
    55~100
    30~70
    8~25

    此類型基層級配料,其通過0.075mm(200號)篩之細粒土壤應 在通過 0.425mm(40號)篩者之2/3以下,通過0.425mm篩部分 之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2)第二類型 A.級配 採用此類型基層級配料時,應在施工前,由廠商選定並徵得 工程司之同意後,按所選定之級配施工。施工時,其實際級 配與所選定級配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4之規定。 表4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容許級配範圍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之許可差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2in)
    37.5(1 1/2in)
    4.75(No.4)
    0.075(No.200)

    100
    90~100
    30~60
    0~12

    -3
    ±5
    ±10
    ±5

    B.品質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5之規定。 表5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試驗方法

    C.B.R.值,最少
    或R值,最少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最大
    含砂當量,最少

    20%

    CNS 12382

    55

    CNS 12383

    25%

    CNS 5088

    6%

    CNS 5088

    25%

    CNS 15346

    (3)第三類型 A.級配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6之規定。 表6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C

    75.0(3in)

    100

    100

    100

    63.0(2 1/2in)

    90~100

    90~100

    90~100

    4.75(No.4)

    35~70

    40~90

    50~100

    0.075(No.200)

    0~20

    0~25

    0~30

    B.品質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7之規定。 表7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試驗方法

    A

    B

    C

    C.B.R.值,最少
    含砂當量,最少

    35
    30

    20
    25

    10

    CNS 12382

    20

    CNS 15346

    (4)第四類型 A.級配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8之規定。 表8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100(4in)
    4.75(No.4)
    0.075(No.200)

    100
    25~100
    0~25

    B.品質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9之規定。 表9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試驗方法

    4.75mm以上粗粒料:
    洛杉磯磨損值,最大

     
    50

     
    CNS 490

    0.425mm以下細粒料: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最大

     
    25
    6

     
    CNS 5088
    CNS 5088

    2.2.5 級配粒料之拌和 除級配粒料之級配已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者外,為使 所用級配粒料之級配能符合規定,須以下列任何一法拌和之,若 使用材料中含有焚化再生粒料等,其拌和作業應於再利用機構或 砂石廠內進行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1)用拌和機拌和 A.所用拌和機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和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 態,其輪葉或葉片,應具有適當之尺度及淨空,並予適當之 調節,俾能生產均勻之合格材料。 B.拌和機應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便能在良好之工作效率下, 繼續不斷地施工。 C.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量之水,俾使鋪築壓實 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2)用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拌和 A.運至工地之級配粒料,如尚需另加粒料方能符合所規定之級 配時,可在路基或基層堅實之情況下,以機動平路機拌和。 B.拌和時,通常係將較粗之粒料置於下層,較細之粒料置於上 層,然後將粒料由路中翻至路側(或由路側翻至路中,視粒 料之堆置位置而定),再由路側翻至路中,如是往返拌和直 至級配均勻為止。 C.拌和時應注意,勿使粒料有析離現象,並應避免損及路基或 基層。 D.在拌和過程中,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 配粒料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3)用人工拌和 A.如級配粒料數量不大時,得用鏟或其他工具以人工拌和至級 配均勻為止。 B.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料 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惟應注意,在粒料乾 拌均勻以前不得灑水。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雨天時應視氣候狀況,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方可施工。 3.1.2 施工所用之機械、工具設備等,均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方可使 用,並須經常保養,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狀況,所有機具設備,必 須準備充份,以使工程能於適當之配合下順利進行,以避免發生 延誤、中斷等情形。 3.1.3 路基整理 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各項規定辦理。 3.1.4 撒鋪材料 (1)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攤 平。 (2)在撒鋪之前,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上灑水, 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撒鋪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按工程司之指 示,以機動平路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鋪設 ,每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5)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6)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撿除。 (7)級配粒料每層撒鋪厚度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每層撒佈厚度應約略相等,其最大厚度須視所用滾壓機械之 能力而定,務須足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為原則。 (8)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 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20cm(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 度之1.35倍),但亦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 2倍。 3.1.5 滾壓 (1)級配粒料撒鋪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公噸以上三輪壓路機 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 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 (4)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 ,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 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 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如使用震動壓路 機時,滾壓作業應沿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線滾壓,使每 一部分均獲致相同之壓實效果。 (5)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 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撒鋪與壓實工作未經工程司檢驗合格 之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鋪築上層級配粒料時,其下層表面應刮毛約 2cm,以增加二層 間之結合,並應具有適當之濕度,否則應酌量灑水使其濕潤。 (10)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 隨即再予滾壓。 (11)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 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2)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檢(試)驗如表10及施工成果檢驗如 表11:

    表10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再生粒料

    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環保署環境檢測所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詳表1及表2規定。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畫書、隨批檢附產品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每一料源至少1次。

    戴奧辛

    pH值(不含焚化再生粒料)

    浸水膨脹比

    CNS15311

    7天膨脹量未超過0.5%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

    CNS 487

    1.鋼質粒料(氧化碴)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
    2.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

    CNS 488

    級配粒料基層

    級配料篩分析試驗

    CNS 485
    CNS 486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選用級配類型辦理。

    1.天然級配粒料
    (1)數量未達1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1次。
    (3)數量超過600m3時,每600m3加驗1次。
    2.再生級配粒料,除供料稽核外,每500m3做一次試驗。

    液性限度

    CNS 5088

    塑性指數

    CNS 5088

    C.B.R.值或R值

    CNS 12382
    CNS 12383

    洛杉磯磨損率

    CNS 490

    含砂當量

    CNS 15346

    表11 施工成果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率

    級配粒料基層

    壓實度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修正)

    1.數量未達200m2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m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m2時,每1000m2加驗1次。

    厚度

    辦理工地壓實度試驗時一併辦理厚度檢驗。如取樣點下有地下構造物,不足以代表取樣厚度時,則得避開另於鄰近再予取樣。如工地壓實度不符契約約定時,則該次檢驗之厚度不予採認,於工地壓實度複驗時再行查驗。

    單點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少2cm,各點厚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頂面平整度

    3m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檢測。

    高低差≦2.5cm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m直規檢測。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 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基層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 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廠商 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壓實度及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原檢驗代表範圍內辦理加倍取樣重 試,重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基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料散失。 3.4.2 如基層於鋪築底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重 新整平滾壓。 3.5 保固期間產生回脹情形處置 回脹路段之級配粒料基層全數挖除,若其他設施因而有不良處則 拆除重裝或更新,開挖部分應使用切割機及依規定厚度鋪築級配 粒料底層及面層,其餘開挖影響面依規定厚度及整車道方式辦理 銑刨加鋪或打除重鋪,改善後路面應符合第 02742章「瀝青混凝 土鋪面」或第 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之要求,並依照相關 章節辦理各項檢(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基層或級配粒料基層 (利用再生級配粒料,註明混合百 分比) 依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 計量。 4.1.2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應明確告知廠商所需數量,以便 廠商及早因應準備。 4.2 計價 4.2.1 級配粒料基層(天然級配)或級配粒料基層 (利用再生級配粒料種 類,註明混合百分比) 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依契約詳細價 目表內所列不同材料規格或粒料種類,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拌和、各項試驗 (含 抽驗) 、撒鋪、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基層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 在內。 4.2.3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再生粒料單價應獨立編列。 4.2.4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02722 02722-16 TPE V1.0 109/10/27
  • 第 64 條
    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得採用天然級配粒料、水泥、再生級配粒料 或其混合料。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底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鋪、滾壓 、維護、檢驗等。 1.2.2 天然級配粒料底層 1.2.3 再生級配粒料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 1.3.5 第02779章--人行道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CNS 487 A3006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 試驗法 (4)CNS 488 A3007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 試驗法 (5)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 法 (6)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7)CNS 5088 A3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 性指數決定法 (8)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 夯實試驗法) (9)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10)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1)CNS 12383 A3281 夯實土壤阻力R值及膨脹壓力試驗法 (12)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3)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CNS 15305 A2291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15)CNS 15311 A3419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6)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7)CNS 15358 A1080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 (4)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 範」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式」 (6)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碎石級配料、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合料,依契 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 本章規範之規定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或基層上者。 1.5.2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焚化再生粒料用途為控制性 低強度回填材料者,其規定詳第 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 料」): (1)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 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3)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 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 (4)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 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 用之土地範圍內。 (5)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m以上。 1.5.3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 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 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 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不得使用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 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本目之一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 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3)不得使用於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水庫集水區及 依自來水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不得使用於屬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國家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公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公告之 自然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 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生態敏感區範圍內。 (5)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m以上。 (6)粒徑小於4.75mm者,應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 (7)鋪面工程之面層應採用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磚 材面層,且底層施工完成後 6個月內,應完成面層施作。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使用再生粒料前,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 生粒料來源及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 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 質等,經工程司審查核可或由主辦機關指定第三者專業機構或專 家查證後方可供料。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篩選或混合程序所製 成之級配粒料。 2.1.2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 1.4.2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包 括: (1)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條附表規定之 飛灰、底灰、廢陶、瓷、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 )、鋼質粒料(氧化碴)等,其再利用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 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並經主管 機關同意使用者。 (2)符合「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之鈦鐵礦 氯化爐渣,其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 關同意使用者。 (3)符合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規定之營建混合物,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級配料」,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4)符合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規定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其再生利用用途為「工程 填方材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5)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規定之焚化再生粒料,其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6)符合 CNS 11827道路用高爐爐碴之規定,經碎解、篩選或軋製 而成之級配料。 2.1.3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 混有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 ,故廠商應依契約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 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應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 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 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 CNS 490洛杉磯磨損試驗,其磨 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使用再生級配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 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 準,且滿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保署認 證之檢驗單位所出具之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報告、戴奧辛 檢驗報告、pH值檢驗報告等)。 (2)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 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3)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 時,得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4)高爐爐碴之品質應符合 CNS 11827之要求。 (5)鋼質粒料(氧化碴)應依 CNS 487、 CNS 488之規定辦理,其 比重不得小於 1.5,吸水率不得大於 25%,且經 CNS 15311浸 水膨脹試驗,其 7天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6)焚化再生粒料應依 CNS 487、 CNS 488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 得小於 1.5,吸水率不得大於 20%。 (7)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8)鈦鐵礦氯化爐渣不得與壓力金屬管或與結構相關之金屬配件接 觸。 (9)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與飲用水取水 口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 20m以上。 (10)再生粒料(不含焚化再生粒料)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 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戴奧辛及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 濃度指數(pH值)等,應符合表 1之規定。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總鉛(mg/L)

    ≦4.0

    ≦5.0

    總鎘(mg/L)

    ≦0.8

    ≦1.0

    總鉻(mg/L)

    ≦4.0

    ≦5.0

    總硒(mg/L)

    ≦0.8

    ≦1.0

    總銅(mg/L)

    ≦12.0

    ≦15.0

    總鋇(mg/L)

    ≦10.0

    ≦100.0

    六價鉻(mg/L)

    ≦0.20

    ≦2.5

    總砷(mg/L)

    ≦0.40

    ≦5.0

    總汞(mg/L)

    ≦0.016

    ≦0.2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0.1

    ≦1.0

    pH值

    2.0<pH<12.5

    (11)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表2之規定。 表2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0.1

    粒徑大小(mm)

    ≦19

    雜質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度)超過20mm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2.2.4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有下列三類型,設計時由設計者選用之。廠商應 於施工前提出相關試驗報告,其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 之之規定。底層所用級配料,必要時應按CNS 1167硫酸鈉健度試 驗法試驗,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2%,或硫酸鎂健度試 驗法試驗,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8%。又粗粒料之組成 ,以重量計算,至少應有 75%以上具有 2個以上之破碎面。級配 粒料篩分析應依 CNS 486之規定辦理。 (1)第一類型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3內 A或B型中之一種。 表3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